维基百科:存废复核请求/存档/2011年7-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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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只有博客、个人网站等,不能体现关注度;广告人物,不能体现重要性。--Isnow (留言) 2011年7月20日 (三) 17:16 (UTC)
  • 关注度指引》表明须要有可靠来源深入介绍该人,而此文未见。而根据《关注度(人物)指引》所定,须主演或次演一系列角色。虽此指引定明该等准则并不排他,但本人决援以回应“纵无来源亦可有够多关注度”,定为次标准。今,此人主次标准俱不符,决维持原决。现有版本,可引G5速删。作者未有新据,请勿阻止。兹严正警告。—J.Wong 2011年7月25日 (一) 04:27 (UTC)
  • 状态:   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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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这非广告或宣传文件,且内容皆来第三方SSCI学术文献证据. 本人是金融界高管,兼HR学者, 绝非HRCI的成员或利害关系人. 若管理员认为文中有那一条似有宣传之味, 请告知, 而非直接删除! 再次提醒, 该文是一篇客观分析HR证照的文章, 符合维基精神,若管理者仍觉不妥,应比照维基原则,进行专业上的讨论,谢谢—Collinsuen (留言) 2011年7月25日 (一) 05:37 (UTC)
  • 状态: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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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本条目反映了翻译领域与信息技术结合的发展现状,翻译技术成为几乎所有翻译院校关注的要点,绝不可能是“挑点放到翻译条目”下的事情。请管理员们先搜索下网站再下这种断言为妥。至于是否原创,也已经解释的很清楚了,因为这是本人的著作的前言的摘录和改编,绝非原样复制,而且我愿意共享出来。请管理员尊重所有参与者的辛勤劳动,勿随手删除他人辛苦几个小时的劳动成果。至于条目继续完善的空间,显然还是有的,我这里已经写了几百字,结果今天上来一看,没了!!! 请问,诸位管理员看到这种情况是什么感觉?—162.105.242.25 (留言) 2011年7月17日 (日) 00:25 (UTC)
    既然阁下多次声言此文乃改编自阁下著作,乃请阁下先联络义工回复队捐出版权,发电邮至permissions-zh - at - wikimedia.org。此后,本人会复核此案,决定是否还文。—J.Wong 2011年7月17日 (日) 03:18 (UTC)
    本人声明的是,此文改编(摘录和改写)自本人著作的前言部分,并非原样拷贝。此书正在付梓过程中,尚未正式出版。我已计划在书中提及本人参与编纂维基百科的相关事宜,事实上,发表出来,也是请教于全世界有识之士,让我的书的前言部分更有时代气息也更可信一些,所以版权将优先是维基的创作共享协议。只是因为有人质疑说写的过好,怀疑是抄袭,我才提及此书,并留下了真实名字。请考虑。—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162.105.242.25对话贡献)于2011年7月17日 (日) 07:49加入。
    既如此,本人始处理此案。阅毕此文,心中疑惑不鲜。首先,此文不如百科文章,难觅重心,似蜻蜓点水,各处一点即过,甚如议论文,此极须改进。另外,既然说到此为现状,则应有少来源,而并非只有阁下著作。本人未见阁下请词可推翻质疑。附笔︰此举乃经《存废议》通过,并非管理员一人之决,更非随意而行,当悉。—J.Wong 2011年7月18日 (一) 04:51 (UTC)
(&)建议为了尊重原创之智慧结晶,请考虑(→)迁移维基学院,当若维基学院相当欢迎WP:原创研究,敝人留有翻译技术之副本(仅作案例参考) 请162.105.242.25(俞敬松?)与敝人联络移动与后续至维基学院经营之意愿,若无意愿则当移除之。--安可来酒馆谈谈2011年7月19日 (二) 15:14 (UTC)
一周既逾,呈请了无回音,唯告无效。如今迁移,未须权限,如以为须要,请着手申请。本人可暂为恢复是文以便汇入者连历史一起迁移。—J.Wong 2011年7月27日 (三) 07:03 (UTC)
OK, 本人同意安可的意见,移动本人所写的翻译技术一文到维基学院中继续完善。未来是否创建维基词条,以后再论吧。请管理员转移后,通知本人电邮 syu2005 [@] gmail.com 即可,谢谢. 俞
已恢复。—AT 2011年7月26日 (二) 08:52 (UTC)
(:)回应此条目已列入计划中拨空处理,☺谢谢你。--安可来酒馆谈谈2011年7月28日 (四) 16:48 (UTC)
可否将原条目寄送至敝人电子信箱?敝人会先评议后送交至组织的“议事团”,感谢不尽。--安可来酒馆谈谈2011年8月3日 (三) 12:44 (UTC)
除了Korean jokes是侵权内容外其余已发送--Ben.MQ 2011年8月3日 (三) 12:52 (UTC)
(:)回应已收到,☺谢谢你的帮助,未来这些条目会至个人成立的组织页面进行复核,目前采行是在User:UAL55/存废复核请求_(第一期)提供申请加入并可讨论之,并会传送副本至核准的成员电子信箱,以供审核查验之用。--安可来酒馆谈谈2011年8月5日 (五) 05:19 (UTC)
同位素同属于某一化学元素,其原子具有相同数目的电子和质子,但却有不同数目的中子(例如氕、氘和氚,它们原子核中都有1个质子,但是它们的原子核中分别有0个中子、1个中子及2个中子,所以它们互为同位素)。

中子的同位素是核素,包含0个质子,不同数量的中子:“具有相同数目的电子和质子,但却有不同数目的中子”且英文版的同位素列表en:Table_of_nuclides_(combined)#Isotopes_for_elements_0-14en:Table_of_nuclides_(combined)#Unitized_table_.28all_elements.29也列出三种不同的中子的同位素(1n、2n、4n),这里也列出en:Template:NuclidesDivided, 0-14三种不同的中子的同位素(1n、2n、4n),所以我之前创建的中子的同位素绝非原创研究(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0/09/28#中子的同位素被检讨删除因原创研究),既然英文版的同位素列表en:Table_of_nuclides_(combined)#Isotopes_for_elements_0-14en:Table_of_nuclides_(combined)#Unitized_table_.28all_elements.29也列出三种不同的中子的同位素(1n、2n、4n),所以我之前创建的中子的同位素绝非原创研究,所以我请求恢复该条目。—宇帆(留言·) 2011年7月31日 (日) 02:53 (UTC)

就三种同位素似乎没意义建立这个列表吧。而且查阅英文维基中的条目,二中子和四中子虽然已有研究和试验,但是还没有非常确凿的证据。--管闲事Inspector留言2011年8月3日 (三) 09:16 (UTC)
(!)意见:Uuo的同位素就2种同位素,似乎没意义建立这个列表吧,那为何不删掉Uuo的同位素?--宇帆(留言·) 2011年8月3日 (三) 10:02 (UTC)
那也是,不过Uuo的同位素至少也都有半衰期、质量之类的资料,而二中子和四中子都没有这类资料。--管闲事Inspector留言2011年8月3日 (三) 10:29 (UTC)
哈!Uuo的同位素只剩一个,比中子的同位素还少,真希望能复还中子的同位素此文--宇帆(留言·) 2011年8月3日 (三) 10:49 (UTC)
(+)支持回复,请Inspector搞清楚WP:列表差别,如果这没意义的话,那么一堆化学元素条目也要删去了。--安可来酒馆谈谈2011年8月3日 (三) 12:51 (UTC)
移到0号元素的同位素比较好,因为中子只是同位素中的一种。英文维基百科也是只有en:Isotopes of neutronium重定向到Neutronium。--管闲事Inspector留言2011年8月4日 (四) 03:39 (UTC)
参考英文维基百科条目Tetraneutron和Dineutron:
A tetraneutron is a hypothesised stable cluster of four neutrons. This cluster of particles is not supported by current models of nuclear forces. There is some empirical evidence which suggests this particle does exist, based on an experiment by Francisco-Miguel Marqués and co-workers at the Ganil accelerator in Caen using a novel detection method in observations of the disintegration of beryllium and lithium nuclei. However, subsequent attempts to replicate this observation have failed.
A dineutron is a hypothetical particle consisting of two neutrons that was suggested to have a transitory existence in nuclear reactions produced by helions that result in the formation of a proton and a nucleus having the same atomic number as the target nucleus but a mass number two units greater. The dineutron hypothesis has been used in nuclear reactions with exotic nuclei for a long time. Several applications of the dineutron in nuclear reactions can be found in review papers.

--管闲事Inspector留言2011年8月6日 (六) 06:52 (UTC)

宇帆君,可作此解。但正如两段引文所述,双中子及四中子均为理论上存在之粒子。本人仍建议仿效英文维基百科之做法,重定向至同位素列表。而非另创新文。—J.Wong 2011年8月6日 (六) 10:45 (UTC)
没有任何媒体报道[5]--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8月3日 (三) 11:46 (UTC)
    • 删除似乎无关于《关注度》,以上数字请问意义何在?然而,察阅存废议,实觉该讨论建基不稳。首先,创办者离世与该文存废有何关系呢?莫非Google创办人去世,又要提请删除《Google》?于理不合。其次,所谓虚假宣传,指控亦有欠清晰。该文未见太大问题,而存废议建基又极为不稳,乃复并发还重议。—J.Wong 2011年8月6日 (六) 04:17 (UTC)
    • 有报道[6],Google中有结果[7],建议恢复并移动至标题“易来来”。-苍白的火 (留言) 2011年8月8日 (一) 06:13 (UTC)
  • 状态:   完成

这四个条目都被删掉,原因是因为可能侵犯版权。但是在网上百度百科和互动百科上看到的每一个字,都是我写的!英国迷你垂耳兔 和 美国迷你垂耳兔, 在百度百科上我是位的原创和修改者,请查看。宾尼垂耳兔 和 迷你垂耳兔的版本也完全被我修改,也请从历史记录中查看。

我已经在今天2011年8月25日,在百度用户个人空间了发表了授权书 http://hi.baidu.com/miniaturelop/blog/item/59d65fd3a872d843cdbf1a9c.htmlhttp://passport.baidu.com/?business&aid=7&default_tab=2&un=MiniatureLop#0) 本人希望,这几条条目都可以复原。谢谢!

MiniaturelopMiniaturelop 2011年8月25日 (四) 04:45 (UTC)

完成 --Ben.MQ 2011年8月25日 (四) 06:51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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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佳通是一家国际性企业,希望这次能够通过编辑—Yanyanlezi 2011年8月27日 (六) 08:31 (UTC)
完成 --Ben.MQ 2011年8月30日 (二) 17:11 (UTC)
  1. 诸位烦请参阅“切勿扰乱维基百科以阐释观点”指引
  2. Symplectopedia君所言非虚,名词作定语乃时有发生。名词加名词组成短词,更是自然不过。不妨还原基本步,人名就是一例。难道中国人自古至今,一直都错,更许其存于名字之中?
  3. 许此请,还此类,复其原状,并去新类。—J.Wong 2011年9月1日 (四) 10:24 (UTC)
  • 状态:   驳回

有人说北欧舞台作品可以解释成北欧的舞台剧,可是以北欧为舞台的作品不是也可以当成关于北欧的舞台剧作品么?舞台本来就不一定是舞台剧,也可是表演的舞台。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29日 (一) 11:45 (UTC)

(-)反对,“以北欧为舞台的作品”是不会被当成北欧的舞台剧作品的。这个称呼清楚表明,作品是以北欧为舞台,相反北欧舞台作品就不知其义,既语法不通,又有歧义。如果继续沿用这些不合语法,而且带有歧义的分类名称,中文维基的威信肯定会受损,而且从多次存废讨论的结果和客栈的讨论中,反映出这类名称普遍不受到社群认同,反对者也只有提请者本人。—AT 2011年8月29日 (一) 12:17 (UTC)
我是知道,所以我原本想就先不在对以北欧为舞台的作品太多意见,我原本实在想因为各种说法都在所以考虑并存格式,无需对格式进行限制。像以北欧为舞台的作品对特定地方可能没办法,不过也有其他的没有“以……为……的作品”的格式的作品也能够表达意思,不需要将所有的分类格式统一。先说好不是只有我反对限制格式而已。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29日 (一) 12:55 (UTC)
另外作品是以北欧为舞台的舞台剧作品也是有的。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29日 (一) 12:56 (UTC)
还有如果说是威信的话,用不是常用的格式的分类名称来作为标准来限制格式,维基百科本身也不是有损威信么。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29日 (一) 13:01 (UTC)
不可能并存,因为您鼓吹的格式都是语法错误的。我认同部分作品,例如科幻作品等,可以因为极高的惯用性而应该获得保留,其他的则不予考虑。常用是错误的就不应该使用,维基百科作为一个百科网站,有责任传递正确的信息,只不是盲目依赖常用性。—AT 2011年8月29日 (一) 13:03 (UTC)
真正会常用到“以……为……的作品”的就只有在“以特定地方为舞台的作品”,除此之外“以……为……的作品”并不常用,不也传达说明了“以……为……的作品”本身不是常用的格式。既然是维基百科,也不能只看语法。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29日 (一) 13:09 (UTC)
当然不能只看语法,但更不能使用错误的语法。您说不常用而不用,但又不能提出一个既常用又合乎语法的格式,那当然是以正确语法的作为标准,直至您找到既常用又合乎语法的格式为止。我从不坚持用哪一种格式,只要该格式是正确,并且无歧义就可以了。—AT 2011年8月29日 (一) 13:22 (UTC)
(-)反对,这是一个有歧异的表达方式,而且是经存废讨论通过而删除的,完全看不出应该恢复此分类。—Iokseng留言2011年8月29日 (一) 13:30 (UTC)
这个分类回不回复我是无所谓了,我不会因为格式不常用就不用他,就是我不管用什么格式你都只以语法不绝对完全作为理由,不就是只看重语法的表现。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29日 (一) 13:43 (UTC)
AT自己提到所谓极高的惯用性而应该获得保留的说法,那么使用更加常用的格式来写也没有不对啊。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29日 (一) 13:46 (UTC)
……题材作品与……题材的作品本身不会造成歧异,应该是没有问题的。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29日 (一) 13:49 (UTC)
歧异和语法是否正确不是您说了算,您说不会造成歧异就拿出证据,找人来支持您,而不是不断强调自己的观点是没有错的,却拿不出半点凭证。有一点很重要的是,正确永远高于常用性,至于我说科幻作品等可以保留是因为科幻可以勉强算作形容词,而且在现实世界也是常用的格式,语法既没有错误,也是常用的名称,严格来说它也可能有歧义,但为了平衡您的观点,这已经是我自己愿意作出的最大让步,其他人我就管不着了。—AT 2011年8月29日 (一) 14:05 (UTC)
(-)反对,其所提各种格式的不足都已叙述清楚,其也没有给出“以……为……的作品”格式存在的问题。其次,同一格式有利于编者快速的找到其条目相关的分类,而不用周旋与各色各样,纷繁复杂,百花齐放的分类中,亦避免的分类的重复,防止作品分类走入混乱。乌拉跨氪 2011年8月29日 (一) 13:57 (UTC)
做一个分析好了,之前讲到的小丑的作品,小丑的作品可能还是所谓小丑写出爱的作品,而作品本身可能不是讲小丑,换一种讲法的话,叫小丑题材作品或小丑题材的作品就能够明确表达内容是关于小丑的作品,这样。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29日 (一) 14:10 (UTC)
答非所问。乌拉跨氪 2011年8月29日 (一) 14:11 (UTC)
(-)反对,之前存废讨论的时候已经很清楚了。--CHEM.is.TRY 2011年8月29日 (一) 14:14 (UTC)
我是在作分析啊,说明……题材作品和……题材的作品本身没有问题,所谓分类的重复,应该是指有超过一个意义一样,但是名称不同。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29日 (一) 14:16 (UTC)
三个名词缺乏连接词连接彼此,这本身已经是一个严重的语法错误。—AT 2011年8月29日 (一) 14:34 (UTC)
您至始至终都是在说这个可以,那个也可以,唯独不说“以……为……的作品”存在什么问题。我们只是在建立一个标准的格式,而不是各种格式的收藏集。乌拉跨氪 2011年8月29日 (一) 14:48 (UTC)
(-)反对
以北欧为舞台的作品不是也可以当成关于北欧的舞台剧作品么?舞台本来就不一定是舞台剧,也可是表演的舞台。
申请方所叙述的理由正好是支持删除的,因为他明显的道出了“北欧舞台作品”的歧义所在。这也正是当时提请删除的理由。—Snorri (留言) 2011年8月29日 (一) 14:56 (UTC)

如果诸位前辈是在讨论“北欧舞台作品”是否能存在于wikipedia,我个人的意见是#(-)反对,因为这种说法会导致歧异(理由同Stenvenhe同学在本讨论最初的留言)。
如果诸位前辈是在讨论“……题材作品”或“……题材的作品”是否会引起歧异,我个人觉得在一般情况下不会造成歧异。但是这种用法并不严谨,比较像是口语。至于wikipedia是否允许不足够严谨的用词,那就不是我这种新人能说了算的了。
如果诸位前辈是在讨论“某某题材作品”和“以某某为题材的作品”哪个比较好,我个人选择后者:“以某某为题材的作品”。就比如用乌拉跨氪同学(抱歉看岔了,这例子是Stenvenhe同学提出的)说的那个“小丑题材(的)作品”来举例子好了。假设有人作了一篇以“小丑题材的作品”为题材的文章,它讲的并不是小丑,即不是以小丑为题材的作品,但它在某些情况下一样可以称为“小丑题材的作品”。或,若以“某某题材作品”为格式的话,也许还会出现“小丑题材作品(的)作品”。不仅拗口,而且容易引起歧异,或者会让读者根本不了解它表达什么。综上所述,我支持“以某某为题材的作品”这种“能让读者更容易区分/描述性短句的成分/而不至于引起误会”的格式(虽然字数长需要使用的字数更多,且念起来不够...恩...清爽?)。 by 莫名其妙地被拖来发表意见的路人甲™_I.Y. (留言) 2011年8月29日 (一) 17:41 (UTC)

我倒是不会用“小丑题材作品的作品”。这种奇怪的用法,连我自己都不知道是什么。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30日 (二) 00:07 (UTC)
因为前面小丑题材作品已经讲到是关于小丑的作品了,后面再加的作品就是多此一举。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30日 (二) 04:07 (UTC)
假设有人作了一篇以“小丑题材的作品”为题材的文章,它讲的并不是小丑,即不是以小丑为题材的作品,但它在某些情况下一样可以称为“小丑题材的作品”。或,若以“某某题材作品”为格式的话,也许还会出现“小丑题材作品(的)作品”。
我觉得您没有理解我想表达的意思。
在中文的口语表述中,以小丑题材为题材的作品一样可以省略成小丑题材(的)作品,虽然这不是很普遍的例子,但我觉得它足够表现“XX题材(的)作品”的不严谨了。 路人甲™_I.Y. (留言) 2011年8月30日 (二) 04:20 (UTC)
那也是会需要出现小丑题材作品(的)作品的情况,这种情况照样能出现以小丑题材为题材的作品的作品,分类是要能表达含义,严不严谨则是另外一回事。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30日 (二) 09:45 (UTC)
(-)反对:不赞同这种偏向口语化的用词方式;另外不够严谨的方式正是容易造成表达含义有争议的原因。─Kly (留言) 2011年8月30日 (二) 12:48 (UTC)
那要在真正造成表达含义有争议的时候才能改名。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30日 (二) 14:37 (UTC)
如果含义能够被理解的话就不用刻意改名。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30日 (二) 14:44 (UTC)
(-)反对如果你是强制为讨论煽风点火的话,请你反醒过往讨论中自身出现的问题,谢谢。--Flame 欢迎泡茶 2011年8月30日 (二) 16:02 (UTC)
额外(!)意见,有些是想用以……为……的我知道,那么把依主角分类作品改成依主角分类的作品就跟以……为……的没关系了吧。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03:01 (UTC)
(※)注意请不要省掉“的”字,少一个“的”字也省不掉多少空间,反而会让人觉得偏口语化。
(!)意见若是当介词、表达“按照”之意,“依”与“以”相同。但我个人觉得:
1、若其他分类中多用“以”字,则建议统一为“以”,统一用词可能更好一些。
2、我搜索了一下,并没有找到“依主角分类作品”这个分类,用“依主角”、“以主角”配合“分类”搜索也没有找到结果,这个分类是讲什么的?“依”除了表示①[介]按照,还有②[动]依从;同意和③紧挨着的意思,与“主角”一词组合后一样可用,并且放在“依主角分类作品”这个短句里,另两种意思似乎也都有那么点说得过去。而“以”就不同了,作介词时其表示①用;拿(可理解为借助某事物) ②依;按照 ③因为 ④〈书〉于;在(某时间点),而在当前短句内只有②的意思可以使用;虽然“以”可作连词,不过这里不是连词的用法,所以略过不表。
3、“依主角分类(的)作品”其实也可以用上面提到的“以...为...的...”的句型,只需要把“为”改作“来”,变成“以主角来分类的作品”(虽然原句很可能是“以不同的主角来分类的作品”)。
4、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恕在下驽钝,为什么要以“主角”来分类作品?一般情况下,不同的作者笔下的主角应该是不同的人,那么可以说大多数作品都是不同的主角,这如何细分,一个主角一个子分类么?这不现实吧?再者,若是在一个小范围内,有可能几部作品共用主角(即一个系列),有必要为一个系列专门制作一个分类么?所以我实在不能理解为什么会有“依主角分类”这种奇怪的分类存在,望Stenvenhe兄明示,感激不尽。
  路人甲™_I.Y.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07:55 (UTC)
所谓依主角分类作品是针对于主角的类型进行分类,像是以机器人为主角的作品虽然不同作品是不同的机器人,但因为主角是机器人所以算在一类。当然,关于机器人的作品主角不一定是机器人,也有可能是制造或使用机器人的人。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08:12 (UTC)
另外大家的意思就是字少就是口语化,字多就是遵循语法是么。Stenvenhe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08:13 (UTC)
恩,貌似是....不,其实我在开玩笑。
我想,我们讨论的内容应该不是依照字多字少来区分是否口语化,甚至口语化与否都不是最重要的问题。至少就我自己来说,我觉得应该是以“是否省略了成分”及“是否更容易引发歧义”来区分是否合适使用,至于口语化与否,或者字多字少,那只是附着在省略成分以及引发歧义这个问题上的附带性质而已。路人甲™_I.Y. (留言) 2011年9月1日 (四) 03:54 (UTC)

阅达一半,已感厌倦,此讨论离题万丈。究竟有多关系到该分类去还呢?泛论准则者,请移步互助客栈方针区。此处仅应用以细议存废决定是否得当,绝非重述论点之所。呈请既无指出存废决定有何问题,则告曰不受理,驳回所请。至于本议题,本人认为其实只要改易“舞台”为“背景”,问题就已经可以解决。—J.Wong 2011年9月1日 (四) 10:03 (UTC)

汽水这个分类能不能还原我是无所谓了,反正大家也只是拿语法来堵我,但我不想我所有写过的都被改掉,我认为不要对作品的主题的格式做限制就好了。Stenvenhe (留言) 2011年9月1日 (四) 11:04 (UTC)
请其他管理员下决定前,先看看上面北欧舞台作品的讨论。—AT 2011年8月31日 (三) 02:38 (UTC)
请其他管理员下决定前,先看看上面北欧舞台作品的讨论。—AT 2011年8月31日 (三) 02:38 (UTC)
请其他管理员下决定前,先看看上面北欧舞台作品的讨论。—AT 2011年8月31日 (三) 02:38 (UTC)
  • 状态:   错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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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因本人是新手,不熟悉创建条目的规范才犯"屡次创建的宣传页面",本人已在讨论页上询问被认为是宣传页面的因由及改善方法。并得到以下回复:

"(*)提醒:请使用中立语气改写条目并移除有宣传色彩的文字。讨论页上的那句话很适合放在条目里。--バカLC (留言) 2011年8月30日 (二) 09:53 (UTC)"

所以希望管理员给予机会解除保护,以便再一次创建条目及更正内容问题。 谢谢.Morganairis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05:49 (UTC)—Morganairis (留言) 2011年8月31日 (三) 05:49 (UTC)

与本页无关,但保护已解除。--Ben.MQ 2011年9月2日 (五) 04:41 (UTC)
请管理员在决定恢复与否前,参见存废讨论的意见。—Iokseng留言2011年9月1日 (四) 13:44 (UTC)
此等分类命名争议,综各讨论及《命名常规》,得以下判断准则︰
  1. 是否常用
    • 常用与否,《命名常规》既定,遂常用者先,不论对错。
  2. 合否语法
    • 难断孰为常用,或同样精确,则观其语法。无误者,取。
  3. 准确与否
    • 以上两则均不能断时,则察孰较能准确表达。唯切勿误会,非越长越准确。
  4. 先到先得
    • 仍未能断,则先到先得。
未有共识前,依此而断。两者均非常用。所谓常用应用于名词而非短句,譬如冒险小说、医学电视剧。语法及准确而言,两者无分上下。遂依先到先得命名,“分类:以神话为题材的作品”建立得最早,遂驳回所请。—J.Wong 2011年9月2日 (五) 09:05 (UTC)
请管理员在决定恢复与否前,参见存废讨论的意见。—Iokseng留言2011年9月1日 (四) 13:44 (UTC)
此等分类命名争议,综各讨论及《命名常规》,得以下判断准则︰
  1. 是否常用
    • 常用与否,《命名常规》既定,遂常用者先,不论对错。
  2. 合否语法
    • 难断孰为常用,或同样精确,则观其语法。无误者,取。
  3. 准确与否
    • 以上两则均不能断时,则察孰较能准确表达。唯切勿误会,非越长越准确。
  4. 先到先得
    • 仍未能断,则先到先得。
未有共识前,依此而断。
“宗教题材作品”按搜寻数而言,确为常用。而“以宗教为题材的作品”乃短句,如此所言,不适用于此准则。故难以比较。语法与准确,不分上下。遂辅以“先到先得”准则判断。判以恢复,还其原状,并去新类。—J.Wong 2011年9月2日 (五) 09:19 (UTC)
已恢复。—AT 2011年9月4日 (日) 07:17 (UTC)
首两个来源的记者,一位是游太,另一位是游先生,希望只是碰巧。其他来源似乎也局限于广告界,仍然缺乏主流媒体的报道。—AT 2011年9月5日 (一) 02:32 (UTC)
请先调查记者游刘淑琳及游家阳是否与 游明仁有亲属关系才提出指控--Nivekin请留言 2011年9月5日 (一) 02:40 (UTC)
铭报似乎只是铭传大学的校报,作为参考资料可以,但未必足以表达游明仁的关注度。—AT 2011年9月5日 (一) 02:49 (UTC)
若铭报谈的是铭传大学内的事, 必然有第一身问题, 但作校外事物的采访, 则可脱自说自话之嫌--Nivekin请留言 2011年9月5日 (一) 03:42 (UTC)
留待其他管理员决定。—AT 2011年9月5日 (一) 04:01 (UTC)

呈请有重要新资料乃往昔讨论及结案管理员未曾考虑。而且,以上对话,亦足证该理由及结论极之建基不稳。鉴此,决按本方针,发还重议。Nivekin或AT君,请于三日内提案存废议。—J.Wong 2011年9月8日 (四) 14:49 (UTC)

已发还。请勿于存废讨论完结前存档。J.Wong 2011年9月11日 (日) 04:07 (UTC)
不是g1, 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1/09/10讨论中-Nivekin请留言 2011年9月10日 (六) 15:15 (UTC)—Nivekin请留言 2011年9月10日 (六) 15:15 (UTC)
解释一下。在存废讨论中,用户投保留票的原因是基于条目可能具备关注度,而我速删的原因则是基于条目符合速删准则。就算条目具备关注度,也不代表就一定不符合速删准则,而且就算存废讨论进行中,一旦相关页面符合速删的话应该先行速删,没有必要交由存废讨论处理。—AT 2011年9月10日 (六) 15:26 (UTC)
一个条目如果已经被认定有关注度,就表示它有改善的空间。在这种情况下速删极为不当,因为方针鼓励编者在存废讨论期间改善条目,就算是侵权内容也有7天时间让用户在临时页面挽救条目。只有“极少数”条目能被速删(见Category:快速删除候选),也就是说,我们对速删需从严审查。我认为一个有保留票的条目已经不符合快速删除的标准,因为这表示之后的编者可以透过保留票的意见进行改善,如果没改善,7天后再删也不迟。灯火阑珊处 (留言) 2011年9月11日 (日) 00:04 (UTC)
我的看法与您不同。关注度与速删是两回事,不应该挂勾,存废讨论亦表明可以速删的页面应该转交速删处理,如果侵权页面同时违犯速删准则,也应该被快速删除。保留票本身就是存废讨论的东西,与速删并无关系,将保留票视为维持条目状态的工具,我认为这是将其中的功能过度放大,而忽视了页面本身。—AT 2011年9月11日 (日) 00:24 (UTC)
Wikipedia:共识:“理想情况下,共识不会存在任何反对意见;但假如无法实现这点,共识应采纳多数人的意见,并和重要少数的意见作出适当妥协。重大修改更应获得绝大多数的同意。”以这个条目被删除前的状态,“保留”是多数意见,尤其删除页面是极重大的更改,必须取得大多数的同意,而你无法保证,在存废讨论期间,保留票的意见不会被实行、条目不会改善,只要有一丝改善的可能,“我们应该尽量保留所有合乎百科全书条目的文章”。另外把问题上纲成“挂勾”并不文明,不利于讨论的形成,你身为管理员和圆桌会创办人,更应该尊重每个社群成员的意见,以及社群成员对正式方针的合理引用。快速删除是正式方针,关注度、存废讨论也是。它们都在共识下成立,表示社群共识应优先尊重,“存废讨论”就是社群表达共识的一种媒介。这个条目的多数共识为保留是事实,快速删除当然不合理,也违反必要原则。灯火阑珊处 (留言) 2011年9月11日 (日) 01:10 (UTC)
  • 论条目之存废︰
    • 首先,本人必须重申,存废讨论并非投票,更非人数决定一切,理点强弱才为准则,否则正反双方号召“投票”,就只会再度混乱,故本人不接纳呈请之票数论。
    • 其次,讨论内亦仅流于口述,并无有力举证,正反双方都可各执一辞。讨论之中,唯一连结亦不符《关注度指引》“详细介绍”一则。文中亦无列明曾参演之戏剧,教人难断以《关注度(人物)指引》。
    • 三,内容短小,而无实际内容,符合《快速删除准则》G1款。
  • 论程序︰
    • 《快速删除准则》、《存废讨论》与本页关系密不可分,层层递进。《快速删除》与《存废讨论》互为平等,谁亦无权翻谁所决。存废讨论所保留之页面不应符合快删准则,符合快删准则者亦不应经存废讨论保留下来。而且正反双方均无可确保七日内会否有人改善条目,实应依当时状况而定。再讲,方针实应凌驾于指引。鉴此种种,本人未见需要推翻此决,乃驳回所请。—J.Wong 2011年9月11日 (日) 05:33 (UTC)
    • (:)回应 “G1. 没有实际内容或历史纪录的文章。如“adfasddd”。参见Wikipedia:胡言乱语但注意:图片也算是内容。” 如果只有一个图片也不符合G1, 为什么有演出剧目及角色的文字, 反而是G1? 关注度方面, 请排模版30天再议--Nivekin请留言 2011年9月11日 (日) 08:57 (UTC)
A1可能比较贴切。—AT 2011年9月11日 (日) 09:00 (UTC)
此等分类命名争议,综各讨论及《命名常规》,得以下判断准则︰
  1. 是否常用
    • 常用与否,《命名常规》既定,遂常用者先,不论对错。短句不甚适用。
  2. 合否语法
    • 难断孰为常用,或同样精确,则观其语法。无误者,取。
  3. 准确与否
    • 以上两则均不能断时,则察孰较能准确表达。唯切勿误会,非越长越准确。
  4. 先到先得
    • 仍未能断,则先到先得。
未有共识前,依此而断。
抱歉,原子分类是指被改名的像Category:熊主角故事Category:猪主角故事Category:马主角故事,这样。Stenvenhe (留言) 2011年9月11日 (日) 14:09 (UTC)
此等分类命名争议,综各讨论及《命名常规》,得以下判断准则︰
  1. 是否常用
    • 常用与否,《命名常规》既定,遂常用者先,不论对错。短句不甚适用。
  2. 合否语法
    • 难断孰为常用,或同样精确,则观其语法。无误者,取。
  3. 准确与否
    • 以上两则均不能断时,则察孰较能准确表达。唯切勿误会,非越长越准确。
  4. 先到先得
    • 仍未能断,则先到先得。
未有共识前,依此而断。
  • 可见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存废讨论主删者要因在关注度不足,而非符合《快速删除准则》G11款。故此,管理员亦依之删文。然而,同一原因,二〇一〇年十月廿八日存废讨论早已论及,结果保留。以存公允,既然已有保留共识,不论人数多寡,时间远近,均不应一案多审。异议者,应再依指引挂模一月提删,或提案本处。另外,本人亦未见此文合符《快速删除准则》G11款。亦观乎内文,此人极可能符合《人物收录准则》,社群应予考虑。鉴于以上种种,决翻前决,判予恢复。—J.Wong 2011年9月14日 (三) 08:01 (UTC)
这种用法实在不符合中文语法--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9月17日 (六) 12:33 (UTC)
中文语法本身有这样讲么?Stenvenhe (留言) 2011年9月17日 (六) 12:46 (UTC)
虽未至不明所以,但的确并非惯常用法。而且,此等亦似多余,侦探小说自然是侦探为主角,学校背景自然是老师或学生为主角,有必要另立分类?其名亦见冗,凡言主角,必知之“作品”,“作品”、“故事”自可省去。省去以后,易其名“主角为侦探”,问题则随之而去。—J.Wong 2011年9月21日 (三) 04:13 (UTC)
这不对,学校背景不见得是是老师或学生,也可以是其他像在学校打工的,侦探小说的确侦探为主角但不一定是小说。之前也有讲过,关于机器人的作品主角不一定是机器人。Stenvenhe (留言) 2011年9月21日 (三) 10:40 (UTC)

证据: 1.场外821事件 - atheist342的创作 - 巴哈姆特 2.【问题】最近在巴哈上面常常看到821事件 这几个字! @ 场外休憩区 哈啦板 - 巴哈姆特 3.[心得] 最近巴哈姆特场外休憩区的副板乱砍文抗争事件 第 1 页 :: 综合不设限 :: 基地停靠站 讨论板 :: 游戏基地 gamebase 4.[一般] 巴哈姆特场外休息区副板乱砍文抗争事件 第 1 页 :: 综合讨论区 :: ACG精品与转蛋食玩 讨论板 :: 游戏基地 gamebase 5.巴哈姆特场外821,副版主小咪乱砍文事件!维基百科被砍除的资料。 @ 我的美图天地 :: 痞客邦 PIXNET :: 6.巴哈姆特黑之章 @ 游戏 的相簿 :: 痞客邦 PIXNET :: 7.【点滴感触心得】以历史角度看821事件起末(文长慎入) @ 场外休憩区 哈啦板 - 巴哈姆特 8.8.【问题】维基里的巴哈条目,821事件都会被删除? @ 场外休憩区 哈啦板 - 巴哈姆特 9.巴哈姆特电玩资讯站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其中历史沿革-2011年部分有提到此事)

以上共9项来自不同游戏社群论坛的文章,可以证明该事情存在,却被当事人(或有心人)蓄意多次删除,请管理员帮忙处理。 Tn841126 (留言) 2011年9月25日 (三) 17:27 (UTC)

我贴给你的链接里面写的很明白。你给的链接全是论坛。抱歉,这不是可靠来源。--Ben.MQ 2011年9月25日 (日) 14:17 (UTC)
  • 状态:   驳回
  • 相关删除纪录 · 链入页面
  • 复核理由:关注度过期(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1/09/10), 未见有任何可靠关注度来源补充, 保留票全是主观感受—Nivekin请留言 2011年9月19日 (一) 11:06 (UTC)
  • 立传准则》所定︰“电视、电影的制片、导演、编剧、主要演员或声优,或一系列次要角色。作品必须曾经以商业发布,观众不少于五千人。”此文未应拘泥于演员,而应拓宽至性质类似者,即主播亦应包括在内。此乃其精神所在,即既为主播,又经发布,观众远多于五千,其关注度足证矣。遂驳回所请。—J.Wong 2011年9月23日 (五) 12:35 (UTC)
    • (:)回应 所以按照贵样所述,依演员之当初《立传准则》精神,新闻主播跟此精神相同,故适用此《立传准则》,因此只要是条目为人物、职业为新闻主播即可佐证关注度已足,而且台湾全天候24小时新闻台亦有7、8台,这些新闻台在台湾播送新闻,其收看户数恐不只5000人而已,收视人数往往高达数十万人之谱,故以后若在条目提删页面遇到新闻主播条目被维基用户提请删除时,我会把这段存废复核请求存档拿出来,在此感谢贵样的解说,往后遇到新闻主播也不用提删了,因为关注度已足矣。--Znppo (留言) 2011年9月23日 (五) 12:56 (UTC)
    • 重点在主播曝光不亚于电视演员,既电视演员可籍此取得足够关注,主播不得而为之,恐不公矣。不过,亦应配合原文,视其曝光时间而定,不宜一概而论。该文真正精神在曝光时间及衍生反应,如︰作品非常知名,衍生报导定不鲜矣。--J.Wong 2011年9月24日 (六) 01:58 (UTC)
    • (:)回应 敝人的看法为电视演员为戏剧表现之主体,脸部表情、肢体动作、举手投足的表演都会牵起底下观众的万履心丝,是故以收视人数超过5000人来判断关住度已足否,道理上说的过去,敝人对此没有异议。
      然而要把新闻主播比拟成电视演员之曝光度来当作判断关注度的精神,此举为免太过牵强,让人强烈感受到J.Wong因人设事之感,因为新闻主播充其量乃为新闻播报之客体,新闻主播只要咬字清晰、铺成语句流畅,底下观众注目的主体只是这条新闻内容为何、而非新闻主播的演技为何,两者根本不应以相同精神解释之,若以台湾的电视新闻来说,新闻主播新闻稿子一念完 ,电视画面马上进VCR影像画面,鲜少特意停留在主播脸上供众人注视他的脸部表情。
      只今看到J.Wong欲对邱薇而李佳玲‎此两条目作如此解读,难免让人有欲对此两条目保留而特意作此解说的联想,因为维基百科已对关注度的定义解释如此详尽,理应按照维基明文法条行事,若今日因J.Wong此番对新闻主播条目的解说而开此特例保留邱薇而李佳玲‎两条目,虽说恶例一开,将会使得持法标准难以公正处理,但是敝人却认为J.Wong欲开此恶例无妨,但是麻烦请秉公对以后新闻主播条目以同样一个标准办理,也就是以你解释新闻主播同电视演员精神的说法办理,如若标准(持法)不一则难以服众,还有此两条目邱薇而李佳玲‎据创建条目者所述只当了约 2个多月的新闻主播,新闻资历相当资浅,依照J.Wong所述 "不过,亦应配合原文,视其曝光时间而定,不宜一概而论",光凭这段话如果以后敝人拿只当 3个多月的新闻主播来创建人物条目时,烦请维基管理员及J.Wong持法如一来审查敝人创建的条目,因为敝人创建的主播条目的人物当新闻主播的时间远大于邱薇而李佳玲‎,就如J.Wong所言其曝光时间当然也无庸置疑,条目理当获得保留,因为J.Wong也说过"不宜一概而论",故敝人也是以同样标准行事。--Znppo (留言) 2011年9月24日 (六) 06:22 (UTC)
    • 讨论可能对以后相关条目的存废有影响,建议移到客栈/方针继续--Nivekin请留言 2011年9月24日 (六) 09:37 (UTC)
      • 放心,本人必会依既定标准,即方针、指引及案例,处理往后案件。至于其任职时间,如此细节,本人则不宜妄断。正如该文亦无断定几多次要角色方为“一系列”,即照此配合该文,亦不会明定或得出准确时值。本人并非因人制宜,而在尝试考究主留方所举所提是否合符现有规则,甚或推而论之,归之于规则本身。恕难苟同主播仅须咬字清晰、语句流畅即可,而就算仅此而已,亦绝然堪比一系列配角。况不止于此。阁下大可问一问任何一位主留者。本人非欲取态,而欲平衡双方所持。关注度本身就非常虚浮、主观,现时双方论点就一再证之。另外,本人深祈Znppo放弃对立、讽刺态度,盖此永远无济于事。最后︰Nivekin君,衍生报导仅为一例,事实是配角都未必有“衍生报导”,但就因为次演众多而获得拥戴,此谓之“衍生反应”。或可量,或不可。本人认同此题应交互助客栈方针区厘清此文精神何在。—J.Wong 2011年9月24日 (六) 15:06 (UTC)
多人主留,不堪证?—J.Wong 2011年9月25日 (日) 08:49 (UTC)
大家一直寻求的是一套可量化的客观标准, 而不是部分编辑主观意愿. 如认为标准不明确理应提出讨论寻求共识, 如之前配音员的例子. 否则小主持, 闲角一一来要求翻案, 又用怎么标准处理?--Nivekin请留言 2011年9月25日 (日) 09:10 (UTC)
正如本人之前所言,关注度本身就非常主观、虚浮。再量化,亦有不可量。此乃其本身问题,无可更易。虽然主则及子例理应同守,但既然子例许有例外,主播当可享之。主播,子例未有明确规范,则唯有参考类近条文。其余条目,同理,未有明定准则之前,就唯有参考类似条文,判断。未有明例禁止,而又未见大为毁损本书质素者,则理应以留为先。—J.Wong 2011年9月25日 (日) 09:56 (UTC)
请两位再细想一下,有用户在存废讨论之中,提出曝光率反驳,再推论下去,其实就是质疑何以配角援该文而有足够关注度,主播日日定时定候出现幕前,就偏偏不如配角。可想而知,主播曝光时间未必少于配角。当然,与配角比曝光率,是本人参考类近条文后添加。但有一批用户认为曝光率可成为关注度佐证就是千真万确。最后,除却请两位细虑此疑外,亦请两位尽快带领社群厘清该疑。—J.Wong 2011年9月25日 (日) 10:31 (UTC)
有关讨论已设在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条目探讨#新闻主播的关注度, 请协助移到客栈/方针继续讨论--Nivekin请留言 2011年9月26日 (一) 06:02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