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存廢覆核請求/存檔/2011年4-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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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   駁回
  • 呈請所交,並未合《關注度指引》「詳細」之限。鑒此,駁回所謁。此建議社群盡快訂立建築物關注度標準。—J.Wong 2011年3月27日 (日) 03:14 (UTC)
    • 1. 在此事例中,關注度的重心是該教會在香港的社區服務,多於教堂建築物本身。 2. 根據英文維基百科的en:Wikipedia:Notability (organizations and companies):"An organization is generally considered notable if it has been the subject of significant coverage in reliable, independent secondary sources.",要求的是「重要的」(significant)提及,不一定要「詳細」,而且後面也提及"The depth of coverage of the subject by the source must be considered. If the depth of coverage is not substantial, then multiple independent sources should be cited to establish notability.",說明多個獨立來源「非長篇」的提及亦可。--Mewaqua 2011年3月27日 (日) 06:27 (UTC)
    • 察三文均述「聖匠堂社區中心」而非「聖匠堂」。《關注度指引》既定,關注度無可上伸、繼承。此則「社區中心」關注度莫可上延至「聖匠堂」。《聖匠堂》須另而舉證。另外,文內鮮有提及教會服務而多紹其組織與建築。故此,難明點一。至點二,定文去留,決人禁赦,誠未宜援他山之例。可引之留,可引之刪否?因此不予慮及。除非呈請可再援據證其關注度,否則難言復還。—J.Wong 2011年3月27日 (日) 07:19 (UTC)
    • 既無新證,乃此定案。—J.Wong 2011年4月2日 (六) 03:18 (UTC)
  • 狀態:   復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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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本人身為斗六婦女防火宣導隊承辦人,乃屬於公家機關所承認之地方性志工團體,此團體具有單一唯一性,故冠有地方之名稱,絕非有侵犯版權問題,婦女防火宣導隊乃基於內政部消防署之解釋為基礎,由地方擬訂年度計畫,雖宣導目的、方法、特性或有雷同之處,卻非有侵犯版權之嫌,本人所創條目"斗六婦女防火宣導隊"於100年03月03日因侵犯版權原因被刪,希望可以恢復條目,以下連結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6%96%97%E5%85%AD%E5%A9%A6%E5%A5%B3%E9%98%B2%E7%81%AB%E5%AE%A3%E5%B0%8E%E9%9A%8A&action=edit&redlink=1—Archimage (留言) 2011年3月30日 (三) 18:03 (UTC)

凡事兩面,問值否留時亦該問可否刪。來源數量並非刪除理據。除非閣下可證明社群曾就此定下標準,否則請勿再以此為證。誠無義也。正如上所述,社群廢兩據之求,足證數量並非必須。—J.Wong 2011年3月26日 (六) 08:41 (UTC)

综上所述,(&)建議改挂{{Refimprove}}以提醒后来编者-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6日 (六) 15:08 (UTC)
  • (○)保留,請尊重存廢討論結果。假如wp:關注度真是至高無上,可以完全無視存廢討論結果,為何當初還要交付存廢討論呢? -- Kevinhksouth (Talk) 2011年3月26日 (六) 16:11 (UTC)
    • 第一次的是無共識,希望你能夠注意到不是兩次都是保留。既然討論結果是沒有共識(第一次)和沒有合適的理由(第二次),我實在難以認同不尊重存廢討論結果的指控。—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16:43 (UTC)
      • 正方除Google搜尋數外,可有新據?又或者,會否駁言反方?兩者皆否,則結案。上列︰「切記覆核並非再就有問題內容發表意見之時機」。—J.Wong 2011年3月27日 (日) 03:01 (UTC)
        • 不用什麼新據,因為完全找不到,從google地圖的街景服務可以看得到是集合幼稚園、宿舍及教堂的普通建築物,以往這一類普通建築物通常都是刪除。如果這一次刪除不了,我將會不久之後再掛一次關注度模板,再一個月後都找不到來源,那麼就可以證明根本就沒有什麼關注度。—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7日 (日) 19:17 (UTC)—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7日 (日) 19:10 (UTC)
          • 其他人已經列出了一項參考文獻,蕭國健. 《香港新界鄉村之歷史與風貌》. 香港: 中華文化交流服務中心. 2006年. ISBN 978-988-98915-3-4,注腳:第146頁,只是你視而不見,難道要有蘋果日報頭版全篇幅介紹合一堂馬鞍山堂才肯收貨耶?--Mewaqua 2011年3月28日 (一) 11:15 (UTC)
      • 根據社群慣例,無共識是暫時保留,閣下卻急不及待繞過既有機制而在此要求直接提刪。以往我看過不少類似案例,如一直未有明顯改善,一般都是相隔一段時間(通常幾個月)才再次提出討論。如此不留情面地要求存廢覆核我還是第一次遇見。另一方面,近期有不少教堂都因被質疑關注度而提刪,為甚麼當中有些卻沒有人(或甚少人)提出保留,有些(像本條目)便有不少人要求保留呢?原因當然是後者確實在現實社會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廢討論正是可以甄別出這類條目,不會因為單憑關注度指引而一刀切被刪去,這正是我提出存廢討論結果理應比關注度指引優先的原因。 -- Kevinhksouth (Talk) 2011年3月27日 (日) 03:07 (UTC)

既無新據,則此結案。正方曾提Google數細,然而不述其標準如何,無相比而僅憑感覺而行,實難服眾,遂不接納。又,無力駁反方論據。誠然,存廢議理據有欠乃不爭之實,故其共識建基不穩亦屬自然。正方屢言共識不穩,甚無理據,何以無反顧己言?爾言何嘗未為依意而書、理據了無?所謂通常,亦即慣例,君又何嘗查找案例以證此言?無非感覺。雖弱弱對壘,但相持之下能分高下。另外,正方亦無證文內所援未合《關注度指引》所定。以上種種均難叫人服。鑒此駁回所請,持其原決。另,若有人不服此決再添「關注度模板」,其為無異於要求覆核前決,請管理人員轉介該案至此,猶介侵權然。—J.Wong 2011年4月2日 (六) 03:14 (UTC)

(-)反对就此結案,我知道關注度不是主觀的判定,不過google後我就認為已有客觀因素在內。此條目也不合「廣泛報道」的標準。另外,如我在掛關注度模板後得到了很多刪除票,那又算不算是刪除的共識?—Player23 (留言) 2011年4月3日 (日) 18:55 (UTC)
Player-23在此示範了「偷換概念」:「If A then B」變成「If Not A then Not B」,A是「廣泛報道」,B是「保留」。--Mewaqua 2011年4月4日 (一) 16:41 (UTC)Wikipedia:关注度把「Significant coverage」譯為「廣泛報道」是詞不達意,容易產生誤解,見Wikipedia talk:关注度#翻譯問題:Significant coverage。--Mewaqua 2011年4月5日 (二) 02:20 (UTC)
就算Player-23最終成功消滅獨立條目「合一堂馬鞍山堂」,原條目內容也可以放入「合一堂」內,要達成「把基督教堂從維基百科記錄抹除」的效果恐怕會落空。--Mewaqua 2011年4月5日 (二) 14:38 (UTC)
(!)意見OTRS中2011年2月19日到3月27日关闭的ticket中未找到该授权--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7日 (日) 06:04 (UTC)
难道被网络封锁了?必须要经过OTRS才行吗?--爱管闲事的Inspector六方会谈核试验2011年3月27日 (日) 07:09 (UTC)
囧rz...只是说OTRS里没有找到ticket么....又不是已经判定为不得回复了--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7日 (日) 07:42 (UTC)
我的意思是因为GFW的某些关系,导致发不到OTRS吧?作者说已经发了邮件--爱管闲事的Inspector六方会谈核试验2011年3月27日 (日) 08:16 (UTC)
請邀作者移步至此共議。—J.Wong 2011年3月27日 (日) 09:05 (UTC)
@Inspector 这就不清楚了--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3月28日 (一) 08:13 (UTC)
一週既逾,作者未至,難以定案,遂卻所請。—J.Wong 2011年4月8日 (五) 02:23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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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我已多次表明,先前對於聲優的關注度無明確的說明故以關注度為由刪除,今已經由互助客棧討論結果確認人物關注度指引中演員包括聲優,該聲優明顯符合該關注度要求。—daburu留言 2011年4月3日 (六) 11:58 (UTC)
    • 閣下多次提案而又完全忽視提問,實在教人費解。本人清楚表明︰本人完全知悉有關修訂。但希望閣下知悉並非有此修訂就代表一定符合方針且獲予恢復。茲再提問︰條目是否已全然列出其參演作品?倘是次仍無回音,往後提案或不受理,即予駁回。敬請注意。—J.Wong 2011年4月2日 (六) 15:52 (UTC)
    • 條目的確是已全然列出其參演作品。—daburu(留言) 2011年4月3日 (六) 11:5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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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我已多次表明,先前對於聲優的關注度無明確的說明故以關注度為由刪除,今已經由互助客棧討論結果確認人物關注度指引中演員包括聲優,該聲優明顯符合該關注度要求。—daburu(留言) 2011年4月3日 (六) 11:58 (UTC)
    • 閣下多次提案而又完全忽視提問,實在教人費解。本人清楚表明︰本人完全知悉有關修訂。但希望閣下知悉並非有此修訂就代表一定符合方針且獲予恢復。茲再提問︰條目是否已全然列出其參演作品?倘是次仍無回音,往後提案或不受理,即予駁回。敬請注意。—J.Wong 2011年4月2日 (六) 15:52 (UTC)
    • 條目的確是已全然列出其參演作品。—daburu(留言) 2011年4月3日 (六) 11:5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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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我已多次表明,先前對於聲優的關注度無明確的說明故以關注度為由刪除,今已經由互助客棧討論結果確認人物關注度指引中演員包括聲優,該聲優明顯符合該關注度要求。—daburu留言 2011年4月3日 (六) 11:58 (UTC)
    • 閣下多次提案而又完全忽視提問,實在教人費解。本人清楚表明︰本人完全知悉有關修訂。但希望閣下知悉並非有此修訂就代表一定符合方針且獲予恢復。茲再提問︰條目是否已全然列出其參演作品?倘是次仍無回音,往後提案或不受理,即予駁回。敬請注意。—J.Wong 2011年4月2日 (六) 15:52 (UTC)
    • 條目的確是已全然列出其參演作品。—daburu(留言) 2011年4月3日 (六) 11:58 (UTC)
已恢複。—ATRTC 2011年4月13日 (三) 15:28 (UTC)
(※)注意:百度百科的东西无法直接转移到这来,要转移过来,请参考WP:捐赠版权材料Zilong0419 (留言) 2011年4月7日 (四) 16:52 (UTC)
本百科與《百度百科》版權政策並未相容,無從相通。既自《百度》,縱為作者,唯駁回是可。—J.Wong 2011年4月14日 (四) 02:11 (UTC)

(!)意見{石家庄市第二中学/temp}是即是本人创建的—Comzyh (留言) 2011年4月16日 (六) 14:56 (UTC)

可现在Category:琉球妖怪就只有一个冲绳县的赤髮童子和一个鹿儿岛县的奄美魔物,而且已经有CAT:鹿兒島縣的妖怪CAT:沖繩縣的妖怪Stenvenhe (留言) 2011年4月9日 (六) 08:16 (UTC)
(:)回應:但是,如分归CAT:鹿兒島縣的妖怪CAT:沖繩縣的妖怪,两分类将包含更少的条目。—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4月13日 (三) 12:24 (UTC)
另外如果將沖繩奄美分開將導致屬於同一文化的人們被割離入不同的分類,那为何又要将CAT:沖繩縣的妖怪分入Category:琉球妖怪Stenvenhe (留言) 2011年4月9日 (六) 08:18 (UTC)
(:)回應:沖繩縣完全包含在琉球的范畴之内,但鹿儿岛县不是。所以,CAT:沖繩縣的妖怪当然应被分入Category:琉球妖怪,作为一个更加细致的划分。—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4月13日 (三) 12:24 (UTC)
还有奄美魔物我也讲过,人家不只是鹿儿岛县的妖怪而已。Stenvenhe (留言) 2011年4月9日 (六) 08:25 (UTC)
(:)回應:那个我早就给阁下回复过:其主要从属的地方是奄美,其次才是冲绳。而如果一定要给奄美魔物画出一个唯一从从属地,就只有硫球,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囊括其分布地区,又不引入无关地区。—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4月13日 (三) 12:24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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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我说的都是有证据的,不会空穴来风的!为什么要删除我的条目,我是第一次发,还把我的给删了!因为我前几年就被这家医院骗过,然后我又暗访了几个跟我有同样遭遇的患者!我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客观的,而不是评论或者发泄情绪后的话!难道客观的讲出真相也有错?难道你们跟百度百科一样作恶吗?他们只要谁给他钱,就在百度百科里把谁吹捧的天花乱坠,你们看看百度百科的:苏州同济医院条目吧!他们说的多好!如果我当年不信百度百科,我也不会选择那家医院!在中国的许多行业、人、公司都在作恶,包括互联网,他们已经成为政府辟谣、商人作恶暴利敛财的工具,而维基百科在世界的口碑都很好,是一个自由、专门收录网民、群众智慧知识的网站,可是你们竟然也和百度一样!请问苏州同济医院是不是也给你们钱了?给多少钱让你们把此条目删了?这点钱就能买走你们的客观、公正、良心吗?我从此也不再信任你们维基百科上的任何条目和所谓的自由了!网络上的一切都是假的!都是欺骗!都在作恶!让上帝惩罚所有作恶的人吧!!!!!!!!!—Herowwn (留言) 2011年4月24日 (日) 18:47 (UTC)
既然有證據,請提出來。客觀是來自第三方的媒體,例如報章等,而不是閣下一方之詞。此外,維基百科是一個國際性的網站,每年有一定的收入,無需接受中國某醫院的賄賂。—ATRTC 2011年4月25日 (一) 01:44 (UTC)

第三方媒体?报章?中国还有您所谓的第三方吗?都是天朝的喉舌!!!至于收入问题,这是你们的盈利模式,我无权评论,如果你们真的没有被贿赂,这是庆幸的!我也不会再留言和有异议了,因为我改变不了你们的规则、也改变不了你们的认知,但我能改变自己不再气愤、不再抱怨,我可以妥协、也只能无奈的沉默,你们可以不收录我的条目,可以认为是一方之词,甚至认为是虚假的,这些都已经不重要了,但我还是深深的期望你们不要作恶,不要发布虚假的条目,像百度那样缺德!这是良心的底线!—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Herowwn對話貢獻)於2011年4月25日 (一) 07:23加入。

申请者撤销请求,结案-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1年4月28日 (四) 15:55 (UTC)

發回存廢討論重議。--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3日 (二) 11:14 (UTC)
完成:已由恢復User:AT恢復。--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3日 (二) 14:36 (UTC)
完成:已由恢復User:AT恢復。--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3日 (二) 14:36 (UTC)
完成:已由恢復User:AT恢復。--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3日 (二) 14:36 (UTC)
完成:已由恢復User:AT恢復。--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3日 (二) 14:36 (UTC)
完成:已由恢復User:AT恢復。--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3日 (二) 14:36 (UTC)
未完成--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6日 (五) 04:50 (UTC)
完成:暫時恢復並轉送存廢討論。--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6日 (五) 05:03 (UTC)
完成:已恢復。--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7日 (六) 23:30 (UTC)
  • 狀態: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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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我第一次寫維基的條目,不是很清楚一些作法,不過我肯定,永春花的條目不是一個廣告宣傳。

經過我兩年多的瞭解發現原來台灣有一位這樣不為人知的藝術家,她的作品連大學教授都說讚;甚至我翻閱當年已經泛黃的報紙報導,永春花因為與真花幾乎一樣,還有生物老師帶學生來看,並當場解釋雄蕊、雌蕊的生物問題。 在以前台灣只有三家電視台的時候,永春花受到藝文界高度的關注與肯定。永春花創作人本身不喜歡媒體宣傳,更不為個人營利,因此在世時除了多次在台灣與美國自費展覽與「免費」開班授課以外,婉拒許多大企業出高價購買的企圖。但是若是意氣相投,老太太慷慨的免費贈送。 據了解,目前永春花散落在台灣與美國一些收藏家的家中,因為數量很稀少,在加上何老太太生前不喜歡作秀,因此知道的人不多。我是在一個偶然的機會遇到他們家的人,幾經瞭解,遂自告奮勇將條目放入維基百科之中,希望能為文化保存盡一份心力。 就拿我在文章中放的蓮花來說,維妙維肖的絨毛線鉤織出像真的一樣的蓮花,最上面有一隻蜻蜓正在悠閒享受陽光,荷葉上兩隻青蛙虎視眈眈的看是莖幹上的甲蟲與蜻蜓,彷彿正要準備飽餐一頓,非常古樸與毫無匠氣的安排,是我照過許多照片中最滿意的一張。 也希望各位審查委員可以再度思考,並回復本條目。 以上 謝謝各位願意花時間看我的解釋。—Dchchang (留言) 2011年4月20日 (三) 05:30 (UTC)

未完成:由於條目已被重建,且重建後條目內容確有改善,故不須恢復舊以已被刪除之歷史。--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3日 (五) 04:58 (UTC)
未完成:已確認刪除原因為存廢討論而非快速,且未有其他討論意見,故維持刪除。--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3日 (五) 05:01 (UTC)
完成:已恢復,應待存廢討論之結果再處理。--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4日 (六) 12:35 (UTC)
完成:恢復之,但將內容併入國立清華大學#靈異故事。--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9日 (四) 12:43 (UTC)
完成--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9日 (四) 12:59 (UTC)
完成--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9日 (四) 13:06 (UTC)
目前存廢討論的程序中,其實通知原作者並非必要之條件;此外,根據存廢討論,此條目並未獲得任何保留之主張,此條目之提送存廢流程並未有太大之問題。就內容而言,且該條目參考資料是引用韓語維基百科,並不適合作為參考資料,且提供的官方網站連結亦已失效,確實無法有效讓讀者確認其關注度。然而,如果申請者認為此條目仍有擴充並改善內容的空間,我想我們也是可以暫時恢復此條目。--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9日 (四) 12:57 (UTC)
  • 你上面的這段話得分開來討論:1.該條目參考資料是引用韓語維基百科,並不適合作為參考資料:這句話恰恰證明了關注度,美國人韓國人身為人類知道的東西沒關注度嗎,並不適合不是並不可以。2.且提供的官方網站連結亦已失效:更是荒唐,從沒人說擁有官方網站就有關注度,官網只是單純的私人網站我也可以建一個,世界上很多熱門的東西沒官網,陰莖需要官網嗎,維基百科也沒這條規定完全是單憑你自作主張,還有你不能google一下嗎,要我教嗎。3.根據存廢討論,此條目並未獲得任何保留之主張,此條目之提送存廢流程並未有太大之問題:這個條目提交存廢根本就是違反了你們的制度,你還不直接退回一步步按流程走簡直是同犯,現實中可要有牢獄之災。5.然而,如果申請者認為此條目仍有擴充並改善內容的空間,我想我們也是可以暫時恢復此條目:最後你也不強調這條目的“主因”了,說明你已默認此條目擁有關注度。

當然參考來源越多越好,這點我也會改進。噴出牛奶 (留言) 2011年5月19日 (四) 14:05 (UTC)

完成:提醒您,恢復條目約一週後,將會再視條目內容與現在內容的差異判斷是否需要重新提送存廢討論重新討論。--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9日 (四) 14:29 (UTC)
完成無敵鐵金剛主角之香港配音員,符合Wikipedia:关注度_(人物)之配音員之條件。--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0日 (五) 22:44 (UTC)
完成:動畫H2主角之配音員,符合Wikipedia:关注度_(人物)之配音員條件。--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0日 (五) 22:53 (UTC)
完成:符合修訂後的Wikipedia:关注度_(人物)配音員之條件,故恢復條目。--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0日 (五) 22:57 (UTC)
完成:確認內容以符合修訂後的Wikipedia:关注度_(人物)的配音員條件,未來若要提刪,應重新提送存廢討論--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0日 (五) 23:05 (UTC)
完成:經存廢覆核請求,已確認新建之內容以符合修訂後的Wikipedia:关注度_(人物)的配音員條件,未來若要提刪,應重新提送存廢討論--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0日 (五) 23:09 (UTC)
未完成:抱歉因為這並非中文維基百科的連結,因此在此無法處理,建議您可以至英文維基百科上提出。--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3日 (一) 22:59 (UTC)
未完成:刪除前之內容缺乏關注度之證明,但現新建之頁面已擴充很多,故不重新恢復刪除前之編輯歷史。--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0日 (五) 22:52 (UTC)
目前存廢討論的程序中,其實通知原作者並非必要之條件;此外,根據存廢討論,此條目並未獲得任何保留之主張,此條目之提送存廢流程並未有太大之問題。此外,印象中此路全長似乎僅100公尺,與其他香港的街道相比,關注度確實可能稍微薄弱些。--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9日 (四) 13:15 (UTC)
未完成--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8日 (六) 05:33 (UTC)
刪除前的內容僅在闡述該團體之宗旨,其實不符合百科的形式,且容易被判斷為是以廣告目的所撰寫,存在於百科上的條目應以多方面來介紹該團體,此外,該團體也需符合Wikipedia:關注度的指引,才能永續存於維基百科。如果您認為此條目符合關注度指引,建議您可以考慮重新以更多方面的觀點來撰寫此條目。--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9日 (四) 12:15 (UTC)
未完成--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8日 (六) 05:34 (UTC)
未完成:此條目在刪除前的內容確實有過多宣傳性質的內容,並不適合維基百科,建議參考Category:马来西亚中学下其他學校條目的架構重新撰寫。--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8日 (六) 05:45 (UTC)
未完成:抱歉未查到新北市錦和高級中學有任何刪除的紀錄。--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8日 (六) 05:47 (UTC)
  • 狀態:   未完成
  • 相关删除记录
  • 覆核理由:绿子弹,它是国内一个环保网站。目前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关注,相信肯定会有人想知道它的信息。加上它是一个纯公益的环保网站,并不存在会接受广告之类的情况。而且,这个条目也算是为环保作维基上的贡献了。我也重新编辑把一些语言进行了修改,使其看起来更像是维基语言。由于是新手,烦请管理员重新审核—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Xwy1001對話貢獻)於2011年5月27日 (五) 19:27加入。
未完成:原有內容確實稍為欠缺客觀的敘述,且內容並不符合百科的架構,建議先參考Category:非营利组织下其他條目內容,再重新撰寫一次。不過,也需要提醒您先參考Wikipedoa:關注度的指引,如果欠缺客觀的關注度證明,此條目仍然無法長久存於維基百科中。--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8日 (六) 05:55 (UTC)
完成--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8日 (六) 06:04 (UTC)
完成--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8日 (六) 06:06 (UTC)
完成--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9日 (日) 13:33 (UTC)
  • 狀態:   完成
  • 相關刪除紀錄 · 链入頁面
  • 覆核理由:此頁面曾因懷疑關注度不足而被刪,但此樂團已經滿足多項维基百科對於(音樂)的關注度,只是某些當時未知上維基

1. 他們曾經被多份獨立於該音樂家或團體以外的已出版可靠來源所介紹 (恢愎頁面後可立刻加上reference) 2. 曾經在主要的音樂比賽中獲獎 (當時頁面已有列明獎項,只是未提供來源網站,恢愎頁面後可立刻加上reference) 3. 在任一國家的音樂排行榜中曾經出現 (已在兩個香港最主要的電台上的音樂排行榜出現過多次,這些也在當時頁面已有列明) (此link證明此樂團現在還在排行榜中http://www.881903.com/Page/ZH-TW/Pro903_12.aspx) 懇請恢愎頁面,謝謝!!—Ypleungx (留言) 2011年5月24日 (二) 06:43 (UTC) 還有,如果有google一下都可以證明以上任何一點,關注度一定足夠,說此頁reference不夠還可以說通,以關注度這點,我真的很奇怪,看過其他用家意見,大致認為你們這些管理員只是依據單單幾個人的主觀看法盲目執行,不能說你們機器性地執行維基的規則,因為你們也沒有遵守,否則以上的都不可能發生。百科全書的管理員沒有知識探究的精神,不如寫個電腦程序好了,起碼不會發生這樣的誤刪Ypleungx (留言) 2011年5月24日 (二) 07:42 (UTC)

如果提出者認為可以繼續擴充此條目,我想就先暫時恢復此條目一週,一週後再視擴充狀況決定是否重新送回存廢討論。--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8日 (六) 05:40 (UTC)
完成:暫時恢復一週,以供用戶繼續擴充;一週後再視擴充狀況決定是否重新送回存廢討論。--Alberth2 汪汪 2011年6月1日 (三) 02:52 (UTC)
完成:目前查到客棧裡相關的討論紀錄包括: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存档/2007年7月#模板創建時機Wikipedia:互助客栈/求助/存档/2010年4月#關於MedicalWikipedia_talk:不要在條目中進行聲明#Wikipedia:不要在條目中進行聲明,而過去的存廢討論包括:Wikipedia:删除投票和请求/2007年7月25日#template:Adultonly、template:medical、template:medical small、template:不安Wikipedia:删除投票和请求/2008年6月5日#Template:Medical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1/15#Template:Medical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5/17#Template:Medical、Template:Medical small,以最近的客棧討論來看,確實存有爭議,故發還存廢討論重新討論。--Alberth2 汪汪 2011年6月1日 (三) 14:16 (UTC)
注:为简体,另见[7]--UAL55 (留言) 2011年5月28日 (六) 04:32 (UTC)
(!)意見:此條目最初版本是重定向至河北大学“10·16”交通肇事案,但由於已有繁體字「李剛」消歧義的存在,我想讓此條目重定向到繁體字的李剛應會較妥當。--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8日 (六) 06:03 (UTC)
未完成:為方便消歧義之查詢,故不恢復此條目,讓條目可直接連結至繁體字「李剛」。--Alberth2 汪汪 2011年6月4日 (六) 14:17 (UTC)
  • 狀態:   駁回
  • 相關刪除紀錄 · 链入頁面
  • 覆核理由:一年多以前PhiLiP先生曾将我创立的多个条目以侵害版权的理由提交删除,其中包括此一条目。他提供的来源一是来自cnki的网页,二是他自己上传至Google doc的文档(他声称文档是从cnki网页中下载)。但我写的条目实际上并未包含与网页雷同的任何内容,只有与其上传的文档雷同的成分。可是那文档是在我写条目之后上传的,怎能说明我侵权呢?又没有提供文档与Cnki网页相关的任何证据,合理的推理是:那文档抄袭了维基百科,目的是为了构陷我。在此请求恢复此一并未侵犯版权的条目。—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5月29日 (日) 14:45 (UTC)-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5月29日 (日) 14:45 (UTC)
    • 已留言於菲菇君,請其至此辯覆。另外,鏈一確乎莫可為證。待菲菇覆後始決還否。—J.Wong 2011年6月4日 (六) 04:20 (UTC)
      • 130页最后两段。另,复核后我会移除此链接的公开性。另外我有那么多精力去伪造这些论文么?--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4日 (六) 08:44 (UTC)
        • 菲菇所供清楚顯示該文件乃載於《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版》〇九年第十期,而根據紀錄此文乃撰於二〇一〇年,實難理解呈請所言之「抄襲了維基百科」。過去抄未來,何如也?另外,經逐字比對後,發覺有九成相同。鑒此,定為侵權且駁回所請。另,對其誣蔑之辭,深感失望。—J.Wong 2011年6月4日 (六) 10:48 (UTC)
          • Google上传的那个“多少页”的文档,我看不到,显示“抱歉,我们无法检索文档以供您查看,或者您无权查看文档。”不过据我推测,应是菲菇近日上传的了。我现在不知它上面是否写明《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版》〇九年第十期之类的话,但是即使写明,你怎么证明它来自福建论坛09期?应该看文档的上传日期,如果是09年上传的,我没话可说,但这是不可能的,应为在此条目出现前根本不可能有任何有雷同文字的内容流传于互联网。
          • 菲菇是作图的高手,大家不是不知,把我的文档复制后再加上些内容、贴上个什么论坛的多少期记号,在他来说并非做不到。当初他指我侵权时是没有任何证据的,已造成大家对我的不良第一印象,直到我在互助客栈提出抗议,他才搬出所谓“证据”,这一行为,本身就并不光明正大。(不要说他最近还在互助客栈毫无依据的说我与三个在用户子页写侵权内容再移到主空间的人行为很像,实际上我从来都没有在用户子页作过任何跨空间移动,这都不算污蔑,我真不知道什么叫污蔑。)
          • 菲菇说“我有那么多精力去伪造这些论文么”,这也算证据?有心要针对我什么事情干不出来?你没精力复制到论文,我就有精力复制论文到维基百科?我吃饱了撑着,写这些“侵权”条目对我有什么好处?维基上少几个条目,我会活不下去?-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5日 (日) 06:40 (UTC)
            • 首先,《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一搜則已尋獲無數期刊數據庫,言之作假未免失實。此網可證該期有文曰《主流意识形态的建构与民间文化的改造——试论周立波《山乡巨变》的叙事策略》。另,本人未見菲菇誣蔑閣下動機安在。至於菲菇及閣下何有精力去偽造或複製論文,本人無從稽考,亦非吾責去判斷。本人無納之為據。事實在眼前,鐵證亦如山,本人無從不信。—J.Wong 2011年6月5日 (日) 07:31 (UTC)
              • 我从未否认过《主流意识形态的建构与民间文化的改造——试论周立波《山乡巨变》的叙事策略》一文的存在。但是,此文并无与我所编条目相雷同之内容,菲菇所传文档是他假借相同标题所伪造。其他几个文档亦是类似情形。不管Wong先生信不信,虚构的内容终究无法变为“铁证”。至于菲菇誣我之动机,就要问他自己了,他是老江湖了,做事当然不动声色。假若他不是有心针对,为何我写第一个、第二个“侵权”条目之时,他不吭声,可到了我编写到多个“侵权”条目后,他又跳出来做正义使者,一下子宣判我在过去写了大量“侵权”条目?-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5日 (日) 08:10 (UTC)
  • 暂且恢复相关文档对外可见性。待审核完结后予移除。--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6日 (一) 14:41 (UTC)
    • 現實有無罪假定,維基有善意推定。閣下請證「此文并无与我所编条目相雷同之内容」及所告之「菲菇所传文档是他假借相同标题所伪造」,否則一切僅為空談,而後者更成誣告,有違善意推定。至於是否針對,本人無意推測,或菲菇可簡言其巡查習慣及何以出現冰熱海風君所言之結果,此舉或可使其釋疑。—J.Wong 2011年6月7日 (二) 03:43 (UTC)
    • 我说“菲菇所传文档是他假借相同标题所伪造”,并未想定他的罪,只是指出其证据不足而已。证据不足时,按Wong先生的“善意推定”,便应恢复本条目。要我做善意推定,可是菲菇待我却无丝毫善意。他自己也明说,他是“发现侵权”后便针对该用户做溯查,而不是恪尽职守来巡查所有用户的条目。他自己传的文档,他不用拿出铁证来证明确是从Cnki下载,反要我证明,岂不滑稽?-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8日 (三) 02:56 (UTC)
      • 且當閣下用辭不當,請往後妥為遣詞用字。「偽造」並不等於「證據不足」,「偽造」乃指控,「證據不足」乃辯護,毫不對等。本人認同菲菇溯查或未符善意推定。閣下指控又何嘗合理?何嘗推定善意?試問要巡查所有條目,何如可不始於一位用戶?查畢一位,到另一位,合理之舉。君反推定為針對,實不可矣。本人否納閣下質疑,蓋簡介載有之資料亦有載於該文檔。另外,文檔資料作者一欄亦載有「Cnki」。其關連顯然易見,故不遂納「證據不足」為辯護。君須反證該檔並非下載自Cnki。—J.Wong 2011年6月9日 (四) 06:34 (UTC)

小結︰菲菇檢查該文並提侵權,後於一〇年四月四日刪除。冰熱海風今不服提請覆核,後要求介入。

  • 菲菇所提︰
  • 冰熱海風否認兩文相同,並認為菲菇偽造該文檔以誣陷其侵權。另外,亦聲稱該論文乃出於其手筆,故無侵權可言。但以上種種均未有舉證支持。
  • 各位,請依上述小結斷其可否恢復,或作他理。此討論始於六月九日,為期一週。—J.Wong 2011年6月9日 (四) 05:42 (UTC)
  • 如果冰熱海風連證據都拿不出來,那我勸你還是別指望介入會幫你了。反而這樣我會認為你涉嫌為闡釋觀點而擾亂維基百科。舉證責任在你,因為是你想把這些拿上維基百科,參見Wikipedia:可靠来源#无来源的材料。--Zhxy 519 (留言) 2011年6月9日 (四) 09:11 (UTC)
    • 若觉得我上来只是为扰乱,尽可把我再封个七天七夜,呵呵。一个文章不侵权,百分百的证据是不可能拿出的。你搜索便网上、书刊上没有,能保证世界上一定没有一个地方有么?若无善意推定,那么维基百科上所有文章永远洗不了侵权嫌疑了。相反说它侵权举出一个铁证就行了,但必须是铁证。也许能以无来源删掉,可是不应说是侵权。
    • 一说起来源这个事,我确实对Zhxy 519有怨气。他一直把不写来源说成我的一个罪行,并在站外宣扬,其实他自己一些早期作品一样没充分的来源。我和他仅有的一次编辑冲突是东胡画条目,这是他给我的留言[9]。大家可以看看他对“来源”的理解。他在“现在手上没此书”的情况下,居然可以随便“参考”该书。那么这个所谓列明来源到底意义何在?-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15日 (三) 10:56 (UTC)
  • (!)意見身为在校大学生,认为该条目与该1985年出版的杂志文章虽不是100%一致,但仍属于极其拙劣的摘抄截取。就本人经验,仍无法跳脱抄袭的范畴。只是,本人的文学水平极差无力帮助修改,请见谅。
另,本人所对比之版本乃是该条目挂侵权前的最终版本、及经由大学图书馆访问到的文献资料,故理应不存在(如有)遭菲菇伪造的问题。-Galaxy17 (留言) 2011年6月10日 (五) 09:53 (UTC)

光是看摘要以及第一段的部分,與論文的重複性過高,一個有心改寫的人想要改道看不出來是可行的,許多雜誌上的文章也有這樣的改寫例子,但是如此高的重複性,即使不是100%的雷同,也很容易被指出與判斷是抄襲論文的內容。基於維基對於版權的要求,以及撰寫人提不出其他證據,證明這篇論文是他撰寫或者是參予撰寫,或者是如何解釋可能性非常低的情形下,獨自撰文也會出現這種雷同性,此條目的內容應該以侵權的理由加以刪除,同時撰文用戶需要特別留意,連續兩篇在此覆核都有這種抄襲的問題,日後提出其他條目時,應該特別檢查並且需要社群多加留意,以免惹上麻煩,請撰文用戶負起該有的責任。-cobrachen (留言) 2011年6月10日 (五) 19:28 (UTC)

如果是引用,必須特別標示出來,而且引用的部分必須一字不動,不然怎麼能夠稱為是引用呢?這在論文等寫作上有比較嚴格的規定。但是,即便是引用,在數量和比例上也得有限制,引用過多,那就等於是把其他來源整篇套進來,更接近侵權的狀況。標示來源和引用無關,標示來源是代表文字的敘述是有可供查證的來源,並不表示描述的方式與來源是相同或者是引用原句,這是最大的不同點。-cobrachen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3:41 (UTC)
提出沒有侵權的文字是撰文者的責任,而且在提出的時候按下按鈕的同時,就代表同意切勿侵犯著作權的要求。換句話說,應該是撰文者要證明自己的確遵守發文時的承諾。這個是許多用戶忽略的地方。如果說自己都承認確認過才按下按鈕送出,那麼,出了問題就不應該是找到相關資訊的人需要不斷舉證了。-cobrachen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14:35 (UTC)
还是上面的话:一个文章不侵权,百分百的证据是不可能拿出的。你搜索便网上、书刊上没有,能保证世界上一定没有一个地方有么?若无善意推定,那么维基百科上所有文章永远洗不了侵权嫌疑了。相反说它侵权举出一个铁证就行了,但必须是铁证。-冰热海风 (留言) 2011年6月15日 (三) 11:10 (UTC)
  • (!)意見本人通过图书馆看到了原文,与菲菇所列无二,故没有伪造。但是单凭这两篇文章的雷同之处,多数属于史实陈述。如果抛开史实,创造性的自由度甚低。我觉得这属于灰色地带。将文章颠三倒四的写一遍是否就不侵权了?这是令人尴尬的问题。--苹果派.留言 2011年6月15日 (三) 23:31 (UTC)

  • 提指控則須舉證,是乃自然。菲菇君告曰侵權,並遞鏈作證。冰熱海風君,若謂無侵權,則須舉證辯解。例如言其作假,則須證之。又或者就其所舉辯解,而非證曰「無侵權」。實無此需。風君似有所誤解。而 Galaxy17 君及蘋果派君比對後,足證菲菇並無偽造,推翻風君所訴。另外,更易排序仍屬侵權。又,此議主調仍謂此文抄襲論文。鑒此種種,駁回所請,維持原決。—J.Wong 2011年6月16日 (四) 04:08 (UTC)
未完成:此頁面並未被刪除,破壞之內容亦已被恢復。--Alberth2 汪汪 2011年6月18日 (六) 09:2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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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没有说明要复核哪个条目,请求无效。--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6月27日 (一) 09:36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