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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叔叔是金国友
  • Symplectopedia频繁破坏正常的条目编写。我承认条目在最初版本有直接复制的内容,所以在Symplectopedia贴上模板:Copyvio后,我在temp用自己的语言改写了版本,并且到他的talk页面进行通告,希望他能对temp提出建议,也是想通过这种友好沟通方式获得他的理解。没想到Symplectopedia什么都没说又对temp直接贴上了模板:Copyvio。我这种认为频繁、无端的贴上Copyvio已经这不是正常版权验证问题了,而是破坏,本来不想提到这里,但现在我也没办法,照这样条目没法写了,希望管理员能管一管。
  • 发现人:Fxqf·留言簿 2010年12月28日 (二) 13:27 (UTC)
  • 处理: 封禁乃用以预防破坏而非惩罚--T.A 白河(Talk - Mail) 2011年1月6日 (四) 15:29 (UTC)

这是临时页面与原页面的差异。除了把Cquote改成Quote,去掉|bgcolor=yellow,删除“该网友称,此人口中所称的“金国友”是永嘉县公安局副局长”一句外,没有改写任何内容,因此仍然侵权。--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12月28日 (二) 13:42 (UTC)

      • (:)回应,什么是不一样,什么是完全不一样,我认为只要不是“百度式”的直接复制,就是不侵权。

我已经用自己的话写了一个版本,我认为就是不侵权。

你提的这个[1],本事就是侵权的博客,博客本事就是侵权,本事就是不是可靠来源,知道不?不要说我抄袭了博客,我是找到了原文网址,然后改写的!

Fxqf·留言簿 2010年12月28日 (二) 13:5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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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心你的小命
  • Symplectopedia频繁破坏正常的条目编写。我承认条目在最初版本有直接复制的内容,所以在Symplectopedia贴上模板:Copyvio后,我在temp用自己的语言改写了版本,并且到他的talk页面进行通告,希望他能对temp提出建议,也是想通过这种友好沟通方式获得他的理解。没想到Symplectopedia什么都没说又对temp直接贴上了模板:Copyvio。我这种认为频繁、无端的贴上Copyvio已经这不是正常版权验证问题了,而是破坏,本来不想提到这里,但现在我也没办法,照这样条目没法写了,希望管理员能管一管。
  • 发现人:Fxqf·留言簿 2010年12月28日 (二) 13:27 (UTC)
  • 处理: 封禁乃用以预防破坏而非惩罚--T.A 白河(Talk - Mail) 2011年1月6日 (四) 15:29 (UTC)

这是临时页面与原页面的差异。只是改了几个字而已,没有完全重写。因此仍然侵权。--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12月28日 (二) 13:44 (UTC)

我已经用自己的话写了一个版本,我认为就是不侵权。—Fxqf·留言簿 2010年12月28日 (二) 13:58 (UTC)

看不出来是用自己的话写的,而是按原文加减用语而已。我也认为是侵权无误。给fxqf兄一个建议,如果要用自己的话写,请“不要看着原文”自己写一遍,有些讯息细节不足再回去查补上去。这样就不会有侵权的问题了。

ffaarr (talk) 2010年12月28日 (二) 14:31 (UTC)

David2900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Hckwen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Mys72tx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Clieb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Kzuu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58.9.153.234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27.130.202.174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58.11.16.79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58.9.135.14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

请提交CU--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1月6日 (四) 02:02 (UTC)

58.11.16.79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58.9.135.14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

122.117.116.178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

淫魔本田菊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114.26.208.225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

ASTRO380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 林毅夫
  • 在条目中反复多次进行违反维基百科生者传记、中立观点方针的破坏性编辑,包括反复添加无来源/无可靠来源的负面争议性内容(参见WP:BLP),不经讨论说明便擅删有多个可靠来源的内容,无视该条目讨论页、及本用户编辑摘要中对其多次的劝说警告,甚至回退管理员Ellery对其错误编辑的纠正。在下在此顺向管理员Ellery维护维基条目的干预编辑举措致谢致敬!
  • 发现人:Lvhis (留言) 2011年1月6日 (四) 18:45 (UTC)
  • 处理:才发现管理员Ellery已在 2011年1月6日 (四) 09:08 给予封禁三日的处理。再谢!--Lvhis (留言) 2011年1月6日 (四) 19:42 (UTC)

Hkh222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Πrate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回应:谁扰乱跟破坏维基百科的都搞不清,对于Symplectopedia的草率地提出,还有管理员的随便处理,对此抗议。再者,当事人有被警告吗?为何一位经常被封禁的累犯者才封禁两周,而对于反破坏者首次封禁的使用者长达两周,合理吗?—Mark85296341留言 2011年1月2日 (日) 08:43 (UTC)
(!)意见 的确有点儿奇怪,大部分情况下的编辑战通常是是一方符合维基方针、一方违反维基方针的。看两个人的编辑,又觉得很古怪,貌似都是鸡毛蒜皮的小编辑……--∰ 黑目观世界 2011年1月2日 (日) 10:52 (UTC)
(:)回应这次的事件是双方互相进行编辑战以及回退战所导致,在检视双方的贡献当中确实如同破坏发现人所提出的证据一致,这些条目的历史有回退战以及编辑战,故双方的行为已经构成实质上的破坏行为,已经造成其他使用者的不便,因此这次做出封禁两位用户的决定。而封禁的用意是在于让双方冷静下来,不要与当事人针锋相对,争吵无助于解决事情,只会越来越严重。另外,我在做出封禁判定之前会评估问题的严重性,不影响到其他人编辑的权益为优先原则,除非该条目本身的争议非常大,才会对该条目做出保护处分,用意是在于希望用户与用户之间能够文明的沟通,但是双方并没有进行沟通也没有停手的意愿时,基于中立性与互重原则,原则上我不会特别去偏袒任何一边,故这次封禁我不会再做出另外的判定,除非有其他管理员认为有比较恰当的处理方式,我尊重其他人的处理措施。--T.A 白河(Talk - Mail) 2011年1月4日 (二) 16:31 (UTC)
(:)回应
  • “所报告的用户必须已经得到警告屡禁不止的破坏才应汇报至此。”
  • “如果你发现一项破坏,请修复它,并在破坏者的讨论页面留下警告讯息,例如利用{{subst:uw-test1}}、{{subst:uw-vandal1}}等模板先行劝吁。但如果破坏者在被警告后仍然继续反复破坏,或者其破坏行为迅速影响众多页面,请在下方的‘正在进行的破坏’报告。”

这两点是当作参考啰???为何都没搞懂游戏规则就封禁呢???所以说这些规则是摆好看的???管理员根本就是没把规则放在眼里???这无疑不是滥权???封禁程序很明显出现了瑕疵,但管理员还是避重就轻嘛。—Mark85296341留言 2011年1月4日 (二) 16:46 (UTC)

以上叙述条目中,条目被百乐兔破坏却搞不清楚,摆明就是针对我与Hkh222所编辑过的条目阿。—Mark85296341留言 2011年1月4日 (二) 16:50 (UTC)

再问,你封禁的长短是以何种判定,为何双方皆封禁两周?首次被封禁的使用者就被审判的毫无人道,就长达两周,而经常累犯者亦只短短两周,根本不合理嘛。—Mark85296341留言 2011年1月4日 (二) 17:05 (UTC)

(:)回应:依照破坏方针当中“持续编辑战或违反回退不过三原则”一节,以及持续进行编辑战、违反回退不过三原则是属于破坏行为,简单来说封禁的目的是透过移除干扰来源,或鼓励其改过,以避免未来出现问题的机会封禁不应被用作复仇和惩罚的工具,也不应在不涉及行为问题的情况下使用封禁。而关于封禁时间长短在在Wikipedia:封禁方针#釐定封禁期限一节里有提到“封禁的目的是预防被封禁用户的不当行为进一步恶化,而不是惩罚该不当行为。因此封禁期限主要是根据用户会否重返而定。如该用户是某方针的惯犯,管理员应给予较长的封禁,以减低对维基百科的干扰,并避免增加维护工作的负担。”,由于双方并非是第一次进行3RR,加上没有通报以及告知在线的管理员处理的情况之下而擅自进行回退已经违反3RR方针,并造成维基百科的破坏,光凭这一点我不采取初犯者的期限,改以相同时间处分,目的就是要能让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如果封禁时间一边长一边短势必造成另外一个人不公平。
另外我想提醒阁下一点在Wikipedia:文明有提到与维基人之间的互动要保持文明,人是互相的,要懂得去尊重它人,不要为了编辑维基百科而吵。多多去善意地思考其他维基人的行为,而不是用恶意的眼光去看待每一件事物,这才是维基百科互重的宗旨。烦请阁下注意自己的发言,不要恶意推定任何人的行为,我跟你们一样,也遇过多次编辑战,处理时要文明以对,一旦失去理智,就一发不可收拾,事情只会越滚越大,我不希望有维基人为了一个小争议变成大事件,造成两败俱伤。--T.A 白河(Talk - Mail) 2011年1月5日 (三) 16:44 (UTC)
我同意白河的决定,我想问各个当事人,请问你们打编辑战的地方,对维护维基百科的品质有什么作用?大家去冷静思考一下。我同意白河一点是,这次封禁不是惩罚,而是阻止编辑战蔓延,我相信这里,交战各方需要是冷静的空间。Martinoei (留言) 2011年1月13日 (四) 13:12 (UTC)

JE-001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Factcomment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Belovekk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Asdhjgsadjuai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75.65.40.180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

Crazy_daisuke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 黄世泽
  • Talk:黄世泽
  • Wikipedia:请求保护页面
  • 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1/01/06
  • User:Crazy_daisuke
  • Wikipedia:对管理员的意见和建议
  • Talk:胡竞英
  • 在条目中作出人身攻击(包括针对管理员妙诗人的人身攻击)、违反生者传记、中立观点方针的破坏性编辑,以及反复添加无可靠来源的争议性内容。
  • 发现人:Martinoei (留言) 2011年1月8日 (六) 14:04 (UTC)
  • 处理:经检查贡献后,多次违反WP:NPAWP:BLPWP:NPOVWP:VANWP:CSWP:DRWP:CIVWP:AUTOWP:HA以及WP:RL等方针,并屡劝不听,故永久封禁处分。--T.A 白河(Talk - Mail) 2011年1月9日 (日) 08:51 (UTC)
    要求修订版本删除。-HW (留言 - 贡献) 香港维基侵权案 2011年1月9日 (日) 08:53 (UTC)
    阅毕以上诸页,未见人身攻击,而内容争议则时有发生,实未见封禁之须。故此解禁Crazy_daisuke君。又见Martinoei君及HW君肆意删除他人留言。此举无疑有违方针,窒碍发言自由。兹严斥之,并恢复留言。至于《黄世泽》则予长期保护。察该文历史,争议繁多,故不前追且定于此。切记保护并非肯定。最后,谨建议Crazy_daisuke君于用户子页编修是文,正反并蓄,引经援据,以合方针,得成上品。—J.Wong 2011年1月9日 (日) 16:14 (UTC)
  • (+)支持 我会就以上决定提出上诉,本人不同意J.Wong之决定,如果Crazy Daisuke不算人身攻击,那请问Crazy Daisuke在独媒写的文章这叫什么?小弟在博客曾经因批评百无一用是书生,结果遭到封禁,我现在只是基于他在维基中文,现在的所 作所为投诉,还未计在12月,他用IP用户身份,狂改我、林辉香港独立媒体条目,最后劳烦妙诗人出手作出半保护,而且我己经极度克制,我是恢复别人替我写,我自已完全没有更新自己的资料,基本上,条目所载内容不少己属过时, 但基于利益冲突,我选择由社群决定补充。我暂时不想循阴谋论去思考,但J.Wong的决定令本人极为不解。事实上删去留言,是HW君的建议。而Crazy Daisuke任意人身攻击多日,只有HW君曾作出劝谕,TA亦曾翻阅Crazy Daisuke的纪录才作出封禁决定,相信现阶段只有维基中文以及独媒两个共笔型网站容忍Crazy Daisuke的作为,请问阁下凭什么理据,可以推翻其 他社群成员的决 定。本人不一定要求Crazy Daisuke永久封禁,这可能过于严厉,但删除人身攻击留言,以至作出若干天的封禁绝对有必要。本人亦请你收回你对 HW君的指责,人身攻击算言论自由,那维基中文要那么多方针干啥?Martinoei (留言) 2011年1月9日 (日) 19:22 (UTC)
    • 欢近阁下就此提请复核,本人绝对尊重第三位管理员之复核决定,犹TA白河尊重在下决定一样。貌似在下对人身攻击之定义与君大异也。中文维基百科《人身攻击禁例》甚为过时而且笼统,本人无法采纳,遂外寻他山,以《英文维基百科人身攻击禁例》作为是次判断准则。否则,照本地之例而行,则可信无数父母师长教子之时均落得人身攻击之恶名,法庭判辞亦如是也。遭他人否定批评并非幸事,但谁未被否定批评过。否定批评就是人身攻击?恕在下未能苟同。另外,阁下好应避嫌,对此文撒手不理,然而并非如此,更三番四次插手干预,实在令人费解。照该例而断,本人已人身攻击阁下,是关在下一而再、再而三批评阁下。如阁下仍认为批评否定就是人身攻击,请递案,本人丝毫不阻。既然HW君提议为之,本人更无可能收回斥责,否则对CRAZY君更为不公。另外,如查实阁下曾出言威胁他人,阁下亦已触犯《人身攻击禁例》,时亦当享同等待遇。然而,君莫再犯,或未曾犯,而封禁并非惩罚,实无追予之理,故应无碍编辑。Crazy君同理。—J.Wong 2011年1月10日 (一) 05:43 (UTC)
      • 请你看清楚英语维基百科的内容。

Off-wiki attacks Wikipedia cannot regulate behavior in media not under the control of the Wikimedia Foundation, but personal attacks made elsewhere create doubt about the good faith of an editor's on-wiki actions. Posting personal attacks or defamation off-Wikipedia is harmful to the community and to an editor's relationship with it, especially when such attacks take the form of violating an editor's privacy. Such attacks can be regarded as aggravating factors by administrators and are admissible evidence in the dispute-resolution process, including Arbitration cases. [edit]External links For policies related to attacks against all living persons, whether or not they edit Wikipedia, see Wikipedia:Biographies of living persons. Linking to off-site harassment, attacks, or privacy violations against persons who edit Wikipedia for the purpose of attacking another person who edits Wikipedia is never acceptable. Attacking, harassing, or violating the privacy of any person who edits Wikipedia through the posting of external links is not permitted. Harassment in this context may include but is not limited to linking to offsite personal attacks, privacy violations, and/or threats of physical violence. This is not to be confused with legitimate critique. Inclusion of links in articles is a matter for sound editorial judgment.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is rule is complex. See Wikipedia:Linking to external harassment for guidance on interpretation.

我原文照录,免得有人作出selective解释,有人引用网典关于我的条目,我己经可以用External Links部分作出投诉。而Crazy Daisuke不断引用的不可靠来源,除了有自我宣传意味(他自己写),还有就是External Harassment的问题。很坦白,我没有对有人把网典写进去,作出正式投诉,我己经是很宽容。Martinoei (留言) 2011年1月10日 (一) 08:19 (UTC) 我再来自Wikipedia:对管理员的意见和建议部分: “另外,黄世泽以“法律控告”手段恫吓网民和维基已经不是第一次,但从来未有真正行动,而事实上黄的所作所为是出于他自己的言行,维基如实记载并未有将他“抹黑”,请各位维基人、管理员以及管理层能够清楚此人性格,此人亦一直没有于维基作出贡献,请黄君留意,即使你有钱可以乱花法庭也不是你的游乐场,如果黄是要“买取他的正义”亦没有任何法律理据,黄也一直未有善用维基的讨论平台,我不认为黄单方面要以法庭作为对话平台的做法可行,因为黄先生本身摆出来的正是不欲沟通的态度,在法庭上黄也得回应这个问题,无论如何,企图以“法律控告”网民或维基本身或已构成刑事恐吓。如果黄世泽认为自己有足够理据,就请他立即动作,不要好像北韩一样像个小朋友般一断撒野企图让别人注意。” 乱指人刑事恐吓,足以构成诽谤和人身攻击,请问各位如何处理事件?Martinoei (留言) 2011年1月10日 (一) 08:31 (UTC)

既然阁下如此不满而如此下去,亦只会沦为争议,建议求助于第三位管理员,由其再复核是案,以及上列君所提之新论点、论据。—J.Wong 2011年1月10日 (一) 09:06 (UTC)

由第三位管理员复核申请我欢迎,只不过过往与我有严重冲突的管理员,我亦希望他们避嫌,否则只会争议更大。我期待是合理而公正的处理,亦希望尽量是维基事维基了。我目的亦不在于我自己条目的内容,而是阻止有人借维基中文作抹黑场。Martinoei (留言) 2011年1月10日 (一) 09:32 (UTC)
  • 粗略看过所涉及的所有页面,未见严重人身攻击,也未见严重违反生者传记之事,对于此人曾遭永久封禁,本人感到震惊。编辑争议在所难免,生者传记加入负面内容亦所难免,之所谓人无完人。--苹果派.留言 2011年1月12日 (三) 16:26 (UTC)
不知所谓,一直声称别人诽谤你、对你人身攻击,问你哪字哪句,答不出 (并非仅于维基,黄先生六年前六年后于各大讨论区对网民作出此等指控,还不是不能具体陈明),现在居然反问“请问有什么地方证明他没问题”,试问你可有提出质疑的资格?另,本人承认我将我的文字电邮予缪美诗小姐,因为她是新闻界的知名人士,正如同一篇文章我亦寄至《苹果日报》、陶杰先生等人及机构,我真诚地希望大家可以定夺你的所作所为,给大家观摩我的文章,有何问题?况且,缪小姐的电邮是公开的,欢迎网民交流,敢问这位缪小姐是否只有你唯一一个朋友?还是黄先生想“霸占”这新闻之花?,再讲,阁下声称“今天Crazy Daisuke四处向小弟的朋友发抹黑电邮”,但我的文章是循事实撰写,敢问可有抹黑阁下?为何你不容许维基如实记事,又要阻止本人撰写文章,公开贴的不准,私信传阅又不准,请问你黄世泽先生是否凌架于基本法言论自由之上?再讲,如果“你的朋友”认为我的电邮属于滋扰,要求拒收的诉求理应由“你的朋友”向我提出,而不是由你充当别人的代言人,又或是砌词别人抹黑滋扰云云 (这种事你应该很了得)。况且,黄世泽先生你的博客还不是满载阁下对不同网民的抹黑辱骂,亦有传闻阁下会向网民的受雇机构“投诉”,你不会认为自己是特别清高和道德吧?crazy>d (留言) 2011年1月13日 (四) 12:22 (UTC)
Crazy Daisuke,请问你发表够未?我善意提醒一下你,你有空认认真真去找一份工作,四处抹黑人对你没有什么好处。你以上的文字,己经是有可能违反人身攻击的方针。Martinoei (留言) 2011年1月13日 (四) 13:08 (UTC)
本人正式加多一项投诉论据,此人在HW讨论进行Wikipedia:骚扰上违反的动作,这应暂时采取不超过七十二小时封禁措施。Martinoei (留言) 2011年1月13日 (四) 13:36 (UTC)
黄先生,你已经不是第一次扣别人帽子,继“人身攻击”之后又想诬告本人“骚扰”?请作出有关指控的同时也言明问题句语,阁下一而再、再而三地将别人留言隐屏企图制造假象并误导管理员,可能黄世泽先生从来都不知道沟通为何物,所以每次受到批评都只能理解为“别人对你人身攻击”。另外,本人已经做好我今日的工作,我的事情是我的私事,不用你去担心,同时也希望你清楚了解维基也不是你的私人花园,不是容许你任意宣传和为自己贴金的,时事评论员本来就应该实事求是,我只是担心一些评论员不务正业评论不中肯和阴谋论,误人子弟,也不明白为何一个时事评论员需要经常“教”维基的管理员去做事,还要像命令一样的口吻,“应封禁七十二小时”?你到底是评论员还是法官啊?crazy>d (留言) 2011年1月13日 (四) 14:12 (UTC)
请勿滥用投诉机制,讨论就是讨论,所谓人身攻击即所谓“对人不对事”和“因人废言”,本人对黄先生的批评旨针对其行为的不义,以及立论的不稳和法理依据成疑,指出你的不是,不代表就叫人身攻击。反而,黄先生一直诉诸猎奇角度“忠告”大家“对这家伙仁慈必会后患无穷”,阁下对本人存在的恶意是很多朋友都知道的。crazy>d (留言) 2011年1月17日 (一) 10:31 (UTC)
感谢UAL55大大的补充,相信Crazy Daisuke在他自己用户页的作为,有警告模板都故意移走,应该可以算作破坏。Martinoei (留言) 2011年1月18日 (二) 13:58 (UTC)
Wikipedia:申请成为管理员/Sysywjel 投票页面,Crazy Daisuke都可以扯到他和我之间的恩怨,这根本是缠扰行为。Martinoei (留言) 2011年1月18日 (二) 20:58 (UTC)
(!)意见,感觉不像是“骚扰”,比较像不要为阐释观点扰乱维基百科--侠刀行 (留言) 2011年1月19日 (三) 09:23 (UTC)
(!)意见,但简言之也是破坏的一种。Martinoei (留言) 2011年1月19日 (三) 12:47 (UTC)
(!)意见,侠客行君,早前多位管理员和用户都已经指出本人在以上各条目都未有人身攻击,你怎可以那么不公道反指这是“阐释观点而扰乱维基百科”?黄世泽君对于本人提出的指控不作回应,而该条目及讨论页都被保护,请问阁下,如黄君能够接受别人意见及承认自己的问题,本人有须要这样刷边球吗?本人也有审阅过你端出来的“不要为阐释观点而扰乱维基百科”,基于该页所载的种种事例,本人更有理由相信我是一直基于方针办事,像如果有人以不重要为理由,把你认为重要的人物内容从一个条目中删除了,理当在该条目的讨论页论证被删除内容的重要性,并指出这个条目也包含了其他人物的内容。而不要以不重要为理由将所有其他人物内容从条目中删除。,关于黄世泽在居欧权及网络争议的部分,本人也有在讨论页陈明理由,本人亦仅以中立及基于事实来源去编辑条目,试问我怎样扰乱维基了?相反,黄世泽先生只是一味发动编辑战,并将这些有报章电台网站甚至黄的博客可证的可靠内容给移除,另外阁下指本人“人身攻击”黄君,但阁下与黄君同样未能指出问题词组为何,试问这种指控是否形同莫须有?本人由衷地期望阁下的标准能够对黄君一视同仁,这才不致断送了维基的中立原则。crazy>d (留言) 2011年1月20日 (四) 19:02 (UTC)

Aa4947229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封禁两周,暂时回退其所有编辑。另外,不知道是否与WP:72866有关?--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1月21日 (五) 06:30 (UTC)

210.6.163.49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大滥交野公园导赏团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回应有关黄世泽的指控

首先,务请各位看看这个编辑版本是否出于本人的诽谤和人身攻击。

- 在居欧权的问题了,所引用的都是苹果日报的连结、还有陶杰先生对事件的评论。

- 同时,所引用的“商业电台连结”,是“881声音专栏《陶言无忌》文字版”,并非黄先生所指的“只是他的留言”。

- 黄世泽先生于my radio电台节目《嘉豪会客室》未能回答主持人问题,一度发飙失格声言离席,是出自黄的言行本身,并非网民诽谤或抹黑了他,当日电台录音也可证有其事。

- 黄世泽先生的博客亦清楚显示他对不同意见者的态度,也可见他对异见网民冠以五毛党,维基不应对时事评论员这种行为作出评论,但如实记事并非违反“生者传记方针”。

- 在林辉或其他知名人士或机构条目,本人持的编辑立场态度跟黄世泽此条目无异,本人确对林辉某些观点确有质疑,但有关之反对声音当中是包括但也不限于本人,如果任何人要基于“意见中有本人在内”而抹杀其他网民对某人之评价,那反而是反对者有意籍此为由去骑劫条目,并以自己的政治取向操控条目至自己所喜之版本,很不幸,黄世泽一条目亦成为此类典范。

另,有关“法律问题”,香港首席大法官马道立早前才说过,法庭是为市民服务,而不是为处理政治问题而设,事实上,黄世泽先生一直也未加善用条目的讨论页,在他的对话页更言明不欢迎某某留言,可见此人一直抗拒沟通,而高等法院亦未沦为黄世泽的“服务处”,本人不明白为何黄世泽先生要以法律作为沟通平台,但黄先生力指他人对他诬谤什么而自己又未能作出任何抗辩,在法理情上都站不住脚,法律是否黄之必胜手段,或是仅仅一个恫吓网民的口术,大家实在有必要深思;如黄世泽先生家境许可,请将钱用来做慈善,而不是败了身家浪费在这种无谓的口水官司上。

重申,本人撰写任何条目已经基于事实也客观中肯,黄世泽的反对,只是基于其政见的预设立场,以及他不欲将自己的问题被列举及讨论,他曾经投诉的香港独立媒体及林辉两条目亦是如此──本人所编辑的均基于客观、事实及来源,有关时事评论员的言行或对时事的错误判断错亦出于各人本身,黄先生每次投诉亦不能具体指出哪字哪句是属于对他的“人身攻击”或“诽谤”,多次误导管理员,其做法很有问题。事实上,黄世泽本人的所作所为是人所共知,此人公开异见网民个人资料、箝制言论,不逊的事皆出自自己的博客,于电台电目语塞撒野企图离席,也是源于其情绪管理不佳,种种负面评价乃基于自身的言行,自己不慎言、不包容、行不义,不能怪谁,也不能怪维基的如实编辑。

黄先生一直攻击本人,相反本人态度一直平和,但面对大事大非,我直斥其非,不属人身攻击,User:Waihorace主张套用“文字涉及人身攻击>需要隐屏”的模板,并教唆黄世泽使用,此举亦有如打压本人,User:Waihorace更协助黄世泽对本人的诬告抹黑,此人将本人于各个申诉页、条目讨论页的留言以一个“留言属人身攻击”的模板给隐屏,本人为此曾到User:Waihorace的讨论页理论,但此人竟同样地将本人的留言以“人身攻击”为由隐屏并向管理员“投诉受到滋扰”,此二人以以上的手段为本人营造一个“闹事”的形象并不断要求个别管理员要求封禁本人,让本人早前被错判“永久封禁”,更令本人连申诉电邮的渠道都不能使用,可见此二人是处心积虑要“置本人于死地”,有关黄先生的以上举措亦受到管理员所反对和遣责,但此人却继续寻求其他管理员去为他“翻案”,并认为这是“管理员的不公”,这无疑是黄先生的是非不分。

再者,黄世泽先生每次向管理员作出的投诉,都是采用极其笼统的字眼,仅声言“crazy daisuke在某某条目作出破坏行为”、“人身攻击”之类,但从未言清事实,当然亦未有说出他将自己的同名条目贴金隐恶的事实,对于黄的刻意投诉,我们必须质疑。

另外,黄世泽先生面对他人对其指摘,一直未有作出抗辩,仅指别人“抹黑他”、“诽谤他”,若追问他哪句对他是不尽不实的,他却往往“不会回应”;相反,黄先生每对本人作出指控,本人都有理据可陈,但此人同样以“不会回应”、“视之为骚扰”等作“回应”,试问,这是谁人不能以理服人?crazy>d (留言) 2011年1月23日 (日) 19:37 (UTC)

61.90.94.27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58.9.199.111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

125.95.246.28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218.13.103.161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219.130.235.841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

martinoei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 waihorace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 受影响条目︰

黄世泽 Talk:黄世泽 Wikipedia:请求保护页面 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1/01/06 香港独立媒体 林辉 Wikipedia:对管理员的意见和建议

User:martinoei身为黄世泽条目的主角,不避嫌地多次容许/加入不实内容、没有来源可证以的章节以及过量的宣传,并对如实编辑者作出回退及无事实根据的投诉,企图打压异见者,就黄之个人博客[4]一句“对呢条友好简单,佢个facebook、雅虎blog,通通拎晒去举报,同佢辩论都费时,如果佢有乜违法言论,直头报警得喇,当正佢系“实名五毛党”处理,我睇佢以后点样出嚟网界行。”,可见此人对编辑者的敌视,以及其不欲沟通以及对编辑者的诬告企图。

本人撰写任何条目已经基于事实也客观中肯,黄世泽的反对,只是基于其政见的预设立场,以及他不欲将自己的问题被列举及讨论,他曾经投诉的香港独立媒体林辉两条目亦是如此──本人所编辑的均基于客观、事实及来源,有关时事评论员的言行或对时事的错误判断错亦出于各人本身,黄先生每次投诉亦不能具体指出哪字哪句是属于对他的“人身攻击”或“诽谤”,多次误导管理员,其做法很有问题。事实上,黄世泽本人的所作所为是人所共知,此人公开异见网民个人资料、箝制言论,不逊的事皆出自自己的博客,于电台电目语塞撒野企图离席,也是源于其情绪管理不佳,种种负面评价乃基于自身的言行,自己不慎言、不包容、行不义,不能怪谁,也不能怪维基的如实编辑。

黄先生一直攻击本人,相反本人态度一直平和,但面对大事大非,我直斥其非,不属人身攻击,User:Waihorace主张套用“文字涉及人身攻击>需要隐屏”的模板,并教唆黄世泽使用之,此举亦有如打压本人,User:Waihorace更协助黄世泽对本人的诬告抹黑,此人将本人于各个申诉页、条目讨论页的留言以一个“留言属人身攻击”的模板给隐屏,本人为此曾到User:Waihorace的讨论页理论,但此人竟同样地将本人的留言以“人身攻击”为由隐屏并向管理员“投诉受到滋扰”,User:Waihorace也仅在[5]当天给我一个“唯一警告”的模板,并言明无意与本人讨论,可见黄声称“HW君(User:Waihorace)曾对本人作出劝谕”的也非事实,此二人以以上的手段为本人营造一个“闹事”的形象并不断要求个别管理员要求封禁本人,让本人早前被错判“永久封禁”,更令本人连申诉电邮的渠道都不能使用,可见此二人是处心积虑要“置本人于死地”。

但当多名管理员了解过事件,发现二人对我的指控并不成立,User:Waihorace就说“要结案”、“不再评论”,企图置身事外;试问对于一个一直贡献的我而言又是否应该被这样欺凌?就算我不要求维基对我公道了,但试问如此辜息 User:Waihorace,袒护黄世泽,管理员可以对我错用重典,但对此二人就没有任何惩处,条目又应黄世泽的要求被调校至不尽不实,这对网民(包括所有维基的使用者、搜集资料的人士以及努力撰写编辑条目的维基人) 公道吗?

另,本人撰写《时事评论员的成魔之路》亦基于事实并附来源可证,属公允评论,留言是否属于人身攻击并非一人可以定论,亦受到一个人的年纪、学历、识见等背景详情影响判断,倘行文是言词激烈但有理据支持则不算是人身攻击,根据法律意见,以上意见亦不属诽谤,而本人撰文亦非为个别人士服务,维基也不是为某某服务的宣传平台,于言论自由的框架以及香港基本法所赋予,任何人皆有言论自由,并非个别人士看后所不悦便理直气壮地将别人的发言权箝制。黄世泽先生的博客比任何人对网民的攻击是更多更严重的,屡次恶意批评别人的黄某岂有权利抗议别人对他的合理讨论?

最后,黄世泽先生声称“他与书生有过过折,会受书生针对”,然而,黄先生在维基向管理员投诉本人,为何刻意去找“妙诗人”这位多次跟本人有编辑争议的管理员,至于黄指控本人攻击妙诗人一说也是不能成立,事实上此人确实存在很多不公[6],难道是其是,非其非都叫做“人身攻击”吗?

用户抒毕己见,无事可办,此请可结。请君抒见于己页。—J.Wong 2011年1月13日 (四) 08:09 (UTC)
此两人基于个人喜恶,可以陷合理合法编辑者于不义,同样可以针对他人,黄世泽是个积犯,臭名远播,将其维基同名条目保护冻结于目前版本,或者可以平息此人的吵闹声,但不能让事实被记载,绝对是对网民的不公平,此人现在的态度已经有持无恐,是否应该继续袒护此歹人实在值得各位三思。crazy>d (留言) 2011年1月13日 (四) 12:11 (UTC)
如何修易《黄世泽》,本人已叙论多次,请阅纳小见。另外,兹欲再三提醒三位与事人,封禁并非惩罚,且仅求阻止,故绝无追禁之理。纵往昔之论有违方针,亦然。又管理员无义务解决争议,裁决孰胜孰负。至违规与否,虽管理员可定之是否,惟无再犯者,仅可提之诫之。敬希垂意。—J.Wong 2011年1月14日 (五) 10:23 (UTC)

编辑纪录会说话

我列出2009-2010年以来的编辑纪录

黄世泽条目在2009-2010的编辑纪录
  • (当前 | 先前) 2010年7月5日 (一) 12:09 Zhxy 519 (讨论 | 贡献) 小 (6,269字节) (使用HotCat已添加Category:零八宪章签署者)
  • (当前 | 先前) 2010年5月29日 (六) 16:40 Tomchiukc (讨论 | 贡献) 小 (6,234字节) (取消由74.53.203.66 (对话)所作出的修订 13278002)
  • (当前 | 先前) 2010年5月29日 (六) 15:25 74.53.203.66 (讨论) (6,226字节)
  • (当前 | 先前) 2010年5月27日 (四) 17:43 Tomchiukc (讨论 | 贡献) 小 (6,234字节) (取消由95.169.186.40 (对话)所作出的修订 13198488)
  • (当前 | 先前) 2010年5月21日 (五) 09:18 95.169.186.40 (讨论) (6,237字节)
  • (当前 | 先前) 2010年4月21日 (三) 05:34 柠檬鱼 (讨论 | 贡献) 小 (6,234字节) (→个人网志)
  • (当前 | 先前) 2010年4月14日 (三) 05:56 北极企鹅观赏团 (讨论 | 贡献) 小 (6,177字节) (通过HotCat移除分类“高登每月之星当选者”)
  • (当前 | 先前) 2010年4月2日 (五) 15:24 Universehk (讨论 | 贡献) (6,218字节) (→其他连结)
  • (当前 | 先前) 2010年1月19日 (二) 10:25 Gonbom (讨论 | 贡献) 小 (6,177字节) (→外部链接)
  • (当前 | 先前) 2009年12月30日 (三) 19:13 PhiLiP (讨论 | 贡献) 小 (6,228字节) (取消124.244.125.30 (对话)的编辑;更改回PhiLiP的最后一个版本)
  • (当前 | 先前) 2009年12月30日 (三) 16:12 124.244.125.30 (讨论) (3,121字节) (→简历) (内容被大量删除)
  • (当前 | 先前) 2009年12月29日 (二) 18:29 PhiLiP (讨论 | 贡献) 小 (6,228字节) (取消59.148.30.77 (对话)的编辑;更改回Littleguy的最后一个版本)
  • (当前 | 先前) 2009年12月29日 (二) 17:43 59.148.30.77 (讨论) (3,147字节) (→简历) (内容被大量删除)
  • (当前 | 先前) 2009年12月23日 (三) 18:01 Littleguy (讨论 | 贡献) (6,228字节) (→简历)
  • (当前 | 先前) 2009年12月7日 (一) 16:21 Eeg (讨论 | 贡献) (6,230字节) (→简历)
  • (当前 | 先前) 2009年6月15日 (一) 10:27 58.153.126.34 (讨论) (6,216字节) (修饰语句)
  • (当前 | 先前) 2009年4月16日 (四) 17:56 Clithering (讨论 | 贡献) 小 (6,214字节) (→简历)
  • (当前 | 先前) 2009年4月16日 (四) 17:55 Clithering (讨论 | 贡献) 小 (6,217字节) (→简历)
  • (当前 | 先前) 2009年4月16日 (四) 17:54 Clithering (讨论 | 贡献) 小 (6,205字节) (→简历)
  • (当前 | 先前) 2009年4月16日 (四) 17:52 Clithering (讨论 | 贡献) 小 (6,205字节) (→简历)
  • (当前 | 先前) 2009年4月16日 (四) 17:52 Clithering (讨论 | 贡献) 小 (6,204字节) (→首段)
  • (当前 | 先前) 2009年4月16日 (四) 17:51 Clithering (讨论 | 贡献) 小 (6,198字节) (香港旅港英籍印尼华人并非知明原因,无须于首段交代)
  • (当前 | 先前) 2009年4月16日 (四) 17:42 Clithering (讨论 | 贡献) 小 (6,176字节) (→简历)
  • (当前 | 先前) 2009年4月16日 (四) 17:41 Clithering (讨论 | 贡献) 小 (6,166字节) (→简历) (没有wikify)
  • (当前 | 先前) 2009年4月16日 (四) 17:39 Clithering (讨论 | 贡献) 小 (6,110字节)
  • (当前 | 先前) 2009年4月16日 (四) 17:34 Clithering (讨论 | 贡献) 小 (5,493字节) (没有wikify)
  • (当前 | 先前) 2009年4月16日 (四) 17:18 Clithering (讨论 | 贡献) 小 (5,259字节)
  • (当前 | 先前) 2009年4月16日 (四) 17:16 Clithering (讨论 | 贡献) 小 (4,918字节) (欠中立模版自2007年6月悬挂,至今已近两年,条目内亦无极具争议内容,故除下)
  • (当前 | 先前) 2009年4月16日 (四) 15:33 Bencmq (讨论 | 贡献) (4,954字节) (→事迹: self-ref)
  • (当前 | 先前) 2009年2月4日 (三) 09:43 P-bot (讨论 | 贡献) 小 (5,345字节) (机器人:已不是小作品,去除小作品标签)
  • (当前 | 先前) 2009年1月31日 (六) 07:11 Wong128hk (讨论 | 贡献) (5,361字节)
  • (当前 | 先前) 2008年12月24日 (三) 09:14 Sl (讨论 | 贡献) 小 (5,399字节)

[7]

阻止Crazy Daisuke以iP用户身份破坏

基本上,我没编过。甚至连很多不爽我的人,都编辑过我的条目。什么时候我与Crazy Daisuke杠上,2010年11月这堆由183.178.115.99 IP编辑,就是Crazy Daisuke的杰作。

  • (当前 | 先前) 2010年11月10日 (三) 12:48 202.82.144.173 (讨论) (3,110字节) ({{newsrelease}})
  • (当前 | 先前) 2010年11月10日 (三) 12:25 Martinoei (讨论 | 贡献) (6,293字节) (取消由202.82.144.173 (对话)所作出的修订 14885951)
  • (当前 | 先前) 2010年11月10日 (三) 10:47 202.82.144.173 (讨论) (3,093字节) (remove"简历" that's too over and hard sell) (内容被大量删除)
  • (当前 | 先前) 2010年11月10日 (三) 07:24 Mythsearcher (讨论 | 贡献) 小 (6,293字节) (取消由183.178.115.99所作出的修订, 原因, 不可靠来源, 回退多次的编辑战)
  • (当前 | 先前) 2010年11月10日 (三) 05:06 183.178.115.99 (讨论) (5,255字节) (黄世泽隐恶扬善对条目进行破坏,见Wikipedia:当前的破坏) (增加不可靠来源)
  • (当前 | 先前) 2010年11月9日 (二) 02:28 Martinoei (讨论 | 贡献) (6,293字节) (取消由183.178.115.99 (对话)所作出的修订 14874202)
  • (当前 | 先前) 2010年11月9日 (二) 02:25 183.178.115.99 (讨论) (5,255字节) (黄世泽隐恶扬善对条目进行破坏,见Wikipedia:当前的破坏) (增加不可靠来源)
  • (当前 | 先前) 2010年11月9日 (二) 02:12 Martinoei (讨论 | 贡献) (6,293字节) (对183.178.115.99,即DAI ADORU破坏采取的保护行动)
  • (当前 | 先前) 2010年11月9日 (二) 02:10 183.178.115.99 (讨论) (5,255字节) (黄世泽隐恶扬善对条目进行破坏,见Wikipedia:当前的破坏) (增加不可靠来源)
  • (当前 | 先前) 2010年11月9日 (二) 02:06 Martinoei (讨论 | 贡献) (6,293字节) (取消由183.178.115.99 (对话)所作出的修订 14874047)
  • (当前 | 先前) 2010年11月9日 (二) 02:05 183.178.115.99 (讨论) (5,255字节) (黄世泽隐恶扬善对条目进行破坏,见Wikipedia:当前的破坏) (增加不可靠来源)
  • (当前 | 先前) 2010年11月9日 (二) 02:02 Martinoei (讨论 | 贡献) (6,293字节) (取消由183.178.115.99 (对话)所作出的修订 14874019)
  • (当前 | 先前) 2010年11月9日 (二) 02:01 183.178.115.99 (讨论) (5,255字节) (黄世泽隐恶扬善对条目进行破坏,见Wikipedia:当前的破坏) (增加不可靠来源)
  • (当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19:25 Martinoei (讨论 | 贡献) (6,293字节) (取消由183.178.115.99 (对话)所作出的修订 14872599)
  • (当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19:25 183.178.115.99 (讨论) (5,255字节) (黄世泽隐恶扬善对条目进行破坏,见Wikipedia:当前的破坏) (增加不可靠来源)
  • (当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18:38 Martinoei (讨论 | 贡献) (6,293字节) (取消由183.178.115.99 (对话)所作出的修订 14872423)
  • (当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18:36 183.178.115.99 (讨论) (5,255字节) (黄世泽隐恶扬善对条目进行破坏,见Wikipedia:当前的破坏) (增加不可靠来源)
  • (当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18:35 Martinoei (讨论 | 贡献) (6,293字节) (取消由183.178.115.99 (对话)所作出的修订 14872400)
  • (当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18:31 183.178.115.99 (讨论) (5,255字节) (取消由Martinoei (对话)所作出的修订 14872341) (增加不可靠来源)
  • (当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18:11 Martinoei (讨论 | 贡献) (6,293字节) (取消由183.178.115.99 (对话)所作出的修订 14872329)
  • (当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18:09 183.178.115.99 (讨论) (5,255字节) (增加不可靠来源)
  • (当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17:42 Martinoei (讨论 | 贡献) (6,293字节) (取消由183.178.115.99 (对话)所作出的修订 14871945)
  • (当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16:54 183.178.115.99 (讨论) (5,255字节) (黄世泽隐恶扬善对条目进行破坏,见Wikipedia:当前的破坏) (增加不可靠来源)
  • (当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13:45 Martinoei (讨论 | 贡献) (6,293字节) (取消由123.136.11.7 (对话)所作出的修订 14870100)
  • (当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13:15 123.136.11.7 (讨论) (5,255字节) (取消由Martinoei (对话)所作出的修订 14869133) (增加不可靠来源)
  • (当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11:39 Martinoei (讨论 | 贡献) (6,293字节)
  • (当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11:02 183.178.115.99 (讨论) (5,255字节)
  • (当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11:00 183.178.115.99 (讨论) (6,070字节) (移除过多的个人宣传履历)
  • (当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10:54 183.178.115.99 (讨论) (8,821字节) (黄世泽隐恶扬善对条目进行破坏,见Wikipedia:当前的破坏)
  • (当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10:47 183.178.115.99 (讨论) (8,804字节) (取消由Martinoei (对话)所作出的修订 14868706) (增加不可靠来源)
  • (当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10:41 Martinoei (讨论 | 贡献) (6,293字节)
  • (当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10:39 Martinoei (讨论 | 贡献) (8,804字节) (取消由183.178.115.99 (对话)所作出的修订 14868280)
  • (当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09:41 183.178.115.99 (讨论) (8,821字节)
  • (当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09:15 183.178.115.99 (讨论) (8,804字节) (→简历) (增加不可靠来源)
  • (当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08:40 183.178.115.99 (讨论) (6,808字节) (→争议)
  • (当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08:39 183.178.115.99 (讨论) (6,811字节) (→争议)
  • (当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08:39 183.178.115.99 (讨论) (6,810字节)
  • (当前 | 先前) 2010年11月4日 (四) 05:42 妙诗人 (讨论 | 贡献) 小 (6,293字节)
  • (当前 | 先前) 2010年11月4日 (四) 05:39 妙诗人 (讨论 | 贡献) 小 (6,277字节)
  • (当前 | 先前) 2010年11月4日 (四) 05:30 妙诗人 (讨论 | 贡献) 小 (6,269字节) (取消183.178.115.99 (对话)的编辑;更改回Zhxy 519的最后一个版本)
  • (当前 | 先前) 2010年9月25日 (六) 15:42 183.178.115.99 (讨论) (6,418字节) (→部分著作)
Crazy Daisuke与我结怨的原因

为何183.178.115.99即Crazy Daisuke对我的条目有兴趣,因为我出手阻止他对林辉条目的破坏

  • 2010年11月5日 (五) 20:15 (差异 | 历史) Talk:林辉 ‎ (→请楼上的黄世泽先生公道)
  • 2010年11月5日 (五) 18:41 (差异 | 历史) Talk:林辉 ‎ (→请楼上的黄世泽先生公道)
  • 2010年11月5日 (五) 16:47 (差异 | 历史) Talk:林辉 ‎ (→请楼上的黄世泽先生公道)
  • 2010年11月5日 (五) 07:52 (差异 | 历史) Talk:林辉 ‎ (→请楼上的黄世泽先生公道)
  • 2010年11月5日 (五) 07:06 (差异 | 历史) Talk:林辉 ‎ (→请楼上的黄世泽先生公道)
  • 2010年11月5日 (五) 06:42 (差异 | 历史) 香港独立媒体 ‎ (取消由Martinoei (对话)所作出的修订 14825132)
  • 2010年11月5日 (五) 06:39 (差异 | 历史) Talk:林辉 ‎ (→请楼上的黄世泽先生公道)
  • 2010年11月5日 (五) 06:31 (差异 | 历史) 林辉 ‎ (实际并无上编辑者所谓的攻击内容,请黄世泽先生不要因人废言,滥用方针)
  • 2010年11月5日 (五) 06:28 (差异 | 历史) Talk:林辉 ‎ (→请楼上的黄世泽先生公道)
  • 2010年11月5日 (五) 06:20 (差异 | 历史) Talk:林辉 ‎ (→请楼上公道)
  • 2010年11月5日 (五) 06:17 (差异 | 历史) Talk:林辉 ‎ (→请楼上公道)
  • 2010年11月5日 (五) 06:10 (差异 | 历史) Talk:林辉 ‎ (→根据生者传记原则作出回复)
  • 2010年11月2日 (二) 02:32 (差异 | 历史) 林辉 ‎ (→文章中立性成疑)
  • 2010年11月2日 (二) 02:24 (差异 | 历史) 林辉 ‎ (→文章中立性成疑)
  • 2010年11月2日 (二) 02:20 (差异 | 历史) 林辉 ‎ (→因人废言)
  • 2010年11月1日 (一) 07:47 (差异 | 历史) 城市论坛 ‎
  • 2010年11月1日 (一) 07:04 (差异 | 历史) 林辉 ‎ (→因人废言)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Special:用户贡献&offset=20101106201834&target=183.178.115.99

而这人,早就想对林辉作舆论审判。Crazy Daisuke新浪博客

  • 所以我亦指Crazy Daisuke的指控全属诽谤和人身攻击,他编辑那些所谓来源,来自商业电台?还是只是他的留言,请各位想清楚。在考虑是否封禁Crazy Daisuke时,敬请大家考虑三个问题:
    • 虽然维基百科是假定善意,但一位曾经使用IP作出破坏,针对一位曾经出手阻止他破坏的维基人,有关假定是否仍然适用。
    • 他的骚扰性作为,包括阻碍本人与其他维基人沟通,以至灌入大量抹黑材料,以及滥用举报程序,会否导致日后其他维基人不敢作出辣手行为,阻止破坏。
    • 他不断灌入他自已撰写的来源,当中有否其他意图。其中,不断灌入他自己撰写所谓“可靠来源”(即网站本身属可靠来源,但他引用的内容却是自己写,而没有第三者把关审核,他本人亦没有专业经验或资料,支持他写的来源。),是否应该被视为为加入不可靠来源引发编辑战的破坏行为。

由于我己把个案交予OTRS处理,我不拟再作答辩,及就我的投诉作出申述。

Martinoei (留言) 2011年1月22日 (六) 22:09 (UTC)

请各位冷静

我是一个对中文维基是新手的管理员,也对两位恩怨不熟悉,但我有几点暂定意见:

  • 看起来,在中文维基,似乎还没有利益冲突方针,但我想请两位参考en:WP:COI
  • 两位已经知道在此项目会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是否应该考虑自制,不去编辑它?
  • 维基不是战场,没有必要战到你死我活。

请两位定夺。 --Nlu (留言) 2011年1月23日 (日) 23:44 (UTC)

也请过目en:WP:ENC。毕竟这是百科全书,不是论坛。 --Nlu (留言) 2011年1月25日 (二) 03:11 (UTC)

查尔斯王子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 上海市
  • 编辑战,编辑摘要中贬低、谩骂、人身攻击
  • 关于他与Legolas1024争论的租界内容,我个人暂时无明确偏向,但“查尔斯王子”一直在以“原有表述无问题”为理由删除他人所加入的可靠来源,尤其是采用“请你不要再隐瞒篡改历史了。浦东乡下出来的自卑情结我可以理解,但是做人不能贱”此类极度侮辱性词语,这是不可容忍的。
  • 已于1月29日8时、10时被Mys 721tx和Nlu分别在其讨论页警告,至今(19时)仍在持续。
  • 发现人:∰ 黑目观世界 2011年1月29日 (六) 11:41 (UTC)
  • 处理:

75.65.40.180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

118.21.205.235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

Ref: 维基百科:互助客栈/其他#又有人宣布退出维基百科
当中,对用户Shizhao(百无一用是书生)之谴责留言(内容:[8]),言语有失文明,自觉人身攻击,违反礼仪方针。本人知晓并理解,该等行为应受到惩罚。对此,对受影响之其他用户表示歉意及遗憾,并愿意被惩罚。希望用户Shizhao查看有关留言(包括骂人词句),以及留言提及的事件。此外本人表示对“半保护个人对话页”之举摇头及微笑。

Evawen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Gzhao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Caohtr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如果反破坏被阁下您称作扰乱的话,恐怕当下没有任何其他人对中文wiki的‘扰乱’比您还大了。扰乱一词使用不够中立。

仅仅举例:[9],为什么这次不被你们定型为扰乱,编辑站? Evawen (留言) 2011年1月20日 (四) 16:14 (UTC)

image_map = Three Kingdoms of Korea Map-zh-classical.png 这个才是你们的原创地图,至于宋朝等条目,已经有其他用户在您的讨论页面留言。 Gzhao (留言) 2011年1月21日 (五) 14:38 (UTC)

谢谢阁下提醒,已经在图片讨论也添加文字说明,还望各位朋友不吝赐教。 File:Map of Baekje(百济).jpg 对于宋朝相关条目,caohtr这位新用户在evawen等人的讨论页面中发现了该条目正在评选优秀条目,且行政区划配图也是出于evawen等诸位朋友的工作。故而别有用心而又很有经验的破坏,请查看一下编辑历史。 Gzhao (留言) 2011年1月21日 (五) 16:15 (UTC)

  • (:)回应,刚刚翻了一堆资料,我现在对File:Map of Baekje(百济).jpg这幅图正式提出质疑,高句丽怎么没了?阁下说这幅图是342到392年的朝鲜地区,但阁下提供的内容中也说了355年前燕高句丽和解了,我查到的资料(全春元. 早期东北亚文化圈中的朝鲜. 延边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5(04))中说370年入主中原替代前燕前秦高句丽最初就建立了良好的关系,说明中原在此期间基本没有进攻过高句丽,那么凭什么说342到392年时期,高句丽在地图上就没了呢?
  • 文献(张日善. 百济与中国的关系. 延边大学,2001)和文献(刘子敏,高句丽疆域沿革考辨. 社会科学战线,2001(04))中只提过百济攻打下朝鲜半岛西南部的带方、西北部平壤,打完平壤后,两方就是反复的拉锯战,392年时,高句丽好太王一举就攻下了百济在汉水以北的大部分土地。有什么证据证明百济曾经完全占领了朝鲜半岛的东北部全部区域呢?可以表示高句丽百济在此期间领土不定,边境地区反复拉锯,但不能直接把全部区域都划给百济了啊!
  • 阁下看自己提供的内容,“近肖古王时期,百济到达其鼎盛时期,其疆土涵括了现在西朝鲜(除了平安北道平安南道)的绝大部分。”且不论这句话有无可靠来源,这里的“西朝鲜”在史学上一般就没这种说法吧?
  • 我查到文献(熊义民,公元四至七世纪东北亚政治关系史研究. 暨南大学,2002)中,给出的“百济近肖古王时代的疆域”图中,高句丽百济几乎是东西对峙的。
  • 简而言之,我看的文献中,从无说过百济曾占领过朝鲜半岛的东北部,也从无说过高句丽在此期间就忽然没了……如此重要的内容,不可能没有已有的地图,查到已有的地图,按照其中样式进行编制地图即可,怎么能像现在这样子没个依据就把高句丽全部给“灭”了呢?敬请深入考量。--∰ 黑目观世界 2011年1月21日 (五) 17:48 (UTC)

thank you for your information. we will fixed it ASAP. Gzhao (留言) 2011年1月21日 (五) 20:36 (UTC)

请阁下提供意见:[10]Evawen (留言) 2011年1月24日 (一) 02:05 (UTC)

Superenger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Djfx007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Sp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Youandme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Qendid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Jifdgnhxv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Emccliulin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Dannnnn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122.117.116.178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118.21.205.235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

首先,本人认可在User_talk:Shizhao进行了一宗带有骂人字词的留言,并认为应当被惩罚,以及对受影响的其他用户(除User:Shizhao, User:Nlu外)表示歉意和谢罪。
其次,本人拒绝认可曾在User_talk:Nlu讨论页之如下亦是历史上全部的留言内容有任何人身攻击甚至威胁成分存在,详情如下:
警告

我认可如下三点:一、本人在Shizhao留言页之留言可能是违反礼仪的。二、该等留言已经是被警告过的。三、本人因此可能被封禁甚至遭到法律起诉。四、这留言不是较好的解决问题方法。
但是:四、你没有权利删改别人对话页上的讯息。五、我认为极其有必要将该等讯息传达于适当人士。
因此,本人在此对阁下之回退进行抗议,并将其撤销,及警告阁下不准重复进行该行为。当事人本人当可依自身需要删除该留言,但不是由阁下代行。你亦当可对本人就对第三者的留言内容,提出法律、公约、方针政策及人间道德等允许范围内任何形式及最大程度的控诉。 118.21.205.235 (留言) 2011年1月29日 (六) 12:33 (UTC)

所谓“威胁”(threaten),乃是“以强大的力量恐吓逼迫别人”,“恐吓,扬言要”之义。上述留言,显然不合乎“威胁”一词的关键含义。
再次,本人拒绝认可曾进行“一连串”人身攻击。所谓“一连串”(a succession),应解为连续的,一系列的,一个个后继著的,在时间和回数上皆属复数之类似的事物。本人自2005年以来,在维基媒体全部项目中发表的可能合乎其指控内容“人身攻击”之全部情况如下:
时间:2011年1月29日;场所:User_talk:Shizhao;标题:Shizhao,谢罪;内容:与维基百科:互助客栈/其他#又有人宣布退出维基百科一事有关之含有骂人词句的指责;历史纪录:[11]
以上,为一回,一时刻,不合乎一连串(a succession)之关键含意。
综上,用户Niu出于受到警告并(设想为)感到不愉快,希望排除对方的动机,有预谋的撰写带有大半诬陷性内容的控词,将其发表并成功公开于Wikipedia:当前的破坏,构成在公众舆论对他人的诽谤。

依此,对User:Nlu提出诽谤诬陷控诉如下:

Nlu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注:118.XXX.XXX.XXX(指一个IP地址),其线路契约与当方并无直接关系。61.XXX.XXX.XXX(指一个当方管理之IP地址)是针对维基百科作业的共通IP(规避共用账户规则而充当角色账户),XXX部分及管理情况等非公开。至于User:0800因其管理人怀疑可能违反共用账户规则,而自行停用,仅由一人管理。本人代表61.XXX.XXX.XXX管理人,声明不承认上述一切IP或账户之关系。61.206.126.130 (留言) 2011年1月30日 (日) 14:59 (UTC)
(!)意见: whois查询表明61.206.126.130此ip的所有者(可能为isp)在此ip附近仅拥有61.206.126.0/24和61.206.127.0/24 Liangent (留言) 2011年2月2日 (三) 09:53 (UTC)

Mongse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近日Open Proxy机器人破坏

Amphylite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警告在上述页面。--Zhxy 519 (留言) 2011年2月8日 (二) 14:49 (UTC)
以页面上出现的语句作为标准的话,双方都有攻击的现象,要提出请以相同的标准将双方都提出来,而不是选择性的,这样对于其他用户具有不好的示范效果。-cobrachen (留言) 2011年2月8日 (二) 14:54 (UTC)
同时对User:MtBell有警告,MtBell没有再犯,但是Amphylite屡犯。--Zhxy 519 (留言) 2011年2月8日 (二) 15:16 (UTC)
你在WP:VPD当中第一次警告针对Amphylite,你对User:MtBell的警告在何处?只有当你对两人提出同等警告之后,有一方持续不当的行为,那么,这样的描述才能成立。-cobrachen (留言) 2011年2月8日 (二) 18:13 (UTC)
一者先行攻击者确为Amphylite无误,而MtBell也并非马上还击而有忍耐过程。二者对Mtbell的警告在talk:中国人民志愿军战俘遣返。--Zhxy 519 (留言) 2011年2月9日 (三) 02:42 (UTC)
就你第一次提出的说法,以时间先后为准,那么,talk:中国人民志愿军战俘遣返的警告时间最晚,两方都没有继续类似的发言,不符合你的描述。而这个对双方的警告出现时间也是最晚,在WP:VPD当中的警告却是有选择性的,也不符合你对双方有对等的警告等级。
如果单单是如此简单的疑问,你都需要来回数次也无法圆融的交代,试问这样的处理方式在其他的用户眼中,是不是真的站得住脚?会不会反而引出更多的争议?中文维基社群的争议中经常可以看到有人提出处理不公的说法,像这样很容易被质疑的交代和处理方式,需要更谨慎,才能避免争议,造成社群的伤害。每一次争议的爆发,潜在性的伤害都是很大的。
除非你能提出更有利的说法,此案提出很容易可以说你有偏袒之处,不能不慎。-cobrachen (留言) 2011年2月9日 (三) 04:04 (UTC)
孰先挑起事端,总要比应答者多负责任,所以我必然先警告Amphylite。我不期求所谓圆融交代:Amphylite先攻击就是先攻击,不需各打五十大板。你我在这里讨论,改变不了他或她编辑讨论行为不正当的事实。何况从时间上看,talk:中国人民志愿军战俘遣返的警告之后Amphylite仍在继续攻击。我不怕来回数次,因为就是政坛议案法令,即便通过仍常会遇到反对。--Zhxy 519 (留言) 2011年2月9日 (三) 07:36 (UTC)
要做,就要至少显示出来是平等的,不是选择性的,就是这么简单。起头的人要负责任,跟随下去的要负责任,选择性警告的,自然也要负责任。争议往往就是由此而起。-cobrachen (留言) 2011年2月9日 (三) 13:00 (UTC)
我会负责,也不打算再推行各打五十大板似的平等;就算有争议,也必须先攻击者先认攻击他人的错改正之后再谈。我也建议如果再讨论,不要再在这里占位置了。--Zhxy 519 (留言) 2011年2月9日 (三) 13:28 (UTC)

四季风雅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已经由菲菇封禁一周,其所有编辑全部回退--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2月11日 (五) 12:16 (UTC)

代理IP机器人

119.246.190.154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

192.192.47.241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

Popoweelg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非常感谢。--Winertai (留言) 2011年2月11日 (五) 18:57 (UTC)

代理IP机器人

--祥龙 (留言) 2011年2月12日 (六) 02:51 (UTC)

Mark85296341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我为此感到抱歉,辛苦SymplectopediaAT的提醒。—Mark85296341留言 2011年2月12日 (六) 16:42 (UTC)

114.35.207.116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

四季风雅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195.110.5.30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

代理IP机器人

Crazy_daisuke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 闪电传真机
  • 擅自取下模板,屡劝不改。若不对其采取行动,可考虑先保护,再请人劝告Crazy Daisuke。
  • 另在多个User Talk及讨论页人身攻击HW、妙诗人及本人
  • 发现人:Martinoei (留言) 2011年2月14日 (一) 09:21 (UTC)
  • 处理:
  • 黄君,吾有故欲语于尔。以前,有人名甲,此人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而后宣于世曰见伤于虎,力斥该虎于路中,为途人所厌,人皆以之莫名其妙。又,有人曰乙,日日往还于丙丁两村。是日亦然,乙见坑路前,不回,卒入陷而不能自拔,路人咸曰匪夷所思。言尽于此,君甚聪慧,当然也。—J.Wong 2011年2月14日 (一) 15:58 (UTC)
看了很久,只有一点感想:待人以宽,将心比心。-cobrachen (留言) 2011年2月14日 (一) 16:20 (UTC)
鉴于己有管理员进行保护,因此,本人撤回请求第三者处理诉求。Martinoei (留言) 2011年2月14日 (一) 17:59 (UTC)
将条目屡次作出破坏及回退的,明显是这位User:Martinoei即黄世泽先生,此人一直没有善用讨论页陈明其理据,相反此人对用户的意见却是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如今更再三诬告本人破坏和人身攻击,黄之行为并不光明,建议管理员封禁此人。

Martinoei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 闪电传真机
  • 坚持使用错误模板,不在事前讨论即无理回退、删除章节,发动编辑战且屡劝不改,此人一直没有善用讨论页陈明其理据,相反此人对用户的意见却是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如今更再三诬告本人破坏和人身攻击,将条目屡次作出破坏及回退的,明显是这位User:Martinoei即黄世泽先生,大家可以参考Talk:闪电传真机,将种种责任都诿于他人,可见黄之行为并不光明正大,建议管理员封禁此人。
  • 发现人:crazy>d (留言) 2011年2月14日 (一) 19:41 (UTC)
  • 处理:
如早前于阁下对话页所述,本人早已摆出与大众沟通寻求共识的善意,并善用Talk:闪电传真机展开讨论,然而黄世泽君并不能对他所谓的“定义”作出诠释,本人认为无论是谁挂上各式模板,也得附上理由理据,这是责任问题,可是黄世泽此人将之视而不见,黄世泽君既不能对“杂碎资料的定义”作出任何解说,反而要求别人举出“充分理由”,本人不认为维基是黄君的乐园。在都市的童话一条目,本人也曾经被此人作过相类似的留难,甚至要求本人“去信TVB拿新闻稿”证明我举出的章节的可信性,这种横蛮无和是次风波以及“除非有人有充份理由”这种无凌两可的要求,也相当雷同相似。
再者,黄某人既未能为己开脱,却诬蔑本人对其作出“攻击”,这种恶人先告状兼而诬告别人的行为,J.Wong君早前亦体会得到,相信阁下对于此种行为也会感觉厌恶;诚然,若有人要在维基对个别维基人刻意针对,作出种种缠扰性的“滥投诉”行为,对本人是伤害有限的,但投诉机制被如此滥用只会损害维基上下,黄君为了打压异己不惜将条目玉石俱焚,这种损人不利己的行为只会所有维基读者都不公平,对于黄世泽这种狂妄而自私的言行,我们着实也不能辜息不能让其继续有恃无恐。crazy>d (留言) 2011年2月15日 (二) 06:05 (UTC)
已增缩排

‘Z-Star’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提醒用户名标错了,这是他的昵称。—ATRTC 2011年2月14日 (一) 14:52 (UTC)
  1. (:)回应谢谢,已更正。TK (留言) 2011年2月15日 (二) 14:04 (UTC)2011年2月15日 (一) 14:03 (UTC)

中指萧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111.252.162.121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

FrankXin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眼泪续演结局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飞向心的世界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不停的回忆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一个人的精彩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誓言易是失言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Iebook2011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Iebook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Kiki1196‎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封禁理据是该用户人身攻击他人,而非除去讨论页上的警告。—ATRTC 2011年2月19日 (六) 10:33 (UTC)

Dayten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Myheimu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 从2011年2月21日 (一) 03:58到2011年2月22日 (二) 03:44的不到24个小时内,User:DaytenUser:Myheimu邪教条目都回退了四次,违反回退不过三原则。
  • User:Dayten的回退:[29][30][31][32][33]
  • User:Myheimu的回退:[34][35][36][37]
  • 发现人:--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2月22日 (二) 04:06 (UTC)
  • 处理:各自封禁一天。—ATRTC 2011年2月22日 (二) 11:48 (UTC)
    • (:)回应,我承认多次回退。顺便请给评个理吧。我认为只能说明该宗教在其有足够活动地区的合法性才有效力,也就是台湾、香港、美国等,讨论在其他不活动地区的情况没有任何意义,而Dayten认为必须说成“在其他所有地区均合法”。而讨论两对立方,宜将双方观点并列,而非只列一方观点,再加一句“另外一方认为纯属污蔑”就完了。
    • 在双方讨论页User talk:MyheimuUser talk:Dayten里我多次说明了观点,可得到的只有“请停止一切破坏”之类的回应,我就没办法了。看社群的共识如何?--∰ 黑目观世界 2011年2月22日 (二) 04:17 (UTC)
    • (:)回应
      • 在被要求“提供来源”列出法轮功没有被其他国家列为邪教,本人答复“没有任何反向来源存在。”
      • 在回应“上乘修炼大法是自我辩护的重要理由和重点宣扬”时,本人答复“上乘修炼大法与没有被其他国家认为是邪教有什么关系了?”。
      • 在回应“根据目前主条目内容,在日本不被认可,在新加坡被驱逐,在新西兰也很少”时,本人答复“如果被这两个国家列为邪教,请引用来源”。
      • 本人的要求“希望你还是找出例证说明除中国以外还有一个国家也将法轮功列为邪教”,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 在随后的Talk:邪教页,本人提出“法轮功信徒现在遍布世界各地,但从已知的情况来看,除中国以外法轮功并没有被任何其他国家列为邪教。法轮功是一个邪教定义受到政治因素影响的例证。为了说明这个例证,‘在其他所有地区和国家并没有被认为是邪教’一句话很重要并且构成了这个例证的必要条件,因此不能删除。另外,至于法轮功自己对这个问题是任何看待相当说来并不重要。将与本条目没有关系的法轮功的说法或教义放在这个条目里,不仅没有意义,并形成了对这个例证陈述的破坏。”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 User:Myheimu删除“除中国以外法轮功并没有被任何其他国家列为邪教”的目的是为了根本否认法轮功作为一个邪教定义受到政治因素影响的例证。这一点在User talk:Dayten里,User:Myheimu明确表露:“法轮功不算做政治因素对邪教定义的影响”;并且在批评本人没有有效来源的同时,自己的编辑没有任何来源。User:Myheimu因此被认为是蓄意破坏。为此本人两次给出vandalism警告。但毫无效果。
      • User:Myheimu涉嫌7次泛用回退员的回退权。本人已经就此申请解除其权限。
      • 本人请求管理员干预此事,确保不再被破坏。本人需要强调,本人只是在维护前人的编辑。将法轮功作为一个邪教定义受到政治因素影响的例证,并不是开始于本人。Dayten (留言) 2011年2月22日 (二) 05:46 (UTC)
  • (:)回应,“维护前人编辑”都能成理由了,服了……是前人的编辑都必须“维护”并回退么?那维基百科还能发展?
  • 你所说的“法轮功信徒现在遍布世界各地”这条理由,恐怕目前的法轮功页面都无法支持这一点,里面只提及了台湾、香港、新加坡、日本、韩国、新西兰、美国,其中新加坡、韩国都只算少量事件,日本更是没有说明有活动,新西兰一节上来就说“比较少参与社会活动”,真不明白是怎么“遍布世界各地”的……
  • 我的确是觉得法轮功的邪教称号的“政治影响”性有限,什么叫政治影响?邪教#基督教的例子说的很清楚,原本不是邪教,换了政权,被称为邪教,又换了政权,又被尊为国教,这种因政治变化或政治冲突而造成“邪教”认定是“政治影响”。
  • 耶和华见证人可以作为另外一个例子,在纳粹德国奥地利比利时法国荷兰苏联等曾遭迫害,在如今的韩国俄罗斯厄立特里亚等被限制,在法国日本等国仍在争议,在美国加拿大秘鲁尼日利亚等国被尊重自由权,这与各国政治、意识形态的巨大冲突等关系密切。这也同时是“遍布全球各地”的例子,对比起来,上面寥寥影响几个地区的也敢称遍布全球?
  • 如果阁下真的那么喜欢“除……之外所有地区均为被列为邪教”这一语句,我倒是能贡献很多:
    • 山达基在除希腊、法国之外所有地区均未被列为邪教
    • 摄理教在除韩国之外所有地区均未被列为邪教
    • 黑魔教在除英国之外所有地区均未被列为邪教
    • 大卫教派在除美国、加拿大之外所有地区均未被列为邪教
    • 太阳神殿教在除法国之外所有地区均未被列为邪教
    • 奥姆真理教在除加拿大之外所有地区均未被列为邪教
    • 宋七力飞碟会等等在除台湾之外所有地区均未被列为邪教
    • 人民圣殿教天堂之门等等在除美国之外所有地区均未被列为邪教
    • …………
  • 列出几百条没问题的,如果阁下如此坚持,不如把这些都加上,怎样?--∰ 黑目观世界 2011年2月22日 (二) 05:58 (UTC)

喷出牛奶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139.175.55.214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112.105.176.29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

69.64.91.184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

20041228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219.70.171.118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

Difi416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郭玮涵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 曾雅铃罗志祥黄晓明...
  • 之前这用户还没申请账号进行破坏前,就已经是一个匿名用户的惯犯了(皆为浮动IP),专门对付艺人条目,也警告过几次,但基本上是相应不理。破坏手法是修改年月、岁数、昵称、身高、体重、三围等,偶尔会很认真的编些正确资料、维基化(似以正规编辑,掩人耳目)。最近还窜改他人的用户页,如User:封度慧User:林芛希。该用户的贡献仅作参考,几个条目在编辑后,会登出账号,再以匿名用户进行编辑(有时是先匿名后账号),故受影响的修订页必须前后仔细检查一遍。由我创立的曾雅铃(已申请保护过两次)条目已建立好,但该用户执意以舒舒为条目,故以匿名用户另创一个新的条目。要以艺名或本名来创建条目,这可商量,但资料中有虚构、张冠李戴的成分,就令人哭笑不得了。关于以上该用户所进行的任何破坏,我短时间内不打算再进行回复或更正,也不打算再对他警告。就我一个人在容忍、警告他有什么意义?至今被窜改过的众多条目,也尚未被发现并更正,我也没心力一个一个回复。是不是需要再对该用户进行纠正、劝告,请管理员自行判断,就算账号被封锁,对他影响也不大。所以我想说的是,请对这些艺人条目有在关心的人,随时留意该用户的修订,当下若发现有误即可撤销他的修订。若有心力,可再回溯早期的修订,帮忙修正回来。这应该是一个长期的抗战,希望更多人认识这种处理棘手、不易发现的破坏手法,尽力去挽救一些条目。至于该用户名User:郭玮涵,底下一些个人资料,我想应该是虚构或借用他人的,不用太认真去看待。
  • 发现人:Mihara57 (留言) 2011年2月26日 (六) 22:33 (UTC)

125.229.88.102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125.229.88.86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125.229.88.241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125.229.88.106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125.229.88.4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125.229.88.246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

125.226.138.124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

天地人2011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部分修订版本已经隐藏--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2日 (三) 06:41 (UTC)

K65441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茉莉菊花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139.175.55.214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

K65441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59.149.110.12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

Luke7956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同舟指称我在萧师言‎多番加入缺乏可靠来源的极不客观、抹黑的评论字眼,请同舟 (留言)说明清楚我那些编辑是与事实相反的极不客观、抹黑,请不要含沙射影,请将同舟认为有失公允的段落提出讨论,否则我觉得[[User:Sameboat|同舟]对我的形容是有欠公道是一种对我的抹黑Luke7956 (留言) 2011年3月8日 (二) 09:22 (UTC)

我可以妥协条目中所占比例,缩写篇幅与修改标题,但无法苟同部分人士凡是我的编辑一律回退,内容连看都不看,也不愿意的编辑的作法,尤其是我都采用知名媒体的可供查证来源引用台湾资深政治评论家的观点来做为政治人物的评论,对于同舟指称萧师言‎多番加入缺乏可靠来源的极不客观、抹黑的评论字眼,我非常地不认同,我在萧师言条目的编辑都是有可供查证且有社会共识的观点,特别是同舟用抹黑的字眼令我感到是非常的失礼,评论本来就是主观,中立性也都是自由心证,萧师言条目本身是具有特殊性,它的不寻常关系是社会共识与多可查证资料,这很明显的是部分人士自己本身立场上的观点,尽管我对很多人的编辑很不满意,我还是尽量避免编辑大战,我从来没有删除任何人的编辑也没有回退别人编辑,这是我对其他编辑者基本上的尊重,我的编辑都是引用原文章所以也没有扭曲原评论者的原意,我引用的也都是公开的新闻稿不是私下耳闻,对于对我的编辑有不满意者,也请你们自由心证自己的中立性 。 Luke7956 (留言) 2011年3月8日 (二) 08:24 (UTC)


以下引用Reke的看法


我看了一下修正部分,若仅放在外部参考连结应该没什么关系,但这不是可查证来源,可以多注意是否有据此写入内文的部分协助移除即可。--Reke (留言) 2011年3月8日 (二) 05:22 (UTC) 该方针中也只有说明“通常要避免”,但若涉及网络事件却完全不能引用讨论区原始文章的备份资料也不太对劲。就像自传本身都会有自我美化的疑虑,不过仍可以有限度地引用如以“其他自传中自行宣称”的方式维持中立性一样。这个事件与网络论坛之间的互动性相当高,备份连结也相对地比论坛本身连结稳定,在有限制的使用下并不会有宣传个人立场的问题。--Reke (留言) 2011年3月8日 (二) 07:50 (UTC) 您好,我观注到本次事件,萧氏评论加入并不违反中立原则,因为维基的中立性并非需要评论本身的中立,而是编辑时能依照实际情况兼容各家主观立场。若以一家之言占去过大篇幅则无法反应意见的实际情况,固有中立的问题,若仅占小篇幅则不至于。目前Luke7956对马英九的编辑问题不大(还是有问题但可以容许),而陈水扁的修改就有违中立,中共的意见固然分量不可谓不轻,但若要写到那么大的篇幅应加上其他官方媒体(如央视)的看法,不宜只取萧氏一家之言。请掌握此一原则做后续处理,如还有沟通的困难可试图寻求社群帮助。--Reke (留言) 2011年3月8日 (二) 05:25 (UTC

回应:我觉得Reke的用词语气和合理性比较令人信服,与同舟大不相同,我虚心接收Reke的建议,并会以此为方针编辑修改,谢谢Reke (留言)君的指教。

Luke7956 (留言) 2011年3月8日 (二) 08:35 (UTC)

User:Sameboat在自我介绍面,有标题为"宣扬友爱,拒绝笔战!",这也会是我努力做到与其他维基人互动的目标与方针,言行一致才是真正的实践。Luke7956 (留言) 2011年3月8日 (二) 08:52 (UTC)

我不认为有和你笔战过,因为也懒得去战。萧师言不中立部分见Luke7956对条目的贡献部分:

  • [49],现在相关争议一节的来源是BBS/BLOG,不可靠,理应全部移除。

对于相关争议一节的来源是BBS/BLOG,不可靠,理应全部移除。我复制Reke的看法给各位参考

我并没有说那样的外部链接是个“可靠来源”,相反地,抬头一看,我还明确写着“这不是可靠来源”甚至也支持条目内文有只引用此来源的部分应删除。不过因为“外部链接”本身不是条目的主要组成,其地位比注释模板都还更低,只是一种参考,所以并不需要过度严格地磨去。另外维基百科本身不排斥一手来源,只是不能只由一手来源来支撑一个条目。若不能提供一手来源资料,史记条目的外部链接就不能提供《史记》全文版了。当然《史记》因为经典(其立场可并不中立),故您可能觉得这样的外连无所谓。而如今BBS/论坛的快照或备份其实亦可以在很谨慎且已有二手文献的情况下提供读者参考。

当然,我没有赞成所有的网络反应皆可以因为媒体报导而列入参考,主要还是视条目的内容而定。现在聚焦的事件“网络反应”参与的成分非常的大,附上原始资料可以使得网络参与的过程更加清晰地呈现在眼前,对于研读条目者是有利的。适度的导引比起墨守成规重要,更何况您引用是个在中文版未成为共识的指引,而该指引在用语上又有所保留,没有指定该类连结为“绝对”不许的外连,仅是一项“通常”的规条。您可以思考一下该指引何以在罗列出几项“绝对不可”列出的连结时,不将BBS/论坛列入,而只将其放在“通常不可”。--Reke (留言) 2011年3月8日 (二) 10:00 (UTC)

我基本上是支持上述观点,各知名媒体立场色彩鲜明中立性也不可靠,讨论区作者多位,相对能平衡少数作者的中立性,网络事件的第一手资料取自网络应该相当合理,应视条目性质衡量变通 Luke7956 (留言) 2011年3月8日 (二) 10:29 (UTC)

1.203.15.6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

  1. 说明:请参阅IP用户1.203.15.6之历史编辑纪录(目前只出现于2011年3月10日),有些条目破坏不小,仅有开头的粗体字被去除。
  2. 资讯:该位IP用户在某些条目,如[50][51][52]等……,有进行过大量删除的动作,或者没有说明,就移除掉一些模板。剩下的,就有赖管理员们判断。
  3. 发现人:小南 2011年3月11日 (五) 00:38 (UTC)
  4. 处理: 用户未获充分警告。如已发出充分警告,请再回报。—ATRTC 2011年3月11日 (五) 01:25 (UTC)

219.70.171.118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210.70.131.254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

中指萧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林昇隆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173.208.132.67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

(!)意见若持续有此状况可申请半保护。--安可(居住地:酒馆-职业:诗与歌之演者) 2011年3月12日 (六) 07:19 (UTC)

203.218.160.193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203.218.162.254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

139.175.55.214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

Πrate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补充报告。百乐兔在Wikipedia:VPM持续人身攻击行为,而他之前因此也已被封禁过,这样我不认为还需警告。如果需要自然按照顺序来。--Zhxy 519 (留言) 2011年3月24日 (四) 13:34 (UTC)
(+)支持,请管理员尽快封禁。--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3月24日 (四) 13:35 (UTC)

水浒英雄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116.49.124.200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112.118.31.2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116.49.167.161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

  • 香港
  • 多次被IP用户回退有来源和调整版面外观的编辑,该批IP用户不断回退其他会员的编辑,加入不常用甚至本地人也不会用的地名名称,在页面历史中已有会员提及“不常用称呼不宜在导言提及”,惟不获这些人士理会。
  • 发现人:Ag+ 2011年3月20日 (日) 11:24 (UTC)
  • 处理:

完成, 香港半保护1个月--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21日 (一) 03:18 (UTC)

Douglas the Comeback Kid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Afmek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色女旺旺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回应由于距最后一次讨论回复尚未达到1月,依据规定讨论尚未正式结束,期间仍可能有异议,因此予以回退。--色皇 (留言) 2011年3月27日 (日) 09:32 (UTC)
(+)支持色皇的看法。--CHEM.is.TRY 2011年3月29日 (二) 08:09 (UTC)
User:色女旺旺的处理并无不妥之处。--章·安德鲁 (留言) 2011年3月29日 (二) 08:54 (UTC)

115.132.52.83 (讨论 | 贡献 | whois | (记录))

首先是自我介绍,本人是Августу,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第一家乡是苏联首都莫斯科中央直辖市西北区休金诺镇科涅夫元帅街

根据国家,民族和城市的原则,本人的直系亲属如下:

  • 父亲:
    • 祖父,父亲的父亲:来自苏联莫斯科,俄罗斯人;
    • 祖母,父亲的母亲:来自蒙古乌兰巴托,蒙古人;
  • 母亲:
    • 外祖父,母亲的父亲:来自中华民国福建省福州市,汉人;
    • 外祖母,母亲的母亲:来自中华民国福建省福州市,汉人;

因此本人是拥有三种血统的混血儿。

本人现为一名翻译,掌握俄文,英文和中文这三种语言文字。

本人是最近加入中文维基百科的新手,在Wikipedia里从事翻译,将俄文条目翻译成其他文字。不料却遭遇到编辑战!

编辑战和一些俄文名词的中文译名有关,以下是详细内容:

Sameboat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 新店救护车阻挡事件
  • 讯息、说明 本条目为PTT讨论区引发社会关注,提供PTT讨论区的原始讨论快照作为第一手资料的外部链接,给予阅览者额外的延伸资料,用户Sameboat屡次删除,已多次充分警告该用户,并告知再犯即提破坏,该用户仍持续破坏,故提报破坏。
  • 发现人:Yen von Young (留言) 2011年3月30日 (三) 09:21 (UTC)
  • 处理:
(:)回应:本事件属编辑争议,与破坏无关,已在Talk:新店救护车阻挡事件#移除“中指萧缓起诉”讨论区连接的理由提供我的编辑理由供讨论。-- 同舟 (留言) 2011年3月30日 (三) 09:25 (UTC)
(:)回应:啧啧,我倒认为正在进行破坏的是Yen von Young,还来这恶人先告状呢。-TW-mmm333k (留言) 2011年3月30日 (三) 09:55 (UTC)
(-)反对 - 我认为是User:Luke7956滥用维基百科进行网络欺凌。--Mewaqua 2011年3月30日 (三) 11:27 (UTC)
(:)回应:用户User:Luke7956长时间加入破坏版权资料,加入不中立与非可供查证等编辑,破坏维基百科,其居心不良,滥用维基百科进行网络欺凌,应将此用户之所有编辑全数删除Yen von Young (留言) 2011年3月30日 (三) 12:37 (UTC)
(※)注意:自己骂自己?[76]--爱管闲事的Inspector六方会谈核试验2011年3月30日 (三) 13:52 (UTC)
(:)回应:我没有错,无须自我谴责,反正对那帮人已经厌恶至极,就当作陪他们聊聊天,让他们自我感觉良好,高兴一晚就好了,当作做善事Yen von Young (留言) 2011年3月30日 (三) 14:32 (UTC)

李刚007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总结

所以,就此三个主要问题以及相关其他问题我多次主动向同舟先生提出妥协,希望可以解决争端,但不料的是,对方因此得寸进尺,不断扬言威胁本人,甚至有对本人进行人身攻击的嫌疑。

本人虽为新手,但这并不意味着新手是可以任人宰割的。本人已经做好心理准备应对这场突如其来的编辑冲突,这场编辑战极有可能没有结束的期限,如果同舟先生不愿意停止霸凌新手的话,本人只好是连续十天,十个月,十年,甚至是更长时间在计算机前奉陪到底了。

同舟先生极有可能召唤一些不称职的管理员以任何莫须有的罪名对本人的账号和这个IP进行任何形式的封禁,包括永久封禁。这在中文维基百科应该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的事情了。

本人并不是第一位遭到霸凌的编辑者,但本人诚挚希望自己将会是最后一位遭到霸凌的编辑者。

本人是从事翻译工作的,请相信本人的专业。若不幸遭到封禁,本人将深表遗憾。

本人已经多次遭到相关破坏者扬言封禁,遗憾的是,同舟先生不断以封禁威胁本人。“罪名”是在维基百科上搞“破坏”。实质上是在同舟先生不断以莫须有罪名对本人搞迫害。

关于IP问题,因为此前这个IP是一个公用IP,因此可能因为一些本人并不知道的原因,本人的账号无法在该IP上登陆编辑,本人在登陆以后的编辑结果仍为IP用户编辑,这一点还请相关人士予以协助,谢谢!

编辑战解释过程陈述完毕。破坏者不是本人,而是同舟。

--АвгустуРусский-English-中文 2011年3月30日 (三) 20:00 (UTC-5)

发生条目编辑争议时应首先考虑沟通讨论解决,而不是在多个条目上进行无意义的编辑战。而且对于此等重定向条目,手工复制粘贴是极为不当的操作。鉴于两人在24小时内对单个条目的撤销性操作次数均已远超4次,且没有任何一方能充分满足回退明显破坏的例外,故已严重违反了WP:3RR方针。现予以双方3日之封禁,望封禁期内仔细阅读有关的条目编辑方针,学会如何通过讨论避免编辑战。--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3月31日 (四) 02:53 (UTC)

Россия 冲突

根据相关翻译,Россия这个词既可以译成俄国,又可以译成俄罗斯。俄国和俄罗斯的区别就像中国和中华一样。 编辑涉及到了一些不同级别的行政区,这些行政区都是苏联在1918年至1988年这70年期间设立,而现在又是俄罗斯的行政区,所以去掉苏联和俄罗斯,用俄国是最合适的,即可反映历史,又可反映现状。

问题是同舟先生非要将俄国和苏联等同,他在和我的对话里多次这样提到。

而事实上,俄国是一个消歧义名词,俄国这个词可以代指这6国:莫斯科公国,俄罗斯帝国,苏俄-苏联-独联体,以及俄罗斯联邦。

比如说蒙古,同样也是一个消歧义名词,蒙古这个词可以代指这3国:元帝国,蒙古国,蒙古人民共和国。

比如说中国,同样也是一个消歧义名词,中国这个词可以代指这9国:秦帝国,汉帝国(西汉-东汉-蜀汉),晋帝国(西晋-东晋),隋帝国,唐帝国,宋帝国(北宋-南宋),明帝国,以及中华民国,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是于2011年3月31日 (四) 12:04 (UTC)之前加入的。

Район 冲突

根据相关翻译,Район这个词既可以译成区,又可以译成镇。

此外,Район的上一级行政区Административный округ这个词只能翻译成区,为避免两个不同级别的行政区混淆,本人将Административный округ翻译成市辖区,简称区;将Район翻译成区辖镇,简称镇。

问题是同舟先生非要将Район这个词翻译成区,他在和我的对话里多次这样提到。

而事实上,这是一个僵化思维,难道不是吗?在拥有多种译名的请况下,同舟先生非要坚持其中一种,而不去考虑更重要的行政区译名混淆的问题。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是于2011年3月31日 (四) 12:04 (UTC)之前加入的。

相关模板冲突

关于这些,还是和Район这个词的译名有关,是采用区还是镇的问题。此外,同舟先生提出所谓的图片是多余的问题,为此,本人主动作出了妥协。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是于2011年3月31日 (四) 12:04 (UTC)之前加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