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当前的破坏/存档/2011年1-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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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mplectopedia討論 · 貢獻 · 日誌封禁 · 過濾器 · 全域账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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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叔叔是金国友
  • Symplectopedia频繁破坏正常的条目编写。我承认条目在最初版本有直接复制的内容,所以在Symplectopedia贴上模板:Copyvio后,我在temp用自己的语言改写了版本,并且到他的talk页面进行通告,希望他能对temp提出建议,也是想通过这种友好沟通方式获得他的理解。没想到Symplectopedia什么都没说又对temp直接贴上了模板:Copyvio。我这种认为频繁、无端的贴上Copyvio已经这不是正常版权验证问题了,而是破坏,本来不想提到这里,但现在我也没办法,照这样条目没法写了,希望管理员能管一管。
  • 发现人:Fxqf·留言簿 2010年12月28日 (二) 13:27 (UTC)
  • 处理: 封禁乃用以预防破壞而非惩罚--T.A 白河(Talk - Mail) 2011年1月6日 (四) 15:29 (UTC)

这是临时页面与原页面的差异。除了把Cquote改成Quote,去掉|bgcolor=yellow,删除“该网友称,此人口中所称的“金国友”是永嘉县公安局副局长”一句外,没有改写任何内容,因此仍然侵权。--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12月28日 (二) 13:42 (UTC)

      • (:)回應,什么是不一样,什么是完全不一样,我认为只要不是“百度式”的直接复制,就是不侵权。

我已经用自己的话写了一个版本,我认为就是不侵权。

你提的这个[1],本事就是侵权的博客,博客本事就是侵权,本事就是不是可靠来源,知道不?不要说我抄袭了博客,我是找到了原文网址,然后改写的!

Fxqf·留言簿 2010年12月28日 (二) 13:5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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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心你的小命
  • Symplectopedia频繁破坏正常的条目编写。我承认条目在最初版本有直接复制的内容,所以在Symplectopedia贴上模板:Copyvio后,我在temp用自己的语言改写了版本,并且到他的talk页面进行通告,希望他能对temp提出建议,也是想通过这种友好沟通方式获得他的理解。没想到Symplectopedia什么都没说又对temp直接贴上了模板:Copyvio。我这种认为频繁、无端的贴上Copyvio已经这不是正常版权验证问题了,而是破坏,本来不想提到这里,但现在我也没办法,照这样条目没法写了,希望管理员能管一管。
  • 发现人:Fxqf·留言簿 2010年12月28日 (二) 13:27 (UTC)
  • 处理: 封禁乃用以预防破壞而非惩罚--T.A 白河(Talk - Mail) 2011年1月6日 (四) 15:29 (UTC)

这是临时页面与原页面的差异。只是改了几个字而已,没有完全重写。因此仍然侵权。--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0年12月28日 (二) 13:44 (UTC)

我已经用自己的话写了一个版本,我认为就是不侵权。—Fxqf·留言簿 2010年12月28日 (二) 13:58 (UTC)

看不出來是用自己的話寫的,而是按原文加減用語而已。我也認為是侵權無誤。給fxqf兄一個建議,如果要用自己的話寫,請「不要看著原文」自己寫一遍,有些訊息細節不足再回去查補上去。這樣就不會有侵權的問題了。

ffaarr (talk) 2010年12月28日 (二) 14:31 (UTC)

David2900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Hckwen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Mys72tx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Clieb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Kzuu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58.9.153.234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27.130.202.174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58.11.16.79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58.9.135.14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

请提交CU--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1月6日 (四) 02:02 (UTC)

58.11.16.79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58.9.135.14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

122.117.116.178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

婬魔本田菊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114.26.208.225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

ASTRO380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 林毅夫
  • 在条目中反复多次进行违反维基百科生者传记、中立观点方针的破坏性编辑,包括反复添加无来源/无可靠来源的负面争议性内容(参见WP:BLP),不经讨论说明便擅删有多个可靠来源的内容,无视该条目讨论页、及本用户编辑摘要中对其多次的劝说警告,甚至回退管理员Ellery对其错误编辑的纠正。在下在此顺向管理员Ellery维护维基条目的干预编辑举措致谢致敬!
  • 发现人:Lvhis (留言) 2011年1月6日 (四) 18:45 (UTC)
  • 处理:才发现管理员Ellery已在 2011年1月6日 (四) 09:08 给予封禁三日的处理。再谢!--Lvhis (留言) 2011年1月6日 (四) 19:42 (UTC)

Hkh222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Πrate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回應:誰擾亂跟破壞維基百科的都搞不清,對於Symplectopedia的草率地提出,還有管理員的隨便處理,對此抗議。再者,當事人有被警告嗎?為何一位經常被封禁的累犯者才封禁兩周,而對於反破壞者首次封禁的使用者長達兩周,合理嗎?—Mark85296341留言 2011年1月2日 (日) 08:43 (UTC)
(!)意見 的确有点儿奇怪,大部分情况下的编辑战通常是是一方符合维基方针、一方违反维基方针的。看两个人的编辑,又觉得很古怪,貌似都是鸡毛蒜皮的小编辑……--∰ 黑目观世界 2011年1月2日 (日) 10:52 (UTC)
(:)回應這次的事件是雙方互相進行編輯戰以及回退戰所導致,在檢視雙方的貢獻當中確實如同破壞發現人所提出的證據一致,這些條目的歷史有回退戰以及編輯戰,故雙方的行為已經構成實質上的破壞行為,已經造成其他使用者的不便,因此這次做出封禁兩位用戶的決定。而封禁的用意是在於讓雙方冷靜下來,不要與當事人針鋒相對,爭吵無助於解決事情,只會越來越嚴重。另外,我在做出封禁判定之前會評估問題的嚴重性,不影響到其他人編輯的權益為優先原則,除非該條目本身的爭議非常大,才會對該條目做出保護處分,用意是在於希望用戶與用戶之間能夠文明的溝通,但是雙方並沒有進行溝通也沒有停手的意願時,基於中立性與互重原則,原則上我不會特別去偏袒任何一邊,故這次封禁我不會再做出另外的判定,除非有其他管理員認為有比較恰當的處理方式,我尊重其他人的處理措施。--T.A 白河(Talk - Mail) 2011年1月4日 (二) 16:31 (UTC)
(:)回應
  • 「所报告的用户必须已经得到警告屡禁不止的破坏才应汇报至此。」
  • 「如果你發現一項破壞,請修復它,並在破壞者的討論頁面留下警告訊息,例如利用{{subst:uw-test1}}、{{subst:uw-vandal1}}等模板先行勸籲。但如果破壞者在被警告後仍然繼續反覆破壞,或者其破壞行為迅速影響眾多頁面,請在下方的『正在進行的破壞』報告。」

這兩點是當作參考囉???為何都沒搞懂遊戲規則就封禁呢???所以說這些規則是擺好看的???管理員根本就是沒把規則放在眼裡???這無疑不是濫權???封禁程序很明顯出現了瑕疵,但管理員還是避重就輕嘛。—Mark85296341留言 2011年1月4日 (二) 16:46 (UTC)

以上敘述條目中,條目被百樂兔破壞卻搞不清楚,擺明就是針對我與Hkh222所編輯過的條目阿。—Mark85296341留言 2011年1月4日 (二) 16:50 (UTC)

再問,你封禁的長短是以何種判定,為何雙方皆封禁兩周?首次被封禁的使用者就被審判的毫無人道,就長達兩周,而經常累犯者亦只短短兩周,根本不合理嘛。—Mark85296341留言 2011年1月4日 (二) 17:05 (UTC)

(:)回應:依照破壞方針當中「持續編輯戰或違反回退不過三原則」一節,以及持續進行編輯戰、違反回退不過三原則是屬於破壞行為,簡單來說封禁的目的是透過移除干擾來源,或鼓勵其改過,以避免未來出現問題的機會封禁不應被用作復仇和懲罰的工具,也不應在不涉及行為問題的情況下使用封禁。而關於封禁時間長短在在Wikipedia:封禁方針#釐定封禁期限一節裡有提到「封禁的目的是預防被封禁用戶的不當行為進一步惡化,而不是懲罰該不當行為。因此封禁期限主要是根據用戶會否重返而定。如該用戶是某方針的慣犯,管理員應給予較長的封禁,以減低對維基百科的干擾,並避免增加維護工作的負擔。」,由於雙方並非是第一次進行3RR,加上沒有通報以及告知在線的管理員處理的情況之下而擅自進行回退已經違反3RR方針,並造成維基百科的破壞,光憑這一點我不採取初犯者的期限,改以相同時間處分,目的就是要能讓雙方能夠達成共識,如果封禁時間一邊長一邊短勢必造成另外一個人不公平。
另外我想提醒閣下一點在Wikipedia:文明有提到與維基人之間的互動要保持文明,人是互相的,要懂得去尊重它人,不要為了編輯維基百科而吵。多多去善意地思考其他維基人的行為,而不是用惡意的眼光去看待每一件事物,這才是維基百科互重的宗旨。煩請閣下注意自己的發言,不要惡意推定任何人的行為,我跟你們一樣,也遇過多次編輯戰,處理時要文明以對,一旦失去理智,就一發不可收拾,事情只會越滾越大,我不希望有維基人為了一個小爭議變成大事件,造成兩敗俱傷。--T.A 白河(Talk - Mail) 2011年1月5日 (三) 16:44 (UTC)
我同意白河的決定,我想問各個當事人,請問你們打編輯戰的地方,對維護維基百科的品質有什麼作用?大家去冷靜思考一下。我同意白河一點是,這次封禁不是懲罰,而是阻止編輯戰蔓延,我相信這裡,交戰各方需要是冷靜的空間。Martinoei (留言) 2011年1月13日 (四) 13:12 (UTC)

JE-001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Factcomment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Belovekk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Asdhjgsadjuai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75.65.40.180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

Crazy_daisuke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 黃世澤
  • Talk:黃世澤
  • Wikipedia:請求保護頁面
  • 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1/06
  • User:Crazy_daisuke
  • Wikipedia:对管理员的意见和建议
  • Talk:胡競英
  • 在條目中作出人身攻擊(包括針對管理員妙詩人的人身攻擊)、違反生者傳記、中立觀點方針的破壞性編輯,以及反複添加無可靠來源的爭議性內容。
  • 發現人:Martinoei (留言) 2011年1月8日 (六) 14:04 (UTC)
  • 處理:經檢查貢獻後,多次違反WP:NPAWP:BLPWP:NPOVWP:VANWP:CSWP:DRWP:CIVWP:AUTOWP:HA以及WP:RL等方針,並屢勸不聽,故永久封禁處分。--T.A 白河(Talk - Mail) 2011年1月9日 (日) 08:51 (UTC)
    要求修訂版本刪除。-HW (留言 - 貢獻) 香港維基侵權案 2011年1月9日 (日) 08:53 (UTC)
    閱畢以上諸頁,未見人身攻擊,而內容爭議則時有發生,實未見封禁之須。故此解禁Crazy_daisuke君。又見Martinoei君及HW君肆意刪除他人留言。此舉無疑有違方針,窒礙發言自由。茲嚴斥之,並恢復留言。至於《黃世澤》則予長期保護。察該文歷史,爭議繁多,故不前追且定於此。切記保護並非肯定。最後,謹建議Crazy_daisuke君於用戶子頁編修是文,正反並蓄,引經援據,以合方針,得成上品。—J.Wong 2011年1月9日 (日) 16:14 (UTC)
  • (+)支持 我會就以上決定提出上訴,本人不同意J.Wong之決定,如果Crazy Daisuke不算人身攻擊,那請問Crazy Daisuke在獨媒寫的文章這叫什麼?小弟在博客曾經因批評百無一用是書生,結果遭到封禁,我現在只是基於他在維基中文,現在的所 作所為投訴,還未計在12月,他用IP用戶身份,狂改我、林輝香港獨立媒體條目,最後勞煩妙詩人出手作出半保護,而且我己經極度克制,我是恢復別人替我寫,我自已完全沒有更新自己的資料,基本上,條目所載內容不少己屬過時, 但基於利益衝突,我選擇由社群決定補充。我暫時不想循陰謀論去思考,但J.Wong的決定令本人極為不解。事實上刪去留言,是HW君的建議。而Crazy Daisuke任意人身攻擊多日,只有HW君曾作出勸諭,TA亦曾翻閱Crazy Daisuke的紀錄才作出封禁決定,相信現階段只有維基中文以及獨媒兩個共筆型網站容忍Crazy Daisuke的作為,請問閣下憑什麼理據,可以推翻其 他社群成員的決 定。本人不一定要求Crazy Daisuke永久封禁,這可能過於嚴厲,但刪除人身攻擊留言,以至作出若干天的封禁絕對有必要。本人亦請你收回你對 HW君的指責,人身攻擊算言論自由,那維基中文要那麼多方針幹啥?Martinoei (留言) 2011年1月9日 (日) 19:22 (UTC)
    • 歡近閣下就此提請覆核,本人絕對尊重第三位管理員之覆核決定,猶TA白河尊重在下決定一樣。貌似在下對人身攻擊之定義與君大異也。中文維基百科《人身攻擊禁例》甚為過時而且籠統,本人無法採納,遂外尋他山,以《英文維基百科人身攻擊禁例》作為是次判斷準則。否則,照本地之例而行,則可信無數父母師長教子之時均落得人身攻擊之惡名,法庭判辭亦如是也。遭他人否定批評並非幸事,但誰未被否定批評過。否定批評就是人身攻擊?恕在下未能苟同。另外,閣下好應避嫌,對此文撒手不理,然而並非如此,更三番四次插手干預,實在令人費解。照該例而斷,本人已人身攻擊閣下,是關在下一而再、再而三批評閣下。如閣下仍認為批評否定就是人身攻擊,請遞案,本人絲毫不阻。既然HW君提議為之,本人更無可能收回斥責,否則對CRAZY君更為不公。另外,如查實閣下曾出言威脅他人,閣下亦已觸犯《人身攻擊禁例》,時亦當享同等待遇。然而,君莫再犯,或未曾犯,而封禁並非懲罰,實無追予之理,故應無礙編輯。Crazy君同理。—J.Wong 2011年1月10日 (一) 05:43 (UTC)
      • 請你看清楚英語維基百科的內容。

Off-wiki attacks Wikipedia cannot regulate behavior in media not under the control of the Wikimedia Foundation, but personal attacks made elsewhere create doubt about the good faith of an editor's on-wiki actions. Posting personal attacks or defamation off-Wikipedia is harmful to the community and to an editor's relationship with it, especially when such attacks take the form of violating an editor's privacy. Such attacks can be regarded as aggravating factors by administrators and are admissible evidence in the dispute-resolution process, including Arbitration cases. [edit]External links For policies related to attacks against all living persons, whether or not they edit Wikipedia, see Wikipedia:Biographies of living persons. Linking to off-site harassment, attacks, or privacy violations against persons who edit Wikipedia for the purpose of attacking another person who edits Wikipedia is never acceptable. Attacking, harassing, or violating the privacy of any person who edits Wikipedia through the posting of external links is not permitted. Harassment in this context may include but is not limited to linking to offsite personal attacks, privacy violations, and/or threats of physical violence. This is not to be confused with legitimate critique. Inclusion of links in articles is a matter for sound editorial judgment.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is rule is complex. See Wikipedia:Linking to external harassment for guidance on interpretation.

我原文照錄,免得有人作出selective解釋,有人引用網典關於我的條目,我己經可以用External Links部分作出投訴。而Crazy Daisuke不斷引用的不可靠來源,除了有自我宣傳意味(他自己寫),還有就是External Harassment的問題。很坦白,我沒有對有人把網典寫進去,作出正式投訴,我己經是很寬容。Martinoei (留言) 2011年1月10日 (一) 08:19 (UTC) 我再來自Wikipedia:對管理員的意見和建議部分: 「另外,黃世澤以「法律控告」手段恫嚇網民和維基已經不是第一次,但從來未有真正行動,而事實上黃的所作所為是出於他自己的言行,維基如實記載並未有將他「抹黑」,請各位維基人、管理員以及管理層能夠清楚此人性格,此人亦一直沒有於維基作出貢獻,請黃君留意,即使你有錢可以亂花法庭也不是你的遊樂場,如果黃是要「買取他的正義」亦沒有任何法律理據,黃也一直未有善用維基的討論平台,我不認為黃單方面要以法庭作為對話平台的做法可行,因為黃先生本身擺出來的正是不欲溝通的態度,在法庭上黃也得回應這個問題,無論如何,企圖以「法律控告」網民或維基本身或已構成刑事恐嚇。如果黃世澤認為自己有足夠理據,就請他立即動作,不要好像北韓一樣像個小朋友般一斷撒野企圖讓別人注意。」 亂指人刑事恐嚇,足以構成誹謗和人身攻擊,請問各位如何處理事件?Martinoei (留言) 2011年1月10日 (一) 08:31 (UTC)

既然閣下如此不滿而如此下去,亦只會淪為爭議,建議求助於第三位管理員,由其再覆核是案,以及上列君所提之新論點、論據。—J.Wong 2011年1月10日 (一) 09:06 (UTC)

由第三位管理員覆核申請我歡迎,只不過過往與我有嚴重衝突的管理員,我亦希望他們避嫌,否則只會爭議更大。我期待是合理而公正的處理,亦希望儘量是維基事維基了。我目的亦不在於我自己條目的內容,而是阻止有人借維基中文作抹黑場。Martinoei (留言) 2011年1月10日 (一) 09:32 (UTC)
  • 粗略看过所涉及的所有页面,未见严重人身攻击,也未见严重违反生者传记之事,对于此人曾遭永久封禁,本人感到震惊。编辑争议在所难免,生者传记加入负面内容亦所难免,之所谓人无完人。--苹果派.留言 2011年1月12日 (三) 16:26 (UTC)
不知所謂,一直聲稱別人誹謗你、對你人身攻擊,問你哪字哪句,答不出 (並非僅於維基,黃先生六年前六年後於各大討論區對網民作出此等指控,還不是不能具體陳明),現在居然反問「請問有甚麼地方證明他沒問題」,試問你可有提出質疑的資格?另,本人承認我將我的文字電郵予繆美詩小姐,因為她是新聞界的知名人士,正如同一篇文章我亦寄至《蘋果日報》、陶傑先生等人及機構,我真誠地希望大家可以定奪你的所作所為,給大家觀摩我的文章,有何問題?況且,繆小姐的電郵是公開的,歡迎網民交流,敢問這位繆小姐是否只有你唯一一個朋友?還是黃先生想「霸佔」這新聞之花?,再講,閣下聲稱「今天Crazy Daisuke四處向小弟的朋友發抹黑電郵」,但我的文章是循事實撰寫,敢問可有抹黑閣下?為何你不容許維基如實記事,又要阻止本人撰寫文章,公開貼的不准,私信傳閱又不准,請問你黃世澤先生是否凌架於基本法言論自由之上?再講,如果「你的朋友」認為我的電郵屬於滋擾,要求拒收的訴求理應由「你的朋友」向我提出,而不是由你充當別人的代言人,又或是砌詞別人抹黑滋擾云云 (這種事你應該很了得)。況且,黃世澤先生你的博客還不是滿載閣下對不同網民的抹黑辱罵,亦有傳聞閣下會向網民的受僱機構「投訴」,你不會認為自己是特別清高和道德吧?crazy>d (留言) 2011年1月13日 (四) 12:22 (UTC)
Crazy Daisuke,請問你發表夠未?我善意提醒一下你,你有空認認真真去找一份工作,四處抹黑人對你沒有什麼好處。你以上的文字,己經是有可能違反人身攻擊的方針。Martinoei (留言) 2011年1月13日 (四) 13:08 (UTC)
本人正式加多一項投訴論據,此人在HW討論進行Wikipedia:騷擾上違反的動作,這應暫時採取不超過七十二小時封禁措施。Martinoei (留言) 2011年1月13日 (四) 13:36 (UTC)
黃先生,你已經不是第一次扣別人帽子,繼「人身攻擊」之後又想誣告本人「騷擾」?請作出有關指控的同時也言明問題句語,閣下一而再、再而三地將別人留言隱屏企圖製造假象並誤導管理員,可能黃世澤先生從來都不知道溝通為何物,所以每次受到批評都只能理解為「別人對你人身攻擊」。另外,本人已經做好我今日的工作,我的事情是我的私事,不用你去擔心,同時也希望你清楚了解維基也不是你的私人花園,不是容許你任意宣傳和為自己貼金的,時事評論員本來就應該實事求是,我只是擔心一些評論員不務正業評論不中肯和陰謀論,誤人子弟,也不明白為何一個時事評論員需要經常「教」維基的管理員去做事,還要像命令一樣的口吻,「應封禁七十二小時」?你到底是評論員還是法官啊?crazy>d (留言) 2011年1月13日 (四) 14:12 (UTC)
請勿濫用投訴機制,討論就是討論,所謂人身攻擊即所謂「對人不對事」和「因人廢言」,本人對黃先生的批評旨針對其行為的不義,以及立論的不穩和法理依據成疑,指出你的不是,不代表就叫人身攻擊。反而,黃先生一直訴諸獵奇角度「忠告」大家「對這傢伙仁慈必會後患無窮」,閣下對本人存在的惡意是很多朋友都知道的。crazy>d (留言) 2011年1月17日 (一) 10:31 (UTC)
感謝UAL55大大的補充,相信Crazy Daisuke在他自己用戶頁的作為,有警告模板都故意移走,應該可以算作破壞。Martinoei (留言) 2011年1月18日 (二) 13:58 (UTC)
Wikipedia:申请成为管理员/Sysywjel 投票頁面,Crazy Daisuke都可以扯到他和我之間的恩怨,這根本是纏擾行為。Martinoei (留言) 2011年1月18日 (二) 20:58 (UTC)
(!)意見,感覺不像是「騷擾」,比較像不要為闡釋觀點擾亂維基百科--俠刀行 (留言) 2011年1月19日 (三) 09:23 (UTC)
(!)意見,但簡言之也是破壞的一種。Martinoei (留言) 2011年1月19日 (三) 12:47 (UTC)
(!)意見,俠客行君,早前多位管理員和用戶都已經指出本人在以上各條目都未有人身攻擊,你怎可以那麼不公道反指這是「闡釋觀點而擾亂維基百科」?黃世澤君對於本人提出的指控不作回應,而該條目及討論頁都被保護,請問閣下,如黃君能夠接受別人意見及承認自己的問題,本人有須要這樣刷邊球嗎?本人也有審閱過你端出來的「不要為闡釋觀點而擾亂維基百科」,基於該頁所載的種種事例,本人更有理由相信我是一直基於方針辦事,像如果有人以不重要為理由,把你認為重要的人物內容從一個條目中刪除了,理當在該條目的討論頁論證被刪除內容的重要性,並指出這個條目也包含了其他人物的內容。而不要以不重要為理由將所有其他人物內容從條目中刪除。,關於黃世澤在居歐權及網絡爭議的部分,本人也有在討論頁陳明理由,本人亦僅以中立及基於事實來源去編輯條目,試問我怎樣擾亂維基了?相反,黃世澤先生只是一味發動編輯戰,並將這些有報章電台網站甚至黃的博客可證的可靠內容給移除,另外閣下指本人「人身攻擊」黃君,但閣下與黃君同樣未能指出問題片語為何,試問這種指控是否形同莫須有?本人由衷地期望閣下的標準能夠對黃君一視同仁,這才不致斷送了維基的中立原則。crazy>d (留言) 2011年1月20日 (四) 19:02 (UTC)

Aa4947229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封禁两周,暂时回退其所有编辑。另外,不知道是否与WP:72866有关?--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1月21日 (五) 06:30 (UTC)

210.6.163.49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大濫交野公園導賞團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回應有關黃世澤的指控

首先,務請各位看看這個編輯版本是否出於本人的誹謗和人身攻擊。

- 在居歐權的問題了,所引用的都是蘋果日報的連結、還有陶傑先生對事件的評論。

- 同時,所引用的「商業電台連結」,是「881聲音專欄《陶言無忌》文字版」,並非黃先生所指的「只是他的留言」。

- 黃世澤先生於my radio電台節目《嘉豪會客室》未能回答主持人問題,一度發飆失格聲言離席,是出自黃的言行本身,並非網民誹謗或抹黑了他,當日電台錄音也可證有其事。

- 黃世澤先生的博客亦清楚顯示他對不同意見者的態度,也可見他對異見網民冠以五毛黨,維基不應對時事評論員這種行為作出評論,但如實記事並非違反「生者傳記方針」。

- 在林輝或其他知名人士或機構條目,本人持的編輯立場態度跟黃世澤此條目無異,本人確對林輝某些觀點確有質疑,但有關之反對聲音當中是包括但也不限於本人,如果任何人要基於「意見中有本人在內」而抹殺其他網民對某人之評價,那反而是反對者有意籍此為由去騎劫條目,並以自己的政治取向操控條目至自己所喜之版本,很不幸,黃世澤一條目亦成為此類典範。

另,有關「法律問題」,香港首席大法官馬道立早前才說過,法庭是為市民服務,而不是為處理政治問題而設,事實上,黃世澤先生一直也未加善用條目的討論頁,在他的對話頁更言明不歡迎某某留言,可見此人一直抗拒溝通,而高等法院亦未淪為黃世澤的「服務處」,本人不明白為何黃世澤先生要以法律作為溝通平台,但黃先生力指他人對他誣謗甚麼而自己又未能作出任何抗辯,在法理情上都站不住腳,法律是否黃之必勝手段,或是僅僅一個恫嚇網民的口術,大家實在有必要深思;如黃世澤先生家境許可,請將錢用來做慈善,而不是敗了身家浪費在這種無謂的口水官司上。

重申,本人撰寫任何條目已經基於事實也客觀中肯,黃世澤的反對,只是基於其政見的預設立場,以及他不欲將自己的問題被列舉及討論,他曾經投訴的香港獨立媒體及林輝兩條目亦是如此──本人所編輯的均基於客觀、事實及來源,有關時事評論員的言行或對時事的錯誤判斷錯亦出於各人本身,黃先生每次投訴亦不能具體指出哪字哪句是屬於對他的「人身攻擊」或「誹謗」,多次誤導管理員,其做法很有問題。事實上,黃世澤本人的所作所為是人所共知,此人公開異見網民個人資料、箝制言論,不遜的事皆出自自己的博客,於電台電目語塞撒野企圖離席,也是源於其情緒管理不佳,種種負面評價乃基於自身的言行,自己不慎言、不包容、行不義,不能怪誰,也不能怪維基的如實編輯。

黃先生一直攻擊本人,相反本人態度一直平和,但面對大事大非,我直斥其非,不屬人身攻擊,User:Waihorace主張套用「文字涉及人身攻擊>需要隱屏」的模板,並教唆黃世澤使用,此舉亦有如打壓本人,User:Waihorace更協助黃世澤對本人的誣告抹黑,此人將本人於各個申訴頁、條目討論頁的留言以一個「留言屬人身攻擊」的模板給隱屏,本人為此曾到User:Waihorace的討論頁理論,但此人竟同樣地將本人的留言以「人身攻擊」為由隱屏並向管理員「投訴受到滋擾」,此二人以以上的手段為本人營造一個「鬧事」的形象並不斷要求個別管理員要求封禁本人,讓本人早前被錯判「永久封禁」,更令本人連申訴電郵的渠道都不能使用,可見此二人是處心積慮要「置本人於死地」,有關黃先生的以上舉措亦受到管理員所反對和遣責,但此人卻繼續尋求其他管理員去為他「翻案」,並認為這是「管理員的不公」,這無疑是黃先生的是非不分。

再者,黃世澤先生每次向管理員作出的投訴,都是採用極其籠統的字眼,僅聲言「crazy daisuke在某某條目作出破壞行為」、「人身攻擊」之類,但從未言清事實,當然亦未有說出他將自己的同名條目貼金隱惡的事實,對於黃的刻意投訴,我們必須質疑。

另外,黃世澤先生面對他人對其指摘,一直未有作出抗辯,僅指別人「抹黑他」、「誹謗他」,若追問他哪句對他是不盡不實的,他卻往往「不會回應」;相反,黃先生每對本人作出指控,本人都有理據可陳,但此人同樣以「不會回應」、「視之為騷擾」等作「回應」,試問,這是誰人不能以理服人?crazy>d (留言) 2011年1月23日 (日) 19:37 (UTC)

61.90.94.27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58.9.199.111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

125.95.246.28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218.13.103.161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219.130.235.841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

martinoei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 waihorace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 受影響條目︰

黃世澤 Talk:黃世澤 Wikipedia:請求保護頁面 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1/06 香港獨立媒體 林輝 Wikipedia:对管理员的意见和建议

User:martinoei身為黃世澤條目的主角,不避嫌地多次容許/加入不實內容、沒有來源可證以的章節以及過量的宣傳,並對如實編輯者作出回退及無事實根據的投訴,企圖打壓異見者,就黃之個人博客[4]一句「對呢條友好簡單,佢個facebook、雅虎blog,通通拎晒去舉報,同佢辯論都費時,如果佢有乜違法言論,直頭報警得喇,當正佢係「實名五毛黨」處理,我睇佢以後點樣出嚟網界行。」,可見此人對編輯者的敵視,以及其不欲溝通以及對編輯者的誣告企圖。

本人撰寫任何條目已經基於事實也客觀中肯,黃世澤的反對,只是基於其政見的預設立場,以及他不欲將自己的問題被列舉及討論,他曾經投訴的香港獨立媒體林輝兩條目亦是如此──本人所編輯的均基於客觀、事實及來源,有關時事評論員的言行或對時事的錯誤判斷錯亦出於各人本身,黃先生每次投訴亦不能具體指出哪字哪句是屬於對他的「人身攻擊」或「誹謗」,多次誤導管理員,其做法很有問題。事實上,黃世澤本人的所作所為是人所共知,此人公開異見網民個人資料、箝制言論,不遜的事皆出自自己的博客,於電台電目語塞撒野企圖離席,也是源於其情緒管理不佳,種種負面評價乃基於自身的言行,自己不慎言、不包容、行不義,不能怪誰,也不能怪維基的如實編輯。

黃先生一直攻擊本人,相反本人態度一直平和,但面對大事大非,我直斥其非,不屬人身攻擊,User:Waihorace主張套用「文字涉及人身攻擊>需要隱屏」的模板,並教唆黃世澤使用之,此舉亦有如打壓本人,User:Waihorace更協助黃世澤對本人的誣告抹黑,此人將本人於各個申訴頁、條目討論頁的留言以一個「留言屬人身攻擊」的模板給隱屏,本人為此曾到User:Waihorace的討論頁理論,但此人竟同樣地將本人的留言以「人身攻擊」為由隱屏並向管理員「投訴受到滋擾」,User:Waihorace也僅在[5]當天給我一個「唯一警告」的模板,並言明無意與本人討論,可見黃聲稱「HW君(User:Waihorace)曾對本人作出勸諭」的也非事實,此二人以以上的手段為本人營造一個「鬧事」的形象並不斷要求個別管理員要求封禁本人,讓本人早前被錯判「永久封禁」,更令本人連申訴電郵的渠道都不能使用,可見此二人是處心積慮要「置本人於死地」。

但當多名管理員了解過事件,發現二人對我的指控並不成立,User:Waihorace就說「要結案」、「不再評論」,企圖置身事外;試問對於一個一直貢獻的我而言又是否應該被這樣欺凌?就算我不要求維基對我公道了,但試問如此辜息 User:Waihorace,袒護黃世澤,管理員可以對我錯用重典,但對此二人就沒有任何懲處,條目又應黃世澤的要求被調校至不盡不實,這對網民(包括所有維基的使用者、搜集資料的人士以及努力撰寫編輯條目的維基人) 公道嗎?

另,本人撰寫《時事評論員的成魔之路》亦基於事實並附來源可證,屬公允評論,留言是否屬於人身攻擊並非一人可以定論,亦受到一個人的年紀、學歷、識見等背景詳情影響判斷,倘行文是言詞激烈但有理據支持則不算是人身攻擊,根據法律意見,以上意見亦不屬誹謗,而本人撰文亦非為個別人士服務,維基也不是為某某服務的宣傳平台,於言論自由的框架以及香港基本法所賦予,任何人皆有言論自由,並非個別人士看後所不悅便理直氣壯地將別人的發言權箝制。黃世澤先生的博客比任何人對網民的攻擊是更多更嚴重的,屢次惡意批評別人的黃某豈有權利抗議別人對他的合理討論?

最後,黃世澤先生聲稱「他與書生有過過折,會受書生針對」,然而,黃先生在維基向管理員投訴本人,為何刻意去找「妙詩人」這位多次跟本人有編輯爭議的管理員,至於黃指控本人攻擊妙詩人一說也是不能成立,事實上此人確實存在很多不公[6],難道是其是,非其非都叫做「人身攻擊」嗎?

用戶抒畢己見,無事可辦,此請可結。請君抒見於己頁。—J.Wong 2011年1月13日 (四) 08:09 (UTC)
此兩人基於個人喜惡,可以陷合理合法編輯者於不義,同樣可以針對他人,黃世澤是個積犯,臭名遠播,將其維基同名條目保護凍結於目前版本,或者可以平息此人的吵鬧聲,但不能讓事實被記載,絕對是對網民的不公平,此人現在的態度已經有持無恐,是否應該繼續袒護此歹人實在值得各位三思。crazy>d (留言) 2011年1月13日 (四) 12:11 (UTC)
如何修易《黃世澤》,本人已敘論多次,請閱納小見。另外,茲欲再三提醒三位與事人,封禁並非懲罰,且僅求阻止,故絕無追禁之理。縱往昔之論有違方針,亦然。又管理員無義務解決爭議,裁決孰勝孰負。至違規與否,雖管理員可定之是否,惟無再犯者,僅可提之誡之。敬希垂意。—J.Wong 2011年1月14日 (五) 10:23 (UTC)

編輯紀錄會說話

我列出2009-2010年以來的編輯紀錄

黃世澤條目在2009-2010的編輯紀錄
  • (當前 | 先前) 2010年7月5日 (一) 12:09 Zhxy 519 (討論 | 貢獻) 小 (6,269位元組) (使用HotCat已添加Category:零八宪章签署者)
  • (當前 | 先前) 2010年5月29日 (六) 16:40 Tomchiukc (討論 | 貢獻) 小 (6,234位元組) (取消由74.53.203.66 (對話)所作出的修訂 13278002)
  • (當前 | 先前) 2010年5月29日 (六) 15:25 74.53.203.66 (討論) (6,226位元組)
  • (當前 | 先前) 2010年5月27日 (四) 17:43 Tomchiukc (討論 | 貢獻) 小 (6,234位元組) (取消由95.169.186.40 (對話)所作出的修訂 13198488)
  • (當前 | 先前) 2010年5月21日 (五) 09:18 95.169.186.40 (討論) (6,237位元組)
  • (當前 | 先前) 2010年4月21日 (三) 05:34 柠檬鱼 (討論 | 貢獻) 小 (6,234位元組) (→個人網誌)
  • (當前 | 先前) 2010年4月14日 (三) 05:56 北極企鵝觀賞團 (討論 | 貢獻) 小 (6,177位元組) (通过HotCat移除分类“高登每月之星當選者”)
  • (當前 | 先前) 2010年4月2日 (五) 15:24 Universehk (討論 | 貢獻) (6,218位元組) (→其他連結)
  • (當前 | 先前) 2010年1月19日 (二) 10:25 Gonbom (討論 | 貢獻) 小 (6,177位元組) (→外部連結)
  • (當前 | 先前) 2009年12月30日 (三) 19:13 PhiLiP (討論 | 貢獻) 小 (6,228位元組) (取消124.244.125.30 (对话)的编辑;更改回PhiLiP的最后一个版本)
  • (當前 | 先前) 2009年12月30日 (三) 16:12 124.244.125.30 (討論) (3,121位元組) (→簡歷) (內容被大量刪除)
  • (當前 | 先前) 2009年12月29日 (二) 18:29 PhiLiP (討論 | 貢獻) 小 (6,228位元組) (取消59.148.30.77 (对话)的编辑;更改回Littleguy的最后一个版本)
  • (當前 | 先前) 2009年12月29日 (二) 17:43 59.148.30.77 (討論) (3,147位元組) (→簡歷) (內容被大量刪除)
  • (當前 | 先前) 2009年12月23日 (三) 18:01 Littleguy (討論 | 貢獻) (6,228位元組) (→簡歷)
  • (當前 | 先前) 2009年12月7日 (一) 16:21 Eeg (討論 | 貢獻) (6,230位元組) (→簡歷)
  • (當前 | 先前) 2009年6月15日 (一) 10:27 58.153.126.34 (討論) (6,216位元組) (修飾語句)
  • (當前 | 先前) 2009年4月16日 (四) 17:56 Clithering (討論 | 貢獻) 小 (6,214位元組) (→簡歷)
  • (當前 | 先前) 2009年4月16日 (四) 17:55 Clithering (討論 | 貢獻) 小 (6,217位元組) (→簡歷)
  • (當前 | 先前) 2009年4月16日 (四) 17:54 Clithering (討論 | 貢獻) 小 (6,205位元組) (→簡歷)
  • (當前 | 先前) 2009年4月16日 (四) 17:52 Clithering (討論 | 貢獻) 小 (6,205位元組) (→簡歷)
  • (當前 | 先前) 2009年4月16日 (四) 17:52 Clithering (討論 | 貢獻) 小 (6,204位元組) (→首段)
  • (當前 | 先前) 2009年4月16日 (四) 17:51 Clithering (討論 | 貢獻) 小 (6,198位元組) (香港旅港英籍印尼華人並非知明原因,無須於首段交代)
  • (當前 | 先前) 2009年4月16日 (四) 17:42 Clithering (討論 | 貢獻) 小 (6,176位元組) (→簡歷)
  • (當前 | 先前) 2009年4月16日 (四) 17:41 Clithering (討論 | 貢獻) 小 (6,166位元組) (→簡歷) (沒有wikify)
  • (當前 | 先前) 2009年4月16日 (四) 17:39 Clithering (討論 | 貢獻) 小 (6,110位元組)
  • (當前 | 先前) 2009年4月16日 (四) 17:34 Clithering (討論 | 貢獻) 小 (5,493位元組) (沒有wikify)
  • (當前 | 先前) 2009年4月16日 (四) 17:18 Clithering (討論 | 貢獻) 小 (5,259位元組)
  • (當前 | 先前) 2009年4月16日 (四) 17:16 Clithering (討論 | 貢獻) 小 (4,918位元組) (欠中立模版自2007年6月懸掛,至今已近兩年,條目內亦無極具爭議內容,故除下)
  • (當前 | 先前) 2009年4月16日 (四) 15:33 Bencmq (討論 | 貢獻) (4,954位元組) (→事蹟: self-ref)
  • (當前 | 先前) 2009年2月4日 (三) 09:43 P-bot (討論 | 貢獻) 小 (5,345位元組) (机器人:已不是小作品,去除小作品标签)
  • (當前 | 先前) 2009年1月31日 (六) 07:11 Wong128hk (討論 | 貢獻) (5,361位元組)
  • (當前 | 先前) 2008年12月24日 (三) 09:14 Sl (討論 | 貢獻) 小 (5,399位元組)

[7]

阻止Crazy Daisuke以iP用戶身份破壞

基本上,我沒編過。甚至連很多不爽我的人,都編輯過我的條目。什麼時候我與Crazy Daisuke槓上,2010年11月這堆由183.178.115.99 IP編輯,就是Crazy Daisuke的傑作。

  • (當前 | 先前) 2010年11月10日 (三) 12:48 202.82.144.173 (討論) (3,110位元組) ({{newsrelease}})
  • (當前 | 先前) 2010年11月10日 (三) 12:25 Martinoei (討論 | 貢獻) (6,293位元組) (取消由202.82.144.173 (對話)所作出的修訂 14885951)
  • (當前 | 先前) 2010年11月10日 (三) 10:47 202.82.144.173 (討論) (3,093位元組) (remove"簡歷" that's too over and hard sell) (內容被大量刪除)
  • (當前 | 先前) 2010年11月10日 (三) 07:24 Mythsearcher (討論 | 貢獻) 小 (6,293位元組) (取消由183.178.115.99所作出的修訂, 原因, 不可靠來源, 回退多次的編輯戰)
  • (當前 | 先前) 2010年11月10日 (三) 05:06 183.178.115.99 (討論) (5,255位元組) (黃世澤隱惡揚善對條目進行破壞,見Wikipedia:当前的破坏) (增加不可靠來源)
  • (當前 | 先前) 2010年11月9日 (二) 02:28 Martinoei (討論 | 貢獻) (6,293位元組) (取消由183.178.115.99 (對話)所作出的修訂 14874202)
  • (當前 | 先前) 2010年11月9日 (二) 02:25 183.178.115.99 (討論) (5,255位元組) (黃世澤隱惡揚善對條目進行破壞,見Wikipedia:当前的破坏) (增加不可靠來源)
  • (當前 | 先前) 2010年11月9日 (二) 02:12 Martinoei (討論 | 貢獻) (6,293位元組) (對183.178.115.99,即DAI ADORU破壞採取的保護行動)
  • (當前 | 先前) 2010年11月9日 (二) 02:10 183.178.115.99 (討論) (5,255位元組) (黃世澤隱惡揚善對條目進行破壞,見Wikipedia:当前的破坏) (增加不可靠來源)
  • (當前 | 先前) 2010年11月9日 (二) 02:06 Martinoei (討論 | 貢獻) (6,293位元組) (取消由183.178.115.99 (對話)所作出的修訂 14874047)
  • (當前 | 先前) 2010年11月9日 (二) 02:05 183.178.115.99 (討論) (5,255位元組) (黃世澤隱惡揚善對條目進行破壞,見Wikipedia:当前的破坏) (增加不可靠來源)
  • (當前 | 先前) 2010年11月9日 (二) 02:02 Martinoei (討論 | 貢獻) (6,293位元組) (取消由183.178.115.99 (對話)所作出的修訂 14874019)
  • (當前 | 先前) 2010年11月9日 (二) 02:01 183.178.115.99 (討論) (5,255位元組) (黃世澤隱惡揚善對條目進行破壞,見Wikipedia:当前的破坏) (增加不可靠來源)
  • (當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19:25 Martinoei (討論 | 貢獻) (6,293位元組) (取消由183.178.115.99 (對話)所作出的修訂 14872599)
  • (當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19:25 183.178.115.99 (討論) (5,255位元組) (黃世澤隱惡揚善對條目進行破壞,見Wikipedia:当前的破坏) (增加不可靠來源)
  • (當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18:38 Martinoei (討論 | 貢獻) (6,293位元組) (取消由183.178.115.99 (對話)所作出的修訂 14872423)
  • (當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18:36 183.178.115.99 (討論) (5,255位元組) (黃世澤隱惡揚善對條目進行破壞,見Wikipedia:当前的破坏) (增加不可靠來源)
  • (當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18:35 Martinoei (討論 | 貢獻) (6,293位元組) (取消由183.178.115.99 (對話)所作出的修訂 14872400)
  • (當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18:31 183.178.115.99 (討論) (5,255位元組) (取消由Martinoei (对话)所作出的修订 14872341) (增加不可靠來源)
  • (當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18:11 Martinoei (討論 | 貢獻) (6,293位元組) (取消由183.178.115.99 (對話)所作出的修訂 14872329)
  • (當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18:09 183.178.115.99 (討論) (5,255位元組) (增加不可靠來源)
  • (當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17:42 Martinoei (討論 | 貢獻) (6,293位元組) (取消由183.178.115.99 (對話)所作出的修訂 14871945)
  • (當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16:54 183.178.115.99 (討論) (5,255位元組) (黃世澤隱惡揚善對條目進行破壞,見Wikipedia:当前的破坏) (增加不可靠來源)
  • (當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13:45 Martinoei (討論 | 貢獻) (6,293位元組) (取消由123.136.11.7 (對話)所作出的修訂 14870100)
  • (當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13:15 123.136.11.7 (討論) (5,255位元組) (取消由Martinoei (对话)所作出的修订 14869133) (增加不可靠來源)
  • (當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11:39 Martinoei (討論 | 貢獻) (6,293位元組)
  • (當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11:02 183.178.115.99 (討論) (5,255位元組)
  • (當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11:00 183.178.115.99 (討論) (6,070位元組) (移除過多的個人宣傳履歷)
  • (當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10:54 183.178.115.99 (討論) (8,821位元組) (黃世澤隱惡揚善對條目進行破壞,見Wikipedia:当前的破坏)
  • (當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10:47 183.178.115.99 (討論) (8,804位元組) (取消由Martinoei (对话)所作出的修订 14868706) (增加不可靠來源)
  • (當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10:41 Martinoei (討論 | 貢獻) (6,293位元組)
  • (當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10:39 Martinoei (討論 | 貢獻) (8,804位元組) (取消由183.178.115.99 (對話)所作出的修訂 14868280)
  • (當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09:41 183.178.115.99 (討論) (8,821位元組)
  • (當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09:15 183.178.115.99 (討論) (8,804位元組) (→簡歷) (增加不可靠來源)
  • (當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08:40 183.178.115.99 (討論) (6,808位元組) (→爭議)
  • (當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08:39 183.178.115.99 (討論) (6,811位元組) (→爭議)
  • (當前 | 先前) 2010年11月8日 (一) 08:39 183.178.115.99 (討論) (6,810位元組)
  • (當前 | 先前) 2010年11月4日 (四) 05:42 妙詩人 (討論 | 貢獻) 小 (6,293位元組)
  • (當前 | 先前) 2010年11月4日 (四) 05:39 妙詩人 (討論 | 貢獻) 小 (6,277位元組)
  • (當前 | 先前) 2010年11月4日 (四) 05:30 妙詩人 (討論 | 貢獻) 小 (6,269位元組) (取消183.178.115.99 (对话)的编辑;更改回Zhxy 519的最后一个版本)
  • (當前 | 先前) 2010年9月25日 (六) 15:42 183.178.115.99 (討論) (6,418位元組) (→部份著作)
Crazy Daisuke與我結怨的原因

為何183.178.115.99即Crazy Daisuke對我的條目有興趣,因為我出手阻止他對林輝條目的破壞

  • 2010年11月5日 (五) 20:15 (差異 | 歷史) Talk:林輝 ‎ (→請樓上的黃世澤先生公道)
  • 2010年11月5日 (五) 18:41 (差異 | 歷史) Talk:林輝 ‎ (→請樓上的黃世澤先生公道)
  • 2010年11月5日 (五) 16:47 (差異 | 歷史) Talk:林輝 ‎ (→請樓上的黃世澤先生公道)
  • 2010年11月5日 (五) 07:52 (差異 | 歷史) Talk:林輝 ‎ (→請樓上的黃世澤先生公道)
  • 2010年11月5日 (五) 07:06 (差異 | 歷史) Talk:林輝 ‎ (→請樓上的黃世澤先生公道)
  • 2010年11月5日 (五) 06:42 (差異 | 歷史) 香港獨立媒體 ‎ (取消由Martinoei (对话)所作出的修订 14825132)
  • 2010年11月5日 (五) 06:39 (差異 | 歷史) Talk:林輝 ‎ (→請樓上的黃世澤先生公道)
  • 2010年11月5日 (五) 06:31 (差異 | 歷史) 林輝 ‎ (實際並無上編輯者所謂的攻擊內容,請黃世澤先生不要因人廢言,濫用方針)
  • 2010年11月5日 (五) 06:28 (差異 | 歷史) Talk:林輝 ‎ (→請樓上的黃世澤先生公道)
  • 2010年11月5日 (五) 06:20 (差異 | 歷史) Talk:林輝 ‎ (→請樓上公道)
  • 2010年11月5日 (五) 06:17 (差異 | 歷史) Talk:林輝 ‎ (→請樓上公道)
  • 2010年11月5日 (五) 06:10 (差異 | 歷史) Talk:林輝 ‎ (→根據生者傳記原則作出回復)
  • 2010年11月2日 (二) 02:32 (差異 | 歷史) 林輝 ‎ (→文章中立性成疑)
  • 2010年11月2日 (二) 02:24 (差異 | 歷史) 林輝 ‎ (→文章中立性成疑)
  • 2010年11月2日 (二) 02:20 (差異 | 歷史) 林輝 ‎ (→因人廢言)
  • 2010年11月1日 (一) 07:47 (差異 | 歷史) 城市論壇 ‎
  • 2010年11月1日 (一) 07:04 (差異 | 歷史) 林輝 ‎ (→因人廢言)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Special:用户贡献&offset=20101106201834&target=183.178.115.99

而這人,早就想對林輝作輿論審判。Crazy Daisuke新浪博客

  • 所以我亦指Crazy Daisuke的指控全屬誹謗和人身攻擊,他編輯那些所謂來源,來自商業電台?還是只是他的留言,請各位想清楚。在考慮是否封禁Crazy Daisuke時,敬請大家考慮三個問題:
    • 雖然維基百科是假定善意,但一位曾經使用IP作出破壞,針對一位曾經出手阻止他破壞的維基人,有關假定是否仍然適用。
    • 他的騷擾性作為,包括阻礙本人與其他維基人溝通,以至灌入大量抹黑材料,以及濫用舉報程序,會否導致日後其他維基人不敢作出辣手行為,阻止破壞。
    • 他不斷灌入他自已撰寫的來源,當中有否其他意圖。其中,不斷灌入他自己撰寫所謂「可靠來源」(即網站本身屬可靠來源,但他引用的內容卻是自己寫,而沒有第三者把關審核,他本人亦沒有專業經驗或資料,支持他寫的來源。),是否應該被視為為加入不可靠來源引發編輯戰的破壞行為。

由於我己把個案交予OTRS處理,我不擬再作答辯,及就我的投訴作出申述。

Martinoei (留言) 2011年1月22日 (六) 22:09 (UTC)

請各位冷靜

我是一個對中文維基是新手的管理員,也對兩位恩怨不熟悉,但我有幾點暫定意見:

  • 看起來,在中文維基,似乎還沒有利益衝突方針,但我想請兩位參考en:WP:COI
  • 兩位已經知道在此項目會發生衝突的情況下,是否應該考慮自制,不去編輯它?
  • 維基不是戰場,沒有必要戰到你死我活。

請兩位定奪。 --Nlu (留言) 2011年1月23日 (日) 23:44 (UTC)

也請過目en:WP:ENC。畢竟這是百科全書,不是論壇。 --Nlu (留言) 2011年1月25日 (二) 03:11 (UTC)

查尔斯王子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 上海市
  • 编辑战,编辑摘要中贬低、谩骂、人身攻击
  • 关于他与Legolas1024争论的租界内容,我个人暂时无明确偏向,但“查尔斯王子”一直在以“原有表述无问题”为理由删除他人所加入的可靠来源,尤其是采用“请你不要再隐瞒篡改历史了。浦东乡下出来的自卑情结我可以理解,但是做人不能贱”此类极度侮辱性词语,这是不可容忍的。
  • 已于1月29日8时、10时被Mys 721tx和Nlu分别在其讨论页警告,至今(19时)仍在持续。
  • 发现人:∰ 黑目观世界 2011年1月29日 (六) 11:41 (UTC)
  • 处理:

75.65.40.180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

118.21.205.235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

Ref: 維基百科:互助客棧/其他#又有人宣布退出維基百科
當中,對用戶Shizhao(百無一用是書生)之譴責留言(內容:[8]),言語有失文明,自覺人身攻擊,違反禮儀方針。本人知曉並理解,該等行為應受到懲罰。對此,對受影響之其他用戶表示歉意及遺憾,並願意被懲罰。希望用戶Shizhao查看有關留言(包括罵人詞句),以及留言提及的事件。此外本人表示對「半保護個人對話頁」之舉搖頭及微笑。

Evawen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Gzhao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Caohtr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如果反破坏被阁下您称作扰乱的话,恐怕当下没有任何其他人对中文wiki的‘扰乱’比您还大了。扰乱一词使用不够中立。

仅仅举例:[9],为什么这次不被你们定型为扰乱,编辑站? Evawen (留言) 2011年1月20日 (四) 16:14 (UTC)

image_map = Three Kingdoms of Korea Map-zh-classical.png 这个才是你们的原创地图,至于宋朝等条目,已经有其他用户在您的讨论页面留言。 Gzhao (留言) 2011年1月21日 (五) 14:38 (UTC)

谢谢阁下提醒,已经在图片讨论也添加文字说明,还望各位朋友不吝赐教。 File:Map of Baekje(百济).jpg 对于宋朝相关条目,caohtr这位新用户在evawen等人的讨论页面中发现了该条目正在评选优秀条目,且行政区划配图也是出于evawen等诸位朋友的工作。故而别有用心而又很有经验的破坏,请查看一下编辑历史。 Gzhao (留言) 2011年1月21日 (五) 16:15 (UTC)

  • (:)回應,刚刚翻了一堆资料,我现在对File:Map of Baekje(百济).jpg这幅图正式提出质疑,高句丽怎么没了?阁下说这幅图是342到392年的朝鲜地区,但阁下提供的内容中也说了355年前燕高句丽和解了,我查到的资料(全春元. 早期东北亚文化圈中的朝鲜. 延边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5(04))中说370年入主中原替代前燕前秦高句丽最初就建立了良好的关系,说明中原在此期间基本没有进攻过高句丽,那么凭什么说342到392年时期,高句丽在地图上就没了呢?
  • 文献(张日善. 百济与中国的关系. 延边大学,2001)和文献(刘子敏,高句丽疆域沿革考辨. 社会科学战线,2001(04))中只提过百济攻打下朝鲜半岛西南部的带方、西北部平壤,打完平壤后,两方就是反复的拉锯战,392年时,高句丽好太王一举就攻下了百济在汉水以北的大部分土地。有什么证据证明百济曾经完全占领了朝鲜半岛的东北部全部区域呢?可以表示高句丽百济在此期间领土不定,边境地区反复拉锯,但不能直接把全部区域都划给百济了啊!
  • 阁下看自己提供的内容,“近肖古王时期,百济到达其鼎盛时期,其疆土涵括了现在西朝鲜(除了平安北道平安南道)的绝大部分。”且不论这句话有无可靠来源,这里的“西朝鲜”在史学上一般就没这种说法吧?
  • 我查到文献(熊义民,公元四至七世纪东北亚政治关系史研究. 暨南大学,2002)中,给出的“百济近肖古王时代的疆域”图中,高句丽百济几乎是东西对峙的。
  • 简而言之,我看的文献中,从无说过百济曾占领过朝鲜半岛的东北部,也从无说过高句丽在此期间就忽然没了……如此重要的内容,不可能没有已有的地图,查到已有的地图,按照其中样式进行编制地图即可,怎么能像现在这样子没个依据就把高句丽全部给“灭”了呢?敬请深入考量。--∰ 黑目观世界 2011年1月21日 (五) 17:48 (UTC)

thank you for your information. we will fixed it ASAP. Gzhao (留言) 2011年1月21日 (五) 20:36 (UTC)

请阁下提供意见:[10]Evawen (留言) 2011年1月24日 (一) 02:05 (UTC)

Superenger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Djfx007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Sp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Youandme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Qendid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Jifdgnhxv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Emccliulin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Dannnnn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122.117.116.178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118.21.205.235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

首先,本人認可在User_talk:Shizhao進行了一宗帶有罵人字詞的留言,並認為應當被懲罰,以及對受影響的其他用戶(除User:Shizhao, User:Nlu外)表示歉意和謝罪。
其次,本人拒絕認可曾在User_talk:Nlu討論頁之如下亦是歷史上全部的留言內容有任何人身攻擊甚至威脅成分存在,詳情如下:
警告

我認可如下三點:一、本人在Shizhao留言頁之留言可能是違反禮儀的。二、該等留言已經是被警告過的。三、本人因此可能被封禁甚至遭到法律起訴。四、這留言不是較好的解決問題方法。
但是:四、你沒有權利刪改別人對話頁上的訊息。五、我認為極其有必要將該等訊息傳達於適當人士。
因此,本人在此對閣下之回退進行抗議,並將其撤銷,及警告閣下不准重複進行該行為。當事人本人當可依自身需要刪除該留言,但不是由閣下代行。你亦當可對本人就對第三者的留言內容,提出法律、公約、方針政策及人間道德等允許範圍內任何形式及最大程度的控訴。 118.21.205.235 (留言) 2011年1月29日 (六) 12:33 (UTC)

所謂「威脅」(threaten),乃是「以強大的力量恐嚇逼迫別人」,「恐嚇,揚言要」之義。上述留言,顯然不合乎「威脅」一詞的關鍵含義。
再次,本人拒絕認可曾進行「一連串」人身攻擊。所謂「一連串」(a succession),應解為連續的,一系列的,一個個後繼著的,在時間和回數上皆屬複數之類似的事物。本人自2005年以來,在維基媒體全部項目中發表的可能合乎其指控內容「人身攻擊」之全部情況如下:
時間:2011年1月29日;場所:User_talk:Shizhao;標題:Shizhao,謝罪;內容:與維基百科:互助客棧/其他#又有人宣布退出維基百科一事有關之含有罵人詞句的指責;歷史紀錄:[11]
以上,為一回,一時刻,不合乎一連串(a succession)之關鍵含意。
綜上,用戶Niu出於受到警告並(設想為)感到不愉快,希望排除對方的動機,有預謀的撰寫帶有大半誣陷性內容的控詞,將其發表並成功公開於Wikipedia:當前的破壞,構成在公眾輿論對他人的誹謗。

依此,對User:Nlu提出誹謗誣陷控訴如下:

Nlu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注:118.XXX.XXX.XXX(指一個IP位址),其線路契約與當方並無直接關係。61.XXX.XXX.XXX(指一個當方管理之IP位址)是針對維基百科作業的共通IP(規避共用帳戶規則而充當角色帳戶),XXX部分及管理情況等非公開。至於User:0800因其管理人懷疑可能違反共用帳戶規則,而自行停用,僅由一人管理。本人代表61.XXX.XXX.XXX管理人,聲明不承認上述一切IP或帳戶之關係。61.206.126.130 (留言) 2011年1月30日 (日) 14:59 (UTC)
(!)意見: whois查询表明61.206.126.130此ip的所有者(可能为isp)在此ip附近仅拥有61.206.126.0/24和61.206.127.0/24 Liangent (留言) 2011年2月2日 (三) 09:53 (UTC)

Mongse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近日Open Proxy机器人破坏

Amphylite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警告在上述頁面。--Zhxy 519 (留言) 2011年2月8日 (二) 14:49 (UTC)
以頁面上出現的語句作為標準的話,雙方都有攻擊的現象,要提出請以相同的標準將雙方都提出來,而不是選擇性的,這樣對於其他用戶具有不好的示範效果。-cobrachen (留言) 2011年2月8日 (二) 14:54 (UTC)
同時對User:MtBell有警告,MtBell沒有再犯,但是Amphylite屢犯。--Zhxy 519 (留言) 2011年2月8日 (二) 15:16 (UTC)
你在WP:VPD當中第一次警告針對Amphylite,你對User:MtBell的警告在何處?只有當你對兩人提出同等警告之後,有一方持續不當的行為,那麼,這樣的描述才能成立。-cobrachen (留言) 2011年2月8日 (二) 18:13 (UTC)
一者先行攻擊者確為Amphylite無誤,而MtBell也並非馬上還擊而有忍耐過程。二者對Mtbell的警告在talk:中国人民志愿军战俘遣返。--Zhxy 519 (留言) 2011年2月9日 (三) 02:42 (UTC)
就你第一次提出的說法,以時間先後為準,那麼,talk:中国人民志愿军战俘遣返的警告時間最晚,兩方都沒有繼續類似的發言,不符合你的描述。而這個對雙方的警告出現時間也是最晚,在WP:VPD當中的警告卻是有選擇性的,也不符合你對雙方有對等的警告等級。
如果單單是如此簡單的疑問,你都需要來回數次也無法圓融的交代,試問這樣的處理方式在其他的用戶眼中,是不是真的站得住腳?會不會反而引出更多的爭議?中文維基社群的爭議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人提出處理不公的說法,像這樣很容易被質疑的交代和處理方式,需要更謹慎,才能避免爭議,造成社群的傷害。每一次爭議的爆發,潛在性的傷害都是很大的。
除非你能提出更有利的說法,此案提出很容易可以說你有偏袒之處,不能不慎。-cobrachen (留言) 2011年2月9日 (三) 04:04 (UTC)
孰先挑起事端,總要比應答者多負責任,所以我必然先警告Amphylite。我不期求所謂圓融交代:Amphylite先攻擊就是先攻擊,不需各打五十大板。你我在這裡討論,改變不了他或她編輯討論行為不正當的事實。何況從時間上看,talk:中国人民志愿军战俘遣返的警告之後Amphylite仍在繼續攻擊。我不怕來回數次,因為就是政壇議案法令,即便通過仍常會遇到反對。--Zhxy 519 (留言) 2011年2月9日 (三) 07:36 (UTC)
要做,就要至少顯示出來是平等的,不是選擇性的,就是這麼簡單。起頭的人要負責任,跟隨下去的要負責任,選擇性警告的,自然也要負責任。爭議往往就是由此而起。-cobrachen (留言) 2011年2月9日 (三) 13:00 (UTC)
我會負責,也不打算再推行各打五十大板似的平等;就算有爭議,也必須先攻擊者先認攻擊他人的錯改正之後再談。我也建議如果再討論,不要再在這裡佔位置了。--Zhxy 519 (留言) 2011年2月9日 (三) 13:28 (UTC)

四季風雅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已经由菲菇封禁一周,其所有编辑全部回退--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2月11日 (五) 12:16 (UTC)

代理IP機器人

119.246.190.154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

192.192.47.241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

Popoweelg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非常感謝。--Winertai (留言) 2011年2月11日 (五) 18:57 (UTC)

代理IP機器人

--祥龍 (留言) 2011年2月12日 (六) 02:51 (UTC)

Mark85296341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我為此感到抱歉,辛苦SymplectopediaAT的提醒。—Mark85296341留言 2011年2月12日 (六) 16:42 (UTC)

114.35.207.116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

四季風雅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195.110.5.30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

代理IP機器人

Crazy_daisuke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 閃電傳真機
  • 擅自取下模板,屢勸不改。若不對其採取行動,可考慮先保護,再請人勸告Crazy Daisuke。
  • 另在多個User Talk及討論頁人身攻擊HW、妙詩人及本人
  • 發現人:Martinoei (留言) 2011年2月14日 (一) 09:21 (UTC)
  • 處理:
  • 黃君,吾有故欲語於爾。以前,有人名甲,此人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而後宣於世曰見傷於虎,力斥該虎於路中,為途人所厭,人皆以之莫名其妙。又,有人曰乙,日日往還於丙丁兩村。是日亦然,乙見坑路前,不迴,卒入陷而不能自拔,路人咸曰匪夷所思。言盡於此,君甚聰慧,當然也。—J.Wong 2011年2月14日 (一) 15:58 (UTC)
看了很久,只有一點感想:待人以寬,將心比心。-cobrachen (留言) 2011年2月14日 (一) 16:20 (UTC)
鑒於己有管理員進行保護,因此,本人撤回請求第三者處理訴求。Martinoei (留言) 2011年2月14日 (一) 17:59 (UTC)
將條目屢次作出破壞及回退的,明顯是這位User:Martinoei即黃世澤先生,此人一直沒有善用討論頁陳明其理據,相反此人對用戶的意見卻是視而不見充耳不聞,如今更再三誣告本人破壞和人身攻擊,黃之行為並不光明,建議管理員封禁此人。

Martinoei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 閃電傳真機
  • 堅持使用錯誤模板,不在事前討論即無理回退、刪除章節,發動編輯戰且屢勸不改,此人一直沒有善用討論頁陳明其理據,相反此人對用戶的意見卻是視而不見充耳不聞,如今更再三誣告本人破壞和人身攻擊,將條目屢次作出破壞及回退的,明顯是這位User:Martinoei即黃世澤先生,大家可以參考Talk:閃電傳真機,將種種責任都諉於他人,可見黃之行為並不光明正大,建議管理員封禁此人。
  • 發現人:crazy>d (留言) 2011年2月14日 (一) 19:41 (UTC)
  • 處理:
如早前於閣下對話頁所述,本人早已擺出與大眾溝通尋求共識的善意,並善用Talk:閃電傳真機展開討論,然而黃世澤君並不能對他所謂的「定義」作出詮釋,本人認為無論是誰掛上各式模板,也得附上理由理據,這是責任問題,可是黃世澤此人將之視而不見,黃世澤君既不能對「雜碎資料的定義」作出任何解說,反而要求別人舉出「充分理由」,本人不認為維基是黃君的樂園。在都市的童話一條目,本人也曾經被此人作過相類似的留難,甚至要求本人「去信TVB拿新聞稿」證明我舉出的章節的可信性,這種橫蠻無和是次風波以及「除非有人有充份理由」這種無凌兩可的要求,也相當雷同相似。
再者,黃某人既未能為己開脫,卻誣蔑本人對其作出「攻擊」,這種惡人先告狀兼而誣告別人的行為,J.Wong君早前亦體會得到,相信閣下對於此種行為也會感覺厭惡;誠然,若有人要在維基對個別維基人刻意針對,作出種種纏擾性的「濫投訴」行為,對本人是傷害有限的,但投訴機制被如此濫用只會損害維基上下,黃君為了打壓異己不惜將條目玉石俱焚,這種損人不利己的行為只會所有維基讀者都不公平,對於黃世澤這種狂妄而自私的言行,我們著實也不能辜息不能讓其繼續有恃無恐。crazy>d (留言) 2011年2月15日 (二) 06:05 (UTC)
已增縮排

『Z-Star』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提醒用戶名標錯了,這是他的暱稱。—ATRTC 2011年2月14日 (一) 14:52 (UTC)
  1. (:)回應謝謝,已更正。TK (留言) 2011年2月15日 (二) 14:04 (UTC)2011年2月15日 (一) 14:03 (UTC)

中指蕭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111.252.162.121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

FrankXin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眼泪续演结局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飞向心的世界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不停的回忆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一个人的精彩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誓言易是失言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Iebook2011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Iebook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Kiki1196‎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封禁理據是該用戶人身攻擊他人,而非除去討論頁上的警告。—ATRTC 2011年2月19日 (六) 10:33 (UTC)

Dayten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Myheimu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 从2011年2月21日 (一) 03:58到2011年2月22日 (二) 03:44的不到24个小时内,User:DaytenUser:Myheimu邪教条目都回退了四次,违反回退不过三原则。
  • User:Dayten的回退:[29][30][31][32][33]
  • User:Myheimu的回退:[34][35][36][37]
  • 发现人:--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2月22日 (二) 04:06 (UTC)
  • 处理:各自封禁一天。—ATRTC 2011年2月22日 (二) 11:48 (UTC)
    • (:)回應,我承认多次回退。顺便请给评个理吧。我认为只能说明该宗教在其有足够活动地区的合法性才有效力,也就是台湾、香港、美国等,讨论在其他不活动地区的情况没有任何意义,而Dayten认为必须说成“在其他所有地区均合法”。而讨论两对立方,宜将双方观点并列,而非只列一方观点,再加一句“另外一方认为纯属污蔑”就完了。
    • 在双方讨论页User talk:MyheimuUser talk:Dayten里我多次说明了观点,可得到的只有“请停止一切破坏”之类的回应,我就没办法了。看社群的共识如何?--∰ 黑目观世界 2011年2月22日 (二) 04:17 (UTC)
    • (:)回應
      • 在被要求“提供来源”列出法轮功没有被其他国家列为邪教,本人答复“没有任何反向来源存在。”
      • 在回应“上乘修炼大法是自我辩护的重要理由和重点宣扬”时,本人答复“上乘修炼大法与没有被其他国家认为是邪教有什么关系了?”。
      • 在回应“根据目前主条目内容,在日本不被认可,在新加坡被驱逐,在新西兰也很少”时,本人答复“如果被这两个国家列为邪教,请引用来源”。
      • 本人的要求“希望你还是找出例证说明除中国以外还有一个国家也将法轮功列为邪教”,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 在随后的Talk:邪教页,本人提出“法輪功信徒现在遍布世界各地,但从已知的情况来看,除中国以外法輪功并没有被任何其他国家列为邪教。法輪功是一个邪教定义受到政治因素影响的例证。为了说明这个例证,‘在其他所有地區和國家並沒有被認為是邪教’一句话很重要并且构成了这个例证的必要条件,因此不能删除。另外,至于法輪功自己对这个问题是任何看待相当说来并不重要。将与本条目没有关系的法輪功的说法或教义放在这个条目里,不仅没有意义,并形成了对这个例证陈述的破坏。”没有得到任何回应。
      • User:Myheimu删除“除中国以外法輪功并没有被任何其他国家列为邪教”的目的是为了根本否认法輪功作为一个邪教定义受到政治因素影响的例证。这一点在User talk:Dayten里,User:Myheimu明确表露:“法輪功不算做政治因素對邪教定義的影響」;并且在批评本人没有有效来源的同时,自己的编辑没有任何来源。User:Myheimu因此被认为是蓄意破坏。为此本人两次给出vandalism警告。但毫无效果。
      • User:Myheimu涉嫌7次泛用回退員的回退權。本人已经就此申请解除其权限。
      • 本人请求管理员干预此事,确保不再被破坏。本人需要强调,本人只是在维护前人的编辑。将法輪功作为一个邪教定义受到政治因素影响的例证,并不是开始于本人。Dayten (留言) 2011年2月22日 (二) 05:46 (UTC)
  • (:)回應,“维护前人编辑”都能成理由了,服了……是前人的编辑都必须“维护”并回退么?那维基百科还能发展?
  • 你所说的“法輪功信徒现在遍布世界各地”这条理由,恐怕目前的法轮功页面都无法支持这一点,里面只提及了台湾、香港、新加坡、日本、韩国、新西兰、美国,其中新加坡、韩国都只算少量事件,日本更是没有说明有活动,新西兰一节上来就说“比较少参与社会活动”,真不明白是怎么“遍布世界各地”的……
  • 我的确是觉得法轮功的邪教称号的“政治影响”性有限,什么叫政治影响?邪教#基督教的例子说的很清楚,原本不是邪教,换了政权,被称为邪教,又换了政权,又被尊为国教,这种因政治变化或政治冲突而造成“邪教”认定是“政治影响”。
  • 耶和华见证人可以作为另外一个例子,在纳粹德国奥地利比利时法国荷兰苏联等曾遭迫害,在如今的韩国俄罗斯厄立特里亚等被限制,在法国日本等国仍在争议,在美国加拿大秘鲁尼日利亚等国被尊重自由权,这与各国政治、意识形态的巨大冲突等关系密切。这也同时是“遍布全球各地”的例子,对比起来,上面寥寥影响几个地区的也敢称遍布全球?
  • 如果阁下真的那么喜欢“除……之外所有地区均为被列为邪教”这一语句,我倒是能贡献很多:
    • 山达基在除希腊、法国之外所有地区均未被列为邪教
    • 摄理教在除韩国之外所有地区均未被列为邪教
    • 黑魔教在除英国之外所有地区均未被列为邪教
    • 大卫教派在除美国、加拿大之外所有地区均未被列为邪教
    • 太阳神殿教在除法国之外所有地区均未被列为邪教
    • 奥姆真理教在除加拿大之外所有地区均未被列为邪教
    • 宋七力飞碟会等等在除台湾之外所有地区均未被列为邪教
    • 人民圣殿教天堂之门等等在除美国之外所有地区均未被列为邪教
    • …………
  • 列出几百条没问题的,如果阁下如此坚持,不如把这些都加上,怎样?--∰ 黑目观世界 2011年2月22日 (二) 05:58 (UTC)

噴出牛奶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139.175.55.214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112.105.176.29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

69.64.91.184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

20041228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219.70.171.118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

Difi416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郭瑋涵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 曾雅鈴羅志祥黄晓明...
  • 之前這用戶還沒申請帳號進行破壞前,就已經是一個匿名用戶的慣犯了(皆為浮動IP),專門對付藝人條目,也警告過幾次,但基本上是相應不理。破壞手法是修改年月、歲數、暱稱、身高、體重、三圍等,偶爾會很認真的編些正確資料、維基化(似以正規編輯,掩人耳目)。最近還竄改他人的用戶頁,如User:封度慧User:林芛希。該用戶的貢獻僅作參考,幾個條目在編輯後,會登出帳號,再以匿名用戶進行編輯(有時是先匿名後帳號),故受影響的修訂頁必須前後仔細檢查一遍。由我創立的曾雅鈴(已申請保護過兩次)條目已建立好,但該用戶執意以舒舒為條目,故以匿名用戶另創一個新的條目。要以藝名或本名來創建條目,這可商量,但資料中有虛構、張冠李戴的成份,就令人哭笑不得了。關於以上該用戶所進行的任何破壞,我短時間內不打算再進行回復或更正,也不打算再對他警告。就我一個人在容忍、警告他有什麼意義?至今被竄改過的眾多條目,也尚未被發現並更正,我也沒心力一個一個回復。是不是需要再對該用戶進行糾正、勸告,請管理員自行判斷,就算帳號被封鎖,對他影響也不大。所以我想說的是,請對這些藝人條目有在關心的人,隨時留意該用戶的修訂,當下若發現有誤即可撤銷他的修訂。若有心力,可再回溯早期的修訂,幫忙修正回來。這應該是一個長期的抗戰,希望更多人認識這種處理棘手、不易發現的破壞手法,盡力去挽救一些條目。至於該用戶名User:郭瑋涵,底下一些個人資料,我想應該是虛構或借用他人的,不用太認真去看待。
  • 發現人:Mihara57 (留言) 2011年2月26日 (六) 22:33 (UTC)

125.229.88.102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125.229.88.86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125.229.88.241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125.229.88.106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125.229.88.4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125.229.88.246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

125.226.138.124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

天地人2011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部分修订版本已经隐藏--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2日 (三) 06:41 (UTC)

K65441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茉莉菊花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139.175.55.214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

K65441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59.149.110.12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

Luke7956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同舟指稱我在蕭師言‎多番加入缺乏可靠來源的極不客觀、抹黑的評論字眼,請同舟 (留言)說明清楚我那些編輯是與事實相反的極不客觀、抹黑,請不要含沙射影,請將同舟認為有失公允的段落提出討論,否則我覺得[[User:Sameboat|同舟]對我的形容是有欠公道是一種對我的抹黑Luke7956 (留言) 2011年3月8日 (二) 09:22 (UTC)

我可以妥協條目中所佔比例,縮寫篇幅與修改標題,但無法苟同部分人士凡是我的編輯一律回退,內容連看都不看,也不願意的編輯的作法,尤其是我都採用知名媒體的可供查證來源引用台灣資深政治評論家的觀點來做為政治人物的評論,對於同舟指稱蕭師言‎多番加入缺乏可靠來源的極不客觀、抹黑的評論字眼,我非常地不認同,我在蕭師言條目的編輯都是有可供查證且有社會共識的觀點,特別是同舟用抹黑的字眼令我感到是非常的失禮,評論本來就是主觀,中立性也都是自由心證,蕭師言條目本身是具有特殊性,它的不尋常關係是社會共識與多可查證資料,這很明顯的是部分人士自己本身立場上的觀點,儘管我對很多人的編輯很不滿意,我還是盡量避免編輯大戰,我從來沒有刪除任何人的編輯也沒有回退別人編輯,這是我對其他編輯者基本上的尊重,我的編輯都是引用原文章所以也沒有扭曲原評論者的原意,我引用的也都是公開的新聞稿不是私下耳聞,對於對我的編輯有不滿意者,也請你們自由心證自己的中立性 。 Luke7956 (留言) 2011年3月8日 (二) 08:24 (UTC)


以下引用Reke的看法


我看了一下修正部分,若僅放在外部參考連結應該沒什麼關係,但這不是可查證來源,可以多注意是否有據此寫入內文的部分協助移除即可。--Reke (留言) 2011年3月8日 (二) 05:22 (UTC) 該方針中也只有說明「通常要避免」,但若涉及網路事件卻完全不能引用討論區原始文章的備份資料也不太對勁。就像自傳本身都會有自我美化的疑慮,不過仍可以有限度地引用如以「其他自傳中自行宣稱」的方式維持中立性一樣。這個事件與網路論壇之間的互動性相當高,備份連結也相對地比論壇本身連結穩定,在有限制的使用下並不會有宣傳個人立場的問題。--Reke (留言) 2011年3月8日 (二) 07:50 (UTC) 您好,我觀注到本次事件,蕭氏評論加入並不違反中立原則,因為維基的中立性並非需要評論本身的中立,而是編輯時能依照實際情況兼容各家主觀立場。若以一家之言佔去過大篇幅則無法反應意見的實際情況,固有中立的問題,若僅佔小篇幅則不至於。目前Luke7956對馬英九的編輯問題不大(還是有問題但可以容許),而陳水扁的修改就有違中立,中共的意見固然份量不可謂不輕,但若要寫到那麼大的篇幅應加上其他官方媒體(如央視)的看法,不宜只取蕭氏一家之言。請掌握此一原則做後續處理,如還有溝通的困難可試圖尋求社群幫助。--Reke (留言) 2011年3月8日 (二) 05:25 (UTC

回應:我覺得Reke的用詞語氣和合理性比較令人信服,與同舟大不相同,我虛心接收Reke的建議,並會以此為方針編輯修改,謝謝Reke (留言)君的指教。

Luke7956 (留言) 2011年3月8日 (二) 08:35 (UTC)

User:Sameboat在自我介紹面,有標題為"宣揚友愛,拒絕筆戰!",這也會是我努力做到與其他維基人互動的目標與方針,言行一致才是真正的實踐。Luke7956 (留言) 2011年3月8日 (二) 08:52 (UTC)

我不認為有和你筆戰過,因為也懶得去戰。蕭師言不中立部分見Luke7956對條目的貢獻部分:

  • [49],現在相關爭議一節的來源是BBS/BLOG,不可靠,理應全部移除。

對於相關爭議一節的來源是BBS/BLOG,不可靠,理應全部移除。我複製Reke的看法給各位參考

我並沒有說那樣的外部連結是個「可靠來源」,相反地,抬頭一看,我還明確寫著「這不是可靠來源」甚至也支持條目內文有只引用此來源的部分應刪除。不過因為「外部連結」本身不是條目的主要組成,其地位比注釋模板都還更低,只是一種參考,所以並不需要過度嚴格地磨去。另外維基百科本身不排斥一手來源,只是不能只由一手來源來支撐一個條目。若不能提供一手來源資料,史記條目的外部連結就不能提供《史記》全文版了。當然《史記》因為經典(其立場可並不中立),故您可能覺得這樣的外連無所謂。而如今BBS/論壇的快照或備份其實亦可以在很謹慎且已有二手文獻的情況下提供讀者參考。

當然,我沒有贊成所有的網路反應皆可以因為媒體報導而列入參考,主要還是視條目的內容而定。現在聚焦的事件「網路反應」參與的成份非常的大,附上原始資料可以使得網路參與的過程更加清晰地呈現在眼前,對於研讀條目者是有利的。適度的導引比起墨守成規重要,更何況您引用是個在中文版未成為共識的指引,而該指引在用語上又有所保留,沒有指定該類連結為「絕對」不許的外連,僅是一項「通常」的規條。您可以思考一下該指引何以在羅列出幾項「絕對不可」列出的連結時,不將BBS/論壇列入,而只將其放在「通常不可」。--Reke (留言) 2011年3月8日 (二) 10:00 (UTC)

我基本上是支持上述觀點,各知名媒體立場色彩鮮明中立性也不可靠,討論區作者多位,相對能平衡少數作者的中立性,網路事件的第一手資料取自網路應該相當合理,應視條目性質衡量變通 Luke7956 (留言) 2011年3月8日 (二) 10:29 (UTC)

1.203.15.6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

  1. 說明:請參閱IP用戶1.203.15.6之歷史編輯紀錄(目前只出現於2011年3月10日),有些條目破壞不小,僅有開頭的粗體字被去除。
  2. 資訊:該位IP用戶在某些條目,如[50][51][52]等……,有進行過大量刪除的動作,或者沒有說明,就移除掉一些模板。剩下的,就有賴管理員們判斷。
  3. 發現人:小南 2011年3月11日 (五) 00:38 (UTC)
  4. 處理: 用户未獲充分警告。如已發出充分警告,请再回报。—ATRTC 2011年3月11日 (五) 01:25 (UTC)

219.70.171.118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210.70.131.254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

中指蕭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林昇隆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173.208.132.67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

(!)意見若持續有此狀況可申請半保護。--安可(居住地:酒館-職業:詩與歌之演者) 2011年3月12日 (六) 07:19 (UTC)

203.218.160.193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203.218.162.254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

139.175.55.214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

Πrate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補充報告。百樂兔在Wikipedia:VPM持續人身攻擊行為,而他之前因此也已被封禁過,這樣我不認為還需警告。如果需要自然按照順序來。--Zhxy 519 (留言) 2011年3月24日 (四) 13:34 (UTC)
(+)支持,请管理员尽快封禁。--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3月24日 (四) 13:35 (UTC)

水浒英雄 (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116.49.124.200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112.118.31.2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116.49.167.161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

  • 香港
  • 多次被IP用戶回退有來源和調整版面外觀的編輯,該批IP用戶不斷回退其他會員的編輯,加入不常用甚至本地人也不會用的地名名稱,在頁面歷史中已有會員提及「不常用稱呼不宜在導言提及」,惟不獲這些人士理會。
  • 發現人:Ag+ 2011年3月20日 (日) 11:24 (UTC)
  • 處理:

完成, 香港半保护1个月--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3月21日 (一) 03:18 (UTC)

Douglas the Comeback Kid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Afmek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色女旺旺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回應由于距最後一次討論回複尚未達到1月,依據規定討論尚未正式結束,期間仍可能有異議,因此予以回退。--色皇 (留言) 2011年3月27日 (日) 09:32 (UTC)
(+)支持色皇的看法。--CHEM.is.TRY 2011年3月29日 (二) 08:09 (UTC)
User:色女旺旺的處理並無不妥之處。--章·安德魯 (留言) 2011年3月29日 (二) 08:54 (UTC)

115.132.52.83 (討論 | 貢獻 | whois | (記錄))

首先是自我介紹,本人是Августу,於20世紀80年代出生,第一家鄉是蘇聯首都莫斯科中央直轄市西北區休金諾鎮科涅夫元帥街

根據國家,民族和城市的原則,本人的直系親屬如下:

  • 父親:
    • 祖父,父親的父親:來自蘇聯莫斯科,俄羅斯人;
    • 祖母,父親的母親:來自蒙古烏蘭巴托,蒙古人;
  • 母親:
    • 外祖父,母親的父親:來自中華民國福建省福州市,漢人;
    • 外祖母,母親的母親:來自中華民國福建省福州市,漢人;

因此本人是擁有三种血統的混血兒。

本人現爲一名翻譯,掌握俄文,英文和中文這三种語言文字。

本人是最近加入中文維基百科的新手,在Wikipedia裏從事翻譯,將俄文條目翻譯成其他文字。不料卻遭遇到編輯戰!

編輯戰和一些俄文名詞的中文譯名有關,以下是詳細内容:

Sameboat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 新店救護車阻擋事件
  • 訊息、說明 本條目為PTT討論區引發社會關注,提供PTT討論區的原始討論快照作為第一手資料的外部連結,給予閱覽者額外的延伸資料,用戶Sameboat屢次刪除,已多次充分警告該用戶,並告知再犯即提破壞,該用戶仍持續破壞,故提報破壞。
  • 發現人:Yen von Young (留言) 2011年3月30日 (三) 09:21 (UTC)
  • 處理:
(:)回應:本事件屬編輯爭議,與破壞無關,已在Talk:新店救護車阻擋事件#移除“中指蕭緩起訴”討論區連接的理由提供我的編輯理由供討論。-- 同舟 (留言) 2011年3月30日 (三) 09:25 (UTC)
(:)回應:嘖嘖,我倒認為正在進行破壞的是Yen von Young,還來這惡人先告狀呢。-TW-mmm333k (留言) 2011年3月30日 (三) 09:55 (UTC)
(-)反对 - 我認為是User:Luke7956濫用維基百科進行網絡欺凌。--Mewaqua 2011年3月30日 (三) 11:27 (UTC)
(:)回應:用戶User:Luke7956長時間加入破壞版權資料,加入不中立與非可供查證等編輯,破壞維基百科,其居心不良,濫用維基百科進行網絡欺凌,應將此用戶之所有編輯全數刪除Yen von Young (留言) 2011年3月30日 (三) 12:37 (UTC)
(※)注意:自己骂自己?[76]--爱管闲事的Inspector六方会谈核试验2011年3月30日 (三) 13:52 (UTC)
(:)回應:我沒有錯,無須自我譴責,反正對那幫人已經厭惡至極,就當作陪他們聊聊天,讓他們自我感覺良好,高興一晚就好了,當作做善事Yen von Young (留言) 2011年3月30日 (三) 14:32 (UTC)

李剛007讨论·贡献·封禁(日志)

總結

所以,就此三個主要問題以及相關其他問題我多次主動向同舟先生提出妥協,希望可以解決爭端,但不料的是,對方因此得寸進尺,不斷揚言威脅本人,甚至有對本人進行人身攻擊的嫌疑。

本人雖爲新手,但這並不意味著新手是可以任人宰割的。本人已經做好心理準備應對這場突如其來的編輯衝突,這場編輯戰極有可能沒有結束的期限,如果同舟先生不願意停止霸淩新手的話,本人只好是連續十天,十個月,十年,甚至是更長時間在計算機前奉陪到底了。

同舟先生極有可能召喚一些不稱職的管理員以任何莫須有的罪名對本人的帳號和這個IP進行任何形式的封禁,包括永久封禁。這在中文維基百科應該已經不是第一次發生的事情了。

本人並不是第一位遭到霸淩的編輯者,但本人誠摯希望自己將會是最後一位遭到霸淩的編輯者。

本人是從事翻譯工作的,請相信本人的專業。若不幸遭到封禁,本人將深表遺憾。

本人已經多次遭到相關破壞者揚言封禁,遺憾的是,同舟先生不斷以封禁威脅本人。“罪名”是在維基百科上搞“破壞”。實質上是在同舟先生不斷以莫須有罪名對本人搞迫害。

關於IP問題,因爲此前這個IP是一個公用IP,因此可能因爲一些本人並不知道的原因,本人的帳號無法在該IP上登陸編輯,本人在登陸以後的編輯結果仍爲IP用戶編輯,這一點還請相關人士予以協助,謝謝!

編輯戰解釋過程陳述完畢。破壞者不是本人,而是同舟。

--АвгустуРусский-English-中文 2011年3月30日 (三) 20:00 (UTC-5)

发生条目编辑争议时应首先考虑沟通讨论解决,而不是在多个条目上进行无意义的编辑战。而且对于此等重定向条目,手工复制粘贴是极为不当的操作。鉴于两人在24小时内对单个条目的撤销性操作次数均已远超4次,且没有任何一方能充分满足回退明显破坏的例外,故已严重违反了WP:3RR方针。现予以双方3日之封禁,望封禁期内仔细阅读有关的条目编辑方针,学会如何通过讨论避免编辑战。--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3月31日 (四) 02:53 (UTC)

Россия 衝突

根據相關翻譯,Россия這個詞既可以譯成俄國,又可以譯成俄羅斯。俄國和俄羅斯的區別就像中國和中華一樣。 編輯涉及到了一些不同級別的行政區,這些行政區都是蘇聯在1918年至1988年這70年期間設立,而現在又是俄羅斯的行政區,所以去掉蘇聯和俄羅斯,用俄國是最合適的,即可反映歷史,又可反映現狀。

問題是同舟先生非要將俄國和蘇聯等同,他在和我的對話裏多次這樣提到。

而事實上,俄國是一個消歧義名詞,俄國這個詞可以代指這6國:莫斯科公國,俄羅斯帝國,蘇俄-蘇聯-獨立國協,以及俄羅斯聯邦。

比如説蒙古,同樣也是一個消歧義名詞,蒙古這個詞可以代指這3國:元帝國,蒙古國,蒙古人民共和國。

比如説中國,同樣也是一個消歧義名詞,中國這個詞可以代指這9國:秦帝國,漢帝國(西漢-東漢-蜀漢),晉帝國(西晉-東晉),隋帝國,唐帝國,宋帝國(北宋-南宋),明帝國,以及中華民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是于2011年3月31日 (四) 12:04 (UTC)之前加入的。

Район 衝突

根據相關翻譯,Район這個詞既可以譯成區,又可以譯成鎮。

此外,Район的上一級行政區Административный округ這個詞只能翻譯成區,為避免兩個不同級別的行政區混淆,本人將Административный округ翻譯成市轄區,簡稱區;將Район翻譯成區轄鎮,簡稱鎮。

問題是同舟先生非要將Район這個詞翻譯成區,他在和我的對話裏多次這樣提到。

而事實上,這是一個僵化思維,難道不是嗎?在擁有多種譯名的請況下,同舟先生非要堅持其中一種,而不去考慮更重要的行政區譯名混淆的問題。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是于2011年3月31日 (四) 12:04 (UTC)之前加入的。

相關模板衝突

關於這些,還是和Район這個詞的譯名有關,是採用區還是鎮的問題。此外,同舟先生提出所謂的圖片是多餘的問題,爲此,本人主動作出了妥協。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是于2011年3月31日 (四) 12:04 (UTC)之前加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