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存廢覆核請求/存檔/2011年4-6月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狀態:   駁回
  • 呈請所交,並未合《關注度指引》「詳細」之限。鑒此,駁回所謁。此建議社群盡快訂立建築物關注度標準。—J.Wong 2011年3月27日 (日) 03:14 (UTC)
    • 1. 在此事例中,關注度的重心是該教會在香港的社區服務,多於教堂建築物本身。 2. 根據英文維基百科的en:Wikipedia:Notability (organizations and companies):"An organization is generally considered notable if it has been the subject of significant coverage in reliable, independent secondary sources.",要求的是「重要的」(significant)提及,不一定要「詳細」,而且後面也提及"The depth of coverage of the subject by the source must be considered. If the depth of coverage is not substantial, then multiple independent sources should be cited to establish notability.",說明多個獨立來源「非長篇」的提及亦可。--Mewaqua 2011年3月27日 (日) 06:27 (UTC)
    • 察三文均述「聖匠堂社區中心」而非「聖匠堂」。《關注度指引》既定,關注度無可上伸、繼承。此則「社區中心」關注度莫可上延至「聖匠堂」。《聖匠堂》須另而舉證。另外,文內鮮有提及教會服務而多紹其組織與建築。故此,難明點一。至點二,定文去留,決人禁赦,誠未宜援他山之例。可引之留,可引之刪否?因此不予慮及。除非呈請可再援據證其關注度,否則難言復還。—J.Wong 2011年3月27日 (日) 07:19 (UTC)
    • 既無新證,乃此定案。—J.Wong 2011年4月2日 (六) 03:18 (UTC)
  • 狀態:   復還
  • 相關刪除紀錄 · 連入頁面
  • 覆核理由:本人身為斗六婦女防火宣導隊承辦人,乃屬於公家機關所承認之地方性志工團體,此團體具有單一唯一性,故冠有地方之名稱,絕非有侵犯版權問題,婦女防火宣導隊乃基於內政部消防署之解釋為基礎,由地方擬訂年度計畫,雖宣導目的、方法、特性或有雷同之處,卻非有侵犯版權之嫌,本人所創條目"斗六婦女防火宣導隊"於100年03月03日因侵犯版權原因被刪,希望可以恢復條目,以下連結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6%96%97%E5%85%AD%E5%A9%A6%E5%A5%B3%E9%98%B2%E7%81%AB%E5%AE%A3%E5%B0%8E%E9%9A%8A&action=edit&redlink=1—Archimage (留言) 2011年3月30日 (三) 18:03 (UTC)

凡事兩面,問值否留時亦該問可否刪。來源數量並非刪除理據。除非閣下可證明社群曾就此定下標準,否則請勿再以此為證。誠無義也。正如上所述,社群廢兩據之求,足證數量並非必須。—J.Wong 2011年3月26日 (六) 08:41 (UTC)

綜上所述,(&)建議改掛{{Refimprove}}以提醒後來編者-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1年3月26日 (六) 15:08 (UTC)
  • (○)保留,請尊重存廢討論結果。假如wp:關注度真是至高無上,可以完全無視存廢討論結果,為何當初還要交付存廢討論呢? -- Kevinhksouth (Talk) 2011年3月26日 (六) 16:11 (UTC)
    • 第一次的是無共識,希望你能夠注意到不是兩次都是保留。既然討論結果是沒有共識(第一次)和沒有合適的理由(第二次),我實在難以認同不尊重存廢討論結果的指控。—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6日 (六) 16:43 (UTC)
      • 正方除Google搜尋數外,可有新據?又或者,會否駁言反方?兩者皆否,則結案。上列︰「切記覆核並非再就有問題內容發表意見之時機」。—J.Wong 2011年3月27日 (日) 03:01 (UTC)
        • 不用什麼新據,因為完全找不到,從google地圖的街景服務可以看得到是集合幼稚園、宿舍及教堂的普通建築物,以往這一類普通建築物通常都是刪除。如果這一次刪除不了,我將會不久之後再掛一次關注度模板,再一個月後都找不到來源,那麼就可以證明根本就沒有什麼關注度。—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7日 (日) 19:17 (UTC)—Player23 (留言) 2011年3月27日 (日) 19:10 (UTC)
          • 其他人已經列出了一項參考文獻,蕭國健. 《香港新界鄉村之歷史與風貌》. 香港: 中華文化交流服務中心. 2006年. ISBN 978-988-98915-3-4,注腳:第146頁,只是你視而不見,難道要有蘋果日報頭版全篇幅介紹合一堂馬鞍山堂才肯收貨耶?--Mewaqua 2011年3月28日 (一) 11:15 (UTC)
      • 根據社群慣例,無共識是暫時保留,閣下卻急不及待繞過既有機制而在此要求直接提刪。以往我看過不少類似案例,如一直未有明顯改善,一般都是相隔一段時間(通常幾個月)才再次提出討論。如此不留情面地要求存廢覆核我還是第一次遇見。另一方面,近期有不少教堂都因被質疑關注度而提刪,為甚麼當中有些卻沒有人(或甚少人)提出保留,有些(像本條目)便有不少人要求保留呢?原因當然是後者確實在現實社會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存廢討論正是可以甄別出這類條目,不會因為單憑關注度指引而一刀切被刪去,這正是我提出存廢討論結果理應比關注度指引優先的原因。 -- Kevinhksouth (Talk) 2011年3月27日 (日) 03:07 (UTC)

既無新據,則此結案。正方曾提Google數細,然而不述其標準如何,無相比而僅憑感覺而行,實難服眾,遂不接納。又,無力駁反方論據。誠然,存廢議理據有欠乃不爭之實,故其共識建基不穩亦屬自然。正方屢言共識不穩,甚無理據,何以無反顧己言?爾言何嘗未為依意而書、理據了無?所謂通常,亦即慣例,君又何嘗查找案例以證此言?無非感覺。雖弱弱對壘,但相持之下能分高下。另外,正方亦無證文內所援未合《關注度指引》所定。以上種種均難叫人服。鑒此駁回所請,持其原決。另,若有人不服此決再添「關注度模板」,其為無異於要求覆核前決,請管理人員轉介該案至此,猶介侵權然。—J.Wong 2011年4月2日 (六) 03:14 (UTC)

(-)反對就此結案,我知道關注度不是主觀的判定,不過google後我就認為已有客觀因素在內。此條目也不合「廣泛報道」的標準。另外,如我在掛關注度模板後得到了很多刪除票,那又算不算是刪除的共識?—Player23 (留言) 2011年4月3日 (日) 18:55 (UTC)
Player-23在此示範了「偷換概念」:「If A then B」變成「If Not A then Not B」,A是「廣泛報道」,B是「保留」。--Mewaqua 2011年4月4日 (一) 16:41 (UTC)Wikipedia:關注度把「Significant coverage」譯為「廣泛報道」是詞不達意,容易產生誤解,見Wikipedia talk:關注度#翻譯問題:Significant coverage。--Mewaqua 2011年4月5日 (二) 02:20 (UTC)
就算Player-23最終成功消滅獨立條目「合一堂馬鞍山堂」,原條目內容也可以放入「合一堂」內,要達成「把基督教堂從維基百科記錄抹除」的效果恐怕會落空。--Mewaqua 2011年4月5日 (二) 14:38 (UTC)
(!)意見OTRS中2011年2月19日到3月27日關閉的ticket中未找到該授權--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1年3月27日 (日) 06:04 (UTC)
難道被網絡封鎖了?必須要經過OTRS才行嗎?--愛管閒事的Inspector六方會談核試驗2011年3月27日 (日) 07:09 (UTC)
囧rz...只是說OTRS里沒有找到ticket麼....又不是已經判定為不得回復了--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1年3月27日 (日) 07:42 (UTC)
我的意思是因為GFW的某些關係,導致發不到OTRS吧?作者說已經發了郵件--愛管閒事的Inspector六方會談核試驗2011年3月27日 (日) 08:16 (UTC)
請邀作者移步至此共議。—J.Wong 2011年3月27日 (日) 09:05 (UTC)
@Inspector 這就不清楚了--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1年3月28日 (一) 08:13 (UTC)
一週既逾,作者未至,難以定案,遂卻所請。—J.Wong 2011年4月8日 (五) 02:23 (UTC)
  • 狀態:   駁回
  • 相關刪除紀錄 · 連入頁面
  • 覆核理由:我已多次表明,先前對於聲優的關注度無明確的說明故以關注度為由刪除,今已經由互助客棧討論結果確認人物關注度指引中演員包括聲優,該聲優明顯符合該關注度要求。—daburu留言 2011年4月3日 (六) 11:58 (UTC)
    • 閣下多次提案而又完全忽視提問,實在教人費解。本人清楚表明︰本人完全知悉有關修訂。但希望閣下知悉並非有此修訂就代表一定符合方針且獲予恢復。茲再提問︰條目是否已全然列出其參演作品?倘是次仍無回音,往後提案或不受理,即予駁回。敬請注意。—J.Wong 2011年4月2日 (六) 15:52 (UTC)
    • 條目的確是已全然列出其參演作品。—daburu(留言) 2011年4月3日 (六) 11:58 (UTC)
  • 狀態:   駁回
  • 相關刪除紀錄 · 連入頁面
  • 覆核理由:我已多次表明,先前對於聲優的關注度無明確的說明故以關注度為由刪除,今已經由互助客棧討論結果確認人物關注度指引中演員包括聲優,該聲優明顯符合該關注度要求。—daburu(留言) 2011年4月3日 (六) 11:58 (UTC)
    • 閣下多次提案而又完全忽視提問,實在教人費解。本人清楚表明︰本人完全知悉有關修訂。但希望閣下知悉並非有此修訂就代表一定符合方針且獲予恢復。茲再提問︰條目是否已全然列出其參演作品?倘是次仍無回音,往後提案或不受理,即予駁回。敬請注意。—J.Wong 2011年4月2日 (六) 15:52 (UTC)
    • 條目的確是已全然列出其參演作品。—daburu(留言) 2011年4月3日 (六) 11:58 (UTC)
  • 狀態:   駁回
  • 相關刪除紀錄 · 連入頁面
  • 覆核理由:我已多次表明,先前對於聲優的關注度無明確的說明故以關注度為由刪除,今已經由互助客棧討論結果確認人物關注度指引中演員包括聲優,該聲優明顯符合該關注度要求。—daburu留言 2011年4月3日 (六) 11:58 (UTC)
    • 閣下多次提案而又完全忽視提問,實在教人費解。本人清楚表明︰本人完全知悉有關修訂。但希望閣下知悉並非有此修訂就代表一定符合方針且獲予恢復。茲再提問︰條目是否已全然列出其參演作品?倘是次仍無回音,往後提案或不受理,即予駁回。敬請注意。—J.Wong 2011年4月2日 (六) 15:52 (UTC)
    • 條目的確是已全然列出其參演作品。—daburu(留言) 2011年4月3日 (六) 11:58 (UTC)
已恢複。—ATRTC 2011年4月13日 (三) 15:28 (UTC)
(※)注意:百度百科的東西無法直接轉移到這來,要轉移過來,請參考WP:捐贈版權材料Zilong0419 (留言) 2011年4月7日 (四) 16:52 (UTC)
本百科與《百度百科》版權政策並未相容,無從相通。既自《百度》,縱為作者,唯駁回是可。—J.Wong 2011年4月14日 (四) 02:11 (UTC)

(!)意見{石家莊市第二中學/temp}是即是本人創建的—Comzyh (留言) 2011年4月16日 (六) 14:56 (UTC)

可現在Category:琉球妖怪就只有一個沖繩縣的赤髮童子和一個鹿兒島縣的奄美魔物,而且已經有CAT:鹿兒島縣的妖怪CAT:沖繩縣的妖怪Stenvenhe (留言) 2011年4月9日 (六) 08:16 (UTC)
(:)回應:但是,如分歸CAT:鹿兒島縣的妖怪CAT:沖繩縣的妖怪,兩分類將包含更少的條目。—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4月13日 (三) 12:24 (UTC)
另外如果將沖繩奄美分開將導致屬於同一文化的人們被割離入不同的分類,那為何又要將CAT:沖繩縣的妖怪分入Category:琉球妖怪Stenvenhe (留言) 2011年4月9日 (六) 08:18 (UTC)
(:)回應:沖繩縣完全包含在琉球的範疇之內,但鹿兒島縣不是。所以,CAT:沖繩縣的妖怪當然應被分入Category:琉球妖怪,作為一個更加細緻的劃分。—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4月13日 (三) 12:24 (UTC)
還有奄美魔物我也講過,人家不只是鹿兒島縣的妖怪而已。Stenvenhe (留言) 2011年4月9日 (六) 08:25 (UTC)
(:)回應:那個我早就給閣下回復過:其主要從屬的地方是奄美,其次才是沖繩。而如果一定要給奄美魔物畫出一個唯一從從屬地,就只有硫球,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囊括其分布地區,又不引入無關地區。—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虞海對話貢獻)加入。 2011年4月13日 (三) 12:24 (UTC)
  • 狀態:   未完成
  • 相關刪除紀錄 · 連入頁面
  • 覆核理由:我說的都是有證據的,不會空穴來風的!為什麼要刪除我的條目,我是第一次發,還把我的給刪了!因為我前幾年就被這家醫院騙過,然後我又暗訪了幾個跟我有同樣遭遇的患者!我說的每一句話都是客觀的,而不是評論或者發洩情緒後的話!難道客觀的講出真相也有錯?難道你們跟百度百科一樣作惡嗎?他們只要誰給他錢,就在百度百科裡把誰吹捧的天花亂墜,你們看看百度百科的:蘇州同濟醫院條目吧!他們說的多好!如果我當年不信百度百科,我也不會選擇那家醫院!在中國的許多行業、人、公司都在作惡,包括網際網路,他們已經成為政府闢謠、商人作惡暴利斂財的工具,而維基百科在世界的口碑都很好,是一個自由、專門收錄網民、群眾智慧知識的網站,可是你們竟然也和百度一樣!請問蘇州同濟醫院是不是也給你們錢了?給多少錢讓你們把此條目刪了?這點錢就能買走你們的客觀、公正、良心嗎?我從此也不再信任你們維基百科上的任何條目和所謂的自由了!網絡上的一切都是假的!都是欺騙!都在作惡!讓上帝懲罰所有作惡的人吧!!!!!!!!!—Herowwn (留言) 2011年4月24日 (日) 18:47 (UTC)
既然有證據,請提出來。客觀是來自第三方的媒體,例如報章等,而不是閣下一方之詞。此外,維基百科是一個國際性的網站,每年有一定的收入,無需接受中國某醫院的賄賂。—ATRTC 2011年4月25日 (一) 01:44 (UTC)

第三方媒體?報章?中國還有您所謂的第三方嗎?都是天朝的喉舌!!!至於收入問題,這是你們的盈利模式,我無權評論,如果你們真的沒有被賄賂,這是慶幸的!我也不會再留言和有異議了,因為我改變不了你們的規則、也改變不了你們的認知,但我能改變自己不再氣憤、不再抱怨,我可以妥協、也只能無奈的沉默,你們可以不收錄我的條目,可以認為是一方之詞,甚至認為是虛假的,這些都已經不重要了,但我還是深深的期望你們不要作惡,不要發布虛假的條目,像百度那樣缺德!這是良心的底線!—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Herowwn對話貢獻)於2011年4月25日 (一) 07:23加入。

申請者撤銷請求,結案-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1年4月28日 (四) 15:55 (UTC)

發回存廢討論重議。--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3日 (二) 11:14 (UTC)
完成:已由恢復User:AT恢復。--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3日 (二) 14:36 (UTC)
完成:已由恢復User:AT恢復。--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3日 (二) 14:36 (UTC)
完成:已由恢復User:AT恢復。--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3日 (二) 14:36 (UTC)
完成:已由恢復User:AT恢復。--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3日 (二) 14:36 (UTC)
完成:已由恢復User:AT恢復。--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3日 (二) 14:36 (UTC)
未完成--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6日 (五) 04:50 (UTC)
完成:暫時恢復並轉送存廢討論。--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6日 (五) 05:03 (UTC)
完成:已恢復。--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7日 (六) 23:30 (UTC)
  • 狀態:   未完成
  • 相關刪除紀錄 · 連入頁面
  • 覆核理由:我第一次寫維基的條目,不是很清楚一些作法,不過我肯定,永春花的條目不是一個廣告宣傳。

經過我兩年多的瞭解發現原來台灣有一位這樣不為人知的藝術家,她的作品連大學教授都說讚;甚至我翻閱當年已經泛黃的報紙報導,永春花因為與真花幾乎一樣,還有生物老師帶學生來看,並當場解釋雄蕊、雌蕊的生物問題。 在以前台灣只有三家電視台的時候,永春花受到藝文界高度的關注與肯定。永春花創作人本身不喜歡媒體宣傳,更不為個人營利,因此在世時除了多次在台灣與美國自費展覽與「免費」開班授課以外,婉拒許多大企業出高價購買的企圖。但是若是意氣相投,老太太慷慨的免費贈送。 據了解,目前永春花散落在台灣與美國一些收藏家的家中,因為數量很稀少,在加上何老太太生前不喜歡作秀,因此知道的人不多。我是在一個偶然的機會遇到他們家的人,幾經瞭解,遂自告奮勇將條目放入維基百科之中,希望能為文化保存盡一份心力。 就拿我在文章中放的蓮花來說,維妙維肖的絨毛線鉤織出像真的一樣的蓮花,最上面有一隻蜻蜓正在悠閒享受陽光,荷葉上兩隻青蛙虎視眈眈的看是莖幹上的甲蟲與蜻蜓,彷彿正要準備飽餐一頓,非常古樸與毫無匠氣的安排,是我照過許多照片中最滿意的一張。 也希望各位審查委員可以再度思考,並回復本條目。 以上 謝謝各位願意花時間看我的解釋。—Dchchang (留言) 2011年4月20日 (三) 05:30 (UTC)

未完成:由於條目已被重建,且重建後條目內容確有改善,故不須恢復舊以已被刪除之歷史。--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3日 (五) 04:58 (UTC)
未完成:已確認刪除原因為存廢討論而非快速,且未有其他討論意見,故維持刪除。--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3日 (五) 05:01 (UTC)
完成:已恢復,應待存廢討論之結果再處理。--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4日 (六) 12:35 (UTC)
完成:恢復之,但將內容併入國立清華大學#靈異故事。--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9日 (四) 12:43 (UTC)
完成--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9日 (四) 12:59 (UTC)
完成--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9日 (四) 13:06 (UTC)
目前存廢討論的程序中,其實通知原作者並非必要之條件;此外,根據存廢討論,此條目並未獲得任何保留之主張,此條目之提送存廢流程並未有太大之問題。就內容而言,且該條目參考資料是引用韓語維基百科,並不適合作為參考資料,且提供的官方網站連結亦已失效,確實無法有效讓讀者確認其關注度。然而,如果申請者認為此條目仍有擴充並改善內容的空間,我想我們也是可以暫時恢復此條目。--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9日 (四) 12:57 (UTC)
  • 你上面的這段話得分開來討論:1.該條目參考資料是引用韓語維基百科,並不適合作為參考資料:這句話恰恰證明了關注度,美國人韓國人身為人類知道的東西沒關注度嗎,並不適合不是並不可以。2.且提供的官方網站連結亦已失效:更是荒唐,從沒人說擁有官方網站就有關注度,官網只是單純的私人網站我也可以建一個,世界上很多熱門的東西沒官網,陰莖需要官網嗎,維基百科也沒這條規定完全是單憑你自作主張,還有你不能google一下嗎,要我教嗎。3.根據存廢討論,此條目並未獲得任何保留之主張,此條目之提送存廢流程並未有太大之問題:這個條目提交存廢根本就是違反了你們的制度,你還不直接退回一步步按流程走簡直是同犯,現實中可要有牢獄之災。5.然而,如果申請者認為此條目仍有擴充並改善內容的空間,我想我們也是可以暫時恢復此條目:最後你也不強調這條目的「主因」了,說明你已默認此條目擁有關注度。

當然參考來源越多越好,這點我也會改進。噴出牛奶 (留言) 2011年5月19日 (四) 14:05 (UTC)

完成:提醒您,恢復條目約一週後,將會再視條目內容與現在內容的差異判斷是否需要重新提送存廢討論重新討論。--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9日 (四) 14:29 (UTC)
完成無敵鐵金剛主角之香港配音員,符合Wikipedia:關注度_(人物)之配音員之條件。--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0日 (五) 22:44 (UTC)
完成:動畫H2主角之配音員,符合Wikipedia:關注度_(人物)之配音員條件。--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0日 (五) 22:53 (UTC)
完成:符合修訂後的Wikipedia:關注度_(人物)配音員之條件,故恢復條目。--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0日 (五) 22:57 (UTC)
完成:確認內容以符合修訂後的Wikipedia:關注度_(人物)的配音員條件,未來若要提刪,應重新提送存廢討論--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0日 (五) 23:05 (UTC)
完成:經存廢覆核請求,已確認新建之內容以符合修訂後的Wikipedia:關注度_(人物)的配音員條件,未來若要提刪,應重新提送存廢討論--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0日 (五) 23:09 (UTC)
未完成:抱歉因為這並非中文維基百科的連結,因此在此無法處理,建議您可以至英文維基百科上提出。--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3日 (一) 22:59 (UTC)
未完成:刪除前之內容缺乏關注度之證明,但現新建之頁面已擴充很多,故不重新恢復刪除前之編輯歷史。--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0日 (五) 22:52 (UTC)
目前存廢討論的程序中,其實通知原作者並非必要之條件;此外,根據存廢討論,此條目並未獲得任何保留之主張,此條目之提送存廢流程並未有太大之問題。此外,印象中此路全長似乎僅100公尺,與其他香港的街道相比,關注度確實可能稍微薄弱些。--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9日 (四) 13:15 (UTC)
未完成--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8日 (六) 05:33 (UTC)
刪除前的內容僅在闡述該團體之宗旨,其實不符合百科的形式,且容易被判斷為是以廣告目的所撰寫,存在於百科上的條目應以多方面來介紹該團體,此外,該團體也需符合Wikipedia:關注度的指引,才能永續存於維基百科。如果您認為此條目符合關注度指引,建議您可以考慮重新以更多方面的觀點來撰寫此條目。--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19日 (四) 12:15 (UTC)
未完成--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8日 (六) 05:34 (UTC)
未完成:此條目在刪除前的內容確實有過多宣傳性質的內容,並不適合維基百科,建議參考Category:馬來西亞中學下其他學校條目的架構重新撰寫。--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8日 (六) 05:45 (UTC)
未完成:抱歉未查到新北市錦和高級中學有任何刪除的紀錄。--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8日 (六) 05:47 (UTC)
  • 狀態:   未完成
  • 相關刪除記錄
  • 覆核理由:綠子彈,它是國內一個環保網站。目前也有越來越多的人關注,相信肯定會有人想知道它的信息。加上它是一個純公益的環保網站,並不存在會接受廣告之類的情況。而且,這個條目也算是為環保作維基上的貢獻了。我也重新編輯把一些語言進行了修改,使其看起來更像是維基語言。由於是新手,煩請管理員重新審核—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Xwy1001對話貢獻)於2011年5月27日 (五) 19:27加入。
未完成:原有內容確實稍為欠缺客觀的敘述,且內容並不符合百科的架構,建議先參考Category:非營利組織下其他條目內容,再重新撰寫一次。不過,也需要提醒您先參考Wikipedoa:關注度的指引,如果欠缺客觀的關注度證明,此條目仍然無法長久存於維基百科中。--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8日 (六) 05:55 (UTC)
完成--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8日 (六) 06:04 (UTC)
完成--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8日 (六) 06:06 (UTC)
完成--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9日 (日) 13:33 (UTC)
  • 狀態:   完成
  • 相關刪除紀錄 · 連入頁面
  • 覆核理由:此頁面曾因懷疑關注度不足而被刪,但此樂團已經滿足多項維基百科對於(音樂)的關注度,只是某些當時未知上維基

1. 他們曾經被多份獨立於該音樂家或團體以外的已出版可靠來源所介紹 (恢愎頁面後可立刻加上reference) 2. 曾經在主要的音樂比賽中獲獎 (當時頁面已有列明獎項,只是未提供來源網站,恢愎頁面後可立刻加上reference) 3. 在任一國家的音樂排行榜中曾經出現 (已在兩個香港最主要的電台上的音樂排行榜出現過多次,這些也在當時頁面已有列明) (此link證明此樂團現在還在排行榜中http://www.881903.com/Page/ZH-TW/Pro903_12.aspx) 懇請恢愎頁面,謝謝!!—Ypleungx (留言) 2011年5月24日 (二) 06:43 (UTC) 還有,如果有google一下都可以證明以上任何一點,關注度一定足夠,說此頁reference不夠還可以說通,以關注度這點,我真的很奇怪,看過其他用家意見,大致認為你們這些管理員只是依據單單幾個人的主觀看法盲目執行,不能說你們機器性地執行維基的規則,因為你們也沒有遵守,否則以上的都不可能發生。百科全書的管理員沒有知識探究的精神,不如寫個電腦程序好了,起碼不會發生這樣的誤刪Ypleungx (留言) 2011年5月24日 (二) 07:42 (UTC)

如果提出者認為可以繼續擴充此條目,我想就先暫時恢復此條目一週,一週後再視擴充狀況決定是否重新送回存廢討論。--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8日 (六) 05:40 (UTC)
完成:暫時恢復一週,以供用戶繼續擴充;一週後再視擴充狀況決定是否重新送回存廢討論。--Alberth2 汪汪 2011年6月1日 (三) 02:52 (UTC)
完成:目前查到客棧裡相關的討論紀錄包括: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存檔/2007年7月#模板創建時機Wikipedia:互助客棧/求助/存檔/2010年4月#關於MedicalWikipedia_talk:不要在條目中進行聲明#Wikipedia:不要在條目中進行聲明,而過去的存廢討論包括:Wikipedia:刪除投票和請求/2007年7月25日#template:Adultonly、template:medical、template:medical small、template:不安Wikipedia:刪除投票和請求/2008年6月5日#Template:Medical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1/15#Template:Medical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記錄/2011/05/17#Template:Medical、Template:Medical small,以最近的客棧討論來看,確實存有爭議,故發還存廢討論重新討論。--Alberth2 汪汪 2011年6月1日 (三) 14:16 (UTC)
註:為簡體,另見[7]--UAL55 (留言) 2011年5月28日 (六) 04:32 (UTC)
(!)意見:此條目最初版本是重定向至河北大學「10·16」交通肇事案,但由於已有繁體字「李剛」消歧義的存在,我想讓此條目重定向到繁體字的李剛應會較妥當。--Alberth2 汪汪 2011年5月28日 (六) 06:03 (UTC)
未完成:為方便消歧義之查詢,故不恢復此條目,讓條目可直接連結至繁體字「李剛」。--Alberth2 汪汪 2011年6月4日 (六) 14:17 (UTC)
  • 狀態:   駁回
  • 相關刪除紀錄 · 連入頁面
  • 覆核理由:一年多以前PhiLiP先生曾將我創立的多個條目以侵害版權的理由提交刪除,其中包括此一條目。他提供的來源一是來自cnki的網頁,二是他自己上傳至Google doc的文檔(他聲稱文檔是從cnki網頁中下載)。但我寫的條目實際上並未包含與網頁雷同的任何內容,只有與其上傳的文檔雷同的成分。可是那文檔是在我寫條目之後上傳的,怎能說明我侵權呢?又沒有提供文檔與Cnki網頁相關的任何證據,合理的推理是:那文檔抄襲了維基百科,目的是為了構陷我。在此請求恢復此一併未侵犯版權的條目。—冰熱海風 (留言) 2011年5月29日 (日) 14:45 (UTC)-冰熱海風 (留言) 2011年5月29日 (日) 14:45 (UTC)
    • 已留言於菲菇君,請其至此辯覆。另外,鏈一確乎莫可為證。待菲菇覆後始決還否。—J.Wong 2011年6月4日 (六) 04:20 (UTC)
      • 130頁最後兩段。另,覆核後我會移除此連結的公開性。另外我有那麼多精力去偽造這些論文麼?--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6月4日 (六) 08:44 (UTC)
        • 菲菇所供清楚顯示該文件乃載於《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版》〇九年第十期,而根據紀錄此文乃撰於二〇一〇年,實難理解呈請所言之「抄襲了維基百科」。過去抄未來,何如也?另外,經逐字比對後,發覺有九成相同。鑒此,定為侵權且駁回所請。另,對其誣蔑之辭,深感失望。—J.Wong 2011年6月4日 (六) 10:48 (UTC)
          • Google上傳的那個「多少頁」的文檔,我看不到,顯示「抱歉,我們無法檢索文檔以供您查看,或者您無權查看文檔。」不過據我推測,應是菲菇近日上傳的了。我現在不知它上面是否寫明《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版》〇九年第十期之類的話,但是即使寫明,你怎麼證明它來自福建論壇09期?應該看文檔的上傳日期,如果是09年上傳的,我沒話可說,但這是不可能的,應為在此條目出現前根本不可能有任何有雷同文字的內容流傳於網際網路。
          • 菲菇是作圖的高手,大家不是不知,把我的文檔複製後再加上些內容、貼上個什麼論壇的多少期記號,在他來說並非做不到。當初他指我侵權時是沒有任何證據的,已造成大家對我的不良第一印象,直到我在互助客棧提出抗議,他才搬出所謂「證據」,這一行為,本身就並不光明正大。(不要說他最近還在互助客棧毫無依據的說我與三個在用戶子頁寫侵權內容再移到主空間的人行為很像,實際上我從來都沒有在用戶子頁作過任何跨空間移動,這都不算污衊,我真不知道什麼叫污衊。)
          • 菲菇說「我有那麼多精力去偽造這些論文麼」,這也算證據?有心要針對我什麼事情干不出來?你沒精力複製到論文,我就有精力複製論文到維基百科?我吃飽了撐著,寫這些「侵權」條目對我有什麼好處?維基上少幾個條目,我會活不下去?-冰熱海風 (留言) 2011年6月5日 (日) 06:40 (UTC)
            • 首先,《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一搜則已尋獲無數期刊資料庫,言之作假未免失實。此網可證該期有文曰《主流意識形態的建構與民間文化的改造——試論周立波《山鄉巨變》的敘事策略》。另,本人未見菲菇誣蔑閣下動機安在。至於菲菇及閣下何有精力去偽造或複製論文,本人無從稽考,亦非吾責去判斷。本人無納之為據。事實在眼前,鐵證亦如山,本人無從不信。—J.Wong 2011年6月5日 (日) 07:31 (UTC)
              • 我從未否認過《主流意識形態的建構與民間文化的改造——試論周立波《山鄉巨變》的敘事策略》一文的存在。但是,此文並無與我所編條目相雷同之內容,菲菇所傳文檔是他假借相同標題所偽造。其他幾個文檔亦是類似情形。不管Wong先生信不信,虛構的內容終究無法變為「鐵證」。至於菲菇誣我之動機,就要問他自己了,他是老江湖了,做事當然不動聲色。假若他不是有心針對,為何我寫第一個、第二個「侵權」條目之時,他不吭聲,可到了我編寫到多個「侵權」條目後,他又跳出來做正義使者,一下子宣判我在過去寫了大量「侵權」條目?-冰熱海風 (留言) 2011年6月5日 (日) 08:10 (UTC)
  • 暫且恢復相關文檔對外可見性。待審核完結後予移除。--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1年6月6日 (一) 14:41 (UTC)
    • 現實有無罪假定,維基有善意推定。閣下請證「此文並無與我所編條目相雷同之內容」及所告之「菲菇所傳文檔是他假借相同標題所偽造」,否則一切僅為空談,而後者更成誣告,有違善意推定。至於是否針對,本人無意推測,或菲菇可簡言其巡查習慣及何以出現冰熱海風君所言之結果,此舉或可使其釋疑。—J.Wong 2011年6月7日 (二) 03:43 (UTC)
    • 我說「菲菇所傳文檔是他假借相同標題所偽造」,並未想定他的罪,只是指出其證據不足而已。證據不足時,按Wong先生的「善意推定」,便應恢復本條目。要我做善意推定,可是菲菇待我卻無絲毫善意。他自己也明說,他是「發現侵權」後便針對該用戶做溯查,而不是恪盡職守來巡查所有用戶的條目。他自己傳的文檔,他不用拿出鐵證來證明確是從Cnki下載,反要我證明,豈不滑稽?-冰熱海風 (留言) 2011年6月8日 (三) 02:56 (UTC)
      • 且當閣下用辭不當,請往後妥為遣詞用字。「偽造」並不等於「證據不足」,「偽造」乃指控,「證據不足」乃辯護,毫不對等。本人認同菲菇溯查或未符善意推定。閣下指控又何嘗合理?何嘗推定善意?試問要巡查所有條目,何如可不始於一位用戶?查畢一位,到另一位,合理之舉。君反推定為針對,實不可矣。本人否納閣下質疑,蓋簡介載有之資料亦有載於該文檔。另外,文檔資料作者一欄亦載有「Cnki」。其關連顯然易見,故不遂納「證據不足」為辯護。君須反證該檔並非下載自Cnki。—J.Wong 2011年6月9日 (四) 06:34 (UTC)

小結︰菲菇檢查該文並提侵權,後於一〇年四月四日刪除。冰熱海風今不服提請覆核,後要求介入。

  • 菲菇所提︰
  • 冰熱海風否認兩文相同,並認為菲菇偽造該文檔以誣陷其侵權。另外,亦聲稱該論文乃出於其手筆,故無侵權可言。但以上種種均未有舉證支持。
  • 各位,請依上述小結斷其可否恢復,或作他理。此討論始於六月九日,為期一週。—J.Wong 2011年6月9日 (四) 05:42 (UTC)
  • 如果冰熱海風連證據都拿不出來,那我勸你還是別指望介入會幫你了。反而這樣我會認為你涉嫌為闡釋觀點而擾亂維基百科。舉證責任在你,因為是你想把這些拿上維基百科,參見Wikipedia:可靠來源#無來源的材料。--Zhxy 519 (留言) 2011年6月9日 (四) 09:11 (UTC)
    • 若覺得我上來只是為擾亂,盡可把我再封個七天七夜,呵呵。一個文章不侵權,百分百的證據是不可能拿出的。你搜索便網上、書刊上沒有,能保證世界上一定沒有一個地方有麼?若無善意推定,那麼維基百科上所有文章永遠洗不了侵權嫌疑了。相反說它侵權舉出一個鐵證就行了,但必須是鐵證。也許能以無來源刪掉,可是不應說是侵權。
    • 一說起來源這個事,我確實對Zhxy 519有怨氣。他一直把不寫來源說成我的一個罪行,並在站外宣揚,其實他自己一些早期作品一樣沒充分的來源。我和他僅有的一次編輯衝突是東胡畫條目,這是他給我的留言[9]。大家可以看看他對「來源」的理解。他在「現在手上沒此書」的情況下,居然可以隨便「參考」該書。那麼這個所謂列明來源到底意義何在?-冰熱海風 (留言) 2011年6月15日 (三) 10:56 (UTC)
  • (!)意見身為在校大學生,認為該條目與該1985年出版的雜誌文章雖不是100%一致,但仍屬於極其拙劣的摘抄截取。就本人經驗,仍無法跳脫抄襲的範疇。只是,本人的文學水平極差無力幫助修改,請見諒。
另,本人所對比之版本乃是該條目掛侵權前的最終版本、及經由大學圖書館訪問到的文獻資料,故理應不存在(如有)遭菲菇偽造的問題。-Galaxy17 (留言) 2011年6月10日 (五) 09:53 (UTC)

光是看摘要以及第一段的部分,與論文的重複性過高,一個有心改寫的人想要改道看不出來是可行的,許多雜誌上的文章也有這樣的改寫例子,但是如此高的重複性,即使不是100%的雷同,也很容易被指出與判斷是抄襲論文的內容。基於維基對於版權的要求,以及撰寫人提不出其他證據,證明這篇論文是他撰寫或者是參予撰寫,或者是如何解釋可能性非常低的情形下,獨自撰文也會出現這種雷同性,此條目的內容應該以侵權的理由加以刪除,同時撰文用戶需要特別留意,連續兩篇在此覆核都有這種抄襲的問題,日後提出其他條目時,應該特別檢查並且需要社群多加留意,以免惹上麻煩,請撰文用戶負起該有的責任。-cobrachen (留言) 2011年6月10日 (五) 19:28 (UTC)

如果是引用,必須特別標示出來,而且引用的部分必須一字不動,不然怎麼能夠稱為是引用呢?這在論文等寫作上有比較嚴格的規定。但是,即便是引用,在數量和比例上也得有限制,引用過多,那就等於是把其他來源整篇套進來,更接近侵權的狀況。標示來源和引用無關,標示來源是代表文字的敘述是有可供查證的來源,並不表示描述的方式與來源是相同或者是引用原句,這是最大的不同點。-cobrachen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03:41 (UTC)
提出沒有侵權的文字是撰文者的責任,而且在提出的時候按下按鈕的同時,就代表同意切勿侵犯著作權的要求。換句話說,應該是撰文者要證明自己的確遵守發文時的承諾。這個是許多用戶忽略的地方。如果說自己都承認確認過才按下按鈕送出,那麼,出了問題就不應該是找到相關資訊的人需要不斷舉證了。-cobrachen (留言) 2011年6月11日 (六) 14:35 (UTC)
還是上面的話:一個文章不侵權,百分百的證據是不可能拿出的。你搜索便網上、書刊上沒有,能保證世界上一定沒有一個地方有麼?若無善意推定,那麼維基百科上所有文章永遠洗不了侵權嫌疑了。相反說它侵權舉出一個鐵證就行了,但必須是鐵證。-冰熱海風 (留言) 2011年6月15日 (三) 11:10 (UTC)
  • (!)意見本人通過圖書館看到了原文,與菲菇所列無二,故沒有偽造。但是單憑這兩篇文章的雷同之處,多數屬於史實陳述。如果拋開史實,創造性的自由度甚低。我覺得這屬於灰色地帶。將文章顛三倒四的寫一遍是否就不侵權了?這是令人尷尬的問題。--蘋果派.留言 2011年6月15日 (三) 23:31 (UTC)

  • 提指控則須舉證,是乃自然。菲菇君告曰侵權,並遞鏈作證。冰熱海風君,若謂無侵權,則須舉證辯解。例如言其作假,則須證之。又或者就其所舉辯解,而非證曰「無侵權」。實無此需。風君似有所誤解。而 Galaxy17 君及蘋果派君比對後,足證菲菇並無偽造,推翻風君所訴。另外,更易排序仍屬侵權。又,此議主調仍謂此文抄襲論文。鑒此種種,駁回所請,維持原決。—J.Wong 2011年6月16日 (四) 04:08 (UTC)
未完成:此頁面並未被刪除,破壞之內容亦已被恢復。--Alberth2 汪汪 2011年6月18日 (六) 09:29 (UTC)

[[:]]

未完成:沒有說明要覆核哪個條目,請求無效。--Symplectopedia (留言) 2011年6月27日 (一) 09:36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