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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互助客棧/方針/存檔/2008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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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到先得與譯名

由於內容過長,該目內容已被暫時轉移到了Wikipedia:互助客棧/方針/先到先得與譯名中,請參與該處的討論即可。—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07年12月21日 (五) 16:21 (UTC)

正名/重定向請求:「中文」維基百科

由於內容過長,該目內容已被暫時轉移到了User:S19991002/粵語屬中文嗎?中,請參與該處的討論即可。—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07年12月21日 (五) 16:22 (UTC)

最近在PTTWikipedia板中Koika以先前於日語版翻譯請求頁面要求翻譯井口真理子命案,之後11月24日維基人ja:User:Carpkazu著手翻譯,但為免牴觸刪除方針中之隱私權規範,而將被害人姓名以匿名處理,並於其討論頁中指出日語版禁止一般性實名報導之方針,並呼籲其他編輯者遵守,詢問中文版是否應有類似標準。而後在該板有不少討論。鑑於該爭議本人特立Wikipedia:社會案件知名度,並呼籲新聞事件之專題應成立並對各類新聞事件(特為社會案件)記事予以成文規範,及於刪除守則中追加侵害隱私權之部份。希望各位維基人能就此議題及本人所提之對策予以討論,謝謝!--RekishiEJ (留言) 2007年12月20日 (四) 13:11 (UTC)

其實我相信這已是共識,正如香港的2006年字母先生小姐事件條目中,也跟隨香港法庭指示,不公佈受害人姓名。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12月20日 (四) 14:27 (UTC)
已被廣泛報導且有可靠來源的話就沒必要在維基百科內匿名處理。—Ellery (留言) 2007年12月20日 (四) 15:05 (UTC)
對不起。我誤會了。上面我提及的事件,是香港傳媒被禁止提及姓名,但同時外地傳媒並未有對事件廣泛關注,所以它們也鮮有提及受害者姓名,因此應該沒有廣泛報導的可靠來源。其實我倒大致同意Ellery提出的原則。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12月20日 (四) 15:13 (UTC)
我指的是若報紙A對某犯罪之加害人以實名報導,但其他同地區或國家之報紙以匿名報導的情況,因為這種情況下的實名報導通常都有侵害隱私權的問題。--RekishiEJ (留言) 2007年12月20日 (四) 19:51 (UTC)
  • 請愛用地區語系轉換模板,針對人名的部份進行轉換即可。沒必要只配合香港的需求,而把整篇的人名全區都匿名化。-P1ayer (留言) 2007年12月28日 (五) 07:25 (UTC)
  • 但問題是若香港法院要求當地媒體不得披露犯罪被害人身份(含姓氏),則外地媒體亦不會揭露實名。而若只有八卦報紙將某事件之實名予以揭露,則該事件多半只有香港人知曉。此外若以{{NoteTA}}方式使使用者切換至特定地區標籤時無法看到實名並無實質之匿名效果,因使用者仍可透過閱讀原始碼方式看到實名。--RekishiEJ (留言) 2007年12月30日 (日) 13:34 (UTC)
  • 因地制宜吧?如果是發生在香港地區的事件,若被害者已死,或加害者判刑確定,那實名應無不可。各地區的事件,則應尊重當地的編輯方式,若以在客觀的第三媒體(非八卦媒體)上報導過的話,切勿隨意匿名化。像是可公開的法院的判決書的節錄,我以為就不可輕易匿名化。像是井口真理子命案,如果匿名成井口○○○命案的話,我就以為很不恰當。—P1ayer (留言) 2007年12月31日 (一) 04:24 (UTC)
  • 同意你的觀點。我所謂不能實名報導指的是一般媒體不報導,八卦或口傳媒體卻予以報導或一般媒體報導並因此遭當地政府開罰的情況,像這種就應以侵犯隱私權提交緊急刪除。--RekishiEJ (留言) 2007年12月31日 (一) 06:06 (UTC)

封禁理由:「繞過封禁發言」??

最近休息了一段時間,今天回來翻查了封鎖記錄,發現有若干個IP被封,封禁理由卻是「繞過封禁發言」,故翻看方針查過明白,但都沒有明文規定被封用戶不得發言,而且察看過某些發言也不見得是破壞,但都回退了。請問這樣的封鎖和回退會不會不太好呢?這樣就好像不給人家辯護的機會。—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搶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07年12月27日 (四) 07:43 (UTC)

查過Wikipedia:封禁方針,這個封鎖在討論餘地,而且看來被用作懲罰的手段。--18164 (留言) 2007年12月27日 (四) 09:57 (UTC)
那要看繞過封禁來幹嘛,最近一個用戶繞過封禁所做的編輯是為了持續貼一大段文字上自己的用戶頁,內含法律威脅他人的文字,根據Wikipedia:封禁方針,對其他用戶進行法律威脅理應受到封禁。--長夜無風(風語者) 2007年12月28日 (五) 15:40 (UTC)
進行法律威嚇當然是不要得的,封也沒話可說。但像這個動作,也不見得是破壞,也沒有講什麼法律,為何又封又回退?—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搶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07年12月28日 (五) 15:58 (UTC)
維基是自由之地,彼此的討論可達成的教育、引導維基人之目的。即使是有錯,如果繞過溝通討論,直接實施封禁,未免成為了破壞關係的懲罰性手段。按情理應通過溝通討論,給予改正機會。如該用戶願意接納維基的理念及規則,相信沒有人會反對你到Wikipedia:對管理員的意見和建議提請你的申請及觀點。--18164 (留言) 2007年12月29日 (六) 04:54 (UTC)
我沒有看具體的事例,但維基的封禁是為了應對破壞而非懲罰。— fdcn  talk   — 2007年12月29日 (六) 16:00 (UTC+8) — 2007年12月29日 (六) 08:00 (UTC)
(+)支持,講得好!!--winertai (留言) 2007年12月29日 (六) 14:27 (UTC)
維基的封禁當然不能為了懲罰,但也不單純是為了應對破壞,根據Wikipedia:封禁方針,封禁除了防止破壞之外,還可以用來保護維基媒體基金會、維基百科用戶或者社區,以及保證用戶權限。—長夜無風(風語者) 2007年12月29日 (六) 15:40 (UTC)

這樣侵權嗎?

問:趙鐵鎚這題目的原內容與這個網站完全一樣,是很明顯的侵權。不過,這個網站是中國政府的網站,而網站又沒有任何版權說明的聲明。想問問:其實算不算侵權?(個人認為:即使不是侵權,這樣照抄也不好。)—石添小草 (talk to me) 2007年12月25日 (二) 06:19 (UTC)

答:不太清楚。建議你去諮詢著作權法方面的專家(前提是他要對Internet夠了解)。--RekishiEJ (留言) 2007年12月25日 (二) 10:17 (UTC)

若沒任何版權聲明,文字直接照抄的話應比照圖片一樣視同版權不明處理。—Ellery (留言) 2007年12月26日 (三) 01:15 (UTC)
著作權這種東西跟專利權有點不同,它並不需要註冊宣告的過程,就會自然成立。言下之意,著作權這種東西應該是在著作權所有人沒有特別聲明開放的情況下,都預設權力保留不可任意轉載才對,因此我認為上面應該被視為是抄襲的侵權狀況,砍了吧!—泅水大象 訐譙☎ 2007年12月26日 (三) 01:20 (UTC)
註腳有明顯的留名,不能斷定就是無版權,建議請到該網域http://www.chinasafety.gov.cn/的網頁下方刊載的聯絡方式查詢。→ 囉唆的阿佳 2007年12月26日 (三) 01:23 (UTC)

對不起打個岔,以後遇到疑似侵權的文字時,是否就地改寫,立馬把問題解決掉算了?但是要改寫到什麼程度才算可以?侵權的部份留在編輯歷史中會有什麼問題嗎?71.143.241.53 (留言) 2007年12月26日 (三) 05:20 (UTC)

請見Wikipedia:刪除投票/侵權的說明。—Ellery (留言) 2007年12月26日 (三) 05:32 (UTC)

如果大家關心這話題,不妨檢查一下李贄的內容—210.6.210.135 (留言) 2008年1月5日 (六) 04:34 (UTC)

關於一些污辱性標題的保護

最後我收到請求,要求在Wikipedia:被保護的標題/防止再創建的用戶名頁面增加一些用戶頁面的白紙保護,我沒有細看背後發生了什麼事,不過,在我完成一個請求後,又發現有請求接踵而來,讓我有些警惕。

我想,這類污辱性的保護,直接在該頁面標題保護就行了,不必寫入Wikipedia:被保護的標題/防止再創建的用戶名頁面,否則我們相當於將污辱的詞彙又重複一遍。我發現直接標題保護其它管理員沒有使用過,其實和普通頁面的保護一樣操作,不過是操作的頁面是無內容的頁面罷了。可以從已保護的標題看到被保護的標題。— fdcn  talk   — 2008年1月1日 (二) 17:05 (UTC+8) — 2008年1月1日 (二) 09:05 (UTC)

這應該使用MediaWiki:Usernameblacklist比較好--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1月2日 (三) 03:42 (UTC)
MediaWiki:Usernameblacklist僅用於用戶名註冊,並非這裡討論的標題(空白頁面)保護。— fdcn  talk   — 2008年1月2日 (三) 13:13 (UTC+8) — 2008年1月2日 (三) 05:13 (UTC)
Update:書生是否打錯字了?是不是MediaWiki:Titleblacklist?— fdcn  talk   — 2008年1月2日 (三) 13:24 (UTC+8) — 2008年1月2日 (三) 05:24 (UTC)

移自我的討論頁:

請在Wikipedia:被保護的標題/防止再創建的用戶名頁面新增以下的內容

林進興 (留言) 2007年12月31日 (一) 18:30 (UTC)

已保護,不必放進Wikipedia:被保護的標題/防止再創建的用戶名頁面 fdcn  talk   — 2008年1月1日 (二) 17:07 (UTC+8) — 2008年1月1日 (二) 09:07 (UTC)
你刪除了以下的內容:
  1. (隱藏)
  2. (隱藏)
那麼「Wikipedia:被保護的標題/防止再創建的用戶名頁面」的存在又有何種意義?還是恢復與新增吧!
林進興 (留言) 2008年1月1日 (二) 11:05 (UTC)
我不能理解你要求必須寫進Wikipedia:被保護的標題/防止再創建的用戶名頁面是何意義及用意。Wikipedia:被保護的標題/防止再創建的用戶名頁面僅僅是手段,並不是目的——保護標題。該頁面是歷史原因,維基以前在技術上是不可以對空白頁面進行保護的,在頁面能夠連鎖保護後,便建立該頁面通過連鎖保護的機制變相實現對標題的保護。如今,對空白頁面的保護已可以直接實施,Wikipedia:被保護的標題/防止再創建的用戶名頁面的留存和是否有不可替換用途可另行討論,但有一點,維基不存在你設想的要保護就必須寫入該頁面。— fdcn  talk   — 2008年1月2日 (三) 12:53 (UTC+8) — 2008年1月2日 (三) 04:53 (UTC)

 fdcn  talk   — 2008年1月2日 (三) 12:56 (UTC+8) — 2008年1月2日 (三) 04:56 (UTC)

歡迎新用戶這一項是否應該改進

經常感覺現在的政策還不如直接給新用戶討論頁加上歡迎辭(有的語言貌似已經這樣做了)。歡迎新用戶應該做得有意義些,照我說,應該每個用戶自動加一兩句簡短的歡迎辭,如果該用戶對某專題作了一定貢獻,再加上該專題的歡迎辭。—Archangel of Liberty·前廳·天使傳  2008年1月2日 (三) 07:51 (UTC)

人物模板的國旗國籍問題,再起爭議?

請看陳奕迅條目最近兩次的修改歷史,都是對模板進行了小修改(之前斷斷續續的編輯戰持續很久了),有多少人認同/反對今次的修改內容?目前我個人觀點是保持(=)中立(之前我反對將 香港作為國籍填寫,這是我一貫的立場,不可能退讓)—我是火星の石榴 (留言) 2008年1月3日 (四) 05:54 (UTC)

能否修改模板為「國家/地區」,用 香港可以將港台歌手區別開。—不想放棄 (留言) 2008年1月3日 (四) 11:10 (UTC)

這樣倒是可以,我亦無異議,之前也有人提過,不過和很多事情一樣,最後都是不了了之了,模板似乎要執行編輯(管理員)以上才能動,我自己是不行,之前試過幾次了。總之,在「國籍」沒有變成「國家/地區」之前,我保持現有立場不變。—我是火星の石榴 (留言) 2008年1月4日 (五) 07:09 (UTC)
希望擁有執行編輯以上位階者能將所有infobox中的「國家」更動為「國家/地區」,以杜絕香港被視為國家之案例出現。--RekishiEJ (留言) 2008年1月4日 (五) 10:41 (UTC)
我就覺得不用修改國籍一欄為國家/地區,因為國籍是每個人都應該有的身份,沒有這一欄會很奇怪的,反而可以加上活躍國家/地區,反而可以分別這個人物的主要活躍國家/地區。因為國籍和活躍國家/地區是可以有分別。—Railhk0512 (留言) 2008年1月4日 (五) 15:52 (UTC)
是不是加上活躍的國家/地區再議吧,先把國籍填 香港的問題解決掉再說,另外提示,如採用國家/地區 不代表台灣地區人物可以填國籍是 臺灣 目前沒有 臺灣只有 中華民國。有點擔心有人會不會說加上活躍國家/地區會使得模板更復雜了...很多香港藝人,比如陳奕迅也算典型一個,因為沒辦法徹底肯定國籍是 英國.所以目前只能填上 中國了。—我是火星の石榴 (留言) 2008年1月5日 (六) 05:54 (UTC)
支持Railhk0512的看法,國籍問題是Wikipedia是個麻煩且複雜的問題。我決定不表態了。—不想放棄 (留言) 2008年1月5日 (六) 15:54 (UTC)


同一部工具書,兩項自相矛盾的資料

同一部工具書,兩項自相矛盾的資料,作為讀者,你會怎看待?

作為編者,你又怎看待?

「中國很早就出現了火柴。南北朝時期,將硫磺沾在小木棒上,藉助於火種或火刀火石,能很方便地把陰火引發為陽火。這可視為最原始的火柴」

「(打火機比火柴更早發明)」

打火機不會早於南北朝時代前已經發明了吧?

我用「打火機比火柴更早發明」做關鍵字在網上搜尋了一下,得到一個很有趣的發現,大家不妨也試試。

如果說「打火機比『安全火柴』更早發明」,我倒不敢說甚麼。—210.6.210.135 (留言) 2008年1月5日 (六) 04:47 (UTC)

看到有錯的地方動手修改就好了,不需把找到自相矛盾的資料當成很了不起的事。—220.130.153.217 (留言) 2008年1月5日 (六) 06:36 (UTC)
無禮。
尋找共識本來就是維基一貫的文明做法,即使你不想參與尋找共識的過程,也不能反對人家尋找共識。
再者,你只看到找到自相矛盾一個問題嗎?
以我所見,加上「(打火機比火柴更早發明)」那句的賬戶是個匿名賬戶,而且他的IP暫時在維基就只作過一次改動,這有理由讓大家關心這會不會是一個新來的蓄意破壞者,應該讓管理員知情,以便管理員決定是否要進一步關注。
此外,雖然打火機不會早於南北朝時代前已經發明,但前文提到『如果說「打火機比『安全火柴』更早發明」……』,就是說「安全火柴」的面世日期和打火機的面世日期值得攷證和比較,值得在這裡提出,徵求大家的集思廣益,補充資料,而未必是盲目地把那句全句刪掉就是最好的修改的。
而你呢?你的視野和思維卻只看到和想到「當成很了不起的事」,覺得人家只是這樣想,往往是因為自己平素就是習慣這樣想—Xtctjames (留言) 2008年1月5日 (六) 11:36 (UTC)

既然在移動請求和求助都沒人理會,那在這裡試試是不是管理員能看見。上述三個地名都不正確,根據《外國地名譯名手冊》應該分別是伊利诺伊州得克萨斯州北卡罗来纳州。象這種使用簡體字但是港台式譯名的做法應該是不符合命名原則的,屬於命名錯誤,請管理員進行移動。  Mu©dener  留 言  2008年1月6日 (日) 15:02 (UTC)

這種東西在維基百科多的是。如果您可以的話,大部分條目是可由閣下幫忙移動的。(我剛才才刪掉了一個「Category:汶萊机场」。)--Hello World! 2008年1月6日 (日) 16:56 (UTC)

我移動了,但是移動不了。我能移動的當然不會麻煩管理員了,你既然看到了為何不幫忙移動?  Mu©dener  留 言  2008年1月6日 (日) 17:17 (UTC)

完成。—Isnow (留言) 2008年1月6日 (日) 18:24 (UTC)

愛新覺羅的條目命名

Special:Prefixindex/愛新覺羅中可見,愛新覺羅姓人物的條目命名現時有三種:

  1. 載灃
  2. 愛新覺羅·胤礽
  3. 愛新覺羅博洛

是否有必要統一一下呢?若有,該用哪種方式呢?-Talk 2008年1月6日 (日) 19:07 (UTC)

對,不久前我也有注意到這個問題,我是支持第2個的寫法。--百楽兎 2008年1月7日 (一) 01:21 (UTC)
我也(+)支持2,根據愛新覺羅·溥儀的墓愛新覺羅·溥儀的結婚證、聽說他的追思會也用這個,但暫時圖片未找到。—Iflwlou [ M {  2008年1月7日 (一) 11:58 (UTC)
至少在中國大陸,普遍使用第二種方式--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1月8日 (二) 03:34 (UTC)
(+)支持統一最重要,哪種方式取決於大家的一致。我喜歡第二種。—不想放棄 (留言) 2008年1月8日 (二) 04:24 (UTC)

我能回退嗎?

我在整理「翻譯頁面」時,發現伊斯蘭教建築並沒有完整翻譯,故將英文原文複製回條目,準備進行翻譯。但User:費勒姆的傀儡User:Translationpuppet稱我的行為是「翻譯破壞」,並將其回退。現在有幾個問題:

  1. 編輯如何判斷「翻譯破壞」,我2008年1月8日 (二) 11:39最後修改,User:Translationpuppet2008年1月9日 (三) 08:25作出判斷。
  2. 編輯如果在短時間內需要作出判斷,是否應先和協作者聯繫?
  3. 編輯回退並加理由是正常的,但使用「破壞」這個詞是否需要認真考慮?
  4. 我如果需要證明我的行為是翻譯行為,是否需要先翻譯完整或一部分再提交?或者我需要加上編輯中?
  5. 我認為目前很多編輯的投訴也是因為缺乏溝通,能改進嗎?當然如果協作者長期沒有修改行為,自然可以由編輯進行解決。但多久算長期?

不想放棄 (留言) 2008年1月9日 (三) 01:27 (UTC)

費勒姆這次太急躁了,查看該條目的編輯歷史,這回也不過是第一次加入原文而已,怎麼看也說不上到破壞的程度,而且也有掛上{{正在翻譯}}的模板。不過費勒姆已自己幫你加回去了,相信他也發現自己的疏忽了。--百楽兎 2008年1月9日 (三) 01:59 (UTC)
謝謝費勒姆,我已經開始翻譯了。也感謝你很公平地給了我三個月限期,雖然我覺得這個限期太長了。我認為一般來說協作者在一周內沒有繼續他的最後一次編輯就表明他暫時可能由於什麼原因放棄了這個條目的翻譯。雖然他可能回來,但這時做出動作一點都不過分。大家合作愉快,哈哈……—不想放棄 (留言) 2008年1月9日 (三) 02:22 (UTC)
我覺得這所謂三個月是沒什麼強制性的,不一定要去遵守它,這個期限也不需要由誰來「給」人。建議如果不想遇到這種事的話可以先放上{{inuse}}模板。—bstle2 2008年1月9日 (三) 18:51 (UTC)
因為每次都是分小段翻譯,使用{{inuse}}好像就是拒絕別人的參與。如果沒有連續進行長時間的編輯,我個人認為不宜使用{{inuse}}。被回退時,我就沒有在編輯。所以當時如果使用{{inuse}}是一種無理的行為,但是我加了{{Translating}}。—不想放棄 (留言) 2008年1月10日 (四) 02:15 (UTC)
其實閣下可以在自己的頁面建立一個沙盒,如User:Dingar/沙盒,把正在翻譯的內容放在裡面做,全部翻好後再建立條目或加入現有條目中,這樣就算放很久不動也不會有人給閣下刪掉的。不過這個方法不適合於協作翻譯,閣下可以斟酌一下這個方法。—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08年1月11日 (五) 15:44 (UTC)
謝謝大家的意見,其實很多建議我都知道。但是我想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習慣,我也不想拒絕協作。我覺得我當時最好的做法是在「編輯摘要」中寫明,這是我的疏忽。最近我的幾次衝突都是通過對話解決,我們的管理員能否在可能衝突的意見上通過對話先協調。其實,費勒姆只是不用「破壞」的字眼,我也不會來這裡討論。因為對文章和編輯的看法每個人都不一樣,只要溝通一下就行了。—不想放棄 (留言) 2008年1月12日 (六) 00:11 (UTC)

使用條目(或圖像)的討論頁保存提刪討論

關於提刪討論的保存,現在的做法是累積在刪除投票中,但我覺得在查考上不太方便,所以是否今後將提刪結論為保留無共識的討論記錄都移到條目(或圖像)的討論頁中會比較方便後人查考?--百楽兎 2008年1月9日 (三) 01:59 (UTC)

或者考慮全面改革,參考英文版及Commons等地沿用的做法,每個刪除條目請求均建立一個頁面。至於保留與無共識保留後,頁面的連結放在討論頁。 -- Kevinhksouth (Talk) 2008年1月9日 (三) 04:21 (UTC)
Template:ArticleHistory或者{{vfd-kept}}都有這個功能--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1月10日 (四) 13:31 (UTC)
這樣也好,容易查找就行了。--百楽兎 2008年1月14日 (一) 04:00 (UTC)

reflist和references,用哪個?

現在參考文獻的方法有兩種,<references />和{{reflist}}。默認編輯器用的是<references />,不過好像{{reflist}}更好用。以後有沒有可能統一到一種啊?用哪種?—不想放棄 (留言) 2008年1月12日 (六) 13:25 (UTC)

reflist 是什麼用的?我平時只會用這個 <div class="references-small"><references /></div> 中華学の達人HoiNapBakTsyn 2008年1月12日 (六) 13:30 (UTC)

建議對「正在翻譯的條目」集中清理

目前Category:正在翻譯的條目還有2005年的文章,建議能發起一次活動對時間太久且長期無人編輯的條目進行清理。最好是有人進行認領,將翻譯進行完,而不是簡單地刪除全部外文。—不想放棄 (留言) 2008年1月14日 (一) 06:29 (UTC)

紅樓夢人物列表

template:紅樓夢人物列表(見下)是否有模板過大之嫌?個人認為其他次要人物不需要列在其中,其中有些人物書中只是提到了一兩處而已。(本人於上月第N次重讀了《紅樓夢》)特提出討論。—木木 (發呆中) 2008年1月5日 (六) 19:08 (UTC) Template:紅樓夢人物列表

超大模板,建議刪除,模板內容移動到條目空間。—Isnow (留言) 2008年1月5日 (六) 23:35 (UTC)

建議建立列表條目或以Category代替模板的分類功能。另外我還認為有些書中人物連獨立為條目都不需要。--百楽兎 2008年1月6日 (日) 01:58 (UTC)

如果真有不常出現的人物,可以刪掉,模板還應該保留。—Archangel of Liberty·前廳·天使傳  2008年1月6日 (日) 12:17 (UTC)
應該用紅樓夢人物列表來代替,而主要人物則可以寫進模板里。—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08年1月6日 (日) 05:20 (UTC)
不能同意你更多。--RekishiEJ (留言) 2008年1月6日 (日) 10:20 (UTC)
參見西遊記人物列表西遊記妖魔列表。--一葉知秋切磋 2008年1月6日 (日) 10:35 (UTC)


已有Template:金陵十二釵,同時請注意模板的中立性。—Isnow (留言) 2008年1月6日 (日) 11:57 (UTC)

整個刪除好了,萬一某天出現同類型的Template:三國演義人物列表,那該是個多麼壯觀的模板呢!-Talk 2008年1月6日 (日) 12:30 (UTC)

已提刪。—Isnow (留言) 2008年1月6日 (日) 18:28 (UTC)
已將內容移到紅樓夢人物列表。—木木 (發呆中) 2008年1月11日 (五) 19:39 (UTC)
支持刪除這類模板。--Douglasfrankfort (talk to me) 2008年1月19日 (六) 06:55 (UTC)

整理分類時發現Category:諾基亞手機下,有的條目為諾基亞 ***,如諾基亞 1100,有的為Nokia ***,如Nokia N73,是否需要統一,如何統一?—木木 (發呆中) 2008年1月11日 (五) 12:27 (UTC)

其實沒必要統一,諾基亞和Nokia都是註冊商標。  Mu©dener  留 言  2008年1月11日 (五) 13:42 (UTC)

依命名常規,有普遍使用的中文名稱時就應使用中文。—Ellery (留言) 2008年1月11日 (五) 16:52 (UTC)

那耐克索尼等等品牌也比照辦理嗎?  Mu©dener  留 言  2008年1月11日 (五) 21:52 (UTC)

我覺得也可以比照辦理,當然最好大家事先達成一致。—不想放棄 (留言) 2008年1月12日 (六) 00:14 (UTC)

有正式中文譯名的東西,應該以中文名為主,畢竟這裡是中文維基,其他語言的使用只是找不到譯名時的權宜而已。再加上Nokia在所有華語地區的譯名都是一致的,不會有爭議,所以應該統一使用中文才對!—泅水大象 訐譙☎ 2008年1月12日 (六) 03:33 (UTC)
支持統一。香港、台灣的諾基亞官網用「Nokia 1100」,大陸用「諾基亞1100」。我支持用「Nokia 1100」。 大陸 香港 台灣 中華学の達人HoiNapBakTsyn 2008年1月12日 (六) 04:16 (UTC)

我覺得條目名應使用中文,如果某些地區很少人知道中文名,就用地區語言轉換--Ws227 (留言) 2008年1月13日 (日) 16:11 (UTC)

台灣和大陸的命名策略好像不一樣,好像台灣作產品名時會用Nokia開頭,作公司名時才會有時英文,有時中文。大陸好像都用中文。--百楽兎 2008年1月14日 (一) 03:56 (UTC)

這個統一不容易呢,因為又會扯到應該是跟大陸命名還是港台命名的問題。而且我對上邊的也比照辦理有點敏感。--onsf (留言) 2008年1月14日 (一) 04:38 (UTC)
這個容易解決,簡繁有優先原則,那中英也來個優先原則吧。統一風格還是比較方便的。具體怎麼個中英優先原則,可以投票決定。—不想放棄 (留言) 2008年1月14日 (一) 04:46 (UTC)
未必是中英優先問題。我覺得這是「地區總數 VS 總人口」的問題。 中華の達人HoiNapBakTsyn 2008年1月14日 (一) 08:53 (UTC)
哈哈,那自然是大陸人多。有不公平的嫌疑。—不想放棄 (留言) 2008年1月14日 (一) 09:53 (UTC)
這次的情況較少見──大陸和台灣有分歧,同時間台灣和香港相同。要指出:台灣和香港(相信澳門也應該是)用英文名型號,算不算是「事物的常用名稱」(相比只有大陸用中文名型號),又會否和「除非原文比中文翻譯在中文中更加常用,請使用中文來對條目進行命名」規則有衝突? 參考:Wikipedia:命名常規 中華の達人HoiNapBakTsyn 2008年1月14日 (一) 10:18 (UTC)

我不知道其它地區情況,至少在大陸,「Nokia」雖然常用,但是否比「諾基亞」更常用就很難講了。—不想放棄 (留言) 2008年1月14日 (一) 14:47 (UTC)

請注意,中文和英文之間並不適合使用『最常用名為主』的原則,那是同為中文譯名時的選擇標準,如果是中英文譯名之間比較,無論如何在中文維基上都應以中文優先才對,至少,條目標題上應以中文優先,內文要如何編寫反而可以商量。事實上,Nokia在中港台三地全都以『諾基亞』的品牌名註冊,理應是個最沒有爭議的譯名才對。—泅水大象 訐譙☎ 2008年1月14日 (一) 16:58 (UTC)
Wikipedia:命名常規#使用中文 說得明白「除非原文比中文翻譯在中文中更加常用,請使用中文來對條目進行命名」。原文難道不可以是英文?中文優先是被「原文更加常用」所制衡的。 中華の達人HoiNapBakTsyn 2008年1月16日 (三) 13:17 (UTC)
這應該是在遇到中文譯名非常罕用,原文名較為人知的情況下之特例但書。但是,縱使在香港,仍然有接近14萬筆的搜尋結果是使用中文譯名,因此很難將其定義為『罕用』的情況。既然中文譯名屬於『廣為人知』的譯名,還是請正視這裡是中文維基,應以中文為優先的現實吧!—泅水大象 訐譙☎ 2008年1月16日 (三) 15:06 (UTC)
但事實上卻有很多反例,如「Microsoft」就不一定要寫成「微軟」。--百楽兎 2008年1月17日 (四) 04:41 (UTC)
我想大家可能是把自己的習慣套入了百科全書的運作規則中,認為平常看慣是英文的名詞,寫成中文譯名很彆扭,而要求要以原文名的方式呈現。但事實上,我認為維基百科的規則主要應該是為了要求協作計畫的成果能夠盡可能的整齊畫一而定的,因此中文維基使用的名詞應盡量以中文為主的原則,其實不是為了符合使用者的習慣,而是為了符合『中文維基百科』的基本定義為優先。畢竟對於很多外來詞彙,有些人習慣用中文,有些人習慣用日文,有些人習慣用英文,說不定有些人習慣用沒幾個人看得懂的印度梵文,要符合您的使用習慣,可能就不符合我的使用習慣,縱使我們兩個都OK,那邊的他也不見得能接受,最後大家吵成一團。但在中文維基,使用中文是天經地義沒什麼好爭議的default language,既然說是『default』,就表示除非有不得已的特例(例如再怎麼樣也找不到常用中譯),否則這原則都不應打破,這樣才符合『協作』的性質,不是嗎?
最後要補充一點的是,雖然我一直堅持鼓吹中文為主的譯名用法,但這並不表示習慣上我喜歡或習慣這些中文譯名。事實上,我個人是連記外國電影的名稱時都是只記原文名的那種人,在這裡鼓吹中文譯名優先,只是基於我對於中文與中文維基的尊重,並不希望它變成英文或日文維基的附庸,才這樣執著……—泅水大象 訐譙☎ 2008年1月17日 (四) 06:19 (UTC)
關於這個問題,前幾個月也曾和你討論過我的看法,所以擇要言之,我不支持為用中譯而用中譯,而是看哪個切合實際生活就用哪個。--百楽兎 2008年1月17日 (四) 13:23 (UTC)

Portal:逝世公告

建議將本頁移動至Portal:訃告Portal:訃報Portal:訃聞Portal:訃音

這是一個老問題了。建議將Portal:逝世公告改名Portal:訃告原因如後:

  • 公告,指的是公文。臺灣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對於「公告」的解釋:「一種現行的公文。對公眾有所宣布時所用」。
  • 人是先死,才會公佈。但公告是先告示才施行,正好順序完全相反。
  • 應以「訃告」代替。《國語辭典》釋為「報喪的通知」,這是完全正確的用法。

這個問題已經積很久了,也聽過有人據此揶揄中文版的語文程度。希望這次能一鼓作氣更正這個荒謬的錯誤,讓美麗的文字定居在維基百科。

討論詳見Portal talk:逝世公告#更名--Koika (留言) 2008年1月14日 (一) 10:32 (UTC)

「訃告」好像是「**治喪委員會」寫的吧,與Portal:逝世公告中的內容不完全相同。—Isnow (留言) 2008年1月14日 (一) 10:46 (UTC)
「訃聞」,或是日語版用的「訃報」也不錯。逝世公告的確不妥。--220.128.91.61 (留言) 2008年1月14日 (一) 13:31 (UTC)
Portal:訃聞較妥。「訃告」是當事人使用的;「訃聞」是第三方使用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1月15日 (二) 02:28 (UTC)
雖然以上一些對詞彙的說明和我的理解差異頗大,不過我是支持改名的。鑑於大家對同一詞彙的理解都不太相同,我覺得採用「訃報」、「訃訊」或淺顯的「逝世消息」會不會比較沒有爭議?--百楽兎 2008年1月15日 (二) 03:00 (UTC)
我覺得「訃」並不是艱深的字,只是平時不會常常有白事發生,所以少遇到而已。另外書生所提的「訃聞」,《國語辭典》釋為「報告喪事的柬帖」。另外我倒是在同書中找到「訃音」一詞,釋為「報喪的消息」,或許更貼切而且較文雅。--Koika (留言) 2008年1月15日 (二) 04:55 (UTC)
個人傾向Portal:逝世公告Portal:逝世消息Portal:訃聞。—Isnow (留言) 2008年1月15日 (二) 11:06 (UTC)

圖像版權問題

感覺漢字字體列表的圖像版權很不清楚,比如微軟雅黑的那個字體圖像,明顯應該是版權所有的,但是卻標註成放棄版權。奇怪。Sicaral - talk 2008年1月15日 (二) 16:53 (UTC)

字體檔本身是有版權的,但使用該字體產生出來的圖像檔是沒有版權的,因此會將之作為Public domain使用。相似例子可見en:Image:HelveticaSpecimenCH.svg。--Shinjiman 2008年1月16日 (三) 01:01 (UTC)

關於「2012年雙普選」的用戶框

問:User:Felixwpl2012年雙普選條目添加了相關用戶框,我將其刪除。歷史頁面在此。但我的編輯受到User:Felixwpl撤消,現我已經將其撤消。為了避免反覆,我在此提交討論。請問我的編輯對嗎?還需要撤消嗎? —不想放棄 (留言) 2008年1月20日 (日) 00:10 (UTC)

根據規定用戶框只能出現在用戶頁上,不可使用在條目中,因此這刪除動作是正確的。假如該用戶還是持續將其添加,請再幫忙回報,必要時可能得以保護條目的方式遏止這樣的錯誤作為。—泅水大象 訐譙☎ 2008年1月20日 (日) 08:44 (UTC)

疑似免洗ID用戶

我發現有一些只開一個新條目(有時會稍為修改其他由疑似免洗ID建立的新條目)的用戶,懷疑是同一個人為開新條目而創建的帳號,這些帳號建立的新條目都有一些共同特徵:

  1. 會用「相關」而不是「參見」或「參看」,下面是一堆點列式小節,而且列出的條目實際上與條目關係不太密切,只是沾上邊,甚至是一些八卦新聞中與該條目相關人物。並且喜歡在一個點之內用幾個條目拼湊成一行藍字
  2. 喜歡在首行條目名旁加上英文名稱,不管該事物是否英語國家獨有
  3. 句子中間會留空格,多在一些名詞之前
  4. 內容香港中心,條目名常會用港式名稱

這種應該算是傀儡吧?恕我從惡意推論,有可能是為了逃避用戶責任而在想創建新條目時創建新帳號,然後不再使用。雖然沒有甚麼實質上的破壞,但這些帳號創建的條目水準不高,我差不多每次看到都要把條目維基化以及刪除大量不必要的內容,請問有辦法改善這個問題嗎?--Ws227 (留言) 2008年1月22日 (二) 05:25 (UTC)

沒有破壞行為或者背後操作者不是受封禁用戶的話,目前維基百科政策消極容許這種活動。--百楽兎 2008年1月22日 (二) 05:45 (UTC)
這些用戶令人蠻困擾的,創建的條目質量不高且不維基化,常常要人善後,又不能像一般用戶那樣在討論頁和他溝通,我覺得這是種鑽漏洞的行為了--Ws227 (留言) 2008年1月23日 (三) 04:48 (UTC)
啊?我平時也是用「相關條目」而不是「參看」的.... =.=''' 其實「IP 用戶可以新創條目」這權限未免太高,容許 IP 用戶修訂條目也足夠了吧。 中華の達人HoiNapBakTsyn 2008年1月23日 (三) 13:59 (UTC)
和IP用戶無關啊……—Eky- 2008年1月23日 (三) 15:17 (UTC)
有些 ip 用戶註冊後只作一次編輯:大幅刪除條目內容。我想和他討論也沒用。明報#批評就曾被 ip 用戶刪除一大筆資料,我剛好在「最近更改」見到有可疑才馬上回退... 中華の達人HoiNapBakTsyn 2008年1月23日 (三) 15:39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