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討論:不要訴諸法律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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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題目卻是不符合漢語語法的。建議改為「不要以訴諸法律相威脅」。HOOC---COOH 12:51 2006年8月28日 (UTC)

「訴諸」之後要跟名詞,「法律威脅」是名詞;不見得不符合漢語語法。「不要以訴諸法律相威脅」反而顯得累贅,「以」是典型歐化中文用詞;況且指引不是說「(互)相」威脅,而是勸諭用戶不要作(單方面的)威脅。-- tonync (talk) 17:27 2006年10月29日 (UTC)

在維基百科:騷擾見到這樣一句話:「法律威脅是個特殊情況,是他們自己的解決政策。訴諸法律威脅的用戶,在法律威脅解決以前通常會被無限期禁止編輯。」是否有相關討論或案例?--管閒事且對地圖炮具有100%抗性的Inspector留言(←防河蟹請用HTTPS 2013年3月28日 (四) 05:16 (UTC)[回覆]

黃世X--CHEM.is.TRY 2013年3月28日 (四) 05:37 (UTC)[回覆]
如果不只是「威脅」,而是採取了實際「行動」,又會如何處理呢?--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3月28日 (四) 05:49 (UTC)[回覆]
我覺得理論上編輯其他方面的條目照樣可行,除非在法律爭議中產生了暫停編輯的需要。--管閒事且對地圖炮具有100%抗性的Inspector留言(←防河蟹請用HTTPS 2013年3月28日 (四) 08:23 (UTC)[回覆]
假如是因為維基百科上發生某事緣故,一旦有訴諸法律行動就立即被封禁,這我還能理解,但不太能理解的是為何只要是有訴諸法律行動,即使與維基百科無關也會被封禁?是維基百科:不要訴諸法律威脅沒寫清楚,還是我誤會意思了?--36.232.211.219留言2013年3月28日 (四) 15:48 (UTC)[回覆]
雖說中心思想是告訴用戶在使用法律武器之前要先考慮其他的解決方案。但是讀了之後總感覺像是某種警告,告訴用戶不要把維基百科裏的事情提高到法律層面,否則會被封號。--某人的移動城堡 2013年3月29日 (五) 03:39 (UTC)[回覆]
感覺敘述有很大歧義,就好像採取法律行動者就要被封號,英文版意思好像是採取法律行動後應停止編輯直至問題解決,防止激化矛盾和擾亂社群。
剛剛改為:「不要訴諸法律威脅,那有他們自己的解決政策。如果您已決定採取法律行動,在通過法律渠道解決事件之前通常應停止編輯,直至問題解決。」
不知是否合適--YFdyh000留言2013年3月29日 (五) 04:18 (UTC)[回覆]
也許應該用「有關方面的編輯」更恰當?--管閒事且對地圖炮具有100%抗性的Inspector留言(←防河蟹請用HTTPS 2013年3月29日 (五) 06:02 (UTC)[回覆]
再做了些擴充和修改,見Wikipedia:騷擾#恐嚇。感覺可以了,這段不太重要很少用,只是之前的歧義比較大。--YFdyh000留言2013年3月29日 (五) 06:34 (UTC)[回覆]

建議討論「爭議的解決程序」和「訴諸法律程序」以及「二次使用」等問題

爭議的解決程序」和「訴諸法律程序」尚未成為中文維基百科的方針,卻被納入了方針列表,讓不明真相者誤以為這些項目亦是方針(雖然有註釋)。如果社群對此成為方針尚有嚴重爭論,可否先讓它們先成為指引?而方針列表中還有二次使用根本沒有建立,不知是否有相關內容(其他語言版本)? --😇©💌所有維基人都在說謊😘為分享全球知識而努力奮鬥的國際主義精神萬歲😝以讓世界更萌的態度致力於使世界更萌🙏中文維基13年🚭維基百科15年💑祝元宵節快樂! 2016年2月19日 (五) 18:50 (UTC)

  • 問題已經解決,相關並非方針之項目已經隱藏。--😇©💌所有維基人都在說謊😘為分享全球知識而努力奮鬥的國際主義精神萬歲😝以讓世界更萌的態度致力於使世界更萌🙏中文維基13年🚭維基百科15年💑祝元宵節快樂! 2016年2月20日 (六) 16:51 (UTC)

原本我們打算以禁止參與編輯作為懲罰

"原本我們打算以禁止參與編輯作為懲罰",這與維基百科:封禁方針的"封禁不應被用作復仇和懲罰的工具"相悖昵稱留言2017年4月30日 (日) 13:48 (UTC)[回覆]

建議加入英文維基對應頁面中的章節「什麼不是法律威脅」

現有的方針內容讀起來像是在表達一種,維基百科上發生的事情,法律沒有管轄權的意思。建議加入什麼不是法律威脅以消除容易造成的誤解。Daniel J Zhao留言2019年8月21日 (三) 15:10 (UTC)[回覆]

就有關維基人在編輯維基時可能遭遇被舉報國安一事有疑慮

本人在瀏覽網上討論區時,發現有網友關注一些中國維基人群組,根據討論區提供的群組留言截圖(非本人截圖)[1][2][3],群組個別人士內提議,就一些編輯,將舉報者概念上不合國安法的維基用戶舉報至國安(我就該用戶的原話的理解:「我要殺幾個人」[4]「歡迎大家把所有不想得罪的事情都讓我來做」[5]),本人對該群組的意圖不評論,但我對維基基金會對維基人可能遭受香港國安法威脅有疑慮,希望管理員幫助諮詢維基基金會,或管理員已知曉怎應對的,可以代為解答。

  • 其一,維基人的匿名性會不會有法子被打破?包括但不限於國安要求提供個別維基人的資料,維基基金會會不會提交?維基會不會有被黑客拿取的可能性,維基基金會現時有沒有被黑客拿取維基人的個人資料的先例?
  • 其二,維基人就個別編輯或用戶舉報國安,維基基金會對舉報者有什麼態度?是支持,是中立,還是反對?
  • 其三,維基基金會就維基人可能遭受香港國安法威脅有沒有應對方法?如有,請提供;如沒,會不會有意願提供遭受香港國安法威脅時香港維基人的應對方法?
  • 其四,就維基人編輯維基之時,其他用戶以舉報國安威脅維基人停止當前的編輯,算不算違反維基方針?
  • 其五,如維基人因其編輯被香港國安法入罪、通輯、成為罪證,維基基金會會有什麼行動?
  • 其六,如果該舉報人是管理員,或在維基有更高的權限,其有沒有可能獲取其他用戶的私人資料,例如其電郵?--Iflwlou 2021年7月11日 (日) 19:11 (UTC)[回覆]
與其擔心維基基金會會提交維基人的資料,還不如擔心他們無論是故意或不小心公開了可以追蹤真實身份的信息。例如有用戶就在郵件裏面使用了自己的真名,而另一些(知道他真實身份的)用戶又公開(或者暗示)了他就讀的學校等信息,這樣很容易找出他的真實身份。實際上只要參加了公開聚會,那麼你的身份就不可能保密,因為不知道還有誰會參加而且從中能得到你的信息。同樣,你在社交媒體上的活動也可能公開了你的個人信息。--GZWDer留言2021年7月11日 (日) 19:23 (UTC)[回覆]
維基人不小心公開自己的個人資料,這是我其中一樣擔心的事,但我看對該中國維基群組的留言,我就知道香港維基人受到威脅已經是迫在眉睫了,我就是想知道維基基金會有沒有應對方法。--Iflwlou 2021年7月11日 (日) 19:29 (UTC)[回覆]
不知道。建議通過郵件詢問wmf法務團隊。--Antigng留言2021年7月12日 (一) 02:46 (UTC)[回覆]
建議譯成英文寄去安亭給的那個連結-- Sunny00217  2021年7月12日 (一) 03:29 (UTC)[回覆]
科普不足,上年已經說了: 看這裏。至於為何這事情大眾不太知情?有WMC/中國政府的支持者上年阻撓囉。--1233 T / C 2021年7月12日 (一) 05:43 (UTC)[回覆]
@1233:聲明沒有涉及二、三、四、五四個問題。--Antigng留言2021年7月12日 (一) 06:21 (UTC)[回覆]
不反對詢問,尤其是二、五。三的答案是:我在上年曾經詢問基金會,當時他們認為現時的編者法律援助系統足夠,而四是本地問題,據我所知,基金會無法在本地未有就此等問題展開討論的時候作出任何行動或宣示立場。--1233 T / C 2021年7月12日 (一) 09:56 (UTC)[回覆]
@1233:這個聲明我上年已經瀏覽過,我曾試過將之推薦新聞動態,但不獲管理員處理。而該聲明顯然不能應對現在的情況,基金會當時未知道香港國安法的運作情況,至少當時沒有人聲言要殺幾個發表不合中國官方論述的維基人,所以那個聲明的判斷是過時的,維基基金會應按現時的情況,就本次事件,及香港國安法對香港維基人的威脅,對中文維基、維基人發表有力且明確的聲明。--Iflwlou 2021年7月14日 (三) 08:43 (UTC)[回覆]
@Iflwlou:應將截圖的文句一併翻譯成英文,加快基金會的處理程序,雖然基金會稱接受以中文提供資料,但涉及翻譯要較長時間處理。基金會在2020年7月的聲明主要是表達關注及重申重視對用戶私隱的保障,並沒有提述具體的措施,現在既然有人作出法律威脅,應要求基金會進一步闡述立場及措施。--Uranus1781留言2021年7月12日 (一) 10:20 (UTC)[回覆]
我自問英語水平不足,但我會嘗試翻譯。--Iflwlou 2021年7月14日 (三) 09:01 (UTC)[回覆]
好像媒體報道都有?--Antigng留言2021年7月12日 (一) 11:29 (UTC)[回覆]
@AntigngRFA的連結。@AT:另外,WG這樣做好像是違反使用條款的。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13日 (二) 07:13 (UTC)[回覆]
@Antigng:我是看到網絡討論區才知道這件事的,我本身已經不常在維基編輯了,但我根據你給我的報導,個別常駐中文維基的維基人,甚至是前任董事會成員已經知道了這事件,但直到我發言之前,中文維基卻沒有(或我沒有留意)一個討論是討論這事。報導說,HKFP已聯繫維基百科基金會徵求意見,那請問哪些意見是什麼?我感覺到基金會未知道事件的嚴重性,而且基金會的發言也太低調,基金會在上年的聲明:「基金會不會應香港當局的要求提供任何數據,除非我們在徹底分析後確定該要求的法律效力,以及對適用法律、人權標準和我們社區成員權利的全面評估。」那他們評估完了沒有,結論如何?--Iflwlou 2021年7月14日 (三) 09:01 (UTC)[回覆]
@Sanmosa:根據截圖[6],該舉報人已經對一名叫HualinXMN的人士付諸行動(按照我對原話的理解:「HualinXMN已經被我處理掉了」),而維基同樣有一名同樣叫User:HualinXMN的用戶。--Iflwlou 2021年7月14日 (三) 09:16 (UTC)[回覆]
@Iflwlou:,有討論,在WP:VPN#有關中維的報導。--Antigng留言2021年7月14日 (三) 09:36 (UTC)[回覆]
@Antigng:而留言的人就只有留言人自己,我敢說這不是討論。-Iflwlou 2021年7月14日 (三) 10:16 (UTC)[回覆]
@Iflwlou:在本站討論的必要性不大,因為屬於站外發動的威脅,應直接聯繫基金會,將材料及有助基金會處理的資料呈交上去,亦可附上本討論的連結,使基金會了解在本地已經引起關注及討論此問題。雖然HKFP稱會向基金會查詢,但傳媒始終屬於第三方,而維基百科的編輯則是持份者及受到法律威脅影響的一方,基金會有責任回應此問題,所以仍是應由編輯直接聯繫基金會處理。如有翻譯等問題可在此討論,既然連傳媒都報導了,也有證據指出這種威脅已經發生了,就算在此討論關於呈報資料的事宜也不會影響基金會的處理。--Uranus1781留言2021年7月15日 (四) 04:20 (UTC)[回覆]
@Iflwlou:Hualin表示「處理掉了」是指WG將他踢出QQ群一事。--Newbamboo留言2021年7月15日 (四) 05:29 (UTC)[回覆]
This is just my personal opinion and not representing any other people or groups: In my view it is absolutely unacceptable to use a legal threat or even consider or joke about reporting users to authorities over purely political matters. In my personal opinion it does not matter if the other person was not careful with their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that behavior has no place on this project. WhisperToMe留言2021年7月13日 (二) 17:18 (UTC)[回覆]
  • 我的觀點是:維基百科用戶不能因為在條目頁面里引述了一個違反國安法的觀點而被指控違反國安法。這才是基本的言論自由:我有在任何地方說「希特拉曾經說過XXX,儘管我不一定贊同希特拉的觀點」的自由。Itcfangye留言2021年7月15日 (四) 15:05 (UTC)[回覆]
可惜香港政府並不是這麼想呢。--<JasonHK ✉️ 📝 /> 2021年7月16日 (五) 02:21 (UTC)[回覆]
這個問題找維基基金會是沒用的,最好是找當地的人權律師給予解答。Jg451留言2021年7月18日 (日) 05:43 (UTC)[回覆]

關於推動維基百科:不要訴諸法律威脅成為指引的提議

近日出現了多起就WIKI上的編輯將其他編者訴諸現實的法律進行威脅的事件。第一是WG在交流群的事件,於媒體有報道。第二是前不久不愛思考得豬對MINQI訴諸法律威脅。 對其他編者訴諸於現實的法律威脅會破壞其他編者參與WIKI的積極性,每次訴諸法律導致一系列的後發效應,亦會降低社群之互信,增大兩岸三地社群因政見帶來的矛盾和分歧。 在此提意將維基百科:不要訴諸法律威脅從論述上升為指引,期待能在將來減少這類惡性事件的發生。 --祝編安--pavlov2留言2021年7月26日 (一) 13:53 (UTC)[回覆]

我覺得此提案可以雪球關閉並丟去元維基,因為法律威脅已經超過我們處理的範圍了-- Sunny00217  2021年7月27日 (二) 01:05 (UTC)[回覆]
元WIKI也不太願意處理這類棘手的問題,都棘手。--祝編安--pavlov2留言2021年7月27日 (二) 07:10 (UTC)[回覆]
但元維基是還能處理,本地是完全沒權力也沒能力處理-- Sunny00217  2021年7月28日 (三) 02:35 (UTC)[回覆]

(※)注意不是不愛思考得豬不是對本人訴諸法律威脅而是對Jg451閣下等大部分大陸維基人。--MINQI留言2021年7月27日 (二) 07:57 (UTC)[回覆]

哥你把話捋清楚,我怎麼讀不明白了。--祝編安--pavlov2留言2021年7月27日 (二) 09:53 (UTC)[回覆]
@Pavlov2:抱歉,筆誤。其威脅恐嚇直接對象不是本人,而是Jg451閣下;其間接恐嚇對象為所有中國大陸維基人以及可能進入中國大陸、港澳地區的維基人。--MINQI留言2021年7月27日 (二) 10:33 (UTC)[回覆]

(&)建議1.刪除「但無論如何,我們要求您採取法律行動後,不要參與編輯工作,直至法律爭議得到解決為止。」一句,如果出於法律,應當由法院提出請求,並由管理員禁止編輯。2.我注意到當前頁面與英文維基百科的頁面有着一定差距,是否需要補充內容。3.建議作為態度指引而不是法律指引,因為後者需要多名法律人士參與。4. 建議明確「威脅」的含義 5. 維基百科的中立性與法律需要明確優先級,當法院發出有效、合法且正式的通知,而對維基百科的中立造成影響時,應當以中立為重,還是以法律為重(比如「中華民國現在的有效統治領土為台灣地區」)(前提是4的討論結果包括上述行為)——落花有意12138 回復請ping我 2021年7月27日 (二) 09:25 (UTC)[回覆]

  • 支持1和2,另3可能不需要,按英維翻譯即可。4的話就(&)建議給社群管理層一點解釋空間(這原本是ARBCOM該做的),不需要修。5的話因為維基百科設於美國,應以當地法律為準。至於其他地方的法律應該對維基沒有約束力。--請多關注評選 2021年7月28日 (三) 06:06 (UTC)[回覆]
提醒一下:英文版同等方針適用範圍非常窄,只限制在英文維基百科張貼法律威脅,沒有限制其他項目和IRC、Telegram等站外渠道,也沒有限制Special:EmailUser。--GZWDer留言2021年7月31日 (六) 02:12 (UTC)[回覆]
提告是一種權力,曾有案例正是反告法律威脅,但是威脅者獲判無罪,因為聲張「告死你」等語句,都是表示行使告訴的權力,即使是無理的告訴,也都是告訴者擁有的權力,不會因為維基百科訂定指引就能剝奪告訴權力和免除法律責任。此外,威脅是主觀的感受,就算是第三者來辨別威脅也不會有一致的答案,因此訂定指引也只是掛在牆上當春聯罷了。 2021年8月6日 (五) 23:41 (UTC)[回覆]
再提醒一下:即將通過的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將會禁止一切維基上活動而引發的法律威脅。--GZWDer留言2021年8月8日 (日) 16:34 (UTC)[回覆]
@GZWDer:當然,社群的確不應該出現Gratuitous legal action,但是我想禁止歸禁止,會出現的仍然會出現。 2021年8月10日 (二) 23:45 (UTC)[回覆]
如果是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有的東西,應該比照全域方針處理,需要時常根據全域方針的更新而更新翻譯。Sanmosa Outdia 2021年8月11日 (三) 10:26 (UTC)[回覆]

WG在qq群威脅其他wiki編輯訴諸法律案。

已結案:
基金會已行動,後續討論請至Wikipedia:互助客棧/消息#近期的基金會行動──以上留言未簽名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Antigng:先生說原定於7月24日前完成報告(含有大量私隱信息無法公開,只會向第三方管理員提供)並發佈相關摘要,但因故無法按時完成,請見諒。

Antigng隨後在7月27日公佈了一部分結果,結果如下

7月7日17:39左右,第一組截圖顯示城市酸腐文人君於QQ群發佈「國安法」舉報方式;
7月7日18:01,第一組截圖顯示Walter Grassroot君於QQ群發表「舉報香港用戶」的言論;
7月7日18:01左右,第一組截圖顯示城市酸腐文人君於QQ群轉發了Walter Grassroot君的上述言論,並提及「身份證」;
7月7日18:33,第一組截圖顯示ZhWikiRage君於QQ群轉發了一條不相關的twitter信息;
7月7日21:33,Hualin君於政治群轉發了三張來源為「維尼之聲」群組,且與第一組截圖完全一致的圖片,圖片附評論 「這下真成百度百科了」;
7月7日21:59,第二組截圖顯示ZhWikiRage君於QQ群發佈三張非常類似於流動裝置拍攝瀏覽器中第一組截圖連結和政治群discord子群中包括上述Hualin君留言的記錄的圖片,並稱「還是有人把qq群的消息傳tg上了」;
7月7日22:01左右,第二組截圖顯示ZhWikiRage君於QQ群留言「轉推特圖片怎麼了」;
7月7日22:04左右,第二組截圖顯示ZhWikiRage君於QQ群留言稱「照片」是「匿名投稿至」「政治分群群員Hualin手上的」;
7月7日22:04左右,第二組截圖顯示黃琬琦君於QQ群發佈一張非常類似於telegram截屏的圖片;
7月7日22:10左右,第二組截圖顯示Walter Grassroot君於QQ群留言稱HualinXMN已經被他「處理掉了」;
7月7日22:12,自稱剛被曝光的照片中一位(QQ)群員的匿名用戶在政治群IRC子群一側首次發言,並表示對(在發佈的截圖中)曝光無關用戶發言的行為之不滿;
7月7日22:15,Hualin君於政治群稱其「被請出去了」;
7月7日22:18,Hualin君在政治群轉發前一條消息時附上截圖,顯示其被「玄客嘯士」移出相關群組;
7月7日22:53,此處有內容發佈了七張圖片,其中前五張的內容依序與第二組截圖內容一致;
7月7日23:27,匿名用戶在申訴群的IRC子群一側進一步提出申訴,要求群管理員刪除相關信息;
7月7日23:55左右,此處有內容於政治群發佈兩張圖片,根據此處有內容提供的原始信息,兩者分別與第二組截圖中的第三張和第五張一致——僅前者圖片格式有差異;
7月8日00:04,匿名用戶退出群聊;

我希望這件事能有始有終,看最近沒什麼人提了再次將其拿出來討論一下。

請問就WG在Q群對其它用戶訴諸法律一事是否屬實,如果屬實應當進行怎樣的處理

--祝編安--pavlov2留言2021年7月28日 (三) 07:58 (UTC)[回覆]

所以這種廣告方法是?-- Sunny00217  2021年7月29日 (四) 03:51 (UTC) +2 [回覆]
手動移動後本身有簽名,使用可視化編輯器默認又自帶了簽名,已經刪掉。兩岸四地促進會歡迎您——Pavlov2 2021年7月29日 (四) 08:39 (UTC)[回覆]
@浅蓝雪:請問淺藍雪同志,以上的調查可否支持恢復您曾經給予的封鎖?--仁愛親誠——Pavlov2 2021年7月30日 (五) 08:25 (UTC)[回覆]
安亭君的調查報告顯然沒有寫完,反對。 ——羊羊 [ 留言 貢獻 維貓報 古典音樂專題 ] 2021年7月30日 (五) 09:51 (UTC)[回覆]
再次提請加快調查速度,QQ的消息漫遊默認是一個月左右,超過一個月後若無有效本地紀錄或本地紀錄被竄改,則可能無法查出任何結果。--仁愛親誠——Pavlov2 2021年8月1日 (日) 06:51 (UTC)[回覆]
再請加快調查!!!!已經延遲將近一個多月了!!!@antigng:--仁愛親誠——Pavlov2 2021年8月4日 (三) 15:00 (UTC)[回覆]

報告的初稿寫完了。簡要披露一下最終結論:
基於上述事實,本人擬主觀評估下列關鍵斷言成立的可能性:
a)截圖純屬無中生有,該對話或類似對話實際未於QQ群組發生:本人認為該斷言成立的可能性幾乎為零(即其成立的可能性可描述為1- 已確認);
b)截圖基於真實QQ群組對話,但有所篡改,以至於當事用戶Walter Grassroot君實際並未發表「舉報香港用戶至國安」或類似言論:本人認為該斷言成立的可能性很小(即其成立的可能性可描述為1-很可能 很可能);
c)涉事用戶Walter Grassroot君未在本案中提供不實信息:本人認為該斷言成立的可能性很小,且該種可能性小於b)部分所涉斷言成立的可能性;
非常抱歉延遲了這麼久,以至於原始討論都存檔了。目前還有一些校對排版工作要做,做完之後會將完整的報告交給相應人士。另,在調查開展期間本人暫不參與任何線下群組,如有需要可通過電郵聯繫本人。--Antigng留言2021年8月5日 (四) 04:06 (UTC)[回覆]
非常抱歉延遲了這麼久,以至於原始討論都存檔了。這不是原始討論存檔的問題,而是已經快超過伺服器最長保存時間/最長滿有時間了。出於善意推定我不能表示任何不滿。--仁愛親誠——Pavlov2 2021年8月5日 (四) 04:51 (UTC)[回覆]
考慮到一些特殊情形,本人不認為該事實與本案非常相關。--Antigng留言2021年8月5日 (四) 05:07 (UTC)[回覆]
感謝Antigng君的調查。補充:原始討論在這裏。-Cheetahze留言2021年8月5日 (四) 09:11 (UTC)[回覆]
@霧島聖瑞丽江的河水Wiok悔晚斋尤里的1994淺藍雪:本人再次邀請幾位發表看法。特別邀請@Outlookxp,請您記得「若他真這樣說謊抵賴,那無限期封是他自業自得,這次就看他了」這句話。-Cheetahze留言2021年8月5日 (四) 09:52 (UTC)[回覆]
(:)回應:提出報告後,就交由基金會,看他們的意見了...。--Outlookxp留言2021年8月5日 (四) 15:03 (UTC)[回覆]
若故意說謊,屬於欺騙管理解封,應當如何處理想必各位心裏都有數。--仁愛親誠——Pavlov2 2021年8月8日 (日) 12:51 (UTC)[回覆]
@Outlookxp:基金會不是法院,沒有確認事實的責任。根據社群自治的傳統,採取措施的權力在本地管理員手中。
今年我見到了三起故意說謊後逃避懲罰的事件。他們的行為本身都不嚴重,然而謊言是不應該忍受的。雖無受害者,但若聽之任之,預期會有源源不斷的謊言出現。我數月前擴充過Wikipedia:不要說謊,希望不止停留在道德勸諭的紙面上。
先前執行封禁的管理員遭到了某用戶組圍攻,棘手封禁的概念並非空穴來風,因此也不會強求。Lt2818留言2021年8月8日 (日) 14:36 (UTC)[回覆]
贊同第一行,但目前Antigng君應該是只發佈了一個pre-release。ABF一下假設安亭君什麼事都沒幹,給自己放了個維基假,然後突然回來說 oh by the way, WG是無辜的/WG說謊了,這是不行的嘛所以程序還是要走完,等安亭君發佈和諧過的完整報告,或者給第三方or第四/五方?管理員確認完再做決定。最後感謝安亭君的付出。 ——羊羊 [ 留言 貢獻 維貓報 古典音樂專題 ] 2021年8月8日 (日) 15:34 (UTC)[回覆]
某用戶組指鹿為馬的時候,只有你說了坦誠的話,猜想你事後也遭受了壓力。Antigng君沒把話說死,已經很給他們面子了。--Lt2818留言2021年8月8日 (日) 16:22 (UTC)[回覆]
Lt2818啊這 其實並沒有,只是我那句話放在那邊(正好中間又插了幾行話)比較容易誤解啦😂 ——羊羊 [ 留言 貢獻 維貓報 古典音樂專題 ] 2021年8月8日 (日) 16:45 (UTC)[回覆]
等基金會結果吧,順便@Pavlov2:,上次@我沒收到,不好意思。--淺藍雪 2021年8月6日 (五) 03:28 (UTC)[回覆]
謝謝您的付出,但還是得(...) 吐槽一點:「1- 已確認」「1-很可能 很可能」是什麼語法?--路西法人留言 2021年8月6日 (五) 00:40 (UTC)[回覆]
的確,有些機械人的感覺。。。--𢿃𠫱留言2021年8月6日 (五) 00:41 (UTC)[回覆]
@Cheetahze@Lt2818@LuciferianThomas@Outlookxp@Pavlov2@Sunny00217@松照庵
那既然您們這麽希望基金會給個結果,本人稍前已在元維基開啓公開徵求意見之討論,歡迎您們能夠踴躍參加討論。我尤其需副知@Antigng君,請您在允許的情況下,務必將報告提交給基金會人員。祝編安。——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2021年8月10日 (二) 21:22 (UTC)[回覆]
@羊羊32521@淺藍雪 副知兩位。抱歉剛剛未Ping。——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2021年8月10日 (二) 21:52 (UTC)[回覆]
已知悉並前往元wiki協助。--仁愛親誠——Pavlov2 2021年8月12日 (四) 10:22 (UTC)[回覆]
ANTIGNG,您好,距離事態發生和您宣佈的公佈日期已經一個月以上了,再次敦請您儘快發佈報告,若WG是清白的則應當還WG一個清白,
否則,若WG涉及偽造證據、說謊,我希望您的報告能還淺藍雪一個清白。
此外,儘管冷處理在某社群被認為是絕妙的做法,但拖字訣和打太極在這裏不會生效,我會定期用鬧鐘提醒我,也提醒諸位這件事情沒查個水落石出都別混過去。--仁愛親誠——Pavlov2 2021年8月17日 (二) 13:18 (UTC)[回覆]
誠然,這種拖延不應發生在這裏,完全沒有必要。--𢿃𠫱留言2021年8月19日 (四) 00:24 (UTC)[回覆]
本人把報告交給Outlookxp君了,淺藍雪君似乎沒有設置站內郵箱無法發站內信。另關於「交給wmf」,本人早前從站外途徑獲悉wmf有員工認為該案是本地事宜,因而對轉交wmf之後的成效有所懷疑。--Antigng留言2021年8月19日 (四) 08:36 (UTC)[回覆]

Antigng同志您好,很抱歉打擾您,是這樣的

    • 關於向WMF報告是否有效之事,我想請您看這條消息。
      [7]
      HKFP的報道後,有組織已經向WMF提請基於偽造截圖中的信息進行舉報,目前尚未收到基金會的回應。但基金會所轄的媒體部門已經聯繫我,我也於昨日、今日將我所獲得的證據,以及我的聲明再次以英文的方式呈交,相信這份聲明與報道會很快公佈。
      提報我的人「忒有錢」我並無仇,過年時候我亦給他祝賀,並若可以我也願意保留善意。但他於前日在知乎裏面攻擊我,這種行為我予以譴責(知乎官方已經通知我你的情況)。
      以上。Walter Grassroot(留言) 2021年7月16日 (五) 05:51 (UTC)
      這是WG自己的留言,請問您為何突然聲稱報告WMF的成效要有所懷疑呢?--仁愛親誠——Pavlov2 2021年8月21日 (六) 12:15 (UTC)[回覆]
      Pavlov2您這樣是@不到的,要重新寫一條留言。 ——魔琴 [ 喀布爾陷落 ] 2021年8月21日 (六) 12:33 (UTC)[回覆]
      @Antigng 同意@Pavlov2君的看法,無論是本站還是META兩方至少需要有一個下達裁定;如果您們一邊聲稱等META那邊的報告,而另一邊以「本地事宜」為由駁回,那我不得不認為您們是在迴避處理這些敏感的問題。WG之前聲稱已將其報告(如果有的話)提報給基金會,如果此時不提交中立一方的報告則是諮詢不對等。
      我再詢問一次處理本案的管理員到底是要上報至元維基還是本地處理?如果你們是要等元維基的報告再處理抑或是將此事全由交予基金會裁決,那麼Antigng君的報告就有必要提交給基金會。如果您們已經決定要在本地處理,鑑於Antigng君的報告已交由「第三方管理員」Outlookxp,我在此以一般或同遭受法律威脅之用戶的身份請求第三方管理員Outlookxp君即刻對Walter Grassroot——這位對我們的社群的善良維基人訴諸法律威脅、東窗事發後銷毀證據,甚至屢次公然撒謊的藐視社群者、騙子判以公正之制裁。本人建議,就算以其行為無法被基金會全域封鎖,也該在本站依「訴諸法律威脅」「公然撒謊」「擾亂討論」以及「誹謗(事發後在WP:ANM以一張轉載的TG新聞聲稱香港維基人對其人肉搜索,我認為這種行為構成誹謗)」等有效例證將其永久封禁。是的,其實我們都知道,就算把WG這種人全部封禁也無法確實保證維基人的法律安全;然我們追求的是這個社群古老承諾的實現——即這種無恥的行為在維基百科永遠不會被接受。
      本人希望處理此案的第三方管理員@Antigng@Outlookxp能作出合理的裁決。謝謝。——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2021年8月21日 (六) 22:46 (UTC)[回覆]
@Outlookxp 感謝您的回覆,但本人對該表情能否作為封禁判斷的標準表示懷疑。此外您可能對於中國大陸的「狗頭」表情的涵括範圍不是很熟悉;通常來講「狗頭」的反話定義僅限於「Doge」這個表情,而WG的評論中未有Doge,只是普通的狗類表情。——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2021年8月21日 (六) 23:44 (UTC)[回覆]
@Outlookxp此外不認為WG除了證偽以外的任何證詞或其「主觀意見」能被採納作為封禁標準,因為至少Antigng君的報告可表明其言論可信度極低。——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2021年8月21日 (六) 23:51 (UTC)[回覆]
@Outlookxp關於那個狗頭,至於WG君在說🎈🐶時是不是開玩笑的語氣 ——魔琴 [ 喀布爾陷落 ] 2021年8月22日 (日) 10:19 (UTC)[回覆]
@淺藍雪:此外,退一萬步講,本次事件訴諸法律威脅就算證據不確鑿,然而根據閣下在User_talk:淺藍雪中的發言若他真這樣說謊抵賴,那無限期封是他自業自得,這次就看他了。—-Outlookxp(留言),該用戶(WG)已經被antigng以目前的證據報告
b)截圖基於真實QQ群組對話,但有所篡改,以至於當事用戶Walter Grassroot君實際並未發表「舉報香港用戶至國安」或類似言論:本人認為該斷言成立的可能性很小(即其成立的可能性可描述為1- 很可能 很可能);
又由於先前WG進行自我辯護時的語調,對於HKFP的記者回答中我已經明確表示了我對於站外QQ截圖的信息並不了解,並表示這種偽造證據的行為已經不是第一次第二次了。這類截圖無論是TG還是QQ,每周都是1-2起,我已經對此類事情表示無語。對方記者她也表達了理解,並請我對她的處境予以體諒。我對於個別用戶只能採用這種偽造證據打壓用戶表示鄙視。User_talk:Walter_Grassroot#請求解封_2,他的說謊抵賴行為也是確鑿無誤的,您是否可以將其無限期封禁呢?--仁愛親誠——Pavlov2 2021年8月22日 (日) 03:53 (UTC)[回覆]
@outlookxp:--仁愛親誠——Pavlov2 2021年8月22日 (日) 03:53 (UTC)[回覆]
@pavlov2:我處理了馬上就有人解封,沒意義。得等我看一下報告。--淺藍雪 2021年8月23日 (一) 03:15 (UTC)[回覆]
@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羊羊32521淺藍雪Lt2818:@Wetrace:附知諸位,由於本次案件Antigng調查時間過久,原有的一手證據消息漫遊可能被清除,請各位如有證據儘可能導出聊天記錄並做好保留、備份,非必要是不要清理證據,我有充分的理由有人正在拖延調查希望所有證據失靈。
反駁@antigng本人早前從站外途徑獲悉wmf有員工認為該案是本地事宜,因而對轉交wmf之後的成效有所懷疑的觀點,見下
關於本案問題,援引元wiki關於基金會禁制的要求,有如下的建議。m:WMF_Global_Ban_Policy/zh
在以下任一情況下,這被視為適當的舉措:
社群缺乏自我約束或採取行動來解決或緩解狀況的能力;
基金會了解到我們不能公開的情況;此類情況可能包括但不限於涉及個人敏感信息,與正在進行的警方調查或法庭程序相關,或可能存在安全風險。
並由於WG的行為
在多個項目上對用戶構成重大或重複性騷擾;
危害、嚴重損害或以其他方式威脅用戶或員工的信任或安全;
此外,對維基項目的積極貢獻不能抵消全域禁制。
我們提請按照頁面的指引,將其行為匯報於全域編輯禁制應通過基金會支援與安全小組(SuSa,[email protected])請求。為方便處理,請求應包含以下內容:
請求理由的簡要說明;
已經嘗試通過本地社群管理架構,採用適當方法解決問題的證據(URL地址);
能夠支持請求的關鍵信息和證據,包括但不限於所提報的濫用行為的URL地址,社群發起的關於被提報人的調查,站外與請求相關信息的截圖等;
如果請求所系事項以英語以外的語言發生,提供關鍵文本的英文翻譯有助於加快審核過程。
此外,在翻譯途中,由於元wiki的翻譯曾被user:守望者愛孟指責夾帶私貨,我建議有除antigng的第三方中立管理員加入翻譯流程。--仁愛親誠——Pavlov2 2021年8月22日 (日) 04:04 (UTC)[回覆]
註:此留言已被原作者(User:魔琴)移除。2021年8月22日 (日) 10:21 (UTC)[回覆]
報告我看完了,@Antigng:,所以現在是什麼情況,基金會說不會管,所以沒有上交了?還是說在走什麼別的流程--淺藍雪 2021年8月23日 (一) 06:26 (UTC)[回覆]
@淺藍雪:,站外有人私下裏和我說有wmf員工認為這件事情歸本地管。具體wmf方面有沒有一致的態度乃至有沒有接手調查我都不是非常清楚。--Antigng留言2021年8月23日 (一) 06:50 (UTC)[回覆]
(!)意見-謝謝Pavlov2通知在下關注此議題。謝謝參與討論的各位,不論持什麼看法與角度。作為社群一員、也關心香港,在下看法如下,不僅是一個個案、而是中文社群與WMF基金會該如何認識與處理逼臨的風險?拋磚引玉:
  1. 在下不知道報告內容,但相信很多社群用戶都在關注這件事的「過程」--「當出現重大疑慮問題時,中文社群怎麼做」,結果只是「過程的一部分」,過程本身攸關信心與方針。
  2. 中文社群正面臨很複雜的內部情況、外在環境,是社群我們整體在面臨着試煉。宣稱能對全球「言論入罪」的「港版國安法」,被認為不符合國際人權公約例如《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普遍不符合主要國家的憲法與法律、嚴格說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但在強行實施後,對現實社會的影響都非常大,在下也一直擔心維基社群未來的走向,憂心哪天會否出現什麼個案?維基社群該如何應對?不同背景的用戶,應當在此議題上如何彼此理解?中文維基,如何才能維持是自由維基?
  3. 過去中文維基在安全上,對於中國大陸用戶 有些安全上翻牆上的特別保護。如今,尤其香港用戶面臨的可能風險,該怎麼降低?
  4. 香港處境是國際焦點,香港用戶正面臨紅線擺盪擴散的風險壓力。實際上,依照港版國安法的法規,包括台灣人、外國人,都可能因言論、編輯遭遇威脅風險,甚至維基基金會與伺服器管理者,都可能承受港版國安法的威脅。------這件事無論結果如何、真相如何,能否作為一個例子:「提醒用戶們 落實維基方針、維護維基精神,尊重多元並考慮到其他用戶應當受到合理、符合普世價值與真正法治標準的保護保障,這一維基基本的核心價值。」---能不能與如何做到這一點?這也許是社群最關切的影響。我們不論來自何方與背景環境,參與維基的、善意推定的初衷,應是多元交流。
  5. 在下以為,「個別WMF員工私下看法」不直接代表WMF基金會的態度,基金會的決策,包括員工、管理層、董監事等等。若在下沒記錯,在下印象中記得,以前方針明確要求,當遇到會讓用戶因為政治或宗教等因素遭受風險提高的情況,管理員需要通知基金會Jimmy Wales;在下對以往這項規定的理解是,無論基金會怎麼做、怎麼定位此事,通知基金會動作本身,是試圖保留多一層的透明與監督空間,來維護本地社群的信心。如今情況在下就不知道了。
以上個人看法提供參考。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1年8月23日 (一) 14:40 (UTC)[回覆]
@Antigng 感謝您提供這一重要訊息。副知@AINH@Cheetahze@Lt2818@LuciferianThomas@Outlookxp@Pavlov2@Sunny00217@Wetrace@淺藍雪@羊羊32521 本人稍後會通過電子郵件直接詢問基金會,你們也可這麼做。這倒不是我想向他們施壓還是怎麼樣,但事情發展至今我們連基金會有沒有參與調查都不清楚,這顯然是極為荒唐的」。
@Antigng@Outlookxp@淺藍雪@霧島聖 本人也建議您幾位有空可連線討論一下:即這件事到底是要在本地處理還是提交給基金會(如果他們有確切答復的話),如果是本地處理就請裁決;如果是提交給基金會,也請公告之。畢竟Antigng君也做好給全域人士的準備了。——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2021年8月23日 (一) 17:59 (UTC)[回覆]
我會建議不要一次ping這麼多人......-- Sunny00217  2021年8月24日 (二) 08:38 (UTC)[回覆]
是否應排除Outloolkxp因個人立場對被告人判以偏頗裁決之可能性
本人認為Outlookxp君與WG的交互以及某些個人言論對其是否合適擔當「第三方管理員」下達判決可能有不利之影響,因此我想詢問各位;我們是否應先排除Outlookxp因個人判以偏頗裁決之可能性:
1.當事用戶WG多次稱Outlookxp為「老弟」這類較親暱稱呼,是否應排除Outlookxp違反避嫌原則之可能性?
2.關於管理員自身之立場:Outlookxp曾表明自身親共,鑑於國安法是由憲法唯一允許長久執政之中國共產黨政府所通過,是否應排除因其政治立場而下達偏頗裁決之可能性?
3.Outlookxp曾表明:【...】香港人再不喜歡這政權,外人或在地人也無法改變,你們只能去逐漸適應,不然就離開來臺灣或其他地區「對於這類言論我不作評論,但我想詢問基於其對香港人及行使香港國安法的香港政府之看法,是否亦可排除其因政治立場下達偏頗裁決之可能性?
本人無意對Outlookxp訴諸人身,但這就好比法官不應參與對好友的審判,是我們應所避免的。如果他表示自己不是WG的好友,也不會因其對中國共產黨觀點、香港人與香港政府之觀點判處偏頗裁決,鑑於假定善意原則,我們只能信任他。然而,上述三條例證是否可構成避嫌還望各位能多指教。——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2021年8月24日 (二) 12:39 (UTC)[回覆]
@Sunny00217 感謝提醒,是有點多,雖說幾位管理員還是需特別通告想必若有在關注的也不用特別Ping了。——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2021年8月24日 (二) 12:58 (UTC)[回覆]
  • 路經此地,敝人僅大致認知事件過程,斗膽發言如下:
首先,敝人其實對於總是將站外的事情或恩怨帶進站內的作法感到相當不以為然。雖理解社群彼此立場競爭,但竊以為長久以來似也助長社群鬥爭,從站內鬥到站外,再一路鬥回來,這種作法使站友彼此間的恩怨更顯複雜化,終致覆水難收。最後總是讓管理員陷入父子騎驢的窘境,管也不是,不管也不是,管理員反倒陷入兩面不是人、「不管最好」的狀態;如此一來,管理員常須耗費大把時間心力收拾爛攤子,這種無給職鳥缺,說實話,願意花費大把時間心力投入的人,社群應給予敬佩和鼓勵才是,而不是動輒揚言罷免或聲討公道。尤其當怎麼做都不盡如人意、甚至一定會有很多人不滿時,他們到底該怎麼做呢?
其次,個人稍微吐槽一下,雖然聽來刺耳,不過所謂「訴諸法律」這件事,竊以為根本是假議題。原因很簡單,真的要走法律途徑的人,你根本無法制止;就算把特定用戶通通永封好了,他們還是可以舉報提告、官司照打、歹戲拖棚,在此前提下,這條規範其實類似所謂「和平協議」,勸導性質居多,根本隨時都可撕毀,又有何用?更何況,這條規範若眾人期待能發揮效力,是否適合延伸至站外、限制用戶的站外行為呢?如果非得要求封禁誰,除了持續加深社群和地域間的彼此仇恨之外,無甚助益。最後除了社群間互相報復、就是比誰拳頭大而已,最終就是實力的硬碰硬,對任何人又有何益處呢?
如果要這樣,最簡單的辦法就是大家來簽個「相互保證毀滅」協議,豈不更省事?只要有人揚言訴諸法律且真有人因特定法律遭逮捕,直接將所有相衝突社群之站務人員、資深用戶、可疑人士、涉事用戶、表態支持者,提請基金會全部永久封禁,如何?反正這麼糟糕的網站,大家非得鬥個你死我活不可,都別玩了吧?
今天有人在站外揚言訴諸法律,也有人剛好知道了,提報至站內,希望站內的管理人員處理,請問,要處理什麼?怎麼處理呢?畢竟,站內規範不過是社群內規而已,依站內規範處理站外行為,本身具極大爭議。如果有人「揚言」,說實在,那是他的言論自由,他沒有在站內「揚言」,亦未付諸實行,請問因此限制他在站外發言的權利,是否也屬打壓言論自由呢?有人將其私下的站外言論散播至站內,發起制裁聲討,請問這是否站內規範有效約束、限制的呢?
今天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此國內法,如果真的擔心受制裁或提報的用戶,最安全的做法就是避免政治爭議甚至此後棄用維基百科;當然,很多香港當地朋友們不服,只是這不證實Outlook閣下所言非虛嗎?真的受不了,只好移民,不然呢?街頭革命?以身試法?還是誰有良策或實質解方可供參考呢?只是話說回來,幾個網友在站上寫寫條目、有時表達立場想法,到底要怎樣會涉犯國家法律呢?具體條件為何?敝人不具法學專業,這點還請有香港地區法律專業的站友們和大家分享。
目前已有社群懷疑基金會之公正性,那麼即便基金會做出裁處,是否能服眾呢?此時,若香港國安法之舉報真足以對站友們構成威脅,不反倒激起對於WG閣下境遇心生不滿之社群舉報狂潮?反之,如果舉報無用或根本不會舉報,眾香港站友亦可安心。若WG閣下被社群站友認為此次為了中華民族復興的事業在站內遭基金會不當裁處甚而壯烈犧牲,亦非全社群之福;一旦成為遭帝國主義狙擊之烈士,後續也可能沒完沒了。此次事件,竊以為沒必要持續上綱,而且最後也不可能得到什麼大家都服氣的結果。
最後,敝人雖鮮少與WG閣下有所交流,仍由衷希望,在您努力為中國大陸社群貢獻的同時,是否能致力確保來自其他地區的用戶在這個您灌溉多年、也熱愛的珍貴園地安心自得、悠遊其中呢?事實上,不客氣地說,這裏的事情無法決定站外的國際局勢。閣下滿懷熱忱、熱愛國家、發揚中華文化之心,眾站友有目共睹,不過隨着國安法落實以後,香港局勢大勢底定,秩序亦逐步恢復,再也無法「隨外國勢力共舞」或成為「境外勢力灘頭堡」;既然如此,相信您能理解才是,類似的不妥適玩笑,即便在站外,煩請應盡可能避免,以免造成社群不必要的誤解或引起無謂恐慌。
個人剛好看到中國大陸習主席對於文化感召力的看法,換位思考亦深表認同:「古往今來,中華民族之所以在世界有地位、有影響,不是靠窮兵黷武,不是靠對外擴張,而是靠中華文化的強大感召力和吸引力。中華文化跨越時空、富有永恆魅力,是全人類的寶貴財富。今天,我們要進一步提升中華文化感召力,把中華文化的理念和精神傳承好、發揚好。特別是在對外交流中,要充分展現中華文化的獨特價值和魅力,以文載道、以文傳聲、以文化人,向世界展現更為豐富多彩、生動立體的中國形象。」相信這也是WG閣下將來會想持續推廣的部分,中華文化,博大精深、兼容並蓄;而這裏是中文維基百科,大家一起用中文寫寫東西,有時打打筆戰、玩點社群政爭、過過乾癮,不是很好嗎?如果真的有人被舉報,只因為他說自己不認同政府政策或「民族大義」,但其實被揪出來後才發現根本只是個乳臭未乾、天真浪漫又熱血腦衝的鍵盤小鬼而已,完全不懂現實政治和強權鬥爭的冰冷殘酷和利害關係,結果就被法律裁處甚至陷入萬劫不復,似也太嚴重了點。
站內事站內解決,應足矣;或許WG閣下也有來自在地社群的內部壓力,但如果可以,往後還煩請您多多關照來自四面八方的朋友們。未來局勢就讓時間證明一切,應該也最符合當前中國大陸的國家發展策略;真正打壓中國發展的敵人、亦即您們的主要對手是誰,當前看來應十分清楚才是。
雖說此事從頭到尾與敝人無涉,不過仍希望眾站友求同存異,而不是求異除同;這樣的網站和社群風氣,大家整天疑神疑鬼、有你沒我,到底有多少新用戶願意持續參與?一不小心還得承受社群或個人間的千年積怨(或宿便),對其實根本不相干的新進用戶而言公平嗎?來這裏既無法實現偉大的建國大業或民族復興,不少站友卻樂此不疲,即便您們夠資深或擁有站務權限,或甚至各自有特定社群支持或保護,那其他人呢?也得選邊不可嗎?一旦站錯隊,就會被騷擾報復嗎?還是得持續擔驚受怕呢?
此番冗長發言,敝人僅因眼見此局面已長年持續惡化且僵局難解,故有感而發,後續個人不打算對此進行激烈舌戰,亦恕不參與討論或進行任何回覆。對於忠誠反對者閣下的一個疑問,敝人冒昧替Outlook君回覆一下:WG閣下未必是誰的朋友,但也可以不是反對者的敵人;大家若有歧見或不服,站內公開競爭即可。理想上,亦煩請不同立場的管理幹部們能進行協議以獲共識我個人相信以WG閣下的威望和信用,應能確保各地用戶往後在站內合規情形下的編輯和活動自由,避免訴諸國家安全法律,這也是社群之福,眾人共同為中文世界知識和文化傳播的繁榮而努力;若真有站友經證實遭WG閣下或相關站外群組以國安法名義舉報且調查,請管理員們發揮最後一次勇氣,將WG閣下和敝人一同永封吧。--Kriz Ju留言2021年8月25日 (三) 21:43 (UTC)[回覆]
@Kriz Ju:說明一下,我是與一些中國大陸維基人有交流多年,一直希望能減少一些社群衝突。我確實對中共處理疫情等事有贊同,但不表示我會認同中共的一切,如前幾年某勢力企圖在維基四處散佈六四民運、香港民運的假新聞,就是我去調查的,還上了新聞[8],我想這裏所有的中文管理員,沒有人像我會這樣作。--Outlookxp留言2021年8月27日 (五) 15:31 (UTC)[回覆]
好的,感謝Outlookxp閣下告知。--Kriz Ju留言2021年8月27日 (五) 16:17 (UTC)[回覆]
@Kriz Ju對於您希望社群和諧之發言表示敬佩與感謝。儘管您提了這麼多個問題後表示不想參與,然我亦有不認同抑或指正之地方告知閣下:
我因某起事件儘量避免以方針指引「治人」;但有些東西還是我們這個社群所不能容忍的:就比如站外騷擾及法律威脅這兩條就在本站明文訂立不被允許。這次事件也不是閣下概念中的「私下的打打鬧鬧」或「用戶私下的恩怨」而是真正意義上針對我們這個社群香港用戶的法律威脅
我們正是相信管理員能善用權限、正確地依照方針指引處理這相關事宜才給予其信任。請問在座的73位除Shizhao外哪個不是經RFA選上來?如果管理員認真處理、沒有濫權,他當然值得我們這個社群的讚譽和敬佩;但如果只是「願意花費大量心意投入」不是其躲過濫權指責之理由。且如果他們認為自己做的是正確的事情,那就請堂堂正正地回應而不是逃避或詆毀用戶的質疑。所有的關鍵時刻的抉擇定有一批人不滿,此時唯有請這位管理員能按照本站的指引作出合理的裁決,而不是僅聽所謂的社群民意。如果他做不到這一點,我們隨時歡迎他辭職。
其次,本人認為所謂「訴諸法律威脅是假議題」根本是假議題。很簡單,能不能阻止不是我們要討論的,因為我們要討論的僅是本站立場的問題。就如我說的,我們並不能阻止WG這種人怎麼舉報,就算如他被永久封禁還是全域封禁,他們還是可以舉報提告、官司照打、歹戲拖棚。但他們行為顯然對我們社群之友好氛圍造成了毀滅,這是事實。而對於這種「造成友好氛圍的毀滅」行為我們的社群應該如何回應,是現在的我們要思考且要做的。關於「不要對用戶訴諸法律威脅」的效力問題還請去互助客棧/方針指引討論,畢竟這個涵括範圍過廣,該公告板討論的還是這起案件的調查進度。
至於「[...]如果要這樣,最簡單的辦法就是大家來簽個「相互保證毀滅」協議」請原諒我得說您這一言論的邏輯極為荒謬且屬滑坡謬誤,是對本站方針指引的侮辱:如果有人殺了人,還要把調查的警官、法官、所有嫌疑人、表態支持者、表態反對者、證人一併判以死刑,就因為繼續下去會有爭執且會造成社會分裂這一荒唐的理由?要不別人揚言殺人,我們就不管如何
就如我說的,這只是本站的態度問題。本人認為「我有言論自由,不是用來反駁他人、主張自己觀點和製造違反維基百科規則內容的合適理由。如果他違反了本站指引,被本站以相關指引封禁完全是他自業自得,莫非閣下忘記歡迎新手用戶時的那一句「感謝您對維基百科的興趣與貢獻,希望您會喜歡這裏。除了歡迎辭以外,也請您了解以下重要文章」?當然,我想WG早已忘了這一約定。
「有人將其私下的站外言論散播至站內,發起制裁聲討,請問這是否站內規範有效約束、限制的呢「我認為這個問題有點那又怎麼說主義的意味,但仍可思考,畢竟目前沒有明確的方針指引。然而站外騷擾以及訴諸法律威脅則是明定的,而WG威脅的是我們社群的香港用戶,這與本站當然有關聯且可套用這兩項指引。而如果您對引用「站外言論」有異議,大可先發起討論修正或訂立。
坦言沒有某些自以為是的蠢貨,我們也不會擔心在此受到「受制裁或提報」我們討論的是對於這種行為的立場——即法律威脅是否在本站接受。街頭革命和以身試法好不好並不是您所定義的;畢竟對於某些人來講,犧牲比苟活強。如果閣下認為您的女兒遭到強暴然後選擇抗爭,這時我再說「我是認為你無論再怎麼做也不會怎樣的,移民吧」如果我聽到這種話,那我會在心裏給他一個閃亮的耳光。本人認為中國政府的法律極為模糊,因此解釋權並不在我們,而是在中國政府。
認為不公正?我看是東窗事發害怕基金會對其行為的裁處吧?若真的有自信認為自己是清白的,何不公佈七月七日的截圖還您們個清白?您們屢屢聲稱「造假」那您們單憑一隻嘴,能否服眾呢?如有被告的律師在法庭上宣傳「我個人認為這個法庭不公正」「雖然我們的沒有證據,但這個證據是偽造的」。之後法庭判以被告不得在此社區宣傳,這位律師又說「不判他無罪或者原告被告和解,那麼就不能得出一個大多數人滿意的結果!就是不對的!」關於這位律師及持有相同觀點的人不知各位怎麼看,但本人只想用兩個字概括——擾亂。封禁或永久封禁當然需要經詳細調查,如果有錯誤地引用指引、濫用權限封禁的管理員也當然是要被質疑甚至可以提請罷免的。但本人認為,如果不假思索地盲目服眾,是對本站原則的踐踏。很可惜,這一起案件的結果如何必定不會被所有人認可——但又為何要讓所有人認可?
針對WG這個人閣下有閣下的觀感,我有我的觀感:本人認為WG現實生活中的品行如何或者思想如何;亦或者您把這種無恥的行為訴諸「開玩笑」以降低他行為的嚴重性如何;又或者侮辱香港用戶為「乳臭未乾、天真浪漫又熱血腦沖的鍵盤小鬼」如何——皆在事實上與他是否違反準則無關。但我認為,Walter Grassroot 為本站最虛偽的偽君子:其屢次堅稱自己「會遠離爭議」、在英維表示「中文維基的政客比編輯還多」讓自己顯得清高無比,然其編輯方面(如蘋果日報的來源)、其言論、其私下對本站香港用戶的法律威脅...等等皆與其聲稱或承諾完全相反,甚至為這個社群造成了多次紛爭。
如果別人不想參與當然可以不參與,難道閣下需要擔憂「多少人會在意」?會在意的人自然會在意,就如何閣下為何回復就因你在意這件事情。在意的人多或者少,並不是可以忽略房中大象的理由。此外,這次討論中我未看到有人要求別人站隊還是怎的,因此還請您不要展開無關的話題以免擾亂討論。
自我回復某位漠視本人訴求的管理員以來,我從未回復過如此冗長的留言。但我認為這位閣下的發言雖基於善意但顯然已偏離我們所要探討主題。特此回復之。我最後想提醒的是,管理員無論立場如何皆應基於方針指引處事。影響這個案件的,不是所謂「如何服眾」「如何滿足所有人」「他在本站的言論自由是否會有影響」等等:真正影響這起案件結果的,是被本站信任的你們。——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2021年8月26日 (四) 00:15 (UTC)[回覆]
你kris Ju和別人永封不永封毫無關係,你也無法為他做擔保,規則不是這樣運作的。--𢿃𠫱留言2021年8月27日 (五) 01:01 (UTC)[回覆]
另外,中文維基和中華文化,中華文化和這個事件本身,沒有必然聯繫。--𢿃𠫱留言2021年8月27日 (五) 01:04 (UTC)[回覆]
@松照庵维基百科最忠诚的反对者:拙作一篇,表達了一下自己的感想,並嘗試討論Kriz Ju在討論中犯的邏輯錯誤。User:Pavlov2/駁Kriz_Ju_論--仁愛親誠——Pavlov2 2021年8月28日 (六) 10:22 (UTC)[回覆]
就WG冗長發言中的邏輯謬誤,
我嘗試於[9]逐句釐清點破回擊,有興趣的可在討論頁面給我留言。--仁愛親誠——Pavlov2 2021年8月27日 (五) 15:42 (UTC)[回覆]
…………話說,當事人7月27日之後一直都沒再活躍了,不知道是在避風頭,還是他在現實當中出了什麼事?--🔨留言2021年8月26日 (四) 06:06 (UTC)[回覆]
這就需要請問QQ羣了。--Papayatrash留言2021年8月26日 (四) 06:14 (UTC)[回覆]
依現在的情況來看,我估計就算是問也問不出什麼出來……--🔨留言2021年8月31日 (二) 03:07 (UTC)[回覆]
希望只是誤會(或沒有行動的玩笑),大家都沒事最好!(雖不曾和WG前輩有過互動,但耳聞過不少相關事件⋯⋯)當然要是有人故意撕裂社群形成對立抑或進行政治操作,一定要嚴懲!--Rice King 信箱學生會 · 留名 2021年8月26日 (四) 14:20 (UTC)[回覆]
如果您認為若是沒有行動的玩笑,就不用封禁,
或是要求按照方針,提交wmf和元wiki處理法律威脅行為都算是有人故意撕裂社群形成對立抑或進行政治操作,要一定嚴懲
那不用說了,閣下也不用拐彎抹角了,矛頭對準你想刺的人捅吧。
中文wiki社群有一點好,某些人喜歡輸打贏要,而理中客對所謂的spa視而不見,卻對嘗試終止破壞的人揮舞着agf civ 或是擾亂的大棒。
請閣下不要對這件事妄加評論,玩笑這一說本就是無稽之談。從這點辯護請另訓高就。--仁愛親誠——Pavlov2 2021年8月27日 (五) 12:39 (UTC)[回覆]
@Pavlov2:想必是您誤會了!1.我是臺灣人,我當然也不願看到原本和我們一樣享受言論自由的香港朋友,因為立場不同而遭受這樣的待遇。(話說您也不先查一下我就這樣攻擊⋯⋯)2.無非希望只是誤會或玩笑,不然真抓人了怎辦??人的安全最重要,那傢伙的言論要怎樣處罰是其次!3.您只往一個方向想了,WG的言論是政治操作,撕裂社群形成對立不是嗎??而且有人真的偽造來迫害他人確實也是分裂沒錯啊??(現在是有人會反串或假造來攻擊喔)4.是「另請高就」或「另尋高就」(不知您是用哪種輸入法,所以有以上兩種可能,我初看還以為文言文。)--Rice King 信箱學生會 · 留名 2021年8月28日 (六) 02:34 (UTC)[回覆]
逐條回應,一)我非攻擊,只是看到「玩笑」說這一可笑藉口,想到outlookxp也採信類似的觀點進行辯護,深感痛心疾首。二)這類的威脅本就十分噁心,倘若真有人因此被捕,WG更是萬死尚有餘辜。三)在面對WG之法律威脅,敝人認為任何有良知之人尚且聯合,何談撕裂社群?四)閣下是非曲直不論,此事若無基金會行動,本人絕不善罷甘休。--仁愛親誠——Pavlov2 2021年8月28日 (六) 03:52 (UTC)[回覆]
嚴重懷疑您以過度的個人情緒參與本次事件,1.我沒有在幫他辯護!,我上面講很清楚了(講更明白:我不滿為鞏固某政權而迫害異見的任何人),請不要讓我也懷疑您的文意判讀能力。2.您講噁心還好,我說了這是會威脅到人身安全的,如果只是玩笑話是不幸中的大幸,人沒事最好啊,處罰是其次嘛!(這裏指的人是該香港用戶前輩,處罰是WG)這跟有人被綁架要先救人質確保其安全再緝兇是一樣的道理啊。3.您可能不知道臺灣前陣子就上演「反串」中共進行認知作戰的戲碼,所以當然一切都要小心謹慎求證(會不會真有人從中挑撥離間?而且我也沒說WG的話合理啊),如果真的怪罪錯人,您說怎麼辦?我能理解您對此事知憤慨,但在整件事水落石出之前,沒必要未審先判不是嗎?4.如果基金會或本地管理員沒有行動,想必許多令人遺憾氣憤的事發生都可預見了。--Rice King 信箱學生會 · 留名 2021年8月28日 (六) 04:57 (UTC)[回覆]
『您可能不知道臺灣前陣子就上演「反串」中共進行認知作戰的戲碼』看到你這句東西不知道為什麼我的腦子和心情莫名的難受,那個qq群是一個什麼群,是給什麼人入的你不知道?為什麼你能想到這個群中能有『反中人士故意飾演「中共同路人」挑撥離間』這個假設?請不要把台灣什麼藍綠紛爭新聞再扯進來好嗎? Iridium(IX) 2021年8月28日 (六) 11:25 (UTC)[回覆]
人沒事最好啊,處罰是其次嘛!』反正搞的威脅的又不是台灣人,你當然沒什麼問題。究竟是什麼心態?撞了車沒死人就放過司機不處罰?『這跟有人被綁架要先救人質確保其安全再緝兇是一樣的道理啊。』綁什麼架 確什麼安全 緝什麼兇?看緝兇劇集看上腦?看到這幾句東西不知道為何我的腦子又莫名的難受。 Iridium(IX) 2021年8月28日 (六) 11:33 (UTC)[回覆]
您真要扭曲嗎?我何時說不處罰了?看到您的回應我也蠻難受的,反串這件事,只在臺灣發生?話不是這樣說吧?還有您的邏輯蠻奇怪的:1.反共跟反中不一樣,請不要搞混。2.針對個人的也是反串啊,誰說一定要反中反共才能?對個人行為不滿不行嗎?不然這截圖怎流出的?反問您:那個qq群是一個什麼群,是給什麼人入的您不知道?,我只是給出有這個可能性(可能是吹哨者或是故意假造,兩者皆有可能。)還有不要扯到臺灣人好嗎?這是我的言論我負責!--Rice King 信箱學生會 · 留名 2021年8月28日 (六) 12:35 (UTC)[回覆]
『我何時說不處罰了?』哦好的,有你這句就行了。
[10]』你只給出這個例子我只能聯想到『反中人士故意飾演「中共同路人」挑撥離間』(而在這個群是沒可能發生的)也無可厚非,你給的例子根本不是一個『針對個人的也是反串』,現在龍門任你搬。
『我只是給出有這個可能性』這是沒問題的,只不過你原創一個可能性出來也沒什麼參考的價值了。
『還有不要扯到臺灣人好嗎?』你在上放一個台灣藍綠紛爭新聞又在上強調自己是台灣人,現在叫人別扯台灣?Iridium(IX) 2021年8月28日 (六) 13:44 (UTC)[回覆]
罷了!龍門也隨你搬哈哈。本來就不是在跟你說話,要怎樣無限上綱和曲解隨便你。不過你講臺灣那件事我倒是覺得也有理,但我原本只是要跟Pavlov2表示怕他誤會,但現在沒差啦,我當初不留言就不會發生這些事,只能怪自己自作多情哈哈!不會再回應任何指控和情緒性發言,靜候本案的結果。若真有什麼疑問請諸位移駕到在下的討論頁,感謝!--Rice King 信箱學生會 · 留名 2021年8月28日 (六) 13:55 (UTC)[回覆]
『靜候本案的結果。』,既然如此就希望你能遵守諾言。 Iridium(IX) 2021年8月28日 (六) 14:04 (UTC)[回覆]

動議禁止Outlookxp作為管理員參與此訴諸法律威脅案

本人質疑這位管理員對於「訴諸法律威脅」在本站這一概念是否有清晰的認知,其在WP:ANM對於WG訴諸法律威脅案表示「...且他也沒有任何動作,目前都沒任何維基人真的受中共當局逮捕」等試圖淡化訴諸法律威脅事實之言論。
另其關於「狗頭」的反串用法顯然也有誤解之處,並且在我等於此版指正後仍然持續其「WG說反話」論。
綜上所述,我只能認為這位管理員在有意無意地在曲解方針指引,且對訴諸法律威脅事宜之嚴重性看的過低,不認為其具備能力擔任第三方管理員。
因此,本人要求Outlookxp停止以管理員身份參與此案,並請其他擁有封禁權限者介入,稍後會副知我站願意參與棘手封禁之管理員。——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2021年8月27日 (五) 14:48 (UTC)[回覆]
在下認為這次不管有哪些管理員參與此案,希望來自各地的前輩先進大家要一同審慎監督這次事件,對於任何一個管理員在此案有偏差誤解時及時提醒(人都是會犯錯的)。題外話,我覺得這次事件蠻弔詭的。--Rice King 信箱學生會 · 留名 2021年8月28日 (六) 03:01 (UTC)[回覆]
又見弔詭/陰謀之說,依照元wiki條例處理違規行為,敝人真切不知何放在如此遮遮掩掩,百加阻撓--仁愛親誠——Pavlov2 2021年8月28日 (六) 03:53 (UTC)[回覆]
1.本次事件處理時間過長(連您都去催管理員的報告了)2.當事人消聲匿跡,該群組沒有多少人出來講話3.請不要亂扣帽子,我擋了什麼?我說了什麼?您再繼續這樣血口噴人、情緒性的發言,我認為您也不適合參與此次的事件討論。--Rice King 信箱學生會 · 留名 2021年8月28日 (六) 05:04 (UTC)[回覆]
1、催管理員報告是因為懷疑管理員拖延調查,有導致證據滅失的風險。2.當事人消聲匿跡,不足以抵消其曾經的過失,反而或可視為逃逸。3、請不要對號入座,我從沒說閣下是百家阻撓,敝人只是說不知何方在此百加阻撓--仁愛親誠——Pavlov2 2021年8月28日 (六) 10:24 (UTC)[回覆]
坦白講我覺得跟Outlookxp可能沒啥關係,這個可能有點反應過頭了。另外@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不是郵件問基金會了嗎,那邊啥回應。淺藍雪 2021年8月30日 (一) 06:13 (UTC)[回覆]
@淺藍雪 很遺憾...目前尚未得到相關回應——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2021年9月3日 (五) 21:54 (UTC)[回覆]

關於調查結論的有效性

Antigng不是權威部門機構工作人員,沒有權限拉取用戶信息來判定該用戶有沒有說過某句話,其得出的結論不是有效結論。--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8月30日 (一) 13:09 (UTC)[回覆]

  • 這件事一開始就是:開局一張圖,剩下全靠編,對WG的所有指控都是建立在可能,很有可能,非常可能,非常非常可能,趕緊快點封他,的惡意推定基礎之上,而非基於事實且拿不出指控他人的證據,說白了就是在看圖寫作文胡編亂造。--飛賊燕子留言2021年8月30日 (一) 13:27 (UTC)[回覆]
    這件事的一開始就是:開局一句「偽造的」,剩下全靠編,對其他用戶的偽造指控都是建立在可能,很有可能,非常可能,非常非常可能,的惡意推定基礎之上,而非基於事實且拿不出指控他人的證據,說白了就是在看圖寫作文胡編亂造。--路西法人留言 2021年8月31日 (二) 16:41 (UTC)[回覆]
  • 威脅某人得有個威脅對象,和人家都不認識沒有任何交集,只有幾位在看圖寫作文,胡編亂造。--飛賊燕子留言2021年9月1日 (三) 12:20 (UTC)[回覆]
  • (※)注意自始至終連一個受害者都沒有出來,只有幾個演員在看圖寫作文,胡編亂造。--飛賊燕子留言2021年9月1日 (三) 12:39 (UTC)[回覆]
  • (:)回應
  • 「Antigng不是權威部門機構工作人員,沒有權限拉取用戶信息來判定該用戶有沒有說過某句話」:✓
  • 「其得出的結論不是有效結論」:☒N。「沒有權限拉取用戶信息來判定用戶有沒有登錄多個賬戶」不必然意味着無法判斷傀儡的存在。事實上,在很多情形下,即使不走用戶查核的渠道亦能評估使用傀儡的可能性。該案的情形類似。
  • 「這件事一開始就是:開局一張圖」:✓
  • 「剩下全靠編」:☒N。在得出以上結論之前,本人收集了遠多於截圖的信息。
  • 「對WG的所有指控都是建立在可能,很有可能,非常可能,非常非常可能」:✓
  • 「趕緊快點封他,的惡意推定基礎之上」:☒N。該報告不涉及當事人的動機問題,遑論惡意推定。
  • 「而非基於事實且拿不出指控他人的證據」:☒N。報告的結論是在遠多於截圖信息的事實的基礎上經評估得出的,「非基於事實」一說不符合事實。
  • 「說白了就是在看圖寫作文胡編亂造」:☒N。--Antigng留言2021年9月1日 (三) 14:08 (UTC)[回覆]
  • 請把受害者請出來,如果連所謂受害者都沒有(或不存在),只有幾個演員在自己揣測惡意推定,所有的指控都是基於想像而非事實,你說那可不就是胡編亂造麼。--飛賊燕子留言2021年9月1日 (三) 15:17 (UTC)[回覆]
    你給我整不會了,是一開始wg在裝死,而且訴諸法律威脅不等於一定有法律行動,連這個概念都偷換嗎?--仁愛親誠——Pavlov2 2021年9月2日 (四) 14:50 (UTC)[回覆]
  • @Antigng:令外請回憶一下三年前某人新新聞造謠那次,就是開局一張圖剩下全靠編造(截圖里有一堆表情包好像),就因為我當時質疑有些人造謠並希望此人出來對質,結果馬上被淺藍雪的朋友禁封了半年…。雖然這次栽贓陷害WG事件具體過程不太清楚,但估計和上次套路一樣,就是開局一張圖剩下的全靠嘴來編,胡編亂造。--飛賊燕子留言2021年9月1日 (三) 15:45 (UTC)[回覆]
    • @飞贼燕子:,本人給出且只給出了三個斷言,分別評估了「截圖無中生有」、「截圖基於真實內容,但被篡改導致當事人沒說截圖所示的那句話」、「當事人未提供不實信息」的可能性。整篇報告的「分析」部分也就圍繞這三個問題而展開。本人並沒有斷言該事件有或沒有用戶實際受害。--Antigng留言2021年9月1日 (三) 15:49 (UTC)[回覆]
      對昨晚在tg可能的言行表示道歉,我可能誤解了閣下處理這件事的決心和能力。--仁愛親誠——Pavlov2 2021年9月2日 (四) 14:47 (UTC)[回覆]
    如果你能提出確切證據證明偽造再過來說,這些圖片本來就是證據證明法律威脅,除非你能提出確切反證該圖確為偽造,否則只能當作事實證據,你對於他人「偽造證據」「編東西」的指控也只是惡意推定。過往發生過偽造跟這次的真偽完全沒有關連,過去的偽造不能證明這次是偽造,這等於一個賊坐牢出來路經劫案現場,不是他做的卻因為曾經犯過而被直接推定就是他做的一樣不合理的邏輯。你靠一張嘴沒用,如果你沒有確切證據證明此等圖檔證據很可能為偽造(此當然已被安亭查證為高概率非偽造,所以你做不到),否則視作惡意推定。--路西法人留言 2021年9月2日 (四) 02:43 (UTC)[回覆]
    • 實際上情況已經十分明了,這實際上是一起非常卑劣的碰瓷式欺騙行為。眾所周知碰瓷者採用的手段通常採取通過切頭去尾截取事發時某一點偽造車禍現場進行,通過開局往地下一躺所有的東西全靠編的方式進行詐騙。首先當事雙方從始至終都沒任何交集,首先本案沒有受害者,事發前當事雙方不在一個頻道上不認識沒見過沒任何交流,所以不存在所以所謂誰跑去威脅之類的。此事件與前幾次事件一樣,都是通過開局一張圖所有的全靠嘴來編的方式偽造證據和現場,胡編亂造。通過惡意推定的方式偽造結論,達到坑害他人的目的。--飛賊燕子留言2021年9月2日 (四) 04:53 (UTC)[回覆]

Antigng的分析樣例

  • 以防社群成員不了解本人在報告中開展的是何種形式的分析,本人試舉一例供大家參考:
    • 事實:1. 103.165.84.36於2021年8/17日18:44分在討論頁User talk:Subaguang手動發出警告的時候觸發了非公開過濾器322,被該過濾器誤封禁;2. 當日18:45分,慕容楊在上述討論頁手動提交了完全相同的警告內容。
    • 待評估的斷言:「103.165.84.36」與「慕容楊」不存在傀儡關係
    • 本人的分析:本人認為,該斷言成立的可能性很小。如不然,以下本人認為可能性很低的事件需發生:
      • 慕容楊需在與之無關的匿名用戶103.165.84.36誤觸非公開過濾器而被封禁後的1分鐘內,a)了解到103.165.84.36提交的內容並代其作出編輯;抑或b)在不了解103.165.84.36的編輯的情況下作出與之內容、格式完全一致的編輯:由於103.165.84.36觸發的是非公開過濾器,其記錄只有回退權限持有者(乃至管理員)可見。慕容楊賬戶並非回退權限持有者。若慕容楊是在「了解到103.165.84.36提交的內容」的情況下代其作出的編輯,則其至少需與聯繫回退權限持有者(或其本人就是回退權限的持有者的傀儡帳戶)。而回退權限持有者擁有一定程度的社群信任,透露私有過濾器細節或者濫用多重賬戶偽冒他人的可能性——本人認為——本身就相對低下;在觸發過濾器僅僅1分鐘後,該回退權限持有者就留意到103.165.84.36所做出的編輯,並及時將相應內容轉交給慕容楊(或其本人以慕容楊的身份代匿名用戶做出編輯)的困難程度也很大。因此本人認為a)發生的可能性很低。另一方面,b)部分所述,兩名用戶在相同頁面獨立做出格式、內容、排版完全一致的非自動化編輯的可能性,本人同樣認為很低。總之,該事件發生的可能性,本人認為很低。
  • 本人的報告中開展分析的方式,與上面這個案例是類似的。即是在基於充足事實的基礎上,主觀評估事件發生的可能性。--Antigng留言2021年9月1日 (三) 16:18 (UTC)[回覆]
    看不明白,我認為指控WG的套路和上次一樣,所有理由建立在開局一張圖,然後充分發揮想像惡意推定胡編亂造的基礎之上,這目的有問題。第二,維基百科只是個百科全書不是政治組織實體,站內禁封方針只適用於預防破壞和規範站內用戶編輯活動,但是淺藍雪等人卻要用此保護站外特定用戶違法活動,捆綁維基百科為這種用戶個人行為背黑鍋,我認為他動機不單純。第三,雙方確實也沒什麼瓜葛,忽然幾個演員跑來碰瓷說WG怎麼怎麼去威脅什麼的(威脅誰了?),這邏輯有問題。他目的就是坑害WG。--飛賊燕子留言2021年9月1日 (三) 17:34 (UTC)[回覆]

關於本案的「偽造與欺騙」

  • 本案已經得出有效結論,所謂法律威脅問題並不存在
  • 如題,維基百科不歸中國法律所管,所以不存在所謂法律指控的問題。關於這點,可由各位諮詢法律方面的專業人士。
  • @魔琴: 沒有所謂法律指控的問題,這點某利益集團成立的時候就知道了(老壞了…)。不信您可以找網警舉報下我,看看他會對你說什麼………
    顯然,這是不可能的。這完全也不是法律層面的問題,是用法律威脅維基用戶的問題。我覺得你沒有理解這個問題。--𢿃𠫱留言2021年9月3日 (五) 01:35 (UTC)[回覆]

本案受到的干擾

  • 現在,就像無數次以前的情況一樣,被指控的一方又拋出說法說反對者都是抱成團的,是在迫害他們。我以前就說過,已然抱成團的被指控方總是會出現類似的問題,從愛孟開始,到金牌雄鷹,到Galaxyhilarion,到D字開頭用戶,到現在。真心請求該群體反思一下為什麼,而不是永遠覺得自己很委屈。----𢿃𠫱留言2021年9月3日 (五) 01:42 (UTC)[回覆]
    更不能隨便一句反你們就是反中國,隨意使用類似的理由攻擊反對者,自己把自己與所有人劃分開來。似乎在該群體的眼中任何事情都必須帶上最高層面的政治色彩。那麼他是政治團體嗎?如果是,為什麼又需要辯解呢?因為說實話,WG說這些話在中國國內是完全沒有問題的,他們自然不用辯解,既然如此,承認又有什麼問題呢?--𢿃𠫱留言2021年9月3日 (五) 01:46 (UTC)[回覆]
  • 相較於其他的小標題:「本案沒有得出有效結論」、「實際上是一次碰瓷詐騙案」、「本案已經得出有效結論,所謂法律威脅問題並不存在」,我比較同意這個小標題的看法--Wolfch (留言) 2021年9月3日 (五) 01:47 (UTC)[回覆]
    此外我也建議Pavlov和維基忠誠反對者不要牽扯到Outlookxp可不可靠的問題,這是另一個問題,他如果在這裏做不出判斷,也請他直接說就行了。--𢿃𠫱留言2021年9月3日 (五) 02:19 (UTC)[回覆]
    理解。--仁愛親誠Pavlov2 2021年9月10日 (五) 16:15 (UTC)[回覆]

基金會態度

目前看來,根本沒有任何人知道基金會是否已接手此事,甚至於沒有人知道現在基金會對此事有任何官方的表示。我只能推斷目前沒基金會沒有接手或不願意接手。為防止爭議,再預留一周時間,如期間無人提出有效反證,仍將依照報告在本地處理。--淺藍雪 2021年9月3日 (五) 04:00 (UTC)[回覆]

在本地採取措施是適當的。醜話說在前頭,屆時WMC管理員要是再撤銷,基金會全域禁制方針中「所有可能由社群為主導應對狀況的努力都已進行過並且似乎失敗」這一條就滿足了。--Lt2818留言2021年9月3日 (五) 04:52 (UTC)[回覆]
  • 鑑於指控者對相關法律知識的欠缺,上述討論實際上是一個偽命題,上述指控實際上並不存在。
    • 我認為可重新討論下淺藍雪在此次討論中所處的角色,作為該案的重要推動者、參與者、討論者和執行者,鑑於在該事件暴露出的問題應該好好解釋,鑑於身份的特殊性優越性我認為淺藍雪已經不適合參與此事件。
  • 上述討論可由 Antigng存檔並轉交相關人士。--飛賊燕子留言2021年9月3日 (五) 09:55 (UTC)[回覆]
@淺藍雪Antigng:, 今天差不多滿一週了--Wolfch (留言) 2021年9月10日 (五) 01:19 (UTC)[回覆]
@Outlookxp:這邊這麼看,感覺這個最好是您這邊處理。--淺藍雪 2021年9月10日 (五) 03:16 (UTC)[回覆]
因一些用戶認為我要避嫌、不要再碰此事,我尊重他們的意見。—-Outlookxp留言2021年9月10日 (五) 16:52 (UTC)[回覆]
@Outlookxp 首先我要指出的一點是,我並未強制要求閣下避嫌,只是希望各位能審視基於您的立場及以往的言論是否需要排除您因私枉法之嫌疑。就我來說,追根究底唯有基於方針對閣下的「不信任」三個字。我仍然感謝您尊重我們的意見。我個人歡迎您之後繼續以一般用戶參與此事,唯獨請避免以管理員身份作出不合常理之操作。謝謝。
@淺藍雪,那就請閣下基於事實為社群作出選擇。我是認為無論如何,這事總該有個結果。另稍前已副知@霧島聖君;並表示如果他繼續在沒有任何新推證據的情況下執行管理員操作,那我有理由將他的行為視作擾亂。且這也間接表明本站很可能喪失有效的能力進行裁決,而這讓基金會決斷的理據又多幾成。——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2021年9月10日 (五) 17:14 (UTC)[回覆]
這事兒你們吵多久了?我是一直沒看懂到底在爭什麼事。只想說如果根據QQ群截圖來判斷說訴諸法律,現有截圖好像不大夠吧?好歹應該多看點兒上下文才能判斷吧?我還經常說希望人類早日滅亡呢,這不是威脅全世界維基人的人身安全了?--7留言2021年9月12日 (日) 03:05 (UTC)[回覆]
請看ANTIGNG的調查簡訴。--仁愛親誠Pavlov2 2021年9月12日 (日) 05:44 (UTC)[回覆]
@Jarodalien
  • 這事兒你們吵多久了?:兩個月了。
  • 我是一直沒看懂到底在爭什麼事:1.訴諸法律威脅及基於身份的歧視,違反本站及元維基友好空間條例;2.被告人Wg是否撒謊;3.有人涉嫌擾亂討論。
  • 只想說如果根據QQ群截圖來判斷說訴諸法律,現有截圖好像不大夠吧:1.此事原因是@城市酸儒文人挖坑發佈國安法舉報鏈接,而之後身爲管理員的WG說「把香港用戶組都擧報了吧」之後還串通群組人員掩蓋證據、清除證人。我認爲其行爲就足以將其定罪。本來是打算直接將QQ群移除的,但未果。
  • 我還經常說希望人類早日滅亡呢,這不是威脅全世界維基人的人身安全了:此論調顯然屬滑坡謬誤,您希不希望人類滅絕是您的事情。但您不能因爲自己希望人類滅絕就在極有可能發生(即傳國安法鏈接)的前提下,呼籲別人殺人。前者是個人觀點,後者是實際行動。尤其儅後者行爲是不被本站允許時,您還想通過撒謊、作僞證並濫用傀儡逃避指控就有點不被我們所接受了。——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2021年9月12日 (日) 15:43 (UTC)[回覆]
  • 就你說的這點情況,我覺得這屬於斷章取義。「我希望人類早日滅亡」,然後「呼籲美國總統向俄羅斯發射核彈」引發核戰爭,而且我還真不覺得這有什麼「不可以」。我不知道「國安法舉報鏈接」是個什麼玩意兒,假如說看到這麼個連結,然後說一句「把華人用戶組都舉報了吧」呢?這有什麼了不起?關鍵難道不是有沒有舉報?難道不是上下文到底是個什麼語境,根據什麼來判斷這話到底是玩笑還是認真的?什麼撒謊、僞證、濫用傀儡逃避指控,當事人難道不可能是覺得當時是玩笑,根本沒有舉報任何人?還有那個CU不是還在progress麼,你就直接下結論了?而且假如說那個CU確認,用戶的行為又如何是「逃避指控」?無論從什麼角度來看,要求公開上下文都不是過分的要求。--7留言2021年9月12日 (日) 16:46 (UTC)[回覆]

本地處理結果(第二次)

我封了很可能會迅速被人解開,又被說避嫌云云。本來是Outlookxp處理最好,你們老是去質疑Outlookxp簡直是在起反效果。但總而言之,目前看來沒有其他管理員參與,只好我執行封禁,如果被解開,那麼大概率符合這幾種情況:

  1. 解封管理員屬原QQ群成員。
  2. 平時根本不會處理封禁訴訟,甚至於基本沒有管理員操作。
  3. 解封管理員沒看Antigng報告,解封理由迴避言論真實性,而開始討論其有效性。

(※)注意由於解封管理員需要看Antigng的報告,可能得麻煩@Antigng:判斷對方是否可能向被封者或其他人泄露提供證據的用戶私隱。

綜上所述,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很可能存在故意袒護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我只能說本地處理基本宣告失敗(除非有別的第三方管理員或行政員願意插手),就只有報告給基金會這一條路了,希望這次不會連報告了沒有都不知道。淺藍雪 2021年9月12日 (日) 13:33 (UTC)[回覆]

Outlookxp 之前說得這麼絕現在又不出來,實在不是一個好的處理。這樣只會增加別人的疑惑。--𢿃𠫱留言2021年9月13日 (一) 03:14 (UTC)[回覆]

最終裁決:基金會行動

現在還正在封人呢,應該是迄今為止最大的基金會行動? --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21年9月13日 (一) 16:51 (UTC)[回覆]

@PhiLiP 感謝您提供的訊息。--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2021年9月13日 (一) 17:53 (UTC)[回覆]
中文翻譯有錯別字淺藍雪 2021年9月14日 (二) 03:33 (UTC)[回覆]

第一部分

元維基已就本案及相關的事宜展開行動,目前公佈的第一部分裁決(轉述自GZWDerWikipedia:互助客棧/消息之通告)如下:

全域封鎖8人:
管理員及行政員除權12人:
對全域封鎖裁決不服者,可選擇上訴基金會(cawikimedia.org);管理員及行政員被除權者可重新申請RFA。
鑒於目前本案尚在進行當中,不排除可能會有後續裁決下達,暫時將子標題定為「裁決的第一部分」。——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2021年9月13日 (一) 18:05 (UTC)[回覆]
除權共涉及11個用戶,但夢蝶葬花在兩個wiki有管理員權限。--GZWDer留言2021年9月13日 (一) 18:24 (UTC)[回覆]
@GZWDer 已修正。感謝本次通告!——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2021年9月13日 (一) 18:27 (UTC)[回覆]
...關Lanwi1和Manchiu什麼事啊,感覺還有一些其他被除權的應該沒參與這件事。--淺藍雪 2021年9月14日 (二) 03:28 (UTC)[回覆]
恐怕有別的情況,我估計會有大規模上訴和抗訴……這只是一個初步結果。--仁愛親誠Pavlov2 2021年9月14日 (二) 03:56 (UTC)[回覆]
有關被全域封鎖的維基人中,User_talk:玄客User_talk:Walter_GrassrootUser_talk:尤里的1994User_talk:ArthurLau1997討論頁上已不允許留言,上面也標明「不接受消息發送」,其他幾位維基人因為使用結構式討論頁,可能是因為一些技術問題,沒有受到上述的限制。--Wolfch (留言) 2021年9月14日 (二) 04:06 (UTC)[回覆]

本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已通過:
公示結束,無其他反對意見,維基百科:不要訴諸法律威脅正式列為法律方針:Special:Diff/76286280。--西 2023年3月10日 (五) 00:41 (UTC)[回覆]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有鑑於最近發生的某些事件,我建議將WP:NLT正式升級為法律方針(如同英文維基百科),雖然可能沒辦法完全阻止類似的事情再次發生,但至少有個可以遵循的依據。--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2年11月20日 (日) 23:28 (UTC)[回覆]

這是否需要法務或者具有法律背景的用戶看看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啊?--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2年11月21日 (一) 03:04 (UTC)[回覆]
或許,需要找人看看。--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2年11月21日 (一) 03:17 (UTC)[回覆]
可能直接寄信給WMF法務部門請他們來看比較快?--SunAfterRain 2022年11月21日 (一) 09:07 (UTC)[回覆]
頁面未完善(有一句未翻譯內容)和不算穩定。「法律方針」的概念?社群有權定義法律方針嗎。也許更適合定為態度指引,但然嚴厲性可能弱很多。需注意,除了訴諸訴訟和舉報,其他對行為合法性的暗示也可能在內和引致同等效果。非站內行為要約束嗎,也許較難實現,但似乎很有意義(如WP:OA2021),但驗證、警告和處置會相當麻煩。--YFdyh000留言2022年11月21日 (一) 04:21 (UTC)[回覆]
法律方針是指「These are policies with legal implications」。「不要訴諸法律威脅」此處理方式確實可能會造成法律上的影響。而英維亦將此視為法律方針。謝謝。--SCP-0000留言2022年11月21日 (一) 04:41 (UTC)[回覆]
那句應該是從英文維基百科來的,但說真的我也看不太懂那句是想要表達什麼。--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2年11月21日 (一) 05:28 (UTC)[回覆]
看上下文是違反這些方針的內容不受WP:NOTCENSOR限制,可以管轄條目內容。-Mys_721tx留言2022年11月21日 (一) 05:40 (UTC)[回覆]
那我有更多問題了。法律威脅關條目內容什麼事?升格作法律方針又有什麼效力/效果?這種經紀公司直接見一個ban一個不就行了嗎?-某人 2022年11月21日 (一) 08:31 (UTC)[回覆]
(+)贊成,對於某些法務方面的疑難,的確需要訂立方針加以規範,免得使用者們無意中觸法。--Jiaweipan留言2022年11月21日 (一) 09:24 (UTC)[回覆]
「無意中觸法」與此方針是相悖的吧。--YFdyh000留言2022年11月21日 (一) 10:23 (UTC)[回覆]
目前我跟下方LuciferianThomas君的觀點比較像,雖然目前只是論述頁面,也已有與此相關的封禁事件,但畢竟只是論述而非方針,將其提昇為法律方針更能確立標竿,讓管理員與其他社群成員面對類似事件時更有底氣解決。--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2年11月22日 (二) 11:40 (UTC)[回覆]
(+)支持。正式訂立為法律方針可以確保針對法律威脅的封禁能夠有明確依據下執行。現今有關法律威脅的封鎖一般都僅以無任何地位的WP:LEGAL作為封禁理據,當然執行上並非一定有問題,但實際上仍然是一個程序漏洞可以給人鑽。--西 2022年11月21日 (一) 14:56 (UTC)[回覆]
我記得以前也有人以法律方式刪除條目內不實內容:楊受成控告維基媒體基金會事件,對方只要有心走法律途徑也能處理那些內容,當然這需要鈔能力。--Nostalgiacn留言2022年11月22日 (二) 08:21 (UTC)[回覆]
「已截圖存證」算是什麼樣的法律威脅?我真是想不明白啊。而且也不需要給這樣多的例子吧。--Ghren🐦🕓 2022年11月22日 (二) 08:25 (UTC)[回覆]
畢竟有唐澤貴洋(幫在2chan遭到網暴的高中生,順着IP讓不少人入獄)的情況,雖然也很少見啦。--Nostalgiacn留言2022年11月22日 (二) 08:47 (UTC)[回覆]
截圖的法律效力較弱,但哪些是法律威脅,哪些是正當或不當的威脅/警告提醒/溝通態度問題,還是很難說。比如「您在本條目的所為已存檔並轉交我司相關部門/人員」,是法律威脅呢,還是表示不滿+等待後續溝通的意思,換成「法務」就一定是法律威脅嗎,不明說就無事嗎。「已對相關發言進行公證」「已對相關發言進行永久存檔(網頁存檔)」在同一場景中有多少本質區別。涉嫌網暴、人肉搜索等風險的非法威脅,是否不考慮同等規制,而且起訴是權力,威脅才是不當的。--YFdyh000留言2022年11月29日 (二) 16:06 (UTC)[回覆]
截圖的法律效力較弱?看看香港的立場新聞涉煽動案件,其實截圖都可以作為法律證據。--Wpcpey留言2022年11月29日 (二) 16:15 (UTC)[回覆]
未經公證不能保證未篡改,無法作為證據,所以個人「已截圖」說是法律威脅比較牽強。如果已截圖算,已保存網頁、已記錄永久連結難道也算法律威脅了。--YFdyh000留言2022年11月29日 (二) 17:41 (UTC)[回覆]
那看起來截圖那條可以移除或是移動到其他相關的頁面,其他的例子呢?--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2年11月30日 (三) 03:13 (UTC)[回覆]
復看了一下,也可能是當時管理員自作主張移除掉(雖然理由是以「沒有來源及來源可信度不明」移除內容)?雖然現在的話,可以用Wikipedia:修訂版本刪除請求的RD2、RD4來申請版本移除。就算聲明了發律師函給基金會,也要等基金會是否接受和以基金會行動的方式來直接處理,本地對於這種現實法棍沒必要理會。——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2年11月22日 (二) 10:15 (UTC)[回覆]
(+)支持:我的意見同LuciferianThomas君。--~~Sid~~ 2022年11月22日 (二) 15:51 (UTC)[回覆]
是說目前似乎無人明顯反對,能進公示流程了嗎?--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2年11月29日 (二) 02:58 (UTC)[回覆]
送公示吧。--西 2022年11月29日 (二) 14:53 (UTC)[回覆]
上方有些意見值得重視,但都未有展開有效討論。--Xiplus#Talk 2022年11月29日 (二) 15:34 (UTC)[回覆]
看起來下面部份條文已經有可用的版本出來了。--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2年12月11日 (日) 14:01 (UTC)[回覆]
同xiplus.建議將提昇為法律方針與更新案分開公示,兩案皆通過後再同時執行。--Temp3600留言2022年11月29日 (二) 16:12 (UTC)[回覆]
那麼法律方針本身的文字更新應該可以先公示了。--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2年11月29日 (二) 23:53 (UTC)[回覆]
方針列表#法律方針不是任何指引。不需要公示。--Ghren🐦🕖 2022年11月30日 (三) 11:01 (UTC)[回覆]
對於例子依然覺得不妥。例子重覆,而且引用同一案的說話也不免太多了。--Ghren🐦🕖 2022年11月30日 (三) 11:10 (UTC)[回覆]
不如閣下直接動手改?--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2年11月30日 (三) 11:39 (UTC)[回覆]
(+)部分支持:提出司法控訴、保留法律追究權、向警方報案,明確表示採取法律或行政手段,造成損害人身安全的風險;若被職員認為社群缺乏自我約束的能力,因此導致基金會行動,結果不是所有人樂見的。 -- 月都 2022年12月2日 (五) 16:05 (UTC)[回覆]
(-)部分反對:具體細節需要討論。 -- 月都 2022年12月2日 (五) 16:05 (UTC)[回覆]
閣下可在下方的逐條討論發表意見。--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2年12月2日 (五) 23:45 (UTC)[回覆]
謝謝您的提醒,新增條文以淺綠色顯示,刪除條文以淺紅色顯示。 -- 月都 2022年12月3日 (六) 07:12 (UTC)[回覆]
部分需要輕微修改;理解法律威脅章節,我認為中心句以外的需要重寫,至少清晰化條文。 -- 月都 2023年1月26日 (四) 13:46 (UTC)[回覆]
(+)支持--Fox6667留言2022年12月3日 (六) 18:02 (UTC)[回覆]
(+)支持。--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19:01 (UTC)[回覆]
(!)意見:「法律威脅的結論」一節加上「在被封禁前應該提醒用戶不要訴諸法律威脅」之類的內容。理由:1.不是所有人都知道這一方針 2.用戶可能並不是這個意思而對方會「感受到」法律威脅--落花有意12138 回復請ping我 2022年12月21日 (三) 09:02 (UTC)[回覆]
@冥王歐西里斯(!)意見 導言第二行「您不應該發佈法律威脅,而是應該嘗試依照維基百科解決爭議的程序來處理」後加上「除非前述程序未能達成您希望的結果」。理由:我們應當排斥的是不討論就採取法律程序,而不是限制合法權利( π )題外話各位注意「權利」和「權力」的區別。--落花有意12138 回復請ping我 2022年12月21日 (三) 10:12 (UTC)[回覆]
反對落花有意的修訂建議,違背LEGAL方針的本意,就算無法達成希望的結果,維基百科也不是釋出法律威脅的地方。--西 2022年12月21日 (三) 11:37 (UTC)[回覆]
@LuciferianThomas:如果對方沒有達成希望的結果,那麼其自然會採取法律手段。目前定義的法律威脅包括通知已經採取法律手段。我認為這一通知應當被允許,因為社群提前知道對方採取法律手段比不知道要好。--落花有意12138 回復請ping我 2023年1月17日 (二) 12:59 (UTC)[回覆]
(!)意見:自然會採取沒錯,然而一旦獲得通報,亦非平台鼓勵之事,尤其嚴重傷害此平台立意宗旨的告知;而所謂比較好,請問如何比較好呢?還請落花君明示,謝謝。下方段落的條文有談到並未全然斷絕用戶告知之權利,而是讓管理員有較大空間裁處,只是告知威脅難謂涇渭分明,也有濫用或技巧性使用、遊走灰色地帶之空間,因此若單論線上編輯行為或線下聚會活動,個人認為基本上此平台不歡迎動輒告知或通知採行法律途徑。請熱心站友可參閱下方段落。--Kriz Ju留言2023年1月17日 (二) 19:14 (UTC)[回覆]
(!)意見:用戶擁有興訟之合法權利或採取各式法律途徑,是個人自由和行為,而法律恫嚇或要脅並非一般站內或社群相關活動應容忍之事,況且訴諸法律者即便不知道站內規範,亦絕無可能於當下毫無訴諸法律之用意,也就是總不可能不知道自己正在告知或施壓對方;反過來講,站內程序是否讓自己滿意,亦非有心於站內活動者公開或私下對他人揚言採行法律途徑,卻無適當理由之藉口。也就是說,人人可以有隨意法律興訟的自由,而站內和社群也可以有阻止此類用戶於此平台或社群內活動的權利;至於法律爭議孰是孰非,正因法律事件樣態複雜,個人才會建議授權管理員決定適當的處理措施。--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21日 (三) 17:27 (UTC)[回覆]
@Kriz Ju:用戶的確可能宣佈採取法律途徑,而不知此站不允許宣佈。一些用戶可能並沒有注意到維基百科與其他網站的不同,而這一常見的疏忽不應當成為封禁的理由。「訴諸法律」和「法律威脅」在語義上顯然不同,但目前社群對其的定義並沒有體現這一不同,我也提醒您注意不要混淆它們。我注意到,您認為「站內程序是否讓自己滿意,亦非有心於站內活動者公開或私下對他人揚言採行法律途徑,卻無適當理由之藉口」,同時也認為「人人可以有隨意法律興訟的自由」。我是否可以認為,用戶可以採取法律行動,但不可以告訴對方?我認為,用戶聲明已經或者將要採取法律途徑解決問題,應當被允許;因為社群知道這一信息有助於當事人採取適當行動和社群共同解決問題,同時禁止這一行為有悖於法治的理念和社會共識。--落花有意12138 回復請ping我 2023年1月17日 (二) 13:30 (UTC)[回覆]
不好意思,在本站而言最常發生的「訴諸法律」在我看來通常就是一種威脅,否則試問為何對他人要訴諸法律呢?還是有什麼要爭取的?至於不知道相關規範,自然也會獲得熱心用戶的警醒,這點倒不成大礙。至於告訴對方,「用戶可以採取法律行動,但不可以告訴對方?」,您似乎沒看到可適當告知對方,惟須注意已先採行站內調處程序,並避免公開宣揚、脅迫;換言之若爭執兩造因故(不論因為線上或實體活動之事由)一個要告上法院,一個通報回社群,兩者皆存在、並不衝突,只是會鬧到因為這裏的事情訴諸法律,究竟何事呢?與其說「社群知道這一信息有助於當事人採取適當行動和社群共同解決問題」,請問為何不先以站內程序解決問題呢?而若因個人因素執意採取法律程序,請問「當事人採取適當行動和社群共同解決問題」所指為何呢?既已執意提告,如何行動呢?社群又能怎麼共同解決呢?請問這與「法律威脅」差異何在呢?不會有寒蟬效應嗎?若有明確事例,請舉例。
法律事件複雜之處在於事件樣態繁複且具衍生性,必須具體視情況討論。舉例而言,若雙方因站內宣佈或公告舉辦的相關線下推廣活動於現實中見面發生糾紛,不論為了何事,一方提告另一方,站內亦根本無從實質從法律論斷是非,比如:有人因站外活動被對方打而提告,施暴一方反舉報回站內,主張自己被訴諸法律,管理員是否應該封鎖該名因遭到施暴而提告的用戶?若雙方因線下的實體推廣活動產生金錢糾紛而興訟,又舉報回站內,管理員是否封鎖該名訴諸法律的提告用戶?又或者雙方互相提告、互控性侵並通報站內,雙方皆指控對方對自己進行法律恫嚇,管理員是否應該同時封鎖兩名用戶?再或者兩位用戶於參與線下活動後,再轉往他處進行私下活動,算不算站內相關活動呢?此時若發生爭議產生法律糾紛是否應如何論處?甚至若爭執的用戶兩造先因平台推廣相關活動有債務關係在前(比如一方借貸予另一方舉辦線下實體活動),雙方合意以站內互助活動如何相抵,結果欠錢的一方未於站內履行約定,並且拒不認債、長期拖欠,而債權人因討債未果私下揚言提告,債務人反通報回站內,試問管理員該如何看待此事?上述事由之法律爭端可能造成社群各種困擾,亦已超出站務人員所應或所能負擔之範疇,難以論斷,因此下方段落的條文才言明「獲通報至站內,便可能構成管理員裁量是否以封鎖帳號等方式處理之理由。」,也就是管理員可自行裁量,未必直接封鎖帳號,相關使用者亦因此才有機會停止無建設性之不良互動,而平台和社群亦無法實質介入、協助或干預實體的法律程序,只是站內、外的平台直接相關活動若產生爭議未經站內機制適當調處便揚言或告知訴諸法律以要脅對方,並非此平台應允之事(這裏的所謂「法律威脅」通常指用戶間在站內、外活動中,因本站的相關內容和活動而揚言可能將訴諸法律的類型),基金會行動亦已主張此事了(也因此將使用者行為規範之效力延伸至線下相關活動、或運用規管為平台內容和活動範疇之用戶行為準則)。更何況如果單只是有人對頁面內容或什麼機制不滿意,動輒訴諸法律押著別人就範顯然不妥,而站內亦已提供適當處理機制,訴諸法律應為最後一步的個人選擇,就敝人的認知而言大致如此運作;實際上,若就條目內容或平台機制爭議而言,究竟有何需要告知訴諸法律呢?到底還有什麼真正和站內外活動相關結果弄到要告人的情形呢(最常見就公眾人物、演藝公司、私人業者的告知吧)?而敝人不太清楚您說的法治社會共識所指為何,尤其各地域法律有別,還請明言,謝謝。--Kriz Ju留言2023年1月17日 (二) 21:18 (UTC)[回覆]
因此,敝人已於下方段落說明「使用者之間若因維基百科站內相關活動產生法律糾紛,並獲通報至站內,便可能構成管理員裁量是否以封鎖帳號等方式處理之理由。由於存在利益衝突,陷入法律糾紛的編輯者不應編輯與糾紛有關的條目,相關用戶亦應停止無建設性之不良互動。」;「由於各式法律爭議不一而足、樣態複雜,且身為志工之管理員通常實無必要或義務主動涉入其中,抑或心力或能力不足,加上此類爭端可能是非難論,此處建議賦予管理員較大之裁量空間。」;以及「爭端仍回歸相關當事人之實際溝通狀況,以及管理員若獲報後之實務判斷。」下方討論還煩請參閱,謝謝。--Kriz Ju留言2023年1月17日 (二) 20:00 (UTC)[回覆]
基於本地實際之各自諸種邏輯演繹等並非與參照語文體系之同一活動有一致之基礎傳統,本地化過程必須投入更多加以釐清和研判關聯之糾紛事態等多樣演繹,社羣及社區有需要考慮到本地語文圈與參照語文圈之明顯法理歷史背景差異,對於判讀本地日常實踐之宣誓解決行動個案等,適宜同時參考有關本地認知因素和系統偏好、鑑識對應之行為理念和認識,即需判明限於本地語文背景基礎因素下之、非普世價值背景因素下之律令性質威脅定義,而這一本地化過程如果有所滯後,個人認為是不足以支持該案達成應當達致之協助社區目標,也難以進一步討論所謂允許甚麼情況採取甚麼行動去怎麼保障社區成員之必要利益。--約克客留言2023年1月19日 (四) 02:03 (UTC)[回覆]

逐條討論

本章節對於特定條文進行深入討論,我已列出的都是與英文維基百科不同的,或是我不確定翻譯的,未列出則表示條文與英文維基百科一致,如果您覺得有其他條文需要討論,請按格式列出。為避免版面混亂,如果您認為條文都沒有問題,請不要對每一項都寫{{支持}},請寫在前一個段落,這不是投票,請不要僅留下{{支持}}而不留下意見。--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覆]

改了報告地點與有償編輯的部份。--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3年1月10日 (二) 08:33 (UTC)[回覆]
看起來逐條討論的部份都改得差不多了?應該可以進入公示流程了?--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3年2月9日 (四) 02:49 (UTC)[回覆]
(方針名稱)「不要訴諸法律威脅」
「法律威脅」一詞直接翻譯自en:Legal threat,但曾有人建議翻譯成「不要威脅訴諸法律」,發動法律行動實際上會稱為「訴諸法律行動」,而該方針是禁止「威脅要訴諸法律行動」,故縮短為「威脅訴諸法律」,但該稱呼似乎會跟en:Appeal to the law混淆。--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覆]
另建議動詞可以不要用訴諸,可改為「發佈」、「張貼」等。--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覆]
如果是這樣的話,不如改用張貼吧。--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2年12月1日 (四) 06:47 (UTC)[回覆]
(&)建議:頁面標題維持現狀。序言章節已有「不要在維基百科上發佈法律威脅」,訴諸法律威脅的意思是利用法律威脅途徑解決問題。 -- 月都 2022年12月3日 (六) 07:27 (UTC)[回覆]
(!)意見:個人傾向維持原標題。--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19:02 (UTC)[回覆]
(!)意見:看了一下,還是維持原標題好了,改成發佈或張貼似乎反而怪怪的。--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2年12月14日 (三) 07:18 (UTC)[回覆]
(簡而言之)
除直接翻譯外,加上「未被警告的情況下」及「維基百科已有相應的程序處理這些問題」兩句。--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覆]
(&)建議:保留「維基百科已有相應的程序處理這些問題」,這很好地解釋了為什麼不應動用法律手段。--Temp3600留言2022年12月3日 (六) 18:23 (UTC)[回覆]
(+)支持:扼要地介紹了什麼不是法律威脅;就如設立方針的理由,首先應循爭議解決程序來解決問題,很多時候能避免訴諸法律來解決問題。 -- 月都 2022年12月3日 (六) 23:52 (UTC)[回覆]
(導言第一行)法律威脅的定義
加上「訴訟、舉報、告發」作為舉例。--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覆]
(導言第一行)報告地點
未翻譯「elsewhere to an administrator」,原本想說統一報告到管理員佈告板。但考量到提報人可能被變為訴訟對象,是不是應該提供私下報告方式比較好?可補翻譯加入「管理員列表」及「管理員專用郵件清單 wikipedia-zh-admin」。--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覆]
並列嗎?聽起來應該可以。--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2年12月1日 (四) 06:50 (UTC)[回覆]
(+)支持:提供相關通報管道更為完備。--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19:54 (UTC)[回覆]
(導言第三行)兩位使用者之間無論是在維基百科或其他地方有法律糾紛,只要沒有在維基百科上發佈法律威脅,就不構成封鎖的理由。由於存在利益衝突,陷入法律糾紛的編輯者不應編輯與糾紛有關的條目。
(&)建議:刪除上述條文。2021年維基媒體基金會行動,顯示了只要蒐集充足的證據,站外的法律威脅會遭到全域封鎖;不一定存在利益衝突,憤怒的時候也可以訴諸法律威脅。 -- 月都 2022年12月2日 (五) 16:05 (UTC)[回覆]
(!)意見:建議異動為「使用者之間若因維基百科站內相關活動產生法律糾紛,並獲通報至站內,便可能構成管理員裁量是否以封鎖帳號等方式處理之理由。由於存在利益衝突,陷入法律糾紛的編輯者不應編輯與糾紛有關的條目,相關用戶亦應停止無建設性之不良互動。」由於各式法律爭議不一而足、樣態複雜,且身為志工之管理員通常實無必要或義務主動涉入其中,抑或心力或能力不足,加上此類爭端可能是非難論,此處建議賦予管理員較大之裁量空間。--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19:54 (UTC)[回覆]
已接受Kriz Ju的建議。--Xiplus#Talk 2023年1月16日 (一) 13:55 (UTC)[回覆]
(導言第三行)「The only concern of this policy is the posting of legal threats on Wikipedia」未翻譯。
暫未翻譯。--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覆]
此方針僅關注在維基百科上張貼的威脅?可能還需要潤一下文字。--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2年12月1日 (四) 06:51 (UTC)[回覆]
(!)意見:個人傾向不需翻譯。--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20:03 (UTC)[回覆]
這得看上面那條的討論結果,如果站外也納入的話,此條就不需要加入,但若維持僅關心站內的法律威脅的話,此條還是寫上為佳。--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2年12月6日 (二) 01:26 (UTC)[回覆]
(什麼不是法律威脅 - 著作權)歡迎您告訴我們該使用方式是否符合授權
不太確定「a clear statement about whether it is licensed for such use is welcome」的意思,暫時用我自己的話重寫。--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覆]
完整的述明是If you are the owner of copyrighted material that has been inappropriately added to Wikipedia, a clear statement about whether it is licensed for such use is welcome. 本地化句段似乎也未有準確轉譯有關內容,這整段話是以聲稱持有版權者為輔助對象,通篇相信可表述為「假若您是某一被不適切地上載到維基站域內物件的版權持有人,歡迎清晰聲明是否許可上述用途」——這一點也是極大限制版權提起路線之適用對象,即無論社區或社羣並不適用為聲稱及行動對象。
另外以整體內容與WP:CIVILWP:HAR等相互銜接而言,加上延伸結合相關著作權判定專題及本地其他經驗,明顯不同於衡常司法環境之中文圈司法認知環境有諸多空間可能仍需本地化進程內嚴加關注及應對,認為該案適合進一步擴展研判中文圈語境或議題界線灰色化之下可能產生之獨特的法律威脅。--約克客留言2023年1月17日 (二) 02:01 (UTC)[回覆]
(什麼不是法律威脅 - 著作權)報告程序
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疑似侵權放在首位,這是穩定執行的現有處理程序。--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覆]
(什麼不是法律威脅 - 有償編輯)「laws against undisclosed advertising」未翻譯
不太清楚那是什麼,暫未翻譯。--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覆]
WP:NOHIDDENADS吧,所以是指提醒對方關於不得張貼祕密廣告的這件事並不構成法律威脅。--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2年12月6日 (二) 07:52 (UTC)[回覆]
(什麼不是法律威脅)擬增訂Wikipedia:生者傳記
有些請求可能涉及私隱或任何生者傳記規定事項,這些請求可能同時涉及法律威脅,但如果符合Wikipedia:生者傳記規定應移除內容,應優先接受請求,而非指控其法律威脅,以免事態升級。--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覆]
已加上Wikipedia:不要訴諸法律威脅#生者傳記。--Xiplus#Talk 2023年1月16日 (一) 14:24 (UTC)[回覆]
(察覺法律威脅)標題
原文為「Perceived 感知、察覺」,暫用察覺一詞。--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覆]
Perceived threat與real threat相對,指一方無控告的目的,而其措辭使另一方感覺受到了法律威脅。-Mys_721tx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20:06 (UTC)[回覆]
重命名為「理解法律威脅」,該章節是用來說明如何判斷一段留言是否屬於法律威脅。--Xiplus#Talk 2023年1月16日 (一) 14:11 (UTC)[回覆]
(察覺法律威脅)法律威脅的範例
考量到本案當事人和其他新人不熟悉該方針,參考了Wikipedia:條目所有權#所有權的行為示例Wikipedia:不要人身攻擊#例子都有相關的舉例,給出範例能讓所有人更容易理解界線在哪裏,故目前給出很多範例。但我有在考慮方針是否真的適合收錄範例列表,獨立成一頁作為{{輔助說明}}可能更為合適。--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覆]
搬到輔助說明頁吧,這樣也比較好增修。--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2年12月1日 (四) 06:54 (UTC)[回覆]
建議獨立成WP:NLT的子頁面。--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2年12月6日 (二) 07:53 (UTC)[回覆]
(&)建議:刪除整個章節的條文;任何人都可以不理會法律威脅,並且報告至Wikipedia:管理員佈告板/其他不當行為不必跟隨英語維基百科的版本,片面字句或指控性詞彙常被過於演繹,存在出於善意的可能性,因此嘗試給他人解釋的機會。 -- 月都 2022年12月5日 (一) 07:35 (UTC)[回覆]
(!)意見:支持建立輔助說明頁和月都君條文,另建議條文微調為「任何用戶對於法律威脅皆可報告至Wikipedia:管理員佈告板/其他不當行為等適當的協助管道。」--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20:18 (UTC)[回覆]
範例已拆分到Wikipedia:如何處理法律威脅,該頁面亦可讓管理員補充處理的技巧;該章節重命名為「理解法律威脅」,該章節是用來說明如何判斷一段留言是否屬於法律威脅,而非察覺及如何處理,該段文字已列在首段,故未被接受。--Xiplus#Talk 2023年1月16日 (一) 14:10 (UTC)[回覆]
(察覺法律威脅)英文方針原本的舉例「if you repeatedly assert that another editor's comments are "defamatory" or "libelous"」未翻譯
續前,建議留下一個範例即可,但這兩個詞彙似乎都是誹謗,不知道怎麼翻譯,或許可以直接另外寫一個合適的範例。--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覆]
美國法律上libel和slander是defamation的子集,libel是書面出版的,slander是口頭的。-Mys_721tx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20:16 (UTC)[回覆]
(!)意見:個人認為條文可譯為「如果您持續斷言其他編輯的評論是各種誹謗或中傷。」--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19日 (一) 20:27 (UTC)[回覆]
(設立方針的理由)這會造成寒蟬效應
原本寒蟬效應是連結,但我覺得直接寫出來該詞彙有助於理解。--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覆]
(設立方針的理由)衝突中的一方就有可能威脅並排斥另一方
原文「we risk one side of a dispute intimidating the other」,不確定翻譯是否正確。--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覆]
(!)意見:個人認為條文可譯為「社群恐將產生任由爭端出現恫嚇脅迫等行為的風險」--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19日 (一) 20:40 (UTC)[回覆]
已接受Kriz Ju的建議。--Xiplus#Talk 2023年1月16日 (一) 13:55 (UTC)[回覆]
(設立方針的理由)社群與曾做出法律威脅的使用者會留下糟糕的經歷
原文「The project has had bad experiences with users who have posted legal threats in the past」,不太確定是指在(英文維基百科)以前曾發生糟糕的經歷,還是指一旦進行了法律威脅,日後社群在與該位編者協作時會想起這段糟糕的經歷。--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覆]
(&)建議:刪除上述條文,保障維基媒體基礎設施或用戶的安全。較為清楚地說明為甚麼不要訴諸法律威脅。 -- 月都 2022年12月2日 (五) 16:05 (UTC)[回覆]
(▲)對於保留上述條文改為中立的態度,雖然bad一詞比較含糊。 -- 月都 2022年12月5日 (一) 07:35 (UTC)[回覆]
(設立方針的理由)只有在您已經嘗試了所有您知道的合理步驟來友善地解決問題,但爭議解決程序仍不能解決您的問題時,您才可以選擇採取法律行動。
原文「If the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dures do not resolve your problem, and you then choose to take legal action, you do so in the knowledge that you took all reasonable steps to resolve the situation amicably.」,不確定翻譯是否正確。--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覆]
(!)意見:個人認為條文可譯為「請您在選擇採取法律行動之前,確認已經嘗試所有可能的合理步驟友善解決問題,而相關的爭端調解程序卻仍未解決您的問題。」--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19日 (一) 20:54 (UTC)[回覆]
已接受Kriz Ju的建議。--Xiplus#Talk 2023年1月16日 (一) 13:55 (UTC)[回覆]
(法律威脅的結論)防止在尋求他人協助後,又將對方變為法律上的對造。
原文「prevents a situation in which someone seeks to be a collaborative partner, while posting as if they were a legal adversary.」,實際上看了很久都無法理解這句話的意思,更舊的原文是「It prevents the difficult situation where a person is both seeking to be collaborative partner and also setting themselves up as litigatious adversary (in general those two roles are mutually exclusive).」,相關的討論請參見這裏。--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覆]
這段話應該是闡述一種雙重標準定位的參與語境,舊文可能更好體現到旨在防範之風險問題,difficult、setting up和exclusive等是有更一步述明一定隱含之訴諸特徵,考慮結合精煉含義及原意,個人認為結論之闡述為「旨在避免出現以下某類參與者存在之複雜情況,即在社區過程內同時表現出兩種截然矛盾身份且不能調和之參與者,其一方面看似尋求與其他參與者通盤合作之,但另一方面看似尋求合作同時在訴諸對方為官司追查對象之代理顧問」。--約克客留言2022年12月1日 (四) 09:14 (UTC)[回覆]
簡單而言原提煉句基礎上也可能可以再簡練點,前設是閱覽時意識到其表述一種可能處於司法語境裏更顯矛盾之兩種身份——collaborative partner和litigatious adversary,好比合作證人和檢控方,即同一語境裏一方同時具有兩種角色表徵時即已存疑。--約克客留言2022年12月1日 (四) 09:38 (UTC)[回覆]
認同。維基人本應團結互助,善意假定,故是被此的 collaborative partner,但如果可能彼此是法律上的對造方,則合作時決不能真心誠意,此一身份矛盾即是維基人間不應以法律手段解決問題的原因。--Temp3600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10:20 (UTC)[回覆]
(法律威脅的結論)在使用者討論頁上反覆進行法律威脅所能造成的擾亂及寒蟬效應範圍有限,除非已經合理嘗試發起文明的討論,否則不應禁止編輯他們的討論頁。
但在本案中的當事人實際上很快地(而不是多次提出申訴)被禁止討論頁及電子郵件,我個人不太認為本案(在被封討論頁當下)有達到非常嚴重的情況,如果本地社群決定更嚴厲執行該方針,或是給予管理員更靈活判斷的權力,應刪除本條。但其實本條是保障當事人申訴權利,及避免事態升級。--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覆]
(&)建議:刪除上述條文,於當前社群實踐不符。--Fox6667留言2022年12月4日 (日) 08:38 (UTC)[回覆]
(&)建議:刪除上述條文,在使用者討論頁上反覆進行法律威脅所能造成的擾亂及寒蟬效應範圍有限;如社群已經不可能阻止法律威脅的問題,或提供充分解釋後執意做出訴諸法律威脅的行為,則應禁止使用者編輯自己的討論頁面。有些時候找到代替的方法,意識到法律威脅的缺點,就不會重蹈覆轍,未來是一位建設維基百科的參與者;現實世界裏沒有採取或已完成法律行動或政府程序,參與者放棄追究相關責任,應該獲得解除封鎖的機會。 -- 月都 2022年12月5日 (一) 07:35 (UTC)[回覆]
(!)意見:建議微調上述條文為「由於在使用者討論頁上反覆進行法律威脅所能造成的擾亂及寒蟬效應範圍有限,社群應考慮發起適當討論,否則不應未經警醒便禁止編輯他們的討論頁。在社群對相關用戶進行善意溝通後,管理人員可依事態發展適當裁處。」--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20:51 (UTC)[回覆]
已接受Kriz Ju的建議並微調。--Xiplus#Talk 2023年1月16日 (一) 13:55 (UTC)[回覆]
續前,電子郵件是否構成法律威脅
翻譯前的原先文字有「如果您決定要訴諸法律行動,請與相關用戶以電郵聯絡,不要把問題放在維基論壇或討論頁。」,而且該方針的規範範圍似乎僅及於公開的地方(可從用戶討論頁就視為不夠公開而給予特別寬容看出),故電子郵件應該不包含在內,但本案中當事人實際上已被禁止電子郵件,另法律威脅已被定義為Wikipedia:騷擾#恐嚇Wikipedia:不要人身攻擊#例子的一種類型,而這兩項規範範圍理應包含電子郵件,因此有矛盾之處。--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覆]
(&)建議:應當認為是法律威脅,因有其他方針如此規定。--Fox6667留言2022年12月3日 (六) 18:10 (UTC)[回覆]
(!)意見:構成的要件是讓人害怕受到法律行動或政府程序的影響;如使用Wikipedia的電郵聯絡此用戶功能進行法律威脅,或許需要實施封鎖。 -- 月都 2022年12月3日 (六) 23:52 (UTC)[回覆]
私下威脅不見得比公開威脅好。--Temp3600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10:22 (UTC)[回覆]
(!)意見:建議微調上述條文為「如果您決定要訴諸法律行動,建議您適當知會相關用戶,避免持續透過維基論壇或討論頁等平台相關頁面擴大爭端。」其實既已決定訴諸法律,透過何種途徑、管道或形式聯繫,似已非是否構成威脅恫嚇之關鍵;若前面已有「使用者之間若因維基百科站內相關活動產生法律糾紛,並獲通報至站內,便可能構成管理員裁量是否以封鎖帳號等方式處理之理由。」之條文,爭端仍回歸相關當事人之實際溝通狀況,以及管理員若獲報後之實務判斷。換言之,若相關用戶選擇不通報或已私下協調,則亦無訴諸何種媒介應如何處置的問題。--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21:34 (UTC)[回覆]
(?)疑問所謂私下之法律或他種活動云云,依據過往個案經驗等而言,似乎亦無法避免站域內定義Perceived threat或real threat之可能性,歸結其所隱含之尺度是一個非常需要關聯專業協作之課題,故而可能有必要另行展開專版及適當程序訂立處理,不能全由參與維基計劃之用戶自行承擔被訴諸之風險。--約克客留言2022年12月6日 (二) 02:51 (UTC)[回覆]
您是把legal@wikimedia.org當作擺設嗎?--西 2022年12月6日 (二) 03:43 (UTC)[回覆]
(!)意見:這項相關規範主要只能用來約束真正有心參與的社群用戶和違規用戶而已(或許類似會員制),理想上希望盡可能提供能讓用戶安心編輯的環境,或至少在發生此類狀況時能有基本應對措施;然而對於站外各種形式的施壓,或是遇到有心人特地來「算帳」或爭執的情況,也僅能加以應對或取得對方理解而已,要是對方根本不參與站內活動,站內也無能為力吧(若涉及法律協助則已超出此規範原意)。因此只能提供各種管道讓用戶適當求助,只有先具備讓人安心、安全發聲反映的管道和規範基礎才有協助的空間。--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15日 (四) 17:06 (UTC)[回覆]
(法律威脅的結論)假定善意不是自殺協議
我其實不懂suicide pact的意思。--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覆]
按照en:Wikipedia:Our social policies are not a suicide pact,是WP:IAR。在用戶頁面散發法律威脅因為影響範圍較小不會被立即禁止編輯討論頁面,但是持續此類行為會禁止編輯討論頁。-Mys_721tx留言2022年11月30日 (三) 16:10 (UTC)[回覆]
(&)建議在阻止破壞的同時也應該假定善意,但假定善意不是自殺協議英語Wikipedia:Our social policies are not a suicide pact,持續或無理取鬧的申訴將導致使用者被禁止編輯他們的討論頁。條文與法律威脅無關。 -- 月都 2022年12月2日 (五) 16:05 (UTC)[回覆]
不是很看得明白「自殺協議」以及上邊兩位的解釋。--Ghren🐦🕓 2022年12月3日 (六) 09:52 (UTC)[回覆]
淺紅色標示的是提議刪除條文,理由是僅限於假定善意解除封鎖的範疇,未能解釋與法律威脅的關係;而且法律威脅的結論章節第一段,提到以原諒的態度對待放棄訴諸法律威脅者。 -- 月都 2022年12月3日 (六) 11:45 (UTC)[回覆]
en:The Constitution is not a suicide pact:The phrase expresses the belief that constitutional restrictions on governmental power must be balanced against the need for survival of the state and its people. 大約是指規則設計出來並不是為了要弄死所有人的意思?「及陷於罪,然後從而刑之,是罔民也。」--Temp3600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13:59 (UTC)[回覆]
(!)意見:支持刪去「在阻止破壞的同時也應該假定善意,但假定善意不是自殺協議英語Wikipedia:Our social policies are not a suicide pact」,但保留「,持續或無理取鬧的申訴將導致使用者編輯他們的討論頁。」;合併前面條文則為:「由於在使用者討論頁上反覆進行法律威脅所能造成的擾亂及寒蟬效應範圍有限,社群應考慮發起適當討論,否則不應未經警醒便禁止編輯他們的討論頁。在社群對相關用戶進行善意溝通後,管理人員可依事態發展適當裁處,持續或無理取鬧的不當申訴將導致使用者被禁止編輯他們的討論頁。」。個人意見,供參。--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21:53 (UTC)[回覆]
已接受Kriz Ju的建議。--Xiplus#Talk 2023年1月16日 (一) 13:55 (UTC)[回覆]

公示不要訴諸法律威脅

基於上面已經過充分的討論,現公示Wikipedia:不要訴諸法律威脅的目前版本,針對部分異議,統一回應如下:

  • 眾多舉例已移出方針:管理員應綜合考量具體內容及發佈次數,不應透過單一句子判斷是否構成法律威脅。
  • 電子郵件及是否可以通知要興訟的問題:由於電子郵件只有傳送的雙方可見,且設有拒接電子郵件的功能,並考量本方針的要旨在於防止法律威脅對社群第三方的影響及以法律威脅代替討論,一律規定電子郵件「可以」或「不行」皆不恰當,應個別考量具體案例,故暫未明確寫入方針,但在方針首段讓管理員自由裁量。
  • 初犯警告問題:是否進行警告已在Wikipedia:封禁方針#教育用戶所規定,管理員應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是否可以未經警告封鎖,另Wikipedia:不要訴諸法律威脅#法律威脅的結論也規定若當事人已理解規定且願意撤回發言,就可解除封鎖。

公示14日,2023年3月9日 (四) 13:01 (UTC) 結束。--Xiplus#Talk 2023年2月23日 (四) 13:01 (UTC)[回覆]

更新對法律方針的描述

現行條文

以下方針有法律上的後果。除這些方針外,基金會行動方針、維基百科不會審查內容也有法律上的意義。留意只要內容符合美國法律,維基不會對內容拖加限制。如想向維基百科提出法律投訴,可向維基媒體基金會提出正式投訴

提議條文
Mys 721tx

以下方針有法律後果。除下列方針和基金會行動方針外,只要維基百科上的內容符合美國法律,維基百科不會對自身可能令人反感的內容進行審查,或採納其他管轄內容的法律提案。法律問題需通過維基媒體基金會正式提出。

月都

以下方針有法律後果。除下列方針和基金會行動方針外,只要維基百科內容符合美國法律,維基百科不會對自身可能令人反感的內容進行審查,或受其他管轄內容的法律提案約束。有關維基百科的法律問題,請參考爭議解決指引以及請不要訴諸法律威脅

Kriz Ju

以下方針有法律後果。除下列方針和基金會行動方針外,只要維基百科上的內容符合美國法律,維基百科不會對自身可能令人反感的內容進行審查,或使其受其他內容約束或審查相關法律囿限。關於維基百科的法律問題,可參考爭議解決指引請不要訴諸法律威脅;如想對維基百科提出法律投訴,請向維基媒體基金會正式提出。

順手重新翻譯了一下法律方針的描述。-Mys_721tx留言2022年11月21日 (一) 05:50 (UTC)[回覆]
(+)支持:社群對不得進行法律威脅之條文雖現無明確列入其中,但已在實踐過程中受到普遍性的承認。諸如WMC事件、修訂傀儡方針涉及法脅內容以及諸管理員在封禁案例上也有體現。現在明文加入其中,顯然是適當的。——2022年11月22日 (二) 15:37 (UTC)--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討論貢獻)加入。
(!)意見:雖然法律與判刑存在密切關係,但法官或律師意見可能有助於改進維基百科,且不一定被社群採納。通常接受理性討論;通常不接受法律威脅,即針對個人、團體或組織。 -- 月都 2022年12月3日 (六) 07:12 (UTC)[回覆]
(▲)鼓勵採用站內的爭議解決程序;不鼓勵以法律作為武器,強迫別人支持非方針或使用條款的法律觀點。 -- 月都 2022年12月5日 (一) 08:06 (UTC)[回覆]
(+)支持相關修訂,個人微微彙整上方兩位站友版本。--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22:21 (UTC)[回覆]
(+)支持Kriz Ju的版本。--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2年12月6日 (二) 07:58 (UTC)[回覆]
@Mys 721tx:應該可以使用Kriz Ju的版本修改了?--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3年3月2日 (四) 06:49 (UTC)[回覆]
完成--Mys_721tx留言2023年3月2日 (四) 07:07 (UTC)[回覆]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關於理解法律威脅的內容


斷言行為可依文明處理;不只是出於法律,站內也存在指控性詞彙,比如:私隱、侮辱、猥褻、騷擾,Twinkle裏的{{uw-defamatory}};我覺得提醒他人行為已觸法,反而更切合法律威脅。 -- 月都 2023年4月23日 (日) 01:19 (UTC)[回覆]

所以你具體是想要做甚麽?Sanmosa In the long run we are all dead 2023年4月23日 (日) 02:10 (UTC)[回覆]
若非純粹尋求方針詮釋,建議具體提案。——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4月23日 (日) 21:37 (UTC)[回覆]

已更改提案;如有意見,歡迎在框內提出。 -- 月都 2023年6月28日 (三) 23:40 (UTC)[回覆]


現行條文

最重要的是不要發表他人能合理認為是法律威脅的言論,例如:如果您持續斷言其他編輯的評論是誹謗或中傷,即使不是您的本意,反覆發表類似言論都足以被認定為法律威脅,為了避免誤會,請避免使用指控性的詞彙,例如改成使用「條目中對於我的介紹是虛假的,我要求更正」。

提議條文

最重要的是不要發表他人能合理認為是法律威脅的言論,例如:提醒他人行為可能已觸法,除非相關法律亦受維基百科的方針或指引支持,但建議改成使用「不符合某方針或指引」。

提議的條文來自:Wikipedia:如何處理法律威脅#法律威脅的例子,刪減了部分內容。 -- 月都 2023年5月3日 (三) 22:51 (UTC)[回覆]

這個改動是完全抹除了判讀依據,模糊化行為特徵之餘更可能製造更多漏洞,不認為是一個適切當前環境之改動。--約克客留言2023年5月4日 (四) 01:44 (UTC)[回覆]
或許需要在提議裏修改用詞。 -- 月都 2023年5月14日 (日) 02:11 (UTC)[回覆]
看不到這樣修改的合理理據。Sanmosa In the long run we are all dead 2023年5月4日 (四) 03:30 (UTC)[回覆]
您好,可按此檢閱理據,已有警告模板12344im,還有關於誹謗的方針,容易被維基人使用的詞彙;未能直接與法律掛勾,或者是試圖走政府程序。 -- 月都 2023年5月17日 (三) 16:29 (UTC)[回覆]
(!)意見:個人不認為需要總是在對話時引用站內規範。「避免法律威脅」的規範本意只是為了平衡用戶的編輯權益和義務、促進溝通、降低風險而已,並非任何事情都要引用站內規範。且相關警告模板主要針對誹謗,用於維護條目內容和人物或機構、團體等條目的傳主權益,易於理解,應不致有什麼疑義。--Kriz Ju留言2023年5月19日 (五) 17:19 (UTC)[回覆]
同意不認為需要總是在對話時引用站內規範,最重要的是核心價值,得悉條文後我不建議相關做法,某種程度是不符合文明方針:輕率魯莽地指控他人行為不當(或許可以提議加入例子);然而足以被認定為法律威脅?我認為比較牽強,理由就如上方的留言。 -- 月都 2023年5月28日 (日) 00:12 (UTC)[回覆]
現行條文

最重要的是不要發表他人能合理認為是法律威脅的言論,例如:如果您持續斷言其他編輯的評論是誹謗或中傷,即使不是您的本意,反覆發表類似言論都足以被認定為法律威脅為了避免誤會,請避免使用指控性的詞彙,例如改成使用「條目中對於我的介紹是虛假的,我要求更正」。

提議條文

最重要的是不要發表他人能合理認為是法律威脅的言論,例如:警告用戶行為可能已觸法,即使不是您的本意,反覆發表類似言論都足以被認定為法律威脅為了避免誤會,受維基百科方針或指引支持建議改成使用「不符合某方針或指引」。

增加了針對用戶的條件;至於合理認為的角度,提醒是相對不明顯,警告是具有壓迫性。 -- 月都 2023年5月17日 (三) 16:29 (UTC)[回覆]

(-)強烈反對月都版。「警告用戶行為可能已觸法」不符合事實,「,受維基百科方針或指引支持,」不是中文句法或帶有嚴重歧義。--西 2023年5月18日 (四) 03:15 (UTC)[回覆]
您好,請教一下如何不符合事實;受維基百科方針或指引支持,這條提議是有不足的地方,可以沿用相關法律亦受維基百科的方針或指引支持。 -- 月都 2023年5月28日 (日) 00:12 (UTC)[回覆]
你的文句帶有嚴重缺陷,單純警告用戶行為本質上不觸「法」,甚至是指控他人誹謗或中傷都不觸「法」(維基百科規則更不是「法」);「法律」受「維基百科方針指引」支持更是本末倒置,不是「維基百科方針指引」支持(support)相關法律而是防止違反維基百科的內容違反相關法規。--西 2023年5月28日 (日) 01:44 (UTC)[回覆]
在未來提議的條文:觸法 ⇒ 觸 ••• 受維基百科方針或指引支持,建議改成使用「不符合某方針或指引」⇒ 對於違反法律方針的行為,建議在指出問題時用「不符合某方針或指引」。 -- 月都 2023年6月3日 (六) 16:32 (UTC)[回覆]
仍然不知所云,仍強烈反對。--西 2023年6月4日 (日) 05:48 (UTC)[回覆]
「法律方針」有歧義,可以理解為「維基百科有關法律的方針」,也可以理解為「法律和方針」--落花有意12138 2023年6月20日 (二) 11:01 (UTC)[回覆]

在提議條文所描述的情境,歡迎大家討論是否保留下述句子:反覆發表類似言論都足以被認定為法律威脅。 -- 月都 2023年5月28日 (日) 00:12 (UTC)[回覆]

現行條文

最重要的是不要發表他人能合理認為是法律威脅的言論,例如:如果您持續斷言其他編輯的評論是誹謗或中傷,即使不是您的本意,反覆發表類似言論都足以被認定為法律威脅為了避免誤會,請避免使用控性詞彙例如改成使用「條目中對於我的介紹是虛假的,我要求更正」。

提議條文

最重要的是不要發表他人能合理認為是法律威脅的言論,例如:對用戶警告已觸犯法律,即使不是您的本意,反覆發表類似言論都足以被認定為法律威脅為了避免誤會,建議在出違反法律方針時候,改成使用「不符合某方針或指引」。

以上。 -- 月都 2023年6月12日 (一) 23:31 (UTC)[回覆]

「對用戶警告已觸犯法律」仍不知所云,歐化漢語到有歧義的極致地步。您的意思是「警告指用戶觸犯法律」嗎?就算是,前文後理都不合理,前面「警告觸犯法律」已經是擺明的法律威脅了,後面又「反覆發表足以被認定為法律威脅」?--西 2023年6月13日 (二) 05:15 (UTC)[回覆]
我是指對用戶警告您已觸犯法律,就足以被認定為法律威脅;至於需不需要反覆發表類似言論,視乎大家提出的意見而制定,因為有參考例子,他的發言很巧:這是錯誤立場,ㄨㄨ法可以管理維基,請大家不要討論條目。 -- 月都 2023年6月18日 (日) 23:39 (UTC)[回覆]
@月都:反對「如果您持續斷言其他編輯的評論是誹謗或中傷」 -> "對用戶警告已觸犯法律"。單純的指出行為違法並非法律威脅。威脅是指「用威力使人屈服」。這一詞語的意義決定了:嫌疑人必須故意利用法律的權威意圖使被害人違背初始意願地做或不做某事。單純地指出行為違法,不能證明是否故意,也不能證明意圖。--落花有意12138 2023年6月20日 (二) 11:12 (UTC)[回覆]
謝謝您的解說,我認為您的意見具有參考價值,但是有些人並不是這麼想。 -- 月都 2023年6月28日 (三) 23:40 (UTC)[回覆]

已撤回提案;如有意見,歡迎在框內提出。 -- 月都 2023年6月28日 (三) 23:40 (UTC)[回覆]


現行條文

使用者之間若因維基百科站內相關活動產生法律糾紛,並獲通報至站內,便可能構成管理員裁量是否以封鎖帳號等方式處理理由。由於存在利益衝突,陷入法律糾紛的編輯者不應編輯與糾紛有關的條目,相關使用者亦應停止無建設性不良互動。

提議條文

使用者之間若因維基百科站內相關活動產生法律糾紛,並獲通報至站內,便可能構成管理員裁量是否以封鎖帳號等方式處理理由。由於存在利益衝突,陷入法律糾紛的編輯者不應編輯與糾紛有關的條目,相關使用者亦應停止無建設性不良互動。

提議條文位於序言章節。 -- 月都 2023年6月18日 (日) 23:39 (UTC)[回覆]

@月都 (-)傾向反對:「之」和「的」在此處意思相似,並非不能理解,燈泡沒壞就不要修。而且請您考慮其他地區的語言習慣。--落花有意12138 2023年6月20日 (二) 10:58 (UTC)[回覆]
不清楚「之」讀起來是否比較通順。 -- 月都 2023年6月28日 (三) 23:40 (UTC)[回覆]
現行條文

由於在使用者討論頁上反覆進行法律威脅所能造成的擾亂及寒蟬效應範圍有限,社群應考慮發起適當討論,否則不應未經進一步警告便禁止編輯他們的討論頁。在社群對相關使用者進行善意溝通後,管理人員可依事態發展適當裁處,持續或無理取鬧的不當申訴將導致使用者被禁止編輯他們的討論頁。

提議條文

由於在使用者討論頁上反覆進行法律威脅所能造成的擾亂及寒蟬效應範圍有限,社群應考慮發起適當討論,否則不應未經進一步警告便禁止編輯他們的討論頁。在社群對相關使用者進行善意溝通後,管理人員可依事態發展適當裁處,持續的不當申訴將導致使用者被禁止編輯他們的討論頁。

提議條文位於法律威脅的結論章節,vexatious可解為使人煩惱的濫訴,harass也有威嚇的意味;當然管理員可限制編輯討論頁:只說求解封的純粹破壞者。 -- 月都 2023年6月18日 (日) 23:39 (UTC)[回覆]

有些情況需要限制討論頁,因此撤回提案。 -- 月都 2023年6月28日 (三) 23:40 (UTC)[回覆]
現行條文

最重要的是不要發表他人能合理認為是法律威脅的言論,例如:如果您持續斷言其他編的評論是誹謗或中傷,即使不是您的本意,反覆發表類似言論都足以被認定為法律威脅,為了避免誤會,請避免使用指控性的詞彙,例如改成使用「條目中對於我的介紹是虛假的,我要求更正」。

提議條文

最重要的是不要發表他人能合理認為是法律威脅的言論,例如:如果您持續斷言其他編的評論是誹謗或中傷,即使不是您的本意,反覆發表類似言論都足以被認定為法律威脅,為了避免誤會,建議改成使用「條目中對於我的介紹是虛假的,我要求更正」。

提議條文位於理解法律威脅章節,以誹謗一詞作為類比,結合指控性詞彙的上方所述條文,可能包含站內使用的其他詞彙,然後被認為法律威脅,所以提議移除相關部分。 -- 月都 2023年6月18日 (日) 23:39 (UTC)[回覆]

改成「建議」的話語氣會過弱,另外「條目中對於我的介紹是虛假的,我要求更正」這句話的類型需要予以概括,我建議寫成「請改成使用(具體類型)的詞彙與語句來表達,比如『條目中對於我的介紹是虛假的,我要求更正』」比較好。其他的沒甚麽特別的意見。Sanmosa Акум орь ничодатэ, кроеште-ць алтэ соарте 2023年7月4日 (二) 16:27 (UTC)[回覆]
現行條文

最重要的是不要發表他人能合理認為是法律威脅的言論,例如:如果您持續斷言其他編的評論是誹謗或中傷,即使不是您的本意,反覆發表類似言論都足以被認定為法律威脅,為了避免誤會,請避免使用指控性的詞彙,例如改成使用「條目中對於我的介紹是虛假的,我要求更正」。

提議條文

最重要的是不要發表他人能合理認為是法律威脅的言論,例如:如果您持續斷言其他編的評論是誹謗或中傷,即使不是您的本意,反覆發表類似言論都足以被認定為法律威脅,為了避免誤會,請改成使用(具體類型)的詞彙與語句來表達,比如「條目中對於我的介紹是虛假的,我要求更正」。

參考Sanmosa的建議。 -- 月都 2023年7月15日 (六) 00:01 (UTC)[回覆]

@月都:不是,這個具體類型到底是甚麼是你要想出來的,也就是「條目中對於我的介紹是虛假的,我要求更正」到底是甚麼類型的詞彙與語句。Sanmosa In vain 2023年7月15日 (六) 00:10 (UTC)[回覆]
謝謝您的建議,看來我的理解能力不好。 -- 月都 2023年7月17日 (一) 23:23 (UTC)[回覆]
閣下還是自行凍結該案吧,無法理解反反覆覆之同類提案,有何可商榷。--約克客留言2023年7月15日 (六) 00:43 (UTC)[回覆]
讓我想想哦。 -- 月都 2023年7月17日 (一) 23:23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