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不要訴諸法律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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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题目却是不符合汉语语法的。建议改为“不要以诉诸法律相威胁”。HOOC---COOH 12:51 2006年8月28日 (UTC)

「訴諸」之後要跟名詞,「法律威脅」是名詞;不見得不符合漢語語法。“不要以诉诸法律相威胁”反而顯得累贅,「以」是典型歐化中文用詞;況且指引不是說「(互)相」威脅,而是勸諭用戶不要作(單方面的)威脅。-- tonync (talk) 17:27 2006年10月29日 (UTC)

在维基百科:騷擾见到这样一句话:“法律威脅是個特殊情況,是他們自己的解決政策。訴諸法律威脅的用戶,在法律威脅解決以前通常會被無限期禁止編輯。”是否有相关讨论或案例?--管闲事且对地图炮具有100%抗性的Inspector留言(←防河蟹请用HTTPS 2013年3月28日 (四) 05:16 (UTC)[回复]

黄世X--CHEM.is.TRY 2013年3月28日 (四) 05:37 (UTC)[回复]
如果不只是「威脅」,而是採取了實際「行動」,又會如何處理呢?--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3月28日 (四) 05:49 (UTC)[回复]
我觉得理论上编辑其他方面的条目照样可行,除非在法律争议中产生了暂停编辑的需要。--管闲事且对地图炮具有100%抗性的Inspector留言(←防河蟹请用HTTPS 2013年3月28日 (四) 08:23 (UTC)[回复]
假如是因為維基百科上發生某事緣故,一旦有訴諸法律行動就立即被封禁,這我還能理解,但不太能理解的是為何只要是有訴諸法律行動,即使與維基百科無關也會被封禁?是维基百科:不要訴諸法律威脅沒寫清楚,還是我誤會意思了?--36.232.211.219留言2013年3月28日 (四) 15:48 (UTC)[回复]
虽说中心思想是告诉用户在使用法律武器之前要先考虑其他的解决方案。但是读了之后总感觉像是某种警告,告诉用户不要把维基百科里的事情提高到法律层面,否则会被封号。--某人的移动城堡 2013年3月29日 (五) 03:39 (UTC)[回复]
感觉叙述有很大歧义,就好像采取法律行动者就要被封号,英文版意思好像是采取法律行动后应停止编辑直至问题解决,防止激化矛盾和扰乱社群。
刚刚改为:“不要訴諸法律威脅,那有他們自己的解決政策。如果您已决定采取法律行动,在通过法律渠道解決事件之前通常应停止編輯,直至问题解决。”
不知是否合适--YFdyh000留言2013年3月29日 (五) 04:18 (UTC)[回复]
也许应该用“有关方面的编辑”更恰当?--管闲事且对地图炮具有100%抗性的Inspector留言(←防河蟹请用HTTPS 2013年3月29日 (五) 06:02 (UTC)[回复]
再做了些扩充和修改,见Wikipedia:騷擾#恐嚇。感觉可以了,这段不太重要很少用,只是之前的歧义比较大。--YFdyh000留言2013年3月29日 (五) 06:34 (UTC)[回复]

建议讨论“争议的解决程序”和“诉诸法律程序”以及“二次使用”等问题

争议的解决程序”和“诉诸法律程序”尚未成为中文维基百科的方针,却被纳入了方针列表,让不明真相者误以为这些项目亦是方针(虽然有注释)。如果社群对此成为方针尚有严重争论,可否先让它们先成为指引?而方针列表中还有二次使用根本没有建立,不知是否有相关内容(其他语言版本)? --😇©💌所有维基人都在说谎😘为分享全球知识而努力奋斗的国际主义精神万岁😝以让世界更萌的态度致力于使世界更萌🙏中文维基13年🚭维基百科15年💑祝元宵节快乐! 2016年2月19日 (五) 18:50 (UTC)

  • 问题已经解决,相关并非方针之项目已经隐藏。--😇©💌所有维基人都在说谎😘为分享全球知识而努力奋斗的国际主义精神万岁😝以让世界更萌的态度致力于使世界更萌🙏中文维基13年🚭维基百科15年💑祝元宵节快乐! 2016年2月20日 (六) 16:51 (UTC)

原本我們打算以禁止參與編輯作為懲罰

"原本我們打算以禁止參與編輯作為懲罰",這與維基百科:封禁方針的"封禁不應被用作復仇和懲罰的工具"相悖昵稱留言2017年4月30日 (日) 13:48 (UTC)[回复]

建议加入英文维基对应页面中的章节“什么不是法律威胁”

现有的方针内容读起来像是在表达一种,维基百科上发生的事情,法律没有管辖权的意思。建议加入什么不是法律威胁以消除容易造成的误解。Daniel J Zhao留言2019年8月21日 (三) 15:10 (UTC)[回复]

就有關維基人在編輯維基時可能遭遇被舉報國安一事有疑慮

本人在瀏覽網上討論區時,發現有網友關注一些中國維基人群組,根據討論區提供的群組留言截圖(非本人截圖)[1][2][3],群組個別人士內提議,就一些編輯,將舉報者概念上不合國安法的維基用戶舉報至國安(我就該用戶的原話的理解:「我要殺幾個人」[4]「歡迎大家把所有不想得罪的事情都讓我來做」[5]),本人對該群組的意圖不評論,但我對維基基金會對維基人可能遭受香港國安法威脅有疑慮,希望管理員幫助諮詢維基基金會,或管理員已知曉怎應對的,可以代為解答。

  • 其一,維基人的匿名性會不會有法子被打破?包括但不限於國安要求提供個別維基人的資料,維基基金會會不會提交?維基會不會有被黑客拿取的可能性,維基基金會現時有沒有被黑客拿取維基人的個人資料的先例?
  • 其二,維基人就個別編輯或用戶舉報國安,維基基金會對舉報者有什麼態度?是支持,是中立,還是反對?
  • 其三,維基基金會就維基人可能遭受香港國安法威脅有沒有應對方法?如有,請提供;如沒,會不會有意願提供遭受香港國安法威脅時香港維基人的應對方法?
  • 其四,就維基人編輯維基之時,其他用戶以舉報國安威脅維基人停止當前的編輯,算不算違反維基方針?
  • 其五,如維基人因其編輯被香港國安法入罪、通輯、成為罪證,維基基金會會有什麼行動?
  • 其六,如果該舉報人是管理員,或在維基有更高的權限,其有沒有可能獲取其他用戶的私人資料,例如其電郵?--Iflwlou 2021年7月11日 (日) 19:11 (UTC)[回复]
与其担心維基基金會會提交維基人的資料,还不如担心他们无论是故意或不小心公开了可以追踪真实身份的信息。例如有用户就在邮件里面使用了自己的真名,而另一些(知道他真实身份的)用户又公开(或者暗示)了他就读的学校等信息,这样很容易找出他的真实身份。实际上只要参加了公开聚会,那么你的身份就不可能保密,因为不知道还有谁会参加而且从中能得到你的信息。同样,你在社交媒体上的活动也可能公开了你的个人信息。--GZWDer留言2021年7月11日 (日) 19:23 (UTC)[回复]
維基人不小心公開自己的個人資料,這是我其中一樣擔心的事,但我看對該中國維基群組的留言,我就知道香港維基人受到威脅已經是迫在眉睫了,我就是想知道維基基金會有沒有應對方法。--Iflwlou 2021年7月11日 (日) 19:29 (UTC)[回复]
不知道。建议通过邮件询问wmf法务团队。--Antigng留言2021年7月12日 (一) 02:46 (UTC)[回复]
建議譯成英文寄去安亭給的那個連結-- Sunny00217  2021年7月12日 (一) 03:29 (UTC)[回复]
科普不足,上年已經說了: 看這裡。至於為何這事情大眾不太知情?有WMC/中國政府的支持者上年阻撓囉。--1233 T / C 2021年7月12日 (一) 05:43 (UTC)[回复]
@1233:声明没有涉及二、三、四、五四个问题。--Antigng留言2021年7月12日 (一) 06:21 (UTC)[回复]
不反對詢問,尤其是二、五。三的答案是:我在上年曾經詢問基金會,當時他們認為現時的編者法律援助系統足夠,而四是本地問題,據我所知,基金會無法在本地未有就此等問題展開討論的時候作出任何行動或宣示立場。--1233 T / C 2021年7月12日 (一) 09:56 (UTC)[回复]
@1233:這個聲明我上年已經瀏覽過,我曾試過將之推薦新聞動態,但不獲管理員處理。而該聲明顯然不能應對現在的情況,基金會當時未知道香港國安法的運作情況,至少當時沒有人聲言要殺幾個發表不合中國官方論述的維基人,所以那個聲明的判斷是過時的,維基基金會應按現時的情況,就本次事件,及香港國安法對香港維基人的威脅,對中文維基、維基人發表有力且明確的聲明。--Iflwlou 2021年7月14日 (三) 08:43 (UTC)[回复]
@Iflwlou:應將截圖的文句一併翻譯成英文,加快基金會的處理程序,雖然基金會稱接受以中文提供資料,但涉及翻譯要較長時間處理。基金會在2020年7月的聲明主要是表達關注及重申重視對用戶私隱的保障,並沒有提述具體的措施,現在既然有人作出法律威脅,應要求基金會進一步闡述立場及措施。--Uranus1781留言2021年7月12日 (一) 10:20 (UTC)[回复]
我自問英語水平不足,但我會嘗試翻譯。--Iflwlou 2021年7月14日 (三) 09:01 (UTC)[回复]
好像媒体报道都有?--Antigng留言2021年7月12日 (一) 11:29 (UTC)[回复]
@AntigngRFA的連結。@AT:另外,WG這樣做好像是違反使用條款的。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13日 (二) 07:13 (UTC)[回复]
@Antigng:我是看到網絡討論區才知道這件事的,我本身已經不常在維基編輯了,但我根據你給我的報導,個別常駐中文維基的維基人,甚至是前任董事會成員已經知道了這事件,但直到我發言之前,中文維基卻沒有(或我沒有留意)一個討論是討論這事。報導說,HKFP已聯繫維基百科基金會徵求意見,那請問哪些意見是什麼?我感覺到基金會未知道事件的嚴重性,而且基金會的發言也太低調,基金會在上年的聲明:「基金會不會應香港當局的要求提供任何數據,除非我們在徹底分析後確定該要求的法律效力,以及對適用法律、人權標準和我們社區成員權利的全面評估。」那他們評估完了沒有,結論如何?--Iflwlou 2021年7月14日 (三) 09:01 (UTC)[回复]
@Sanmosa:根據截圖[6],該舉報人已經對一名叫HualinXMN的人士付諸行動(按照我對原話的理解:「HualinXMN已經被我處理掉了」),而維基同樣有一名同樣叫User:HualinXMN的用戶。--Iflwlou 2021年7月14日 (三) 09:16 (UTC)[回复]
@Iflwlou:,有讨论,在WP:VPN#有關中維的報導。--Antigng留言2021年7月14日 (三) 09:36 (UTC)[回复]
@Antigng:而留言的人就只有留言人自己,我敢說這不是討論。-Iflwlou 2021年7月14日 (三) 10:16 (UTC)[回复]
@Iflwlou:在本站討論的必要性不大,因為屬於站外發動的威脅,應直接聯繫基金會,將材料及有助基金會處理的資料呈交上去,亦可附上本討論的連結,使基金會了解在本地已經引起關注及討論此問題。雖然HKFP稱會向基金會查詢,但傳媒始終屬於第三方,而維基百科的編輯則是持份者及受到法律威脅影響的一方,基金會有責任回應此問題,所以仍是應由編輯直接聯繫基金會處理。如有翻譯等問題可在此討論,既然連傳媒都報導了,也有證據指出這種威脅已經發生了,就算在此討論關於呈報資料的事宜也不會影響基金會的處理。--Uranus1781留言2021年7月15日 (四) 04:20 (UTC)[回复]
@Iflwlou:Hualin表示「處理掉了」是指WG將他踢出QQ群一事。--Newbamboo留言2021年7月15日 (四) 05:29 (UTC)[回复]
This is just my personal opinion and not representing any other people or groups: In my view it is absolutely unacceptable to use a legal threat or even consider or joke about reporting users to authorities over purely political matters. In my personal opinion it does not matter if the other person was not careful with their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that behavior has no place on this project. WhisperToMe留言2021年7月13日 (二) 17:18 (UTC)[回复]
  • 我的观点是:维基百科用户不能因为在条目页面里引述了一个违反国安法的观点而被指控违反国安法。这才是基本的言论自由:我有在任何地方说“希特勒曾经说过XXX,尽管我不一定赞同希特勒的观点”的自由。Itcfangye留言2021年7月15日 (四) 15:05 (UTC)[回复]
可惜香港政府並不是這麼想呢。--<JasonHK ✉️ 📝 /> 2021年7月16日 (五) 02:21 (UTC)[回复]
这个问题找维基基金会是没用的,最好是找当地的人权律师给予解答。Jg451留言2021年7月18日 (日) 05:43 (UTC)[回复]

关于推动维基百科:不要诉诸法律威胁成为指引的提议

近日出现了多起就WIKI上的编辑将其他编者诉诸现实的法律进行威胁的事件。第一是WG在交流群的事件,于媒体有报道。第二是前不久不爱思考得猪对MINQI诉诸法律威胁。 对其他编者诉诸于现实的法律威胁会破坏其他编者参与WIKI的积极性,每次诉诸法律导致一系列的后发效应,亦会降低社群之互信,增大两岸三地社群因政见带来的矛盾和分歧。 在此提意将维基百科:不要诉诸法律威胁从论述上升为指引,期待能在将来减少这类恶性事件的发生。 --祝编安--pavlov2留言2021年7月26日 (一) 13:53 (UTC)[回复]

我覺得此提案可以雪球關閉並丟去元維基,因為法律威脅已經超過我們處理的範圍了-- Sunny00217  2021年7月27日 (二) 01:05 (UTC)[回复]
元WIKI也不太愿意处理这类棘手的问题,都棘手。--祝编安--pavlov2留言2021年7月27日 (二) 07:10 (UTC)[回复]
但元維基是還能處理,本地是完全沒權力也沒能力處理-- Sunny00217  2021年7月28日 (三) 02:35 (UTC)[回复]

(※)注意不是不爱思考得猪不是对本人诉诸法律威胁而是对Jg451阁下等大部分大陆维基人。--MINQI留言2021年7月27日 (二) 07:57 (UTC)[回复]

哥你把话捋清楚,我怎么读不明白了。--祝编安--pavlov2留言2021年7月27日 (二) 09:53 (UTC)[回复]
@Pavlov2:抱歉,笔误。其威胁恐吓直接对象不是本人,而是Jg451阁下;其间接恐吓对象为所有中国大陆维基人以及可能进入中国大陆、港澳地区的维基人。--MINQI留言2021年7月27日 (二) 10:33 (UTC)[回复]

(&)建議1.删除“但无论如何,我们要求您采取法律行动后,不要参与编辑工作,直至法律争议得到解决为止。”一句,如果出于法律,应当由法院提出请求,并由管理员禁止编辑。2.我注意到当前页面与英文维基百科的页面有着一定差距,是否需要补充内容。3.建议作为态度指引而不是法律指引,因为后者需要多名法律人士参与。4. 建议明确“威胁”的含义 5. 维基百科的中立性与法律需要明确优先级,当法院发出有效、合法且正式的通知,而对维基百科的中立造成影响时,应当以中立为重,还是以法律为重(比如“中华民国现在的有效统治领土为台湾地区”)(前提是4的讨论结果包括上述行为)——落花有意12138 回复请ping我 2021年7月27日 (二) 09:25 (UTC)[回复]

  • 支持1和2,另3可能不需要,按英維翻譯即可。4的話就(&)建議給社群管理層一點解釋空間(這原本是ARBCOM該做的),不需要修。5的話因為維基百科設於美國,應以當地法律為準。至於其他地方的法律應該對維基沒有約束力。--請多關注評選 2021年7月28日 (三) 06:06 (UTC)[回复]
提醒一下:英文版同等方针适用范围非常窄,只限制在英文维基百科张贴法律威胁,没有限制其他项目和IRC、Telegram等站外渠道,也没有限制Special:EmailUser。--GZWDer留言2021年7月31日 (六) 02:12 (UTC)[回复]
提告是一種權力,曾有案例正是反告法律威脅,但是威脅者獲判無罪,因為聲張「告死你」等語句,都是表示行使告訴的權力,即使是無理的告訴,也都是告訴者擁有的權力,不會因為維基百科訂定指引就能剝奪告訴權力和免除法律責任。此外,威脅是主觀的感受,就算是第三者來辨別威脅也不會有一致的答案,因此訂定指引也只是掛在牆上當春聯罷了。 2021年8月6日 (五) 23:41 (UTC)[回复]
再提醒一下:即将通过的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将会禁止一切维基上活动而引发的法律威胁。--GZWDer留言2021年8月8日 (日) 16:34 (UTC)[回复]
@GZWDer:當然,社群的確不應該出現Gratuitous legal action,但是我想禁止歸禁止,會出現的仍然會出現。 2021年8月10日 (二) 23:45 (UTC)[回复]
如果是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有的東西,應該比照全域方針處理,需要時常根據全域方針的更新而更新翻譯。Sanmosa Outdia 2021年8月11日 (三) 10:26 (UTC)[回复]

WG在qq群威胁其他wiki编辑诉诸法律案。

已結案:
基金會已行動,後續討論請至Wikipedia:互助客栈/消息#近期的基金会行动──以上留言未簽名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Antigng:先生说原定于7月24日前完成报告(含有大量隐私信息无法公开,只会向第三方管理员提供)并发布相关摘要,但因故无法按时完成,请见谅。

Antigng随后在7月27日公布了一部分结果,结果如下

7月7日17:39左右,第一组截图显示城市酸腐文人君于QQ群发布“国安法”举报方式;
7月7日18:01,第一组截图显示Walter Grassroot君于QQ群发表“举报香港用户”的言论;
7月7日18:01左右,第一组截图显示城市酸腐文人君于QQ群转发了Walter Grassroot君的上述言论,并提及“身份证”;
7月7日18:33,第一组截图显示ZhWikiRage君于QQ群转发了一条不相关的twitter信息;
7月7日21:33,Hualin君于政治群转发了三张来源为“维尼之声”群组,且与第一组截图完全一致的图片,图片附评论 “这下真成百度百科了”;
7月7日21:59,第二组截图显示ZhWikiRage君于QQ群发布三张非常类似于移动设备拍摄浏览器中第一组截图链接和政治群discord子群中包括上述Hualin君留言的记录的图片,并称“还是有人把qq群的消息传tg上了”;
7月7日22:01左右,第二组截图显示ZhWikiRage君于QQ群留言“转推特图片怎么了”;
7月7日22:04左右,第二组截图显示ZhWikiRage君于QQ群留言称“照片”是“匿名投稿至”“政治分群群员Hualin手上的”;
7月7日22:04左右,第二组截图显示黄琬琦君于QQ群发布一张非常类似于telegram截屏的图片;
7月7日22:10左右,第二组截图显示Walter Grassroot君于QQ群留言称HualinXMN已经被他“处理掉了”;
7月7日22:12,自称刚被曝光的照片中一位(QQ)群员的匿名用户在政治群IRC子群一侧首次发言,并表示对(在发布的截图中)曝光无关用户发言的行为之不满;
7月7日22:15,Hualin君于政治群称其“被请出去了”;
7月7日22:18,Hualin君在政治群转发前一条消息时附上截图,显示其被“玄客啸士”移出相关群组;
7月7日22:53,此处有内容发布了七张图片,其中前五张的内容依序与第二组截图内容一致;
7月7日23:27,匿名用户在申诉群的IRC子群一侧进一步提出申诉,要求群管理员删除相关信息;
7月7日23:55左右,此处有内容于政治群发布两张图片,根据此处有内容提供的原始信息,两者分别与第二组截图中的第三张和第五张一致——仅前者图片格式有差异;
7月8日00:04,匿名用户退出群聊;

我希望这件事能有始有终,看最近没什么人提了再次将其拿出来讨论一下。

请问就WG在Q群对其它用户诉诸法律一事是否属实,如果属实应当进行怎样的处理

--祝编安--pavlov2留言2021年7月28日 (三) 07:58 (UTC)[回复]

所以這種廣告方法是?-- Sunny00217  2021年7月29日 (四) 03:51 (UTC) +2 [回复]
手动移动后本身有签名,使用可视化编辑器默认又自带了签名,已经删掉。两岸四地促进会欢迎您——Pavlov2 2021年7月29日 (四) 08:39 (UTC)[回复]
@浅蓝雪:请问浅蓝雪同志,以上的调查可否支持恢复您曾经给予的封锁?--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7月30日 (五) 08:25 (UTC)[回复]
安亭君的调查报告显然没有写完,反对。 ——羊羊 [ 留言 贡献 维猫报 古典音乐专题 ] 2021年7月30日 (五) 09:51 (UTC)[回复]
再次提請加快調查速度,QQ的消息漫遊默認是一個月左右,超過一個月後若無有效本地紀錄或本地紀錄被竄改,則可能無法查出任何結果。--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8月1日 (日) 06:51 (UTC)[回复]
再请加快调查!!!!已经延迟将近一个多月了!!!@antigng:--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8月4日 (三) 15:00 (UTC)[回复]

报告的初稿写完了。简要披露一下最终结论:
基于上述事实,本人拟主观评估下列关键断言成立的可能性:
a)截图纯属无中生有,该对话或类似对话实际未于QQ群组发生:本人认为该断言成立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即其成立的可能性可描述为1- 已确认);
b)截图基于真实QQ群组对话,但有所篡改,以至于当事用户Walter Grassroot君实际并未发表“举报香港用户至国安”或类似言论:本人认为该断言成立的可能性很小(即其成立的可能性可描述为1-很可能 很可能);
c)涉事用户Walter Grassroot君未在本案中提供不实信息:本人认为该断言成立的可能性很小,且该种可能性小于b)部分所涉断言成立的可能性;
非常抱歉延迟了这么久,以至于原始讨论都存档了。目前还有一些校对排版工作要做,做完之后会将完整的报告交给相应人士。另,在调查开展期间本人暂不参与任何线下群组,如有需要可通过电邮联系本人。--Antigng留言2021年8月5日 (四) 04:06 (UTC)[回复]
非常抱歉延迟了这么久,以至于原始讨论都存档了。这不是原始讨论存档的问题,而是已经快超过服务器最长保存时间/最长满有时间了。出于善意推定我不能表示任何不满。--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8月5日 (四) 04:51 (UTC)[回复]
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形,本人不认为该事实与本案非常相关。--Antigng留言2021年8月5日 (四) 05:07 (UTC)[回复]
感谢Antigng君的调查。补充:原始讨论在这里。-Cheetahze留言2021年8月5日 (四) 09:11 (UTC)[回复]
@霧島聖瑞丽江的河水Wiok悔晚斋尤里的1994淺藍雪:本人再次邀请几位发表看法。特别邀请@Outlookxp,请您记得“若他真這樣說謊抵賴,那無限期封是他自業自得,這次就看他了”这句话。-Cheetahze留言2021年8月5日 (四) 09:52 (UTC)[回复]
(:)回應:提出報告後,就交由基金會,看他們的意見了...。--Outlookxp留言2021年8月5日 (四) 15:03 (UTC)[回复]
若故意说谎,属于欺骗管理解封,应当如何处理想必各位心里都有数。--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8月8日 (日) 12:51 (UTC)[回复]
@Outlookxp:基金会不是法院,没有确认事实的责任。根据社群自治的传统,采取措施的权力在本地管理员手中。
今年我见到了三起故意说谎后逃避惩罚的事件。他们的行为本身都不严重,然而谎言是不应该忍受的。虽无受害者,但若听之任之,预期会有源源不断的谎言出现。我数月前扩充过Wikipedia:不要说谎,希望不止停留在道德劝谕的纸面上。
先前执行封禁的管理员遭到了某用户组围攻,棘手封禁的概念并非空穴来风,因此也不会强求。Lt2818留言2021年8月8日 (日) 14:36 (UTC)[回复]
赞同第一行,但目前Antigng君应该是只发布了一个pre-release。ABF一下假设安亭君什么事都没干,给自己放了个维基假,然后突然回来说 oh by the way, WG是无辜的/WG说谎了,这是不行的嘛所以程序还是要走完,等安亭君发布和谐过的完整报告,或者给第三方or第四/五方?管理员确认完再做决定。最后感谢安亭君的付出。 ——羊羊 [ 留言 贡献 维猫报 古典音乐专题 ] 2021年8月8日 (日) 15:34 (UTC)[回复]
某用户组指鹿为马的时候,只有你说了坦诚的话,猜想你事后也遭受了压力。Antigng君没把话说死,已经很给他们面子了。--Lt2818留言2021年8月8日 (日) 16:22 (UTC)[回复]
Lt2818啊這 其實並沒有,只是我那句話放在那邊(正好中间又插了几行话)比較容易誤解啦😂 ——羊羊 [ 留言 贡献 维猫报 古典音乐专题 ] 2021年8月8日 (日) 16:45 (UTC)[回复]
等基金会结果吧,顺便@Pavlov2:,上次@我没收到,不好意思。--淺藍雪 2021年8月6日 (五) 03:28 (UTC)[回复]
謝謝您的付出,但還是得(...) 吐槽一點:「1- 已确认」「1-很可能 很可能」是什麼語法?--路西法人留言 2021年8月6日 (五) 00:40 (UTC)[回复]
的确,有些机器人的感觉。。。--𢿃𠫱留言2021年8月6日 (五) 00:41 (UTC)[回复]
@Cheetahze@Lt2818@LuciferianThomas@Outlookxp@Pavlov2@Sunny00217@松照庵
那既然您們這麽希望基金會給個結果,本人稍前已在元維基開啓公開徵求意見之討論,歡迎您們能夠踴躍參加討論。我尤其需副知@Antigng君,請您在允許的情況下,務必將報告提交給基金會人員。祝編安。——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2021年8月10日 (二) 21:22 (UTC)[回复]
@羊羊32521@淺藍雪 副知兩位。抱歉剛剛未Ping。——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2021年8月10日 (二) 21:52 (UTC)[回复]
已知悉并前往元wiki协助。--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8月12日 (四) 10:22 (UTC)[回复]
ANTIGNG,您好,距离事态发生和您宣布的公布日期已经一个月以上了,再次敦请您尽快发布报告,若WG是清白的则应当还WG一个清白,
否则,若WG涉及伪造证据、说谎,我希望您的报告能还浅蓝雪一个清白。
此外,尽管冷处理在某社群被认为是绝妙的做法,但拖字诀和打太极在这里不会生效,我会定期用闹钟提醒我,也提醒诸位这件事情没查个水落石出都别混过去。--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8月17日 (二) 13:18 (UTC)[回复]
诚然,这种拖延不应发生在这里,完全没有必要。--𢿃𠫱留言2021年8月19日 (四) 00:24 (UTC)[回复]
本人把报告交给Outlookxp君了,浅蓝雪君似乎没有设置站内邮箱无法发站内信。另关于“交给wmf”,本人早前从站外途径获悉wmf有员工认为该案是本地事宜,因而对转交wmf之后的成效有所怀疑。--Antigng留言2021年8月19日 (四) 08:36 (UTC)[回复]

Antigng同志您好,很抱歉打扰您,是这样的

    • 关于向WMF报告是否有效之事,我想请您看这条消息。
      [7]
      HKFP的报道后,有组织已经向WMF提请基于伪造截图中的信息进行举报,目前尚未收到基金会的回应。但基金会所辖的媒体部门已经联系我,我也于昨日、今日将我所获得的证据,以及我的声明再次以英文的方式呈交,相信这份声明与报道会很快公布。
      提报我的人“忒有钱”我并无仇,过年时候我亦给他祝贺,并若可以我也愿意保留善意。但他于前日在知乎里面攻击我,这种行为我予以谴责(知乎官方已经通知我你的情况)。
      以上。Walter Grassroot(留言) 2021年7月16日 (五) 05:51 (UTC)
      这是WG自己的留言,请问您为何突然声称报告WMF的成效要有所怀疑呢?--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8月21日 (六) 12:15 (UTC)[回复]
      Pavlov2您这样是@不到的,要重新写一条留言。 ——魔琴 [ 喀布尔陷落 ] 2021年8月21日 (六) 12:33 (UTC)[回复]
      @Antigng 同意@Pavlov2君的看法,无论是本站还是META两方至少需要有一个下达裁定;如果您们一边声称等META那边的报告,而另一边以“本地事宜”为由驳回,那我不得不认为您们是在回避处理这些敏感的问题。WG之前声称已将其报告(如果有的话)提报给基金会,如果此时不提交中立一方的报告则是咨询不对等。
      我再询问一次处理本案的管理员到底是要上报至元维基还是本地处理?如果你们是要等元维基的报告再处理抑或是将此事全由交予基金会裁决,那么Antigng君的报告就有必要提交给基金会。如果您们已经决定要在本地处理,鉴于Antigng君的报告已交由“第三方管理员”Outlookxp,我在此以一般或同遭受法律威胁之用户的身份请求第三方管理员Outlookxp君即刻对Walter Grassroot——这位对我们的社群的善良维基人诉诸法律威胁、东窗事发后销毁证据,甚至屡次公然撒谎的藐视社群者、骗子判以公正之制裁。本人建议,就算以其行为无法被基金会全域封锁,也该在本站依“诉诸法律威胁”“公然撒谎”“扰乱讨论”以及“诽谤(事发后在WP:ANM以一张转载的TG新闻声称香港维基人对其人肉搜索,我认为这种行为构成诽谤)”等有效例证将其永久封禁。是的,其实我们都知道,就算把WG这种人全部封禁也无法确实保证维基人的法律安全;然我们追求的是这个社群古老承诺的实现——即这种无耻的行为在维基百科永远不会被接受。
      本人希望处理此案的第三方管理员@Antigng@Outlookxp能作出合理的裁决。谢谢。——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2021年8月21日 (六) 22:46 (UTC)[回复]
@Outlookxp 感谢您的回复,但本人对该表情能否作为封禁判断的标准表示怀疑。此外您可能对于中国大陆的“狗头”表情的涵括范围不是很熟悉;通常来讲“狗头”的反话定义仅限于“Doge”这个表情,而WG的评论中未有Doge,只是普通的狗类表情。——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2021年8月21日 (六) 23:44 (UTC)[回复]
@Outlookxp此外不认为WG除了证伪以外的任何证词或其“主观意见”能被采纳作为封禁标准,因为至少Antigng君的报告可表明其言论可信度极低。——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2021年8月21日 (六) 23:51 (UTC)[回复]
@Outlookxp关于那个狗头,至于WG君在说🎈🐶时是不是开玩笑的语气 ——魔琴 [ 喀布尔陷落 ] 2021年8月22日 (日) 10:19 (UTC)[回复]
@淺藍雪:此外,退一万步讲,本次事件诉诸法律威胁就算证据不确凿,然而根据阁下在User_talk:淺藍雪中的发言若他真这样说谎抵赖,那无限期封是他自业自得,这次就看他了。—-Outlookxp(留言),该用户(WG)已经被antigng以目前的证据报告
b)截图基于真实QQ群组对话,但有所篡改,以至于当事用户Walter Grassroot君实际并未发表“举报香港用户至国安”或类似言论:本人认为该断言成立的可能性很小(即其成立的可能性可描述为1- 很可能 很可能);
又由于先前WG进行自我辩护时的语调,对于HKFP的记者回答中我已经明确表示了我对于站外QQ截图的信息并不了解,并表示这种伪造证据的行为已经不是第一次第二次了。这类截图无论是TG还是QQ,每周都是1-2起,我已经对此类事情表示无语。对方记者她也表达了理解,并请我对她的处境予以体谅。我对于个别用户只能采用这种伪造证据打压用户表示鄙视。User_talk:Walter_Grassroot#请求解封_2,他的说谎抵赖行为也是确凿无误的,您是否可以将其无限期封禁呢?--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8月22日 (日) 03:53 (UTC)[回复]
@outlookxp:--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8月22日 (日) 03:53 (UTC)[回复]
@pavlov2:我处理了马上就有人解封,没意义。得等我看一下报告。--淺藍雪 2021年8月23日 (一) 03:15 (UTC)[回复]
@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羊羊32521淺藍雪Lt2818:@Wetrace:附知诸位,由于本次案件Antigng调查时间过久,原有的一手证据消息漫游可能被清除,请各位如有证据尽可能导出聊天记录并做好保留、备份,非必要是不要清理证据,我有充分的理由有人正在拖延调查希望所有证据失灵。
反驳@antigng本人早前从站外途径获悉wmf有员工认为该案是本地事宜,因而对转交wmf之后的成效有所怀疑的观点,见下
关于本案问题,援引元wiki关于基金会禁制的要求,有如下的建议。m:WMF_Global_Ban_Policy/zh
在以下任一情况下,这被视为适当的举措:
社群缺乏自我约束或采取行动来解决或缓解状况的能力;
基金会了解到我们不能公开的情况;此类情况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个人敏感信息,与正在进行的警方调查或法庭程序相关,或可能存在安全风险。
并由于WG的行为
在多个项目上对用户构成重大或重复性骚扰;
危害、严重损害或以其他方式威胁用户或员工的信任或安全;
此外,对维基项目的积极贡献不能抵消全域禁制。
我们提请按照页面的指引,将其行为汇报于全域编辑禁制应通过基金会支援与安全小组(SuSa,[email protected])请求。为方便处理,请求应包含以下内容:
请求理由的简要说明;
已经尝试通过本地社群管理架构,采用适当方法解决问题的证据(URL地址);
能够支持请求的关键信息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所提报的滥用行为的URL地址,社群发起的关于被提报人的调查,站外与请求相关信息的截图等;
如果请求所系事项以英语以外的语言发生,提供关键文本的英文翻译有助于加快审核过程。
此外,在翻译途中,由于元wiki的翻译曾被user:守望者爱孟指责夹带私货,我建议有除antigng的第三方中立管理员加入翻译流程。--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8月22日 (日) 04:04 (UTC)[回复]
註:此留言已被原作者(User:魔琴)移除。2021年8月22日 (日) 10:21 (UTC)[回复]
报告我看完了,@Antigng:,所以现在是什么情况,基金会说不会管,所以没有上交了?还是说在走什么别的流程--淺藍雪 2021年8月23日 (一) 06:26 (UTC)[回复]
@淺藍雪:,站外有人私下里和我说有wmf员工认为这件事情归本地管。具体wmf方面有没有一致的态度乃至有没有接手调查我都不是非常清楚。--Antigng留言2021年8月23日 (一) 06:50 (UTC)[回复]
(!)意見-謝謝Pavlov2通知在下關注此議題。謝謝參與討論的各位,不論持什麼看法與角度。作為社群一員、也關心香港,在下看法如下,不僅是一個個案、而是中文社群與WMF基金會該如何認識與處理逼臨的風險?拋磚引玉:
  1. 在下不知道報告內容,但相信很多社群用戶都在關注這件事的「過程」--「當出現重大疑慮問題時,中文社群怎麼做」,結果只是「過程的一部分」,過程本身攸關信心與方針。
  2. 中文社群正面臨很複雜的內部情況、外在環境,是社群我們整體在面臨著試煉。宣稱能對全球「言論入罪」的「港版國安法」,被認為不符合國際人權公約例如《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普遍不符合主要國家的憲法與法律、嚴格說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但在強行實施後,對現實社會的影響都非常大,在下也一直擔心維基社群未來的走向,憂心哪天會否出現什麼個案?維基社群該如何應對?不同背景的用戶,應當在此議題上如何彼此理解?中文維基,如何才能維持是自由維基?
  3. 過去中文維基在安全上,對於中國大陸用戶 有些安全上翻牆上的特別保護。如今,尤其香港用戶面臨的可能風險,該怎麼降低?
  4. 香港處境是國際焦點,香港用戶正面臨紅線擺盪擴散的風險壓力。實際上,依照港版國安法的法規,包括台灣人、外國人,都可能因言論、編輯遭遇威脅風險,甚至維基基金會與伺服器管理者,都可能承受港版國安法的威脅。------這件事無論結果如何、真相如何,能否作為一個例子:「提醒用戶們 落實維基方針、維護維基精神,尊重多元並考慮到其他用戶應當受到合理、符合普世價值與真正法治標準的保護保障,這一維基基本的核心價值。」---能不能與如何做到這一點?這也許是社群最關切的影響。我們不論來自何方與背景環境,參與維基的、善意推定的初衷,應是多元交流。
  5. 在下以為,「個別WMF員工私下看法」不直接代表WMF基金會的態度,基金會的決策,包括員工、管理層、董監事等等。若在下沒記錯,在下印象中記得,以前方針明確要求,當遇到會讓用戶因為政治或宗教等因素遭受風險提高的情況,管理員需要通知基金會Jimmy Wales;在下對以往這項規定的理解是,無論基金會怎麼做、怎麼定位此事,通知基金會動作本身,是試圖保留多一層的透明與監督空間,來維護本地社群的信心。如今情況在下就不知道了。
以上個人看法提供參考。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1年8月23日 (一) 14:40 (UTC)[回复]
@Antigng 感谢您提供这一重要讯息。副知@AINH@Cheetahze@Lt2818@LuciferianThomas@Outlookxp@Pavlov2@Sunny00217@Wetrace@浅蓝雪@羊羊32521 本人稍后会通过电子邮件直接询问基金会,你们也可这么做。这倒不是我想向他们施压还是怎麼樣,但事情发展至今我们连基金会有没有参与调查都不清楚,這顯然是極為荒唐的”。
@Antigng@Outlookxp@浅蓝雪@霧島聖 本人也建議您幾位有空可連線討論一下:即這件事到底是要在本地處理還是提交給基金會(如果他們有確切答復的話),如果是本地處理就請裁決;如果是提交給基金會,也請公告之。畢竟Antigng君也做好給全域人士的準備了。——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2021年8月23日 (一) 17:59 (UTC)[回复]
我會建議不要一次ping這麼多人......-- Sunny00217  2021年8月24日 (二) 08:38 (UTC)[回复]
是否应排除Outloolkxp因个人立场对被告人判以偏颇裁决之可能性
本人认为Outlookxp君与WG的交互以及某些个人言论对其是否合适担当“第三方管理员”下达判决可能有不利之影响,因此我想询问各位;我们是否应先排除Outlookxp因个人判以偏颇裁决之可能性:
1.当事用户WG多次称Outlookxp为“老弟”这类较亲昵称呼,是否应排除Outlookxp违反避嫌原则之可能性?
2.关于管理员自身之立场:Outlookxp曾表明自身亲共,鉴于国安法是由宪法唯一允许长久执政之中国共产党政府所通过,是否应排除因其政治立场而下达偏颇裁决之可能性?
3.Outlookxp曾表明:【...】香港人再不喜欢这政权,外人或在地人也无法改变,你们只能去逐渐适应,不然就離開來臺灣或其他地區“对于这类言论我不作评论,但我想询问基于其对香港人及行使香港国安法的香港政府之看法,是否亦可排除其因政治立场下达偏颇裁决之可能性?
本人无意对Outlookxp诉诸人身,但这就好比法官不应参与对好友的审判,是我们应所避免的。如果他表示自己不是WG的好友,也不会因其对中国共产党观点、香港人与香港政府之观点判处偏颇裁决,鉴于假定善意原则,我们只能信任他。然而,上述三条例证是否可构成避嫌还望各位能多指教。——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2021年8月24日 (二) 12:39 (UTC)[回复]
@Sunny00217 感谢提醒,是有点多,虽说几位管理员还是需特别通告想必若有在关注的也不用特别Ping了。——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2021年8月24日 (二) 12:58 (UTC)[回复]
  • 路經此地,敝人僅大致認知事件過程,斗膽發言如下:
首先,敝人其實對於總是將站外的事情或恩怨帶進站內的作法感到相當不以為然。雖理解社群彼此立場競爭,但竊以為長久以來似也助長社群鬥爭,從站內鬥到站外,再一路鬥回來,這種作法使站友彼此間的恩怨更顯複雜化,終致覆水難收。最後總是讓管理員陷入父子騎驢的窘境,管也不是,不管也不是,管理員反倒陷入兩面不是人、「不管最好」的狀態;如此一來,管理員常須耗費大把時間心力收拾爛攤子,這種無給職鳥缺,說實話,願意花費大把時間心力投入的人,社群應給予敬佩和鼓勵才是,而不是動輒揚言罷免或聲討公道。尤其當怎麼做都不盡如人意、甚至一定會有很多人不滿時,他們到底該怎麼做呢?
其次,個人稍微吐槽一下,雖然聽來刺耳,不過所謂「訴諸法律」這件事,竊以為根本是假議題。原因很簡單,真的要走法律途徑的人,你根本無法制止;就算把特定用戶通通永封好了,他們還是可以舉報提告、官司照打、歹戲拖棚,在此前提下,這條規範其實類似所謂「和平協議」,勸導性質居多,根本隨時都可撕毀,又有何用?更何況,這條規範若眾人期待能發揮效力,是否適合延伸至站外、限制用戶的站外行為呢?如果非得要求封禁誰,除了持續加深社群和地域間的彼此仇恨之外,無甚助益。最後除了社群間互相報復、就是比誰拳頭大而已,最終就是實力的硬碰硬,對任何人又有何益處呢?
如果要這樣,最簡單的辦法就是大家來簽個「相互保證毀滅」協議,豈不更省事?只要有人揚言訴諸法律且真有人因特定法律遭逮捕,直接將所有相衝突社群之站務人員、資深用戶、可疑人士、涉事用戶、表態支持者,提請基金會全部永久封禁,如何?反正這麼糟糕的網站,大家非得鬥個你死我活不可,都別玩了吧?
今天有人在站外揚言訴諸法律,也有人剛好知道了,提報至站內,希望站內的管理人員處理,請問,要處理什麼?怎麼處理呢?畢竟,站內規範不過是社群內規而已,依站內規範處理站外行為,本身具極大爭議。如果有人「揚言」,說實在,那是他的言論自由,他沒有在站內「揚言」,亦未付諸實行,請問因此限制他在站外發言的權利,是否也屬打壓言論自由呢?有人將其私下的站外言論散播至站內,發起制裁聲討,請問這是否站內規範有效約束、限制的呢?
今天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此國內法,如果真的擔心受制裁或提報的用戶,最安全的做法就是避免政治爭議甚至此後棄用維基百科;當然,很多香港當地朋友們不服,只是這不證實Outlook閣下所言非虛嗎?真的受不了,只好移民,不然呢?街頭革命?以身試法?還是誰有良策或實質解方可供參考呢?只是話說回來,幾個網友在站上寫寫條目、有時表達立場想法,到底要怎樣會涉犯國家法律呢?具體條件為何?敝人不具法學專業,這點還請有香港地區法律專業的站友們和大家分享。
目前已有社群懷疑基金會之公正性,那麼即便基金會做出裁處,是否能服眾呢?此時,若香港國安法之舉報真足以對站友們構成威脅,不反倒激起對於WG閣下境遇心生不滿之社群舉報狂潮?反之,如果舉報無用或根本不會舉報,眾香港站友亦可安心。若WG閣下被社群站友認為此次為了中華民族復興的事業在站內遭基金會不當裁處甚而壯烈犧牲,亦非全社群之福;一旦成為遭帝國主義狙擊之烈士,後續也可能沒完沒了。此次事件,竊以為沒必要持續上綱,而且最後也不可能得到什麼大家都服氣的結果。
最後,敝人雖鮮少與WG閣下有所交流,仍由衷希望,在您努力為中國大陸社群貢獻的同時,是否能致力確保來自其他地區的用戶在這個您灌溉多年、也熱愛的珍貴園地安心自得、悠遊其中呢?事實上,不客氣地說,這裡的事情無法決定站外的國際局勢。閣下滿懷熱忱、熱愛國家、發揚中華文化之心,眾站友有目共睹,不過隨著國安法落實以後,香港局勢大勢底定,秩序亦逐步恢復,再也無法「隨外國勢力共舞」或成為「境外勢力灘頭堡」;既然如此,相信您能理解才是,類似的不妥適玩笑,即便在站外,煩請應盡可能避免,以免造成社群不必要的誤解或引起無謂恐慌。
個人剛好看到中國大陸習主席對於文化感召力的看法,換位思考亦深表認同:「古往今來,中華民族之所以在世界有地位、有影響,不是靠窮兵黷武,不是靠對外擴張,而是靠中華文化的強大感召力和吸引力。中華文化跨越時空、富有永恆魅力,是全人類的寶貴財富。今天,我們要進一步提升中華文化感召力,把中華文化的理念和精神傳承好、發揚好。特別是在對外交流中,要充分展現中華文化的獨特價值和魅力,以文載道、以文傳聲、以文化人,向世界展現更為豐富多彩、生動立體的中國形象。」相信這也是WG閣下將來會想持續推廣的部分,中華文化,博大精深、兼容並蓄;而這裡是中文維基百科,大家一起用中文寫寫東西,有時打打筆戰、玩點社群政爭、過過乾癮,不是很好嗎?如果真的有人被舉報,只因為他說自己不認同政府政策或「民族大義」,但其實被揪出來後才發現根本只是個乳臭未乾、天真浪漫又熱血腦衝的鍵盤小鬼而已,完全不懂現實政治和強權鬥爭的冰冷殘酷和利害關係,結果就被法律裁處甚至陷入萬劫不復,似也太嚴重了點。
站內事站內解決,應足矣;或許WG閣下也有來自在地社群的內部壓力,但如果可以,往後還煩請您多多關照來自四面八方的朋友們。未來局勢就讓時間證明一切,應該也最符合當前中國大陸的國家發展策略;真正打壓中國發展的敵人、亦即您們的主要對手是誰,當前看來應十分清楚才是。
雖說此事從頭到尾與敝人無涉,不過仍希望眾站友求同存異,而不是求異除同;這樣的網站和社群風氣,大家整天疑神疑鬼、有你沒我,到底有多少新用戶願意持續參與?一不小心還得承受社群或個人間的千年積怨(或宿便),對其實根本不相干的新進用戶而言公平嗎?來這裡既無法實現偉大的建國大業或民族復興,不少站友卻樂此不疲,即便您們夠資深或擁有站務權限,或甚至各自有特定社群支持或保護,那其他人呢?也得選邊不可嗎?一旦站錯隊,就會被騷擾報復嗎?還是得持續擔驚受怕呢?
此番冗長發言,敝人僅因眼見此局面已長年持續惡化且僵局難解,故有感而發,後續個人不打算對此進行激烈舌戰,亦恕不參與討論或進行任何回覆。對於忠誠反對者閣下的一個疑問,敝人冒昧替Outlook君回覆一下:WG閣下未必是誰的朋友,但也可以不是反對者的敵人;大家若有歧見或不服,站內公開競爭即可。理想上,亦煩請不同立場的管理幹部們能進行協議以獲共識我個人相信以WG閣下的威望和信用,應能確保各地用戶往後在站內合規情形下的編輯和活動自由,避免訴諸國家安全法律,這也是社群之福,眾人共同為中文世界知識和文化傳播的繁榮而努力;若真有站友經證實遭WG閣下或相關站外群組以國安法名義舉報且調查,請管理員們發揮最後一次勇氣,將WG閣下和敝人一同永封吧。--Kriz Ju留言2021年8月25日 (三) 21:43 (UTC)[回复]
@Kriz Ju:說明一下,我是與一些中國大陸維基人有交流多年,一直希望能減少一些社群衝突。我確實對中共處理疫情等事有贊同,但不表示我會認同中共的一切,如前幾年某勢力企圖在維基四處散布六四民運、香港民運的假新聞,就是我去調查的,還上了新聞[8],我想這裡所有的中文管理員,沒有人像我會這樣作。--Outlookxp留言2021年8月27日 (五) 15:31 (UTC)[回复]
好的,感謝Outlookxp閣下告知。--Kriz Ju留言2021年8月27日 (五) 16:17 (UTC)[回复]
@Kriz Ju对于您希望社群和谐之发言表示敬佩与感谢。尽管您提了这么多个问题后表示不想参与,然我亦有不认同抑或指正之地方告知阁下:
我因某起事件尽量避免以方针指引“治人”;但有些东西还是我们这个社群所不能容忍的:就比如站外骚扰及法律威胁这两条就在本站明文订立不被允许。这次事件也不是阁下概念中的“私下的打打闹闹”或“用户私下的恩怨”而是真正意义上针对我们这个社群香港用户的法律威胁
我们正是相信管理员能善用权限、正确地依照方针指引处理这相关事宜才给予其信任。请问在座的73位除Shizhao外哪个不是经RFA选上来?如果管理员认真处理、没有滥权,他当然值得我们这个社群的赞誉和敬佩;但如果只是“愿意花费大量心意投入”不是其躲过滥权指责之理由。且如果他们认为自己做的是正确的事情,那就请堂堂正正地回应而不是逃避或诋毁用户的质疑。所有的关键时刻的抉择定有一批人不满,此时唯有请这位管理员能按照本站的指引作出合理的裁决,而不是仅听所谓的社群民意。如果他做不到这一点,我们随时欢迎他辞职。
其次,本人认为所谓“诉诸法律威胁是假议题”根本是假议题。很简单,能不能阻止不是我们要讨论的,因为我们要讨论的仅是本站立场的问题。就如我说的,我们并不能阻止WG这种人怎么举报,就算如他被永久封禁还是全域封禁,他们还是可以举报提告、官司照打、歹戏拖棚。但他们行为显然对我们社群之友好氛围造成了毁灭,这是事实。而对于这种“造成友好氛围的毁灭”行为我们的社群应该如何回应,是现在的我们要思考且要做的。关于“不要对用户诉诸法律威胁”的效力问题还请去互助客栈/方针指引讨论,毕竟这个涵括范围过广,该公告板讨论的还是这起案件的调查进度。
至于“[...]如果要这样,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大家来签个“相互保证毁灭”协议”请原谅我得说您这一言论的逻辑极为荒谬且属滑坡谬误,是对本站方针指引的侮辱:如果有人杀了人,还要把调查的警官、法官、所有嫌疑人、表态支持者、表态反对者、证人一并判以死刑,就因为继续下去会有争执且会造成社会分裂这一荒唐的理由?要不别人扬言杀人,我们就不管如何
就如我说的,这只是本站的态度问题。本人认为“我有言论自由,不是用来反驳他人、主张自己观点和制造违反维基百科规则内容的合适理由。如果他违反了本站指引,被本站以相关指引封禁完全是他自业自得,莫非阁下忘记欢迎新手用户时的那一句“感谢您对维基百科的兴趣与贡献,希望您会喜欢这里。除了欢迎辞以外,也请您了解以下重要文章”?当然,我想WG早已忘了这一约定。
“有人将其私下的站外言论散播至站内,发起制裁声讨,请问这是否站内规范有效约束、限制的呢“我认为这个问题有点那又怎么说主义的意味,但仍可思考,毕竟目前没有明确的方针指引。然而站外骚扰以及诉诸法律威胁则是明定的,而WG威胁的是我们社群的香港用户,这与本站当然有关联且可套用这两项指引。而如果您对引用“站外言论”有异议,大可先发起讨论修正或订立。
坦言没有某些自以为是的蠢货,我们也不会担心在此受到“受制裁或提报”我们讨论的是对于这种行为的立场——即法律威胁是否在本站接受。街头革命和以身试法好不好并不是您所定义的;毕竟对于某些人来讲,牺牲比苟活强。如果阁下认为您的女儿遭到强暴然后选择抗争,这时我再说“我是认为你无论再怎么做也不会怎样的,移民吧”如果我听到这种话,那我会在心里给他一个闪亮的耳光。本人认为中国政府的法律极为模糊,因此解释权并不在我们,而是在中国政府。
认为不公正?我看是东窗事发害怕基金会对其行为的裁处吧?若真的有自信认为自己是清白的,何不公布七月七日的截图还您们个清白?您们屡屡声称“造假”那您们单凭一只嘴,能否服众呢?如有被告的律师在法庭上宣传“我个人认为这个法庭不公正”“虽然我们的没有证据,但这个证据是伪造的”。之后法庭判以被告不得在此社区宣传,这位律师又说“不判他无罪或者原告被告和解,那么就不能得出一个大多数人满意的结果!就是不对的!”关于这位律师及持有相同观点的人不知各位怎么看,但本人只想用两个字概括——扰乱。封禁或永久封禁当然需要经详细调查,如果有错误地引用指引、滥用权限封禁的管理员也当然是要被质疑甚至可以提请罢免的。但本人认为,如果不假思索地盲目服众,是对本站原则的践踏。很可惜,这一起案件的结果如何必定不会被所有人认可——但又为何要让所有人认可?
针对WG这个人阁下有阁下的观感,我有我的观感:本人认为WG现实生活中的品行如何或者思想如何;亦或者您把这种无耻的行为诉诸“开玩笑”以降低他行为的严重性如何;又或者侮辱香港用户为“乳臭未干、天真浪漫又热血脑冲的键盘小鬼”如何——皆在事实上与他是否违反准则无关。但我认为,Walter Grassroot 为本站最虚伪的伪君子:其屡次坚称自己“会远离争议”、在英维表示“中文维基的政客比编辑还多”让自己显得清高无比,然其编辑方面(如苹果日报的来源)、其言论、其私下对本站香港用户的法律威胁...等等皆与其声称或承诺完全相反,甚至为这个社群造成了多次纷争。
如果别人不想参与当然可以不参与,难道阁下需要担忧“多少人会在意”?会在意的人自然会在意,就如何阁下为何回复就因你在意这件事情。在意的人多或者少,并不是可以忽略房中大象的理由。此外,这次讨论中我未看到有人要求别人站队还是怎的,因此还请您不要展开无关的话题以免扰乱讨论。
自我回复某位漠视本人诉求的管理员以来,我从未回复过如此冗长的留言。但我认为这位阁下的发言虽基于善意但显然已偏离我们所要探讨主题。特此回复之。我最后想提醒的是,管理员无论立场如何皆应基于方针指引处事。影响这个案件的,不是所谓“如何服众”“如何满足所有人”“他在本站的言论自由是否会有影响”等等:真正影响这起案件结果的,是被本站信任的你们。——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2021年8月26日 (四) 00:15 (UTC)[回复]
你kris Ju和别人永封不永封毫无关系,你也无法为他做担保,规则不是这样运作的。--𢿃𠫱留言2021年8月27日 (五) 01:01 (UTC)[回复]
另外,中文维基和中华文化,中华文化和这个事件本身,没有必然联系。--𢿃𠫱留言2021年8月27日 (五) 01:04 (UTC)[回复]
@松照庵维基百科最忠诚的反对者:拙作一篇,表达了一下自己的感想,并尝试讨论Kriz Ju在讨论中犯的逻辑错误。User:Pavlov2/驳Kriz_Ju_论--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8月28日 (六) 10:22 (UTC)[回复]
就WG冗长发言中的逻辑谬误,
我尝试于[9]逐句厘清点破回击,有兴趣的可在讨论页面给我留言。--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8月27日 (五) 15:42 (UTC)[回复]
…………话说,当事人7月27日之后一直都没再活跃了,不知道是在避风头,还是他在现实当中出了什么事?--🔨留言2021年8月26日 (四) 06:06 (UTC)[回复]
這就需要請問QQ羣了。--Papayatrash留言2021年8月26日 (四) 06:14 (UTC)[回复]
依现在的情况来看,我估计就算是问也问不出什么出来……--🔨留言2021年8月31日 (二) 03:07 (UTC)[回复]
希望只是誤會(或沒有行動的玩笑),大家都沒事最好!(雖不曾和WG前輩有過互動,但耳聞過不少相關事件⋯⋯)當然要是有人故意撕裂社群形成對立抑或進行政治操作,一定要嚴懲!--Rice King 信箱學生會 · 留名 2021年8月26日 (四) 14:20 (UTC)[回复]
如果您认为若是没有行动的玩笑,就不用封禁,
或是要求按照方针,提交wmf和元wiki处理法律威胁行为都算是有人故意撕裂社群形成对立抑或进行政治操作,要一定严惩
那不用说了,阁下也不用拐弯抹角了,矛头对准你想刺的人捅吧。
中文wiki社群有一点好,某些人喜欢输打赢要,而理中客对所谓的spa视而不见,却对尝试终止破坏的人挥舞着agf civ 或是扰乱的大棒。
请阁下不要对这件事妄加评论,玩笑这一说本就是无稽之谈。从这点辩护请另训高就。--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8月27日 (五) 12:39 (UTC)[回复]
@Pavlov2:想必是您誤會了!1.我是臺灣人,我當然也不願看到原本和我們一樣享受言論自由的香港朋友,因為立場不同而遭受這樣的待遇。(話說您也不先查一下我就這樣攻擊⋯⋯)2.無非希望只是誤會或玩笑,不然真抓人了怎辦??人的安全最重要,那傢伙的言論要怎樣處罰是其次!3.您只往一個方向想了,WG的言論是政治操作,撕裂社群形成對立不是嗎??而且有人真的偽造來迫害他人確實也是分裂沒錯啊??(現在是有人會反串或假造來攻擊喔)4.是「另請高就」或「另尋高就」(不知您是用哪種輸入法,所以有以上兩種可能,我初看還以為文言文。)--Rice King 信箱學生會 · 留名 2021年8月28日 (六) 02:34 (UTC)[回复]
逐條回應,一)我非攻擊,只是看到「玩笑」說這一可笑藉口,想到outlookxp也採信類似的觀點進行辯護,深感痛心疾首。二)這類的威脅本就十分噁心,倘若真有人因此被捕,WG更是萬死尚有余辜。三)在面對WG之法律威脅,敝人認為任何有良知之人尚且聯合,何談撕裂社群?四)閣下是非曲直不論,此事若無基金會行動,本人絕不善罷甘休。--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8月28日 (六) 03:52 (UTC)[回复]
嚴重懷疑您以過度的個人情緒參與本次事件,1.我沒有在幫他辯護!,我上面講很清楚了(講更明白:我不滿為鞏固某政權而迫害異見的任何人),請不要讓我也懷疑您的文意判讀能力。2.您講噁心還好,我說了這是會威脅到人身安全的,如果只是玩笑話是不幸中的大幸,人沒事最好啊,處罰是其次嘛!(這裡指的人是該香港用戶前輩,處罰是WG)這跟有人被綁架要先救人質確保其安全再緝兇是一樣的道理啊。3.您可能不知道臺灣前陣子就上演「反串」中共進行認知作戰的戲碼,所以當然一切都要小心謹慎求證(會不會真有人從中挑撥離間?而且我也沒說WG的話合理啊),如果真的怪罪錯人,您說怎麼辦?我能理解您對此事知憤慨,但在整件事水落石出之前,沒必要未審先判不是嗎?4.如果基金會或本地管理員沒有行動,想必許多令人遺憾氣憤的事發生都可預見了。--Rice King 信箱學生會 · 留名 2021年8月28日 (六) 04:57 (UTC)[回复]
‘您可能不知道臺灣前陣子就上演「反串」中共進行認知作戰的戲碼’看到你這句東西不知道為什麼我的腦子和心情莫名的難受,那個qq群是一個什麼群,是給什麼人入的你不知道?為什麼你能想到這個群中能有‘反中人士故意飾演「中共同路人」挑撥離間’這個假設?請不要把台灣什麼藍綠紛爭新聞再扯進來好嗎? Iridium(IX) 2021年8月28日 (六) 11:25 (UTC)[回复]
人沒事最好啊,處罰是其次嘛!’反正搞的威脅的又不是台灣人,你當然沒什麼問題。究竟是什麼心態?撞了車沒死人就放過司機不處罰?‘這跟有人被綁架要先救人質確保其安全再緝兇是一樣的道理啊。’綁什麼架 確什麼安全 緝什麼兇?看緝兇劇集看上腦?看到這幾句東西不知道為何我的腦子又莫名的難受。 Iridium(IX) 2021年8月28日 (六) 11:33 (UTC)[回复]
您真要扭曲嗎?我何時說不處罰了?看到您的回應我也蠻難受的,反串這件事,只在臺灣發生?話不是這樣說吧?還有您的邏輯蠻奇怪的:1.反共跟反中不一樣,請不要搞混。2.針對個人的也是反串啊,誰說一定要反中反共才能?對個人行為不滿不行嗎?不然這截圖怎流出的?反問您:那個qq群是一個什麼群,是給什麼人入的您不知道?,我只是給出有這個可能性(可能是吹哨者或是故意假造,兩者皆有可能。)還有不要扯到臺灣人好嗎?這是我的言論我負責!--Rice King 信箱學生會 · 留名 2021年8月28日 (六) 12:35 (UTC)[回复]
‘我何時說不處罰了?’哦好的,有你這句就行了。
[10]’你只給出這個例子我只能聯想到‘反中人士故意飾演「中共同路人」挑撥離間’(而在這個群是沒可能發生的)也無可厚非,你給的例子根本不是一個‘針對個人的也是反串’,現在龍門任你搬。
‘我只是給出有這個可能性’這是沒問題的,只不過你原創一個可能性出來也沒什麼參考的價值了。
‘還有不要扯到臺灣人好嗎?’你在上放一個台灣藍綠紛爭新聞又在上強調自己是台灣人,現在叫人別扯台灣?Iridium(IX) 2021年8月28日 (六) 13:44 (UTC)[回复]
罷了!龍門也隨你搬哈哈。本來就不是在跟你說話,要怎樣無限上綱和曲解隨便你。不過你講臺灣那件事我倒是覺得也有理,但我原本只是要跟Pavlov2表示怕他誤會,但現在沒差啦,我當初不留言就不會發生這些事,只能怪自己自作多情哈哈!不會再回應任何指控和情緒性發言,靜候本案的結果。若真有什麼疑問請諸位移駕到在下的討論頁,感謝!--Rice King 信箱學生會 · 留名 2021年8月28日 (六) 13:55 (UTC)[回复]
‘靜候本案的結果。’,既然如此就希望你能遵守諾言。 Iridium(IX) 2021年8月28日 (六) 14:04 (UTC)[回复]

动议禁止Outlookxp作为管理员参与此诉诸法律威胁案

本人质疑这位管理员对于“诉诸法律威胁”在本站这一概念是否有清晰的认知,其在WP:ANM对于WG诉诸法律威胁案表示“...且他也没有任何动作,目前都没任何维基人真的受中共当局逮捕”等试图淡化诉诸法律威胁事实之言论。
另其关于“狗头”的反串用法显然也有误解之处,并且在我等于此版指正后仍然持续其“WG说反话”论。
综上所述,我只能认为这位管理员在有意无意地在曲解方针指引,且对诉诸法律威胁事宜之严重性看的过低,不认为其具备能力担任第三方管理员。
因此,本人要求Outlookxp停止以管理员身份参与此案,并请其他拥有封禁权限者介入,稍后会副知我站愿意参与棘手封禁之管理员。——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2021年8月27日 (五) 14:48 (UTC)[回复]
在下認為這次不管有哪些管理員參與此案,希望來自各地的前輩先進大家要一同審慎監督這次事件,對於任何一個管理員在此案有偏差誤解時及時提醒(人都是會犯錯的)。題外話,我覺得這次事件蠻弔詭的。--Rice King 信箱學生會 · 留名 2021年8月28日 (六) 03:01 (UTC)[回复]
又見弔詭/陰謀之說,依照元wiki條例處理違規行為,敝人真切不知何放在如此遮遮掩掩,百加阻撓--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8月28日 (六) 03:53 (UTC)[回复]
1.本次事件處理時間過長(連您都去催管理員的報告了)2.當事人消聲匿跡,該群組沒有多少人出來講話3.請不要亂扣帽子,我擋了什麼?我說了什麼?您再繼續這樣血口噴人、情緒性的發言,我認為您也不適合參與此次的事件討論。--Rice King 信箱學生會 · 留名 2021年8月28日 (六) 05:04 (UTC)[回复]
1、催管理员报告是因为怀疑管理员拖延调查,有导致证据灭失的风险。2.当事人消声匿迹,不足以抵消其曾经的过失,反而或可视为逃逸。3、请不要对号入座,我从没说阁下是百家阻挠,敝人只是说不知何方在此百加阻挠--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8月28日 (六) 10:24 (UTC)[回复]
坦白讲我觉得跟Outlookxp可能没啥关系,这个可能有点反应过头了。另外@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不是邮件问基金会了吗,那边啥回应。淺藍雪 2021年8月30日 (一) 06:13 (UTC)[回复]
@淺藍雪 很遗憾...目前尚未得到相关回应——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2021年9月3日 (五) 21:54 (UTC)[回复]

关于调查结论的有效性

Antigng不是权威部门机构工作人员,没有权限拉取用户信息来判定该用户有没有说过某句话,其得出的结论不是有效结论。--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8月30日 (一) 13:09 (UTC)[回复]

  • 这件事一开始就是:开局一张图,剩下全靠编,对WG的所有指控都是建立在可能,很有可能,非常可能,非常非常可能,赶紧快点封他,的恶意推定基础之上,而非基于事实且拿不出指控他人的证据,说白了就是在看图写作文胡编乱造。--飞贼燕子留言2021年8月30日 (一) 13:27 (UTC)[回复]
    這件事的一開始就是:開局一句「偽造的」,剩下全靠編,對其他用戶的偽造指控都是建立在可能,很有可能,非常可能,非常非常可能,的惡意推定基礎之上,而非基於事實且拿不出指控他人的證據,說白了就是在看圖寫作文胡編亂造。--路西法人留言 2021年8月31日 (二) 16:41 (UTC)[回复]
  • 威胁某人得有个威胁对象,和人家都不认识没有任何交集,只有几位在看图写作文,胡编乱造。--飞贼燕子留言2021年9月1日 (三) 12:20 (UTC)[回复]
  • (※)注意自始至终连一个受害者都没有出来,只有几个演员在看图写作文,胡编乱造。--飞贼燕子留言2021年9月1日 (三) 12:39 (UTC)[回复]
  • (:)回應
  • “Antigng不是权威部门机构工作人员,没有权限拉取用户信息来判定该用户有没有说过某句话”:✓
  • “其得出的结论不是有效结论”:☒N。“没有权限拉取用户信息来判定用户有没有登录多个账户”不必然意味着无法判断傀儡的存在。事实上,在很多情形下,即使不走用户查核的渠道亦能评估使用傀儡的可能性。该案的情形类似。
  • “这件事一开始就是:开局一张图”:✓
  • “剩下全靠编”:☒N。在得出以上结论之前,本人收集了远多于截图的信息。
  • “对WG的所有指控都是建立在可能,很有可能,非常可能,非常非常可能”:✓
  • “赶紧快点封他,的恶意推定基础之上”:☒N。该报告不涉及当事人的动机问题,遑论恶意推定。
  • “而非基于事实且拿不出指控他人的证据”:☒N。报告的结论是在远多于截图信息的事实的基础上经评估得出的,“非基于事实”一说不符合事实。
  • “说白了就是在看图写作文胡编乱造”:☒N。--Antigng留言2021年9月1日 (三) 14:08 (UTC)[回复]
  • 请把受害者请出来,如果连所谓受害者都没有(或不存在),只有几个演员在自己揣测恶意推定,所有的指控都是基于想象而非事实,你说那可不就是胡编乱造么。--飞贼燕子留言2021年9月1日 (三) 15:17 (UTC)[回复]
    你给我整不会了,是一开始wg在装死,而且诉诸法律威胁不等于一定有法律行动,连这个概念都偷换吗?--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9月2日 (四) 14:50 (UTC)[回复]
  • @Antigng:令外请回忆一下三年前某人新新闻造谣那次,就是开局一张图剩下全靠编造(截图里有一堆表情包好像),就因为我当时质疑有些人造谣并希望此人出来对质,结果马上被浅蓝雪的朋友禁封了半年…。虽然这次栽赃陷害WG事件具体过程不太清楚,但估计和上次套路一样,就是开局一张图剩下的全靠嘴来编,胡编乱造。--飞贼燕子留言2021年9月1日 (三) 15:45 (UTC)[回复]
    • @飞贼燕子:,本人给出且只给出了三个断言,分别评估了“截图无中生有”、“截图基于真实内容,但被篡改导致当事人没说截图所示的那句话”、“当事人未提供不实信息”的可能性。整篇报告的“分析”部分也就围绕这三个问题而展开。本人并没有断言该事件有或没有用户实际受害。--Antigng留言2021年9月1日 (三) 15:49 (UTC)[回复]
      对昨晚在tg可能的言行表示道歉,我可能误解了阁下处理这件事的决心和能力。--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9月2日 (四) 14:47 (UTC)[回复]
    如果你能提出確切證據證明偽造再過來說,這些圖片本來就是證據證明法律威脅,除非你能提出確切反證該圖確為偽造,否則只能當作事實證據,你對於他人「偽造證據」「編東西」的指控也只是惡意推定。過往發生過偽造跟這次的真偽完全沒有關連,過去的偽造不能證明這次是偽造,這等於一個賊坐牢出來路經劫案現場,不是他做的卻因為曾經犯過而被直接推定就是他做的一樣不合理的邏輯。你靠一張嘴沒用,如果你沒有確切證據證明此等圖檔證據很可能為偽造(此當然已被安亭查證為高機率非偽造,所以你做不到),否則視作惡意推定。--路西法人留言 2021年9月2日 (四) 02:43 (UTC)[回复]
    • 实际上情况已经十分明了,这实际上是一起非常卑劣的碰瓷式欺骗行为。众所周知碰瓷者采用的手段通常采取通过切头去尾截取事发时某一点伪造车祸现场进行,通过开局往地下一躺所有的东西全靠编的方式进行诈骗。首先当事双方从始至终都没任何交集,首先本案没有受害者,事发前当事双方不在一个频道上不认识没见过没任何交流,所以不存在所以所谓谁跑去威胁之类的。此事件与前几次事件一样,都是通过开局一张图所有的全靠嘴来编的方式伪造证据和现场,胡编乱造。通过恶意推定的方式伪造结论,达到坑害他人的目的。--飞贼燕子留言2021年9月2日 (四) 04:53 (UTC)[回复]

Antigng的分析样例

  • 以防社群成员不了解本人在报告中开展的是何种形式的分析,本人试举一例供大家参考:
    • 事实:1. 103.165.84.36于2021年8/17日18:44分在讨论页User talk:Subaguang手动发出警告的时候触发了非公开过滤器322,被该过滤器误封禁;2. 当日18:45分,慕容楊在上述讨论页手动提交了完全相同的警告内容。
    • 待评估的断言:“103.165.84.36”与“慕容楊”不存在傀儡关系
    • 本人的分析:本人认为,该断言成立的可能性很小。如不然,以下本人认为可能性很低的事件需发生:
      • 慕容楊需在与之无关的匿名用户103.165.84.36误触非公开过滤器而被封禁后的1分钟内,a)了解到103.165.84.36提交的内容并代其作出编辑;抑或b)在不了解103.165.84.36的编辑的情况下作出与之内容、格式完全一致的编辑:由于103.165.84.36触发的是非公开过滤器,其记录只有回退权限持有者(乃至管理员)可见。慕容楊账户并非回退权限持有者。若慕容楊是在“了解到103.165.84.36提交的内容”的情况下代其作出的编辑,则其至少需与联系回退权限持有者(或其本人就是回退权限的持有者的傀儡帐户)。而回退权限持有者拥有一定程度的社群信任,透露私有过滤器细节或者滥用多重账户伪冒他人的可能性——本人认为——本身就相对低下;在触发过滤器仅仅1分钟后,该回退权限持有者就留意到103.165.84.36所做出的编辑,并及时将相应内容转交给慕容楊(或其本人以慕容楊的身份代匿名用户做出编辑)的困难程度也很大。因此本人认为a)发生的可能性很低。另一方面,b)部分所述,两名用户在相同页面独立做出格式、内容、排版完全一致的非自动化编辑的可能性,本人同样认为很低。总之,该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本人认为很低。
  • 本人的报告中开展分析的方式,与上面这个案例是类似的。即是在基于充足事实的基础上,主观评估事件发生的可能性。--Antigng留言2021年9月1日 (三) 16:18 (UTC)[回复]
    看不明白,我认为指控WG的套路和上次一样,所有理由建立在开局一张图,然后充分发挥想象恶意推定胡编乱造的基础之上,这目的有问题。第二,维基百科只是个百科全书不是政治组织实体,站内禁封方针只适用于预防破坏和规范站内用户编辑活动,但是浅蓝雪等人却要用此保护站外特定用户违法活动,捆绑维基百科为这种用户个人行为背黑锅,我认为他动机不单纯。第三,双方确实也没什么瓜葛,忽然几个演员跑来碰瓷说WG怎么怎么去威胁什么的(威胁谁了?),这逻辑有问题。他目的就是坑害WG。--飞贼燕子留言2021年9月1日 (三) 17:34 (UTC)[回复]

关于本案的“伪造与欺骗”

  • 本案已经得出有效结论,所谓法律威胁问题并不存在
  • 如题,维基百科不归中国法律所管,所以不存在所谓法律指控的问题。关于这点,可由各位咨询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
  • @魔琴: 没有所谓法律指控的问题,这点某利益集团成立的时候就知道了(老坏了…)。不信您可以找网警举报下我,看看他会对你说什么………
    显然,这是不可能的。这完全也不是法律层面的问题,是用法律威胁维基用户的问题。我觉得你没有理解这个问题。--𢿃𠫱留言2021年9月3日 (五) 01:35 (UTC)[回复]

本案受到的干扰

  • 现在,就像无数次以前的情况一样,被指控的一方又抛出说法说反对者都是抱成团的,是在迫害他们。我以前就说过,已然抱成团的被指控方总是会出现类似的问题,从爱孟开始,到金牌雄鹰,到Galaxyhilarion,到D字开头用户,到现在。真心请求该群体反思一下为什么,而不是永远觉得自己很委屈。----𢿃𠫱留言2021年9月3日 (五) 01:42 (UTC)[回复]
    更不能随便一句反你们就是反中国,随意使用类似的理由攻击反对者,自己把自己与所有人划分开来。似乎在该群体的眼中任何事情都必须带上最高层面的政治色彩。那么他是政治团体吗?如果是,为什么又需要辩解呢?因为说实话,WG说这些话在中国国内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他们自然不用辩解,既然如此,承认又有什么问题呢?--𢿃𠫱留言2021年9月3日 (五) 01:46 (UTC)[回复]
  • 相較於其他的小標題:「本案沒有得出有效結論」、「實際上是一次碰瓷詐騙案」、「本案已經得出有效結論,所謂法律威脅問題並不存在」,我比較同意這個小標題的看法--Wolfch (留言) 2021年9月3日 (五) 01:47 (UTC)[回复]
    此外我也建议Pavlov和维基忠诚反对者不要牵扯到Outlookxp可不可靠的问题,这是另一个问题,他如果在这里做不出判断,也请他直接说就行了。--𢿃𠫱留言2021年9月3日 (五) 02:19 (UTC)[回复]
    理解。--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9月10日 (五) 16:15 (UTC)[回复]

基金会态度

目前看来,根本没有任何人知道基金会是否已接手此事,甚至于没有人知道现在基金会对此事有任何官方的表示。我只能推断目前没基金会没有接手或不愿意接手。为防止争议,再预留一周时间,如期间无人提出有效反证,仍将依照报告在本地处理。--淺藍雪 2021年9月3日 (五) 04:00 (UTC)[回复]

在本地采取措施是适当的。丑话说在前头,届时WMC管理员要是再撤销,基金会全域禁制方针中“所有可能由社群为主导应对状况的努力都已进行过并且似乎失败”这一条就满足了。--Lt2818留言2021年9月3日 (五) 04:52 (UTC)[回复]
  • 鉴于指控者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上述讨论实际上是一个伪命题,上述指控实际上并不存在。
    • 我认为可重新讨论下浅蓝雪在此次讨论中所处的角色,作为该案的重要推动者、参与者、讨论者和执行者,鉴于在该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应该好好解释,鉴于身份的特殊性优越性我认为浅蓝雪已经不适合参与此事件。
  • 上述讨论可由 Antigng存档并转交相关人士。--飞贼燕子留言2021年9月3日 (五) 09:55 (UTC)[回复]
@淺藍雪Antigng:, 今天差不多滿一週了--Wolfch (留言) 2021年9月10日 (五) 01:19 (UTC)[回复]
@Outlookxp:这边这么看,感觉这个最好是您这边处理。--淺藍雪 2021年9月10日 (五) 03:16 (UTC)[回复]
因一些用戶認為我要避嫌、不要再碰此事,我尊重他們的意見。—-Outlookxp留言2021年9月10日 (五) 16:52 (UTC)[回复]
@Outlookxp 首先我要指出的一点是,我并未强制要求阁下避嫌,只是希望各位能审视基于您的立场及以往的言论是否需要排除您因私枉法之嫌疑。就我来说,追根究底唯有基于方针对阁下的“不信任”三个字。我仍然感谢您尊重我们的意见。我个人欢迎您之后继续以一般用户参与此事,唯独请避免以管理员身份作出不合常理之操作。谢谢。
@淺藍雪,那就请阁下基于事实为社群作出选择。我是认为无论如何,这事总该有个结果。另稍前已副知@雾岛圣君;并表示如果他继续在没有任何新推证据的情况下执行管理员操作,那我有理由将他的行为视作扰乱。且这也间接表明本站很可能丧失有效的能力进行裁决,而这让基金会决断的理据又多几成。——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2021年9月10日 (五) 17:14 (UTC)[回复]
这事儿你们吵多久了?我是一直没看懂到底在争什么事。只想说如果根据QQ群截图来判断说诉诸法律,现有截图好像不大够吧?好歹应该多看点儿上下文才能判断吧?我还经常说希望人类早日灭亡呢,这不是威胁全世界维基人的人身安全了?--7留言2021年9月12日 (日) 03:05 (UTC)[回复]
请看ANTIGNG的调查简诉。--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9月12日 (日) 05:44 (UTC)[回复]
@Jarodalien
  • 这事儿你们吵多久了?:兩個月了。
  • 我是一直没看懂到底在争什么事:1.訴諸法律威脅及基於身份的歧視,違反本站及元維基友好空間條例;2.被告人Wg是否撒謊;3.有人涉嫌擾亂討論。
  • 只想说如果根据QQ群截图来判断说诉诸法律,现有截图好像不大够吧:1.此事原因是@城市酸儒文人挖坑發佈國安法舉報鏈接,而之後身爲管理員的WG說“把香港用戶組都擧報了吧”之後還串通群組人員掩蓋證據、清除證人。我認爲其行爲就足以將其定罪。本來是打算直接將QQ群移除的,但未果。
  • 我还经常说希望人类早日灭亡呢,这不是威胁全世界维基人的人身安全了:此論調顯然屬滑坡謬誤,您希不希望人類滅絕是您的事情。但您不能因爲自己希望人類滅絕就在極有可能發生(即傳國安法鏈接)的前提下,呼籲別人殺人。前者是個人觀點,後者是實際行動。尤其儅後者行爲是不被本站允許時,您還想通過撒謊、作僞證並濫用傀儡逃避指控就有點不被我們所接受了。——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2021年9月12日 (日) 15:43 (UTC)[回复]
  • 就你说的这点情况,我觉得这属于断章取义。“我希望人类早日灭亡”,然后“呼吁美国总统向俄罗斯发射核弹”引发核战争,而且我还真不觉得这有什么“不可以”。我不知道“國安法舉報鏈接”是个什么玩意儿,假如说看到这么个链接,然后说一句“把华人用户组都举报了吧”呢?这有什么了不起?关键难道不是有没有举报?难道不是上下文到底是个什么语境,根据什么来判断这话到底是玩笑还是认真的?什么撒謊、僞證、濫用傀儡逃避指控,当事人难道不可能是觉得当时是玩笑,根本没有举报任何人?还有那个CU不是还在progress么,你就直接下结论了?而且假如说那个CU确认,用户的行为又如何是“逃避指控”?无论从什么角度来看,要求公开上下文都不是过分的要求。--7留言2021年9月12日 (日) 16:46 (UTC)[回复]

本地处理结果(第二次)

我封了很可能会迅速被人解开,又被说避嫌云云。本来是Outlookxp处理最好,你们老是去质疑Outlookxp简直是在起反效果。但总而言之,目前看来没有其他管理员参与,只好我执行封禁,如果被解开,那么大概率符合这几种情况:

  1. 解封管理员属原QQ群成员。
  2. 平时根本不会处理封禁诉讼,甚至于基本没有管理员操作。
  3. 解封管理员没看Antigng报告,解封理由回避言论真实性,而开始讨论其有效性。

(※)注意由于解封管理员需要看Antigng的报告,可能得麻烦@Antigng:判断对方是否可能向被封者或其他人泄露提供证据的用户隐私。

综上所述,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很可能存在故意袒护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只能说本地处理基本宣告失败(除非有别的第三方管理员或行政员愿意插手),就只有报告给基金会这一条路了,希望这次不会连报告了没有都不知道。淺藍雪 2021年9月12日 (日) 13:33 (UTC)[回复]

Outlookxp 之前说得这么绝现在又不出来,实在不是一个好的处理。这样只会增加别人的疑惑。--𢿃𠫱留言2021年9月13日 (一) 03:14 (UTC)[回复]

最終裁決:基金会行动

现在还正在封人呢,应该是迄今为止最大的基金会行动? --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21年9月13日 (一) 16:51 (UTC)[回复]

@PhiLiP 感謝您提供的訊息。--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2021年9月13日 (一) 17:53 (UTC)[回复]
中文翻译有错别字淺藍雪 2021年9月14日 (二) 03:33 (UTC)[回复]

第一部分

元維基已就本案及相關的事宜展開行動,目前公佈的第一部分裁決(轉述自GZWDerWikipedia:互助客栈/消息之通告)如下:

全域封鎖8人:
管理員及行政員除權12人:
對全域封鎖裁決不服者,可選擇上訴基金會(cawikimedia.org);管理員及行政員被除權者可重新申請RFA。
鑒於目前本案尚在進行當中,不排除可能會有後續裁決下達,暫時將子標題定為“裁決的第一部分”。——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2021年9月13日 (一) 18:05 (UTC)[回复]
除权共涉及11个用户,但夢蝶葬花在两个wiki有管理员权限。--GZWDer留言2021年9月13日 (一) 18:24 (UTC)[回复]
@GZWDer 已修正。感謝本次通告!——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2021年9月13日 (一) 18:27 (UTC)[回复]
...关Lanwi1和Manchiu什么事啊,感觉还有一些其他被除权的应该没参与这件事。--淺藍雪 2021年9月14日 (二) 03:28 (UTC)[回复]
恐怕有别的情况,我估计会有大规模上诉和抗诉……这只是一个初步结果。--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9月14日 (二) 03:56 (UTC)[回复]
有關被全域封鎖的維基人中,User_talk:玄客User_talk:Walter_GrassrootUser_talk:尤里的1994User_talk:ArthurLau1997討論頁上已不允許留言,上面也標明「不接受消息發送」,其他幾位維基人因為使用結構式討論頁,可能是因為一些技術問題,沒有受到上述的限制。--Wolfch (留言) 2021年9月14日 (二) 04:06 (UTC)[回复]

本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已通過:
公示結束,無其他反對意見,維基百科:不要訴諸法律威脅正式列為法律方針:Special:Diff/76286280。--西 2023年3月10日 (五) 00:41 (UTC)[回复]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有鑑於最近發生的某些事件,我建議將WP:NLT正式升級為法律方針(如同英文維基百科),雖然可能沒辦法完全阻止類似的事情再次發生,但至少有個可以遵循的依據。--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2年11月20日 (日) 23:28 (UTC)[回复]

这是否需要法务或者具有法律背景的用户看看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啊?--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2年11月21日 (一) 03:04 (UTC)[回复]
或許,需要找人看看。--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2年11月21日 (一) 03:17 (UTC)[回复]
可能直接寄信給WMF法務部門請他們來看比較快?--SunAfterRain 2022年11月21日 (一) 09:07 (UTC)[回复]
页面未完善(有一句未翻译内容)和不算稳定。“法律方针”的概念?社群有权定义法律方针吗。也许更适合定为态度指引,但然严厉性可能弱很多。需注意,除了诉诸诉讼和举报,其他对行为合法性的暗示也可能在内和引致同等效果。非站内行为要约束吗,也许较难实现,但似乎很有意义(如WP:OA2021),但验证、警告和处置会相当麻烦。--YFdyh000留言2022年11月21日 (一) 04:21 (UTC)[回复]
法律方針是指「These are policies with legal implications」。「不要訴諸法律威脅」此處理方式確實可能會造成法律上的影響。而英維亦將此視為法律方針。謝謝。--SCP-0000留言2022年11月21日 (一) 04:41 (UTC)[回复]
那句應該是從英文維基百科來的,但說真的我也看不太懂那句是想要表達什麼。--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2年11月21日 (一) 05:28 (UTC)[回复]
看上下文是违反这些方针的内容不受WP:NOTCENSOR限制,可以管辖条目内容。-Mys_721tx留言2022年11月21日 (一) 05:40 (UTC)[回复]
那我有更多問題了。法律威脅關條目內容什麼事?升格作法律方針又有什麼效力/效果?這種經紀公司直接見一個ban一個不就行了嗎?-某人 2022年11月21日 (一) 08:31 (UTC)[回复]
(+)贊成,對於某些法務方面的疑難,的確需要訂立方針加以規範,免得使用者們無意中觸法。--Jiaweipan留言2022年11月21日 (一) 09:24 (UTC)[回复]
“无意中触法”与此方针是相悖的吧。--YFdyh000留言2022年11月21日 (一) 10:23 (UTC)[回复]
目前我跟下方LuciferianThomas君的觀點比較像,雖然目前只是論述頁面,也已有與此相關的封禁事件,但畢竟只是論述而非方針,將其提昇為法律方針更能確立標竿,讓管理員與其他社群成員面對類似事件時更有底氣解決。--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2年11月22日 (二) 11:40 (UTC)[回复]
(+)支持。正式訂立為法律方針可以確保針對法律威脅的封禁能夠有明確依據下執行。現今有關法律威脅的封鎖一般都僅以無任何地位的WP:LEGAL作為封禁理據,當然執行上並非一定有問題,但實際上仍然是一個程序漏洞可以給人鑽。--西 2022年11月21日 (一) 14:56 (UTC)[回复]
我記得以前也有人以法律方式刪除條目內不實內容:楊受成控告維基媒體基金會事件,對方只要有心走法律途徑也能處理那些內容,當然這需要鈔能力。--Nostalgiacn留言2022年11月22日 (二) 08:21 (UTC)[回复]
「已截圖存證」算是什麼樣的法律威脅?我真是想不明白啊。而且也不需要給這樣多的例子吧。--Ghren🐦🕓 2022年11月22日 (二) 08:25 (UTC)[回复]
畢竟有唐澤貴洋(幫在2chan遭到網暴的高中生,順著IP讓不少人入獄)的情況,雖然也很少見啦。--Nostalgiacn留言2022年11月22日 (二) 08:47 (UTC)[回复]
截图的法律效力较弱,但哪些是法律威胁,哪些是正当或不当的威胁/警告提醒/沟通态度问题,还是很难说。比如“您在本条目的所为已存档并转交我司相关部门/人员”,是法律威胁呢,还是表示不满+等待后续沟通的意思,换成“法务”就一定是法律威胁吗,不明说就无事吗。“已对相关发言进行公证”“已对相关发言进行永久存档(网页存档)”在同一场景中有多少本质区别。涉嫌网暴、人肉搜索等风险的非法威胁,是否不考虑同等规制,而且起诉是权力,威胁才是不当的。--YFdyh000留言2022年11月29日 (二) 16:06 (UTC)[回复]
截圖的法律效力較弱?看看香港的立場新聞涉煽動案件,其實截圖都可以作為法律證據。--Wpcpey留言2022年11月29日 (二) 16:15 (UTC)[回复]
未经公证不能保证未篡改,无法作为证据,所以个人“已截图”说是法律威胁比较牵强。如果已截图算,已保存网页、已记录永久链接难道也算法律威胁了。--YFdyh000留言2022年11月29日 (二) 17:41 (UTC)[回复]
那看起來截圖那條可以移除或是移動到其他相關的頁面,其他的例子呢?--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2年11月30日 (三) 03:13 (UTC)[回复]
复看了一下,也可能是当时管理员自作主张移除掉(虽然理由是以“没有来源及来源可信度不明”移除内容)?虽然现在的话,可以用Wikipedia:修订版本删除请求的RD2、RD4来申请版本移除。就算声明了发律师函给基金会,也要等基金会是否接受和以基金会行动的方式来直接处理,本地对于这种现实法棍没必要理会。——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2年11月22日 (二) 10:15 (UTC)[回复]
(+)支持:我的意見同LuciferianThomas君。--~~Sid~~ 2022年11月22日 (二) 15:51 (UTC)[回复]
是說目前似乎無人明顯反對,能進公示流程了嗎?--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2年11月29日 (二) 02:58 (UTC)[回复]
送公示吧。--西 2022年11月29日 (二) 14:53 (UTC)[回复]
上方有些意見值得重視,但都未有展開有效討論。--Xiplus#Talk 2022年11月29日 (二) 15:34 (UTC)[回复]
看起來下面部份條文已經有可用的版本出來了。--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2年12月11日 (日) 14:01 (UTC)[回复]
同xiplus.建議將提昇為法律方針與更新案分開公示,兩案皆通過後再同時執行。--Temp3600留言2022年11月29日 (二) 16:12 (UTC)[回复]
那麼法律方針本身的文字更新應該可以先公示了。--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2年11月29日 (二) 23:53 (UTC)[回复]
方針列表#法律方針不是任何指引。不需要公示。--Ghren🐦🕖 2022年11月30日 (三) 11:01 (UTC)[回复]
对于例子依然觉得不妥。例子重覆,而且引用同一案的说话也不免太多了。--Ghren🐦🕖 2022年11月30日 (三) 11:10 (UTC)[回复]
不如閣下直接動手改?--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2年11月30日 (三) 11:39 (UTC)[回复]
(+)部分支持:提出司法控訴、保留法律追究權、向警方報案,明確表示採取法律或行政手段,造成損害人身安全的風險;若被職員認為社群缺乏自我約束的能力,因此導致基金會行動,結果不是所有人樂見的。 -- 月都 2022年12月2日 (五) 16:05 (UTC)[回复]
(-)部分反對:具體細節需要討論。 -- 月都 2022年12月2日 (五) 16:05 (UTC)[回复]
閣下可在下方的逐條討論發表意見。--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2年12月2日 (五) 23:45 (UTC)[回复]
謝謝您的提醒,新增條文以淺綠色顯示,刪除條文以淺紅色顯示。 -- 月都 2022年12月3日 (六) 07:12 (UTC)[回复]
部分需要輕微修改;理解法律威脅章節,我認為中心句以外的需要重寫,至少清晰化條文。 -- 月都 2023年1月26日 (四) 13:46 (UTC)[回复]
(+)支持--Fox6667留言2022年12月3日 (六) 18:02 (UTC)[回复]
(+)支持。--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19:01 (UTC)[回复]
(!)意見:“法律威胁的结论”一节加上“在被封禁前应该提醒用户不要诉诸法律威胁”之类的内容。理由:1.不是所有人都知道这一方针 2.用户可能并不是这个意思而对方会“感受到”法律威胁--落花有意12138 回复请ping我 2022年12月21日 (三) 09:02 (UTC)[回复]
@冥王欧西里斯(!)意見 导言第二行“您不应该发布法律威胁,而是应该尝试依照维基百科解决争议的程序来处理”后加上“除非前述程序未能达成您希望的结果”。理由:我们应当排斥的是不讨论就采取法律程序,而不是限制合法权利( π )题外话各位注意“权利”和“权力”的区别。--落花有意12138 回复请ping我 2022年12月21日 (三) 10:12 (UTC)[回复]
反對落花有意的修訂建議,違背LEGAL方針的本意,就算無法達成希望的結果,維基百科也不是釋出法律威脅的地方。--西 2022年12月21日 (三) 11:37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如果对方没有达成希望的结果,那么其自然会采取法律手段。目前定义的法律威胁包括通知已经采取法律手段。我认为这一通知应当被允许,因为社群提前知道对方采取法律手段比不知道要好。--落花有意12138 回复请ping我 2023年1月17日 (二) 12:59 (UTC)[回复]
(!)意見:自然會採取沒錯,然而一旦獲得通報,亦非平台鼓勵之事,尤其嚴重傷害此平台立意宗旨的告知;而所謂比較好,請問如何比較好呢?還請落花君明示,謝謝。下方段落的條文有談到並未全然斷絕用戶告知之權利,而是讓管理員有較大空間裁處,只是告知威脅難謂涇渭分明,也有濫用或技巧性使用、遊走灰色地帶之空間,因此若單論線上編輯行為或線下聚會活動,個人認為基本上此平台不歡迎動輒告知或通知採行法律途徑。請熱心站友可參閱下方段落。--Kriz Ju留言2023年1月17日 (二) 19:14 (UTC)[回复]
(!)意見:用戶擁有興訟之合法權利或採取各式法律途徑,是個人自由和行為,而法律恫嚇或要脅並非一般站內或社群相關活動應容忍之事,況且訴諸法律者即便不知道站內規範,亦絕無可能於當下毫無訴諸法律之用意,也就是總不可能不知道自己正在告知或施壓對方;反過來講,站內程序是否讓自己滿意,亦非有心於站內活動者公開或私下對他人揚言採行法律途徑,卻無適當理由之藉口。也就是說,人人可以有隨意法律興訟的自由,而站內和社群也可以有阻止此類用戶於此平台或社群內活動的權利;至於法律爭議孰是孰非,正因法律事件樣態複雜,個人才會建議授權管理員決定適當的處理措施。--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21日 (三) 17:27 (UTC)[回复]
@Kriz Ju:用户的确可能宣布采取法律途径,而不知此站不允许宣布。一些用户可能并没有注意到维基百科与其他网站的不同,而这一常见的疏忽不应当成为封禁的理由。“诉诸法律”和“法律威胁”在语义上显然不同,但目前社群对其的定义并没有体现这一不同,我也提醒您注意不要混淆它们。我注意到,您认为“站内程序是否让自己满意,亦非有心于站内活动者公开或私下对他人扬言采行法律途径,却无适当理由之借口”,同时也认为“人人可以有随意法律兴讼的自由”。我是否可以认为,用户可以采取法律行动,但不可以告诉对方?我认为,用户声明已经或者将要采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应当被允许;因为社群知道这一信息有助于当事人采取适当行动和社群共同解决问题,同时禁止这一行为有悖于法治的理念和社会共识。--落花有意12138 回复请ping我 2023年1月17日 (二) 13:30 (UTC)[回复]
不好意思,在本站而言最常發生的「訴諸法律」在我看來通常就是一種威脅,否則試問為何對他人要訴諸法律呢?還是有什麼要爭取的?至於不知道相關規範,自然也會獲得熱心用戶的警醒,這點倒不成大礙。至於告訴對方,「用户可以采取法律行动,但不可以告诉对方?」,您似乎沒看到可適當告知對方,惟須注意已先採行站內調處程序,並避免公開宣揚、脅迫;換言之若爭執兩造因故(不論因為線上或實體活動之事由)一個要告上法院,一個通報回社群,兩者皆存在、並不衝突,只是會鬧到因為這裡的事情訴諸法律,究竟何事呢?與其說「社群知道这一信息有助于当事人采取适当行动和社群共同解决问题」,請問為何不先以站內程序解決問題呢?而若因個人因素執意採取法律程序,請問「当事人采取适当行动和社群共同解决问题」所指為何呢?既已執意提告,如何行動呢?社群又能怎麼共同解決呢?請問這與“法律威胁”差異何在呢?不會有寒蟬效應嗎?若有明確事例,請舉例。
法律事件複雜之處在於事件樣態繁複且具衍生性,必須具體視情況討論。舉例而言,若雙方因站內宣布或公告舉辦的相關線下推廣活動於現實中見面發生糾紛,不論為了何事,一方提告另一方,站內亦根本無從實質從法律論斷是非,比如:有人因站外活動被對方打而提告,施暴一方反舉報回站內,主張自己被訴諸法律,管理員是否應該封鎖該名因遭到施暴而提告的用戶?若雙方因線下的實體推廣活動產生金錢糾紛而興訟,又舉報回站內,管理員是否封鎖該名訴諸法律的提告用戶?又或者雙方互相提告、互控性侵並通報站內,雙方皆指控對方對自己進行法律恫嚇,管理員是否應該同時封鎖兩名用戶?再或者兩位用戶於參與線下活動後,再轉往他處進行私下活動,算不算站內相關活動呢?此時若發生爭議產生法律糾紛是否應如何論處?甚至若爭執的用戶兩造先因平台推廣相關活動有債務關係在前(比如一方借貸予另一方舉辦線下實體活動),雙方合意以站內互助活動如何相抵,結果欠錢的一方未於站內履行約定,並且拒不認債、長期拖欠,而債權人因討債未果私下揚言提告,債務人反通報回站內,試問管理員該如何看待此事?上述事由之法律爭端可能造成社群各種困擾,亦已超出站務人員所應或所能負擔之範疇,難以論斷,因此下方段落的條文才言明「獲通報至站內,便可能構成管理員裁量是否以封鎖帳號等方式處理之理由。」,也就是管理員可自行裁量,未必直接封鎖帳號,相關使用者亦因此才有機會停止無建設性之不良互動,而平台和社群亦無法實質介入、協助或干預實體的法律程序,只是站內、外的平台直接相關活動若產生爭議未經站內機制適當調處便揚言或告知訴諸法律以要脅對方,並非此平台應允之事(這裡的所謂「法律威脅」通常指用戶間在站內、外活動中,因本站的相關內容和活動而揚言可能將訴諸法律的類型),基金會行動亦已主張此事了(也因此將使用者行為規範之效力延伸至線下相關活動、或運用規管為平台內容和活動範疇之用戶行為準則)。更何況如果單只是有人對頁面內容或什麼機制不滿意,動輒訴諸法律押著別人就範顯然不妥,而站內亦已提供適當處理機制,訴諸法律應為最後一步的個人選擇,就敝人的認知而言大致如此運作;實際上,若就條目內容或平台機制爭議而言,究竟有何需要告知訴諸法律呢?到底還有什麼真正和站內外活動相關結果弄到要告人的情形呢(最常見就公眾人物、演藝公司、私人業者的告知吧)?而敝人不太清楚您說的法治社會共識所指為何,尤其各地域法律有別,還請明言,謝謝。--Kriz Ju留言2023年1月17日 (二) 21:18 (UTC)[回复]
因此,敝人已於下方段落說明「使用者之間若因維基百科站內相關活動產生法律糾紛,並獲通報至站內,便可能構成管理員裁量是否以封鎖帳號等方式處理之理由。由於存在利益衝突,陷入法律糾紛的編輯者不應編輯與糾紛有關的條目,相關用戶亦應停止無建設性之不良互動。」;「由於各式法律爭議不一而足、樣態複雜,且身為志工之管理員通常實無必要或義務主動涉入其中,抑或心力或能力不足,加上此類爭端可能是非難論,此處建議賦予管理員較大之裁量空間。」;以及「爭端仍回歸相關當事人之實際溝通狀況,以及管理員若獲報後之實務判斷。」下方討論還煩請參閱,謝謝。--Kriz Ju留言2023年1月17日 (二) 20:00 (UTC)[回复]
基於本地實際之各自諸種邏輯演繹等並非與參照語文體系之同一活動有一致之基礎傳統,本地化過程必須投入更多加以釐清和研判關聯之糾紛事態等多樣演繹,社羣及社區有需要考慮到本地語文圈與參照語文圈之明顯法理歷史背景差異,對於判讀本地日常實踐之宣誓解決行動個案等,適宜同時參考有關本地認知因素和系統偏好、鑑識對應之行為理念和認識,即需判明限於本地語文背景基礎因素下之、非普世價值背景因素下之律令性質威脅定義,而這一本地化過程如果有所滯後,個人認為是不足以支持該案達成應當達致之協助社區目標,也難以進一步討論所謂允許甚麼情況採取甚麼行動去怎麼保障社區成員之必要利益。--約克客留言2023年1月19日 (四) 02:03 (UTC)[回复]

逐條討論

本章節對於特定條文進行深入討論,我已列出的都是與英文維基百科不同的,或是我不確定翻譯的,未列出則表示條文與英文維基百科一致,如果您覺得有其他條文需要討論,請按格式列出。為避免版面混亂,如果您認為條文都沒有問題,請不要對每一項都寫{{支持}},請寫在前一個段落,這不是投票,請不要僅留下{{支持}}而不留下意見。--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复]

改了報告地點與有償編輯的部份。--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3年1月10日 (二) 08:33 (UTC)[回复]
看起來逐條討論的部份都改得差不多了?應該可以進入公示流程了?--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3年2月9日 (四) 02:49 (UTC)[回复]
(方針名稱)「不要訴諸法律威脅」
「法律威脅」一詞直接翻譯自en:Legal threat,但曾有人建議翻譯成「不要威脅訴諸法律」,發動法律行動實際上會稱為「訴諸法律行動」,而該方針是禁止「威脅要訴諸法律行動」,故縮短為「威脅訴諸法律」,但該稱呼似乎會跟en:Appeal to the law混淆。--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复]
另建議動詞可以不要用訴諸,可改為「發布」、「張貼」等。--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复]
如果是這樣的話,不如改用張貼吧。--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2年12月1日 (四) 06:47 (UTC)[回复]
(&)建議:頁面標題維持現狀。序言章節已有「不要在維基百科上發佈法律威脅」,訴諸法律威脅的意思是利用法律威脅途徑解決問題。 -- 月都 2022年12月3日 (六) 07:27 (UTC)[回复]
(!)意見:個人傾向維持原標題。--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19:02 (UTC)[回复]
(!)意見:看了一下,還是維持原標題好了,改成發佈或張貼似乎反而怪怪的。--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2年12月14日 (三) 07:18 (UTC)[回复]
(簡而言之)
除直接翻譯外,加上「未被警告的情況下」及「維基百科已有相應的程序處理這些問題」兩句。--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复]
(&)建議:保留「維基百科已有相應的程序處理這些問題」,這很好地解釋了為什麼不應動用法律手段。--Temp3600留言2022年12月3日 (六) 18:23 (UTC)[回复]
(+)支持:扼要地介紹了什麼不是法律威脅;就如設立方針的理由,首先應循爭議解決程序來解決問題,很多時候能避免訴諸法律來解決問題。 -- 月都 2022年12月3日 (六) 23:52 (UTC)[回复]
(導言第一行)法律威脅的定義
加上「訴訟、舉報、告發」作為舉例。--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复]
(導言第一行)報告地點
未翻譯「elsewhere to an administrator」,原本想說統一報告到管理員布告板。但考量到提報人可能被變為訴訟對象,是不是應該提供私下報告方式比較好?可補翻譯加入「管理員列表」及「管理員專用郵件清單 wikipedia-zh-admin」。--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复]
並列嗎?聽起來應該可以。--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2年12月1日 (四) 06:50 (UTC)[回复]
(+)支持:提供相關通報管道更為完備。--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19:54 (UTC)[回复]
(導言第三行)兩位使用者之間無論是在維基百科或其他地方有法律糾紛,只要沒有在維基百科上發布法律威脅,就不構成封鎖的理由。由於存在利益衝突,陷入法律糾紛的編輯者不應編輯與糾紛有關的條目。
(&)建議:刪除上述條文。2021年維基媒體基金會行動,顯示了只要蒐集充足的證據,站外的法律威脅會遭到全域封鎖;不一定存在利益衝突,憤怒的時候也可以訴諸法律威脅。 -- 月都 2022年12月2日 (五) 16:05 (UTC)[回复]
(!)意見:建議異動為「使用者之間若因維基百科站內相關活動產生法律糾紛,並獲通報至站內,便可能構成管理員裁量是否以封鎖帳號等方式處理之理由。由於存在利益衝突,陷入法律糾紛的編輯者不應編輯與糾紛有關的條目,相關用戶亦應停止無建設性之不良互動。」由於各式法律爭議不一而足、樣態複雜,且身為志工之管理員通常實無必要或義務主動涉入其中,抑或心力或能力不足,加上此類爭端可能是非難論,此處建議賦予管理員較大之裁量空間。--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19:54 (UTC)[回复]
已接受Kriz Ju的建議。--Xiplus#Talk 2023年1月16日 (一) 13:55 (UTC)[回复]
(導言第三行)「The only concern of this policy is the posting of legal threats on Wikipedia」未翻譯。
暫未翻譯。--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复]
此方針僅關注在維基百科上張貼的威脅?可能還需要潤一下文字。--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2年12月1日 (四) 06:51 (UTC)[回复]
(!)意見:個人傾向不需翻譯。--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20:03 (UTC)[回复]
這得看上面那條的討論結果,如果站外也納入的話,此條就不需要加入,但若維持僅關心站內的法律威脅的話,此條還是寫上為佳。--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2年12月6日 (二) 01:26 (UTC)[回复]
(什麼不是法律威脅 - 著作權)歡迎您告訴我們該使用方式是否符合授權
不太確定「a clear statement about whether it is licensed for such use is welcome」的意思,暫時用我自己的話重寫。--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复]
完整的述明是If you are the owner of copyrighted material that has been inappropriately added to Wikipedia, a clear statement about whether it is licensed for such use is welcome. 本地化句段似乎也未有準確轉譯有關內容,這整段話是以聲稱持有版權者為輔助對象,通篇相信可表述為「假若您是某一被不適切地上載到維基站域內物件的版權持有人,歡迎清晰聲明是否許可上述用途」——這一點也是極大限制版權提起路線之適用對象,即無論社區或社羣並不適用為聲稱及行動對象。
另外以整體內容與WP:CIVILWP:HAR等相互銜接而言,加上延伸結合相關著作權判定專題及本地其他經驗,明顯不同於衡常司法環境之中文圈司法認知環境有諸多空間可能仍需本地化進程內嚴加關注及應對,認為該案適合進一步擴展研判中文圈語境或議題界線灰色化之下可能產生之獨特的法律威脅。--約克客留言2023年1月17日 (二) 02:01 (UTC)[回复]
(什麼不是法律威脅 - 著作權)報告程序
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疑似侵權放在首位,這是穩定執行的現有處理程序。--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复]
(什麼不是法律威脅 - 有償編輯)「laws against undisclosed advertising」未翻譯
不太清楚那是什麼,暫未翻譯。--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复]
WP:NOHIDDENADS吧,所以是指提醒對方關於不得張貼祕密廣告的這件事並不構成法律威脅。--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2年12月6日 (二) 07:52 (UTC)[回复]
(什麼不是法律威脅)擬增訂Wikipedia:生者傳記
有些請求可能涉及隱私或任何生者傳記規定事項,這些請求可能同時涉及法律威脅,但如果符合Wikipedia:生者傳記規定應移除內容,應優先接受請求,而非指控其法律威脅,以免事態升級。--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复]
已加上Wikipedia:不要訴諸法律威脅#生者傳記。--Xiplus#Talk 2023年1月16日 (一) 14:24 (UTC)[回复]
(察覺法律威脅)標題
原文為「Perceived 感知、察覺」,暫用察覺一詞。--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复]
Perceived threat与real threat相对,指一方无控告的目的,而其措辞使另一方感觉受到了法律威胁。-Mys_721tx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20:06 (UTC)[回复]
重命名為「理解法律威脅」,該章節是用來說明如何判斷一段留言是否屬於法律威脅。--Xiplus#Talk 2023年1月16日 (一) 14:11 (UTC)[回复]
(察覺法律威脅)法律威脅的範例
考量到本案當事人和其他新人不熟悉該方針,參考了Wikipedia:条目所有权#所有权的行为示例Wikipedia:不要人身攻击#例子都有相關的舉例,給出範例能讓所有人更容易理解界線在哪裡,故目前給出很多範例。但我有在考慮方針是否真的適合收錄範例列表,獨立成一頁作為{{輔助說明}}可能更為合適。--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复]
搬到輔助說明頁吧,這樣也比較好增修。--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2年12月1日 (四) 06:54 (UTC)[回复]
建議獨立成WP:NLT的子頁面。--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2年12月6日 (二) 07:53 (UTC)[回复]
(&)建議:刪除整個章節的條文;任何人都可以不理會法律威脅,並且報告至Wikipedia:管理员布告板/其他不当行为不必跟隨英語維基百科的版本,片面字句或指控性詞彙常被過於演繹,存在出於善意的可能性,因此嘗試給他人解釋的機會。 -- 月都 2022年12月5日 (一) 07:35 (UTC)[回复]
(!)意見:支持建立輔助說明頁和月都君條文,另建議條文微調為「任何用戶對於法律威脅皆可報告至Wikipedia:管理员布告板/其他不当行为等適當的協助管道。」--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20:18 (UTC)[回复]
範例已拆分到Wikipedia:如何處理法律威脅,該頁面亦可讓管理員補充處理的技巧;該章節重命名為「理解法律威脅」,該章節是用來說明如何判斷一段留言是否屬於法律威脅,而非察覺及如何處理,該段文字已列在首段,故未被接受。--Xiplus#Talk 2023年1月16日 (一) 14:10 (UTC)[回复]
(察覺法律威脅)英文方針原本的舉例「if you repeatedly assert that another editor's comments are "defamatory" or "libelous"」未翻譯
續前,建議留下一個範例即可,但這兩個詞彙似乎都是誹謗,不知道怎麼翻譯,或許可以直接另外寫一個合適的範例。--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复]
美国法律上libel和slander是defamation的子集,libel是书面出版的,slander是口头的。-Mys_721tx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20:16 (UTC)[回复]
(!)意見:個人認為條文可譯為「如果您持續斷言其他編輯的評論是各種誹謗或中傷。」--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19日 (一) 20:27 (UTC)[回复]
(設立方針的理由)這會造成寒蟬效應
原本寒蟬效應是連結,但我覺得直接寫出來該詞彙有助於理解。--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复]
(設立方針的理由)衝突中的一方就有可能威脅並排斥另一方
原文「we risk one side of a dispute intimidating the other」,不確定翻譯是否正確。--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复]
(!)意見:個人認為條文可譯為「社群恐將產生任由爭端出現恫嚇脅迫等行為的風險」--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19日 (一) 20:40 (UTC)[回复]
已接受Kriz Ju的建議。--Xiplus#Talk 2023年1月16日 (一) 13:55 (UTC)[回复]
(設立方針的理由)社群與曾做出法律威脅的使用者會留下糟糕的經歷
原文「The project has had bad experiences with users who have posted legal threats in the past」,不太確定是指在(英文維基百科)以前曾發生糟糕的經歷,還是指一旦進行了法律威脅,日後社群在與該位編者協作時會想起這段糟糕的經歷。--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复]
(&)建議:刪除上述條文,保障維基媒體基礎設施或用戶的安全。較為清楚地說明為甚麼不要訴諸法律威脅。 -- 月都 2022年12月2日 (五) 16:05 (UTC)[回复]
(▲)對於保留上述條文改為中立的態度,雖然bad一詞比較含糊。 -- 月都 2022年12月5日 (一) 07:35 (UTC)[回复]
(設立方針的理由)只有在您已經嘗試了所有您知道的合理步驟來友善地解決問題,但爭議解決程序仍不能解決您的問題時,您才可以選擇採取法律行動。
原文「If the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dures do not resolve your problem, and you then choose to take legal action, you do so in the knowledge that you took all reasonable steps to resolve the situation amicably.」,不確定翻譯是否正確。--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复]
(!)意見:個人認為條文可譯為「請您在選擇採取法律行動之前,確認已經嘗試所有可能的合理步驟友善解決問題,而相關的爭端調解程序卻仍未解決您的問題。」--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19日 (一) 20:54 (UTC)[回复]
已接受Kriz Ju的建議。--Xiplus#Talk 2023年1月16日 (一) 13:55 (UTC)[回复]
(法律威脅的結論)防止在尋求他人協助後,又將對方變為法律上的對造。
原文「prevents a situation in which someone seeks to be a collaborative partner, while posting as if they were a legal adversary.」,實際上看了很久都無法理解這句話的意思,更舊的原文是「It prevents the difficult situation where a person is both seeking to be collaborative partner and also setting themselves up as litigatious adversary (in general those two roles are mutually exclusive).」,相關的討論請參見這裡。--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复]
這段話應該是闡述一種雙重標準定位的參與語境,舊文可能更好體現到旨在防範之風險問題,difficult、setting up和exclusive等是有更一步述明一定隱含之訴諸特徵,考慮結合精煉含義及原意,個人認為結論之闡述為「旨在避免出現以下某類參與者存在之複雜情況,即在社區過程內同時表現出兩種截然矛盾身份且不能調和之參與者,其一方面看似尋求與其他參與者通盤合作之,但另一方面看似尋求合作同時在訴諸對方為官司追查對象之代理顧問」。--約克客留言2022年12月1日 (四) 09:14 (UTC)[回复]
簡單而言原提煉句基礎上也可能可以再簡練點,前設是閱覽時意識到其表述一種可能處於司法語境裡更顯矛盾之兩種身份——collaborative partner和litigatious adversary,好比合作證人和檢控方,即同一語境裡一方同時具有兩種角色表徵時即已存疑。--約克客留言2022年12月1日 (四) 09:38 (UTC)[回复]
認同。維基人本應團結互助,善意假定,故是被此的 collaborative partner,但如果可能彼此是法律上的對造方,則合作時決不能真心誠意,此一身份矛盾即是維基人間不應以法律手段解決問題的原因。--Temp3600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10:20 (UTC)[回复]
(法律威脅的結論)在使用者討論頁上反覆進行法律威脅所能造成的擾亂及寒蟬效應範圍有限,除非已經合理嘗試發起文明的討論,否則不應禁止編輯他們的討論頁。
但在本案中的當事人實際上很快地(而不是多次提出申訴)被禁止討論頁及電子郵件,我個人不太認為本案(在被封討論頁當下)有達到非常嚴重的情況,如果本地社群決定更嚴厲執行該方針,或是給予管理員更靈活判斷的權力,應刪除本條。但其實本條是保障當事人申訴權利,及避免事態升級。--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复]
(&)建議:删除上述条文,于当前社群实践不符。--Fox6667留言2022年12月4日 (日) 08:38 (UTC)[回复]
(&)建議:刪除上述條文,在使用者討論頁上反覆進行法律威脅所能造成的擾亂及寒蟬效應範圍有限;如社群已經不可能阻止法律威脅的問題,或提供充分解釋後執意做出訴諸法律威脅的行為,則應禁止使用者編輯自己的討論頁面。有些時候找到代替的方法,意識到法律威脅的缺點,就不會重蹈覆轍,未來是一位建設維基百科的參與者;現實世界裏沒有採取或已完成法律行動或政府程序,參與者放棄追究相關責任,應該獲得解除封鎖的機會。 -- 月都 2022年12月5日 (一) 07:35 (UTC)[回复]
(!)意見:建議微調上述條文為「由於在使用者討論頁上反覆進行法律威脅所能造成的擾亂及寒蟬效應範圍有限,社群應考慮發起適當討論,否則不應未經警醒便禁止編輯他們的討論頁。在社群對相關用戶進行善意溝通後,管理人員可依事態發展適當裁處。」--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20:51 (UTC)[回复]
已接受Kriz Ju的建議並微調。--Xiplus#Talk 2023年1月16日 (一) 13:55 (UTC)[回复]
續前,電子郵件是否構成法律威脅
翻譯前的原先文字有「如果您決定要訴諸法律行動,請與相關用戶以電郵聯絡,不要把問題放在維基論壇或討論頁。」,而且該方針的規範範圍似乎僅及於公開的地方(可從用戶討論頁就視為不夠公開而給予特別寬容看出),故電子郵件應該不包含在內,但本案中當事人實際上已被禁止電子郵件,另法律威脅已被定義為Wikipedia:騷擾#恐嚇Wikipedia:不要人身攻击#例子的一種類型,而這兩項規範範圍理應包含電子郵件,因此有矛盾之處。--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复]
(&)建議:应当认为是法律威胁,因有其他方针如此规定。--Fox6667留言2022年12月3日 (六) 18:10 (UTC)[回复]
(!)意見:構成的要件是讓人害怕受到法律行動或政府程序的影響;如使用Wikipedia的電郵聯絡此用戶功能進行法律威脅,或許需要實施封鎖。 -- 月都 2022年12月3日 (六) 23:52 (UTC)[回复]
私下威脅不見得比公開威脅好。--Temp3600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10:22 (UTC)[回复]
(!)意見:建議微調上述條文為「如果您決定要訴諸法律行動,建議您適當知會相關用戶,避免持續透過維基論壇或討論頁等平台相關頁面擴大爭端。」其實既已決定訴諸法律,透過何種途徑、管道或形式聯繫,似已非是否構成威脅恫嚇之關鍵;若前面已有「使用者之間若因維基百科站內相關活動產生法律糾紛,並獲通報至站內,便可能構成管理員裁量是否以封鎖帳號等方式處理之理由。」之條文,爭端仍回歸相關當事人之實際溝通狀況,以及管理員若獲報後之實務判斷。換言之,若相關用戶選擇不通報或已私下協調,則亦無訴諸何種媒介應如何處置的問題。--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21:34 (UTC)[回复]
(?)疑問所謂私下之法律或他種活動云云,依據過往個案經驗等而言,似乎亦無法避免站域內定義Perceived threat或real threat之可能性,歸結其所隱含之尺度是一個非常需要關聯專業協作之課題,故而可能有必要另行展開專版及適當程序訂立處理,不能全由參與維基計劃之用戶自行承擔被訴諸之風險。--約克客留言2022年12月6日 (二) 02:51 (UTC)[回复]
您是把legal@wikimedia.org當作擺設嗎?--西 2022年12月6日 (二) 03:43 (UTC)[回复]
(!)意見:這項相關規範主要只能用來約束真正有心參與的社群用戶和違規用戶而已(或許類似會員制),理想上希望盡可能提供能讓用戶安心編輯的環境,或至少在發生此類狀況時能有基本應對措施;然而對於站外各種形式的施壓,或是遇到有心人特地來「算帳」或爭執的情況,也僅能加以應對或取得對方理解而已,要是對方根本不參與站內活動,站內也無能為力吧(若涉及法律協助則已超出此規範原意)。因此只能提供各種管道讓用戶適當求助,只有先具備讓人安心、安全發聲反映的管道和規範基礎才有協助的空間。--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15日 (四) 17:06 (UTC)[回复]
(法律威脅的結論)假定善意不是自殺協議
我其實不懂suicide pact的意思。--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复]
按照en:Wikipedia:Our social policies are not a suicide pact,是WP:IAR。在用户页面散发法律威胁因为影响范围较小不会被立即禁止编辑讨论页面,但是持续此类行为会禁止编辑讨论页。-Mys_721tx留言2022年11月30日 (三) 16:10 (UTC)[回复]
(&)建議在阻止破壞的同時也應該假定善意,但假定善意不是自殺協議英语Wikipedia:Our social policies are not a suicide pact,持續或無理取鬧的申訴將導致使用者被禁止編輯他們的討論頁。條文與法律威脅無關。 -- 月都 2022年12月2日 (五) 16:05 (UTC)[回复]
不是很看得明白「自杀协议」以及上边两位的解释。--Ghren🐦🕓 2022年12月3日 (六) 09:52 (UTC)[回复]
淺紅色標示的是提議刪除條文,理由是僅限於假定善意解除封鎖的範疇,未能解釋與法律威脅的關係;而且法律威脅的結論章節第一段,提到以原諒的態度對待放棄訴諸法律威脅者。 -- 月都 2022年12月3日 (六) 11:45 (UTC)[回复]
en:The Constitution is not a suicide pact:The phrase expresses the belief that constitutional restrictions on governmental power must be balanced against the need for survival of the state and its people. 大約是指規則設計出來並不是為了要弄死所有人的意思?「及陷於罪,然後從而刑之,是罔民也。」--Temp3600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13:59 (UTC)[回复]
(!)意見:支持刪去「在阻止破壞的同時也應該假定善意,但假定善意不是自殺協議英语Wikipedia:Our social policies are not a suicide pact」,但保留「,持續或無理取鬧的申訴將導致使用者編輯他們的討論頁。」;合併前面條文則為:「由於在使用者討論頁上反覆進行法律威脅所能造成的擾亂及寒蟬效應範圍有限,社群應考慮發起適當討論,否則不應未經警醒便禁止編輯他們的討論頁。在社群對相關用戶進行善意溝通後,管理人員可依事態發展適當裁處,持續或無理取鬧的不當申訴將導致使用者被禁止編輯他們的討論頁。」。個人意見,供參。--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21:53 (UTC)[回复]
已接受Kriz Ju的建議。--Xiplus#Talk 2023年1月16日 (一) 13:55 (UTC)[回复]

公示不要訴諸法律威脅

基於上面已經過充分的討論,現公示Wikipedia:不要訴諸法律威脅的目前版本,針對部分異議,統一回應如下:

  • 眾多舉例已移出方針:管理員應綜合考量具體內容及發佈次數,不應透過單一句子判斷是否構成法律威脅。
  • 電子郵件及是否可以通知要興訟的問題:由於電子郵件只有傳送的雙方可見,且設有拒接電子郵件的功能,並考量本方針的要旨在於防止法律威脅對社群第三方的影響及以法律威脅代替討論,一律規定電子郵件「可以」或「不行」皆不恰當,應個別考量具體案例,故暫未明確寫入方針,但在方針首段讓管理員自由裁量。
  • 初犯警告問題:是否進行警告已在Wikipedia:封禁方针#教育用戶所規定,管理員應根據具體情況判斷是否可以未經警告封鎖,另Wikipedia:不要訴諸法律威脅#法律威脅的結論也規定若當事人已理解規定且願意撤回發言,就可解除封鎖。

公示14日,2023年3月9日 (四) 13:01 (UTC) 結束。--Xiplus#Talk 2023年2月23日 (四) 13:01 (UTC)[回复]

更新对法律方针的描述

現行條文

以下方針有法律上的後果。除這些方針外,基金會行動方針、維基百科不會審查內容也有法律上的意義。留意只要內容符合美國法律,維基不會對內容拖加限制。如想向維基百科提出法律投訴,可向維基媒體基金會提出正式投訴

提議條文
Mys 721tx

以下方针有法律后果。除下列方针和基金会行动方针外,只要维基百科上的内容符合美国法律,维基百科不会对自身可能令人反感的内容进行审查,或采纳其他管辖内容的法律提案。法律问题需通过维基媒体基金会正式提出。

月都

以下方針有法律後果。除下列方針和基金會行動方針外,只要維基百科内容符合美國法律,維基百科不會對自身可能令人反感的内容進行審查,或受其他管轄內容的法律提案約束。有關維基百科的法律問題,請參考爭議解決指引以及請不要訴諸法律威脅

Kriz Ju

以下方針有法律後果。除下列方針和基金會行動方針外,只要維基百科上的内容符合美國法律,維基百科不會對自身可能令人反感的内容進行審查,或使其受其他內容約束或審查相關法律囿限。關於維基百科的法律問題,可參考爭議解決指引請不要訴諸法律威脅;如想對維基百科提出法律投訴,請向維基媒體基金會正式提出。

顺手重新翻译了一下法律方针的描述。-Mys_721tx留言2022年11月21日 (一) 05:50 (UTC)[回复]
(+)支持:社群对不得进行法律威胁之条文虽现无明确列入其中,但已在实践过程中受到普遍性的承认。诸如WMC事件、修订傀儡方针涉及法胁内容以及诸管理员在封禁案例上也有体现。现在明文加入其中,显然是适当的。——2022年11月22日 (二) 15:37 (UTC)--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討論貢獻)加入。
(!)意見:雖然法律與判刑存在密切關係,但法官或律師意見可能有助於改進維基百科,且不一定被社群採納。通常接受理性討論;通常不接受法律威脅,即針對個人、團體或組織。 -- 月都 2022年12月3日 (六) 07:12 (UTC)[回复]
(▲)鼓勵採用站內的爭議解決程序;不鼓勵以法律作為武器,強迫別人支持非方針或使用條款的法律觀點。 -- 月都 2022年12月5日 (一) 08:06 (UTC)[回复]
(+)支持相關修訂,個人微微彙整上方兩位站友版本。--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22:21 (UTC)[回复]
(+)支持Kriz Ju的版本。--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2年12月6日 (二) 07:58 (UTC)[回复]
@Mys 721tx:應該可以使用Kriz Ju的版本修改了?--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3年3月2日 (四) 06:49 (UTC)[回复]
完成--Mys_721tx留言2023年3月2日 (四) 07:07 (UTC)[回复]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關於理解法律威脅的內容


斷言行為可依文明處理;不只是出於法律,站內也存在指控性詞彙,比如:隱私、侮辱、猥褻、騷擾,Twinkle裏的{{uw-defamatory}};我覺得提醒他人行為已觸法,反而更切合法律威脅。 -- 月都 2023年4月23日 (日) 01:19 (UTC)[回复]

所以你具體是想要做甚麽?Sanmosa In the long run we are all dead 2023年4月23日 (日) 02:10 (UTC)[回复]
若非純粹尋求方針詮釋,建議具體提案。——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4月23日 (日) 21:37 (UTC)[回复]

已更改提案;如有意見,歡迎在框內提出。 -- 月都 2023年6月28日 (三) 23:40 (UTC)[回复]


現行條文

最重要的是不要發表他人能合理認為是法律威脅的言論,例如:如果您持續斷言其他編輯的評論是誹謗或中傷,即使不是您的本意,反覆發表類似言論都足以被認定為法律威脅,為了避免誤會,請避免使用指控性的詞彙,例如改成使用「條目中對於我的介紹是虛假的,我要求更正」。

提議條文

最重要的是不要發表他人能合理認為是法律威脅的言論,例如:提醒他人行為可能已觸法,除非相關法律亦受維基百科的方針或指引支持,但建議改成使用「不符合某方針或指引」。

提議的條文來自:Wikipedia:如何處理法律威脅#法律威脅的例子,刪減了部分內容。 -- 月都 2023年5月3日 (三) 22:51 (UTC)[回复]

這個改動是完全抹除了判讀依據,模糊化行為特徵之餘更可能製造更多漏洞,不認為是一個適切當前環境之改動。--約克客留言2023年5月4日 (四) 01:44 (UTC)[回复]
或許需要在提議裏修改用詞。 -- 月都 2023年5月14日 (日) 02:11 (UTC)[回复]
看不到這樣修改的合理理據。Sanmosa In the long run we are all dead 2023年5月4日 (四) 03:30 (UTC)[回复]
您好,可按此檢閱理據,已有警告模板12344im,還有關於誹謗的方針,容易被維基人使用的詞彙;未能直接與法律掛勾,或者是試圖走政府程序。 -- 月都 2023年5月17日 (三) 16:29 (UTC)[回复]
(!)意見:個人不認為需要總是在對話時引用站內規範。「避免法律威脅」的規範本意只是為了平衡用戶的編輯權益和義務、促進溝通、降低風險而已,並非任何事情都要引用站內規範。且相關警告模板主要針對誹謗,用於維護條目內容和人物或機構、團體等條目的傳主權益,易於理解,應不致有什麼疑義。--Kriz Ju留言2023年5月19日 (五) 17:19 (UTC)[回复]
同意不認為需要總是在對話時引用站內規範,最重要的是核心價值,得悉條文後我不建議相關做法,某種程度是不符合文明方針:輕率魯莽地指控他人行為不當(或許可以提議加入例子);然而足以被認定為法律威脅?我認為比較牽強,理由就如上方的留言。 -- 月都 2023年5月28日 (日) 00:12 (UTC)[回复]
現行條文

最重要的是不要發表他人能合理認為是法律威脅的言論,例如:如果您持續斷言其他編輯的評論是誹謗或中傷,即使不是您的本意,反覆發表類似言論都足以被認定為法律威脅為了避免誤會,請避免使用指控性的詞彙,例如改成使用「條目中對於我的介紹是虛假的,我要求更正」。

提議條文

最重要的是不要發表他人能合理認為是法律威脅的言論,例如:警告用户行為可能已觸法,即使不是您的本意,反覆發表類似言論都足以被認定為法律威脅為了避免誤會,受維基百科方針或指引支持建議改成使用「不符合某方針或指引」。

增加了針對用户的條件;至於合理認為的角度,提醒是相對不明顯,警告是具有壓迫性。 -- 月都 2023年5月17日 (三) 16:29 (UTC)[回复]

(-)強烈反对月都版。「警告用戶行為可能已觸法」不符合事實,「,受維基百科方針或指引支持,」不是中文句法或帶有嚴重歧義。--西 2023年5月18日 (四) 03:15 (UTC)[回复]
您好,請教一下如何不符合事實;受維基百科方針或指引支持,這條提議是有不足的地方,可以沿用相關法律亦受維基百科的方針或指引支持。 -- 月都 2023年5月28日 (日) 00:12 (UTC)[回复]
你的文句帶有嚴重缺陷,單純警告用戶行為本質上不觸「法」,甚至是指控他人誹謗或中傷都不觸「法」(維基百科規則更不是「法」);「法律」受「維基百科方針指引」支持更是本末倒置,不是「維基百科方針指引」支持(support)相關法律而是防止違反維基百科的內容違反相關法規。--西 2023年5月28日 (日) 01:44 (UTC)[回复]
在未來提議的條文:觸法 ⇒ 觸 ••• 受維基百科方針或指引支持,建議改成使用「不符合某方針或指引」⇒ 對於違反法律方針的行為,建議在指出問題時用「不符合某方針或指引」。 -- 月都 2023年6月3日 (六) 16:32 (UTC)[回复]
仍然不知所云,仍強烈反對。--西 2023年6月4日 (日) 05:48 (UTC)[回复]
“法律方针”有歧义,可以理解为“维基百科有关法律的方针”,也可以理解为“法律和方针”--落花有意12138 2023年6月20日 (二) 11:01 (UTC)[回复]

在提議條文所描述的情境,歡迎大家討論是否保留下述句子:反覆發表類似言論都足以被認定為法律威脅。 -- 月都 2023年5月28日 (日) 00:12 (UTC)[回复]

現行條文

最重要的是不要發表他人能合理認為是法律威脅的言論,例如:如果您持續斷言其他編輯的評論是誹謗或中傷,即使不是您的本意,反覆發表類似言論都足以被認定為法律威脅為了避免誤會,請避免使用控性詞彙例如改成使用「條目中對於我的介紹是虛假的,我要求更正」。

提議條文

最重要的是不要發表他人能合理認為是法律威脅的言論,例如:對用戶警告已觸犯法律,即使不是您的本意,反覆發表類似言論都足以被認定為法律威脅為了避免誤會,建議在出違反法律方針時候,改成使用「不符合某方針或指引」。

以上。 -- 月都 2023年6月12日 (一) 23:31 (UTC)[回复]

「對用戶警告已觸犯法律」仍不知所云,歐化漢語到有歧義的極致地步。您的意思是「警告指用戶觸犯法律」嗎?就算是,前文後理都不合理,前面「警告觸犯法律」已經是擺明的法律威脅了,後面又「反覆發表足以被認定為法律威脅」?--西 2023年6月13日 (二) 05:15 (UTC)[回复]
我是指對用戶警告您已觸犯法律,就足以被認定為法律威脅;至於需不需要反覆發表類似言論,視乎大家提出的意見而制定,因為有參考例子,他的發言很巧:這是錯誤立場,ㄨㄨ法可以管理維基,請大家不要討論條目。 -- 月都 2023年6月18日 (日) 23:39 (UTC)[回复]
@月都:反对“如果您持续断言其他编辑的评论是诽谤或中伤” -> "对用户警告已触犯法律"。单纯的指出行为违法并非法律威胁。威胁是指“用威力使人屈服”。这一词语的意义决定了:嫌疑人必须故意利用法律的权威意图使被害人违背初始意愿地做或不做某事。单纯地指出行为违法,不能证明是否故意,也不能证明意图。--落花有意12138 2023年6月20日 (二) 11:12 (UTC)[回复]
謝謝您的解說,我認為您的意見具有參考價值,但是有些人並不是這麼想。 -- 月都 2023年6月28日 (三) 23:40 (UTC)[回复]

已撤回提案;如有意見,歡迎在框內提出。 -- 月都 2023年6月28日 (三) 23:40 (UTC)[回复]


現行條文

使用者之間若因維基百科站內相關活動產生法律糾紛,並獲通報至站內,便可能構成管理員裁量是否以封鎖帳號等方式處理理由。由於存在利益衝突,陷入法律糾紛的編輯者不應編輯與糾紛有關的條目,相關使用者亦應停止無建設性不良互動。

提議條文

使用者之間若因維基百科站內相關活動產生法律糾紛,並獲通報至站內,便可能構成管理員裁量是否以封鎖帳號等方式處理理由。由於存在利益衝突,陷入法律糾紛的編輯者不應編輯與糾紛有關的條目,相關使用者亦應停止無建設性不良互動。

提議條文位於序言章節。 -- 月都 2023年6月18日 (日) 23:39 (UTC)[回复]

@月都 (-)傾向反對:“之”和“的”在此处意思相似,并非不能理解,灯泡没坏就不要修。而且请您考虑其他地区的语言习惯。--落花有意12138 2023年6月20日 (二) 10:58 (UTC)[回复]
不清楚「之」讀起來是否比較通順。 -- 月都 2023年6月28日 (三) 23:40 (UTC)[回复]
現行條文

由於在使用者討論頁上反覆進行法律威脅所能造成的擾亂及寒蟬效應範圍有限,社群應考慮發起適當討論,否則不應未經進一步警告便禁止編輯他們的討論頁。在社群對相關使用者進行善意溝通後,管理人員可依事態發展適當裁處,持續或無理取鬧的不當申訴將導致使用者被禁止編輯他們的討論頁。

提議條文

由於在使用者討論頁上反覆進行法律威脅所能造成的擾亂及寒蟬效應範圍有限,社群應考慮發起適當討論,否則不應未經進一步警告便禁止編輯他們的討論頁。在社群對相關使用者進行善意溝通後,管理人員可依事態發展適當裁處,持續的不當申訴將導致使用者被禁止編輯他們的討論頁。

提議條文位於法律威脅的結論章節,vexatious可解為使人煩惱的濫訴,harass也有威嚇的意味;當然管理員可限制編輯討論頁:只說求解封的純粹破壞者。 -- 月都 2023年6月18日 (日) 23:39 (UTC)[回复]

有些情況需要限制討論頁,因此撤回提案。 -- 月都 2023年6月28日 (三) 23:40 (UTC)[回复]
現行條文

最重要的是不要發表他人能合理認為是法律威脅的言論,例如:如果您持續斷言其他編的評論是誹謗或中傷,即使不是您的本意,反覆發表類似言論都足以被認定為法律威脅,為了避免誤會,請避免使用指控性的詞彙,例如改成使用「條目中對於我的介紹是虛假的,我要求更正」。

提議條文

最重要的是不要發表他人能合理認為是法律威脅的言論,例如:如果您持續斷言其他編的評論是誹謗或中傷,即使不是您的本意,反覆發表類似言論都足以被認定為法律威脅,為了避免誤會,建議改成使用「條目中對於我的介紹是虛假的,我要求更正」。

提議條文位於理解法律威脅章節,以誹謗一詞作為類比,結合指控性詞彙的上方所述條文,可能包含站內使用的其他詞彙,然後被認為法律威脅,所以提議移除相關部分。 -- 月都 2023年6月18日 (日) 23:39 (UTC)[回复]

改成“建議”的話語氣會過弱,另外「條目中對於我的介紹是虛假的,我要求更正」這句話的類型需要予以概括,我建議寫成“請改成使用(具體類型)的詞彙與語句來表達,比如‘條目中對於我的介紹是虛假的,我要求更正’”比較好。其他的沒甚麽特別的意見。Sanmosa Акум орь ничодатэ, кроеште-ць алтэ соарте 2023年7月4日 (二) 16:27 (UTC)[回复]
現行條文

最重要的是不要發表他人能合理認為是法律威脅的言論,例如:如果您持續斷言其他編的評論是誹謗或中傷,即使不是您的本意,反覆發表類似言論都足以被認定為法律威脅,為了避免誤會,請避免使用指控性的詞彙,例如改成使用「條目中對於我的介紹是虛假的,我要求更正」。

提議條文

最重要的是不要發表他人能合理認為是法律威脅的言論,例如:如果您持續斷言其他編的評論是誹謗或中傷,即使不是您的本意,反覆發表類似言論都足以被認定為法律威脅,為了避免誤會,請改成使用(具體類型)的詞彙與語句來表達,比如「條目中對於我的介紹是虛假的,我要求更正」。

參考Sanmosa的建議。 -- 月都 2023年7月15日 (六) 00:01 (UTC)[回复]

@月都:不是,這個具體類型到底是甚麼是你要想出來的,也就是「條目中對於我的介紹是虛假的,我要求更正」到底是甚麼類型的詞彙與語句。Sanmosa In vain 2023年7月15日 (六) 00:10 (UTC)[回复]
謝謝您的建議,看來我的理解能力不好。 -- 月都 2023年7月17日 (一) 23:23 (UTC)[回复]
閣下還是自行凍結該案吧,無法理解反反复复之同類提案,有何可商榷。--約克客留言2023年7月15日 (六) 00:43 (UTC)[回复]
讓我想想哦。 -- 月都 2023年7月17日 (一) 23:23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