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不要诉诸法律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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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题目却是不符合汉语语法的。建议改为“不要以诉诸法律相威胁”。HOOC---COOH 12:51 2006年8月28日 (UTC)

“诉诸”之后要跟名词,“法律威胁”是名词;不见得不符合汉语语法。“不要以诉诸法律相威胁”反而显得累赘,“以”是典型欧化中文用词;况且指引不是说“(互)相”威胁,而是劝谕用户不要作(单方面的)威胁。-- tonync (talk) 17:27 2006年10月29日 (UTC)

在维基百科:骚扰见到这样一句话:“法律威胁是个特殊情况,是他们自己的解决政策。诉诸法律威胁的用户,在法律威胁解决以前通常会被无限期禁止编辑。”是否有相关讨论或案例?--管闲事且对地图炮具有100%抗性的Inspector留言(←防河蟹请用HTTPS 2013年3月28日 (四) 05:16 (UTC)[回复]

黄世X--CHEM.is.TRY 2013年3月28日 (四) 05:37 (UTC)[回复]
如果不只是“威胁”,而是采取了实际“行动”,又会如何处理呢?--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3月28日 (四) 05:49 (UTC)[回复]
我觉得理论上编辑其他方面的条目照样可行,除非在法律争议中产生了暂停编辑的需要。--管闲事且对地图炮具有100%抗性的Inspector留言(←防河蟹请用HTTPS 2013年3月28日 (四) 08:23 (UTC)[回复]
假如是因为维基百科上发生某事缘故,一旦有诉诸法律行动就立即被封禁,这我还能理解,但不太能理解的是为何只要是有诉诸法律行动,即使与维基百科无关也会被封禁?是维基百科:不要诉诸法律威胁没写清楚,还是我误会意思了?--36.232.211.219留言2013年3月28日 (四) 15:48 (UTC)[回复]
虽说中心思想是告诉用户在使用法律武器之前要先考虑其他的解决方案。但是读了之后总感觉像是某种警告,告诉用户不要把维基百科里的事情提高到法律层面,否则会被封号。--某人的移动城堡 2013年3月29日 (五) 03:39 (UTC)[回复]
感觉叙述有很大歧义,就好像采取法律行动者就要被封号,英文版意思好像是采取法律行动后应停止编辑直至问题解决,防止激化矛盾和扰乱社群。
刚刚改为:“不要诉诸法律威胁,那有他们自己的解决政策。如果您已决定采取法律行动,在通过法律渠道解决事件之前通常应停止编辑,直至问题解决。”
不知是否合适--YFdyh000留言2013年3月29日 (五) 04:18 (UTC)[回复]
也许应该用“有关方面的编辑”更恰当?--管闲事且对地图炮具有100%抗性的Inspector留言(←防河蟹请用HTTPS 2013年3月29日 (五) 06:02 (UTC)[回复]
再做了些扩充和修改,见Wikipedia:骚扰#恐吓。感觉可以了,这段不太重要很少用,只是之前的歧义比较大。--YFdyh000留言2013年3月29日 (五) 06:34 (UTC)[回复]

建议讨论“争议的解决程序”和“诉诸法律程序”以及“二次使用”等问题

争议的解决程序”和“诉诸法律程序”尚未成为中文维基百科的方针,却被纳入了方针列表,让不明真相者误以为这些项目亦是方针(虽然有注释)。如果社群对此成为方针尚有严重争论,可否先让它们先成为指引?而方针列表中还有二次使用根本没有建立,不知是否有相关内容(其他语言版本)? --😇©💌所有维基人都在说谎😘为分享全球知识而努力奋斗的国际主义精神万岁😝以让世界更萌的态度致力于使世界更萌🙏中文维基13年🚭维基百科15年💑祝元宵节快乐! 2016年2月19日 (五) 18:50 (UTC)

  • 问题已经解决,相关并非方针之项目已经隐藏。--😇©💌所有维基人都在说谎😘为分享全球知识而努力奋斗的国际主义精神万岁😝以让世界更萌的态度致力于使世界更萌🙏中文维基13年🚭维基百科15年💑祝元宵节快乐! 2016年2月20日 (六) 16:51 (UTC)

原本我们打算以禁止参与编辑作为惩罚

"原本我们打算以禁止参与编辑作为惩罚",这与维基百科:封禁方针的"封禁不应被用作复仇和惩罚的工具"相悖昵称留言2017年4月30日 (日) 13:48 (UTC)[回复]

建议加入英文维基对应页面中的章节“什么不是法律威胁”

现有的方针内容读起来像是在表达一种,维基百科上发生的事情,法律没有管辖权的意思。建议加入什么不是法律威胁以消除容易造成的误解。Daniel J Zhao留言2019年8月21日 (三) 15:10 (UTC)[回复]

就有关维基人在编辑维基时可能遭遇被举报国安一事有疑虑

本人在浏览网上讨论区时,发现有网友关注一些中国维基人群组,根据讨论区提供的群组留言截图(非本人截图)[1][2][3],群组个别人士内提议,就一些编辑,将举报者概念上不合国安法的维基用户举报至国安(我就该用户的原话的理解:“我要杀几个人”[4]“欢迎大家把所有不想得罪的事情都让我来做”[5]),本人对该群组的意图不评论,但我对维基基金会对维基人可能遭受香港国安法威胁有疑虑,希望管理员帮助谘询维基基金会,或管理员已知晓怎应对的,可以代为解答。

  • 其一,维基人的匿名性会不会有法子被打破?包括但不限于国安要求提供个别维基人的资料,维基基金会会不会提交?维基会不会有被黑客拿取的可能性,维基基金会现时有没有被黑客拿取维基人的个人资料的先例?
  • 其二,维基人就个别编辑或用户举报国安,维基基金会对举报者有什么态度?是支持,是中立,还是反对?
  • 其三,维基基金会就维基人可能遭受香港国安法威胁有没有应对方法?如有,请提供;如没,会不会有意愿提供遭受香港国安法威胁时香港维基人的应对方法?
  • 其四,就维基人编辑维基之时,其他用户以举报国安威胁维基人停止当前的编辑,算不算违反维基方针?
  • 其五,如维基人因其编辑被香港国安法入罪、通辑、成为罪证,维基基金会会有什么行动?
  • 其六,如果该举报人是管理员,或在维基有更高的权限,其有没有可能获取其他用户的私人资料,例如其电邮?--Iflwlou 2021年7月11日 (日) 19:11 (UTC)[回复]
与其担心维基基金会会提交维基人的资料,还不如担心他们无论是故意或不小心公开了可以追踪真实身份的信息。例如有用户就在邮件里面使用了自己的真名,而另一些(知道他真实身份的)用户又公开(或者暗示)了他就读的学校等信息,这样很容易找出他的真实身份。实际上只要参加了公开聚会,那么你的身份就不可能保密,因为不知道还有谁会参加而且从中能得到你的信息。同样,你在社交媒体上的活动也可能公开了你的个人信息。--GZWDer留言2021年7月11日 (日) 19:23 (UTC)[回复]
维基人不小心公开自己的个人资料,这是我其中一样担心的事,但我看对该中国维基群组的留言,我就知道香港维基人受到威胁已经是迫在眉睫了,我就是想知道维基基金会有没有应对方法。--Iflwlou 2021年7月11日 (日) 19:29 (UTC)[回复]
不知道。建议通过邮件询问wmf法务团队。--Antigng留言2021年7月12日 (一) 02:46 (UTC)[回复]
建议译成英文寄去安亭给的那个连结-- Sunny00217  2021年7月12日 (一) 03:29 (UTC)[回复]
科普不足,上年已经说了: 看这里。至于为何这事情大众不太知情?有WMC/中国政府的支持者上年阻挠啰。--1233 T / C 2021年7月12日 (一) 05:43 (UTC)[回复]
@1233:声明没有涉及二、三、四、五四个问题。--Antigng留言2021年7月12日 (一) 06:21 (UTC)[回复]
不反对询问,尤其是二、五。三的答案是:我在上年曾经询问基金会,当时他们认为现时的编者法律援助系统足够,而四是本地问题,据我所知,基金会无法在本地未有就此等问题展开讨论的时候作出任何行动或宣示立场。--1233 T / C 2021年7月12日 (一) 09:56 (UTC)[回复]
@1233:这个声明我上年已经浏览过,我曾试过将之推荐新闻动态,但不获管理员处理。而该声明显然不能应对现在的情况,基金会当时未知道香港国安法的运作情况,至少当时没有人声言要杀几个发表不合中国官方论述的维基人,所以那个声明的判断是过时的,维基基金会应按现时的情况,就本次事件,及香港国安法对香港维基人的威胁,对中文维基、维基人发表有力且明确的声明。--Iflwlou 2021年7月14日 (三) 08:43 (UTC)[回复]
@Iflwlou:应将截图的文句一并翻译成英文,加快基金会的处理程序,虽然基金会称接受以中文提供资料,但涉及翻译要较长时间处理。基金会在2020年7月的声明主要是表达关注及重申重视对用户私隐的保障,并没有提述具体的措施,现在既然有人作出法律威胁,应要求基金会进一步阐述立场及措施。--Uranus1781留言2021年7月12日 (一) 10:20 (UTC)[回复]
我自问英语水平不足,但我会尝试翻译。--Iflwlou 2021年7月14日 (三) 09:01 (UTC)[回复]
好像媒体报道都有?--Antigng留言2021年7月12日 (一) 11:29 (UTC)[回复]
@AntigngRFA的连结。@AT:另外,WG这样做好像是违反使用条款的。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13日 (二) 07:13 (UTC)[回复]
@Antigng:我是看到网络讨论区才知道这件事的,我本身已经不常在维基编辑了,但我根据你给我的报导,个别常驻中文维基的维基人,甚至是前任董事会成员已经知道了这事件,但直到我发言之前,中文维基却没有(或我没有留意)一个讨论是讨论这事。报导说,HKFP已联系维基百科基金会征求意见,那请问哪些意见是什么?我感觉到基金会未知道事件的严重性,而且基金会的发言也太低调,基金会在上年的声明:“基金会不会应香港当局的要求提供任何数据,除非我们在彻底分析后确定该要求的法律效力,以及对适用法律、人权标准和我们社区成员权利的全面评估。”那他们评估完了没有,结论如何?--Iflwlou 2021年7月14日 (三) 09:01 (UTC)[回复]
@Sanmosa:根据截图[6],该举报人已经对一名叫HualinXMN的人士付诸行动(按照我对原话的理解:“HualinXMN已经被我处理掉了”),而维基同样有一名同样叫User:HualinXMN的用户。--Iflwlou 2021年7月14日 (三) 09:16 (UTC)[回复]
@Iflwlou:,有讨论,在WP:VPN#有关中维的报导。--Antigng留言2021年7月14日 (三) 09:36 (UTC)[回复]
@Antigng:而留言的人就只有留言人自己,我敢说这不是讨论。-Iflwlou 2021年7月14日 (三) 10:16 (UTC)[回复]
@Iflwlou:在本站讨论的必要性不大,因为属于站外发动的威胁,应直接联系基金会,将材料及有助基金会处理的资料呈交上去,亦可附上本讨论的连结,使基金会了解在本地已经引起关注及讨论此问题。虽然HKFP称会向基金会查询,但传媒始终属于第三方,而维基百科的编辑则是持份者及受到法律威胁影响的一方,基金会有责任回应此问题,所以仍是应由编辑直接联系基金会处理。如有翻译等问题可在此讨论,既然连传媒都报导了,也有证据指出这种威胁已经发生了,就算在此讨论关于呈报资料的事宜也不会影响基金会的处理。--Uranus1781留言2021年7月15日 (四) 04:20 (UTC)[回复]
@Iflwlou:Hualin表示“处理掉了”是指WG将他踢出QQ群一事。--Newbamboo留言2021年7月15日 (四) 05:29 (UTC)[回复]
This is just my personal opinion and not representing any other people or groups: In my view it is absolutely unacceptable to use a legal threat or even consider or joke about reporting users to authorities over purely political matters. In my personal opinion it does not matter if the other person was not careful with their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that behavior has no place on this project. WhisperToMe留言2021年7月13日 (二) 17:18 (UTC)[回复]
  • 我的观点是:维基百科用户不能因为在条目页面里引述了一个违反国安法的观点而被指控违反国安法。这才是基本的言论自由:我有在任何地方说“希特勒曾经说过XXX,尽管我不一定赞同希特勒的观点”的自由。Itcfangye留言2021年7月15日 (四) 15:05 (UTC)[回复]
可惜香港政府并不是这么想呢。--<JasonHK ✉️ 📝 /> 2021年7月16日 (五) 02:21 (UTC)[回复]
这个问题找维基基金会是没用的,最好是找当地的人权律师给予解答。Jg451留言2021年7月18日 (日) 05:43 (UTC)[回复]

关于推动维基百科:不要诉诸法律威胁成为指引的提议

近日出现了多起就WIKI上的编辑将其他编者诉诸现实的法律进行威胁的事件。第一是WG在交流群的事件,于媒体有报道。第二是前不久不爱思考得猪对MINQI诉诸法律威胁。 对其他编者诉诸于现实的法律威胁会破坏其他编者参与WIKI的积极性,每次诉诸法律导致一系列的后发效应,亦会降低社群之互信,增大两岸三地社群因政见带来的矛盾和分歧。 在此提意将维基百科:不要诉诸法律威胁从论述上升为指引,期待能在将来减少这类恶性事件的发生。 --祝编安--pavlov2留言2021年7月26日 (一) 13:53 (UTC)[回复]

我觉得此提案可以雪球关闭并丢去元维基,因为法律威胁已经超过我们处理的范围了-- Sunny00217  2021年7月27日 (二) 01:05 (UTC)[回复]
元WIKI也不太愿意处理这类棘手的问题,都棘手。--祝编安--pavlov2留言2021年7月27日 (二) 07:10 (UTC)[回复]
但元维基是还能处理,本地是完全没权力也没能力处理-- Sunny00217  2021年7月28日 (三) 02:35 (UTC)[回复]

(※)注意不是不爱思考得猪不是对本人诉诸法律威胁而是对Jg451阁下等大部分大陆维基人。--MINQI留言2021年7月27日 (二) 07:57 (UTC)[回复]

哥你把话捋清楚,我怎么读不明白了。--祝编安--pavlov2留言2021年7月27日 (二) 09:53 (UTC)[回复]
@Pavlov2:抱歉,笔误。其威胁恐吓直接对象不是本人,而是Jg451阁下;其间接恐吓对象为所有中国大陆维基人以及可能进入中国大陆、港澳地区的维基人。--MINQI留言2021年7月27日 (二) 10:33 (UTC)[回复]

(&)建议1.删除“但无论如何,我们要求您采取法律行动后,不要参与编辑工作,直至法律争议得到解决为止。”一句,如果出于法律,应当由法院提出请求,并由管理员禁止编辑。2.我注意到当前页面与英文维基百科的页面有着一定差距,是否需要补充内容。3.建议作为态度指引而不是法律指引,因为后者需要多名法律人士参与。4. 建议明确“威胁”的含义 5. 维基百科的中立性与法律需要明确优先级,当法院发出有效、合法且正式的通知,而对维基百科的中立造成影响时,应当以中立为重,还是以法律为重(比如“中华民国现在的有效统治领土为台湾地区”)(前提是4的讨论结果包括上述行为)——落花有意12138 回复请ping我 2021年7月27日 (二) 09:25 (UTC)[回复]

  • 支持1和2,另3可能不需要,按英维翻译即可。4的话就(&)建议给社群管理层一点解释空间(这原本是ARBCOM该做的),不需要修。5的话因为维基百科设于美国,应以当地法律为准。至于其他地方的法律应该对维基没有约束力。--请多关注评选 2021年7月28日 (三) 06:06 (UTC)[回复]
提醒一下:英文版同等方针适用范围非常窄,只限制在英文维基百科张贴法律威胁,没有限制其他项目和IRC、Telegram等站外渠道,也没有限制Special:EmailUser。--GZWDer留言2021年7月31日 (六) 02:12 (UTC)[回复]
提告是一种权力,曾有案例正是反告法律威胁,但是威胁者获判无罪,因为声张“告死你”等语句,都是表示行使告诉的权力,即使是无理的告诉,也都是告诉者拥有的权力,不会因为维基百科订定指引就能剥夺告诉权力和免除法律责任。此外,威胁是主观的感受,就算是第三者来辨别威胁也不会有一致的答案,因此订定指引也只是挂在墙上当春联罢了。 2021年8月6日 (五) 23:41 (UTC)[回复]
再提醒一下:即将通过的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将会禁止一切维基上活动而引发的法律威胁。--GZWDer留言2021年8月8日 (日) 16:34 (UTC)[回复]
@GZWDer:当然,社群的确不应该出现Gratuitous legal action,但是我想禁止归禁止,会出现的仍然会出现。 2021年8月10日 (二) 23:45 (UTC)[回复]
如果是Universal Code of Conduct有的东西,应该比照全域方针处理,需要时常根据全域方针的更新而更新翻译。Sanmosa Outdia 2021年8月11日 (三) 10:26 (UTC)[回复]

WG在qq群威胁其他wiki编辑诉诸法律案。

已结案:
基金会已行动,后续讨论请至Wikipedia:互助客栈/消息#近期的基金会行动──以上留言未签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Antigng:先生说原定于7月24日前完成报告(含有大量隐私信息无法公开,只会向第三方管理员提供)并发布相关摘要,但因故无法按时完成,请见谅。

Antigng随后在7月27日公布了一部分结果,结果如下

7月7日17:39左右,第一组截图显示城市酸腐文人君于QQ群发布“国安法”举报方式;
7月7日18:01,第一组截图显示Walter Grassroot君于QQ群发表“举报香港用户”的言论;
7月7日18:01左右,第一组截图显示城市酸腐文人君于QQ群转发了Walter Grassroot君的上述言论,并提及“身份证”;
7月7日18:33,第一组截图显示ZhWikiRage君于QQ群转发了一条不相关的twitter信息;
7月7日21:33,Hualin君于政治群转发了三张来源为“维尼之声”群组,且与第一组截图完全一致的图片,图片附评论 “这下真成百度百科了”;
7月7日21:59,第二组截图显示ZhWikiRage君于QQ群发布三张非常类似于移动设备拍摄浏览器中第一组截图链接和政治群discord子群中包括上述Hualin君留言的记录的图片,并称“还是有人把qq群的消息传tg上了”;
7月7日22:01左右,第二组截图显示ZhWikiRage君于QQ群留言“转推特图片怎么了”;
7月7日22:04左右,第二组截图显示ZhWikiRage君于QQ群留言称“照片”是“匿名投稿至”“政治分群群员Hualin手上的”;
7月7日22:04左右,第二组截图显示黄琬琦君于QQ群发布一张非常类似于telegram截屏的图片;
7月7日22:10左右,第二组截图显示Walter Grassroot君于QQ群留言称HualinXMN已经被他“处理掉了”;
7月7日22:12,自称刚被曝光的照片中一位(QQ)群员的匿名用户在政治群IRC子群一侧首次发言,并表示对(在发布的截图中)曝光无关用户发言的行为之不满;
7月7日22:15,Hualin君于政治群称其“被请出去了”;
7月7日22:18,Hualin君在政治群转发前一条消息时附上截图,显示其被“玄客啸士”移出相关群组;
7月7日22:53,此处有内容发布了七张图片,其中前五张的内容依序与第二组截图内容一致;
7月7日23:27,匿名用户在申诉群的IRC子群一侧进一步提出申诉,要求群管理员删除相关信息;
7月7日23:55左右,此处有内容于政治群发布两张图片,根据此处有内容提供的原始信息,两者分别与第二组截图中的第三张和第五张一致——仅前者图片格式有差异;
7月8日00:04,匿名用户退出群聊;

我希望这件事能有始有终,看最近没什么人提了再次将其拿出来讨论一下。

请问就WG在Q群对其它用户诉诸法律一事是否属实,如果属实应当进行怎样的处理

--祝编安--pavlov2留言2021年7月28日 (三) 07:58 (UTC)[回复]

所以这种广告方法是?-- Sunny00217  2021年7月29日 (四) 03:51 (UTC) +2 [回复]
手动移动后本身有签名,使用可视化编辑器默认又自带了签名,已经删掉。两岸四地促进会欢迎您——Pavlov2 2021年7月29日 (四) 08:39 (UTC)[回复]
@浅蓝雪:请问浅蓝雪同志,以上的调查可否支持恢复您曾经给予的封锁?--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7月30日 (五) 08:25 (UTC)[回复]
安亭君的调查报告显然没有写完,反对。 ——羊羊 [ 留言 贡献 维猫报 古典音乐专题 ] 2021年7月30日 (五) 09:51 (UTC)[回复]
再次提请加快调查速度,QQ的消息漫游默认是一个月左右,超过一个月后若无有效本地纪录或本地纪录被窜改,则可能无法查出任何结果。--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8月1日 (日) 06:51 (UTC)[回复]
再请加快调查!!!!已经延迟将近一个多月了!!!@antigng:--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8月4日 (三) 15:00 (UTC)[回复]

报告的初稿写完了。简要披露一下最终结论:
基于上述事实,本人拟主观评估下列关键断言成立的可能性:
a)截图纯属无中生有,该对话或类似对话实际未于QQ群组发生:本人认为该断言成立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即其成立的可能性可描述为1- 已确认);
b)截图基于真实QQ群组对话,但有所篡改,以至于当事用户Walter Grassroot君实际并未发表“举报香港用户至国安”或类似言论:本人认为该断言成立的可能性很小(即其成立的可能性可描述为1-很可能 很可能);
c)涉事用户Walter Grassroot君未在本案中提供不实信息:本人认为该断言成立的可能性很小,且该种可能性小于b)部分所涉断言成立的可能性;
非常抱歉延迟了这么久,以至于原始讨论都存档了。目前还有一些校对排版工作要做,做完之后会将完整的报告交给相应人士。另,在调查开展期间本人暂不参与任何线下群组,如有需要可通过电邮联系本人。--Antigng留言2021年8月5日 (四) 04:06 (UTC)[回复]
非常抱歉延迟了这么久,以至于原始讨论都存档了。这不是原始讨论存档的问题,而是已经快超过服务器最长保存时间/最长满有时间了。出于善意推定我不能表示任何不满。--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8月5日 (四) 04:51 (UTC)[回复]
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形,本人不认为该事实与本案非常相关。--Antigng留言2021年8月5日 (四) 05:07 (UTC)[回复]
感谢Antigng君的调查。补充:原始讨论在这里。-Cheetahze留言2021年8月5日 (四) 09:11 (UTC)[回复]
@霧島聖瑞丽江的河水Wiok悔晚斋尤里的1994淺藍雪:本人再次邀请几位发表看法。特别邀请@Outlookxp,请您记得“若他真这样说谎抵赖,那无限期封是他自业自得,这次就看他了”这句话。-Cheetahze留言2021年8月5日 (四) 09:52 (UTC)[回复]
(:)回应:提出报告后,就交由基金会,看他们的意见了...。--Outlookxp留言2021年8月5日 (四) 15:03 (UTC)[回复]
若故意说谎,属于欺骗管理解封,应当如何处理想必各位心里都有数。--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8月8日 (日) 12:51 (UTC)[回复]
@Outlookxp:基金会不是法院,没有确认事实的责任。根据社群自治的传统,采取措施的权力在本地管理员手中。
今年我见到了三起故意说谎后逃避惩罚的事件。他们的行为本身都不严重,然而谎言是不应该忍受的。虽无受害者,但若听之任之,预期会有源源不断的谎言出现。我数月前扩充过Wikipedia:不要说谎,希望不止停留在道德劝谕的纸面上。
先前执行封禁的管理员遭到了某用户组围攻,棘手封禁的概念并非空穴来风,因此也不会强求。Lt2818留言2021年8月8日 (日) 14:36 (UTC)[回复]
赞同第一行,但目前Antigng君应该是只发布了一个pre-release。ABF一下假设安亭君什么事都没干,给自己放了个维基假,然后突然回来说 oh by the way, WG是无辜的/WG说谎了,这是不行的嘛所以程序还是要走完,等安亭君发布和谐过的完整报告,或者给第三方or第四/五方?管理员确认完再做决定。最后感谢安亭君的付出。 ——羊羊 [ 留言 贡献 维猫报 古典音乐专题 ] 2021年8月8日 (日) 15:34 (UTC)[回复]
某用户组指鹿为马的时候,只有你说了坦诚的话,猜想你事后也遭受了压力。Antigng君没把话说死,已经很给他们面子了。--Lt2818留言2021年8月8日 (日) 16:22 (UTC)[回复]
Lt2818啊这 其实并没有,只是我那句话放在那边(正好中间又插了几行话)比较容易误解啦😂 ——羊羊 [ 留言 贡献 维猫报 古典音乐专题 ] 2021年8月8日 (日) 16:45 (UTC)[回复]
等基金会结果吧,顺便@Pavlov2:,上次@我没收到,不好意思。--浅蓝雪 2021年8月6日 (五) 03:28 (UTC)[回复]
谢谢您的付出,但还是得(...) 吐槽一点:“1- 已确认”“1-很可能 很可能”是什么语法?--路西法人留言 2021年8月6日 (五) 00:40 (UTC)[回复]
的确,有些机器人的感觉。。。--𢿃𠫱留言2021年8月6日 (五) 00:41 (UTC)[回复]
@Cheetahze@Lt2818@LuciferianThomas@Outlookxp@Pavlov2@Sunny00217@松照庵
那既然您们这么希望基金会给个结果,本人稍前已在元维基开启公开征求意见之讨论,欢迎您们能够踊跃参加讨论。我尤其需副知@Antigng君,请您在允许的情况下,务必将报告提交给基金会人员。祝编安。——维基百科最忠诚的反对者留言2021年8月10日 (二) 21:22 (UTC)[回复]
@羊羊32521@浅蓝雪 副知两位。抱歉刚刚未Ping。——维基百科最忠诚的反对者留言2021年8月10日 (二) 21:52 (UTC)[回复]
已知悉并前往元wiki协助。--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8月12日 (四) 10:22 (UTC)[回复]
ANTIGNG,您好,距离事态发生和您宣布的公布日期已经一个月以上了,再次敦请您尽快发布报告,若WG是清白的则应当还WG一个清白,
否则,若WG涉及伪造证据、说谎,我希望您的报告能还浅蓝雪一个清白。
此外,尽管冷处理在某社群被认为是绝妙的做法,但拖字诀和打太极在这里不会生效,我会定期用闹钟提醒我,也提醒诸位这件事情没查个水落石出都别混过去。--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8月17日 (二) 13:18 (UTC)[回复]
诚然,这种拖延不应发生在这里,完全没有必要。--𢿃𠫱留言2021年8月19日 (四) 00:24 (UTC)[回复]
本人把报告交给Outlookxp君了,浅蓝雪君似乎没有设置站内邮箱无法发站内信。另关于“交给wmf”,本人早前从站外途径获悉wmf有员工认为该案是本地事宜,因而对转交wmf之后的成效有所怀疑。--Antigng留言2021年8月19日 (四) 08:36 (UTC)[回复]

Antigng同志您好,很抱歉打扰您,是这样的

    • 关于向WMF报告是否有效之事,我想请您看这条消息。
      [7]
      HKFP的报道后,有组织已经向WMF提请基于伪造截图中的信息进行举报,目前尚未收到基金会的回应。但基金会所辖的媒体部门已经联系我,我也于昨日、今日将我所获得的证据,以及我的声明再次以英文的方式呈交,相信这份声明与报道会很快公布。
      提报我的人“忒有钱”我并无仇,过年时候我亦给他祝贺,并若可以我也愿意保留善意。但他于前日在知乎里面攻击我,这种行为我予以谴责(知乎官方已经通知我你的情况)。
      以上。Walter Grassroot(留言) 2021年7月16日 (五) 05:51 (UTC)
      这是WG自己的留言,请问您为何突然声称报告WMF的成效要有所怀疑呢?--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8月21日 (六) 12:15 (UTC)[回复]
      Pavlov2您这样是@不到的,要重新写一条留言。 ——魔琴 [ 喀布尔陷落 ] 2021年8月21日 (六) 12:33 (UTC)[回复]
      @Antigng 同意@Pavlov2君的看法,无论是本站还是META两方至少需要有一个下达裁定;如果您们一边声称等META那边的报告,而另一边以“本地事宜”为由驳回,那我不得不认为您们是在回避处理这些敏感的问题。WG之前声称已将其报告(如果有的话)提报给基金会,如果此时不提交中立一方的报告则是咨询不对等。
      我再询问一次处理本案的管理员到底是要上报至元维基还是本地处理?如果你们是要等元维基的报告再处理抑或是将此事全由交予基金会裁决,那么Antigng君的报告就有必要提交给基金会。如果您们已经决定要在本地处理,鉴于Antigng君的报告已交由“第三方管理员”Outlookxp,我在此以一般或同遭受法律威胁之用户的身份请求第三方管理员Outlookxp君即刻对Walter Grassroot——这位对我们的社群的善良维基人诉诸法律威胁、东窗事发后销毁证据,甚至屡次公然撒谎的藐视社群者、骗子判以公正之制裁。本人建议,就算以其行为无法被基金会全域封锁,也该在本站依“诉诸法律威胁”“公然撒谎”“扰乱讨论”以及“诽谤(事发后在WP:ANM以一张转载的TG新闻声称香港维基人对其人肉搜索,我认为这种行为构成诽谤)”等有效例证将其永久封禁。是的,其实我们都知道,就算把WG这种人全部封禁也无法确实保证维基人的法律安全;然我们追求的是这个社群古老承诺的实现——即这种无耻的行为在维基百科永远不会被接受。
      本人希望处理此案的第三方管理员@Antigng@Outlookxp能作出合理的裁决。谢谢。——维基百科最忠诚的反对者留言2021年8月21日 (六) 22:46 (UTC)[回复]
@Outlookxp 感谢您的回复,但本人对该表情能否作为封禁判断的标准表示怀疑。此外您可能对于中国大陆的“狗头”表情的涵括范围不是很熟悉;通常来讲“狗头”的反话定义仅限于“Doge”这个表情,而WG的评论中未有Doge,只是普通的狗类表情。——维基百科最忠诚的反对者留言2021年8月21日 (六) 23:44 (UTC)[回复]
@Outlookxp此外不认为WG除了证伪以外的任何证词或其“主观意见”能被采纳作为封禁标准,因为至少Antigng君的报告可表明其言论可信度极低。——维基百科最忠诚的反对者留言2021年8月21日 (六) 23:51 (UTC)[回复]
@Outlookxp关于那个狗头,至于WG君在说🎈🐶时是不是开玩笑的语气 ——魔琴 [ 喀布尔陷落 ] 2021年8月22日 (日) 10:19 (UTC)[回复]
@淺藍雪:此外,退一万步讲,本次事件诉诸法律威胁就算证据不确凿,然而根据阁下在User_talk:浅蓝雪中的发言若他真这样说谎抵赖,那无限期封是他自业自得,这次就看他了。—-Outlookxp(留言),该用户(WG)已经被antigng以目前的证据报告
b)截图基于真实QQ群组对话,但有所篡改,以至于当事用户Walter Grassroot君实际并未发表“举报香港用户至国安”或类似言论:本人认为该断言成立的可能性很小(即其成立的可能性可描述为1- 很可能 很可能);
又由于先前WG进行自我辩护时的语调,对于HKFP的记者回答中我已经明确表示了我对于站外QQ截图的信息并不了解,并表示这种伪造证据的行为已经不是第一次第二次了。这类截图无论是TG还是QQ,每周都是1-2起,我已经对此类事情表示无语。对方记者她也表达了理解,并请我对她的处境予以体谅。我对于个别用户只能采用这种伪造证据打压用户表示鄙视。User_talk:Walter_Grassroot#请求解封_2,他的说谎抵赖行为也是确凿无误的,您是否可以将其无限期封禁呢?--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8月22日 (日) 03:53 (UTC)[回复]
@outlookxp:--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8月22日 (日) 03:53 (UTC)[回复]
@pavlov2:我处理了马上就有人解封,没意义。得等我看一下报告。--浅蓝雪 2021年8月23日 (一) 03:15 (UTC)[回复]
@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羊羊32521淺藍雪Lt2818:@Wetrace:附知诸位,由于本次案件Antigng调查时间过久,原有的一手证据消息漫游可能被清除,请各位如有证据尽可能导出聊天记录并做好保留、备份,非必要是不要清理证据,我有充分的理由有人正在拖延调查希望所有证据失灵。
反驳@antigng本人早前从站外途径获悉wmf有员工认为该案是本地事宜,因而对转交wmf之后的成效有所怀疑的观点,见下
关于本案问题,援引元wiki关于基金会禁制的要求,有如下的建议。m:WMF_Global_Ban_Policy/zh
在以下任一情况下,这被视为适当的举措:
社群缺乏自我约束或采取行动来解决或缓解状况的能力;
基金会了解到我们不能公开的情况;此类情况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个人敏感信息,与正在进行的警方调查或法庭程序相关,或可能存在安全风险。
并由于WG的行为
在多个项目上对用户构成重大或重复性骚扰;
危害、严重损害或以其他方式威胁用户或员工的信任或安全;
此外,对维基项目的积极贡献不能抵消全域禁制。
我们提请按照页面的指引,将其行为汇报于全域编辑禁制应通过基金会支援与安全小组(SuSa,[email protected])请求。为方便处理,请求应包含以下内容:
请求理由的简要说明;
已经尝试通过本地社群管理架构,采用适当方法解决问题的证据(URL地址);
能够支持请求的关键信息和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所提报的滥用行为的URL地址,社群发起的关于被提报人的调查,站外与请求相关信息的截图等;
如果请求所系事项以英语以外的语言发生,提供关键文本的英文翻译有助于加快审核过程。
此外,在翻译途中,由于元wiki的翻译曾被user:守望者爱孟指责夹带私货,我建议有除antigng的第三方中立管理员加入翻译流程。--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8月22日 (日) 04:04 (UTC)[回复]
注:此留言已被原作者(User:魔琴)移除。2021年8月22日 (日) 10:21 (UTC)[回复]
报告我看完了,@Antigng:,所以现在是什么情况,基金会说不会管,所以没有上交了?还是说在走什么别的流程--浅蓝雪 2021年8月23日 (一) 06:26 (UTC)[回复]
@淺藍雪:,站外有人私下里和我说有wmf员工认为这件事情归本地管。具体wmf方面有没有一致的态度乃至有没有接手调查我都不是非常清楚。--Antigng留言2021年8月23日 (一) 06:50 (UTC)[回复]
(!)意见-谢谢Pavlov2通知在下关注此议题。谢谢参与讨论的各位,不论持什么看法与角度。作为社群一员、也关心香港,在下看法如下,不仅是一个个案、而是中文社群与WMF基金会该如何认识与处理逼临的风险?抛砖引玉:
  1. 在下不知道报告内容,但相信很多社群用户都在关注这件事的“过程”--“当出现重大疑虑问题时,中文社群怎么做”,结果只是“过程的一部分”,过程本身攸关信心与方针。
  2. 中文社群正面临很复杂的内部情况、外在环境,是社群我们整体在面临著试炼。宣称能对全球“言论入罪”的“港版国安法”,被认为不符合国际人权公约例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普遍不符合主要国家的宪法与法律、严格说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但在强行实施后,对现实社会的影响都非常大,在下也一直担心维基社群未来的走向,忧心哪天会否出现什么个案?维基社群该如何应对?不同背景的用户,应当在此议题上如何彼此理解?中文维基,如何才能维持是自由维基?
  3. 过去中文维基在安全上,对于中国大陆用户 有些安全上翻墙上的特别保护。如今,尤其香港用户面临的可能风险,该怎么降低?
  4. 香港处境是国际焦点,香港用户正面临红线摆荡扩散的风险压力。实际上,依照港版国安法的法规,包括台湾人、外国人,都可能因言论、编辑遭遇威胁风险,甚至维基基金会与伺服器管理者,都可能承受港版国安法的威胁。------这件事无论结果如何、真相如何,能否作为一个例子:“提醒用户们 落实维基方针、维护维基精神,尊重多元并考虑到其他用户应当受到合理、符合普世价值与真正法治标准的保护保障,这一维基基本的核心价值。”---能不能与如何做到这一点?这也许是社群最关切的影响。我们不论来自何方与背景环境,参与维基的、善意推定的初衷,应是多元交流。
  5. 在下以为,“个别WMF员工私下看法”不直接代表WMF基金会的态度,基金会的决策,包括员工、管理层、董监事等等。若在下没记错,在下印象中记得,以前方针明确要求,当遇到会让用户因为政治或宗教等因素遭受风险提高的情况,管理员需要通知基金会Jimmy Wales;在下对以往这项规定的理解是,无论基金会怎么做、怎么定位此事,通知基金会动作本身,是试图保留多一层的透明与监督空间,来维护本地社群的信心。如今情况在下就不知道了。
以上个人看法提供参考。Wetrace欢迎参与WP人权专题 2021年8月23日 (一) 14:40 (UTC)[回复]
@Antigng 感谢您提供这一重要讯息。副知@AINH@Cheetahze@Lt2818@LuciferianThomas@Outlookxp@Pavlov2@Sunny00217@Wetrace@浅蓝雪@羊羊32521 本人稍后会通过电子邮件直接询问基金会,你们也可这么做。这倒不是我想向他们施压还是怎么样,但事情发展至今我们连基金会有没有参与调查都不清楚,这显然是极为荒唐的”。
@Antigng@Outlookxp@浅蓝雪@雾岛圣 本人也建议您几位有空可连线讨论一下:即这件事到底是要在本地处理还是提交给基金会(如果他们有确切答复的话),如果是本地处理就请裁决;如果是提交给基金会,也请公告之。毕竟Antigng君也做好给全域人士的准备了。——维基百科最忠诚的反对者留言2021年8月23日 (一) 17:59 (UTC)[回复]
我会建议不要一次ping这么多人......-- Sunny00217  2021年8月24日 (二) 08:38 (UTC)[回复]
是否应排除Outloolkxp因个人立场对被告人判以偏颇裁决之可能性
本人认为Outlookxp君与WG的交互以及某些个人言论对其是否合适担当“第三方管理员”下达判决可能有不利之影响,因此我想询问各位;我们是否应先排除Outlookxp因个人判以偏颇裁决之可能性:
1.当事用户WG多次称Outlookxp为“老弟”这类较亲昵称呼,是否应排除Outlookxp违反避嫌原则之可能性?
2.关于管理员自身之立场:Outlookxp曾表明自身亲共,鉴于国安法是由宪法唯一允许长久执政之中国共产党政府所通过,是否应排除因其政治立场而下达偏颇裁决之可能性?
3.Outlookxp曾表明:【...】香港人再不喜欢这政权,外人或在地人也无法改变,你们只能去逐渐适应,不然就离开来台湾或其他地区“对于这类言论我不作评论,但我想询问基于其对香港人及行使香港国安法的香港政府之看法,是否亦可排除其因政治立场下达偏颇裁决之可能性?
本人无意对Outlookxp诉诸人身,但这就好比法官不应参与对好友的审判,是我们应所避免的。如果他表示自己不是WG的好友,也不会因其对中国共产党观点、香港人与香港政府之观点判处偏颇裁决,鉴于假定善意原则,我们只能信任他。然而,上述三条例证是否可构成避嫌还望各位能多指教。——维基百科最忠诚的反对者留言2021年8月24日 (二) 12:39 (UTC)[回复]
@Sunny00217 感谢提醒,是有点多,虽说几位管理员还是需特别通告想必若有在关注的也不用特别Ping了。——维基百科最忠诚的反对者留言2021年8月24日 (二) 12:58 (UTC)[回复]
  • 路经此地,敝人仅大致认知事件过程,斗胆发言如下:
首先,敝人其实对于总是将站外的事情或恩怨带进站内的作法感到相当不以为然。虽理解社群彼此立场竞争,但窃以为长久以来似也助长社群斗争,从站内斗到站外,再一路斗回来,这种作法使站友彼此间的恩怨更显复杂化,终致覆水难收。最后总是让管理员陷入父子骑驴的窘境,管也不是,不管也不是,管理员反倒陷入两面不是人、“不管最好”的状态;如此一来,管理员常须耗费大把时间心力收拾烂摊子,这种无给职鸟缺,说实话,愿意花费大把时间心力投入的人,社群应给予敬佩和鼓励才是,而不是动辄扬言罢免或声讨公道。尤其当怎么做都不尽如人意、甚至一定会有很多人不满时,他们到底该怎么做呢?
其次,个人稍微吐槽一下,虽然听来刺耳,不过所谓“诉诸法律”这件事,窃以为根本是假议题。原因很简单,真的要走法律途径的人,你根本无法制止;就算把特定用户通通永封好了,他们还是可以举报提告、官司照打、歹戏拖棚,在此前提下,这条规范其实类似所谓“和平协议”,劝导性质居多,根本随时都可撕毁,又有何用?更何况,这条规范若众人期待能发挥效力,是否适合延伸至站外、限制用户的站外行为呢?如果非得要求封禁谁,除了持续加深社群和地域间的彼此仇恨之外,无甚助益。最后除了社群间互相报复、就是比谁拳头大而已,最终就是实力的硬碰硬,对任何人又有何益处呢?
如果要这样,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大家来签个“相互保证毁灭”协议,岂不更省事?只要有人扬言诉诸法律且真有人因特定法律遭逮捕,直接将所有相冲突社群之站务人员、资深用户、可疑人士、涉事用户、表态支持者,提请基金会全部永久封禁,如何?反正这么糟糕的网站,大家非得斗个你死我活不可,都别玩了吧?
今天有人在站外扬言诉诸法律,也有人刚好知道了,提报至站内,希望站内的管理人员处理,请问,要处理什么?怎么处理呢?毕竟,站内规范不过是社群内规而已,依站内规范处理站外行为,本身具极大争议。如果有人“扬言”,说实在,那是他的言论自由,他没有在站内“扬言”,亦未付诸实行,请问因此限制他在站外发言的权利,是否也属打压言论自由呢?有人将其私下的站外言论散播至站内,发起制裁声讨,请问这是否站内规范有效约束、限制的呢?
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此国内法,如果真的担心受制裁或提报的用户,最安全的做法就是避免政治争议甚至此后弃用维基百科;当然,很多香港当地朋友们不服,只是这不证实Outlook阁下所言非虚吗?真的受不了,只好移民,不然呢?街头革命?以身试法?还是谁有良策或实质解方可供参考呢?只是话说回来,几个网友在站上写写条目、有时表达立场想法,到底要怎样会涉犯国家法律呢?具体条件为何?敝人不具法学专业,这点还请有香港地区法律专业的站友们和大家分享。
目前已有社群怀疑基金会之公正性,那么即便基金会做出裁处,是否能服众呢?此时,若香港国安法之举报真足以对站友们构成威胁,不反倒激起对于WG阁下境遇心生不满之社群举报狂潮?反之,如果举报无用或根本不会举报,众香港站友亦可安心。若WG阁下被社群站友认为此次为了中华民族复兴的事业在站内遭基金会不当裁处甚而壮烈牺牲,亦非全社群之福;一旦成为遭帝国主义狙击之烈士,后续也可能没完没了。此次事件,窃以为没必要持续上纲,而且最后也不可能得到什么大家都服气的结果。
最后,敝人虽鲜少与WG阁下有所交流,仍由衷希望,在您努力为中国大陆社群贡献的同时,是否能致力确保来自其他地区的用户在这个您灌溉多年、也热爱的珍贵园地安心自得、悠游其中呢?事实上,不客气地说,这里的事情无法决定站外的国际局势。阁下满怀热忱、热爱国家、发扬中华文化之心,众站友有目共睹,不过随著国安法落实以后,香港局势大势底定,秩序亦逐步恢复,再也无法“随外国势力共舞”或成为“境外势力滩头堡”;既然如此,相信您能理解才是,类似的不妥适玩笑,即便在站外,烦请应尽可能避免,以免造成社群不必要的误解或引起无谓恐慌。
个人刚好看到中国大陆习主席对于文化感召力的看法,换位思考亦深表认同:“古往今来,中华民族之所以在世界有地位、有影响,不是靠穷兵黩武,不是靠对外扩张,而是靠中华文化的强大感召力和吸引力。中华文化跨越时空、富有永恒魅力,是全人类的宝贵财富。今天,我们要进一步提升中华文化感召力,把中华文化的理念和精神传承好、发扬好。特别是在对外交流中,要充分展现中华文化的独特价值和魅力,以文载道、以文传声、以文化人,向世界展现更为丰富多彩、生动立体的中国形象。”相信这也是WG阁下将来会想持续推广的部分,中华文化,博大精深、兼容并蓄;而这里是中文维基百科,大家一起用中文写写东西,有时打打笔战、玩点社群政争、过过干瘾,不是很好吗?如果真的有人被举报,只因为他说自己不认同政府政策或“民族大义”,但其实被揪出来后才发现根本只是个乳臭未干、天真浪漫又热血脑冲的键盘小鬼而已,完全不懂现实政治和强权斗争的冰冷残酷和利害关系,结果就被法律裁处甚至陷入万劫不复,似也太严重了点。
站内事站内解决,应足矣;或许WG阁下也有来自在地社群的内部压力,但如果可以,往后还烦请您多多关照来自四面八方的朋友们。未来局势就让时间证明一切,应该也最符合当前中国大陆的国家发展策略;真正打压中国发展的敌人、亦即您们的主要对手是谁,当前看来应十分清楚才是。
虽说此事从头到尾与敝人无涉,不过仍希望众站友求同存异,而不是求异除同;这样的网站和社群风气,大家整天疑神疑鬼、有你没我,到底有多少新用户愿意持续参与?一不小心还得承受社群或个人间的千年积怨(或宿便),对其实根本不相干的新进用户而言公平吗?来这里既无法实现伟大的建国大业或民族复兴,不少站友却乐此不疲,即便您们够资深或拥有站务权限,或甚至各自有特定社群支持或保护,那其他人呢?也得选边不可吗?一旦站错队,就会被骚扰报复吗?还是得持续担惊受怕呢?
此番冗长发言,敝人仅因眼见此局面已长年持续恶化且僵局难解,故有感而发,后续个人不打算对此进行激烈舌战,亦恕不参与讨论或进行任何回复。对于忠诚反对者阁下的一个疑问,敝人冒昧替Outlook君回复一下:WG阁下未必是谁的朋友,但也可以不是反对者的敌人;大家若有歧见或不服,站内公开竞争即可。理想上,亦烦请不同立场的管理干部们能进行协议以获共识我个人相信以WG阁下的威望和信用,应能确保各地用户往后在站内合规情形下的编辑和活动自由,避免诉诸国家安全法律,这也是社群之福,众人共同为中文世界知识和文化传播的繁荣而努力;若真有站友经证实遭WG阁下或相关站外群组以国安法名义举报且调查,请管理员们发挥最后一次勇气,将WG阁下和敝人一同永封吧。--Kriz Ju留言2021年8月25日 (三) 21:43 (UTC)[回复]
@Kriz Ju:说明一下,我是与一些中国大陆维基人有交流多年,一直希望能减少一些社群冲突。我确实对中共处理疫情等事有赞同,但不表示我会认同中共的一切,如前几年某势力企图在维基四处散布六四民运、香港民运的假新闻,就是我去调查的,还上了新闻[8],我想这里所有的中文管理员,没有人像我会这样作。--Outlookxp留言2021年8月27日 (五) 15:31 (UTC)[回复]
好的,感谢Outlookxp阁下告知。--Kriz Ju留言2021年8月27日 (五) 16:17 (UTC)[回复]
@Kriz Ju对于您希望社群和谐之发言表示敬佩与感谢。尽管您提了这么多个问题后表示不想参与,然我亦有不认同抑或指正之地方告知阁下:
我因某起事件尽量避免以方针指引“治人”;但有些东西还是我们这个社群所不能容忍的:就比如站外骚扰及法律威胁这两条就在本站明文订立不被允许。这次事件也不是阁下概念中的“私下的打打闹闹”或“用户私下的恩怨”而是真正意义上针对我们这个社群香港用户的法律威胁
我们正是相信管理员能善用权限、正确地依照方针指引处理这相关事宜才给予其信任。请问在座的73位除Shizhao外哪个不是经RFA选上来?如果管理员认真处理、没有滥权,他当然值得我们这个社群的赞誉和敬佩;但如果只是“愿意花费大量心意投入”不是其躲过滥权指责之理由。且如果他们认为自己做的是正确的事情,那就请堂堂正正地回应而不是逃避或诋毁用户的质疑。所有的关键时刻的抉择定有一批人不满,此时唯有请这位管理员能按照本站的指引作出合理的裁决,而不是仅听所谓的社群民意。如果他做不到这一点,我们随时欢迎他辞职。
其次,本人认为所谓“诉诸法律威胁是假议题”根本是假议题。很简单,能不能阻止不是我们要讨论的,因为我们要讨论的仅是本站立场的问题。就如我说的,我们并不能阻止WG这种人怎么举报,就算如他被永久封禁还是全域封禁,他们还是可以举报提告、官司照打、歹戏拖棚。但他们行为显然对我们社群之友好氛围造成了毁灭,这是事实。而对于这种“造成友好氛围的毁灭”行为我们的社群应该如何回应,是现在的我们要思考且要做的。关于“不要对用户诉诸法律威胁”的效力问题还请去互助客栈/方针指引讨论,毕竟这个涵括范围过广,该公告板讨论的还是这起案件的调查进度。
至于“[...]如果要这样,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大家来签个“相互保证毁灭”协议”请原谅我得说您这一言论的逻辑极为荒谬且属滑坡谬误,是对本站方针指引的侮辱:如果有人杀了人,还要把调查的警官、法官、所有嫌疑人、表态支持者、表态反对者、证人一并判以死刑,就因为继续下去会有争执且会造成社会分裂这一荒唐的理由?要不别人扬言杀人,我们就不管如何
就如我说的,这只是本站的态度问题。本人认为“我有言论自由,不是用来反驳他人、主张自己观点和制造违反维基百科规则内容的合适理由。如果他违反了本站指引,被本站以相关指引封禁完全是他自业自得,莫非阁下忘记欢迎新手用户时的那一句“感谢您对维基百科的兴趣与贡献,希望您会喜欢这里。除了欢迎辞以外,也请您了解以下重要文章”?当然,我想WG早已忘了这一约定。
“有人将其私下的站外言论散播至站内,发起制裁声讨,请问这是否站内规范有效约束、限制的呢“我认为这个问题有点那又怎么说主义的意味,但仍可思考,毕竟目前没有明确的方针指引。然而站外骚扰以及诉诸法律威胁则是明定的,而WG威胁的是我们社群的香港用户,这与本站当然有关联且可套用这两项指引。而如果您对引用“站外言论”有异议,大可先发起讨论修正或订立。
坦言没有某些自以为是的蠢货,我们也不会担心在此受到“受制裁或提报”我们讨论的是对于这种行为的立场——即法律威胁是否在本站接受。街头革命和以身试法好不好并不是您所定义的;毕竟对于某些人来讲,牺牲比苟活强。如果阁下认为您的女儿遭到强暴然后选择抗争,这时我再说“我是认为你无论再怎么做也不会怎样的,移民吧”如果我听到这种话,那我会在心里给他一个闪亮的耳光。本人认为中国政府的法律极为模糊,因此解释权并不在我们,而是在中国政府。
认为不公正?我看是东窗事发害怕基金会对其行为的裁处吧?若真的有自信认为自己是清白的,何不公布七月七日的截图还您们个清白?您们屡屡声称“造假”那您们单凭一只嘴,能否服众呢?如有被告的律师在法庭上宣传“我个人认为这个法庭不公正”“虽然我们的没有证据,但这个证据是伪造的”。之后法庭判以被告不得在此社区宣传,这位律师又说“不判他无罪或者原告被告和解,那么就不能得出一个大多数人满意的结果!就是不对的!”关于这位律师及持有相同观点的人不知各位怎么看,但本人只想用两个字概括——扰乱。封禁或永久封禁当然需要经详细调查,如果有错误地引用指引、滥用权限封禁的管理员也当然是要被质疑甚至可以提请罢免的。但本人认为,如果不假思索地盲目服众,是对本站原则的践踏。很可惜,这一起案件的结果如何必定不会被所有人认可——但又为何要让所有人认可?
针对WG这个人阁下有阁下的观感,我有我的观感:本人认为WG现实生活中的品行如何或者思想如何;亦或者您把这种无耻的行为诉诸“开玩笑”以降低他行为的严重性如何;又或者侮辱香港用户为“乳臭未干、天真浪漫又热血脑冲的键盘小鬼”如何——皆在事实上与他是否违反准则无关。但我认为,Walter Grassroot 为本站最虚伪的伪君子:其屡次坚称自己“会远离争议”、在英维表示“中文维基的政客比编辑还多”让自己显得清高无比,然其编辑方面(如苹果日报的来源)、其言论、其私下对本站香港用户的法律威胁...等等皆与其声称或承诺完全相反,甚至为这个社群造成了多次纷争。
如果别人不想参与当然可以不参与,难道阁下需要担忧“多少人会在意”?会在意的人自然会在意,就如何阁下为何回复就因你在意这件事情。在意的人多或者少,并不是可以忽略房中大象的理由。此外,这次讨论中我未看到有人要求别人站队还是怎的,因此还请您不要展开无关的话题以免扰乱讨论。
自我回复某位漠视本人诉求的管理员以来,我从未回复过如此冗长的留言。但我认为这位阁下的发言虽基于善意但显然已偏离我们所要探讨主题。特此回复之。我最后想提醒的是,管理员无论立场如何皆应基于方针指引处事。影响这个案件的,不是所谓“如何服众”“如何满足所有人”“他在本站的言论自由是否会有影响”等等:真正影响这起案件结果的,是被本站信任的你们。——维基百科最忠诚的反对者留言2021年8月26日 (四) 00:15 (UTC)[回复]
你kris Ju和别人永封不永封毫无关系,你也无法为他做担保,规则不是这样运作的。--𢿃𠫱留言2021年8月27日 (五) 01:01 (UTC)[回复]
另外,中文维基和中华文化,中华文化和这个事件本身,没有必然联系。--𢿃𠫱留言2021年8月27日 (五) 01:04 (UTC)[回复]
@松照庵维基百科最忠诚的反对者:拙作一篇,表达了一下自己的感想,并尝试讨论Kriz Ju在讨论中犯的逻辑错误。User:Pavlov2/驳Kriz_Ju_论--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8月28日 (六) 10:22 (UTC)[回复]
就WG冗长发言中的逻辑谬误,
我尝试于[9]逐句厘清点破回击,有兴趣的可在讨论页面给我留言。--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8月27日 (五) 15:42 (UTC)[回复]
…………话说,当事人7月27日之后一直都没再活跃了,不知道是在避风头,还是他在现实当中出了什么事?--🔨留言2021年8月26日 (四) 06:06 (UTC)[回复]
这就需要请问QQ群了。--Papayatrash留言2021年8月26日 (四) 06:14 (UTC)[回复]
依现在的情况来看,我估计就算是问也问不出什么出来……--🔨留言2021年8月31日 (二) 03:07 (UTC)[回复]
希望只是误会(或没有行动的玩笑),大家都没事最好!(虽不曾和WG前辈有过互动,但耳闻过不少相关事件⋯⋯)当然要是有人故意撕裂社群形成对立抑或进行政治操作,一定要严惩!--Rice King 信箱学生会 · 留名 2021年8月26日 (四) 14:20 (UTC)[回复]
如果您认为若是没有行动的玩笑,就不用封禁,
或是要求按照方针,提交wmf和元wiki处理法律威胁行为都算是有人故意撕裂社群形成对立抑或进行政治操作,要一定严惩
那不用说了,阁下也不用拐弯抹角了,矛头对准你想刺的人捅吧。
中文wiki社群有一点好,某些人喜欢输打赢要,而理中客对所谓的spa视而不见,却对尝试终止破坏的人挥舞着agf civ 或是扰乱的大棒。
请阁下不要对这件事妄加评论,玩笑这一说本就是无稽之谈。从这点辩护请另训高就。--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8月27日 (五) 12:39 (UTC)[回复]
@Pavlov2:想必是您误会了!1.我是台湾人,我当然也不愿看到原本和我们一样享受言论自由的香港朋友,因为立场不同而遭受这样的待遇。(话说您也不先查一下我就这样攻击⋯⋯)2.无非希望只是误会或玩笑,不然真抓人了怎办??人的安全最重要,那家伙的言论要怎样处罚是其次!3.您只往一个方向想了,WG的言论是政治操作,撕裂社群形成对立不是吗??而且有人真的伪造来迫害他人确实也是分裂没错啊??(现在是有人会反串或假造来攻击喔)4.是“另请高就”或“另寻高就”(不知您是用哪种输入法,所以有以上两种可能,我初看还以为文言文。)--Rice King 信箱学生会 · 留名 2021年8月28日 (六) 02:34 (UTC)[回复]
逐条回应,一)我非攻击,只是看到“玩笑”说这一可笑借口,想到outlookxp也采信类似的观点进行辩护,深感痛心疾首。二)这类的威胁本就十分恶心,倘若真有人因此被捕,WG更是万死尚有余辜。三)在面对WG之法律威胁,敝人认为任何有良知之人尚且联合,何谈撕裂社群?四)阁下是非曲直不论,此事若无基金会行动,本人绝不善罢甘休。--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8月28日 (六) 03:52 (UTC)[回复]
严重怀疑您以过度的个人情绪参与本次事件,1.我没有在帮他辩护!,我上面讲很清楚了(讲更明白:我不满为巩固某政权而迫害异见的任何人),请不要让我也怀疑您的文意判读能力。2.您讲恶心还好,我说了这是会威胁到人身安全的,如果只是玩笑话是不幸中的大幸,人没事最好啊,处罚是其次嘛!(这里指的人是该香港用户前辈,处罚是WG)这跟有人被绑架要先救人质确保其安全再缉凶是一样的道理啊。3.您可能不知道台湾前阵子就上演“反串”中共进行认知作战的戏码,所以当然一切都要小心谨慎求证(会不会真有人从中挑拨离间?而且我也没说WG的话合理啊),如果真的怪罪错人,您说怎么办?我能理解您对此事知愤慨,但在整件事水落石出之前,没必要未审先判不是吗?4.如果基金会或本地管理员没有行动,想必许多令人遗憾气愤的事发生都可预见了。--Rice King 信箱学生会 · 留名 2021年8月28日 (六) 04:57 (UTC)[回复]
‘您可能不知道台湾前阵子就上演“反串”中共进行认知作战的戏码’看到你这句东西不知道为什么我的脑子和心情莫名的难受,那个qq群是一个什么群,是给什么人入的你不知道?为什么你能想到这个群中能有‘反中人士故意饰演“中共同路人”挑拨离间’这个假设?请不要把台湾什么蓝绿纷争新闻再扯进来好吗? Iridium(IX) 2021年8月28日 (六) 11:25 (UTC)[回复]
人没事最好啊,处罚是其次嘛!’反正搞的威胁的又不是台湾人,你当然没什么问题。究竟是什么心态?撞了车没死人就放过司机不处罚?‘这跟有人被绑架要先救人质确保其安全再缉凶是一样的道理啊。’绑什么架 确什么安全 缉什么凶?看缉凶剧集看上脑?看到这几句东西不知道为何我的脑子又莫名的难受。 Iridium(IX) 2021年8月28日 (六) 11:33 (UTC)[回复]
您真要扭曲吗?我何时说不处罚了?看到您的回应我也蛮难受的,反串这件事,只在台湾发生?话不是这样说吧?还有您的逻辑蛮奇怪的:1.反共跟反中不一样,请不要搞混。2.针对个人的也是反串啊,谁说一定要反中反共才能?对个人行为不满不行吗?不然这截图怎流出的?反问您:那个qq群是一个什么群,是给什么人入的您不知道?,我只是给出有这个可能性(可能是吹哨者或是故意假造,两者皆有可能。)还有不要扯到台湾人好吗?这是我的言论我负责!--Rice King 信箱学生会 · 留名 2021年8月28日 (六) 12:35 (UTC)[回复]
‘我何时说不处罚了?’哦好的,有你这句就行了。
[10]’你只给出这个例子我只能联想到‘反中人士故意饰演“中共同路人”挑拨离间’(而在这个群是没可能发生的)也无可厚非,你给的例子根本不是一个‘针对个人的也是反串’,现在龙门任你搬。
‘我只是给出有这个可能性’这是没问题的,只不过你原创一个可能性出来也没什么参考的价值了。
‘还有不要扯到台湾人好吗?’你在上放一个台湾蓝绿纷争新闻又在上强调自己是台湾人,现在叫人别扯台湾?Iridium(IX) 2021年8月28日 (六) 13:44 (UTC)[回复]
罢了!龙门也随你搬哈哈。本来就不是在跟你说话,要怎样无限上纲和曲解随便你。不过你讲台湾那件事我倒是觉得也有理,但我原本只是要跟Pavlov2表示怕他误会,但现在没差啦,我当初不留言就不会发生这些事,只能怪自己自作多情哈哈!不会再回应任何指控和情绪性发言,静候本案的结果。若真有什么疑问请诸位移驾到在下的讨论页,感谢!--Rice King 信箱学生会 · 留名 2021年8月28日 (六) 13:55 (UTC)[回复]
‘静候本案的结果。’,既然如此就希望你能遵守诺言。 Iridium(IX) 2021年8月28日 (六) 14:04 (UTC)[回复]

动议禁止Outlookxp作为管理员参与此诉诸法律威胁案

本人质疑这位管理员对于“诉诸法律威胁”在本站这一概念是否有清晰的认知,其在WP:ANM对于WG诉诸法律威胁案表示“...且他也没有任何动作,目前都没任何维基人真的受中共当局逮捕”等试图淡化诉诸法律威胁事实之言论。
另其关于“狗头”的反串用法显然也有误解之处,并且在我等于此版指正后仍然持续其“WG说反话”论。
综上所述,我只能认为这位管理员在有意无意地在曲解方针指引,且对诉诸法律威胁事宜之严重性看的过低,不认为其具备能力担任第三方管理员。
因此,本人要求Outlookxp停止以管理员身份参与此案,并请其他拥有封禁权限者介入,稍后会副知我站愿意参与棘手封禁之管理员。——维基百科最忠诚的反对者留言2021年8月27日 (五) 14:48 (UTC)[回复]
在下认为这次不管有哪些管理员参与此案,希望来自各地的前辈先进大家要一同审慎监督这次事件,对于任何一个管理员在此案有偏差误解时及时提醒(人都是会犯错的)。题外话,我觉得这次事件蛮吊诡的。--Rice King 信箱学生会 · 留名 2021年8月28日 (六) 03:01 (UTC)[回复]
又见吊诡/阴谋之说,依照元wiki条例处理违规行为,敝人真切不知何放在如此遮遮掩掩,百加阻挠--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8月28日 (六) 03:53 (UTC)[回复]
1.本次事件处理时间过长(连您都去催管理员的报告了)2.当事人消声匿迹,该群组没有多少人出来讲话3.请不要乱扣帽子,我挡了什么?我说了什么?您再继续这样血口喷人、情绪性的发言,我认为您也不适合参与此次的事件讨论。--Rice King 信箱学生会 · 留名 2021年8月28日 (六) 05:04 (UTC)[回复]
1、催管理员报告是因为怀疑管理员拖延调查,有导致证据灭失的风险。2.当事人消声匿迹,不足以抵消其曾经的过失,反而或可视为逃逸。3、请不要对号入座,我从没说阁下是百家阻挠,敝人只是说不知何方在此百加阻挠--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8月28日 (六) 10:24 (UTC)[回复]
坦白讲我觉得跟Outlookxp可能没啥关系,这个可能有点反应过头了。另外@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不是邮件问基金会了吗,那边啥回应。浅蓝雪 2021年8月30日 (一) 06:13 (UTC)[回复]
@浅蓝雪 很遗憾...目前尚未得到相关回应——维基百科最忠诚的反对者留言2021年9月3日 (五) 21:54 (UTC)[回复]

关于调查结论的有效性

Antigng不是权威部门机构工作人员,没有权限拉取用户信息来判定该用户有没有说过某句话,其得出的结论不是有效结论。--DavidHuai1999Talk 2021年8月30日 (一) 13:09 (UTC)[回复]

  • 这件事一开始就是:开局一张图,剩下全靠编,对WG的所有指控都是建立在可能,很有可能,非常可能,非常非常可能,赶紧快点封他,的恶意推定基础之上,而非基于事实且拿不出指控他人的证据,说白了就是在看图写作文胡编乱造。--飞贼燕子留言2021年8月30日 (一) 13:27 (UTC)[回复]
    这件事的一开始就是:开局一句“伪造的”,剩下全靠编,对其他用户的伪造指控都是建立在可能,很有可能,非常可能,非常非常可能,的恶意推定基础之上,而非基于事实且拿不出指控他人的证据,说白了就是在看图写作文胡编乱造。--路西法人留言 2021年8月31日 (二) 16:41 (UTC)[回复]
  • 威胁某人得有个威胁对象,和人家都不认识没有任何交集,只有几位在看图写作文,胡编乱造。--飞贼燕子留言2021年9月1日 (三) 12:20 (UTC)[回复]
  • (※)注意自始至终连一个受害者都没有出来,只有几个演员在看图写作文,胡编乱造。--飞贼燕子留言2021年9月1日 (三) 12:39 (UTC)[回复]
  • (:)回应
  • “Antigng不是权威部门机构工作人员,没有权限拉取用户信息来判定该用户有没有说过某句话”:✓
  • “其得出的结论不是有效结论”:☒N。“没有权限拉取用户信息来判定用户有没有登录多个账户”不必然意味着无法判断傀儡的存在。事实上,在很多情形下,即使不走用户查核的渠道亦能评估使用傀儡的可能性。该案的情形类似。
  • “这件事一开始就是:开局一张图”:✓
  • “剩下全靠编”:☒N。在得出以上结论之前,本人收集了远多于截图的信息。
  • “对WG的所有指控都是建立在可能,很有可能,非常可能,非常非常可能”:✓
  • “赶紧快点封他,的恶意推定基础之上”:☒N。该报告不涉及当事人的动机问题,遑论恶意推定。
  • “而非基于事实且拿不出指控他人的证据”:☒N。报告的结论是在远多于截图信息的事实的基础上经评估得出的,“非基于事实”一说不符合事实。
  • “说白了就是在看图写作文胡编乱造”:☒N。--Antigng留言2021年9月1日 (三) 14:08 (UTC)[回复]
  • 请把受害者请出来,如果连所谓受害者都没有(或不存在),只有几个演员在自己揣测恶意推定,所有的指控都是基于想象而非事实,你说那可不就是胡编乱造么。--飞贼燕子留言2021年9月1日 (三) 15:17 (UTC)[回复]
    你给我整不会了,是一开始wg在装死,而且诉诸法律威胁不等于一定有法律行动,连这个概念都偷换吗?--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9月2日 (四) 14:50 (UTC)[回复]
  • @Antigng:令外请回忆一下三年前某人新新闻造谣那次,就是开局一张图剩下全靠编造(截图里有一堆表情包好像),就因为我当时质疑有些人造谣并希望此人出来对质,结果马上被浅蓝雪的朋友禁封了半年…。虽然这次栽赃陷害WG事件具体过程不太清楚,但估计和上次套路一样,就是开局一张图剩下的全靠嘴来编,胡编乱造。--飞贼燕子留言2021年9月1日 (三) 15:45 (UTC)[回复]
    • @飞贼燕子:,本人给出且只给出了三个断言,分别评估了“截图无中生有”、“截图基于真实内容,但被篡改导致当事人没说截图所示的那句话”、“当事人未提供不实信息”的可能性。整篇报告的“分析”部分也就围绕这三个问题而展开。本人并没有断言该事件有或没有用户实际受害。--Antigng留言2021年9月1日 (三) 15:49 (UTC)[回复]
      对昨晚在tg可能的言行表示道歉,我可能误解了阁下处理这件事的决心和能力。--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9月2日 (四) 14:47 (UTC)[回复]
    如果你能提出确切证据证明伪造再过来说,这些图片本来就是证据证明法律威胁,除非你能提出确切反证该图确为伪造,否则只能当作事实证据,你对于他人“伪造证据”“编东西”的指控也只是恶意推定。过往发生过伪造跟这次的真伪完全没有关连,过去的伪造不能证明这次是伪造,这等于一个贼坐牢出来路经劫案现场,不是他做的却因为曾经犯过而被直接推定就是他做的一样不合理的逻辑。你靠一张嘴没用,如果你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此等图档证据很可能为伪造(此当然已被安亭查证为高机率非伪造,所以你做不到),否则视作恶意推定。--路西法人留言 2021年9月2日 (四) 02:43 (UTC)[回复]
    • 实际上情况已经十分明了,这实际上是一起非常卑劣的碰瓷式欺骗行为。众所周知碰瓷者采用的手段通常采取通过切头去尾截取事发时某一点伪造车祸现场进行,通过开局往地下一躺所有的东西全靠编的方式进行诈骗。首先当事双方从始至终都没任何交集,首先本案没有受害者,事发前当事双方不在一个频道上不认识没见过没任何交流,所以不存在所以所谓谁跑去威胁之类的。此事件与前几次事件一样,都是通过开局一张图所有的全靠嘴来编的方式伪造证据和现场,胡编乱造。通过恶意推定的方式伪造结论,达到坑害他人的目的。--飞贼燕子留言2021年9月2日 (四) 04:53 (UTC)[回复]

Antigng的分析样例

  • 以防社群成员不了解本人在报告中开展的是何种形式的分析,本人试举一例供大家参考:
    • 事实:1. 103.165.84.36于2021年8/17日18:44分在讨论页User talk:Subaguang手动发出警告的时候触发了非公开过滤器322,被该过滤器误封禁;2. 当日18:45分,慕容杨在上述讨论页手动提交了完全相同的警告内容。
    • 待评估的断言:“103.165.84.36”与“慕容杨”不存在傀儡关系
    • 本人的分析:本人认为,该断言成立的可能性很小。如不然,以下本人认为可能性很低的事件需发生:
      • 慕容杨需在与之无关的匿名用户103.165.84.36误触非公开过滤器而被封禁后的1分钟内,a)了解到103.165.84.36提交的内容并代其作出编辑;抑或b)在不了解103.165.84.36的编辑的情况下作出与之内容、格式完全一致的编辑:由于103.165.84.36触发的是非公开过滤器,其记录只有回退权限持有者(乃至管理员)可见。慕容杨账户并非回退权限持有者。若慕容杨是在“了解到103.165.84.36提交的内容”的情况下代其作出的编辑,则其至少需与联系回退权限持有者(或其本人就是回退权限的持有者的傀儡帐户)。而回退权限持有者拥有一定程度的社群信任,透露私有过滤器细节或者滥用多重账户伪冒他人的可能性——本人认为——本身就相对低下;在触发过滤器仅仅1分钟后,该回退权限持有者就留意到103.165.84.36所做出的编辑,并及时将相应内容转交给慕容杨(或其本人以慕容杨的身份代匿名用户做出编辑)的困难程度也很大。因此本人认为a)发生的可能性很低。另一方面,b)部分所述,两名用户在相同页面独立做出格式、内容、排版完全一致的非自动化编辑的可能性,本人同样认为很低。总之,该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本人认为很低。
  • 本人的报告中开展分析的方式,与上面这个案例是类似的。即是在基于充足事实的基础上,主观评估事件发生的可能性。--Antigng留言2021年9月1日 (三) 16:18 (UTC)[回复]
    看不明白,我认为指控WG的套路和上次一样,所有理由建立在开局一张图,然后充分发挥想象恶意推定胡编乱造的基础之上,这目的有问题。第二,维基百科只是个百科全书不是政治组织实体,站内禁封方针只适用于预防破坏和规范站内用户编辑活动,但是浅蓝雪等人却要用此保护站外特定用户违法活动,捆绑维基百科为这种用户个人行为背黑锅,我认为他动机不单纯。第三,双方确实也没什么瓜葛,忽然几个演员跑来碰瓷说WG怎么怎么去威胁什么的(威胁谁了?),这逻辑有问题。他目的就是坑害WG。--飞贼燕子留言2021年9月1日 (三) 17:34 (UTC)[回复]

关于本案的“伪造与欺骗”

  • 本案已经得出有效结论,所谓法律威胁问题并不存在
  • 如题,维基百科不归中国法律所管,所以不存在所谓法律指控的问题。关于这点,可由各位咨询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
  • @魔琴: 没有所谓法律指控的问题,这点某利益集团成立的时候就知道了(老坏了…)。不信您可以找网警举报下我,看看他会对你说什么………
    显然,这是不可能的。这完全也不是法律层面的问题,是用法律威胁维基用户的问题。我觉得你没有理解这个问题。--𢿃𠫱留言2021年9月3日 (五) 01:35 (UTC)[回复]

本案受到的干扰

  • 现在,就像无数次以前的情况一样,被指控的一方又抛出说法说反对者都是抱成团的,是在迫害他们。我以前就说过,已然抱成团的被指控方总是会出现类似的问题,从爱孟开始,到金牌雄鹰,到Galaxyhilarion,到D字开头用户,到现在。真心请求该群体反思一下为什么,而不是永远觉得自己很委屈。----𢿃𠫱留言2021年9月3日 (五) 01:42 (UTC)[回复]
    更不能随便一句反你们就是反中国,随意使用类似的理由攻击反对者,自己把自己与所有人划分开来。似乎在该群体的眼中任何事情都必须带上最高层面的政治色彩。那么他是政治团体吗?如果是,为什么又需要辩解呢?因为说实话,WG说这些话在中国国内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他们自然不用辩解,既然如此,承认又有什么问题呢?--𢿃𠫱留言2021年9月3日 (五) 01:46 (UTC)[回复]
  • 相较于其他的小标题:“本案没有得出有效结论”、“实际上是一次碰瓷诈骗案”、“本案已经得出有效结论,所谓法律威胁问题并不存在”,我比较同意这个小标题的看法--Wolfch (留言) 2021年9月3日 (五) 01:47 (UTC)[回复]
    此外我也建议Pavlov和维基忠诚反对者不要牵扯到Outlookxp可不可靠的问题,这是另一个问题,他如果在这里做不出判断,也请他直接说就行了。--𢿃𠫱留言2021年9月3日 (五) 02:19 (UTC)[回复]
    理解。--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9月10日 (五) 16:15 (UTC)[回复]

基金会态度

目前看来,根本没有任何人知道基金会是否已接手此事,甚至于没有人知道现在基金会对此事有任何官方的表示。我只能推断目前没基金会没有接手或不愿意接手。为防止争议,再预留一周时间,如期间无人提出有效反证,仍将依照报告在本地处理。--浅蓝雪 2021年9月3日 (五) 04:00 (UTC)[回复]

在本地采取措施是适当的。丑话说在前头,届时WMC管理员要是再撤销,基金会全域禁制方针中“所有可能由社群为主导应对状况的努力都已进行过并且似乎失败”这一条就满足了。--Lt2818留言2021年9月3日 (五) 04:52 (UTC)[回复]
  • 鉴于指控者对相关法律知识的欠缺,上述讨论实际上是一个伪命题,上述指控实际上并不存在。
    • 我认为可重新讨论下浅蓝雪在此次讨论中所处的角色,作为该案的重要推动者、参与者、讨论者和执行者,鉴于在该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应该好好解释,鉴于身份的特殊性优越性我认为浅蓝雪已经不适合参与此事件。
  • 上述讨论可由 Antigng存档并转交相关人士。--飞贼燕子留言2021年9月3日 (五) 09:55 (UTC)[回复]
@淺藍雪Antigng:, 今天差不多满一周了--Wolfch (留言) 2021年9月10日 (五) 01:19 (UTC)[回复]
@Outlookxp:这边这么看,感觉这个最好是您这边处理。--浅蓝雪 2021年9月10日 (五) 03:16 (UTC)[回复]
因一些用户认为我要避嫌、不要再碰此事,我尊重他们的意见。—-Outlookxp留言2021年9月10日 (五) 16:52 (UTC)[回复]
@Outlookxp 首先我要指出的一点是,我并未强制要求阁下避嫌,只是希望各位能审视基于您的立场及以往的言论是否需要排除您因私枉法之嫌疑。就我来说,追根究底唯有基于方针对阁下的“不信任”三个字。我仍然感谢您尊重我们的意见。我个人欢迎您之后继续以一般用户参与此事,唯独请避免以管理员身份作出不合常理之操作。谢谢。
@浅蓝雪,那就请阁下基于事实为社群作出选择。我是认为无论如何,这事总该有个结果。另稍前已副知@雾岛圣君;并表示如果他继续在没有任何新推证据的情况下执行管理员操作,那我有理由将他的行为视作扰乱。且这也间接表明本站很可能丧失有效的能力进行裁决,而这让基金会决断的理据又多几成。——维基百科最忠诚的反对者留言2021年9月10日 (五) 17:14 (UTC)[回复]
这事儿你们吵多久了?我是一直没看懂到底在争什么事。只想说如果根据QQ群截图来判断说诉诸法律,现有截图好像不大够吧?好歹应该多看点儿上下文才能判断吧?我还经常说希望人类早日灭亡呢,这不是威胁全世界维基人的人身安全了?--7留言2021年9月12日 (日) 03:05 (UTC)[回复]
请看ANTIGNG的调查简诉。--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9月12日 (日) 05:44 (UTC)[回复]
@Jarodalien
  • 这事儿你们吵多久了?:两个月了。
  • 我是一直没看懂到底在争什么事:1.诉诸法律威胁及基于身份的歧视,违反本站及元维基友好空间条例;2.被告人Wg是否撒谎;3.有人涉嫌扰乱讨论。
  • 只想说如果根据QQ群截图来判断说诉诸法律,现有截图好像不大够吧:1.此事原因是@城市酸儒文人挖坑发布国安法举报链接,而之后身为管理员的WG说“把香港用户组都举报了吧”之后还串通群组人员掩盖证据、清除证人。我认为其行为就足以将其定罪。本来是打算直接将QQ群移除的,但未果。
  • 我还经常说希望人类早日灭亡呢,这不是威胁全世界维基人的人身安全了:此论调显然属滑坡谬误,您希不希望人类灭绝是您的事情。但您不能因为自己希望人类灭绝就在极有可能发生(即传国安法链接)的前提下,呼吁别人杀人。前者是个人观点,后者是实际行动。尤其儅后者行为是不被本站允许时,您还想通过撒谎、作伪证并滥用傀儡逃避指控就有点不被我们所接受了。——维基百科最忠诚的反对者留言2021年9月12日 (日) 15:43 (UTC)[回复]
  • 就你说的这点情况,我觉得这属于断章取义。“我希望人类早日灭亡”,然后“呼吁美国总统向俄罗斯发射核弹”引发核战争,而且我还真不觉得这有什么“不可以”。我不知道“国安法举报链接”是个什么玩意儿,假如说看到这么个链接,然后说一句“把华人用户组都举报了吧”呢?这有什么了不起?关键难道不是有没有举报?难道不是上下文到底是个什么语境,根据什么来判断这话到底是玩笑还是认真的?什么撒谎、伪证、滥用傀儡逃避指控,当事人难道不可能是觉得当时是玩笑,根本没有举报任何人?还有那个CU不是还在progress么,你就直接下结论了?而且假如说那个CU确认,用户的行为又如何是“逃避指控”?无论从什么角度来看,要求公开上下文都不是过分的要求。--7留言2021年9月12日 (日) 16:46 (UTC)[回复]

本地处理结果(第二次)

我封了很可能会迅速被人解开,又被说避嫌云云。本来是Outlookxp处理最好,你们老是去质疑Outlookxp简直是在起反效果。但总而言之,目前看来没有其他管理员参与,只好我执行封禁,如果被解开,那么大概率符合这几种情况:

  1. 解封管理员属原QQ群成员。
  2. 平时根本不会处理封禁诉讼,甚至于基本没有管理员操作。
  3. 解封管理员没看Antigng报告,解封理由回避言论真实性,而开始讨论其有效性。

(※)注意由于解封管理员需要看Antigng的报告,可能得麻烦@Antigng:判断对方是否可能向被封者或其他人泄露提供证据的用户隐私。

综上所述,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很可能存在故意袒护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只能说本地处理基本宣告失败(除非有别的第三方管理员或行政员愿意插手),就只有报告给基金会这一条路了,希望这次不会连报告了没有都不知道。浅蓝雪 2021年9月12日 (日) 13:33 (UTC)[回复]

Outlookxp 之前说得这么绝现在又不出来,实在不是一个好的处理。这样只会增加别人的疑惑。--𢿃𠫱留言2021年9月13日 (一) 03:14 (UTC)[回复]

最终裁决:基金会行动

现在还正在封人呢,应该是迄今为止最大的基金会行动? --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21年9月13日 (一) 16:51 (UTC)[回复]

@PhiLiP 感谢您提供的讯息。--维基百科最忠诚的反对者留言2021年9月13日 (一) 17:53 (UTC)[回复]
中文翻译有错别字浅蓝雪 2021年9月14日 (二) 03:33 (UTC)[回复]

第一部分

元维基已就本案及相关的事宜展开行动,目前公布的第一部分裁决(转述自GZWDerWikipedia:互助客栈/消息之通告)如下:

全域封锁8人:
管理员及行政员除权12人:
对全域封锁裁决不服者,可选择上诉基金会(cawikimedia.org);管理员及行政员被除权者可重新申请RFA。
鉴于目前本案尚在进行当中,不排除可能会有后续裁决下达,暂时将子标题定为“裁决的第一部分”。——维基百科最忠诚的反对者留言2021年9月13日 (一) 18:05 (UTC)[回复]
除权共涉及11个用户,但梦蝶葬花在两个wiki有管理员权限。--GZWDer留言2021年9月13日 (一) 18:24 (UTC)[回复]
@GZWDer 已修正。感谢本次通告!——维基百科最忠诚的反对者留言2021年9月13日 (一) 18:27 (UTC)[回复]
...关Lanwi1和Manchiu什么事啊,感觉还有一些其他被除权的应该没参与这件事。--浅蓝雪 2021年9月14日 (二) 03:28 (UTC)[回复]
恐怕有别的情况,我估计会有大规模上诉和抗诉……这只是一个初步结果。--仁爱亲诚Pavlov2 2021年9月14日 (二) 03:56 (UTC)[回复]
有关被全域封锁的维基人中,User_talk:玄客User_talk:Walter_GrassrootUser_talk:尤里的1994User_talk:ArthurLau1997讨论页上已不允许留言,上面也标明“不接受消息发送”,其他几位维基人因为使用结构式讨论页,可能是因为一些技术问题,没有受到上述的限制。--Wolfch (留言) 2021年9月14日 (二) 04:06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已通过:
公示结束,无其他反对意见,维基百科:不要诉诸法律威胁正式列为法律方针:Special:Diff/76286280。--西 2023年3月10日 (五) 00:41 (UTC)[回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有鉴于最近发生的某些事件,我建议将WP:NLT正式升级为法律方针(如同英文维基百科),虽然可能没办法完全阻止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但至少有个可以遵循的依据。--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2年11月20日 (日) 23:28 (UTC)[回复]

这是否需要法务或者具有法律背景的用户看看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啊?--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2年11月21日 (一) 03:04 (UTC)[回复]
或许,需要找人看看。--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2年11月21日 (一) 03:17 (UTC)[回复]
可能直接寄信给WMF法务部门请他们来看比较快?--SunAfterRain 2022年11月21日 (一) 09:07 (UTC)[回复]
页面未完善(有一句未翻译内容)和不算稳定。“法律方针”的概念?社群有权定义法律方针吗。也许更适合定为态度指引,但然严厉性可能弱很多。需注意,除了诉诸诉讼和举报,其他对行为合法性的暗示也可能在内和引致同等效果。非站内行为要约束吗,也许较难实现,但似乎很有意义(如WP:OA2021),但验证、警告和处置会相当麻烦。--YFdyh000留言2022年11月21日 (一) 04:21 (UTC)[回复]
法律方针是指“These are policies with legal implications”。“不要诉诸法律威胁”此处理方式确实可能会造成法律上的影响。而英维亦将此视为法律方针。谢谢。--SCP-0000留言2022年11月21日 (一) 04:41 (UTC)[回复]
那句应该是从英文维基百科来的,但说真的我也看不太懂那句是想要表达什么。--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2年11月21日 (一) 05:28 (UTC)[回复]
看上下文是违反这些方针的内容不受WP:NOTCENSOR限制,可以管辖条目内容。-Mys_721tx留言2022年11月21日 (一) 05:40 (UTC)[回复]
那我有更多问题了。法律威胁关条目内容什么事?升格作法律方针又有什么效力/效果?这种经纪公司直接见一个ban一个不就行了吗?-某人 2022年11月21日 (一) 08:31 (UTC)[回复]
(+)赞成,对于某些法务方面的疑难,的确需要订立方针加以规范,免得使用者们无意中触法。--Jiaweipan留言2022年11月21日 (一) 09:24 (UTC)[回复]
“无意中触法”与此方针是相悖的吧。--YFdyh000留言2022年11月21日 (一) 10:23 (UTC)[回复]
目前我跟下方LuciferianThomas君的观点比较像,虽然目前只是论述页面,也已有与此相关的封禁事件,但毕竟只是论述而非方针,将其提升为法律方针更能确立标竿,让管理员与其他社群成员面对类似事件时更有底气解决。--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2年11月22日 (二) 11:40 (UTC)[回复]
(+)支持。正式订立为法律方针可以确保针对法律威胁的封禁能够有明确依据下执行。现今有关法律威胁的封锁一般都仅以无任何地位的WP:LEGAL作为封禁理据,当然执行上并非一定有问题,但实际上仍然是一个程序漏洞可以给人钻。--西 2022年11月21日 (一) 14:56 (UTC)[回复]
我记得以前也有人以法律方式删除条目内不实内容:杨受成控告维基媒体基金会事件,对方只要有心走法律途径也能处理那些内容,当然这需要钞能力。--Nostalgiacn留言2022年11月22日 (二) 08:21 (UTC)[回复]
“已截图存证”算是什么样的法律威胁?我真是想不明白啊。而且也不需要给这样多的例子吧。--Ghren🐦🕓 2022年11月22日 (二) 08:25 (UTC)[回复]
毕竟有唐泽贵洋(帮在2chan遭到网暴的高中生,顺著IP让不少人入狱)的情况,虽然也很少见啦。--Nostalgiacn留言2022年11月22日 (二) 08:47 (UTC)[回复]
截图的法律效力较弱,但哪些是法律威胁,哪些是正当或不当的威胁/警告提醒/沟通态度问题,还是很难说。比如“您在本条目的所为已存档并转交我司相关部门/人员”,是法律威胁呢,还是表示不满+等待后续沟通的意思,换成“法务”就一定是法律威胁吗,不明说就无事吗。“已对相关发言进行公证”“已对相关发言进行永久存档(网页存档)”在同一场景中有多少本质区别。涉嫌网暴、人肉搜索等风险的非法威胁,是否不考虑同等规制,而且起诉是权力,威胁才是不当的。--YFdyh000留言2022年11月29日 (二) 16:06 (UTC)[回复]
截图的法律效力较弱?看看香港的立场新闻涉煽动案件,其实截图都可以作为法律证据。--Wpcpey留言2022年11月29日 (二) 16:15 (UTC)[回复]
未经公证不能保证未篡改,无法作为证据,所以个人“已截图”说是法律威胁比较牵强。如果已截图算,已保存网页、已记录永久链接难道也算法律威胁了。--YFdyh000留言2022年11月29日 (二) 17:41 (UTC)[回复]
那看起来截图那条可以移除或是移动到其他相关的页面,其他的例子呢?--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2年11月30日 (三) 03:13 (UTC)[回复]
复看了一下,也可能是当时管理员自作主张移除掉(虽然理由是以“没有来源及来源可信度不明”移除内容)?虽然现在的话,可以用Wikipedia:修订版本删除请求的RD2、RD4来申请版本移除。就算声明了发律师函给基金会,也要等基金会是否接受和以基金会行动的方式来直接处理,本地对于这种现实法棍没必要理会。——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2年11月22日 (二) 10:15 (UTC)[回复]
(+)支持:我的意见同LuciferianThomas君。--~~Sid~~ 2022年11月22日 (二) 15:51 (UTC)[回复]
是说目前似乎无人明显反对,能进公示流程了吗?--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2年11月29日 (二) 02:58 (UTC)[回复]
送公示吧。--西 2022年11月29日 (二) 14:53 (UTC)[回复]
上方有些意见值得重视,但都未有展开有效讨论。--Xiplus#Talk 2022年11月29日 (二) 15:34 (UTC)[回复]
看起来下面部份条文已经有可用的版本出来了。--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2年12月11日 (日) 14:01 (UTC)[回复]
同xiplus.建议将提升为法律方针与更新案分开公示,两案皆通过后再同时执行。--Temp3600留言2022年11月29日 (二) 16:12 (UTC)[回复]
那么法律方针本身的文字更新应该可以先公示了。--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2年11月29日 (二) 23:53 (UTC)[回复]
方针列表#法律方针不是任何指引。不需要公示。--Ghren🐦🕖 2022年11月30日 (三) 11:01 (UTC)[回复]
对于例子依然觉得不妥。例子重复,而且引用同一案的说话也不免太多了。--Ghren🐦🕖 2022年11月30日 (三) 11:10 (UTC)[回复]
不如阁下直接动手改?--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2年11月30日 (三) 11:39 (UTC)[回复]
(+)部分支持:提出司法控诉、保留法律追究权、向警方报案,明确表示采取法律或行政手段,造成损害人身安全的风险;若被职员认为社群缺乏自我约束的能力,因此导致基金会行动,结果不是所有人乐见的。 -- 月都 2022年12月2日 (五) 16:05 (UTC)[回复]
(-)部分反对:具体细节需要讨论。 -- 月都 2022年12月2日 (五) 16:05 (UTC)[回复]
阁下可在下方的逐条讨论发表意见。--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2年12月2日 (五) 23:45 (UTC)[回复]
谢谢您的提醒,新增条文以浅绿色显示,删除条文以浅红色显示。 -- 月都 2022年12月3日 (六) 07:12 (UTC)[回复]
部分需要轻微修改;理解法律威胁章节,我认为中心句以外的需要重写,至少清晰化条文。 -- 月都 2023年1月26日 (四) 13:46 (UTC)[回复]
(+)支持--Fox6667留言2022年12月3日 (六) 18:02 (UTC)[回复]
(+)支持。--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19:01 (UTC)[回复]
(!)意见:“法律威胁的结论”一节加上“在被封禁前应该提醒用户不要诉诸法律威胁”之类的内容。理由:1.不是所有人都知道这一方针 2.用户可能并不是这个意思而对方会“感受到”法律威胁--落花有意12138 回复请ping我 2022年12月21日 (三) 09:02 (UTC)[回复]
@冥王欧西里斯(!)意见 导言第二行“您不应该发布法律威胁,而是应该尝试依照维基百科解决争议的程序来处理”后加上“除非前述程序未能达成您希望的结果”。理由:我们应当排斥的是不讨论就采取法律程序,而不是限制合法权利( π )题外话各位注意“权利”和“权力”的区别。--落花有意12138 回复请ping我 2022年12月21日 (三) 10:12 (UTC)[回复]
反对落花有意的修订建议,违背LEGAL方针的本意,就算无法达成希望的结果,维基百科也不是释出法律威胁的地方。--西 2022年12月21日 (三) 11:37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如果对方没有达成希望的结果,那么其自然会采取法律手段。目前定义的法律威胁包括通知已经采取法律手段。我认为这一通知应当被允许,因为社群提前知道对方采取法律手段比不知道要好。--落花有意12138 回复请ping我 2023年1月17日 (二) 12:59 (UTC)[回复]
(!)意见:自然会采取没错,然而一旦获得通报,亦非平台鼓励之事,尤其严重伤害此平台立意宗旨的告知;而所谓比较好,请问如何比较好呢?还请落花君明示,谢谢。下方段落的条文有谈到并未全然断绝用户告知之权利,而是让管理员有较大空间裁处,只是告知威胁难谓泾渭分明,也有滥用或技巧性使用、游走灰色地带之空间,因此若单论线上编辑行为或线下聚会活动,个人认为基本上此平台不欢迎动辄告知或通知采行法律途径。请热心站友可参阅下方段落。--Kriz Ju留言2023年1月17日 (二) 19:14 (UTC)[回复]
(!)意见:用户拥有兴讼之合法权利或采取各式法律途径,是个人自由和行为,而法律恫吓或要胁并非一般站内或社群相关活动应容忍之事,况且诉诸法律者即便不知道站内规范,亦绝无可能于当下毫无诉诸法律之用意,也就是总不可能不知道自己正在告知或施压对方;反过来讲,站内程序是否让自己满意,亦非有心于站内活动者公开或私下对他人扬言采行法律途径,却无适当理由之借口。也就是说,人人可以有随意法律兴讼的自由,而站内和社群也可以有阻止此类用户于此平台或社群内活动的权利;至于法律争议孰是孰非,正因法律事件样态复杂,个人才会建议授权管理员决定适当的处理措施。--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21日 (三) 17:27 (UTC)[回复]
@Kriz Ju:用户的确可能宣布采取法律途径,而不知此站不允许宣布。一些用户可能并没有注意到维基百科与其他网站的不同,而这一常见的疏忽不应当成为封禁的理由。“诉诸法律”和“法律威胁”在语义上显然不同,但目前社群对其的定义并没有体现这一不同,我也提醒您注意不要混淆它们。我注意到,您认为“站内程序是否让自己满意,亦非有心于站内活动者公开或私下对他人扬言采行法律途径,却无适当理由之借口”,同时也认为“人人可以有随意法律兴讼的自由”。我是否可以认为,用户可以采取法律行动,但不可以告诉对方?我认为,用户声明已经或者将要采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应当被允许;因为社群知道这一信息有助于当事人采取适当行动和社群共同解决问题,同时禁止这一行为有悖于法治的理念和社会共识。--落花有意12138 回复请ping我 2023年1月17日 (二) 13:30 (UTC)[回复]
不好意思,在本站而言最常发生的“诉诸法律”在我看来通常就是一种威胁,否则试问为何对他人要诉诸法律呢?还是有什么要争取的?至于不知道相关规范,自然也会获得热心用户的警醒,这点倒不成大碍。至于告诉对方,“用户可以采取法律行动,但不可以告诉对方?”,您似乎没看到可适当告知对方,惟须注意已先采行站内调处程序,并避免公开宣扬、胁迫;换言之若争执两造因故(不论因为线上或实体活动之事由)一个要告上法院,一个通报回社群,两者皆存在、并不冲突,只是会闹到因为这里的事情诉诸法律,究竟何事呢?与其说“社群知道这一信息有助于当事人采取适当行动和社群共同解决问题”,请问为何不先以站内程序解决问题呢?而若因个人因素执意采取法律程序,请问“当事人采取适当行动和社群共同解决问题”所指为何呢?既已执意提告,如何行动呢?社群又能怎么共同解决呢?请问这与“法律威胁”差异何在呢?不会有寒蝉效应吗?若有明确事例,请举例。
法律事件复杂之处在于事件样态繁复且具衍生性,必须具体视情况讨论。举例而言,若双方因站内宣布或公告举办的相关线下推广活动于现实中见面发生纠纷,不论为了何事,一方提告另一方,站内亦根本无从实质从法律论断是非,比如:有人因站外活动被对方打而提告,施暴一方反举报回站内,主张自己被诉诸法律,管理员是否应该封锁该名因遭到施暴而提告的用户?若双方因线下的实体推广活动产生金钱纠纷而兴讼,又举报回站内,管理员是否封锁该名诉诸法律的提告用户?又或者双方互相提告、互控性侵并通报站内,双方皆指控对方对自己进行法律恫吓,管理员是否应该同时封锁两名用户?再或者两位用户于参与线下活动后,再转往他处进行私下活动,算不算站内相关活动呢?此时若发生争议产生法律纠纷是否应如何论处?甚至若争执的用户两造先因平台推广相关活动有债务关系在前(比如一方借贷予另一方举办线下实体活动),双方合意以站内互助活动如何相抵,结果欠钱的一方未于站内履行约定,并且拒不认债、长期拖欠,而债权人因讨债未果私下扬言提告,债务人反通报回站内,试问管理员该如何看待此事?上述事由之法律争端可能造成社群各种困扰,亦已超出站务人员所应或所能负担之范畴,难以论断,因此下方段落的条文才言明“获通报至站内,便可能构成管理员裁量是否以封锁帐号等方式处理之理由。”,也就是管理员可自行裁量,未必直接封锁帐号,相关使用者亦因此才有机会停止无建设性之不良互动,而平台和社群亦无法实质介入、协助或干预实体的法律程序,只是站内、外的平台直接相关活动若产生争议未经站内机制适当调处便扬言或告知诉诸法律以要胁对方,并非此平台应允之事(这里的所谓“法律威胁”通常指用户间在站内、外活动中,因本站的相关内容和活动而扬言可能将诉诸法律的类型),基金会行动亦已主张此事了(也因此将使用者行为规范之效力延伸至线下相关活动、或运用规管为平台内容和活动范畴之用户行为准则)。更何况如果单只是有人对页面内容或什么机制不满意,动辄诉诸法律押著别人就范显然不妥,而站内亦已提供适当处理机制,诉诸法律应为最后一步的个人选择,就敝人的认知而言大致如此运作;实际上,若就条目内容或平台机制争议而言,究竟有何需要告知诉诸法律呢?到底还有什么真正和站内外活动相关结果弄到要告人的情形呢(最常见就公众人物、演艺公司、私人业者的告知吧)?而敝人不太清楚您说的法治社会共识所指为何,尤其各地域法律有别,还请明言,谢谢。--Kriz Ju留言2023年1月17日 (二) 21:18 (UTC)[回复]
因此,敝人已于下方段落说明“使用者之间若因维基百科站内相关活动产生法律纠纷,并获通报至站内,便可能构成管理员裁量是否以封锁帐号等方式处理之理由。由于存在利益冲突,陷入法律纠纷的编辑者不应编辑与纠纷有关的条目,相关用户亦应停止无建设性之不良互动。”;“由于各式法律争议不一而足、样态复杂,且身为志工之管理员通常实无必要或义务主动涉入其中,抑或心力或能力不足,加上此类争端可能是非难论,此处建议赋予管理员较大之裁量空间。”;以及“争端仍回归相关当事人之实际沟通状况,以及管理员若获报后之实务判断。”下方讨论还烦请参阅,谢谢。--Kriz Ju留言2023年1月17日 (二) 20:00 (UTC)[回复]
基于本地实际之各自诸种逻辑演绎等并非与参照语文体系之同一活动有一致之基础传统,本地化过程必须投入更多加以厘清和研判关联之纠纷事态等多样演绎,社群及社区有需要考虑到本地语文圈与参照语文圈之明显法理历史背景差异,对于判读本地日常实践之宣誓解决行动个案等,适宜同时参考有关本地认知因素和系统偏好、鉴识对应之行为理念和认识,即需判明限于本地语文背景基础因素下之、非普世价值背景因素下之律令性质威胁定义,而这一本地化过程如果有所滞后,个人认为是不足以支持该案达成应当达致之协助社区目标,也难以进一步讨论所谓允许甚么情况采取甚么行动去怎么保障社区成员之必要利益。--约克客留言2023年1月19日 (四) 02:03 (UTC)[回复]

逐条讨论

本章节对于特定条文进行深入讨论,我已列出的都是与英文维基百科不同的,或是我不确定翻译的,未列出则表示条文与英文维基百科一致,如果您觉得有其他条文需要讨论,请按格式列出。为避免版面混乱,如果您认为条文都没有问题,请不要对每一项都写{{支持}},请写在前一个段落,这不是投票,请不要仅留下{{支持}}而不留下意见。--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复]

改了报告地点与有偿编辑的部份。--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3年1月10日 (二) 08:33 (UTC)[回复]
看起来逐条讨论的部份都改得差不多了?应该可以进入公示流程了?--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3年2月9日 (四) 02:49 (UTC)[回复]
(方针名称)“不要诉诸法律威胁”
“法律威胁”一词直接翻译自en:Legal threat,但曾有人建议翻译成“不要威胁诉诸法律”,发动法律行动实际上会称为“诉诸法律行动”,而该方针是禁止“威胁要诉诸法律行动”,故缩短为“威胁诉诸法律”,但该称呼似乎会跟en:Appeal to the law混淆。--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复]
另建议动词可以不要用诉诸,可改为“发布”、“张贴”等。--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复]
如果是这样的话,不如改用张贴吧。--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2年12月1日 (四) 06:47 (UTC)[回复]
(&)建议:页面标题维持现状。序言章节已有「不要在維基百科上發佈法律威脅」,诉诸法律威胁的意思是利用法律威胁途径解决问题。 -- 月都 2022年12月3日 (六) 07:27 (UTC)[回复]
(!)意见:个人倾向维持原标题。--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19:02 (UTC)[回复]
(!)意见:看了一下,还是维持原标题好了,改成发布或张贴似乎反而怪怪的。--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2年12月14日 (三) 07:18 (UTC)[回复]
(简而言之)
除直接翻译外,加上“未被警告的情况下”及“维基百科已有相应的程序处理这些问题”两句。--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复]
(&)建议:保留“维基百科已有相应的程序处理这些问题”,这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不应动用法律手段。--Temp3600留言2022年12月3日 (六) 18:23 (UTC)[回复]
(+)支持:扼要地介绍了什么不是法律威胁;就如设立方针的理由,首先应循争议解决程序来解决问题,很多时候能避免诉诸法律来解决问题。 -- 月都 2022年12月3日 (六) 23:52 (UTC)[回复]
(导言第一行)法律威胁的定义
加上“诉讼、举报、告发”作为举例。--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复]
(导言第一行)报告地点
未翻译“elsewhere to an administrator”,原本想说统一报告到管理员布告板。但考量到提报人可能被变为诉讼对象,是不是应该提供私下报告方式比较好?可补翻译加入“管理员列表”及“管理员专用邮件清单 wikipedia-zh-admin”。--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复]
并列吗?听起来应该可以。--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2年12月1日 (四) 06:50 (UTC)[回复]
(+)支持:提供相关通报管道更为完备。--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19:54 (UTC)[回复]
(导言第三行)两位使用者之间无论是在维基百科或其他地方有法律纠纷,只要没有在维基百科上发布法律威胁,就不构成封锁的理由。由于存在利益冲突,陷入法律纠纷的编辑者不应编辑与纠纷有关的条目。
(&)建议:删除上述条文。2021年维基媒体基金会行动,显示了只要搜集充足的证据,站外的法律威胁会遭到全域封锁;不一定存在利益冲突,愤怒的时候也可以诉诸法律威胁。 -- 月都 2022年12月2日 (五) 16:05 (UTC)[回复]
(!)意见:建议异动为“使用者之间若因维基百科站内相关活动产生法律纠纷,并获通报至站内,便可能构成管理员裁量是否以封锁帐号等方式处理之理由。由于存在利益冲突,陷入法律纠纷的编辑者不应编辑与纠纷有关的条目,相关用户亦应停止无建设性之不良互动。”由于各式法律争议不一而足、样态复杂,且身为志工之管理员通常实无必要或义务主动涉入其中,抑或心力或能力不足,加上此类争端可能是非难论,此处建议赋予管理员较大之裁量空间。--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19:54 (UTC)[回复]
已接受Kriz Ju的建议。--Xiplus#Talk 2023年1月16日 (一) 13:55 (UTC)[回复]
(导言第三行)“The only concern of this policy is the posting of legal threats on Wikipedia”未翻译。
暂未翻译。--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复]
此方针仅关注在维基百科上张贴的威胁?可能还需要润一下文字。--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2年12月1日 (四) 06:51 (UTC)[回复]
(!)意见:个人倾向不需翻译。--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20:03 (UTC)[回复]
这得看上面那条的讨论结果,如果站外也纳入的话,此条就不需要加入,但若维持仅关心站内的法律威胁的话,此条还是写上为佳。--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2年12月6日 (二) 01:26 (UTC)[回复]
(什么不是法律威胁 - 著作权)欢迎您告诉我们该使用方式是否符合授权
不太确定“a clear statement about whether it is licensed for such use is welcome”的意思,暂时用我自己的话重写。--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复]
完整的述明是If you are the owner of copyrighted material that has been inappropriately added to Wikipedia, a clear statement about whether it is licensed for such use is welcome. 本地化句段似乎也未有准确转译有关内容,这整段话是以声称持有版权者为辅助对象,通篇相信可表述为“假若您是某一被不适切地上载到维基站域内物件的版权持有人,欢迎清晰声明是否许可上述用途”——这一点也是极大限制版权提起路线之适用对象,即无论社区或社群并不适用为声称及行动对象。
另外以整体内容与WP:CIVILWP:HAR等相互衔接而言,加上延伸结合相关著作权判定专题及本地其他经验,明显不同于衡常司法环境之中文圈司法认知环境有诸多空间可能仍需本地化进程内严加关注及应对,认为该案适合进一步扩展研判中文圈语境或议题界线灰色化之下可能产生之独特的法律威胁。--约克客留言2023年1月17日 (二) 02:01 (UTC)[回复]
(什么不是法律威胁 - 著作权)报告程序
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疑似侵权放在首位,这是稳定执行的现有处理程序。--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复]
(什么不是法律威胁 - 有偿编辑)“laws against undisclosed advertising”未翻译
不太清楚那是什么,暂未翻译。--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复]
WP:NOHIDDENADS吧,所以是指提醒对方关于不得张贴秘密广告的这件事并不构成法律威胁。--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2年12月6日 (二) 07:52 (UTC)[回复]
(什么不是法律威胁)拟增订Wikipedia:生者传记
有些请求可能涉及隐私或任何生者传记规定事项,这些请求可能同时涉及法律威胁,但如果符合Wikipedia:生者传记规定应移除内容,应优先接受请求,而非指控其法律威胁,以免事态升级。--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复]
已加上Wikipedia:不要诉诸法律威胁#生者传记。--Xiplus#Talk 2023年1月16日 (一) 14:24 (UTC)[回复]
(察觉法律威胁)标题
原文为“Perceived 感知、察觉”,暂用察觉一词。--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复]
Perceived threat与real threat相对,指一方无控告的目的,而其措辞使另一方感觉受到了法律威胁。-Mys_721tx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20:06 (UTC)[回复]
重命名为“理解法律威胁”,该章节是用来说明如何判断一段留言是否属于法律威胁。--Xiplus#Talk 2023年1月16日 (一) 14:11 (UTC)[回复]
(察觉法律威胁)法律威胁的范例
考量到本案当事人和其他新人不熟悉该方针,参考了Wikipedia:条目所有权#所有权的行为示例Wikipedia:不要人身攻击#例子都有相关的举例,给出范例能让所有人更容易理解界线在哪里,故目前给出很多范例。但我有在考虑方针是否真的适合收录范例列表,独立成一页作为{{辅助说明}}可能更为合适。--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复]
搬到辅助说明页吧,这样也比较好增修。--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2年12月1日 (四) 06:54 (UTC)[回复]
建议独立成WP:NLT的子页面。--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2年12月6日 (二) 07:53 (UTC)[回复]
(&)建议:删除整个章节的条文;任何人都可以不理会法律威胁,并且报告至Wikipedia:管理员布告板/其他不当行为不必跟随英语维基百科的版本,片面字句或指控性词汇常被过于演绎,存在出于善意的可能性,因此尝试给他人解释的机会。 -- 月都 2022年12月5日 (一) 07:35 (UTC)[回复]
(!)意见:支持建立辅助说明页和月都君条文,另建议条文微调为“任何用户对于法律威胁皆可报告至Wikipedia:管理员布告板/其他不当行为等适当的协助管道。”--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20:18 (UTC)[回复]
范例已拆分到Wikipedia:如何处理法律威胁,该页面亦可让管理员补充处理的技巧;该章节重命名为“理解法律威胁”,该章节是用来说明如何判断一段留言是否属于法律威胁,而非察觉及如何处理,该段文字已列在首段,故未被接受。--Xiplus#Talk 2023年1月16日 (一) 14:10 (UTC)[回复]
(察觉法律威胁)英文方针原本的举例“if you repeatedly assert that another editor's comments are "defamatory" or "libelous"”未翻译
续前,建议留下一个范例即可,但这两个词汇似乎都是诽谤,不知道怎么翻译,或许可以直接另外写一个合适的范例。--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复]
美国法律上libel和slander是defamation的子集,libel是书面出版的,slander是口头的。-Mys_721tx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20:16 (UTC)[回复]
(!)意见:个人认为条文可译为“如果您持续断言其他编辑的评论是各种诽谤或中伤。”--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19日 (一) 20:27 (UTC)[回复]
(设立方针的理由)这会造成寒蝉效应
原本寒蝉效应是连结,但我觉得直接写出来该词汇有助于理解。--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复]
(设立方针的理由)冲突中的一方就有可能威胁并排斥另一方
原文“we risk one side of a dispute intimidating the other”,不确定翻译是否正确。--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复]
(!)意见:个人认为条文可译为“社群恐将产生任由争端出现恫吓胁迫等行为的风险”--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19日 (一) 20:40 (UTC)[回复]
已接受Kriz Ju的建议。--Xiplus#Talk 2023年1月16日 (一) 13:55 (UTC)[回复]
(设立方针的理由)社群与曾做出法律威胁的使用者会留下糟糕的经历
原文“The project has had bad experiences with users who have posted legal threats in the past”,不太确定是指在(英文维基百科)以前曾发生糟糕的经历,还是指一旦进行了法律威胁,日后社群在与该位编者协作时会想起这段糟糕的经历。--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复]
(&)建议:删除上述条文,保障维基媒体基础设施或用户的安全。较为清楚地说明为甚么不要诉诸法律威胁。 -- 月都 2022年12月2日 (五) 16:05 (UTC)[回复]
(▲)对于保留上述条文改为中立的态度,虽然bad一词比较含糊。 -- 月都 2022年12月5日 (一) 07:35 (UTC)[回复]
(设立方针的理由)只有在您已经尝试了所有您知道的合理步骤来友善地解决问题,但争议解决程序仍不能解决您的问题时,您才可以选择采取法律行动。
原文“If the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dures do not resolve your problem, and you then choose to take legal action, you do so in the knowledge that you took all reasonable steps to resolve the situation amicably.”,不确定翻译是否正确。--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复]
(!)意见:个人认为条文可译为“请您在选择采取法律行动之前,确认已经尝试所有可能的合理步骤友善解决问题,而相关的争端调解程序却仍未解决您的问题。”--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19日 (一) 20:54 (UTC)[回复]
已接受Kriz Ju的建议。--Xiplus#Talk 2023年1月16日 (一) 13:55 (UTC)[回复]
(法律威胁的结论)防止在寻求他人协助后,又将对方变为法律上的对造。
原文“prevents a situation in which someone seeks to be a collaborative partner, while posting as if they were a legal adversary.”,实际上看了很久都无法理解这句话的意思,更旧的原文是“It prevents the difficult situation where a person is both seeking to be collaborative partner and also setting themselves up as litigatious adversary (in general those two roles are mutually exclusive).”,相关的讨论请参见这里。--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复]
这段话应该是阐述一种双重标准定位的参与语境,旧文可能更好体现到旨在防范之风险问题,difficult、setting up和exclusive等是有更一步述明一定隐含之诉诸特征,考虑结合精炼含义及原意,个人认为结论之阐述为“旨在避免出现以下某类参与者存在之复杂情况,即在社区过程内同时表现出两种截然矛盾身份且不能调和之参与者,其一方面看似寻求与其他参与者通盘合作之,但另一方面看似寻求合作同时在诉诸对方为官司追查对象之代理顾问”。--约克客留言2022年12月1日 (四) 09:14 (UTC)[回复]
简单而言原提炼句基础上也可能可以再简练点,前设是阅览时意识到其表述一种可能处于司法语境里更显矛盾之两种身份——collaborative partner和litigatious adversary,好比合作证人和检控方,即同一语境里一方同时具有两种角色表征时即已存疑。--约克客留言2022年12月1日 (四) 09:38 (UTC)[回复]
认同。维基人本应团结互助,善意假定,故是被此的 collaborative partner,但如果可能彼此是法律上的对造方,则合作时决不能真心诚意,此一身份矛盾即是维基人间不应以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原因。--Temp3600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10:20 (UTC)[回复]
(法律威胁的结论)在使用者讨论页上反复进行法律威胁所能造成的扰乱及寒蝉效应范围有限,除非已经合理尝试发起文明的讨论,否则不应禁止编辑他们的讨论页。
但在本案中的当事人实际上很快地(而不是多次提出申诉)被禁止讨论页及电子邮件,我个人不太认为本案(在被封讨论页当下)有达到非常严重的情况,如果本地社群决定更严厉执行该方针,或是给予管理员更灵活判断的权力,应删除本条。但其实本条是保障当事人申诉权利,及避免事态升级。--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复]
(&)建议:删除上述条文,于当前社群实践不符。--Fox6667留言2022年12月4日 (日) 08:38 (UTC)[回复]
(&)建议:删除上述条文,在使用者讨论页上反复进行法律威胁所能造成的扰乱及寒蝉效应范围有限;如社群已经不可能阻止法律威胁的问题,或提供充分解释后执意做出诉诸法律威胁的行为,则应禁止使用者编辑自己的讨论页面。有些时候找到代替的方法,意识到法律威胁的缺点,就不会重蹈覆辙,未来是一位建设维基百科的参与者;现实世界里没有采取或已完成法律行动或政府程序,参与者放弃追究相关责任,应该获得解除封锁的机会。 -- 月都 2022年12月5日 (一) 07:35 (UTC)[回复]
(!)意见:建议微调上述条文为“由于在使用者讨论页上反复进行法律威胁所能造成的扰乱及寒蝉效应范围有限,社群应考虑发起适当讨论,否则不应未经警醒便禁止编辑他们的讨论页。在社群对相关用户进行善意沟通后,管理人员可依事态发展适当裁处。”--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20:51 (UTC)[回复]
已接受Kriz Ju的建议并微调。--Xiplus#Talk 2023年1月16日 (一) 13:55 (UTC)[回复]
续前,电子邮件是否构成法律威胁
翻译前的原先文字有“如果您决定要诉诸法律行动,请与相关用户以电邮联络,不要把问题放在维基论坛或讨论页。”,而且该方针的规范范围似乎仅及于公开的地方(可从用户讨论页就视为不够公开而给予特别宽容看出),故电子邮件应该不包含在内,但本案中当事人实际上已被禁止电子邮件,另法律威胁已被定义为Wikipedia:骚扰#恐吓Wikipedia:不要人身攻击#例子的一种类型,而这两项规范范围理应包含电子邮件,因此有矛盾之处。--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复]
(&)建议:应当认为是法律威胁,因有其他方针如此规定。--Fox6667留言2022年12月3日 (六) 18:10 (UTC)[回复]
(!)意见:构成的要件是让人害怕受到法律行动或政府程序的影响;如使用Wikipedia的电邮联络此用户功能进行法律威胁,或许需要实施封锁。 -- 月都 2022年12月3日 (六) 23:52 (UTC)[回复]
私下威胁不见得比公开威胁好。--Temp3600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10:22 (UTC)[回复]
(!)意见:建议微调上述条文为“如果您决定要诉诸法律行动,建议您适当知会相关用户,避免持续透过维基论坛或讨论页等平台相关页面扩大争端。”其实既已决定诉诸法律,透过何种途径、管道或形式联系,似已非是否构成威胁恫吓之关键;若前面已有“使用者之间若因维基百科站内相关活动产生法律纠纷,并获通报至站内,便可能构成管理员裁量是否以封锁帐号等方式处理之理由。”之条文,争端仍回归相关当事人之实际沟通状况,以及管理员若获报后之实务判断。换言之,若相关用户选择不通报或已私下协调,则亦无诉诸何种媒介应如何处置的问题。--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21:34 (UTC)[回复]
(?)疑问所谓私下之法律或他种活动云云,依据过往个案经验等而言,似乎亦无法避免站域内定义Perceived threat或real threat之可能性,归结其所隐含之尺度是一个非常需要关联专业协作之课题,故而可能有必要另行展开专版及适当程序订立处理,不能全由参与维基计划之用户自行承担被诉诸之风险。--约克客留言2022年12月6日 (二) 02:51 (UTC)[回复]
您是把legal@wikimedia.org当作摆设吗?--西 2022年12月6日 (二) 03:43 (UTC)[回复]
(!)意见:这项相关规范主要只能用来约束真正有心参与的社群用户和违规用户而已(或许类似会员制),理想上希望尽可能提供能让用户安心编辑的环境,或至少在发生此类状况时能有基本应对措施;然而对于站外各种形式的施压,或是遇到有心人特地来“算帐”或争执的情况,也仅能加以应对或取得对方理解而已,要是对方根本不参与站内活动,站内也无能为力吧(若涉及法律协助则已超出此规范原意)。因此只能提供各种管道让用户适当求助,只有先具备让人安心、安全发声反映的管道和规范基础才有协助的空间。--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15日 (四) 17:06 (UTC)[回复]
(法律威胁的结论)假定善意不是自杀协议
我其实不懂suicide pact的意思。--Xiplus#Talk 2022年11月30日 (三) 14:48 (UTC)[回复]
按照en:Wikipedia:Our social policies are not a suicide pact,是WP:IAR。在用户页面散发法律威胁因为影响范围较小不会被立即禁止编辑讨论页面,但是持续此类行为会禁止编辑讨论页。-Mys_721tx留言2022年11月30日 (三) 16:10 (UTC)[回复]
(&)建议在阻止破坏的同时也应该假定善意,但假定善意不是自杀协议英语Wikipedia:Our social policies are not a suicide pact,持续或无理取闹的申诉将导致使用者被禁止编辑他们的讨论页。条文与法律威胁无关。 -- 月都 2022年12月2日 (五) 16:05 (UTC)[回复]
不是很看得明白“自杀协议”以及上边两位的解释。--Ghren🐦🕓 2022年12月3日 (六) 09:52 (UTC)[回复]
浅红色标示的是提议删除条文,理由是仅限于假定善意解除封锁的范畴,未能解释与法律威胁的关系;而且法律威胁的结论章节第一段,提到以原谅的态度对待放弃诉诸法律威胁者。 -- 月都 2022年12月3日 (六) 11:45 (UTC)[回复]
en:The Constitution is not a suicide pact:The phrase expresses the belief that constitutional restrictions on governmental power must be balanced against the need for survival of the state and its people. 大约是指规则设计出来并不是为了要弄死所有人的意思?“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Temp3600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13:59 (UTC)[回复]
(!)意见:支持删去“在阻止破坏的同时也应该假定善意,但假定善意不是自杀协议英语Wikipedia:Our social policies are not a suicide pact”,但保留“,持续或无理取闹的申诉将导致使用者编辑他们的讨论页。”;合并前面条文则为:“由于在使用者讨论页上反复进行法律威胁所能造成的扰乱及寒蝉效应范围有限,社群应考虑发起适当讨论,否则不应未经警醒便禁止编辑他们的讨论页。在社群对相关用户进行善意沟通后,管理人员可依事态发展适当裁处,持续或无理取闹的不当申诉将导致使用者被禁止编辑他们的讨论页。”。个人意见,供参。--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21:53 (UTC)[回复]
已接受Kriz Ju的建议。--Xiplus#Talk 2023年1月16日 (一) 13:55 (UTC)[回复]

公示不要诉诸法律威胁

基于上面已经过充分的讨论,现公示Wikipedia:不要诉诸法律威胁的目前版本,针对部分异议,统一回应如下:

  • 众多举例已移出方针:管理员应综合考量具体内容及发布次数,不应透过单一句子判断是否构成法律威胁。
  • 电子邮件及是否可以通知要兴讼的问题:由于电子邮件只有传送的双方可见,且设有拒接电子邮件的功能,并考量本方针的要旨在于防止法律威胁对社群第三方的影响及以法律威胁代替讨论,一律规定电子邮件“可以”或“不行”皆不恰当,应个别考量具体案例,故暂未明确写入方针,但在方针首段让管理员自由裁量。
  • 初犯警告问题:是否进行警告已在Wikipedia:封禁方针#教育用户所规定,管理员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可以未经警告封锁,另Wikipedia:不要诉诸法律威胁#法律威胁的结论也规定若当事人已理解规定且愿意撤回发言,就可解除封锁。

公示14日,2023年3月9日 (四) 13:01 (UTC) 结束。--Xiplus#Talk 2023年2月23日 (四) 13:01 (UTC)[回复]

更新对法律方针的描述

现行条文

以下方针有法律上的后果。除这些方针外,基金会行动方针、维基百科不会审查内容也有法律上的意义。留意只要内容符合美国法律,维基不会对内容拖加限制。如想向维基百科提出法律投诉,可向维基媒体基金会提出正式投诉

提议条文
Mys 721tx

以下方针有法律后果。除下列方针和基金会行动方针外,只要维基百科上的内容符合美国法律,维基百科不会对自身可能令人反感的内容进行审查,或采纳其他管辖内容的法律提案。法律问题需通过维基媒体基金会正式提出。

月都

以下方针有法律后果。除下列方针和基金会行动方针外,只要维基百科内容符合美国法律,维基百科不会对自身可能令人反感的内容进行审查,或受其他管辖内容的法律提案约束。有关维基百科的法律问题,请参考争议解决指引以及请不要诉诸法律威胁

Kriz Ju

以下方针有法律后果。除下列方针和基金会行动方针外,只要维基百科上的内容符合美国法律,维基百科不会对自身可能令人反感的内容进行审查,或使其受其他内容约束或审查相关法律囿限。关于维基百科的法律问题,可参考争议解决指引请不要诉诸法律威胁;如想对维基百科提出法律投诉,请向维基媒体基金会正式提出。

顺手重新翻译了一下法律方针的描述。-Mys_721tx留言2022年11月21日 (一) 05:50 (UTC)[回复]
(+)支持:社群对不得进行法律威胁之条文虽现无明确列入其中,但已在实践过程中受到普遍性的承认。诸如WMC事件、修订傀儡方针涉及法胁内容以及诸管理员在封禁案例上也有体现。现在明文加入其中,显然是适当的。——2022年11月22日 (二) 15:37 (UTC)--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维基百科最忠诚的反对者讨论贡献)加入。
(!)意见:虽然法律与判刑存在密切关系,但法官或律师意见可能有助于改进维基百科,且不一定被社群采纳。通常接受理性讨论;通常不接受法律威胁,即针对个人、团体或组织。 -- 月都 2022年12月3日 (六) 07:12 (UTC)[回复]
(▲)鼓励采用站内的争议解决程序;不鼓励以法律作为武器,强迫别人支持非方针或使用条款的法律观点。 -- 月都 2022年12月5日 (一) 08:06 (UTC)[回复]
(+)支持相关修订,个人微微汇整上方两位站友版本。--Kriz Ju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22:21 (UTC)[回复]
(+)支持Kriz Ju的版本。--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2年12月6日 (二) 07:58 (UTC)[回复]
@Mys 721tx:应该可以使用Kriz Ju的版本修改了?--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3年3月2日 (四) 06:49 (UTC)[回复]
完成--Mys_721tx留言2023年3月2日 (四) 07:07 (UTC)[回复]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关于理解法律威胁的内容


断言行为可依文明处理;不只是出于法律,站内也存在指控性词汇,比如:隐私、侮辱、猥亵、骚扰,Twinkle里的{{uw-defamatory}};我觉得提醒他人行为已触法,反而更切合法律威胁。 -- 月都 2023年4月23日 (日) 01:19 (UTC)[回复]

所以你具体是想要做甚么?Sanmosa In the long run we are all dead 2023年4月23日 (日) 02:10 (UTC)[回复]
若非纯粹寻求方针诠释,建议具体提案。——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4月23日 (日) 21:37 (UTC)[回复]

已更改提案;如有意见,欢迎在框内提出。 -- 月都 2023年6月28日 (三) 23:40 (UTC)[回复]


现行条文

最重要的是不要发表他人能合理认为是法律威胁的言论,例如:如果您持续断言其他编辑的评论是诽谤或中伤,即使不是您的本意,反复发表类似言论都足以被认定为法律威胁,为了避免误会,请避免使用指控性的词汇,例如改成使用“条目中对于我的介绍是虚假的,我要求更正”。

提议条文

最重要的是不要发表他人能合理认为是法律威胁的言论,例如:提醒他人行为可能已触法,除非相关法律亦受维基百科的方针或指引支持,但建议改成使用“不符合某方针或指引”。

提议的条文来自:Wikipedia:如何处理法律威胁#法律威胁的例子,删减了部分内容。 -- 月都 2023年5月3日 (三) 22:51 (UTC)[回复]

这个改动是完全抹除了判读依据,模糊化行为特征之馀更可能制造更多漏洞,不认为是一个适切当前环境之改动。--约克客留言2023年5月4日 (四) 01:44 (UTC)[回复]
或许需要在提议里修改用词。 -- 月都 2023年5月14日 (日) 02:11 (UTC)[回复]
看不到这样修改的合理理据。Sanmosa In the long run we are all dead 2023年5月4日 (四) 03:30 (UTC)[回复]
您好,可按此检阅理据,已有警告模板12344im,还有关于诽谤的方针,容易被维基人使用的词汇;未能直接与法律挂勾,或者是试图走政府程序。 -- 月都 2023年5月17日 (三) 16:29 (UTC)[回复]
(!)意见:个人不认为需要总是在对话时引用站内规范。“避免法律威胁”的规范本意只是为了平衡用户的编辑权益和义务、促进沟通、降低风险而已,并非任何事情都要引用站内规范。且相关警告模板主要针对诽谤,用于维护条目内容和人物或机构、团体等条目的传主权益,易于理解,应不致有什么疑义。--Kriz Ju留言2023年5月19日 (五) 17:19 (UTC)[回复]
同意不认为需要总是在对话时引用站内规范,最重要的是核心价值,得悉条文后我不建议相关做法,某种程度是不符合文明方针:轻率鲁莽地指控他人行为不当(或许可以提议加入例子);然而足以被认定为法律威胁?我认为比较牵强,理由就如上方的留言。 -- 月都 2023年5月28日 (日) 00:12 (UTC)[回复]
现行条文

最重要的是不要发表他人能合理认为是法律威胁的言论,例如:如果您持续断言其他编辑的评论是诽谤或中伤,即使不是您的本意,反复发表类似言论都足以被认定为法律威胁为了避免误会,请避免使用指控性的词汇,例如改成使用“条目中对于我的介绍是虚假的,我要求更正”。

提议条文

最重要的是不要发表他人能合理认为是法律威胁的言论,例如:警告用户行为可能已触法,即使不是您的本意,反复发表类似言论都足以被认定为法律威胁为了避免误会,受维基百科方针或指引支持建议改成使用“不符合某方针或指引”。

增加了针对用户的条件;至于合理认为的角度,提醒是相对不明显,警告是具有压迫性。 -- 月都 2023年5月17日 (三) 16:29 (UTC)[回复]

(-)强烈反对月都版。“警告用户行为可能已触法”不符合事实,“,受维基百科方针或指引支持,”不是中文句法或带有严重歧义。--西 2023年5月18日 (四) 03:15 (UTC)[回复]
您好,请教一下如何不符合事实;受维基百科方针或指引支持,这条提议是有不足的地方,可以沿用相关法律亦受维基百科的方针或指引支持。 -- 月都 2023年5月28日 (日) 00:12 (UTC)[回复]
你的文句带有严重缺陷,单纯警告用户行为本质上不触“法”,甚至是指控他人诽谤或中伤都不触“法”(维基百科规则更不是“法”);“法律”受“维基百科方针指引”支持更是本末倒置,不是“维基百科方针指引”支持(support)相关法律而是防止违反维基百科的内容违反相关法规。--西 2023年5月28日 (日) 01:44 (UTC)[回复]
在未来提议的条文:触法 ⇒ 触 ••• 受维基百科方针或指引支持,建议改成使用“不符合某方针或指引”⇒ 对于违反法律方针的行为,建议在指出问题时用“不符合某方针或指引”。 -- 月都 2023年6月3日 (六) 16:32 (UTC)[回复]
仍然不知所云,仍强烈反对。--西 2023年6月4日 (日) 05:48 (UTC)[回复]
“法律方针”有歧义,可以理解为“维基百科有关法律的方针”,也可以理解为“法律和方针”--落花有意12138 2023年6月20日 (二) 11:01 (UTC)[回复]

在提议条文所描述的情境,欢迎大家讨论是否保留下述句子:反复发表类似言论都足以被认定为法律威胁。 -- 月都 2023年5月28日 (日) 00:12 (UTC)[回复]

现行条文

最重要的是不要发表他人能合理认为是法律威胁的言论,例如:如果您持续断言其他编辑的评论是诽谤或中伤,即使不是您的本意,反复发表类似言论都足以被认定为法律威胁为了避免误会,请避免使用控性词汇例如改成使用“条目中对于我的介绍是虚假的,我要求更正”。

提议条文

最重要的是不要发表他人能合理认为是法律威胁的言论,例如:对用户警告已触犯法律,即使不是您的本意,反复发表类似言论都足以被认定为法律威胁为了避免误会,建议在出违反法律方针时候,改成使用“不符合某方针或指引”。

以上。 -- 月都 2023年6月12日 (一) 23:31 (UTC)[回复]

“对用户警告已触犯法律”仍不知所云,欧化汉语到有歧义的极致地步。您的意思是“警告指用户触犯法律”吗?就算是,前文后理都不合理,前面“警告触犯法律”已经是摆明的法律威胁了,后面又“反复发表足以被认定为法律威胁”?--西 2023年6月13日 (二) 05:15 (UTC)[回复]
我是指对用户警告您已触犯法律,就足以被认定为法律威胁;至于需不需要反复发表类似言论,视乎大家提出的意见而制定,因为有参考例子,他的发言很巧:这是错误立场,ㄨㄨ法可以管理维基,请大家不要讨论条目。 -- 月都 2023年6月18日 (日) 23:39 (UTC)[回复]
@月都:反对“如果您持续断言其他编辑的评论是诽谤或中伤” -> "对用户警告已触犯法律"。单纯的指出行为违法并非法律威胁。威胁是指“用威力使人屈服”。这一词语的意义决定了:嫌疑人必须故意利用法律的权威意图使被害人违背初始意愿地做或不做某事。单纯地指出行为违法,不能证明是否故意,也不能证明意图。--落花有意12138 2023年6月20日 (二) 11:12 (UTC)[回复]
谢谢您的解说,我认为您的意见具有参考价值,但是有些人并不是这么想。 -- 月都 2023年6月28日 (三) 23:40 (UTC)[回复]

已撤回提案;如有意见,欢迎在框内提出。 -- 月都 2023年6月28日 (三) 23:40 (UTC)[回复]


现行条文

使用者之间若因维基百科站内相关活动产生法律纠纷,并获通报至站内,便可能构成管理员裁量是否以封锁帐号等方式处理理由。由于存在利益冲突,陷入法律纠纷的编辑者不应编辑与纠纷有关的条目,相关使用者亦应停止无建设性不良互动。

提议条文

使用者之间若因维基百科站内相关活动产生法律纠纷,并获通报至站内,便可能构成管理员裁量是否以封锁帐号等方式处理理由。由于存在利益冲突,陷入法律纠纷的编辑者不应编辑与纠纷有关的条目,相关使用者亦应停止无建设性不良互动。

提议条文位于序言章节。 -- 月都 2023年6月18日 (日) 23:39 (UTC)[回复]

@月都 (-)倾向反对:“之”和“的”在此处意思相似,并非不能理解,灯泡没坏就不要修。而且请您考虑其他地区的语言习惯。--落花有意12138 2023年6月20日 (二) 10:58 (UTC)[回复]
不清楚「之」读起来是否比较通顺。 -- 月都 2023年6月28日 (三) 23:40 (UTC)[回复]
现行条文

由于在使用者讨论页上反复进行法律威胁所能造成的扰乱及寒蝉效应范围有限,社群应考虑发起适当讨论,否则不应未经进一步警告便禁止编辑他们的讨论页。在社群对相关使用者进行善意沟通后,管理人员可依事态发展适当裁处,持续或无理取闹的不当申诉将导致使用者被禁止编辑他们的讨论页。

提议条文

由于在使用者讨论页上反复进行法律威胁所能造成的扰乱及寒蝉效应范围有限,社群应考虑发起适当讨论,否则不应未经进一步警告便禁止编辑他们的讨论页。在社群对相关使用者进行善意沟通后,管理人员可依事态发展适当裁处,持续的不当申诉将导致使用者被禁止编辑他们的讨论页。

提议条文位于法律威胁的结论章节,vexatious可解为使人烦恼的滥诉,harass也有威吓的意味;当然管理员可限制编辑讨论页:只说求解封的纯粹破坏者。 -- 月都 2023年6月18日 (日) 23:39 (UTC)[回复]

有些情况需要限制讨论页,因此撤回提案。 -- 月都 2023年6月28日 (三) 23:40 (UTC)[回复]
现行条文

最重要的是不要发表他人能合理认为是法律威胁的言论,例如:如果您持续断言其他编的评论是诽谤或中伤,即使不是您的本意,反复发表类似言论都足以被认定为法律威胁,为了避免误会,请避免使用指控性的词汇,例如改成使用“条目中对于我的介绍是虚假的,我要求更正”。

提议条文

最重要的是不要发表他人能合理认为是法律威胁的言论,例如:如果您持续断言其他编的评论是诽谤或中伤,即使不是您的本意,反复发表类似言论都足以被认定为法律威胁,为了避免误会,建议改成使用“条目中对于我的介绍是虚假的,我要求更正”。

提议条文位于理解法律威胁章节,以诽谤一词作为类比,结合指控性词汇的上方所述条文,可能包含站内使用的其他词汇,然后被认为法律威胁,所以提议移除相关部分。 -- 月都 2023年6月18日 (日) 23:39 (UTC)[回复]

改成“建议”的话语气会过弱,另外“条目中对于我的介绍是虚假的,我要求更正”这句话的类型需要予以概括,我建议写成“请改成使用(具体类型)的词汇与语句来表达,比如‘条目中对于我的介绍是虚假的,我要求更正’”比较好。其他的没甚么特别的意见。Sanmosa Акум орь ничодатэ, кроеште-ць алтэ соарте 2023年7月4日 (二) 16:27 (UTC)[回复]
现行条文

最重要的是不要发表他人能合理认为是法律威胁的言论,例如:如果您持续断言其他编的评论是诽谤或中伤,即使不是您的本意,反复发表类似言论都足以被认定为法律威胁,为了避免误会,请避免使用指控性的词汇,例如改成使用“条目中对于我的介绍是虚假的,我要求更正”。

提议条文

最重要的是不要发表他人能合理认为是法律威胁的言论,例如:如果您持续断言其他编的评论是诽谤或中伤,即使不是您的本意,反复发表类似言论都足以被认定为法律威胁,为了避免误会,请改成使用(具体类型)的词汇与语句来表达,比如“条目中对于我的介绍是虚假的,我要求更正”。

参考Sanmosa的建议。 -- 月都 2023年7月15日 (六) 00:01 (UTC)[回复]

@月都:不是,这个具体类型到底是甚么是你要想出来的,也就是“条目中对于我的介绍是虚假的,我要求更正”到底是甚么类型的词汇与语句。Sanmosa In vain 2023年7月15日 (六) 00:10 (UTC)[回复]
谢谢您的建议,看来我的理解能力不好。 -- 月都 2023年7月17日 (一) 23:23 (UTC)[回复]
阁下还是自行冻结该案吧,无法理解反反复复之同类提案,有何可商榷。--约克客留言2023年7月15日 (六) 00:43 (UTC)[回复]
让我想想哦。 -- 月都 2023年7月17日 (一) 23:23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