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討論:修訂版本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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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eterevision

所有管理員現在都有了deleterevision的權限了,原來只有oversighter才有這個權限。但oversighter依然有更高的權限。--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0年5月20日 (四) 14:56 (UTC)[回覆]

那麼,deleterevision的日誌是否向普通用戶開放?管理員能否恢復?--達師147228 2010年5月22日 (六) 08:53 (UTC)[回覆]
方針一堆沒翻譯的……--Jimmy Xu talk·381 2010年5月22日 (六) 17:30 (UTC)[回覆]
@達師︰全部都在刪除日誌。除非有Oversighter再加封,否則管理員均可恢復。—J.Wong 2010年5月22日 (六) 17:47 (UTC)[回覆]
不明其義。請問這是特定版本的刪除嗎?--Jasonzhuocn (留言) 2010年5月22日 (六) 23:22 (UTC)[回覆]
類似於OS,但是被刪除內容還是對管理員可見的。這樣的話,以後就應該實施刪除侵犯版權的特定版本了—Mys 721tx(留言)-U18協會 2010年5月22日 (六) 23:33 (UTC)[回覆]
那是應該這麼作了。--Jasonzhuocn (留言) 2010年5月23日 (日) 00:08 (UTC)[回覆]
部份可以,但有些只有侵權版本仍然須要全部刪除。—J.Wong 2010年5月23日 (日) 05:17 (UTC)[回覆]
看來需要像日文版那樣,搞特定版本刪除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5月24日 (一) 02:03 (UTC)[回覆]
又毋須這般複雜,只要討論參與者在表態時寫下「刪除某版本」之字眼就可以了。侵權處理亦應如斯。—J.Wong 2010年5月24日 (一) 11:34 (UTC)[回覆]

灰色的東西我不要看,而且反而會引起企圖查看內容的嘗試。Estartenf843h3er201105留言2012年12月25日 (二) 10:10 (UTC)[回覆]

隱藏已刪除修訂版本

如何將已刪除的歷史修訂版本的灰色日期紀錄"""原則上隱藏"""?,即,除非選擇"顯示已刪除版本之日誌項目",一如"顯示隱藏分類",否則我們不想看在歷史頁面或日誌頁面中的灰色日誌項目。Grjgt893u34留言2014年8月17日 (日) 15:43 (UTC)[回覆]

CRD規則修訂

,然後昨天又看見針對編輯摘要中含有「死廢柴」這樣語句的修訂版本尋求編輯摘要刪除。

現在我提議兩件事:1)CRD的實際執行時間已超過三年,運轉情況較好,請將WP:CRD升為方針,以及2)根據【英文維基CRD的描述(隱藏區有翻譯)】將現行CRD條款進行如下增訂:i)在CRD中CRD2標準中的「這不包括事實陳述,也不包括一般性的不文明、人身攻擊或對他人行為的控訴。」後接:「為防止濫用,只有極度不文明,侮辱和噁心的內容才應利用修訂版本刪除功能。否則請直接刪除或回退。」ii)在WP:RRD頁面RD2規則後面,章節頂端和其編輯提示頁面加入相應的提示。

上次討論中大體已經闡明了今天的提議,且沒有遇到紛爭,那麼這個討論便放置於此,並加入公示欄以獲得更多關注。如果大家沒有補充或者反對,請在7天以後做出對應的更新。Bluedeck 2014年8月28日 (四) 14:27 (UTC)[回覆]

汗,一直以為「純粹的擾亂性內容」包括測試性破壞等無意義修訂....--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8月29日 (五) 01:28 (UTC)[回覆]

唉,我好心做壞事了。。。--Carrotkit ~ 簽署維基和平約章,不介入內部紛爭 2014年8月29日 (五) 03:49 (UTC)[回覆]

別這樣,我只是用你的版本舉個例子,實際上和這個類似的請求並不少見,如果我給的連結會干擾到你的條目,那我把連結隱去好了。Bluedeck 2014年8月29日 (五) 04:23 (UTC)[回覆]
不要緊,並表示(+)支持本修訂,@Jimmy Xu:另建議WP:TW加入自動提報CRD功能。--Carrotkit ~ 簽署維基和平約章,不介入內部紛爭 2014年8月29日 (五) 04:27 (UTC)[回覆]

呵--Qazwsaedx留言2014年8月29日 (五) 11:09 (UTC)[回覆]

(+)支持WP:TW WP:Huggle加入自動提報CRD功能-- 9shi 2014年8月31日 (日) 06:39 (UTC)[回覆]

建議在WP:RVDL中加入「與頁面主題無關的純粹廣告宣傳」一項

儘管目前在實際操作中是這樣做的,但沒有方針支持。--SFSQ2012留言2015年4月14日 (二) 15:29 (UTC)[回覆]

但廣告內容可以幫助反破壞的人藉以找出其他潛在廣告,隱藏了就看不到。--578985s留言2015年4月15日 (三) 15:57 (UTC)[回覆]

(-)反對,回退掉就夠了,有什麼需要對普通用戶隱藏麼?現在哪裡這樣做了拉出來撤銷掉。--Jimmy Xu 2015年4月15日 (三) 21:53 (UTC)[回覆]
(-)反對。有多重原因。其中之一是現有規則第5條「刪除守則下的有效刪除,使用RevisionDelete執行」,而刪純粹廣告包括在現在正在修訂的刪除守則之中。順便說一下,這個第5條很費解,顯然應該重譯。Bigtete留言2015年4月15日 (三) 22:53 (UTC)[回覆]
(!)意見:沒必要隱藏一般的廣告宣傳,若有需要隱藏的就只有違法廣告宣傳(如信用卡套現、賣淫、破解密碼)。--Lanwi1(留言) 2015年4月16日 (四) 06:32 (UTC)[回覆]
真的應該由管理員判斷「違法」嗎?--Jimmy Xu 2015年4月16日 (四) 07:26 (UTC)[回覆]
私以為上面給出的三種都是很明顯的「違法」情況,管理員這種程度的辨識力還是有的吧,有不服就去存廢復合唄--淺藍雪 2015年4月16日 (四) 23:46 (UTC)[回覆]
(-)反對,回退後就只存在於歷史版本。修訂版本刪除的目的在隱藏少數所規定的極端情況及必要之補償修訂,廣告宣傳未涉及條文所舉項目者,不認為有必要執行REVDEL。—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4月16日 (四) 14:39 (UTC)[回覆]

那在編輯摘要的廣告基本上就對付不了。--Temp3600留言2015年4月16日 (四) 16:15 (UTC)[回覆]

本來就沒必要對付啊,從來廣告宣傳的版本刪除都是直接拒絕的。--Kuailong 2015年4月16日 (四) 21:23 (UTC)[回覆]

關於未成年人姓名刪除

方姓國中生姦殺案條目中,歷次修訂版本都有提及未成年者(受害者、加害者許姓少年)的姓名,這違反臺灣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4款:「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應該要提出修訂版本刪除。但根據維基百科的使用條款,維基百科適用美國加州法律,不知道是否有任何方針或指引能刪除這類「違反當地法律」的內容當地是否有類似法律支持刪除此類內容?燈火闌珊處留言2017年4月30日 (日) 03:45 (UTC)[回覆]

我剛剛用英文留言問了基金會的Joe Sutherland,他是社群維護員(community advocate),看他有沒有什麼想法,詳見此留言。--上官留言2017年4月30日 (日) 04:55 (UTC)[回覆]
萬分感謝!燈火闌珊處留言2017年4月30日 (日) 07:47 (UTC)[回覆]
我有疑問:當事人如果活到現在,也早已不是未成年人了,這仍然受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保護?是否未成年人死後就永遠是未成年人?那白曉燕案列出全名該怎麼解釋呢?白也是未成年。-游蛇脫殼/克勞 2017年5月2日 (二) 16:32 (UTC)[回覆]
我認為只要可靠來源有寫就可以列出,別說白了,劉依潔也是未成年啊。 -KRF留言2017年5月3日 (三) 14:01 (UTC)[回覆]
說到這個,條目中好像沒有來源說小燈泡的本名叫劉依潔,還有她的出生年月日,還有她媽媽的姓名?維基一寫,全大中華地區都按圖索驥搜尋得到了。另外我認為維基是否規定沒關係,這件事應從嚴處理,如果加害者或被害者在條目撰寫當時未成年,還是不要寫出其全名比較好,來源內容寫出來,條目內文不要照搬;若來源標題直接就寫出來則照登(因為不應竄改來源標題),條目內文一樣不要照搬。除非他們的家人主動表示可以把全名寫進維基百科。-游蛇脫殼/克勞 2017年5月3日 (三) 15:00 (UTC)[回覆]
維基百科的內容不應受個別地域的法律影響,而是基於內容是否有足夠的可靠來源,否則維基百科內早已存在的大量人類行為、色情演員條目,都因為違反保守地區/伊斯蘭國家的法律刪除了。--Thomas.Lu留言2017年5月4日 (四) 10:32 (UTC)[回覆]
  • 我想指出一件事。樓上有部分維基人認為,依照台灣兒少法,我們應該隱藏未成年被害者的姓名;但台灣還有另一部法律叫少年事件處理法,其中第83條亦規定任何人不得揭示少年罪犯的相關記事。而且,依照台灣法律的強制規定,有五種人不能在媒體公開:1.未成年人2.精神病人3.惡性傳染病人(例如SARS)4.愛滋病患者5.性侵或性騷擾案的被害人。那麼,這是否代表著我們需要自我審查所有罪案條目呢?我認為答案是否定的,重點是加入內容的人你要有所本(所以我們一直強調要有來源),不是憑空捏造的。結論:事情很簡單。1.假設你知道他/她的真實姓名,但你找不到可靠來源--->不要加進去。2.你不知道他/她的真實姓名,但你找到了有提及的可靠來源媒體--->放心加進去,因為維基媒體基金會是登記在美國,所以維基百科受美國法律管。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Tb095811zhwiki對話貢獻)於2017年5月5日 (五) 02:32‎加入。
  • 請諸位留意維基百科:生者傳記!明確有:生者傳記必須在考慮到主角隱私下謹慎地撰寫,因為維基百科是一部百科全書,而不是小報新聞。我們的職責不是去譁眾取寵,也不是成為散播他人八卦消息的主要工具。是否會對在世人物造成傷害是進行編輯判斷時應考慮到的重要因素。以及有利於保護隱私的推定有些人物是因為成為他人行為的受害者而受到廣泛關注,在處理他們的條目時,應把此等考量放在極其重要的地位,維基百科編者決不能有意或以其他方式去參與和延長此等加害。如果,在條目中公布了主角的姓名,或許並不違反適用法律,但,是不是有違維基百科:生者傳記?特別是針對該人物的隱私,是否應該控制在最小範圍內?請着重考量這方面的內容在維基百科條目中公開是否合適?--🎂🎂㊗ღ✿錢蓓婷 張語格汪束✯😇♉生快!🎂🎂 2017年5月9日 (二) 18:11 (UTC)[回覆]
    補充,方針中的姓名隱私更為明確地指出,未滿18歲,由此應在隱私方面受到進一步的保護,以防遭到侵害。可以查看公布該人的姓名是否違背了該方針。--🎂🎂㊗ღ✿錢蓓婷 張語格汪束✯😇♉生快!🎂🎂 2017年5月9日 (二) 18:19 (UTC)[回覆]
  • (*)提醒:樓上幾位引用的是生者傳記方針,但有爭議的條目卻是犯罪案件,這一點必須釐清。簡單說,如果將本案中的嫌犯與被害人單獨寫成條目,既不符合關注度需求,也違反了生者傳記方針,所以刪去未成年人的姓名,甚至是刪除條目都可以;但本條目是一樁犯罪案件,有爭議的部分在於未成年人的姓名。如果按照案發地的台灣法律,我們僅隱藏被害人姓名,但卻公布嫌犯姓名,那也是錯的,因為未成年人姓名通通不准公布。樓上另有朋友提及白曉燕案,她受害死亡時未滿18歲,按照樓上邏輯推演,我們也該隱藏白曉燕的姓名,而且我們還得自我回頭審查所有未成年人條目。我剛剛簡單搜索了一下,翁奇楠命案中有一位嫌疑人,犯案時未滿18歲,若按照台灣法律,我們也該隱藏他的姓名;另外,周岩案裡的嫌犯作案時也是未成年,我不清楚中國大陸是否有類似法律,如果有,我們也必須比照辦理(隱藏)。重點是,「拿生者傳記條目方針來評價罪案條目」這件事的本身難道不奇怪嗎?沒有人發現這是兩回事?(這條目的主題不是人,而是犯罪,縱使這罪案條目中的被害人與嫌犯都還活著。)要解決此問題,必須擬出關於罪案條目的寫作指引或方針,以免又繼續混淆。--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14日 (日) 12:19 (UTC)[回覆]
在下可沒有說要隱藏白曉燕的全名,在下明明是問「(方姓國中生姦殺案的)當事人如果活到現在,也早已不是未成年人了,這仍然受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保護?是否未成年人死後就永遠是未成年人?」(但是沒人回答在下),對於這兩個問題,我自己的答案都是「不」。白曉燕若活到現在,已經是少婦了,哪裡未成年呢?所以在下不認為應該隱藏白曉燕的全名,但應該隱藏編撰條目當時未成年的受害者與加害者的全名。另外,犯罪的主體不正是人嗎?再說知道他們的全名對了解整樁犯罪有何益處呢?-游蛇脫殼/克勞 2017年5月14日 (日) 13:42 (UTC)[回覆]
我不是在回答閣下的問題。我是說若按照台灣的法律,白曉燕的名字也應該隱去,不過法不朔既往。隱藏未成年人姓名的立法意旨是使未成年人能夠在事件後重新開始生活,不管是嫌犯或被害人。但,編者沒有自我審查的義務,編者只有舉證可靠來源的義務(證明自己的編輯不是胡亂編造)。另外舉例,近期沸沸揚揚的林奕含自殺事件,根據她父母說法,林女在未成年時遭到性侵害,但司法機關至目前為止根本沒有任何證實或定論,而維基百科已有林奕含事件條目,我覺得後者的法律訴訟風險遠比本條目高得多很多,因為本條目已有判決公文,但後者仍在調查階段。請注意我的離題重點,如果我們要隱藏事件發生時未成年人的姓名,則不可能只有本條目需要隱藏,我們得一視同仁的自我審查條目;另外,等到過了幾年,當事人已不是未成年人時就可以公布嗎?這又是一個問題,對此我覺得社群應該做通盤考量(雖然我認為新聞媒體都公布了我們為何要隱藏),因為以後必然還有未成年人犯罪或被害人的條目。最後,本條目的主題是犯罪,不是人;人物傳記的主題-->人,人體醫學條目的主題-->醫學,馬拉松的主題-->運動項目,不是人。以此類推,罪案條目的主題是罪案,不是人,所以引生者傳記方針來罪案條目,就變得不對頭。結論:公布未成年人姓名對讀者而言,談不上有無利益,反之隱藏亦同。問題在於維基百科有沒有必要「這麼做」(自我審查條目)。--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14日 (日) 15:49 (UTC)[回覆]
公布未成年人姓名對讀者而言,的確談不上有無利益,但對相關未成年人則是有害,所以這是一件損人不利己的事。-游蛇脫殼/克勞 2017年5月14日 (日) 16:11 (UTC)[回覆]
既如此,則應訂下關於罪案條目的寫作指引或方針。--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14日 (日) 19:12 (UTC)[回覆]
想請這位閣下留意維基百科:生者傳記,其中明確有,本方針不僅適用於生者傳記條目,還適用於在其他頁面中出現的生者傳記內容。在維基百科中添加或恢復內容的人應承擔舉證之責,特別是有關在世人物的內容,因此編者應能說明此等內容符合維基百科所有內容方針和指引的原因。何談沒有方針規範關於罪案中涉及到獨立的個人之內容?--🎂🎂㊗ღ✿錢蓓婷 張語格汪束✯😇♉生快!🎂🎂 2017年5月14日 (日) 19:51 (UTC)[回覆]
如果,閣下想說,在犯罪的有關條目中,有些當事人已經身亡,這些人的內容不屬於生者了,所以……那麼,還請閣下認真查閱關於已逝者的條目之內容,確有儘管本方針專門適用於生者,但有關離世人物的資料仍必須符合維基百科的其他方針和指引,須迅速清除有問題的內容是正確的行為。添加或恢復任何內容的編者始終都應承擔舉證之責,這不僅適用於來源的可查證性,還適用於所有的內容方針和指引一句,還請編撰涉及到有關人物的內容時,格外小心,以免違背關於人物的相關方針與指引吧。--🎂🎂㊗ღ✿錢蓓婷 張語格汪束✯😇♉生快!🎂🎂 2017年5月14日 (日) 20:01 (UTC)[回覆]
閣下才需認真詳閱方針,斷章取義可不行。生者傳記方針的擴大適用是指有問題的內容,本條目的爭議在於未成年人姓名是否需要隱藏,前面已經討論這麼一大串,請先讀完,謝謝。維基百科所在地的美國加州並無禁止揭露或強制隱藏的法律,換句話說,編者不論是隱藏或揭露,嚴格來說都沒有錯。(生者傳記方針不是不能引用在其他條目,只是閣下引用錯了)所以,我們現在的問題是需不需要自我審查,隱藏這些未成年人姓名(嚴格來說應包括出生年月日,居住城市,就讀學校等個人資料),而非強制的必須這麼做。另外,我已經說了兩次編者要負舉證義務,閣下還有疑問嗎?--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15日 (一) 05:30 (UTC)[回覆]
(~)補充:這事真的沒那麼複雜。舉例:你主動幫忙扶老人家過馬路,很好,你日行一善,令人敬佩。但,不幫忙的人就錯了?美國加州有規定不幫忙扶老人家過馬路犯法了?總之,我不反感喜歡做做自我審查的人,但這事(自我審查)還真不是強制性的--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15日 (一) 05:55 (UTC)[回覆]
參考《生者傳記方針》,結論︰一、一如上列所援條文,即「本方針不僅適用於生者傳記條目,還適用於在其他頁面中出現的生者傳記內容。」,《生者傳記方針》不只適用於生者傳記條目,其餘條目如有包含生者傳記內容亦受《生者傳記方針》所規範;二、《生者傳記方針》提到,「生者傳記必須在考慮到主角私隱下謹慎地撰寫……維基百科條目上有關在世人物的內容會影響到其本人的生活……應負責任地去考量其行為所帶來的法律和道德影響」,所以此類記事條目亦應該考慮當事人,無論是加害抑或受害,甚或單純參與,在已足夠令讀者知悉案中各人身份為前提下,謹慎考慮是否公開姓名,終究「……主角……有着足夠的關注度,但卻又並非人盡皆知……編輯者應有所克制,只應寫入與主角關注度相關的資料,同時忽略掉與主角關注度無關的資訊」,在該類條目之中,姓名並非必須資訊。如若公開會令當事人往後難以面對,有深切影響則應該姑隱其名,以符合《生者傳記方針》。--J.Wong 2017年5月15日 (一) 10:19 (UTC)[回覆]
閣下既然要如此充任法官,自行擴張解釋方針,那麼請先將生者傳記方針頁面加入您的解釋,並交付社群討論,不要僅針對單一條目解釋,請將解釋做成正式指引或方針。另外,由於生者不可能永遠未成年,如果事件發生時未成年,但維基人撰寫條目時當事人已成年,是否需要隱藏?承前,中文圈各地條例不盡相同,本條目是台灣罪案,台灣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一切資訊都必須隱去,但按照支持隱藏一方所言,僅隱藏被害者姓名,其實也是錯的。相關法令樓上都有提及,閣下可至維基文庫查找。總之,中文維基要自我審查我不反對,但前提是方針或指引裡闡明了必須這麼做。目前支持方採用的是擴張解釋生者傳記方針,但請問諸位在發表前有無細細思考相關問題。拜託了,不要初一條目A支持,十五條目B就反對,例如我樓上提到的周岩案,如果我們隱藏了本條目被害人姓名,那麼周岩案呢?是否應該更名為周姓女學生案?這兩起案件的當事人(被害人、嫌犯)現在都已經成年,案發時都是未成年。--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16日 (二) 20:40 (UTC)[回覆]
注意,每個條目彼此都是獨立考量,請勿相互串聯,如果,您舉出的那個條目也不符合生者方針的相關規定,那麼,也應該一併修正(凡涉及到現實世界中的某一位具體自然人,其內容都應該符合相關方針與指引才對)。再者,生者方針的序言明確有在將在世人物的傳記內容添加到任何維基百科頁面時,編者應特別謹慎。編者需要對此等資料保持高度的敏感,並須嚴格地遵循美國的所有適用法律以及我們的所有內容方針,特別是中立的觀點、可供查證、非原創研究,為何您會認為這是在自我審查,這裡的方針也有維基百科不會審查內容,其中也明確有判定違反維基百科的生者傳記方針,或違反其他維基方針與指引(尤其是中立的觀點),或維基百科伺服器所在地美國佛羅里達州法律的內容,會遭到移除。還請您仔細查閱相關的方針與指引。以上。--🎂🎂㊗ღ✿錢蓓婷 張語格汪束✯😇♉生快!🎂🎂 2017年5月17日 (三) 19:44 (UTC)[回覆]
閣下之言錯得離譜。如果每個頁面和或條目都需分開考量的話,那麼我們為何要有方針與指引?方針與指引的用意是保障我們所有編者,並使得維基百科的訴訟風險降到最低。我說白了,未來必定還有未成年人犯罪與被害者的條目出現,如果下個條目是被害人成年,嫌犯未成年,那麼我們就不隱藏未成年嫌犯姓名?非華人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在維基百科也有,那麼非華人就不隱藏了?您自己引用了生者傳記方針幾次,閣下沒有注意到嗎?其要求的是:「不違反美國法律」,所以要求隱藏姓名,不是自我審查是什麼?方針與指引根本沒要求我們自我迴避這些。我再說一次,我不反對自我審查,甚至將一些政治敏感條目隱藏我也不反對,前提是方針裡頭指明來這裡的維基人必須這麼做。說到這裡,我真不明白閣下到底在糾結什麼?生者傳記方針你引用的,為何自己不先確認?--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22日 (一) 03:34 (UTC)[回覆]
  • 鑑於WMF的法律諮詢回復和建議,我的意見是:當維基百科刊登某未成年人姓名時,該未成年人可以書面請求中文維基百科刪除該未成年人姓名或其它隱私。——꧁༺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5月18日 (四) 04:34 (UTC)[回覆]
  • 每篇文章情況不一,豈可一律禁止或允許,不過同意就上列所援《生者傳記方針》條文立註,方便日後再遇類似爭議時,指引相關討論。--J.Wong 2017年5月18日 (四) 12:38 (UTC)[回覆]
    • 大惡者好為人師!當前的問題在於我們沒有對於罪案條目訂出方針或指引,所以才有今日的爭議。到現在沒有一個支持方能回答我,如果我們僅隱藏被害者姓名,那麼嫌犯(加害者)就不須隱藏了?你我都不是法官,更不是上帝,我們無法面面俱到,因此閣下說的「豈可一律禁止或允許」是否該再審酌審酌,因為你不是神。訂下方針與指引是畫出底線,如果中文維基要隱藏或公開未成年人姓名,我認為都可以,但不要個案判斷,這是最壞的。請做成通例,不要造成將來維基人的困擾,如同我們現在所面對的一樣。--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22日 (一) 03:51 (UTC)[回覆]
      親愛的User:Tb095811zhwiki閣下,當前的問題在於我們沒有對於罪案條目訂出方針或指引,所以才有今日的爭議這句話明顯有失偏頗,現今,維基百科:五大支柱維基百科:忽略所有規則以及維基百科:方針指引總覽有着諸多的項目規範條目內容,何談沒有單獨關於案件類條目的方針與指引啊?且,您一直都顧左右而言他,並未拿出真正有力的論據,以使討論的條目方姓國中生姦殺案必須保留未成年人的姓名,因為,在維基百科中添加或恢復內容的人應承擔舉證之責,特別是有關在世人物的內容,因此編者應能說明此等內容符合維基百科所有內容方針和指引的原因而不是移除有爭議內容的編者需要提供證明。您想在條目中呈現未成年人的姓名,還請您拿出十足的證據,以恢復內容(比如受害人、死者之親屬以及加害人願意公布隱私的授權書之類)。--🎂🎂㊗ღ✿袁航 王璐HII✯😇♉生快!🎂🎂 2017年5月22日 (一) 17:42 (UTC)[回覆]
    • 閣下要通例,不如就說說允許及禁止各有何理據啦,立場如此極端很難討論,不如閣下選定是允許抑或禁止。現時《生者傳記方針》是要求編者謹慎處理。所以閣下到底是想降低,還是升高要求?--J.Wong 2017年5月24日 (三) 07:47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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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濫用 ===
目前尚未有大量關於濫用修訂版本刪除功能的討論。

提議條文

(刪除)

建議修訂有關隱私的相關方針,禁止張貼即時通信軟件聊天記錄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有鑑於中文維基百科之前已經發生過兩次因張貼即時通信軟件聊天記錄而導致的不好的事件,在下提出這個禁止張貼即時通信軟件聊天記錄的草案。這項草案涉及WP:PRIVACYWP:CFRDWP: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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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開的私人信息。這包括對未公開的住址、姓名、性傾向、聯繫方式、工作、家庭、人際關係即時通信軟件聊天記錄等私密信息的陳述、流言或暗示,且侵犯了受害者的隱私權。不論該內容由何人加入、動機是否善意。在申請監督隱藏之前預先進行修訂版本刪除的時候,請使用一個籠統的理由,以免引起過多的關注導致信息的擴散。在符合監督方針時,請聯繫監督員執行監督隱藏。

現行條文

移除未公開私人資料,譬如電話號碼、家庭住址、工作單位、或匿名及化名人士未公開身份,包括意外登出而泄露之IP地址。

提議條文

移除未公開私人資料,譬如電話號碼、家庭住址、工作單位即時通信軟件聊天記錄、或匿名及化名人士未公開身份,包括意外登出而泄露之IP地址。

在下提出這項草案,不是為了任何小團體的利益,而是為了維基百科的利益。之前兩次張貼即時通信軟件聊天記錄的事件,都使得社群陷入巨大的爭論,並誘發了一些用戶的不恰當行為,給我們帶來了很大的害處。有些人還可能會質疑即時通信軟件聊天記錄算不算隱私內容,但既然即時通信軟件聊天記錄(比如WP:WMC/QQ的聊天記錄)不是所有人都能看到的,那它就有一定的隱私性。而且張貼即時通信軟件聊天記錄確實給我們帶來了不小危害,那何不禁止這麼做呢?以上便是我的愚見,希望第三次類似的事件不要發生。--熱愛Vocaloid達拉C崩吧u斑得S貝迪O卜多比魯翁4 2018年10月28日 (日) 12:21 (UTC)[回覆]

  • 見閣下的目的,此修改對社群和諧並無實質幫助。->>Vocal&Guitar->>留言 2018年10月28日 (日) 12:45 (UTC)[回覆]
  • 立意良好,不過作用極為有限。亦未免捨本逐末。要互相傷害起上來,沒了截圖,還有千千萬萬個辦法,閣下要不一一羅列?而且似乎會引發另一個爭議——聊天紀錄是否屬於私隱,即此討論。就是這個已經可以沒完沒了……建議閣下完善提案後再來。把基礎打穩。正本清源方為上上之策。--J.Wong 2018年10月28日 (日) 16:37 (UTC)[回覆]
BTW,例如如果我發現有站外拉票行為,那只能直接郵件給OS去處理?——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10月29日 (一) 00:54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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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問題:目前該方針頁面中,使用了較多的「校訂」一詞,例如開頭模板中的「修訂版本刪除功能用來校訂嚴重不當的發表及日誌項目」 ,這一用詞可能導致誤解,可能需要修改。

問題背景:這一用詞應來自英文相應頁面中的「redact」一詞。暫時未考證英文版為何使用 redact 。但其中文譯文「校訂」與版本刪除的實際用途及效果有些差異。比較合適的用詞應是「版本刪除」及「版本隱藏」(這兩種在該頁面也多有使用)。而由於「校訂」一詞含有修改之意,可能已經導致不熟悉的用戶產生了該功能可以用來修改編輯摘要的誤解(版本刪除請求中 User:黑社會大佬 的請求)。

解決方案:建議修飾當前版本中含有「校訂」一詞的句子,更換為「刪除」或「隱藏」,同時根據上下文理順文句。

其他說明:因涉及的句子較多,這裡不一一羅列具體的方案。這個提議的目的是在不影響原意的情況下,避免使用「校訂」一詞。然而考慮到其來自英文原文,可能具有特定含義而修改後可能導致錯誤,故未直接按照「事實性修訂」直接更改,而是在此徵求意見。 --Tiger留言2019年7月10日 (三) 02:44 (UTC)[回覆]

(+)支持:這樣修訂,能更準確表達意思。--蟲蟲飛♡♡→♡℃留言 2019年7月10日 (三) 09:20 (UTC)[回覆]
(!)意見:一般這種用法,我見到政府機關會使用「脫敏」一詞。~ viztor 2019年7月10日 (三) 14:09 (UTC)[回覆]
那是什麼詞啊,我怎麼從來沒聽過Orz⋯⋯ —— Eric Liu留言留名學生會 2019年7月10日 (三) 16:44 (UTC)[回覆]
貴州省地方標準 政府數據 數據脫敏工作指南~ viztor 2019年7月11日 (四) 19:55 (UTC)[回覆]
「脫敏」意思應該差不多,但是可能比較難理解了一點。隱藏或刪除就好,我個人略傾向於用刪除。如果沒有問題的話,這個提議在此再放三天,之後會直接修改語句,將「校訂」全部替換掉。--Tiger留言2019年7月12日 (五) 01:55 (UTC)[回覆]
刪除可能不太能說明這件事的性質,可能讓人誤以為就是編輯操作移除。但也暫時想不到什麼更好的詞,so. ~ viztor 2019年7月12日 (五) 23:57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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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是否應無條件接受根據RD5-CSD O1的修訂版本刪除請求

目前的問題:可能不合理的RD5-CSD O1的修訂版本刪除請求,且已發生多次。

問題背景:根據RD5可以按照刪除方針刪除修訂版本,這就包含了快速刪除方針,又根據CSD O1管理員應無條件接受使用者請求刪除自己的使用者頁面,那麼問題是管理員是否應無條件接受以O1請求刪除自己使用者頁面的任何修訂版本,就算是使用者想要掩蓋曾做出愚蠢或是失誤的編輯,也應該接受嗎?

觀點:

反對刪除:根據Wikipedia:修訂版本刪除#版本刪除準則:「在請求刪除前,請考慮回退或直接忽略是否可行」;又WP:RD2也指出一般性的破壞不會刪除,當然也不會按照RD5-CSD G3刪除;都顯示出修訂版本刪除有較高的標準。
支持刪除:使用者還是可以依照CSD O1全頁刪除後再請求恢復特定版本,限制沒有意義。

解決方案:若認為不應無條件刪除,建議比照G10,提出RD5-CSD O1應提出合理理由。--Xiplus#Talk 2020年4月30日 (四) 07:22 (UTC)[回覆]


(!)意見:rd5:「刪除本人使用者頁面的某些特定版本、刪除合理使用檔案的舊版本等。」我的理解是限於用戶頁及合理使用戶檔案的舊版本,前者是由於用戶頁,用戶有權請求刪去用戶的不同版本;後者是指合理使用的條件是「最低使用量」,因此舊版本也應刪去。因此,如果是指用戶頁,即使不容許刪去某個特定版本,用戶也可以o1刪去全部,然後再重建用戶頁。--蟲蟲飛♡♡→♡℃留言 2020年4月30日 (四) 07:37 (UTC)[回覆]
RD5:「例如使用者申請...」顯然是包括但不限於的意思,您的理解錯誤,而且不是本案重點,我想知道是「是否應無條件接受」無合理理由的請求。--Xiplus#Talk 2020年4月30日 (四) 07:44 (UTC)[回覆]
(~)補充:我其實沒所謂,如果要管,也有好處,就是從用戶頁瞭解一個用戶的過去,從而瞭解一個用戶是否可信,在如巡查員、管理員等的申請可以作為一個參考。--蟲蟲飛♡♡→♡℃留言 2020年4月30日 (四) 08:03 (UTC)[回覆]
看了你的分析,我感覺到支持反對與否,最終結果沒有差別。那麼不如直接默認完全不接受這種刪除,除非管理員看到明顯合理合適的請求才刪除。如果用戶真的想刪除,就讓他去O1再恢復也行(假設這種需求不多)。這樣RRD的處理流程還輕鬆簡單。Bluedeck 2020年5月1日 (五) 04:29 (UTC)[回覆]
@Bluedeck:您說「直接默認完全不接受這種刪除」是表示反對用修訂版本刪除嗎?其實操作起來應該是RD比刪除還原來得方便。--Xiplus#Talk 2020年5月3日 (日) 12:08 (UTC)[回覆]
我覺得不用RRD的話,RRD規則更短一些。僅此而已。如果RRD更方便,那就用RRD,怎樣都可以。Bluedeck 2020年5月4日 (一) 01:35 (UTC)[回覆]
提議:用戶允許只刪除用戶頁特定版本,但是應使用刪除後部分恢復完成,不應使用修訂版本刪除。--GZWDer留言2020年5月2日 (六) 13:14 (UTC)[回覆]
@GZWDer:為什麼應該使用刪除還原呢?--Xiplus#Talk 2020年5月3日 (日) 12:09 (UTC)[回覆]
不與「依照CSD O1全頁刪除後再請求恢復特定版本」矛盾,且繞開了RRD的問題。--GZWDer留言2020年5月3日 (日) 14:54 (UTC)[回覆]
GZWDer「依照CSD O1全頁刪除後再請求恢復特定版本」、「刪除後部分恢復完成」兩個的意思應該是相同的。我的問題點在於這樣的請求是否合理,無關於如何執行的技術手段,如果使用者將不合理的請求全數交到DRV程序,仍是個問題。--Xiplus#Talk 2020年5月5日 (二) 00:50 (UTC)[回覆]

修訂版本刪除方針第1(概要)、5(上訴及討論)章節的修訂

通過。SANMOSA 江南好,風景舊曾諳 2021年3月22日 (一) 00:18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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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Wikipedia:修訂版本刪除
提案:
  • 第1(概要)章節:補充
現行條文

修訂版本刪除工具允許管理員有選擇性地對修訂版本和日誌記錄進行刪除,並允許其他管理員作出合適的調整。該修訂版本或日誌項目仍然會出現在歷史頁面或日誌頁面中,但是公眾將無法看到被刪除的部分。任何用戶都可以要求一名管理員覆核某一次修訂版本刪除,以確保工具未被濫用。

提議條文

修訂版本刪除工具允許管理員有選擇性地對修訂版本和日誌記錄進行刪除,並允許其他管理員作出合適的調整。該修訂版本或日誌項目仍然會出現在歷史頁面或日誌頁面中,但是公眾將無法看到被刪除的部分。任何用戶都可以要求一名管理員覆核某一次修訂版本刪除,以確保工具未被濫用。如對版本刪除有異議,應在Wikipedia:存廢覆核請求處提出。

  • 第5(上訴及討論)章節:補充、修正語病。語病內容不詳註
現行條文

使用這將能將會於公共日誌中被看到。這刪除將會被其他管理員看到,或者可能如社群共識下恢復已刪除的版本。這和其他管理員工具一樣,均需要小心及謹慎的使用。如果此工具被濫用,則可能導致除權的發生。

提議條文

使用版本刪除功能的記錄在公共日誌可見,所刪除的內容也可以被其他管理員看到。對版本刪除有異議時,版本刪除操作可以在存廢覆核請求處得到討論和覆核。已刪除的版本可能因管理員的覆核,或依社群討論共識根據存廢覆核方針所規定的程序得到恢復

(換行) 版本刪除和其他管理員工具一樣,均需要小心及謹慎的使用。如果此工具被濫用,則可能導致除權的發生。

理由:Wikipedia:存廢覆核方針序言章節規定了「……存廢覆核乃用以……修訂版本刪除的呈請……」,現在修訂版本刪除方針中予以明確,其中
另,第5(上訴及討論)章節含有大量語病,改之。
故提請修訂。以上。--Kirk★ # 2021年3月7日 (日) 17:22 (UTC)[回覆]
第一章節所述的目的看起來是「以確保工具未被濫用」,使用者並不一定對版本刪除有異議,然提交到存廢覆核請求應是對刪除有異議,如果僅是要確保工具未被濫用,確實私下找管理員即可,而該行為應該不用列於方針,建議整句改成「如有異議...」等措辭。--Xiplus#Talk 2021年3月8日 (一) 02:02 (UTC)[回覆]
確實。已完成修正。--Kirk★ # 2021年3月8日 (一) 06:27 (UTC)[回覆]
(?)疑問
  1. 現行機制是容許用戶直接找管理員覆核,或申請drv,提案是否要取消這種靈活性,禁止其他管理員直接處理用戶的覆核請?
  2. 現行機制的靈活性出現了甚麼問題?現行機制是否無法解決?
  3. 把所有東西推向drv,有機會令drv積壓,請解釋修訂的必要性和意義?
以上。--蟲蟲飛♡♡→♡℃留言 2021年3月8日 (一) 04:22 (UTC)[回覆]
沒有變動現行制度:僅與Wikipedia:存廢覆核方針序言章節對應,不禁止直接尋求覆核、不改變現行制度靈活性,思路見xiplus閣下的意見(及針對該意見所做的修正)。--Kirk★ # 2021年3月8日 (一) 06:27 (UTC)[回覆]
如果是這樣,請在行文中清楚說明兩種做法都可以。--蟲蟲飛♡♡→♡℃留言 2021年3月8日 (一) 06:59 (UTC)[回覆]
為什麼?不在行文指出的話,有害嗎?--Bookwith留言2021年3月8日 (一) 07:30 (UTC)[回覆]
直接找管理員覆核的「靈活性」屬於WP:IAR,我不認為應該制度化。SANMOSA 江南好,風景舊曾諳 2021年3月8日 (一) 10:30 (UTC)[回覆]
刪除方針和存廢覆核方針已明訂應在存廢覆核請求提出,除了header中指出O1、G10或草稿可提AR(可通融為直接找管理員),其他情況直接找管理員覆核不被允許;打個比方,應提交存廢討論的頁面,您也不會覺得可以私下找管理員直接刪除吧?反之,推翻存廢討論的程序也應該在專門頁面進行而不是私下處理。--Xiplus#Talk 2021年3月8日 (一) 11:03 (UTC)[回覆]
是的,贊成以上闡述。依現有方針確保了覆核程序如無特別必要在大多數情況下公開進行,從而令異議能受到充分審視和討論,修訂案不改變這一點;同時,修正案也不改變適當情況下(包括部分需要避免引起史翠珊效應的情況)可以直接找一名管理員進行協調確認。--Kirk★ # 2021年3月8日 (一) 11:25 (UTC)[回覆]
説的沒錯,所以直接找管理員覆核的「靈活性」不能亂用。這不就是我認為直接找管理員覆核的「靈活性」不應該制度化的理由嘛,你反倒替我説清楚了。SANMOSA 江南好,風景舊曾諳 2021年3月8日 (一) 12:24 (UTC)[回覆]
看上去沒問題。私下接手覆核的管理員有責任通知原操作者,並在不引起負面效應的情況下開啟或完成討論。--YFdyh000留言2021年3月8日 (一) 12:33 (UTC)[回覆]
公示7日。SANMOSA 江南好,風景舊曾諳 2021年3月15日 (一) 07:57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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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RD2的措辭使之更為一致

原始提案

問題的提出:近期,有管理員以RD2為由刪除一名用戶於用戶頁中針對其它用戶是破壞者的(疑似失實)指控(內容類似於「xxx是破壞者」)。事後,他/她援引現行RD2方針中的規定,即「這包括各種侮辱、誹謗以及極具冒犯性的內容」,以解釋自己的刪除行為;而這種刪除行為似乎不是社群所期待。仔細審閱RD2的條文可發現其內容存在一定程度的前後矛盾——一方面,RD2的導言規定其針對的是「針對個人、團體或組織的嚴重侮辱、貶低或攻擊性材料,且...」,換言之,RD2處理的問題必須為「針對個體或團體」的「嚴重侮辱、貶低或攻擊性材料」的一個子集;但另一方面,「這包括各種侮辱、誹謗以及極具冒犯性的內容」似乎又囊括了各種嚴重或不嚴重的「侮辱、誹謗」的行為。考慮到該條方針下方的小字解釋「為防止濫用或破壞頁面歷史,只有極度不文明,侮辱和噁心的內容才應利用修訂版本刪除功能。對於此種內容的評判標準之一可以是考慮是否在執行普通刪除後,該單一歷史版本仍能造成惡劣影響。對於一般刪除/回退即可消除影響的內容,請儘量利用一般刪除/回退功能」,可見社群訂明此方針時,即認為RD2的刪除門檻甚高,要求執行普通刪除/回退後仍能造成惡劣影響的內容才適用RD2。由此可認定「包括各種侮辱、誹謗以及極具冒犯性的內容」的措辭與該條方針的精神不符。為避免誤解,現提出以下方針修正案,使其內文更為一致,以期減少誤解與誤用:

現行條文

針對個人、團體或組織的嚴重侮辱、貶低或攻擊性材料,且幾乎或完全不具有價值或百科性,抑或違反生者傳記方針。這包括各種侮辱、誹謗以及極具冒犯性的內容。這不包括事實陳述,也不包括一般性的不文明、人身攻擊或對他人行為的控訴。如果頁面標題符合上述內容,可以在刪除或移動該頁面後,從日誌內移除標題。符合監督方針的內容可考慮申請監督隱藏。

提議條文

針對個人、團體或組織的嚴重侮辱、貶低或攻擊性材料,且幾乎或完全不具有價值或百科性,抑或違反生者傳記方針。這包括各種具有嚴重侮辱性、誹謗性以及極具冒犯性的內容。這不包括事實陳述,也不包括一般性的不文明、人身攻擊或對他人行為的控訴。如果頁面標題符合上述內容,可以在刪除或移動該頁面後,從日誌內移除標題。符合監督方針的內容可考慮申請監督隱藏。

--Antigng留言2021年3月25日 (四) 03:07 (UTC)[回覆]

基本同意修訂。SANMOSA 江南好,風景舊曾諳 2021年3月25日 (四) 03:36 (UTC)[回覆]
(-)反對
  1. 違反生者傳記方針及誹謗的內容會令維基帶來法律風險不應該放寬。
  2. 這類針對特定生者或用戶的人身攻擊及誹謗不應縱容。
  3. 那些帶有針對特定生者或用戶的人身攻擊及誹謗是無意義的編輯修訂,保留對維基一點作用都沒有。
以上。--蟲蟲飛♡♡→♡℃留言 2021年3月25日 (四) 04:07 (UTC)[回覆]
本人的提案旨在通過修訂方針中的措辭,以保持其內文的一致性,並令其如實、準確反映該條方針在通過之時社群的共識;關鍵在於通過之時社群如何認為,而不是您我他/她如何認為。從字面上看,社群在通過這條方針的時候對RD2就是持有非常嚴格的要求,為此甚至有解釋說明「為防止濫用或破壞頁面歷史...只有...才」——既然該等要求自方針訂立通過之時就存在,反對意見第一條中「放寬」一說自然不成立。
您的反對意見中的第二條和第三條實際上是對現行方針條文的質疑乃至否定。如果您對現行的方針條文,或者社群早前在該問題上的共識有所不滿,您可以考慮另案請求社群重新評估乃至訂立RD2的標準,如您在下一節所開展的行為。本人的提案,無論通過與否,對您的潛在的提案都沒有加以任何限制——它的目標僅僅是在更為準確地反映早前共識而已;而早前共識(無論準確與否)是允許被新近共識所取代的
綜上,您的反對意見或是不符合事實,或是與本提案在邏輯上沒有關聯,不構成對本人提案的有效反對。以上。--Antigng留言2021年3月25日 (四) 06:26 (UTC)[回覆]
(:)回應
現行方針字面意思已經很清晰,只是不同用戶理解上有些差異,這是正常的。要注意的是:RD2是包括違反生者傳記方針及誹謗,而且兩者都是只有違反不違反的差異,沒有「嚴重違反」的概念。此外,方針的精神比字面意思重要,詳見WP:5P5WP:NOTBURO,RRD幾乎每個條款都涉及避免法律風險,因此RRD的執行也應以法律風險為主要考慮點:
  • RD1是刪明顯侵犯著作權,與法律風險有關
  • RD2是刪誹謗及違反生者傳記方針的修訂,與法律風險有關
  • RD3是刪對他人的指控、騷擾或非常不合適的威脅或攻擊,與法律風險有關
  • RD4是刪侵犯隱私的,與法律風險有關
  • RD5是刪合理使用檔案的舊版本,是要配合合理使用的最低使用量的版權要求,與法律風險有關
以上都是與法律風險有關。事實上維基是應該設法避免法律風險的,而不是甚麼「貶低別人」的語句是否「嚴重」,而且「嚴重貶低」是沒有客觀標準的,您認為「不嚴重」,但當事人可能覺得「很嚴重」,而且受到很大的傷害。修訂條文不是詮釋方針,而是收窄了方針的適用範圍,而且沒有解決維基的法律風險問題。
以上。--蟲蟲飛♡♡→♡℃留言 2021年3月25日 (四) 13:48 (UTC)[回覆]
「現行方針字面意思已經很清晰,只是不同用戶理解上有些差異,這是正常的」與事實不相符。事實上,在本人的提案的問題介紹部分,即解釋過該條規則的引言部分與解釋部分存在的表述差異,一者為「嚴重侮辱、貶低或攻擊性材料」之子集,而另一者則囊括「各種侮辱、誹謗以及極具冒犯性的內容」。這是相當嚴重的矛盾——離「清晰、只有理解上的差異」相差甚遠——因而本身就是一個值得修正的問題。而您為這一斷言所做出的解釋「RD2是包括違反生者傳記方針及誹謗」在邏輯上並不能推出「沒有嚴重違反」的概念,因為「RD2是包括違反生者傳記方針及誹謗」邏輯上不等於「任何違反生者傳記方針及誹謗皆屬RD2」——RD2在導言部分的定義是:
這句話語法分析一下,就是:
足見「違反生者傳記方針」既非RD2成立的充分條件,也非必要條件;該條件不包含「嚴重」的概念,邏輯上也不等於RD2本身不包含「嚴重」的概念。
至於「RD設立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規避法律風險」、「不是甚麼「貶低別人」的語句是否「嚴重」」——這類斷言也不是社群既有的共識。翻閱相關存檔,唯一涉及法律風險的討論是考量本地法律對RD規則的適用性,而討論結果則是社群的相當一部分成員反對以本地法律限制為由加以RD。而恰恰相反的事實是,RD在通過之時社群成員明確表示需嚴格規範RD尤其是RD2的適用範圍,以排除一般性的人身攻擊與一時的口出惡言。故而,您的這類斷言實質上仍然是在對既有社群共識、乃至既有方針的文本及精神的否定;如前一條回復所述,其在邏輯上與本人的提案(即並非尋求社群意見重新達成共識修改方針,而是根據既有社群共識完善方針文本以消除自相矛盾)沒有關聯。
總之,您提供的所有反對意見仍然符合下列三種問題中的至少一種:1. 與事實不符;2. 存在形式謬誤;3. 與本案無關。故仍不構成有效反對。以上。--Antigng留言2021年3月26日 (五) 14:36 (UTC)[回覆]
(?)異議
提案不是詮釋方針,而是修改方針:
  1. 審閱過您引述的方針討論,那些例子都沒有「明確生者目標」,這些沒有目標的語句,當然不能刪,而且沒有「明確生者目標」也不違反生者傳記方針。
  2. 有用戶指出:現行條文在誹謗和違反生者傳記方針這兩個短語前,不論是中文還是英文都沒有grossly這個詞。修訂版加了「嚴重」在「誹謗」前是對方針實質的修改,不是單純詮釋方針。
  3. 「抑或違反生者傳記方針。」中的「抑或」的意思是「or」,意思即「嚴重侮辱、貶低或攻擊性材料」或「違反生者傳記方針」,符合其一就可以刪。詳見英文版「Grossly insulting, degrading, or offensive material that has little to no encyclopedic or project value, or violates our biographies of living people policy. 」也是用了多個「or」
基於提案是實質修改了方針的意思,而非單純詮釋方針,因此我上面的反對理據是有效,而提案以詮釋方針為目的顯然就不成立。
以上。--蟲蟲飛♡♡→♡℃留言 2021年3月26日 (五) 16:27 (UTC)[回覆]
第3條錯誤,你引用的這句英文是以that為分界的主從句,邏輯結構正如上面Antigng君的語法分析。--Lt2818留言2021年3月27日 (六) 04:35 (UTC)[回覆]
關於第一條,翻閱與RD2相關的所有討論串,未有一者探討「有/無明確生者目標」情形下處理之差異,甚至區分這兩種情形;故這種區分法本身即不是社群的既有共識,而只能理解為您的個人意見;如本人早前多次陳述,您當然可以提出既有社群共識所未涵蓋乃至相左的個人意見,但它並不能構成對本人這個旨在彰顯既有共識的提案的有效反對。
第二條和第三條純粹是英語問題。由於這裡不是英語課堂而是方針討論,本人僅簡單敘述一下:
關於第二條,前述現行RD2中,引起自相衝突的兩條規則,英文原文分別是
規則一,"Grossly insulting, degrading, or offensive material that..." 和
規則二"This includes slurs, smears, and grossly offensive material...";
規則一不看that後邊的部分,符合英語語法規則的理解有且僅有有兩種:
a). grossly這個副詞僅修飾insulting這個形容詞,即"(grossly insulting material) OR (degrading material) OR (offensive material)";
b). grossly這個副詞修飾"insulting, degrading, or offensive"這個形容詞短語,展開之後就是"(grossly insulting material) OR (grossly degrading material) OR (grossly offensive material)"。
您的主張是有一位用戶持有理解a);本人的修正案則建基於理解b)之上。而規則二中的"slur/smear"本身的詞義就分別是程度嚴重的"degrading/insulting"行為,"offensive material"更是直接寫明了"grossly offensive material"加以限定;可見只有接受理解b)而非理解a),現行英文方針才是上下文一致的;故b)才應視為符合英文方針原意的理解。
關於第三條,您所主張的「獨立理解」根本不為英語的語法規則所支持——"grossly insulting, degrading, or offensive material that has little to no encyclopedic or project value, or violates our biographies of living people policy."一方面,這一名詞性短語所包含的是限制性定語從句,that引導的從句是對中心詞material的限定,亦即必要條件;從句所包含的內容應當以邏輯與與"grossly insulting, degrading, or offensive"並列;另一方面,英語的語法要求從句剔出之後主句(短語)仍然符合語法規則。如"or violates our biographies of living people policy"不理解為從句的一部分,則剔除從句之後,該短語即轉化為"grossly insulting, degrading, or offensive material or violates our biographies of living people policy",這是存在語法錯誤的。這一矛盾意味着別無選擇,唯有將"or violates our biographies of living people policy"理解為從句的一部分。故您的理解「『違反BLP』和『嚴重侮辱、貶低或攻擊性』之間存在邏輯或的關係」是完全錯誤的。
綜上,您仍然未提出符合事實和/或與本人提案有關聯的反對意見。--Antigng留言2021年3月27日 (六) 14:19 (UTC)[回覆]
(:)回應
您有以下誤解:
  1. 雖然您引錄的方針修訂討論沒有提及「是否有目標」,但方針的其實是包括兩個情況要刪除:「嚴重侮辱」(沒有目標)或「誹謗」(有目標),那次討論是針對第一項刪除條件,即「嚴重侮辱」(沒有攻擊目標)去討論,我也同意沒目標的侮辱,應該達到「噁心」,才能刪,但違反生者傳記方針的,有法律風險,不能不處理。您是混淆了兩種情況都要達到「嚴重」,方針的標題寫得不好,但正文已經寫得很清晰。您現在是把「誹謗」(有目標)加了一個修飾語「嚴重」,變成「嚴重誹謗」才要刪。但您沒有考慮到「誹謗」是沒有「嚴重不嚴重」的差異,例如,楊受成(條目有相關記述)就曾控告google及維基誹謗,其中他是控告google的搜尋預示關鍵詞出現「楊某某 黑社會」,他認為是誹謗,香港法庭受理,並傳召美國的google來香港上庭,結果google敗訴。您可能認為關鍵詞「楊某某 黑社會」不嚴重,但一旦涉及「誹謗」,就可以控告維基。
  2. 您提到英維方針有文法錯誤,您自己的理解才對,但兩站的正文都已經寫得很清楚,方針的其實是包括兩個情況要刪除:「嚴重侮辱」(沒有目標)或「誹謗」(有目標),您不能因為標題寫得不好,而改方針,您應修改標題為「違反生者傳記方針或嚴重侮辱、貶低或攻擊性材料」以配合方針正文的描述,而不是反過來,然後忽視了法律風險問題。
  3. 我巡查員時天天在提報RRD、速刪、侵權等,我當時的提報基本上是準確無誤,因此我能看到所有管理員的RRD的標準。我上任管理員也每天都處理rrd,我能看到大量不同用戶如果提報rrd,因此我很瞭解社羣如何解讀及實踐rrd,下面我也舉了不同管理員的rrd案例,基本上沒有管理員會把「誹謗」或「違反生者傳記方針」的修訂刪除提高到「嚴重」的標準,而且您把「嚴重」放在「誹謗」前,而且把「誹謗」改為「誹謗性」,那您的標準是甚麼?您如何解決改了方針後,維基所面對的法律風險?
  4. 我從社羣實際操作和過去的方針討論,覺得您這是修改方針,不是詮釋方針,因此提案以詮釋方針為目的就已經不成立。
以上。--蟲蟲飛♡♡→♡℃留言 2021年3月28日 (日) 04:32 (UTC)[回覆]
「嚴重侮辱」=「沒有目標」;「誹謗」=「目標」這同樣是您的個人理解。且不論某字典解釋中「侮辱」的其中一個詞義是「使蒙受羞辱」,包含的是有目標的情形;更重要的是過往的討論從未以「侮辱」和「誹謗」作為區分有無目標的代名詞。如本人早前多次強調的內容,提出您關於特定規則的個人意見並不能構成對本人提案的反駁。請專注於社群早期的想法,而不是您個人的想法。
「您提到英維方針有文法錯誤,您自己的理解才對」,非常抱歉這不是本人的意見。本人的意見,簡而言之,是您的理解會導致英文方針上下文不一致;您的理解會導致英文方針出現語法錯誤。故您的理解不符合英文站訂立該條方針的原意,而本人的修正案則是貼合該條文原意的修正案,該案並無導致——您所斷言的——實質性的方針修改。
您從社群的實踐出發的論述——且不論您未提供確切的統計數字支持您的論點——並不能論證方針修正案的不合理性。共識方針明言「部分編者在特定地方和時間所達成的共識,不能凌駕更廣泛的社群共識」、「在方針的修改上,維基百科要求比其他頁面更高的參與度和共識。重大修改應首先在互助客棧和討論頁提出,並提供足夠長的時間以確保議題能在實施前充分討論」。特定管理員與巡查員之間——就算如您所述——達成了關於RRD標準的默契,如果這個默契不符合現行方針的條款和訂立的原意,那麼依照共識方針,它依然並不能凌駕既有方針。--Antigng留言2021年4月1日 (四) 09:54 (UTC)[回覆]
(:)回應
  1. 您誤會了我的意思,我的意思是沒目標的侮辱,由於是沒有法律風險,為了避免RRD被濫用,才會要求達到「嚴重侮辱」才須RRD。
  2. 您提到的早期想法也不是您現在的想法,就您引錄的早期討論,都是圍繞「沒有目標的侮辱留言」去討論,而不是討論違法的誹謗言論是否要達到「嚴重噁心」。
  3. 我巡查員時與其他管理員操作上的一致性,及我上任管理員時與巡退員等在操作上的一致性,是反映社羣對方針解讀及操作的共識的證據,反而您認為自己的意見就是方針的社羣共識,但您上面沒有提出任何有效理據。
  4. 您認為RRD處理「誹謗」等違法內容,也要達到「嚴重」的標準,但這是與現行方針相牴觸。見WP:監督:「監督為高級刪除方式,須受嚴格限制,用以隱藏侵犯隱私或誹謗內容。」您是否希望把RRD的標準提高到比WP:監督還要高,而且把所有違法的「誹謗」都推到監督員身上?
以上。--蟲蟲飛♡♡→♡℃留言 2021年4月2日 (五) 02:54 (UTC)[回覆]

對方針詮釋的分歧

感覺不能解決目前的操作爭議。建議:針對個人、團體或組織的嚴重侮辱、貶低或攻擊性材料無益於條目編寫,或者內容違反生者傳記方針。此事重點可能是「也不包括一般性的不文明、人身攻擊或對他人行為的控訴。」,這個他人很多是生者,說「控訴」違背生者傳記與「也不包括」是衝突的,而且指責行為完全算不上「傳記」。而如果不是「傳記」或持續生效的嚴重侮辱,且指責確實指出了頁面存在的問題(錯誤或缺失),那麼是有益於條目編寫的。無法認可蟲蟲飛的操作理據和理念。--YFdyh000留言2021年3月25日 (四) 04:10 (UTC)[回覆]
對以「生者傳記」和誹謗而清理以防法律風險,太多條目中的無來源內容(違背BLP)或者對「爭議」記載的風險大太多了,徹底刪除一般的不文明是本末倒置,濫用版本刪除。--YFdyh000留言2021年3月25日 (四) 04:13 (UTC)[回覆]
一般不文明固然不用刪除,RD2應該是介於OS與回退之間的緩衝,彈性較大,自極不文明至嚴重違反當地及伺服器所在地之法律者皆適用。--銀河市長☎️2021年3月28日 (日) 02:19 (UTC)[回覆]
@YFdyh000:為甚麼您認為沒有來源的生者傳記負面內容不應被刪去?--蟲蟲飛♡♡→♡℃留言 2021年3月27日 (六) 02:31 (UTC)[回覆]
@蟲蟲飛:即便是條目中的涉及知名人物的無來源負面生者傳記,也只是應當被立即回退(且實務中很多並不會這樣做,比如僅請求來源),而不是版本刪除。所以為什麼您會認為所有頁面中可能很不起眼或普通的涉及一般生者的負面言論都要施加版本刪除?法律風險完全是杞人憂天、奇怪的理由,比如有避風港原則。您對版本刪除的理解和使用也完全不符它的適用範圍。--YFdyh000留言2021年3月27日 (六) 02:46 (UTC)[回覆]
如果無來源負面,沒有可回退的歷史版本就刪除;有則回退。--銀河市長☎️2021年3月27日 (六) 12:20 (UTC)[回覆]
同上,反對蟲蟲飛的反對意見。YFdyh000的意見我認為確實有值得參考之處。SANMOSA 江南好,風景舊曾諳 2021年3月25日 (四) 04:19 (UTC)[回覆]
中文不必有「和/或」之表述,難以理解。上文語境中「以及」表示析取並無歧義,合取會用「且」表示。其他沒有問題。--Lt2818留言2021年3月25日 (四) 04:32 (UTC)[回覆]
已修正,請複查。--Antigng留言2021年3月25日 (四) 06:08 (UTC)[回覆]
好的。--Lt2818留言2021年3月25日 (四) 06:46 (UTC)[回覆]

修訂2

現行條文

針對個人、團體或組織的嚴重侮辱、貶低或攻擊性材料,且幾乎或完全不具有價值或百科性,抑或違反生者傳記方針。這包括各種侮辱、誹謗以及極具冒犯性的內容。這不包括事實陳述,也不包括一般性的不文明、人身攻擊或對他人行為的控訴。如果頁面標題符合上述內容,可以在刪除或移動該頁面後,從日誌內移除標題。符合監督方針的內容可考慮申請監督隱藏。

提議條文

違反生者傳記方針或嚴重侮辱、貶低或攻擊性材料且幾乎或完全不具有價值或百科性。這包括各種侮辱、誹謗以及極具冒犯性的內容。這不包括事實陳述,也不包括一般性的不文明、人身攻擊或對他人行為的控訴。如果頁面標題符合上述內容,可以在刪除或移動該頁面後,從日誌內移除標題。符合監督方針的內容可考慮申請監督隱藏。

以上。--蟲蟲飛♡♡→♡℃留言 2021年3月25日 (四) 04:14 (UTC)[回覆]
(~)補充:我覺得可以以「有沒有特定對象」作為界線。--蟲蟲飛♡♡→♡℃留言 2021年3月25日 (四) 04:16 (UTC)[回覆]
(-)反對蟲蟲飛的提案,理由見上YFdyh000所述,這是濫用版本刪除。SANMOSA 江南好,風景舊曾諳 2021年3月25日 (四) 04:19 (UTC)[回覆]
然而你的提案無疑是在濫用版本刪除。SANMOSA 江南好,風景舊曾諳 2021年3月25日 (四) 04:34 (UTC)[回覆]
那甚麼是「事實」?SANMOSA 江南好,風景舊曾諳 2021年3月25日 (四) 05:48 (UTC)[回覆]
有可靠來源證明的就是「事實」,而且維基可以加入負面內容,前提是有「可靠來源」。沒有可靠來源的誹謗,不只違反生者傳記方針,而且是違法,香港就曾經有人控告維基誹謗,而且當時維基沒有代表上法庭。--蟲蟲飛♡♡→♡℃留言 2021年3月25日 (四) 15:40 (UTC)[回覆]
@蟲蟲飛WP:REFNOTTRUE:「可供查證……只是為確保編輯者撰寫的內容,真實存在於可靠來源……但這並不意味可查證來源的內容具有絕對的正確性。來自於可靠來源的內容也可能有誤。」SANMOSA 江南好,風景舊曾諳 2021年3月26日 (五) 01:53 (UTC)[回覆]
您對法律知識有所不知,如果主流媒體都在說某人有甚麼負面內容,然後維基根據媒體報道去轉述,這是可以免責的。當然事主可以控告媒體誹謗,如果控告成功,法庭會要求媒體撤回文章,然後維基也應因應媒體的撤回言論,也依從法庭指令去撤回。--蟲蟲飛♡♡→♡℃留言 2021年3月26日 (五) 03:00 (UTC)[回覆]
維基百科伺服器在美國,理論上只需要遵守美國法律。如果真的是在美國法院有這樣的判決,那樣直接根據使用條款移除就可以(使用條款明確說明維基百科需要遵守美國法律),但我認為如果真的出這樣的情況,基金會已經會早一步處理。SANMOSA 江南好,風景舊曾諳 2021年3月26日 (五) 08:26 (UTC)[回覆]
您對香港的法庭非常不瞭解,香港法庭是很厲害的,前幾年楊受誠控告google誹謗,因為搜尋器出現他的名字與黑社會連在一起的關鍵詞,香港法院向美國google公司傳召告票,傳召google來香港上庭,結果google是敗訴,要賠款及付頌費。維基在香港也曾被控告誹謗,當時是沒有基金會代表上庭,如果沒記錯,後來香港維基分會被基金會取消,不肯定與此案是否有關。--蟲蟲飛♡♡→♡℃留言 2021年3月26日 (五) 13:25 (UTC)[回覆]
特定與否可能難以界定。你覺得我要是辱罵所有濫用傀儡者,算不算特定個人?--Lt2818留言2021年3月25日 (四) 04:49 (UTC)[回覆]
已經根據您的意見修正。--蟲蟲飛♡♡→♡℃留言 2021年3月25日 (四) 05:36 (UTC)[回覆]
仍然(-)反對你的提案。我理解你的出發點是為自己的操作辯護,但由於條文中包括了「團體或組織」,如此修訂恐怕會為政治審查開方便之門,例如貶低某個政黨的言論就能據此隱藏。--Lt2818留言2021年3月26日 (五) 15:29 (UTC)[回覆]
(:)回應:您誤會了,我沒有加入任何用戶組,而且對黨派之爭不感興趣。而且我這個修訂版其實是收窄了範圍,即刪去沒有目標的「嚴重貶低」,即只限於「生者傳記方針」,就算不修改,現在其他管理員都是這樣操作,而且刪除標準比我更寬。--蟲蟲飛♡♡→♡℃留言 2021年3月26日 (五) 16:36 (UTC)[回覆]
@蟲蟲飛:凡請抹去姓名並舉例說明「現在其他管理員都是這樣操作,而且刪除標準比我更寬。」--YFdyh000留言2021年3月27日 (六) 00:07 (UTC)[回覆]
@YFdyh000
以下為其他管理員的操作案例:
  1. 沒有目標的粗口
  2. 某某是sb
  3. 沒有目標的粗口
  4. 暴牙禿頭
  5. 某某是小矮人
  6. 某某是長期性騷擾的導演
  7. 某某性騷擾女同學
以上為部分例子。--蟲蟲飛♡♡→♡℃留言 2021年3月27日 (六) 02:52 (UTC)[回覆]



我開一個新段:現在的rd2方陣翻譯自英文,原文為「Grossly insulting, degrading, or offensive material that has little to no encyclopedic or project value, or violates our biographies of living people policy. This includes slurs, smears, and grossly offensive material of little or no encyclopedic value, but not mere factual statements, and not "ordinary" incivility, personal attacks or conduct accusations. When pages with grossly improper titles are in question, the page names may also be removed from the page creation, move, and delete logs.」蟲蟲飛的意見可以概括為:去掉這段文字中所有表達「grossly」這個意思的文字。而sanmosa的意見則是:將表達grossly這個意思的文字提前。Itcfangye留言2021年3月25日 (四) 15:26 (UTC)[回覆]

部分同意Itcfangye的總結。Itcfangye對我的意見的理解正確。就Itcfangye對蟲蟲飛的意見的理解而言,蟲蟲飛想移除「grossly」是正確的,但蟲蟲飛不是只想移除「grossly」,他還想加入「(to) specific target(s)」(當然,我自己是認為制限性不足)。SANMOSA 江南好,風景舊曾諳 2021年3月26日 (五) 01:59 (UTC)[回覆]
  • (※)注意:我之所以以「有沒有特定對象」作為界線,因為誹謗和生者傳記方針都是應該有明確的生者為目標才可以成立,現行方針的原意應該也是這樣,只是表述不清楚。至於是否「嚴重貶低」是沒有客觀標準的,您認為「不嚴重」,因為被誹謗和攻擊的不是你,但事主可能覺得「很嚴重」,而且受到很大的傷害。而且保留這些誹謗和違反生者傳記方針的內容有甚麼用?如果有人回退到那個修訂,維基絕對有可能要面對法律風險。--蟲蟲飛♡♡→♡℃留言 2021年3月26日 (五) 03:07 (UTC)[回覆]
@蟲蟲飛:但您不能否認您的提案里確實移除了所有原文中的grossly(嚴重、極具)一詞,正如上文sanmosa所指出的這樣。Itcfangye留言2021年3月26日 (五) 03:55 (UTC)[回覆]
現行條文在誹謗和違反生者傳記方針這兩個短語前,不論是中文還是英文都沒有grossly這個詞。Itcfangye留言2021年3月26日 (五) 04:32 (UTC)[回覆]
問題來了,現在有用戶認為誹謗及違反生者傳記方針的內容,也要符合(嚴重、極具)的標準,您覺得是否符合方針意思?--蟲蟲飛♡♡→♡℃留言 2021年3月26日 (五) 04:41 (UTC)[回覆]
您似乎誤解了antigng的提案,他說的是「嚴重侮辱」或「誹謗」。Itcfangye留言2021年3月26日 (五) 17:00 (UTC)[回覆]
如果是這樣當然沒有問題,但我覺得他的意思是符合「嚴重侮辱」及「誹謗」才可以刪,不嚴重的「誹謗」就不刪。例如「Itcfangye是破壞者」,他覺得不能刪。--蟲蟲飛♡♡→♡℃留言 2021年3月26日 (五) 17:13 (UTC)[回覆]
這確實不能刪,相信多數意見也是如此。如果這算作誹謗,WP:VIPWP:SRCUWP:RFDA/A等頁面中未成立的投訴破壞者是誹謗嗎,應該徹底刪除嗎。
像是「某某是傻瓜」(惡作劇),「xxx完全亂寫」等編輯摘要中的一般性的攻擊或意見,完全達不到需版本刪除的嚴重誹謗。現有方針「也不包括一般性的不文明、人身攻擊或對他人行為的控訴。」已作排除。即便是「xxx騙了我50萬」這種內容/編輯摘要,也至多算無關百科的擾亂(RD3),而不是RD2誹謗,「XXX的XXX項目完全是個騙局!」這種才可能考慮RD2,但同時如果涉及「這不包括事實陳述」(例如已有報道)而有關於條目編寫,則不一定被RD2並可選RD3。
另外提一下,刪除/版本刪除/過濾器封禁涉及自身的擾亂/騷擾,我認為不夠避嫌。且過濾器產生了多例誤封禁。--YFdyh000留言2021年3月27日 (六) 00:25 (UTC)[回覆]
(:)回應:
您誤解了「誹謗」的法律概念,「誹謗」是針對「不實陳述」,而非「意見」,以下為舉例:
  1. 情景一:「(節刪)是破壞者」(隱含此用戶作出多次及持續的破壞,屬於誹謗)
  2. 情景二:「有人到VIP舉報(節刪)破壞,結果:管理員拒絕,判定為非破壞」(舉報過程是屬實,只要結果沒有被偽造,就不是誹謗)
  3. 情景三:「A是強姦犯」(誹謗)
  4. 情景四:「B控告A強姦,但法庭判定為罪名不成立」(舉報過程是屬實,只要法庭判決沒有被偽造,就不是誹謗)
  5. 情景四:「A是傻瓜」(不是誹謗,因為「傻瓜」是「意見」,不是「事實」,但負面形容詞,是違反生者傳記方針。
以上。--蟲蟲飛♡♡→♡℃留言 2021年3月27日 (六) 02:20 (UTC)[回覆]
我不覺得RD2涉及到法律概念的定義/解讀,並認為您在RD2判定時擴大了對「生者傳記」的解讀,單純的批評或不實言論我認為不是傳記。對於例子,暫無看法,只感覺好像價值不大。--YFdyh000留言2021年3月27日 (六) 03:11 (UTC)[回覆]
(※)注意:我看到您刪去了例子中的用戶名,這裏可以說明「是否嚴重貶低」是沒有客觀標準,如果您是受害人,您的感受是很大的,而且會覺得「很嚴重」,相反,一般人看到其他人的名字被貶低,都沒甚麼感覺,因為被貶低的對象不是自己。維基是很重視「文明與禮儀」和法律風險,這類誹謗或違反生者傳記方針的修訂一點意義都沒有,而且保留只會帶給維基法律風險,過去香港確實有人控告維基誹謗。--蟲蟲飛♡♡→♡℃留言 2021年3月27日 (六) 03:23 (UTC)[回覆]
  1. 我只能說您對RD2的理解已經超出其定義,如果管理員實務操作中普遍如此,那麼應該全盤審核先前的RD2和當前方針解釋。
  2. 當事方反應是相差很大、無法估量的,如果不做客觀解釋和標準,版本刪除的濫用是必然的。如果當事人明確拒絕其他人提起某件事或屬性(例如胖),是否相關內容及歷史版本就全部要刪除,否則會給維基帶來法律風險。所有介紹「爭議」的條目,均會給維基帶來法律及其他風險,這是不能且不應避免的。
  3. 沒有展示/收錄意義不代表沒有歷史意義,至少我個人更反感刪除歷史記錄的行為,這已相當於WP:CENSOR。--YFdyh000留言2021年3月27日 (六) 03:45 (UTC)[回覆]
(?)疑問
  • 訂立一個方針須要考慮實質意義和作用,因此要瞭解方針的精神,您要思考以下問題:
  1. LTA在一個條目加了如「某某人智力有問題」或「某某人強姦某人」(誹謗),在修訂歷史中保留,有甚麼作用及意義?
  2. 有用戶回退到「某某人智力有問題」或「某某人強姦某人」(誹謗)的修訂版本,給讀者有甚麼作用及意義?
  3. 事主就着「某某人智力有問題」或「某某人強姦某人」(誹謗)的修訂版本控告維基誹謗,這個法律風險是否本站可以無視及不處理?
  • 那些監督隱藏的操作原意是不讓人看到隱私,符合方針規定。我在元維基也試過兩次意外登出,第一次是當地管理員主動幫我刪去,另一次是我私下電郵sotiale請求刪去。此外,政治審查不是這樣理解,RSN打壓政見媒體才是政治審查,但把破壞者加的「某某人是弱智」等語句刪去,與政治有甚麼關係?--蟲蟲飛♡♡→♡℃留言 2021年3月27日 (六) 05:38 (UTC)[回覆]
    假如我說「中華統一促進黨是弱智」,與生者傳記無關,但落在了你修改後的「針對組織的貶低性材料」範圍中,而這句話的惡性顯然並非嚴重。--Lt2818留言2021年3月27日 (六) 07:04 (UTC)[回覆]
  • 違法的當然要監督隱藏,但監督前,管理員可以先RD2。RD2也適用於「沒有生者目標的極度噁心」的語句,因為不涉及生者,所以沒有法律風險,但又考慮到令人噁心,才會RD2,但現在有用戶混淆了這兩種情況,以為違法的東西,也要令人噁心,才要RD2,這是對方針的誤解。--蟲蟲飛♡♡→♡℃留言 2021年3月28日 (日) 10:40 (UTC)[回覆]

大量修訂版本刪除(RRD)導致洗版,但是開啟FLOOD處理大量RRD,卻又導致RRD的處理繞過所有監察,但是如果公開請求RRD,又導致史翠珊的三角無解問題

祝大家返校開心!那麼,最近出現了這麼一件獨特的情況,顯示出目前方針的不足,我希望借這個討論,修補這個方針問題。

管理員接收到了一個用戶的大量RRD請求,可能有幾百個,這些請求直接放在管理員討論頁上,可能是怕史翠珊再世。這幾百個RRD管理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洗版了最近更改。被巡查的用戶抗議之後,管理員就開了FLOOD,避免洗版。但是FLOOD又說必須是有共識的操作才能FLOOD,RRD請求由於出現在管理員討論頁上,顯然不能說是有共識的執行結果。又沒有共識,又開FLOOD,就造成這些請求完全躲過所有社區監察功能,顯然也有問題。然而,如果為了共識把RRD放在公開版面上,又造成了史翠珊問題。

這樣一來,問題顯示出來:凡是大量RRD的情況下,以下三個問題無法得到同時解決:1)沖刷最近更改,2)史翠珊,3)社區監察失效。

為了緩解此問題,我希望能夠在FLOOD中為RRD開一個例外:如果有大量私下RRD的情況,允許開FLOOD,但是必須在FLOOD+RRD之後,把RRD請求複製到WP:RRD頁面上做個記錄,這樣我認為就解決了上述這個三角問題。此為拋磚引玉,請大家給個看法,謝謝! Bluedeck 2021年8月23日 (一) 11:03 (UTC)[回覆]

(!)意見:「把RRD請求複製到WP:RRD頁面上做個記錄」,操作上有點複雜。--蟲蟲飛♡♡→♡℃留言 2021年8月23日 (一) 11:20 (UTC)[回覆]
不就是在WP:RRD上面新開一個二級標題,把用戶放在管理員討論頁上的請求複製過去,然後標記完成就可以了,不一定要按照RRD的標準模版痛苦的填寫每一個版本號碼。Bluedeck 2021年8月23日 (一) 11:26 (UTC)[回覆]
管理人員是經信任案產生的、已被社群多數成員信任的用戶,本身便是共識的結果。如所言,這類用戶使用flood權限理應不需要更多的信任。我們信任某用戶,將權力交予他,就應該相信這位用戶能夠判斷出這些請求夠不夠合理,而不是去擔心他故意使用權限以躲過社群監督(實際上開了flood也不是完全看不到)。前段時間有一個涉及封禁的討論我是這樣說的,換成RRD也一樣。社群可以監督,但那應該在最後,管理人員已經是共識下的可信用戶,這意味着他們無需事事等待事前共識,否則只是在浪費社群精力和不必要地拖時間。有人有疑慮就去單獨問行事人吧,我相信這些可信用戶能夠很好地解釋自己的行為。朝着管理人員做什麼都需要「事先共識」的方向發展可不好。回到問題上,一、用flood,管理員開flood也不需要報備;二三、不要吝嗇信任。--安憶Talk 2021年8月23日 (一) 12:07 (UTC) +2 [回覆]
哦對,藍桌說的到RRD頁面上做個記錄是可行的。除此之外,我覺得在日誌里寫原因甚至等有心人來上門問也不是不行。還有就是,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安憶Talk 2021年8月23日 (一) 12:17 (UTC)[回覆]
要技術帝搞個小工具--Wiki emoji | 😷🅔🅜🅞🅙🅘🅦🅘🅚🅘😷 祝百毒不侵~ 2021年8月24日 (二) 00:04 (UTC)[回覆]
手動貼個討論頁固定鏈接即可,不過我不推薦這樣,因為可信用戶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並且RRD有的時候像是淡化的OS,如無必要,不需示眾,導致該隱藏的信息反而被擴散。--安憶Talk 2021年8月24日 (二) 02:23 (UTC)[回覆]
正是,尤其是此LTA的用戶名和編輯有引導社群輿論的意思,不知情的會被其誤導(因為此LTA破壞的頁面太多了,歷史裏還殘留着一堆有引導社群輿論的用戶名和編輯),另外我說啊,如果不想再發生這種情況,除非您們叫那個LTA不再用這些用戶名開賬號和不再做這些編輯吧[開玩笑的]。--MCC214Sign | Contributions 2021年8月24日 (二) 12:28 (UTC)[回覆]
去RRD上留言未免太麻煩些......話說這標題也太長了-- Sunny00217  2021年8月23日 (一) 15:49 (UTC)[回覆]
該問題實際上是個佯謬。
第一,機器用戶方針並未述及「必須是有共識的操作才能FLOOD」,而僅僅是要求相關任務「重複性」和「無爭議」:「管理員在進行大量重複性、無爭議的編輯時,可以臨時授予自己機器用戶權限」、「管理員在進行重複性工作時應當使用此權限以避免沖刷掉最近更改中其它維基人的編輯和操作,但這種重複性工作必須是無爭議的」、「管理員不得使用此權限作具爭議性或不由社群允許的編輯」。
第二,若援引管理員方針對管理操作「唯能執行社群共識」的條文來補充論述,實質上此「共識」也不必然等同於「討論得出的共識」,如共識方針所述,「在維基百科,共識是一種典型但往往含蓄無形的過程。所有沒有異議或不被其他編者回退的編輯,均可假定其具備共識」。如果管理員正確地預判到一項批量作業有益無害(特別地,不會引起爭議),動用FLOOD權限去執行它,按照以上論述,其仍然是在執行「共識」(只不過這共識的級別相對低而已)。「RRD請求由於出現在管理員討論頁上,顯然不能說是有共識的執行結果」的說法也未必能成立。--Antigng留言2021年8月26日 (四) 12:48 (UTC)[回覆]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現行條文

在英文版維基百科,修訂版本刪除功能適用於管理員和監督員。

提議條文

文維基百科,修訂版本刪除功能適用於管理員和監督員。

不知道為什麼要提英文維基百科--QiuLiming1留言2022年8月13日 (六) 19:19 (UTC)[回覆]

要不要提WP:行政員--YFdyh000留言2022年8月15日 (一) 04:29 (UTC)[回覆]
(+)支持小修訂執行。-Kriz Ju留言2022年8月16日 (二) 20:11 (UTC)[回覆]
已修改,這種小修訂應該不需要公示吧。--QiuLiming1留言2022年8月21日 (日) 21:05 (UTC)[回覆]
顯然屬於小修改。——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8月29日 (一) 18:10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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