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方姓國中生姦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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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姓名

請不要任意公布受害者姓名,是違反相關法律的。ffaarr (talk) 2010年10月18日 (一) 00:41 (UTC)[回复]

關於未成年人姓名刪除

方姓國中生姦殺案條目中,歷次修訂版本都有提及未成年者(受害者、加害者許姓少年)的姓名,這違反臺灣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4款:「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應該要提出修訂版本刪除。但根據維基百科的使用條款,維基百科適用美國加州法律,不知道是否有任何方針或指引能刪除這類「違反當地法律」的內容當地是否有類似法律支持刪除此類內容?燈火闌珊處留言2017年4月30日 (日) 03:45 (UTC)[回复]

我剛剛用英文留言問了基金會的Joe Sutherland,他是社群維護員(community advocate),看他有沒有什麼想法,詳見此留言。--上官留言2017年4月30日 (日) 04:55 (UTC)[回复]
萬分感謝!燈火闌珊處留言2017年4月30日 (日) 07:47 (UTC)[回复]
我有疑問:當事人如果活到現在,也早已不是未成年人了,這仍然受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保護?是否未成年人死後就永遠是未成年人?那白曉燕案列出全名該怎麼解釋呢?白也是未成年。-游蛇脫殼/克勞 2017年5月2日 (二) 16:32 (UTC)[回复]
我認為只要可靠來源有寫就可以列出,別說白了,劉依潔也是未成年啊。 -KRF留言2017年5月3日 (三) 14:01 (UTC)[回复]
說到這個,條目中好像沒有來源說小燈泡的本名叫劉依潔,還有她的出生年月日,還有她媽媽的姓名?維基一寫,全大中華地區都按圖索驥搜尋得到了。另外我認為維基是否規定沒關係,這件事應從嚴處理,如果加害者或被害者在條目撰寫當時未成年,還是不要寫出其全名比較好,來源內容寫出來,條目內文不要照搬;若來源標題直接就寫出來則照登(因為不應竄改來源標題),條目內文一樣不要照搬。除非他們的家人主動表示可以把全名寫進維基百科。-游蛇脫殼/克勞 2017年5月3日 (三) 15:00 (UTC)[回复]
维基百科的内容不应受个别地域的法律影响,而是基于内容是否有足够的可靠来源,否则维基百科内早已存在的大量人类行为、色情演员条目,都因为违反保守地区/伊斯兰国家的法律删除了。--Thomas.Lu留言2017年5月4日 (四) 10:32 (UTC)[回复]
  • 我想指出一件事。樓上有部分維基人認為,依照台灣兒少法,我們應該隱藏未成年被害者的姓名;但台灣還有另一部法律叫少年事件處理法,其中第83條亦規定任何人不得揭示少年罪犯的相關記事。而且,依照台灣法律的強制規定,有五種人不能在媒體公開:1.未成年人2.精神病人3.惡性傳染病人(例如SARS)4.愛滋病患者5.性侵或性騷擾案的被害人。那麼,這是否代表著我們需要自我審查所有罪案條目呢?我認為答案是否定的,重點是加入內容的人你要有所本(所以我們一直強調要有來源),不是憑空捏造的。結論:事情很簡單。1.假設你知道他/她的真實姓名,但你找不到可靠來源--->不要加進去。2.你不知道他/她的真實姓名,但你找到了有提及的可靠來源媒體--->放心加進去,因為維基媒體基金會是登記在美國,所以維基百科受美國法律管。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Tb095811zhwiki對話貢獻)於2017年5月5日 (五) 02:32‎加入。
  • 请诸位留意维基百科:生者传记!明确有:生者传记必须在考虑到主角隐私下谨慎地撰写,因为维基百科是一部百科全书,而不是小报新闻。我们的职责不是去哗众取宠,也不是成为散播他人八卦消息的主要工具。是否会对在世人物造成伤害是进行编辑判断时应考虑到的重要因素。以及有利于保护隐私的推定有些人物是因为成为他人行为的受害者而受到广泛关注,在处理他们的条目时,应把此等考量放在极其重要的地位,维基百科编者决不能有意或以其他方式去参与和延长此等加害。如果,在条目中公布了主角的姓名,或许并不违反适用法律,但,是不是有违维基百科:生者传记?特别是针对该人物的隐私,是否应该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请着重考量这方面的内容在维基百科条目中公开是否合适?--🎂🎂㊗ღ✿钱蓓婷 张语格汪束✯😇♉生快!🎂🎂 2017年5月9日 (二) 18:11 (UTC)[回复]
    补充,方针中的姓名隐私更为明确地指出,未满18岁,由此应在隐私方面受到进一步的保护,以防遭到侵害。可以查看公布该人的姓名是否违背了该方针。--🎂🎂㊗ღ✿钱蓓婷 张语格汪束✯😇♉生快!🎂🎂 2017年5月9日 (二) 18:19 (UTC)[回复]
  • (*)提醒:樓上幾位引用的是生者傳記方針,但有爭議的條目卻是犯罪案件,這一點必須釐清。簡單說,如果將本案中的嫌犯與被害人單獨寫成條目,既不符合關注度需求,也違反了生者傳記方針,所以刪去未成年人的姓名,甚至是刪除條目都可以;但本條目是一樁犯罪案件,有爭議的部分在於未成年人的姓名。如果按照案發地的台灣法律,我們僅隱藏被害人姓名,但卻公布嫌犯姓名,那也是錯的,因為未成年人姓名通通不准公布。樓上另有朋友提及白曉燕案,她受害死亡時未滿18歲,按照樓上邏輯推演,我們也該隱藏白曉燕的姓名,而且我們還得自我回頭審查所有未成年人條目。我剛剛簡單搜索了一下,翁奇楠命案中有一位嫌疑人,犯案時未滿18歲,若按照台灣法律,我們也該隱藏他的姓名;另外,周岩案裡的嫌犯作案時也是未成年,我不清楚中國大陸是否有類似法律,如果有,我們也必須比照辦理(隱藏)。重點是,「拿生者傳記條目方針來評價罪案條目」這件事的本身難道不奇怪嗎?沒有人發現這是兩回事?(這條目的主題不是人,而是犯罪,縱使這罪案條目中的被害人與嫌犯都還活著。)要解決此問題,必須擬出關於罪案條目的寫作指引或方針,以免又繼續混淆。--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14日 (日) 12:19 (UTC)[回复]
在下可沒有說要隱藏白曉燕的全名,在下明明是問「(方姓國中生姦殺案的)當事人如果活到現在,也早已不是未成年人了,這仍然受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保護?是否未成年人死後就永遠是未成年人?」(但是沒人回答在下),對於這兩個問題,我自己的答案都是「不」。白曉燕若活到現在,已經是少婦了,哪裡未成年呢?所以在下不認為應該隱藏白曉燕的全名,但應該隱藏編撰條目當時未成年的受害者與加害者的全名。另外,犯罪的主體不正是人嗎?再說知道他們的全名對了解整樁犯罪有何益處呢?-游蛇脫殼/克勞 2017年5月14日 (日) 13:42 (UTC)[回复]
我不是在回答閣下的問題。我是說若按照台灣的法律,白曉燕的名字也應該隱去,不過法不朔既往。隱藏未成年人姓名的立法意旨是使未成年人能夠在事件後重新開始生活,不管是嫌犯或被害人。但,編者沒有自我審查的義務,編者只有舉證可靠來源的義務(證明自己的編輯不是胡亂編造)。另外舉例,近期沸沸揚揚的林奕含自殺事件,根據她父母說法,林女在未成年時遭到性侵害,但司法機關至目前為止根本沒有任何證實或定論,而維基百科已有林奕含事件條目,我覺得後者的法律訴訟風險遠比本條目高得多很多,因為本條目已有判決公文,但後者仍在調查階段。請注意我的離題重點,如果我們要隱藏事件發生時未成年人的姓名,則不可能只有本條目需要隱藏,我們得一視同仁的自我審查條目;另外,等到過了幾年,當事人已不是未成年人時就可以公布嗎?這又是一個問題,對此我覺得社群應該做通盤考量(雖然我認為新聞媒體都公布了我們為何要隱藏),因為以後必然還有未成年人犯罪或被害人的條目。最後,本條目的主題是犯罪,不是人;人物傳記的主題-->人,人體醫學條目的主題-->醫學,馬拉松的主題-->運動項目,不是人。以此類推,罪案條目的主題是罪案,不是人,所以引生者傳記方針來罪案條目,就變得不對頭。結論:公布未成年人姓名對讀者而言,談不上有無利益,反之隱藏亦同。問題在於維基百科有沒有必要「這麼做」(自我審查條目)。--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14日 (日) 15:49 (UTC)[回复]
公布未成年人姓名對讀者而言,的確談不上有無利益,但對相關未成年人則是有害,所以這是一件損人不利己的事。-游蛇脫殼/克勞 2017年5月14日 (日) 16:11 (UTC)[回复]
既如此,則應訂下關於罪案條目的寫作指引或方針。--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14日 (日) 19:12 (UTC)[回复]
想请这位阁下留意维基百科:生者传记,其中明确有,本方针不仅适用于生者传记条目,还适用于在其他页面中出现的生者传记内容。在维基百科中添加或恢复内容的人应承担举证之责,特别是有关在世人物的内容,因此编者应能说明此等内容符合维基百科所有内容方针和指引的原因。何谈没有方针规范关于罪案中涉及到独立的个人之内容?--🎂🎂㊗ღ✿钱蓓婷 张语格汪束✯😇♉生快!🎂🎂 2017年5月14日 (日) 19:51 (UTC)[回复]
如果,阁下想说,在犯罪的有关条目中,有些当事人已经身亡,这些人的内容不属于生者了,所以……那么,还请阁下认真查阅关于已逝者的条目之内容,确有尽管本方针专门适用于生者,但有关离世人物的资料仍必须符合维基百科的其他方针和指引,须迅速清除有问题的内容是正确的行为。添加或恢复任何内容的编者始终都应承担举证之责,这不仅适用于来源的可查证性,还适用于所有的内容方针和指引一句,还请编撰涉及到有关人物的内容时,格外小心,以免违背关于人物的相关方针与指引吧。--🎂🎂㊗ღ✿钱蓓婷 张语格汪束✯😇♉生快!🎂🎂 2017年5月14日 (日) 20:01 (UTC)[回复]
閣下才需認真詳閱方針,斷章取義可不行。生者傳記方針的擴大適用是指有問題的內容,本條目的爭議在於未成年人姓名是否需要隱藏,前面已經討論這麼一大串,請先讀完,謝謝。維基百科所在地的美國加州並無禁止揭露或強制隱藏的法律,換句話說,編者不論是隱藏或揭露,嚴格來說都沒有錯。(生者傳記方針不是不能引用在其他條目,只是閣下引用錯了)所以,我們現在的問題是需不需要自我審查,隱藏這些未成年人姓名(嚴格來說應包括出生年月日,居住城市,就讀學校等個人資料),而非強制的必須這麼做。另外,我已經說了兩次編者要負舉證義務,閣下還有疑問嗎?--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15日 (一) 05:30 (UTC)[回复]
(~)補充:這事真的沒那麼複雜。舉例:你主動幫忙扶老人家過馬路,很好,你日行一善,令人敬佩。但,不幫忙的人就錯了?美國加州有規定不幫忙扶老人家過馬路犯法了?總之,我不反感喜歡做做自我審查的人,但這事(自我審查)還真不是強制性的--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15日 (一) 05:55 (UTC)[回复]
參考《生者傳記方針》,結論︰一、一如上列所援條文,即「本方針不僅適用於生者傳記條目,還適用於在其他頁面中出現的生者傳記內容。」,《生者傳記方針》不只適用於生者傳記條目,其餘條目如有包含生者傳記內容亦受《生者傳記方針》所規範;二、《生者傳記方針》提到,「生者傳記必須在考慮到主角私隱下謹慎地撰寫……維基百科條目上有關在世人物的內容會影響到其本人的生活……應負責任地去考量其行為所帶來的法律和道德影響」,所以此類記事條目亦應該考慮當事人,無論是加害抑或受害,甚或單純參與,在已足夠令讀者知悉案中各人身份為前提下,謹慎考慮是否公開姓名,終究「……主角……有着足夠的關注度,但卻又並非人盡皆知……編輯者應有所克制,只應寫入與主角關注度相關的資料,同時忽略掉與主角關注度無關的資訊」,在該類條目之中,姓名並非必須資訊。如若公開會令當事人往後難以面對,有深切影響則應該姑隱其名,以符合《生者傳記方針》。--J.Wong 2017年5月15日 (一) 10:19 (UTC)[回复]
閣下既然要如此充任法官,自行擴張解釋方針,那麼請先將生者傳記方針頁面加入您的解釋,並交付社群討論,不要僅針對單一條目解釋,請將解釋做成正式指引或方針。另外,由於生者不可能永遠未成年,如果事件發生時未成年,但維基人撰寫條目時當事人已成年,是否需要隱藏?承前,中文圈各地條例不盡相同,本條目是台灣罪案,台灣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一切資訊都必須隱去,但按照支持隱藏一方所言,僅隱藏被害者姓名,其實也是錯的。相關法令樓上都有提及,閣下可至維基文庫查找。總之,中文維基要自我審查我不反對,但前提是方針或指引裡闡明了必須這麼做。目前支持方採用的是擴張解釋生者傳記方針,但請問諸位在發表前有無細細思考相關問題。拜託了,不要初一條目A支持,十五條目B就反對,例如我樓上提到的周岩案,如果我們隱藏了本條目被害人姓名,那麼周岩案呢?是否應該更名為周姓女學生案?這兩起案件的當事人(被害人、嫌犯)現在都已經成年,案發時都是未成年。--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16日 (二) 20:40 (UTC)[回复]
注意,每个条目彼此都是独立考量,请勿相互串联,如果,您举出的那个条目也不符合生者方针的相关规定,那么,也应该一并修正(凡涉及到现实世界中的某一位具体自然人,其内容都应该符合相关方针与指引才对)。再者,生者方针的序言明确有在将在世人物的传记内容添加到任何维基百科页面时,编者应特别谨慎。编者需要对此等资料保持高度的敏感,并须严格地遵循美国的所有适用法律以及我们的所有内容方针,特别是中立的观点、可供查证、非原创研究,为何您会认为这是在自我审查,这里的方针也有维基百科不会审查内容,其中也明确有判定违反维基百科的生者传记方针,或违反其他维基方针与指引(尤其是中立的观点),或维基百科伺服器所在地美国佛罗里达州法律的内容,会遭到移除。还请您仔细查阅相关的方针与指引。以上。--🎂🎂㊗ღ✿钱蓓婷 张语格汪束✯😇♉生快!🎂🎂 2017年5月17日 (三) 19:44 (UTC)[回复]
閣下之言錯得離譜。如果每個頁面和或條目都需分開考量的話,那麼我們為何要有方針與指引?方針與指引的用意是保障我們所有編者,並使得維基百科的訴訟風險降到最低。我說白了,未來必定還有未成年人犯罪與被害者的條目出現,如果下個條目是被害人成年,嫌犯未成年,那麼我們就不隱藏未成年嫌犯姓名?非華人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在維基百科也有,那麼非華人就不隱藏了?您自己引用了生者傳記方針幾次,閣下沒有注意到嗎?其要求的是:「不違反美國法律」,所以要求隱藏姓名,不是自我審查是什麼?方針與指引根本沒要求我們自我迴避這些。我再說一次,我不反對自我審查,甚至將一些政治敏感條目隱藏我也不反對,前提是方針裡頭指明來這裡的維基人必須這麼做。說到這裡,我真不明白閣下到底在糾結什麼?生者傳記方針你引用的,為何自己不先確認?--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22日 (一) 03:34 (UTC)[回复]
  • 鉴于WMF的法律咨询回复和建议,我的意见是:当维基百科刊登某未成年人姓名时,该未成年人可以书面请求中文维基百科删除该未成年人姓名或其它隐私。——꧁༺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5月18日 (四) 04:34 (UTC)[回复]
  • 每篇文章情況不一,豈可一律禁止或允許,不過同意就上列所援《生者傳記方針》條文立註,方便日後再遇類似爭議時,指引相關討論。--J.Wong 2017年5月18日 (四) 12:38 (UTC)[回复]
    • 大惡者好為人師!當前的問題在於我們沒有對於罪案條目訂出方針或指引,所以才有今日的爭議。到現在沒有一個支持方能回答我,如果我們僅隱藏被害者姓名,那麼嫌犯(加害者)就不須隱藏了?你我都不是法官,更不是上帝,我們無法面面俱到,因此閣下說的「豈可一律禁止或允許」是否該再審酌審酌,因為你不是神。訂下方針與指引是畫出底線,如果中文維基要隱藏或公開未成年人姓名,我認為都可以,但不要個案判斷,這是最壞的。請做成通例,不要造成將來維基人的困擾,如同我們現在所面對的一樣。--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22日 (一) 03:51 (UTC)[回复]
      亲爱的User:Tb095811zhwiki阁下,當前的問題在於我們沒有對於罪案條目訂出方針或指引,所以才有今日的爭議这句话明显有失偏颇,现今,维基百科:五大支柱维基百科:忽略所有规则以及维基百科:方针指引总览有着诸多的项目规范条目内容,何谈没有单独关于案件类条目的方针与指引啊?且,您一直都顾左右而言他,并未拿出真正有力的论据,以使讨论的条目方姓國中生姦殺案必须保留未成年人的姓名,因为,在维基百科中添加或恢复内容的人应承担举证之责,特别是有关在世人物的内容,因此编者应能说明此等内容符合维基百科所有内容方针和指引的原因而不是移除有争议内容的编者需要提供证明。您想在条目中呈现未成年人的姓名,还请您拿出十足的证据,以恢复内容(比如受害人、死者之亲属以及加害人愿意公布隐私的授权书之类)。--🎂🎂㊗ღ✿袁航 王璐HII✯😇♉生快!🎂🎂 2017年5月22日 (一) 17:42 (UTC)[回复]
    • 閣下要通例,不如就說說允許及禁止各有何理據啦,立場如此極端很難討論,不如閣下選定是允許抑或禁止。現時《生者傳記方針》是要求編者謹慎處理。所以閣下到底是想降低,還是升高要求?--J.Wong 2017年5月24日 (三) 07:47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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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刚修改了方姓國中生姦殺案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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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8年8月11日 (六) 06:53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