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修訂版本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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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eterevision

所有管理员现在都有了deleterevision的权限了,原来只有oversighter才有这个权限。但oversighter依然有更高的权限。--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0年5月20日 (四) 14:56 (UTC)[回复]

那么,deleterevision的日志是否向普通用户开放?管理员能否恢复?--达师147228 2010年5月22日 (六) 08:53 (UTC)[回复]
方针一堆没翻译的……--Jimmy Xu talk·381 2010年5月22日 (六) 17:30 (UTC)[回复]
@達師︰全部都在刪除日誌。除非有Oversighter再加封,否則管理員均可恢復。—J.Wong 2010年5月22日 (六) 17:47 (UTC)[回复]
不明其義。請問這是特定版本的刪除嗎?--Jasonzhuocn (留言) 2010年5月22日 (六) 23:22 (UTC)[回复]
类似于OS,但是被删除内容还是对管理员可见的。这样的话,以后就应该实施删除侵犯版权的特定版本了—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0年5月22日 (六) 23:33 (UTC)[回复]
那是應該這麼作了。--Jasonzhuocn (留言) 2010年5月23日 (日) 00:08 (UTC)[回复]
部份可以,但有些只有侵權版本仍然須要全部刪除。—J.Wong 2010年5月23日 (日) 05:17 (UTC)[回复]
看来需要像日文版那样,搞特定版本删除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5月24日 (一) 02:03 (UTC)[回复]
又毋須這般複雜,只要討論參與者在表態時寫下「刪除某版本」之字眼就可以了。侵權處理亦應如斯。—J.Wong 2010年5月24日 (一) 11:34 (UTC)[回复]

灰色的東西我不要看,而且反而會引起企圖查看內容的嘗試。Estartenf843h3er201105留言2012年12月25日 (二) 10:10 (UTC)[回复]

隱藏已刪除修訂版本

如何將已刪除的歷史修訂版本的灰色日期紀錄"""原則上隱藏"""?,即,除非選擇"顯示已刪除版本之日誌項目",一如"顯示隱藏分類",否則我們不想看在歷史頁面或日誌頁面中的灰色日誌項目。Grjgt893u34留言2014年8月17日 (日) 15:43 (UTC)[回复]

CRD规则修订

,然后昨天又看见针对编辑摘要中含有“死废柴”这样语句的修订版本寻求编辑摘要删除。

现在我提议两件事:1)CRD的实际执行时间已超过三年,运转情况较好,请将WP:CRD升为方针,以及2)根据【英文维基CRD的描述(隐藏区有翻译)】将现行CRD条款进行如下增订:i)在CRD中CRD2标准中的“这不包括事实陈述,也不包括一般性的不文明、人身攻击或对他人行为的控诉。”后接:“为防止滥用,只有极度不文明,侮辱和恶心的内容才应利用修订版本删除功能。否则请直接删除或回退。”ii)在WP:RRD页面RD2规则后面,章节顶端和其编辑提示页面加入相应的提示。

上次讨论中大体已经阐明了今天的提议,且没有遇到纷争,那么这个讨论便放置于此,并加入公示栏以获得更多关注。如果大家没有补充或者反对,请在7天以后做出对应的更新。Bluedeck 2014年8月28日 (四) 14:27 (UTC)[回复]

汗,一直以为“純粹的擾亂性內容”包括测试性破坏等无意义修订....--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8月29日 (五) 01:28 (UTC)[回复]

唉,我好心做壞事了。。。--Carrotkit ~ 簽署維基和平約章,不介入內部紛爭 2014年8月29日 (五) 03:49 (UTC)[回复]

别这样,我只是用你的版本举个例子,实际上和这个类似的请求并不少见,如果我给的连结会干扰到你的条目,那我把连结隐去好了。Bluedeck 2014年8月29日 (五) 04:23 (UTC)[回复]
不要緊,並表示(+)支持本修訂,@Jimmy Xu:另建議WP:TW加入自動提報CRD功能。--Carrotkit ~ 簽署維基和平約章,不介入內部紛爭 2014年8月29日 (五) 04:27 (UTC)[回复]

呵--Qazwsaedx留言2014年8月29日 (五) 11:09 (UTC)[回复]

(+)支持WP:TW WP:Huggle加入自動提報CRD功能-- 9shi 2014年8月31日 (日) 06:39 (UTC)[回复]

建议在WP:RVDL中加入“与页面主题无关的纯粹广告宣传”一项

尽管目前在实际操作中是这样做的,但没有方针支持。--SFSQ2012留言2015年4月14日 (二) 15:29 (UTC)[回复]

但廣告內容可以幫助反破壞的人藉以找出其他潛在廣告,隱藏了就看不到。--578985s留言2015年4月15日 (三) 15:57 (UTC)[回复]

(-)反对,回退掉就够了,有什么需要对普通用户隐藏么?现在哪里这样做了拉出来撤销掉。--Jimmy Xu 2015年4月15日 (三) 21:53 (UTC)[回复]
(-)反对。有多重原因。其中之一是现有规则第5条“删除守则下的有效删除,使用RevisionDelete执行”,而删纯粹广告包括在现在正在修订的删除守则之中。顺便说一下,这个第5条很费解,显然应该重译。Bigtete留言2015年4月15日 (三) 22:53 (UTC)[回复]
(!)意見:没必要隐藏一般的广告宣传,若有需要隐藏的就只有违法广告宣传(如信用卡套现、卖淫、破解密码)。--Lanwi1(留言) 2015年4月16日 (四) 06:32 (UTC)[回复]
真的应该由管理员判断“违法”吗?--Jimmy Xu 2015年4月16日 (四) 07:26 (UTC)[回复]
私以為上面給出的三種都是很明顯的“違法”情況,管理員這種程度的辨識力還是有的吧,有不服就去存廢復合唄--淺藍雪 2015年4月16日 (四) 23:46 (UTC)[回复]
(-)反对,回退後就只存在於歷史版本。修訂版本刪除的目的在隱藏少數所規定的極端情況及必要之補償修訂,廣告宣傳未涉及條文所舉項目者,不認為有必要執行REVDEL。—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4月16日 (四) 14:39 (UTC)[回复]

那在編輯摘要的廣告基本上就對付不了。--Temp3600留言2015年4月16日 (四) 16:15 (UTC)[回复]

本来就没必要对付啊,从来广告宣传的版本删除都是直接拒绝的。--Kuailong 2015年4月16日 (四) 21:23 (UTC)[回复]

關於未成年人姓名刪除

方姓國中生姦殺案條目中,歷次修訂版本都有提及未成年者(受害者、加害者許姓少年)的姓名,這違反臺灣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第4款:「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對下列兒童及少年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四、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應該要提出修訂版本刪除。但根據維基百科的使用條款,維基百科適用美國加州法律,不知道是否有任何方針或指引能刪除這類「違反當地法律」的內容當地是否有類似法律支持刪除此類內容?燈火闌珊處留言2017年4月30日 (日) 03:45 (UTC)[回复]

我剛剛用英文留言問了基金會的Joe Sutherland,他是社群維護員(community advocate),看他有沒有什麼想法,詳見此留言。--上官留言2017年4月30日 (日) 04:55 (UTC)[回复]
萬分感謝!燈火闌珊處留言2017年4月30日 (日) 07:47 (UTC)[回复]
我有疑問:當事人如果活到現在,也早已不是未成年人了,這仍然受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保護?是否未成年人死後就永遠是未成年人?那白曉燕案列出全名該怎麼解釋呢?白也是未成年。-游蛇脫殼/克勞 2017年5月2日 (二) 16:32 (UTC)[回复]
我認為只要可靠來源有寫就可以列出,別說白了,劉依潔也是未成年啊。 -KRF留言2017年5月3日 (三) 14:01 (UTC)[回复]
說到這個,條目中好像沒有來源說小燈泡的本名叫劉依潔,還有她的出生年月日,還有她媽媽的姓名?維基一寫,全大中華地區都按圖索驥搜尋得到了。另外我認為維基是否規定沒關係,這件事應從嚴處理,如果加害者或被害者在條目撰寫當時未成年,還是不要寫出其全名比較好,來源內容寫出來,條目內文不要照搬;若來源標題直接就寫出來則照登(因為不應竄改來源標題),條目內文一樣不要照搬。除非他們的家人主動表示可以把全名寫進維基百科。-游蛇脫殼/克勞 2017年5月3日 (三) 15:00 (UTC)[回复]
维基百科的内容不应受个别地域的法律影响,而是基于内容是否有足够的可靠来源,否则维基百科内早已存在的大量人类行为、色情演员条目,都因为违反保守地区/伊斯兰国家的法律删除了。--Thomas.Lu留言2017年5月4日 (四) 10:32 (UTC)[回复]
  • 我想指出一件事。樓上有部分維基人認為,依照台灣兒少法,我們應該隱藏未成年被害者的姓名;但台灣還有另一部法律叫少年事件處理法,其中第83條亦規定任何人不得揭示少年罪犯的相關記事。而且,依照台灣法律的強制規定,有五種人不能在媒體公開:1.未成年人2.精神病人3.惡性傳染病人(例如SARS)4.愛滋病患者5.性侵或性騷擾案的被害人。那麼,這是否代表著我們需要自我審查所有罪案條目呢?我認為答案是否定的,重點是加入內容的人你要有所本(所以我們一直強調要有來源),不是憑空捏造的。結論:事情很簡單。1.假設你知道他/她的真實姓名,但你找不到可靠來源--->不要加進去。2.你不知道他/她的真實姓名,但你找到了有提及的可靠來源媒體--->放心加進去,因為維基媒體基金會是登記在美國,所以維基百科受美國法律管。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Tb095811zhwiki對話貢獻)於2017年5月5日 (五) 02:32‎加入。
  • 请诸位留意维基百科:生者传记!明确有:生者传记必须在考虑到主角隐私下谨慎地撰写,因为维基百科是一部百科全书,而不是小报新闻。我们的职责不是去哗众取宠,也不是成为散播他人八卦消息的主要工具。是否会对在世人物造成伤害是进行编辑判断时应考虑到的重要因素。以及有利于保护隐私的推定有些人物是因为成为他人行为的受害者而受到广泛关注,在处理他们的条目时,应把此等考量放在极其重要的地位,维基百科编者决不能有意或以其他方式去参与和延长此等加害。如果,在条目中公布了主角的姓名,或许并不违反适用法律,但,是不是有违维基百科:生者传记?特别是针对该人物的隐私,是否应该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请着重考量这方面的内容在维基百科条目中公开是否合适?--🎂🎂㊗ღ✿钱蓓婷 张语格汪束✯😇♉生快!🎂🎂 2017年5月9日 (二) 18:11 (UTC)[回复]
    补充,方针中的姓名隐私更为明确地指出,未满18岁,由此应在隐私方面受到进一步的保护,以防遭到侵害。可以查看公布该人的姓名是否违背了该方针。--🎂🎂㊗ღ✿钱蓓婷 张语格汪束✯😇♉生快!🎂🎂 2017年5月9日 (二) 18:19 (UTC)[回复]
  • (*)提醒:樓上幾位引用的是生者傳記方針,但有爭議的條目卻是犯罪案件,這一點必須釐清。簡單說,如果將本案中的嫌犯與被害人單獨寫成條目,既不符合關注度需求,也違反了生者傳記方針,所以刪去未成年人的姓名,甚至是刪除條目都可以;但本條目是一樁犯罪案件,有爭議的部分在於未成年人的姓名。如果按照案發地的台灣法律,我們僅隱藏被害人姓名,但卻公布嫌犯姓名,那也是錯的,因為未成年人姓名通通不准公布。樓上另有朋友提及白曉燕案,她受害死亡時未滿18歲,按照樓上邏輯推演,我們也該隱藏白曉燕的姓名,而且我們還得自我回頭審查所有未成年人條目。我剛剛簡單搜索了一下,翁奇楠命案中有一位嫌疑人,犯案時未滿18歲,若按照台灣法律,我們也該隱藏他的姓名;另外,周岩案裡的嫌犯作案時也是未成年,我不清楚中國大陸是否有類似法律,如果有,我們也必須比照辦理(隱藏)。重點是,「拿生者傳記條目方針來評價罪案條目」這件事的本身難道不奇怪嗎?沒有人發現這是兩回事?(這條目的主題不是人,而是犯罪,縱使這罪案條目中的被害人與嫌犯都還活著。)要解決此問題,必須擬出關於罪案條目的寫作指引或方針,以免又繼續混淆。--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14日 (日) 12:19 (UTC)[回复]
在下可沒有說要隱藏白曉燕的全名,在下明明是問「(方姓國中生姦殺案的)當事人如果活到現在,也早已不是未成年人了,這仍然受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保護?是否未成年人死後就永遠是未成年人?」(但是沒人回答在下),對於這兩個問題,我自己的答案都是「不」。白曉燕若活到現在,已經是少婦了,哪裡未成年呢?所以在下不認為應該隱藏白曉燕的全名,但應該隱藏編撰條目當時未成年的受害者與加害者的全名。另外,犯罪的主體不正是人嗎?再說知道他們的全名對了解整樁犯罪有何益處呢?-游蛇脫殼/克勞 2017年5月14日 (日) 13:42 (UTC)[回复]
我不是在回答閣下的問題。我是說若按照台灣的法律,白曉燕的名字也應該隱去,不過法不朔既往。隱藏未成年人姓名的立法意旨是使未成年人能夠在事件後重新開始生活,不管是嫌犯或被害人。但,編者沒有自我審查的義務,編者只有舉證可靠來源的義務(證明自己的編輯不是胡亂編造)。另外舉例,近期沸沸揚揚的林奕含自殺事件,根據她父母說法,林女在未成年時遭到性侵害,但司法機關至目前為止根本沒有任何證實或定論,而維基百科已有林奕含事件條目,我覺得後者的法律訴訟風險遠比本條目高得多很多,因為本條目已有判決公文,但後者仍在調查階段。請注意我的離題重點,如果我們要隱藏事件發生時未成年人的姓名,則不可能只有本條目需要隱藏,我們得一視同仁的自我審查條目;另外,等到過了幾年,當事人已不是未成年人時就可以公布嗎?這又是一個問題,對此我覺得社群應該做通盤考量(雖然我認為新聞媒體都公布了我們為何要隱藏),因為以後必然還有未成年人犯罪或被害人的條目。最後,本條目的主題是犯罪,不是人;人物傳記的主題-->人,人體醫學條目的主題-->醫學,馬拉松的主題-->運動項目,不是人。以此類推,罪案條目的主題是罪案,不是人,所以引生者傳記方針來罪案條目,就變得不對頭。結論:公布未成年人姓名對讀者而言,談不上有無利益,反之隱藏亦同。問題在於維基百科有沒有必要「這麼做」(自我審查條目)。--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14日 (日) 15:49 (UTC)[回复]
公布未成年人姓名對讀者而言,的確談不上有無利益,但對相關未成年人則是有害,所以這是一件損人不利己的事。-游蛇脫殼/克勞 2017年5月14日 (日) 16:11 (UTC)[回复]
既如此,則應訂下關於罪案條目的寫作指引或方針。--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14日 (日) 19:12 (UTC)[回复]
想请这位阁下留意维基百科:生者传记,其中明确有,本方针不仅适用于生者传记条目,还适用于在其他页面中出现的生者传记内容。在维基百科中添加或恢复内容的人应承担举证之责,特别是有关在世人物的内容,因此编者应能说明此等内容符合维基百科所有内容方针和指引的原因。何谈没有方针规范关于罪案中涉及到独立的个人之内容?--🎂🎂㊗ღ✿钱蓓婷 张语格汪束✯😇♉生快!🎂🎂 2017年5月14日 (日) 19:51 (UTC)[回复]
如果,阁下想说,在犯罪的有关条目中,有些当事人已经身亡,这些人的内容不属于生者了,所以……那么,还请阁下认真查阅关于已逝者的条目之内容,确有尽管本方针专门适用于生者,但有关离世人物的资料仍必须符合维基百科的其他方针和指引,须迅速清除有问题的内容是正确的行为。添加或恢复任何内容的编者始终都应承担举证之责,这不仅适用于来源的可查证性,还适用于所有的内容方针和指引一句,还请编撰涉及到有关人物的内容时,格外小心,以免违背关于人物的相关方针与指引吧。--🎂🎂㊗ღ✿钱蓓婷 张语格汪束✯😇♉生快!🎂🎂 2017年5月14日 (日) 20:01 (UTC)[回复]
閣下才需認真詳閱方針,斷章取義可不行。生者傳記方針的擴大適用是指有問題的內容,本條目的爭議在於未成年人姓名是否需要隱藏,前面已經討論這麼一大串,請先讀完,謝謝。維基百科所在地的美國加州並無禁止揭露或強制隱藏的法律,換句話說,編者不論是隱藏或揭露,嚴格來說都沒有錯。(生者傳記方針不是不能引用在其他條目,只是閣下引用錯了)所以,我們現在的問題是需不需要自我審查,隱藏這些未成年人姓名(嚴格來說應包括出生年月日,居住城市,就讀學校等個人資料),而非強制的必須這麼做。另外,我已經說了兩次編者要負舉證義務,閣下還有疑問嗎?--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15日 (一) 05:30 (UTC)[回复]
(~)補充:這事真的沒那麼複雜。舉例:你主動幫忙扶老人家過馬路,很好,你日行一善,令人敬佩。但,不幫忙的人就錯了?美國加州有規定不幫忙扶老人家過馬路犯法了?總之,我不反感喜歡做做自我審查的人,但這事(自我審查)還真不是強制性的--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15日 (一) 05:55 (UTC)[回复]
參考《生者傳記方針》,結論︰一、一如上列所援條文,即「本方針不僅適用於生者傳記條目,還適用於在其他頁面中出現的生者傳記內容。」,《生者傳記方針》不只適用於生者傳記條目,其餘條目如有包含生者傳記內容亦受《生者傳記方針》所規範;二、《生者傳記方針》提到,「生者傳記必須在考慮到主角私隱下謹慎地撰寫……維基百科條目上有關在世人物的內容會影響到其本人的生活……應負責任地去考量其行為所帶來的法律和道德影響」,所以此類記事條目亦應該考慮當事人,無論是加害抑或受害,甚或單純參與,在已足夠令讀者知悉案中各人身份為前提下,謹慎考慮是否公開姓名,終究「……主角……有着足夠的關注度,但卻又並非人盡皆知……編輯者應有所克制,只應寫入與主角關注度相關的資料,同時忽略掉與主角關注度無關的資訊」,在該類條目之中,姓名並非必須資訊。如若公開會令當事人往後難以面對,有深切影響則應該姑隱其名,以符合《生者傳記方針》。--J.Wong 2017年5月15日 (一) 10:19 (UTC)[回复]
閣下既然要如此充任法官,自行擴張解釋方針,那麼請先將生者傳記方針頁面加入您的解釋,並交付社群討論,不要僅針對單一條目解釋,請將解釋做成正式指引或方針。另外,由於生者不可能永遠未成年,如果事件發生時未成年,但維基人撰寫條目時當事人已成年,是否需要隱藏?承前,中文圈各地條例不盡相同,本條目是台灣罪案,台灣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一切資訊都必須隱去,但按照支持隱藏一方所言,僅隱藏被害者姓名,其實也是錯的。相關法令樓上都有提及,閣下可至維基文庫查找。總之,中文維基要自我審查我不反對,但前提是方針或指引裡闡明了必須這麼做。目前支持方採用的是擴張解釋生者傳記方針,但請問諸位在發表前有無細細思考相關問題。拜託了,不要初一條目A支持,十五條目B就反對,例如我樓上提到的周岩案,如果我們隱藏了本條目被害人姓名,那麼周岩案呢?是否應該更名為周姓女學生案?這兩起案件的當事人(被害人、嫌犯)現在都已經成年,案發時都是未成年。--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16日 (二) 20:40 (UTC)[回复]
注意,每个条目彼此都是独立考量,请勿相互串联,如果,您举出的那个条目也不符合生者方针的相关规定,那么,也应该一并修正(凡涉及到现实世界中的某一位具体自然人,其内容都应该符合相关方针与指引才对)。再者,生者方针的序言明确有在将在世人物的传记内容添加到任何维基百科页面时,编者应特别谨慎。编者需要对此等资料保持高度的敏感,并须严格地遵循美国的所有适用法律以及我们的所有内容方针,特别是中立的观点、可供查证、非原创研究,为何您会认为这是在自我审查,这里的方针也有维基百科不会审查内容,其中也明确有判定违反维基百科的生者传记方针,或违反其他维基方针与指引(尤其是中立的观点),或维基百科伺服器所在地美国佛罗里达州法律的内容,会遭到移除。还请您仔细查阅相关的方针与指引。以上。--🎂🎂㊗ღ✿钱蓓婷 张语格汪束✯😇♉生快!🎂🎂 2017年5月17日 (三) 19:44 (UTC)[回复]
閣下之言錯得離譜。如果每個頁面和或條目都需分開考量的話,那麼我們為何要有方針與指引?方針與指引的用意是保障我們所有編者,並使得維基百科的訴訟風險降到最低。我說白了,未來必定還有未成年人犯罪與被害者的條目出現,如果下個條目是被害人成年,嫌犯未成年,那麼我們就不隱藏未成年嫌犯姓名?非華人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在維基百科也有,那麼非華人就不隱藏了?您自己引用了生者傳記方針幾次,閣下沒有注意到嗎?其要求的是:「不違反美國法律」,所以要求隱藏姓名,不是自我審查是什麼?方針與指引根本沒要求我們自我迴避這些。我再說一次,我不反對自我審查,甚至將一些政治敏感條目隱藏我也不反對,前提是方針裡頭指明來這裡的維基人必須這麼做。說到這裡,我真不明白閣下到底在糾結什麼?生者傳記方針你引用的,為何自己不先確認?--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22日 (一) 03:34 (UTC)[回复]
  • 鉴于WMF的法律咨询回复和建议,我的意见是:当维基百科刊登某未成年人姓名时,该未成年人可以书面请求中文维基百科删除该未成年人姓名或其它隐私。——꧁༺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5月18日 (四) 04:34 (UTC)[回复]
  • 每篇文章情況不一,豈可一律禁止或允許,不過同意就上列所援《生者傳記方針》條文立註,方便日後再遇類似爭議時,指引相關討論。--J.Wong 2017年5月18日 (四) 12:38 (UTC)[回复]
    • 大惡者好為人師!當前的問題在於我們沒有對於罪案條目訂出方針或指引,所以才有今日的爭議。到現在沒有一個支持方能回答我,如果我們僅隱藏被害者姓名,那麼嫌犯(加害者)就不須隱藏了?你我都不是法官,更不是上帝,我們無法面面俱到,因此閣下說的「豈可一律禁止或允許」是否該再審酌審酌,因為你不是神。訂下方針與指引是畫出底線,如果中文維基要隱藏或公開未成年人姓名,我認為都可以,但不要個案判斷,這是最壞的。請做成通例,不要造成將來維基人的困擾,如同我們現在所面對的一樣。--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22日 (一) 03:51 (UTC)[回复]
      亲爱的User:Tb095811zhwiki阁下,當前的問題在於我們沒有對於罪案條目訂出方針或指引,所以才有今日的爭議这句话明显有失偏颇,现今,维基百科:五大支柱维基百科:忽略所有规则以及维基百科:方针指引总览有着诸多的项目规范条目内容,何谈没有单独关于案件类条目的方针与指引啊?且,您一直都顾左右而言他,并未拿出真正有力的论据,以使讨论的条目方姓國中生姦殺案必须保留未成年人的姓名,因为,在维基百科中添加或恢复内容的人应承担举证之责,特别是有关在世人物的内容,因此编者应能说明此等内容符合维基百科所有内容方针和指引的原因而不是移除有争议内容的编者需要提供证明。您想在条目中呈现未成年人的姓名,还请您拿出十足的证据,以恢复内容(比如受害人、死者之亲属以及加害人愿意公布隐私的授权书之类)。--🎂🎂㊗ღ✿袁航 王璐HII✯😇♉生快!🎂🎂 2017年5月22日 (一) 17:42 (UTC)[回复]
    • 閣下要通例,不如就說說允許及禁止各有何理據啦,立場如此極端很難討論,不如閣下選定是允許抑或禁止。現時《生者傳記方針》是要求編者謹慎處理。所以閣下到底是想降低,還是升高要求?--J.Wong 2017年5月24日 (三) 07:47 (UTC)[回复]
現行條文

=== 濫用 ===
目前尚未有大量关于滥用修订版本删除功能的讨论。

提議條文

(刪除)

建议修订有关隐私的相关方针,禁止张贴即时通信软件聊天记录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有鉴于中文维基百科之前已经发生过两次因张贴即时通信软件聊天记录而导致的不好的事件,在下提出这个禁止张贴即时通信软件聊天记录的草案。这项草案涉及WP:PRIVACYWP:CFRDWP:OS

現行條文

张贴其他用户的个人信息(真实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家庭或工作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其他任何资料,无论这些信息真实与否)或公开提供张贴有其他用户个人信息的站内/站外链接均是騷擾行為,除非其本人自愿提供或链接到此类信息。在维基百科上公布其他用户不选择透露的个人资料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可能使该名用户在维基以外的生活受到干扰,甚至遇到危险。任何含有此类资料的编辑应当被立即回退,并被提送至监督员,以使该次编辑被永久删除。

提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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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移除未公開私人資料,譬如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或匿名及化名人士未公開身份,包括意外登出而泄露之IP地址。

提議條文

移除未公開私人資料,譬如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即时通信软件聊天记录、或匿名及化名人士未公開身份,包括意外登出而泄露之IP地址。

在下提出这项草案,不是为了任何小团体的利益,而是为了维基百科的利益。之前两次张贴即时通信软件聊天记录的事件,都使得社群陷入巨大的争论,并诱发了一些用户的不恰当行为,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害处。有些人还可能会质疑即时通信软件聊天记录算不算隐私内容,但既然即时通信软件聊天记录(比如WP:WMC/QQ的聊天记录)不是所有人都能看到的,那它就有一定的隐私性。而且张贴即时通信软件聊天记录确实给我们带来了不小危害,那何不禁止这么做呢?以上便是我的愚见,希望第三次类似的事件不要发生。--热爱Vocaloid达拉C崩吧u斑得S贝迪O卜多比鲁翁4 2018年10月28日 (日) 12:21 (UTC)[回复]

  • 见阁下的目的,此修改对社群和谐并无实质帮助。->>Vocal&Guitar->>留言 2018年10月28日 (日) 12:45 (UTC)[回复]
  • 立意良好,不過作用極為有限。亦未免捨本逐末。要互相傷害起上來,沒了截圖,還有千千萬萬個辦法,閣下要不一一羅列?而且似乎會引發另一個爭議——聊天紀錄是否屬於私隱,即此討論。就是這個已經可以沒完沒了……建議閣下完善提案後再來。把基礎打穩。正本清源方為上上之策。--J.Wong 2018年10月28日 (日) 16:37 (UTC)[回复]
BTW,例如如果我发现有站外拉票行为,那只能直接邮件给OS去处理?——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10月29日 (一) 00:5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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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问题:目前该方针页面中,使用了较多的“校订”一词,例如开头模板中的“修订版本删除功能用来校订严重不当的发表及日志项目” ,这一用词可能导致误解,可能需要修改。

问题背景:这一用词应来自英文相应页面中的“redact”一词。暂时未考证英文版为何使用 redact 。但其中文译文“校订”与版本删除的实际用途及效果有些差异。比较合适的用词应是“版本删除”及“版本隐藏”(这两种在该页面也多有使用)。而由于“校订”一词含有修改之意,可能已经导致不熟悉的用户产生了该功能可以用来修改编辑摘要的误解(版本删除请求中 User:黑社會大佬 的请求)。

解决方案:建议修饰当前版本中含有“校订”一词的句子,更换为“删除”或“隐藏”,同时根据上下文理顺文句。

其他说明:因涉及的句子较多,这里不一一罗列具体的方案。这个提议的目的是在不影响原意的情况下,避免使用“校订”一词。然而考虑到其来自英文原文,可能具有特定含义而修改后可能导致错误,故未直接按照“事实性修订”直接更改,而是在此征求意见。 --Tiger留言2019年7月10日 (三) 02:44 (UTC)[回复]

(+)支持:這樣修訂,能更準確表達意思。--蟲蟲飛♡♡→♡℃留言 2019年7月10日 (三) 09:20 (UTC)[回复]
(!)意見:一般这种用法,我见到政府机关会使用“脱敏”一词。~ viztor 2019年7月10日 (三) 14:09 (UTC)[回复]
那是什麼詞啊,我怎麼從來沒聽過Orz⋯⋯ —— Eric Liu留言留名學生會 2019年7月10日 (三) 16:44 (UTC)[回复]
贵州省地方标准 政府数据 数据脱敏工作指南~ viztor 2019年7月11日 (四) 19:55 (UTC)[回复]
“脱敏”意思应该差不多,但是可能比较难理解了一点。隐藏或删除就好,我个人略倾向于用删除。如果没有问题的话,这个提议在此再放三天,之后会直接修改语句,将“校订”全部替换掉。--Tiger留言2019年7月12日 (五) 01:55 (UTC)[回复]
删除可能不太能说明这件事的性质,可能让人误以为就是编辑操作移除。但也暂时想不到什么更好的词,so. ~ viztor 2019年7月12日 (五) 23:57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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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員是否應無條件接受根據RD5-CSD O1的修訂版本刪除請求

目前的問題:可能不合理的RD5-CSD O1的修訂版本刪除請求,且已發生多次。

問題背景:根據RD5可以按照刪除方針刪除修訂版本,這就包含了快速刪除方針,又根據CSD O1管理員應無條件接受使用者請求刪除自己的使用者頁面,那麼問題是管理員是否應無條件接受以O1請求刪除自己使用者頁面的任何修訂版本,就算是使用者想要掩蓋曾做出愚蠢或是失誤的編輯,也應該接受嗎?

觀點:

反對刪除:根據Wikipedia:修訂版本刪除#版本刪除準則:「在請求刪除前,請考慮回退或直接忽略是否可行」;又WP:RD2也指出一般性的破壞不會刪除,當然也不會按照RD5-CSD G3刪除;都顯示出修訂版本刪除有較高的標準。
支持刪除:使用者還是可以依照CSD O1全頁刪除後再請求恢復特定版本,限制沒有意義。

解決方案:若認為不應無條件刪除,建議比照G10,提出RD5-CSD O1應提出合理理由。--Xiplus#Talk 2020年4月30日 (四) 07:22 (UTC)[回复]


(!)意見:rd5:「刪除本人使用者頁面的某些特定版本、刪除合理使用檔案的舊版本等。」我的理解是限於用戶頁及合理使用戶檔案的舊版本,前者是由於用戶頁,用戶有權請求刪去用戶的不同版本;後者是指合理使用的條件是「最低使用量」,因此舊版本也應刪去。因此,如果是指用戶頁,即使不容許刪去某個特定版本,用戶也可以o1刪去全部,然後再重建用戶頁。--蟲蟲飛♡♡→♡℃留言 2020年4月30日 (四) 07:37 (UTC)[回复]
RD5:「例如使用者申請...」顯然是包括但不限於的意思,您的理解錯誤,而且不是本案重點,我想知道是「是否應無條件接受」無合理理由的請求。--Xiplus#Talk 2020年4月30日 (四) 07:44 (UTC)[回复]
(~)補充:我其實沒所謂,如果要管,也有好處,就是從用戶頁瞭解一個用戶的過去,從而瞭解一個用戶是否可信,在如巡查員、管理員等的申請可以作為一個參考。--蟲蟲飛♡♡→♡℃留言 2020年4月30日 (四) 08:03 (UTC)[回复]
看了你的分析,我感觉到支持反对与否,最终结果没有差别。那么不如直接默认完全不接受这种删除,除非管理员看到明显合理合适的请求才删除。如果用户真的想删除,就让他去O1再恢复也行(假设这种需求不多)。这样RRD的处理流程还轻松简单。Bluedeck 2020年5月1日 (五) 04:29 (UTC)[回复]
@Bluedeck:您說「直接默认完全不接受这种删除」是表示反對用修訂版本刪除嗎?其實操作起來應該是RD比刪除還原來得方便。--Xiplus#Talk 2020年5月3日 (日) 12:08 (UTC)[回复]
我觉得不用RRD的话,RRD规则更短一些。仅此而已。如果RRD更方便,那就用RRD,怎样都可以。Bluedeck 2020年5月4日 (一) 01:35 (UTC)[回复]
提议:用户允许只删除用户页特定版本,但是应使用删除后部分恢复完成,不应使用修订版本删除。--GZWDer留言2020年5月2日 (六) 13:14 (UTC)[回复]
@GZWDer:為什麼應該使用刪除還原呢?--Xiplus#Talk 2020年5月3日 (日) 12:09 (UTC)[回复]
不与“依照CSD O1全頁刪除後再請求恢復特定版本”矛盾,且绕开了RRD的问题。--GZWDer留言2020年5月3日 (日) 14:54 (UTC)[回复]
GZWDer“依照CSD O1全頁刪除後再請求恢復特定版本”、「删除后部分恢复完成」兩個的意思應該是相同的。我的問題點在於這樣的請求是否合理,無關於如何執行的技術手段,如果使用者將不合理的請求全數交到DRV程序,仍是個問題。--Xiplus#Talk 2020年5月5日 (二) 00:50 (UTC)[回复]

修订版本删除方针第1(概要)、5(上诉及讨论)章节的修订

通過。SANMOSA 江南好,風景舊曾諳 2021年3月22日 (一) 00:1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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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Wikipedia:修訂版本刪除
提案:
  • 第1(概要)章节:补充
現行條文

修订版本删除工具允许管理员有选择性地对修订版本和日志记录进行删除,并允许其他管理员作出合适的调整。该修订版本或日志项目仍然会出现在历史页面或日志页面中,但是公众将无法看到被删除的部分。任何用户都可以要求一名管理员复核某一次修订版本删除,以确保工具未被滥用。

提議條文

修订版本删除工具允许管理员有选择性地对修订版本和日志记录进行删除,并允许其他管理员作出合适的调整。该修订版本或日志项目仍然会出现在历史页面或日志页面中,但是公众将无法看到被删除的部分。任何用户都可以要求一名管理员复核某一次修订版本删除,以确保工具未被滥用。如对版本删除有异议,应在Wikipedia:存廢覆核請求处提出。

  • 第5(上诉及讨论)章节:补充、修正语病。语病内容不详注
現行條文

使用这将能将会于公共日志中被看到。这删除将会被其他管理员看到,或者可能如社群共识下恢复已删除的版本。这和其他管理员工具一样,均需要小心及谨慎的使用。如果此工具被滥用,则可能导致除权的发生。

提議條文

使用版本删除功能的记录在公共日志可见,所删除的内容也可以被其他管理员看到。对版本删除有异议时,版本删除操作可以在存废复核请求处得到讨论和复核。已删除的版本可能因管理员的复核,或依社群讨论共识根据存废复核方针所规定的程序得到恢复

(换行) 版本删除和其他管理员工具一样,均需要小心及谨慎的使用。如果此工具被滥用,则可能导致除权的发生。

理由:Wikipedia:存廢覆核方針序言章节规定了“……存废复核乃用以……修订版本删除的呈请……”,现在修订版本删除方针中予以明确,其中
另,第5(上诉及讨论)章节含有大量语病,改之。
故提请修订。以上。--Kirk★ # 2021年3月7日 (日) 17:22 (UTC)[回复]
第一章節所述的目的看起來是「以確保工具未被濫用」,使用者並不一定對版本刪除有異議,然提交到存廢覆核請求應是對刪除有異議,如果僅是要確保工具未被濫用,確實私下找管理員即可,而該行為應該不用列於方針,建議整句改成「如有異議...」等措辭。--Xiplus#Talk 2021年3月8日 (一) 02:02 (UTC)[回复]
确实。已完成修正。--Kirk★ # 2021年3月8日 (一) 06:27 (UTC)[回复]
(?)疑問
  1. 現行機制是容許用戶直接找管理員覆核,或申請drv,提案是否要取消這種靈活性,禁止其他管理員直接處理用戶的覆核請?
  2. 現行機制的靈活性出現了甚麼問題?現行機制是否無法解決?
  3. 把所有東西推向drv,有機會令drv積壓,請解釋修訂的必要性和意義?
以上。--蟲蟲飛♡♡→♡℃留言 2021年3月8日 (一) 04:22 (UTC)[回复]
没有变动现行制度:仅与Wikipedia:存廢覆核方針序言章节对应,不禁止直接寻求复核、不改变现行制度灵活性,思路见xiplus阁下的意见(及针对该意见所做的修正)。--Kirk★ # 2021年3月8日 (一) 06:27 (UTC)[回复]
如果是這樣,請在行文中清楚說明兩種做法都可以。--蟲蟲飛♡♡→♡℃留言 2021年3月8日 (一) 06:59 (UTC)[回复]
為什麼?不在行文指出的話,有害嗎?--Bookwith留言2021年3月8日 (一) 07:30 (UTC)[回复]
直接找管理員覆核的「靈活性」屬於WP:IAR,我不認為應該制度化。SANMOSA 江南好,風景舊曾諳 2021年3月8日 (一) 10:30 (UTC)[回复]
刪除方針和存廢覆核方針已明訂應在存廢覆核請求提出,除了header中指出O1、G10或草稿可提AR(可通融為直接找管理員),其他情況直接找管理員覆核不被允許;打個比方,應提交存廢討論的頁面,您也不會覺得可以私下找管理員直接刪除吧?反之,推翻存廢討論的程序也應該在專門頁面進行而不是私下處理。--Xiplus#Talk 2021年3月8日 (一) 11:03 (UTC)[回复]
是的,赞成以上阐述。依现有方针确保了复核程序如无特别必要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开进行,从而令异议能受到充分审视和讨论,修订案不改变这一点;同时,修正案也不改变适当情况下(包括部分需要避免引起史翠珊效应的情况)可以直接找一名管理员进行协调确认。--Kirk★ # 2021年3月8日 (一) 11:25 (UTC)[回复]
説的沒錯,所以直接找管理員覆核的「靈活性」不能亂用。這不就是我認為直接找管理員覆核的「靈活性」不應該制度化的理由嘛,你反倒替我説清楚了。SANMOSA 江南好,風景舊曾諳 2021年3月8日 (一) 12:24 (UTC)[回复]
看上去没问题。私下接手复核的管理员有责任通知原操作者,并在不引起负面效应的情况下开启或完成讨论。--YFdyh000留言2021年3月8日 (一) 12:33 (UTC)[回复]
公示7日。SANMOSA 江南好,風景舊曾諳 2021年3月15日 (一) 07:57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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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RD2的措辞使之更为一致

原始提案

问题的提出:近期,有管理员以RD2为由删除一名用户于用户页中针对其它用户是破坏者的(疑似失实)指控(内容类似于“xxx是破坏者”)。事后,他/她援引现行RD2方针中的规定,即“这包括各种侮辱、诽谤以及极具冒犯性的内容”,以解释自己的删除行为;而这种删除行为似乎不是社群所期待。仔细审阅RD2的条文可发现其内容存在一定程度的前后矛盾——一方面,RD2的导言规定其针对的是“针对个人、团体或组织的严重侮辱、贬低或攻击性材料,且...”,换言之,RD2处理的问题必须为“针对个体或团体”的“严重侮辱、贬低或攻击性材料”的一个子集;但另一方面,“这包括各种侮辱、诽谤以及极具冒犯性的内容”似乎又囊括了各种严重或不严重的“侮辱、诽谤”的行为。考虑到该条方针下方的小字解释“为防止滥用或破坏页面历史,只有极度不文明,侮辱和恶心的内容才应利用修订版本删除功能。对于此种内容的评判标准之一可以是考虑是否在执行普通删除后,该单一历史版本仍能造成恶劣影响。对于一般删除/回退即可消除影响的内容,请尽量利用一般删除/回退功能”,可见社群订明此方针时,即认为RD2的删除门槛甚高,要求执行普通删除/回退后仍能造成恶劣影响的内容才适用RD2。由此可认定“包括各种侮辱、诽谤以及极具冒犯性的内容”的措辞与该条方针的精神不符。为避免误解,现提出以下方针修正案,使其内文更为一致,以期减少误解与误用:

現行條文

針對個人、團體或組織的嚴重侮辱、貶低或攻擊性材料,且几乎或完全不具有价值或百科性,抑或违反生者传记方针。这包括各种侮辱、诽谤以及极具冒犯性的内容。这不包括事实陈述,也不包括一般性的不文明、人身攻击或对他人行为的控诉。如果页面标题符合上述内容,可以在删除或移动该页面后,从日志内移除标题。符合监督方针的内容可考虑申请监督隐藏。

提議條文

針對個人、團體或組織的嚴重侮辱、貶低或攻擊性材料,且几乎或完全不具有价值或百科性,抑或违反生者传记方针。这包括各种具有严重侮辱性、诽谤性以及极具冒犯性的内容。这不包括事实陈述,也不包括一般性的不文明、人身攻击或对他人行为的控诉。如果页面标题符合上述内容,可以在删除或移动该页面后,从日志内移除标题。符合监督方针的内容可考虑申请监督隐藏。

--Antigng留言2021年3月25日 (四) 03:07 (UTC)[回复]

基本同意修訂。SANMOSA 江南好,風景舊曾諳 2021年3月25日 (四) 03:36 (UTC)[回复]
(-)反对
  1. 違反生者傳記方針及誹謗的內容會令維基帶來法律風險不應該放寬。
  2. 這類針對特定生者或用戶的人身攻擊及誹謗不應縱容。
  3. 那些帶有針對特定生者或用戶的人身攻擊及誹謗是無意義的編輯修訂,保留對維基一點作用都沒有。
以上。--蟲蟲飛♡♡→♡℃留言 2021年3月25日 (四) 04:07 (UTC)[回复]
本人的提案旨在通过修订方针中的措辞,以保持其内文的一致性,并令其如实、准确反映该条方针在通过之时社群的共识;关键在于通过之时社群如何认为,而不是您我他/她如何认为。从字面上看,社群在通过这条方针的时候对RD2就是持有非常严格的要求,为此甚至有解释说明“为防止滥用或破坏页面历史...只有...才”——既然该等要求自方针订立通过之时就存在,反对意见第一条中“放宽”一说自然不成立。
您的反对意见中的第二条和第三条实际上是对现行方针条文的质疑乃至否定。如果您对现行的方针条文,或者社群早前在该问题上的共识有所不满,您可以考虑另案请求社群重新评估乃至订立RD2的标准,如您在下一节所开展的行为。本人的提案,无论通过与否,对您的潜在的提案都没有加以任何限制——它的目标仅仅是在更为准确地反映早前共识而已;而早前共识(无论准确与否)是允许被新近共识所取代的
综上,您的反对意见或是不符合事实,或是与本提案在逻辑上没有关联,不构成对本人提案的有效反对。以上。--Antigng留言2021年3月25日 (四) 06:26 (UTC)[回复]
(:)回應
現行方針字面意思已經很清晰,只是不同用戶理解上有些差異,這是正常的。要注意的是:RD2是包括違反生者傳記方針及誹謗,而且兩者都是只有違反不違反的差異,沒有「嚴重違反」的概念。此外,方針的精神比字面意思重要,詳見WP:5P5WP:NOTBURO,RRD幾乎每個條款都涉及避免法律風險,因此RRD的執行也應以法律風險為主要考慮點:
  • RD1是刪明顯侵犯著作權,與法律風險有關
  • RD2是刪誹謗及違反生者傳記方針的修訂,與法律風險有關
  • RD3是刪對他人的指控、騷擾或非常不合適的威脅或攻擊,與法律風險有關
  • RD4是刪侵犯隱私的,與法律風險有關
  • RD5是刪合理使用檔案的舊版本,是要配合合理使用的最低使用量的版權要求,與法律風險有關
以上都是與法律風險有關。事實上維基是應該設法避免法律風險的,而不是甚麼「貶低別人」的語句是否「嚴重」,而且「嚴重貶低」是沒有客觀標準的,您認為「不嚴重」,但當事人可能覺得「很嚴重」,而且受到很大的傷害。修訂條文不是詮釋方針,而是收窄了方針的適用範圍,而且沒有解決維基的法律風險問題。
以上。--蟲蟲飛♡♡→♡℃留言 2021年3月25日 (四) 13:48 (UTC)[回复]
“現行方針字面意思已經很清晰,只是不同用戶理解上有些差異,這是正常的”与事实不相符。事实上,在本人的提案的问题介绍部分,即解释过该条规则的引言部分与解释部分存在的表述差异,一者为“严重侮辱、贬低或攻击性材料”之子集,而另一者则囊括“各种侮辱、诽谤以及极具冒犯性的内容”。这是相当严重的矛盾——离“清晰、只有理解上的差异”相差甚远——因而本身就是一个值得修正的问题。而您为这一断言所做出的解释“RD2是包括違反生者傳記方針及誹謗”在逻辑上并不能推出“沒有嚴重違反”的概念,因为“RD2是包括違反生者傳記方針及誹謗”逻辑上不等于“任何違反生者傳記方針及誹謗皆属RD2”——RD2在导言部分的定义是:
这句话语法分析一下,就是:
足见“违反生者传记方针”既非RD2成立的充分条件,也非必要条件;该条件不包含“严重”的概念,逻辑上也不等于RD2本身不包含“严重”的概念。
至于“RD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不是甚麼「貶低別人」的語句是否「嚴重」”——这类断言也不是社群既有的共识。翻阅相关存档,唯一涉及法律风险的讨论是考量本地法律对RD规则的适用性,而讨论结果则是社群的相当一部分成员反对以本地法律限制为由加以RD。而恰恰相反的事实是,RD在通过之时社群成员明确表示需严格规范RD尤其是RD2的适用范围,以排除一般性的人身攻击与一时的口出恶言。故而,您的这类断言实质上仍然是在对既有社群共识、乃至既有方针的文本及精神的否定;如前一条回复所述,其在逻辑上与本人的提案(即并非寻求社群意见重新达成共识修改方针,而是根据既有社群共识完善方针文本以消除自相矛盾)没有关联。
总之,您提供的所有反对意见仍然符合下列三种问题中的至少一种:1. 与事实不符;2. 存在形式谬误;3. 与本案无关。故仍不构成有效反对。以上。--Antigng留言2021年3月26日 (五) 14:36 (UTC)[回复]
(?)異議
提案不是詮釋方針,而是修改方針:
  1. 審閱過您引述的方針討論,那些例子都沒有「明確生者目標」,這些沒有目標的語句,當然不能刪,而且沒有「明確生者目標」也不違反生者傳記方針。
  2. 有用戶指出:现行条文在诽谤和违反生者传记方针这两个短语前,不论是中文还是英文都没有grossly这个词。修訂版加了「嚴重」在「誹謗」前是對方針實質的修改,不是單純詮釋方針。
  3. 「抑或違反生者傳記方針。」中的「抑或」的意思是「or」,意思即「嚴重侮辱、貶低或攻擊性材料」或「違反生者傳記方針」,符合其一就可以刪。詳見英文版「Grossly insulting, degrading, or offensive material that has little to no encyclopedic or project value, or violates our biographies of living people policy. 」也是用了多個「or」
基於提案是實質修改了方針的意思,而非單純詮釋方針,因此我上面的反對理據是有效,而提案以詮釋方針為目的顯然就不成立。
以上。--蟲蟲飛♡♡→♡℃留言 2021年3月26日 (五) 16:27 (UTC)[回复]
第3条错误,你引用的这句英文是以that为分界的主从句,逻辑结构正如上面Antigng君的语法分析。--Lt2818留言2021年3月27日 (六) 04:35 (UTC)[回复]
关于第一条,翻阅与RD2相关的所有讨论串,未有一者探讨“有/无明确生者目标”情形下处理之差异,甚至区分这两种情形;故这种区分法本身即不是社群的既有共识,而只能理解为您的个人意见;如本人早前多次陈述,您当然可以提出既有社群共识所未涵盖乃至相左的个人意见,但它并不能构成对本人这个旨在彰显既有共识的提案的有效反对。
第二条和第三条纯粹是英语问题。由于这里不是英语课堂而是方针讨论,本人仅简单叙述一下:
关于第二条,前述现行RD2中,引起自相冲突的两条规则,英文原文分别是
规则一,"Grossly insulting, degrading, or offensive material that..." 和
规则二"This includes slurs, smears, and grossly offensive material...";
规则一不看that后边的部分,符合英语语法规则的理解有且仅有有两种:
a). grossly这个副词仅修饰insulting这个形容词,即"(grossly insulting material) OR (degrading material) OR (offensive material)";
b). grossly这个副词修饰"insulting, degrading, or offensive"这个形容词短语,展开之后就是"(grossly insulting material) OR (grossly degrading material) OR (grossly offensive material)"。
您的主张是有一位用户持有理解a);本人的修正案则建基于理解b)之上。而规则二中的"slur/smear"本身的词义就分别是程度严重的"degrading/insulting"行为,"offensive material"更是直接写明了"grossly offensive material"加以限定;可见只有接受理解b)而非理解a),现行英文方针才是上下文一致的;故b)才应视为符合英文方针原意的理解。
关于第三条,您所主张的“独立理解”根本不为英语的语法规则所支持——"grossly insulting, degrading, or offensive material that has little to no encyclopedic or project value, or violates our biographies of living people policy."一方面,这一名词性短语所包含的是限制性定语从句,that引导的从句是对中心词material的限定,亦即必要条件;从句所包含的内容应当以逻辑与与"grossly insulting, degrading, or offensive"并列;另一方面,英语的语法要求从句剔出之后主句(短语)仍然符合语法规则。如"or violates our biographies of living people policy"不理解为从句的一部分,则剔除从句之后,该短语即转化为"grossly insulting, degrading, or offensive material or violates our biographies of living people policy",这是存在语法错误的。这一矛盾意味着别无选择,唯有将"or violates our biographies of living people policy"理解为从句的一部分。故您的理解“‘违反BLP’和‘严重侮辱、贬低或攻击性’之间存在逻辑或的关系”是完全错误的。
综上,您仍然未提出符合事实和/或与本人提案有关联的反对意见。--Antigng留言2021年3月27日 (六) 14:19 (UTC)[回复]
(:)回應
您有以下誤解:
  1. 雖然您引錄的方針修訂討論沒有提及「是否有目標」,但方針的其實是包括兩個情況要刪除:「嚴重侮辱」(沒有目標)或「誹謗」(有目標),那次討論是針對第一項刪除條件,即「嚴重侮辱」(沒有攻擊目標)去討論,我也同意沒目標的侮辱,應該達到「噁心」,才能刪,但違反生者傳記方針的,有法律風險,不能不處理。您是混淆了兩種情況都要達到「嚴重」,方針的標題寫得不好,但正文已經寫得很清晰。您現在是把「誹謗」(有目標)加了一個修飾語「嚴重」,變成「嚴重誹謗」才要刪。但您沒有考慮到「誹謗」是沒有「嚴重不嚴重」的差異,例如,楊受成(條目有相關記述)就曾控告google及維基誹謗,其中他是控告google的搜尋預示關鍵詞出現「楊某某 黑社會」,他認為是誹謗,香港法庭受理,並傳召美國的google來香港上庭,結果google敗訴。您可能認為關鍵詞「楊某某 黑社會」不嚴重,但一旦涉及「誹謗」,就可以控告維基。
  2. 您提到英維方針有文法錯誤,您自己的理解才對,但兩站的正文都已經寫得很清楚,方針的其實是包括兩個情況要刪除:「嚴重侮辱」(沒有目標)或「誹謗」(有目標),您不能因為標題寫得不好,而改方針,您應修改標題為「違反生者傳記方針或嚴重侮辱、貶低或攻擊性材料」以配合方針正文的描述,而不是反過來,然後忽視了法律風險問題。
  3. 我巡查員時天天在提報RRD、速刪、侵權等,我當時的提報基本上是準確無誤,因此我能看到所有管理員的RRD的標準。我上任管理員也每天都處理rrd,我能看到大量不同用戶如果提報rrd,因此我很瞭解社羣如何解讀及實踐rrd,下面我也舉了不同管理員的rrd案例,基本上沒有管理員會把「誹謗」或「違反生者傳記方針」的修訂刪除提高到「嚴重」的標準,而且您把「嚴重」放在「誹謗」前,而且把「誹謗」改為「誹謗性」,那您的標準是甚麼?您如何解決改了方針後,維基所面對的法律風險?
  4. 我從社羣實際操作和過去的方針討論,覺得您這是修改方針,不是詮釋方針,因此提案以詮釋方針為目的就已經不成立。
以上。--蟲蟲飛♡♡→♡℃留言 2021年3月28日 (日) 04:32 (UTC)[回复]
“嚴重侮辱”=“沒有目標”;“誹謗”=“目標”这同样是您的个人理解。且不论某字典解释中“侮辱”的其中一个词义是“使蒙受羞辱”,包含的是有目标的情形;更重要的是过往的讨论从未以“侮辱”和“诽谤”作为区分有无目标的代名词。如本人早前多次强调的内容,提出您关于特定规则的个人意见并不能构成对本人提案的反驳。请专注于社群早期的想法,而不是您个人的想法。
“您提到英維方針有文法錯誤,您自己的理解才對”,非常抱歉这不是本人的意见。本人的意见,简而言之,是您的理解会导致英文方针上下文不一致;您的理解会导致英文方针出现语法错误。故您的理解不符合英文站订立该条方针的原意,而本人的修正案则是贴合该条文原意的修正案,该案并无导致——您所断言的——实质性的方针修改。
您从社群的实践出发的论述——且不论您未提供确切的统计数字支持您的论点——并不能论证方针修正案的不合理性。共识方针明言“部分编者在特定地方和時間所达成的共识,不能凌駕更广泛的社群共识”、“在方针的修改上,维基百科要求比其他页面更高的参与度和共识。重大修改应首先在互助客棧和讨论页提出,并提供足够长的时间以确保议题能在实施前充分讨论”。特定管理员与巡查员之间——就算如您所述——达成了关于RRD标准的默契,如果这个默契不符合现行方针的条款和订立的原意,那么依照共识方针,它依然并不能凌驾既有方针。--Antigng留言2021年4月1日 (四) 09:54 (UTC)[回复]
(:)回應
  1. 您誤會了我的意思,我的意思是沒目標的侮辱,由於是沒有法律風險,為了避免RRD被濫用,才會要求達到「嚴重侮辱」才須RRD。
  2. 您提到的早期想法也不是您現在的想法,就您引錄的早期討論,都是圍繞「沒有目標的侮辱留言」去討論,而不是討論違法的誹謗言論是否要達到「嚴重噁心」。
  3. 我巡查員時與其他管理員操作上的一致性,及我上任管理員時與巡退員等在操作上的一致性,是反映社羣對方針解讀及操作的共識的證據,反而您認為自己的意見就是方針的社羣共識,但您上面沒有提出任何有效理據。
  4. 您認為RRD處理「誹謗」等違法內容,也要達到「嚴重」的標準,但這是與現行方針相牴觸。見WP:監督:「監督為高級刪除方式,須受嚴格限制,用以隱藏侵犯隱私或誹謗內容。」您是否希望把RRD的標準提高到比WP:監督還要高,而且把所有違法的「誹謗」都推到監督員身上?
以上。--蟲蟲飛♡♡→♡℃留言 2021年4月2日 (五) 02:54 (UTC)[回复]

對方針詮釋的分歧

感觉不能解决目前的操作争议。建议:針對個人、團體或組織的嚴重侮辱、貶低或攻擊性材料无益于条目编写,或者内容违反生者传记方针。此事重点可能是“也不包括一般性的不文明、人身攻击或对他人行为的控诉。”,这个他人很多是生者,说“控诉”违背生者传记与“也不包括”是冲突的,而且指责行为完全算不上“传记”。而如果不是“传记”或持续生效的严重侮辱,且指责确实指出了页面存在的问题(错误或缺失),那么是有益于条目编写的。无法认可蟲蟲飛的操作理据和理念。--YFdyh000留言2021年3月25日 (四) 04:10 (UTC)[回复]
对以“生者传记”和诽谤而清理以防法律风险,太多条目中的无来源内容(违背BLP)或者对“争议”记载的风险大太多了,彻底删除一般的不文明是本末倒置,滥用版本删除。--YFdyh000留言2021年3月25日 (四) 04:13 (UTC)[回复]
一般不文明固然不用刪除,RD2應該是介於OS與回退之間的緩衝,彈性較大,自極不文明至嚴重違反當地及伺服器所在地之法律者皆適用。--銀河市長☎️2021年3月28日 (日) 02:19 (UTC)[回复]
@YFdyh000:為甚麼您認為沒有來源的生者傳記負面內容不應被刪去?--蟲蟲飛♡♡→♡℃留言 2021年3月27日 (六) 02:31 (UTC)[回复]
@蟲蟲飛:即便是条目中的涉及知名人物的无来源负面生者传记,也只是应当被立即回退(且实务中很多并不会这样做,比如仅请求来源),而不是版本删除。所以为什么您会认为所有页面中可能很不起眼或普通的涉及一般生者的负面言论都要施加版本删除?法律风险完全是杞人忧天、奇怪的理由,比如有避风港原则。您对版本删除的理解和使用也完全不符它的适用范围。--YFdyh000留言2021年3月27日 (六) 02:46 (UTC)[回复]
如果無來源負面,沒有可回退的歷史版本就刪除;有則回退。--銀河市長☎️2021年3月27日 (六) 12:20 (UTC)[回复]
同上,反對蟲蟲飛的反對意見。YFdyh000的意見我認為確實有值得參考之處。SANMOSA 江南好,風景舊曾諳 2021年3月25日 (四) 04:19 (UTC)[回复]
中文不必有“和/或”之表述,难以理解。上文语境中“以及”表示析取并无歧义,合取会用“且”表示。其他没有问题。--Lt2818留言2021年3月25日 (四) 04:32 (UTC)[回复]
已修正,请复查。--Antigng留言2021年3月25日 (四) 06:08 (UTC)[回复]
好的。--Lt2818留言2021年3月25日 (四) 06:46 (UTC)[回复]

修訂2

現行條文

針對個人、團體或組織的嚴重侮辱、貶低或攻擊性材料,且几乎或完全不具有价值或百科性,抑或违反生者传记方针。这包括各种侮辱、诽谤以及极具冒犯性的内容。这不包括事实陈述,也不包括一般性的不文明、人身攻击或对他人行为的控诉。如果页面标题符合上述内容,可以在删除或移动该页面后,从日志内移除标题。符合监督方针的内容可考虑申请监督隐藏。

提議條文

違反生者傳記方針或嚴重侮辱、貶低或攻擊性材料且几乎或完全不具有价值或百科性。这包括各种侮辱、诽谤以及极具冒犯性的内容。这不包括事实陈述,也不包括一般性的不文明、人身攻击或对他人行为的控诉。如果页面标题符合上述内容,可以在删除或移动该页面后,从日志内移除标题。符合监督方针的内容可考虑申请监督隐藏。

以上。--蟲蟲飛♡♡→♡℃留言 2021年3月25日 (四) 04:14 (UTC)[回复]
(~)補充:我覺得可以以「有沒有特定對象」作為界線。--蟲蟲飛♡♡→♡℃留言 2021年3月25日 (四) 04:16 (UTC)[回复]
(-)反对蟲蟲飛的提案,理由見上YFdyh000所述,這是濫用版本刪除。SANMOSA 江南好,風景舊曾諳 2021年3月25日 (四) 04:19 (UTC)[回复]
然而你的提案無疑是在濫用版本刪除。SANMOSA 江南好,風景舊曾諳 2021年3月25日 (四) 04:34 (UTC)[回复]
那甚麼是「事實」?SANMOSA 江南好,風景舊曾諳 2021年3月25日 (四) 05:48 (UTC)[回复]
有可靠來源證明的就是「事實」,而且維基可以加入負面內容,前提是有「可靠來源」。沒有可靠來源的誹謗,不只違反生者傳記方針,而且是違法,香港就曾經有人控告維基誹謗,而且當時維基沒有代表上法庭。--蟲蟲飛♡♡→♡℃留言 2021年3月25日 (四) 15:40 (UTC)[回复]
@蟲蟲飛WP:REFNOTTRUE:「可供查證……只是為確保編輯者撰寫的內容,真實存在於可靠來源……但這並不意味可查證來源的內容具有絕對的正確性。來自於可靠來源的內容也可能有誤。」SANMOSA 江南好,風景舊曾諳 2021年3月26日 (五) 01:53 (UTC)[回复]
您對法律知識有所不知,如果主流媒體都在說某人有甚麼負面內容,然後維基根據媒體報道去轉述,這是可以免責的。當然事主可以控告媒體誹謗,如果控告成功,法庭會要求媒體撤回文章,然後維基也應因應媒體的撤回言論,也依從法庭指令去撤回。--蟲蟲飛♡♡→♡℃留言 2021年3月26日 (五) 03:00 (UTC)[回复]
維基百科伺服器在美國,理論上只需要遵守美國法律。如果真的是在美國法院有這樣的判決,那樣直接根據使用條款移除就可以(使用條款明確說明維基百科需要遵守美國法律),但我認為如果真的出這樣的情況,基金會已經會早一步處理。SANMOSA 江南好,風景舊曾諳 2021年3月26日 (五) 08:26 (UTC)[回复]
您對香港的法庭非常不瞭解,香港法庭是很厲害的,前幾年楊受誠控告google誹謗,因為搜尋器出現他的名字與黑社會連在一起的關鍵詞,香港法院向美國google公司傳召告票,傳召google來香港上庭,結果google是敗訴,要賠款及付頌費。維基在香港也曾被控告誹謗,當時是沒有基金會代表上庭,如果沒記錯,後來香港維基分會被基金會取消,不肯定與此案是否有關。--蟲蟲飛♡♡→♡℃留言 2021年3月26日 (五) 13:25 (UTC)[回复]
特定与否可能难以界定。你觉得我要是辱骂所有滥用傀儡者,算不算特定个人?--Lt2818留言2021年3月25日 (四) 04:49 (UTC)[回复]
已經根據您的意見修正。--蟲蟲飛♡♡→♡℃留言 2021年3月25日 (四) 05:36 (UTC)[回复]
仍然(-)反对你的提案。我理解你的出发点是为自己的操作辩护,但由于条文中包括了“團體或組織”,如此修订恐怕会为政治审查开方便之门,例如贬低某个政党的言论就能据此隐藏。--Lt2818留言2021年3月26日 (五) 15:29 (UTC)[回复]
(:)回應:您誤會了,我沒有加入任何用戶組,而且對黨派之爭不感興趣。而且我這個修訂版其實是收窄了範圍,即刪去沒有目標的「嚴重貶低」,即只限於「生者傳記方針」,就算不修改,現在其他管理員都是這樣操作,而且刪除標準比我更寬。--蟲蟲飛♡♡→♡℃留言 2021年3月26日 (五) 16:36 (UTC)[回复]
@蟲蟲飛:凡请抹去姓名并举例说明“现在其他管理员都是这样操作,而且删除标准比我更宽。”--YFdyh000留言2021年3月27日 (六) 00:07 (UTC)[回复]
@YFdyh000
以下為其他管理員的操作案例:
  1. 沒有目標的粗口
  2. 某某是sb
  3. 沒有目標的粗口
  4. 暴牙禿頭
  5. 某某是小矮人
  6. 某某是長期性騷擾的導演
  7. 某某性騷擾女同學
以上為部分例子。--蟲蟲飛♡♡→♡℃留言 2021年3月27日 (六) 02:52 (UTC)[回复]



我开一个新段:现在的rd2方阵翻译自英文,原文为“Grossly insulting, degrading, or offensive material that has little to no encyclopedic or project value, or violates our biographies of living people policy. This includes slurs, smears, and grossly offensive material of little or no encyclopedic value, but not mere factual statements, and not "ordinary" incivility, personal attacks or conduct accusations. When pages with grossly improper titles are in question, the page names may also be removed from the page creation, move, and delete logs.”虫虫飞的意见可以概括为:去掉这段文字中所有表达“grossly”这个意思的文字。而sanmosa的意见则是:将表达grossly这个意思的文字提前。Itcfangye留言2021年3月25日 (四) 15:26 (UTC)[回复]

部分同意Itcfangye的總結。Itcfangye對我的意見的理解正確。就Itcfangye對蟲蟲飛的意見的理解而言,蟲蟲飛想移除「grossly」是正確的,但蟲蟲飛不是只想移除「grossly」,他還想加入「(to) specific target(s)」(當然,我自己是認為制限性不足)。SANMOSA 江南好,風景舊曾諳 2021年3月26日 (五) 01:59 (UTC)[回复]
  • (※)注意:我之所以以「有沒有特定對象」作為界線,因為誹謗和生者傳記方針都是應該有明確的生者為目標才可以成立,現行方針的原意應該也是這樣,只是表述不清楚。至於是否「嚴重貶低」是沒有客觀標準的,您認為「不嚴重」,因為被誹謗和攻擊的不是你,但事主可能覺得「很嚴重」,而且受到很大的傷害。而且保留這些誹謗和違反生者傳記方針的內容有甚麼用?如果有人回退到那個修訂,維基絕對有可能要面對法律風險。--蟲蟲飛♡♡→♡℃留言 2021年3月26日 (五) 03:07 (UTC)[回复]
@蟲蟲飛:但您不能否认您的提案里确实移除了所有原文中的grossly(严重、极具)一词,正如上文sanmosa所指出的这样。Itcfangye留言2021年3月26日 (五) 03:55 (UTC)[回复]
现行条文在诽谤和违反生者传记方针这两个短语前,不论是中文还是英文都没有grossly这个词。Itcfangye留言2021年3月26日 (五) 04:32 (UTC)[回复]
問題來了,現在有用戶認為誹謗及違反生者傳記方針的內容,也要符合(严重、极具)的標準,您覺得是否符合方針意思?--蟲蟲飛♡♡→♡℃留言 2021年3月26日 (五) 04:41 (UTC)[回复]
您似乎误解了antigng的提案,他说的是“严重侮辱”或“诽谤”。Itcfangye留言2021年3月26日 (五) 17:00 (UTC)[回复]
如果是這樣當然沒有問題,但我覺得他的意思是符合“严重侮辱”及“诽谤”才可以刪,不嚴重的“诽谤”就不刪。例如「Itcfangye是破壞者」,他覺得不能刪。--蟲蟲飛♡♡→♡℃留言 2021年3月26日 (五) 17:13 (UTC)[回复]
这确实不能删,相信多数意见也是如此。如果这算作诽谤,WP:VIPWP:SRCUWP:RFDA/A等页面中未成立的投诉破坏者是诽谤吗,应该彻底删除吗。
像是“某某是傻瓜”(恶作剧),“xxx完全乱写”等编辑摘要中的一般性的攻击或意见,完全达不到需版本删除的严重诽谤。现有方针“也不包括一般性的不文明、人身攻击或对他人行为的控诉。”已作排除。即便是“xxx骗了我50万”这种内容/编辑摘要,也至多算无关百科的扰乱(RD3),而不是RD2诽谤,“XXX的XXX项目完全是个骗局!”这种才可能考虑RD2,但同时如果涉及“这不包括事实陈述”(例如已有报道)而有关于条目编写,则不一定被RD2并可选RD3。
另外提一下,删除/版本删除/过滤器封禁涉及自身的扰乱/骚扰,我认为不够避嫌。且过滤器产生了多例误封禁。--YFdyh000留言2021年3月27日 (六) 00:25 (UTC)[回复]
(:)回應:
您誤解了「誹謗」的法律概念,「誹謗」是針對「不實陳述」,而非「意見」,以下為舉例:
  1. 情景一:「(節刪)是破壞者」(隱含此用戶作出多次及持續的破壞,屬於誹謗)
  2. 情景二:「有人到VIP舉報(節刪)破壞,結果:管理員拒絕,判定為非破壞」(舉報過程是屬實,只要結果沒有被偽造,就不是誹謗)
  3. 情景三:「A是強姦犯」(誹謗)
  4. 情景四:「B控告A強姦,但法庭判定為罪名不成立」(舉報過程是屬實,只要法庭判決沒有被偽造,就不是誹謗)
  5. 情景四:「A是傻瓜」(不是誹謗,因為「傻瓜」是「意見」,不是「事實」,但負面形容詞,是違反生者傳記方針。
以上。--蟲蟲飛♡♡→♡℃留言 2021年3月27日 (六) 02:20 (UTC)[回复]
我不觉得RD2涉及到法律概念的定义/解读,并认为您在RD2判定时扩大了对“生者传记”的解读,单纯的批评或不实言论我认为不是传记。对于例子,暂无看法,只感觉好像价值不大。--YFdyh000留言2021年3月27日 (六) 03:11 (UTC)[回复]
(※)注意:我看到您刪去了例子中的用戶名,這裏可以說明「是否嚴重貶低」是沒有客觀標準,如果您是受害人,您的感受是很大的,而且會覺得「很嚴重」,相反,一般人看到其他人的名字被貶低,都沒甚麼感覺,因為被貶低的對象不是自己。維基是很重視「文明與禮儀」和法律風險,這類誹謗或違反生者傳記方針的修訂一點意義都沒有,而且保留只會帶給維基法律風險,過去香港確實有人控告維基誹謗。--蟲蟲飛♡♡→♡℃留言 2021年3月27日 (六) 03:23 (UTC)[回复]
  1. 我只能说您对RD2的理解已经超出其定义,如果管理员实务操作中普遍如此,那么应该全盘审核先前的RD2和当前方针解释。
  2. 当事方反应是相差很大、无法估量的,如果不做客观解释和标准,版本删除的滥用是必然的。如果当事人明确拒绝其他人提起某件事或属性(例如胖),是否相关内容及历史版本就全部要删除,否则会给维基带来法律风险。所有介绍“争议”的条目,均会给维基带来法律及其他风险,这是不能且不应避免的。
  3. 没有展示/收录意义不代表没有历史意义,至少我个人更反感删除历史记录的行为,这已相当于WP:CENSOR。--YFdyh000留言2021年3月27日 (六) 03:45 (UTC)[回复]
(?)疑問
  • 訂立一個方針須要考慮實質意義和作用,因此要瞭解方針的精神,您要思考以下問題:
  1. LTA在一個條目加了如「某某人智力有問題」或「某某人強姦某人」(誹謗),在修訂歷史中保留,有甚麼作用及意義?
  2. 有用戶回退到「某某人智力有問題」或「某某人強姦某人」(誹謗)的修訂版本,給讀者有甚麼作用及意義?
  3. 事主就着「某某人智力有問題」或「某某人強姦某人」(誹謗)的修訂版本控告維基誹謗,這個法律風險是否本站可以無視及不處理?
  • 那些監督隱藏的操作原意是不讓人看到隱私,符合方針規定。我在元維基也試過兩次意外登出,第一次是當地管理員主動幫我刪去,另一次是我私下電郵sotiale請求刪去。此外,政治審查不是這樣理解,RSN打壓政見媒體才是政治審查,但把破壞者加的「某某人是弱智」等語句刪去,與政治有甚麼關係?--蟲蟲飛♡♡→♡℃留言 2021年3月27日 (六) 05:38 (UTC)[回复]
    假如我说“中華統一促進黨是弱智”,与生者传记无关,但落在了你修改后的“針對組織的貶低性材料”范围中,而这句话的恶性显然并非严重。--Lt2818留言2021年3月27日 (六) 07:04 (UTC)[回复]
  • 違法的當然要監督隱藏,但監督前,管理員可以先RD2。RD2也適用於「沒有生者目標的極度噁心」的語句,因為不涉及生者,所以沒有法律風險,但又考慮到令人噁心,才會RD2,但現在有用戶混淆了這兩種情況,以為違法的東西,也要令人噁心,才要RD2,這是對方針的誤解。--蟲蟲飛♡♡→♡℃留言 2021年3月28日 (日) 10:40 (UTC)[回复]

大量修订版本删除(RRD)导致洗版,但是开启FLOOD处理大量RRD,却又导致RRD的处理绕过所有监察,但是如果公开请求RRD,又导致史翠珊的三角无解问题

祝大家返校开心!那么,最近出现了这么一件独特的情况,显示出目前方针的不足,我希望借这个讨论,修补这个方针问题。

管理员接收到了一个用户的大量RRD请求,可能有几百个,这些请求直接放在管理员讨论页上,可能是怕史翠珊再世。这几百个RRD管理员在处理的时候,就洗版了最近更改。被巡查的用户抗议之后,管理员就开了FLOOD,避免洗版。但是FLOOD又说必须是有共识的操作才能FLOOD,RRD请求由于出现在管理员讨论页上,显然不能说是有共识的执行结果。又没有共识,又开FLOOD,就造成这些请求完全躲过所有社区监察功能,显然也有问题。然而,如果为了共识把RRD放在公开版面上,又造成了史翠珊问题。

这样一来,问题显示出来:凡是大量RRD的情况下,以下三个问题无法得到同时解决:1)冲刷最近更改,2)史翠珊,3)社区监察失效。

为了缓解此问题,我希望能够在FLOOD中为RRD开一个例外:如果有大量私下RRD的情况,允许开FLOOD,但是必须在FLOOD+RRD之后,把RRD请求复制到WP:RRD页面上做个记录,这样我认为就解决了上述这个三角问题。此为抛砖引玉,请大家给个看法,谢谢! Bluedeck 2021年8月23日 (一) 11:03 (UTC)[回复]

(!)意見:「把RRD請求複製到WP:RRD頁面上做個記錄」,操作上有點複雜。--蟲蟲飛♡♡→♡℃留言 2021年8月23日 (一) 11:20 (UTC)[回复]
不就是在WP:RRD上面新开一个二级标题,把用户放在管理员讨论页上的请求复制过去,然后标记完成就可以了,不一定要按照RRD的标准模版痛苦的填写每一个版本号码。Bluedeck 2021年8月23日 (一) 11:26 (UTC)[回复]
管理人员是经信任案产生的、已被社群多数成员信任的用户,本身便是共识的结果。如所言,这类用户使用flood权限理应不需要更多的信任。我们信任某用户,将权力交予他,就应该相信这位用户能够判断出这些请求够不够合理,而不是去担心他故意使用权限以躲过社群监督(实际上开了flood也不是完全看不到)。前段时间有一个涉及封禁的讨论我是这样说的,换成RRD也一样。社群可以监督,但那应该在最后,管理人员已经是共识下的可信用户,这意味着他们无需事事等待事前共识,否则只是在浪费社群精力和不必要地拖时间。有人有疑虑就去单独问行事人吧,我相信这些可信用户能够很好地解释自己的行为。朝着管理人员做什么都需要“事先共识”的方向发展可不好。回到问题上,一、用flood,管理员开flood也不需要报备;二三、不要吝啬信任。--安忆Talk 2021年8月23日 (一) 12:07 (UTC) +2 [回复]
哦对,蓝桌说的到RRD页面上做个记录是可行的。除此之外,我觉得在日志里写原因甚至等有心人来上门问也不是不行。还有就是,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安忆Talk 2021年8月23日 (一) 12:17 (UTC)[回复]
要技術帝搞個小工具--Wiki emoji | 😷🅔🅜🅞🅙🅘🅦🅘🅚🅘😷 祝百毒不侵~ 2021年8月24日 (二) 00:04 (UTC)[回复]
手动贴个讨论页固定链接即可,不过我不推荐这样,因为可信用户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并且RRD有的时候像是淡化的OS,如无必要,不需示众,导致该隐藏的信息反而被扩散。--安忆Talk 2021年8月24日 (二) 02:23 (UTC)[回复]
正是,尤其是此LTA的用戶名和編輯有引導社群輿論的意思,不知情的會被其誤導(因為此LTA破壞的頁面太多了,歷史裏還殘留着一堆有引導社群輿論的用戶名和編輯),另外我說啊,如果不想再發生這種情況,除非您們叫那個LTA不再用這些用戶名開賬號和不再做這些編輯吧[開玩笑的]。--MCC214Sign | Contributions 2021年8月24日 (二) 12:28 (UTC)[回复]
去RRD上留言未免太麻煩些......話說這標題也太長了-- Sunny00217  2021年8月23日 (一) 15:49 (UTC)[回复]
该问题实际上是个佯谬。
第一,机器用户方针并未述及“必须是有共识的操作才能FLOOD”,而仅仅是要求相关任务“重复性”和“无争议”:“管理员在进行大量重复性、无争议的编辑时,可以临时授予自己机器用户权限”、“管理员在进行重复性工作时应当使用此权限以避免冲刷掉最近更改中其它维基人的编辑和操作,但这种重复性工作必须是无争议的”、“管理员不得使用此权限作具争议性或不由社群允许的编辑”。
第二,若援引管理员方针对管理操作“唯能执行社群共识”的条文来补充论述,实质上此“共识”也不必然等同于“讨论得出的共识”,如共识方针所述,“在维基百科,共识是一种典型但往往含蓄无形的过程。所有没有异议或不被其他编者回退的编辑,均可假定其具备共识”。如果管理员正确地预判到一项批量作业有益无害(特别地,不会引起争议),动用FLOOD权限去执行它,按照以上论述,其仍然是在执行“共识”(只不过这共识的级别相对低而已)。“RRD请求由于出现在管理员讨论页上,显然不能说是有共识的执行结果”的说法也未必能成立。--Antigng留言2021年8月26日 (四) 12:4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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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在英文版维基百科,修订版本删除功能适用于管理员和监督员。

提議條文

文维基百科,修订版本删除功能适用于管理员和监督员。

不知道为什么要提英文维基百科--QiuLiming1留言2022年8月13日 (六) 19:19 (UTC)[回复]

要不要提WP:行政员--YFdyh000留言2022年8月15日 (一) 04:29 (UTC)[回复]
(+)支持小修訂執行。-Kriz Ju留言2022年8月16日 (二) 20:11 (UTC)[回复]
已修改,这种小修订应该不需要公示吧。--QiuLiming1留言2022年8月21日 (日) 21:05 (UTC)[回复]
顯然屬於小修改。——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8月29日 (一) 18:10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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