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自證分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證自證分佛教術語,瑜伽行唯識學派護法學系理論,屬唯識四分之一。能證「自證分」之現量果 [1],唯緣自證分[2]

参考文献

  1. ^ 《成唯識論》卷2:「又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三分如前。復有第四證自證分。此若無者誰證第三。心分既同應皆證故。又自證分應無有果。諸能量者必有果故。不應見分是第三果。見分或時非量攝故。由此見分不證第三。證自體者必現量故。」
  2. ^ 《成唯識論》卷2:「此四分中前二是外後二是內。初唯所緣後三通二。謂第二分但緣第一。或量非量或現或比。第三能緣第二第四。證自證分唯緣第三。非第二者以無用故第三第四皆現量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