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蘭 (萬曆進士)
劉蘭(16世紀—17世紀),字九畹,號秉吾,湖廣承天府京山縣人[1],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劉蘭是萬曆十九年(1591年)的舉人[2],三十五年(1607年)成進士,獲授南充知縣,舉卓異而調任咸陽,入朝陞為浙江道監察御史巡視下江,因母親逝世歸家數十年。
明光宗即位,再次召用劉蘭為監察御史,其時軍需不足,戶部加派,他上疏請求除了山澤、塘堰、屋廬之外,其他征收錢糧一律減五分之四。天啟年間魏忠賢專權,他提請客氏離宮不報;御史鄭繼芳和黨羽劉文炳誣陷王元翰奸贓,他和史記事、胡忻相繼求情都沒有回應。之後他掌任河南道,晉太僕寺少卿,奉差回鄉時捐出千金修建學宮,七十九歲時去世[1]。
參考文獻
- 光緒《京山縣志》·卷十·選舉志
- 光緒《京山縣志》·卷十一·人物志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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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錢淛 |
明朝南充縣知縣 萬曆年間 |
繼任: 吳亮嗣 |
前任: 李采蘩 |
明朝咸陽縣知縣 1599年-萬曆年間 |
繼任: 王家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