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香港西九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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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条目落选香港西九龙站曾获提名优良条目评选,惟因其尚未符合标准而落选。下方条目里程碑的链接中可了解落选的详细原因及改善建议。条目照建议改善之后可再次提名评选。
同行评审 条目里程碑
日期事项结果
2017年12月31日同行评审已评审
2018年11月11日同行评审已评审
2022年8月18日优良条目评选落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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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台安排

月台安排写得有误导成分,让人以为高铁只是以广州为终点站,希望能作出修改。—203.218.206.61 (留言) 2009年9月19日 (六) 17:15 (UTC)[回复]

关于删去“回报率经济效益成疑”的说明

本人在Special:Diff/43986990/44056544编辑中删除了“回报率经济效益成疑”段,但随后被撤回。现将原因交代如下:

  1. 该段描了广深港高铁香港段的回报率问题,未提到任何有关西九的内容,问题主体与条目主体明显无关。
  2. 参考来源 回报率急跌至4%填氹比止蚀又贵100亿 高铁不起报废起则浪费 也没有任何一段提到了“西九龙总站”五个字。
  3. 就算是可靠的来源,也要考虑与条目是否密切相关。

故本人将此段移除,以使条目内容贴合条目主题。MNXANL 贡献 讨论 2017年4月19日 (三) 13:16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西九龙总站中的2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7年7月21日 (五) 08:30 (UTC)[回复]

建议改名:“西九龙总站”→“西九龙站”

西九龙总站” → “西九龙站”:政府已确定名称[1]--222.167.166.187留言2017年7月25日 (二) 15:02 (UTC)[回复]

合作安排

@222.167.166.187您对相关政府文件的理解可能有误,或者您的理解是准确的但您在条目中的表述方法导致文义有被曲解的可能。主要问题是您的表述似乎将港府的建议,特别是提议的《合作安排》,作为已定安排,或已达成的协议对待,而根据引述的文件上所谓“合作安排”并未签署,港府的政策性文件至少在正式层面上现时仅停留在提议阶段,需在进过司法复核并签署之后方可作为协议文件对待,经全国人大批准后方可生效,因此在此条文中在无上下文的情况下将“合作安排”加上《》本身就属不妥,加上前后表述容易引起港府的提议已经协议批准的错误印象。请再酌。--PalaceGuard008留言2017年8月1日 (二) 11:13 (UTC)[回复]

“合作安排”加上《》,只要有可靠来源使用这一做法,根据WP方针,可以接受。至于其他方面,我已在原文加上附注,应解决阁下问题。222.167.166.187留言2017年8月2日 (三) 00:19 (UTC)[回复]
另外,根据 梁丽帼 诉 政务司司长及其他 案 (05/06/2015, HCAL31/2015),判案书指出 "...a decision of the NPCSC, is not subject to review by the court in Hong Kong, as the court simply has no jurisdiction to do so",亦指出 "the court should, in general and as far as possible, avoid interfering in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and entertaining a pre-enactment challenge"。可见这些司法复核申请只会被驳回。222.167.166.187留言2017年8月2日 (三) 02:32 (UTC)[回复]
您提出的后一点推断并不周密。NPCSC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与港府并不相同,港府的政策性决定在香港法律下绝对是justiciable兼reviewable的,在协议没有签署、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做出批准或其他决定的情况下您所引述的段落不适用。--PalaceGuard008留言2017年8月2日 (三) 09:29 (UTC)[回复]

请求编辑

由于行车隧道不属于内地口岸区范围(见投影片第17页),请删去“内地执法人员于高铁出入境范围和行车管道有享有‘全面执法权’”此句。222.167.166.187留言2017年9月30日 (六) 08:37 (UTC)[回复]

为何不容许写得清楚一点的内容呢

这个条目不是只给内地人的,香港人也会看。原句:在香港特区境内的广深港高铁营运中的列车车厢(包括行驶中、停留中和上下乘客期间)亦视作在内地口岸区范围之内,按内地法律监管和执法。写得清楚一点的内容有什么问题呢?而且内容也不应只引用某单一的政府官方来源,其他多方可靠的来源(香港媒体)也应该要。

另外,《合作安排》全文亦订明突发和紧急事件是和内地口岸区的范围有关,放在内地口岸区较为适合,不应放在公布方案后。--Wpcpey留言2017年12月28日 (四) 01:17 (UTC)[回复]

因为唯一可靠来源就是原文,上一段已列明内地口岸区自启用之日起,由内地依照内地法律和《合作安排》实施管辖。45.64.240.15留言2017年12月28日 (四) 01:24 (UTC)[回复]

政府官方来源是第一来源,未必一定可靠,主流的报纸也是可靠来源。维基百科的条目应该主要依赖于已出版且可靠的第二手来源 --Wpcpey留言2017年12月28日 (四) 01:31 (UTC)[回复]

传媒也只是引述原文。而且传媒引述何种内容有其立场。45.64.240.15留言2017年12月28日 (四) 01:35 (UTC)[回复]

而且这是两地政府协议,不是一般新闻,唯一可靠来源就是原文。45.64.240.15留言2017年12月28日 (四) 01:38 (UTC)[回复]

这些协议是描述性断言,也需要主流的报纸/媒体补充,它们所陈述的事实与观点建基于第一手来源上。不少香港媒体也这样说呢,有提及“在内地口岸区范围之内,按内地法律监管和执法”的内容。 信报:高铁西九站内地口岸区按内地法律监管香港电台:一地两检安排称进入内地口岸区依内地法律作出入境监管经济日报:【一地两检】一地两检合作安排:进入内地口岸区后依内地法律监管

“维基百科的条目应该主要依赖于已出版且可靠的第二手来源,对第一手来源的任何解释都需要可靠的第二手来源的相同解释加以支持。”所以如果有的话,尽量不只用第一来源。

--Wpcpey留言2017年12月28日 (四) 01:49 (UTC)[回复]

例如原文:“双方同意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共同编制应急预案,以协助内地处理内地口岸区运行中可能出现的突发、紧急事件……双方并同意为此建立联络员制度,进行沟通并定期安排联合演练。为协助处理突发、紧急事件的目的,经内地派驻机构请求并授权香港特区有关人员可在内地口岸区协助进行相关活动,并享有如在香港特区法律及内地法律享有的保障和豁免。”
你的版本:“如有发生突发和紧急事件,要须经内地机关请求并授权,香港人员才可进入内地口岸区协助。”
明显意思被扭曲了。45.64.240.15留言2017年12月28日 (四) 02:03 (UTC)[回复]

另,上一节已列明“内地口岸区自启用之日起,由内地依照内地法律和《合作安排》实施管辖”,再列明法律监管和执法是多余。45.64.240.15留言2017年12月28日 (四) 02:08 (UTC)[回复]

最后,维基百科:可靠来源#法律:讨论法律时,最好引用法律原文。45.64.240.15留言2017年12月28日 (四) 02:11 (UTC)[回复]

  • 可能出现 = 如有发生
  • 经内地派驻机构请求 = 要须经内地机关请求
  • 请求并授权香港特区有关人员 = 才可进入

原文是“经内地派驻机构请求并授权香港特区有关人员可在内地口岸区协助进行相关活动”[2]

香港特区有关人员前是有逗号,但你删除了,明显被扭曲了意思。

港方入内地口岸区施援 须先获授权

两检合作安排出炉 五内地部门口岸执法

--Wpcpey留言2017年12月28日 (四) 02:14 (UTC)[回复]

那只是复制错误,正如你删去我的留言一样[3]45.64.240.15留言2017年12月28日 (四) 02:24 (UTC)[回复]

复制错误? 根本是可以直接复制原文的--Wpcpey留言2017年12月28日 (四) 02:26 (UTC)[回复]

不要扯开话题了。你的内容不符原文。45.64.240.15留言2017年12月28日 (四) 02:30 (UTC)[回复]

说明法律监管和执法是令条目更清楚。--Wpcpey留言2017年12月28日 (四) 10:33 (UTC)[回复]

已经很清楚了。49.130.130.8留言2017年12月28日 (四) 10:39 (UTC)[回复]

编辑请求

请求已拒绝

取消 Techyan 的回退,恢复47568710版本。理由是描述内地口岸区的范围、情况和规定时,以政府法律文件的原文最准确(原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属于公有领域,都在wikisource),而不是媒体的转述。这一点你看编辑差异便会明白。 --49.130.128.90留言2017年12月29日 (五) 11:47 (UTC)[回复]

编辑请求仅适用于无争议的修改。恕未完成。--Lakokat 2017年12月31日 (日) 05:58 (UTC)[回复]

“公布方案后”章节

@Wpcpey个人认为,该章节的内容已经超出“反映香港社会对此事的负面态度”之所需,有堆砌内容的,试图说服读者的嫌疑。我虽不认同移除有来源佐证的内容,但同样反对以这样的方式来写条目。揣测阁下的立场与动机实在无益于此条目的完善,但条目之中立性亦值得关注。不知阁下有何看法?--Tiger留言2017年12月29日 (五) 13:27 (UTC)[回复]

内容已经尽可能保持中立性,事实是西九龙站这个例子是世界上独一无二,明明是在香港境内,但却执行内地法律。香港社会对西九龙站设一地两检安排的争议的确非常大。批人大一地两检决定 未提供合宪理据 大律师会:落实基本法最大倒退。其他关注团体的行动本人也没有提及了 人大“讲咗就系” 弊过释法 石永泰:一地两检没明文规定授权 / 关注组抗议“染红”。再且一地两检安排有3步,现在仍是第二步,相信第三步本地立法还会有新的争议。

如果你们可以为“中立性”而不理会不公义造成的后果和移除争议内容,我会为维基百科感到可悲。其实多年前有香港媒体报道维基百科已经被职业性的写手,包括网络“水军”或“五毛”入侵。维基百科阵地战:以参与制衡洗脑、抹黑

几个月前曾在一地两检的条目提及在香港争议的问题,但又给有关的IP完全移除有来源佐证的内容。除非开一个新条目提及一地两检在西九龙站的争论。--Wpcpey留言2017年12月29日 (五) 13:38 (UTC)[回复]

维基百科并不应该对任何行动、事件评价为公正或不公正。维基百科应当做的就是呈现事实(当然是值得记录的事实(关注度要求))。但是,维基百科不应明示或暗示读者,某一事件为正义或非正义。显然,西九龙站的一地两检方案引起的争议,是事实,因此应当给予介绍。但这种介绍不应该是类似时间线式的,且占了较大的篇幅。

如果换作我写,我或许会整理一下各点争议(例如:疑似无法律依据、香港人员进入内地海关区需要授权、土地所有权问题等)。然后分别叙述各点争议的提出与回应,并附上来源(包括提出与回应)。现今的内容,多为各方评论与诉求(例如“他们要求政府停止向公众发放误导讯息、撤回一地两检方案”),且有针对某些个人的反驳回击(例如“批评袁国强的比喻荒谬,令一国两制名存实亡”、“民主党涂谨申指李飞的说法“十分危险”)。他们的诸多言论实际上表达的是同一个意思,即“一国两制精神无法保障”。又如“驳斥大律师公会对宪法了解不足够”,其实亦是太过具体。这样的写法不但不利于读者了解“一地两检”在哪些方面引起了争议,时间线式的记载亦不很符合百科全书的语气。

维基百科从来不应该成为论辩的阵地,它是一部百科全书,而非网络论坛。必须承认的是,我之所以在这里提出意见,确实有自身是个大陆人的因素,也因此能理解阁下的心情。但我希望能尽可能抛弃身份带来的影响,而是针对一个完善、中立的条目应该有些什么提出建议。希望阁下也能如此做。因此,我认为“如果你们可以为“中立性”而不理会不公义造成的后果和移除争议内容,我会为维基百科感到可悲。其实多年前有香港媒体报道维基百科已经被职业性的写手,包括网络“水军”或“五毛”入侵。”实在无益于讨论。--Tiger留言2017年12月29日 (五) 14:21 (UTC)[回复]

某用户所谓“争议内容”,实为清一色的反对意见。但社会上又不是大规模的反对,某用户显然脱离现实,企图利用条目来“唤醒”香港人。49.130.130.22留言2017年12月29日 (五) 14:37 (UTC)[回复]

问题是一地两检本身是采用“三步走”程序,每一阶段都会带出不少措施和争议问题。还是每一步都提出措施和争议会不会好一些呢?再细心看,有关立法会的反对意见一字不提--Wpcpey留言2017年12月30日 (六) 01:53 (UTC)[回复]

这确实是个问题,对三步程序分别写可能会更清晰一些。--Tiger留言2017年12月30日 (六) 11:10 (UTC)[回复]

建议分拆:至→“西九龙内地口岸区

一块陆地由香港司法管辖范围,改为实施中国内地法律,属前所未有,故建议分拆特别说明之。118.143.147.130留言2017年12月30日 (六) 19:33 (UTC)[回复]

同行评审(第一次)

西九龙站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
评审期:2017年12月1日 (五) 21:27 (UTC) 至 2017年12月31日 (日) 21:27 (UTC)

222.167.166.187留言2017年12月1日 (五) 21:27 (UTC)[回复]

从机场快线下车处怎么去西九龙站?

从九龙站(机场快线下车处)怎么去西九龙站? 有无障碍地下行人行道还是电动步道吗) 距离也毕竟 800 米左右啊!

还有:具体几月几号开通? 2018 年下班年太笼统吧? 也请通知官方网站,好自己茶信息。MGOI! ++--84.72.0.214留言2018年1月3日 (三) 08:57 (UTC)--++[回复]

几个小问题

  1. “教育局官方教材指,香港街头抗争频繁,只反映了有些人的民主意识粗糙和肤浅,舍有效的咨询制度而不用”和一地两检有关系?
  2. “到9月27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周家明法官藉的决定书驳回相关司法复核的许可申请”是不是错字了?--苞米() 2018年1月3日 (三) 15:02 (UTC)[回复]

西九龙站条目经常被非常熟习维基编辑程序的傀儡IP用户在短时间破坏并更换多个IP再改

自今年9月起,西九龙站条目经常被非常熟习维基编辑程序的傀儡IP用户在短时间破坏。而且在非常短的时间内更换多个IP,将写得清楚一点的内容删除。同时内容也只引用某单一的官方来源,其他多方可靠的来源也删除。我已经在请求保护页面提出保护,但没有人理会。

该IP用户也于英国国民(海外)签证要求英国国民(海外)护照。上次因编辑战短期封禁后,仍然继续长期编辑战,于英国国民(海外)签证要求英国国民(海外)护照。上次因编辑战短期封禁后,仍然继续,重复性地破坏

本人写的原句:在香港特区境内的广深港高铁营运中的列车车厢(包括行驶中、停留中和上下乘客期间)亦视作在内地口岸区范围之内,按内地法律监管和执法。

IP用户49.130.131.236、45.64.240.226和45.64.242.112在非常短的时间内更换IP,坚持删除“按内地法律监管和执法。”一句,相信是同一人所为。

--Wpcpey留言2017年12月28日 (四) 00:53 (UTC)[回复]

我认为这是编辑争议,不是恶意的破坏。这个页面已经出现客观上的编辑战,双方应该先在讨论页进行讨论。——꧁༺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12月28日 (四) 01:26 (UTC)[回复]

明明是持续的傀儡破坏,你们却不愿面对。--Wpcpey留言2017年12月28日 (四) 01:28 (UTC)[回复]

@outlookxp:既然是编辑争议就应全保护。45.64.240.15留言2017年12月28日 (四) 01:31 (UTC)[回复]

  • (!)意见:一是,不应无故删除有来源作证的内容(不清楚IP用户所说的“下文已有”之类的情况是否属实);二是,不应过度强调“执行内地法律”、“若违法由内地机构执法”,包括过量引用一些人士的分析及评论。执行何地法律确实是关键信息,过度强调则可能有违中立。--Tiger留言2017年12月28日 (四) 07:43 (UTC)[回复]

@outlookxp:,@Tigerzeng:到最后该人还是以法律为由,坚持删除内容,更说到没有让步空间。楼上的修改也被回退了。再且,西九龙站这个例子是世界上独一无二,明明是在香港境内,但却执行内地法律。而事实民间团体也有不少争议。根本上维基百科的人太多坐视不理,对时政冷感。真是令人愈来愈失望,难怪香港人都放弃,只看英文维基了。--Wpcpey留言2017年12月29日 (五) 00:36 (UTC)[回复]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
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自启用之日起,由内地依照内地法律和《合作安排》实施管辖,并派驻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口岸综合管理机构和铁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上述机构及其人员不在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以外区域执法。”应回退为原文内容。(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属于公有领域。)

二、某用户明显是要违反中立原则,我加了“对合作安排的批评”一节来安抚他,另外你看这是否与第51号参考注释重复。210.6.10.130留言2017年12月29日 (五) 01:32 (UTC)[回复]

所有对第一手来源的解释、分析或总结都应引用自第二手来源,《合作安排》也一样,引用媒体的说法去补充也是很合理的,根本不是有违中立。--Wpcpey留言2017年12月29日 (五) 01:41 (UTC)[回复]

为何不同时引用大公报文汇报
维基百科:可靠来源#法律:讨论法律时,最好引用法律原文。阁下不应过度引用媒体去表达阁下的政治立场。210.6.10.141留言2017年12月29日 (五) 01:48 (UTC)[回复]

“虽然有写好的报纸报道也是可以接受的。”引用大公报文汇报,立场明显站在亲中一方,也表达阁下的政治立场。用明报信报是已经很中立。楼上是鸭子 一望而知--Wpcpey留言2017年12月29日 (五) 02:05 (UTC)[回复]

为何不同时引用大公报文汇报?正反立场齐全这样才会平衡,现在是一面倒。210.6.10.162留言2017年12月29日 (五) 02:22 (UTC)[回复]

我不了解香港媒体的政治倾向。我赞同同时引用两边立场的观点,对两种立场给予相同的篇幅来介绍。此前文内相关的评论内容确实是缺乏另一边的观点,而且一侧观点篇幅有些过多,略微给人“说服读者认同它”的感觉。单纯讲述法律事实的话,则忽视香港社会中对此事明显不应被忽视的讨论,有所不妥。--Tiger留言2017年12月29日 (五) 03:53 (UTC)[回复]

根本Wpcpey一向偏颇,例:[10]。只是借助新闻来灌输自己的观点。49.130.129.8留言2017年12月29日 (五) 05:54 (UTC)[回复]
不论您如何清晰地看出了他人立场,就单独一事,请对事不对人。--Tiger留言2017年12月29日 (五) 07:16 (UTC)[回复]

@Techyan西九龙站不是无故移除来源和有来源的内容,而是一直都在讨论,包括在讨论页。

请留意编辑差异,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
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自启用之日起,由内地依照内地法律和《合作安排》实施管辖,并派驻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口岸综合管理机构和铁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上述机构及其人员不在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以外区域执法。”这是原文内容。(本作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属于公有领域。)

二、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内地口岸区的范围为西九龙站地下二、三层的划定区域、地下四层月台区域及有关连接通道,包括内地监管查验区、办公备勤区、离港乘客候车区、车站月台和连接通道及电梯。在香港特区境内的广深港高铁营运中的列车车厢(包括行驶中、停留中和上下乘客期间)亦视作在内地口岸区范围之内。”这是原文内容。49.130.131.26留言2017年12月29日 (五) 11:01 (UTC)[回复]

看了下上面的讨论。请IP君知悉:维基百科并不会禁止使用媒体的评论作为内容来源、也不禁止使用法律原文作为内容来源。通常来说,凡是符合要求的来源中涉及到的观点,都可以写入条目内。如果您支持一地两检,您可以选取支持这一方案的媒体的报道,并将其写入条目;但不应该移除已有的内容。--Techyan留言2017年12月30日 (六) 12:35 (UTC)[回复]

@Techyan:所以我叫阁下看留意当时的编辑差异,不要回退:那个人对内地口岸区口岸范围和情况的描述,来自于媒体对《合作安排》和《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转述。而我则是直接引用《合作安排》和《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原文,简单来说就是修正笔误,不是破坏。WP:可靠来源#法律,讨论法律时,最好引用法律原文。WP:HALF,半保护不是用来保护具有争议的页面的。45.64.243.221留言2017年12月30日 (六) 14:18 (UTC)[回复]

我上面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您可以把您希望引用的材料添加进入,但不应该删除其他有来源的内容。这不属于编辑争议。修正笔误通常只适用于错别字和误用标点等情况。--Techyan留言2017年12月30日 (六) 15:12 (UTC)[回复]

@Techyan:事实上,是他把我的文字删除了。既然我可以把我希望引用的材料添加进入,请你替我一字不漏地的在条目加入以下内容:

内地口岸区的范围为西九龙站地下二、三层的划定区域、地下四层月台区域及有关连接通道,包括内地监管查验区、办公备勤区、离港乘客候车区、车站月台和连接通道及电梯。在香港特区境内的广深港高铁营运中的列车车厢(包括行驶中、停留中和上下乘客期间)亦视作在内地口岸区范围之内。[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并确认《合作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立法保障《合作安排》得以落实。内地口岸区的设立及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批准。内地口岸区自启用之日起,由中国内地依照内地法律和《合作安排》实施管辖,并派驻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海关检验检疫机构、口岸综合管理机构和铁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上述机构及其人员不在内地口岸区以外区域执法。[2]

--45.64.243.167留言2017年12月30日 (六) 16:13 (UTC)[回复]

如果您可以保证不再移除他人添加的、有来源的内容,我可以直接解除保护状态,然后任由您自己添加。User:Wpcpey--Techyan留言2017年12月30日 (六) 17:10 (UTC)[回复]

@outlookxp:、@Techyan:其实说到底,以上不同的IP根本是傀儡,是同一人所为,以多重账号分割贡献纪录将令其他用户不能完整地查阅贡献。昨晚在广深港高速铁路香港段‎将一地两检问题改为“内地口岸区问题”,试图淡化事实。不过可悲的是根本没有其他维基人放愿意处理此敏感议题。IP的立场非常清楚,只容许人大官方的内容和参考来源,明明说法非常隐含,所以本人还是支持要媒体补充才能完整解析清楚。--Wpcpey留言2017年12月31日 (日) 01:23 (UTC)[回复]

阁下似乎草木皆兵,连使用简体字编辑的用户也当作我了。@Techyan:保证不再在西九龙站移除他人添加的、有来源的内容。也请你们关注页面,阻止 Wpcpey 移除我添加的、有来源的内容,不得改动一字。河水不犯井水。45.64.240.17留言2017年12月31日 (日) 04:36 (UTC)[回复]

Wpcpey阁下误会了。正是在下分拆史无前例之内地口岸区至新条目,此事与222.167无关。因其法律问题属前所未见,故在下希望分拆内地口岸区之法律问题至新条目,原条目则集中工程及交通问题。118.143.147.130留言2017年12月31日 (日) 09:54 (UTC)[回复]

如果和深圳湾相比的话,那就更应该合并,实际上西九龙的内地口岸区和深圳湾的香港口岸区,就是同一性质的东西。——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12月31日 (日) 10:57 (UTC)[回复]

@Techyan:请劝劝 Cwek 和妙诗人 不要删除我的段落[11],不然 Wpcpey 又针对我,不许我编辑了 49.130.129.224留言2018年1月4日 (四) 11:06 (UTC)[回复]

你所添加的段落,实际上下面章节有重复的,所以没必要冗余,为了RR,我暂时不动了,只是请希望你看懂人话,别像一只蟋蟀一样扎扎跳。——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8年1月4日 (四) 09:45 (UTC)[回复]
“若违反内地法律,由内地机构采取法律措施”这一句不属于原文,不能存在(而且争议事件一节已提及这一句,没必要冗余)。因此我只好把原文另开新章节处理。现在不能删字(Wpcpey),又不能加字(Cwek、妙诗人),这公道吗?49.130.129.224留言2018年1月4日 (四) 11:20 (UTC)[回复]
很简单,“若违反内地法律,由内地机构采取法律措施”如果是有相应的媒体描述而非法律条文描述的话,则只使用相应来源脚注引述,其他就是多加加个法律条文的脚注标记而已。——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8年1月4日 (四) 11:41 (UTC)[回复]
注意“若违反内地法律,由内地机构采取法律措施”这一句是媒体对《合作安排》的描述。但是,这一句却与《人大决定》放在一起,好像人大决定里有这一句似的。换言之,这一句是误用了来源,误导了读者。49.130.130.52留言2018年1月4日 (四) 13:59 (UTC)[回复]
并不影响,前句引述法律条文的话,只脚注法律条文;后句法律条目和媒体都有描述的话,则脚注两者。不一定统注一个。——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8年1月5日 (五) 00:38 (UTC)[回复]

建议改名:“香港西九龙站”→“西九龙站”

香港西九龙站” → “西九龙站”:昨日参观期间,显示屏曾显示西九龙站的名称为“香港西九龙”站。港铁发言人指出,有关站名只作内部参考用途,正式站名会在高铁正式营运前公布。1. 
“西九龙站”为政府(西九龙站业主)现行使用的名称,2. --210.3.92.226留言2018年5月30日 (三) 01:51 (UTC)[回复]

西九龙站内容同亲中和官方媒体有分别吗? 为何法律不在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说

IP的编辑说法同亲中和官方媒体有分别吗? 维基不是宣传内地口岸区好处的地方,而且“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的决定可在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条目说。现时先说复杂的法律条文,之后才说内地口岸区的结构,只令可读性减低--Wpcpey留言2018年8月16日 (四) 07:16 (UTC)[回复]

西九龙站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以及一地两检争议

香港高铁还有不到两个月开通。最受关注和最受争议内容当然是一地两检了。本人随后在子页面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中补充并从西九龙站条目中复制粘贴了一些立法的过程(大致立法过程可见 这个链接)。

然而补充完后的条目却依旧十分的冗长和漫无重点,若本人主观对条目进行大规模修改必会遭到回退。本人最近翻看西九龙站的“一地两检争议”章节时,其展现内容却是各方面对该法案的反应,使读者很难理解该法案到底是如何通过。西九龙站本来只应该是个交通条目,但在港府、政客和媒体不懈努力下最终变成了法律条目乃至政治条目。虽然本人甚少踏入政治领域,但关于西九高铁站的许多内容确实超出了本人的能力。故本人在客栈上邀请各位有识之士讨论关于香港高铁一地两检条目中的非主要内容该保留多少的问题,具体细化为:

  1. 西九龙站中,关于“一地两检争议”章节该保留多少;
  2. 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中,关于“一地两检的争议”内容该如何处理。

邀请西九龙站条目主编@Wpcpey(两个条目中最近进行大编辑的非IP用户)等参与讨论,也欢迎各位路人参与。MNXANL 贡献 讨论 2018年8月3日 (五) 02:37 (UTC)[回复]

该法案到底是如何通过?过程就是经过在各方面对该法案的反应和不满而通过,而且已经用时序方式表达。问题是一地两检在香港本身也是法律和政治一部分。本人绝不应同“港府、政客和媒体不懈努力”这个说法。最好的方法还是另开新条目。而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这条目,看完后觉得立场同亲中的报纸没有分别。再且,现时维基香港人以亲建制派为主,以往的泛民立场的维基人一早已放弃编辑--Wpcpey留言2018年8月3日 (五) 02:45 (UTC)[回复]

  • 感谢回复。个人对于一地两检的立法过程段落写作的理解,应该是先写出港府做了什么,造成了泛民(或其他群体)怎样的反弹,而不是一上来就说泛民如何如何。理解W君WP:MORALIZE的想法,但所有对于一地两检的质疑应该基于港府(以及阿爷)的所作所为:目前西九龙站一地两检段落的写作似乎完全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且遗漏了一些重要的立法过程。政府官员、政客及公众人士对于一地两检的看法(和对这些看法的反应)似乎不应该放在立法过程里面。鉴于一地两检的争议实在太大,开一个“一地两检争议”的条目似乎在所难免。另外,前面提到的“不懈努力”在该语境下似乎不含有任何褒义的成分,不应理解为对港府的赞同。MNXANL 贡献 讨论 2018年8月4日 (六) 15:37 (UTC)[回复]

刚看了条目,发觉两篇条目都有个段落名为“一地两检安排的争议”,但内容几乎一样,个人对一样的内容重复于两个条目较敏感,如果能集中一处会较好。Silvermetals留言2018年8月5日 (日) 21:26 (UTC)[回复]

@Silvermetals:阁下能否详细解释一下回复中提出的“集中一处”的具体体现是什么?在做出最终修改前希望能多听取他人的意见~ MNXANL 贡献 讨论 2018年8月6日 (一) 04:25 (UTC)[回复]
@MNXANL::就是例如只在一个条目(如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详写一地两检的进程,另一个条目(如西九龙站广深港高速铁路香港段)只略写,然后加上{{main}},引导读者移步向主条目。也可以另开条目“一地两检争议”,或改造既有条目“香港高铁争议”扩充它。Silvermetals留言2018年8月7日 (二) 04:28 (UTC)[回复]

又有IP人士删除“内地主管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法律措施”,将内地口岸区内容法律化,不是描述范围为先。而且将内地口岸区美化。@MNXANL:@No1lovesu:--Wpcpey留言2018年8月13日 (一) 05:20 (UTC)[回复]

编辑请求:列出44个站点资料

条目现被全保护未能更新。建议于#旅客列车目的地一段列出44个站点资料,参考来源在此页的“高铁西九龙站44个直达站点一览表”。--Fevawo留言2018年8月25日 (六) 06:03 (UTC)[回复]

编辑请求

请求已拒绝

根据原文所附的大公报来源所述,是大学生“张一白”从朋友圈转来的照片里,看到过关标志是“深圳西九龙”。这完全不是可靠来源去证明口岸里有一个过关标志显示“深圳西九龙”五字。而且,大公报来源没有提到“出入境记录凭证”的事,所谓“出入境记录凭证”完全缺乏来源。

所谓‘“过关标志”显示“深圳西九龙”’的说法是捏造的,西九龙站口岸从来没有一个过关标志显示“深圳西九龙”五字,这一点大家可以实地视察。 --223.17.65.23留言2018年10月21日 (日) 14:43 (UTC)[回复]

西九龙站口岸的出入境记录凭证,使用“深圳西九龙”作为口岸名称

——CommInt'l留言2018年10月22日 (一) 12:13 (UTC)[回复]

@CommInt'l223.17.65.23其实你们可以去信向有关单位洽询,某些政府单位相关条目就是用这个方式解决的。--章安德鲁留言2018年10月23日 (二) 07:30 (UTC)[回复]

@Ch.Andrew已向深圳边检总站咨询,留言时间:2018-10-19 03:23:11,正式名称是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口岸。210.3.92.226留言2018年10月29日 (一) 01:44 (UTC)[回复]

编辑请求仅适用于无争议的修改。恕未完成。--Lakokat 2018年11月2日 (五) 16:04 (UTC)[回复]

同行评审(第二次)

香港西九龙站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
评审期:2018年10月12日 (五) 03:55 (UTC) 至 2018年11月11日 (日) 03:55 (UTC)
下次可评审时间:2018年11月18日 (日) 03:56 (UTC)起

鉴于有北京西站这一个好先例,我希望这条目能够成为GA,想看看有没有什么地方需要改善,至少我认为条目现时应该是符合乙级。如果大家认为可以成为FA的话,也可以说说和FA还差几多。顺道说一说,这是条目的第二次PR。—Sæn你记得带着和暖一束光线,伴随在身边 2018年10月12日 (五) 03:55 (UTC)[回复]

我认为要增加一些来源。乍一看有几句没有来源,也有一些是一大段只有一个来源。--【和平至上】💬📝 2018年10月14日 (日) 04:49 (UTC)[回复]
私见一大段只有一个来源没有问题,只要足够可靠就好。如果是完全没有来源,反倒还真的是大问题。Sæn请多多关注香港西九龙站条目同行评审 2018年10月14日 (日) 09:28 (UTC)[回复]
我没有仔细看,但我就是怕那一个来源是否能够提供这么多资讯,如果可以的话,倒没有问题。--【和平至上】💬📝 2018年10月14日 (日) 11:03 (UTC)[回复]
我觉得历史部分缺失,比如我想知道当年如何决策兴建、设计与兴建的时间、过程等,都是缺失的。-- 豆腐daveduv留言 2018年10月29日 (一) 09:12 (UTC)[回复]

汇报:经修改后,条目现时只剩下香港西九龙站#首日运作混乱的首段没有来源,以及历史部分缺失两大问题,条目的其他问题皆已经解决(我还顺道修了一些未被提出的问题)。@和平至上DaveduvCommInt'lSæn 2018年12月2日 (日) 14:49 (UTC)[回复]

@Sanmosa您好,由于西九站的建设并不仅仅是工程相关,还牵涉到诸多政治因素,要完整及客观地描述整个过程难度非常大(也使得很多编者望而却步),因此个人无法给出一个明确地观点而仅列出以下编写意见,最终是否采纳由编者自身决定
  1. 建造过程应该涉及到地人物/角色:建筑商、工程商、行政长官、运房局、港铁、立法会建制派、立法会泛民等
  2. 应该提到的过程:建筑商招投标过程;车站施工方案与资金的批准(被隐瞒的隐藏楼层);施工单位的招投标;宣布延期前的工程进展;工程超支延误事件;延期事件后的工程进展(2018年3月竣工);内地口岸区的设立(可忽略)等
  3. 部分条目中提到的既有工程问题,如已经解决,可合并到建造历史;工程图片章节合并至建造历史;其他可能与建造历史重复的部分应在写作完成后进行整合。
暂且想到这么多,由于媒体报道的信息多数比较杂且有头无尾,因此在编辑时请注意规避Trivia问题。MNXANL 贡献 讨论 2018年12月8日 (六) 14:26 (UTC)[回复]

我看见多个版本尝试拆分B出口和J出口,但以无来源为由遭回退。其实,根据车站位置图,这些出口都是存在的,是否复原该编辑?Super railway留言2022年7月18日 (一) 06:59 (UTC)[回复]

@Super railway
请按照以下网站更新资料,不应使用第三方或自行收集的资料。
指示牌所示周边设施[1]--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7月20日 (三) 13:52 (UTC)[回复]

优良条目评选

香港西九龙站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分类:香港、城市轨道交通、铁道,提名人:Sieats macedonia留言2022年8月11日 (四) 07:08 (UTC)[回复]
投票期:2022年8月11日 (四) 07:08 (UTC)至2022年8月18日 (四) 07:08 (UTC)
下次可提名时间:2022年9月17日 (六) 07:09 (UTC)起
请记得为当选条目撰写简介页面,如此当选条目才有可能出现在首页。

1票{{yesGA}},3票{{noGA}},未能通过评选。非管理员关闭飘流书生见山 · 客栈 · DC202022年8月18日 (四) 12:04 (UTC)[回复]

香港西九龙站虽然由港铁管理,但是属于国铁网络。为什么很多条目都把它归类为港铁车站,而不是国铁车站?阿南之人留言2022年12月26日 (一) 05:01 (UTC)[回复]

因为车站由港铁管理,不是国铁管理。--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2年12月26日 (一) 13:25 (UTC)[回复]
这里牵涉一个行文问题:“港铁车站”指的究竟是港铁所属路线的车站,还是港铁公司管理的车站?——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月3日 (二) 16:19 (UTC)[回复]
如以楼主/up主的句子作句,可以演变成下列句子。
  • 屯门站虽然由港铁管理,但是属于九铁网络。为什么很多条目都把它归类为港铁车站,而不是九铁车站?
  • 沙田站虽然由港铁管理,但是属于九铁网络。为什么很多条目都把它归类为港铁车站,而不是九铁车站?
  • 何文田站虽然由港铁管理,但是属于九铁+港铁网络。为什么很多条目都把它归类为港铁车站,而不是九铁+港铁车站?
--唔好阻住我爱国留言2023年1月4日 (三) 16:33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