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柱明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李柱明(16世纪—17世纪),公赞象山云南临安府阿迷州[1]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李柱明有节操名声,万历四十年(1612年)中举人天启二年(1622年)成进士,获授南京户部主事,转为北京户部云南司主事,管北新仓,负责京仓度支领取。五年因指使仓役梁逢恩盗卖仓粮,被东厂缉获,下诏狱,判死刑[2][3],后遇赦侨寓江南金陵昇西门左。普名声贿赂魏忠贤受官,因他拒绝给印而罢官,对方愤而烧毁他的家;此后他赤身侨寓南京灌畦西门外,淡泊地粗食草居。山东左布政孙肇兴是他的同年朋友,前来探望他时被冷落,李柱明说:“你在找李柱明吧,我不是。”不再出仕[1][4][5]

参考文献

  1. ^ 1.0 1.1 嘉庆《阿迷州志·卷十二·人物》:李柱明 字公赞,号象山。幼孤淡泊,厉操有声庠序间,登万历壬子乡试,天启壬戌成进士。南户部设司主事,转北吏部云南司,授京仓度支领取。名声赂官取同郡,即结柱明,知其反状不从遂。普闻之火其庐居;常必粝食荐草则安,著棉米𭫖白则病,囊贝萧然,在帽短衣。金陵昇西门左辖山东,孙声典其同年人,竭从访之,负锄不顾,曰:“思必有李柱明,我非也。”其高尚如此。
  2. ^ 《明熹宗哲皇帝实录卷之六十六》:天启五年十二月,东厂缉获盗米仓役梁逄恩等。得旨:仓粮军国所关,主事李柱明乃敢恣意贪饕,监守自盗,好生可恶,著锦衣卫都拏付镇抚司,严刑究问追赃具奏。
  3. ^ 《明熹宗哲皇帝实录卷之六十九》:天启六年三月,东厂缉获户部主事李柱明盗卖北新大军仓粮,奏下诏狱,柱明拟辟,仓攒梁逢恩等戍配杖惩有差。
  4. ^ 钱海岳《南明史·卷八十八·列传第六十四》:同(杨方盛)时云南、贵州遗臣:……李柱明,字公赞,阿迷人。天启二年进士。授户部主事。普名声贿印,疏请拒之。罢居南京,同年孙肇庆访之不见。
  5. ^ 光绪《续云南通志稿·卷一百一十三·人物志》:李柱明,字公赞,阿迷人,天启壬戌进士。授南京户部主事,转北户部,清介有声。值阿迷土酉普名声赂魏珰夤官,例取乡印结柱明,拒却之,遂落职。名声火其庐,因侨寓金陵灌畦西门外;左布政孙肇兴其同年友也,驺从访之,负锄不为礼,徐曰:“此方或有李柱明,我不知也。” 临安府志
  • 钱海岳南明史》·卷八十八·列传第六十四
  • 嘉庆《阿迷州志》·卷十二·人物
  • 光绪《续云南通志稿》·卷一百一十三·人物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