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討論:侵犯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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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升格《侵犯版權》為方針

該方針所述乃現時慣例,即無異於《侵權處理頁》所載之程序。另外,亦同於《侵權處理頁》,亦為《版權方針》之子方針。故升格之為方針。君有異議,當可再議。無則自此升格。謹此。—J.Wong 2011年10月1日 (六) 02:30 (UTC)[回覆]

GFDL那段是不是應該翻譯。烏拉跨氪 2011年10月1日 (六) 05:54 (UTC)[回覆]
抱歉,未明所以,煩請明示。—J.Wong 2011年10月1日 (六) 06:30 (UTC)[回覆]
看錯了,呵呵。烏拉跨氪 2011年10月1日 (六) 07:17 (UTC)[回覆]

沒有明確易懂的判定標準

這個條目說了半天,也沒說清楚,到底什麼算侵權,什麼是不侵權,請作者好好寫,別糊弄。Hier留言2013年12月4日 (三) 07:25 (UTC)[回覆]

在新條目同時侵犯版權且符合G11標準時的處理措施

很多巡查員在巡查過程中,如遇到同時侵犯版權且符合G11標準的條目時,會傾向提報侵權而不是G11。這些用戶大多認為相比數小時內就會刪掉的CSD,走為期7天的版權查驗流程對新手更友好。然而,此類條目中的相當一部分因為是由公司機構本身建立,他們自己就是推廣軟文的著作權人,導致一旦他們發信給OTRS進行授權操作時,還不得不同意授權。在同意授權後,又只能G11或者AFD刪掉。這樣反覆周折,一方面會導致新手更容易對維基百科失去信心(明明已經進行了授權但條目還是被刪),另一方面也給OTRS等流程增加處理壓力。不知道各位在這方面有無自己的見解、考量?如果沒有問題的話,我會把優先走CSD流程而不走版權查驗的建議加入有關方針、指南中。--Techyan留言2018年1月29日 (一) 23:03 (UTC)[回覆]

歷史討論,未得共識。如果符合WP:CSD#G11細則,似乎確實該速刪而非走侵權驗證,因為內容即便被授權也必須被重寫。但有時快速刪除後再重建、重刪確實麻煩,是否應通過初次或第二次被G11速刪即白紙保護一個月或三個月之類的手段(與共識)來預防快速重建。「新手更容易對維基百科失去信心」難說,如果對方非利益相關,經過侵權模板、OTRS溝通等可能比速刪更能了解維基百科的要求。--YFdyh000留言2018年1月29日 (一) 23:51 (UTC)[回覆]
這個有非常明確的共識,我是這個討論的參與者。見Wikipedia talk:快速刪除方針/存檔7#頁面標記為侵權後,G11理由便不存在?--Antigng留言2018年1月30日 (二) 00:14 (UTC)[回覆]
「很多巡查員在巡查過程中,如遇到同時侵犯版權且符合G11標準的條目時,會傾向提報侵權而不是G11」這實際上並沒有走完侵權提報的流程。按照WP:CP,最後一條是「如果原頁面內容符合其他快速刪除的標準,提交快速刪除。」--Antigng留言2018年1月30日 (二) 00:17 (UTC)[回覆]
有理,但目前其版式很奇怪,提交速刪寫在做其他流程之後,而且像是「Draft:」的子節。「會傾向提報侵權而不是G11」有兩方面原因,一是上面提到的暫時拖延以防重建,二是避免「是否明顯廣告」有紛爭(與創建者/其他維基人),結果就甩給了侵權驗證處置。--YFdyh000留言2018年1月30日 (二) 00:33 (UTC)[回覆]
我覺得明顯像廣告的,直接先G11干手淨腳(雖然SD有要求侵權的不適宜SD 囧rz...),否則再走侵權或關注度。——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8年1月30日 (二) 02:11 (UTC)[回覆]
跟上次觀點一樣,優先CSD,以免出現OTRS後再刪這樣耍猴式操作。--Kuailong 2018年2月3日 (六) 15:37 (UTC)[回覆]

通知︰快速刪除方針及侵犯版權方針修訂

有用戶依據早前互助客棧其他區討論修訂《快速刪除方針》及《侵犯版權方針》,在《快速刪除方針》首段加入「但如果頁面在符合快速刪除標準的同時又侵犯版權,則應當先按快速刪除處理。」及在《侵犯版權方針》次段加入「除此之外,如果頁面在符合快速刪除標準的同時又侵犯版權,則應當先按快速刪除處理。」如有意見,可在此討論,否則七日後存檔。--J.Wong 2018年3月1日 (四) 02:13 (UTC)[回覆]

版權問題

以下是LIHKG對於其用戶的公開貼文的版權條款:

這是不是自由版權條款?Sanmosa 54歲少女 2019年10月5日 (六) 14:25 (UTC)[回覆]

提案改革侵權刪除流程

已通過:
已公示七天,有關「改革侵權刪除流程」的提案已通過。--蟲蟲飛♡♡→♡℃留言 2019年10月12日 (六) 15:34 (UTC)[回覆]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維基百科:快速刪除方針

現行條文

準則
(無)
.
.
非快速刪除理由

  1. 侵權頁面;
  2. 頁面名含有亂碼;
  3. 違反WP:NOT(廣告除外);
提議條文

準則
G17. 明顯的侵權頁面。

.
.
非快速刪除理由

  1. 不明顯的侵權頁面;
  2. 頁面名含有亂碼;
  3. 違反WP:NOT(廣告除外);

維基百科:侵犯版權

現行條文

處理著作權侵犯
.
.
如果沒有這樣的舊有版本,你可以從零開始重新撰寫這一頁面,或者從版權持有人那裡獲取許可(參見維基百科:請求版權許可)。不果,該頁面通常就會被刪除<!--在特定情況下,管理員可以即刻刪除侵犯著作權的頁面,參見相關的快速刪除方針。 如果不滿足快速刪除的標準,你應該使用{{subst:copyvio|url=在此寫入URL地址}}標籤來替換掉頁面的內容-->即列入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疑似侵權中;詳情請參見此處使用指引

除此之外,如果頁面在符合快速刪除標準的同時又侵犯版權,則應當先按快速刪除處理。

提議條文

處理著作權侵犯
.
.
如果沒有這樣的舊有版本,你可以從零開始重新撰寫這一頁面,或者從版權持有人那裡獲取許可(參見維基百科:請求版權許可)。不果,該頁面通常就會被刪除,在特定情況下,管理員可以即刻刪除侵犯著作權的頁面,參見相關的快速刪除方針。 如果不滿足快速刪除的標準,你應該使用{{subst:copyvio|url=在此寫入URL地址}}標籤來替換掉頁面的內容,並列入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疑似侵權中;詳情請參見此處使用指引

除此之外,如果頁面在符合快速刪除標準的同時又侵犯版權,則應當先按快速刪除處理。

維基百科:頁面存廢討論/疑似侵權

現行條文

提報侵權流程 .
.
如果 所有的修訂版本 都侵犯了版權

  1. 把原文全部移走,用下面的模板取代。把下面模板中的「來源」改為相應的原文本的網址或其他的來源。(注意:Copyvio前面不加subst:,搜尋器結果不能作為來源)
    {{Copyvio|url=* 来源}} ~~~~
  2. 如果有多個來源,可以如下使用(每個來源另起一行):
    {{Copyvio|url=
    *来源1
    *来源2
    *来源3
    |sign=~~~~}}


,
.

提議條文

提報侵權流程 .
.
如果 所有的修訂版本 都明顯侵犯了版權

  • 請使用{{d|G17}}

如果 所有的修訂版本疑似侵犯了版權

  1. 把原文全部移走,用下面的模板取代。把下面模板中的「來源」改為相應的原文本的網址或其他的來源。(注意:Copyvio前面不加subst:,搜尋器結果不能作為來源)
    {{Copyvio|url=* 来源}} ~~~~
  2. 如果有多個來源,可以如下使用(每個來源另起一行):
    {{Copyvio|url=
    *来源1
    *来源2
    *来源3
    |sign=~~~~}}


.
.

提案改革侵權刪除流程:


  • (-)反對:現行制度可以阻擋短時間內再度添加侵權內容:掛上快速刪除模板不能阻擋原編者添加新內容,而添加的內容仍可能侵權;另,若管理員刪除頁面時有編者正在編輯該頁面,編者在條目刪除後才發佈變更,管理員的刪除可能白做。現行制度可以給被告知侵權的使用者申訴機會,該編者若有心改善,可與提報侵權者討論,能讓該編者學到如何不侵權版權,減少犯錯可能;若直接快速刪除,頁面被刪除後大概就結束了,不能讓編者學習。若要處理如2019年9月東鐵綫出軌事故的情況,建議修改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疑似侵權#管理員指引中「侵權驗證頁面至少保留7天」這段,讓管理員能在適當情況提早讓草稿升格成條目。雖然在{{Draft Copyvio}}說可以提交草稿等待審核,但實際上也只是到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疑似侵權對應段落留言,即使直接請管理員處理也可能因前述指引讓管理員不能提早結案。Poem留言2019年9月20日 (五) 16:40 (UTC)[回覆]
    1. 「若管理員刪除頁面時有編者正在編輯該頁面,編者在條目刪除後才發佈變更,管理員的刪除可能白做」的說法其實亦可套用於任何速刪,況且我當巡查那麼久這情況只發生過三次,屬極少數
    2. 至於「能讓該編者學到如何不侵權版權,減少犯錯可能;若直接快速刪除,頁面被刪除後大概就結束了,不能讓編者學習」,本來教導新手就是提刪者的責任,不管是直接扔個copyright-friendly罐頭還是真的到其討論頁指導,而不是倒過來執行刪除者的責任
這樣除了可以讓侵權G11和G16可以合理化處理及令描述符合快速刪除方針「但如果頁面在符合快速刪除標準的同時又侵犯版權,則應當先按快速刪除處理」的規定外,也可以讓管理員靈活化處理部分提案。在這樣的情況下,G17可以(其實是應該)和{{Copyvio}}同時使用。以上。Sanmosa 54歲少女 2019年9月21日 (六) 17:03 (UTC)[回覆]
説句話:「若管理員刪除頁面時有編者正在編輯該頁面,編者在條目刪除後才發佈變更,管理員的刪除可能白做」我只試過一次,那次好像是A1、G3還是G11之類的。這樣的機率太低了。Sanmosa 54歲少女 2019年9月21日 (六) 17:08 (UTC)[回覆]
(-)反對:侵權的七天的流程是讓用戶有機會捐獻版權,因此不必急於刪去。--蟲蟲飛♡♡→♡℃留言 2019年9月22日 (日) 03:17 (UTC)[回覆]
成功捐獻版權的實質案例有多少?--Xiplus#Talk 2019年9月22日 (日) 03:57 (UTC)[回覆]
  • 條目已被速刪,怎麼捐贈版權呢?而且捐贈版權也要一些時間,otrs成員看電郵和處理版權捐贈也要時間。而且有時侵權是誤判,例如抄侵自本身維基的條目,但google有時又未必能搜尋出來。七天的侵權討論確實能減低誤刪的風險。--蟲蟲飛♡♡→♡℃留言 2019年9月22日 (日) 06:42 (UTC)[回覆]
    • 那麼大不了就捐贈完再回復呀,common OTRS有時不也是跑這麼一套機制嗎?至於誤判我想問誤判機率又有多少?總比不上現在並非誤判的概率吧?況且我們現在又有drv。任何事都有特例,但總不能因為這些每一百次出現一次的特例而斬腳趾避沙蟲吧?再者我再次重申:這不是一套我無中生有的機制,而是在英文維基實測而行之有效,所以才引入的-某人 2019年9月22日 (日) 06:53 (UTC)[回覆]
  • 這個問題很容易解決,因為我過去確實幫助過很多手通過在我討論頁,確認他想刪去條目的意願,然後我幫他掛g10,速刪模板上貼上對話連結,然後管理員確認後就會刪去。一般情況,他們是向提報侵權的用戶求助的。--蟲蟲飛♡♡→♡℃留言 2019年9月22日 (日) 09:11 (UTC)[回覆]
我有理由相信管理員能分辨出明顯完全抄襲的頁面,這是人的基本能力,有懷疑的話駁回G17就好,(如果依照我G17和{{Copyvio}}同時使用的提議的話)這並不會帶來任何負面影響。如果閣下還是認為G17誤判機率大的話,我會對於閣下擔任管理員的能力表示質疑。Sanmosa 54歲少女 2019年9月22日 (日) 13:34 (UTC)[回覆]
插句話:For instance,2019年9月東鐵綫出軌事故我做了一個微妙的處理:我把原來的頁面移去2019年9月東鐵出軌事故,然後把草稿移進「2019年9月東鐵綫出軌事故」的名字裏頭了。這是一個很特殊的處理手法,而且並不是每次都管用。Sanmosa 54歲少女 2019年9月22日 (日) 13:48 (UTC)[回覆]
@AINHPoemSH6188蟲蟲飛Sanmosa 54歲少女 2019年9月22日 (日) 13:50 (UTC)[回覆]
(~)補充:剛看了一下侵權討論頁,發現侵權提報其實有很多爭議,因此不建議以速刪處理。--蟲蟲飛♡♡→♡℃留言 2019年9月22日 (日) 14:10 (UTC)[回覆]
  • 現行侵權驗證程序可以讓編者明確知道頁面侵權,且給該編者求助指引:和提報人溝通,或到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疑似侵權發問。前述頁面可讓讓兩者及其他編者一起討論條目問題,我認為比在使用者討論頁討論好,畢竟若非當事雙方也不太會去看使用者討論頁。而明顯全文侵權若直接以快速刪除處理,依現行快速刪除流程,使用者討論頁只會看到被提快速刪除的通知;如果該編者在條目被刪才看到通知(這絕對很常見),要怎麼很快知道是因為侵權被刪除而調整,而不是直接把不見的內容重新貼上?當然也可以要求用G17提刪也要同時在提刪頁面和使用者討論頁掛上侵權模板,但也增加提報者的負擔。另外,現行制度有助管理員以比較好的方式處理疑似侵權頁面。有些情況看似全文抄襲但可能是提報侵權用的來源的問題,若直接用快速刪除管理員不一定會注意到,但依現行方式則有機會被其他編者修正(如十往生阿彌陀佛國經),管理員可依討論的理據決定是否保留。最後,現在的方式對正在捐贈版權的頁面比較友善,有經驗的編者或提報者確認無誤後可直接把頁面上{{copyvio}}模板移除,比頁面刪除後走wp:DRV單純,不用等候管理員處理;對於正在走OTRS的頁面,也可提醒管理員暫緩刪除等待OTRS程序,而不是先把頁面刪了再用wp:DRV處理。Poem留言2019年9月22日 (日) 15:46 (UTC)[回覆]
  • 如果為了「解決有時侯重寫好草稿但因侵權流程未完而不能移到條目」,應該討論這類條目是否真的要放到7天,而且真的有差這幾天,一定要提早處理嗎?Poem留言2019年9月22日 (日) 15:46 (UTC)[回覆]
(-)反對,增加了不確定的主觀性。根據修訂來看,速刪和提報都是可行的,區別是提請者的主觀判斷,這樣很容易在處理上做成困擾。只保留提報的話可以完全依賴與較長時間的判斷過程。速刪的本質應該是可以明確確定的因素,而非可以模稜兩可。對於已經重寫好的,完全可以請求管理員立即做出判斷進行處理,而不用等待流程結束。另外,WP:RULES-EN,至少解釋下為什麼en需要這麼快的處理速度。——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9年9月23日 (一) 06:56 (UTC)[回覆]
@AINHSanmosa 54歲少女 2019年9月24日 (二) 09:33 (UTC)[回覆]
@cwek關於「模稜兩可」,我第n次重申,速刪只適用於「明顯完全抄襲」的條目。這只有「是」或「不是」兩種選擇。哪怕只是改了字眼,倒轉了語序之類,就自然成了實質相似英語substantial similarity而非「完全抄襲」,中間不存在灰色地帶。至於rule-en,我從未說過因為英維這樣做我們就必須follow。我只是說這套機制無大問題,至於「為何需要這麼快的處理速度」,請見上「提案目的是為了加快流程,解決有時侯重寫好草稿但因侵權流程未完而不能移到條目(例如2019年9月東鐵綫出軌事故現況),以及有頁面可預量期流量較高但因侵權而不能重寫的尷尬情況(同樣是2019年9月東鐵綫出軌事故現況)」-某人 2019年9月24日 (二) 09:53 (UTC)[回覆]
1.那只怕會成為雞肋:根據過往巡查經驗和處理來看,比較少出現全篇完全抄襲情況,而且查侵權上也只是撿取部分關鍵句子來查詢,這樣也能保證確認到大部分的侵權情況;2.你開篇就提及「仿效英維,引入侵權速刪」,不就是follow嗎?那為什麼需要引入,也就是「全篇完全抄襲情況」是否足夠多到需要以速刪來解決?;3.看來請管理員協助對於貴來說還是太繁瑣了。——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9年9月24日 (二) 10:02 (UTC)[回覆]

9月25日版

現行條文

侵權驗證頁面至少保留7天。因此,在清除快取後,現在可以清理以下提供了刪除連結的條目,而不要清理其他條目。處理時務必檢查編輯歷史,避免遺漏遭使用者回退的頁面。

提議條文

侵權驗證頁面至少保留7天,如有需要,可以提前以移動侵權驗證頁面的方式騰空名稱,以將合格草稿移動成正式頁面。因此,在清除快取後,現在可以清理以下提供了刪除連結的條目,而不要清理其他條目。處理時務必檢查編輯歷史,避免遺漏遭使用者回退的頁面。

Poem留言2019年9月25日 (三) 02:03 (UTC)[回覆]
修改於--蟲蟲飛♡♡→♡℃留言 2019年10月5日 (六) 15:01 (UTC)[回覆]
(+)支持:提案非常好,能解決草稿移動要等待七天的問題。--蟲蟲飛♡♡→♡℃留言 2019年9月25日 (三) 02:16 (UTC)[回覆]
  • (+)支持。另建議允許巡查員和回退員都可以提前移動。比如將侵權版本不留重定向移動至一個子頁面(比如名叫copyvio),然後移動草稿進來;7天到期後才刪除侵權版本。其實現在巡查、回退技術上已經可以這樣操作。 Classy Melissa 💟 2019年9月26日 (四) 09:47 (UTC)[回覆]
大家,我有一個很微妙的提議:把移動侵權驗證頁面的做法常規化,並設置一些規則去做。Sanmosa 54歲少女 2019年9月29日 (日) 02:50 (UTC)[回覆]
  • (+)支持。在已有達到小作品或以上等級(且不侵權)的草稿頁時,管理員、巡查員、回退員均可將版權驗證頁面移動至子頁面,然後將草稿覆蓋正式頁面。侵權驗證頁面仍應暫時保留;若版權問題得到解決則合併內容至主頁面,否則滿7天後刪除。 Classy Melissa 💟(給我留言) 2019年9月29日 (日) 09:23 (UTC)[回覆]
能否改成「G17. 毫無疑義侵犯著作權的內容」?--林勇智 2019年10月4日 (五) 11:14 (UTC)[回覆]
修訂條文公示七天,如無合理異議,則視為通過。--蟲蟲飛♡♡→♡℃留言 2019年10月5日 (六) 06:04 (UTC)[回覆]
(+)支持9月25日版,另外建議明定規則允許可以以移動侵權驗證頁面的方式達成。Sanmosa 54歲少女 2019年10月5日 (六) 14:28 (UTC)[回覆]
@Sanmosa您建議規則怎樣明定?--蟲蟲飛♡♡→♡℃留言 2019年10月5日 (六) 14:46 (UTC)[回覆]
「如有需要,可以以移動侵權驗證頁面的方式騰空名稱,以將合格草稿移動成正式頁面。」Sanmosa 54歲少女 2019年10月5日 (六) 14:49 (UTC)[回覆]
@Sanmosa蟲蟲飛CSD G8刪?或立g17(不是上面的版本)?-- Sunny00217 2019年10月5日 (六) 14:50 (UTC)[回覆]
這個提案不使用SD......Sanmosa 54歲少女 2019年10月5日 (六) 14:51 (UTC)[回覆]
@Sanmosa依閣下建議修改了,但加了「提前」二字,請審閱﹗--蟲蟲飛♡♡→♡℃留言 2019年10月5日 (六) 15:01 (UTC)[回覆]
可以。Sanmosa 54歲少女 2019年10月5日 (六) 15:27 (UTC)[回覆]
能不能把7天時間縮短呢?--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9年10月9日 (三) 02:56 (UTC)[回覆]
@Shizhao您建議縮短至多少天?--蟲蟲飛♡♡→♡℃留言 2019年10月9日 (三) 13:49 (UTC)[回覆]
(+)支持此版。--YFdyh000留言2019年10月10日 (四) 09:02 (UTC)[回覆]
如果原來的創建者創建了重寫草稿,其實可以假定「其承認自己摘錄了受版權保護的文字」。如果要把侵權頁面移動到別的地方的話,移動者應當在WP:CV說明。--及時雨 留言 2019年10月10日 (四) 14:08 (UTC)[回覆]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完成:--蟲蟲飛♡♡→♡℃留言 2019年10月15日 (二) 11:48 (UTC)[回覆]

還好,此討論未存檔。那想請問,若然版權驗證最終獲得通過,頁面獲得保留,那應該如何處理?合併歷史,無疑令歷史沿革變得極度混亂。--J.Wong 2019年10月20日 (日) 12:10 (UTC)[回覆]

  • 通常有兩種情況,一、用戶一心想捐贈版權,不重寫草稿;二、不捐贈版權,但重寫草稿,最後由管理員幫忙移動草稿去覆蓋侵權頁面。如果兩者同時出現,就是刪去侵權模板,並在討論頁標註工單號。用戶如果請求合併歷史,就會合併。--蟲蟲飛♡♡→♡℃留言 2019年10月20日 (日) 12:21 (UTC)[回覆]

有關版權問題

"受著作權保護軟體之截圖 構成侵權",那麼請問截圖的部分是否也屬於構成侵權?--冷羅KS 2020年2月6日 (四) 16:17 (UTC)[回覆]

如果是軟體界面的內容看是否達到Threshold of originality。注意軟體代碼執行結果之外的東西(例如瀏覽器顯示的內容)不屬於軟體界面的內容,可能另有版權。--GZWDer留言2020年2月7日 (五) 06:38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