駱方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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駱方璽(1590年—1649年),字爾玉,號武懿浙江紹興府諸暨縣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南京刑科給事中、湖廣副使駱問禮孫。從叔駱先覺,同榜進士。

天啓元年(1621年)辛酉科浙江鄉試六十名舉人,二年(1622年)壬戌科會試三百七十二名,三甲一百七十五名進士。三年授句容知縣,四年丁內艱歸,七年起補南海縣知縣,崇禎四年考察,七年補山西布政司照磨,八年升臨晉縣知縣,十年擢工部營繕司主事,升工部虞衡司員外郎,管三山。崇禎十年八月,方璽奏:『皇上以廷臣不足,用中官;而內臣邀此曠典,必能捐軀報主。惟皇上善用中官,故中官為皇上用』。刑科給事中何楷駁其通內呈身,吏部以削籍請;上手敕降謫外職(江西按察司照磨)。十一年二月,下刑部尚書鄭三俊於獄。初,寶源局鑄錢,穴牆構奸;又有隱屯豆七千餘石者:事下刑部,如律抵罪。上以為輕,屢履如故;並逮郎中熊經、主事駱方璽、王家錄訊之。南明弘光亡後,在定海總兵王之仁軍中監軍[1]

參考文獻

  1. ^ 《諸暨縣誌》
官銜
前任:
錢忠愛
明朝南海縣知縣
天啓七年-崇禎四年
繼任:
黃熙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