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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化学元素条目正文开首标注元素IUPAC名”投票

关于该等投票详情,见Wikipedia:互助客栈/条目探讨2015年5月编辑历史或其存档。本人认为这种“禁止在化学元素条目正文开首标注元素IUPAC名”投票是反智,不过在投票期间没有任何一位管理员出言制止,对此也无可奈何。--Mewaqua留言2015年5月31日 (日) 04:22 (UTC)[回复]

化学元素

请仲裁此投票

@Shizhao书生阁下,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两个投票应担算哪一个呢?后者参与人数多,而且参与者已经覆盖了前者(即在前者投票的维基人都已在后者投票,除了个别人;这些人我可以专门通知)。最主要的是,后者的方案明显比前者成熟。

鄙人当时的确没有说明是否放弃这一轮投票。主要是因为那时版面一下说了很多,然后苏州也在底下做了新提案。我认为这代表新一轮投票已开始,就没有继续炒冷饭,而是直接加入到新投票中。

我的理由是,这种投票并不是像GA/FA评选,带有竞争性的,而是社群方针/共识的讨论,如果方案不成熟就应当回炉重炼。不知行政员阁下如何仲裁此事?也@Hanteng。-- SzMithrandir(留言2015年5月24日 (日) 14:44 (UTC)[回复]

本人在下面的新提案最前面早就说过:“本来已经有投票了,不想再浪费社群时间精力,但现在Hanteng执意要另开一个投票,为了不让Hanteng到时候说“我的方案支持者最多(其实就他一个方案),应该以我的方案为准”之类的话,我还是把自己的方案重新展示一下,并且加上对于化合物的写作规范。”但本人从未撤销前一个提案,代表此投票仍然有效力,下面那个投票因为有重复内容,而且时间重叠,重复部分(关于元素首段的写作格式)应属无效,其余部分(化合物首段的写作格式)依然有效。——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5年5月24日 (日) 14:54 (UTC)[回复]
此投票的根本问题 (先不论程序问题)是原提案者的前提及前言有重大事实问题(见#苏的三点坚持和错误所在),虽然我们可以善意推定不是原提案者的恶意误导,但已造成误导现象。这比方案文字不成熟更严重,注意多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对于“前提”或“前言”的要求,许多案例是当“前提”或“前言”已不存在时,相关的法案就不具效力。
此投票争议的根本问题是,苏要禁止其他编辑于首行加入国际专业术语,这和现行方针Wikipedia:命名常规的文字“...请使用中文来对条目进行命名,并将外文原文附在条目的首行。”相违背,若不违背的话,就不是苏宣称的,没有排挤。--❦维基vs百度来源专题 hanteng 2015年5月24日 (日) 15:13 (UTC)[回复]
我再次提醒User:Hanteng不要当自己是上帝,不是你说我错误我就错误,不是你说我误导我就误导,不是你说我的方案前提错误就是错误的。另外,投票决议不是法律,只在中文维基适用,你搬出法律那一套有意义么?至于这个投票和命名常规完全没有关系,元素的“外文原文”是什么?是所谓的“IUPAC名称”么?很多元素的名称在IUPAC成立前就有了,怎么可能是由IUPAC来命名的?所以这个问题谁能说得清?反正跟命名常规没有任何关系。——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5年5月24日 (日) 15:28 (UTC)[回复]
以苏州宇文宙武现时在中文维基的势力,即使周围拉票也无人可以制止,管理员不会也不敢仲裁。不过,有这么多人以投票来支持苏州宇文宙武的三大笑话:(现时化学界)“正规的学名还是用拉丁文”、“拉丁文乃是化学界通用科学语言”、“统一规范命名就是拉丁文,这是铁一般的事实”,仍是中文维基一大奇观。--Mewaqua留言2015年5月24日 (日) 16:32 (UTC)[回复]
没词了吧?我现在的提案早就没有你所说的那“三大笑话”了,你还有别的词没?你就继续酸好了,自我进入维基以来你就一直在酸,可是这么多年了,你写了多少优良、特色条目,推荐了多少新条目?自己一点长劲都没有,还酸我有“势力”?我觉得跟你说话都是在浪费时间。——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5年5月24日 (日) 17:22 (UTC)[回复]
1. 你一直没有收回上述“三大笑话”。2. 你对于IUPAC和化学命名的留言中的事实错误或诡辩不限于“三大笑话”。3. DYK和优特条目数又不能换奖金奖品,甚至不是免封金牌,我为什么要着紧它们呢?我至少不会像阁下那样长期为了命名而打无数编辑战、移动战(朝鲜王朝→李氏朝鲜、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俄国人名二名法→三名法……)。--Mewaqua留言2015年5月24日 (日) 17:46 (UTC)[回复]
本来已经不想理你了,但看了你接下来的留言也是好气又好笑,就回一个吧。是否错误,是否“笑话”不是你一个人说了算的,要由社群公断。只会混迹于互助客栈,没有DYK和优特,你拿什么证明你的观点是受人肯定的?我想你自己都应该觉得说话不硬气吧?至于你提到的那些移动战,我就呵呵了。朝鲜王朝移动到现在的李氏朝鲜乃是根据方针,你有什么资格说我错了?我何时将香港移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你这是纯属污蔑。至于俄国人名,很可惜的是虽然因为我那时不在通过了以二名法为主的方案,但后来事实证明大多数俄国人(或其他东斯拉夫人)用二名法都有重名,最后还是移动到了三名法,折腾到后来还是用三名法,这又是何必呢?所以你的这些指责完全是无中生有,我看你也没有其他可以说的了。——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5年5月25日 (一) 14:17 (UTC)[回复]
其它不谈,2009年2月至3月你在香港电台条目做了什么“贡献”并不难找:[7]。--Mewaqua留言2015年5月25日 (一) 15:08 (UTC)[回复]
呵呵,首先这不是移动条目的问题;其次把这个条目中的香港改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我不是第一个;第三你应该问问为什么行政员PhiLiP也站在我这一边?第四,难道你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都是废话。——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5年5月25日 (一) 15:15 (UTC)[回复]
我上面的说话并没有指明限于“移动战”:“我至少不会像阁下那样长期为了命名而打无数编辑战、移动战”。--Mewaqua留言2015年5月25日 (一) 15:33 (UTC)[回复]
你没有回答我的问题,不用在这里咬文嚼字。——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5年5月25日 (一) 15:41 (UTC)[回复]
can't agree more。我都词穷了。-- SzMithrandir(留言2015年5月24日 (日) 16:37 (UTC)[回复]
要帮腔就找好一点的对象,但Mewaqua看起来不是好的对象。——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5年5月24日 (日) 17:22 (UTC)[回复]
我倒觉得Mewaqua在化学元素上的看法与我高度一致,说的这几点也很切中要害。-- SzMithrandir(留言2015年5月24日 (日) 19:49 (UTC)[回复]
所以我和你也没什么好说的。——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5年5月25日 (一) 14:17 (UTC)[回复]
我只说我支持化学元素相关的Mewaqua的看法(因为他听懂了我在说什么)。三名法我基本是支持的,多瑙河、友谊输油管道我也早说过是支持的。你不要你心里怎么想就以为别人心里怎么想。-- SzMithrandir(留言2015年5月25日 (一) 15:36 (UTC)[回复]
这番话也可以对阁下说啊。我当时还在讨论,你就强行开始发动投票,对深入的讨论置若罔闻。之后你也没有明确抵制新一轮投票(你也参加了),而是跟风说什么化合物;化合物命名还用得着投票吗?
的确,IUPAC成立前就已形成了一部分元素的名称,但这些元素名称难道不可以被纳入到IUPAC手册中吗?打个蹩脚的比方,明清时代的城镇名称,就不可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重新命名(包括直接采用)、进行编制吗?—— 就算这个事“说不清”,那19世纪末以及之后命名的元素,不也一样说不清吗?就那么确定其“本体”是拉丁文吗?—— IUPAC不是负责“命名”,而是负责统一规范化国际通用名,仲裁命名争议;这难道不足以说明其权威?除了IUPAC,还有谁?当然,中文的(新)元素名的新字形都是中国人定的,但是都是形声字,都是要按照通用名的发音来造字的,从钾锌铌到“杜喜波黑麦”都是如此。
严格来讲,你们两位的方案都比较极端;但Hanteng的起码有IUPAC作为佐证,可以采纳并适当补充上拉丁文,而所谓拉丁文至上,强行认为oxygenium kalium wolframium 以及镧系锕系众多元素之本名都是“拉丁文”,只能是矫枉过正、扭曲式的科普,是在发明历史。-- SzMithrandir(留言2015年5月24日 (日) 16:37 (UTC)[回复]
呵呵,前一个投票是你先提议的,正式开始投票也是你同意的,现在倒成了我不对了?你我的意见都只是一家之言,多说无益,就让管理员仲裁好了,也不用在此斗嘴皮子了。——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5年5月24日 (日) 17:22 (UTC)[回复]
我提议的,但是是你先拍案的。这个算是共同发起吧。但是后面这个投票是否有效,与此并无直接关系;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与“DYK第一次未通过立刻提交第二次候选”类似,只不过时间上过于相近而已。而且这是方针讨论,投票和讨论同等重要;未见你方对方案的“法理”有“雄辩”之辞,我的连续发问也未得到正面回答。-- SzMithrandir(留言2015年5月24日 (日) 19:49 (UTC)[回复]
如果此案与“DYK第一次未通过立刻提交第二次候选”类似,那与“优良、特色评选第一次未通过立刻提交第二次候选”也是类似的,很明显第二次候选是无效的,所以你的意思就是此案的下面一个投票也是无效的咯?——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5年5月25日 (一) 14:17 (UTC)[回复]
个人认为还是寻求最大共识比较好,“后者参与人数多,而且参与者已经覆盖了前者”可见后者较前者能反映共识一点(只是相对而言),“下面那个投票因为有重复内容,而且时间重叠,重复部分(关于元素首段的写作格式)应属无效”不知有无方针之类的支持此论据?-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欢迎参与灭绝专题2015年5月25日 (一) 08:48 (UTC)[回复]
确实无明文规定,但是SzM君在上面把此案与此案与“DYK第一次未通过立刻提交第二次候选”类似,那与“优良、特色评选第一次未通过立刻提交第二次候选”也是类似的,很明显第二次候选是无效的,所以我可以由此推论此案的下面一个投票也是无效。——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5年5月25日 (一) 14:17 (UTC)[回复]
行行,当我没打这个比方。你也不要从鸡引申到鸭。-- SzMithrandir(留言2015年5月25日 (一) 15:36 (UTC)[回复]
我是觉得把这些投票比喻成DYK、GA或FA评选都不太恰当。因为那些评选是为了判断一特定条目是否符合上首页的质量标准,所以只有正反两方。但这次投票(含下方那个)并非如此,而是要确认相关条目(很多)的格式规范,影响大上许多(尤其是对一般读者而言)。所以需要更谨慎一点。另外其实我觉得这次双方的方案并没有谁对谁错的问题,只是可能因为个人偏好不同(词源或常用)而引发的争论,所以还是希望如果有的方案能同时兼顾二者当然是最好的(我是这么想啦)。-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欢迎参与灭绝专题2015年5月26日 (二) 01:53 (UTC)[回复]
@蘇州宇文宙武既然下面那个投票也是阁下的方案胜出,那这段是否可先存档了,避免页面过长?-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欢迎参与灭绝专题2015年6月1日 (一) 08:02 (UTC)[回复]
@和平奮鬥救地球可以,我没有异议,稍等。——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5年6月1日 (一) 12:54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