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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公民不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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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Google搜索「公民的不服從」447,000項符合,Google搜索「公民抗命」40,100項符合。--farm (talk) 2008年4月26日 (六) 13:33 (UTC)[回覆]

公民抗命條目內容中,所謂的廣義分類,是在根據下面鏈接中汪岷的論文在寫,不一定具有代表性。--farm (talk) 2008年4月26日 (六) 13:46 (UTC)[回覆]

若加上引號google完整名稱,
  • "公民的不服從" OR "公民之不服從" - 約有16,500
  • "公民抗命" - 約有19,100

--Gakmo (Talk) 2008年4月26日 (六) 20:46 (UTC)[回覆]

新條目推薦不通過

~移動自Wikipedia:新條目推薦/候選~(最後修訂
~移動完畢~天上的雲彩 雲端對話 2008年4月29日 (二) 00:09 (UTC)[回覆]

因為看到編輯縱容偏台獨主張言論感到忿怒

我前幾天看到「公民不服從」對太陽花學運容許歪曲事實的言論存在,只有行使抵抗權,將我認為的看法編進去,卻馬上被刪除,時間與動作之快,讓人覺得這百科又是有色彩人在搞鬼,嘴巴喊中立,實在不齒,我不會再捐款給有心人了!


我頗感認同,但不認為是偏台獨主張,而是引用有錯誤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所發布之新聞稿(網址:http://tpd.judicial.gov.tw/?newsType=2&SEQNO=260918) 所判決之罪刑為妨礙公務及煽惑群眾,而百科全書上所用字眼過於簡略,忽略掉群眾侵入立法院動用積極之暴力行為,因此認為太陽花學運在此不符合「公民不服從」條件。而佔領後之民眾得見媒體、網路社群軟體,對此議題深感號召之至現場靜坐之行動,以及後續之警察驅離之行為群眾並無採取激烈對抗警察執法,對此我認為是符合「公民不符合」之要件。但整體「太陽花學運」而言,因有前所提之侵入立法院之客觀暴力行為,我以為仍不得稱之「公民不服從」。 醫護兵 2017年4月3日 (一) 04:08 (UTC)

cn討論

該名詞的早期使用

梭羅並沒有發明「公民不服從」這一名詞,甚至都沒有使用過。1848年他作出劃時代的演講,而後1849年刊印出版,「公民不服從」這一名詞,開始在許多有關美國奴隸制的宣傳和演講中出現,這些實例包括:

  • 福音適用於逃逸奴隸法案1850年,文宣,奧利弗·斯登(1851年);
  • 「更高的法律」,逃逸奴隸法案的申請中,約翰·內威爾、約翰·蔡斯 (1851年);
  • 公民不服從的局限,文宣,納撒尼爾·霍爾(1851年);
  • 公民不服從的責任與局限,演講,塞繆爾·科爾科特·巴特勒特(1853年)

1866年,也就是梭羅去世後的第四年,當該演講首次以「公民的不服從」為題刊印時,這一名詞已經被較廣泛使用。[來源請求]

理論與技術

2005年2月9日,反戰人士Midge Potts英語Midge Potts因為公民不服從,在美國最高法院前的台階上被捕。

作為公民不服從的行動,可以選擇故意觸犯某項法律,例如採取和平的阻塞,或非法占據某些設施。抗議者通過這種非暴力的擾亂行為,進而導致當局採取逮捕、攻擊甚至毆打等措施。如何應對逮捕或攻擊,抗議者通常需要預先進行培訓,這樣面對情況才能保持平靜、不抵抗,這樣對當局才不會構成威脅。

甘地所提要點作為例子:

  1. 公民抗議者(或真理堅固)不懷有憤怒情緒;
  2. 忍受對方的惱怒;
  3. 忍受對方的攻擊,不進行報復,即使遭到處罰也不屈從;
  4. 面對當局人員實施逮捕,公民抗議者將配合拘捕,即使當局試圖沒收其財產,也不進行反抗;
  5. 若抗議公民的財產是受託性質,他將可以拒絕服從,即使喪失生命也要加以捍衛,但不能進行報復;
  6. 報復行為包括咒罵
  7. 抗議公民絕不侮辱對方,也不會採取新式的喊叫,因為這有違不害[1]
  8. 抗議公民不向英國國旗敬禮,對於官員,無論英國還是印度的,也不能進行侮辱;
  9. 在鬥爭期間,如果有人侮辱官員,或對其實施攻擊,抗議公民將保護該官員,即使有生命危險,也要使其免受攻擊。[來源請求]

現今

表達的方法,大致可分為三種:

  • 通過法定程序去進行上訴,通過法院議會或政府部門去爭取權利和修改錯誤(合法)
  • 行使法律上的公民權利,進行示威遊行等等來表達自己的意見(合法)
  • 違抗此不合理法律,並付出懲罰代價(如:坐牢),以喚起其他公民和輿論的關注和壓力(不合法)

[來源請求]

例子

印度(印度人)

非洲亞洲的前殖民地,公民不服從被用作民族獨立運動的一項主要策略,其中最著名者當屬甘地,他將公民的不合作發展成反對殖民者的工具。甘地稱「公民不服從,是一個公民的固有權力,也是一種訓練、一種思想,甚至是一種犧牲」[2]甘地從梭羅的經典短文中學到了公民不服從,並將其引入到非暴力的真理堅固[3]哲學中。甘地在南非的工作以及印度獨立運動,是其成功的重要實例。

南非(非洲人)

德斯蒙德·圖圖大主教和史蒂夫·比科都提倡公民不服從。1989年反對南非種族隔離紫雨抗議開普敦和平進軍,都是相關的著名事件。

美國

1960年代美國東南部的民權運動領袖馬丁·路德·金也採用了公民不服從,越南戰爭期間以後之後的反戰活動人士也同樣如此。1970年代以來,針對美國政府試圖將墮胎合法化的舉動,作為抗議,反墮胎組織也採取了公民不服從。

宗教例子

不少宗教信仰者對公民不服從加以實踐,神職人員有的參與其中,有的甚至起領導作用。一個著名的例子是菲利普·伯利根(Philip Berrigan),他是一名羅馬天主教會的神父,他通過公民不服從,來表達反戰,因而時常被逮捕。另外如soulforce組織,他們反對歧視,認為同性戀者也應享有平等的權益,他們通過公民不服從,來改變教會的觀點,影響公眾政策。而「Operation Rescue」則是一個全球範圍的基督教運動,他們通過和平實踐公民不服從,來阻止使用墮胎診所。 [來源請求]

參見

外部連結已修改

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公民不服從中的1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器人忽略某個鏈接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有關機器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祝編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8年8月31日 (五) 14:30 (UTC)[回覆]

去掉"少數地位"的描述

個人覺得數量不是絕對的,有時力量才是重點。比如人數較少的武裝勢力控制政府時,人數較多的公民也可以行使不服從來表達意見。 Jkms留言2021年11月23日 (二) 09:33 (UTC)[回覆]

  1. ^ 引用錯誤:沒有為名為ahimsa的參考文獻提供內容
  2. ^ 英文:"Civil disobedience is the inherent right of a citizen to be civil, implies discipline, thought, care, attention and sacrifice"
  3. ^ 引用錯誤:沒有為名為satyagraha的參考文獻提供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