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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讨论:封禁方针/存档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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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条文

……

如管理员发现某用户利用其他帐户蓄意逃避封禁继续编辑,除了利用的帐户和IP位置会被封禁外,原有被封禁的帐户的封禁期限也可能被调整。

……

提议条文

……

如管理员发现某用户利用其他帐户蓄意逃避封禁继续编辑,除了利用的帐户和IP位置会被封禁外,原有被封禁的帐户的封禁期限也可能被调整。

=== 特殊情况 ===

若一使用者已被证实不幸身亡(如在自己使用者页加入了{{death}}),管理员可以不限期封禁有关使用者。

……

原因:看完了WP:VPM的一则讨论后,才发现{{death}}明明写著

在用户页上自己挂上此模板可能会被认为已故,从而招致不限期封禁。请勿随意挂此模板。

封禁方针并没有相关条文。

以上修改可以吗?恳请社群审议并指出不足之处。 --Hello903hello && 点击这里留言 2018年1月15日 (一) 05:51 (UTC)

(-)批判一番:暂时没有找到有必要封禁已经去世的用户的必要:英文维基的Template:death和封禁方针未有说明需要封禁,而Shizhao先生的封禁只是一个个例。同时圈做出这笔更改的@Hat600关注。--Innocentius Aiolos 2018年1月15日 (一) 06:04 (UTC)
(!)意见WP:是英文维基说的!我个人觉得封禁已去世使用者并没有问题。--Hello903hello && 点击这里留言 2018年1月15日 (一) 06:15 (UTC)
(!)意见:其实有助于确保这个帐号不会被盗用吧?--Reke留言2018年1月15日 (一) 10:48 (UTC)
(-)反对:死人还不得安宁?--Yangfl留言2018年1月15日 (一) 12:31 (UTC)
@Yangfl哪不安宁了……封禁衹是防止账户被盗后被用来到处破坏,况且封禁不是惩罚--Hello903hello && 点击这里留言 2018年1月16日 (二) 09:20 (UTC)
那也不是预防犯罪,照这种理论,所有不活跃用户都得封禁,防止破坏?只封死人算什么事啊。--Yangfl留言2018年1月16日 (二) 10:20 (UTC)
(-)反对:吃饱了要么。galaxyharrylion留言2018年1月15日 (一) 15:31 (UTC)
那么对已逝的账号应该怎么处置呢?--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8年1月16日 (二) 01:12 (UTC)
对,应该把棺材板钉紧些,免得突然诈尸,然后被北京人捉去研究了,被上海人卖了,被广州人吃了。[开玩笑的],既然挂出{{death}},也就是说这个账号以后不应该再有真人操作,如果再有操作的话,只有一个可能,傀儡了。当然,这样的封禁只是充分而非必要,可做可不做。另外还是那句,不要“诅咒”自己死了,退出的话,挂退休即可。——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8年1月16日 (二) 01:51 (UTC)
个人感觉没有必要。--Leiem留言2018年1月16日 (二) 04:27 (UTC)
  • (-)反对:除了上面各位反对者所述之外,阁下提议的条文本身就不大对。“在自己使用者页加入了{{death}}”?如果一名用户能够编辑自己的使用者页,说明他应该还未去世。要是我也因此被封禁了,怎么办?坚决反对该邪恶提议![开玩笑的]--正在努力提高知识水平CuSO4 2018年1月17日 (三) 08:52 (UTC)
  • (-)反对:在下认为目前没有此必要修改该方针。于在下的理解中,{{death}}的意义是声明在该模版挂出之后,该用户将不会有任何的操作,当该帐号有操作(包括删除{{death}})的时候,管理员就可以根据WP:MJ方针执行永久封禁,因此在模版页上才会有这样的“风险提示”。然而不应该是在用户挂出{{death}}的时候,管理员就需要去封禁。该条方针如果修订,管理员的积压工作就又多了一项了[开玩笑的]。-Tazkeung留言2018年1月17日 (三) 15:06 (UTC)
认同这种说法。——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8年1月18日 (四) 00:52 (UTC)
(-)反对+(-)批判一番:这个提案过于唐突,对逝者缺乏尊重。-- 西門豹治鄴·入報河伯 2018年1月20日 (六) 14:38 (UTC)
单纯只是因为有人把封禁当成荣誉吧,不能太轻易给一个帐户,看看某用户精美的多次永久封禁和解封史。讲正经的,如果已经证实死亡,永封是必要的。举个可能的例子,善意推定的原则限定下,不会主动怀疑一个已经活动100年的帐号是否是活人在使用,也不会怀疑已经10年没被使用的帐号是否使用者已经亡故。

扯了这么多举例,讲实际一些的问题,帐号可以买卖、转让、继承使用吗?为了避免亵渎死者或冒充死者还活著的假象,让买卖、转让、继承的人甚至是骇客破坏死者生前的名誉或利用死者的帐号权限,永封是必要的,因为这是对死者的亵渎。--101.9.195.102留言2018年1月20日 (六) 23:13 (UTC)

“父亲的咳嗽愈发地激烈起来。‘我亲爱的孩子,我这辈子碌碌一生,到头来也没混出个啥,反而欠了一屁股债。能留给你的东西不多……除了我身下的这个病榻,也就只有,我那有着巡查豁免权的维基百科账号了。编辑次数不多……只有3万多次,连个管理权限也没有。’儿子悲伤地点了点头,眼睛红红的,却一直逞强地没让眼泪落下来。‘但是,但是!’父亲的眼睛突然睁大了些,‘它一次也没有被管理员封禁过!一次用户查核通知都没收过!除了一次层级2的编辑战警告之外,它的讨论页,清清白白!’父亲因激动涨红了脸,咳嗽一次比一次激烈了起来,耗尽了他所剩无几的体力。时间不多了。‘曾几何时,我幻想着哪一天……这个号会成为资深编辑……获得荣耀无数……我也曾憧憬着它变成管理员的模样。但我快要与这个账号永别了……我把它……留给你……孩子……我相信你不会滥用它……你会用它开创一个崭新的、光辉的明天……你会成为管理员……然后是行政员……监督员……查核员……孩子……日后会有很多流言蜚语和磨难……你要……坚持自己的理想……和信念……你会成为维基百科的未来……爸爸妈妈会一直爱你……’颤抖着将写着密码的纸塞给儿子后,父亲就再也没有醒来。看到了密码的那一刻,儿子终于还是泪如泉涌。是母亲的生日。儿子回想起母亲还在的时候,一家人为了VPP上的一个方针提案争吵不休的日子。他们终于能够团聚了。处理完后事之后,儿子登入了父亲的账号,并挂入了{{death}}。这是这个账号的第一次死亡,也是第一次重生。”[开玩笑的]我觉得没有必要封禁已逝用户。燃 灯 2018年1月21日 (日) 00:53 (UTC)
为上面的精彩文章鼓掌。现有的挂上{{death}}的例子处理结果均为全保护用户页,而其它的不管。私以为现在的处理结果并无问题,应该修改的是不是{{death}}模板本身呢?-- Stang 2018年1月22日 (一) 06:05 (UTC)
女儿(燃灯):你说你混了这么久怎么只混到个巡查豁免。父卒[开玩笑的]。--Innocentius Aiolos 2018年1月23日 (二) 05:54 (UTC)
@Lnnocentius父亲是自豪的写条目党,面对某A管理员为了满足问问题的欲望而抛出的巡退大礼包不为所动燃 灯 2018年1月23日 (二) 17:30 (UTC)
这是个民法问题。不知道佛罗里达州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1月30日 (二) 17:06 (UTC)

修订封禁方针

本讨论已经结束。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管理员通报板早就名存实亡了。将方针奉为圭臬的各位,拜托你们赶紧想办法改掉它吧。 --SuCkPuPpEt留言2017年12月21日 (四) 14:20 (UTC)

考虑到现行惯例,建议
删除并在管理员通报板留言进行说明或者
将上述条文改为并发电邮至unblock-l进行说明
以上。--J.Wong 2017年12月21日 (四) 16:22 (UTC)
  • 观乎上列讨论未有异议,乃将以下提案付诸公示,为期七日,如无异议,即为通过︰
  • 将“如果一个封禁决定有明显的错误,而实施封禁的管理员又不在线,你可以解除该封禁。但务必解封之前通知实施封禁的管理员并在管理员通报板留言进行说明。明显错误封禁如:封禁理由是违反三回退原则,但很明显该使用者只进行了三次回退。”
  • 修改为“如果一个封禁决定有明显的错误,而实施封禁的管理员又不在线,你可以解除该封禁。但务必解封之前通知实施封禁的管理员并发电邮至unblock-zh进行说明。明显错误封禁如:封禁理由是违反三回退原则,但很明显该使用者只进行了三次回退。”
  • 以上。谨此。--J.Wong 2018年1月4日 (四) 06:03 (UTC)
  • (-)反对:不当的封禁就应该立刻解除,根本不应该通知滥权管理员。218.77.95.57留言2018年1月9日 (二) 04:27 (UTC)

(-)反对。在前段时间的讨论中,能明显地看出,对封禁方针的这段内容在制定之初达成的共识是否有效仍存在争议。事实上,包括我在内的很多管理员并不执行这段内容的规定。如果需要修改,那么自然需要先讨论其先前版本是否已经得到社群共识,否则只讨论在本次修订中会变动的部分是没有意义的。虽然这一修改本身对社群并不是非常重要,仅仅是对既有内容的一点小修改;但在原内容确有共识之前,不应该贸然改动。--Techyan留言2018年1月9日 (二) 18:00 (UTC)

不如去phabricator申请disable封禁功能啰,那就什么问题也没有了。--J.Wong 2018年1月10日 (三) 05:06 (UTC)
莫非我们在不同时空?为什么我不知道原来社群不承认某次修订啰?那阁下既然知道,为什么不提出来讨论,如此重要,事关重大。现在还每日都执行封禁呢,都是依据现在社群不认可的封禁方针去做呢,要不要现在将封禁都解除?然后,这样大家或者更有动力去修正方针?--J.Wong 2018年1月10日 (三) 06:54 (UTC)
  • (+)支持:同意J.Wong的意见,并抵销楼上3位不合理的反对意见。--B dash留言2018年1月10日 (三) 05:11 (UTC)
  • (+)支持:不执行不等于不该执行。今次提案的改动个人认为完全没有问题,如果认为“通知实施封禁的管理员”并不是必须的,可以另开提案。--Innocentius Aiolos 2018年1月10日 (三) 05:36 (UTC)
  • 不得不(-)反对,已有讨论过,通知封禁管理员从无社群共识,先前讨论被否决过 ,只是被人偷偷摸摸修改了方针,这时候有的人不会说“这是误删”。galaxyharrylion留言2018年1月10日 (三) 12:10 (UTC)
  • 对该规定我保留意见。事实上,我注意到很多活跃管理员从不执行该规定,这恐怕意味着这条规定不完全代表共识,所以我持保留意见。之前没注意到这个提议,本应早些时候时候发表意见,是我疏忽了。--云间守望 2018年1月10日 (三) 13:46 (UTC)
  • 那好吧,实在无意纠缠,既然诸位如此反感修改封禁方针,那就让封禁方针继续停留于目前版本吧。然后各方都认为有问题,也不错呀。是不?本案撤回。--J.Wong 2018年1月10日 (三) 14:17 (UTC)
  • 上面有人提到两个问题。
  • 第一,“很多活跃的管理员从不执行该规定”。依据WP:POL,“为推动创造一个自由百科全书目标的实现,维基百科已经制定了一套方针与指引。实际上这是一套硬性规则,用户必须遵循。方针是我们认为所应当遵循的标准,指引则用于指导具体情况下标准的执行。”可见无论是普通用户还是管理员,都必须,强制性地执行方针。依据WP:PROPOSAL:“但是请记住,若要正规化一项方针或指引,就必须在维基百科本身得到大家同意。如果一项方针提案可能引起争议,就必须在正式采用之前进行讨论。请考虑如何创建方针里的指引。有的时候,投票是有用的,但投票必须建立在先前讨论的基础上,并旨在达成一致共识。”这表明方针的修正只能透过讨论进行,有人不执行方针不会导致方针的改变。因此,这只能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这些管理员的行为都不合乎方针的要求”(而不是“方针变了”之类的)。
  • 第二,“该条款是偷偷摸摸加入的,有程序问题”。确实,“若该封禁为无限期封禁,反对该封禁的管理员须严谨处理,并先使用所有可行方法通知实施封禁的管理员,包括在其讨论页留言、发电邮和向unblock-zh - at - lists.wikimedia.org邮件列表发邮件。”这个条文是2014年加入的,有程序上的问题。但是,本次修改涉及的内容是“如果一个封禁决定有明显的错误,而实施封禁的管理员又不在线,你可以解除该封禁。但务必解封之前通知实施封禁的管理员并在管理员通报板留言进行说明。明显错误封禁如:封禁理由是违反三回退原则,但很明显该用户只进行了三次回退。”这句话自封禁方针是方针起,便一直存在。而封禁方针是透过这个流程成为方针的。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参与讨论的所有用户对方针内文的疑问都已得到解决,所有用户都支持该版本的条文成为方针。因此,今次修改的内容作为方针条文,没有任何程序上的问题。

--Antigng留言2018年1月10日 (三) 15:10 (UTC)

如果想要好好研究方针里这段东西到底是删还是留,那就直接研究;如果继续顺着安亭的论述下去,那就直接等这讨论无共识结束。我是无所谓,反正总有人时间多。--Techyan留言2018年1月10日 (三) 16:56 (UTC)

分段

回归主题,别扯些有的没的。现在问题是“管理员通报板”已经不存在了,一是是否需要替代品,例如unblock-l或者新的通报板;二是现行由于大部分管理员实际操作上并没有执行此公告,所以是否将该公告行为强化执行,还是保持做与不做随便?当然如果硬是觉得没坏所以不修,那就随便,感觉高兴就好,想不通告则不,想通告但没地方去发通告罢了。——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8年1月11日 (四) 03:40 (UTC)
如果不满意需要通过或者觉得通告的行为不符合共识的话,可以再提出方针修订案,决定是否通告,然后再决定通告的地方。——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8年1月11日 (四) 03:44 (UTC)
至少可能认为,“争议封禁解封时”通告这段内容,是在2006年翻译时就存在(diff=prev&oldid=1770290)。——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8年1月11日 (四) 03:53 (UTC)
  • (!)意见:建议至少明确一点,即:通告管理员与否,均不可冲突避嫌方针。--飞贼燕子留言2018年1月11日 (四) 04:00 (UTC)
  • 避嫌应该不是这个议题的核心吧,现在问题是,一个需不需通告和需不需要强制通告(只能算是一个前提);二是现在要通告到哪(也就是本次的核心)。——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8年1月11日 (四) 04:22 (UTC)
  • (&)建议:早先我就反对过类似提案,现在我在anting接手认领的提按里又闻到了这个意思。我觉得有必要明确一点,补全遗漏,免得将来有人钻方针的空子。即:通告管理员与否,均不可影响冲突避嫌方针--飞贼燕子留言2018年1月11日 (四) 04:58 (UTC)
  • 还真的不明与避嫌有何关系?管理员甲在无利益冲突之下执行封禁之后,乙管理员反对并通知甲管理员。无论甲管理员对此反对回应如何,请问与避嫌有何关系?这点还真的需要飞贼燕子君多加阐释。--J.Wong 2018年1月11日 (四) 05:02 (UTC)
  • (:)回应:甲管理员对此回应反对又当如何,甲管理员再直接封回去呗。但这种嫌自己权限不够大,即:当裁判又当守门员心态使不得。如果管理员架空了Wikipedia:SYSOP避嫌中唯一的:行为受到所有维基人的监督的双重身份限制,此中利弊,我觉得大家有必要考虑。所以我建议明确一点:通告管理员与否,均不可冲突避嫌方针以补全遗漏,使之两全其美,岂不更好。--飞贼燕子留言2018年1月11日 (四) 05:33 (UTC)
  • 飞贼燕子君,这可不是避嫌问题,而是车轮战的问题。而此条文正正是为了防止车轮战,因为有良好沟通才可以防止因为误解而发生车轮战。至于心态不当,则无论是否通知,其实都没法防范。--J.Wong 2018年1月11日 (四) 05:42 (UTC)
  • 方针中有明确处罚车轮战的条款,但却几乎鲜有管理超越使用越权限限制条款,Wikipedia:SYSOP避嫌是几乎是唯一的一条,以您的立场大概您觉得变相废了或者架空了它大概非常奇妙,但您有想过会带来的后果吗?--飞贼燕子留言2018年1月11日 (四) 05:56 (UTC)
  • 上面有人提到此条款的修改与WP:ADMIN之避嫌条款冲突。无论是从哪个角度说,这一点都是站不住脚的。避嫌条款指出,“管理员不应该在一项事宜中使用普通用户和管理员的双重身份,而应该要么使用普通用户的身份,要么使用管理员的身份,尽管用户是同一个人。”简而言之,管理员不得在一个问题上扮演用户和管理员双重角色
  • 如果声称两者冲突的用户指此次修改引入的内容与避嫌条款冲突,那么不妨回顾一下此次修改:本次修订拟将“管理员通告版”改成“unblock-zh”,而无论是“向通告版发出通知”,还是“向unblock-zh发出通知”,主语都是反对封禁的管理员。换言之,此条款的修改根本没有令“执行封禁的管理员”可以扮演的角色发生变化。既然如此,此修改如何与避嫌条款冲突呢?
  • 如果声称两者冲突的用户不是指此修订与避嫌条款冲突,而是指方针所在的段落有内容与避嫌条款冲突,这是否可能成立呢?依然不可能。除去上面提到的“向unblock-zh和讨论页通知”,此段落涉及原封禁管理员的内容仅有:“如果你(作为管理员)反对另一个管理员实施的某个封禁,请与该管理员联系并进行讨论。”按照方针,执行封禁的管理员在这里扮演的仅仅是一个讨论者的角色,而不是决策者,决策由反对封禁的管理员按照他的判断作出,这如何与避嫌条款冲突?事实上,在我们的法律中有类似的条款:《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决定调卷审查的,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调卷函后15日内按要求报送卷宗。”难道这一规定侵害了原审或再审法院的独立性吗?显然不是。因此,方针本身也不与避嫌条款冲突。
  • 综上所述,无论是修改前还是修改后的文字,乃至修改的文字的上下文,都没有与避嫌条款冲突之处。--Antigng留言2018年1月11日 (四) 08:45 (UTC)
  • anting好像还漏了三条,其中的一条WP:ADMIN避嫌关于禁封指出“管理员不得仅因某用户反对自己而封禁这个用户”,目前避嫌是唯一限制管理超越使用越权限限制条款,如果不言明就会有人利用规则的漏洞变相将其废掉或者架空,如言明:通告管理员与否,均不可冲突避嫌方针就可两全其美。--飞贼燕子留言2018年1月11日 (四) 10:12 (UTC)
  • 飞贼燕子君︰正如在下一开始所举例子,甲管理员在符合避嫌原则下施禁,乙管理员反对并通知甲管理员。正如上面所列定义︰“管理员不应在一件事中同时扮演用户及管理员。”那么甲乙双方其实都是以管理员身份行事。所以阁下所指问题是另一个问题。而正如之前回复,此问题是,无论此修订通过与否,都无法在此提案范围之上处理。即无论乙管理员是否需要发电邮到解封邮件列表解释解封理由,甲管理员依旧可以“越权”再封。不过如此则极有可能违反《车轮战方针》。《车轮战方针》应该能够解决大部分此类问题,不过的确可能会尚有些情况是《车轮战方针》或者其他方针未能够处理。但无论如何,此问题都不是此提案志于处理。--J.Wong 2018年1月11日 (四) 10:05 (UTC)
  • 车轮战有明确处罚措施,而且往往一众管理员参与,但无法解决管理员仅因某用户反对自己而封禁这个用户避嫌的问题,因为他只需要一个人就够了。--飞贼燕子留言2018年1月11日 (四) 10:24 (UTC)
  • 飞贼燕子君︰此条文既已载于《管理员方针》。何以必须列于此提案中呢?实在正如在下所援例子一样。就假设甲管理员违反上列避嫌原则,因为用户反对他而施禁,在下不明白乙管理员通知或不通知甲管理员及其他管理员而解封前述封禁,与此项避嫌原则有何关系?可否再清楚一点阐释?而如果甲管理员的确有此行为,乙管理员发电邮到解封邮件列表,如此近乎公开谴责不是更能阻吓甲管理员么?--J.Wong 2018年1月11日 (四) 10:33 (UTC)
  • 如果不言明就会有人利用规则的漏洞,因为那是唯一限制管理超越使用越权限限制的条款。--飞贼燕子留言2018年1月11日 (四) 10:38 (UTC)
  • 麻烦不要犹如录音机似的。请论证“就假设甲管理员违反上列避嫌原则,因为用户反对他而施禁,在下不明白乙管理员通知或不通知甲管理员及其他管理员而解封前述封禁,与此项避嫌原则有何关系?”即甲管理员、乙管理员(?)或其他管理员(?)可以如何利用此漏洞,所以必须堵塞。又麻烦回答“而如果甲管理员的确有此行为,乙管理员发电邮到解封邮件列表,如此近乎公开谴责不是更能阻吓甲管理员么?”以上。--J.Wong 2018年1月11日 (四) 10:47 (UTC)
  • 简单说:A通知了B解封C,B则看C不顺眼不同意A,则A可能会以此为据,光明正大否决B再封C。如言明:通告管理员与否,均不可冲突避嫌方针,那么须由D或F推翻或处理,那不就没问题了。--飞贼燕子留言2018年1月11日 (四) 10:56 (UTC)
  • 上面有用户提到:
  1. “管理员不得仅因某用户反对自己而封禁这个用户”与本次修订冲突。事实上,这一点与本提案的关联性更小。本次修订涉及的是解除封禁的条款,是用户已经被封禁时,如何处理可能的封禁。它不涉及,也不可能涉及“用户是如何被封禁的”。
  2. “A通知了B解封C,B则看C不顺眼不同意A,则A可能会以此为据,光明正大否决B再封C”。如果A管理员得到B的反对后,发现自己的解封操作是在未考虑全部因素的情形下做出的。比如B管理员实际上是一位用户查核员,他在执行封禁前通过查核发现了隐秘的证据,但没有明说。这时候推翻自己的解封操作有什么不对吗?如果B管理员的反对毫无方针和事实依据,但A管理员仍将它作为封禁的依据,恢复封禁,那么问题是在A身上。如果A认为任何用户说什么都可以作为依据,抑或是“凡是管理员说的都是对的”,那很显然问题出在“这位管理员本身不称职”,而不是“封禁方针关于解封的条款”。就算方针不这样写,难道其他用户没权利给执行解封的管理员留言表达反对意见吗?不称职的管理员依然会拿这些反对意见当作恢复封禁的理由。--Antigng留言2018年1月11日 (四) 11:30 (UTC)
  • A管理员既然发出通知,那依据现行方针,即解封管理员。其反对B管理员封禁C用户,并解封C用户,及发出通知。完。此提案所规管范围到此为止。B管理员是否反对A管理员解封C用户,就会有《管理员方针》及《车轮战方针》规范。此条文是否加入此原则,B管理员都会需要遵守前述两项方针,即其实根本没有所谓漏洞,又或者所谓漏洞已经有前述两个方针堵塞。至于加入会否比较好呢?有此项提醒未尝不好,而此原则亦应该历久不变,不会因为将来更新而致使方针不同步。但修订会是如何呢?--J.Wong 2018年1月11日 (四) 11:38 (UTC)
(?)疑问--(1)修订避免封禁解封车轮战,这跟“避嫌”有什么关系?能否请主张“避嫌”的用户,做个清楚有理据的说明?(2)维基规范,不能“因人设事”,但也不可“因人废事”啊。管理员屡屡车轮战,是很荒谬的事情,但这不是方针没有规定防止,而是方针要求(在管理员版公告)却不被部分管理员遵守;如今增加“寄信通知unblock”也只是因应形式上的方便,本意本质都在“通知管理员群”;严格说起来,改为“寄信通知unblock”其实不是改变方针,而是让方针在行程流程上更方便管理员、更能与时俱进落实方针的目的。(3)管理员车轮战,却往往在方针理据上又说不清楚,这会冲击维基社群对于方针、管理员的信任,这是维基的根基之一。Wetrace欢迎参与人权专题 2018年1月13日 (六) 09:49 (UTC)
(-)反对+(!)意见:因为前一阶段电脑坏了,新的电脑开始时没法翻墙,所以有好久没上维基了,一上来就看到这个方针提案。我的意见是,既然之前就有相关争议,说明社群对此存在重大分歧,以不改动为妙。但可笑的是,明明上面这么多反对票,但公告栏居然说本提案“即将通过”?!有关人士想要做什么?!罔顾事实想要运用某些特权强行通过?故而不得不放弃中立立场,采用严正反对的态度。另,本人翻墙只能在工作时候,下班后家里没法弄,所以不会及时回复,有关人士如果要喷,也请等明天。——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8年1月18日 (四) 08:59 (UTC)
所以这是什么理由呢?因为一部分有争议,就连其他毫没争议提案亦不容通过。根本横蛮无理。--J.Wong 2018年1月18日 (四) 10:51 (UTC)
既然JWong您说他人根本蛮横无理,那我也可以说是您根本吃得太饱。galaxyharrylion留言2018年1月20日 (六) 11:15 (UTC)
上次就算是争议最严重位置都尚且可以将有争议条文暂且剔除,然后通过提案将其馀条文加回。此次提案根本完全无关于相关争议,何以争议又成为理由呢?如此,不曰无理?上面亦非完全没有用户赞成相关修订。请反对方提出有理反对理据,而非只采取人海战术。此处并非投票。--J.Wong 2018年1月20日 (六) 12:39 (UTC)
另外,此处是讨论之所。请恰当回应对方论点及论据,而非抛下一句反对就走。如此,当对方回应之后,如果没有再合理反驳,则该反对理据应该视为已经合理解决。--J.Wong 2018年1月20日 (六) 12:44 (UTC)
反对意见是不是得到合理解决,你说了不算,那得由反对者说了算。别人没有发表新的回复,说明别人没有改变意见也没有新的意见,即:仍维持反对意见。galaxyharrylion留言2018年1月20日 (六) 13:25 (UTC)
讨论是双向,反对者亦非高人一等。提案者及社群要求反对者提供更多理据绝对是合理要求,而非自以为持续反对就了事。--J.Wong 2018年1月20日 (六) 13:48 (UTC)
支持者和反对者都不高人一等,都有权阐述并坚持自己的观点,都无权强迫别人必须回应自己的论述。另外,JWong不可以将自己的意见(或者少数几个人的意见)强行升格并标签为“社群要求”。galaxyharrylion留言2018年1月20日 (六) 14:14 (UTC)
要否决一个提案至少应该给出理据呀。但至今都未见到一个合理理据。反对方理据上面都回应过了,不是似是疑非,就是与提案无直接关联。上一个提案反而都尚能够论证出分别,今次理据就如此似是疑非,如此薄弱无力。所以反对方究竟有何忧虑呢?又或者不如在此句条文上,直接讲出想如何修订。--J.Wong 2018年1月20日 (六) 16:59 (UTC)
(!)意见:首先,上面已经有很多反对了,赞成方并没有对所有反对一一回应,所以不存在什么“至今都未见到一个合理理据”,而是以香港王管理员+行政员为首的反对方为强行通过修正案进行的一种无礼的臆断。其次,本人的反对理由与上面的反对者的理由一致,既然上面的反对者意见合理,那本人的意见也应是合理的,却未见支持方进行有利的驳斥,当然支持方自认为大权在握,无须理会,那就另当别论了。最后,如果支持方挟管理员+行政员权限强行通过本提案,那就请届时承受强行通过带来的挑战吧,勿谓言之不预也。PS:本人只能白天工作时用vpn,工作又忙,所以不会一一回复支持方的反对意见,敬请谅解,但不代表本人赞成支持方。——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8年1月22日 (一) 03:21 (UTC)
要强行通过么?在下一直在询问反方理据呀。上面反方提到此次修订所牵涉条文还是方针有争议。就条文而言,上面Antigng君已经作出回应,然后反方就没有回应了。就方针有争议,在下亦回应了,反方也是没回应。就有漏洞而言,上方也与燕子君辩过啦,事实证明该漏洞并不存在。至于好人解救就不用理由,本人同样指出一体两面,如果是胡乱解封呢?甚至乎,本人亦指出此条文有其好处,可以防止无谓车轮战,增强沟通。亦能够对胡乱施禁管理员起到阻吓作用。反方同样没有回应。反方大体就是这些无理理由啦。本人尚有哪个没有回应?请明确指出。本人亦有提议反方作出反建议,可惜反方亦不理会。如此为反对而反对,岂为维基议事之道。所以本人再次请反方正面回应,否则,本人会视反对理据已经合理解决,再加上上方亦有用户支持提案,而再次作出公示。反方的各位,有劳,给我一个理据。谨此。--J.Wong 2018年1月22日 (一) 05:11 (UTC)
明明上面还有很多反对留言下面并没有支持方的批驳意见,就算支持方全部回应啦?哦,退一万步讲,只要回应了,就算问题解决了?还“否则,本人会视反对理据已经合理解决”?行政员大大好大的口气,真是好怕怕哦。这种态度,还有啥好说的呢(摊手)?——苏州宇文宙武的主页 ♨留言 ☎交友 ★贡献 2018年1月22日 (一) 05:39 (UTC)
这是讨论呀。我要求只有一个︰我要理据。好吧,那就邀请第三方用户作出裁决啰。在下相信谁看也会裁决正方已经完全回应反方,是反方没有再回应正方。--J.Wong 2018年1月22日 (一) 05:43 (UTC)
对所有反对意见的回应如下:
“不当的封禁就应该立刻解除,根本不应该通知滥权管理员”,只有结论而没有论证过程。
“滥权封禁目前是中文维基最严重的问题,所以应该无条件解封”:1、“所以”前后两句没有因果关系,如果这逻辑成立,可以“无条件解封”的话,为什么不做一个机器人,自动解除所有的封禁;2、“所以”前的半句缺乏客观的证据支持。
“司马昭之心”:诉诸动机属于逻辑谬误。
“封禁方针的这段内容在制定之初达成的共识是否有效仍存在争议”、“通知封禁管理员从无社群共识”:见 2018年01月10日, (12日前), 23:10 (UTC+8)的留言。
“此举等同变相废掉Wikipedia:SYSOP中唯一的限制:避嫌”:见本小节2018年01月11日, (11日前), 19:38 (UTC+8)之前所有的讨论。
“如果真的要杀人,那么理由应该尽量充分;但,救人,不需要任何理由。”:见2018年01月12日, (10日前), 14:47 (UTC+8)的留言。
此外还有两个反对意见属于附和其他用户的意见,不重复回应。
如果我有遗漏欢迎补充--Antigng留言2018年1月22日 (一) 06:15 (UTC)
  • 明显无共识的不合理提议,有人还非得长篇大论秀优越感,说到底,还是吃饱太闲。galaxyharrylion留言2018年1月22日 (一) 11:16 (UTC)
  • (!)意见:未理解与“避嫌”的相关性。不支持改为须通知unblock-l,应建议及允许使用公开的讨论页(用户讨论页或新设其他版面)以留有透明度,“通知大部分管理员”作用不明,封禁理由等应已阐明。不认为目前存在共识,不应自行忽略反对理据。不建议在公告中使用“即将通过”,易使支持者忽略及吸引反对者,可以用“正在公示/进入公示阶段”等措辞。--YFdyh000留言2018年1月25日 (四) 02:44 (UTC)
    • @YFdyh000“通知大部分管理员”来自何条款?--Antigng留言2018年1月25日 (四) 03:30 (UTC)
      • 来自J.Wong在上一节的观点,“性质较为类似,较能通知大部分管理员。”。我猜测他认为这可以避免车轮战和纷争,但我认为“并在管理员通报板留言进行说明”立意是公开透明和以便交流,而非私下通知以免可能贸然的介入。--YFdyh000留言2018年1月25日 (四) 03:36 (UTC)
        • 按照我的理解,所有这些条款的目标都应该是“告知当事的管理员”,无论是通告版还是unblock-zh。就好比是条目争议的解决那样,首先考虑双方解决,如果解决不了请求第三方介入。--Antigng留言2018年1月25日 (四) 03:44 (UTC)
          • 如果只需告知当事管理员,那么在他的用户讨论页留言应该是最为直接和有效,“通知实施封禁的管理员”就已是,而“并在”是告知其他管理员的目的。将留言渠道从管理员通报板(已失效)改为unblock-l,是从透明渠道变为半公开渠道,应仔细阐明利弊。--YFdyh000留言2018年1月25日 (四) 04:17 (UTC)
            • 联系管理员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是讨论页留言;二是通过邮件联系。对于一些在站内不甚活跃或者强制放维基假期,但没有隐退的管理员来说,讨论页留言可能并不足以起到告知的目的。--Antigng留言2018年1月25日 (四) 04:28 (UTC)
              • 讨论页留言可触发邮件通知(除非管理员已关闭或忽略),亦可用维基本身的发邮件功能,发到邮件列表更容易忽略(如果该列表频次增加)。发到邮件列表的作用像是内部通告所有管理员,方针要求“并”的理据也许不充分。不过,也不是完全反对,但疑惑和担心将公开改为内部化会继续割裂社群与管理员,增加不信任感。--YFdyh000留言2018年1月25日 (四) 04:49 (UTC)
                • 关闭讨论页留言,甚至整体禁收ping的用户不在少数;相比unblock-zh,维基本身的邮件功能更加不透明,邮件发送至unblock-zh尚且有备案,直接发送给当事人则没有备案。备案的目的不是为了通告所有的管理员,而是日后如果有其他的争议时能做到有据可查。最后,依照管理员方针,如果管理员的行为有违方针以至不受信任,应当透过解任机制除权,而非把不信任感归因于unblock-zh。--Antigng留言2018年1月25日 (四) 05:19 (UTC)
      • Z7504君︰此议案的确曾经付诸公示。不过,感谢协助修正公告栏。
      • YFdyh000君︰此条文立意如何无论是公开透明、以便交流、抑或是避免车轮战及纷争,都似乎不会是支持移除此条款之理据。Unblock-zh是管理员邮件列表,是所有管理员都收到,何以变成防止贸然介入?“吸引反对者”,本人正等待反方提出理据呢。“自行忽略反对理据”?上面逐点回应竟成“自行忽略反对理据”啰?--J.Wong 2018年1月25日 (四) 03:53 (UTC)
        • 未理解。“并发电邮至unblock-l进行说明”为半公开交流,应阐明与“并做公开说明”的利弊。提醒和建议未来的公告板措辞,以减议案公示期纷争现象。作为提案人和公示人,“反对方理应提出其他理据,否则此案理应获得通过。”不够避嫌。--YFdyh000留言2018年1月25日 (四) 04:17 (UTC)
        • 其实管理员通告板是相关用户与管理员及管理员与管理员沟通渠道,而为解封错误封禁作出说明,应属管理员与管理员沟通,所以用解封邮件列表已经足够。--J.Wong 2018年1月25日 (四) 04:28 (UTC)
          • 以前的“并在管理员通报板留言”有公示并留存的作用。“作出说明”为何不能在相关页面及封禁理由阐明,如果涉及私密信息,也不太有扩大化发给所有管理员的理由。--YFdyh000留言2018年1月25日 (四) 04:49 (UTC)
    • 其实在下开初亦提出两个方案,现在在加上阁下新提议——另开新页,在下觉得这些都未尝不可。但另开页面作用会否跟封禁日志无异?--J.Wong 2018年1月25日 (四) 05:26 (UTC)
  • 说起来,有人想重复关于爱孟的封禁车轮战?--1233|点此与此废青展开激情对话 | 千错万错都是阿道夫的错! 2018年2月4日 (日) 03:45 (UTC)
  • (+)支持在管理员留言页上通知,不过email也不反对。至于有说“要通知管理员”是恶意加入一说,我认为可以无通知下解除明显无理的封禁。不过会否引起车轮战反倒是另一大问题了。不希望车轮战会使基金会也沉不住气,作出行动,因为基金会行动可谓是无人能推翻的。— 留言莫生气 2018年2月7日 (三) 12:10 (UTC)
  • (+)支持:在管理员留言页上通知。最初提案的原因只是因为“管理员通报板”没了所以要改,怎么到后面的讨论怎么离题成这样啊?--M940504留言2018年2月12日 (一) 15:26 (UTC)
  • (+)支持,有专用页面自然更好,但也可接受在用户讨论页留言通知。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2月18日 (日) 07:38 (UTC)
  • (-)反对:没有必要改动,而且之前很多反对,不能当没看见。有个别支持者是地域歧视份子,必须抵制!Juncta In Uno Omnia留言2018年2月24日 (六) 09:06 (UTC)

用分段架空反对意见,是无效的

用分段架空反对意见是无效的。所有反对意见仍然存在,请勿掩耳盗铃。galaxyharrylion留言2018年2月24日 (六) 16:03 (UTC)

  • (-)反对:管理员是最高权力的用户,除了自律,就是要管理员之间互相监察。因此,本人觉得一位管理员如果发现另一管理员的封禁是错误,可以先解封,再通知施行封禁的管理员。如果施行封禁的管理员不服另一管理员的解封决定,不应再次封禁,而是应到互助客栈提案讨论。维基方针一向主张通过讨论,以达成共识。--屈原虫留言2018年3月3日 (六) 13:17 (UTC)
  • 屈原虫君︰阁下反对理据似乎与提案并不抵触。至于建议部分,上面也有提到,把讨论场所改为站内,个人认为未尝不可。上列有意见建议另开新页,而个人觉得此提议下有三个可能︰一、开新页;二、互助客栈其他区;三、重启管理员通告板。就此三个建议而论,个人觉得二号方案最为可行,页面已存而观察所得,使用需求并不大。副知︰Antigng君及YFdyh000君。--J.Wong 2018年3月3日 (六) 14:23 (UTC)
赞成YFdyh000看法,认为互助客栈、重启管理员通告版都是比较适合的方案,而重启管理员通告版这一方案的优点,是不需要直接改动方针的文字,减少修改条文的争议。ffaarr (talk) 2018年3月6日 (二) 09:16 (UTC)
如果不计划开新页的话,可以公告于客栈其他版,机器人般的反对方始终没搞清楚,无论是否滥权,如果推翻前一个管理员的封禁操作,在完成操作后都应该详细公告出其解封的理由,例如思路或者反驳前者封禁的理由,这样有助于确认共识,另外也应该让管理员们重视流程的重要性,或者说管理员根本没留意过这里面的“MM豆规则”。——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8年3月7日 (三) 03:40 (UTC)
  • 所以Antigng君对此有何看法?--J.Wong 2018年3月14日 (三) 05:30 (UTC)
    • “如果施行封禁的管理员不服另一管理员的解封决定,不应再次封禁,而是应到互助客栈提案讨论”,这是正确的,但是这和封禁解除前是否应通知用户没有关联。无论通知与否,被告知与否,管理员都不得重复同一管理动作,否则即违反车轮战方针。--Antigng留言2018年3月14日 (三) 16:15 (UTC)
  • 现将以下提案付诸公示,为期七日,如无异议,即为通过︰
  • 将“如果一个封禁决定有明显的错误,而实施封禁的管理员又不在线,你可以解除该封禁。但务必解封之前通知实施封禁的管理员并在管理员通报板留言进行说明。明显错误封禁如:封禁理由是违反三回退原则,但很明显该使用者只进行了三次回退。”
  • 修改为“如果一个封禁决定有明显的错误,而实施封禁的管理员又不在线,你可以解除该封禁。但务必解封之前通知实施封禁的管理员并在互助客栈其他区进行说明。明显错误封禁如:封禁理由是违反三回退原则,但很明显该使用者只进行了三次回退。”
  • 以上。谨此。--J.Wong 2018年3月21日 (三) 17:56 (UTC)

‎‎‎讨论由User:Galaxyharrylion认为无共识

如题。冗长且无共识的讨论,告一段落。galaxyharrylion留言2018年3月30日 (五) 15:36 (UTC)

删除“并在管理员通报板留言进行说明”条文,我还是赞成的。——꧁༺星耀晨曦༻꧂留言2018年3月30日 (五) 15:38 (UTC)
我认为User:Galaxyharrylion这位小姐正在用自己的意思取代或窜改所谓的共识--115.82.147.90留言2018年3月30日 (五) 20:57 (UTC)
如果要声明这是不是共识应该通过一些相对严谨的程序,不是自己用标题做文宣,还把演讲台内容当讨论用,另G小姐过去常用分段和排版窜改讨论内容与标题,不要否定过去的G小姐好吗?--101.14.198.61留言2018年4月1日 (日) 13:12 (UTC)
请IP用户停止跟踪骚扰,停止篡改别人发言。现在本地核查员被强行解任,IP骚扰真嚣张!galaxyharrylion留言2018年4月1日 (日) 13:14 (UTC)
这段内容并不是讨论而是声明,不要把这边当自己演讲台,受够你滥用页面做文宣了,还滥用到什么用户组页面做文宣真的很....,你只是因为有人会迅速解封你才赶一直乱来,不代表你行为正确。--49.215.194.111留言2018年4月1日 (日) 13:20 (UTC)
一边假惺惺要求J先生不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升级为社区要求,一边将你自己的意见认定为社区结论,真是够。162.218.211.204留言2018年4月4日 (三) 17:23 (UTC)
就你自己在干的事情呀,无视讨论,只想要留下自己的意见。是说WQL为什么可以要用跳板IP讲一段话又自删留言,说自己用多重帐号。--101.15.32.153留言2018年4月7日 (六) 07:05 (UTC)
多数有效意见并非反对。ŚÆŊŠĀ热烈祝贺中文维基百科条目数量突破一百万 2018年4月17日 (二) 11:19 (UTC)
多数有效意见赞成修订,公示已逾七日,乃予以修订。--J.Wong 2018年5月2日 (三) 10:25 (UTC)
本讨论已经结束。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修改项是从英文维基对应项中摘译而来,据我所知应与目前社群做法吻合。请各位给予意见,谢谢。

本次修改无意改动任何社群现有的共识。--Temp3600留言2018年4月27日 (五) 16:39 (UTC)

现行条文

绕过封禁

如管理员发现某用户利用其他帐户蓄意逃避封禁继续编辑,除了利用的帐户和IP位置会被封禁外,原有被封禁的帐户的封禁期限也可能被调整。

提议条文

绕过封禁

如管理员发现某用户利用其他帐户蓄意逃避封禁继续编辑,除了利用的帐户和IP位置会被封禁外,原有被封禁的帐户的封禁期限也可能被调整。


代替被封禁用户作出编辑 维基人不可“代表”某被封禁用户作出编辑(又称为“代理编辑/proxying”),除非该等编辑明显有益于维基百科及用户自身亦同意该编辑。新用户如模仿被封禁用户的行为(特别是那些只被用作这类编辑的帐号),将被视为同一用户,承担同等处分。请参阅有关傀儡真人傀儡的方针。


回退被封禁用户的编辑 回退编辑前,应先考虑其他可行做法,如保护该等页面。请留意被封禁用户的所有编辑不一定都需要被回退——明显有益的编辑,例如修正错字及移除破坏的编辑等都应该保留。

当确实要回退编辑时,用户应小心,不应重新加入违反方针的内容,特别是中立的观点方针可供查证方针生者传记方针。用户需对回退带来的内容更改负上全责。

@Temp3600 --云间守望淡出中,有事请发邮件 2018年4月27日 (五) 22:22 (UTC)
  • (#)有保留:或许我是有点吹毛求疵了,但是请各位考虑以下几点。
“任何人都可以回退被封禁用户所作出的编辑,而无须额外给出解释。这等回退不受回退不过三原则限制。”那么,如果编辑战的两个用户受到3RR导致的封禁,其他用户再回退这两个用户的编辑就不属于编辑战,不受3RR的控制了吗?
“用户需对回退后的页面内容负上全责。”是页面全部的内容,还是更改的一部分?
以上。--Innocentius Aiolos 2018年4月27日 (五) 17:37 (UTC)
(:)回应3RR问题,某程度上就是如此——如果那两名用户被封后依然坚持开小号打编辑战,其他人就应将小号的更改回退掉,明确地告诉他们“开小号是没用的,乖乖坐下来谈吧”。回退那边的意思应是指更改的部分(要看清楚自己在回退什么才好按下去),我改了做“用户需对回退带来的内容更改负上全责”,看看会不会好明白一点?--Temp3600留言2018年4月27日 (五) 19:52 (UTC)
建议“任何人都可以回退被封禁用户所作出的与封禁原因有关的编辑”。至于3RR,第三人“利益无关者”回退编辑战内容,理应如此。--Yangfl留言2018年4月28日 (六) 03:41 (UTC)
  • (-)反对,一如我过往的观点。用户的编辑是否需要回退和他是否处于封禁状态没有逻辑关系。还是之前那些很形象很贴切的老比喻:罪犯应该被关在监狱里,不意味着他越狱以后修好的电线杆可以随便推倒;在开放二胎之前,中国大陆大部分妇女不能生二胎,这不意味着真有人生出二胎来必须把它杀死。提案人声称“据我所知应与目前社群做法吻合”,据我所知,英文维基的政策不仅是如此,还包括与之密切关联的G5,可是本站却有共识废除G5,这意味着“与社群做法吻合”之说不能成立。--Antigng留言2018年4月29日 (日) 15:07 (UTC)
(:)回应私以为没有这个问题。修改中已经明确指出“这并非等于被封禁用户的所有编辑都一定要被回退”。建电线杆是明显有益的,自然不应回退。修改中亦指出用户应对自己回退的内容附上全责,已经足够确保用户不会机械式地回退所有被封用户的编辑。但如果被封禁用户作出争议性更改(特别是坚持原来的编辑模式时),我认为这等明显绕过封禁的行为应该阻止。--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9日 (三) 11:17 (UTC)
问题在于扰乱性编辑本来就可以回退。这个条款的存在没有让任何值得回退,但囿于方针要求不能回退的编辑变得可以回退。相反,它还为回退一些不值得回退的编辑的行为开了口子。举个例子,如果某封禁用户开傀儡做出空编辑,但是在编辑摘要骂人。请问应该回退吗?不应该,应该去WP:RRD隐藏编辑摘要。--Antigng留言2018年5月15日 (二) 02:30 (UTC)
@Antigng:嗯...的确是开了口子,这点只能相信维基人回退前会小心想清楚。但考虑到WP:DE仍然未成为方针,是否可以当作是真空期的一种措施呢?--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15日 (二) 12:05 (UTC)
(:)回应@hat600您指“任何人都可以回退被封禁用户所作出的编辑,而无须额外给出解释。...”那一段?我觉得可以视为对明显绕过封禁的用户的处理方式。--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14日 (一) 09:21 (UTC)
这一段的出现的位置不太好。我觉得放在“回退被封禁用户的编辑”一节下可能比较合适。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5月14日 (一) 17:46 (UTC)
@hat600有理,己改。--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16日 (三) 17:07 (UTC)

补充及结论

留意到不少用户对以回退处理绕过封禁者有疑虑。我想指出,本次草案并非鼓励用户机械化地,看到疑似绕过封禁者就作大规模回退。条文一来只是提供一额外选项,如遇到适合情况(如封禁者坚持于同一页面继续编辑战,管理员未及保护页面时)可以使用;二来亦已添加足够限制,如要求用户先看清楚回退部分,及不应回退明显有建设性的内容。

考虑到已无进一步讨论,就此公示至22/527/5。如有新意见,公示期将适当延长。--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14日 (一) 16:40 (UTC)
单纯反对公示。讨论明显不充分。 --达师 - 370 - 608 2018年5月14日 (一) 17:46 (UTC)
我不介意延长公示期,但始终要有人参与讨论。既然如此,再增加五日如何?--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14日 (一) 19:35 (UTC)
进一步讨论见上。您的解释还是无法令我满意。处理“坚持于同一页面编辑战”的问题时,如不保护,单回退,是在助长而非遏制编辑战。提供这个选项不仅没有用,方针草案的表述“任何人都可以回退被封禁用户所作出的编辑,而无须额外给出解释。这等回退不受回退不过三原则限制。”还在编辑战问题上开了很大的口子。--Antigng留言2018年5月15日 (二) 02:35 (UTC)
当然应该找管理员保护。不过一般用户在这段时间也应该能做点事才对。--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15日 (二) 12:39 (UTC)
做不做事要看效果。如果不保护,这样回退的效果就是进一步刺激涉及编辑战的用户,导致矛盾升级。--Antigng留言2018年5月15日 (二) 12:43 (UTC)
@Antigng不明白。单纯编写条目(喜欢编辑同样的条目)一向都没有问题,但总不会连用字语法都一样吧。如果真的一样,判断为傀儡并不过分。--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20日 (日) 04:12 (UTC)
原文是“新用户如模仿被封禁用户的行为”,不是“所有行为”、“特征行为”,也不是“导致封禁的不当行为”。--Antigng留言2018年5月20日 (日) 04:23 (UTC)
@Antigng那您怎看“New accounts which engage in the same behavior as a banned editor or blocked account in the same context, and who appear to be editing Wikipedia solely for that purpose, are subject to the remedies applied to the editor whose behavior they are imitating.”这一句?--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20日 (日) 04:26 (UTC)
@Antigng重ping。--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22日 (二) 05:42 (UTC)
没有进一步讨论,维持原来公示至27/5。--Temp3600留言2018年5月23日 (三) 10:56 (UTC)

方针小修改‧封禁方针

已通过:
先修订后审议完成,展示已越七日,下列修订通过。--J.Wong 2018年7月8日 (日) 13:19 (UTC)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依旧是关于小广告的事

[1][2]这些页面是否应该删掉?我认为应该删掉,而Super Wang说“举报他的用户名不当,可移步WP:UAA”,但是这样做会使广告出现在UAA那里,正中了博彩网站的幕后人的下怀(没准儿他们会窃喜呢),使维基沦为博彩网站的宣传平台。小猪佩奇身上纹掌声送给社会人2018年7月4日 (三) 12:00 (UTC)

请求增加不能透过本地申诉全域封禁的事实。--1233( T / C 2018年8月8日 (三) 16:41 (UTC)

常识,因为那是meta区操作的话,本地的确无能为力。——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8月9日 (四) 00:49 (UTC)
从lock信息框转到meta看一下就知道了,况且禁制和封禁不同。--BR 2018年8月13日 (一) 07:35 (UTC)

谘询是否启用部分封锁

已部署:

提案已通过,并已完成部署,且已由User:Xiplus于2019年4月17日(三)16:12(UTC)复查。--宇帆留言·欢迎签到R₁R₂NKC2019年4月17日 (三) 16:37 (UTC)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根据2019年第12期技术新闻部分封锁现已提供各站选择启用,于此谘询社群是否要提早试用这个功能,该功能的详细说明请见meta说明页。--Xiplus#Talk 2019年3月20日 (三) 01:41 (UTC)


已回报本地讨论结果,待回复。--Xiplus#Talk 2019年3月29日 (五) 13:35 (UTC)
参考文件已经翻译完成。如有问题,请尽早提出。--J.Wong 2019年4月6日 (六) 05:06 (UTC)
将于2019年4月17日 (三) 16:00 (UTC)部署。--Xiplus#Talk 2019年4月17日 (三) 00:42 (UTC)
已部署。--Xiplus#Talk 2019年4月17日 (三) 16:12 (UTC)

本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似乎不能禁止编辑不存在的页面?--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9年4月18日 (四) 04:00 (UTC)
将其比拟为针对单一用户的编辑保护(如同保护一样,页面移动并不会导致封禁失效),而白纸保护的功能目前尚未实现。--Xiplus#Talk 2019年4月20日 (六) 03:11 (UTC)

封禁原因

刚才在unblock里看见user:ceviagermany被用户名封禁。那么原因是用户名里不能有germany嘛?这样不行吗?我觉得这个用户名并不过分呢。(@wong128hkBluedeck 2017年11月21日 (二) 13:10 (UTC)

@Bluedeck:此为Spam帐号,请善用Google。-- By Jimmy Young. (Talk) 2017年11月21日 (二) 13:51 (UTC)
哦哦哦哦哦。Bluedeck 2017年11月21日 (二) 14:23 (UTC)

细化有关用户讨论页编辑的两条规定

诸位好。当前维基百科对用户编辑自身的用户讨论页管理非常宽松,任何人自由删除、存档自己用户讨论页里的内容。尽管实施起来时,还不能与其他方针冲突,如只可以删除、存档,但不能修改留言。但最近遇到的几例封禁申诉案让我想要细化这一方针。具体而言,是增加如下的新规定:

当用户遭到封禁,并提起封禁申诉时,该用户不能继续移除其用户讨论页上其他用户有关这次封禁的通知、讨论。

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当某用户被封禁时,管理员通常会通过封禁通知里(或在该用户提出封禁申诉后)阐明自己封禁该用户的具体原因和考虑,而其他用户有时也会就封禁案进行讨论;管理员还会在决定是否解封之前,向用户提出质询,要求用户作出承诺。最近的一些经历证明,的确会有一些不理性的用户在被封禁、提出申诉后,移除他人留言的情况。如果此时其他人(包括复查管理员在内)没有及时看到其他用户和实施封禁的管理员本人作出的留言,容易误操作;同时,一般来讲对某一用户的封禁案讨论都是在该用户的用户讨论页上进行的,若该用户持续通过移除他人留言来阻挠讨论,将不利于社群判定。

另外,我还希望明确规定:

当用户被不限期封禁后,应该在该用户的用户讨论页上标记Category:不接受消息发送

所谓“消息发送”功能即WP:MMS,是《求闻》和其他一些站务通知使用的大量信息发送方式。凡用户讨论页有这一分类的,都会被大量信息发送机器人跳过。此举可以防止被不限期封禁的用户长年累月,用户页被各类消息通知堆满的情况出现。

请各位发表意见。

--Techyan留言2019年10月26日 (六) 17:11 (UTC)

“当用户遭到封禁,并提起封禁申诉时,该用户‘不能’继续移除其用户讨论页上其他用户有关这次封禁的通知、讨论”不妥,一来普通用户对于判定一个用户是否应该获得解除封禁并没有任何责任,二来这样其实和直接禁止编辑用户讨论页分别不大。我反建议应该提醒管理员要查看用户讨论页历史。Sanmosa 灾难固首发于荃湾 2019年10月30日 (三) 09:31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