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外交
清朝初期,清朝政府与俄罗斯沙皇国政府签订了《尼布楚条约》,该条约中国称为平等条约,俄罗斯(含苏联时期)称为不平等条约(俄罗斯人认为《瑷珲条约》中收回了被中国人强占的失地)。俄国在清朝前中期被视为清朝唯一的“与国”(即平等国家)而进行平等外交。有人认为,这一条约象征着中国現代化外交的开始。不过直到总理衙门成立前,除俄国以外的国家都是以中國與藩属國交往的概念来处理与外国的事务,并且在交往中竭力要求外臣服貼(如要求英使马戛尔尼向乾隆帝下跪而不是單膝跪地),与现代意义上的外交并不相同。[1]
随着清朝政府的管治失效,以及外国勢力的到來,內部的紛爭矛盾。以《南京条约》为开端,清朝开始与外国签署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这些不平等条约,或要求割地,或要求赔款,使得清朝由一个主權强大的帝国逐漸變為了一个割讓、租借出若干小型殖民地的帝國。
清朝前前后后共和五十多个国家签订了近二百个条约。虽然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損失自身經濟、版圖利益的条约(如:《中英天津条约》、《展拓香港界址專條》),但也有国家強盛时與外國签订的条约(如:《中俄尼布楚条约》),乃至利于自身并从他国(主要是朝鲜王朝)获利的条约(如:《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
朝廷政策
对明朝政策
清朝的实际奠基人努尔哈赤的祖父與父親在一次战斗中被平亂的明朝總兵誤殺后,明朝同意让努尔哈赤继承建州左卫都指挥使头衔。随后努尔哈赤开始了统一建州女真之战。他在很长时间内做出完全忠效于明朝的姿态,并且被明朝封为龙虎将军。但是随着他的成功他的野心也逐步增长,最终叛明并建國稱汗、征戰一生。经过数代人的努力及包括撫清之戰、萨尔浒之战、寧遠大捷、松錦之戰、入關戰爭在内的一系列战争,清朝最终灭亡明朝并控制中国全境。
禁海令
顺治三年(1646年)编制的《大清律》保留了《大明律》中有关“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的条文。
顺治四年(1647年)因广东平定颁发的“恩诏”中说:“广东近海,凡系漂洋私船,照旧严禁”。
顺治十年(1653年)的一份户部题本说:“自我朝鼎革以来,沿海一带,俱有严禁”。不过,当时的海禁的主要目的是防範台灣的明鄭勢力來襲。
顺治十二年(1655年)浙闽总督屯泰奏请“沿海省份,应立严禁,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置重典。”目的是为了抵禦郑成功侵擾東南沿海。
顺治十三年(1656年)六月,清廷正式颁布“禁海令”,順治帝敕谕浙江、福建、广东、江南、山东、天津各地區督抚提镇曰:“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有将一切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者,……不论官民,俱行奏闻正法,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该管地方文武各官不行盘诘擒辑,皆革职,从重治罪;地方保甲通同容隐,不行举首,皆论死。”然而,海禁实行五年仍未能止住沿海居民对郑成功反清力量的支持。
顺治十八年(1661年),清廷采纳了黄梧的“遷界令”,将東南沿海居民內遷三十至五十里,村社田宅悉皆焚弃。康熙年间早期也曾多次重申海禁政策。
康熙十五年(1676年),时任江苏巡抚的慕天颜在《请开海禁疏》也说:“记顺治六七年间,彼时禁令未设”。
禁烟令
- 1729年,雍正七年:禁鸦片贸易,违者有刑法:打一百军棍、戴枷囚禁三个月、流放新疆,甚至处死。
- 1815年,嘉庆二十年:禁鸦片。
- 1839年,道光十九年:虎门销烟。
- 1858年,咸丰八年:中英签署《中英天津条约》,其中规定:鸦片改称洋药,可自由买卖及进口。
《中英南京條約》中規定大清帝國開放五個通商口岸與英國進行自由貿易: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此五口悉數位於長江口以南沿海地區。
最惠国待遇
1843年(道光二十三年)簽訂的南京條約續約內容包括片面最惠國待遇。片面最惠國即為外國人在中國单方面享有条约规定的優惠。
外国宗教
- 1811年:禁止基督教传教
對外關係
早期与俄国关系
《尼布楚条约》签订前,中俄双方对彼此的认识尚非常缺乏,从而导致沟通上的障碍,当时的俄国对清朝国力的认识相当粗浅,视中国为其向西伯利亚扩张所遇的诸多民族之一,在双方开始接触时,俄国竟然要清朝“归顺于我沙皇陛下最高统治之下,向我大君主纳贡”,要求中国承认其宗主国地位。同样,习惯以中国传统的“朝贡”、“藩属”模式处理对外事务的清朝也一度视俄国为北方新“胡”,仅视其为一支野蛮的远方部落,理所当然应该向天朝纳贡。中俄两国外交礼仪也矛盾重重,以此种彼此之认知作为两国外交的基础,自然不会产生什么实质性的外交。在雅克萨之战后,双方围绕根特木儿的归属及划界展开谈判,最终签订《尼布楚条约》。自条约签订后到雍正五年(1727年)这三十多年里,两国间虽仍纠纷不断,却从未发生大规模的军事直接对抗,反映出双方从单纯依靠军事手段转变为寻求外交途径来解决矛盾的一种趋势。1689年以后,两国以俄国薩那特衙門(元老院)与理藩院对等互通信函往来国书、咨文几无间断,面对面的谈判交涉异常频繁,雍正五年(1727年)双方签订的《恰克圖界約》便是其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外交成果。[2]雍正帝还于1731年派遣正式使团访问莫斯科,祝贺安娜女皇登基。[3]
与朝鲜關係
朝鲜在清朝為入關前,是明朝屬國,明亡後,轉變为清朝属国,因滿族出身關外及剃髮易服政策之故,朝鮮對清朝的態度一度非常不善。朝鮮人曾私下把清人叫做「夷虜」,把清朝皇帝叫做「胡皇」,若干朝鮮文人私下寫作時仍以崇禎年號紀年,曾以「大明天地」为格言,穿著明朝衣冠感到自豪,對於清朝下令漢族人剃髮易服的政策,而順從蠻夷衣冠之舉,顯出相當敵視[4]。
然而,隨著清朝越來越強大,當進入18世紀時,清朝已排除了各種危機,成為相當強盛的帝國,這使朝鮮使臣對清朝的態度明顯改變。朝鮮人對清朝經過了由憎到愛的轉變過程,朝鮮使臣還公開倡導向清人學習[5]。特别是朝鲜北學派主张积极学习中国和西方先进技术、文化,以达到强国富民的目的[6]。
1882年,清朝与朝鲜王朝在天津签订《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双方一开始就确立了一个宗旨:朝鲜系中国属国,自主而非独立。朝方对此深表赞同。通过该条约,清政府再次确认朝鲜为其属邦,并在朝鲜取得领事裁判权、海关监管权等一系列权益,乃至朝鲜国王与北洋大臣被视为同级。不过章程的前言则说到:“惟此次所订水陆贸易章程,系中国优待属邦之意,不在各与国一体均沾之例”。[7][8]此后清政府又与朝鲜签定了《仁川华商租界章程》等条约,在朝鲜取得了包括仁川、元山等处的租界在内的更多的权益(参见仁川清租界)。直到甲午战争爆发后朝鲜王朝正式结束与清朝的宗藩关系。
与日本关系
德川幕府統治下的日本自17世紀初以來一直處於鎖國的狀態中,採取較嚴格的排外態度。受鎖國政策及華夷之辨等因素影響,幕府官方最开始與清政府並無直接來往,民間交流亦非廣泛,僅是國與國之間存在些許商業貿易關係。幕府第四代将军德川家纲(1651年至1680年在位)时,开始与清朝进行文化交流。他与他以后的几代幕府将军都十分尊重中国,称其为“上国”[9]。日本朝野對清朝康熙、乾隆兩帝相当崇敬,對康熙帝尤甚,尊之為“上國聖人”,对中国文化非常重视。康熙五十八年(公元1719年)順治時頒布的《六渝》,從琉球傳入日本。幕府八代將軍德川吉宗見了極其重視,命獲生祖來附以訓點、室塢巢譯成日文,以《六渝衍義》書名刊刻發行,很快流行全日本,甚至在明治維新前夕還再版發行。康熙的訓渝《十六條》,以《聖渝廣訓》書名刊行,天明八年(公元1788年)並附以雍正帝對十六條訓渝的敷衍釋文於書後,再次出版。稱該訓渝“實為萬世不易的金言”,對雍正帝亦稱為“希世仁君”[參 1]。不过也有不同观点,如1732年日本江戶儒臣林春勝、林信篤著作《華夷變態》一書,序文中說「崇禎登天」之後,「大抵元氏雖入帝中國,天下猶未剃髮,今則四海之內,皆是胡服,中華文物蕩然無餘,先王法服,今盡為戲子軍玩笑之具……陷虜,唐魯才保南隅,韃虜橫行中原,是華變於夷之態也」,提出了華夷變態之說[11]。
1871年,清朝与明治日本签订《中日修好條規》。这是双方的第一份正式条约,遵循了双方对等的原则,并建立外交关系。
清朝的藩属国
东亚
东亚的属国有琉球和朝鮮王朝。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后李氏朝鲜独立成為大韓帝國,大清帝國与朝鲜王國的宗藩关系结束。而琉球早在1879年为日本所吞并。清朝与琉球的宗藩关系遂告结束。
东南亚
中亚
中亚地区有哈萨克、浩罕、布哈拉、乾竺特、巴达克山。1876年,俄国吞并浩罕汗国,浩罕与清朝的宗藩关系不复存在。
南亚
清朝中期,南亚的拉达克、哲孟雄、不丹等喜马拉雅山外附近幾国皆为清代西藏的藩属國。而尼泊尔,是清代的最后一个存在的宗藩國。
邦交國
清朝灭亡前夕,中國对外派駐使臣的国家共有十七個,分別是英國、荷蘭、美國、俄國、比利時、秘魯、法國、意大利、墨西哥、德國、葡萄牙、古巴、奧匈帝國、西班牙、日本、巴西、巴拿马。
参见北京中華書局所發行的《清季中外使領年表》一書,這裏節錄出任各國的第一任使臣:
對外战争
对俄国
对缅甸
对越南
对廓尔喀
对英国
对英法联军
对浩罕汗国
对法国
对日本
对八国联军
清朝重要对外条约
条约数目统计
简表
自近代以來,清政府在列強的威迫下,前後被迫簽定了許多不平等條約。據統計,中國近代簽定的不平等條約共有343個,其中四十多個條約影響較大。[13][14]
條約名稱 | 對象國 | 清方簽約人 | 失地與租借地 | 賠款 | 簽約日 |
---|---|---|---|---|---|
尼布楚條約 | 俄羅斯 | 索額圖 | 額爾古納河以北,但确立对外東北主权[a] | 1689年9月7日 | |
恰克圖條約、布连斯奇条约 | 俄羅斯 | 策棱 | 色楞格河下游 | 無 | 1727年9月1日 |
南京條約 | 英国 | 耆英 | 香港島 | 2100萬圓 | 1842年8月29日 |
南京條約續約 | 英国 | 耆英 | 無 | 670萬兩 | 1843年7月22日 |
望廈條約 | 美国 | 耆英 | 無 | 無 | 1844年7月3日 |
虎門條約 | 英国 | 耆英 | 無 | 無 | 1844年10月24日 |
黃埔條約 | 法國 | 耆英 | 無 | 無 | 1844年10月24日 |
璦琿條約 | 俄羅斯 | 奕山 | 黑龍江以北之外東北 | 無 | 1858年5月28日 |
天津條約 | 俄羅斯 | 桂良 | 1858年6月13日 | ||
美国 | 無 | 無 | 1858年6月18日 | ||
英国 | 無 | 400萬兩 | 1858年6月26日 | ||
法國 | 無 | 200萬兩 | 1858年6月27日 | ||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 英国 | 無 | 無 | 1858年11月8日 | |
北京條約 | 英国 | 奕訢 | 九龍半島界限街以南 | 1300萬兩 | 1860年10月24日 |
法國 | 無 | 800萬兩 | 1860年10月25日 | ||
俄羅斯 | 烏蘇里江以東之外東北與庫頁島 | 無 | 1860年11月4日 | ||
中俄勘分西北界約記 | 俄羅斯 | 明誼 | 外西北 | 無 | 1864年10月7日 |
中美天津條約續增條約 | 美国 | 蒲安臣 | 無 | 無 | 1868年7月28日 |
中日修好條規 | 日本 | 李鴻章 | 無 | 無 | 1871年8月13日 |
北京專約 | 日本 | 奕訢 | 五十萬兩 | 1874年10月31日 | |
煙台條約 | 英国 | 李鴻章 | 20萬兩 | 1876年9月13日 | |
伊犁條約 | 俄羅斯 | 曾紀澤 | 新疆霍爾果斯河以西 | 900萬盧布 | 1881年2月24日 |
中法會議簡明條款 | 法國 | 李鴻章 | 1884年11月5日 | ||
中日天津會議專條 | 日本 | 李鴻章 | 1885年4月18日 | ||
中法新約 | 法國 | 李鴻章 | 1885年6月9日 | ||
煙台條約續增條約 | 英国 | 桂良 | 1885年6月9日 | ||
中葡和好通商條約 | 葡萄牙 | 奕劻 | 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門[b] | 1887年12月1日 | |
中英藏印條約 | 英国 | 昇泰 | 哲孟雄(今錫金) | 無 | 1890年3月17日 |
華工條約 | 美国 | 楊儒 | 無 | 1894年3月7日 | |
馬關條約 | 日本 | 李鴻章 | 福建台灣省 | 2億兩 | 1895年4月7日 |
遼南條約 | 日本 | 李鴻章 | 無 | 3000萬兩 | 1895年11月8日 |
中俄密約 | 俄羅斯 | 李鴻章 | 無 | 無 | 1896年6月3日 |
膠澳租界條約 | 德国 | 李鴻章 | 胶澳(租借99年) | 1898年3月6日 | |
旅大租地條約 | 俄羅斯 | 李鴻章 | 旅順、大連(租借25年) | 1898年3月27日 | |
展拓香港界址專條 | 英国 | 李鴻章 | 新界(租借99年) | 1898年6月9日 | |
訂租威海衛專條 | 英国 | 奕劻 | 威海衛(租借25年) | 1898年7月1日 | |
廣州灣租界條約 | 法國 | 蘇元春 | 廣州灣(租借99年) | 1899年11月6日 | |
辛丑條約 | 八國聯軍 | 李鴻章 | 4億5000萬兩 | 1901年9月7日 | |
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條約 | 日本 | 袁世凱 | 營口、安東和奉天之日租借 | 無 | 1905年12月22日 |
中英續訂藏印條約 | 英国 | 唐紹儀 | 1906年4月27日 |
清朝重要对外条约介绍
道光之前
1689年,康熙二十八年,《尼布楚条约》
1727年,雍正五年,《布连斯奇条约》,《恰克图条约》
道光時期
1842年,道光廿二年,《中英南京条约》
1843年,道光廿三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 条约:《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 时间:1843年7月22日
- 地点:
- 代表:清朝:钦差大臣耆英;英國:陸軍少將璞鼎查
- 内容:
1843年,道光廿三年,《中英虎门条约》
1844年,道光廿四年,《中美望厦条约》
1844年,道光廿四年,《中法黄埔条约》
咸豐時期
1858年,咸丰八年,《中俄瑷珲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中俄天津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中美天津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中英天津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中法天津条约》
1858年,咸丰八年,《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
- 条约:《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又称《中英通商章程》,为《中英天津条约》的补充条款(《天津条约》)
- 时间:1858年11月8日
- 地点:
- 代表:
- 内容:
1860年,咸丰十年,《中英北京条约》
1860年,咸丰十年,《中法北京条约》
1860年,咸丰十年,《中俄北京条约》
光緒時期
1885年,光绪十一年,《中日天津会议专条》
- 条约:《中日天津会议专条》,又名《天津条约》或《朝鲜撤兵条约》
- 时间:1885年4月18日,光绪十一年三月初四
- 地点:天津
- 代表:清朝:李鴻章;日本:伊藤博文
- 内容:
- 议定两国撤兵日期
- 中、日均勿派员在朝教练
- 朝鲜若有变乱重大事件,两国或一国要派兵,应先互行文知照
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马关条约》
- 条约:《马关条约》,原名《马关新约》,日本称《下关条约》、《日清讲和条约》
- 时间:1895年4月17日,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 地点:日本山口縣赤間關市(今山口縣下關市)春帆樓
- 代表:清朝:李鸿章、李经芳;日本:伊藤博文、陆奥宗光
- 内容:
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辛丑条约》
- 条约:《Austria-Hungary, Belgium, France, Germany, Great Britain, Italy, Japan, Netherland, Russia, Spain, United States and China-Final Protocol for the Settlement of the Disturbances of 1900》(以法文为准)。中方称《辛丑条约》,亦称《辛丑各国和约》、《北京议定书》
- 时间:1901年9月7日,光绪二十七年辛丑七月二十五日
- 地点:
- 代表:清朝:庆亲王奕劻、北洋大臣李鸿章;英国、美国、日本、俄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奥匈帝国、比利时、西班牙、荷兰十一国驻中国大使。
- 起因:义和团运动失败,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 内容:
1906年,光绪三十二年,《中英续订藏印条约》
- 条约:《中英续订藏印条约》,又称《中英新訂藏印條約》
- 时间:1906年4月27日,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初四日
- 地点:北京
- 代表:清朝:唐绍仪;英国:萨道义
- 内容:
- 英国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国应允不准他外国干涉藏境及其一切内治。
租界
清朝的租界主要有新界(英租)、 威海卫(英租)、 胶澳(德租) 、关东州(日租) 、广州湾(法租)。
外交機構
清朝外事机构
外交要员
外国驻华办事机构
參見
参考文献
注釋
引用
- ^ 尤淑君:《宾礼到礼宾:外使觐见与晚清涉外体制的变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
- ^ 孙喆; 王江. 对1689-1727年中俄外交关系的考察.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2006, (12).
- ^ 王希隆. 托时、德新奉使俄国及其有关问题. 《兰州大学学报(社科版)》. 1996, (2) [2023-01-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1-13).
- ^ 馬靖妮. 《熱河日記》中的中國形象研究. 中央民族大學博士學位論文. : 第35頁.
- ^ 朝鮮使臣對清朝由憎到愛的轉變過程. [2011-04-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12-28).
- ^ 李英顺. 《朝鲜北学派实学研究》.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1年12月. ISBN 978-7-5161-0362-3.
- ^ 晚清中国在朝鲜推行过帝国主义么?. 澎湃. [2024-05-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5-17).
- ^ 宋成有. 《新编日本近代史》.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284. ISBN 9787301107195.
- ^ 冯佐哲. 《中日文化交流史话》.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1: 143. ISBN 9787509724033.
- ^ 引用錯誤:頁面正文含有沒有分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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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 ^ 林春勝, 林信篤. 《華夷變態》徳川幕府檔案. 浦廉一校勘. 1958: 1732.
- ^ 奥匈帝国在清朝旧译名为奥斯马加(匈牙利-马扎儿/马加),同治八年(1869年)清朝与奥斯马加签订了“和约四十五款,通商章程九款,税则一册”见《清史稿·邦交八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清朝條約全集(影印本全3卷)》,黑龍江人民出版社
- ^ 近代中國不平等條約的標準與數目. [2011-04-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6-17).
- ^ 劉遠圖. 《早期中俄東段邊界研究》. 北京: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1993.
外部連結
- 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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