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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討論: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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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仲裁委員會

已解決
請移步下方之第二階段討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6日 (五) 13:36 (UTC)[回覆]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2024年管理人員制度改革意向調查反映中文維基百科社群有意設立仲裁委員會,解決目前裁決權未定以至懸空的問題。本次請求評論將交由社群討論商議仲裁委員會的設立細節。請避免使用{{支持}}{{反對}}等投票模板。--西 2024年1月1日 (一) 09:46 (UTC)[回覆]

路西法人方案

方案摘要【點此參閱方案詳情】
  • 組成:由最多十四人組成。
    1. 一名維基媒體監管員作為仲裁委員會監察員暨顧問,負責監督仲裁委員會的選舉、組成及運作,並在適當時候向委員會提供意見。委員會運作出現問題可由監管員回報社群。
      監管員席位由監管員自薦或提名,並由社群投票確認。
    2. 一名行政員作為仲裁委員會召集人暨仲裁員,任期為兩年。
    3. 十名維基人擔任仲裁員。管理員、行政員及無管理權的用戶均可參選普通席位。
  • 工作:「仲裁是最終的執行(enforcement)手段」。
    1. 仲裁委員會負責在社群爭議解決無果後,作為最終決定人執行方針指引及流程的標準。社群出現執行以任何途徑都無法始終無法解決時,經請求才開啟討論。既有社群流程已經能處理的用戶問題不需提交仲裁。
    2. 仲裁委員會負責的是執行方針指引及流程的標準。方針指引及流程的訂立、廢除和修訂都是應該經社群共識討論,仲裁委員會不應負責此等事務。
    3. 仲裁決定可經委員會複審或社群近一致的廣泛共識(即討論參與者人數夠多且支持度是絕絕對多數)推翻。
  • 選舉:每年隨管理員投票進行,經安全投票改選一半成員(一個顧問席位、一個召集人席位、五個仲裁員席位)。
    • 首次選舉選出一名召集人、五名兩年任期的仲裁員及五名一年任期的仲裁員。選舉依支持度排列當選。
    • 次場選舉起每次選出一名召集人及五名兩年任期的仲裁員。
    • 用戶不得連續擔任仲裁員超過兩屆,即最多連續當四年。
    • 選舉可由任何監管員監督,確保無拉票、做票疑慮。
  • 避嫌及解任:如仲裁員本身牽涉爭議之內,必須向監管員及召集人申報,並迴避該次討論;若有充分疑慮後,經社群聯署並由監管員確認事件後罷黜特定或全體委員。

ATannedBurger提出局部替代選項:
  1. 按需組建而不常設。
  2. 可轉移單票制,即在第一輪得票過半的候選人當選後其過半的票數將按第二偏好比例分配給其他候選人,第二輪得票過半者該當選人將其過半的選票按第三偏好比例分至第三輪的候選人,以此類推至得出第九位當選者為止。

Sanmosa提出局部替代選項(2024年1月1日 (一) 14:28 (UTC),常設版):
  1. 召集人不得同時兼任仲裁員。
  2. 選舉仲裁員的方式為CPO-STV英語CPO-STV

Sanmosa提出局部替代選項(2024年1月1日 (一) 14:28 (UTC),按需組建版):
  1. 召集人不得同時兼任仲裁員。
  2. 選舉仲裁員的方式為CPO-STV英語CPO-STV
  3. 按需組建而不常設。

--西 2024年1月1日 (一) 09:46 (UTC)[回覆]

支持路西法人方案自己的議案必須支持[:3]我自己就不額外說明立場了
不同意ATannedBurger的兩個替代選項:
  1. 按需組建不符合成本效益:每次重新組建都要大規模審核候選人,選舉由耗費大量人力資源和時間,一年選幾次不可取。處理完選舉,爭議事件都發生幾週了,拖延的時間內爭議可能繼續延燒,延遲處理存在嚴重後果
  2. 發生事件才來選仲裁委員會,幾乎全站都正在風頭浪尖上,完全無法保證仲裁中立公正(最近一次RFDA已經是最充分的證明)。
    • ATannedBurger曾指出「若有立場鮮明的正反雙方仲裁員能達成共識反而是好事」,但個人認為此建基於偽邏輯之上:「立場鮮明的仲裁員」即不符合「中立第三方」,在此基礎上「仲裁員達成共識」變相不是「仲裁」而是「派代表交涉」,「仲裁員代表特定一方」這一點已經完全不可以接受。
    • 況且,社群近來的爭議不就完全證明重大爭議雙方往往不可能「說服」對方嗎?從中間調了幾個人出來就會忽然有可能產生共識了嗎?又試問如何讓社群服一群立場鮮明、顯然不中立的仲裁員能得出公正的裁決?
    • 更嚴重的是,舉行仲裁員選舉,各方都需要申報利益衝突、回應社群提問,難免需要表達會如何處理該事件,這豈不是大型展現投票誘因、拉票現場嗎?不表達立場的人很可能就被當下很想被選上奪取發言權的帶立場人士的聲浪壓下,無法躋身委員會;表達了立場又存在利益衝突,根本連公正的選舉都無法舉行。
    • 還有,在爭議白熱化時才來選舉,不就變相是以投票解決問題了嗎?雖然投票並非直接針對議題,但卻是爭奪發言權的情況,變相稍微多人的一邊搶奪發言權後就取得「共識」「仲裁」優勢,完全是本末倒置,問題未解決就產生了更多的問題。
    顯然,「中立仲裁員根據事實裁決」才是真正客觀公正的措施,嚴謹要求仲裁員避嫌即可。
  3. ATannedBurger也曾指出「當然,在有召集人和監管員的監督之下,個人有考慮過若仲裁員們一望而知無法得出共識的情況下,或召集人(必須是行政員)認為有違反避嫌行為並與監管員溝通得到許可後可以請求社群重組ARBCOM(算是倒閣吧)且原仲裁員不得重新參與該議題的仲裁。麻煩的只是到時社群投入的資源又更多了。這個機制若通過個人建議可以考慮約兩週的過渡期/適應期以避免頻繁重選。」在爭論正在白熱化的時間點上,選出不中立、無法公正執行職務的仲裁員的可能性遠遠大於定期選舉,重選造成加倍浪費社群人力資源。
  4. 可轉移單票制過於複雜,勞煩的是點票的監管員,完全不可取。
以上。--西 2024年1月1日 (一) 09:46 (UTC)[回覆]
不同意置仲裁委員會,也不認為本地存在置仲裁委員會之基礎(意見參存檔),但顯然提案人打算逕行推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1日 (一) 10:20 (UTC)[回覆]
「逕行」?閣下無視意向調查中多名用戶的支持意見,只因你自己不認同而指控我是「直接行動而不考慮其他因素」、「任性而行」(逕行的直接詞解),彷彿好像您個人不認同就是「沒有考慮一切其他因素」、「您的反對就是一切不可推動的因素」似的。敬請閣下撤回不當指控。--西 2024年1月1日 (一) 10:25 (UTC)[回覆]
不認為本地存在置仲裁委員會之基礎」一論點我已經回應過十萬遍:沒有基礎而不採取任何措施去嘗試改進就永遠不會改善,中文維基百科的下場就是故步自封。本地有設置仲裁委員會的需求、目前制度也顯然腐敗不堪。每一次有試圖改善社群情況的提案被提出都只會說沒有基礎,這個基礎就永遠不會建立,「沒有基礎」從來都是偽邏輯。人可以培訓、制度潛移默化達致改善,但不給機會給培訓就不可能改善。--西 2024年1月1日 (一) 10:38 (UTC)[回覆]
再者,共識可以推翻,但推翻的力度顯然必須強於支持探討設立的力度。既社群在意向調查中已表達了採納仲裁委員會的共識,在社群存在更高力度的推翻意向前,我都不會考量WP:STONEWALL的意見(編者們已經達成一項共識,但是有那麼一個編者(或一組編者)堅持認為此項改變違反了某一方針或其他原則,但又不能明確指出是如何違反的。)。邀請閣下提出對制度的建設性意見,在目前社群已有大多數共識採納的環境下,探討如何建立更好的基礎給這個制度,而不是空泛而談一句「無基礎」就甩手了事。--西 2024年1月1日 (一) 10:43 (UTC)[回覆]
仲裁委員會作為最高權威,將凌駕於幾乎所有討論機制之上,我想是否設立需要非常確鑿而全面的共識。就目前看來,社群還不見得有這種共識。個人樂見有具體提案供討論,但提案人選擇的討論形式總是看起來打算儘可能忽視反對意見一般。——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1日 (一) 13:24 (UTC)[回覆]
閣下往往只空泛丟出一句「無基礎」「不信任」,完全看不出是實質有意義的意見,何談被忽視?樂見閣下終於願意具體拓展表達,但對於「我想是否設立需要非常確鑿而全面的共識」創造不存在的規則去阻礙提案通過,我只能返還一句「反方選擇的討論形式總是看起來打算儘可能忽視正方一切具體回應、反駁反方意見一般」。--西 2024年1月1日 (一) 14:21 (UTC)[回覆]
再者,仲裁委員會作為最高權威,將凌駕於幾乎所有討論機制之上早已設置保底機制,並非絕對凌駕社群共識,社群仍有廣泛共識推翻和罷免委員會兩個選項,且仲裁委員會未到社群本身無法解決都不應該輕易出動。閣下的這個說法彷彿說的好像大事小事仲裁委員會都要插手管一下,且社群管他不了的怪獸一樣。別每次有新的大提案就看成惡魔,到最後啥事都沒有。仲裁委員會的基本原則仍然是執行社群共識,若出現將自己凌駕於方針指引以上的委員會,當然不要也罷。社群明知仲裁委員會權力之大,定會盡力監督委員會不得越權;防止濫用制度的最佳辦法是設好限制而不是什麼都不做,繼續擺爛容許社群頹廢。--西 2024年1月1日 (一) 15:36 (UTC)[回覆]
@LuciferianThomas請容我詢問規定「一名行政員作為仲裁委員會召集人暨仲裁員,任期為兩年」的原因,畢竟行政員應該沒那麽閑。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0:43 (UTC)[回覆]
方案詳情有提到:確保委員會具有一定執行權(包括封鎖、保護、除權等)。若沒有行政員願意出任仲裁員,我覺得也可以考量召集人不必須同時兼任仲裁員,只負責在有仲裁請求時call會議和執行結果亦可。--西 2024年1月1日 (一) 10:46 (UTC)[回覆]
@LuciferianThomas你的方案提到「仲裁決定可經委員會複審或社群近一致的廣泛共識」,請問這「複審」包含監管員與行政員的意見嗎?(換句話説,在仲裁員有表決權的情況下,這監管員與行政員召集人也同樣有表決權嗎?)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0:52 (UTC)[回覆]
如方案詳情頁所述,監管員不具表決權,而召集人若兼任仲裁員則有同等的表決權,不會有一票決定權(若召集人不兼任仲裁員,則無表決權,但可以給予意見)。「複審」是「委員會整體重新表決推翻原先裁決」的意思。--西 2024年1月1日 (一) 11:03 (UTC)[回覆]
那我會傾向於召集人不能(或至少不必)兼任仲裁員(反之亦然),我的這個想法參考了香港立法會主席的職能的設定。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1:11 (UTC)[回覆]
若改成行政員(不論是否召集人)也經與其他仲裁員同組選舉,若當上不禁止同時兼任二職,這樣您覺得有問題嗎?--西 2024年1月1日 (一) 11:21 (UTC)[回覆]
不是不可以,但如果是我的話,我會更傾向召集人不能兼任仲裁員,畢竟召集人如你所言是負責執行結果的人,我擔憂進行表決與執行結果的人為同一人會產生不必要的事端。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1:26 (UTC)[回覆]
任何管理員都可以執行仲裁結果,設置召集人「執行權」的唯一原因是防止社群其他管理員拒絕執行(或者不夠膽執行,又是怕惹事的問題)。--西 2024年1月1日 (一) 11:29 (UTC)[回覆]
我知道,但我擔憂的是進行表決與執行結果的人為同一人會被指為「暗箱操作」。再説回我參考的香港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在出任此職務的時候好像遇到過支持票與反對票平票的情況,他雖然有投關鍵一票的權利,但他未曾動用過,不知道這點對你有沒有幫助。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1:40 (UTC)[回覆]
@Sanmosa已新增您的替代選項。我個人是不反對,如果有更多意見認為應該如此就這樣吧。--西 2024年1月1日 (一) 14:28 (UTC)[回覆]
可。我再微調了一下。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4:39 (UTC)[回覆]
另外,「不得連任超過兩次」的實際意思似乎與「不得連續超過兩屆擔任」有出入,請考慮重新調整措辭。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0:46 (UTC)[回覆]
啊,看懂分別了。我按您的用詞「不得連續超過兩屆擔任」修訂一下。--西 2024年1月1日 (一) 10:49 (UTC)[回覆]
但這裏其實還有可以商榷的地方:你的想法到底是擔任了兩屆並下台後以後永遠都不能再選,還是隔了一至兩年後還是能再選?我猜測你的想法是前者(那寫成「最多僅可擔任兩屆,兩屆可以連續」會比較妥當),但後者也不算不合理(比如巴西總統就是這個規矩,盧拉也是這樣再上台的)。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0:55 (UTC)[回覆]
「最多連續擔任兩屆」的字面意思。沒有說當了兩屆以後都不能再當,略有不公平。連任限制純粹避免不斷連任形成「不可動搖」的錯誤形象,且也給多點機會其他用戶擔任這些職位。一直都是同樣的人當,就難以知道有沒有比他們更好的人了。--西 2024年1月1日 (一) 10:59 (UTC)[回覆]
行,反正無論是哪個解釋我都沒意見,但我個人確實是傾向後者(也就是你的想法)就是了。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1:03 (UTC)[回覆]
此外,我同樣不同意ATannedBurger的兩個想法,但我反對「按需組建」的原因是這樣做不具備成本效益。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0:48 (UTC)[回覆]
(-)反對常設仲裁委員會。僅( ✓ )同意重大且非仲裁不能解決之問題,按照社群共識且行政員同意的情況下按需組建一次性仲裁委員會。--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1日 (一) 12:20 (UTC)[回覆]
設置仲裁委員會就是要解決行政員持仲裁權的爭議,為什麼要「行政員同意」?另外,又是否能回應上方所提出的效益問題,或對「反對」常設作出解釋?請求評論是看論據的,不留論據只有觀點並非有效意見(不論立場與我相同與否皆是如此)。--西 2024年1月1日 (一) 13:03 (UTC)[回覆]
「行政員同意」可以改一下,是行政員確認共識後召集仲裁委員會。--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1日 (一) 13:57 (UTC)[回覆]
意見同之前RFC的討論,您之前的回應不能完全解除對常年提案中那些問題的擔心,您的回應似乎把監管員當作萬靈藥,而實際上監管員可能完全不懂中文,起不到對仲裁員的監督作用。基金會進行OA前也會耗費很長時間進行調查,也會找人翻譯並理解清楚情況,我覺得監管員沒有這個時間和精力。--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1日 (一) 14:19 (UTC)[回覆]
請不要空泛指「不能解決問題」,請列明問題所在。亦請閣下回應我於上方指出按需組建仲裁委員會的多個嚴重問題。--西 2024年1月1日 (一) 14:32 (UTC)[回覆]
請說明監管員如何監督?--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1日 (一) 14:42 (UTC)[回覆]
監管員本來就需要處理跨維基事務,其工作亦要求遵守各站本地方針,如用戶查核(m:SRCU)等也只是要求提交社群討論記錄,何以覺得「監管員不懂中文 = 不能作用」?監管員也多次駁回僅曾有中文討論的用戶查核請求,顯然監管員不懂中文也尚能通過翻譯器監督外語請求。
監管員本身亦需處理全域範圍的用戶濫用情況,同時也是其他站點的管理員,對於判別用戶行為有相當好的經驗。監管員需要做的是僅是在委員會有所疑問時給予參考意見(如各站對同類行為的處理方式),根本不需要長期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
基金會處理耗費時間長是基金會本身就有很複雜的處理程序,且本身效率低,所以才「耗費很長時間」;更何況基金會不能像站上直接找人問話,顯然不能與仲裁委員會類比。--西 2024年1月1日 (一) 14:55 (UTC)[回覆]
我本同Ericliu完全不支持仲裁委員會,但按需組建是勉強可以考慮的,減弱了對那些問題的擔憂。--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1日 (一) 14:45 (UTC)[回覆]
成本效益:因為事情很嚴重且複雜棘手,即使耗費成本也要選出仲裁委員會的事件,才應該使用仲裁,否則不應該使用仲裁。
發生事件才來選仲裁委員會:常設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可能是事件當事人沒有參與投票選出的仲裁員,很難保證能被當事人信任,也很難保證仲裁員不會偏心、包庇。--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1日 (一) 14:52 (UTC)[回覆]
我叫您回覆您的方案如何解決上述問題,然後您答非所問,失望。
一、仲裁委員會只需要當事人信任,然後廣泛社群是否信任就不重要了?實際上,以閣下邏輯,只要是不合當事人心意的結果,都能說是不信任仲裁員,WMLO企圖對所有反對他的管理員提不信任動議已經充分反映當事人的信任毫無參考價值。仲裁委員會需要的是廣泛社群對其公正執行方針的信任,從而令其裁決可被大多數社群成員接受並維護,而少數本來就帶有個人立場、拒絕按社群廣泛認同的方式去遵守方針指引的用戶的不信任可以輕易被廣泛社群所推翻。
二、自己不投票憑什麼批評別人不可信,妥妥的言行不一。給了投票的機會不投,這不是當選人的問題
三、re 因為事情很嚴重且複雜棘手,即使耗費成本也要選出仲裁委員會的事件,才應該使用仲裁,否則不應該使用仲裁。常設的仲裁委員會也有什麼時候才可以用仲裁的規則,不是大事小事都用仲裁。仲裁的原則不是事件嚴重而是社群無法通過正常途徑解決,或許並非嚴重到影響整個站點的衝突,但會影響到一個主題整體的編輯秩序,仍然是需要仲裁去處理。
請閣下正面回應各項按需組建的嚴重問題,包括投票結果難以公正、變相投票解決問題、拉票及爭議時參選以爭奪話語權的仲裁員客觀地不可能公正等。--西 2024年1月1日 (一) 15:19 (UTC)[回覆]
這裡恕我@Yining Chen當時的說法:「大家都不想選這樣 [會搞小圈子] 的人。但是否是這樣的人,只有選上才知道。這不是很矛盾嘛」。這就是常設的主要問題。您認為的「設監管員監督,防止小圈子文化」是假定監管員不可能融入這個小圈子的想法,但並沒有任何證明可以表示該前提能夠成立。只能說小圈子在任何常設型職位都是必然,關鍵就在於是否有辦法能夠在重要的時刻對著自己小圈子裡的人說「我不認同這個想法」來維持住這個平衡。當然,因為現在還沒設立ARBCOM,我們也不得而知監管員是否會在ARBCOM出現狀況時出手反對。一開始或許很容易糾正,但若過個幾年那種情況真的出現,對監管員來說也許會是個困難的決定。關於這方面的問題可能還需要讓監管員直接和本地社群溝通以確認職責。不過目前我的想法確實是監管員並不是萬靈藥,要他人救你也得先自救。--)dt 2024年1月2日 (二) 12:56 (UTC)[回覆]
個人認為應先決定委員會是否常設,再來討論形式,因為任務編組與否有很大區別。否則現在這樣成了包裹提案,多半是挾帶過關。——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1日 (一) 13:21 (UTC)[回覆]
我暫時擬了兩套仲裁委員會方案,一套常設(因為我自己並不完全滿意現在的提案的設定)、一套按需。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4:02 (UTC)[回覆]
仲裁委員會也可以根據根據社群的討論來最終決定哪些是高風險主題什麼的--及時雨 留言 2024年1月1日 (一) 13:40 (UTC)[回覆]
LuciferianThomas的提案有特別説明「仲裁委員會不可受理任何就條目內容的裁決請求」,高風險主題可能會落入「條目內容」的範疇之中。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4:03 (UTC)[回覆]
嗯,我主要是想回復桐生ここ說明常設的必要性--及時雨 留言 2024年1月1日 (一) 14:07 (UTC)[回覆]
需注意仲裁委員會只是不能決定內容怎樣寫,但可以規管用戶的編輯行為是否符合方針指引(例如構成advocacy等)。管人不管內容。--西 2024年1月1日 (一) 14:10 (UTC)[回覆]
不支持這個,仲裁委員會應該僅處理一般流程無法處理的重大疑難問題,而不是代替社群共識對一般內容流程做出決定。什麼適用仲裁:WMLO爭議、OA2021等棘手問題。什麼不適用仲裁:條目內容、高風險主題的討論、方針修訂討論、一般的頁面存廢等。--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1日 (一) 14:05 (UTC)[回覆]
高風險主題本來就是管破壞、編輯戰等用戶行為,而不是管內容的。原生在英文維基百科也是仲裁委員會流程en:WP:CTOP,反而只是下放了給社群按共識新增而已。請閣下重新閱讀高風險主題方針再來過,今天已經第二次提醒閣下要讀清楚東西再留言了。--西 2024年1月1日 (一) 14:25 (UTC)[回覆]
好吧,但我反對設立這個常設仲裁委員會去決定一般社群討論就能解決的事情,凌駕於社群共識之上,擁有和一般用戶不同的特權。既然當前中維的高風險主題可以正常運作,說明這個流程不需要仲裁委員會。--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1日 (一) 14:37 (UTC)[回覆]
高風險主題本來就只是制裁結果的執行,從來沒說過社群不能繼續走高風險流程,而是仲裁委員會仍然應該有權在社群較大的未決爭議(如條目命名戰等)將主題訂為高風險主題。顯然閣下仍然是沒去讀英維的高風險主題流程是什麼,究竟是在凌駕什麼。不論是常設還是臨時的仲裁委員會,仲裁都是以制裁用戶行為的形式為結,高風險主題顯然也是其中一種。--西 2024年1月1日 (一) 14:59 (UTC)[回覆]
其實我們少了個社群授權的制裁英語Wikipedia:General_sanctions#Community-authorised_discretionary_sanctions,由社群決定,比高風險主題弱一些。英維的高風險主題都是很嚴重的糾紛。如果仲裁委員會設立的話,現在的高風險主題應該改設為社群授權的制裁。--及時雨 留言 2024年1月1日 (一) 14:32 (UTC)[回覆]
+1--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3日 (三) 16:02 (UTC)[回覆]
我認為只有一般性的社群討論無法解決的問題才應該交由仲裁委員會來解決,或者說,只有當問題無法解決且必須要解決時,才應當通過仲裁委員會來處理。也就是說大多數時候應當是不需要仲裁委員會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2日 (二) 02:39 (UTC)[回覆]
「大多數時候應當是不需要仲裁委員會」,這一點不論是常設制或是按需組建制皆是如此,常設不等於無論大小事都要仲裁委員會出手。常設跟按需組建的分別在於,前者是定期選出在有需要才召喚工作的委員會,後者是出事大家吵得不可開交的時候選出來爭奪話語權的不中立不可信群體。「大多數時候應當是不需要仲裁委員會」跟「常設」從來不衝突,只要限好仲裁委員會的工作範圍,就不會有仲裁委員會在顯然不需要仲裁的情況出面干預的情況,顯然很多人都被「仲裁委員會不應該事無大小都出手干預等於仲裁委員會不應該常設」這種牽強附會的說法誤導了。--西 2024年1月2日 (二) 03:40 (UTC)[回覆]
我認同常設,按需組建根本不現實,也過於消耗社群精力,得不償失--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2日 (二) 08:38 (UTC)[回覆]
仲裁確實是爭議解決的最後手段,比如已經在VPO、ANM討論了很久之後還沒有解決的。仲裁也並不像現實中的那樣「一裁終局」,也是可以申訴的。--及時雨 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03:53 (UTC)[回覆]
個人會覺得您的「申訴」可能要等前任仲裁員離任後才有可能。除非有新證據表明與當初判定時的理解不同,不然我很難理解同一屆的仲裁委員會能做出180度轉彎的決定。--)dt 2024年1月2日 (二) 12:13 (UTC)[回覆]
我不想出現Case review committee或者類似的東西。重點是那些仲裁結果的理由是公開且應當受到公評的。這就足夠了--1233 T / C 2024年1月5日 (五) 08:53 (UTC)[回覆]
結果如果是無限期主題禁制之類的,過個半年申訴是可能的--及時雨 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09:01 (UTC)[回覆]
同意此說法,並認為相關精神應該體現於未來所謂「仲裁委員會」運作規定之中。不過有一個問題是如何定義「需要」仲裁之情況?(個人認為至少在用詞上可以比照管理人員解任申請之類,強調為最後手段)——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2日 (二) 06:25 (UTC)[回覆]
很難說怎樣是需要的,可能說怎樣是不需要的更合適一些。另,仲裁委員會也應該可以主動拒絕自己認為是不需要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2日 (二) 08:41 (UTC)[回覆]
有些時候問題也可能出現在用戶爭議由於一方不參與溝通導致一直無解,又或者VPO/ANM里也沒人討論,或者沒有人願意討論的事情,導致事情無法處理。對於一般用戶來說,告上「最高法庭」也許是一個能夠保證出結果的方案(仲裁申請被駁回也算一種結果)--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3日 (三) 16:08 (UTC)[回覆]
注意到有常見的不相干謬誤——常設仲裁委員會不等於仲裁委員會長年什麼都要管,不論常設或是按需組建,兩者啟動程序的條件是完全一致的。「大多數時候不需要仲裁」跟「仲裁常設」並無衝突,仍能通過限制啟動仲裁的條件實現前述要件,「大多數時候不需要仲裁所以不應該/可以常設」乃是牽強附會。請留言者仔細瞭解制度、理順邏輯再來留言。我歡迎各用戶比對不同制度的優劣後正面指出制度問題和需要調整的部分(如Sanmosa君指出召集人不應同時為仲裁員),也歡迎在詳細研究後指出制度的漏洞(如RFC中Lemonaka君指出仲裁委員會需要有用戶查核輔助)或反駁我對替代選項提出的問題,更歡迎在研究利弊後提出更完善的制度,但絕不歡迎滑坡推論或鬼打牆的留言。如果我的推論中出現滑坡,歡迎指出詳細問題。--西 2024年1月2日 (二) 04:02 (UTC)[回覆]
如果此案通過,我建議方針寫明「爭議雙方同意送交仲裁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仲裁」。--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2日 (二) 04:45 (UTC)[回覆]
要真這樣做的話,那這仲裁制度也就廢了,因為爭議的其中一方完全可以執意堅持不仲裁,以阻止任何有效結論的產生。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2日 (二) 04:50 (UTC)[回覆]
如果真的要到仲裁的地步了,應當已經有很多人嘗試介入過了。仲裁委員會也不是什麼案子都接的,如果沒有在VPO、ANM充分討論過且仍未見解決的可能不應接,通常需要很多人陳述之後才接。--及時雨 留言 2024年1月2日 (二) 05:50 (UTC)[回覆]
應該是說如果沒有「爭議雙方同意送交仲裁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仲裁」反而會變成社群要求對這件事進行仲裁,而非涉事雙方請求仲裁。這種主/被動的關係是不太一樣的。--)dt 2024年1月2日 (二) 12:16 (UTC)[回覆]
我建議是其中一方+至少一位非當時行政員同意。
如果雙方同意就可以開的話那樣其實有可能有人會濫用此機制要求仲裁雞毛蒜皮的事情(game)--1233 T / C 2024年1月5日 (五) 08:55 (UTC)[回覆]
回答一下樓主的疑問:
  1. 對於可能延燒到其他地方的狀況,我認為可以考慮先對涉及該案的雙方進行大幅度的禁制以確保雙方只專注在討論這個問題上(當然前提是建立在社群已有共識認為有必要進行仲裁的情況下)。對於「延遲處理存在嚴重後果」這點我會回應「寧可拖,也不要錯」。俗話說忙中有錯,在短時間內、未充分了解情況的狀態下做出決定不一定是明智之舉。
  2. 這裡我的「立場鮮明」並不是說該用戶對該仲裁有明確立場,而是根據其貢獻、過往討論的想法和用戶頁來得出的推論(比如透過其過往對小小作品的看法可推測在這次仲裁中該名用戶會在仲裁委員會裡發表怎樣的看法)。試問若一編輯長期透過討論、用戶頁和編輯行為表明自己支持條目「寧缺勿濫」的立場,那該編輯是否不應參與原創研究和可靠來源的相關爭議仲裁(因放鬆對可靠來源和原創研究的管控可能導致條目數量和內容氾濫),即使該用戶從頭到尾都沒有參與過相關討論?反過來說,若一編輯長期透過討論、用戶頁和編輯行為表明自己支持條目「寧濫勿缺」的立場,那該編輯是否不應參與原創研究和可靠來源的相關爭議仲裁?若第一問和第二問的回答相反,則正說明了您自己的立場(自然就沒有「中立公正」可言),若您二問的回答皆為不得,那社群許多資深用戶大概都不得擔任該案的仲裁員了(似乎亦包括不少管理員)。以上的例子有些極端,不過無論如何我還是相信社群肯定會盡力選出相對「中立第三方」來確保仲裁過程和結果可以接受,若是多數人無法接受自然可以發起重選。
    • 順便回答第三個論點,重選是確保社群能接受這個結果的必須方式。若在未充分了解仲裁員對特定議題立場的情況下進行選舉(我2018年時都不知道我2020一整年都被迫不能去教室上課,兩年時間可是很長的),那到時不認同仲裁員的決定難免會埋下更大的系統性問題(換句話說,不信任仲裁這個系統)。可轉移單票制亦是嘗試解決「符合我立場的就支持,不符合我立場的就反對」這一容易選出許多「帶有鮮明立場」仲裁員的問題。要在不公正的「選民」中選出公正的仲裁員必然會有難度。另外您的第四點則更加說明了為何仲裁應是經過充分討論後才進行的最終解決方案的其中一個表象。每仲裁一次就要多勞煩一次監管員,若想不勞煩監管員的話就還是看看能不能透過一般/布告板討論解決吧。
  3. 所謂的「重大爭議雙方往往不可能「說服」對方」也有可能只是因為沒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不論是不是自願的問題)來得出結果,而且應該說光「說服」這點本身就是有問題的。仲裁委員會的本質是解決爭議,不是選邊站。若是無法「說服」,那有沒有可能各退一步再想想。既然是已經選上了仲裁員,個人相信應都具備一些與他人達成共識的經歷,肯定知道如何解決問題。
  4. 關於利益衝突的問題,個人覺得應該先申報,再問問題。講難聽一點,敢大方表示立場,直接取消資格。至於問問題的人能不能透過候選人的回答中看出候選人真正的立場,嘛,各憑本事。問要怎麼處理是可以的,但候選人的回答應著重在處理問題的過程和思路,而非被要求做出一堆承諾結果不盡人意。當然還有最後的重選保險(理論上監管員/召集人/社群皆可發起,細節仍須討論),而且個別仲裁員也不是說在處理期間就不能和社群公開討論該案讓社群瞭解進度如何。
另外個人亦認同Sanmosa君的想法,即召集人不得同時擔任仲裁員。以上。--)dt 2024年1月2日 (二) 11:52 (UTC)[回覆]
首先我想感謝在上方提出觀點的編者,我覺得也許問題還是在於究竟有沒有人能夠勝任。在英維,兩年任期的至少需要60%支持,而一年任期至少需要50%支持。如果說社群里根本選不出來能夠信任當仲裁員一年或兩年的,那麼固定任期最終就導致沒有人來仲裁。我覺得,如果說是剛剛創辦,還是需要試試水。如果說在一開始改為選出半年或一年任期的仲裁員,是否能夠解決@ATannedBurger君的一些疑慮?--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3日 (三) 05:05 (UTC)[回覆]
可以考慮試行。具體時長個人覺得一屆半年應已足夠。半年後再重新討論沒有問題。畢盡個人相信也有社群成員是打從心底就不信任ARBCOM當前的機制,試行一會還是有好處。儘管試行並不一定能解決常設或按需組建何者為優,個人還是希望透過試行能得到更多社群成員對整體ARBCOM機制的認同。--)dt 2024年1月3日 (三) 05:09 (UTC)[回覆]
還有一種試行方案:現在先嘗試選出一批人,而這一批人僅仲裁三次(如果實在不行,僅仲裁一次),認可試行中仲裁員作出決定,但任期為一年或處理三個事件後哪個先發生就截止。(像WP:BRFA)--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3日 (三) 05:14 (UTC)[回覆]
還是另開一個串吧。個人亦想看看ARBCOM需要處理的站務量是否真的多到讓按需組建變得不切實際。批准試行ARBCOM進行裁決的請求數量亦可說明社群對ARBCOM的期待究竟如何。聽其言,觀其行。說真的,我直到現在都還不清楚一些參與討論的人對ARBCOM有甚麼期待。--)dt 2024年1月3日 (三) 10:21 (UTC)[回覆]
抱歉,因去了旅行晚了回覆。
  1. 「寧可拖,也不要錯」,但何以證常設制仲裁員就會錯、按需制就不會錯?「延遲處理會有嚴重後果」不是說會處理錯,而是仲裁程序本身就會嚴格限制雙方的互動,甚至亦可限制其他在仲裁相關頁面外可能影響仲裁公正的行為。常設制在符合仲裁條件是仲裁委員會可儘快採納仲裁請求,隨即可遏制亂象;但在按需制準備選舉期間必然會繼續發酵,吸引更多人「選邊站」,就算實施禁制也顯然難以阻攔已經擴散的爭議,更何況本站管理員是出了名不願意在需要的時候實施編輯限制的,還有啓動仲裁程序期間變相由管理員心證仲裁禁制更是多人反對的事項
  2. 在常設制中,仲裁員通常較遠離事件中心,相對於正在搶奪話語權的按需制仲裁員更可能自願避嫌。前者出來選是較多是為了仲裁,因為不會知道自己將會處理哪些類型的案件,也不會是為了推廣個人觀點才來參選,投票者邏輯亦同;反過來,後者出來選較可能是為了事件中的話語權,因為已經知道自己將會處理什麼案件,不論是誰在已經看到事件後心中肯定也會有個底,從而「為了心中那個底」而參選,而投票者亦更可能會為了自己的立場而分析誰更貼合自己期望才投票,而非基於誰能儘可能中立。
  3. 請考量選民在一般環境和正在發生爭議的環境中是不會選出同一群人的。我不覺得由一群正在吵架的人來選人會選出做實事、能保證真的具備公正判決能力的仲裁員,更可能是選出來只是為了自己觀點的。(這一點從現實政治可以看得出來,對立越嚴重的地區選出來的也較多是吵架的)再者如前所述,在爭議期間才選仲裁員,變相是兩個派別必須爭奪話語權的情況,這時候投票選仲裁員哪一邊「人夠多」就能實施自己的立場,變相「投票解決問題」;而常規選舉中編輯議題眾多,顯然社群中每個人都保持著部分相同而部分不同的立場,選舉出來的仲裁員自然才能是「平衡社群各方立場」,而不會出現「仲裁員爭奪話語權才來選」。這也回應了第二點回覆中「中立」的問題,雖然不可能存在絕對的中立第三方,但常設制的「中立」建基於大家來自不同背景和觀點,按需制則是絕對不存在中立(尤其是涉及全站的爭議的時候)。
以上。--西 2024年1月4日 (四) 08:15 (UTC)[回覆]
  1. 這就是為甚麼要有召集人的存在,召集人理當在仲裁員願意審理該案件時(若是按需組建則在社群有共識進行仲裁後即刻執行)執行這類編輯限制,而非「外包」給其他管理員處理。
  2. 見下提到的ARBCOM中派系代表等問題。若是「派系代表存在」一言論成立則2自然不成立。
  3. 確實「選民在一般環境和正在發生爭議的環境中是不會選出同一群人的」,那您要如何預防有些人「超前部署」(不論是否代表任一派系),先坐到ARBCOM再有系統性的開啟爭議供ARBCOM解決(當然機率很低,但亦並非不可能)。理論上和在自己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面前,人會傾向犧牲他人的利益來避免讓自己受到損失(簡而言之,出賣朋友比讓自己痛苦更為容易),透過這種方式來讓兩個派別的非當事人進行裁決可能才是最好的方式。這也是為甚麼我反對仲裁委員會能透過投票決定如何解決爭議,因為只有當仲裁員願意與他人討論並「各退一步」達成共識後才能實現公平的仲裁。共識制中沒有所謂的「少數服從多數」的鐵律(當然絕大多數情況下應是一種類似實踐5P的指導方針),若真的是只想透過投票解決那本站以前的許多問題很有可能重演(反對奇數席的原因)。
--)dt 2024年1月5日 (五) 15:50 (UTC)[回覆]
統整一下反對常設的原因:
  1. 小圈子問題並沒有解決:
    • 會形成小圈子的原因很大程度是因為隨著相處時間久了而形成的默契和理解。這種「默契」會導致規則變得不透明(又稱潛規則)。這在本地各個用戶組中(上至監督員下至巡查員)都可以發現,而且我相信其他語言的維基百科也有類似現象。好處是處理事情會更有效率,壞處則是很難保持信任。
    • 監管員也是人,必然受社會法則(如內團體與外團體等現象)影響,提案人將監督ARBCOM一重責大任用「監管員」三字糊弄過去明顯不能解答社群對ARBCOM關於小圈子的疑慮。具體如何監督、出錯後的責任歸屬、社群如何信任不了解中維生態的監管員提案人皆沒有回應。若監管員在中維ARBCOM出現問題後可免責,那為何監管員要將監督一事認真對待?
    • 菁英主義問題:若採用常設制,由於社群無法預知接下來兩年會發生甚麼事,遴選標準必然會提高且(也算導致吧)管理人員的當選機率幾乎必定會大增。這點與您一開始提出4B委員會方案讓「管理人員當然席位及非管理人員席位組成」的立場明顯相悖,因在實際執行上ARBCOM很有可能只是另一個充斥著管理人員的小群體。試問貴維社群會選擇一位活躍的一般用戶(每週7天都做好做滿巡查站務、活躍於各式站務討論)擔任仲裁員還是一位較不活躍的管理員擔任仲裁員(可能一兩週、兩三週才有一次管理操作)?我自己覺得會是後者。
  2. 常設的情況下亦會導致各路人馬推舉出相信能做出對自己有利的仲裁。比如之前MINQI和WMLO的爭議,假設當時就已經有了ARBCOM,必然會有候選人在這個方面是偏向支持MINQI或WMLO的。與大法官提名類似,無論採用常設或按需組建都必然會有選出不公正、不中立候選人的問題。個人認為引入如可轉移單票制、比例投票甚至孔多塞投票法能增加不確定性進而讓選舉更不容易被兩極化的候選人拉走選票而導致真正中立公正的候選人無法當選。由於ARBCOM並不限制只能有一位當選人,在出現投票悖論的情況下亦能透過增加席次解決(當然亦須設立上限,達到上限時不可避免需用隨機的方式處理。儘管該投票方式最為公正,會搞出悖論也是為甚麼我一開始並不推薦孔多塞投票法的原因)。希望樓主亦同樣回應我前段留言所述之「符合我立場的就支持,不符合我立場的就反對」這一容易選出許多「帶有鮮明立場」而導致仲裁不公正的問題。
  3. 按需組建的話社群發現狀況不對可以直接對處理該事件的ARBCOM小組委員會提請解散重選(當然亦須考慮到磨合期,具體可再討論),但若是任期制則影響到的可不只該事件,而是所有ARBCOM正在處理的案件。
  4. 所謂「常設仲裁委員會不等於仲裁委員會長年什麼都要管」確實沒錯。但假如社群認知到有一個常設的最高爭議解決機構來處理爭議的話我相信一些不需要ARBCOM的爭議可能也因為當事人的耐心不足而要求ARBCOM處理。按需組建至少提供了一個思考機會成本的機會,即要動用到ARBCOM需要先損失掉社群精力和時間才能得出結論。--)dt 2024年1月3日 (三) 05:04 (UTC)[回覆]
我理解的常設是可以任期制的,遇事才選根本就是消耗社群精力,不管是一年仲裁多起,還是一年都沒有一起仲裁都一樣--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3日 (三) 14:19 (UTC)[回覆]
回應如下:
    • 雖然我之前說過不應該整套英文維基百科的系統抄過來,但也想引一下他們防止「不透明規則」的方式。議案中每一步考量過程都需要公開和仲裁員投票確認,包括對規則的詮釋,只要出現任何與社群預期仲裁委員會按照方針及過往社群共識作出裁決不符,反而產生了社群未曾存在的新共識,自然就明顯屬於越權。目前各群體存在被指是小圈子的情況還有多個影響因素:不透明的討論推論過程(因未曾被要求這樣做)、不限期的組合、沒有後果、組合實際需要「合作」一起做決定等。仲裁機制中每個人都是獨立的仲裁員,推論過程應是「指出過往共識」「確認是否符合/違反過往共識」,實際不存在「商議結論」的情況,最終是經各人確認推論過程而得出結果。無合作何來小圈子?
      1. re 如何監察:監管員顯然不能直接參與仲裁,但可以在用戶公開查詢時協助確認仲裁委員會有沒有無視維基百科原則或內定不符合規則要求,容社群自行進一步判斷是否有需要撤除該組仲裁員。
      2. re 責任:監管員對仲裁委員會監管員何從免責?若顧問實質參與或默許小圈子出現,自然會影響其年度確認投票結果。
      3. re 如何信任:這個問題完全是忘記了監管員的本質不僅僅是處理Meta事務,更重要是處理全域事務。監管員只應該瞭解本地方針,反而不應該要去熟悉「生態」。
  1. 常設也會有此情況,但更主要是因為議題很多,根本不會有任何一個人是完全貼合自己預期的候選人,更不可能預料到未來將會出現甚麼樣的爭議。社群經過OA後尚未有出現「主要派系」,相信社群也對於此類派系有所防備。常設制是綜合、按需制是單一議題,常設制更難出現「完全符合自己立場的人」,投票時更能宏觀看總體表現,而不像按需制更可能只有兩個立場對立的情況。
  2. 如果一個任期制ArbCom出現問題嚴重到需要被解散重選,那當然不能信任其繼續處理其他案件。這個時候重選ArbCom當然一定程度上也會出現如我所列按需制的問題,但起碼知道選出來的是要工作一段時間的,相信不會有人為了眼前一個案件而放棄考量候選人後續是否能繼續有良好表現。
  3. 當事人耐心不足不是「制度無法處理」的構成條件。(理論上應該是第三方介入也觀察到討論無法解決,或因制度缺陷管理員不可自行判定處理的情況才是。)
--西 2024年1月4日 (四) 09:36 (UTC)[回覆]
  1. 首先,請舉證「社群經過OA後尚未有出現『主要派系』」一言,個人的認知似乎和您不太一樣。仲裁委員會若是淪為各派系代表討論爭議解決的場所,我想這會是最壞的一種情況。
  2. 「相信不會有人為了眼前一個案件而放棄考量候選人後續是否能繼續有良好表現」個人實在無法信服。短視近利是人之常情。
  3. 理想情況中,確實仲裁員理應「仲裁機制中每個人都是獨立的仲裁員,推論過程應是『指出過往共識』『確認是否符合/違反過往共識』」,但在制度多少存在點不透明度的情況下,實際執行是否能實踐此價值個人存疑。
  4. 同意「當事人耐心不足不是「制度無法處理」的構成條件」,但同下方我留言提到的一樣,具體何謂「制度無法處理」並沒有一個客觀的衡量標準。
--)dt 2024年1月5日 (五) 15:26 (UTC)[回覆]
  1. 從RFDA、RFA和RFC三個階段可以看出各人看的觀點比以往更加多元化,而不像以往那樣就是「WMC和反WMC」。同樣的用戶組合常有在一個議題上互相同意但在別的議題不相認同的情況,「派系」一說不怎麽存在,最多就是個別用戶間比較友好。證無難於證有,請閣下先證有,若不能則自動證無。在派系不存在的情況下,「各派系討論爭議」一說更是無從談起。
  2. 「短視近利是人之常情」,那更加佐證按需制不可行。常設制出現處理案件期間解散重選的可能性本身就小,況且就算有也讓投票者多一層考慮空間,比起按需制完全不需考慮後續表現,顯然常設制在避免「短視近利」上的設計比按需制更好。
  3. 「制度多少存在點不透明度的情況下」:在線下討論必然存在的情況下,貴維上至監管員下至不同用戶的協作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透明,制度並不存在比其他流程更不透明的情況。在設顧問監督的情況下,已經最少開放了給人去監督委員會運作,反而是較原先更透明了。我也想過,未必需要特地設一個監管員來擔任「監察」的部分(顧問仍然是需要的,但不需特意行「監察」的職務),方針要求委員會必須使用可以永久保留討論歷史的軟體交流,且容許監管員及WMF人員(有簽署保密協議,不需擔心私人證據不當公開)隨時應社群要求(而不需通知委員會)存取討論記錄,以達比一般非公開討論更加可被監察即可。你們不信「監管員不會融入委員會形成小圈子」,但我也不信所有監管員都能被委員會收買(甚至任何監管員我都不覺得那麼容易融入自己有監察權的組織中)。
  4. 制度無法處理換句話說也可以說成(一)管理員無法/不願處理(二)已實質影響其他正常編輯行為。
--西 2024年1月7日 (日) 00:10 (UTC)[回覆]
Stewards are also not arbitrators or mediators」,監管員沒有責任及義務成為本站的仲裁委員會成員。不過,如果社群認為由監管員擔任顧問此方案可行,個人認為除了找監管員外,也可以找m:OC或未來m:U4C的成員。謝謝。--SCP-0000留言2024年1月3日 (三) 08:22 (UTC)[回覆]
應該說非本地社群成員也不盡然熟悉社群實際情況吧?若非中文母語者,就更有困難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3日 (三) 10:15 (UTC)[回覆]
非中文母語(乃至於一竅不通的)來本站的目的就會給人理解困難,要說全域大量消息或者通告技術調整啥的到情有可原,直接在本站建英文內容條目的,我想知道ta是故意的還是故意的還是故意的。--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06:27 (UTC)[回覆]
當然沒有義務,但若是監管員被當作一位來「監督」ARBCOM運作的成員(不論頭銜是顧問、監督員、觀察員),那我想必監管員必須或多或少為ARBCOM之後可能的問題負責。--)dt 2024年1月3日 (三) 10:17 (UTC)[回覆]
説成「負責」可能有些難聽,我更傾向於説是一旦ArbCom的運行出現(社群自治上的)問題,監管員可以較快地把情況反映給基金會。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3日 (三) 10:21 (UTC)[回覆]
「反映給基金會」之外,個人認為也有通知社群發起相關討論的必要(如之前的蟲蟲飛濫用傀儡案)。若是監管員自己耽誤了,那衍伸出的問題和後果我希望監管員也能了解。--)dt 2024年1月3日 (三) 10:25 (UTC)[回覆]
那請問監管員現在有甚麽義務要向我們社群負責?他們道義上又應該有甚麽義務要向我們社群負責?這兩個問題如果不先弄清楚的話,那設置監管員顧問的意義會存疑。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3日 (三) 13:43 (UTC)[回覆]
設置所謂「監管員顧問」只是為了解決常設仲裁委員的那些疑慮的一個噱頭,就如上方有人說「提案人將監督ARBCOM一重責大任全用「監管員」三字糊弄過去」。實際上我不認為這會解決任何問題,而且監管員不懂中文沒能力也沒義務向中維社群負責。不如按需組建,或者設置幾名基金會職員作為顧問。而且監管員也不見得願意擔任這個顧問,你維方針要求RFA選舉要有監管員監票,實際上呢?完全沒有監管員參與,只有監督員處理RFA。--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3日 (三) 14:44 (UTC)[回覆]
如果本地真要樹立什麼最高權威,那就應該是神聖而唯一的,豈能容外人隨意插手?這所謂「仲裁委員會」的任何一般裁決都不應該由非本地社群活躍成員干涉。——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3日 (三) 15:34 (UTC)[回覆]
我覺得首先需要有人願意來管你維的破事。我個人覺得監管員管不了也管不來。如果中維社群真不敢信任一個最高執行權力,那我覺得可以有兩種方案:
  1. 不設任期結束前解散條件,如真有大問題找m:RfC
  2. 設定任期結束前解散投票,如通過則此屆ARBCOM立即解散。
--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3日 (三) 16:22 (UTC)[回覆]
其實就是信任的問題 (
社群願意給出信任的話,很多事情會相對的很好處理。
不信任的話組什麼都沒什麼作用,先不說人選不選的出來好了,沒有信任的話,仲裁委員會仲裁出來的結果也還是會吵成一團。有人會說是該把那些沒什麼建設性作用的阻攔反對剔除,但這又會衍伸什麼是有建設性,誰來判斷等等的問題,RFA選舉就是個很好的例子。--~~Sid~~ 2024年1月3日 (三) 17:01 (UTC)[回覆]
我也覺得可能不會有監管員願意來攪這趟渾水,不如去英維拉個前任仲裁員來--及時雨 留言 2024年1月3日 (三) 21:12 (UTC)[回覆]
Ombuds commision 還是算了吧,他們一般管CU和OS和對於私人信息的處理。目前看來還沒有討論說ARBCOM是否應該也像英維一樣能夠在關於有涉及私人信息問題上進行處理(例如網站之外的群組上的內容等)--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3日 (三) 16:11 (UTC)[回覆]
  • (1)仲裁委員會必須常設,不然短時間內很可能搞不出來。(2)仲裁委員會定期重選的情況下,反對設置任期限制,英文版也沒有任期限制。--GZWDer留言2024年1月3日 (三) 14:33 (UTC)[回覆]
    仲裁委員會有基金會職員的固定席位我就同意,否則這仲裁委員會有可能變成另外一個WMC,而且權利在你維那麼大還不能推翻,實屬恐怖。--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3日 (三) 14:48 (UTC)[回覆]
    基金會一般而言不參與及干涉社群自治。謝謝。--SCP-0000留言2024年1月3日 (三) 14:59 (UTC)[回覆]
    另外我不認同置「非管理員」席位,因為理論上仲裁委員需要比管理員更高的信任程度,那既然都能申請仲裁委員,為什麼不先申請管理員?此提案之相關人事門檻本質上甚至與前述置所謂「臨時管理員」(缺乏社群足夠信任者)之精神有所矛盾。我相信也不會有哪一位編者的愛好或專業是「仲裁」使用者爭議吧?就算真有,個人也不希望見到這種人上臺來凌駕多數權威。這是原則性問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3日 (三) 15:31 (UTC)[回覆]
    我的理解是並沒有非管理員席位,而是說非管理員也有被選舉權。我覺得放開還是比較好的,畢竟每次選舉都是在一整批人中選。比如說如果現在我和Ericliu1912君同時參選,肯定有很多人會支持Ericliu1912君並反對我,起到一種反襯效果。但是,在政治方面來說,如果社群願意並且希望能有他們信任的非管理員編輯當仲裁員,我覺得沒必要設立一個管理員門檻。
    此外,仲裁員和管理員的職位還是有一定的區別的,前者主要在於如何處理用戶之間的爭議,而後者則可以更多在背後處理事務。--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3日 (三) 15:53 (UTC)[回覆]
我必須說社群不解決信任層面的問題這個仲裁委員會即便出爐了,人也選出來了,開始處理事情的時候,也還是會有人因為不信任所以反對阻攔,社群要有能力處理這個層面的問題。此外我對這個提案是覺得非常非常不樂觀的。--~~Sid~~ 2024年1月3日 (三) 17:07 (UTC)[回覆]
大致同意。因此投了中立。 ——魔琴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4年1月3日 (三) 18:53 (UTC)[回覆]

不贊成提案。目前其他維基社群無任何相似案例供參考,且中文維基百科沒有設立委員會之顯著必要。在下認為設置仲裁委員會之提議,實為冒險之舉,於解決爭端恐無實質效益,敬請貴提案人三思。--Jiaweipan留言2024年1月8日 (一) 15:00 (UTC)[回覆]

什麼叫做無相似案例?中維就喜歡搞特殊嗎?其實咱也覺得中文維基百科的持續運行,其他維基社群沒有任何相似案例供參考,且中文維基百科沒有繼續運作下去的必要,在下認為諸位在這裡持續編輯,實為冒險之舉,於幫助他人獲取知識恐無實際效益,敬請現在還在中文維基編輯的編者三思。--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8日 (一) 16:06 (UTC)[回覆]

(-)反對常設仲裁委員會。僅[( ✓ )同意重大且非仲裁不能解決之問題,按照社群共識且行政員同意的情況下按需組建一次性仲裁委員會,這樣會比較好--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1月29日 (一) 08:03 (UTC)[回覆]

「這樣會比較好」完全是空泛之極的意見。請問反對的理據是什麼?如何回應按需組建極度嚴重的問題(尤其連組成都出現問題的情況)?--西 2024年1月29日 (一) 08:20 (UTC)[回覆]
就算要搞常設仲裁委員會,需要解決信任層面的問題,仲裁委員需要比管理員更高的信任程度,要防小圈子文化,就必須定期重選,還有等等問題,如果沒有解決的話,不久很多人又會反對阻攔--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1月29日 (一) 09:25 (UTC)[回覆]
所以以上問題按需設置制解決了什麼?沒了只是「可能出現」的小圈子,卻來了一個「必然出現」在爭議期間試圖爭奪話語權的巨大問題。完全無法理解支持按需設置的用戶是如何將非必然的風險跟必然的問題拿來比較,還覺得必然的問題會比較安全的。--西 2024年1月29日 (一) 09:52 (UTC)[回覆]

試行(?)

經與U:0xDeadbeef討論後認為可以先考慮試行以解決不信任問題(同時也能讓更多人參與討論)。需要注意的是試行的系統可能會很大程度的和最終通過的ARBCOM規則不同。 (借一下湯瑪斯君的排板 :D)

方案摘要
  • 組成:由八人組成。
    1. 一名維基媒體監管員作為仲裁委員會顧問,可在適當時候向委員會提供意見。
      監管員席位由監管員自薦或提名,並由社群簡單多數共識確認。
    2. 一名行政員作為仲裁委員會召集人。召集人由行政員團隊推舉,無須社群確認。
    3. 六名維基人擔任仲裁員。管理員、行政員及無管理權的用戶均可參選普通席位。
  • 工作:「仲裁是最終的執行(enforcement)手段」。
    1. 仲裁委員會負責在社群爭議解決無果後,作為最終決定人執行方針指引及流程的標準。社群出現執行以任何途徑都無法始終無法解決時,經請求才開啟討論。既有社群流程已經能處理的用戶問題不需提交仲裁。
    2. 仲裁委員會負責的是執行方針指引及流程的標準。方針指引及流程的訂立、廢除和修訂都是應該經社群共識討論,仲裁委員會不應負責此等事務。
    3. 仲裁決定可經委員會複審推翻。
  • 仲裁員選舉:經安全投票遴選成員(一個顧問席位、一個召集人席位、六個仲裁員席位)。
    • 選舉可由任何監管員/監督員監督,確保無拉票、做票疑慮。
  • 避嫌及解任:如仲裁員本身牽涉爭議之內,必須向監管員及召集人申報,並迴避該次討論;若對某一或多名委員有充分疑慮,經社群聯署後由召集人主持罷黜特定委員的投票。

試行特別規則:

  1. 仲裁只有在涉事雙方經社群討論同意後方可啟動。
  2. 本屆仲裁委員會任期為三(六)個月。由於時間限制,前一屆仲裁委員會不得連任後3(6)個月的任期。半(一)年後應重新討論以確認仲裁委員會的可行性和對當前規則進行調整。
  3. 召集人和顧問皆不具有仲裁權。
  4. 委員會運作出現問題可由監管員、召集人或任一在任仲裁員回報社群。
  5. 仲裁員選舉投票使用CPO-STV英語CPO-STV
  6. 仲裁委員會在接受一案件後須持續與社群溝通以達到社群可有效監督仲裁委員會的作業。
  7. 仲裁委員會不應涉及條目內容,只就當事人行為作出判定是否違反社群價值(包括但不限於方針和指引)。(per Shizhao 於2024年1月4日 (四) 22:00 (UTC)作出的修訂)
  8. 仲裁結束後委員會應當發布一份公開的仲裁報告(個人建議於commons上傳或開一個專門的子頁面以供站內閱覽),報告中須包含無須NDA即可存取之全部於仲裁過程中納入考量的證據、委員會整體的思路、意見(若有需要,個別委員亦可以自己寫一篇)和決定。(部分 per 1233 於2024年1月5日 (五) 22:09 (UTC)作出的修訂)
算是都參考了所有提案人的意見,亦修改了監管員「監督」的問題。通知一下參與討論的諸位@LuciferianThomasSanmosaEricliu1912GZWDer桐生ここ@94rainASid魔琴Shizhao--)dt 2024年1月3日 (三) 20:50 (UTC)[回覆]
啊還有@SCP-2000--)dt 2024年1月3日 (三) 21:00 (UTC)[回覆]
不過三個月可能不一定做的了什麼?英維23年一年首次受理了6個案子(拒絕受理了24個),澄清和修正請求20多個。我懷疑我們真正需要到仲裁階段的案子會很少。--及時雨 留言 2024年1月3日 (三) 22:19 (UTC)[回覆]
剛發現有個大問題:仲裁的細節(如如何仲裁)似乎沒有被特別討論到。樓上的討論好像都聚焦在遴選委員會成員的過程。若能將仲裁過程寫出能提高透明度,社群或許也比較能夠接受。--)dt 2024年1月3日 (三) 20:50 (UTC)[回覆]
很多頁面和模板可以翻譯過來供參考,我猜測比較重要的有流程里的仲裁程序 (雖然很多未必適用)、案件頁面的模板 --及時雨 留言 2024年1月3日 (三) 22:27 (UTC)[回覆]
同94rain,我認為試行期應至少半年。(但不得不説CPO-STV英語CPO-STV是個好主意,我連帶修改了自己的兩個提案了。)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3日 (三) 23:48 (UTC)[回覆]
ATannedBurger的提案是指試行半年、兩個3個月任期,您是指試行一年、兩個6個月任期?--及時雨 留言 2024年1月4日 (四) 01:11 (UTC)[回覆]
我本來看到「本屆仲裁委員會任期為三個月」後以為試行期只有3個月,但我也確實認為3個月的任期過短,這樣改選過分頻密了。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4日 (四) 01:33 (UTC)[回覆]
試行的話,如果按照"前一屆仲裁委員會不得連任後3個月的任期"的方案,感覺最好就一次直接選出兩屆試行的人吧--及時雨 留言 2024年1月4日 (四) 01:44 (UTC)[回覆]
由於上方與0xDeadbeef君討論到的是總試行時長為半年,個人希望能有不同的仲裁員來做做看就半年除2了。若各位認為改為半年乘兩屆來試行個人亦不反對。--)dt 2024年1月4日 (四) 03:24 (UTC)[回覆]
試行可以久一點,至少一年左右。——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4日 (四) 05:29 (UTC)[回覆]
@Ericliu1912: 歡迎在下方提出意見。--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4日 (四) 05:30 (UTC)[回覆]
提問:話說安全投票能支持CPO-STV嗎?--及時雨 留言 2024年1月4日 (四) 09:34 (UTC)看了下應該是支持的。--及時雨 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01:04 (UTC)[回覆]
1.方案中建議還是要澄清仲裁不涉及條目內容。
2.為何要有監管員?監管員拒絕自薦或提名怎麼辦?
3.召集人不仲裁的話,是否仲裁員人數設為奇數更好一點?--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4日 (四) 12:30 (UTC)[回覆]
另外,我認為仲裁員應該授予一些特別的權限(例如abusefilter-view-private,abusefilter-log-private,oathauth-enable,unwatchedpages,urlshortener-create-url,browsearchive,deletedtext,transcode-status,titleblacklistlog,deletedhistory,abusefilter-log-detail,ipinfo-view-full),以保證其獨立性。或者也可建立一個沒有任何特殊權限的仲裁員組,比較方便辨識--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4日 (四) 12:58 (UTC)[回覆]
有道理,其實@Shizhao君可以在下面開一個新討論串讓大家討論一下有關「仲裁員的權限」形成共識。--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19:29 (UTC)[回覆]
  1. 已新增
  2. 無須常設,但在ARBCOM剛起草時可能會有不熟悉的地方。監管員可適時提供相關建議讓ARBCOM運作得更好。
  3. 這點是參考了@Sanmosa的雙數方案。個人猜是擔心仲裁委員會變成另類的黑箱投票。
--)dt 2024年1月4日 (四) 22:05 (UTC)[回覆]
另見下方討論有關「顧問」方面的意見調查。--)dt 2024年1月4日 (四) 22:07 (UTC)[回覆]
這樣是否涉及管理權限問題?不應當讓所謂「仲裁委員」申請變相成為既有管理人員申請管道外另一種「選拔」,故基本反對授予任何相關特殊權限。——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6日 (六) 09:44 (UTC)[回覆]
另外不同意任何外部勢力直接介入本地裁決,至多予以監督,只有在面臨非常極端情況時才能干涉。具體條款待議。——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5日 (五) 05:29 (UTC)[回覆]
建議公開所有仲裁結果。如果證據可供公開則應儘量公開。--1233 T / C 2024年1月5日 (五) 08:57 (UTC)[回覆]
@1233已新增。稍微弄正式一點或許也好。--)dt 2024年1月5日 (五) 22:09 (UTC)[回覆]

方案集合

上面不同編者提供了一些想法,在此我想把自己的想法和上方討論內容總結一下,與此同時開闢一下專門的討論串,讓討論更集中,歡迎添加更多subsection。注意:這仍然不是投票,請在評論自己傾向的選擇時附上理由。可以描述首選,次選等。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4日 (四) 05:17 (UTC)[回覆]

監管員

問題:無法判斷是否有人願意當仲裁委員會顧問,不一定有監管員來干,與此同時監管員能否有效溝通存在問題。

可選方案:

  • A. 不設顧問,仲裁委員會為自己負責
  • B. 設立顧問,但門檻降低,可以是在其他維基媒體項目擁有一定高級權限的用戶
  • C. 保留原方案,由監管員擔任仲裁委員會顧問
  • D. 其他方案

歡迎討論。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4日 (四) 05:17 (UTC)[回覆]

  • B亦可,應該是說監管員作為顧問(起碼我的理解是)應是協助剛起草的ARBCOM來提供一些意見。我相信監管員的全域工作經驗能幫助ARBCOM運行的更加順暢。這裡涉及到的是監管員在ARBCOM的角色為何。這點我想也是見仁見智。--)dt 2024年1月4日 (四) 05:21 (UTC)[回覆]
  • B首選,A為第二選擇 同ATannedBurger,聯繫監管員或許能起到一些協助的作用,但是能夠有效溝通的人員比較少,而對中維有一定了解的人員則更少。我個人是比較信任社群能選出來的人,所以A我也能接受。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4日 (四) 05:25 (UTC)[回覆]
  • B 可以試著找其他計劃的前任仲裁員(現任仲裁員估計已經夠忙了)。監管員和仲裁員職能完全不同,不一定有處理爭議解決的經驗,顧問的話如果沒有相關仲裁的經驗感覺起不到什麼作用,感覺只能起到一點監督的作用。--及時雨 留言 2024年1月4日 (四) 05:38 (UTC)[回覆]
B 可以,但必須限制是有仲裁機制的站點。--西 2024年1月4日 (四) 08:17 (UTC)[回覆]
對此持開放態度,但我的想法是不一定不能容許顧問一職懸空。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4日 (四) 08:49 (UTC)[回覆]
我不理解顧問的作用是什麼?及有沒有任何實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4日 (四) 11:19 (UTC)[回覆]
就是個提意見的,沒有實權吧(--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19:27 (UTC)[回覆]
即使選B,仍然面臨沒人願意管其他社群事務的問題--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4日 (四) 12:32 (UTC)[回覆]
我建議顧問作為可選項,如果有監管員或其他社群仲裁員願意擔任當然好,但是找不到人來當也無所謂,畢竟只是顧問--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4日 (四) 12:33 (UTC)[回覆]
試行的話有顧問還是會比較好一些,畢盡還在摸索階段。正式運行應當考慮將顧問作為可選項。--)dt 2024年1月5日 (五) 22:12 (UTC)[回覆]
初期應是需要設顧問,最少也需要培訓一下仲裁員,還有提供一下指導;甚至若基金會願意培訓,那是更好。未來可為可選項。--西 2024年1月6日 (六) 23:56 (UTC)[回覆]
B,而且應考慮效仿CU和OS權限制度,改成2人以防止因時區問題造成每天都有將近半天時間找不到人來稽核。--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06:30 (UTC)[回覆]
剛才看了一下Template:仲裁案件請求,我認為應該允許召集人和顧問對「仲裁員對案件的意見」發表評論/附言/註記(不確定用什麼詞比較好)一類沒有任何決定性的意見,僅供參考和說明--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7日 (日) 13:36 (UTC)[回覆]
我認為可以,原因這些意見是可以給予社群當成參考用的。--~~Sid~~ 2024年1月9日 (二) 01:35 (UTC)[回覆]

先做個統計以便編寫草案:當前共識普遍認為B為最佳方案。--)dt 2024年1月29日 (一) 06:42 (UTC)[回覆]

顧問應該是「得設」而非「應設」,屬於「有比沒有好但沒有也無大礙」的那種職務。——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29日 (一) 16:48 (UTC)[回覆]
同意以上。目前的確是朝可選的方向進行編寫。當然,是否需要個人認為應由該屆仲裁員做出最終決定。--)dt 2024年1月30日 (二) 04:09 (UTC)[回覆]
另外,顧問應該是純粹提出建言,沒有強制力,同時也不背書仲裁委員會之決議。——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29日 (一) 16:49 (UTC)[回覆]
其實按照現在的社群管理架構和運作方式,顧問完全沒有任何必要。沒有顧問一樣可以找監管員、WMF相關團隊等進行諮詢,那麼這顧問就完全是多餘的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30日 (二) 02:03 (UTC)[回覆]
那確實,不如就形式上不特設「顧問」一職,當然實際上還是任何人都能提供有效諮詢意見的,這樣行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8日 (四) 07:39 (UTC)[回覆]

試運行

D 。支持D與支持C的人數相同,但有支持D的用戶一致指出如試運行時長與任期過短,可處理案件較少,無法體現仲裁員是否能夠勝任仲裁職務,也不好體現仲裁系統是否有效。這一論點反駁了C,而未見有人回復或反駁此意見,所以共識更加傾向於D支持乙有7人,支持甲為8人,與此同時,支持乙的編者認為關於仲裁委員會的細節問題還未決定,需要改進的細節應當再議。支持甲的編者則認為需要討論的細節不影響仲裁委員會持續運作,如有異議可繼續討論。在運行形式方面共識傾向於,且參與討論的編者大部分認為試運行前大部分細節應已明確。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2月1日 (四) 11:36 (UTC)[回覆]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問題1:仲裁委員會如何運行?運行多長時間?

可選方案:

  • A. 不(試)運行,中維不應有任何形式的仲裁委員會
  • B. (試)運行,總時長六個月,仲裁任期為三個月
  • C. (試)運行,總時長一年,仲裁任期為六個月
  • D. (試)運行,總時長兩年,仲裁任期為一年
  • E. 其他方案

問題2:仲裁委員會運行形式

可選方案:

  • 試運行,若試運行後社群無異議則不需要討論繼續運行
  • 試運行,試運行後進行討論決定是否繼續
  • 直接開始運行
  • 其他方案

歡迎討論。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4日 (四) 05:17 (UTC)[回覆]

  • C D首選, C為第二選擇。仲裁任期太短不一定能很好體現仲裁委員會的作用,而任期太長容易有信任問題。個人傾向於如果試運行成功則不需要討論可以繼續運行,而只需要討論關於任期即可,但如果認為試行結束後需要討論,乙不妨也是一個好的方案。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4日 (四) 05:23 (UTC)[回覆]
    由C改為D,根據往期其他語言維基百科仲裁委的數據,試運行時間較長才能更好地體現利弊。 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月10日 (三) 00:03 (UTC)[回覆]
問題一其實B跟C都可以,D的話倒不如試行就免了。問題二方案乙較佳,有些具體的細節(按需組建vs任期制、監管員究竟需不需要在ARBCOM中扮演「監督」角色(若不監督,那誰來監督ARBCOM?)、仲裁委員會的詳細職責,比如是否處理高風險主題)都尚未有共識。--)dt 2024年1月4日 (四) 05:30 (UTC)[回覆]
這裡備註一下,及時雨君提到「仲裁委員會...決定哪些是高風險主題」被Sanmosa君認為「可能會落入『條目內容』的範疇」,但湯瑪斯君認為「仲裁委員會仍然應該有權...將主題訂為高風險主題」,明顯有分歧。--)dt 2024年1月4日 (四) 05:30 (UTC)[回覆]
同意,關於en:WP:ARBSCOPE依然需要討論。--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4日 (四) 05:34 (UTC)[回覆]
同意,且支持Sanmosa意見。--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5日 (五) 08:36 (UTC)[回覆]
C D首選,D C次選。(注意是分開選的,是「D、甲」不是「D甲」)。同Deadbeef,仲裁任期短無法展現作用;若整體為試行性質(而非直接運行數個任期後複檢),則不宜直接走兩年(有點太長)。--西 2024年1月4日 (四) 08:21 (UTC)[回覆]
同上,數據使然。--西 2024年1月10日 (三) 00:10 (UTC)[回覆]
A首選,C 乙作為第二選項,試運行後應該進行討論再決定是否繼續。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4日 (四) 08:40 (UTC)[回覆]
請給出「中文維基百科不應有任何形式的仲裁委員會」的理由。--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4日 (四) 09:49 (UTC)[回覆]
傾向於C甲(但除了按需組建vs任期制外的細節應該在試運行開始前就已經定下)。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4日 (四) 08:47 (UTC)[回覆]
C甲或D甲都可。另,按照上面討論中給出的enwiki 2023年數據,一年所有受理和拒絕及其他操作的案子加起來也就50個,按照中英各種統計數據的對比,基本差一個量級的樣子,所以理論上中文wiki一年所有能被仲裁操作的案子大約也就是個位數(5個),如果只算受理的話,可能一年都沒有一個。所以試行至少也得一年才能得到一些結果,2年的話,對試行結果更有保證一些--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4日 (四) 12:42 (UTC)[回覆]
試行至少兩屆任期,一屆任期一年足矣。試行結束以後,需要社群絕對多數共識贊成,賦予足夠信任基礎,才能正式實施。——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5日 (五) 05:29 (UTC)[回覆]
C甲或C乙都行,我只想維持僅存的程序正義。--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06:31 (UTC)[回覆]
C乙D乙,肯定會有異議,或者會有改進方案需要討論--及時雨 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06:46 (UTC)[回覆]
D甲或丙;新制上路總是會需要一點時間摸索磨合。真的有問題再提出修改或廢除即可。--C9mVio9JRy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07:52 (UTC)[回覆]
C乙,支持試行一年,試行完看看有沒有問題,大家願不願意保留這項新制度。--這是β衰變和正電子發射請無視其他能量釋放。 2024年1月5日 (五) 09:51 (UTC)[回覆]
支持C甲。--Borschts 歡迎外帶一碗羅宋湯 2024年1月5日 (五) 12:07 (UTC)[回覆]
如果結果是乙的話,至少要在下次選舉開啟前兩到三個月開啟是否存續的討論。個人傾向於D,時間再短怕是什麼都看不出來 ——魔琴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4年1月5日 (五) 18:55 (UTC)[回覆]
D甲,一年半載可能不會有真正需要仲裁的事件,因此認為應該將試運行時期拉長以充分觀察。——Aggie Dewadipper 2024年1月9日 (二) 18:26 (UTC)[回覆]
C乙,但如果沒有產生足夠多(比如2個以上)仲裁案的情況下則順延至D?-- 庫德里爾 ( 討論 ) 2024年1月17日 (三) 16:24 (UTC)[回覆]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組成人數

問題:一屆仲裁委員會應當有多少仲裁員?請同時討論試運行和實際運行。

方案:

  • A. 上限12人
  • B. 上限6人
  • C. 其他

歡迎討論。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4日 (四) 05:17 (UTC)[回覆]

試運行個人認為人數不需要太多,主要是讓社群熟悉ARBCOM大概的運作流程而已。正式運行後可考慮增加人數。--)dt 2024年1月4日 (四) 05:31 (UTC)[回覆]
C 同原議案,八人。--西 2024年1月4日 (四) 08:21 (UTC)[回覆]
補充:若按其他意見召集人不任仲裁員,則此意見應作九人(原方案將召集人分列,所以才是八人)。--西 2024年1月27日 (六) 06:28 (UTC)[回覆]
至少人數應該要是奇數?——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4日 (四) 11:27 (UTC)[回覆]
因為可能會有仲裁員迴避、棄權、不活躍,可以不用非得奇數。--及時雨 留言 2024年1月4日 (四) 11:32 (UTC)[回覆]
那遇到平票情況怎麼辦?——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5日 (五) 05:29 (UTC)[回覆]
可以參考en:Wikipedia:Arbitration/Guide_to_arbitration#Decisions 仲裁員間無爭議時,簡單多數投票即可作出決定,有爭議的話,仲裁員間可能會提出替代方案,並可能進行有條件投票。例如,如果同時提出一個月和六個月的禁製作為補救措施,仲裁員可以對其中一個投票「第一選擇」,對另一個投票「第二選擇」,表明他們傾向於其中一個或另一個。--及時雨 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05:35 (UTC)[回覆]
有個問題,讓社群對事件進行投票,叫「訴諸投票」,不符合方針指引精神。讓特定極少數人投票決定重大爭議,叫「仲裁」,甚至可以一票定勝負,這符合方針指引精神。--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5日 (五) 07:56 (UTC)[回覆]
所以應該開放社群禁制,讓社群存在明顯共識的情況下可以給用戶禁制。--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19:26 (UTC)[回覆]
C,參照Eric Liu的意見我傾向11人。--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06:33 (UTC)[回覆]
C,同最初提案。——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1月5日 (五) 07:04 (UTC)[回覆]
C,9人,比照美國大法官,工作量應該不會太大,但可能會有人不參與。另外說一句以仲裁這種工作而言,應該要能達成共識才有說服力,平票不該發生,甚至6:4或7:3的情況都不理想,靠著奇數的一票定勝負是最終手段。--C9mVio9JRy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07:50 (UTC)[回覆]
問題是在實際操作時不太可能知道仲裁員到底是有認真討論並盡量得出共識還是一批准審理後就投票結案。--)dt 2024年1月5日 (五) 15:00 (UTC)[回覆]
C,試運行可先以9人為上限,確認保留制度後看要不要改為11人13人為上限。--這是β衰變和正電子發射請無視其他能量釋放。 2024年1月5日 (五) 09:52 (UTC)[回覆]
結合後續#職權範疇的部分,考慮到有意見贊成仲裁的職權範疇採用A方案(覆蓋所有與方針指引相關的爭議);以及#如何開啟仲裁過程有意見贊成採用A方案(一經提起申請,ArbCom應就是否受理作出決定),申請量未必小,需要作出受理與否的決定的量也會達到對應規模。是否有考慮分成2-3組平行處理決定受理的工作,並從這個角度考慮人數設置,比如2個三人組共6人、3個三人組共9人、2個五人組共10人,甚或是6個一人組、9個一人組等等。--KirkLU (A) 2024年1月5日 (五) 16:11 (UTC)[回覆]
有個問題,有沒有最低仲裁員人數限制啊?選不出來/沒人參選這麼多人怎麼辦?--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6日 (六) 11:37 (UTC)[回覆]
若到時候不能選拔足夠人數,即不應強行運作。——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6日 (六) 14:15 (UTC)[回覆]
這裡還引出另一個問題。由於仲裁員由若干人組成,因此其中一人或數人繁忙尚有冗餘。但後續「成員要求」E方案提到了設置1位行政員召集人,當召集人懸缺或在任但繁忙等,保底措施相對較缺乏。此外,後續有編輯提出,仲裁委員會的目標是逐漸應同社群常態化全面接管禁制權,如按此提案勢必工作量、時效性要求進一步增加,保底措施更顯必要。前述各種要求結合,容易導致人數安排上形成一對矛盾,太多容易引起懸缺、太少則難以負擔工作量。--KirkLU (A) 2024年1月9日 (二) 05:19 (UTC)[回覆]
(★)奇思妙想,擔憂因仲裁員忙碌而無法召集足夠人手的話我有一奇思妙想。在仲裁員選舉後將得票率最高的幾位落選者設為候補,如在召集時仲裁員許久不回復可召集活躍的候補以防止懸缺。——Aggie Dewadipper 2024年1月15日 (一) 17:28 (UTC)[回覆]
這只有一種情況才能適用,那就是本來已經過了當選門檻,但因為人數足額而被排擠,那還有「候補」的可能。若是本來就未達到當選門檻,那就顯然是社群尚未足夠信任,不應該予以「敗部復活」,否則將大大侵蝕其正當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19日 (五) 08:41 (UTC)[回覆]
那還需要討論當選門檻,感覺是個很棘手的問題。。。英維是60%以上兩年任期,50%以上一年2023年結果)--及時雨 留言 2024年1月19日 (五) 08:54 (UTC)[回覆]
補充:至於是否直接重行選舉(國際法院法官的選法,幾次都未能選夠則應當如韓文維基百科一般凍結),還是持續補選、直到補足懸缺席次(美國最高法院法官的選法?)等,端看社群期待。——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19日 (五) 08:44 (UTC)[回覆]

先暫時以9位仲裁員作為組成條件。--)dt 2024年2月8日 (四) 06:51 (UTC)[回覆]

前置

E。由於其他方面上的要求討論不充分無法形成共識(如有提議可單獨分開討論,沒有討論則完全遵循此要求),目前對於仲裁員基本要求的共識先複製到這裡:

用戶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擔任仲裁員:

  • 符合兩類以下之一:
    • 甲類仲裁員:參與本站編輯最少一年且不少於1000筆編輯,其中在計劃命名空間的編輯不少於150筆,
    • 乙類仲裁員:於本站已達延伸確認,能在不依賴機器翻譯下以現代標準漢語相對流利地溝通(zh-3或以上),且當前在設有活躍仲裁制度或本地用戶查核員的其他維基媒體站點擔任管理人員達一年;
  • 在過去三個月平均每日最少一筆編輯;
  • 過去一年在中文維基百科無封鎖、禁制或除權紀錄。
    • 自主請求或獲認定為全案誤判的情況除外;
    • 因他人提報而自行請求者不適用以上例外。
引入乙類仲裁員的設計是歡迎對仲裁有一定認知的用戶參與中文維基百科仲裁程序,擔任中立客觀的裁決者;但基於其並非主要活躍於中文維基百科的用戶,故設定活躍度要求以確認對本地方針指引存在一定認知,並限定名額為兩名。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月30日 (二) 04:43 (UTC)[回覆]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參選仲裁委員會成員應有什麼要求?

歡迎討論。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4日 (四) 05:17 (UTC)[回覆]

E,目前認為沒有必要去改要求,詳細的基本要求之前的集中討論就已經有談過了。--)dt 2024年1月4日 (四) 05:33 (UTC)[回覆]
我沒看見之前的討論,好像沒有這樣細分的討論過,不過為此形成共識也好。--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4日 (四) 05:37 (UTC)[回覆]
E的乙類有可能無法達成過去90天編輯90次的要求(除非明確指明是指所有維基媒體轄下專案的加總)。--1233 T / C 2024年1月5日 (五) 08:59 (UTC)[回覆]
這點...還請@LuciferianThomas澄清。--)dt 2024年1月5日 (五) 21:22 (UTC)[回覆]
E,中維對編輯次數要求相比英維貌似普遍上升,路西法人所提出的兩種不同條件也對於仲裁員的質量有了一定的保證。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4日 (四) 05:42 (UTC)[回覆]
E,我自己提的(--西 2024年1月4日 (四) 08:22 (UTC)[回覆]
G,仲裁員至少應該達到管理員的要求,編輯次數3000次、註冊滿一年。其次E。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4日 (四) 08:36 (UTC)[回覆]
為什麼呢?--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4日 (四) 09:38 (UTC)[回覆]
你維對管理員解決爭議都不信任,卻會信任上任條件遠低於管理員的仲裁員嗎?--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5日 (五) 06:55 (UTC)[回覆]
信任不信任又不是最低要求決定的,設定過高門檻只是走不必要的形式主義,信任的投,不信任的不投便是。--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10:51 (UTC)[回覆]
C+D,或者E都可以--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4日 (四) 12:44 (UTC)[回覆]
@Shizhao,請在表達意見時解釋你的選擇,如有與其他用戶相似的理由那麼可以寫「同xxx」。--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4日 (四) 18:34 (UTC)[回覆]
E,這個方案即劃定了基本的下限,也考慮到了引入其他站點資深管理人員的可行做法。——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1月5日 (五) 06:11 (UTC)[回覆]
E的基礎上可否沾一點點的G?希望規定「乙類仲裁員」必須簽署非公開信息保密協議(因為我無法接受小學生符合乙類條件)。--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06:38 (UTC)[回覆]
同上,支持要求籤署非公開信息保密協議。--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5日 (五) 08:31 (UTC)[回覆]
不過也要考慮簽協議是否必要,據我所知目前沒人提出仲裁委員會還能接手非公開類型案件,並且在之前的討論中也有關於是否會對於特定人群(比如大陸人)不公平--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19:25 (UTC)[回覆]
@0xDeadbeef要不追加一個「丙類仲裁員」,符合甲類或乙類條件之一但不需要簽署協議,並同時要求甲類仲裁員也必須簽署協議,不允許丙類干涉CU和OS等非公開信息領域?--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1月6日 (六) 02:40 (UTC)[回覆]
G,建議擁有選管理員資格的人才有資格擔任仲裁員職位。--這是β衰變和正電子發射請無視其他能量釋放。 2024年1月5日 (五) 09:53 (UTC)[回覆]
為什麼呢?同上方嗎?--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19:22 (UTC)[回覆]
如同桐生ここ所言,信任一個仲裁員恐怕不是一個人說得算的,編輯數太低或待在本站時間太短可能會有缺乏經驗的問題存在,造成經歷上的不足。因此個人覺得使用管理員評選條件比較穩當。祝編安!--這是β衰變和正電子發射請無視其他能量釋放。 2024年1月11日 (四) 11:19 (UTC)[回覆]
若社群不認同「仲裁委員」全部由管理人員選拔,也希望管理人員席位至少能占二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二)以上,這樣能夠不靠外部力量而自行確保一定權威。考慮到本站環境,若此組織伊始便全都是由非管理人員組成並不實際。(為了避免各種麻煩還是先聲明一下我沒要選,以上只是個人建議)——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6日 (六) 09:50 (UTC)[回覆]
這點個人部分同下面投票區討論的發言:「我不認為采全票制情況下還需要百分比的硬門檻,用一個無意義的數字來判別是否得到信任本身就是笑話,我們得票8成的管理員們有獲得信任嗎?」,不認為有設定保障名額的必要。若社群更認同管理員人選而非非管理人員的人選(理論上也沒理由不該如此),那自然會在投票結果中反映出來。
另外個人建議不論當選之仲裁員是否有管理權限,若在得出結論後有涉及到實際上行動的部分(如需使用封鎖等管理操作)應當只由召集人執行。--)dt 2024年1月6日 (六) 19:36 (UTC)[回覆]
RFC期間方案設管理員席位純粹為了保障委員會能獲得所需的證據。在社群無法信任當前管理人員的情況下,從一群不獲信任的人中選出一個委員會只會令情況更糟糕。況且綜合「當前管理人員普遍怕惹事不願參與爭議處理」、「當前管理人員活躍人數本身不足」,外加留言者下方所指「選不夠人不應該運作」,這個建議的設計變相就是讓委員會流產的機會大增,並沒有看到此建議對「仲裁委員會確保一定權威」有任何幫助,反而只有幫倒忙的份。--西 2024年1月7日 (日) 00:28 (UTC)[回覆]
若管理人員相對不受信任,而非管理人員相對更受信任,那為什麼會有此前管理人員申請屢屢失敗的問題?這不就正說明社群對於當前(部分)潛在管理人員人選尚缺乏足夠信任,那末如此情況下非要組成一個「仲裁委員會」將會如何?「選不夠人不應該運作」又有什麼問題了,解決最大的爭議,需要最大的權威,我可不理解強行選出一個基礎不足的「委員會」對於解決社群爭端有什麼幫助。——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7日 (日) 03:57 (UTC)[回覆]
「當前管理人員不受信任」和「潛在管理人員人選缺乏足夠信任」無類比性,兩者建基於完全不同的標準。前者是上任後的各種操作引致不受信任,是100分滿分50分及格的評分系統中的不合格(當然不代表管理員操作存在問題需要解任,只是不被信任、社群有所不滿),後者是100分滿分80分及格的不合格,潛在管理人員人選缺乏足夠信任不代表其獲信任度低於現任管理人員,所以由現任管理人員(可能平均分是49分)來選會比這些潛在管理人員來選(可能平均分是70分)會更具有權威的說法是不當比較英語False equivalence,兩者信任的基準本來就並不相同。--西 2024年1月11日 (四) 16:06 (UTC)[回覆]
@LuciferianThomas關鍵是閣下如何防範某些小學生意外符合這些條件混進去,我是絕對中的絕對無法忍受小學生參與仲裁。--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1月19日 (五) 05:41 (UTC)[回覆]
我個人是傾向仲裁委員會用戶查核員監督員一樣,申請者需年滿18歲,通過向基金會證明身份認證。仲裁委員職務上很可能(經過未來的調整)需要接觸隱私或法律相關證據,雖然目前尚未要求簽署ANPDP,但仍可組小組委員會處理此類事務。此時接觸的資訊與用戶查核員及監督員無異,因此年滿十八歲這個要求應與二職位相同。--西 2024年1月19日 (五) 06:33 (UTC)[回覆]
👍 --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1月19日 (五) 10:45 (UTC)[回覆]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投票

共識傾向於D,即簡單信任投票制。詳細提案,例如信任度是否取50%等需要繼續討論。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月30日 (二) 04:52 (UTC)[回覆]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問題:如何選出仲裁委員會成員?

  • A. 不使用安全投票
  • B. 使用安全投票,採用可轉移單票制
  • C. 使用安全投票,採用CPO-STV英語CPO-STV
  • D. 使用安全投票,參選人分開計票,對每人分別投「支持」「中立」「反對」三票中一種,最終根據(支持票數)/(支持票數 + 反對票數)百分比排序,百分比最高獲選(英維做法)
  • E. 其他

歡迎討論。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4日 (四) 05:17 (UTC)[回覆]

(+)支持C,不過我想先看看試行中的CPO-STV可不可行。畢盡點票作業確實…有些長。B跟D較容易被策略性投票影響。--)dt 2024年1月4日 (四) 05:37 (UTC)[回覆]
我不太清楚我對CPO-STV的解讀有沒有錯,但還是供各位參考一下。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4日 (四) 15:23 (UTC)[回覆]
@ATannedBurger再說閣下打算用哪個quota呢?--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1月6日 (六) 02:43 (UTC)[回覆]
個人覺得3種(黑爾數額特羅普數額哈根巴赫-比斯卓夫數額)都可以考慮。黑爾數額的好處是省事,對較為小眾的候選人亦比較友善。特羅普數額計算上稍微麻煩了點(相比黑爾數額),不過較服從少數服從多數的想法(當然亦不完全)。哈根巴赫-比斯卓夫數額則是完全符合少數服從多數的模式,不過很容易能選出超過席次上限的候選人(一般而言,超過席次上限的話都要跑第二輪選舉,當然若本地想比較省事的話可以做只看第一偏好的支持度排名,當然後者對靠著第二偏好或第三偏好票數擠進決選的會不太友善)。
題外話,本地關於三種不同計算方式的數額都寫「只要有關候選人或候選名單每取得「數額」一倍的票數,便能獲分配一個議席」,好像怪怪的。--)dt 2024年1月6日 (六) 20:13 (UTC)[回覆]
CPO-STV通常用哈根巴赫-比斯卓夫數額,但我不反對黑爾數額(對立法會前選制的懷緬)。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8日 (一) 13:42 (UTC)[回覆]
唯一選擇D。選項B和C都過於複雜(選三個人還好,選六、八、十二個人過於複雜,難以覈算,不利社群監察)。--西 2024年1月4日 (四) 08:23 (UTC)[回覆]
這裏我會傾向於C,因為我看到有其他討論提到過只有以CPO-STV英語CPO-STV選制產生的仲裁委員會才能牽涉到某些相關事務。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4日 (四) 08:40 (UTC)[回覆]
@Sanmosa: 某些相關事務是什麼?--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月10日 (三) 06:21 (UTC)[回覆]
希望能有更淺明的解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4日 (四) 11:28 (UTC)[回覆]
@Ericliu1912如果你是想要CPO-STV的解釋的話,我這裏有一個參考版本,但我不保證我的解讀絕對正確。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4日 (四) 15:25 (UTC)[回覆]
基本上投票方式越簡單越好,我覺得英文維基百科那樣(選項D)就夠了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5日 (五) 05:29 (UTC)[回覆]
@SCP-2000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8日 (一) 13:39 (UTC)[回覆]
不太理解 ping 我的用意是?--SCP-0000留言2024年1月9日 (二) 03:31 (UTC)[回覆]
我記得你之前在其他地方提到過只有以CPO-STV選制產生的仲裁委員會才能牽涉到某些相關事務,但我忘了你具體説的是甚麽。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0日 (三) 07:31 (UTC)[回覆]
傾向於D,用B和C涉及你要用什麼quota太複雜。--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06:40 (UTC)[回覆]
D,其他方案都過於複雜,而且我沒有看到足夠強力的理由來說明D選項不可靠,以至於必須採取其他複雜的投票方案。——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1月5日 (五) 06:50 (UTC)[回覆]
反對票更適合個人職位選舉,委員會遴選為何不用全票制。--。->>Vocal&Guitar->>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08:20 (UTC)[回覆]
問題在於,全票制與D相比可能存在更多百分比不夠而無法成功選出仲裁員的情況。--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11:18 (UTC)[回覆]
我不認為采全票制情況下還需要百分比的硬門檻,用一個無意義的數字來判別是否得到信任本身就是笑話,我們得票8成的管理員們有獲得信任嗎?--。->>Vocal&Guitar->>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11:41 (UTC)[回覆]
同上,若是採用了D,有可能會出現管理員選舉中的類似問題,如選「聖人」。
不過全票制有個缺點,即沒有嘗試解決拉票灌票等MEAT問題,這在CU裡理論上是看不出來的(假設是透過站外串連的話)。CPO-STV至少可以讓立場較為中間的候選人(簡單來說跟誰基本上都沒什麼私人恩怨的)仍有機會當選。--)dt 2024年1月5日 (五) 14:56 (UTC)[回覆]
討論了半天,怎麼感覺表達出來的意思不是擔心參選人甚至仲裁員,而是在擔心投選舉票的人?所以意思就是你維的人不能正常投票嗎?我還是覺得D真就可以,但是我在這裡待的時間也不久。關於立場較為中間的候選人,取決於社群願不願意給「沒有直接和我站隊」而實際上當選自己也不認為有任何問題的人投支持票。--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19:14 (UTC)[回覆]
E,大致支持Ohtashinichiro意見理由,細節上建議使用限制連記制(可圈選名額為應選名額1/2取上高斯)的制度。--這是β衰變和正電子發射請無視其他能量釋放。 2024年1月5日 (五) 09:56 (UTC)[回覆]
D,因為其他選項沒有辦法(至少沒有人考慮過或者解釋過)確認被選舉人是否有最低的支持率代表其受社群的信任。如其他方法可以則可以重新考慮,但其他選項目前看來是強迫選出一定人物,即使有一部分沒有社群的普遍支持與信任。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11:21 (UTC)[回覆]
理論上不論是STV還是CPO-STV都能讓投票人留空(即不填優先順序)來表示反對該候選人,但個人並不推薦投票時留空,不然就很有可能變成另類的「符合我立場的就支持,不符合我立場的就反對」(見我與湯瑪斯君樓上的討論)。這種引入二分法的方式很容易選出不中立公平的候選人。--)dt 2024年1月10日 (三) 06:08 (UTC)[回覆]
那這是不是STV及其變體的一種弊端?一方面如果所有候選人的優先級都是必填,那就是強迫選出人物,而另一方面則會導致中立候選人不會被選上。但是D的話人可以投中立啊,這樣不就最後不計算於百分比裡面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月10日 (三) 07:34 (UTC)[回覆]
不太理解您為何會認為「中立候選人不會被選上」,還是您的意思是照這的邏輯兩種投票方式都會有同樣的問題?個人認為允許「中立」選項反而更可能會出現立場極端的候選人。--)dt 2024年1月12日 (五) 03:47 (UTC)[回覆]
D並要求所有當選成員需要25以上支持。--GZWDer留言2024年1月7日 (日) 13:19 (UTC)[回覆]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如何開啟仲裁過程

共識為A。與此同時,經過討論有共識提出:若社群討論有共識需要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委員會不可拒絕,需要強制受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月30日 (二) 05:12 (UTC)[回覆]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 A. 由爭議中的一方在WP:仲裁/請求頁面中提出仲裁請求,通知仲裁相關人員,其他編輯可在請求下評論,最終由仲裁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此請求。
  • B. 同A,但爭議雙方必須同意。
  • C. 同A,但必須經過社群討論同意仲裁。
  • D. 同A,但爭議雙方必須同意,且必須經過社群討論同意仲裁。 (ATannedBurger方案)
  • E. 其他

歡迎討論。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4日 (四) 05:17 (UTC)[回覆]

(+)支持D,嚴格的標準較能提前預防明顯不符合ARBSCOPE的提案(當然自己的提案得支持嘛)。--)dt 2024年1月4日 (四) 05:39 (UTC)[回覆]
麻煩可以解釋一下為何「雙方必須同意仲裁」會與不符合ARBSCOPE有關?--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4日 (四) 09:33 (UTC)[回覆]
「雙方必須同意仲裁」與ARBSCOPE其實並不相關。出發點是為了避免以前就曾發生過的社群綁架/脅迫問題重演。
這裡需要澄清的是「雙方必須同意仲裁」這點的本意是給與雙方基本的尊重:仲裁只有在沒有任何一方脅迫另一方參與仲裁的情況下才能視為需要的仲裁。若真有一方能脅迫另一方必須參與仲裁,那想必較強勢的一方必然是有...莫名的自信認定自己的觀點一定會被接受。至於為甚麼會有這份自信不是這個討論的重點。
當然,若有一方濫用這份權利(如拒絕或迴避有關請求ARBCOM處理的提案)可視為遊戲規則。明顯想用拒絕仲裁的方式來拉布是不可取的。當然要證明是否為故意拖延時間和浪費社群精力應當頗為困難,不過這起碼比被多數人暴政打壓好多了。--)dt 2024年1月4日 (四) 23:02 (UTC)[回覆]
A,同及時雨,前提是事先已經充分嘗試解決爭議。絕對反對B C D,即代表任何人或方面可以在無合理理據,僅以「不信任」甚至「不會達到自己期望的目標」而阻撓仲裁。--西 2024年1月4日 (四) 08:25 (UTC)[回覆]
B與D顯然會導致仲裁機制失效,故反對。傾向支持A與C,但如果最終的方案包括「須經社群討論同意仲裁」(即C或D),那需要限定不得因反對仲裁制度本身而反對將某事交由仲裁程序處理。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4日 (四) 08:38 (UTC)[回覆]
A或B都可,同意下方BlackShadowG 的意見--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4日 (四) 12:46 (UTC)[回覆]
選項A:既然是最終手段,其他選項沒有意義;當然,前提是仲裁委員會能有效樹立權威,否則甭談。——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5日 (五) 05:29 (UTC)[回覆]
是否「仲裁委員會能有效樹立權威」即是此次試行要驗證的其中一個問題。若試行後討論有明確共識認為「仲裁委員會能有效樹立權威」不反對採用A。--)dt 2024年1月5日 (五) 15:59 (UTC)[回覆]
A,反對所有其他方案。理由:若「爭議雙方必須同意」,則進行WP:GAME的用戶完全可以拒絕仲裁來避免任何懲罰,尤其是在意識到結果可能對自己不利的情況下;「必須經過社群討論同意仲裁」這不僅效率極低,而且給WMC這樣的組織有機可循——他們完全通過劫持社群來保護一名用戶使其免受仲裁,社群中的其他成員也可以處於同樣的動機來包庇應受到懲罰的用戶。——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1月5日 (五) 06:32 (UTC)[回覆]
必須經過社群討論同意或行政員同意仲裁呢?--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5日 (五) 08:28 (UTC)[回覆]
  1. 「進行WP:GAME的使用者完全可以拒絕仲裁來避免任何懲罰」可以再另外討論。社群對遊戲規則的使用者可以再另外討論是否符合遊戲規則的狀況以褫奪反對仲裁的權利。
  2. 不太理解您所謂「必須經過社群討論同意仲裁...效率極低」是甚麼意思。若社群不同意仲裁則通常代表尚有其他爭議解決的辦法還沒有使用。要記得仲裁委員會是爭議的「最終解決辦法」,在還沒有試過其他辦法之前就請求仲裁明顯有悖仲裁委員會設立的初衷。
  3. 若是真出現「他們完全透過劫持社群來保護一名使用者使其免受仲裁」的情況,那想必他們也有能力直接控制仲裁委員會而不需多此一舉了。
  4. 「社群中的其他成員也可以處於同樣的動機來包庇應受到懲罰的使用者」確實是一個漏洞,但在缺乏組織和串聯能力的情況下個人很難想像社群自己會沒有能力處理這種狀況。
--)dt 2024年1月5日 (五) 21:44 (UTC)[回覆]
所以這就是為啥我不能接受需要雙方都同意才能仲裁,仲裁不是應該是最終處理爭議的手段嗎?你提交仲裁,對方知道自己不占理但是對方能夠拉幫結派,拒絕仲裁後你所說的「另外討論」則被這人拉幫結派導致沒有結果。最終只能導致仲裁該管的用戶逃之夭夭。--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7日 (日) 04:31 (UTC)[回覆]

「進行WP:GAME的用戶完全可以拒絕仲裁來避免任何懲罰」可以再另外討論。社群對遊戲規則的用戶可以再另外討論是否符合遊戲規則的狀況以褫奪反對仲裁的權利。
— User:ATannedBurger 2024年1月5日 (五) 21:44 (UTC)

WP:GAME只是一個例子,如果仲裁需要雙方都同意才能開啟,那麼任何用戶都可以在發現自己不占理的情況下拒絕仲裁,這樣就不用擔心自己受到任何處罰。假如是我自己在爭議中處於劣勢,在這種情況下我肯定會拒絕仲裁,因為如果接受,那麼很有可能會被仲裁委員會處以制裁;但只要不接受,事情最多就是不了了之。我想任何其他用戶在這種情況下都會做出同樣的選擇。

不太理解您所謂「必須經過社群討論同意仲裁...效率極低」是什麼意思。若社群不同意仲裁則通常代表尚有其他爭議解決的辦法還沒有使用。要記得仲裁委員會是爭議的「最終解決辦法」,在還沒有試過其他辦法之前就請求仲裁明顯有悖仲裁委員會設立的初衷。
— User:ATannedBurger 2024年1月5日 (五) 21:44 (UTC)

「社群中的其他成員也可以處於同樣的動機來包庇應受到懲罰的用戶」確實是一個漏洞,但在缺乏組織和串聯能力的情況下個人很難想像社群自己會沒有能力處理這種狀況。
— User:ATannedBurger 2024年1月5日 (五) 21:44 (UTC)

這兩點我放在一起回應吧。首先,這麼多年的實踐已經證明,要社群對一個爭議性問題(尤其是處理違規用戶)達成共識是幾乎不可能的,這應該是仲裁委員會設立的初衷之一。即使是「是否要把用戶轉交到仲裁委員會」這種看似簡單的問題,也同樣不容易達成共識,這是我之前提到的「效率極低」。
而且還會催生新的問題——任何用戶都可以在這一階段進行阻撓來阻止社群將違規用戶轉交仲裁委員會。這並不需要組織和串聯能力,舉例而言:當一名用戶發現有用戶在爭議中不占理,被仲裁後很可能受罰,但自己認同他的觀點/支持他的行為,那麼他就可以試圖找理由阻止將違規用戶轉交仲裁委員會。只要再多幾個出於這種動機來反對的用戶,那麼阻撓很可能成功,即使是簡單地反對、粘貼、不理會也可以起到很大效果,過去的實踐已經多次證明了。
仲裁委員會的設立,就是由於社群沒有能力通過共識來處理用戶間的爭議,若仲裁委員會也受到社群難以達成的共識的牽制,那只會讓一切再次陷入僵局。——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1月7日 (日) 07:50 (UTC)[回覆]
能理解您的想法。但在滿足以上顧慮仍能維持仲裁委員會在社群中的信任非常困難。若以您上方的例子來做說明的話就是在這種情況下一些使用者會意識到反對對某議題仲裁的聲音沒用,進而導致一些「出於這種動機來反對的使用者」認定仲裁委員會就是另類的獨裁。隨著處理的案件越多,仲裁委員會在社群中的信任很有可能或多或少受到影響。
個人亦覺得當初的立場或許有些強硬,B+C的選項(即「爭議雙(多)方必須同意」「必須經過社群討論同意仲裁」)也會是個不錯的選擇。個人亦部分認同U:Ohtashinichiro下方的留言,若是選擇了方案D,則仲裁委員會不得拒絕受理該提案。--)dt 2024年1月8日 (一) 01:31 (UTC)[回覆]
A,要那麼複雜幹啥。--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06:43 (UTC)[回覆]
這個的議題的投票應該還沒結束吧,如果沒結束的話我就說一下我的對這個議題的態度。「如何開啟仲裁過程」這個議題本人傾向於A或C--Chunhui2002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16:01 (UTC)[回覆]
@Chunhui2002: 請注意這是討論而不是投票,表達個人傾向時請說明理由,如有意見類似於其他用戶時請表明「同用戶名」。--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18:40 (UTC)[回覆]
這樣的嗎,好的。我之所以在此選擇了A或者C,是因為我認為程序沒有必要過於複雜,像D那樣過於複雜的程序很難解決緊要問題。如果要求「必須爭議雙方同意」,那麼進行WP:GAME的用戶可以通過拒絕仲裁逃避懲罰。我想說的就這些,完畢。--Chunhui2002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19:13 (UTC)[回覆]
好的,謝謝。--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19:16 (UTC)[回覆]
E 除A外,如當事多方均同意且社群同意,任何用戶得提交仲裁申請,仲裁委必須接受。我們要的是一個能發揮作用的組織,不是花式甩鍋委員會。->>Vocal&Guitar->>留言 2024年1月6日 (六) 05:56 (UTC)[回覆]
大致同意Ohtashinichiro的意見,社群有開啟仲裁的共識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應是必須受理,不能像現在的管理人員那樣能甩鍋就甩。反之,社群若有不應該受理某案的共識正在嘗試不需經仲裁解決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停止處理該案。若社群未能達成共識,則應由仲裁委員會自行按仲裁方針決定(無共識的情況很多時候都是因為正在發生爭議,在該環境下也很有可能是需要仲裁的)。但無論如何,都不應該是由當事人的意願對是否開啟仲裁有決定性的影響,這是我絕對無法接受的。--西 2024年1月6日 (六) 23:52 (UTC)[回覆]
A是唯一合理的選擇,有激烈爭議的情況下一方完全有可能耍無賴拒絕仲裁,而如果讓社群討論的話很有可能火上澆油。——Aggie Dewadipper 2024年1月11日 (四) 18:42 (UTC)[回覆]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職權範疇

  • A. 適用於所有與方針指引相關的爭議。
  • B. 適用於所有當前已有固定程序的爭議(包括存廢覆核、封禁解封、用戶查核等),並適時檢討運行情況並討論擴大授權為A項的事宜
  • C. 先適用於某類爭議(如存廢覆核),每年或每半年檢討運行情況並討論逐項擴大授權的事宜,最終實現B項、A項的效果。
  • D. 其他

推薦C,拋磚引玉,歡迎討論。KirkLU (A) 2024年1月5日 (五) 06:20 (UTC)[回覆]

這本質上也是一種試運行,但前述「試運行」章節主要探討的時間範疇的問題。--KirkLU (A) 2024年1月5日 (五) 06:23 (UTC)[回覆]
反對應用於存廢覆核,可以先用於AN3、ANM、Wikipedia:管理操作覆核請求(包括封禁解封)解決不了的問題--及時雨 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06:32 (UTC)[回覆]
不認為仲裁委員會可以決定具體內容/條目存廢,但可以決定什麼條目/主題只能1RR等--及時雨 留言 2024年1月5日 (五) 07:06 (UTC)[回覆]
同及時雨,而且存廢覆核一般也不會有什麼重大爭議,你維需要仲裁委員會的重大爭議都在ANM、客棧、RFDA。--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5日 (五) 08:23 (UTC)[回覆]
選出一部分職權範疇來授權試運行的話,我個人理解基本可以認為是C的範疇。選哪一項或哪一些職權進行試運行值得討論,不過我的理解前提是有共識同意先框出一部分職權。--KirkLU (A) 2024年1月5日 (五) 15:58 (UTC)[回覆]
B和C之間搖擺的路過,絕不接受A這種全方面一手遮天。--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06:43 (UTC)[回覆]
A,仲裁作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手段,理應適用於解決所有爭議。且社群在選舉時對仲裁員的期望也顯然是能處理所有爭議。(見下方修正)——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1月5日 (五) 06:46 (UTC)[回覆]
無爭議的領域還要仲裁員干涉我也是醉了。--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1月6日 (六) 02:45 (UTC)[回覆]
顯然,仲裁委員會無法主動干涉爭議,提交給仲裁委員會的不存在「無爭議的領域」。——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1月7日 (日) 08:07 (UTC)[回覆]
修正&補充說明:認同下方0xDeadbeef君的意見。或者說A選項的定義有些過於模糊,我的意見準確來說是:適用於所有用戶間發生的、應根據方針與指引處理的爭議。——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1月7日 (日) 08:14 (UTC)[回覆]
D:發生重大爭議、事件時,社群討論認為已無法正常流程解決,社群當時討論認定需要仲裁的(例如WMLO案)。社群已經無法正常運作,包括拉幫結派、政府滲透、暴力威脅、恐嚇已干擾社群正常討論是否需要仲裁時,行政員們為了保護維基百科及社群,而獨自認定需要進入仲裁程序的(例如WMCUG)。--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5日 (五) 08:18 (UTC)[回覆]
D 類似桐生ここ上方所說(即使並不完全同意),個人偏向於基於用戶:LuciferianThomas/仲裁委員會方案#職權、責任和期望en:WP:ARBSCOPE中的描述,即仲裁委員會不插手內容決定 (content decisions),而更多處理關於特定用戶(或群體)的行為歷史,來決定是否根據方針與指引、過往社群共識等方面實行禁制。與此同時,我認為仲裁委員會也應該有權在處理特定案件時,定義「有爭議話題」(contentious topics),由於這話題中過往擾亂編輯史給予管理員權力去更快地封禁問題用戶或保護問題頁面等。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11:11 (UTC)[回覆]
認同0xDeadbeef的意見--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5日 (五) 12:18 (UTC)[回覆]
從運作的原則層面,是很有說服力的理由。但如果僅以上述論述作為原則,實踐中的效果應該和A很接近——授權仲裁委員會可以對所有與方針指引相關的爭議進行審視,並讓他們決定自己是否應該介入。如從提高方案接受度或者降低試錯成本等等方面看,先劃出一部分職權是可考慮的。--KirkLU (A) 2024年1月5日 (五) 15:55 (UTC)[回覆]
我個人的想法是在於我們首先如果能找出可觀數量的人參選,可以在向參選人提問的環節考量其對於仲裁所管的東西是否符合社群預期。比如說,如果對於一部分爭議認為仲裁委員會不應插手的,可以在提問環節舉例問參選人是否也認為不應通過仲裁來做出決定。--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18:48 (UTC)[回覆]
的確這樣比ABC都好。--Borschts 歡迎外帶一碗羅宋湯 2024年1月6日 (六) 01:39 (UTC)[回覆]
支持。——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1月7日 (日) 08:15 (UTC)[回覆]
目前還是不要放太寬好了,之後若有需要可再做修訂。--)dt 2024年1月5日 (五) 15:01 (UTC)[回覆]
D 傾向基於用戶:LuciferianThomas/仲裁委員會方案#職權、責任和期望的寫法。選項A定義比較模糊,「方針指引的爭議」究竟如何定義我沒看懂;如果是理解成「涉及執行方針指引的爭議」(包括編輯、內容及行為方針等,但管轄範圍只限於用戶行為,而非內容本身怎麽寫),那麼A是一個可以接受的選項。除非涉及管理員行為不當,存廢覆核絕對非適用仲裁的情況,故此B和C均不能接受。--西 2024年1月6日 (六) 23:40 (UTC)[回覆]
不過考慮到本站環境,是不是很多使用者爭議實際上還是會牽涉內容爭議(也就是上方所說的「內容決定」)?例如使用者之間爭執哪一個版本更符合中立的觀點方針,或者爭執其回退操作是否符合反破壞方針(抑或是違反「回退不過三」原則的行為)之類,都是涉及內容的政策爭議。是以現階段而言,選項A恐怕「野心」過大,也不符合社群預期的職權範圍。我認為需要更詳細界定(或者具體來說限縮)「仲裁」介入條件,避免過度干涉一般編輯及站務程序。——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7日 (日) 07:58 (UTC)[回覆]
爭執哪一個版本更符合中立的觀點方針並不在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內,仲裁委員會是處理用戶間行為爭議的最終手段,僅僅因為條目內容問題爭論不休不在此範圍內。此時應該使用RFC等方式來廣泛尋求社群的意見。除非用戶為了保留自己的內容進行編輯戰、人身攻擊、拉票、威脅等行為,才可請求仲裁委員會介入,而在這種情況下,仲裁委員會的決定僅限定在對兩名進行處罰、對條目施以禁制等編輯限制等,而不會決定條目採用何種內容。
爭執其回退操作是否符合反破壞方針(抑或是違反「回退不過三」原則的行為)這事實上也是用戶行為爭議,仲裁委員會判斷回退操作是否合理後,做出的決定是對涉事回退員的處理,而非是否保留這筆回退。
我覺得定義是否為「內容決定」並不困難。——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1月7日 (日) 08:36 (UTC)[回覆]
但實際上問題最多、社群詬病最大的地方不都在那邊嘛?不處理這種問題,那仲裁委員會是要仲裁什麼?——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7日 (日) 09:04 (UTC)[回覆]
目前制度下全部禁制措施都是管理員來執行,但處理編輯爭議時很大程度上等於由管理員來仲裁涉事用戶。在上次禁制方針修訂時已說明禁制不是弱版的封鎖。近期常見禁制創建不當條目的用戶已可通過近期引入的操作封鎖處理,管理員是時候將禁制權歸於仲裁委員會及社群了。未來管理員只應執行仲裁及社群共識出來的禁制,而不應自行「禁制」用戶,管理員的自發執行措施應為「封鎖」。況且管理員本身多數不願介入大型編輯爭議,那麼這一部分交還仲裁及社群更好,免得AN3、ANO長期無人處理的情況繼續發生。(管理員仍可封鎖編輯戰用戶,但僅限基於編輯戰方針的封鎖,而不再「裁決」他們都實質禁止編輯某個範圍這樣;就是禁止跟阻止的分別)--西 2024年1月8日 (一) 04:54 (UTC)[回覆]
說的很好。--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8日 (一) 05:01 (UTC)[回覆]
我不認同「仲裁委員會」一成立就應該直接全面接手編輯禁制裁決權,「仲裁委員會」理當作為最終手段而極少動用;實際上日常業務太多,一般來說都不必由「仲裁委員會」越位處理。至於社群禁制,還是個討論效率的問題,以及管理員依據方針與指引實施禁制,本身就有政策上的共識基礎,多數時候也會有不少討論。當然,遇到那種誰都「不想管」的爭議,能由「仲裁委員會」提出最終解決方案,那我也是沒有意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8日 (一) 05:17 (UTC)[回覆]
管理員仍能基於裁決和共識實施禁制。既然會有試行制度,那自然也會有過渡期,不會一成立就全面接手。--西 2024年1月8日 (一) 08:15 (UTC)[回覆]
Eric這部分論述很有說服力,歸納補充一下即:
  1. 【操作上的實然】禁制決定權完全歸於仲裁及社群,使得仲裁從一種在複雜情況下尋求救濟手段,變成一種常態化批准機制。如此提議,必須解決一個矛盾(前序討論涉及其他各種制度安排時提出,從成熟經驗來看仲裁案年收案量可能只有個位數):到底是希望仲裁大量處理案件還是集中處理個別案件。
  2. 【理論上的應然】仲裁,相較於單人決定,實際上設置了一個耗費人力更大、耗時更長的程序,來尋求更強的說服力,或者尋求一種「最終手段」。只有在他用於解決糾紛尤其複雜(也因此會引起久拖不決)的情況時,才體現其優勢。而不是取代管理員作為一個日常決策授權的機制使用。
  3. 此外,這個提議還和前述許多未決提案不配套,如:
    • 前序討論討論提出「經爭議雙方同意方可仲裁/經社群討論形成共識方可仲裁/不應該有權拒絕受理「等方案,如仲裁作為一種非常用手段,這些方案是有討論價值的。如希望仲裁作為常態化手段,這些方案會極大加劇前述弊端。
    • 前序討論討論提出由行政員作為召集人,如仲裁作為一種非常用手段,行政員召集仲裁工作強度就稍合理一些。如希望仲裁作為常態化手段,設置行政員召集人會極大增加該位行政員的工作負擔(尤其是工作時效要求),也有可能因某一行政員無暇履職後反覆推舉召集人或召集人懸缺對爭議解決帶來不良影響。
故不贊成目前提出的禁制權直接歸於(而不是作為救濟手段最後歸於)仲裁的安排。--KirkLU (A) 2024年1月9日 (二) 05:09 (UTC)[回覆]
感覺大家擔心仲裁委員會"事事插手",而不是"能推就推",那就加限制一個條件好了,比如:至少已經在VPO/AMN嘗試解決了1、2周仲裁委員會才會考慮接,或者其他能量化已經充分嘗試解決爭議的方式--及時雨 留言 2024年1月9日 (二) 06:04 (UTC)[回覆]
我認為仲裁是最後的手段,所以寧可"能推就推",也不要"事事插手"--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9日 (二) 12:23 (UTC)[回覆]
一、實質上應是社群必須自行先嘗試經討論確定是否需要禁制,然後無果才由仲裁決定。整體上變化是從現在的「提報->禁制」(管理員仲裁)變為「提報->討論-(成功)>禁制」或「提報->討論-(無結果)>仲裁->禁制」,無論怎樣都不應該再由管理員來「裁決」要「禁止」誰編輯,管理員的職責是以技術手段阻止破壞,而不再應有「禁」之權。(所以我對「封禁」一詞也很不認同,早該同化為「封鎖」了)。
二、管理員僅獲社群授權執行共識,理論上除了當前的破壞不怎麽需要討論以外,其他都應該是經過討論才執行的。方針管理員不應也實質不具有任何「決策」權。--西 2024年1月10日 (三) 00:23 (UTC)[回覆]
我記得之前討論過管理員與社群共識執行的關係,社群多半認為管理員依據社群制定之方針與指引從事封鎖或禁制,通常屬於其裁量權範圍內;而遇到有爭議或有額外討論的情況,並不會阻擋社群推翻管理員操作。理論上「仲裁委員會」走的也應該是這套一模一樣的路線,唯一的區別只是其經手者爭議更大、難以由社群或管理員循其他既有程序處理而已。兩者是並存及(稍微不恰當地比喻)「上下級」關係,而非取代關係。不要把「仲裁委員會」當成解決所有爭議的「萬靈丹」或「萬事通」,我也不認為「仲裁委員會」該有如此一手遮天的職權。社群許多人拒絕「仲裁委員會常設化」,即指此等主張。——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10日 (三) 02:12 (UTC)[回覆]
你這個說法的前提是管理員與ArbCom是同質的東西,但這個前提成立與否存疑。Sanmosa 起視四境 而秦兵又至矣 2024年2月8日 (四) 10:52 (UTC)[回覆]
基本上我認為管理員及仲裁委員會都應該是依據方針與指引(及其代表更廣泛的社群共識)行使職能處理站務工作(當然具體運作方式可能不太一樣)。閣下若有異說,或可詳述。——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8日 (四) 15:43 (UTC)[回覆]
其他討論

我覺得@0xDeadbeef您應該澄清以上是討論試運行的規則還是正式運行,因為正式運行的分歧實在太多了。--)dt 2024年1月5日 (五) 15:11 (UTC)[回覆]

@ATannedBurger 上面「試運行」section下面形成什麼樣的共識其他討論同意的規則就是什麼。
有分歧,有異議就提出來,光是說「我有意見」沒辦法推動進步吧?--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18:44 (UTC)[回覆]
@ATannedBurger您這段發言是針對什麼議題的「其他討論」?感覺排版怪怪的。跟下面那段「其他意見」是一樣性質的嗎?——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8日 (四) 15:43 (UTC)[回覆]
原本是要針對上面的討論提出程序上的問題,不過現在看來沒有必要了 囧rz……。--)dt 2024年2月8日 (四) 17:29 (UTC)[回覆]

人選參考

大家都在規劃怎麼設立這個仲裁委員會,不過即便設立了,是否能夠選出仲裁員?

有推薦的人選嗎,歡迎討論。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5日 (五) 08:34 (UTC)[回覆]

先等行政員團隊提出個召集人後再說吧。--)dt 2024年1月5日 (五) 15:13 (UTC)[回覆]
我個人要求不是很高,並不是非要管理人員。我覺得仲裁員最主要的還是溝通,能夠換位思考,並且能參與討論。所以我覺得從上面討論來看,比較活躍的桐生ここ,ATannedBurger,路西法人,94rain來參選都挺合適。不過社群覺得合適不合適就不知道了(--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19:08 (UTC)[回覆]
召集人只是個人頭吧,甚至可以固定順序或輪流指派(甚至這樣可能還比較公平)?問題更大的活許是有一些行政員不能算非常活躍呢。——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7日 (日) 07:27 (UTC)[回覆]
Eric你也來參選。--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7日 (日) 08:59 (UTC)[回覆]
憑本人對此機制之反對,事實上擔當一種螳臂當車的角色,到時候似乎也很難當選什麼職務就是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7日 (日) 09:06 (UTC)[回覆]
意見不同是常事,如果您出來選,我還是會支持您也是了。由不認同制度的人去擔任相關職位,確認是否有不妥之處,乃是好事,不過絕對不是重點,還是看人。我從來都不是對人不對事的,除非一個人令我失望透頂--西 2024年1月7日 (日) 09:39 (UTC)[回覆]

仲裁員權限

仲裁員是否應該設立一個專門的仲裁員組,授予一些必要的權限,以保證其獨立性,並更方便行使職責?列舉一些可能需要的權限:例如abusefilter-view-private,abusefilter-log-private,oathauth-enable,unwatchedpages,urlshortener-create-url,browsearchive,deletedtext,transcode-status,titleblacklistlog,deletedhistory,abusefilter-log-detail,ipinfo-view-full(我認為授予的權限應該儘量不涉及頁面編輯和日誌操作,以查看類權限為主)。或者也可建立一個沒有任何特殊權限的仲裁員組,比較方便辨識。您的意見是?

  • A:設立仲裁員組並授予一些權限(具體哪些權限再議)
  • B:只設立仲裁員組,不授予任何權限
  • C:不設立仲裁員組(當然也就沒有任何額外的權限)

--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6日 (六) 11:52 (UTC)[回覆]

A:我覺得算有必要,有點像申訴專員,給予部分權限去允許仲裁員可以履行調查職能。--Borschts 歡迎外帶一碗羅宋湯 2024年1月6日 (六) 16:10 (UTC)[回覆]
選項C:不同意所謂「仲裁委員」有高出其本身權限之額外特權,不同意「仲裁委員會」變相繞過既有權限申請程序而成為攫取(部分)管理及其他特殊權限之渠道。想要什麼權限,請走正規路線申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6日 (六) 16:39 (UTC)[回覆]
用SecurePoll選出來的爲什麼不正規呢?--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6日 (六) 17:23 (UTC)[回覆]
B,仲裁委員須明示身份,不應有特殊權限。與仲裁案件相關的非公開情報(如已刪內容、過濾器活動等)應由管理員(或其他具權限者)視需要經社群知曉後統一提供給仲裁委全員。--。->>Vocal&Guitar->>留言 2024年1月6日 (六) 23:41 (UTC)[回覆]
管理員如何把非公開內容公開提供給仲裁委全員?--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7日 (日) 13:00 (UTC)[回覆]
英維有個仲裁委mailing list。--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7日 (日) 13:04 (UTC)[回覆]
感覺這個問題可以暫時擱置,先C就好,試行之後有需要再A,我其實不認為非管理員有可能選上仲裁員。沒有必要B,仲裁員只在仲裁案件的頁面裡起到作用,無需不授予任何權限的權限組。至於A可以待議。--及時雨 留言 2024年1月7日 (日) 00:04 (UTC)[回覆]
A:對委員會的調查職能有必要。以目前社群環境,管理員連基本東西都處理不好的情況下,不認為「管理員將證據提供給仲裁員」行得通,甚至可能存在「管理員為免惹事而拒絕協助」的情況,管理員怕惹事連基本可執行的方針指引都不執行已經被我說過很多次了。仲裁委員會成員不會因此而獲得不應該獲得的權限,其獲社群選出來當也完全佐證了社群信任其持權。無法理解認為「管理員選上就是獲得了信任,從而不應該設置任期制或確認制」的用戶為何覺得仲裁委員經選舉後並非也同樣獲得了持權的信任,此等觀點純屬雙重標準。--西 2024年1月7日 (日) 00:19 (UTC)[回覆]
管理員提供情報的行為是基於仲裁委的需要,由仲裁委對此負責,不存在什麼惹事的說法。退十步,如果真的怕這一點,那麼也可以讓管理員提供的行為後台化,改由仲裁委公開說明收到了哪些資料。--。->>Vocal&Guitar->>留言 2024年1月9日 (二) 00:29 (UTC)[回覆]
A:在下認為:仲裁員必須有獨立展開調查的權力,包括繞過管理員自行搜集證據的權力。仲裁員應該有權在不經過社群討論的情況下查看所有已刪/被隱藏內容,因為如果要經社群討論才決定讓仲裁員看什麼,不讓仲裁員看什麼的話,對簿公堂的雙方/多方都肯定會為了自身的目的而阻止仲裁員看到對自己不利的內容。
D:另外,在進行封禁討論時,仲裁員還應該有權指出社群言論/決定中和事實不符之處。現在維基百科的封禁討論都是票數說了算,所有「陪審員」都可以根據自己的個人喜惡投票決定一名用戶的生死。理論上,用戶甲甚至可以完全不審視任何證據,僅僅因為和用戶乙曾有不和,就投票支持封禁用戶乙,而不需承擔任何後果。仲裁員無權繞過社群單方面解封用戶乙,但應該有權指出用戶甲的行為。📕📙📒📗📘📚📖強烈抗議維基基金會無理封禁中維管理員 2024年1月7日 (日) 00:40 (UTC)[回覆]
有條件支持A,在權限使用能被監督的情況下(類似監督員之間的互相監察)可以考慮且仲裁員不得將得到的權限用於仲裁以外之用途,否則個人認為B較為妥當。同意Shizhao君的「授予的權限應該儘量不涉及頁面編輯和日誌操作,以檢視類權限為主」。另外ipinfo-view-full似乎需要NDA才能使用?--)dt 2024年1月7日 (日) 03:00 (UTC)[回覆]
@ATannedBurger這也就是為什麼我會在前面某節提到簽署協議的問題。--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1月7日 (日) 04:09 (UTC)[回覆]
我記得ipinfo view full就是在ip地址的貢獻界面下加whois,不具有查核功能,所以不需要nda--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7日 (日) 04:34 (UTC)[回覆]
如果社群認同應授予所謂「仲裁員」調查權,那末考慮到(一)此等權力係授予其「仲裁委員會委員」之身份而非其個人,且應全然僅用於調查仲裁案;(二)「仲裁委員會」作為最高權威,一屆任期預計不會處理很多案件,則是否可以結合前述「召集人」、「執行人」及「按需組建」等問題,造成以下程序:
一、社群推舉一位行政員為召集人(頭銜及具體推舉方式待議,可以是按特定次序輪流、隨機抽選或選舉之類;若有必要,可以再額外推舉一名本地行政員或監管員,也就是兩位召集人;或者其他方案亦可議);
二、社群選出「仲裁委員會委員」(方式待議);對於涉及特殊權限操作之案件,可能需要有執行人——若當屆「仲裁員」人選中有管理人員,則以其為當然執行人,若沒有任何管理人員,則以全體(任意)管理人員為執行人,即到時候「仲裁委員會」可以委託任意管理人員執行操作,或亦可以改為再立即額外選出一至三名管理人員為專門執行人(以防止因個別案件有所迴避而未有執行人);前述執行人之具體人選並應與召集人不重複;
三、當有案件成立之時,則由召集人授予調查案件所需特定權限;至案件確定完結並由執行人執行完畢之時,則應由召集人即時解除相關權限。
當然,若結果是一律不額外授予「仲裁員」特別權限,那就自然不用考慮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7日 (日) 07:18 (UTC)[回覆]
「且應全然僅用於調查仲裁案」,理論上我同意這一點,但現實來看,目前技術上似乎無法完全支持這一點--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7日 (日) 13:09 (UTC)[回覆]
所以只能從權限授予及解除上儘可能把關,案件結束就應該收回權限。——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8日 (一) 05:12 (UTC)[回覆]
ipinfo-view-full不需要簽署協議--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7日 (日) 13:03 (UTC)[回覆]
試行期間應該是C,如果以後討論決定正式啟用,則可以是A,同時支持Ericliu1912的意見。--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7日 (日) 07:23 (UTC)[回覆]
B完全是架床疊屋,弄這麽一個權限倒不如不弄。由於我自己設想的方案是召集人須為行政員且不得兼任仲裁員,那理論上如果仲裁委員會作出任何需要管理權限來執行的決定的話,由召集人執行該決定即可,但或許可以明文規定召集人在任期間不得拒絕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如果能這樣規範的話,我不反對C。當然,我也是支持A的。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7日 (日) 09:34 (UTC)[回覆]
A的權限里,我列舉的權限並不包括可以執行的權限,都只是有助於調查的權限--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7日 (日) 13:05 (UTC)[回覆]
但是A選項說的是具體再議啊。。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7日 (日) 13:13 (UTC)[回覆]

用戶查核

是否在仲裁委員會成立後恢復本地用戶查核?

  • A. 維持凍結
  • B. 不論恢復或凍結,恢復本地用戶查核與仲裁委員會成立應脫鉤
  • C. 在試行任期結束後開始恢復本地用戶查核員選舉
  • D. 在試行時同步恢復本地用戶查核員選舉

@0xDeadbeefATannedBurger94rainSanmosaEricliu1912ShizhaoLiuxinyu970226ASid桐生ここC9mVio9JRyShamrockwikieditBorschts魔琴Dewadipper库德里尔BlackShadowGKirkLU1233SCP-2000OhtashinichiroGZWDerHat600Chunhui2002AINH--西 2024年1月19日 (五) 07:12 (UTC)[回覆]

個人認為C或D均是可行選項。當然,這必須看基金會培訓要多久,並非立即選舉就立刻恢復本地用戶查核,很可能會在培訓期間有一個過渡期。蟲蟲飛濫用IP傀儡一案佐證了仲裁與用戶查核的重大關聯。B是次選,不認同A。--西 2024年1月19日 (五) 07:12 (UTC)[回覆]
選項B。無論如何,完全不覺得本地使用者查核事務應與所謂「仲裁委員會」掛鉤。這兩件事情沒有什麼同步的需求,應當分開來考慮。某些人是不是有點太ambitious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19日 (五) 07:15 (UTC)[回覆]
個人認為用戶查核需要掛鉤的重要原因是可以達到一般社群無法做到的監察之職,從而儘可能避免再次發生基金會因用戶查核相關問題而需要採OA的重蹈覆轍。基金會當時說恢復CU需要社群組成仲裁委員會不是沒理由的。--西 2024年1月19日 (五) 07:18 (UTC)[回覆]
另,不論邏輯、不問原因就直接控訴他人「是否太ambitious」,已顯然是訴諸人身訴諸動機之行為,過往已多次提醒,請停止。--西 2024年1月19日 (五) 07:21 (UTC)[回覆]
我不認為自己批評「仲裁委員會」甫成立就擁有莫大職權是否得當之發言涉及所謂「訴諸人身」或「訴諸動機」。何況,本人與閣下素無糾葛,且在跨維基反破壞事務上多有合作,更無必要為自己招怨。我只是對於「仲裁委員會」制度本身持懷疑及謹慎之態度而已。作為一種全新而未經本地試驗之制度,「仲裁委員會」上路伊始,理當步步為營;實際上,社群多半同意暫予試行,不就是為了分析這「委員會」實際運行之情況,依據其處理案件之類型,發現其需要或不需要什麼權力或權限,爾後再來做「滾動式」調整麼?是以本人認為一貫主張推行此等制度應儘量保守,「仲裁委員會」應先以節制為宜,限縮「仲裁委員」之權力於己身固有者,確定「仲裁委員會」能夠應對得來當前社群交付之任務,再考慮以此為基礎,逐步擴大相關制度實施範圍,甚至於賦予所切實所需之額外權限等。本人主要批評者,乃任何認為可以直接全面移植他站制度於本地,甚至一成立就要各種管理權限,乃至於可以踰越包攬本地社群既有程序之看法。這絲毫無涉個人恩怨,純粹是理念差異而已。當然,我相信閣下不屬於持前述看法者。所以閣下自然不用擔心我的什麼批評。——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19日 (五) 07:56 (UTC)[回覆]
請閣下勿偷換概念掩飾,閣下的原說詞是「某些人是不是有點太ambitious了」,而不是「這樣做是不是有點太ambitious了」。前者是批評人、質疑提出主張者的動機而論證或明示暗示其主張不合理或行為,後者才是反對事情而非針對人的說法。--西 2024年1月19日 (五) 08:01 (UTC)[回覆]
批評這種人的看法,並無不對。對事不對人,決無批評特定人士之意,若用詞過於節略,招致誤會,深感抱歉。(另外我一時之間真的沒想到可以用後者這樣的措辭Orz)——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19日 (五) 08:04 (UTC)[回覆]
兩者好像沒必然關係,除非我們改制為ArbCom委任CUer(但這種情況下ArbCom需要經CPO-STV選制選出)。這樣的話,我只能説只要不是A就可以。Sanmosa Miyamoto Miyoko 2024年1月19日 (五) 07:38 (UTC)[回覆]
對於ArbCom的運行沒有,但對於CU的運作有。依基金會要求,CU仍是選舉得出,但需由ArbCom監察。這個某程度上是更傾向影響CU的,只有一部分(提供證據)是AC需要的。既然AC試行,那麼CU是否在試行期間也開始恢復甄選也是一個需要考量的問題,因截至最新的資訊,AC仍是CU恢復的先決條件(當然,我希望不是,不過有AC來監察CU也絕對是個好事)。--西 2024年1月19日 (五) 07:50 (UTC)[回覆]
「依基金會要求,CU仍是選舉得出,但需由ArbCom監察。」「AC仍是CU恢復的先決條件」基金會未有提及相關要求。即使沒有仲裁委員會,仍有 OC 以及基金會監察本地 CU。謝謝。--SCP-0000留言2024年1月19日 (五) 09:13 (UTC)[回覆]
抱歉,確有理解/表達錯誤,應說的是不限期CU…雖然我是不覺得什麼資訊都接觸不了的社群是能通過投票監察什麼。--西 2024年1月19日 (五) 10:06 (UTC)[回覆]
選項B,仲裁委員會只是負責沒有其他解決渠道情況下迫不得已的仲裁爭議,其他事情應該一概不負責。--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19日 (五) 08:45 (UTC)[回覆]
更何況ArbCom沒有CU權,如何監察CU員。如果非要將兩者關聯起來,那麼ArbCom全員必須簽署非公開信息保密協議。--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1月19日 (五) 08:49 (UTC)[回覆]
申訴用戶查核結果、申訴相關封鎖正是目前社群實際無法解決的問題,蟲蟲飛濫用一案也正是本地無用戶查核及仲裁,根本對各種掩飾謊言毫無抵抗助理的證據。解封濫用傀儡者理論上應通過用戶查核確認不再使用傀儡,而不是口說無憑的承諾;對OS封鎖的申訴亦是相同,只有兩名監督員根本無法處理任何相關的申訴(如有)。AC沒有CU權,仍能通過授予有簽署保密協議者參閱用戶查核日誌確認查核結果,也不存在「必然需要全員簽署」之情況(沒簽署的仲裁員不能接觸相關資訊即可)。--西 2024年1月19日 (五) 10:13 (UTC)[回覆]
已經第不知道第多少次提醒閣下提出意見時也需要解釋推論。只是空翻拋出只是負責沒有其他解決渠道情況下迫不得已的仲裁爭議作為反對理由,但卻完全沒有論證有什麼解決渠道了,閣下的意見往往淪為鬼打牆重複相同意見卻無解釋無論證。--西 2024年1月19日 (五) 10:16 (UTC)[回覆]
B,根據Wikipedia:請求評論/2024年管理人員制度改革中的5B和5C鴨子測試一望而知,仲裁委員會不是社群的萬靈藥。--)dt 2024年1月19日 (五) 16:33 (UTC)[回覆]

保密協議及處理涉及隱私證據案件之職務

仲裁委員會是否需要簽署保密協議,及是否處理涉及隱私證據(包括CU、OS等)的案件?

  • A. 所有成員都必須簽署保密協議,委員會有權處理上述案件。
  • B. 所有成員都必須簽署保密協議,但不處理上述案件。
  • C. 不要求簽署保密協議,委員會有簽署ANPDP可組成小組委員會(subcommittee)處理上述案件。
  • D. 不要求簽署、不處理上述案件。

--西 2024年1月19日 (五) 07:12 (UTC)[回覆]

個人意見排序為C>A>B>D。參照英文維基百科仲裁方針,委員會可組成小組委員會處理特定事務,這一點絕對可以參考。仲裁員並非多數時候需要接觸上述資料,但真的需要的時候也沒理由不能處理。個人另外認為仲裁員應參照用戶查核員監督員要求年滿18歲、達居住地法定成人年齡、並向基金會通報真實身份,仲裁員對站點的影響重大,甚至比CU及OS更具影響,且按我上述意見有需要接觸相關證據,沒理由仲裁員不需達到CU及OS年滿18歲的基本要求就能接觸CU跟OS能接觸的資訊。--西 2024年1月19日 (五) 07:12 (UTC)[回覆]
註:目前基金會只是不允許特定地區用戶簽署ANPDP,確認身份而未簽署協議且不接觸相關資訊似乎非限制範圍。--西 2024年1月19日 (五) 07:16 (UTC)[回覆]
選項D。——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19日 (五) 07:18 (UTC)[回覆]
原因?WP:!VOTE不需要我提醒您吧。--西 2024年1月19日 (五) 07:20 (UTC)[回覆]
(編輯衝突)選項D:應當待這「委員會」建立信譽,再來考慮擴大職權的問題。另外,對於這種人選機構,就算單純的不信任,也能成為原因。——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19日 (五) 07:22 (UTC)[回覆]
我認為ArbCom不可能迴避任何涉及隱私證據的案件(或許這樣說:要是ArbCom迴避一切涉及隱私證據的案件的話,ArbCom也沒必要存在了),所以我建議直接排除B與D選項(排除B選項的另一個理由是架床疊屋)。不反對A與C,但如果最終方案為C,須明確小組委員會的最低人數要求(建議至少3人)。Sanmosa Miyamoto Miyoko 2024年1月19日 (五) 07:43 (UTC)[回覆]
A和C皆可。--Borschts 歡迎外帶一碗羅宋湯 2024年1月23日 (二) 03:53 (UTC)[回覆]
C。首先英維要求籤署協議是因為被選上仲裁員會自動給予CU和OS權限。你維沒有這方面的共識,但仲裁會仍然應當具有能夠處理這些案件的能力,不然也無法解決社群無法自己解決的這些問題。我對於這方面的理解是這樣的:如果未滿18歲的人能夠被人選上,要麼是這人確實有辦事能力所以沒必要設立年齡要求,要麼是這人沒有辦事能力則是選出這些人的群眾的問題。所以設立年齡要求對於選上的人是否能夠辦事是沒有任何幫助的。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月30日 (二) 05:04 (UTC)[回覆]
啊,忘了回覆。雖然本地仲裁員不會自動授予CU和OS權限,但組成的小組委員會有權接觸到CU和OS資訊,所需的要求應與CU和OS無異(只是不能主動使用工具而已),這是我認為參與審議CU和OS事務的小組委員會成員均必須與CU和OS相等要求滿十八歲要求的原因。--西 2024年2月1日 (四) 02:40 (UTC)[回覆]
(-)強烈反對A和B。由於身在大陸的維基人不能簽署保密協議,倘若通過A或B則會導致這些人被完全排除在仲裁委員會外。—-Aggie Dewadipper 2024年1月30日 (二) 19:10 (UTC)[回覆]

其他意見

對於討論我覺得有兩點很重要但完全沒有被觸及的事:第一ArbCom的本質不應該是裁判而是調解。當一件事已經上升到ArbCon的層級就代表有非常深的矛盾。ArbCom的角色不應該是直接裁決一方贏另一方輸,而是嘗試找出一個雙方都接受雙贏的方案。

第二點就是最後作出決定的時候應有詳細的意見書,說明雙方的觀點如何成立或不成立,雙方觀點有哪些重疊,可以創造一個妥協的common ground。我也不是要ArbCom寫一個SCOTUS那樣的意見書,但至少應該詳細地向社群解釋決定,而非單純流於投票-某人 2024年1月7日 (日) 11:46 (UTC)[回覆]

向社群解釋決定 - 英維一般是有在作出決定之前先通過Principles和Finding of Fact (FoF),不知道你是否已經了解。--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7日 (日) 11:54 (UTC)[回覆]
只怕決定之後反而造成更深的矛盾,猶如一個火藥桶。讓其炸開的後果絕對不堪設想,也應當是ARBCOM需要避免的結果。這跟事實無關,這跟意識形態和「站對邊」反而更有關係。你維不需要當英維的跟屁蟲,應當以「社群想要甚麼」而非「甚麼對社群是最好的」來考量。--)dt 2024年1月17日 (三) 02:00 (UTC)[回覆]
@ATannedBurger: 這說明你應該來參選。--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月17日 (三) 02:23 (UTC)[回覆]
參選與否無法改變樓主提到的「單純流於投票」的問題。從一開始我就多次對「流於投票」的問題感到擔憂(Special:diff/80380414Special:diff/80379858),且我也認為這個問題可不是單純去參選就能解決的。當然,光憑一張嘴是沒用的,這點我相信您也能理解。--)dt 2024年1月17日 (三) 03:13 (UTC)[回覆]
「應當以『社群想要甚麼』而非『甚麼對社群是最好的』來考量」流於民粹主義,「火藥桶炸開」也有可能是之前的問題因各種緣故而未得正視的情況。如果僅以「社群想要甚麼」為唯一的圭臬,這很可能會令未得正視的問題進一步惡化。「甚麼對社群是最好的」應當是ArbCom首要考慮的事情(必要條件),在滿足這點的情況下才能開始想「社群想要甚麼」(充分條件)。社群現在已經無法有效判斷「需要」和「想要」的分別了,假如ArbCom的決策真的僅以「社群想要甚麼」為唯一的圭臬,這是在把整個中文維基百科推入火坑,這時我們就真的集體「炸開」了。Sanmosa Miyamoto Miyoko 2024年1月29日 (一) 09:11 (UTC)[回覆]
看了目前已有共識的部分,感覺這個委員會即使搞起來,也非常艱難。形式太複雜,強制性要求太多。就衝著這兩個問題,很多符合資格的用戶估計就不願意擔任--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30日 (二) 12:38 (UTC)[回覆]
「若社群討論有共識需要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委員會不可拒絕,需要強制受理」。我估計此後可能會有受理後已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結案--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1月30日 (二) 12:41 (UTC)[回覆]
感覺這並沒太大問題,首先仲裁併不代表在任期內仲裁員就要處理所有案件,因為會存在不活躍的仲裁員。其次我個人的想法是一方面如果不去嘗試則不知道是否能成功,一方面給你維的社群一個機會,證明社群能夠self-govern,不需要外界干涉就能夠處理自己的問題。
你能想到這麼多,說明你也應該來參選。--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月30日 (二) 13:53 (UTC)[回覆]

準備工作

上方#試運行討論形成共識中,未見有人提出可令人信服的理由不去試運行。下面列點試運行的準備工作吧。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7日 (日) 12:23 (UTC)[回覆]

@0xDeadbeef我翻譯了Template:仲裁案件請求有些地方不確定要怎麼翻就放著了,能麻煩您幫我校對一下嗎?謝謝。--~~Sid~~ 2024年1月7日 (日) 13:27 (UTC)[回覆]
proposed parties根據谷歌翻譯和DeepL翻譯成擬議各方了,註釋我也翻譯了--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7日 (日) 13:40 (UTC)[回覆]
好的,謝謝您的幫助。--~~Sid~~ 2024年1月7日 (日) 13:45 (UTC)[回覆]

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7日 (日) 12:23 (UTC)[回覆]

Enforcement似乎是用了法律術語,似乎應該翻譯為「強制執行」[1]吧?——BlackShadowG Slava Ukraini! 2024年1月7日 (日) 13:37 (UTC)[回覆]
確實,根據en:Enforcement,日語裡面也是強制執行。--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7日 (日) 13:51 (UTC)[回覆]
要是你有時間就來改一下吧,今天在維基百科待的時間有點長((火速下線--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7日 (日) 13:59 (UTC)[回覆]
還有就是motion可能改成動議比較好,因為議案是更多關於政治,而動議貌似是與法律更貼近--0xDeadbeef留言2024年1月7日 (日) 15:38 (UTC)[回覆]
(先幫忙改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19日 (五) 08:27 (UTC)[回覆]
再改了一個頁面連結。--西 2024年2月9日 (五) 05:22 (UTC)[回覆]
「仲裁案件請求」應寫成「仲裁請求」即可;「仲裁委員會導航」可寫成「仲裁委員會側邊欄」;「澄清與修正」可以直接寫成「覆核」或「覆議」。——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9日 (二) 04:37 (UTC)[回覆]
@Ericliu1912 關於仲裁案件請求這個模板,因為有其他的請求(覆核請求和強制執行請求)所以應該區分吧--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月10日 (三) 00:42 (UTC)[回覆]
英文語法不能直接用在漢語上面,因為是「請求仲裁」而不是「請求仲裁案件」,所以應該寫成「仲裁請求」。您提到的這兩項都是仲裁請求的子集,應該各自寫成「仲裁覆核請求」及「仲裁強制執行請求」。——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10日 (三) 02:07 (UTC)[回覆]
話說模板原來是需要翻譯的嗎,WP:非條目頁面命名好像沒具體寫?--及時雨 留言 2024年1月10日 (三) 09:40 (UTC)[回覆]
我從來沒翻譯過東西,我怎麼知道。--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月10日 (三) 09:42 (UTC)[回覆]
模板名稱沒翻譯的必要……吧。--西 2024年1月10日 (三) 12:59 (UTC)[回覆]
「ArbComOpenCase」這種縮寫不翻譯也罷,我覺得能中文化就中文化吧?成本也不算多高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19日 (五) 13:44 (UTC)[回覆]
case request應該可以翻譯為仲裁立案請求?起碼是個動詞而不是名詞。--西 2024年1月10日 (三) 13:01 (UTC)[回覆]
已移動--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月17日 (三) 02:26 (UTC)[回覆]
加入了幾個翻譯(打了問號)和流程和布告板頁面 --及時雨 留言 2024年1月20日 (六) 00:02 (UTC)[回覆]
依上方RFC的意見,翻譯並調整了仲裁方針草案仲裁方針草案。--西 2024年2月2日 (五) 00:04 (UTC)[回覆]

公示RFC結果及仲裁方針草案

RFC/RFA2024結果,社群主流意見同意成立仲裁機制(§4A),並傾向採委員會制度(§4B)。第二階段RFC中,經多方商議之下,多數人(包括原先支持及反對的用戶)均同意試行仲裁委員會制度,並經討論得出以下試行細節:

  • 組成:由九名仲裁員組成,並由一名無仲裁權的行政員擔任召集人。用戶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擔任仲裁員:
    1. 符合兩類以下之一:
      • 甲類仲裁員:參與本站編輯最少一年且不少於1000筆編輯,其中在計劃命名空間的編輯不少於150筆,
      • 乙類仲裁員:於本站已達延伸確認,能在不依賴機器翻譯下以現代標準漢語相對流利地溝通(zh-3或以上),且當前在設有活躍仲裁制度或本地用戶查核員的其他維基媒體站點擔任管理人員達一年;
    2. 在過去三個月平均每日最少一筆編輯(甲類以本地貢獻計算、乙類以全域貢獻計算);
    3. 過去一年在中文維基百科無封鎖、禁制或除權紀錄。在未起爭議下自行辭職,或爾後認定相關操作有誤判情形者除外。
  • 試運行條件:試運行兩年,仲裁員任期為一年,若試運行後社群無異議則不需要討論而繼續運行。
  • 選舉:使用安全投票舉行選舉,採簡單信任投票制,按信任度(支持率)遞補席位;信任度低於50%(暫定,為下限)自動視為無法當選。
  • 發起仲裁的過程:由仲裁委員會按程序及方針決定是否受理請求,但有社群共識的情況下則必須受理。
  • 授予權限:仲裁員任期期間將獲授予用戶組,並附帶一定權限,但詳細權限未議。
  • 保密協議:不要求簽署保密協議,委員會有簽署ANPDP可組成小組委員會(subcommittee)處理涉及隱私資訊的案件。

目前可見有共識的是以上事項。此外,仲裁方針草案已翻譯一段時間,未有反對,也是對其他共識的記錄而已,故亦視為共識的一部分。綜合以上,我認為在採取多數人意見並給重要少數妥協的情況下,成立(試行)仲裁委員會已達成廣泛共識。現按WP:1MONTH規定,先行將仲裁方針草案及上述共識付諸公示;其餘未有共識運行細節仍可於#其他運行細節討論一節商議。 公示7日,2024年2月16日 (五) 06:33 (UTC) 結束。--西 2024年2月9日 (五) 06:33 (UTC)[回覆]

有幾點疑問:「按信任度(支持率)遞補席位」是什麼意思?社群還沒有決定要採用這種選制吧?而這個「信任度下限」我認為亦還有討論空間,因為即使是標準相對寬鬆的「臨時」管理員,所需社群信任程度也未至於如此少。縱使仲裁員資格可以不是管理人員,但仲裁委員會權威既然高於一般個別管理人員,或至少其成員素質要求不亞於管理人員,那末選拔標準顯然不應該過低。另外就仲裁員是否在任期內不行使職權空檔時仍持有相關權限(或在非屬仲裁事務上使用該等權限)之問題,尚未能說有共識;其考慮前提是仲裁委員會處理案件的頻率,以及仲裁員個人權力限制等問題,個人認為需要深究,不可一筆帶過。至於小組委員會部分,是不是可以直接請沒有簽署協議者當然迴避該等案件即可?不必然需要在形式上特設一次級團體來處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0日 (六) 14:43 (UTC)[回覆]
回應:
  1. 「按信任度(支持率)遞補席位」就是取候選人中支持率最高的九名用戶當選。這即是RFC中關於投票一節討論參選人分開計票,對每人分別投「支持」「中立」「反對」三票中一種,最終根據(支持票數)/(支持票數 + 反對票數)百分比排序,百分比最高獲選(英維做法)選項。
  2. 信任度下限的部分是參照英維,英維本身於也是65%當選管理員、50%即可有資格當選仲裁員(一年任期)、60%有資格當選仲裁員(兩年任期)。由於選制所限,若多人參選則很大機會會有投票人誤以為只能投N個(即使有通告寫明)分薄支持率;而仲裁員本身不能如管理員般獨立行事,實則職權風險程度不高於管理員,且行事必須嚴謹跟隨查證事實而論,非像管理員般多數情況下是先斬後奏,如此下來下限標準訂低一點並無大礙。況且,下限只是當選條件之一,如果都是社群中有相當支持度的用戶前去參選,那麼自然最高票的九位都不會貼近這個下限。下限只是保障不會選上社群顯然未有共識支持的用戶。
  3. 我這個提案未包含「不行使職權空檔期間是否仍持有有關權限」的公示,但個人觀點認為
    1. 須確保仲裁委員會開始審理案件時能及時獲得調查相關權限,而不需每次都等候有人授權。理論上授權人就不應該是本地用戶而是監管員(除權也是),但不論是請求誰,都有夠煩。
    2. 既然投票選管理員是「信任其擔任管理員時能正確使用權限,並在不需執行管理員職務時以不同用戶身份參與」,那麼同道理可以套用於仲裁員身上,仲裁員不執行職務時是否持有權限乃是偽命題(因顯然管理員不執行職務時也是可以使用任何權限)。
  4. 小組委員會部分,是不是可以直接請沒有簽署協議者當然迴避該等案件即可:意思相同。所謂小組委員會就只是「只有一部分仲裁員組成的委員會」的意思,你當是一個獨立機構也好、當純粹是一個意義也好,都沒所謂。倒是委員會仍應可以自己經內部決議組成小組委員會處理特定事務(如處理unblock request等等)。
--西 2024年2月11日 (日) 00:29 (UTC)[回覆]
本地對於管理人員(或持有高階權限者)要求向來比較嚴格,這從歷來流傳的各種所謂「尸位素餐」論即可看出。我認為無論選制如何(是否分任期等級),本地都有理由要求較高程度信任度。當然我一個人說的話不準,所以0xdeadbeef君給第一階段討論作小結的時候這麼說了:「詳細提案,例如信任度是否取50%等需要繼續討論。」以下應該可以比照管理人員上任標準的討論,提出幾個方案讓社群結合選制問題繼續討論。我個人的主張是至少要六成五支持率(與「臨時」管理員相同)才能當選。如果怕選不出足夠人,大可第一輪六成五(選狗就不用繼續),第二輪五成之類。詳細方案待議。
是否能持有權限這個問題的答案,要視社群決定授予什麼樣的權限而定,也跟社群認為任職信任度下限如何有關,現在沒辦法紙上談兵。所以這顯然不應該放在公示裡面,必須繼續討論。
至於隱私案件部分,既然如此說,那就不需要再多一個「小組委員會」的名義疊床架屋了。另外,為避免有權處理者過少,在極端情況下可能造成少數裁決,個人認為應規定至少要選出一定數量合資格仲裁員。具體選舉方式可以是增額選舉,也就是若合資格人數不足,則在最低九位之上多選幾位有簽署協議者;這一項條款仍受信任度下限所限制。我的設想是任何時候委員會至少要有二分之一以上仲裁員能夠處理此類案件。當然這也得跟選制問題一併討論。
綜上所述,由於相關問題事關重大、互相關聯,且在前一階段討論未形成整體共識(如前述及小結者語等),我建議在此階段公示暫時擱置「選舉」及「授予權限」兩部分,待有完整方案出爐再一次付諸最終公示(或表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1日 (日) 06:37 (UTC)[回覆]
選舉方面,我覺得可以做一個折衷的公示方案:保留「最低需達到X%」字樣,並表明下階段討論決定當選下限,所以公示就只是確認「簡單信任制+必定會有當選下限」,下限多少就當作未定,這樣是否接受?授予權限方面,同意暫時擱置公示,反正沒寫進方針。--西 2024年2月11日 (日) 09:05 (UTC)[回覆]
行。具體寫成「(信任度下限至少50%,實際門檻待議)」之類?——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1日 (日) 15:08 (UTC)[回覆]
已修訂。若閣下無異議,將按重行公示簡易規定繼續原公示期。--西 2024年2月12日 (一) 05:01 (UTC)[回覆]
至於「自主請求或獲認定為全案誤判的情況除外;因他人提報而自行請求者不適用以上例外。」可以直接寫成一句「在未起爭議下自行辭職,或爾後認定相關操作有誤判情形者除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0日 (六) 14:49 (UTC)[回覆]
已調整。--西 2024年2月11日 (日) 00:32 (UTC)[回覆]
建議這個「社群共識」限定「應該由互助客棧討論產生」,防止將來試行的「請求評論」和這個試行相互干擾,導致變數過多無法歸納效果。--落花有意12138 2024年2月12日 (一) 06:11 (UTC)[回覆]
保底規定根本不至於干擾其他試行。如果一年有多個案件是需要社群共識才能推上仲裁的,那麼委員會應該考慮自己的評斷準則是否有問題。可預期基本上多數情況不會用到這個保底條款,就算用到都不會存在干擾,只是相互證明效果。--西 2024年2月12日 (一) 07:29 (UTC)[回覆]
希望如此。另外這個意見不是反對意見。--落花有意12138 2024年2月12日 (一) 07:40 (UTC)[回覆]
不應該限制社群共識的產生地點;若有同時在兩處發起的討論(無論是否包含客棧或評論請求等),本皆應整合。因此,我想不存在「相互干擾」的問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2日 (一) 15:21 (UTC)[回覆]
之前有人問仲裁委員會如何通信,剛剛找到答案。參考這裡委員會能夠獲取到arbcomwiki,記錄私有證據。--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2月14日 (三) 14:16 (UTC)[回覆]

公示已獲通過。--西 2024年2月16日 (五) 06:36 (UTC)[回覆]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RfC:2024年2月

已解決
社群就仲裁委員會職能細節討論情況大致如下:
  • 基本同意授予仲裁委員會委員「已刪除內容」、「非公開過濾器」、「IP信息」、「啟用雙因素驗證」等權限,
    • 尚未有明確共識決定是否授予「查閱全站未受監視頁面」、「創建短連結」、「查看當前轉碼活動的信息」、「查看標題黑名單日誌」等權限;
  • 尚未有明確共識決定是否限制仲裁委員會委員在委員會既有職能外行使職權;
  • 基本同意仲裁委員會委員(至少第一任期)選舉採相對多數(百分之五十)當選制;
    • 尚未有明確共識決定是否按支持率多寡區分當選任期(如百分之五十以上為一年、百分之六十以上為兩年);
  • 基本同意仲裁委員會處理管理人員解任案件,係經調查確認存在操守違規事實後,方轉交社群決議是否除權;
    • 尚未有明確共識決定如何區別或取捨仲裁委員會與社群既有解任管道;
  • 基本同意仲裁委員會有權拒絕受理案件。
有關仲裁委員會與管理人員解任案關係,請移步互助客棧繼續討論;其餘現階段尚未敲定或新生異議之細節,此後仍可另行提出新話題予以商榷。——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1日 (一) 19:42 (UTC)[回覆]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接續上段,繼續提請討論仲裁委員會的執行細節。目前討論中的範疇包括:

  • 授予權限:向仲裁委員會授予什麼權限?
  • 權限限制:如何限制仲裁員在委員會職務以外使用權限?
  • 選舉信任度下限:目前以50%為最低可當選門檻,是否有需要調高?
  • 管理人員解任處理:管理人員解任在多大程度由仲裁委員會處理?
  • 其他準備工作:包含相關頁面籌備與部署、技術問題及其他需要處理之事項。
  • (其他用戶可自行在上方添加議題)

--西 2024年2月16日 (五) 02:13 (UTC)[回覆]

@上一階段的參與者@ATannedBurgerEricliu1912桐生ここ94rain0xDeadbeefShizhao1233SCP-2000Liuxinyu970226ASidGZWDer魔琴JiaweipanHYHJKJYUJYTTYC9mVio9JRyShamrockwikieditBorschtsDewadipper库德里尔BlackShadowGKirkLUOhtashinichiroHat600Chunhui2002AINH落花有意1213。--西 2024年2月16日 (五) 08:12 (UTC)[回覆]
還有上面的#準備工作一段也需要各位注意。--西 2024年2月16日 (五) 08:13 (UTC)[回覆]
已在下方新置「其他準備工作」一節,接續此前討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6日 (五) 13:32 (UTC)[回覆]

授予權限

#仲裁員權限已有共識向仲裁員授予帶有一定權限的用戶組,現探討實質提供什麼權限。(先列出Shizhao列出的權限)--西 2024年2月16日 (五) 02:13 (UTC)[回覆]

已刪除內容(browsearchivedeletedtextdeletedhistory
好。——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6日 (五) 13:38 (UTC)[回覆]
非公開過濾器(abusefilter-view-privateabusefilter-log-privateabusefilter-log-detail
雖然誤觸發過濾器的情況偶有發生,但過濾器日誌也屬於(間接)證據,沒理由不讓仲裁員查看。Sanmosa 起視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6日 (五) 07:05 (UTC)[回覆]
好。——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6日 (五) 13:38 (UTC)[回覆]
IP信息(ipinfo-view-full
好。——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6日 (五) 13:38 (UTC)[回覆]
oathauth-enable
應預設啟用兩步驟驗證機制。——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6日 (五) 13:38 (UTC)[回覆]
unwatchedpages
部分管理人員相關指控可能與維基跟蹤相關,給仲裁員這個權限也是好的。Sanmosa 起視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6日 (五) 06:55 (UTC)[回覆]
這個怎麼查維基跟蹤?我只是看到是高級權限才列出來的,具體適不適合仲裁員我也不確定--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2月16日 (五) 13:34 (UTC)[回覆]
真的很fringe case才會有用。我覺得實際多數情況下不會用到。--西 2024年2月16日 (五) 13:49 (UTC)[回覆]
urlshortener-create-url
這應該是建立短URL的權限,雖説被濫用了也不會有甚麽顯著的危害,但感覺必要性不大。Sanmosa 起視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6日 (五) 06:55 (UTC)[回覆]
仲裁員不需要這個權限。完全與仲裁事務沒有關係(極少數情況應直接拜託有權者處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6日 (五) 13:38 (UTC)[回覆]
可是普通用戶(至少我測試)可以用啊,見Special:URL縮短程序Special:群組權限裡面不也列了所有人有urlshortener-create-url。--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2月16日 (五) 16:09 (UTC)[回覆]
那好像也就不需要重複授權了。Sanmosa Šče ne wmerla Ukrajina, ale ne Wže woskresla Ukrajina 2024年2月17日 (六) 00:35 (UTC)[回覆]
transcode-status
若無必要的話就別多綁定,仲裁員不是權限籃子。——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6日 (五) 13:38 (UTC)[回覆]
titleblacklistlog
若無必要的話就別多綁定,仲裁員不是權限籃子。——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6日 (五) 13:38 (UTC)[回覆]

權限限制

是否,或如何,限制仲裁員在委員會職務以外使用權限?--西 2024年2月16日 (五) 02:13 (UTC)[回覆]

個人意見:不認為有需要特地通過授權、除權來限制職務外使用權限。這製造一定工作量之餘還沒帶來什麼實際效果。既然仲裁員目前也不持有任何執行用權限,使用建議他們可以持有的權限也沒能造成什麼影響,我認為沒必要特地限制。正如管理員也不會在其管理職務以外被阻止使用無動作權限(如查閱記錄等),更證不需通過反覆授權除權來強制不能在職務外使用權限。--西 2024年2月16日 (五) 02:13 (UTC)[回覆]
同意,會造成不必要的工作量。--Borschts 歡迎外帶一碗羅宋湯 2024年2月16日 (五) 09:13 (UTC)[回覆]
暫無必要設置如此權限限制,以免擾民。Sanmosa 起視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6日 (五) 06:51 (UTC)[回覆]
這要視具體包含什麼權限而定。若為涉及日常站務之管理權限,則一般不應該允許,否則就變成「第二管理員」、「第二刪除員」之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6日 (五) 13:40 (UTC)[回覆]
比方說授予非公開過濾器權限,如果不限制仲裁員在委員會職務以外使用權限,豈不是第二過濾器助理?--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2月17日 (六) 03:02 (UTC)[回覆]
你覺得人都在仲裁委員會上了,他不會知道自己沒能力插手的事情不插手?再或者,若他能作為好的過濾器助理,有什麼理由限制他?再想想人家處理仲裁事務都忙不過來還會有興趣插手,你還會不樂意嗎?--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2月17日 (六) 06:06 (UTC)[回覆]
應盡量減少授予「主動式」權限,例如說仲裁員大概有權查閱過濾器以確定案件隱私細節,但並沒有必要編輯。其他權限同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8日 (日) 10:33 (UTC)[回覆]
與0xDeadbeef君持相同意見。我很難想像一個可以選上仲裁委員會的用戶會沒有相關的awareness。況且任何合理的用戶都會預料到作為仲裁員,被社群檢視的標準將會更高。如此,我不認為有必要作出相關限制。極端一點說,就算假定相關用戶組將會持有執行權限,如果僅在需要時行使相關權限且屬於act in good faith,我甚至覺得可以接受。當然,我明白社群也有重視程序的意見,所以我也不強求增加目前打算授予仲裁員的權限。--Borschts 歡迎外帶一碗羅宋湯 2024年2月19日 (一) 04:35 (UTC)[回覆]
我認為我們必須要考慮到,仲裁委員會獲得社群信任取得若干權限,乃全然因為行使仲裁職能所需而託付,並不是某種「贈與」。是以對於其職權範圍以外之事,成員本該以自身固有之身份而非仲裁員名義參與,也就談不上以仲裁員身份持有之權限介入討論。若他在仲裁員以外本來就持有所需權限,那自然不成問題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9日 (一) 07:09 (UTC)[回覆]

選舉信任度下限

#投票有共識採簡單信任投票制,目前50%為預設最低可當選門檻(不等於50%就會當選,仍是選頭幾名當選,但不足50%即不能當選)。是否有需要調高?--西 2024年2月16日 (五) 02:13 (UTC)[回覆]

最新的英維制度是50%可當選最多一年任期的仲裁員、60%可當選兩年(完整)任期的仲裁員。我認為50%及60%的標準已經非常足夠,受制於選制,候選人之間的「比較」會比管理人員選舉的情況更強烈。對仲裁員的要求可能未必(也是不應該)比管理人員高(因仲裁員不能單獨採取行動,必須集體決定),但社群目前對仲裁機制仍然相對保守,在試行階段訂低一點確保機制能起步運作也未嘗不是好事。--西 2024年2月16日 (五) 02:13 (UTC)[回覆]
為杜絕仲裁員選舉變成「選聖人」的可能性,50%的門檻實在不能調高。Sanmosa 起視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6日 (五) 06:57 (UTC)[回覆]
個人仍然要求在第二次以後申請檢視這樣標準是否過於寬鬆。但考慮到上述情況,不反對第一次申請試驗寬容一點。——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6日 (五) 13:41 (UTC)[回覆]
仲裁委員會本來就是一個高信任度的職位。鑑於有可能出現沒有人高於60%支持的情況支持選用英維50%一年60%兩年的方案,當然試行期也許先不要選兩年任期的仲裁員?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2月16日 (五) 16:30 (UTC)[回覆]
覺得可行。--Borschts 歡迎外帶一碗羅宋湯 2024年2月19日 (一) 04:20 (UTC)[回覆]
這樣可以至少運作個兩屆,也不錯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9日 (一) 06:36 (UTC)[回覆]

管理人員解任

管理人員解任在多大程度由仲裁委員會處理?

  • 甲、仲裁委員會按調查事實及方針指引,直接作出除權決定。
  • 乙、由仲裁委員會調查事實並發佈管理人員操守報告,確認存在違規事實後,才轉交社群決議除權。
  • 丙、仲裁委員會完全不參與管理人員解任。

--西 2024年2月16日 (五) 02:13 (UTC)[回覆]

申報:已於維基百科討論:管理員的離任發送邀請討論通知。--西 2024年2月17日 (六) 01:56 (UTC)[回覆]
除了丙我完全不會接受以外,甲、乙我都可以接受。我個人目前傾向於在試行期間採,正式運作改為。正常來說仲裁委員會調查出嚴重違規事實,參考各站的除權例子後,應有能力直接決議除權,但試行期間社群及委員會的觀念未必完全建立好,加一個保底政策也是個保障。--西 2024年2月16日 (五) 02:13 (UTC)[回覆]
如果是甲的話,恐怕需要申請允許本站行政員直接除權管理員(而不再需要監管員介入?)--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4月21日 (日) 09:32 (UTC)[回覆]
不是必須的。因為可以將仲裁委員會的決定轉發到meta,但是如更加頻繁的話本站行政員來除權也是應當考慮的。--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4月21日 (日) 09:37 (UTC)[回覆]
三個方案都不支持。除非某些特殊情況,都應由社群討論決定。(但哪些屬於特殊情況,我一下子也很難說清楚)--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2月16日 (五) 13:31 (UTC)[回覆]
出於對社羣決議機制失效的擔憂,我只支持甲案。管理人員被解任的本質不該是社羣對當事人失去信任,而應該是管理人員進行了危害社羣的舉動。Sanmosa 起視四境 秦兵又至 2024年2月16日 (五) 06:49 (UTC)[回覆]
補充説明:我的意見同樣適用於試行期。Sanmosa Šče ne wmerla Ukrajina, ale ne Wže woskresla Ukrajina 2024年2月17日 (六) 00:36 (UTC)[回覆]
乙。即使只是形式,現階段也應當由本站社群掌握最終人事任免權。諸位應大有權利行使此一固有權力,我也相信社群有智慧能夠審閱仲裁委員會之調查結論是否合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6日 (五) 13:43 (UTC)[回覆]
只能接受。首先,在特殊情況,如果牽扯到私有證據(聊天記錄、社交平台、CU記錄等)仲裁委員會無法「報告」這些證據的內容給社群,同時社群也不能分辨事情究竟是否嚴重。英維1月份就有一個牽扯到私有證據的動議。不存在所謂社群失去解任管理員權力的事情,甲並不代表沒有社群解任這一通道。首先,仲裁委員會,作為共識與方針的最終執行者,是有社群的很大的信任的。這種信任在我看來也包含信任委員會能可靠地為維基百科除掉害群之馬。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2月16日 (五) 16:22 (UTC)[回覆]
同意路西法人試行階段採用方案的意見。--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2月16日 (五) 16:29 (UTC)[回覆]
不認同甲並不代表沒有社群解任這一通道。甲方案的提出原意是堵截社群無視解任條件要求徑自提出解任(例:2023年Mys_721tx解任案),實際上不會也不應該提供社群直接發起解任投票的方案。--西 2024年2月17日 (六) 04:06 (UTC)[回覆]
放棄社群解任應當在仲裁委員會證明可以解任壞管理員的情況後。英維的狀況是有很多人想要有社群解任方案因為仲裁會太保守了,導致在處理一些關於管理員的案件的時候可能不作為。--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2月17日 (六) 06:01 (UTC)[回覆]
若最終決定仲裁員最低百分之五十支持度就能上任,那比管理員還低,實在不覺得其決議能當作取代社群既有程序的萬靈丹。——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8日 (日) 10:36 (UTC)[回覆]
將低標為50的仲裁委員會跟低標為負無限的社群比較毫無意義。您維每次出事都是因為當下社群平均素質可說是低於0。--西 2024年2月18日 (日) 11:17 (UTC)[回覆]
你選管理員和你選仲裁員是一個標準的嗎???????--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2月18日 (日) 12:33 (UTC)[回覆]
原本我認為仲裁員水準要求應當是更高的。但社群有些人覺得整體而言不用那麼高(或解釋各異,但都不是重點),那在這種情況下我就沒有理由把自己本應持有的人事決定權無條件交給那些可能只勉強達到下限的幾個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8日 (日) 14:32 (UTC)[回覆]
未見此回復有什麼有力的反駁。社群有些人不代表社群大部分人,不用那麼高也不代表要比管理員選擇標準高,你的論證無效。--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2月18日 (日) 14:55 (UTC)[回覆]
要從社群手中拿走權力的是仲裁委員會,所以要做什麼精密論證的可不應該是我才對。——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8日 (日) 15:48 (UTC)[回覆]
不不不,誰作主張誰來舉證。我認為委員會能幫助到解任程序,是因為委員會能處理社群不一定能處理的事情(比如私人證據等),並且委員會解任門檻可能會比社群解任要低(因為存在即使證據確鑿下社群仍然不覺得管理員有問題的情況)
你認為委員會不能幫助到解任程序,這是你的主張。目前你唯一的理由是支持度下限比管理員低,而這一點我已經反駁了。所以最終我是不需要向大家證明什麼「仲裁委員會將會在民調中信任度比管理員高」這一主張吧?--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2月19日 (一) 09:17 (UTC)[回覆]
、丙,解任必須經過社群決議。且仲裁委員會應該只能受理提交到仲裁委員會的管理員除權爭議,否則都應該經過正常的RFDA流程。如果仲裁委員會可以自行決定解任管理員,很懷疑社群以後是否被仲裁委員會控制,成為另類WMC。--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2月17日 (六) 03:09 (UTC)[回覆]
回:
  • 解任必須經過社群決議:原因?既然有別的社群是不需要經過社群決議就能解任管理員的,那麼「必須」經過社群決議實際上並無任何依據。
  • 如果仲裁委員會可以自行決定解任管理員,很懷疑社群以後是否被仲裁委員會控制:仲裁委員會本身就只能處理有用戶提交給他們調查的管理人員失職案,不存在隨時決定解任;仲裁委員會決定解任需經過完整調查程序,若是被控制而無視了基本方針指引依據,如此應可被緊急解散。仲裁委員會特別之處就是不論是什麼立場的人上去,他們都必須走完整流程,如果存在試圖濫用仲裁委員會無視基本原則而控制社群的情況,那麼將很容易被發現。
--西 2024年2月17日 (六) 04:00 (UTC)[回覆]
「解任必須經過社群決議」,是一個選項。
「如果仲裁委員會可以自行決定解任管理員,很懷疑社群以後是否被仲裁委員會控制」,是說明上面的原因。
另外也非常認可千村狐兔的意見。--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2月17日 (六) 04:17 (UTC)[回覆]
「因為仲裁委員會可以決定解任管理員所以怕社群會被控制」這一點嚴重存在滑坡論證。仲裁委員會決定解任管理員不是不需要理由的,過程還是需要公平公正公開並依照方針指引依據進行結果論證,中途出現什麼差池均可由社群監管,無視方針指引依據的情況發生仍可被社群解散處理。您硬是要這樣推論,我也可以說「如果社群的個別群體(如上次解任案中部分用戶)自行認定管理人員濫權即可決定需要發起解任,很懷疑社群是否會被這一類用戶所控制」,仲裁委員會起碼必須走完整流程,社群部分人完全連流程都不打算走就發起解任,甚至以「被封鎖為傲」者,更可能存在操弄社群的問題。--西 2024年2月17日 (六) 04:29 (UTC)[回覆]
所以仲裁委員會自行認定管理人員濫權即可決定直接解任?假設上次解任案,仲裁委員會半數以上是某「個別群體」,不公正的仲裁委員會決定直接除權,怎麼辦?如果是乙,社群還能再投票複決推翻這個決定。--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2月17日 (六) 08:18 (UTC)[回覆]
我的意見大致和書生一致,就是RFDA還是走傳統的討論、聯署、投票流程。但如果吵起來無法解決,可以選擇送交仲裁,仲裁委員會調查事實並發佈管理人員操守報告,確認存在違規事實後直接發起解任投票,最終由社群投票決定。另外認為,行政員應該保留在仲裁委員會或社群被劫持、濫用傀儡、人身威脅等情況下推翻前面仲裁委員會決定和社區投票結果的權利。--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2月17日 (六) 08:31 (UTC)[回覆]
不公正的仲裁委員會決定直接除權,但卻遺忘了仲裁委員會的裁決、論證公開,社群可輕易發現不公正,不同於目前狀況下社群個別人員不公正卻無法管制。--西 2024年2月17日 (六) 11:49 (UTC)[回覆]
若至於直接解任,必然是相當嚴重的情況;一個能夠選出合格仲裁委員會的社群,當可體察這種情況,自己作出決定。若非此等情況,則本不應由仲裁委員會逕行裁決。又若要全部或部分剝奪社群本有之人事任免權,則大該有非常積極的理據。我沒見到足以將如此基本的權力放棄給仲裁委員會區區幾個人來行使的理據。——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8日 (日) 10:50 (UTC)[回覆]
光是社群部份人推動程序但拒絕遵守解任方針最基本的解任條件要求這一點,已經能證明社群推動人事罷免毫無合理性。仲裁委員會好歹有程序規範,且由社群公論監察;社群本身不跟程序、有人對社群部份人認定有異議,也還是必須交給仲裁處理。既然不交給仲裁也是會被dispute再交給仲裁,那麼直接交給仲裁(最低限度要負責確認符合開啟解任程序條件)十分合理。況且,社群無法解任真正應該被解任的管理員也是事實,光是「信任」「功能抵過」這些主觀情感已展現社群本身就不具備罷免管理員的基本判斷能力。這不同於仲裁制度必須客觀公正列出各項方針指引及違規事實,且有任何漏洞都可被公論填補,整體嚴謹程度遠遠高於社群考慮,必須以客觀違規事實決定是否解任,根本上就最大程度縮減了主觀想法的影響。
簡而言之:你確定要拿最大程度主觀跟最大程度縮減主觀的群體來比對?--西 2024年2月18日 (日) 11:27 (UTC)[回覆]
另@ManchiuShizhao徵求對於我觀點的想法。--西 2024年2月18日 (日) 11:28 (UTC)[回覆]
我想問一下解任仲裁員的條件是什麼?--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2月18日 (日) 13:42 (UTC)[回覆]
不理解所謂「社群推動罷免無合理性」之論證何在。少數成員不熟悉或刻意遊戲罷免相關規則,那是其自身的問題,而全然不是讓仲裁委員會一手壟斷社群固有人事罷免提案權、裁判權及執行權的理由。社群迄今尚能在程序上有效阻擋絕大多數隨便提案之兒戲;而在管理制度改革、引進仲裁委員會加強把關後,過往少數爭議較大(例如管理員往往被迫避嫌)之提案樣態亦有機會得到充分解決,沒有理由相信如此情況將繼續日益進步。仲裁委員會本應當為社群服務,利用其權力蒐集證據呈現給社群,然後讓社群自己做決定;既然動輒談「社群公論監察」、「社群可輕易發現不公正」,即應是相信社群有足夠智慧檢閱仲裁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各項相關事務運作情況(這就自然包含管理人員不當行使職權之調查),卻又同時認為「社群本身就不具備罷免管理員的基本判斷能力」,等於否定社群具備如此智慧,可謂十分弔詭。只能說,一個真正無能的社群是選不出有用乃至於有力的仲裁委員會的。本站社群決不屬於這種情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8日 (日) 14:32 (UTC)[回覆]
真覺得某些人可能胡亂提案,則也大可考慮將任何提案交付正式投票之審核權都移轉給仲裁委員會(而不是看連署人數目),這樣即可以完全阻絕此類弊端(除非仲裁委員會自己出了問題)。但我堅定認為,最終表決定案的權力一定要留在廣大社群手裡。——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8日 (日) 14:46 (UTC)[回覆]
如果我們是能夠選出合格仲裁委員會的社群,那我認為能夠把這種複雜、難處理的問題交給仲裁會是一個好事。我想合格的仲裁委員會也能作出合理的決定。社群是來寫百科全書的,不是爭吵該不該解任哪些管理員的。--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2月18日 (日) 12:43 (UTC)[回覆]
仲裁委員會提出有力證據,社群確認後表決背書,兩者並不存在矛盾。——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8日 (日) 14:32 (UTC)[回覆]
WP:NOTBURO。若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與社群不同,社群該想的是如何解散或重組委員會。若委員會的決定與社群相符,則委員會再遞交給大家輪流拍一遍手鼓一輪掌支持委員會的判決的話就是浪費時間。
還有,如果仲裁委員會收到的證據因為為了保護個人隱私等不能給所有人看呢?因為在站點之外的社交媒體或其他地方的言論或事件而解任管理員的事情又不是不可能有。到時候你還能解任投票嗎?要是某管理背地裡在一些私人論壇洩漏其他編者的個人信息呢?你可以說仲裁委員會可以不告訴社群這信息在哪裡發布,只告訴嚴重性(是否發表此編者的真實姓名,此編者的住址)。但是你這樣能防止有心人,了解被指控的管理員在哪些論壇或社交媒體上時常發言的話,在這一事件被公開之後專門去這管理員在的地方尋找個人信息在哪裡發布。最終不還是導致更多人看到受害者的個人信息?這樣怎麼保護受害者?史翠珊效應可不是開玩笑的。--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2月18日 (日) 14:47 (UTC)[回覆]
菁英代議政治有其限度。若社群只是充當仲裁委員會的「橡皮圖章」,那當然是浪費時間,但權力實際被拿走的人可大不會這麼認為。已經到了管理人員解任投票這種層級,就別再講什麼維基百科不是官僚體系了,畢竟仲裁委員會本身就是官僚體系的產物。
我們也不應當討論極端假設性問題。一般針對管理員濫用職權之控訴,基本都是在站內範圍即可處理。此外,本站目前基本不管轄站外討論。若真發生這種情況(確實並非不可能),則或可允許仲裁委員會直接報請行政員或監管員緊急解任,但需要仲裁委員會內部高度共識,且事後得儘可能向社群解釋清楚——從使用者查核權到基金會行動,社群畢竟不喜歡事情總是不明不白的發生。至於其他情況,仲裁委員會都不應該持有並行使人事決定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8日 (日) 14:57 (UTC)[回覆]
你維從WP:OA2021得到的是什麼教訓?我的想法是,若你們社群的解任程序沒法解決當時維基媒體平台內外嚴重的不良行為,而需要基金會來擦屁股,是不是說明社群的解任程序實際在針對不良行為的情況下無能為力?有OA2021這一事件的前提下,所謂「極端假設性」問題則肯定需要討論。
社群畢竟不喜歡事情不明不白的發生,可是,給委員會解任的權力並不代表事情就會不明不白的發生啊?仲裁委員會按調查事實及方針指引作出除權決定,究竟有什麼弊端呢?
若仲裁委員會給出的解釋不令人滿意,則要麼是你自己的問題(委員會是對的,你是錯的),要麼是委員會的問題。後者是你們選出來的那一屆委員會的問題,肯定不是系統性的問題。--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2月18日 (日) 15:07 (UTC)[回覆]
既然現在社群生態已經恢復到能設立仲裁委員會,那大概就不用多慮此類問題。以上所有什麼選舉門檻、權限賦予、職權行使等討論,都是基於社群目前沒有被所謂「暗黑勢力」控制才能發生的。憑當年之環境,根本就不可能走到這地步。
個人認為,只有少數難以向社群說明清楚的情況,仲裁委員會才應該考慮自己決定,而且內部意見必須非常一致。若能向社群說明清楚,那當然應該說明清楚,然後讓社群決定。——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8日 (日) 15:14 (UTC)[回覆]
@Ericliu1912:我想知道,你所理解的仲裁委員會,如何討論作出什麼樣的決定,又如何執行這個決定呢?--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2月18日 (日) 15:20 (UTC)[回覆]
首先得要請教人事方面的問題,英文維基百科的仲裁委員會應該總是有行政員或管理員吧?他們是否設想過沒有行政員或管理員的情形?當初我建議設管理人員當然席位,一方面也是希望仲裁委員會有基本的權力自己執行大部分決議。——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8日 (日) 15:25 (UTC)[回覆]
沒有。根據en:Wikipedia:Requests for comment/Arbitration Committee Elections December 2022#Proposal 9: Require all candidates to be administrators,以往20年的仲裁委員會沒有選過一個不是管理員的。--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2月18日 (日) 15:32 (UTC)[回覆]
不過還是先回答一下我上面的問題吧,因為這對於理解你的角度很重要。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2月18日 (日) 15:34 (UTC)[回覆]
先睡了。明天繼續討論。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2月18日 (日) 15:35 (UTC)[回覆]
上面設想的罕見情況,簡略程序或應是:仲裁委員會開展管理人員不當行使職權調查,最後審閱收到的證據研判過後,認為證據確鑿;惟若其中得徹底公開者不足以開啟獨立的解任投票程序,則經內部討論通過,得自為處置,並就前述得徹底公開之資訊儘可能向社群說明。因為在這種極端情況下,要不要相信仲裁委員會有限程度的說明,只能由社群自由心證;而且遇到這種很不公開的情況,萬一有疑慮,社群也很難確定仲裁委員會自己是否有意或無意間不當行使職權(因為「事涉隱私」,且又沒有什麼「仲裁仲裁委員會」),就更無從談起前面您所說的「若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與社群不同,社群該想的是如何解散或重組委員會」,難以究責,所以我才希望這種情況越少越好。至於確定處置後執行方法,因為不知道到時候委員會有權者組成如何,所以也沒法細講;若委員會自身權力不足,必須要向委員會外的第三方管理人員或監管員尋求執行協助,那亦可能會存在額外的隱私問題(這也不限於管理人員不當行使職權調查)。——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8日 (日) 15:48 (UTC)[回覆]
我指的是,因為你反對仲裁委員會按調查事實及方針指引,直接作出除權決定。這一選項,那麼我想知道的是你對於這一選項如果通過之後,這樣的差不多相對普通的決定是怎麼樣的程序呢?時間線上又是怎麼樣呢?--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2月19日 (一) 09:11 (UTC)[回覆]
同樣要發布完整結案報告吧(敏感情況除外),只是除權由仲裁委員會自己處理,或直接移請有權者代為處理,不再經過社群討論程序。——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20日 (二) 05:44 (UTC)[回覆]
我之前想回復以下,說明仲裁的具體程序來著。但是沒時間就暫時擱置了。我的大概意見是,首先對於普通案件來說,委員會單獨成員是否願意立案的理由都是公開的,而在決定是否立案的時候社群成員也可以評論。在立案之後,社群成員也同樣可以提交證據,回復他人提交的證據。這絕對不是卡夫卡的審判。--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2月22日 (四) 08:38 (UTC)[回覆]
或者,在閣下所說這種極少數、極嚴重的情況下,允許仲裁委員會經全體同意直接除權?也並非不行。但個人希望此等例外儘可能少。無論如何,這種政策變動本身當然也必須經由社群表決(下面提到的問卷是一種形式),不應該只由你我討論來決定。——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8日 (日) 15:06 (UTC)[回覆]
這種政策變動本身當然也必須經由社群表決(下面提到的問卷是一種形式),不應該只由你我討論來決定。你維還是給peanut gallery太多面子了。若自己找不到這些內部討論並留言評論,則說明他的意見相對的價值還是很低的。en:Wikipedia:Contributing to complicated discussions。--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2月18日 (日) 15:15 (UTC)[回覆]
極嚴重的情況下,就應該是行政員報緊急除權了,而不是仲裁委員會處理,能送仲裁的,都不太會是緊急案件,既然不是緊急案件,那麼讓社群表決又有何不可。--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2月19日 (一) 04:34 (UTC)[回覆]
不過,如果考慮到所謂「黑暗勢力」拉票阻止某些管理員被解任,仲裁委員會的確可能需要一個直接解任的權利。--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2月19日 (一) 04:42 (UTC)[回覆]
還有一種管道,就是按個案由社群投票決定是否由仲裁委員會管轄(因管理人員解任投票極少,可以按個案來處理);若社群同意,則仲裁委員會得在發布報告同時,直接決定是否除權?這一方法與Shizhao提到的「如果吵到了仲裁那裡,那就由仲裁決定」有點像。當然,無論如何,仲裁委員會之決議,應當可以由社群有共識推翻才對,這也就包含管理人員除權問題;具體方式待議。——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8日 (日) 15:10 (UTC)[回覆]
重新WP:RFA唄。--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2月18日 (日) 15:16 (UTC)[回覆]
若社群推翻仲裁委員會之除權決議,則應直接復權。這門檻可以很高,但結果當相應是權威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8日 (日) 15:18 (UTC)[回覆]
那不妨礙指定RFA程序為「社群推翻仲裁委員會之除權決議」的惟一方式。當然,如果那個管理員被再度選上後非常不自愛地再度濫權的話,這也不妨礙仲裁委員會再度除權。Sanmosa Šče ne wmerla Ukrajina, ale ne Wže woskresla Ukrajina 2024年2月18日 (日) 15:45 (UTC)[回覆]
同意乙、丙。人事任免應由社群決定。解任通過標準是在一致同意抑或2/3多數才可解任?不免造成爭議,這樣分裂的表決似也最終要提交到社群審議?個人覺得若行政員全同體一致同意某管理員需立即解任,也能作出(甲)款的實質效果。但這樣社群便失去一部分決定人事解任的參與了。——千村狐兔留言2024年2月17日 (六) 03:26 (UTC)[回覆]
看了上述討論後,我目前認為可以仍舊社群討論,但如果吵到了仲裁那裡,那就由仲裁決定,否則仍然是由社群討論決定--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2月17日 (六) 07:29 (UTC)[回覆]
PS:仲裁的決定可以是審視案件後自行決定,或者是審視案件後決定仍然交由社群來決定--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4年2月17日 (六) 07:31 (UTC)[回覆]
另有一點折衷建議,仲裁委員會經內部有共識同意,應可直接跳過連署程序,發起正式解任投票。——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8日 (日) 10:38 (UTC)[回覆]
(無論如何,仲裁委員會自己成員的人數本來也就基本達到連署門檻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8日 (日) 10:52 (UTC)[回覆]
同意Eric Liu的這個觀點。--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2月18日 (日) 13:43 (UTC)[回覆]
不是,上方的討論方向是不是錯了?大家難道不該優先考慮管理人員被解任的本質嗎?Sanmosa Šče ne wmerla Ukrajina, ale ne Wže woskresla Ukrajina 2024年2月19日 (一) 03:30 (UTC)[回覆]
當社群不再信任管理人員持有行使管理權限的工具,即應解任。之所以閣下所述「管理人員危害社群」不該直接導致解任程序發生,是因為所謂「危害」不必然為故意,也可能只是因為過失;例如不慎刪除條目或錯誤封鎖他人,雖是危害社群或百科全書運作之舉,但若只是純粹手滑或眼花,則顯然不需要「處以極刑」。所以只有其危害程度極為嚴重,至於社群不可逆地失去對於管理員行使職權之信任,才要考慮解任。——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9日 (一) 06:34 (UTC)[回覆]
我說的「管理人員被解任的本質應該是管理人員進行了危害社羣的舉動」並不代表管理人員進行了客觀上危害社羣的舉動後就必須被解任,我個人更傾向於管理人員在進行了客觀上危害社羣的舉動時有主觀上危害社羣的意圖,或管理人員所進行的客觀上危害社羣的舉動已造成相當嚴重的損害時必須被解任。我那句話的重點其實在於如果管理人員被解任的本質是社羣對當事人失去信任的話,這意味著存在管理人員沒有危害社羣但單純因為「不信任」而仍可被解任的情形,有鑒於我對社羣決議機制失效的擔憂,我認為這是非常危險的。Sanmosa Šče ne wmerla Ukrajina, ale ne Wže woskresla Ukrajina 2024年2月19日 (一) 07:02 (UTC)[回覆]
現行解任投票相關規定明文指出,管理人員本來就只有嚴重濫權,才有可能被提請解任;而且解任詳細條件非常嚴苛。至今並沒有任何因為「單純不信任」而解任的情形,即使是某些被指控「尸位素餐」的管理員,也並沒有因此被解任。因此,就事實上來說,除非社群決定修改管理員的離任方針,否則不存在您所說的那種可能。——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20日 (二) 05:40 (UTC)[回覆]
不能排除社羣(的部分成員)因「單純不信任」而誇大實際情況,以達致解任的情形。Sanmosa Šče ne wmerla Ukrajina, ale ne Wže woskresla Ukrajina 2024年2月23日 (五) 05:25 (UTC)[回覆]
部分同意Sanmosa的意見,支持甲、乙。--Borschts 歡迎外帶一碗羅宋湯 2024年2月19日 (一) 04:20 (UTC)[回覆]
我會想的是,把重大的免除管理員商議權責授予AbCom,倘委員會意見顯與社群意願不符,而社群按多數決解散該委員會並重選。則設委員會之旨—不囿於社群一時之情勢見解,由委員作出之獨立決定;不論該決定是否合乎或相背社群的大多數意見—又如何能體現?社群若推翻委員會決定之權,則設仲裁委員會以制衡民意波動較大的社群意義何在呢。要知維基不是現實的官僚制度,依仗社群形成民意共識,似無需照搬現實議會否決議案即需總辭。但若賦予一個不受制的仲裁委員會如此大權,似不妥當。
而委員會又如何承受因人事任免出具仲裁顯不符社群所望之壓力?以2021年蟲蟲飛君解任案一述,若仲裁委員會意見是解任,而社群明顯意見是不解任。倘當時已有仲裁委員會,委員如何出具經得經得社群眾望壓力及歷史檢驗的報告及解任決定,和調解當中產生的矛盾。
此外。想說的是,倘仲裁委員會能以全票形式通過必需解任一管理員,當下的行政員在緊急情況下,也可以全體同意解任管理員,我想應無人會質疑此等權威性。但仲裁委員會於此又與少數組成的行政員何異。我認為無任期限制的行政員全體一致同意立即解任與2年一任的仲裁委員會的全體同意立即解任並無本質分別。
行政員方針說行政員僅具在困難投票或共識情況下,作出全面解釋的能力。我以前很久前會想,是否權力太小了。但這恰恰已是很大的權力。我也很佩服這條文制定時沒有賦予行政員人事上更多權力。在實踐中,行政員在人事上可能有宣布中止投票之權,比條文所說更多了些,但也僅此而已。若我們制定仲裁委員會權力時,參照這項原則,把權力賦予仍保留給社群行使,似合符本站用戶組即便管理人員權限亦不大之旨。以防仲裁委員會的權力過大。
往昔,社群都不曾賦予逾八成得票且本身是管理員的行政員有任何解任管理員之權;而將來可能是五成或六成、或七成得票的仲裁員會得此權。我擔憂是,從社群習慣來看,人事任免由社群公決,把重要的免除人事權力轉移到少數組成的委員會代行似非好事。我會相信社群的能力。
以上是一點淺薄想法。謝謝。
--此條未簽名的留言由Manchiu討論貢獻)於2024年2月23日 (五) 12:33 (UTC)加入。[回覆]
感謝閣下詳盡且盡力分析的回覆。以下是我對此的想法:
  1. 「民意」不能代表一切。雖然菁英制確實是社群中不受待見的運行模式,但「民意」往往存在極大視角缺失,且「一般民眾」普遍而言也難以達成具說服力的判斷原因,而是靠毫無意義的「信任」和「不信任」去評斷事情。蟲蟲飛一案,反對解任一方(撇除團夥拉票)都存在嚴重缺失對用戶查核的認知;苗君一案,支持解任一方則全部因煽動而無視了最基本的解任要求,甚至可以說若不擋下該搬弄是非、黑白不分的偽解任理據,該解任案還很可能獲通過。
  2. 以2021年蟲蟲飛一案為參考的話,管理人員濫用傀儡為嚴重違規。仲裁委員會的審理方式理應同時考慮技術證據及當事人證供,當事人證供其實漏洞百出,社群未必看得出來,但仲裁委員會在面對所有證據下絕對能作出比社群更為可靠的結論和動作(當然,這是撇除團夥操控的背景下才能達到)。涉及隱私的證據不能公開下,社群應被限制不能就此類仲裁結果提請解散仲裁委員會,而是必須通過申訴專員委員會複審。如果OC認為仲裁委員會是亂來的,自然就會告知社群。
  3. 若是不涉及隱私證據而能全盤公開審理的情況,仲裁委員會必須儘可能考慮一切正反方理據和證據才能作出判定。就算社群對結論不滿,也必須是以論據行事,而不可能僅因「民意」的「我不同意結果」「我就覺得應該/不應該除權」而提出解散委員會。解散委員會的前提是委員會拒絕考慮重要原則,或在考慮重要原則時僅憑意志行事而非清楚論述如何違反等嚴重疏忽。反過來說,若委員會的考量已經相當充分,那麼任何「民意」的不認同也實際難以構成有效的異議。
  4. 緊急情況下甚至不需要行政員,直接由任何管理員向監管員已經能提出緊急解任,但此部分可改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全票通過而直接解任。行政員無任何權限去自行決定是否解任某名管理員。社群未曾授予解任管理員之權,應是源於從未對行政員如何行使解任之權有任何規範,無規範下社群會憂慮濫權;仲裁委員會不同之處在於,整個審理程序將會有相當多的嚴謹要求,所有決定都必須非常清晰、詳細的論證,才得出一個結論。在我看來,「八成得票信任但無規範」和「五成得票但有非常嚴謹的規範」比較下,後者必須走清楚所有邏輯綫,確保認定正確後才得出某一結論;既然事實是不受信任與否影響,那麼後者必須按清楚論證的事實行事,遠遠比行政員無清晰規範下行除權之權要可靠。(這不是說行政員不可靠,我相信無規範下他們都能作出同樣嚴謹的決定,但社群會憂慮無規範就可能被濫用)
  5. 社群習慣而言,光從WMLO暴民政治一案就能看出,社群往往在有人鼓動的情況下,無法作出理性、有依有據的判定,甚至未曾被規範要非常嚴謹地討論是否構成解任要求才能提出除權,就算被規範也很容易通過人數而無視,這一點也能顯示「重要的罷免權利」本身就不該在於社群之中。
以上是我對閣下想法的回應,望能再受閣下指點。--西 2024年2月24日 (六) 03:01 (UTC)[回覆]
我會覺得畢竟民意之智慧聚集,會較於少數精英思考得出之結論較好。因由民意表態出來的結果,需大家承擔。若由仲裁委員會代行,那麼我也想委員會能夠承擔起相應責任。謝謝您的回覆,很感謝。還是有部分意見想問的。
同意可就事論事。社群成員相熟,對管理員解任可能因其他事由反對解任或並詳考慮罷免緣故而反對,有可能導致解任失其本意。但如何確保仲裁委員會一定會作出公正決定?雖然說有規條可循,但畢竟那個規條不是法律,不是具約束力,而且是秘密討論。舉例而言,管理員作出棘手封禁,用戶之後投訴要求罷免,那如何去考量這個罷免理據呢。管理員聲稱那用戶屬嚴重違規而執行封禁;而在用戶看來是過重的罰則。當中如何平衡用戶個人權益與管理上的分岐作出取捨決定 不會偏向某方。
關於制衡。社群如何保留制衡委員會的權力。一如管理員上任後予社群很很難解任的看法。如何避免仲裁員上任後,要在合符「在考慮重要原則時僅憑意志行事而非清楚論述如何違反等嚴重疏忽」這個條件方能解任,變相一如管理員除非嚴重失職難以解任,唯有待任期結束的情況。
認同可解決隱私問題。不過個人淺見是實行初期不處理管理員解任,當實行有年後再檢討,成立初期應處理一些封禁個案的上訴或爭議。待確立委員會權威,或再嘗試增加它的解任權。(也要社群共識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代行解任權。)
遲覆為歉,一點愚見。-千村狐兔留言2024年3月22日 (五) 16:40 (UTC)[回覆]
非常感謝閣下非常詳盡的回覆,已閱,稍後回覆。--西 2024年3月23日 (六) 01:30 (UTC)[回覆]
@Manchiu抱歉,遲了回覆。
仲裁委員會的所有裁決都必須附有Finding of Facts,需將問題的所有細節都釐清才以方針指引為首、過往案例為輔,從而作出裁決。社群討論中確實有「民意」,但談不上「智慧」聚集,尤其是社群無視方針指引基本規範的情況氾濫之時,所謂「智慧」聚集往往成了暴民政治、無視方針的溫牀。「民意的智慧聚集」是理想情況,但現實反映社群距離這個「理想」相差甚遠;理想情況下民意的聚集的好處固然大於精英思考的結論,但反過來的時候愚民意見的聚集害處遠遠更大。
管理員解任方針目前本來就只是容許在失職或不活躍的情況下解任,「除非嚴重失職難以解任」反而是目前的正確情況。但目前的社群生態中,管理員只能「留任」或「解任」,相對於仲裁委員會可以選擇施以封鎖、禁制等一般管理員不太會對其他管理員實施的編輯限制。在社群討論面前,往往都是針對管理員而不追究背後的責任;在仲裁委員會面前,所有用戶不論是不是管理員都是以同等標準判定違規。--西 2024年4月4日 (四) 04:18 (UTC)[回覆]
乙+2。雖然我在SecurePoll的意見徵求有大致表示了我的意見,不過我在這邊還是想多說幾句:
首先我是比較認同乙方案。甲方案很容易造成黑箱作業(尤其是涉及到私有證據的情況下),這點我認為不論是現在還是以後都會或多或少動搖仲裁委員會在社群中的信任。丙方案等於是直接把私有證據當作無效證據,恕無法接受。私有證據也是證據,但我認為其公信力肯定不會比大家都看的到的公開證據好多少。另外以下基於乙方案多提出的兩點:
  1. 轉交社群除權後應當省略聯署和答辯的步驟:省略聯署是假定仲裁委員會的意見能代表社群部分意見的情況下。若仲裁委員會連部分的社群意見都沒辦法代表了,那我相信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任何決議都必然會被社群推翻,而這就有悖仲裁委員會設立的初衷了。在仲裁委員會調查先於提請除權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應與當事方公開討論,而當事方應可在公開情況下提供自己的意見。若是還需要進行一次答辯未免顯得有些冗贅。即使涉及到私有證據,在不披露私有證據的情況下(如CU IP)仍可與當事方進行交流(詳見蟲蟲飛和監管員對蟲蟲飛濫用傀儡一事的討論)。
  2. 可保留緊急除權的權力:在緊急情況下,仲裁委員會應當能直接解任管理員並向社群說明,但也只有在當前社群認定可緊急除權的情況下才可行使緊急除權。--)dt 管理員競選中 2024年5月29日 (三) 00:53 (UTC)[回覆]
個人唯一能支持甲方案的前提是在FoF中公開私有證據。當然,就我所知這應該不行。--)dt 管理員競選中 2024年5月29日 (三) 01:09 (UTC)[回覆]
另外還有一點可能需要澄清的地方,若是@LuciferianThomas如您上方提到的苗君解任一案,個人並不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由仲裁委員會直接的宣布選舉無效是個好的想法。仲裁委員會應當在社群中扮演一較為被動的角色(即沒人找我,那我便不用做甚麼,好比現實中的法院)。與其說是直接宣布,個人比較傾向有用戶提案至仲裁委員會請求宣布無效,而在仲裁委員會受理該案後凍結當前的解任投票並在得出結論後繼續或關閉投票。--)dt 管理員競選中 2024年5月29日 (三) 01:04 (UTC)[回覆]
而這點(指仲裁委員會亦可宣布投票無效)亦是當前意見徵求中沒有明確(explicit)寫出的論點。--)dt 管理員競選中 2024年5月29日 (三) 01:06 (UTC)[回覆]
同意,但我好像沒講過仲裁委員會主動宣佈投票無效?還是我有說過但忘了?不過我們都支持的乙方案本來就要由社群先向仲委會提出管理員行為調查,由仲裁委員會認定存在違規事實才發起彈劾。除非調查得出投票被操控的結果,否則應該不會存在選舉無效……?
另,同意您在上方提出的兩個觀點。仲裁委員會本身已經達到聯署門檻(Ericliu1912有提過),經過委員會調查有違規事實的管理人員彈劾投票當然可以改為省略聯署;調查過程也已經有答辯流程,那麼彈劾投票的答辯可能也只是臨門拉一下票,極端一點的人就嘗試宣揚委員會失能而已。緊急除權的能力也非常合理。--西 2024年5月29日 (三) 01:53 (UTC)[回覆]

Tally: 2024年5月關於仲裁委員會的調查問卷

共收65票,所有投票附言已經打亂順序並列於上方。--Jimmy Xu 2024年6月12日 (三) 17:22 (UTC)[回覆]

匿名意見統整

單純人頭統計(僅供參考,不直接用以判斷共識,後面會有論點總結):

  • 支持仲裁委員會完全取代除權投票(方案)有9人。
  • 支持仲裁委員會調查後交社群決議(方案)大於20人,其中有2人支持先乙後甲方案。
  • 支持仲裁委員會直接介乎甲和乙選項之間或並行方案有4人。
  • 完全反對(方案)有7人。
  • 接受仲裁審核與社群發起解任並行及不反對仲裁委員會先調查再交社群決議(同時支持丙及其他方案)有5人。

稍後再統整觀點,並從多數人可以接受的乙方案開始設計。最終版本大概會最少融合兩個方案。--西 2024年6月13日 (四) 06:59 (UTC)[回覆]

拒絕受理權

所以仲裁委員會到底有沒有權拒絕受理?上方#如何開啟仲裁過程討論已經有共識認為若果社群認為需要仲裁委員會受理,委員會必須強制處理,是否應該寫入方針?至少「若仲裁雙/多方均要求提交仲裁,則仲裁委員會必須強制受理」這條底線我絕對不會讓,不然我已經可以預見現在只是在興致勃勃地搞另一個AN3-某人 2024年2月20日 (二) 19:44 (UTC)[回覆]

Wikipedia:仲裁/方針#cite_note-2,閣下是真的沒讀還是真的看不到?--西 2024年2月21日 (三) 03:08 (UTC)[回覆]
抱歉我還在讀這個。社群共識有了,仲裁方如果都同意呢?--某人 2024年2月21日 (三) 05:53 (UTC)[回覆]
社群共識要求立案仲裁需基於仲裁方針限制,應達成「需要仲裁解決」的共識才有效;仲裁各方同意不代表符合仲裁方針要求,如果未曾循任何爭議解決途徑處理,且可見有其他方式解決爭議,即使擬議各方同意也不應該強制立案。這部分的判斷標準仍與一般仲裁立案相同,避免雙方當事人因「懶」而直接交仲裁處理。--西 2024年2月21日 (三) 05:59 (UTC)[回覆]
我覺得他們有權拒絕受理。當然社群也可以據此做出相應的評價。——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22日 (四) 16:51 (UTC)[回覆]
沒理由不容許拒絕受理,但感覺可以要求在拒絕在其職權範圍內且非破壞性、非擾亂性的請求時出具書面解釋。Sanmosa Šče ne wmerla Ukrajina, ale ne Wže woskresla Ukrajina 2024年2月24日 (六) 14:18 (UTC)[回覆]
同意給予仲裁委員會拒絕受理權。--~~Sid~~ 2024年6月17日 (一) 09:55 (UTC)[回覆]

其他準備工作

請參見此前初步討論內容。——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2月16日 (五) 13:30 (UTC)[回覆]

問卷

目前可預期仲裁委員會或需至今年七或十月才能推行,是否同意在四月的管理人員投票中同步進行問卷調查,處理社群未必能達成較大程度共識的議案部分?--西 2024年2月17日 (六) 03:55 (UTC)[回覆]

同意。--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2月17日 (六) 04:19 (UTC)[回覆]
(+)贊成--Zhxy 519留言2024年2月18日 (日) 23:26 (UTC)[回覆]
( ✓ )同意。--Borschts 歡迎外帶一碗羅宋湯 2024年2月19日 (一) 04:18 (UTC)[回覆]
( ✓ )同意--冥王歐西里斯留言2024年2月21日 (三) 09:22 (UTC)[回覆]
為了避免上次被「坑」的經驗,希望明示此等問卷是否純屬諮詢性,抑或為強制。——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3月11日 (一) 11:48 (UTC)[回覆]
問卷一定程度上反映社群主流意見,當然應作為後續討論的參考基準。不要出來結果不符合自己想法才來打說無視異議。共識是採多數人意見並給予少數人適度妥協,不是少數人反對就抹殺多數人意見(除非反對意見極度有力且能蓋過一切其他意見)。--西 2024年3月11日 (一) 12:51 (UTC)[回覆]
( ✓ )同意--Benho7599 | Talk 2024年5月31日 (五) 14:06 (UTC)[回覆]

討論進度

@LuciferianThomas這裏的討論是stale了?Sanmosa 人人皆王 2024年5月19日 (日) 01:43 (UTC)[回覆]

在等RFA的MMS發出邀請及經匿名RFC,敲定有關管理人員解任的最後細節就開始推行。--西 2024年5月19日 (日) 05:22 (UTC)[回覆]
有進度就行。Sanmosa 人人皆王 2024年5月21日 (二) 09:18 (UTC)[回覆]
稍微統整出了個人意見供參考(見右圖)
當然我們都知道ARBCOM的機能不僅止於此就是了。--)dt 2024年6月14日 (五) 01:03 (UTC)[回覆]
轉貼我在客棧的發言:
我的想法是再向上加一條走線:社群發起解任後,用戶只能在投票發起前才能提交證據請求由仲裁處理,仲裁委員會在七日內需決定是否受理(條件:初步認為解任提案理由有問題)並展開詳細調查。由於解任走SecurePoll似已通過,準備SecurePoll也需要時間,多等七天不會有什麼大問題。拒絕受理或投票發起後不能由仲裁截停(已放棄受理權);因拉票等因素而截停則不是RFDA仲裁機制了,而是一般用戶行為仲裁。這樣能確保仲裁不會被過度使用之餘確保未來解任程序能達到程序公義。補充:若社群提交給仲委會的理由跟發起除權的理由太不同,則自然不能視作仲裁委員會已放棄調查權,為防被濫用規則而挾帶不當理由闖關。
再補一句:這個機制可以更廣泛推廣到所有情況而不限於RFDA。--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1:20 (UTC)[回覆]
我期望仲裁委員會的定位,我希望仲裁委員會是社群紛爭處理的最後手段,意思是社群已經試過現行制度所有的解決方式,仍無法解決時才會上到仲裁委員會。
另外根據事情狀況與社群的討論,社群仍可以選擇一開始就交由仲裁委員會處理,但仲裁委員會仍保有拒絕處理的權利。--~~Sid~~ 2024年6月14日 (五) 09:17 (UTC)[回覆]
一般情況下,您的說法十分合理;而管理人員解任作為「最後手段」級別的程序,基本上也代表社群理應要已經試過所有方式解決無果,所以這種情況直接通過仲裁提請調查算是符合該要求吧。--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9:31 (UTC)[回覆]
@LuciferianThomas由於客棧話題已經有效展開,認為可以先總結並關閉此話題,確保相關討論集中;或是在客棧方針區或此處下方另開一話題,也相當於分出自二月以來之新階段(「2024年6月」)。——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13:20 (UTC)[回覆]
若沒有異議,近日將總結並關閉此話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2日 (六) 05:11 (UTC)[回覆]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仲裁體系下的解任機制

我跟ATB正在共同籌備有關未來解任制度走向的提案,當中不會完全汰除社群自行發動解任的途徑,只是會有一定改動確保程序公義。右圖是ATB建議的走向,而我的想法是再向上加一條走線:社群發起解任後,用戶只能在投票發起前才能提交證據請求由仲裁處理,仲裁委員會在七日內需決定是否受理(條件:初步認為解任提案理由有問題)並展開詳細調查。由於解任走SecurePoll似已通過,準備SecurePoll也需要時間,多等七天不會有什麼大問題。拒絕受理或投票發起後不能由仲裁截停(已放棄受理權);因拉票等因素而截停則不是RFDA仲裁機制了,而是一般用戶行為仲裁。這樣能確保仲裁不會被過度使用之餘確保未來解任程序能達到程序公義。補充:若社群提交給仲委會的理由跟發起除權的理由太不同,則自然不能視作仲裁委員會已放棄調查權,為防被濫用規則而挾帶不當理由闖關。--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1:16 (UTC)[回覆]

是否無論如何一定要先經過仲裁委員會「確認」?本人認為社群自身仍有逕行運作程序的能力,不用全部經過仲裁委員會審查,只有拒絕受理才能被動提案。當然,若要避免所謂「民粹政治」,可以提高標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03:31 (UTC)[回覆]
或許我說的不清晰:我在ATB方案上增添的走綫是給「社群提交給仲裁委員會」新增了前設,故產生「社群無人提請仲裁(而社群自行解決解任問題)」的走線。若社群自行走解任程序時理據出了問題,自然會有人提交給仲裁委員會;若真的幾乎沒有爭議的,那社群自己走完整個程序都不會需要仲裁委員會插手。如果有人提交,仲裁委員會又認定社群本身在該案已能自行處理(發起除權無明顯問題需要仲裁委員會插手),即可拒絕社群請求。不經仲委會提出除權的條件也不需要怎麽提高,還是滿足最基本的程序公義即可。--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3:42 (UTC)[回覆]
本人認為,現行情況實際上就是這樣,那或許是對「事前」部分疑慮較多?也就是欲阻止直接上客棧「大亂鬥」的醜陋局面。或許拿上面剛剛提出的解任案問問,你覺得該案提請有什麼不滿足程序正義之處,畢竟有實際案例較好切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03:54 (UTC)[回覆]
  1. Gluo88提出苗君濫用封鎖的證據,光是與給他解封的管理員的理解已有顯著落差。提案人逕自認定管理員濫用權限或封鎖有瑕疵,而未經審視方針是否禁止某些行為,違規事實並不明確,解任案則不應成立。
  2. Gluo88對苗君誹謗Lanwi1的指控顯然存在誤差,苗君作為當年事件的當事人,除了當時短時間內就補充提供了公開討論的記錄外,其當年作為用戶查核員能將Lanwi1的公開口供跟技術資訊比對,亦可作為其指控或懷疑的證據。有證有據者的合理懷疑顯然難以構成誹謗,反觀Gluo88在他人(我)指出苗君確有提供證據後,選擇性無視並謊稱「沒有證據」(證據已經提供了,還有一些是苗君顯然不能公開的),還在毫無證據的背景下相信Lanwi1的說辭,用以指控苗君誹謗,乃是明顯的拉偏架,「誹謗」指控也難以成立。
  3. 苗君在討論中積極解釋、說明其行為,也通過交涉獲得解封Gluo88的藍桌君的認同;反觀Gluo88全然不接受任何解釋,並拒絕一切依照方針的規範及通用理解的觀念,顯然並非管理員所致之溝通無效(而是提案人拒絕溝通),不能成立解任案溝通無效之要件。
  4. Gluo88在一開頭就聲明將會發起明顯違反方針(不審核是否構成解任條件,只憑其自身及聯署人認定),亦有威脅其他管理人員不可執行方針賦予的權力(終止不當解任案),顯然嚴重侵犯程序公義。
光是這些,若仲委會已成立,以上程序問題已經足以將此由社群發起的解任案提交仲裁委員會處理了。--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4:20 (UTC)[回覆]
  1. Gluo88提出苗君濫用封禁的證據,光是與給他解封的管理員的理解已有顯著落差。在管理員最初已認定封禁查封理由欠缺,這是事實。也尊重審核管理員認為程度不到罷免的理念。涉事管理員的理解與本人的理解(及其他用戶的理解)也不相干,除非訴諸權威
  2. Gluo88對苗君誹謗Lanwi1的指控顯然存在誤差,苗君作為當年事件的當事人...通篇仍然持續為當事人未經認證(CU、CA)臆測偽證據發言,並忽略當事人已遭受嚴重精神重創的事實。打個不恰當的比喻,如果一個強姦受害者侮辱強姦犯,然後某個認說她犯了侮辱誹謗罪,她的言行客觀上是不妥的,但這種檢討受害人的行為更是拉偏架,扭曲一般人道德理解,態度可謂令人髮指。
  3. 苗君在討論中積極解釋、說明其行為,也通過交涉獲得解封Gluo88的藍桌君的認同...先不論在下幾乎已全面駁斥閣下及涉事用戶謬論(並且您除了詭辯,顯然無法正面回應;另一位也沒有能力全面回應在下的質疑)只能是個人意見,不代表我認同(及其他潛在用戶認同),照@LuciferianThomas這種偽邏輯,在下嘗試總結一下:大概就是只要當事人不斷「發言論證溝通」就不構成「溝通無效」(並將其歸責於提案人及聯署人死活不認可),上個這麼聲稱及類似的案例已被基金會制裁了
  4. Gluo88在一開頭就聲明將會發起明顯違反方針(不審核是否構成解任條件,只憑其自身及聯署人認定),亦有威脅其他管理人員不可執行方針賦予的權力(終止不當解任案)... 我並沒說不審核,而是交由聯署人審核認定(本來現行方針就不用一致共識確認),這恰恰是符合過往慣例標準的原則(《方針》政策指出,大部分被人們接受的慣例不會立即被寫上。方針只是明文的慣例標準。)反觀前次管理人員的所謂「決定」已被廣泛質疑「官官相衛」「違反官僚主義」「凌駕討論」「無權確認」「不避嫌」這種藐視社群的決定,恰恰是侵害程序公義的行為(管理員沒有任何高於其他用戶的特權,唯能實現社群討論所得的共識),更應該就行政員爭議行為交到仲裁委員會裁決,以正視聽。
  5. 其實面對您的指控,在下本來是不打算留言的,但在下考慮到您並未停止有關涉嫌擾亂及遊戲討論行為,甚至發出明顯的威脅,呼籲第三方管理員制裁在下,才不得不在此回應。此外,這個發言涉嫌「針對特定受眾」基於「推銷立場」的拉票行為。根據行政員前次所謂認定,「RFDA是本站大事」瀏覽量極高,所以已經構成大幅張貼效果。考慮到相關留言通篇粗亮紅字體,還有可能構成情緒勒索騷擾用戶(與第三方管理員)。副知在上次解任時發起討論「拉票」的@魔琴閣下就此發表看法
以上可合理確認LuciferianThomas君的所謂「程序問題」,無一例外其實都站不住腳。即使仲裁委員會成立,諸位仲裁員面對閣下指出的「程序問題」,在仔細審閱相關討論後,除了給您發不應在討論中,使用過多特效使別人感到騷擾的提醒或警告外,基於方針的正常理解相信也只能一笑而已。
在下請@LuciferianThomas君停止為涉嫌袒護涉事用戶試圖干擾本次Rfda的行為,並期望根據在下對閣下提出的質詢,檢討當事管理員及自身問題,作出有益討論事情。--Gluo88留言2024年6月16日 (日) 01:06 (UTC)[回覆]
我不好說其他人對於拉票是怎麼定義的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6月16日 (日) 02:07 (UTC)[回覆]
另外抱歉剛剛太認真看右邊那張圖,沒仔細注意您有提出「比圖片多一條」的走線Orz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03:58 (UTC)[回覆]
這個我自己也沒說清楚。--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4:22 (UTC)[回覆]
大致同意上述圖片的內容。--在下荷花請多指教歡迎簽到2024年6月14日 (五) 04:34 (UTC)[回覆]
簡而言之,我反對把像台灣選總統一樣的直接民主改成香港選特首一樣的代議民主。香港特首怎麼選,我覺得你也知道。--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14日 (五) 07:22 (UTC)[回覆]
同意桐生的想法。--千村狐兔留言2024年6月16日 (日) 01:43 (UTC)[回覆]
右方為添加了我所說的比ATB版本多一個走法的機制,Ericliu1912Hehua可以參考看看如何。除了RFDA,其實多數其他仲裁調查都可以比照處理。--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5:59 (UTC)[回覆]
看起來主動權是否仍在仲裁委員會?因若每一案總是有人要求受理調查,那程序上便實質造成社群直接管道不得通。管理員解任爭議向來大,可預見會有不少辯稱個案程序不符合方針者。——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06:11 (UTC)[回覆]
是也沒錯,我甚至是預期未來絕大多數的仲裁提案最終必須經過仲裁委員會的手一次,但既然管理人員解任社群沒辦法自己處理(真的有問題的時候,還是得仲裁介入,總不能堅持不讓仲裁處理違規事項吧?),那把這個程序幾乎完全交給仲裁是可以理解的。我是不反對設置反聯署的機制(聯署改交仲裁委員會),但送往調查的門檻會要比直接送投票的要低一截(例如送往調查需5人聯簽,解任聯署門檻提高至10人)。
不過起碼這裏保障了多數情況下社群仍保有投票除權的權力,也確保仲裁委員會僅能在真的有問題的時候才介入管理人員解任程序(在社群能自己處理及未獲解任程序中的合理質疑的情況下應拒絕受理),但也確保在必要情況下由仲裁委員會自行行使去除管理人員權限的權力。(所謂必要情況,指濫用傀儡等所有可致(非短期)封鎖或禁制的違規情況)--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6:58 (UTC)[回覆]
如此怕是有遊戲規則之嫌,畢竟只要提出質疑,就可以強制將討論拖入仲裁程序,也很難預見仲裁委員會不會因為期望有案件,而對此傾向「照單全收」之類。此外,本人認為仲裁委員會試行第一任期期間,不宜移交過多權力。希望還有某種折衷或過渡方案供社群選擇。——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12:59 (UTC)[回覆]
不過,考慮到社群或有希望仲裁委員會針對此類提案提供調查報告,若只是請求類似國際法院就議題提供諮詢意見之類,而不直接跳過其他社群既有流程(即最右邊那條路線),那本人並不反對。其區別在於是仲裁委員會是主動受理調查,還是基於社群需求被動提供意見(用詞或有差異,但總之應該是這意思)。——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13:09 (UTC)[回覆]
回應第一則留言:
  • 很難預見仲裁委員會不會因為期望有案件,而對此傾向「照單全收」之類:仲裁委員會在接獲針對已經發起的RFDA案請求時,並非單單議決「是否受理」,仲裁員公開議決是否受理案件時還必須指出受理或拒絕理據,也不能空口無憑說「社群已無法通過社群渠道解決」,而是要提供論證。究竟是怎樣無法通過社群渠道解決,究竟是否非當事的管理人員採取行動即能解決,都是必須論證的點。當仲裁委員會收到直接提請調查管理人員行為之時,條件同樣適用,這情況下提出調查的人也是需要論證為何不通過社群解任程序(例如:提出解任一方論據不當,可預期他們走社群解任必然會造成問題)。仲裁委員會就算是「想接受案件」也要寫個合理到不行的理由,但有合理的理由就代表真的要接受案件了。
回應第二則留言:
  • 你的理解大致正確,但必須指出在「已經有明顯必要解任」、「緊急解任」或「根本不成立」等情況下,則不會發起任何解任投票,而直接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你所說基於社群需求,這個就很難定義什麼叫「社群需求」了,究竟是有人聯署發起仲裁,還是需要有共識,都會有人不同意;後者在已經吵得不可開交的情況下顯然已經難以實行,所以唯有通過聯署的方式發起仲裁以確保真的是「社群」需求而非「個人」需求了。
--西 2024年6月15日 (六) 00:48 (UTC)[回覆]
據我所知,社群共識不希望仲裁委員會作出逕行除權決定。那緊急除權外的「已經有明顯必要解任」是什麼意思?——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5日 (六) 18:01 (UTC)[回覆]
說過了啊。--西 2024年6月17日 (一) 01:53 (UTC)[回覆]
這還真是沒看清楚(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8日 (二) 17:58 (UTC)[回覆]
感謝提及,我個人基本(+)支持此方案。--在下荷花請多指教歡迎簽到2024年6月14日 (五) 07:55 (UTC)[回覆]
我認為此方案可以。--~~Sid~~ 2024年6月14日 (五) 08:36 (UTC)[回覆]
支持這個版本。--Rice King 信箱 · 留名邊緣人 2024年6月14日 (五) 11:25 (UTC)[回覆]
(+)支持此一版本。--維基病夫邀請您加入❤️邊緣人小組·🖊️簽到 2024年6月14日 (五) 11:41 (UTC)[回覆]
我問個問題,如果RFDA只有一人認為不符合方針,即使整個社群都支持聯署,也必須進入仲裁委員會程序?這個有人認為的有人是多少人?--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14日 (五) 13:03 (UTC)[回覆]
這自然是需要"討論"的,當然也有個更簡單的方法是讓認為不符合方針的人自己送,仲裁委員會看到這種情況自然會拒絕請求,有個壞處是會讓仲裁委員會很累就是,如果要採用,建議賦予仲裁委員禁止濫用仲裁的人提出仲裁請求的權力。--~~Sid~~ 2024年6月14日 (五) 14:09 (UTC)[回覆]
如我上方留言所述,確實可以新增反聯署的概念,或為五名符合人事任免投票權的用戶聯署,或為最低限度一符合人事任免投票權的用戶加一非當事管理員共簽請求仲裁。一個人(尤其是當事管理員本人)即可發起進入仲裁程序也還真的門檻過低。--西 2024年6月15日 (六) 00:29 (UTC)[回覆]
如果要改革的話,我覺得應該加入反聯署過程才能被仲裁委員會受理,不然就像你說的,當事管理員反對然後就進入仲裁就有點不合適了。--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18日 (二) 19:23 (UTC)[回覆]
原則上(+)支持,太需要了。--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6月14日 (五) 16:13 (UTC)[回覆]
  • 個人意見是發表調查報告後,解任與否應公付社群決議。即便調查報告認為提請解任是多麼錯誤,社群應擁有解任事宜的最終裁量權。-千村狐兔留言2024年6月16日 (日) 02:25 (UTC)[回覆]
    此前社群諮詢性投票已明確認可這點,我相信應該會體現在最終方案。沒有的話再來商榷。——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6日 (日) 04:22 (UTC)[回覆]
    大致上認同這個觀點,畢竟不能排除調查報告出錯的可能性(是的,請質疑一切的權威),但我的個人意見是如果調查報告的結果是管理人員因屬於有必要的情況或緊急情況而被直接解任,這並不屬於社羣的裁量範圍。換言之,我認為如果調查報告認為這不屬於可以解任的情況,但社羣形成了顯然相反的共識時,無論調查報告是否出錯,社羣依舊可以在有相當共識的情況下發起解任投票,但其他方面我認同File:ArbCom de-admin procedure chart (LT version).png的表述。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8日 (二) 12:09 (UTC)[回覆]
    「真有必要」就直接解任了,沒必要再提出調查報告,祇需要簡短說明。「真有必要」的情況應當已經很明確,正常人都看得出來(常識判斷),否則就不能說是「真有必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8日 (二) 17:57 (UTC)[回覆]
    實際上就連上面舉例的濫用傀儡,我也不覺得必然適用直接解任,至多是調查期間允許暫時褫奪管理權限。因為這終究取決社群對管理員的信賴,說不準社群願意原諒過失,那憑什麼需要由仲裁委員會擅自代為「處刑」呢?由於已經有真正最後手段「緊急解任」,我甚至不覺得有必要給予仲裁委員會所謂「有必要情況」除權的選擇。——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8日 (二) 18:02 (UTC)[回覆]
    管理員不會有其他用戶沒有的豁免權,管理員做出應受非短期(全站範圍)封鎖或禁制的行為理應受與一般用戶相同的處理,而受(全站範圍)封鎖或禁制期間管理員本身就無權參與社群事務。近期受過封鎖的用戶本來就不能參選管理員,這個相比其他「建議條件」而言更幾乎是「必然需要符合」的要求,也是社群的基本期望。因嚴重違規而致非短期封鎖或禁制行為的用戶本來就不適任管理員,這種情況的解任是彈劾而非罷免。社群有權在被彈劾用戶接受封鎖及一年冷靜期後經重新選舉上任管理員,但顯然有過錯的就不是「可以被社群原諒」的行為。用戶單單因管理員身份而被「原諒過失」顯然變成獲得其他用戶沒有的特權。--西 2024年6月19日 (三) 02:02 (UTC)[回覆]
    本人早已指出,調查期間仲裁委員會認為確有必要時,可暫時取消當事人之管理權限,至於最終處份問題則完全是兩回事;既然說「管理員做出應受非短期封鎖或禁制的行為理應受與一般用戶相同的處理」,那解除權限方針明確指出「當管理員封鎖任何一位依從權限申請方針獲得權限的使用者時,請同時提報,讓其他使用者覆核考慮是否為之除權」,而管理員就可以被仲裁委員會逕行除權了?若真「理應受相同處理」,那此等失職行為,就雖自然成為得提出解任(「覆核考慮是否為之除權」)之「理由」,但並不總是直接等於「結果」。又此種「覆核」之對象一般而言是社群整體,不是仲裁委員會(部分例外既已言明於上述草案,此處不贅述);社群有權就管理員解任案成立與否予以最後決定,此時又可參考解除權限方針提到的「蓄意犯規」、「草率行事」、「執於己見」、「沒有悔意」等要件,構成對管理員與其他權限持有者一視同仁之量尺,達到所謂「理應受與一般使用者相同的處理」。
    解任乃最終手段,請與社群事先商榷什麼情況值得如此做,不要自己定義「本來」、「顯然」、「特權」、「不是可以原諒的行為」,彷彿理所當然一般。尤其社群已明確傾向反對由仲裁委員會逕行處份失職管理人員,是以若一定要置若干例外,依據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當然本站政策不是法律,但基本觀念類似),理當以明文列出,且或可能嚴格限縮處理。又即使如我個人意見上述如此,也沒逕行強求或壓制誰去接受,只是提出供社群參考,我想任何人的意見都一樣;假使認為「應受非短期全站封鎖或禁制的行為」可以由仲裁委員會逕行除權,那就是首先要由社群確定是否同意此等條件,或初步予以修正(如不包含某些「禁制」情況、有權經社群額外同意排除某些意外情況個案之類),然後還要釐清所謂「非短期」具體指什麼、又此種行為應可能包含什麼情況(如上方提到「濫用傀儡」,具體是多嚴重之類)等細節,最後纔得凝聚為真正可行且符合程序正義之共識(以上是隨意舉例)。不是提一些模稜兩可的條件順溜過去就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9日 (三) 17:52 (UTC)[回覆]
    考慮一些過往案例,本人目前認為所謂「有必要情況」只有遭遇值得受不限期封鎖之行為。受如此重大處份且未能申訴成功之管理員,亦往往會遭社群事後除權,甚至多數是緊急除權。本人認為,仲裁委員會在此種情況下裁決逕予除權,並不逾越社群過往實踐締造之共識及一般常識。若有其他認為可適用情況,還請社群具體提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9日 (三) 18:20 (UTC)[回覆]
    「因為這終究取決社群對管理員的信賴」不全然,這也視乎他本身造成的危害的嚴重性,這不是擅自代為「處刑」,而是避免社羣擅自慷受害者之慨。這樣說:就算你原諒了一個殺人犯,他還是一樣要被判死刑或終身監禁,不能說因為你原諒了而直接認為他無罪。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19日 (三) 05:55 (UTC)[回覆]
    社群是本站最高「政權機關」及一切事務最終決定者,本人認為真有共識(大前提)的話要「慷受害者之慨」也行;反過來說,如果仲裁委員會經審酌決定「慷受害者之慨」,閣下又該如何應對?何況在本站,所謂「極刑」不過是禁止編輯,且除極少數社群不可抗力情況(如基金會行動、全域禁制等)外,沒有真正不可逆的處份,此處完全不宜援用現實司法情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9日 (三) 17:52 (UTC)[回覆]
    真要用司法來比擬的話,仲裁委員會可以「限制遷徙」甚至「拘禁」,防止「嫌犯」繼續迫害他人,也可以提出「證據」(此處指調查報告,並非報告本身採用的證據)給予「法官」(社群)參考;仲裁委員會在其他管轄內案件可能自己兼任「法官」,但就管理人員解任議題而言,最終判決「有期徒刑」(本站沒有「死刑」)者則仍是社群,不是仲裁委員會(所以說為什麼不應該用現實司法比較,因為太強行硬湊了)。社群已經彰顯意志,不打算將仲裁委員會打造為非常之國民公會。——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9日 (三) 17:55 (UTC)[回覆]
    我正是考慮到如此情況才會有上方「如果調查報告認為這不屬於可以解任的情況,但社羣形成了顯然相反的共識時,無論調查報告是否出錯,社羣依舊可以在有相當共識的情況下發起解任投票」的提議,這已經足夠救濟仲裁委員會「慷受害者之慨」所造成的損害了。雖然我個人比較傾向於權限較大的仲裁委員會,但從我上方的留言可見,國民公會形態的仲裁委員會也不是我支持的東西。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0日 (四) 14:25 (UTC)[回覆]
    反過來說,豈不亦適用?可再商討。——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2日 (六) 05:24 (UTC)[回覆]
    這樣說吧,我既不希望一個被架空的仲裁委員會,也不希望一個被架空的社羣,我期望的是仲裁委員會與社羣旗鼓相當、能相互制衡,所以如果我沒有理解錯你說的「反過來說」的意思的話,這正是我自己期望的效果。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3日 (日) 14:52 (UTC)[回覆]
    另外,我同意有關社群就與仲委會意見相左時,可重行循聯署管道形成共識發起解任案的意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8日 (二) 18:05 (UTC)[回覆]
    (!)意見:同Eric Liu,此版本和上一個版本不同,缺少仲裁委員會拒絕後社群自行形成共識的流程,建議增加此流程。--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2日 (六) 08:15 (UTC)[回覆]
    直接沿用既有聯署流程即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3日 (日) 06:48 (UTC)[回覆]
    (!)意見:個人路過,僅額外表達身為用戶的意見,恕不參與後續和在此亂入。個人建議若有共識將類似仲裁的機制設立專屬頁面或區塊,讓有意願的用戶視案件試行參與,或若產生共識,視實際需求再看後續是否執行即可;在尚不具備特殊權限的情況下試行,若往後具備良好的實際效益和需求,以此另外舉行相關選舉也或無不可。然而我認為仲裁權的施行爭議似乎仍有討論空間,且難以比照現實生活的機制,光是「仲裁」本身具備的效力就極具爭議,且定位難明(現實中的仲裁可能具備法律效果,但仍有法律管道作為當事人不服的救濟機制;國際爭端那種姑且不論),而如果只具備所謂「調查權」,再交付社群議論,其實與當前機制相去不遠,直接交由社群議論或許更直接,了解議題或有興趣的人自可參與,與是否具備權限亦無關;此外,若仲裁員本身遭到當事用戶欺瞞拐騙又該如何?勢必仍需另尋管道明查暗訪、審慎查察等等,事實上這個過程和一般用戶參與討論相去不遠。而一個連具備實際特殊權限的管理員也無法維持秩序的社群,特別選出負責釐清事情的用戶,若再產生其他事實認定上的爭論,又或者其他用戶若有不服,救濟制度何在?仲裁效益何在?又或是仲裁委員因仲裁無方、標準不一、效果不齊,是否又衍生其它爭執呢?是否最後仍須交付基金會呢?而若繞回社群議決,一個不具實際決定性效果的權限是否可能繞一圈後又回歸爭執呢?而若具決定性效果,該具備何種權限,或許仍須回歸實際需求,如果其實不太需要的話,也可能根本不需另行規劃。這樣看來,「仲裁」似乎有點像是「監察權」,但現實中的某些監察權亦已為人詬病頗多(笑)。以上並不代表不應規劃此類機制或權限,而是此制度的施行就目前社群現況、投票及討論結果來看,眾人對於社群事務和機制中,強調「制衡」所帶來的公平性和安全感,似乎仍遠勝對於「決斷或判定」所帶來實際效益的信任和需求。既然如此,真正需要詳加調查討論的問題,終須回歸社群決議,而議事的過程個人認為這仍屬社群自制力和是否具共同目標的根本問題;至於管理員用權的「認事用法」問題,我認為則回歸管理員所具備權限性質的長期命題,多數爭議亦往往來自於此,而當前諸多網路平台似乎也是如此(警察+判官,但好像也都是這樣)。對於個案,個人傾向讓具管理經驗的行政員直接判斷特定管理員是否於特定案例濫權或用權過當,以此提供實務意見,社群再行議論,這和訴諸社群民意類似,但可能可以嘗試結合試行機制看看。目前是否需直接特別設立選舉產生的特殊權限,個人傾向斟酌。--Kriz Ju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14:31 (UTC)[回覆]
    支持Manchiu的意見,解任與否的決定權應在社群,仲裁委員會在解任案中不應擁有最終決定權,其作用更應該是處理私密資訊和提供對證據的調查報告以供社群作出決定。當然我不反對仲裁委員會可以執行緊急除權等極為特殊的事態。另「仲裁委員會調查期間凍結案件」應明確規定凍結時間。--🎋🎍 2024年7月7日 (日) 02:28 (UTC)[回覆]

臨時暫停特權機制

I'm going to make a proposal about temporarily desysopping, when a sysop, oversight or checkuser are being investigated, their priviledge may need to be temporarily removed by Arbcom to prevent further disruption if necessary. And shall not obtained again unless the investigation is over. Especially, for VRT and the ones who have signed NDA, Wikimedia Foundation need to be noticed if neccessary to remove such priviledge. I'm a little bit tired but good luck, god bless you.---Lemonaka 2024年6月14日 (五) 13:08 (UTC)[回覆]

我準備提出一個關於暫時取消系統管理員的提案,當系統管理員、監督員或檢查用戶正在接受調查時,Arbcom可能需要暫時取消他們的權限,以防止在必要時造成進一步的干擾。除非調查結束,否則不得再次獲得。特別是對於 VRT 和簽署了保密協議的人,維基媒體基金會需要注意是否有必要取消這種權限。我有點累了,但祝你好運,上帝保佑你。---Lemonaka 2024年6月14日 (五) 13:08 (UTC)[回覆]

@Ericliu1912 @LuciferianThomas -Lemonaka 2024年6月14日 (五) 13:11 (UTC)[回覆]
仲裁委員會大概可以視情況決定是否技術上暫時取締管理員行使權限。不過本地相較於英文維基百科,尚沒有直接取消管理員系統操作權之權力,本人認為這代表兩地社群習慣差異,故制度移植時亦應有本地化措施以為反映(例如縮減可取締權限之案件種類等)。——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13:15 (UTC)[回覆]
我覺得可以提出緊急凍結機制,類似緊急除權,比方說監督員、界面管理員等重要權限,正在調查期間社群或行政員認為必須先除權以保證安全,則先除權,等待調查結果再恢復或維持除權。--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14日 (五) 13:21 (UTC)[回覆]
重點在於「無罪推定」(雖然應該少援用司法概念)。除上述情況外,本人認為唯有涉及管理權限行使可能損及當事人權利,或妨礙案件之進行,或有正當合理之依據認為案件進行中不適宜持有權限者,方得暫時除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14日 (五) 13:40 (UTC)[回覆]
這有個問題是誰來判定會比較好,Arbcom判定社群會有人不認同,社群自己來討論要不要暫時除權又會因為爭執而不了了之,一個很尷尬的情況。--~~Sid~~ 2024年6月17日 (一) 09:08 (UTC)[回覆]
Sid說的有道理。仲裁委員會只是是少數人的決定,社群大多數人的共識才具有公信力。--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2日 (六) 08:17 (UTC)[回覆]
這種觀點我真的不認同。仲裁委員會是社群選出來的,細節是由社群敲定的,最終的提案也是要由社群通過的。在這樣的程序下,仲裁委員會的決定必須具有公信力。如果說決定不具有公信力那麼要仲裁委員會幹什麼?
我選擇甲的原因也同理。如果委員會需要調查由社群討論,那搞選舉、審議這些程序完全沒用。完全可以找幾個看起來社群信得過的人,組成一個「非官方」的委員會,也可以調查。
再往普通解決行為爭議來看,即使無法除權管理員,委員會一定需要有封禁,設置編輯禁制的能力。設置委員會就是為了一個「最終解決方案」。如果例如ANM上面的案子十分棘手,以至於沒有管理員願意去處理,那麼就去找委員會。委員會基於社群方針來判斷事務是否使用管理工具來處理,而不創建新的方針。如果說委員會在處理普通用戶爭議的時候也要「推薦」管理員如何處理,實則無權的話,那這個委員會不要也罷。--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6月25日 (二) 11:54 (UTC)[回覆]
說到底我懷疑社群能否選出這麼一個委員會。--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5日 (二) 13:33 (UTC)[回覆]
我保持樂觀,但我的想法是,與其將委員會的權力一砍再砍,就為了社群能夠選出一批人,結果選出來也不能改變社群生態,不如保留委員會權力,社群在知情委員會權力的情況下選,選出則能對社群環境有一定的影響力,選不出就當失敗。--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6月25日 (二) 17:39 (UTC)[回覆]
@0xDeadbeef What about A/B group? They can scrutinize each other. -Lemonaka 2024年6月26日 (三) 03:46 (UTC)[回覆]
Not sure how well that will work in practice, but maybe worth a try if people want to.--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6月26日 (三) 07:31 (UTC)[回覆]
無論是ArbCom還是社群討論處理,我認為可以先討論當Arbcom決議有人不認同時社群要怎麼解決,當社群討論發生爭執導致討論不了了之時怎麼解決,這是可以預想到的情況。
我很不希望到時候社群不接受仲裁委員會的決議,又嚷嚷著要罷免仲裁委員會,那是非常難看的情況。--~~Sid~~ 2024年6月30日 (日) 09:51 (UTC)[回覆]
問題是這個「選的門檻」、「敲定的細節」,過程及結果是否合理?不少人有疑慮。既然並非如英文那邊當年由威爾斯「君權神授」,本人認為本地仲裁委員會的權威是要經由實際裁決確立,不是伊始就賦予莫大權限。尤其涉及直接處理管理權限者,應不必屬於首屆就奉送委員會的工具。目前本站與監管員等全域社群合作無間,本人雖一貫主張社群拿回應有之自治權,但現階段也未見到由仲裁委員會接掌彼等緊急處置權限的必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6日 (三) 05:30 (UTC)[回覆]
那你覺得仲裁委員會是來幹什麼的呢?早就有人使用「沒必要」這個理由來否認各種事情,我對此的回應是,確實,WP:CHOICE也說了,編輯維基百科也沒必要。你當維基百科管理員有必要嗎?那為什麼還有人編輯百科,為什麼你還要當維基百科管理員呢?
我知道我在委員會是否應該有權力去除管理員這個討論中持少數觀點,所以我也不想繼續陳述我的觀點。你說循序漸進我無所謂,要是能夠通過實際判決歷史來讓社群更信任委員會是好事,但是我其實想強調的是剛開始ArbCom也至少應當擁有設立禁制及設高風險主題的權力。如果選出來的委員會沒有辦法實現決議出來的結果那就非常無能。就和WP:NAC不能關閉為刪除一樣。--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6月26日 (三) 07:07 (UTC)[回覆]
據我所知,仲裁委員會職能到現在都沒有確定。具體而言,目前高風險主題在客棧提案模式運作良好(除了法輪功本來爭議較多),對於本站來說高風險主題本來就是個低層級議題,確實不用仲委會插手。另外,我不確定你是想要仲委會有權下達什麼形式的禁制,但大部分情況應該都沒問題,因為社群至少有共識賦予仲委會某種裁決封鎖操作之權,這自然也就包含禁制。——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6日 (三) 08:19 (UTC)[回覆]
那就好。--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6月26日 (三) 12:06 (UTC)[回覆]
我是認為高風險主題作為編輯限制的一種,可以作為仲委會的爭議解決手段之一(跟禁制權相似),但絕對不會覆蓋社群本身訂立高風險主題的權力。目前CTOP下,社群經共識實施的編輯限制只能由社群經共識解除,而不能由任何管理員自行解除;仲委會的則可有相似機制,仲委會的高風險主題限制(不論是設定新的高風險主題或是編輯限制)都只能由仲委會或極廣泛共識(30人80%支持?)解除,仲委會也可基於方針及其原則解除社群共識訂立的編輯限制(不過只能是回應申訴)。--西 2024年6月27日 (四) 03:20 (UTC)[回覆]
本人亦認為仲委會有權在必要時自行提出高風險主題,為其執行手段之一。當然,社群對此當有覆核權,其門檻應與經一般社群管道(客棧)制定者相同。相對而言,仲委會祇能被動決定解除已無需求之高風險主題,而不應主動介入(這應該與閣下觀點相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6月27日 (四) 04:16 (UTC)[回覆]
@桐生ここ What? Arbcom are elected by the whole community, unless the community consensus is hijacked by a small group of users, the arb will be reviewed as the representative of the whole community. Why will they become the minor? -Lemonaka 2024年6月26日 (三) 03:48 (UTC)[回覆]
問題是爭議發生當下,當事人們是否認同委員會是他們選舉出來的嗎?而且事實上仲裁委員會的決定是有限數量的委員們達成的共識,而社群可以組成共識的人數是無限的。--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6月27日 (四) 02:38 (UTC)[回覆]
不認同也得認同。就像如果我進行擾亂維基百科,遊戲維基百科的事情的話,有管理員要封禁我,我是不是說「我不認同你是被社群選舉出來的管理員,你的決議不是社群共識,請在社群中形成共識再封禁我」就可以有免死金牌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6月27日 (四) 02:49 (UTC)[回覆]
管理員是執行共識,仲裁委員會是沒有共識的情況下製造一個「共識」,還是有點不一樣。--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7月1日 (一) 19:52 (UTC)[回覆]
在什麼情況下仲裁委員會是在沒有共識的情況下製造一個共識,而不是執行共識?--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2日 (二) 03:25 (UTC)[回覆]
其實若仲裁委員會按方針與指引精神裁定,那本質上與管理員行使自由裁量權意涵相同,都是執行社群共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2日 (二) 04:21 (UTC)[回覆]
我倒覺得,與其說ARBCOM是沒有共識製造共識,倒不如說ARBCOM是審批有爭議的共識及強化共識。--ときさき くるみ 2024年7月15日 (一) 10:04 (UTC)[回覆]
有幾種民主解方:一種是社群以足夠高門檻另行達成有效共識,推翻仲裁委員會決議;另一(兩)種是經罷免或次屆選舉移除若干社群認為不適任之委員。社群可以決定是否兩(三)種解方並行,或祇允許其中幾種。——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1日 (一) 19:47 (UTC)[回覆]
初期仲裁委員會或本地行政員都還沒有權限可以自行取消管理員權限,這個或許要到未來屆數的仲委會選舉前再解決。目前狀態下,僅有「可能需要緊急除權」、「(發佈報告後)已經確認符合解任發起條件,等候社群投票重新確認管理員權限」兩個情況是適合直接凍結權限。
雖然目前尚無技術手段直接凍結管理員權限,仲委會仍可通過審議施行禁制權,臨時禁制當事人使用任何管理人員權限,違者亦可直接視作嚴重違規而符合除權條件即可。
不過如果是「凍結權限」,那麼就不是「解任投票」而是「重新確認投票」,重新確認投票的通過標準(此處指支持留任比率)或許要提高;反過來解任投票的通過標準(此處指支持解任比率)也需因應略微提高(例如55%)。--西 2024年6月15日 (六) 00:56 (UTC)[回覆]
How can you 「凍結」(maybe temporarily stop) VRT priviledge without removing them? What about Oversight? -Lemonaka 2024年6月15日 (六) 02:22 (UTC)[回覆]
基本上都是需要通過暫時除權處理。使用行政手段如禁制也是可以等同凍結權限,違者即直接除權即可。--西 2024年6月15日 (六) 03:15 (UTC)[回覆]

機要原則

Taking the current privilege of ARBCOM into consideration, the member of ARBCOM should have signed or need to sign NDA before appointment, the result is that nearly all member from mainland China are excluded and they may not trust this group at all. However, Wikipedia is working based on the consensus, having a whole subgroup excepted from those may make it hard to function.

以ARBCOM目前享有的特權來看,ARBCOM的成員在任職前應該簽署或者需要簽署保密協議,結果就是幾乎所有來自中國大陸的成員都被排除在外,他​​們可能根本不信任這個團體。然而,維基百科是基於共識運作的,如果將整個子群體排除在共識之外,可能會使其難以正常運作。---Lemonaka 2024年7月9日 (二) 01:34 (UTC)[回覆]

這也是沒辦法的事,2021年時WMF好像已經有不承認中國大陸人士簽署的保密協議的做法,這不是中文維基百科的裁量範圍。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9日 (二) 05:18 (UTC)[回覆]
否。我記得過往討論中是安排照樣容許無法簽署保密協議的用戶參選,而在必須有前保密協議才能接觸的證據的情況下設subcommittee處理有關證據或案件。--西 2024年7月9日 (二) 06:42 (UTC)[回覆]
我的理解是他是在表述他認為所有ArbCom成員都應該需要簽署保密協議的個人意見,而不是在表述過往討論的結論。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9日 (二) 22:47 (UTC)[回覆]
我沒有說他正在表述過往討論。你無法好好閱讀、理解我的留言,並屢次超譯我發言的行為已經嚴重造成我的困擾,請你停止。--西 2024年7月10日 (三) 01:52 (UTC)[回覆]
我好像也沒表達出你説的這個意思?真正在超譯的人是你吧?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3日 (六) 01:23 (UTC)[回覆]
@LuciferianThomas@SanmosaPlease focus on the topic, ARBCOM members are responsible for on and off-wiki invesitgation, including evidence regarding privacy, how can users send these information to the Arbcom members who never sign NDA?
請關注主題,ARBCOM 成員負責維基內外調查,包括有關隱私的證據,用戶如何將這些信息發送給從未簽署保密協議的 Arbcom 成員? -Lemonaka 2024年7月15日 (一) 01:30 (UTC)[回覆]
subcommittee,小組委員會,即僅有部分成員參與的調查。簡而言之:不涉及隱私證據的案件可由所有仲裁員參與,涉及隱私證據的案件僅可由已簽署NDA的仲裁員參與(未簽署NDA的仲裁員recuse)。--西 2024年7月15日 (一) 01:44 (UTC)[回覆]
[來源請求]? -Lemonaka 2024年7月11日 (四) 03:17 (UTC)[回覆]
Wikipedia_talk:仲裁委員會#保密協議及處理涉及隱私證據案件之職務#公示RFC結果及仲裁方針草案。--西 2024年7月11日 (四) 03:38 (UTC)[回覆]
可儘量細分仲委會行使職權,最敏感部分纔考慮保密協議為必要條件。具體之執行,應以個案為基準,確定證據是否涉及隱私,再行規劃。——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7月9日 (二) 16:16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