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之寀 (万历辛丑进士)
王之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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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刑部右侍郎 | |
籍贯 | 陕西朝邑县 |
字号 | 字心一 |
出生 | 隆庆五年(1571年) |
逝世 | 天启六年(1626年)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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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之寀(1571年—1626年),字心一,陕西朝邑县(今大荔)人。晚明政治人物,属东林党。
生平
王之寀为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进士。除清苑知县,迁刑部主事。曾处理梃击案的主角张差,用饭菜引诱他:“实招与饭,不招当饥死。”张差低头,又说:“不敢说。”王之寀命众人回避,亲自审问。张差的供言,结果供出是郑贵妃手下太监庞保、刘成指使。当时万历帝不见群臣二十五年,力主从轻发落。
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京官考核,给事中徐绍吉、御史韩浚弹劾王之寀贪财,于是削籍为民。
天启初年,廷臣多为他伸冤,召回恢复旧职。历任尚宝少卿、太仆少卿、太仆寺卿。天启四年(1624年)秋天,拜刑部右侍郎。天启五年卷入汪文言案中,岳骏声又控其勒索郑国泰二万两,下诏追查。魏忠贤专权,修《三朝要典》时,“梃击案”以王之寀为首犯。
后又被府尹刘志选弹劾,逮下诏狱,坐赃八千,之寀竟瘐死狱中。[1]
参考文献
- ^ 《汉籍电子文献数据库-明人传记资料索引》2:王之宷,字心一,朝邑人。万历二十九年进士,官刑部主事,首发张差梃击事。天启初上复雠疏,言方从哲、崔文昇等误用药之罪,累迁刑部侍郎。魏忠贤窃柄,首翻梃击案,天启六年下狱死。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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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刘济 |
明朝清苑县知县 万历三十一年任 |
继任: 周诗 |
前任: 倪天秩 |
明朝无极县知县 1602年-1605年 |
继任: 胡行知 |
前任: 祈有代 |
明朝庆云县知县 1611年-1613年 |
继任: 陈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