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官制
隋朝官制,上承魏晋南北朝的制度,而有大幅度之改革,在组织上比较完备。职掌、品级、俸、禄的规定也比较具体,是秦汉以来官制的一个总结。对于之后唐朝、宋朝、元朝、明朝、清朝的官制有重大影响。但是,中枢虽五省分设,除了尚书省无事不总以外,其他各省,职掌并不十分明确,直到唐太宗的时候,才建立了分工明确的三省制度。
中枢官制
隋朝设三公:太尉、司徒、司空。官高,但多缺位,“朝之众务,总归于台阁”。
- 尚书省掌管政令,所谓“事无不总”。下设尚书令、左右仆射及吏部、礼部、兵部、都官、度支、工部等六曹(部)尚书,合称“八座”。又设尚书左丞、尚书右丞。中枢六部的制度至此基本定型,每部于尚书之下设侍郎若干人,分掌部事,吏部尚书统吏部侍郎二人,主爵侍郎一人,司勋待郎二人,考功侍郎一人。其他各部同样如此。六部共有“三十六侍郎,分司曹务,直宿禁省”。隋炀帝即位,进行改革,尚书省六曹各设待郎一人,作为尚书的副手。”各司侍郎改为郎。唐朝郎改为郎中。
- 门下省,有纳言(为杨忠避讳,改侍中为纳言)、给事黄门侍郎、散骑常侍、谏议大夫等官。统管六局:城门、尚食、尚药、符玺、御府、殿内。隋炀帝时,“分门下、太仆二司、取殿内监名,以为殿内省”。
- 内史省(为杨忠避讳,改中书省为内史省),有内史监、内史令及内史侍郎等官。后来不置内史监。隋炀帝大业十二年(616年)改称内书省。
- 秘书省,有秘书监、秘书丞、秘书郎及校书郎、正字等官。管理著作、太史二曹。隋炀帝时,增设少秘书监,其后秘书监改称秘书令。下辖儒林郎、文林郎等。
- 内侍省,有内侍、内常侍等官,以宦官担任,炀帝时改称长秋监。
炀帝时以尚书、门下、内史、秘书、殿内为五省;以御史、谒者、司隶为三台;以国子、将作、部水、少府、长秋为五监。尚书省设六曹(部)。御史台设有御史大夫、治书侍御史、侍御史、殿内侍御史、监察御史等官。都水台有都水使者、都水丞、参军等官,炀帝时改称都水监,下辖舟楫、河渠二署。隋代所设专司水利之官比前代多。
隋朝九寺,即秦汉之九卿:太常寺、光禄寺、卫尉寺、宗正寺、太仆寺、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太府寺等寺。各寺设有卿、少卿、丞、主簿等官。
隋文帝设国子寺,掌管教育,隶属于太常寺,炀帝改为国子监,设国子祭酒、国子司业、国子丞、国子主簿,以及国子博士、太学博士、助教。所属学校有国子学、太学、四门学、书学、算学。隋初学生名额:国子学一百四十人,太学和四门学各三百六十人,书学四十人,算学八十人。炀帝时,国子学的学生没有定员,太学学生五百人。
隋代在某些时候在要地设立行台省,行台有尚书令、仆射、尚书、侍郎等官是朝廷的临时派出机构。炀帝杨广在即位前,曾任河北道行台尚书令、淮南道行台尚书令。
隋代的封爵有九等:国王、郡王、国公、郡公、县公、侯、伯、子、男。隋炀帝大业三年(607年)推行《大业令》,旧有五等封爵全部削除,改行王、公、侯三等爵,不再开国,除国令改为家令外,其馀国官均被废除。隋末恢复旧制九等爵。
地方官制
隋代初设州、郡、县三级,开皇三年废郡。炀帝时改州为郡。州的长官称为刺史,郡的则为太守。州分九等(上上州、上中州、上下州、中上州、中中州、中下州、下上州、下中州、下下州),郡也分九等,炀帝时改为上中下三等。县分九等,官员有县令、县丞、县尉等。炀帝时,诸郡各加置通守一人,位次于太守。
军事官制
隋初沿用北周“府兵制”,设十二卫:左右卫、左右武卫、左右武侯、左右领左右、左右监门府、左右领军府。后改为:左右卫、左右骁卫、左右武卫、左右屯卫、左右御卫、左右候卫。十二卫各置大将军一人、将军二人、总府事,并统领各鹰扬府。十二卫加上左右备身府(原为左右领左右府)、左右监门府,合称“十六府”。
又有上大将军、骠骑将军、车骑将军、四征将军、四平将军等官号。
勋官散官
延续北周制度,设十一等勋,以酬功劳。即:上柱国、柱国、上大将军、大将军、上开府仪同三司、开府仪同三司、上仪同三司、仪同三司、大都督、帅都督、都督。炀帝时罢除。
隋朝的散官,规定居曹有职务者为职事官,无职务者为散官。炀帝时确定一品至九品散职之名号,如光禄大夫为从一品,朝从大夫为从五品,建节尉为正六品,立信尉为从九品。
官禄额数,京官正一品禄为九百石下至从八品禄五十石,第九品不给操。地方官的刺史、太守、县令等,以计户给禄,大州刺史大百二十石,大郡太守三百四十石,大县县令一百四十石,下下县为六十石。
参见
参考文献
- 《历代官制、兵制、科举制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