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生物武器公約參與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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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日 | 1972年4月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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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英國倫敦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莫斯科 美國華盛頓特區 | ||
生效日 | 1975年3月26日 | ||
生效條件 | 包括三個保存國家在內的22個國家批准 | ||
簽署者 | 109 | ||
締約方 | 185,12個非締約國:乍得、科摩羅、吉布提、埃及(簽署未批准)、厄立特里亞、海地(簽署未批准),以色列、基里巴斯、密克羅尼西亞、索馬里(簽署未批准)、敘利亞(簽署未批准)和圖瓦盧。 | ||
保存處 | 美國、英國、俄羅斯(蘇聯繼承國) | ||
語言 | 漢語,英語,法語,俄語和西班牙語 |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
大規模殺傷性武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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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
政治實體 |
散佈 |
條約 |
禁止生物武器公約(英語:Biological Weapons Convention,簡稱BWC),又稱生物與有毒武器公約(英語:Biological and Toxin Weapons Convention,簡稱BTWC),全稱禁止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發展、生產及儲存以及銷毀這類武器的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the Prohibition of the Development, Production and Stockpiling of Bacteriological (Biological) and Toxin Weapons and on their Destruction),是一項裁軍條約,通過禁止生物和毒素武器的開發、生產、獲取、轉讓、儲存和使用,有效地禁止了生物以及毒素武器。[1]
摘要
- 條款 I:在任何情況下,永不得取得及持有生物武器。
- 條款 II:銷毀生物武器,或改以和平為目的,並結合資源及財力。
- 條款 III:不轉讓,或以任何方式援助、鼓勵、誘使其他國家取得或持有生物武器。
- 條款 IV:採取國際必要措施以履行生物武器公約。
- 條款 V:雙方、多國間互相協商以解決任何履行生物武器公約的問題。
- 條款 VI:必要時尋求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協助,以追究違反生物武器公約,並認同其後續決定。
- 條款 VII:援助遭受違反生物武器公約國家所威脅的國家。
- 條款 X:遵守以上所有條款,並以和平的方式使用生物科技與科技。
參考文獻
- ^ Biological Weapons Convention – UNODA. web.archive.org. 2021-02-15 [2024-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