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生物武器公约
生物武器公约参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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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 | 1972年4月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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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地点 | 英国伦敦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莫斯科 美国华盛顿特区 | ||
生效日 | 1975年3月26日 | ||
生效条件 | 包括三个保存国家在内的22个国家批准 | ||
签署者 | 109 | ||
缔约方 | 185,12个非缔约国:乍得、科摩罗、吉布提、埃及(签署未批准)、厄立特里亚、海地(签署未批准),以色列、基里巴斯、密克罗尼西亚、索马里(签署未批准)、叙利亚(签署未批准)和图瓦卢。 | ||
保存处 | 美国、英国、俄罗斯(苏联继承国) | ||
语言 | 汉语,英语,法语,俄语和西班牙语 | ||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条约原文 | |||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 |
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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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政治实体 |
散布 |
条约 |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英语:Biological Weapons Convention,简称BWC),又称生物与有毒武器公约(英语:Biological and Toxin Weapons Convention,简称BTWC),全称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英语:Convention on the Prohibition of the Development, Production and Stockpiling of Bacteriological (Biological) and Toxin Weapons and on their Destruction),是一项裁军条约,通过禁止生物和毒素武器的开发、生产、获取、转让、储存和使用,有效地禁止了生物以及毒素武器。[1]
摘要
- 条款 I:在任何情况下,永不得取得及持有生物武器。
- 条款 II:销毁生物武器,或改以和平为目的,并结合资源及财力。
- 条款 III:不转让,或以任何方式援助、鼓励、诱使其他国家取得或持有生物武器。
- 条款 IV:采取国际必要措施以履行生物武器公约。
- 条款 V:双方、多国间互相协商以解决任何履行生物武器公约的问题。
- 条款 VI:必要时寻求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协助,以追究违反生物武器公约,并认同其后续决定。
- 条款 VII:援助遭受违反生物武器公约国家所威胁的国家。
- 条款 X:遵守以上所有条款,并以和平的方式使用生物科技与科技。
参考文献
- ^ Biological Weapons Convention – UNODA. web.archive.org. 2021-02-15 [2024-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