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協商會議憲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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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憲草,全名「政治協商會議對五五憲草修正案草案」,1946年(民國35年)中國國民黨中國共產黨中國民主同盟中國青年黨無黨派社會賢達人士為中國和平建國大業,而在政協會議和隨後成立的憲法草案審議委員會上,所制定之憲法草案。該草案最早在1946年1月底形成決議案,4月初步成形,並在1946年11月22日由國民政府立法院通過,經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提交制憲國民大會審議。這部草案是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最後一個正式憲法草案,成為《中華民國憲法》的藍本。

背景

中國共產黨代表周恩來國民政府代表張群重慶合影
國共兩黨在1946年1月政治協商會議上達成政協憲草決議案

五五憲草

中華民國主權在民為立國精神[1],制定一部主權在民的憲法,始終是行憲前歷屆政府主要目標之一[2]。1936年,國民政府立法院組織憲草起草委員會,起草了訓政時期的第一部憲草,即五五憲草[3]。憲草採用孫文五權憲法架構,為五權憲法之體現。五五憲草之體例成為此後諸部憲草及最終憲法之原型,但其具體之結構形式並未在隨後的憲草修改中得以保持。

期成憲草

1938年秋,抗戰期間國民政府為集思廣益,團結力量,在武漢成立政治協商機關國民參政會,參政會依照左舜生張君勱等人意見,成立包括中國國民黨中國共產黨民主黨派人士在內的憲政期成會以修改五五憲草。其修正後憲草名為期成憲草。期成憲草的主要變動是增加國民大會議政會,作為國民大會閉會期間的政權機關,憲草逐漸偏向三權分立模式[4]

憲政協進會修草

1943年,因國民黨五屆十一中全會決定,戰爭勝利後將立即召開制憲國民大會,故國防最高委員會決定成立容納國共兩黨[註 1]和民主黨派的憲政實施協進會再度修改五五憲草。因參加者多為國民黨中央委員及國民黨籍參政員等,故對五五憲草修改較小[6]

有觀點認為,1943年修草的結果跟1940年的期成憲草互相衝突的,1943年修草基本肯定了五五憲草之結構,等於否定了期成憲草之設置國民大會議政會之建議。[5]

國共重慶談判

1943年之前,中國共產黨的態度一貫是要求中國國民黨領導的國民政府結束訓政,實施憲政[註 2]。但1943年中國國民黨五屆十一中全會提出抗戰勝利即制憲後,中共又表示反對,並要求制憲之前首先要組織聯合政府[7]。對於此事國民黨作出讓步,同意就該聯合政府問題展開黨派會議再行商談。此時中共又提出國民政府承認中共解放區是雙方組建聯合政府的前提。因中共立場不斷變化,使得抗戰期間之國共談判陷入停頓[8]

抗戰之後,國共兩黨領袖召開重慶談判,雙方除一致同意政治民主化,軍隊國家化之外,還同意召開政治協商會議,一攬子解決憲法草案、國大代表、軍隊整編及解放區合法等問題。

經過

政治協商會議

1946年(民國35年)1月,「政治協商會議」在重慶召開。政治協商會議由中國國民黨代表8人、中國共產黨代表7人、中國民主同盟代表9人、中國青年黨代表5人及無黨派社會賢達9人共38人組成。會議除了商議軍隊整編,國大代表,改組政府,施政綱領等問題外,集中探討了五五憲草的諸多問題。各黨派對五五憲草提出了諸多修改意見,大部分修改意見經由會議商議後通過。1946年1月31日,會議通過了憲法草案決議案,做為正式憲法起草的原則。決議案中包含成立「憲草審議委員會」負責正式憲法起草,委員會成員由政治協商會議五方面每方推5人並公推會外專家10人共35人組成。

注意,政治協商會議通過之憲草決議並非正式憲草,而是憲草的基本原則。隨後的政協憲草主要是根據中共力主通過的這些原則修改的,通常稱前者為政協憲草決議案或政協憲草十二條,稱後者為政協憲草。[9]

憲草審議委員會

1946年(民國35年)2月,國民政府依據政治協商會議決議正式任命憲草審議委員會成員共35人。憲草審議委員會由中國國民黨孫科擔任召集人,中國共產黨方面則由周恩來主持。會中依據兩黨共識,由中國民主社會黨張君勱負責執筆起草新憲草。

憲草審議委員會成員[10]
中國國民黨 中國國民黨 中國共產黨 中國共產黨  中國青年黨 中國民主同盟 無黨派社會賢達 會外專家
孫科(召集人)
王寵惠
王世傑
邵力子
陳布雷
周恩來
董必武
吳玉章
秦邦憲
何思敬
曾琦
陳啓天
余家菊
楊永浚
常乃德
張君勱
黃炎培
沈鈞儒
章伯鈞
羅隆基
傅斯年
王雲五
胡霖
莫德惠
繆嘉銘
吳尚鷹
林彬
戴修駿
史尚寬
樓桐孫
吳經熊
周覽
李中襄
錢端升
周炳琳

張君勱的助手蔣勻田回憶,張君勱在起草憲草時,多次私下與中共單獨接觸,聽取中共意見[11],達成一致後再提交審議會。梁漱溟回憶說:「張君勱這種設計,在野各方面莫不欣然色喜,一致贊成;尤其是周恩來簡直是佩服之至,如獲至寶」[12]

因期間國民黨六屆二中全會上,有諸多國民黨中委對政協憲草不滿,提議修改憲草,並將其寫入中央全會決議。此事引起了中共的強烈反應,並引發國共關係的嚴重惡化,成為導致國共關係破裂的重大事件[13]

3月15日,周恩來對國民黨提出的幾點建議作出讓步,同意國民黨提出的有形國大,省自治等要求。而國民黨方面於3月16日決議通過對於「政治協商會議報告之決議」,對於政協草案提出異議。

但毛澤東在3月18日電令周恩來撤銷讓步,重新堅持原政協決議。因國共兩黨之間無法達成妥協,憲草審議也糾纏不休。四月期間,國共兩黨的主要爭議主要在於兩點:

一、行政院:國民黨堅持憲草中規定行政院長在徵求立法院複議前須徵求總統核可,中共則認為此規定與責任內閣制精神不符持保留意見,但並未堅持反對。
二、中央與地方關係:國民黨堅持地方自治但地方不得制訂省憲,且中央須規定地方制訂自治法的基本原則,以避免各自為政。中共為其解放區獨立起見,堅持要求地方制訂法規不需要中央事先設置原則。另外,中共堅持地方法官民選。

這兩個問題消耗時間長,爭議大,使得憲草審議久拖不決。期間,中共代表秦邦憲於地方制度議題與青年黨陳啟天發生口角,秦邦憲髒話傷人,陳啟天率領青年黨退席抗議,並堅持要求秦邦憲道歉,致使憲草審議休會一週。後董必武代秦道歉,但青年黨不接受,只得由毛澤東將秦邦憲調回延安,另換李維漢取代。秦邦憲在回延途中飛機撞山,與葉挺等人同機遇難。

隨後,審議委員會經過多次會議,最終在4月下旬完成初稿。此時因中共代表堅持保留意見,故憲草審議陷入停頓。自此,直到11月制憲國民大會開會,並未再有新的審議。

11月28日,立法院將4月底的初稿提交制憲國民大會,作為制憲藍本。政協憲草是張君勱依據政協決議案起草而成,它在中央政制的設計上匠心獨具,「以五權之名,行三權之實」,打破了《五五憲草》的制度架構,經過修改後,成為《中華民國憲法》的底本[14]

內容

政協憲草示意圖,政協憲草決議較大幅度更改了五五憲草,遠離了孫中山五權憲法理論,因而觸犯了中國國民黨黨章,後來遭到一些國民黨中委反對,成為政治協商會議之後國共關係全面惡化的開始。

有觀點認為,政協憲草的基本思想,是將立法院監察院變成類似美國眾議院參議院的兩院形式;將國民大會變成類似美國選舉人團的總統選舉機構,並擔負憲法會議職能;將自治變為類似美國聯邦制[15]因此,政協憲草對五五憲草作出重大修改,修改主要事項列舉如下:

這些修改多有悖離孫文五權憲法的架構,成為國共諸多摩擦的成因之一。尤其是3月初國民黨六屆二中全會對該政協決議的不滿和修改建議成為國共關係惡化的開始[16]

政協憲草區別於孫文五權憲法主要內容[17]
議題 孫中山五權憲法學說 政協憲草
政府體制 總統制 內閣制
國民大會 政權機關,每選舉代表一人 總統選舉人團,由國會(立法院監察院)和各地方議會集會稱為國民大會
立法院 政府立法機關 議會,立法機關兼行使審計權
監察院 政府監察機關(含審計權) 議會,監察機關兼行使人事同意權
權力分立 五權分工合作,受國民大會監督 各權相互監督與制衡
地方制度 單一制(有限地方自治 聯邦制(明定專有之自治權限,授權制定省自治法)
政協憲草與五五憲草條文比較
機關 政協憲草 五五憲草
國民大會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各及其同等區域選出之代表組成 國民代表由各及其同等區域之人民直選
總統 由國民大會選舉,任期六年,得連任一次 由國民大會選舉,任期六年,得連任一次
行政院 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由總統任命
院內各部、委員會首長由總統於政務委員中任命
立法院 立法委員由各人民直接選舉,任期三年
院長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
院長、副院長與立法委員由國民大會選舉,任期三年
司法院 院長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後任命 院長、副院長由總統任命,任期三年
考試院 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後任命,任期六年
院長由考試委員互選
院長、副院長由總統任命,任期三年
監察院 監察委員省級議會間接選舉,任期六年
院長副院長由監察委員互選
院長、副院長與監察委員由國民大會選舉,任期三年
省制 得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與國憲牴觸
省長由人民選舉
省政府執行中央法令,及監督地方自治
省長由中央政府任命,任期三年

結果

制憲國民大會

1946年11月28日上午,蔣中正將政協憲草提交制憲國民大會輪值主席胡適

1946年4月,因長春接收問題國共發生軍事衝突,隨後雙方衝突愈演愈烈,從關外蔓延到關內,直到10月內戰接近全面爆發。此時國共組建聯合政府的談判也因國民政府委員會名額問題陷入僵局。中共為行使否決權,堅持要求在國民政府改組後佔據三分之一,即14/40名額,但國民黨只同意給中共13個名額。在國共問題遲未解決的情況下,國民政府為履行1946年元旦時作出的本年內製憲的承諾,決定在11月12日孫中山誕辰紀念日舉行制憲國民大會。此舉立即遭到中共堅決反對,並再度釀成國共政治摩擦;同時,此舉也使當時的第三方代表,即中國民主同盟發生嚴重分裂,中國民主同盟內部三黨三派中,除中國青年黨中國民主社會黨外,其餘各派均反對此次制憲國民大會的強行召開。

11月15日,制憲國民大會延期三天後,終於在共產黨民主同盟(除青年黨民主社會黨外)缺席的情況下召開,民主社會黨一週後才到會。大會討論的憲草仍然是1946年4月的政協憲草。

11月28日,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向大會提出基於政協憲草藍本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18],由大會主席團主席胡適接受。

在一讀會首週內,與會的代表大多為信奉五權憲法的國民黨代表,故他們在討論憲草僅一週就將其修改回五五憲草的式樣。中國民主社會黨蔣勻田發現政協憲草已被完全修改,為維護原憲草,宣稱民社黨將離席抗議。在這種情況下,國民黨總裁兼國大主席團成員蔣中正勸說與會的國民黨代表忍讓為國,尊重民主黨派的意見,將憲草恢復原樣[19]。而此時國民黨副總裁孫科以孫中山嗣子的身份勸說國民黨代表不必拘泥於國父遺教,從而為化解爭端起到決定性作用[20]。在這種情況下,國大召集緊急會議,代表重新審議憲草,一周後將其基本恢復至政協憲草原樣[21],並初步形成了憲法草案雛形。

值得注意的是,張君勱的內閣制設計基本上延續了政治協商會議的決議案,並得到了蔣中正的認同。蔣中正明確表示希望該憲法為內閣制,他說「因為共產黨現在唯一的希望,就是希望我們在憲法中擴大總統和行政部門的權限,然後他好在國際上宣傳我們的憲法是法西斯的憲法,藉此來打擊政府。各位同志切不可中他們的詭計!」[22]。事實上,憲法草案基本拋棄了五五憲草的框架,幾乎全部保留了政協憲草,並因遠離孫文五權憲法理論而觸犯了國民黨黨綱[23],並在國民黨內部發生了諸多波折[24]。同年12月25日,大會三讀通過基於政協憲草藍本的中華民國憲法,制憲工作完成,並由大會主席吳敬恆親手將完成的憲法交由蔣介石,象徵中華民國將正式邁入憲政時期。制憲大會同時制定了配套的憲法施行法《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以完成行憲前過渡步驟。

制憲工作完成後,制憲國民大會結束運作解散。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示意圖,中華民國憲法基本源自政協憲草[25]

根據張君勱的助手蔣勻田的評價,最終的中華民國憲法98%來自政協憲草[26]。絕大部分內容未加更改,僅添加少數並不關鍵的內容,例如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面對眾多國民黨人對這部大量融入中共建議的中華民國憲法的不滿,蔣中正安慰與會的國民黨籍代表,「各位要知道:任何憲法都有修改的規定的,這次憲法草案通過之後,如果將來發現有不妥的地方,我們在下屆國民大會,仍舊可以提出修改,使之符合我們的理想。我 們現在所要採取的步驟,是如何在這惡劣的環境下,打破共產黨中傷本黨的陰謀。現在共產黨的陰謀最成功的一點便是向國際上宣傳,說本黨一黨專政,實行獨裁, 說這次國民大會是一黨的會議,必將制定法西斯的憲法。」[27]

有學者認為[28],受憲政思想影響的"民國憲法之父"張君勱在制定1946年憲法的過程中起到關鍵作用,而1946年憲法文本在人權觀、分權與制衡、聯邦主義三個方面與美國憲法文本趨同。是一部五權之名,三權之實的東西合璧式憲法。

1946年國共兩黨憲草爭執與結果[17]
爭執議題 國民黨觀點 共產黨觀點 最終中華民國憲法
人權保障 間接保障 積極保障 積極保障
政體 總統制 內閣制 內閣制
國民大會 有形國大 無形國大 職權限縮之有形國大
國民大會職權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選舉、罷免 暫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延後實施
行政院負責 總統負責 立法院負責 對立法院負責
立法委員選舉 國民大會選舉 人民直選 人民直選
司法行政權 司法院 不屬於司法院 憲法未明定,但由法律規定屬司法院[29]
監察院同意權 無同意權 有同意權 有同意權
監察委員選舉 國民大會選舉 議會選舉 省議會選舉
地方制度 自治,聯絡中央與縣 聯邦省憲 省縣自治,中央得制定自治通則
憲法修改 有形國大 無形國大 職權限縮之有形國大

影響

1948年開始的立法委員人民直選,即來自政協憲草制定時,中共的建議。

有學者認為[16],政協憲草是國共兩黨及民主黨派的智慧結晶,其內容既有國民黨的五權理論,又有民盟的內閣制思想,在這部憲草基礎上所產生的中華民國憲法,雖在台灣地區歷經多次增修,但至今仍留有中共的烙印,如立法委員由人民直選即來自中共之建議[30],因此政協憲草至今仍對海峽兩岸產生着影響。

政治協商會議憲法草案是國共兩黨和各民主黨派為國家長遠大計而放棄干戈,坐在一起共同商議而成的建國綱領,因此具有廣泛的黨派代表性。在1999年,吳祖光金堯如方勵之劉賓雁等9人在王希哲1996年與劉曉波發佈的《雙十宣言》啟發下,發表《為政治和解及民主改革致國人書》,其中呼籲「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全國政協,邀約中華民國國民大會立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成立涵蓋中國全部主權範圍的『憲政聯席會議』;並邀請包括中國共產黨中國國民黨等海峽兩岸的各政黨、專家、學者和民意代表,在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的基礎上,制定一部體現自由民主精神和維護國家主權統一的新憲法;一旦時機成熟,宣佈全國行憲,實行民主憲政。」[31]有學者認為[32],這個公開信受到了政治協商會議精神的影響,是新時期政治協商會議的倡議。

參考文獻與註釋

註釋

  1. ^ 包括周恩來董必武等中共國民參政員[5]
  2. ^ 1939年9月,國民參政會第四次會議,中共與民主黨派通過提議「請政府明令定期召開國民大會,制定憲法,實行憲政」。

引用

  1. ^ 1923年10月20日,孫中山在廣州全國青年聯合會的演講,孫文全集,上海:友白出版公司
  2. ^ 參見 荊知仁,中國立憲史,台北:聯經事業出版公司,1984
  3. ^ 張知本,中華民國立法史,上,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翻印
  4. ^ 荊知仁,中國立憲史,台北:聯經事業出版公司,1984,頁436
  5. ^ 5.0 5.1 荊知仁. 《中國立憲史》(台北:聯經事業出版公司,1984).
  6. ^ 王雲五,《岫廬論國是》,頁215.
  7. ^ 林伯渠在國民參政會上關於國共談判的報告,載於1944年9月17日重慶《新華日報
  8. ^ 李炳南. 《政治協商會議與國共談判》. 永業出版社. 頁32.
  9. ^ 从认可到放弃:政协宪政方案失败原因探析. [2009-02-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10. ^ 杨天石:1946年的政协会议为什么功败垂成(上). [2021-12-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2-10). 
  11. ^ 蔣勻田,中國近代史轉折點,香港:友聯出版公司,1976
  12. ^ 劉山鷹,從認可到放棄:政協憲政方案失敗原因探析——基於1946年的歷史,中國戰略與管理研究會,2005-07-07[永久失效連結]
  13. ^ 中央关于坚决反对国民党反动派破坏政协决议的指示. [2009-02-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14. ^ 張振國, 《政治協商會議憲法草案》設計之中央政制的比較分析,《淮北煤炭師範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2003年 第24卷 第02期
  15. ^ 呂炳寬,中華民國憲法精義,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06
  16. ^ 16.0 16.1 李炳南,政治協商會議與國共談判,永業出版社
  17. ^ 17.0 17.1 李炳南,政治協商會議與國共談判,永業出版公司
  18. ^ 最終憲法幾乎為政協憲草原本,除了有兩點與政協憲草明顯不同,一是國民大會恢復為有形組織,二是取消省憲。參見蔣勻田回憶錄。
  19. ^ 蔣中正,本黨對國民大會和憲法問題應有的態度,1946年11月25日
  20. ^ 參見 蔣勻田 中國近代史轉折點,香港 友聯出版公司,1976
  21. ^ 參見,蔣勻田,中國近代史的轉折點,香港 友聯出版社,1976年
  22. ^ 蔣中正,政府對於中共問題所持之方針,1946年12月9日
  23. ^ 當時國民黨黨綱包括三民主義和五權憲法兩部分
  24. ^ 參見政治協商會議
  25. ^ 蔣勻田,中國近代史轉折點
  26. ^ 蔣勻田,中國近代史轉折點,友聯出版社,1976
  27. ^ 本黨對國民大會和憲法問題應有的態度,蔣公全集,1946年11月25日
  28. ^ 時微, 丁向輝, 美國憲法對1946年《中華民國憲法》的影響, <<湖南商學院學報>>2005年 第12卷 第06期
  29. ^ 臺灣大百科全書-司法權. [2021-10-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1-12). 
  30. ^ 事實上,1949年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十二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用普選方法產生之。」但195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省、直轄市、縣、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下一級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1953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十九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中央直轄市和人口在五十萬以上的省轄工業市人民代表大會、中央直轄少數民族行政單位、人民武裝部隊和國外華僑選舉之。」
  31. ^ 《北京之春》99年4月號(總第71期)
  32. ^ 中國的憲法與憲政 Archive.is存檔,存檔日期2012-08-04

來源

書籍
  • 呂炳寬,《中華民國憲法精義》,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05, ISBN 978-957-11-4651-5
  • 胡佛,《中華民國憲法與立國精神》,台北:三民書局, 1993, ISBN 9571420395
  • 王世傑,《比較憲法》,北京:商務印書館, 1997, ISBN 7-100-02662-8
  • 楊敏華,《中華民國憲法釋論》,台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2002, ISBN 957-11-3133-4
  • 謝政道,《中華民國修憲史》,台北:揚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01, ISBN 9578182635
  • 國民大會秘書處,《國民大會實錄(制憲)》,國民大會秘書處 編,1947

外部連結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