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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稿:智力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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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障礙
分類和外部資源
ICD-10F70-F79
ICD-9-CM317-319
DiseasesDB4509
eMedicinemed/3095 neuro/605
MeSHD008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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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障礙intellectual disability; ID),ICD-11作智力發育障礙(Disorders of intellectual development)[1],俗稱「智障」「弱智」,是指在一般的金錢管理、閱讀識字計算、日常生活等需要使用智力思考的行為,是指資質、能力遲緩的表現,大多都為印象或比較下才可得到的結果。

智力障礙的成因分為先天和後天兩種。先天的智力障礙可能是由於染色體異常;而後天的成因則可能是腦部受到損傷(例如:車禍),或是受到外在事物的刺激(例如:不客觀的評價也可能導致智力障礙)[來源請求]

法律上的定義

根據2007年(民國96年)7月11日修正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智力障礙是屬於身心障礙的其中一種類別[2]。其認定的標準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鑑定標準》中有所規定,必須是智能發展比同年齡之人相較明顯遲緩,或在日常生活、學校生活的適應上有嚴重困難,才會被認定為智力障礙,但必要時還是須經由所在地區的衛生主管機關(例如:衛生局)邀集醫生、臨床心理人員、社工人員特殊教育等人員等進行鑑定。也可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自行申請鑑定[3]。檢測時會使用一些公認的標準或工具來進行,例如標準化智力測驗,通常幼兒或兒童的測驗結果分數若低於70,並且在日常與學校生活有嚴重適應困難,就是有可能是出現智力障礙的徵兆。鑑定後確認者在法律中受到就業、醫療、教育等的補助和保護。

台灣的鑑定基準是參照美國智能不足協會AAMR的定義,簡言之,智力障礙(MR)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 標準化智力測驗(例如:魏氏兒童智力測驗)分數低於70。
  2. 在日常生活或是學校生活有嚴重適應困難。
  3. 必須發生在18歲以前(意即:正常來說,不會有智力正常的成年人突然變成智力障礙者,除非在後天發生意外令腦部受損)。

現時香港一般是根據智商程度作出以下分類:[4]

類別智商程度
  • 輕度50-69
  • 中度25-49
  • 嚴重25以下

分類

台灣

依據台灣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智力障礙可以分為以下四類:

  1. 輕度智力障礙者
    • 智商介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兩個標準差到三個標準差(含)之間,
    • 成年後心理年齡介於9歲至未滿12歲之間(最高到小學5-6年級的心智年齡),
    • 在經過特殊教育與訓練之下,可以自理部份生活,
    • 以及可以從事半技術性或簡單技術性工作。
  2. 中度智力障礙者
    • 智商介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三個標準差至四個標準差(含)之間,
    • 成年後心理年齡介於六歲至未滿九歲之間(最高到小學中低年級的心智年齡),
    • 在他人監護指導下僅可部份自理簡單生活,
    • 在他人庇護下可從事非技術性的工作(例如在庇護工廠工作),缺乏獨立自謀生活能力。
  3. 重度智力障礙者
    • 智商介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四個標準差至五個標準差(含)之間,
    • 成年後心理年齡大多在三歲以上至未滿六歲之間(最高到小一或是幼稚園大班的心智年齡),
    • 無法獨立自我照顧,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須賴人長期養護。
  4. 極重度智力障礙者
    • 智商未達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五個標準差,
    • 成年後心理年齡未滿三歲(心智年齡完全是嬰兒階段),
    • 無自我照顧能力,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須賴人長期養護。

按智商來分類

基本上,有許多人的智商(智力商數,IQ)都在80-120的範圍內。但是由於不同的智力測驗種類、方式,最重度智力障礙者的存在比率會出現誤差,是目前的問題。

在教育的分類上,也有認為輕度智力障礙的學生是屬於「有機會進行教育」的、中度的學生則為「有機會進行訓練」。但是這種對障礙較嚴重之人的先入為主的教育分類觀念,等於是剝奪了智力障礙者的各種發展可能性。

  • 邊緣(極為輕度):智商約在70-85之間。通常不會被認定為智力障礙者,但是也因此無法接受支援,所以他們在日常生活和在學校學習時相當辛苦。
  • 輕度:智商約在50-70之間。理論上約8成的智力障礙者被歸於此類。通常本人不會認為自己是智力障礙者,能在周圍環境都不會特別注意到其障礙下的情形過着社會生活,因此接受檢測而認定的障礙者比真實存在的數量要少。大多數是由於生理上的病因造成,但大部分的健康狀態其實都相當不錯。
  • 中度:智商約在35-50之間。
  • 重度:智商約在20-35之間。大部分會伴隨併發症狀出現。
  • 極重度:智商在20以下。大部分會伴隨併發症狀出現。通常是躺臥不起的情形,但是身體的運動機能卻沒有問題,會有過動的行為問題。

大島分類表

日本在鑑定智障時,有時會依據相關研究者大島一良設計的大島分類來判斷。下圖是大島分類表中不同障礙類型的分佈,請留意有時候會因個人的不同而造成結果差異。

大島分類表

傾向與徵兆

  • 幼兒期
無法順利和同年齡的幼兒溝通或相處交流,許多場合有說話遲緩的情形。若是先天的染色體異常引起,通常能夠在早期發現。
  • 學齡期(6 - 15歲)
判斷力和記憶力出現問題,一般的學習出現困難。無法順利進行規則較複雜的遊戲或活動。在這個時期才顯露出症狀可能是由於壓力、或其他後天障礙造成。此外,即使順利從中等教育升學,也有可能存在這類型的問題。但美國曾有唐氏綜合症的18歲青年考上大學的案例[5][6]
  • 成年期(18歲以上)
在一般職場上的就業門檻較高,但如果本人的能力可與環境配合就不會有問題。若在一般職場上有就業或工作的困難,也有許多在相關的障礙者保護團體開設的庇護工作場所。此外,可能難以對日常事物(例如高額的契約簽約)做出判斷、時常會做出錯誤的判斷,也容易被惡意欺騙。

幼兒時期可能僅表現出輕微的徵兆(IQ 60-70),很容易忽略,可能直到就學階段才會被診斷出來。即使發現孩童在學業成績上表現異常的差,但是也必須經過更進一步的判斷以確認是否為智力障礙,也有可能是學習障礙或單純的行為問題。當長大成人時,許多輕度智力障礙者已能獨立生活,他們在其他人眼中可能僅是「較緩慢」而不會被認為是「智力障礙」。

還有其他更多徵兆。例如幼兒可能難以學會坐直、爬行、或是比其他兒童學會走路的時間遲緩許多、需要比一般更長的時間學會說話。此外成人和兒童也可能出現以下徵兆:

  • 言語表達有困難
  • 變得難以記住事物
  • 難以了解社會規則
  • 難以了解事物的因果關係
  • 無法解決簡單的問題
  • 邏輯思考時有所困難

歷史與社會上的現狀

世界

早在19世紀就已確定有重度智力障礙者的事實,但是,輕度的精神障礙者往往被被當成一般人,在沒有支援的情形下過着一般的社會生活。此外近代由於學校教育制度的普及,是依據年齡來作為學年分類的基準,因此無法跟上一般程度的兒童之存在變得明顯。這樣的學童漸漸被分為兩種類型:因為懶惰或對學校功課沒有興趣而成績差的學生、雖然已經努力但成績還是很差的學生。1905年,法國People First」團體的阿爾費德·比奈(Alfred Binet)發表了世界最早的智力檢查方式(智力測驗),此後,智力障礙的兒童都會經過嚴密的診斷,並分成不同的輕重程度。比奈死後,經過許多心理學家改良,現在智商已經成為判定智力障礙的標準之一。

納粹的身心障礙者政策、社會福利國家瑞典避孕手術的發現,許多國家社會對智力障礙者的壓迫,讓許多類似「People First」的身心障礙者權利運動高漲。

台灣

在1980年(民國69年)以前,台灣對包括智力障礙在內的身心障礙者之政策較不關注,也缺乏相關的法案和社會福利措施,政府對此的態度也並不積極。由於當時社會對智力障礙的不瞭解,往往採取隔離、隱匿、甚至迷信的態度對待智力障礙者,剝奪他們的受教權,也在自由、就業等方面常常受到歧視。

1983年(民國72年)「中華民國啟智協會」成立,這也是第一個以聯繫各智力障礙相關機構為目的組織,讓各地的相關資源能夠分享、整合,提供了一個交流的組織平台。也促成智力障礙者權力運動的發展。隔年(1984年)5月,超過500名的智力障礙或肢體障礙者的家長前往教育部抗議,相望政府與社會能正視這個議題。

1990年正式修正通過了《殘障福利法》,身心障礙者的教育、就業、醫療等方面有了法律的正式保護與協助。

統計

  • 台灣(2013年第二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的智力障礙者為100,380人,佔總身心障礙人數(1,128,032人)的8.9%[7]
  • 日本智力障礙者基礎調查(知的障害者基礎調査)報告中,2000年(平成12年)時約為459,100人。

智力障礙者與犯罪

智力障礙者在犯罪事件中可能是加害者或受害者。但有時因為其精神狀態,即使不是加害者也會被當成犯罪者,或是作為被害者、證人所提供的證詞不被信賴。也有由於本人並不了解什麼樣的行為算是犯罪行為,因而被利用教唆而犯罪。對智力障礙來說,如果成為了受害者,報案檢舉等手續通常很難懂,支援也不易取得,這樣的實際案例相當多。此外因為無法為自己辯護,造成誤判而被冤枉的情形也有許多。

智力障礙者與心理治療

智力障礙者因為不具有一般正常人的智能,所以很難使用談話形式的心理治療,大多採取如早期介入策略、前事控制策略、行為治療策略[8]、後果處理策略、生態環境改變策略、環境支持策略等行為治療、心理動力模式、藥物治療模式、心理教育模式、人本模式、認知行為模式、遊戲治療、多重形式行為模式等處理策略[9],以及藝術治療[10]等方式,有關智力障礙者的心理治療文獻較少,目前尚未看到系統性的研究。

兩岸四地對智障人士的稱呼

電視及電影中的智障人士

成因

病理

染色體異常造成的唐氏症候群、低機能自閉症等先天疾病,出生氧氣不足(缺氧)造成、待產期間胎兒腦部因為事故受到壓迫、生產後嬰兒發高燒、染上疾病,以及由於意外事故造成的智力障礙。

腦性痲痺癲癇等的腦部障礙,常與心臟病等內部疾病一起併發,也有許多身體不健康造成腦部問題的案例。若是因為染色體異常造成的,大多屬於中度或重度智力障礙,通常也較容易從外表的特徵分辨。

唐氏症候群、胎兒酒精症候群X染色體易裂症是三種最常見的先天成因。此外醫學界也陸續發現了更多不同的成因,常見的有:

  • 基因造成的問題。有時是由於來自父母的基因組合時發生錯誤所造成,或是其他原因。基因造成的情況包括以及唐氏症候群、X染色體易裂症以及苯酮尿症(PKU)。
  • 在懷孕期間發生的問題。智力障礙可能因為胎兒在母親體內未發育完全造成,例如可能是胎兒的細胞分裂方式的問題。此外飲酒的孕婦(參見胎兒酒精症候群)、或在懷孕期間受到如德國麻疹等疾病的傳染都可能造成智力障礙。
  • 生產時的問題。如果嬰兒在分娩和生產時發生缺氧等問題,可能會由於腦部的損害造成發展障礙。
  • 健康問題。百日咳痲疹腦膜炎等疾病都可能造成智力障礙。此外營養不良、沒有得到妥善的醫療照顧、或是暴露在等有毒物質的環境下都可能造成智能不足。
  • 的缺乏在發展中區域常常是造成新生兒智力障礙的主因,許多發展中區域都有碘不足引起的疾病。
產鉗可能會造成新生兒頭部骨折。
  • 在生產時使用產鉗不慎,可能會讓新生兒頭部骨折、腦部損傷,因而造成智力障礙。
  • 青少年時期的壓力和過度嚴厲的管教,也有可能讓原本正常的兒童發生精神或智力障礙。
  • 被空間限制造成的知覺剝奪(例如被關在地下室)、長時間的隔離、以及嚴重反常的親子互動。

生理原因

醫學上並沒有特別會造成智商降低的疾病,通常是智能商數(IQ)測驗結果較低(70-75之間)。生理上的原因通常是來自有智力障礙的親人之遺傳,也有雖然沒有智力障礙的家族成員,但是IQ指數較低的遺傳因子基因)偶然結合而生下有智力障礙的孩童。通常不會與其他病症一起產生、健康狀況也大多相當良好。大部分的智力障礙者都是這種類型,多數都是輕度、中度的智力障礙,或稱「單純性精神遲緩」。

心理原因

可能是由於撫養者的虐待、很少與人溝通對話,也就是因為成長環境造成智力障礙。這類型的原因有可能經由復健來恢復智能。相關的名詞為「情緒障礙」(也有自閉症被歸類在情緒障礙的範圍內,但現代的醫學考慮認定自閉症應為先天的疾病,請特別注意)。此外,在離島、船上或高山地區等外在刺激較少之環境成長的兒童,有許多IQ(智商)較低的情形。IQ測驗有許多對受到文明感染的人較有利的問題,例如○或△這類抽像的圖像問題。因此對於沒有都市生活經驗的先住民會有較不利的結果。這樣的結果也曾被誤用在美國排擠有色移民人種的情形。

參考來源

  1. ^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世界衛生組織). 06 Mental, behavioural or neurodevelopmental disorders(06 精神、行為或神經發育障礙)[OL]//ICD-11 for Mortality and Morbidity Statistics,2024-01. https://icd.who.int/browse/2024-01/mms/en?secondLanguageCode=zh#605267007.
  2. ^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2004年6月23日修訂)
  3. ^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互聯網檔案館存檔,存檔日期2006-06-23.(2002年3月1日修訂)
  4. ^ 存档副本. [2017-02-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2-17). 
  5. ^ MEGHAN KENEALLY. 'I got ACCEPTED!' The heartwarming moment a high school student, 18, with Down Syndrome learns that he's going to college. 每日郵報. 2014-04-16 [2021-10-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26) (英語). 
  6. ^ wendi schreiter. Noah is going to college!. youtube. 2014-04-15 [2021-10-1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23) (英語). 
  7. ^ 中華民國內政部智力障礙者人數統計月報表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障礙、縣市及年齡別)Microsoft Excel 檔案(.xls)
  8. ^ 賴巧. 江青桂、薛素霞. 運用行為治療於輕度智能障礙學齡前兒童之如廁訓練的護理經驗. 精神衛生護理雜誌 (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 2012, 7 (1): 49-58 [2017-10-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0-19). 
  9. ^ 許仲輝,2004,生活適應困擾之智力障礙個案在個人中心遊戲治療中改變歷程之研究
  10. ^ 楊秀鳳、劉欣惠 、賴曉莉. 治療取向的線畫活動對智能障礙兒童語言溝通影響之研究 (PDF). 特殊教育叢書. [2017-10-16].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0-09-16). 
  11. ^ 香港衛生處兒童體能智力測驗服務 (PDF). [2011-03-04].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5-10-29). 
  12. ^ 澳門特別行政區新聞區. [2011-03-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1-12). 
  13. ^ 台灣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 互聯網檔案館存檔,存檔日期2012-01-14.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