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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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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治[1]指中國舊時行政單位——治所府城即所在城市或城池

府城

中國古代政府一直有修築城池的傳統。明清被認為是中國封建時代最後一個築城高潮。組織民眾修建城池和養護城濠是當時地方官的主要責任之一。對於明代政府修建城池的盛況,諺語形容為「漢冢、唐塔、朱打圈」[2]:28。明朝時,承宣布政使司(或稱為)為一級行政區,其下即是。在治所同城的情況下,明清府城亦是縣城所在。有研究者指,明朝的「府城均建有城垣,或為土城,或易土城為磚城[2]:28。」

府城的規模則與所處的地理位置、人口數量等有關,府城之間的規模差異較大,有研究認為明清時期標準的府城規模為城周24里(如正定府城太原府城),但常用的府城規模多為城周12-16里,也有少量府城規模僅有城周4-9里(與常用的縣城規模接近),府城內通常可容納10-36個里坊[3],主要的建築物有府衙、府學、府城隍廟以及附郭縣的縣衙、縣學和縣城隍廟等。

對明清時期府城研究中,研究者認為明清是以分級行政為主要特點的時代,自然而然地形成了幾個層次分明的中央城和圍繞着這個中心城的次級城市。某一個府城成為方圓數百里地區的中心城市,同時成為一個大的布政使司的中心,其他普通府城圍繞佈置。在北直隸,即是以順天府城(北京城)為中心[2]:17

參見

  • 府城鎮,多處地方有名為「府城鎮」的行政區。

參考文獻

  1. ^ 內閣會奏請裁各省府治首縣倂歸該府直轄提取原有款項設立地方審判廳摺
  2. ^ 2.0 2.1 2.2 林馨瑩. 《冀南地区明清府城形态特征研究》 (碩士論文). 河北工程大學. 2022 [2023-07-06] (簡體中文). 
  3. ^ 王貴祥. 《明代城池的规模与等级制度探讨》. 建築史. 2009(1): 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