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總統繼任順序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9年5月7日) |
中華民國政府與政治 系列條目 |
政府(沿革) |
政治 |
中華民國總統繼任順序定義了當中華民國總統因故發生缺位時,應該由誰繼任其職務。依照《中華民國憲法》以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副總統為當然第一順位繼承人;行政院院長為當然第二順位繼承人。除此之外,無人享有總統職位繼承權。
繼位順序
法源
“ |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 ” |
和第51條[2]:
“ | 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 ” |
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3]:
“ |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 ” |
繼任列表
順序 | 職務 | 現任 | 肖像 | 政黨 |
---|---|---|---|---|
1 | 副總統 | 蕭美琴 | 民主進步黨 | |
2 | 行政院院長 | 卓榮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