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簽約方 |
簽訂時間、地點 |
主要內容及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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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樂勘合貿易條約[1] |
明朝、室町幕府 |
1404年 |
允許日本以朝貢形式同明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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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德貿易條約[1] |
同上 |
1433年、北京 |
代替《永樂條約》條約規定,重開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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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修好條規 |
清朝、日本國 |
1871年9月13日,天津 |
正式確立了對等的國家關係,中日關係也從此進入近代新階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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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通商章程 |
同上 |
1871年9月13日,天津 |
作為中日平等貿易的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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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專約 |
同上 |
1874年10月31日 |
清朝承認日本出兵是為了「保民義舉」,規定日軍撤出台灣,賠償日本銀50萬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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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天津會議專條 |
同上 |
1885年4月18日 |
議定兩國在朝鮮半島的撤兵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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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關條約 |
同上 |
1895年4月17日、日本下關 |
中國從朝鮮半島撤軍並承認朝鮮的「自主獨立」;中國割讓台灣島及所有附屬島嶼、澎湖群島和遼東半島給日本(在俄國、德國和法國的干涉下,日本被迫放棄割佔遼東半島);中國賠償日本2億兩白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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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南條約 |
同上 |
1895年11月8日 |
中國以白銀3000萬兩「贖遼費」從日本手中贖回遼東半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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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丑條約 |
同上 |
1901年9月7日 |
中國領土免於被瓜分,但需要向各國賠償4.5億兩白銀,史稱「庚子賠款」,由關稅及鹽稅中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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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會議東三省事宜條約 |
同上 |
1905年12月22日 |
接受日、俄《朴次茅斯和約》中的所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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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島協約 |
同上 |
1909年9月4日 |
日本承認間島屬於中國,以換取日本在南滿洲修建鐵路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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淞滬停戰協定 |
中華民國、日本國 |
1932年5月5日 |
日軍返回戰前防區,國軍則暫留現駐地,交戰區被劃為非武裝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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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沽協定 |
同上 |
1933年5月31日 |
協定等於中國默認滿洲國和日本佔領熱河合法,也喪失了部分華北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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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土協定 |
同上 |
1935年6月27日 |
中國喪失了在察哈爾省的大部分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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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梅協定 |
同上 |
1935年7月6日 |
中國在河北和察哈爾的主權大部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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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羅宣言 |
中華民國、英國、美國 |
1943年12月1日 |
日本「佔據」的中國所有領土,包括在清朝時割讓的台灣、澎湖,以及中國東北,歸還於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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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茨坦公告 |
同上 |
1945年7月26日 |
重申開羅宣言中的內容,將日本的主權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國以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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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和約[3] |
中華民國、日本國 |
1952年4月28日 |
日本和中華民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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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民間貿易協定(第一次)[3]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日本國 |
1952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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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民間貿易協定(第二次)[3] |
同上 |
1953年10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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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民間貿易協定(第三次)[3] |
同上 |
1955年5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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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促進中日貿易的共同聲明[3] |
同上 |
1956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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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民間貿易協定(第四次)[3] |
同上 |
1958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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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發展中日兩國民間貿易的備忘錄及第一次協議事項[3] |
同上 |
1962年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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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民間漁業協定[3] |
同上 |
1963年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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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還衝繩協定 |
美國、日本國 |
1971年6月17日 |
將對沖繩的行政權歸還日本,日本據此主張釣魚群島屬於沖繩縣的一部分,並將該群島劃入自衛隊的「防空識別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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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聯合聲明[3]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日本國 |
1972年9月29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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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建設海底電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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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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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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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和日本國共同建設通信海底電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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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貿易協定[3] |
同上 |
1974年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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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航空運輸協定[3] |
同上 |
1974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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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海運協定[3] |
同上 |
1974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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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漁業協定[3] |
同上 |
1975年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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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商標保護協定 |
同上 |
1977年9月29日、北京[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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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和平友好條約[3] |
同上 |
1978年8月12日、北京[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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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文化交流協定 |
同上 |
1979年12月6日、東京[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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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科學技術合作協定 |
同上 |
1980年5月20日、東京[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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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船舶技術檢驗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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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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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8月22日、東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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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候鳥保護協定 |
同上 |
1981年6月8日、北京[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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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稅收協定 |
同上 |
1983年9月6日、北京[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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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核能合作協定[3] |
同上 |
1985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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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投資保護協定 |
同上 |
1989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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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環境保護合作協定 |
同上 |
1994年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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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山富市內閣總理大臣談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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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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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聯合宣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日本國 |
1998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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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關於銷毀中國境內日本遺棄化學武器的備忘錄 |
同上 |
1999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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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韓推進三方合作聯合宣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韓民國、日本國 |
2003年10月7日、印尼峇里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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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海關互助合作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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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日本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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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日、中國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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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刑事司法協助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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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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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日、中國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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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關於全面推進戰略互惠關係的聯合聲明 |
同上 |
2008年5月7日、日本東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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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領事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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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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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24日、中國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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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日本國經濟產業省關於繼續開展節能人才研修的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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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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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31日、日本東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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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與日本國經濟產業省關於節能環保綜合論壇機制化的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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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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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31日、日本東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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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韓通信領域合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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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韓民國、日本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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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4日、馬來西亞吉隆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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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信息通信領域內的三方合作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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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韓投資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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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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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3日、中國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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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和保護三國間投資行為的法律文件和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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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合作攝製電影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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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日本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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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9日、日本東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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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社會保障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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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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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9日、日本東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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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海上搜尋救助合作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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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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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6日、中國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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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動物衛生及動物檢疫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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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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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5日、日本東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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