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專區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專區,或稱專員區[1][2],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制度中,介於(第一級行政區[a])和(第二級行政區[a])之間的一種准區劃形式[b]抗日戰爭期間,中共政權既開始使用「專區」作為固定的區劃術語。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專區」推廣至除東北、內蒙古、西藏外[c]中國大陸全境,直至1970年改稱地區為止。中文對南亞地區的印度介於邦與縣或巴基斯坦介於省與縣之間一種行政區劃形式亦譯作「專區」。

歷史

專區源自國民政府時期建立的行政督察區,專區即指行政督察專員公署指導工作的區域。抗日戰爭第二次國共內戰期間,中共政權在其控制的根據地,自行設置行政區,以便管理。有行政區、專區、分區等行政單位的設置。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專區得到保留,並推廣至全國[2]。當時,專區或屬省、或屬行署區(又稱行政區,為省級或副省級行政區)[c]山東省政府公文中[3],又將省屬專區稱為「直屬專區」。

1950年1月,政務院通過《省人民政府組織通則》,其中第13條規定:「各省得根據需要劃為若干專員區,各設專員一人,並得設副專員一至二人。專員公署為省人民政府委員會之派出機關。」[b]

在1950年代,全國行政區劃有過多次調整。其後,隨着行署區在1950年代的撤銷或合併為省,專區改屬省,成為四級行政區劃體系中的第二級行政區,屬於虛級。介於省級行政區之間。

專區的行政管理機構為專區行政公署,簡稱「專區行署」;最高行政長官稱為「專區行署專員」。1970年代以後,官方和媒體對「專區」改稱為「地區」。

下級行政區

專區直接管轄的行政區為縣、市和其他縣級行政區,其直接管轄的市稱為「專轄市」;與專區行政地位相同的分區稱為「專級行政區」(參見地級行政區)。

數量

1949年,全境共有185個專區,包括8盟、12分區、4行政區、3行署、1礦區、1特區、1臨時行政委員會以及55個與「專區」同行政地位的「市」(專級市,參見:地級市)共計270個「專級行政區」。

另有研究者統計,1950年時,全國共有190個專區。1953年時,因專區合併,減少至152個[c]

1949年至1965年專區及同行政地位的行政區數量列表
年份 合計


















臨時
行政
委員

1949年 215 185 8 4 12 3 1 1 1
1952年 212 187 3 13 1 1 1 1 1 1 3
1953年 178 152 1 3 14 7 1
1956年 188 140 3 8 29 1 4 1 2
1959年 159 119 7 29 4
1961年 176 135 7 29 3 2
1962年 187 148 7 29 3
1963年 189 151 7 29 2
1964年 187 146 7 29 3 2
1965年 205 168 7 29 1

南亞國家的「專區」(翻譯用語)

南亞國家諸如印度巴基斯坦,在(邦)和之間普遍存在一種行政單位——division,漢語譯作「專區」。

英國殖民時期英屬印度將獨立之前的印度(印度次大陸)進行分治。由於疆域範圍大小差異,至今在印度共和國仍舊存在這一準行政區劃,孟加拉國這一含義的層級屬於國家一級行政區,漢語譯作「」,巴基斯坦的專區在2000年廢除,2008年恢復。

參見:

備註

  1. ^ 1.0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分級中,省(省級行政區)是第一級行政區單位,縣(縣級行政區)是第二級地方行政單位。但省、縣之間一直實質存在地級行政區
  2. ^ 2.0 2.1 翁有為文章原文[2]:鑑於專署層級普遍實施的現實,1950年1月6日政務院第14次政務會議通過並於次日公佈的《省人民政府組織通則》第13條規定:「各省得根據需要劃為若干專員區,各設專員一人,並得設副專員一至二人。專員公署為省人民政府委員會之派出機關。」③這是專員區公署制推行最直接和明確的法律依據。但這實際上只是關於專署性質和地位的規定,即系省政府的「派出機關」,而非一級正式政府;而對於推行於全國的專署這一機構的組織工作部門的設置和編制,其任務、職責和職權,其工作原則和工作程序,其與中央和省的關係,其與縣及縣以下政府的關係,此通則均無規定。相比較來看,縣之下的區雖然在一些地區是縣政府的派出機關,卻也有其組織法規。與此同理,作為省政府派出機關的專署的具體組織狀況也是可以制定相應的單行法規給予詳細規定的。這種在全國普遍設置、卻無具體法規框定的行政組織,其運行自然有時會受到無法可依的困擾。
  3. ^ 3.0 3.1 3.2 翁有為文章原文[2]:到1950年,據統計全國共建立專員區(以下簡稱「專區」)有190多個,主要包括今之河北10個、河南10個、山東11個、江蘇9個(蘇南4個、蘇北5個)、安徽10個(皖南4個、皖北6個)、浙江9個、福建8個、江西8個、湖南10個、湖北9個、廣東9個、廣西10個、雲南13個、貴州8個、四川19個(川南4個、川北4個、川西4個、川東5個、西康2個)、青海2個、新疆10個、內蒙4個(綏遠4個)、遼寧1個,①只是由於內蒙古自治區實行盟制、西藏尚未進行改革和東北設立直轄市及省份較多等特別原因而未實行專員區制管理。可以說,專員區制就像省制一樣,是一種普遍推行的地區區域管理制度,在少數民族自治區和大城市沒有實行只是個別例外。至1953年底,全國共設置專區152,其中華北18個、東北1個、西北26個、華東41個、中南32個、西南34個。②和1950年相比,專區的大致地域分佈可以說是相同的,只是專區的數量少了一些,其所以少,據考主要是由於某些專區合併的緣故。

註釋

  1.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文. 《山西省各专员区专员、副专员名单》. 山西政報 (山西省太原市: 山西省政府辦公廳). 1950, (1950年07期). ISSN 2096-207X.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5-08) (簡體中文). 
  2. ^ 2.0 2.1 2.2 2.3 翁有為. 《政府法制化的艰难探索:新中国成立后专员区公署制度的推行及变化》. 中共黨史研究 (北京市: 中共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 2007, (2007年第1期): 92–99. ISSN 1003-38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4-22) (簡體中文). 
  3. ^ 《山东省行政区划》. 山東政報 (山東省濟南市: 山東省人民政府). 1949, (1949第2期). ISSN 2095-396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4-09) (簡體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