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討論:命名常規/存檔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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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Wikipedia:命名常規 名從主人方針

Znppou 有提到,能不能考慮修改Wikipedia:命名常規#名從主人方針,寫名藝人條目一律以「藝名」為條目名。我也是有想過這也不失一個辦法Honmingjun--銘均 2013年3月11日 (一) 12:16 (UTC)

(+)贊成--藝人取藝名本來就是要支持者用來稱呼她/他的,經紀公司大力宣傳的也是藝名,而非本名;自然有人會反對,說:那每改一次藝名不就要重定向一次?但是,有何不可呢?那麼改5次藝名難道要重定向5次嗎?問題是我不認為藝人會拿維基人開玩笑,至少不會拿自己的演藝生命開玩笑;改一次藝名尚且可說是「重新出發,一元復始,萬象更新」,改兩次藝名,甚至更多次,難免讓人懷疑她/他是不是始終紅不起來,且讓人厭煩而已。
另一方面,難道本名就不會變嗎?不但會變,而且變的可能性蠻高的,而且藝人常常改了本名,藝名卻照舊呢!很多人為了改運,會改身分證上的姓名(據我所知台灣人就蠻常改的),雖然根據姓名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的理由改名,有二次的上限,但若是根據此條此項第一款到第五款的理由改名,就沒有次數的限制了。小甜甜就改了很多次本名了(參考康熙來了2008年8月21日節目"爸媽對不起 我又要改名了"),但是她始終叫「小甜甜」哪!還有浩角翔起,兩個成員都改過本名,但是他們仍是「浩子」與「阿翔」。更有名的當然就是豬哥亮,不管是「謝新達」,還是「謝友偵」,他一直都是豬哥亮。所以如果真的不想頻繁重定向的話,應該是以藝名建立條目才對吧!?冬天風搖酒館繡中燈克勞棣喜歡的句子 2013年3月11日 (一) 15:18 (UTC)
很有意思的提案。暫且觀望。 --達師 - 261 - 442 2013年3月11日 (一) 15:31 (UTC)
感覺符合第四條吧--lavixcanvas M T C 2013年3月11日 (一) 18:13 (UTC)

(?)疑問我從ACG專題的討論里注意到聲優也有本名和藝名之分,而且可能配18禁作品時一個藝名,配非18禁時另一個藝名。不知關於此部分是否已經有共識?按照樓主的理論,多個藝名同時使用應怎麼處理?--Gqqnb留言2013年3月11日 (一) 16:17 (UTC)

(!)意見:這個好辦,除極少數情況之外,藝人本人及其事務所都會否認兩個藝名之間有任何聯繫,這會導致他們是同一個人得不到任何可靠來源支持,儘管這可能是顯然的(如18禁遊戲出全年齡版本時大部分配音不會改變,而配音演員所使用藝名則會變化),這樣維基百科就只能將他們當做不同配音演員並分別建立條目,如涼森ちさと鈴木惠子鈴田美夜子若林直美等。--ふゆきFyd092013年3月22日 (五) 08:28 (UTC)
(-)反對,具體案例具體分析,綜合上述意見,有些藝人會經常改本名而不改藝名,有些是具有多藝名問題,應該使用先到先得(最先錄入的名稱)或常用名(本名或藝名,如成龍)這樣更適合吧——Sakamotosan 2013年3月12日 (二) 00:09 (UTC)
還是應該常用優先。改藝名的話,維基百科也應該是等到該人的新藝名被廣泛使用/報道後再修改。另外,可能也有藝人後來以本名從事其他行業並比從藝時更加知名,那這時應該用本名還是藝名?--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3年3月12日 (二) 02:33 (UTC)
(!)意見,看到最近發生的爭議,讓我認為藝人的常用名應該是以藝名居多,當然藝名如果主人想改當然也會改變,如同Talk:袁艾菲的某位參與討論者所言,等到新藝名逐漸流傳為普世大眾所接受後,即可從舊藝名更改為新藝名,這還是回歸到基本,條目名仍然是以藝名為名稱,更有討論者提到維基百科「以現有資訊進行更新,又有何不對了?」。
但誠如樓上所言卻讓我想到一個特例,小剛本名周傳雄,出道時以小剛為藝名開始藝人活動,以小剛名義唱了不少歌曲以及創作歌詞,但他後來卻改以本名周傳雄名義繼續藝人活動,當然剛開始普世大眾仍鮮少知道周傳雄是誰,但經過歲月的累近,本名周傳雄反而還變得比較紅。
但這也只是鮮少的特例,以本名聞名的藝人非常少,不管是出道不久以本名活動,或出道後再度更改回本名活動,所以樓上所言不難解決,我建議或許可以先在Wikipedia:命名常規#名從主人方針上,針對藝名這一項,單獨獨立出來寫明藝人一律以「藝名」為條目名,如果該藝人捨棄藝名後來改以「本名」開始聞名且為人熟知,則將此本名視為新藝名,再度以此「新藝名(本名)」為理由移動條目到此名稱底下。
我之所以拋出此議題,肇因維基百科現今藝人條目命名紛雜,以「藝名」為條目名跟以「本名」為條目名皆有,而且兩者為數均不少,可見藝人條目命名有其命名亂象存在,必須有一明確方針寫明藝人條目該如何命名,才能讓底下的條目創見者此明顯且易懂的命名規則。
而且將藝人獨立出來寫明藝人一律以「藝名」為條目名,跟原本的Wikipedia:命名常規#名從主人以常用名為條目名稱兩者精神不相違背,只是因藝人的性質特殊特別將其挑出來獨立說明:關於藝人應該如何命名,也好作個官式方針依據,方便底下的條目創建者以及後續想移動條目名的人有個明確準繩可以遵循,不然以現今的狀況,藝人該如何命名卻只寫常用名,這種寫法非常籠統,而且不好讓人理解,我認為容易讓底下的編者產生各說各話的情況。
現在就是因為Wikipedia:命名常規#名從主人寫的不清不楚,才讓底下藝人條目名產生命名亂象,為何不趁此契機,立個明確規範跟標準,我純粹是因為想解決現今維基百科藝人條目名命名紛雜的詭異情況,才拋出此議,因為Wikipedia:命名常規#名從主人對於藝人這種職業來講根本含糊不清、令人難懂。--Znppo留言2013年3月12日 (二) 06:49 (UTC)

(!)意見,小弟以為對於藝人的條目名應以「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稱」為先,接著再先到先得,而兩者皆須符合「名從主人」原則。另外個人對「名從主人」的認知,是該原則是一個命名的大方向,描述較不直接而不甚清楚個人認為是合理的,如同憲法與一般法律在下去是細則的關係(不過「名從主人」段落的內容的確還有相當的擴展空間);該原則的意涵是「請按照官方所公布的名字」的意思,原先是因應外文翻譯成中文時的狀況才會特別制定,而此次之議題恰好相關,而事實上本名、譯名皆符合此原則,然而是否要從中特別提出並另例規定個人認為是不用的,關於藝人條目命名細則的訂定(與討論?),個人以為應寫在維基百科:命名常規 (人名)中,「名從主人」段落則只要在「在命名時『名從主人』原則僅起參考作用的情況有哪些?」增加若干敘述即可,譬如「當數個名字同時符合時以常用名稱命名」之類的。--Andy80237留言2013年3月12日 (二) 18:45 (UTC)

考慮到名稱的複雜性,如藝人可能同時使用多個藝名,或一個人從事演繹事業一個名字,從事其他事業另一個名字等情況,我(&)建議還是先針對袁艾菲這個情況來制定規則,等到將來什麼事情再發生了,再制定其他規則。

  1. 生人從事演藝事業廣為人知,從事其他事業默默無聞,則該生人條目的命名應在其從演藝事業中的名稱中選取。
  2. 若該生人從事演藝事業僅同時使用一個名稱(即不同時使用多個藝名,也不藝名與本名混用),則該生人條目的命名應該為該名稱。
  3. 若該生人從事演藝事業時先後使用過多個名稱,當舊名稱廢棄不用2年後,可將該生人條目改為新名稱。

下面對上面的規則解釋一下:

  1. 假如吳中憲從事演藝事業廣為人知,名稱叫吳中憲,從事LED事業也廣為人知,名稱叫吳外憲;則此次提出的3條規則不適用。孫中山生人,本次3條規則不適用。
  2. 聲優配18禁作品時一個藝名,配非18禁作品時另一個藝名,即兩個藝名同時使用,則此次提出的3條規則不適用。對周傳雄即可稱為周傳雄,也可稱為小剛,其本人沒有意見,即藝名與本名混用,則此次提出的3條規則不適用。
  3. 郭怡庭從事演藝事業,先使用迅猛龍,後於2011年使用袁艾菲同時迅猛龍這個名稱廢棄不用。在2012年時,該人條目的名稱可以是迅猛龍,內文中可註明「現已改名為袁艾菲」。在2013年時,舊名稱廢棄不用達到2年,該人條目的名稱可改為袁艾菲,內文中需註明「曾使用迅猛龍為藝名」。

--Gqqnb留言2013年3月13日 (三) 04:00 (UTC)

沒有必要修改方針,遇到像這樣的個別事例具體單獨討論就好了。--InstantNull留言2013年3月13日 (三) 20:36 (UTC)

(!)意見,那每個藝人都這樣單獨討論,我不知道有沒有那麼多的時間Honmingjun--銘均 2013年3月14日 (四) 12:05 (UTC)

(!)意見,藝人條目也為數不少,既然都提出來了,作個全面性的討論也好。可以不必修改方針(個人認為這次的狀況其實與「名從主人」原則並無直接關係,而是藝人類型條目本身命名規則的爭議),但可以的話,最好能寫入維基百科:命名常規 (人名)中。另外Gqqnb大做的規則,是試圖把「常用」二字明確化嗎?個人認為內容OK,但下面的前兩例外應也要列入或制定其規則,因為這兩者也相當常見(不過小弟見識淺薄,沒聽過有藝人開其他事業用另一個名字的)。另外這次討論藝人命名干 國父先生甚麼事啊@@--Andy80237留言2013年3月14日 (四) 16:26 (UTC)

(-)反對應以最常用名為條目名。如果有暫未廣泛使用的新名字可以像上面那樣在頁面中說明現用名,參照當年漢城改名為首爾時的做法。名從主人原則是低於最常用名原則的。沒人會在搜索引擎里搜索迪肯貝·穆托姆博·穆坡倫多·穆坎巴·讓·雅克·瓦穆托姆博吧?--Skyfiler留言2013年3月22日 (五) 15:06 (UTC)

命名問題

Wikipedia:命名常規#使用中文中說:「除非原文比中文翻譯在中文中更加常用,否則請使用中文來對條目進行命名...」但是Wikipedia:命名常規/中文譯名具爭議條目命名中把「中文名優先」放在第一位。這兩個規定是否有衝突呢?--維基小霸王留言2013年7月25日 (四) 04:04 (UTC)

我認為Wikipedia:命名常規#使用中文是指外文與中文翻譯的對比,Wikipedia:命名常規/中文譯名具爭議條目命名是指各個中文譯名的分別。--Risk留言 2013年7月25日 (四) 04:20 (UTC)

有關Wikipedia:命名常規「時間優先的規則」細節的探討

按一直以來的習慣,條目名稱採用繁體還是簡體,都會以先到先得來決定,但原來在Wikipedia:命名常規#各地漢語差異「時間優先的規則」中,提及到「我們選擇條目第一個重要版本採用的命名方式作為條目的主要命名方式」,而這個「第一個重要版本」的定義卻是含糊不清——究竟如何稱得上是「重要版本」呢?只要不是「小小作品」便已算是「重要版本」,還是篇幅至少要到新條目推薦的水平才算呢?又例如一個條目已用了三年的繁體名稱,然後有簡體編者為條目大幅擴充,他又是否有權將條目移動到簡體名稱呢?本人無意拿出個別條目的情況來討論,只是希望探討一下現時命名常規這項正式方針的含糊之處,從而作出完善,畢竟繁簡之爭是中文維基百科經常面對的問題,前述的問題不時都會有機會遇上。 -- Kevinhksouth (Talk) 2013年11月20日 (三) 15:28 (UTC)

第一,「重要版本」首先必須是「正確版本」,至少時間、地點、人物三要素不能有錯。
第二,應禁止管理員在與自身有直接關係的條目里動用「刪除移動」等管理員權限。
最後,提供英文維基的有關方針作為參考,en:WP:Title#Considering title changes
If it has never been stable, or it has been unstable for a long time, and no consensus can be reached on what the title should be, default to the title used by the first major contributor after the article ceased to be a stub.
--Gilgalad 2013年11月20日 (三) 22:31 (UTC)

我建議把WP:Name中的有關段落修改為:「對於條目的命名,我們應該使用該條目首個重要版本的主要貢獻者選擇的命名方式。條目的首個重要版本指:該條目自這一版本開始的後續版本都超過了小條目標準,且該版本對於與條目主題直接有關的時間、地點、人物等重要方面的敘述準確無誤。如果首個重要版本的主要貢獻者沒有移動條目的權限,則他可以請管理員幫助完成移動操作。」--Gilgalad 2013年11月21日 (四) 22:47 (UTC)

如果沒有人提出其他意見,我就要按照這個提案修改命名常規的有關段落了。--Gilgalad 2013年11月25日 (一) 02:33 (UTC)
(+)贊成,這樣更有利於維護條目質量。--脳內補完。◕‿◕。讨论 2013年11月25日 (一) 05:51 (UTC)
(-)反對,其一:應加入"條目名稱持續存在爭議"作為前提。其二:應註明為"條目首個重要版本的首位主要貢獻者在當時使用的條目名稱"。其三:條目名稱的移動不應單純為把最初條目名稱作繁簡轉換。其四:請管理員回退錯誤移動,把紫石英號事件移回原來的繁體標題。--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1月25日 (一) 08:34 (UTC)

這一節只討論Kevinhksouth提出的WP:命名常規的有關問題,關於某個具體條目的名稱,請去下一節專門討論,不要模糊了本討論的焦點。 我們這一個討論的主題,是細化和明確長期以來在zhwp使用的條目名稱和字體「先到先得」的共識。最關鍵的問題是:

  1. 「先到」的時間點在哪裡?
  2. 誰來決定條目字體?

我的看法是,應以條目真正成型的那個正確版本,也就是永久性地脫離「小條目」的那個版本作為決定先到的時間點,而且這個版本在基礎性的事實方面不能有錯。誰可以決定條目名稱的字體?我認為應該讓對這個版本的實質性內容(也就是正文)貢獻最多的用戶來選擇。如果給一個大概的量化標準,對這個版本的正文貢獻比例在50%以上的,可以認為是主要貢獻者。--Gilgalad 2013年11月26日 (二) 00:31 (UTC)

您的方案基本上是完全脫離了「先」原則,是把現有行之有效的機制推倒重來,並不如您所說的「完善命名常規方針」。此外,以「正文貢獻比例在50%以上」來界定首位主要貢獻者,會造成條目每一次擴充50%就有一位新的「首位主要貢獻者」的問題,這根本上違反「先到先得」原則最初希望為條目標題帶來穩定和尊重原創建人的原意。--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1月26日 (二) 16:28 (UTC)
請不要故意進行錯誤解讀。我上面提出的「對這個版本的正文貢獻比例在50%以上的,可以認為是主要貢獻者」,是像你說的那樣「每一次擴充50%就有一位新的「首位主要貢獻者」」嗎?我相信閣下應當具備正確理解漢語的能力。
現行方針早已提出「首個重要版本」這個概念,也就是說所謂的「先到」指的是先完成首個重要版本,而不是指先創建條目。這是因為,最初的幾個版本很可能是非常不完善的甚至是錯誤的乃至侵權的,那樣的版本顯然不能算數。我提出的方案細化了「首個重要版本」的定義:以條目真正成型的那個正確版本,也就是永久性地脫離「小條目」的那個版本為「首個重要版本」,而且這個版本在基礎性的事實方面不能有錯。這樣的定義完全合理。而且「主要貢獻者」也僅僅是對這個版本的而言,並不是說每一次編輯都有一位新的主要貢獻者能推翻先前的命名。--Gilgalad 2013年11月26日 (二) 18:57 (UTC)
(:)回應,您在撰寫方針條目細節的時候必須清楚分明,不應含糊其辭,否則會造成很多解讀上的問題,因此作為條文草擬者,謹慎用字和清楚解釋條文含義是您的根本責任。
首先,參考您引用的英文指引,「主要貢獻者」是指「首位」主要貢獻者。您上面的方案單說貢獻最多的用戶(正文比例貢獻50%以上)就是「主要貢獻者」,那這有可能在條目達到在5,000位元組的時候出了一位「主要貢獻者」、到20,000位元組的時候又出現另一位「主要貢獻者」,因此您應該說明是「永久地脫離小條目後的首個主要版本」的貢獻者才是「主要貢獻者」。
其次,正如我上面已重覆,您引用的英文指引說明只有在條目命名存在持續爭議的時候,「首位主要貢獻者」才有權更改條目名稱,現時您的方案沒有這個前提,那是否「霍雷肖·纳尔逊,第一代纳尔逊子爵」可改成「霍雷肖·納爾遜,第一代納爾遜子爵」、「英国最高法院」改成「英國最高法院」、「约翰·梅杰」改成「馬卓安」?
再者,現行方針已清楚說明條目移動不應包括單純的繁簡或簡繁移動(參見Help:頁面重命名),「首位主要貢獻者」移動條目也應受到同等限制,因此可結論您把「紫石英號事件」移動成「紫石英号事件」是違法的。--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2月1日 (日) 17:40 (UTC)
具有正常中文水平的人一定清楚:「首個重要版本」是唯一的。至於某些人怎麼強詞奪理,我無法干涉。--Gilgalad 2013年12月2日 (一) 03:33 (UTC)
維基百科:格式手冊#保持現有的版本里也有對先到先得的解釋:「對於地區用詞的爭論不被鼓勵。這通常是浪費時間,造成激烈的討論但是不能解決問題。在內文的用詞一致性已經建立之後,在沒有共識改變這一用詞的情況下,原用詞應予保留。除了上面列出的少數理由之外,通常沒有好的理由來支持用詞方面的變動。 在內文的用詞一致性尚未建立時,第一個將條目補充至超出小作品篇幅的作者的用詞應作為默認的選擇。」,在此一併提交討論,如有共識,則也應對格式手冊進行相應修改。--Skyfiler留言2013年11月27日 (三) 15:43 (UTC)
格式手冊和命名常規之間有分工,前者針對條目內文,後者針對條目名稱。不過對先到先得的定義,這兩個方針至少在精神上應該保持一致。如果新開一個關于格式手冊中先到先得的討論,我支持採用和命名常規類似的定義。--Gilgalad 2013年11月28日 (四) 14:17 (UTC)

沒錯,本人是因為看到一個條目出現的爭議而發起這個討論,故意不提及有關條目的原因有二:其一是希望今次討論不是只為處理一個條目的爭議,而是希望釐清整個規則之後,在處理其他同類爭議時可以有更明確的依據;其二是希望不會只有涉及今次爭議的人物參與討論,而可以聽到更多不同的聲音(可惜現在看來事與願違,始終未能成功吸引很多「局外人」發表意見)。

回到正題,本人並非強烈反對以「第一個將條目補充至超出小作品篇幅的作者的用詞」作為標準,只是實際情況是很多條目由建立至超出小作品篇幅,都需要很長的時間(可能達數年之久),若以此為唯一標準,會為大量小作品條目的命名增添不確定性。因此,或許可以考慮一下在此標準的基礎上再加入一個時限——只要條目建立了超過某個時間(例如三個月、半年或一年),如果仍未超出小作品篇幅,便應該以條目創建者的命名為準,以減少小作品條目命名的不確定性。 -- Kevinhksouth (Talk) 2013年11月28日 (四) 15:30 (UTC)

方針中已經明確規定以「首個重要版本」為先到先得的時間點,這次討論只需細化對首個重要版本的定義。我堅決不同意你推翻這個原則,代之以創建為先到的時間點。就像我前面說的,從條目建立到首個重要版本出現之前,條目的這些原始版本並不能認為是一個成型的條目。例如你在紫石英號事件脫離小條目之前的編輯版本,不僅非常短小,而且含有重大錯誤,這樣的版本無法服眾。--Gilgalad 2013年12月1日 (日) 15:33 (UTC)
討論發起人是放棄討論了嗎?如果連續半個月都沒有有效的反對意見,我就要修改有關方針了。--Gilgalad 2013年12月7日 (六) 18:20 (UTC)
是否應該先行通過維基百科:小作品為正式指引?--Gakmo留言2013年12月8日 (日) 19:21 (UTC)
沒必要吧。--Gilgalad 2013年12月10日 (二) 01:24 (UTC)
一旦通過您的建議,小作品就是「首個重要版本」的重要指標,應該要清楚界定才行。--Gakmo留言2013年12月10日 (二) 10:00 (UTC)
你說的有一定道理。奇怪的是WP:小小條目是指引,而WP:小條目反而不是。對於你說的問題,現在有兩種辦法:第一種是完善WP:Stub然後確定為指引;第二種是在命名常規里直接給出首個重要版本的完整定義,比如內容長度、質量標準等等,不牽涉WP:小條目。你覺得哪個辦法比較合適?--Gilgalad 2013年12月10日 (二) 18:18 (UTC)
只有一份閉門造車的「方案」,錯漏百出,問題多多,還要就這樣子「修改有關方針」,真是天方夜譚。--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2月10日 (二) 15:21 (UTC)
旁觀閣下打滾撒潑。lol--Gilgalad 2013年12月10日 (二) 18:18 (UTC)
我對您一再逃避問題,閃爍其詞,表以遺憾,請您正面回答我以上的提問,包括:
您引用的英文指引說明只有在條目命名存在持續爭議的時候,「首位主要貢獻者」才有權更改條目名稱,現時您的方案沒有這個前提,那是否「霍雷肖·纳尔逊,第一代纳尔逊子爵」可改成「霍雷肖·納爾遜,第一代納爾遜子爵」、「英国最高法院」改成「英國最高法院」、「约翰·梅杰」改成「馬卓安」?
現行方針已清楚說明條目移動不應包括單純的繁簡或簡繁移動(參見Help:頁面重命名),「首位主要貢獻者」移動條目也應受到同等限制,因此可結論您把「紫石英號事件」移動成「紫石英号事件」是違法的。--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2月11日 (三) 15:39 (UTC)
方針一旦制定,那麼所有條目的命名都要按照方針規定行事。不過閣下津津樂道的Help:頁面重命名,至今既不是方針也不是指引,甚至還標着「本幫助頁面需要更新」呢。--
方針要在共識下制訂,提出方案的人士目前似乎「潛水」,對本人再三提出的質疑和疑慮未有任何正面回應。--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2月21日 (六) 19:04 (UTC)

WP:命名常規

在WP:命名常規沒寫到能否使用半形 " / " 於條目頁名稱中,對於條目頁名稱是否可使用半形斜線,大家認為如何?♠小威♥·★來杯咖啡★ 2014年3月18日 (二) 15:14 (UTC)

例如台北101/世貿站♠小威♥·★來杯咖啡★ 2014年3月18日 (二) 15:16 (UTC)
可以用,不會計為分頁符,歸入特殊符號?Fate系列的Fate/ZeroFate/Stay night。——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4年3月19日 (三) 00:30 (UTC)
這種時候似乎一般用I/O還有TCP/IP作為例子。 --達師 - 277 - 465 2014年3月20日 (四) 08:30 (UTC)
ACG..--Temp3600留言2014年3月20日 (四) 14:39 (UTC)
名稱有中日韓語言應使用全形「/」,純字母或數字則用半形「/」--Ws227留言2014年3月24日 (一) 18:45 (UTC)

這問題是想表達什麼呢?是因為WP:命名常規沒寫,所以就不能用" / "於條目頁名稱中嗎?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可就頭疼了,官方既然已定此名使用,維基百科為什麼就要憑著WP:命名常規來質疑官方命名呢?請留意一下「名從主人」。--114.26.146.67留言2014年4月2日 (三) 15:04 (UTC)

帶有贊助名算不算入全名的一部分

2013年中國漢字聽寫大會在行文中使用了「諾亞舟·優學派2013中國漢字聽寫大會」的名稱,並且有人認為是根據英文命名帶有贊助商名的習慣,但從現有命名常規來看,前者更適合,所以如題,贊助名算不算全名的一部分,即使簡名是符合常用、簡潔和名從主人原則。而且這個名稱是否影響行文的描述(如顯示標題、着重等。)?詳細數據看User talk:Fxqf --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4年5月26日 (一) 14:26 (UTC)

可以看看EN:Premier League的做法,引言有「... It is currently sponsored by Barclays Bank and thus officially known as the Barclays Premier League.」Lovewhatyoudo ® 2014年5月27日 (二) 03:32 (UTC)
我認為加上title sponsor的命名應該可以用輔助說明的方式作為引言的一部份,但不適合直接用來當條目名稱或主標題。一來是因為最廣為知悉的用名通常不會累贅的把冠名贊助商包含進去,一來是因為冠名贊助商年年會改,所以有時同一項活動可能會有很多不同的冠名贊助商(別忘了維基百科是百科全書,所以只要歷史上發生過的事情全都會記錄,包括歷年不同的冠名贊助商)。--泅水大象訐譙☎ 2014年5月27日 (二) 03:56 (UTC)
這邊所謂的冠名贊助應該是針對活動類型的事物,跟大學學院的冠名還是有點不同,前者通常是短期性每一年或隔幾年就會換約,後者則大都是長期性的。漢字聽寫大會的例子,應該是跟F1 Etihad Airways Abu Dhabi GPFuji TV Japanese GP這種贊助情況較為類似吧?--泅水大象訐譙☎ 2014年5月27日 (二) 06:48 (UTC)
還需要看官方的認定吧,而且根據命名規則而言,常用簡潔是規則的一部分。——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4年5月28日 (三) 00:27 (UTC)
名從主人原則低於常用和簡潔原則……不然我們就不會有林明美英國上議院了。按照常用名原則,很明顯不應該在條目除了列出主題的各種名字之外的地方中用贊助名,就像我們不會在中國條目說華夏如何如何一樣。Skyfiler留言2014年6月1日 (日) 18:38 (UTC)

中文維基百科命名常規引起的問題

維基百科:命名常規目前沒有考慮中立性問題,在歷史與政治性條目的命名中經常引起爭議,引發編輯戰。一些例子如北平和平解放中央蘇區反圍剿戰爭南昌起義等條目命名。這些例子中,中國大陸地區慣用語都帶有政治含義,如「解放」,「反圍剿」,「起義」都是站在中共的觀點看待事件,不一定被其它地區中文使用者認可或廣泛使用。

目前部份的命名爭議是用繁簡轉換解決,但是由於這並非對於方針的共識,還是有爭議。我認為帶有意識形態或地域中心的命名,會給人維基百科不客觀中立的印象。因此我提議修改命名常規,在命名時要考慮中立性問題,在命名帶有意識形態時,應該選擇中立的名稱。--歡顏展卷留言2014年7月28日 (一) 23:05 (UTC)

...總的來說,所有條目命名都應當首先使用大多數中文用戶最容易理解、最不容易混淆的文字,同時儘量確保其他人可以簡單且符合常識地鏈接到這些條目,除了要遵守命名約定之外,還應當遵守鏈接約定。在命名和鏈接時遵循一致的約定可以將鏈接引到正確的地方。
然後華麗麗地把常用原則給吃掉了。還有我記得以前還有個先到先得原則。還有Wikipedia:命名常規#各地漢語差異。——最近終於變成大劇院開演了?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4年7月29日 (二) 02:00 (UTC)
常用原則應放在第一位,其次是先到先得。不應該為了刻意追求中立而自創根本不常用的名稱,否則就是本末倒置。字詞轉換不應該用於處理政治中立性問題,單純地迴避問題,給不同地域讀者呈現不同的視角,這有違維基的原則。—Chiefwei - - - 2014年7月29日 (二) 02:22 (UTC)
認同Chiefwei,特別是「常用原則應放在第一位,其次是先到先得。不應該為了刻意追求中立而自創根本不常用的名稱」一句,所言甚是!—Silvermetals留言2014年7月29日 (二) 15:33 (UTC)
謝謝大家關注。上述意見對於解決所提到的命名爭議沒有幫助吧。南昌起義也許在中國大陸比南昌暴動常用,但是在台灣則相反。「反圍剿」也是中國地域中心。--歡顏展卷留言2014年7月30日 (三) 23:01 (UTC)
不用謝,另請檢查雙眼,Wikipedia:命名常規#各地漢語差異(雖然是建議草案),規定是遵從命名規則前部分規定;尊重各地用語,使用正文列出和重定向處理;實際版本建成時間優先原則。也就是說南昌起義如果第一個實際版本的命名就是這個的話,就用南昌起義命名,其他均為重定向。——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4年7月31日 (四) 00:38 (UTC)
謝謝 Sakamotosan 建議。這個建議草案在過去的命名爭議中沒有被提到,這次在相關條目中提出,看能不能實行。--歡顏展卷留言2014年7月31日 (四) 18:26 (UTC)

請自行使用地區詞轉換--CHEM.is.TRY 2014年7月31日 (四) 18:37 (UTC)

有人反對使用地區詞轉換 --歡顏展卷留言2014年8月1日 (五) 00:02 (UTC)
字詞轉換是拿來解決譯名問題的,決不能拿來「解決」中立問題。中立的觀點是讓多數觀點和重要少數觀點被成比例地表達出來,而不是通過技術手段對特定地區的讀者隱藏某一部分觀點。使用「起義」還是「暴動」,這歸根結底就是確定哪個用詞更為常用的問題。既然今天「起義」在可靠來源中更常用,那麼就應該用「起義」;如果未來哪天「暴動」占了上風,維基百科自然就會從善如流,改用「暴動」。總之,維基百科不應該走在大眾用法前面,不應該替大眾糾正用法:而只有通過其他途徑糾正了大眾用法才能改變維基百科。——菲菇

地區詞轉換僅用於外來語有不同譯名的情況,不能用於轉換觀點;命名以常用為標準,不考慮所謂中立性。這是社群共識。--Gilgalad 2014年8月2日 (六) 21:42 (UTC)

如果「常用」是指中國大陸常用,則是變相的地域中心(中國大陸人最多,中宣部要求使用的詞彙因為在中國大陸使用,變成使用者最多的「常用」,所以維基百科就該用?)。對於各地區常用詞不同,還是要有合理的解決方法,而不是完全依照中宣部制定的「常用」詞。--歡顏展卷留言2014年8月5日 (二) 21:48 (UTC)

關於中國發生的襲擊案件的命名常規

當前在中國發生的各大襲擊案件中正在發生移動戰,詳情請見:討論:2014年烏魯木齊火車南站暴力恐怖襲擊案件Talk:2014年昆明火車站襲擊案等。由於很多類似條目都以相同方式命名,我認為有必要在此提出關於同類條目命名常規的討論,以一次解決日後可能發生的移動戰。

首先我將闡明我支持的命名方案:「年份」+「襲擊發生地點」+「襲擊事件」(故與當前通行的命名方法相比較,去除了「暴力恐怖」詞彙)。對於這一方案我的理由已經在以上列出的討論頁中給出,在此我將再次解釋:

  • 第一,根據命名精準與中立的原則,條目的名稱不適合對事件定性;採用一方面對事件的定性就等同於傾向至這一方,因此最簡單的辦法就是在任何條目的標題中都不作定性。因此六四事件的命名,既不是「六四反黨反政府暴亂」,也不是「六四國家恐怖主義暴力屠殺」,而是簡單的「六四事件」,確保不傾向任何一方(若我們允許條目標題下定性,是否也要討論一次怎樣對六四事件做定性?)。類似地,九一一襲擊事件既不是「九一一暴力恐怖襲擊案件」,也不是「九一一聖戰戰鬥」,而是簡單中立的「九一一襲擊事件」。華爾街爆炸事件倫敦七七爆炸案2005年峇里島爆炸案等等諸多國際輿論公認為恐怖襲擊案件的事件,出於避免在條目命名中對事件定性的考量都使用了最基本的、與感性定義無關的事實來命名。
  • 第二,維基百科不是民主試驗場,命名常規也不是民主表決的少數服從多數,而是社群討論哪一種命名最適合現行的方針與指引。然而,支持「暴力恐怖」這一詞彙的編者提出的理由,不外乎是「不能給恐怖份子話語權」「悼念死者,以死者之名」等等與命名常規方針完全無關的理由,在此不能苟同依靠這類理由來撰寫命名常規指引。此外,我也拒絕對這一命名方案偏袒襲擊者的指控。我不僅反對中國發生的恐怖襲擊事件的條目名稱中下定性,而是反對所有同類事件的條目名稱下定性。然而,以上列舉的諸個國際恐怖襲擊案件的命名顯然遵循這裡提出的命名常規方案,因此目前的主要問題在於這些中國發生事件的條目。
  • 第三,有編者以「名從主人」為由,認為條目應按中國政府官方定下的名稱命名,然而這是對名從主人原則的誤讀。顯然中國政府不是這一類事件的主人,亦不能以主人之身份定下通用名稱,否則伊拉克戰爭是否也要以美國官方的定性而改成「對伊國際警察維持和平行動」?

以上理據,交至社群討論,希望能夠通過中立的討論而達成可操作的共識。MCaecilius留言2014年5月7日 (三) 09:26 (UTC)

(+)支持,同意以上論述。類似例子數不勝數,這並不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Kou Dou Talk Contrib 2014年5月7日 (三) 09:55 (UTC)
(!)意見,恐怖襲擊亦屬於一中性判斷詞語,我不覺得有什麼不當之處。我不反對MCaecilius對這兩條目名稱的修改,但是要強制用規範去限制我覺得沒有必要。要是我的話只好說一聲(-)反對了。--A. Schenberg 2014年5月7日 (三) 16:49 (UTC)
維基百科的條目命名強調的是常用,而不是精準。哪個最常用就用哪個--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5月8日 (四) 01:59 (UTC)
(:)回應:閣下有沒有親自去看一看維基百科:命名常規?精準簡練就在常用的下面。哪裡看出強調前者而非後者?Dddddb留言2014年5月18日 (日) 05:27 (UTC)
(※)注意:縱依WP:命名常規之「常用」款仍須去「暴力恐怖」,因其中有雲命名不應帶有任何感情色彩Dddddb留言2014年5月18日 (日) 06:05 (UTC)
(!)意見,命名就應該精準。比如挑戰者坦克,條目名不是常用的挑戰者坦克,而是Mk.VIII挑戰者巡航坦克。-- パンツァー VI-II Fu7ラジオシャナ俺の嫁留言於民國103年暨 2014年5月9日 (五) 04:48 (UTC)
  • (+)支持,意見同Kou Dou兄。-- パンツァー VI-II Fu7ラジオシャナ俺の嫁留言於民國103年暨 2014年5月8日 (四) 15:05 (UTC)
  • 同意@Shizhao但有時通用名稱有幾個啊。建議:凡發生社會事件,不論是大規模傷人案,還是包圍縣政府遊行,如果大陸媒體對此事有兩三個通用的稱呼,其中一個稱呼比較強調某一方觀感,另一個通用稱呼 沒強調任何一方觀感,可採用後者。而且官方立場的稱呼,通常加插了一連串冗長的定性用語,比如「3·14『打砸搶燒』事件」,沒有傾向哪一方的稱呼則比較簡潔,我認為維基條目命名應盡量簡潔。Lovewhatyoudo (follow-your-heart) 2014年5月9日 (五) 04:59 (UTC)
  • (!)意見,事件甫發生至第一次定性之間,難以使用常用說法這一規則,User:MCaecilius所提出的處理辦法較適合於此混沌期的條目名稱臨時處理方式,這樣可令編者更集中於條目內容建設而非在條目名稱上先行打架。而若需要流用至條目近穩定期,若有相關方面(或所謂官方或所謂權威)給出事件定性以及規範用名,則也可在不改變原條目名的基礎上新增重定向,並在條目導語以及命名相關段落中指明相關命名來自何方(附上可靠來源)。至於名從主人的方式,事件若牽扯到多方的話(常見)則不建議適用,而建議採取並列列舉出的方式。--JuneAugust留言2014年5月14日 (三) 08:04 (UTC)
  • (-)反對:恐怖襲擊就是恐怖襲擊,全世界都是一樣的,沒必要隱諱。Wokesiet留言2014年5月15日 (四) 04:11 (UTC)
    • (:)回應,無關乎「晦諱」,只針對不確定情況下的條目命名。--JuneAugust留言2014年5月15日 (四) 04:22 (UTC)
    • (:)回應:這可不一定。911基地組織還叫聖戰呢。Dddddb留言2014年5月18日 (日) 05:24 (UTC)
    • (:)回應,所以你們看,各人的看法不同,事物的性質也不同了,站在與該組織相對立的立場上會否定這種說法(稱之為「聖戰」這種說法),而站在與該組織相近立場的則會贊同這種說法,但維基百科條目就不需要去考慮絕對的「對」與「錯」,只能在列出參考物的情況下指出「他人」認為的對與錯(扯遠了,不過也就是這樣的意思)。回到命名的事上來,User:MCaecilius的提議,我個人認為可作為臨時使用(在條目初創期一段時間內)。此一法也適用於中立曖昧場合的名稱確立(意即引入第三種命名來避免雙方爭吵並平衡對立雙方)。--JuneAugust留言2014年5月20日 (二) 03:39 (UTC)
  • (?)疑問:那幹嘛拿確定了的例子來說事兒?按照某些邏輯 911恐怖襲擊事件 就要變成911襲擊事件了。 Wokesiet留言2014年5月15日 (四) 04:34 (UTC)
的確是九一一襲擊事件。--Towatw留言2014年5月15日 (四) 07:40 (UTC)
(~)補充其他語言版本的例子:英文版有en:NPOV#naming,所以是en:September 11 attacks。德語版de:Wikipedia:Neutraler Standpunkt沒有關於命名的要求(有點意外),所以是de:Terroranschläge am 11. September 2001(Terrorist attacks on 11 September 2001).
911事件的官方是基地組織還是美國政府?--Gqqnb留言2014年5月17日 (六) 19:31 (UTC)
(?)疑問WP:命名常規中有哪條規定官方命名?「名從主人」根本不適用於事件,因為事件無唯一「主人」。Dddddb留言2014年5月18日 (日) 06:13 (UTC)
附議,(~)補充,事件不建議定主從。--JuneAugust留言2014年5月20日 (二) 03:39 (UTC)
  • (-)反對,「暴力恐怖襲擊」是常用名。—Snorri留言2014年5月15日 (四) 06:43 (UTC)
    • (:)回應以上多位,「官方」命名往往不會及時出現,況且就以往所見,「官方」本就不是一個可供中立裁定的概念。假若未來某一時間,出現了複數個自稱官方的組織機構,且各執一詞,那該聽誰?還不如權且當各人均是一種說法收錄在專門的段落中並用重定向指明條目。再者,官方也並非事事都特地發文堪明專用名稱。--JuneAugust留言2014年5月15日 (四) 07:51 (UTC)
      • (:)回應:官方不總會出現,但一旦出現了,總應該值得參考吧?另外「暴力恐怖襲擊」是常用名,這點也沒有爭議吧?—Snorri留言2014年5月15日 (四) 07:58 (UTC)
      • (:)回應:個人覺得,如有組織、機構甚至是個人出現說自身為官方,並發布自定的名稱的話,其實也並不影響條目命名——重定向即可,且需要在條目導言和相關信息框以及段落中註明並附上來源。--JuneAugust留言2014年5月20日 (二) 03:39 (UTC)
    • (:)回應:問題就在這裡。「暴力恐怖襲擊」是常用名,但「襲擊」更加精準簡練而且更符合WP:中立。兩者衝突時前者居下位。Dddddb留言2014年5月18日 (日) 05:33 (UTC)
    • (~)補充,所謂「常用」也只是相對環境下的(常見於某一地區),若按全中文使用領域則(因文化背景不同)鮮有「常用」現象出現,更勿論全人類環境了。--JuneAugust留言2014年5月20日 (二) 03:39 (UTC)
  • (+)支持:暴力、恐怖等用詞偏向政府立場,已違反中立原則。--Towatw留言2014年5月15日 (四) 07:40 (UTC)
  • (-)反對:上面的留言太荒謬了。突然持刀砍殺旁人、在公共場所突然引爆炸彈,正常人都會認同是暴力恐怖襲擊,和政府有什麼關係?--Tankovisch留言2014年5月15日 (四) 07:54 (UTC)
    • (?)疑問幾場砍殺下來,死的全是無辜平民。上面那哥們的意思不就是中國居民的性命不值錢嘛,是就明說唄?其實我的觀點和你是一樣的,中國人的性命確實不值錢。誰想殺就殺,殺了你還要來上一句我砍你是應該滴,那叫聖戰。你說我砍死你有錯是不對滴,是違反中立原則Wokesiet留言2014年5月15日 (四) 11:14 (UTC)
「無辜平民」一詞本身就對事件做了價值判斷,你怎麼知道死傷者都是無辜的?說不定有誰先前激怒了襲擊者,然後那天襲擊者再攻擊那個人,也順帶攻擊了別人。孫中山等一群叛亂分子顛覆清政府,是辛亥革命還是辛亥造反?毛澤東等一群叛亂分子顛覆中華民國,成立的叫新中國還是偽政府?事件很難說清,雙方都是「官方」,不如就中立命名。--Gqqnb留言2014年5月17日 (六) 19:43 (UTC)
@Gqqnb 證據!舉出一個名字證明你的觀點,即有人激怒了恐怖分子!否則任何人都可以認為你是站在百姓的對立面的!還有你, @Lanwi1 也是!既然你認為我的反駁可以肆意被抹殺!你也要提供證據!否則就是縱容和姑息這種言論!廿五冤魂仇得報 卅二死靈不輪迴留言2014年5月21日 (三) 04:11 (UTC)
(:)回應:那你先得證明襲擊者是恐怖分子才可以談是否有人事先激怒了「恐怖分子」,否則我不知道你在說誰。在WP:中立下不可以預設立場。另外Lanwi1不是抹殺你的反駁而是刪除你的人身攻擊。你憎恨襲擊者的心情能夠理解,但請不要攻擊無關人士,謝謝您Dddddb留言2014年5月22日 (四) 23:15 (UTC)
@Gqqnb 今天早上烏魯木齊又炸了,你可以到早市現場宣傳你的言論,然後你可以體驗一把當馬順的感覺了。廿五冤魂仇得報 卅二死靈不輪迴留言2014年5月22日 (四) 02:42 (UTC)
(:)回應:我同樣為爆炸案死難者感到悲痛,但維基不是宣傳工具,我們不會到早市上宣揚任何一種觀點。Dddddb留言2014年5月22日 (四) 23:15 (UTC)

(:)回應 在這兒一併回復吧。首先,謝謝您的回覆,儘管我也不太贊同你的觀點,但你起碼不像Gqqnb和Lanwi1這倆一樣顛倒黑白,還是能交流的。其次,不算5月22日的早市爆炸,最起碼3月1日的火車站的襲擊者加入了恐怖組織並實施了暴力行動,造成嚴重人員傷亡,這是可以證實的,不是我個人的獨家觀點。最後,我那意思是讓Gqqnb直接上早市現場發表一下他的「高論」,最好Lanwi1還能當個「捧哏的」,這樣方能彰顯他們的「膽量」,而不是在這個被GFW「保護」的螺螄殼裡做道場。廿五冤魂仇得報 卅二死靈不輪迴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1:00 (UTC)

(?)疑問三一襲擊案罪犯加入了什麼組織?有什麼證據證明這是恐怖組織?(抱歉我這裡點了幾個鏈接都死了)另外GFW沒有「保護」任何一方(想翻牆的不是都翻出來了嗎?),而是「隔離」了不同觀點,否則可能就不會有今天的爭論了。Dddddb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2:14 (UTC)
(:)回應 [1][2] 不知道這幾個算不算。(誰懂維吾爾文?旗子上寫的是啥?)還有,到現在你和GQQNB還沒能舉出一個名字證明有人惹了這幫恐怖分子(或者按你說的,「襲擊者」),更何況東伊運不會閒着沒事支持一個「未必是恐怖組織行為」的暴力行動。最後,如果你還記得的話,去年2月25日,Google+曾一度短暫開放,結果奧巴馬的Google+瞬間被一片中文的「沙發」「板凳」淹沒。如果GFW完全開放,youtube和facebook估計同樣也會被5.38億大陸地區網民的漢字洪水吞沒……至於隔離不隔離啥的,要不是Gqqnb謅言「百姓未必無辜」,我才懶得搭理他那個「孫文潤之皆為叛亂分子」的「豪言」。廿五冤魂仇得報 卅二死靈不輪迴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5:04 (UTC)
(:)回應 謝謝您提供來源。
  1. 第一個來源是家庭醫生報的網站?恐難以作為新聞事件的可靠來源。如果該報道系轉發新華社消息,請提供各大報紙/門戶網站作為可靠來源。第二個來源自己就說是鳳凰網的「獨家分析」,並且只是說「疑似東突恐怖組織」,亦無法證實。
  2. 即便有可靠來源並非意味着中立,參見WP:可靠來源#有偏見和觀點的來源。當然這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3. 旗子上的維吾爾文我也不懂。用星月旗的不止一個組織(例如en:East Turkestan Islamic Movementen:East Turkestan Liberation Organization),並非所有組織都被公認為恐怖組織。Dddddb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15:18 (UTC)

註:此處原有文字,因為人身攻擊,已由Lanwi1(留言)2014年5月20日 (二) 02:38 (UTC)刪除,尚祈見諒。若有異議請至互助客棧或向管理員反映。

「中立命名」不屬於命名常規的標準。—Snorri留言2014年5月17日 (六) 19:54 (UTC)
抱歉,中立屬於五大支柱之一,而命名常規不是。Dddddb留言2014年5月18日 (日) 05:37 (UTC)
  • 顯然例子裡面的感情色彩用詞「最好」、「最猥瑣」等用詞都是依個人而定的主觀形容詞,而「暴力」、「恐怖襲擊」是有客觀標準(即可以依照主流可靠來源來判定)的實質描述。暴力和恐怖襲擊都是客觀的敘述,反而將使用暴力的恐怖襲擊事件刻意簡化為「襲擊」,隱去主題事件中「暴力」和「恐怖襲擊」的特性,才是一個帶有感情色彩的命名。暴力團自稱「仁俠團體」,但維基百科仍舊使用「暴力團」,也沒有因為覺得「暴力團」中的「暴力」一詞「有感情色彩」而放棄使用。—Snorri留言2014年5月22日 (四) 23:20 (UTC)
    • (:)回應:請參見en:terrorism第二段。中文對應條目掛有中立性模板,也從側面說明「恐怖襲擊」並沒有完全客觀的標準。另外(?)疑問日語中「暴力」一詞含義是否與中文完全相同?英文版對應條目名為音譯,條目內文亦未提到terrorism.Dddddb留言2014年5月22日 (四) 23:38 (UTC)
      • 我已經特地註明了是根據維基方針可以操作的客觀標準,即:大部分可靠來源中體現的主流觀點都認同是恐怖襲擊。另,日本《暴力團對策法》將「暴力團」定義為「以暴力為背景、以金錢利益為目的進行反社會活動的集團」(此處定義為純中文)。「暴力團」中的「暴力」和中文的暴力意義基本相同。—Snorri留言) 今天, 01:44 AM (UTC+2)
        • OK,貌似我們達成的初步共識是:「暴力」並不帶有感情色彩,可以加入命名,但「恐怖」仍帶有感情色彩,應予迴避?Dddddb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0:00 (UTC)
          • 我不知道你把「恐怖襲擊」中的「恐怖」截取出來單獨評論是什麼意思。我已經寫的很清楚了。按照維基百科一向的做法,大部分可靠來源中體現的主流觀點都認同是「恐怖襲擊」的事件,就應當認為「恐怖襲擊」是該事件的客觀描述。如果命名只寫「暴力」而不寫「恐怖襲擊」,則違反中立觀點方針中的「不應當為了解決非中立性爭議而使用標新立異的命名」一條。這樣的命名是不可能的。—Snorri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0:07 (UTC)
            • (*)提醒請看清楚是「不應當為了解決中立性爭議而使用標新立異的命名」。另外(?)疑問「大部分」可靠來源如何定義?分母為何?是中文媒體還是全世界媒體?Dddddb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0:18 (UTC)
            • (~)補充上述引文有歧義:可做[非(中立性爭議)]與[(非中立性)爭議]兩種解讀。我可能有誤讀。Dddddb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0:24 (UTC)
              • (:)回應:在實際操作上,此條款一向被解釋為「不應當因為最常見的幾個命名都不夠中立,而自創一個標新立異的中立命名」,如果你想要解釋成別的意思,恐怕會引起很大的震盪。另外,大部分的可靠來源顯然是全世界的可靠來源(不只是媒體)。—Snorri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0:35 (UTC)
                • 能否舉幾個例子?我目前想到的是釣魚島/尖閣列島。這個的確沒辦法,情有可原。但就襲擊事件而言,為何你會認為僅僅刪去「恐怖」二字「會引起很大震盪」?Dddddb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1:40 (UTC)
                  • 我沒有說過「僅僅刪去『恐怖』二字『會引起很大震盪』」,請不要移花接木。這個解釋是數年以來實際操作上一直使用的。—Snorri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1:45 (UTC)
                    • (※)注意本串主題為「關於中國發生的襲擊案件的命名常規」。在其他案例中引起震盪並不意味着在這裡引起震盪。這個方案是正反兩方的折衷,應該不會太離譜吧?Dddddb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1:54 (UTC)
                      • 不應當因為最常見的幾個命名都不夠中立,而自創一個標新立異的中立命名。所以只寫「暴力襲擊案」以求中立的做法是違反方針的。—Snorri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2:00 (UTC)
                        • (?)疑問違反的是方針還是社群對方針的解讀還是Snorri對方針的解讀?該句上下文都在說分列觀點問題,而刪去「恐怖」二字並不存在這個問題?若是社群慣例請給判例,惟請注意非襲擊類條目的理據可能不適用這裡。若是Snorri自己的解讀please keep it to yourself.Dddddb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2:08 (UTC)

(找個機會把縮進拉回來吧)。這是對「標新立異」做出的詮釋。我的建議(刪去「恐怖」)並沒有「杜撰新名詞」(「暴力」與「襲擊」均為漢語固有詞彙)相反「暴力恐怖襲擊」則是一個累贅的合成詞。

我的建議是刪除「恐怖」,所以適用前半句。「恐怖」確實帶有感情色彩,刪去有何違反方針?Dddddb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3:21 (UTC)

  • (*)提醒各位:最近台灣/中華民國也發生了類似事件,以前也有同類事件,都命名為「隨機殺人事件」(或類似說法)。若按上面「突然持刀砍殺旁人、在公共場所突然引爆炸彈,正常人都會認同是暴力恐怖襲擊」的邏輯,則台灣發生的事件也應加上「暴力恐怖」。惟希望個別人士對海峽兩岸的同類事件勿持雙重標準。Dddddb留言2014年5月22日 (四) 23:28 (UTC)
    • (:)回應:以上的例子和中國襲擊案的命名沒有可比性,不存在雙重標準的問題。因為在台北捷運隨機殺人案件的媒體報導中,並沒有像中國襲擊案件一樣大量使用「暴力恐怖襲擊」一詞(「暴力恐怖襲擊」是媒體常用來形容中國襲擊案的用詞)。如果反過來硬要為台北捷運案添加「暴力恐怖襲擊」一詞,則違反了最基本的「使用最常見的稱呼」一條,而且違反了中立觀點方針中「不應當為了解決非中立性爭議而使用標新立異的命名」一條。如果未來媒體主流都使用「暴力恐怖襲擊」來稱呼台北捷運案,那麼改名也未嘗不可。—Snorri留言2014年5月22日 (四) 23:39 (UTC)
      • ( ✓ )同意。本段旨在說明「突然持刀砍殺旁人、在公共場所突然引爆炸彈,正常人都會認同是暴力恐怖襲擊」並不是將條目命名為「暴力恐怖襲擊」的理據。Dddddb留言2014年5月22日 (四) 23:46 (UTC)
    • (~)補充:請Snorri不要斷章取義:命名常規說的是「儘量使用人、物或事項的最常見的名稱」,但還說「命名不應帶有任何感情色彩,使用諸如「XX市最好的中學」、「最猥瑣的警察」一類的具有明顯帶有感情色彩或無針對性的標題是不被允許的。」既然「最常見」的命名「不被允許」,那只能退而求其次了。Dddddb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17:24 (UTC)
      • (~)補充:本段為何只討論「中國」發生的事件哪個中國?指引難道也可以地域中心?Dddddb留言2014年5月22日 (四) 23:51 (UTC)
    • 順便吐槽一下:鄭捷隨機殺人事件的條目名僅見於維基百科,完全不符合常見性(媒體常用的是「台北捷運隨機/無差別殺人事件」)。不知道此命名是怎麼保留到現在的。—Snorri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00:17 (UTC)
    • (-)反對,閣下說中國政府不是暴力恐怖襲擊事件的主人。那麼東突厥就是了?因為是他們製造了這些事件。那這些條目是不是要改成烏魯木齊5·22聖戰?--Fxqf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11:47 (UTC)
      • (:)回應
        1. 你要說中國政府是主人的話東突也應該是,請持平論之。
        2. 沒人說要改成「烏魯木齊5·22聖戰」。下面的提案正是去除了任何一方的POV.Dddddb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13:15 (UTC)
        • (:)回應,閣下說要去除任何一方的觀點。那改成2014年烏魯木齊5·22事件最好了,是不是2014年5月22日烏魯木齊發生的所有事情都要收錄進來?--Fxqf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14:19 (UTC)
          • 你自己已經給出原因了:「儘量使用人、物或事項的最常見的名稱,但是不要和其他的人或物的名稱混淆。」另外我沒有說把「襲擊」也去掉,見下面的提案。Dddddb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14:26 (UTC)
            • @Dddddb恐怖襲擊就是新疆發生事件的最常見名稱,我不知道你在可以迴避什麼,有點懷疑你是逢中必反的心理。

恐怖活動是指恐怖份子製造的危害社會穩定、危及平民的生命與財產安全的一切形式的活動,通常表現為針對平民的爆炸、襲擊公共交通工具和綁架等形式,與恐怖活動相關的事件通常稱為「恐怖事件」、「恐怖襲擊」等。多數恐怖活動是各種極端主義份子所為,他們充滿仇恨,但力量又不足以正面對抗他們所仇恨的對象,於是採取襲擊對方平民的非對稱作戰方式。(維基百科)

恐怖襲擊是極端分子人為製造的針對但不僅限於平民及民用設施的不符合國際道義的攻擊方式。恐怖襲擊從20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有在全球範圍內迅速蔓延的嚴峻趨勢。(百度百科)

恐怖襲擊這個名詞不是中國特有的,也不是中國發明,恐怖襲擊本事就是一個非常客觀的名詞。為什麼中文維基百科不能用,為什麼發生在中國境內的恐怖活動不能用。英文版不用是他們的習慣,中國人有自己的語法習慣。--Fxqf留言2014年5月28日 (三) 07:03 (UTC)

              • (:)回應
                1. 「恐怖襲擊就是新疆發生事件的最常見名稱」不知所云,新疆發生的所有事都是恐怖襲擊嗎?而且「最常見」名稱也未必含有「恐怖」二字,即便是的話使用度也只比第二常用的較中立的名稱高出20%,所以不含「恐怖」的命名根本不是標新立異
                2. 逢中必反:下面的提案中並沒有限定為大陸的事件
                3. 「恐怖襲擊這個名詞不是中國特有的,也不是中國發明,恐怖襲擊本事就是一個非常客觀的名詞。」前後沒有邏輯關係:不是中國發明的就是客觀的?
                4. 關於英文維基:我是根據他們的en:WP:Name和我們的WP:Name在確保命名中立性方面規則一致而做出的判斷。你實在要放「恐怖」的話請移步德文維基,那邊的命名常規沒有中立性要求,你大可以加一堆的「暴力」、「恐怖」、「打砸搶燒」等等。Dddddb留言2014年5月30日 (五) 12:32 (UTC)

對於命名常規方針的解釋/修改

關於條目命名方針(不僅限於恐怖襲擊)問題:

  1. 如何判斷哪種說法帶有感情色彩?
  2. 如果某個說法確實帶有感情色彩,但是被廣泛使用,是否應該用這種說法命名?--維基小霸王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12:22 (UTC)

「恐怖」沒有中立問題

這裡的「恐怖」不是人為感官,是觀眾認為覺得恐怖,而是發起人企圖製造恐怖,不存在是否中立的問題。好比你拿着刀去砍人,試圖結束人家生命的意圖總有吧,就算沒有,至少傷人,這是一個事實而不是判斷。就以最近幾個事情為例,發起人明顯不是針對死者傷人,他們的目的是製造恐慌,所以這是暴力恐怖事件。沒有中立性問題,更不用說常用性的問題了。因此這個討論可以終止了。至於有人舉911,我樂見把條目移動到九一一恐怖襲擊事件,只要既符合常用性,又符合中立性。另外我不明白在各國政府都譴責並定義這些事件是恐怖襲擊的時候,為什麼還有人覺得不是恐怖襲擊。——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14年5月24日 (六) 03:53 (UTC)

他們的目的是製造恐慌[來源請求]。最後一個問題與我們(維基編者)是否認為是恐怖組織無關,因為我們不能帶入WP:POV。另外請不要擅自宣布討論終止,謝謝。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04:49 (UTC)
請自行查看恐怖主義的定義。另外,我只是建議,而且這個討論顯而易見的不會有結果,不想浪費大家的時間。——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14年5月24日 (六) 05:11 (UTC)
請不要那麼多顯然。我看過定義,但是「發起人明顯不是針對死者傷人,他們的目的是製造恐慌[來源請求]」。另外「這個討論顯而易見的不會有結果」是想發起關於是否發起關於命名常規中涉及襲擊事件的投票的投票?:)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05:25 (UTC)
既然都已經定義成恐怖主義,那麼這些行為肯定具有恐怖行動的一切基本特徵,包括製造恐慌,這有疑問嗎?我沒說要投票,不過你想投票的話請便,但請注意規則,命名常規是方針指引,投票門檻比一般的高。——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14年5月24日 (六) 05:30 (UTC)
既然都已經定義成恐怖主義,那麼這些行為肯定具有恐怖行動的一切基本特徵:en:terrorism說這個定義本身就是WP:POV的,因此不能出現在標題。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05:38 (UTC)
不要自我參照。——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14年5月24日 (六) 05:45 (UTC)
  1. (ref拷到這裡好像有點問題)參見en:terrorism第二段的reference.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06:01 (UTC)
(~)補充:見Hoffman P 31
  1. (?)疑問WP:不要自我參照好像沒說適用於關於方針的討論?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05:59 (UTC)
有關維基百科的內容或方針的討論中,維基百科條目的內容不算可靠來源。—Snorri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2:55 (UTC)
  1. 那維基百科條目中用到的來源算嗎?
  2. 這應該比你說「我認為『恐怖主義/分子』中立/沒有感情色彩」可靠吧?
  3. 有關維基百科的內容或方針的討論中,維基百科條目的內容不算可靠來源[來源請求](笑)
  4. 請指教還有什麼更可靠的來源?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20:22 (UTC)
  1. (?)疑問:廖喊疼 波士 您幹嗎不使大號參與討論呢?
按某些人們的標準,以後維基百科所有的XX殺人案都改成XX剝奪XX生命案得了。另外,恐怖主義或恐怖襲擊雖然沒有明確的定義,但其大體概念還是無爭議的,即:為了達到一定的政治、宗教等的目的,而蓄意攻擊無辜者,前面有人說的台北地鐵無差別殺人案,因為目的不是為了達到一定的政治等目的,所以不能算恐怖襲擊,如前段時間大陸經常發生的(前幾天也發生了一起)襲擊幼兒園案,也因為同樣的原因恐怖襲擊。——Langer Lee-本人現正在編輯群體婚姻,歡迎大家提出意見。 2014年5月24日 (六) 06:55 (UTC)
(:)回應
  1. 以後維基百科所有的XX殺人案都改成XX剝奪XX生命案得了:如果加害者/受害者很多怎麼辦?另外條目名稱過長/出現受害者名字合適嗎?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2:05 (UTC)
  2. 恐怖主義或恐怖襲擊雖然沒有明確的定義,但其大體概念還是無爭議的:請移步恐怖主義en:terrorism看看到底有無爭議及爭議原因。
  3. 如前段時間大陸經常發生的(前幾天也發生了一起)襲擊幼兒園案,也因為同樣的原因恐怖襲擊:前後矛盾??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2:05 (UTC)
我個人覺得他想說的是「麻城小學(不是「幼兒園」)襲擊事件和台北捷運隨機殺人事件一樣,不是恐怖襲擊。」可能丟字了。廿五冤魂仇得報 卅二死靈不輪迴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3:16 (UTC)
( ✓ )同意:此類條目並未移動到恐怖襲擊。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3:42 (UTC)
(~)補充恐怖主義就和納粹主義獨裁等一樣,只是某一概念的名稱,本身沒有任何中立問題和感情傾向。——Langer Lee-本人現正在編輯群體婚姻,歡迎大家提出意見。 2014年5月24日 (六) 07:34 (UTC)
若是條目本身那可以作為標題(並在內文中描述爭議),但用來定性其他事件則違反中立。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2:05 (UTC)
(&)建議:百科的內容是來源,如果全世界的媒體都報道了某個受害者的名字,全世界的人都知道了受害者的名字,受害者的名字則出現在了來源中,那麼也就不存在合適不合適了,我們依據來源把他記錄下來。至於恐怖主義是否爭議,那幾乎所有的恐怖組織都認為恐怖組織是有爭議的,他們認為他們不是恐怖主義。幾乎所有的受恐怖主義傷害的人以及目睹恐怖主義的人(例如目睹911的人)認為恐怖主義是沒爭議的,因為恐怖主義就是恐怖主義。概念中的東西,是沒有任何感情色彩的,而百科的任務,只是是把他記錄下來而已。Wokesiet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2:42 (UTC)
(:)回應
  1. 我沒有說加害者、受害者名字不能出現在條目中,我說的是出現在標題中不合適。另外你沒有說如果受害者人數眾多該如何處理。注意標題有長度限制255字節(這個也是繞不過去的),人名一多馬上就超過了。
  2. 並非除了恐怖組織以外的機構對恐怖組織的認定都一致,參見閣下所引條目恐怖組織
  3. 有人認為A有爭議,有人認為A沒有爭議,所以A沒有爭議,這說得過去嗎?那中國還對釣魚島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呢。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3:18 (UTC)
  1. 百科不介入對恐怖組織的認定,也不介入A和B的爭議,只負責記錄。至於人名是否出現在條目中,呵呵...肯尼迪遇刺案Wokesiet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3:38 (UTC)
( ✓ )同意前一句,後一句已與本串主題無關,要討論請另開主題,謝謝。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3:44 (UTC)

有一個被某人認定為「潛規則」的定例,希望各位再次確認一下:條目命名中,常用性高於措辭中立性,不應該為了措辭上的中立而使用不常見的命名。我能找出的例子:1984年羅傑尼希教生物恐怖攻擊2008年孟買連環恐怖襲擊慕尼黑慘案下關慘案易卜拉欣大慘案韋科慘案辛亥革命武昌起義大澤鄉起義顏色革命光榮革命墨西哥革命波士頓大屠殺石牆暴動1837年叛亂里普卡叛亂孟加拉國步槍隊叛亂六七暴動中國茉莉花革命雙十暴動乾草市場暴亂威士忌暴亂阿蒂卡監獄暴亂2005年法國騷亂,等等。—Snorri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3:10 (UTC)

Good point,但是上面已給出來源證明「暴力襲擊」並非不常見。閣下所舉得例子除了僅有的兩個「恐怖襲擊」之外其他事件的完全中立性稱呼似應為「舉事」,而該條目開頭那個模板,不正符合閣下「標新立異」的定義麼?(呵呵)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3:54 (UTC)
(~)補充以上僅說明「舉事」一詞本身已不常見。若要有可比性的話應帶引號搜索「烏魯木齊舉事」或「烏魯木齊暴力舉事」的常見度,再次呵呵。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4:03 (UTC)
(~)補充引用User:Lovewhatyoudo的話:「我相信實際的應用是:如果一件事物有多個常用稱呼,比如有100份中國報章稱它為A,但A比較強調某一方觀感;80份中國報章稱它為B,B沒強調任何一方觀感;另外10份報章稱它為C———— 據五大支柱和WP:命名常規,結論應該是『A和B都常用,而A只是比B稍為常用一點兒(100>80份),但A比較強調某一方觀感,而B沒有,故採用B』」(中國報章範圍有些狹隘,但所說基本正確)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4:15 (UTC)
根據Snorri所給案例總結:WP:命名常規中說「儘量使用人、物或事項的最常見的名稱」,但是當存在中立性爭議/感情色彩時可以去除「最」字,依據是WP:NPOV#命名常規,惟不要並列觀點或使用「標新立異」(即來源中鮮少使用)的名稱(參見該節例子)。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6:05 (UTC)

我個人覺得先別急着辯論了,我才明白一件事,@Dddddb你到底想把這兩個條目的名稱改成什麼來着?(2014年)昆明火車站隨機殺人事件?(2014年)烏魯木齊早市隨機殺人事件?你是不是想這麼表達?要不然我還沒明白你是想說不許用「恐怖襲擊」?要用「暴力襲擊」或者「隨機殺人」?還有,你的幾段回復忘了簽名,我差點對不上這是誰說的,下回注意點。廿五冤魂仇得報 卅二死靈不輪迴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6:16 (UTC)

我的(&)建議只是刪去「恐怖」二字,對於是否保留「暴力」(=)中立。另外「隨機殺人事件」這個確實(至少對於大陸事件)是標新立異。謝謝您(*)提醒,下次會注意。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16:22 (UTC)
沒有目的便襲擊人台灣近來不是有一起麼?這要不要加「恐怖」?--128.199.197.27留言2014年6月28日 (六) 14:24 (UTC)

注意,部分事件命名已屬原創研究

以谷歌搜索結果論,2014年烏魯木齊火車南站暴力恐怖襲擊案件2014年烏魯木齊公園北街早市暴力恐怖襲擊案2014年阿克蘇襲警案等名稱只有維基百科使用,未見有其他來源使用此類名稱,此次討論結果不管如何,以後此類事件命名請勿再作原創研究。——Langer Lee-本人現正在編輯群體婚姻,歡迎大家提出意見。 2014年5月25日 (日) 01:05 (UTC)

這個...看下面的搜索結果好像沒有一個完全統一的名稱吧?另外注意搜索結果可能跟電腦所在的地理位置及偏好設置有關,所以就不要糾結於哪個「最常用」了。還是那句話:"WP:NPOV處於WP:命名常規的上位,除非完全中立的名詞是基本無來源使用的標新立異的詞。「Dddddb留言2014年5月25日 (日) 01:30 (UTC)
(~)補充已將常見的中立名稱列於下面的提案中。Dddddb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05:56 (UTC)
(~)補充追加議題「標新立異」的標準。Dddddb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07:00 (UTC)

是否發起投票

大家認為現在已經達成共識了還是再需要投一次票。如果要投票的話按最先發起者@MCaecilius的提案

擬定議題為:

  1. 襲擊事件命名中是否可以用「恐怖」?
  2. 襲擊事件命名中是否可以用「暴力」?(這個我沒有意見)
  3. 襲擊事件中的「襲擊」是否可改用更具體的詞(如爆炸、砍人等)?
  4. 關於不能用標新立異的名稱解決中立性問題,標新立異的標準到底是什麼?((&)建議10%以下的來源使用)
(註:已將第一點換成第四點)

Dddddb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15:07 (UTC) 達成共識後:

  1. 加入WP:命名常規#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稱
  2. 加入WP:中立#條目命名
  3. 新建條目命名子頁面,如WP:命名常規 (襲擊事件)(?)疑問:有這個先例嗎?Dddddb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20:14 (UTC)

看是要重新投票還是計入已表達立場的意見在這裡繼續投票,儘快對此議決議。--Towatw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17:52 (UTC)

(?)疑問「計入已表達立場的意見在這裡繼續投票」是何意?這裡不是投票的地方,只是就是否發起投票尋求共識。Dddddb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18:08 (UTC)
(-)反對,這個投票議題太奇怪。為什麼只針對兩個詞?其他的詞都沒有感情色彩或者中立問題?--葉知秋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19:10 (UTC)
比照最先發起者@MCaecilius的提議和現在的暫定名稱,關於襲擊事件的命名爭議就在於這兩個詞。Dddddb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19:29 (UTC)
(※)注意增加一項議題(把「襲擊」換掉),見下面搜索結果
可見「爆炸」與「暴恐」常用度不分上下,而「爆炸」較「暴恐」中立且更具體。
看看昆明的:
同理

Dddddb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05:53 (UTC)

再來看一個確實是「標新立異」的例子:
這可以作為「標新立異」的參考門檻。Dddddb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06:58 (UTC)
(※)注意議題已改進,請對改進後的議題發表簡短意見(要投票還是討論達成共識),較長的意見請到下一節,謝謝。Dddddb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07:04 (UTC)

其他意見

  • 估計Shizhao等資深維基人會認為「常用度優先,如果媒體的確常常以「恐佈暴力」稱呼該事件,退一萬步說就算此名稱有傾向某方觀感的可能性,我們還是要用常用名命名」(如Shizhzo覺得我曲解了你的意思,請指正)。可應修正議題如下: Lovewhatyoudo ® 2014年5月25日 (日) 16:18 (UTC)

即便有非中立/感情色彩嫌疑也不能用。Dddddb留言2014年5月25日 (日) 17:00 (UTC)

這種情況要求存在爭議,而且專有名詞除外--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5月26日 (一) 01:44 (UTC)
  1. 恐怖主義的定義確實存在爭議,見en:terrorism
  2. 專有名詞除外[來源請求](哪條命名方針?)Dddddb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03:04 (UTC)
維基百科編者不能為了解決非中立爭議而使用標新立異的條目名稱。——Langer Lee-本人現正在編輯群體婚姻,歡迎大家提出意見。 2014年5月26日 (一) 02:42 (UTC)
請維基百科的編輯注意,不要為了所謂的中立性,標新立異地自創一些名稱。--Fxqf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11:39 (UTC)
  1. 「暴力襲擊」並非「標新立異」,有來源使用
  2. 「維基百科編者不能為了解決非中立爭議而使用標新立異的條目名稱」這句話上下文是說為了分列觀點而標新立異,而此提議(刪去「恐怖」)不算。Dddddb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03:16 (UTC)
這句話與分列觀點是並列關係,並不是為了對其進行說明(加句號,後面「也是錯誤的說法」),因此,我理解此句為不能對命名進行原創研究。——Langer Lee-本人現正在編輯群體婚姻,歡迎大家提出意見。 2014年5月26日 (一) 03:33 (UTC)
那「暴力襲擊」也不是標新立異,加入「恐怖」才是POV.Dddddb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04:22 (UTC)
我覺得,「暴恐」並沒什麼「不中立」,描述事實而已。支持「聖戰」的才會覺得不是「暴恐」吧?但支持「聖戰」的只是極少數人,絕大多數人還是認可這是「暴恐」的。另外讀了一下英文的命名方針,覺得相關的規定清晰多了,應該引進到中文裡來。--葉知秋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16:40 (UTC)
  1. 「暴力」是描述事實,而「恐怖」則是POV,參見en:terrorism條目。
  2. WP:NPOV:「同樣,也不應斷言最流行的觀點或各種不同觀點裡的某種中間觀點是正確的,因此其他觀點只為貶損而提及。我們應該讓讀者形成他們自己的意見。」不能因為大多數人認同某種觀點就認為它就是NPOV,特別不要在標題中就加以定性以給讀者造成先入為主的印象。Dddddb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17:35 (UTC)
條目內容可以拿來做證?不行吧?而且命名條目的規範不是用你引用的那一段來判斷的,我覺得你是在曲解方針,為了證明自己的觀點到處摘抄方針的片段。--葉知秋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17:45 (UTC)
  1. 如果你覺得條目內容不可以哪來作證那麼條目內容中提到的WP:可靠來源總可以吧?這總比「我覺得『恐怖主義』是中立的/不帶感情色彩」可靠吧?
  2. 剛才你提到中立問題所以我引用WP:NPOV。既然你現在提到WP:Name其中也有相應表述:

而「恐怖襲擊」是一個帶有明顯感情色彩的詞。Dddddb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18:06 (UTC)

看了一下那個來源裡面的內容,裡面沒有說「恐怖襲擊」是帶着明顯感情色彩的詞。裡面只是對比了英美幾個官方機構對恐怖主義定義的差別。所以才說維基百科不可靠。而且這只不過是那個叫Hoffman什麼的一家之言吧。--葉知秋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19:04 (UTC)
(:)回應:Hoffman第31頁(英文維基頁碼可能標錯):

「至少有一點大家是認同的:恐怖主義是個貶義詞。」(*)提醒英文維基對來源使用較為嚴格,必須paraphrase而不能原文照抄,故無法搜索到"emotionally charged"原文,但"pejorative"足以說明"emotionally charged",就像「好」和「猥瑣」一樣。

  1. 英文條目第二段有不只一個來源,而"politically loaded"和"emotionally charged"是對諸來源的概括。
  2. en:Bruce Hoffman為知名反恐專家,其專著可信度當然比某些人的原創研究「恐怖主義不帶有任何感情色彩」高。Dddddb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20:00 (UTC)
這些才是你自己的原創研究吧。--葉知秋留言2014年5月26日 (一) 20:12 (UTC)
  1. pejorative解釋為貶義還要我翻字典給你看嗎?
  2. 如果閣下質疑Hoffman的話,敢問閣下在恐怖主義方面有什麼著作?Dddddb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06:30 (UTC)
  3. 慕尼黑慘案按照某些人的標準應該叫做慕尼黑恐怖襲擊咯?Dddddb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06:30 (UTC)
我覺得「慘」的感情情感比恐怖襲擊什麼的,強烈多了。——Langer Lee-本人現正在編輯群體婚姻,歡迎大家提出意見。 2014年5月27日 (二) 06:45 (UTC)
Good point,這個倒是常用度問題,已將該案例加入。Dddddb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06:51 (UTC)
真心想問,哪有襲擊事件是不慘的?--113.52.126.18留言2014年7月9日 (三) 23:02 (UTC)
還有,如果以中立不帶感情的描述來命名的話,慕尼黑慘案倒該改為1972年黑色九月襲擊以色列奧運代表團事件113.52.126.158留言2014年7月19日 (六) 15:40 (UTC)

話題引申

既然提這提案,何不再更典型些?如:
  1. 某事件有多種稱呼,其中有60%的來源稱此為A,40%的來源稱此為B,其中,A稱呼的感情程度或中立程度均超B稱呼,那麼,在條目命名時,應以哪種稱呼為準?
  2. 某事件有多種稱呼,其中有60%的來源稱此為A,40%的來源稱此為B,稱呼A和稱呼B都有一定程序的感情傾向或中立傾向,稱呼C無感情傾向或中立傾向,但無來源以此稱呼,那麼,在條目命名時,應以哪種稱呼為準?
  3. 某事件有多種稱呼,其中有50%的來源稱此為A,45%的來源稱此為B,5%的來源稱此為C,稱呼A和稱呼B都有一定程度的感情傾向或中立傾向,而C無此傾向,那麼,在條目命名時,應以哪種稱呼為準?
  4. 某事件有多種稱呼,其中X%的來源稱此為A,Y%的來源稱此為B,其中稱呼A有一定程度的感情傾向或中立傾向,而B無此傾向,那麼,Y數值在何值時,在條目命名時,應以稱呼B命名?——Langer Lee-本人現正在編輯群體婚姻,歡迎大家提出意見。
(?)疑問「A稱呼的感情程度或中立程度均超B稱呼」為何意?一般帶有感情色彩的詞中立程度較低。
(:)回應目測小李的提案概括下來就是「不能為解決中立性問題而創造標新立異的名稱」中「標新立異」如何界定,這正是上述提案第四點所要討論的內容。個人認為判定標準為使用率不超過10%:糾結於60%還是50%沒有必要,說不定換台電腦或者過幾天又變了呢。Dddddb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14:34 (UTC)
(:)回應程度較低的意思是,兩者都有一定程度的感情傾向,但是A的感情傾向更大些。對於條目命名,我最基本的意見就是不能原創研究。——Langer Lee-本人現正在編輯群體婚姻,歡迎大家提出意見。 2014年5月28日 (三) 00:21 (UTC)
那上面的搜索結果足夠說明「爆炸/砍人事件」非原創研究吧?Dddddb留言2014年5月28日 (三) 01:18 (UTC)
問題是,某些名稱就是一種稱呼 時間+地點+事件Wokesiet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10:59 (UTC)
例如?522烏魯木齊事件?「儘量使用人、物或事項的最常見的名稱,但是不要和其他的人或物的名稱混淆。」烏魯木齊5月22日就發生了一件事?Dddddb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14:39 (UTC)
例如 522烏魯木齊暴力恐怖襲擊事件! 事件 +地點 +(某某)襲擊事件 襲擊可廣義的多了去了 導彈襲擊?空襲?還是戰爭突襲?你不說明白人能知道是什麼襲擊?Wokesiet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14:57 (UTC)
對,我說的是刪去「恐怖」,換掉「襲擊」,難道加了恐怖就能區分是導彈襲擊/空襲/戰爭突襲/生化襲擊?請參見上面的提案。Dddddb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14:54 (UTC)
呵呵,你和上面的提案一樣可笑。制定維基方針是需要整個維基來遵守的,而不是拿來搞審查的,照你的美妙幻想,對中國大陸某特定詞條量身定製一個緊箍咒,卻不適用整個維基。孩子,你太幼稚了。這樣原本就與方針有違的幻想,即便制定出來,也不會有人放在眼裡,因為這不是針對整個維基的,而是某些針對中國大陸某些詞條的文字審查工具而已。Wokesiet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23:57 (UTC)
(※)注意這個提案並未限定為「中國大陸」的襲擊事件。這一節的標題的限制請無視,因為那不是我寫的。Dddddb留言2014年5月28日 (三) 01:14 (UTC)
條目名稱應該是一個廣泛使用的詞彙。常用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應該考慮中立問題。上面有些討論糾結於名稱中部分用詞的中立,但是名稱是完整的,去掉/替換其中一部分就變成原創研究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5月29日 (四) 03:10 (UTC)
問題是現在的名稱就是原創研究啊?不信你帶引號搜搜看。另外(?)疑問對這麼長的名稱也要求完整嗎?提不提年份,日期多種形式(漢子/數字,中間加不加點),火車站/火車南站、暴力恐怖襲擊/暴恐襲擊/爆炸、事件/案件……有多少種可能啊?要一個一個檢驗碼?而且各個因素相互交疊(我搜索發現「火車站/火車南站」的不同影響了後面「暴恐襲擊/爆炸」的常用度。另外最常用名稱與WP:MOS衝突了如何處理?由此可見追求「最常用」是鑽牛角尖,這種情況下中立當然比「最常用」更重要。Dddddb留言2014年5月29日 (四) 03:49 (UTC)
曾經遇過一次。我想問題也在於「恐怖」是無固定標準吧,要死多少人才叫恐怖?要見幾多血才叫恐怖?還是要損失幾多才算恐怖?……所以最好盡量避免。--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14年6月29日 (日) 19:44 (UTC)
如果死了人才算是恐怖,2014年烏什縣「2·14」暴力恐怖襲警事件要改名了,因為被襲擊的人都沒有死亡。--113.52.126.24留言2014年7月30日 (三) 14:05 (UTC)
那是官方給的名字,不能隨便改的。--180.94.146.140留言2014年8月9日 (六) 13:02 (UTC)

wp:太長不看

如題--A. S 2014年6月2日 (一) 15:24 (UTC)

我本人認為一個條目不可以過長。且User:AeoliaSchenberg您是要把它給升到方針嗎?--本人各位進行具建設性的認真討論 2014年6月9日 (一) 10:27 (UTC)
不是,是上面廢話太多。--A. S 2014年6月11日 (三) 23:41 (UTC)
討論太長,不是說條目太長。--113.52.126.16留言2014年6月21日 (六) 19:40 (UTC)
其實條目命名不要太過於冗長,簡潔扼要的就好了。--Jisiko11留言2014年6月24日 (二) 12:15 (UTC)
( ✓ )同意,尤其是某些描述性的/帶有感情色彩的而沒有實際意義的形容詞。Dddddb留言2014年6月27日 (五) 11:40 (UTC)
我的意思就是說Dddddb發起的這個討論「沒有實際意義」--A. S 2014年6月28日 (六) 16:52 (UTC)
討論並非我發起。Dddddb留言2014年6月29日 (日) 01:24 (UTC)
哦,那不好意思了,原來是我表達有問題:是你(的表達方式)讓這個討論看上去沒有實際意義。--A. S 2014年6月29日 (日) 05:36 (UTC)

提議:命名常規不應違反中立性原則

維基百科:命名常規中目前沒有提到維基百科:中立的觀點。有些條目的命名引起爭議,是因為命名只反應了某一方的觀點,如中央蘇區反圍剿戰爭西藏和平解放北平和平解放,都是以PRC觀點命名,屬於地域中心,學術界不一定採用這些不中立的名稱,例如在PRC之外,學術界並不使用「中央蘇區反圍剿戰爭」或「西藏和平解放」一詞。

我能想到兩個解決方法:

  1. 在命名常規中加入「不應違反中立性原則」。
  2. 命名常規中定義「常用」原則是指「不同地區的使用百分比都高」,不是「使用人數最多」。因中國大陸人口遠超過其他地區,「使用人數最多」等同以中國大陸用法為準,變成「地域中心」。--歡顏展卷留言2015年1月16日 (五) 01:41 (UTC)
命名的首要原則是常用性。其他的原則都是次要的。因為一個條目名稱本身可以視作為一個專有名詞,而專有名詞本身並沒有傾向性。而且常用不是在比較人數,二者沒有關係。涉及到具體的例子,尤其是上面提到的例子,因為存在大陸和台灣之間的政治問題,的確是一個難解的問題。站在不同政府的立場,名稱就不同,一個中性的稱呼又可能缺乏常用性。而這種問題又不能通過繁簡轉換來解決。所以大家有什麼好辦法沒有呢?
從我的認知角度出發,我目前是對北平和平解放這種名稱不認可,也對ROC立場的名稱不認可,也對很少使用的看似中立性的名稱不認可。--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5年1月16日 (五) 01:59 (UTC)
為了不違反中立性而生造出一個名稱或者使用不常用的名稱,個人認為十分不妥。—Chiefwei - - 2015年1月16日 (五) 03:52 (UTC)
個人認為「不常用」的定義有些模糊,而且有時可能會沒有雙方都常用的名稱而互指違反中立性。西藏和平解放條目名稱可參考英文版en:Incorporation of Tibet in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改名為西藏併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類的名稱,應不違反中立性且一看名稱就知道在講哪次事件。其他名稱就重定向之並於條目中提及即可。 -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消除歧見、互助合作、共創美好未來!2015年1月16日 (五) 04:36 (UTC)
既然我們有這個名詞的專有用語,何必為了所謂的「中立」而強行扭曲專用用語?en是因為沒有這個詞的指定翻譯,沒有專用用語負擔,可以用語所述事物的意義來推出一個合適的翻譯,如果這個用詞我們也規定了專用的英文用語,對面也一樣要根據常用原則或名從原則跟隨。別本末倒置。——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5年1月16日 (五) 05:40 (UTC)
因為中共專有用語如西藏和平解放只反應了中共的觀點,屬於POV,違反百科的性質。而且發生昌都戰役而稱「和平」,這種違反常識的觀點,不宜作為百科條目的名稱。「解放」更是共黨術語,反應共黨觀點。維基百科不是中共術語百科,沒有必要跟隨中共。類似的例子如西貢解放、「西貢陷落」重定向到430事件,因為西貢解放是越共觀點,西貢陷落是南越與美國觀點,均不中立。
命名規則最後提到有時間優先規則,用哪個用語建立先,就保留哪個用語,其他一律用重定向,並在條目描述聲明。——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5年1月16日 (五) 05:44 (UTC)
(+)支持。另外說到中立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新聞管制,扼殺言論自由,官方媒體提供的事物名稱本身就具有中共色彩,本身就不中立。這個不中立名稱長期教育給大陸民眾,就成為「常用名稱」。所以我認為「常用名稱」與「中立」很容易產生衝突。鑑於「常用名稱」的首要地位(WP:命名常規第二條),很可能必須放棄條目名稱上的中立。--Gqqnb留言2015年1月29日 (四) 02:23 (UTC)
(:)回應,不一定,如果在學術用語使用更多,也可以視為常用吧,常用不只是唯GoogleTest論。——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5年1月29日 (四) 03:33 (UTC)
命名規則最後時間優先規則,屬於無法解決爭議時的最後手段。我的提議是尋求比這個方法更合理的解決方法。--歡顏展卷留言2015年1月20日 (二) 20:43 (UTC)
(!)意見:納粹不稱自己國家為納粹德國,是不是也要改?現在的方針已經夠用,不需要因為個別人不滿意而多此一舉,眾口難調,不可能讓所有人都滿意。——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15年1月22日 (四) 05:21 (UTC)
蘇州老是將有唯一主體性組織的自稱(如德國)與有多方參與的事件混淆,不只一人指出。納粹德國是有唯一主體性的組織,因此名從主人並無問題。有多方參與的事件,其觀點與利益不同,彼此命名可能不同,採用某一方說法就產生中立性問題。蘇州難道否認這個問題存在嗎?其實這種命名爭議已經發生不止一次,也不是一兩位編輯,因此從方針解決才是根本之道。用蘇州的話,不可能讓所有人都滿意,所以讓你不滿意也沒關係,是嗎?--歡顏展卷留言2015年2月2日 (一) 06:53 (UTC)

命名常規的適用性

  • 劍魂III以簡體「剑魂 III」創建條目名,其編寫內容為繁體,後User:Chiefwei以WP:NCVG為由移動至灵魂能力III
  • 剑魂原声音乐以簡體名稱創建條目,編寫內容也為簡體,後User:BrockF5移動至灵魂能力原声音乐,本人移回,User:Chiefwei以WP:NCVG為由回退。
  • 「劍魂」是台灣常用譯名、「靈魂能力」是中國大陸常用譯名、「劍魂」現今確認為官方譯名
  • User:Chiefwei表示:「官方譯名是香港和台灣地區的,和大陸無關。這兩個條目一開始就以簡體中文創建,因此僅適用簡體中文語境下的規則判斷。」「命名常規中,常用原則永遠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名從主人」
  • 本人論點:『命名常規的大項目不應該抵觸上層規則,遑論違背WP:NC的名從主人。』『1.常用是基本要件——「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稱」。2.創建名「劍魂III」合法,「灵魂能力」合法,此時依「先到先得」原則,移動是不對的。3.現今已有官方譯名,其滿足所有要件,應該以官方命名定名——命名衝突1』

請各位公評。—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1月22日 (四) 12:25 (UTC)

命名常規允許下面再細化命名細項吧。——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5年1月22日 (四) 12:41 (UTC)
這些規則都不是維基百科:命名常規 (電子遊戲)自創的,而是沿用自維基百科:命名常規 (日本動漫遊戲條目)
  1. 關於名從主人與官方譯名的問題,來自維基百科:命名常規 (日本動漫遊戲條目)「也有其他原因導致官方和正式譯名不通用。在這個情況下,可按命名常規的使用事物的常用名稱規則使用通用譯名為條目名稱。」
  2. 關於簡體與繁體命名分離的問題,來自維基百科:命名常規 (日本動漫遊戲條目)「為方便處理紛爭,簡體中文的命名將以中國大陸地區的標準評核,而繁體中文的命名則以港台地區的標準評核。」
當然,維基百科:命名常規 (電子遊戲)針對遊戲做了規則細化,但並沒有違反之前的命名常規。—Chiefwei - - 2015年1月22日 (四) 12:47 (UTC)
其實像咱這樣被英語維基百科影響的,我一直覺得官不官方的問題可以上綱到維基百科:中立的觀點ˊ_>ˋ--KOKUYO留言2015年1月22日 (四) 12:51 (UTC)

本人所認為的需要釐清的衝突項目:

  1. 細則是否能抵觸WP:NC滿足名從主人的命名。
  2. 子方針是否能抵觸母方針。
  3. 條目名稱是否以「(地區)用詞」為核驗對象,還是以簡繁體用字為核驗對象。

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1月22日 (四) 12:56 (UTC)

標題里的括號意味着並不是子母方針(子頁面才是子母方針),而是同一主題下的兩個方針。雖然特定領域的方針需要參照整體方針制定,但並不意味着一定都要和整體方針相統一。而且相反地,特定領域的規定如果和整體規定有出入,應該按特定領域的規定執行。 --達師 - 318 - 527 2015年1月24日 (六) 14:56 (UTC)
不要用母方針這稱呼好了,免得又牽扯子母頁面。User:hat600照你的意見,表示專題的命名原則可以無視WP:NC,那麼各個專題只要制訂自己的辦法,就可以不受WP:NC甚至其他方針指引的約束各自為政、在維基自成一國了。—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1月26日 (一) 11:41 (UTC)

改成提議方式。

  1. 命名常規細則不應抵觸WP:NC,尤其是滿足名從主人的命名。若發生衝突,需修訂WP:NC以具體檢討整體辦法。
  2. 指引細則不應抵觸上層指引。若發生衝突應修改一方或雙方以解決矛盾。
  3. 條目名稱以「(地區)用詞」為核驗對象,關於簡繁體用字之定奪除WP:NC所列辦法之外,依編者共識決定。

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2月4日 (三) 14:42 (UTC)

地名之消歧義格式

有關地名的消歧義格式,個人建議採用「麻省劍橋」而非「劍橋(麻省)」。讀者易因多/少空了括號前的一格而找不到有關地方的頁面;另外,前者亦更能迎合中文地址書寫規範。In dialogue with Biomedicinal 2015年4月17日 (五) 18:44 (UTC)

關於在非英語條目添加英語名

Bigtete自認沒有閱讀格式手冊,仍堅持在自然歷史失控溫室效應等非英語條目首段加入英文,並認為「有內部鏈接的情況下,也還是可以加英文,這對閱讀有幫助。」。

  1. Bigtete君認為「維基百科最重要的守則就是沒有守則」。按維基百科:何謂忽略所有規則#使用常識,忽略規則是基於常識之上,「要根據已有的共識社群基本原則、百科全書的利益作為立論之基礎,而不是你的個人常識」,不知其行為可以用那個方針或指引解釋?
  2. 記得Bigtete還說過原因還有「中文dyk水平太差,應緊盯英文維基」、「大多數情況下應該更重視英文文獻」?(討論:史蒂芬·霍金#新條目推薦討論討論:鐵酸鎳)此處請Bigtete回答,不知這是否可以理由之二?
  3. 維基百科:命名常規維基百科:維基化均指出應使用的是原文而不是英文,維基百科:翻譯守則(草案)已指出「中文維基百科不是英文維基百科」,疑似為此舉所違。
  4. 最重要的,加入英語如何能「對閱讀有幫助」?無論是內文加英文還是首段加英文,相關條目的敘述還比不上一兩個英語詞(甚至是「Runaway Greenhouse Effect」這樣的生僻詞)有幫助?一兩個英語詞到底能有什麼幫助?

被人反對也不是我這一兩次了,鑒於自上次與其交流以來一個月仍此君仍未改變看法,故特此徵求社群關於「給非英語條目添加英語名」的共識,順問此舉究竟算是可接受還是需要阻止。--淺藍雪 2015年3月19日 (四) 21:35 (UTC)

  • (!)意見嗯...有時加入英語詞真的還蠻有幫助的。尤其是在解釋自然科學條目中的專有名詞。在此舉例:
  1. 導航波理論 與 pilot wave theory,後者個人認為較為常見
  2. 各向同性 與 isotropy,後者一目了然
  3. 反德西特/共形場論對偶AdS/CFT對偶,本人從未親自聽說前者,但常聽到後者
  4. 哈密頓-亞可比方程式 與 Hamilton-Jacobi equation,前者若用在行文中而不加註英文會增加閱讀難度

或許這是每個人所受教育的不同,導致看中文或英文名詞較易/難閱讀的情形。像我們臺灣大學上課時用的自然科學教科書都是英文原文版,於是看到有人把那些名詞翻成中文時就會看不太順。或許是因為你們那邊的大學都用中文教科書才較難理解為何「一兩個英語詞到底能有什麼幫助?」吧。閣下也說到維基百科:命名常規維基百科:維基化均指出應使用的是原文而不是英文,但是那些名詞的首先提出通常都是英文,於是原文的認定就有歧異了。-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歡迎參與滅絕專題2015年3月20日 (五) 01:52 (UTC)

我認為像是自然科學這類沒有預設語言領域,但又並非日常人人都熟悉的專業術語條目,在不得已的狀況下使用英文當註釋還算是個合理的特例,為了嚴守語言中立原則結果反而造成條目難閱讀不容易理解,似乎有點矯枉過正。畢竟英語是國際學術交流場合最常使用的語言平台,像是學術期刊、研討會也都是使用英語溝通,以這樣的精神來看註釋英文有其理據基礎。但要使用這種特例的作法還是要有基本前提:此詞彙必須是真的找不到適當的所屬文化圈;如果找得到其歸屬,當然還是要以其原文為註釋優先。--泅水大象訐譙☎ 2015年3月20日 (五) 03:56 (UTC)
對於「給非英語條目添加英語名」,我在疑惑,邁特里帕拉·西里塞納條目列出他的僧伽羅文名和泰米爾文名,而沒有英文名,試問我們的讀者有多少人懂僧伽羅文或泰米爾文?如果讀者想找關於他的資料,是用英文名還是僧伽羅文名、泰米爾文名去搜尋呢?--Mewaqua留言2015年3月20日 (五) 04:07 (UTC)
正確的作法應該是添加這些文字的拉丁轉寫/羅馬化吧(幾乎所有的語言都有其標準的拉丁轉寫)--泅水大象訐譙☎ 2015年3月20日 (五) 04:11 (UTC)
如果該名稱的對應譯名通用性較低,例如科學領域的新興術語,或者是編者按照慣例自行擬出的譯名,例如某些人名,這類情況應考慮加注原文,否則沒有必要。—Chiefwei - - 2015年3月20日 (五) 05:09 (UTC)
頁面左邊的跨語言鏈接又不是擺設,想知道各語言對應名稱的話點一下不就好了。--Kuailong 2015年3月20日 (五) 06:09 (UTC)
(-)反對批量加英文,是不是考慮將物理條目中的所有的力都加注force,數學條目所有的矩陣加注matrix?講到個人喜好,至少我們學校我們專業中英文教材都用,無論看中文還是英文都不會覺得奇怪。況且想看英文的用戶可以點擊跨語言鏈接。Antigng留言2015年3月20日 (五) 08:16 (UTC)
(:)回應:當然不是說要批量加英文,只是說現在對於哪些要加哪些不加有意見分歧而已。-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歡迎參與滅絕專題2015年3月20日 (五) 08:52 (UTC)
各向同性(isotropy)波蘭語和其他非拉丁語系語言也沒有英文,連常注英文的日語版都沒有。說起來這些英語詞都是有拉丁或希臘語來源的,那麼統一加拉丁語或希臘語?似乎有更有歧義。但是如果只注英語的話,下面可能就需要加入英語的語源學資料,這也行?退一步說如果可以的話,例如所有拉丁語系詞自然歷史都是來自拉丁語historia naturalis,只加英語顯然說不通,最多就是個常見例子,可在語源學段落加入,首段似乎並無必要。--淺藍雪 2015年3月20日 (五) 09:00 (UTC)
自然歷史的話,個人認為就可加拉丁語historia naturalis各向同性要加英文的原因則與這不同,並非基於語源學原因,而是為了容易閱讀。點擊跨語言鏈接的缺點是全篇都英文,有些讀者難以找到與中文版相對應的語句。-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歡迎參與滅絕專題2015年3月20日 (五) 09:27 (UTC)
拉丁語的例子:自然哲學的數學原理Philosophiæ Naturalis Principia Mathematica)。-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歡迎參與滅絕專題2015年3月20日 (五) 09:30 (UTC)
可是那個各向同性某讀者既然英語都讀不懂(找不到對應語句應該是這個意思?),加一個英語詞也沒用吧,再說英語版首段標題詞都是加粗的,而且也不比點進去,鼠標懸浮一下就好了嘛。--淺藍雪 2015年3月20日 (五) 09:42 (UTC)
我認為,只有在兩種情形下有必要加外文。其一,追根溯源。例如一本外文書,它的原名就應當在譯名之後標示。上海江蘇路原名憶定盤路,如果不標示英文,不懂上海閒話的人就無法從「憶定盤」想到愛丁堡。其二,中文譯名不常見。有的主題中文文獻幾乎沒有,為避免原創研究,應標註外文。其他情形則不必要。Antigng留言2015年3月20日 (五) 09:39 (UTC)
舉個例子來說明原文註釋的重要性,昨天巡邏到單軌鐵路條目時看到有IP用戶添加的一句敘述「印度:金那市建衣品單軌鐵路,2016年開工,2020年通車。」因為沒有註釋原文更沒有相關連結,我想破頭想不出文中的『金那市』到底是哪個城市的哪個版本譯名,更不用說找到該單軌鐵路系統的原名,導致連這句話到底是確有其事或是有人搗蛋亂寫都分辨不了,只好加上fact模版看看是否有人能幫忙。諸如此類的例子在維基百科上層出不窮,所以我認為關鍵的問題不該是討論能不能添加,而是應該界定哪些場合適合添加原文/英文註釋。--泅水大象訐譙☎ 2015年3月20日 (五) 10:06 (UTC)
對並非平易用語或專有名詞加上原文是有益的,特別是對檢驗翻譯時。—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3月20日 (五) 10:31 (UTC)
加原文或沒有內文鏈接時加英語我也沒意見,跑題了。咱得先把什麼時候用英語定下來,那麼現在支持者意見是這樣的:生僻科學類條目(數理化類?)找不到原文的情況下標英文;這個我可以支持,但是如上所述,左側外語連接也有同樣作用,且多數時候可以找到英語的語源,這時是否仍有必要首段標英語,還是在語源學信息附近提及英語,就像自然歷史一樣,並且以拉丁語係為基準--淺藍雪 2015年3月20日 (五) 11:10 (UTC)
唉,老生常談的議案了。。。淺藍居然幫別人提議案,真是好心啊。。我覺得一切從舊。這個提案有兩個內容,一是條目是否有語言特性(什麼是英語條目,什麼是中文條目?),如何界定條目的語言特性。第二是語言特性與標哪種語言是否有關聯。--Gqqnb留言2015年3月21日 (六) 05:40 (UTC)

我是覺得讀者如果把條目打印出來,未必理解其在說什麼。--HYH.124留言2015年3月22日 (日) 15:28 (UTC)

@淺藍雪:我不願意回復這個主題,是因為你這裡有針對個人的嫌疑,所以首先要提醒你一下,討論應當遵循「對事不對人」這樣一個起碼的常識。現在你到我的討論頁說:「先別說反對加英文者,在我總結支持的意見「生僻科學類條目找不到原文的情況下標英文」之後一周已經沒人對此進行反對了,後面唯一有的投票是7君的反對票,因此已經可以當做共識。」就現在的狀況,我不認為這樣的共識。要達成共識,你首先要說明這個討論是針對哪一個已有的共識或者原則,你的修改和補充意見是什麼,結論將記錄於何處等等。Bigtete留言2015年3月29日 (日) 16:46 (UTC)

我不反對Bigtete的提議。--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5年4月25日 (六) 02:25 (UTC)

具體修改細節

「如果有內部鏈接,則不必再添加外文名」已是WP:WIKIFY的明文了,這點不討論。如無進一步意見將在此討論通過後於維基百科:命名常規「一般性慣例#使用中文」(注意這裡說的是條目首行不是內文,請勿跑題)段的「除非原文比中文翻譯在中文中更加常用,否則請使用中文來對條目進行命名,並將外文原文附在條目的首行。」之後加入

  1. 「僅在無原文可循且無其他語言版本時,為非漢語圈事物條目標註英文」

不知有無異議--淺藍雪 2015年3月31日 (二) 23:57 (UTC)

Weak oppose,覺得不應讓條目依賴「其他語言版本」。--Jimmy Xu 2015年4月1日 (三) 00:41 (UTC)
@Jimmy Xu:那就是在這種情況下也不標英語?完全不標肯定反對聲音不小,但絕大多數也不支持全標,我覺得這個是最折中的方案了--淺藍雪 2015年4月1日 (三) 00:48 (UTC)
(?)疑問:請問「無原文可循」的詳細定義?- 和平、奮鬥、救地球!(留言)歡迎參與滅絕專題2015年4月1日 (三) 14:40 (UTC)
就是說這個詞的具體是來自哪國、描述的是哪國事物不清楚。這個看起來不清楚,放到命名常規那一段就很清楚了,因為在這之前的原文是「除非原文比中文翻譯在中文中更加常用,否則請使用中文來對條目進行命名,並將外文原文附在條目的首行。」--淺藍雪 2015年4月1日 (三) 16:35 (UTC)
這裡的「非中文條目」是什麼,「非中文標題命名的條目」?是否欲表達「非中文事物的條目」。—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4月1日 (三) 15:52 (UTC)
「非中文事物」感覺有語病哎,改作「漢語圈事物」如何?--淺藍雪 2015年4月1日 (三) 16:35 (UTC)
呃,咖啡算不算?--Jimmy Xu 2015年4月1日 (三) 16:59 (UTC)
@蘇州宇文宙武:何不加拉丁文?--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5年4月25日 (六) 02:25 (UTC)
咖啡有其他語言版本吧,「在無原文可循且無其他語言版本時」用的可是「且」字,要同時滿足才行。稍微修改了下措辭,顯得清楚一些。--淺藍雪 2015年4月1日 (三) 17:00 (UTC)
細看了一下,命名常規管不到首段去的吧,條目內容應該是MOS的範圍了。我認為除了某段的描述對象(不管在不在首段,只要是能加粗的部分,比如某個章節着重描述的東西)標外文之外其他東西都不應該標。--Jimmy Xu 2015年4月9日 (四) 22:02 (UTC)
這是命名常規正文第一條,上面不寫著「並將外文原文附在條目的首行」了嗎(MOS的條目標題那一節也是有指向命名常規的),不過兩者均加入這一條也可以。章內標外文的事有WP:WIKIFY管著,而且段首以外要加粗的情況很少見的吧。--淺藍雪 2015年4月10日 (五) 12:49 (UTC)
所以這條要改的話也應該想辦法從命名常規里拿出來揉進MOS里嘛。所以我只支持這種少見的情況考慮標外文。--Jimmy Xu 2015年4月15日 (三) 22:00 (UTC)
閣下的意思是正文只要不加粗就不能標外文?可是現在優特的共識是紅鏈後面可以且需要標外文,除非用{{link-en}}。所以要討論內文那就複雜了。如果我理解不差,閣下應該不反對現在這個首段的提案?只是要求在MOS補充說明一下內文粗體標識情況?
那麼,按維基百科:格式手冊/文字格式,現在只有「表格的標題(標題行)」、「定義列表」、「一些書目格式中期刊文章的卷冊編號」可以加粗,而這三個我都看不出有加外文的必要,如有必要亦無不妥,不會和現在的提案有抵觸。--淺藍雪 2015年4月17日 (五) 16:36 (UTC)
如果優特有共識的話那就當我沒說吧,首段大概這樣就好。--Jimmy Xu 2015年4月19日 (日) 01:25 (UTC)

規則是人定的,若理解規則,規則不過是一種常識而已,若不理解,則人常常被規則搞得團團轉。「除非原文比中文翻譯在中文中更加常用,否則請使用中文來對條目進行命名,並將外文原文附在條目的首行。」這句話本不是設計嚴密的規則,不必修正,只需對「原文」二字做一點常識性理解即可。比如斯里蘭卡總統邁特里帕拉·西里塞納標出斯國兩種官方語言是理所當然之事,但也不妨標出英文,類似地,泰國的一個城市羅勇市標出泰語時,也不妨標出英文;科技類詞彙,比如失控溫室效應,幾乎所有情況下都應該標出英文,其它學術類詞彙,比如霸權男性氣概,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也都應該標英語;自然歷史當然也應該標英語,同時標出拉丁語也可,但如果只標一種,當然選英語,這個詞字面含義與實際含義有所不同,故正文中應該討論一下詞源;哲學幾何學之類常見詞彙,雖然也是外來語,但基本已經是中文的有機部分,可以不標外語,要標一種當然選英語而不是希臘語,當然這類詞彙也都要在正文中有語源學解釋;佛教詞彙可以標梵文或者巴利文,一般不需要標英文,倒是英文佛教條目可能要標中文。Bigtete留言2015年4月2日 (四) 02:13 (UTC)

胡扯一氣連理由都不給,上邊要你回答加討論方針又不參與,從頭到尾就是宣傳一定要標英文,就是因為有你這種人才要增補方針。建議閣下按上頭自己的承諾迴避好了,實在憋不住請到上面討論區,別在這擾亂排版。在閣下回答開始給出的質疑之前,在下不會回答你的任何問題。--淺藍雪 2015年4月2日 (四) 10:10 (UTC)
「不妨」,閣下的認識而已?「幾乎所有情況」,來源請求?「當然選英語」,哪裡有這種de facto了?「常見詞彙[…]要標一種」,這又不是完成任務?--Jimmy Xu 2015年4月9日 (四) 22:05 (UTC)
拉丁文拼音是常用於國際的,加入英文或拉丁文拼音並不會影響條目可讀性。我反對強制性的阻止在條目中加入(英文或外文),除非是明顯無必要的。這部份應該讓編輯有較大的空間。--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5年4月25日 (六) 02:21 (UTC)
反對無效,這裡是中文維基不是英文維基,為什麼不加入法文音標、德文音標等等?——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15年4月26日 (日) 14:25 (UTC)
閣下要不要解釋一下,為什麼在中文維基裏面,閣下要堅持用拉丁文來當條目名,這是中文維基,又不是拉丁文維基。--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5年4月26日 (日) 16:20 (UTC)
重新聲明我的立場,原則上,我不反對這個方案,無必要的英文留在條目中會造成排版不好看,對閱讀理解條目也沒有幫助。但在跟蘇州君發生一系列編輯上的歧見後,我開始認為這個方案將會使某些編輯利用來強化本身的立場,造成編輯自由的限縮。例如蘇州君以此來刪除各條目中,拉丁字母的拼寫(如俄文及波斯文的拉丁轉寫方案),刪除音標(以英語的國際音標來拼出其他語言的發音)。在外交條目中,雖然是中文條目,但因為使用於外交場合,理解它在國際場合中怎麼被使用也是有益的(這常常是指英文);在化學元素例子中,英文是化學領域的優勢語言,文獻很多都直接使用英文,但蘇州君強制使用拉丁文。我認為這個方案可能被用來特別針對英文的使用,將會被用來刻意排除英文的使用,基於這些經驗,讓我無法支持這個方案。--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5年4月27日 (一) 02:18 (UTC)
:A君對蘇州君理解有誤,下方「延伸討論」中已澄清。--淺藍雪 2015年5月1日 (五) 13:36 (UTC)
:@淺藍雪:並未澄清,由條目探討中,@蘇州宇文宙武:對化學元素條目的一系列討論,可知這位閣下的立場,是單純反英文,而且會利用這個方案來阻礙其他編輯編修條目。--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5年5月17日 (日) 03:28 (UTC)

澄清wp:維基化的地位

第一,wp:維基化wp:幫助中的一個名詞解釋而已,不具備維基規則的效力。 第二,當時的編輯在寫這個名詞解釋的時候寫過了頭,使得有些內容看起來有點象維基規則。這裡相關的是這兩句:

如果是譯名,標明原文是必要的,如「列寧(俄語:Ле́нин)」。但如果有內部連結,則不必再添加外文名,比如「1920年,他見到了列寧(俄語:Лéнин)」是不對的。

這後面一句話讓有些人誤解,以為有了內部連結就一定要刪去外文。然而,從上面的討論來看,社區中對這個問題各種意見都有,根本沒有共識。Bigtete留言2015年4月2日 (四) 02:31 (UTC)

你就@一下上面所謂反對這條的人好了,我真沒看出來有誰。--淺藍雪 2015年4月2日 (四) 10:18 (UTC)
這只是說明wikify的用法,根本不矛盾啊--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5年4月3日 (五) 02:21 (UTC)
與什麼不矛盾?Bigtete留言2015年4月3日 (五) 12:20 (UTC)

延伸討論-拉丁字母拼寫及音標

引用編輯蘇州宇文宙武的話:「中文維基即將通過有關在非英語條目中加如英語名稱的決議,我覺得同樣適用於英文音標。」他同時主張,在各語言中不能使用拉丁字母轉寫,不能使用音標。這也在這次討論之中嗎?在語言類條目中被禁止使用音標及拉丁字母轉寫方案,會造成編輯上的困難。--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5年4月26日 (日) 16:37 (UTC)

閣下沒有看討論,明顯不在此次討論中,有新議案請另開專欄,勿在此處進行無關討論--淺藍雪 2015年4月27日 (一) 19:43 (UTC)
@淺藍雪:感謝閣下的回應,我只是想確定@蘇州宇文宙武:閣下對這個方案的解釋跟大家是不是一致而已。也就是說,你可以確認蘇州閣下對這個方案的解釋是錯誤的嗎?能不能跟他解釋一下?--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5年4月28日 (二) 01:37 (UTC)
我不覺得我理解有誤,都不能在非英文條目中加英文了,還要英文音標幹嘛?這不是很自然的推理麼?希望AO不要偷換概念,我說的是不能加英文音標,也就是這詞在英文中的發音,並不反對加入這詞在本身語言中的發音。至於拉丁化問題是令一碼事,可以另開討論,而不是這裡。而且我不明白不加英文音標和拉丁化會造成什麼「編輯上的困難」,按常理來說,少些一點,對編輯只有幫助。——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15年4月28日 (二) 03:30 (UTC)
@蘇州宇文宙武:感謝閣下的解釋。@淺藍雪:蘇州閣下認為這有關,所以可以在這邊討論嗎?--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5年4月28日 (二) 03:35 (UTC)
@Alfredo ougaowen:這裡僅討論加英文的問題,標註其他語言請在別處開新討論。--淺藍雪 2015年5月1日 (五) 13:32 (UTC)
希望@淺藍雪:可以向@蘇州宇文宙武:解釋一下這個方案中不包括不能加英文音標。--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5年5月3日 (日) 14:46 (UTC)
@Alfredo ougaowen:人家說的很清楚了:「不能加英文音標,也就是這詞在英文中的發音,並不反對加入這詞在本身語言中的發音」--淺藍雪 2015年5月3日 (日) 14:48 (UTC)
@淺藍雪:以國際音標標註語言,這算是用英文音標嗎?--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5年5月4日 (一) 16:53 (UTC)
@Alfredo ougaowen:標註什麼語言?沒太看懂閣下這句想問什麼,請舉例?--淺藍雪 2015年5月6日 (三) 17:27 (UTC)
@淺藍雪:如伊博語為例,以國際音標中的英文音標子集可被標注為/ˈɪɡboʊ/,以國際音標中的完整擴充子集可標注為/iɡ͡bo/。用了國際音標中的英文子集來標注某個語言,是否也被歸為英語?--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5年5月11日 (一) 02:15 (UTC)
@淺藍雪:我認為他在胡攪蠻纏,不用再回復他了。什麼「國際音標中的英文音標子集」和「完整擴充子」都是他自己造出來的,再說有「完整」的還要英文的幹嗎。用一本英文詞典上的音標來證明這個詞在該語言中的發音與在英文中的發音完全一致,也虧他做得出來。——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15年5月11日 (一) 09:21 (UTC)
@蘇州宇文宙武:請參閱國際音標國際音標擴展英語國際音標等相關條目。每個國際音標字母,都只會代表一個發音,不會因為語言不同而有變化。--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5年5月16日 (六) 04:44 (UTC)
太好了!所以你自己證明了/ˈɪɡboʊ/與/iɡ͡bo/根本不同,不要再辯解了。——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15年5月16日 (六) 05:27 (UTC)

建議規範外語歌曲和專輯的名字

中文維基在音樂作品方面的條目很匱乏,這個問題似乎一直沒有引起注意。鑑於今年的動員令可能會設有音樂一類,歌曲、專輯、音樂人條目的數量也許會在接下來一段時間內有所增長。個人認為應對此達成共識,寫入格式手冊,有必要的話可以投票決定。

    • 問題:流行音樂領域(這裡指廣義的通俗音樂,與古典音樂相對)外文歌曲、專輯的題名(title)在相關條目中應保留原名還是譯成中文名?
    • 現狀:該問題不但涉及外文音樂作品的條目命名,還涉及各個相關條目內文中的稱法。目前用中文譯名和外文原名的都有,在一些歌手條目里有兩種稱法一起使用的現象,混亂不堪。
    • 建議:除了少數中文名已家喻戶曉的作品,外文音樂作品應保留原名,包括條目命名和內文中提及的情況;中文譯名可作為輔助、補充性的內容,在序言章節中寫在條目主題後的括號里,幫助不懂外文的用戶理解。這個譯名應參考流行樂史、大眾文化、歌手傳記方面的中文書籍,和華語地區媒體的譯法。
    • 理由:
      1.很多外文歌曲和專輯沒有官方的、正式的中文譯名,目前條目中的中文譯名大多是維基編者拍腦袋想出來的。這樣做有損於百科的嚴謹性,也會產生許多潛在的麻煩(比如兩首英文歌的中文譯名一樣,但原文不同)。中文出版物的確會用到歌曲譯名,但各家譯名經常不同,沒有一個統一的、常用的說法;而且只有少數外文歌曲專輯出現在中文書籍、新聞報道中。
      2.在中文世界,原名通常比中文名更常用。你知道《偏執狂機器人》是哪首歌嗎?《墜入深淵》呢?還有偽·革命紅歌《光芒萬丈》,譯者語死早的《羅曼死》,小心主唱出來打你之《彩繪人生》……簡直停不下來,相當有娛樂性。你見過有人用上述名字說起這些著名的作品嗎?我想沒有人會用「親愛的派伯諾」作搜索詞查到這個條目的吧。維基命名常規中寫道「除非原文比中文翻譯在中文中更加常用,請使用中文來對條目進行命名」,那這就是個典型的滿足「除非」的情況了。
      3.歌曲/專輯題名大多不可譯。這是由外文標題取名的特點決定的,充滿了各種生造詞、雙關語、無意義的音節、詞組等等。如何信雅達地翻譯《Blonde on Blonde》、《Astral Weeks》、《Ob-La-Di, Ob-La-Da》、《Shine on You Crazy Diamond》和《Within You Without You》呢?結果通常是譯者羞恥play,讀者不知所云。

註:華語藝人發行的歌曲/專輯若標題採用外文,也應適用於上述規則。

希望各位能在下方留下建設性的討論,謝謝!--小夊留言2015年6月7日 (日) 07:15 (UTC)

(!)意見:閣下的理由似乎沒考慮到原文沒有拉丁字母的歌曲。例如《אנחנו שנינו מאותו הכפר‎》或《הבה נגילה‎》,沒幾個人看得出這是哪兩首曲子吧?--M940504留言2015年6月7日 (日) 07:35 (UTC)
(:)回應:謝M940504回復,你認為對這樣的歌曲該怎麼處理呢?用拉丁化後的名字?或是將我建議的方案局限於英語歌曲/專輯?--小夊留言2015年6月7日 (日) 16:30 (UTC)
(!)意見:外文作為條目名稱應當是允許的,既然很多流行樂隊組合都是以英文或其他非中文命名,為何歌曲就不行呢?樓上的希伯來文歌曲的例子,似乎並不恰當:我們來自同一座村莊讓我們歡樂都是老歌,或者說在中文語境中都已經有規範的有知名度的命名了。  所以,本人覺得,如果找不到「規範的有知名度的命名」,就不要逼編者發明譯名。-- SzMithrandir(留言2015年6月7日 (日) 19:15 (UTC)
或許可以正文用原文,加注括號/腳註儘量釋義?也要稍微照顧不懂外文的讀者嘛。--Kuailong 2015年6月9日 (二) 01:23 (UTC)
(:)回應@Kuailong:我在「建議」中就是這個意思。--小夊留言2015年6月9日 (二) 05:27 (UTC)
你上面的粗體應該加在建議上呀,我大概一掃只看到你的理由了。順便問第二點裡舉例是官方中文名(比如唱片曲目列表中文版)嗎?如是則仍應該保留。 --Kuailong 2015年6月9日 (二) 05:52 (UTC)
英文名稱的話,不應生造譯名應是最高原則。有中文譯名就用,沒有的話可以使用原文。但是其他語言需要更加慎重處理,希伯來語歌曲可能很少見,日語韓語歌曲條目在中文維基可是一大把,如果全用原文,對大多數不通這些外語的讀者而言不啻天書,也不符維基命名方針。—Chiefwei - - 2015年6月9日 (二) 05:48 (UTC)
(:)回應SzMithrandir:《我們來自同一座村莊》這個譯名的google搜尋結果幾乎都是維基百科的內容,由此可見這一個譯名稱不上有知名度。如果按照小夊的意見,條目可能就真的要移動到אנחנו שנינו מאותו הכפר‎--M940504留言2015年6月9日 (二) 15:59 (UTC)

把我提議的規則限於英文歌曲/專輯如何?M940504SzMithrandirKuailongChiefwei。--小夊留言2015年6月10日 (三) 21:04 (UTC)

可以啊,但也許也可適當包括一些使用拉丁字母的語言(法語西語等),比如Laura Pausini的一些專輯 例子不好(不過相關條目可能都根本沒必要/沒有關注度吧)——希伯來語等小語種的確需要特殊處理,在下也完全沒有想好怎麼辦,先保持中立吧——另外,某些(沒有規範譯名的)日語條目其實也應該適當保留,比如生物股長#DVD等章節,很多曲目都沒有翻譯;因為有時候刻意轉寫的話,可能也不合適;不過如果關注度夠條目的話可能就已經有中文名了吧。別的例子俺舉不出來了。  說到這裡我產生了另一個(!)意見:但凡是關注度不足而尚未有單獨條目的,也即在內文中、表格中出現的歌曲名稱,請嚴格保留原文!不要自以為是發明譯名!!-- SzMithrandir(留言2015年6月10日 (三) 21:27 (UTC)

可以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