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讨论:龚伟怡

页面内容不支持其他语言。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本条目页依照页面评级标准评为初级
本条目页属于下列维基专题范畴:
传记专题 (获评初级低重要度
这个条目属于传记专题的一部分,用于整理和撰写维基百科中的人物条目。欢迎任何感兴趣的参与者加入这个专题参与讨论
 初级  根据专题质量评级标准,本条目页已评为初级
   根据专题重要度评级标准,本条目已评为低重要度

Untitled

条目内容争议

本讨论已经结束。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关于Gordongordon999删减条目内容的回应

“维基百科固然不是粉丝俱乐部”,但若说与人物相关的趣闻都不应放在维基,我只觉得持这种意见的人是矫枉过正和自以为是,我本人并非粉丝,但也觉得你也应该尊重一下别人的努力,试想如多几个像你一样的“杀手”,出心建立条目和内容的人都会感到无瘾,那会有人再来为丰富条目而努力?如觉得文字语气或内容有争议,你可以试图整理,又或者善用讨论页,甚至提议作公投,我看不到以一刀切去对待一些自以为不应出现的资讯,对于别人有何尊重,又对资讯流通和共享资讯有何贡献,反之,你这种“整顿为名”的动作其实是一种破坏的手段。请停止你的行为和反思。DAI ADORU 2008年6月28日 (六) 05:00 (UTC)

对于有人提出的“条目质素问题”的回应

我已经说过,如觉得文字语气或内容有争议,你可以试图整理,又或者善用讨论页,甚至提议作公投,我看不到你以一刀切去对待一些自以为不应出现的资讯,对于别人有何尊重,又对资讯流通和共享资讯有何贡献,反之,你这种“整顿为名”的动作其实是一种破坏的手段。请停止你的行为和反思。DAI ADORU 2008年6月28日 (六) 05:00 (UTC)

不知你年岁多少,但对于你发表“我也可以认为阁下在“不必要”的资科复原是一种破坏(破坏性创建)。”,这类“你说我xxxx,我也可以说你甚么甚么是xxxx”,这种小学生式的偷换概念、低层次的讨论恕本人实在无意奉陪,但若有人自我中心来一刀切,他删去的我必定补回,我呼喻大家也这样做。

其实,在维基实还有很多“趣闻”可以让你“眼红”,伍晃荣、赵海珠、李臻等条目都见你所谓的趣闻或花边,都是有待你关注的,如果你真的有“维持世界秩序”这宏大的抱负,你就更应该去到不同的条目去大删特删,除了香港的,外国的主播条目其实有更多这类你“看不过眼”的花边趣闻,那你又何必区区在意一个龚伟怡?但话说回来,要是你真的这样踌躇满志,以为自己是这里的总编辑而乱来,我可以肯定阁下必定会得到更多人的反弹。DAI ADORU 2008年6月28日 (六) 10:41 (UTC)

DAI ADORU 2008年6月28日 (六) 09:34 (UTC)

对于某位坚持要保留无谓资料的人的回应

但若說與人物相關的趣聞都不應放在維基,我只覺得持這種意見的人是矯枉過正和自以為是

何解阁下会认为本人是“矫枉过正”呢?正如本人之前所表示,维基百科并不是粉丝俱乐部。

如果连“主播台背后放了一条香蕉”这种事情也要记载在维基百科的话,那么维基百科跟粉丝俱乐部有何分别?

試想如多幾個像你一樣的「殺手」,出心建立條目和內容的人都會感到無癮,那會有人再來為豐富條目而努力?

好吧,本人承认这样做某程度上是会令建立条目和内容的人都会感到“无瘾”,但这种内容确实是不适合维基百科。

个人认为要丰富条目是应该要加入更多合适的内容,而不是为编写而编写。-Gordon仔—(留讯息) 2008年6月27日 (五) 15:31 (UTC)[回复]


我已經說過,如覺得文字語氣或內容有爭議,你可以試圖整理,又或者善用討論頁,甚至提議作公投,我看不到你以一刀切去對待一些自以為不應出現的資訊,對於 
別人有何尊重,又對資訊流通和共享資訊有何貢獻


照阁下的说话来看,阁下是认为那一段“趣闻”是应该保留的吧?阁下指本人自以为把应该要删掉的资料删除是不对的,那么阁下何尝不是“自以为”那些资料应该留下来呢?何况,有谁说过增加资料就一定是对共享资讯有正面作用,删除就不是呢?条目的“质”和“量”都一样重要。


你這種「整頓為名」的動作其實是一種破壞的手段。

何以见得?如果照阁下的说法,我也可以认为阁下在“不必要”的资科复原是一种破坏(破坏性创建)。-Gordon仔—(留讯息) 2008年6月28日 (六) 07:54 (UTC)[回复]


我已经说过,如觉得文字语气或内容有争议,你可以试图整理,又或者善用讨论页,甚至提议作公投,我看不到你以一刀切去对待一些自以为不应出现的资讯,对于别人有何尊重,又对资讯流通和共享资讯有何贡献,反之,你这种“整顿为名”的动作其实是一种破坏的手段。请停止你的行为和反思。DAI ADORU 2008年6月28日 (六) 05:00 (UTC)

不知你年岁多少,但对于一些像“你说我xxxx,我也可以说你甚么甚么是xxxx”,这种小学生式的偷换概念、低层次的讨论恕本人实在无意奉陪,但若有人自我中心来一刀切,他删去的我必定补回,我呼喻大家也这样做。DAI ADORU 2008年6月28日 (六) 09:21 (UTC)


那么阁下的言行就不算是“自以为是”?天,都不知道现在是自我中心?

你认为我是自我中心在搞破坏,同样地,本人亦认为阁下的行为是“破坏性创建”,有何不妥?小学生式的偷换概念?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阁下硬要保留它就是对,我要删除就是自我中心。很好,我无言了。

-Gordon仔—(留讯息) 2008年6月28日 (六) 09:51 (UTC)[回复]

其实,在维基实还有很多“趣闻”可以让你“眼红”,伍晃荣、赵海珠、李臻等条目都见你所谓的趣闻或花边,都是有待你关注的,如果你真的有“维持世界秩序”这宏大的抱负,你就更应该去到不同的条目去大删特删,除了香港的,外国的主播条目其实有更多这类你“看不过眼”的花边趣闻,那你又何必区区在意一个龚伟怡?但话说回来,要是你真的这样踌躇满志,以为自己是这里的总编辑而乱来,我可以肯定阁下必定会得到更多人的反弹。DAI ADORU 2008年6月28日 (六) 10:36 (UTC)


其實,在維基實還有很多「趣聞」可以讓你「眼紅」,伍晃榮、趙海珠、李臻等條目都見你所謂的趣聞或花邊,都是有待你關註的,如果你真的有「維持世界秩序」
這宏大的抱負,你就更應該去到不同的條目去大刪特刪,除了香港的,外國的主播條目其實有更多這類你「看不過眼」的花邊趣聞,那你又何必區區在意一個龔偉怡?

真有趣,因为其它的条目也有,所以就不应该删除?那么是不是如果有几个明星的条目中也有他/她们的绯闻记戴,那么维基也得容下像是男女绯闻之类的东西?

但話說回來,要是你真的這樣躊躇滿志,以為自己是這裡的總編輯而亂來,我可以肯定閣下必定會得到更多人的反彈

总编辑?现在是谁把自己当是总编辑?如果本人真的是这样的话,本人早就把阁下的修改撤消了。本人只是做本人认为正确的事情,就正如阁下把本人的修改撤销一样,如果本人是把自己当作总编辑的话,那么阁下呢?

依本人看,会引起更多反弹的是阁下自以为是的态度。-Gordon仔—(留讯息) 2008年6月28日 (六) 14:38 (UTC)[回复]

“香蕉事件”是实情,倒过头来居然可以摆出“绯闻论”,两者性质有别,恐怕你要扣人帽子也得用另一个更合情理的例子。本人决定不会就阁下的长篇大论再作回应,请善用讨论版。DAI ADORU 2008年6月29日 (日) 00:22 (UTC)

“香蕉事件”是实情又如何?这种芝麻绿豆的小事也要记载在维基百科?但如果连“香蕉事件”这种小事也要记载,哪么我们要记载一下她喜欢到哪间饭店吃饭、喜欢哪一个品牌的化妆吗?另外,本人的“绯闻论”的意思是:不是因为其它的条目也有,所以就应该记录在条目。 既然阁下不想再说我也无谓强人所难,反正阁下根本就听不进本人的说话。告辞。-Gordon仔—(留讯息) 2008年6月29日 (日) 06:37 (UTC)[回复]


别那么幼稚

擅自把别人的留言删除,别以为登出了我就不知道是阁下干的,先生!-Gordon仔—(留讯息) 2008年7月2日 (三) 14:32 (UTC)[回复]

你真是幼稚得可怜,首先,我才没有时间和你去争论,而你被害妄想应该看医生,另外,删去你留言的那人也在注脚部分留了言,难道你看不到除了我之外也有人对你质疑吗?DAI ADORU 2008年7月2日 (三) 16:16 (UTC)

擅自删除他人的留言本来就是一件很没礼貌的事情,别闹了,先生,这是谁干的大家都心知肚明,你不是想我找管理员去查IP吧?要质疑的话就光明正大走出来讨论,不要“自以为是”地把留言删除。-Gordon仔—(留讯息) 2008年7月3日 (四) 12:55 (UTC)[回复]

首先,我没有作这些事,也欢迎你去叫管理员去查IP,但只怕查到是另有他人所做,你又可以有其他口实,如指摘“我可以在公家电脑做好事”之类,对于一个以为对与错都是由自己做判官的你来说,肯定你必会这样输打赢要,但话说回来从来不见你在讨论,不见得自负的人有何光明正大。我强列建议你应该广于不同的主播记者条目都作整顿,不论中港台英美日韩的条目都要整顿,以建立由你而定的秩序,不然你所说的也一套真理就不能成立,我倒想看看大家对你会有何评价DAI ADORU 2008年7月3日 (四) 13:40 (UTC)

本没有说过这是阁下的行为,别搞错,都不知道是谁有病。本人要整理这个条目其不代表本人要整顿所有同类型的条目。本人是在“讨论完毕”(阁下不再回应)后才作出修改的,既然阁下也没意见了,作出修改又有什么问题?好了就算是我这个“小朋友”无知了,那么不如请阁下来解释一下本人的言论有多“幼稚”和有什么“错误”?-Gordon仔—(留讯息) 2008年7月3日 (四) 13:47 (UTC)[回复]

“我都没有说是你做,你紧张来干嘛”,哈哈,小朋友果然只会用到这种回应,到最后就是说这些来打完场,这种低质素的讨论,我可不想接受邀请和参与。DAI ADORU 2008年7月3日 (四) 14:01 (UTC)

对呢~只会去逃避问题和说别人“幼稚”,多有深度的言行!自己有妄想症又不认。-Gordon仔—(留讯息) 2008年7月3日 (四) 14:06 (UTC)[回复]

有关条目龚伟怡‎

本人之前把条目龚伟怡‎中的一段无关痛痒的花边新闻删除掉,结果被某位维基人斥为“自我中心”及“自以为是”。

请各位维基人来评评理,究竟像是“主播台背后放了一条香蕉而不自知”这类的资料有必要记录在维基百科吗?这类的资料似乎放在粉丝俱乐部网页比较合适。

大家又有什么看法?-Gordon仔—(留讯息) 2008年6月29日 (日) 07:06 (UTC)[回复]

如果你连这一条花边也看不过眼,你就更应该努力去“铲除”其他相类似的记事,但我可以告诉你,维基有成千上万这些对你来说很碍眼的记录资料,那是有必要还是无必要出现在维基?你有“整顿歪风”的气概就应该不停的斩呀斩、杀呀杀,为何你可以这样偏颇于区区一个条目?是针对人还是事?我太多谢你的抬举了,只是,已经这么多日都不见有人来帮你口,你可知道问题所在?重要不重要不是由你一个人去定义,地球不是团著你而转的。DAI ADORU 2008年7月2日 (三) 16:38 (UTC)

因为维基百科还有很多条目都有这种资料,所以它们就要保留?别搞笑了先生,趣闻也有轻重之分。“地球不是团著你而转的”这句话似乎比较适合阁下。-Gordon仔—(留讯息) 2008年7月3日 (四) 13:06 (UTC)[回复]

所以我强列建议你应该在维基不同的相关条目建立你自己那套秩序,如此一来总比你在这里征求有人去附和你更能证明你是对是错,当然,我也能理解你是怕会牵连大波,才不敢去继续做这些举措,眼光只在区区型一个龚伟怡,这就是你仅有的能力。DAI ADORU 2008年7月3日 (四) 13:53 (UTC)

不要把其它的条目的情况都混为一谈吧,先生。只会在扣别人帽子,说什么别人是“法官”呀“总编”呀,看来这也是阁下仅有的能力。-Gordon仔—(留讯息) 2008年7月3日 (四) 13:58 (UTC)[回复]

为何“不要把其它的条目的情况都混为一谈”?如果你没有这股“为天下大同而干一番大事”的气概,而只著眼在区区一两条目和我来口水战,实在看不到你是在针对人还是针对事,说你是法官和总编辑,实在是我在你“事非准绳可随意调校松紧”之下,我无能为力之下对你的抬举,这的确是我仅有的能力。DAI ADORU 2008年7月3日 (四) 14:22 (UTC)

我区区针对著一两个条目?,原来阁下是那么了解本人的。-Gordon仔—(留讯息) 2008年7月3日 (四) 14:26 (UTC)[回复]

请留意回退不过三原则,可参考编辑战等页面提供的办法解决纷争。--Gakmo (Talk) 2008年7月5日 (六) 18:36 (UTC)[回复]

真好笑,我有说错了吗?香蕉事件有何重要性?阁下由始至终也没回答本人

烦不烦啊?还是在这个位纠缠!停啦!116.49.167.130 (留言) 2008年7月19日 (六) 12:30 (UTC)[回复]

有关条目龚伟怡及管理员妙诗人的操守问题

我是crazy_daisuke的朋友,由于在龚伟怡条目有编辑方面,关于所谓“维基标准”有所争端,所以他被管理人妙诗人block了,因此我也上来说几句,对于这个条目本人是抱开放态度,而事实上过去这位妙诗人未成为管理员在处理条目时常和网友发生冲突,我觉得妙诗人在这个条目的处理未见持平,似是在以管理员之权去公报私仇,而非采取讨论之法,这种行为并不公正,而事实上过去他也有与crazy君在"香港新闻台"条目发生相类似的冲突,当时他的处理手法就和这个"声称不应该这样写"的哥顿仔一样,同样是坚持自己一套方为标准,所谓的编辑战其实正正就是这种人而来,若说三退不应该,我想应该要公平点,要封就封锁两边而不是单一方,特别是管理员过去更与被封锁者有争端,妙诗人管理员未免有点瓜田李下,亦和他当时为求“选票”时表示的“我会努力学习编辑和与网友相处”相违背,过去我都被妙诗人君封锁过,领教过他的粗暴回退,而这个条目究竟什么语句才应保留可是应该讨论,封锁个别一方而不让他争辩是最差劲的管治,请各位维基人明察。

由于维基太多文字狱,为明节保身,请恕我以匿名发表意见。—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61.18.170.232对话贡献)加入。

每一个人也有他自己的看法,crazy君是,本人也是,所有维基人也是。在维基百科,每一个人的意见也会得到尊重。本人所作出的回退也是在他没有意见(没有回应)后才作出的。如果对于条目段落删除与否有意见,大可直接提出来,然则,crazy君在该段文字应删除与否的问题上一直都不肯正面地作出讨论,只会逃避问题、以“自以为是”、“幼稚”诸如此类的字眼攻击本人,以及不断地把本人的编辑回退。本人已经清楚地解释本人的论点,以及对crazy君的论点在出反驳。Gordon仔—(留讯息) 2008年7月18日 (五) 09:37 (UTC)[回复]

对呀,所以我觉得crazy君所写并无甚么问题,他的笔风也不如你所指的“粉丝俱乐部”,所以我不觉得他提出的“香蕉花絮”一定要被你删去,是不是你人太过主观?从上面的讨论我觉得他虽然语气很重或会令你不服,但他所言确有他的道理,相反你只是一味强调“香蕉不应留”,到底是谁在不听他人意见和自以为是?反过来说,你硬要别人清楚你自己的观点,又要不断把别人的编辑回退,你觉得你自己又豪无问题?你说“所作出的回退也是在他没有意见(没有回应)后才作出的”,你要做最后一个留言者,又以为别人未有回应就等如认同你,我看这就是你令人觉得你自以为是、令人反感的地方。

至于妙诗人,这个人的前科已经人所共知,亦有其他管理员能够作证,这种单方面的封禁用意何在,大家都有眼见。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61.18.170.232对话贡献)加入。

别搞错,我可是从来也没有坚持自己一定是对的。问题在于,他没法说服别人,他只会避开问题,我不服,没有人会服。
從上面的討論我覺得他雖然語氣很重或會令你不服,但他所言確有他的道理,相反你只是一味強調「香蕉不應留」,

阁下凭什么这样认为?本人一直强调该段文字不应该留只是希望他不要再避开问题罢了。讨论的目的是取得共识,而不是去打倒跟自己意见不合的人。

又以為別人未有回應就等如認同你

既然他也没有回应,我认为他没有意见也是正常的吧?如果是他贵人事忙没空理我这“小鬼”的话,那么本人就在这里说声对不起。尽管如此,本人这样做也总此crazy君在讨论未完之前就把本人的编辑回退好吧?如果我在讨论后才把编辑回退也算是“自以为是、令人反感”的话,那么crazy君的行为又算是什么? -Gordon仔—(留讯息) 2008年7月18日 (五) 14:46 (UTC)[回复]

我没有气力再和你说落去了,你只是将自己那套理论搬出来再说一次,一直如是,除非那个人和你一样是在放暑假,不然相信无人会有你咁好气,现在我的“冇你咁好气”,你也大可理解为“回避问题”,但事实是谁在回避问题呢?大家都心里有数。你介意别人说你自以为是,但你确实如此。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61.18.170.232对话贡献)加入。

本人当然会把本人的理论搬出来再说一次,因为本人认为自己没错,有什么问题。阁下不同意本人的观点的话大可反驳,“冇我咁好气”?说穿了就是自我中心,或者是理亏。我确实是自以为是?先生/小姐,恕我不客气说一次,你和你那位朋友不断重复指责本人是自以为是,但是你们可明白,每一个人在维基百科的编辑行为也是主观的,站于本人的角度看,本人对于阁下的的行为并不同意,就如阁下对本人的行为看不顺眼一样,坚持自己的立场并不代表是自以为是(当然,在理亏的情况还是那么固执就另计)。一只手指指著别人,还有三只指著自己。-Gordon仔—(留讯息) 2008年7月18日 (五) 15:29 (UTC)[回复]

各位可以名察,这位人兄始终是要别人认同自己才肯罢休,到底这是谁在霸道?我认为有关face和香蕉一段是应该予以保留,原因前面的楼主也说过,我也认为相关文章是有关见报事件的一个延伸话题,也可以补充大家对直播室规章了解的不足,若有人要自作聪明再说什么“杂志是"报"吗?”,这只能证明一些人的中文水准差劲。另外,之前有人才说“别搞错,我可是从来也没有坚持自己一定是对的。”,现在又说“本人认为自己没错”,说穿了你根本就是不肯认错,不是要针对阁下,但若果冇人得闲理一个闲人、疯子,就叫做“说穿了就是自以为是或理亏”,你的道理未免太强了吧?—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116.49.186.144对话贡献)加入。

没错,本人中文能力差劲,但至少不会把“明哲”写成“明节”,“毫无”写成“豪无”。

“别搞错,我可是从来也没有坚持自己一定是对的。”的意思是我并不是绝对是“对”的,只要阁下能提出论点反驳就可以了,如果能证明本人实际上是错的话本人绝对不会像某人一样那么固执。“本人认为自己没错”是表达本人的立场。看来有人的中文能力比小弟还要差劲。请阁下以自己的道理说服本人,反正我只是“闲人”和“疯子”,没理由我这种理亏的人有话说,反而理直气壮的人没话说吧?反对的理由不需要多,有就可以了(不过当然要合理)。

另外,有一件事情想提醒一下,言行是可以看出一个人的修养。-Gordon仔—(留讯息) 2008年7月19日 (六) 05:31 (UTC)[回复]
容我这位局外人发点言吧。两位的讨论及论点,本人都看过了。本人在此并非要评决谁对谁错,然本人亦未有此资格。不过,本人希望两位心平气和继续讨论,不要再相互攻击,这对讨论不但没用,更把“战线”无限延伸。到最后讨论不但没有共识,更伤两人感情,值吗?我相信我讲的浅白道理,两位早已明白。就不要再相互攻击好了。
Gordon仔︰您不断说您是以理服人,说那些资料不适合维基,且说自己不是绝对正确,正待他人反驳。然而,在辩论中除了待他人提出论点反驳您,您不是也应该提出论据吗?或您有,小弟漏了眼。如您未有,我建议您提出论据支持自己的论点。论据,正是例子根据,您是根据什么说这些不适合维基呢?会否是那一条维基方针呢?把之列出吧!如有,我建议您提出更多,以坚固您的论点,另您亦应提出另一些论点,同一个论点不断重复,并不太能说服他人。提出论点论证论据,才是以理服人。
User:116.49.186.144︰我明白您想为您朋友抱不平,不过我想您在阐释他人言论时,紧持善意假定这个原则,另外,也烦请您在发言后,加上~~~~以加上签署。
以上乃小弟对此事的观感矣。如有冒犯之处,先此致歉。—J.Wong 2008年7月19日 (六) 06:17 (UTC)[回复]
好的,就说说描述镜头出错的那一段文字,请问有必要把“香蕉”事件写进去吗?说真的,这件事真的有其重要性,非写进条目中不可?我想也不是每一个观众也留意到吧?顶多只是在网上被一些人贴图讨论过,其广泛程度高吗?该香蕉是用作充饥与否又有何重要性?有必要作出推测吗?另外,吃东西的镜头被播一事而只需要用简单的一两句说明就可以了,用得著那么详细,把整个过程写出来吗?这样做没问题的话,那么我们不如也详细写一下龚伟始小姐在某些新闻报导中有否发音错误,有否读错稿?-Gordon仔—(留讯息) 2008年7月19日 (六) 06:56 (UTC)[回复]

其实当一条条目如有一个人坚持自己所编辑的内容才是最好,就会出事,在这条目就看到谁在坚持别人是错而自己是对,特别是对于别人支持对方的时候,居然会反问别人“阁下凭什么这样认为?”,对不起,我是凭“客观”这样认为,别人的理由已经讲得好清楚,我觉得他言之有理,所以我支持,至于那种不断回带,讲来讲去都一督屁的,我就不会支持,道理就是这样简单,一直谓“香蕉有必要提吗”的人,别人答你了,你的回应却是“香蕉真的有必要提吗?”,还要说自己是在讨论?这种没有释出沟通善意的态度根本就没有讨论的馀地,也让别人感到烦厌。

维基是“百科”,不至于甚么小事都要记下,但从各大报章杂志都有报道事件观众方面又有回响,这就是其广泛性,有人对个别条目层面无知,不代表也不能够因为这些人的“不懂”而令广大网民的知情权/知讯流通被阻碍,真的“只需要用一两句说明就可以?”,你觉得你那一两句撮写得非常专业而一定要留下?我觉得你写得你只是在为撮而撮,这方面其实就如妙诗人一样主观。

另一方面,我在此要强列遣责身为管理员的妙诗人一直都在以权谋私,以自己的管理员权力单方面封杀他的异已,回退他人亦没有合理论据,对于他的所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我很质疑,我并非单指这个条目,他一直都这样自以为是,从他过去和网友各种争端上面都能看到,我不加签名,是不希望在建立其他条目再受到这些处事失德的人针对。—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116.49.186.144对话贡献)加入。


特別是對於別人支持對方的時候,居然會反問別人「閣下憑什麼這樣認為?」,對不起,我是憑「客觀」這樣認為,別人的理由已經講得好清楚,我覺得他言之有理,所以我支持

我就是不明白我的观点有什么错误才会这样问,他那些“清楚”的观点我也反驳了。你实在非常客观。

各大报章杂志?证据?一本八挂杂志提及过就算是“各大报章杂志都有报道事件”,“观众方面又有回响”有何回响?一根香蕉放在台上会有什么大回响?

一直謂「香蕉有必要提嗎」的人,別人答你了

有吗?

你覺得你那一兩句撮寫得非常專業而一定要留下?

那不是我写的。是其它维基人写的。既简单又全面。

Gordon仔—(留讯息) 2008年7月19日 (六) 07:40 (UTC)[回复]

Gordon仔,您认为这不重要,亦缺乏广泛性。但这又曾被载于报刊(苹果)中,这仍不够吗?照您的看法,怎才为之够?其实user:116.48.122.66也已点出您的问题了,您正不断重复论点,请尝试给出多些论据,少些反问吧。
user:116.48.122.66︰其实我明您不想表明身份,但我想您也注意到其他人不断为您补上签署吧。这是维基的方针,请也遵从吧。另外一个讨论一个主题好吗?先谈毕应否保留与否,再谈妙诗人的问题好吗?让我们集中火力先解决一个问题,再讨论另一个,好吗?
以上。—J.Wong 2008年7月19日 (六) 07:49 (UTC)[回复]
另外,请不要再相互回退,直至讨论有共识为止。如再回退,本人会提请保护。—J.Wong 2008年7月19日 (六) 07:52 (UTC)[回复]
没错这件事的确被登上报纸,但也只是当成一则趣闻来提及一下罢了。请问在台上有一根香蕉会对什么东西有什么影响?举个例,歌手邓丽欣曾经因为唱歌走音而讥讽为“邓走音”,此事更加令网上出现了大量的恶搞作品(听过“杏加橙”没?)和热烈讨论。但这件事在条目邓丽欣中也只是简单的带过。

跟香蕉事件相比,哪个重要性高? --Gordon仔—(留讯息) 2008年7月19日 (六) 08:17 (UTC)[回复]

将妙诗人的管理编辑操守相提并论,这是因为他在本条目无理封禁过去与他有同类争端的crazy_daisuke,妙诗人君明知他人未犯回退不过三的规定却封禁别人而不却给予别人上来讨论的机会,过去他亦不断以这种不文明的手法封禁别人,而这件事亦让很多网友及管理员不认同,而妙诗人君与这位G君一直都以“精简他人建立的条目为乐”,但却不肯承认自己的大刀削文往往令网友一知半解,所以我们是有必要关注个别管理员的道德操守,不然就会像这条目一样,被人刻意营造一个一言堂局面,然后又被人以“对方无发言>不讨论”来作为回退他的“理由”,只封禁一边显然是不公平的。116.49.167.49 (留言) 2008年7月19日 (六) 09:20 (UTC)[回复]

G君,这是维基,不是细路仔斗气的园地,我想你应该停止你无谓的争论,一时说这条目“广泛性”不足,到发觉其实是自己无知,又推说甚么“趣闻不应留”,你不断搬出愈来愈多的“山头”,只要你本人够长气,对方必定会有语塞的时候,到时又值得你得戚起来吗?根本就令事情没完没了。回说你所举出的几件事情,你能够举出来就证明这些都“很有广泛性”,而且这是事实并非生安白造,绝对值得补充,走音和香蕉都不是“趣闻”,是“轶事”,还有,你到底明白不明白何谓“恶搞”?你根本就在混淆个中分别,请你看多几百条条目才来向别人说教甚么定义吧!再说,你觉得只针对个别一个条目有意义吗?,维基有很多相似的人物条目都有这类记述,为何又不见你去“清理”,这是因为你的“道理”与大众偏离。116.49.167.49 (留言) 2008年7月19日 (六) 09:39 (UTC)[回复]

既然您想谈这个,本人也奉陪。本人没有认真了解过妙诗人这位管理员,对“过去他亦不断以这种不文明的手法封禁别人”,对这个本人希望您提出适切的证据。—J.Wong 2008年7月19日 (六) 10:16 (UTC)[回复]
一時說這條目「廣泛性」不足,到發覺其實是自己無知,又推說甚麼「趣聞不應留」,
真好笑,我有说错了吗?香蕉事件有何重要性?阁下由始至终也没回答本人
而且這是事實並非生安白造,絕對值得補充

是否“生安白造”算是保留与否的准则吗?

還有,你到底明白不明白何謂「惡搞」?你根本就在混淆箇中分別
改篇歌曲不算是恶搞?天,到底是谁最无知?
再說,你覺得只針對個別一個條目有意義嗎?
先生,别再引我发笑了,我只针对个别条目?要不要让阁下看看本人的用户贡献?

Gordon仔—(留讯息) 2008年7月19日 (六) 11:01 (UTC)[回复]

其实我觉得从略形容已可以了。无论是苹果日报,还是youtube,已作可令想作详细了解的人对此事有进一步了解。未知116.49.167.49同意不同意呢?—J.Wong 2008年7月19日 (六) 12:31 (UTC)[回复]


真好笑,我有说错了吗?香蕉事件有何重要性?阁下由始至终也没回答本人

烦不烦啊?还是在这个位纠缠!停啦!116.49.167.130 (留言) 2008年7月19日 (六) 12:33 (UTC,

关于妙诗人的过去"功绩",Wong128hk君你可以到他的贡献页面、由他"整顿"过的相关讨论管理,以至他个人的对话页都能看到,另外你亦可从推选管理员的页面看到网友对他的评价。另外在"香港新闻台"的条目,可以看到妙诗人君和crazy君过去的论争,正如上面所讲,对于妙诗人在龚伟怡这个条目对crazy君的封锁拑制思想和发言的行为,不难令人怀疑他的居心,就是作为单一个别事件来看,我看不到他单方面封锁一方有何公平可言,如果说crazy君回退别人,g君以至是妙诗人本人亦有,而且还是不问理由粗暴回退,对于管理员我们对其道德操守的要求更高,大家亦可以到妙诗人君的对话页,看到其他在这条目的处理手法的评价(由gakmo君提出)。我想这种行为绝对是败坏维基的风气,应该正视和遣责。116.49.167.49 (留言) 2008年7月19日 (六) 13:02 (UTC)[回复]

我也来回回带吧!有个人,一时说这条目“广泛性”不足,到发觉其实是自己不看报纸,不知报道卖到通街都系,无知井底蛙只好推说甚么“趣闻不应留”、“香蕉有何重要性”,回带回带又回带,不然就是“恶搞”一番,推出“改歌词”,再问一句“这不算恶搞?”,这是要混淆视听吗?你要把话题愈讲愈多,将远在天边的举例套落“龚伟怡”上,你的用意是什么?香蕉事件“广不广泛”、“重不重要”,在舆论方面已经可以证明,你如要再问“为何重要”,那我也不禁想问一句了,“你烦够了没有”?116.49.186.101 (留言) 2008年7月19日 (六) 13:23 (UTC)[回复]

先生,别人提出质疑,你就一直避开,别人追问下去,就说什么别人很烦。
不知報道賣到通街都係

证据呢?请不要信口雌黄

香蕉事件「廣不廣泛」、「重不重要」,在輿論方面已經可以證明

舆论?按照这个说法,明星的绯闻也有很多人在讨论啊,要把这个写进条目吗?

回帶回帶又回帶 

这是因为阁下“逃避逃避再逃避

推出「改歌詞」,再問一句「這不算惡搞?」,這是要混淆視聽嗎?

要让阁下看看条目恶搞吗?

烦够了没?天,现在是最烦?一只手掌是拍不响的。 我的举例有问题?有何不妥? Gordon仔—(留讯息) 2008年7月19日 (六) 13:55 (UTC)[回复]

>>不知报道卖到通街都系

>证据呢?请不要信口雌黄。

苹果日报、明报、壹周、face杂志、香港各大讨论区、商业电台903

>>香蕉事件“广不广泛”、“重不重要”,在舆论方面已经可以证明

>舆论?按照这个说法,明星的绯闻也有很多人在讨论啊,要把这放进条目吗?

这可算是低水准的“打横来讲”吗?舆论可泛指大众所关注的事,可指绯闻,也可指事实,“香蕉事件”既是事实,又满足到阁下提出的“广泛性”和“重要性”,还是不可以放进条目吗?这件“香蕉事件”是一件“绯闻”?

>>回带回带又回带

>这是因为阁下“逃避逃避再逃避”

不见得你提出的问题是问题,举个例,如果人家是遇到癫狗,逃避也是别无选择,因为它只会咬著一件东西不懂放,说来说去都是一个“汪”字。 至于你,来来去去都“为何重要?”、“真系咁重要?”、“点解真系咁重要?”这些就叫做“提出质疑”?人家觉得你烦,不想理你,就叫“一直避开”?我想,问来问去都是同一个问题,不叫追问,我很同意这叫做“烦”。

>>推出“改歌词”,再问一句“这不算恶搞?”,这是要混淆视听吗?

>要让阁下看看条目恶搞吗?

这叫做“例子”?白话文叫做混淆视听,口语叫做“抽水都唔识抽”吧?人家是批评你将与本条目毫无关系的“邓丽欣走音被人改歌词”拿到本条目“龚伟怡”上面说,乱来举例,以此相提并论“恶搞”一番呀! 这件“香蕉事件”的电视截图是网友ps出来的作品吗?这是一件被网民“恶搞出来”的事吗?

>>烦够了没?

>天,现在是谁最烦?一只手掌是拍不响的。

请你要自掴也不要吵到他人吧。

很多谢妙诗人对我封锁了三天,让我乐得清闲,但也苦了各位网友,我今日追看了这里的每条讨论,发现到一个道理,就是当一个人没有道理,不是哑口无言,就是歇斯底里,你们要和这些人讲道理吗?冇结果架㖞DAI ADORU 2008年7月19日 (六) 14:40 (UTC) >证据呢?请不要信口雌黄。

蘋果日報、明報、壹周、face雜誌、香港各大討論區、商業電台903

香港有多少个媒体啊先生?

不見得你提出的問題是問題,舉個例,如果人家是遇到癲狗,逃避也是別無選擇,

理亏的就直接认了它吧,没有人会嘲笑。

「香蕉事件」乃事實,當然可以放進條目。

那么我们不如也把人物的童年住事啊诸如此类的东西加进条目吧,反正也是事实。

人家是批評你將與本條目上過報紙,被人討論。
請你要自摑也不要吵到他人吧。

你看不出本人的说话真正的意思我也无可奈何,老是指责别人自以为是,却不知道自己才是最自以为是的那一个,是谁在自掴?

當一個人沒有道理,不是啞口無言,就是歇斯底里

对啊,例如某些人自己理亏就对它人的年龄作出攻击,之后又问人怎么不去管别的条目,最后还跟别人玩文字游戏。这种人真是无药可救。

這叫做「例子」?白話文叫做混淆視聽,口語叫做「抽水都唔識抽」吧?人家是批評你將與本條目毫無關係的

“邓丽欣走音被人改歌词”拿到本条目“龚伟怡”上面说,乱来举例,以此相提并论“恶搞”一番呀! 这件“香蕉事件”的电视截图是网友ps出来的作品吗?这是一件被网民“恶搞出来”的事吗?

本人的意思是:就算是邓氏走音被广泛讨论和恶搞,在条目中也只不过是轻轻的带过,根本就是阁下理解能力差 -Gordon仔—(留讯息) 2008年7月19日 (六) 14:50 (UTC)[回复]


答到乱晒龙,完全不明白想怎样,难道真的是没人了解你,众人皆醉你独醒吗?可能是吧DAI ADORU 2008年7月19日 (六) 15:06 (UTC)

众人皆醉你独醒?看来这句说话应该用在阁下身上,乱晒龙?何“乱龙”之有?其它的维基人也已经插手了,你和你那位“朋友”还是那么固执,谁醉谁醒?
難道真的是沒人了解你
目前似乎目有阁下“不明白”(说穿就是理亏)本人的说话。Gordon仔—(留讯息) 2008年7月19日 (六) 15:10 (UTC)[回复]

我们也可看到G君回应你回得很巧妙,覆一点又不覆一点,避重就轻得好紧要啰116.49.186.188 (留言) 2008年7月19日 (六) 15:15 (UTC)[回复]

那我们还是继续“回避”他好了,如此“大条”的道理,真系从未见过啰DAI ADORU 2008年7月19日 (六) 15:17 (UTC)

但某人真的很烦,又在就自己之前的语塞解话了,“本人的意思是XXXX…”哦,原来又是别人误会了他…116.49.186.188 (留言) 2008年7月19日 (六) 15:22 (UTC)[回复]

"目前似乎目有阁下“不明白”(说穿就是理亏)本人的说话。" 我都不明白你在说什么啰,但如果是一些打完场式的解话你可以悭返了。116.49.186.188 (留言) 2008年7月19日 (六) 15:28 (UTC)[回复]

他是说︰“目前似乎目有阁下(你)‘不明白’本人(他)的说话。”话“说穿就是你理亏”呀!DAI ADORU 2008年7月19日 (六) 15:35 (UTC)

又是因为“无人了解他”?自己的道理不成理,到被人质疑居然可以解读做另一个版本,这是[八万五政策]吧?116.49.186.188 (留言) 2008年7月19日 (六) 15:46 (UTC)[回复]

注:此处原有文字,因为与本讨论页面无关,已由Alexsh于2008年7月20日 (日) 02:47删除,尚祈见谅。若有异议请至互助客栈或向管理员反映。


我不明白妙诗人在这条目任意封杀别人有何合理性可言,在此页面详列事情经过是离题吗?我眼见的是有人公器私用来大报复,让人气结,声讨他,居然会被称为“无礼貌”,这种癫倒是非无视管理员失误的行为,我实在看不到可为维基带来甚么好处。Alexsh君,我希望你可以还我们一个公道,并解除对crazy君的封锁。有关crazy_daisuke君要求罢免妙诗人的详情请见[1]116.48.121.155 (留言) 2008年7月19日 (六) 20:16 (UTC)[回复]

又在就自己之前的語塞解話了

拜托,自己理解力差的话就请把别人的话认真读一次。

自己的道理不成理

是谁的自己的道理“不成理”?

我們也可看到G君回應你回得很巧妙,覆一點又不覆一點

对于每一个问题我也回应得清清楚楚,有漏的大可直接质问

如果关下不明白本人的论点的话,本人绝对乐意至说多一次。

  • 香蕉事件根本就一点也不重要,此事有对任何方面产生任何影响吗?没有。本人一直要求某人回应,但到了最后原来就是有人妄想被狗追。某人为什么无法“打倒”那只“狗”?因为根本打不倒。为什么?因为某人理亏
  • 某人说此事是真实的而且又被传媒“广泛”报导,所以应该写进条目,如果被几间媒体当是趣闻提一下就算是“卖通街”的话,我没话说。但以邓丽欣走音一事作例子,此事同样被人讨论和登上媒体,更有相关的恶搞作品出现。尽管如此,条目邓丽欣中,此事也只不过是被轻轻带过。更何况是香蕉事件这种琐事。

--Gordon仔—(留讯息) 2008年7月20日 (日) 04:10 (UTC)[回复]

维基是协作而成的

多讲无谓,以事论事,为尽快解决现有纷争,解除页面保护,请就以下建议版本提出意见,以期达致共识:

2008年3月27日香港早晨,记者彭国柱现场报道龙鼓水道撞船意外时,讯号不稳,镜头转回直播室,不慎播出龚伟怡吃点心的画面。[1]此事之前,香港早晨也曾有食物入镜的情况。[2][3]香港报章及八卦杂志均有报道。据报道指,一般来说主播在直播时严禁进食,只能喝水,但早晨直播较其他新闻时段宽松,容许主播吃小食。[3]

少少题外话,我看见的是各自强执己见,只认定自己的版本,别人稍有修改随即条件反射的回退。放得在维基的就预左有人改,不想别人改动,请你写你自己的网页好了。--Gakmo (Talk) 2008年7月19日 (六) 21:32 (UTC)[回复]

而且我觉得若果想对此事有更深理解的人,已可从我们提供的参考资料得到更多,诚无须详列于此。在上面我已提过,不过大家都沉醉于吵架中,无人理会,唯有再次重复。—J.Wong 2008年7月20日 (日) 02:46 (UTC)[回复]
这次明显地是有人坚持“自己的版本才是最适当的”而开始的编辑战。维基百科遵守GFDL规定,一旦放上页面的内容,所有人均有权修改,而且不得反悔(收回版权)。如果不喜欢别人修改自己编纂的内容,请三思而行。我认为现时页面的版本分割了参考资料和内容,并不是维基百科条目应有的格式。故同意Gakmo兄所提出的版本。此外,明显地有人以IP用户身分绕过封禁发言和继续回退别人条目的修改,请管理员对此作出应对。—Altt311 (留言) 2008年7月20日 (日) 04:04 (UTC)[回复]
(+)赞成:另外,有些人在讨论的时候口不择言,对其它人在出直接和间接的攻击,也请管理员留意一下。--Gordon仔—(留讯息) 2008年7月20日 (日) 04:12 (UTC)[回复]

既然大家都知道问题在于大家都是坚持自己的版本,当初做回退动作的两边人士都有,那何解只封锁一方?做出这种粗疏的封禁决定,我先觉得其合理和合决性成疑,而且做不到冷静双方的效果,反而做成现在这个局面。我想任何一个人都要公平一点,文字太长讨论太短也是大家要注意的地方,大家应该要注意讨论的态度,一味强调别人举出的是“不重要”,这是讨论?我也很同意在讨论期间不应口不择言,但gordan君也应其身得正,不然遭人口实也是你自己做成的。还有altt311君,你那“明显地有人以IP用户身分绕过封禁发言和继续回退别人条目的修改,请管理员对此作出应对”的言论,是要暗指我是被封禁了的crazy君吗?想像力太多不如将问题归零,面对问题吧!你们不愿意解决问题核心根本于是无补;我不反对GAKMO君最后提出的版本,能够举出全面的意思又简明握要,如果一些人可以跟你学习这种正面的协作态度,而不是一味强调别人写的“不重要”,这场讨论则不致现在这样难看。116.49.124.101

或gordon君真是其身不正,然阁下亦一直未有正视问题,无论是本人提出,还是由Gakmo 提出,阁下一盖不予理会。人孰无过,望阁下先作反省改过,以正其身,再指责他人。—J.Wong 2008年7月20日 (日) 10:08 (UTC)[回复]

的确孤掌难鸣,但起风波的,难道人人都没有责任?我或许都是其身不正的,但个别人士的表现影响到他人,提出反对,就说该人怎样态度不好,但又从不去想问题核心的话,我想要反省的,大家都要,说回回退问题,请问这里除了我或是CRAZY君做过这动作,还有谁吗?请大家看看历史记录吧,对于一些人没有意义的回退,这不只是没杀别人的努力补完,对网友读者来说更是知识的防火墙,你觉得如妙诗人管理员那种封锁别人或回退孰于好事?如果你们的著眼点是回退犯规,早应该两面都禁,而非营造一个不公平的局面,你断不能因为他人事后的不满来说甚么“以正其身再指责他人”,这是有欠客观的。还有,我哪有不理你和GAMKO君的意见?我很欣赏GAMKO君的公平公正,如要说我没有正视问题,那就请大家都共勉之吧,你给的劝勉,相信对这里任何一个人都实用。116.48.122.105 (留言) 2008年7月20日 (日) 11:03 (UTC)[回复]

警告:请勿再绕过封禁发言,请您在被封禁的这段时间内不要用任何帐号或匿名编辑,等封禁结束之后再回到维基百科,否则封禁时间将被加长。--Theodoranian|虎儿 =^-^= (留言) 2008年7月20日 (日) 12:49 (UTC)[回复]
(:)回应:是某些人理解力低,把本人说话的意思扭曲吧了。
但gordan君也應其身得正,不然遭人口實也是你自己做成的。

例如呢?我是“幼稚小朋友”和“疯狗”?我的回退行为是在他没有回应后才开始的。 Gordon仔—(留讯息) 2008年7月20日 (日) 13:09 (UTC)[回复]

虎儿︰诚这位用户并无绕过封禁,他已被解封,只是不愿透露身份而已。—J.Wong 2008年7月20日 (日) 14:36 (UTC)[回复]
J.Wong兄你有所不知了,他今日较早前已再被管理员Alexsh封禁一周了。绕过封禁发言其实是一个很严重的罪名,我在上面虽然没有明示是他,但也不敢贸然把血喷到别人身上。综合用户Crazy Daisuke及IP位段116.48.*.*的用户对本条目作出修改的时间(和Crazy Daisuke被封禁的时段)及其言论,我才大胆推断两者为同一人。—Altt311 (留言) 2008年7月20日 (日) 14:48 (UTC)2008年7月20日 (日) 14:40 (UTC)[回复]
这一个星期就当成冷静期吧,好让各方也冷静一下。—J.Wong 2008年7月20日 (日) 15:42 (UTC)[回复]

已申请解除保护条目龚伟怡。争议中,没有人是赢家,大家都付出了时间心机(本来可以多写几条条目)。但我深信,将来回望,这只是小事一椿。现实点,大家都是义务的,无谓瞎劳气(返工已经受够:p);理想点,编辑战不会使维基变得更好。--Gakmo (Talk) 2008年7月20日 (日) 17:07 (UTC)[回复]

很久没见了!基本上,我最近家中发生了一点事,所以我没有太多时间在网上处理这类争论,对于有个别管理员要说我甚么"避过ip封禁发言"我实在只能苦笑,至于要指摘甚么"对管理员不礼貌",我看如果不愿意面对问题核心所在是最可怜的,个别人士手中的权力只能用在网上区区这片维基上面,但我相信这类人手中拿著这种鸡毛令箭,在现实生活中是不会有用武之地。我认为知识来自甚么层面也好,真正能做到集思广益的精神是最好不过的。反而,窒碍中文维基百科发展的偏偏是一班只有权利欲、只会排除异已又不客观的管理员,他们多年纪小又不懂得各科知识,常以"要精简文字"或各种奇怪理由去删减条目的资讯,他们连群结党不愿沟通,如遇争论只会封禁异见者,结果就是阻碍了资讯流通和知识共享,而且也只会愈来愈少人愿意去建立条目。DAI ADORU 2008年7月28日 (一) 21:27 (UTC)

好了。您回来就可以和您一起讨论这一个问题—精简与否。我又重复一下我之前提过的观点︰我认为那些要对此事作进一步了解的人可以从我们提供的外部链接对此事了解了解。另一点是,这类是百科而非“万科”,我们实无可能每一件事都记得那么详细。综合两点,我认为无详列此事的需要。未知您意下如何?—J.Wong 2008年7月29日 (二) 09:55 (UTC)[回复]

有关的外部链接早就已经有被列出,只是有人一味强调甚么“香蕉不重要”坚持要移除,但事件有被公众广泛讨论而报纸都有卖,但却被“那个人”质疑“几份报纸不代表多人看(从旧文都见他是这个意思)”,这固然不是不个好的态度。维基当然“不能将所有事都全部记录”,但显然是有人非常喜欢指手划脚和矫枉过正。至于我说出妙诗人的问题,这是因为他公器私用其身不正,还有与他比较密切的个别管理员亦然 (不开名了,总之他们很恶!)而且巧合地过往我和妙诗人在编辑条目有争论时,他们必定不问原因不看实情就封禁跟其不同意见的人,手法粗暴,“对管理员不礼貌”都可以成为“处罚他人”的理由,请问管理员何解能如此身娇肉贵?

这连结http://zh.wikipedia.org/wiki/Wikipedia:%E7%94%B3%E8%AF%B7%E6%88%90%E4%B8%BA%E7%AE%A1%E7%90%86%E5%91%98/%E5%A6%99%E8%A9%A9%E4%BA%BA 有他角逐管理员时发表的“作文”,句句说出他对“管理员”工作的理解、应有的态度等等,可是,从前他说过的甚么“多沟通”、“先调解”在今日来看完全是印证他其身不正的废话。 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就连他本人当时也自言“我自己本身不擅于撰写条目,文字能力也不出众”,甚至那位麻烦难缠的哥顿君也是一样,见其贡献纪录,两者都是“删得多但写得少”,想问,这种水准的人凭甚么指手划脚?再讲,过去现在,也不是单单我一个人对他有意见

个别管理员的偏听倾斜,只是做出了一个又一个“星光熠熠”的撑场局面,正如我之前也说过,“批评要举出理由”之说,要支持一个人,也不能“为撑而撑”。在大半年前,他在那个“角逐管理员的讨论板”上承认自己有错、正在改善中等等,但到今日我完全看不到他有何进步,相反是变本加厉,你们口口声声说“维基不能事事记录”,但我也希望管理员清楚明白这里也不是你们朋友聚会的私人花园DAI ADORU 2008年8月1日 (五) 00:48 (UTC)

但您对此有什么看法呢?反对?当然有报纸刊登,做成舆论,已证明它有足够的知名度,然而长远而言,又会不会有非常多人关注呢?我估计这是不会的,现实点说,这位记者本人也不会希望经长时间后,人也只关注这件小事而忽略她于工作上的表现,事实上亦不会。所以我认为应该从略。

至于您口中个别管理员等人,本人对之没有太大感觉。因为本人甚少与他们交手。但我相信他们都有他们作出这类编辑的理由,若您不满其编辑,本人也请您心平气和的和他们讨论讨论,问问其由。—J.Wong 2008年8月1日 (五) 09:25 (UTC)[回复]

我同意应该记下该件事,因为维基相同或不同类的人物条目都有列举这些,如果有人觉得自己一套才是真理,那就请他积极“整顿”这里的“坏风气”,到各条条目甚至是中文以外的维基条目去编辑成他那一套,而不是在区区条目说甚么应留不应留。

至于妙诗人、虎儿等管理员,你“相信他们都有他们作出这类编辑的理由”,那为何有理由却从不见说出来?我们又“为何要相信”这种对自己都不能交代的无形理由?这里不会是大陆他们也不是公安吧?要在争端开始之时就用粗暴的手段将人封禁?到有人不满却反指别人没礼貌不能心平气和,这到底是甚么道理?我希望他们以及一些以为如此官僚是无像大雅的人能自我反省,DAI ADORU 2008年8月1日 (五) 18:25 (UTC)

您提出的不无道理,然千里之行始于脚下,就让此条目成为起点好吗?当然本人绝不认为本人的一套就是绝对正确、真理,亦希望听您的意见理解,更希一起讨论讨论。不过,不如让我们先回到此条目,否则把其他条目也拉过来的话,讨论范围就会被无限申延,更是无望得到共识。祈汝垂解。

本人明白他们没有给您详细理由以对您作出封禁且解封后亦无此举,您感到嬲怒,诚乃人之常情。但由于这两位管理员之声誉一向不俗,所以或许这一次是误会,当然也可是无理封禁。但当我们单方面在此猜测而不以沟通解决,本人相信对他们二人亦不太公平。本人会联络妙诗人并求取解释,本人之意非要在您不满时,还对之唯唯诺诺,但不满亦有机会是误会,大家都不能平心静气的讨论,误会何以解?纵这非误会而事实也,为他人之错误而愤怒,岂非以他人之错失惩罚自己,不值吧。心平气和地令对方知道所犯之错,对方既会接受,双方之关系亦可维持。相反,怒骂对方,人受软不受硬,您不可保证对方接收多少,或他对其反感,全盘拒绝,既令对方不接受,双方关系亦势必破裂。我相信这个浅白道理您早已明白,在此本人鼓励您尝试把之实行。—J.Wong 2008年8月2日 (六) 03:24 (UTC)[回复]

“但由于这两位管理员之声誉一向不俗”绝对不是“所以或许这一次是误会”的理由,何况妙诗人君的风评绝非一面倒的正面!既然你说“单方面在此猜测而不以沟通解决,本人相信对他们二人亦不太公平”,偏偏在此事的起初,本人一直都在这里讨论事情,相反有不肖的管理员先是无理回退,再是二话不说封禁别人,这到底是谁“不以沟通解决”?是谁“猜测别人假定别人在生事”?此事绝对是事实,见到管理员“星光熠熠地护架问题管理员”,一直都以这种此消彼长的方法去淡化个别人的不是,我只觉得这种管理员不知所谓。我在维基撰文,是认同维基知识共享的精神,恕我不能因为要在这里生存而要跟个别管理员去啜脚趾。DAI ADORU 2008年8月2日 (六) 12:27 (UTC)

我只就上一次对User:Crazy daisuke封禁三天(即2008年7月16日 (三) 20:39的一次封禁)作回应。当日之封禁原因为违反回退不过三原则,而且已有一次的封禁纪录,因此封三天而不是一天。而违反回退不过三之条目为龚伟怡(历史纪录)。虽然用户并未于一天回退条目超过三次,但依历史纪录,User:Crazy daisuke由7月2日至7月7日间对条目之此版本作出5次回退(0102030405),并莫视中间其他人作出的任何修改(即各版本完全相同),自7月7日至7月16日期间对其修改之此版本作出另外5次回退(0102030405),同样莫视中间作出的任何修改(即各版本完全相同)。回退不过三中列明:

回退不过三原则(Three-revert rule,简称3RR)是一项适用于所有维基人的正式方针。该方针规定,一位编辑者对于一个维基百科的条目,在24小时内,不可以执行三次以上的回退。(自我回退,以及修复恶意破坏不受此限)。但这并不表示回退三次或者三次以下就肯定可接受。在极端情况下,即使用户在一天内回退次数未超过三次,由于编辑战、恶意破坏,也可以被封禁。

我认为超过十次的回退已属极端情况,因此作出封禁。以上。—妙诗人 Happy Musician(来聊聊天~) 2008年8月2日 (六) 14:19 (UTC)[回复]
某些人经常说自己被“针对”了,但又不去想想自己为什么会经常和别人有争吵,我想没几个人会闲得去“针对”一个自己不认识的人吧?
经常说什么事件被媒体“卖通街”,却不肯去多看看别的条目,对于这类所谓被媒体“卖通街”的事情,其它的条目也不过是经经带过。--Gordon仔—(留讯息) 2008年8月2日 (六) 14:24 (UTC)[回复]
警告︰请注意语调,注重礼仪,勿再作出人身攻击。否则可被封禁。—J.Wong 2008年8月2日 (六) 15:30 (UTC)[回复]
另外,我亦补充一下。对Alexsh第二次查封,即2008年7月19日至2008年7月26日。其由为“无礼的行为、攻击别人”。Alexsh之所以作出封禁,其由在于crazy君于三天解封后,即2008年7月19日 18:09于此页发表侮辱性、人身攻击的言论,见
crazy君,妙诗人及本人已向您作了一个详细解释。就此,如您仍有不满,本人欢迎您提出。本人亦高兴您认同维基分享知识的精神,此以外,本人亦希望您遵从依据一众维基人共识所写成的方针继续于此贡献您的知识。—J.Wong 2008年8月2日 (六) 15:59 (UTC)[回复]

“虽然用户并未于一天回退条目超过三次,”、“我认为超过十次的回退已属极端情况,因此作出封禁”,我看到这些所谓理由,实忍俊不禁! 你指责别人回退的同时,你有没有正视过对方甚至你自己所做的回退动作的合理合法性?是谁先来回退?又是谁在以”别人未有回应就认定别人认同其编辑理据,取消本人(我)的编辑”?在”你认为情况是属于极端”之前,有没有与本人沟通过?”究竟是谁先挑起事端?阁下又对你今日的所为与过去发表的《管理员应该、不该论》出现矛盾、未能与网友“先沟通求共识”有何解释?Gakmo君也有就你的行为发表了一些意见,你又有没有接受?事情在我们眼中是有讨论的馀地,亦非你所指的甚么”极端情况”,但你不欲了解、不欲沟通,明知所谓编辑战是属于“他减我加,他回退我反回退”,但你选择偏听,选择封禁个别一方,+封著别人的口,如此官僚,请问你是不是公安?做不到公平公正,你又觉得这就是管理员应有的态度?你又觉得,一个所为不肖的人,别人为他(你!)所做的事感到不满,他(你!)有资格要求别人对自己(你!)要有彬彬有礼吗?观乎妙诗人不按实情和程序去处理本条目的实情,实在不能叫本人不联想到“卑鄙”二字,我只是针对他本人的所作所为,就算你们要将之放到现实的法律程序,甚至要告我诽旁这只妙诗人,都是告我不入,只因有人于理不合在先,若要因为此桩事去封禁本人,请问如斯素质的管理员,是否咁“唔闹得”?咁身娇肉贵?只手盖天?DAI ADORU 2008年8月3日 (日) 00:04 (UTC)

观乎本人再说什么也不会令君释怀,本人亦不再多言了。本人认为有关此条目的争议已被解决,Crazy君应已接受目前由Gakmo提出的版本,如非,请务必提出。如无反对,本人会于一星期后,即二零零八年八月十日提请解除对此条目的一切保护并于该日把本讨论存档。无论如何,本人认为这一件事已到尾声,亦没有什么需要再作讨论。人与人之间总会有冲突,这可在瞬间解决,固然是好事;不能者,就唯有交给时间,让时间去弄清此事,让时间令当事人释怀,让时间把事件淡化。现在大家都可能被嬲怒蒙蔽了双眼,愤恨充填了双耳,就让时间把之消淡。届时再回看此事,或会有所得著。—J.Wong 2008年8月3日 (日) 15:43 (UTC)[回复]

我同意gakmo君的修改,但一件事还一件事,妙诗人之流始终未有就“封禁单方面”、“他删除我增补,反被他回退我再反回退”以及“不沟通即封禁”的指控,我人很单纯,他做错了,只要有认错和承诺不会再犯的气概,我会原谅他,但现在看到的现实是有人回应避重就轻,想淡化自己的错,我很怀疑,有这种人去为这里“维持治安”是不是一个冒险?又是不是一种讽刺?妙诗人今日的表现,与当日为求当上管理员一职的“假诚恳”表现,是两个样,或者对于他和他一伙的人会觉得没有问题,但起码,令我作呕、反胃。 你希望作出调解的立场我理解,本人不能释怀是因为有人欠公道,至今,妙诗人都不肯面对我对他的指责,不肯面对之前自己的所作所谓,我想,所谓时间只能淡化事件,不能解决问题,如果这些管理员以为自己是对我就更有必要出声,对于这种公器私用的管理员,我敢说一句,如果在现实生活由这些人去“维持冶安”,这些人必定会善用他的佩枪去为所欲为,我的愤恨是我看得很清楚,绝非你所指的“嬲怒蒙蔽了双眼”。DAI ADORU 2008年8月3日 (日) 19:19 (UTC)

本人相信阁下与妙诗人的积怨实乃“冰封三尺,非一日之寒”,所以才认为这只有时间可以解决。时间,令双方皆放下成见,释去心病,所以解决事件。然,既然阁下言妙诗人只要认错及承诺不再犯就可原谅对方不作追究,本人以为阁下在此事中也有欠歉意。难道阁下认为尔于此事中无错无误?既双方皆有所缺失,本人建议双方把歉意留在心中作为警惕,告诫自己以后要懂得避嫌,告诫自己以后应怎样对待异见,告诫自己以后要以礼待人勿动辄人身攻击,直至时间把事件解决止。—J.Wong 2008年8月4日 (一) 04:21 (UTC)[回复]

你所指出所谓“我的错”不知是指甚么,但我相信我的态度并无摇摆不定,所谓的有错有误,如果是如妙君所指的“不听他人意见”云云,我想,我只是一个理论派,对于一些无理的意见我著实无认同的理由,就如哥顿君一直的死唔断气式的所谓讨论,著实令我感到烦厌,而他见我未有及时回应就当作我是认同他的编辑理由,擅作主张作出回退,就更是输打赢要,如果有人要将之合理化,本人气愤以至摆出来的态度不好,也非我的EQ高低或是修养问题,问题的重点,难听点说,是有人先撩者贱。DAI ADORU 2008年8月4日 (一) 05:31 (UTC)

(摇头)总比某些人在讨论未完之前就回退好多了。可能对某些人来说,任何跟他的理论有出入的说话都是“无理的意见”。--Gordon仔—(留讯息) 2008年8月4日 (一) 09:16 (UTC)[回复]

事已至此,本人亦无话可说。本人从无奢望可以调解阁下和妙诗人等人之间之恩恩怨怨,本人亦无这个能力。至于,事已至此阁下仍认为自己无错无误,本人除轻叹一声外,实无他举可行。然本人亦无打算再作阁下所谓的“死唔断气式”讨论,本次发言,如无意外,应为最后一次。亦请各方勿再数落对方,此已是于事无补。至于这件事,各人心目中已有定案,谁对谁错,谁羸谁输,就请各位把答案留在心中。—J.Wong 2008年8月4日 (一) 09:53 (UTC)[回复]

我不觉得一些如“我不觉得重要?/重要吗?/真的那么重要吗?/我不觉得”的嘴脸叫做讨论,有人回应他,他却摆出这种态度,究竟是谁先放弃讨论?另外对于有人先质疑相关事件欠“广泛性”,到别人引报刊报道到此,又说“香港有多少个媒体啊先生?”这种输打赢要式的撒野,绝不是讨论,就算是,都是低水准的。DAI ADORU 2008年8月4日 (一) 10:05 (UTC)

"事已至此阁下仍认为自己无错无误"不是我有没有错的问题",就算有,应搞清楚是谁先错开个头来,是妙诗人,现在客观见到的是“事已至此妙诗人仍认为自己无错无误,不肯面对自己滥权偏颇封禁异见者”。DAI ADORU 2008年8月4日 (一) 10:19 (UTC)

只要不是延续“死唔断气式”讨论,或本人再说少许。错,非也。双方也有错之时,岂有序可言。谁错在先,谁错在后,言无别只在自欺欺人,然其别又大得值吾等再去废时探讨研究吗?劝君莫再五十笑百。君一直叫人不要作“死唔断气式”讨论,君又一而再,再而三,重复又重复,难道尔可言此乃讨论之道?

还记得吾小学老师教本人之一浅白道理︰有一位小朋友,他动手打了另一个小朋友。这小朋友不能容忍,及后而一拳作奉还。东窗事发,老师把两人皆重重处分。被打的小朋友怒气冲冲的说自己无错,是那位小朋友先动手,如他何干。被罚过程中,心中一直怨恨老师的无理惩处。故事发展至此,大家也知道结局,本人就省却冗语。而故事带出的道理,本人亦不再多言,诚吾相信人皆明之。

本人也要告诫自己勿五十笑百,多言了。—J.Wong 2008年8月4日 (一) 15:45 (UTC)[回复]

大概你再说也是多馀的,因为正如你们所说,我是“不听他人意见的”────假若所谓的意见并非客观、并非公义的情况下产生。我有权去反对个别人等的做法不公,如要搬出甚么五十步笑百步之说,我告诉你,路是人走出来的,我走的“五十步”是被“一百步”拉著走、迫著跟的。你要打道德牌,我不会感到汗颜,因为我对得住良心,相反别人呢?你指我的“一而再而三、重复”,那是因为涉案的人等从未有交待他作出单方面封禁、回退的合理、合法性,可留下一大堆疑问,和哥顿君所持那套“讨论态度”是两回事,我想请问你这个时候举出“五十步笑百步”之说,是要指责“五十步的不是”?你有权这样做,但你也绝不能无视“一百步”实实在在做过的所为,用不著叫你去看我和妙诗人君过去的争端,就是在这个条目,他的表现,你都能在历史一栏了解得到,但你又有没有尝试去了解?作为管理员,我们应该对其有更高的要求才是!可是你今次的“五十一百步论”给我的感觉却是有欠客观,无论是你在无心或有意之下,我都不希望你在这个时候再去混淆视听。DAI ADORU 2008年8月4日 (一) 16:30 (UTC)

注:此处原有文字,因为与本讨论页面无关,已由妙诗人(留言)于2008年8月11日 (一) 17:17 (UTC)删除,尚祈见谅。若有异议请至互助客栈或向管理员反映。[回复]

有关本条目的讨论之共识为依从Gakmo提出的版本,至于其他之讨论,由于无关龚伟怡此条目,请双方移师别处讨论,多谢合作。—J.Wong 2008年8月11日 (一) 03:04 (UTC)[回复]

上面我真的累了一段讨论是由User talk:Crazy daisuke移师至此,内容并非与条目之内容有直接关系,因此删除。如对该段文字有兴趣,可到相关页面查阅。又,请User:Crazy daisukeUser:Gordongordon999注意切勿于讨论中作人身攻击,请保持克制及多加善意推断,就事论事,不要令讨论沦为骂战,谢谢合作。—妙诗人 Happy Musician(来聊聊天~) 2008年8月11日 (一) 17:22 (UTC)[回复]

讨论中最后意见发表时间已逾一周,共识已现。重申一次,有关别的讨论,烦请移师别处讨论。—J.Wong 2008年8月12日 (二) 05:20 (UTC)[回复]

龚伟怡条目讨论尚未完结

阁下不欲再作回应是阁下的取向,我尊重你,但请问是谁有资格决定一个讨论结束与否?我尚不相信你没有资格,所以,你也得尊重其他用户,而非采取这种“另类封禁别人发言”的手段,尤其是在于当一个讨论入面,双方相互回退但个别用户被单方面无理封禁,这种种在本条目出现的各种问题都未见解决,单方面表示“已经完结”又是否让人有“草草收场不欲冒犯以及包庇管理员”之效?阁下如此一来,跟哥顿君所提倡的“不见回应便当对方没意见,继而擅作主张”有何分别?我绝对反对这种自把自为的态度。 DAI ADORU 2008年8月11日 (一) 07:13 (UTC)

拜托,什么我提倡“不见回应便当对方没意见,继而擅作主张”,真可笑,某些人说什么自己很忙,没时间回应,但又有时间玩回退战在编辑摘要中骂人。要吵的话请到别处,不是每一个人也能忍受你。--Gordon仔—(留讯息) 2008年8月11日 (一) 07:37 (UTC)[回复]

有些事,看事情的来龙去脉便可以,事后几多解话,都是用以补镬的废话,见我没发言所以回退正正是你说的,又是属于他人对你的误会?你有没有检讨你为何带来这么多的误会?DAI ADORU 2008年8月11日 (一) 09:09 (UTC)

观乎以上讨论内容似乎与条目本身相关不大,建议可利用各自的Talk page详谈,或可到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作多方互动。--Gakmo (Talk) 2008年8月12日 (二) 17:19 (UTC)[回复]

Crazy君,本人仍旧困惑,阁下所言定必有因。然阁下一直未有道出未完结之因或尚需讨论之处。本人并无意阻止阁下控诉他人,只希望阁下明白此页乃条目讨论页,绝非用以控诉的好地方。倘阁下有此需要,亦请移师别处继续。祈尔垂解。—J.Wong 2008年8月12日 (二) 18:35 (UTC)[回复]

条目争议

龚伟怡条目引起编辑争议,双方对花絮应否详尽描述以及应否加入youtube片段连结争持不下,请大家讨论。--Gakmo (Talk) 2008年7月19日 (六) 19:32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