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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安全与司法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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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安全与司法的领域”(英语:Area of freedom, security and justice;德语:Raum der Freiheit, der Sicherheit und des Rechts)是欧盟的政治理念之一,它的前身可追溯到欧盟初成立时的“司法与内政合作”,在2009年12月1日《里斯本条约》生效后,则为《欧盟运作条约》中所设定的“欧盟主要任务领域”之一[1],其实现方式则由几个更具体的任务领域所构成:民事司法合作、刑事司法合作警察合作、边境管制、难民政策、移民政策。

历史

在欧洲整合的历程中人们逐渐发现,尤其是由于欧洲共同市场国界自由通行德语Freizügigkeitsgesetz/EU的制度,也给会员国和其人民带来新的危险:特别是跨国犯罪、非法移民、以及利用会员国之间法制的落差来钻法律漏洞。

《马斯垂特条约》时期

为了对付这些事,1992年签订、1993年生效的《马斯垂特条约》在延续欧洲共同体的经济合作之外,也将政治合作事项扩张到会员国之间的“司法和内政合作”(英语:Justice and Home Affairs;德语:Zusammenarbeit im Bereich Justiz und Inneres),并成为此时期的“欧盟第三支柱”

第三支柱带有浓厚的政府间合作色彩:政策的形成一律由欧盟立法机关的上议院,即欧盟部长理事会的一致决议始能通过;而欧盟立法机关的下议院,欧洲议会,则毫无参与决策的权力。具体而言,此时期的第三支柱分为以下三个部门:

  • 刑事案件的警察合作与司法合作(英语:Police and Judicial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 PJCCM;德语:Polizeiliche und justizielle Zusammenarbeit in Strafsachen
  • 民事案件的司法合作(英语:Judicial Cooperation in Civil Matters;德语:Justizielle Zusammenarbeit in Zivilsachen
  • “促进第三国人员在欧盟境内自由交通的配套措施”(德语:Flankierende Maßnahmen zum freien Personenverkehr),亦即关于政治庇护、难民、移民政策的谐调。

《阿姆斯特丹条约》时期

1997年签订、1999年生效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将上述这些总称为“自由、安全与司法的领域”,并明文将它提升为欧盟的政治目标。同时,“民事案件的司法合作”与“促进第三国人员在欧盟境内自由交通的配套措施”被移到“欧盟第一支柱”,使它们得以适用欧盟两个立法机关的共同决策机制--由欧盟部长理事会多数决之后,再由欧洲议会表决。“第三支柱”的内涵改名为“刑事案件的警察合作与司法合作”。

《里斯本条约》时期

2007年签订、2009年生效的《里斯本条约》将第三支柱中仍存留的“刑事案件的警察合作与司法合作”拆成欧盟政治领域事务中的“警察合作”“刑事司法合作”,并与其他项目统整于“自由、安全与司法的领域”这个理念之下,后者为目前“欧盟主要任务领域”之一。至此,原本的第三支柱被完全拆散,不复存在;而欧盟的一切内政与司法合作决策,皆复归由两个立法机关(欧盟部长理事会欧洲议会)共同参与的通常立法程序。

依据《里斯本条约》的架构,“自由、安全与司法的领域”的体系位置如下:

《欧盟运作条约》
第1部:原则
第1篇:联盟权限与任务分类
第4条2项:联盟与会员国共同的主要任务领域
(j)款:自由、安全与司法的领域
第3部:联盟内政与措施
第5篇:自由、安全与司法的领域
第1章:一般规定
第67条2项:消除联盟内部的国界管制,形成共同的难民政策、移民政策、联盟外部边界管制政策。
第3章(第81条):民事案件的司法合作
第4章(第82-86条):刑事案件的司法合作
第5章(第87-89条):警察合作

会员国参与程度

爱尔兰丹麦行使了附加议定书里的权利,对于内政与司法合作只做有限的参与。

欧盟制度演变图

图例:
    事实上继承
  框架:
   事实上的内部框架
   外部框架
                  欧洲联盟(欧盟)

欧洲各共同体
(欧盟三支柱)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 现今
欧洲煤钢共同体  
 
    欧洲经济共同体    
            申根区 欧洲共同体
TREVI 司法与内政合作  
  /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
现今 刑事领域警务与司法合作

英法协约

[西方联盟到北约]

欧洲政治合作英语European Political Co-operation   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西方联盟英语Western Union (alliance) /
西欧联盟
[1984年罗马宣言英语Rome Declaration重新激活了西欧联盟并转交至欧盟]
     

[社会、文化移交欧洲理事会负责]

现今                
      欧洲理事会


注脚

  1. ^ 《欧盟运作条约》(官方英文版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10年3月30日):第1部(Part)、第1篇(Title)、第4条(Article)、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