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安全与司法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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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安全与司法的领域”(英语:Area of freedom, security and justice;德语:Raum der Freiheit, der Sicherheit und des Rechts)是欧盟的政治理念之一,它的前身可追溯到欧盟初成立时的“司法与内政合作”,在2009年12月1日《里斯本条约》生效后,则为《欧盟运作条约》中所设定的“欧盟主要任务领域”之一[1],其实现方式则由几个更具体的任务领域所构成:民事司法合作、刑事司法合作、警察合作、边境管制、难民政策、移民政策。
历史
在欧洲整合的历程中人们逐渐发现,尤其是由于欧洲共同市场和国界自由通行的制度,也给会员国和其人民带来新的危险:特别是跨国犯罪、非法移民、以及利用会员国之间法制的落差来钻法律漏洞。
《马斯垂特条约》时期
为了对付这些事,1992年签订、1993年生效的《马斯垂特条约》在延续欧洲共同体的经济合作之外,也将政治合作事项扩张到会员国之间的“司法和内政合作”(英语:Justice and Home Affairs;德语:Zusammenarbeit im Bereich Justiz und Inneres),并成为此时期的“欧盟第三支柱”。
第三支柱带有浓厚的政府间合作色彩:政策的形成一律由欧盟立法机关的上议院,即欧盟部长理事会的一致决议始能通过;而欧盟立法机关的下议院,欧洲议会,则毫无参与决策的权力。具体而言,此时期的第三支柱分为以下三个部门:
- 刑事案件的警察合作与司法合作(英语:Police and Judicial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 PJCCM;德语:Polizeiliche und justizielle Zusammenarbeit in Strafsachen)
- 民事案件的司法合作(英语:Judicial Cooperation in Civil Matters;德语:Justizielle Zusammenarbeit in Zivilsachen)
- “促进第三国人员在欧盟境内自由交通的配套措施”(德语:Flankierende Maßnahmen zum freien Personenverkehr),亦即关于政治庇护、难民、移民政策的谐调。
《阿姆斯特丹条约》时期
1997年签订、1999年生效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将上述这些总称为“自由、安全与司法的领域”,并明文将它提升为欧盟的政治目标。同时,“民事案件的司法合作”与“促进第三国人员在欧盟境内自由交通的配套措施”被移到“欧盟第一支柱”,使它们得以适用欧盟两个立法机关的共同决策机制--由欧盟部长理事会多数决之后,再由欧洲议会表决。“第三支柱”的内涵改名为“刑事案件的警察合作与司法合作”。
《里斯本条约》时期
2007年签订、2009年生效的《里斯本条约》将第三支柱中仍存留的“刑事案件的警察合作与司法合作”拆成欧盟政治领域事务中的“警察合作”与“刑事司法合作”,并与其他项目统整于“自由、安全与司法的领域”这个理念之下,后者为目前“欧盟主要任务领域”之一。至此,原本的第三支柱被完全拆散,不复存在;而欧盟的一切内政与司法合作决策,皆复归由两个立法机关(欧盟部长理事会与欧洲议会)共同参与的通常立法程序。
依据《里斯本条约》的架构,“自由、安全与司法的领域”的体系位置如下:
- 《欧盟运作条约》
- 第1部:原则
- 第1篇:联盟权限与任务分类
- 第4条2项:联盟与会员国共同的主要任务领域
- (j)款:自由、安全与司法的领域
- 第4条2项:联盟与会员国共同的主要任务领域
- 第1篇:联盟权限与任务分类
- 第3部:联盟内政与措施
- 第1部:原则
会员国参与程度
爱尔兰与丹麦行使了附加议定书里的权利,对于内政与司法合作只做有限的参与。
欧盟制度演变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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