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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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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的前言

《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European Union)為一份規範著各種被認為是至高無上的,對許多非歐盟國家而言也是極為先進的人民基本權利之文件。

本憲章的內文最初在歐盟理事會(又稱:歐盟部長理事會)通過後,被併入《歐盟憲法》的草案之中。然而這個草案在法國以及荷蘭公投中遭到反對,所以沒有通過。基本權利的部分,後來被命名為《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並透過《里斯本條約》第6條賦予其效力。愛爾蘭於2008年6月對於《里斯本條約》的第一次公投否決[1],2009年10月第二次公投才通過[2]。隨著《里斯本條約》在2009年12月1日的生效,《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也同時生效,具有拘束歐盟成員國的效力。但英國波蘭行使《里斯本條約》所賦予的退出選擇權英语Opt-outs in the European Union,而使該憲章在該國境內無拘束力。

註腳

  1. ^ (德文)愛爾蘭對里斯本條約說No. 德國之聲. 2008年6月13日 [2013年1月24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年6月1日). 
  2. ^ (德文)愛爾蘭公投通過了里斯本條約. 歐盟執行委員會新聞稿. 2009年10月3日 [2013年1月24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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