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安全與司法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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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安全與司法的領域」(英語:Area of freedom, security and justice;德語:Raum der Freiheit, der Sicherheit und des Rechts)是歐盟的政治理念之一,它的前身可追溯到歐盟初成立時的「司法與內政合作」,在2009年12月1日《里斯本條約》生效後,則為《歐盟運作條約》中所設定的「歐盟主要任務領域」之一[1],其實現方式則由幾個更具體的任務領域所構成:民事司法合作、刑事司法合作警察合作、邊境管制、難民政策、移民政策。

歷史

在歐洲整合的歷程中人們逐漸發現,尤其是由於歐洲共同市場國界自由通行德语Freizügigkeitsgesetz/EU的制度,也給會員國和其人民帶來新的危險:特別是跨國犯罪、非法移民、以及利用會員國之間法制的落差來鑽法律漏洞。

《馬斯垂特條約》時期

為了對付這些事,1992年簽訂、1993年生效的《馬斯垂特條約》在延續歐洲共同體的經濟合作之外,也將政治合作事項擴張到會員國之間的「司法和內政合作」(英語:Justice and Home Affairs;德語:Zusammenarbeit im Bereich Justiz und Inneres),並成為此時期的「歐盟第三支柱」

第三支柱帶有濃厚的政府間合作色彩:政策的形成一律由歐盟立法機關的上議院,即歐盟部長理事會的一致決議始能通過;而歐盟立法機關的下議院,歐洲議會,則毫無參與決策的權力。具體而言,此時期的第三支柱分為以下三個部門:

  • 刑事案件的警察合作與司法合作(英語:Police and Judicial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 PJCCM;德語:Polizeiliche und justizielle Zusammenarbeit in Strafsachen
  • 民事案件的司法合作(英語:Judicial Cooperation in Civil Matters;德語:Justizielle Zusammenarbeit in Zivilsachen
  • 「促進第三國人員在歐盟境內自由交通的配套措施」(德語:Flankierende Maßnahmen zum freien Personenverkehr),亦即關於政治庇護、難民、移民政策的諧調。

《阿姆斯特丹條約》時期

1997年簽訂、1999年生效的《阿姆斯特丹條約》將上述這些總稱為「自由、安全與司法的領域」,並明文將它提升為歐盟的政治目標。同時,「民事案件的司法合作」與「促進第三國人員在歐盟境內自由交通的配套措施」被移到「歐盟第一支柱」,使它們得以適用歐盟兩個立法機關的共同決策機制--由歐盟部長理事會多數決之後,再由歐洲議會表決。「第三支柱」的內涵改名為「刑事案件的警察合作與司法合作」。

《里斯本條約》時期

2007年簽訂、2009年生效的《里斯本條約》將第三支柱中仍存留的「刑事案件的警察合作與司法合作」拆成歐盟政治領域事務中的「警察合作」「刑事司法合作」,並與其他項目統整於「自由、安全與司法的領域」這個理念之下,後者為目前「歐盟主要任務領域」之一。至此,原本的第三支柱被完全拆散,不復存在;而歐盟的一切內政與司法合作決策,皆復歸由兩個立法機關(歐盟部長理事會歐洲議會)共同參與的通常立法程序。

依據《里斯本條約》的架構,「自由、安全與司法的領域」的體系位置如下:

《歐盟運作條約》
第1部:原則
第1篇:聯盟權限與任務分類
第4條2項:聯盟與會員國共同的主要任務領域
(j)款:自由、安全與司法的領域
第3部:聯盟內政與措施
第5篇:自由、安全與司法的領域
第1章:一般規定
第67條2項:消除聯盟內部的國界管制,形成共同的難民政策、移民政策、聯盟外部邊界管制政策。
第3章(第81條):民事案件的司法合作
第4章(第82-86條):刑事案件的司法合作
第5章(第87-89條):警察合作

會員國參與程度

愛爾蘭丹麥行使了附加議定書裡的權利,對於內政與司法合作只做有限的參與。

歐盟制度演變圖

簽署
生效
條約
1948
1948
布魯塞爾條約
1951
1952
巴黎條約
1954
1955
布魯塞爾條約修正英语Treaty of Brussels#Modification巴黎會議英语London and Paris Conferences#Paris
1957
1958
羅馬條約
1965
1967
合并条约
1975
N/A
欧洲理事会成立
1986
1987
單一歐洲法案
1992
1993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1997
1999
阿姆斯特丹条约
2001
2003
尼斯条约
2007
2009
里斯本條約
                       
歐盟三支柱  
歐洲各共同體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Euratom)
歐洲煤鋼共同體 (ECSC) (條約於2002年終止英语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Merger and expiry 歐洲聯盟 (EU)
    歐洲經濟共同體 (EEC) 歐洲共同體 (EC)
    TREVI英语TREVI 司法與內政合作 (JHA)  
  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 (PJCC)
  歐洲政治合作英语European Political Co-operation (EPC) 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 (CFSP)
(鬆散個體) 西歐聯盟 (WEU)    
(條約於2010年失效英语Western European Union#2009–2011: Dissolution  
                     

註腳

  1. ^ 《歐盟運作條約》(官方英文版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10年3月30日):第1部(Part)、第1篇(Title)、第4條(Article)、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