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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管理員解任投票/方針草案/一/草案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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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員解任方針
2007.09.28-2008.06.18

已經結束的議題
議題1
是否要有此制?
表決 2007.10.07-21
完成-通過
(納入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
議題2
其他版本比較
投票解任是否唯一?
表決 2007.10.17-30
完成-通過
(納入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
議題3
程序問題
是否付委?
完成-不需成立委員會
議題4
細節讨论
提交草案
表決 2008.06.12-18
完成-通過

通過的方針

另見:
過去票數討論

请提交草案并讨论,当意见比较成熟时对草案进行表决。

草案I(提交者:Mukdener

  1. 管理员任期无限。
  2. 罢免程序为:
    1. 提交申请,须列明罢免原因(申请门槛暂定为助理见习编辑)
    2. 附议(只允许附议,下限暂定5人)
    3. 附议期限为一周
    4. 启动
    5. 投票(简单多数,通过门槛50%,小于等于50%都算不通过,总票数不足10票算无效,中立票计入总票数但不计入比较用票数,所有投票必须附带意见说明)
    6. 投票期限为两周
    7. 投票结束后24小时内须作出相应处理
    8. 除非情形有特别改变、或是有新的合理理由,三个月内不得对同一个管理员提出两次罢免申请
  3. 还没想到,欢迎补充。

草案II

提案人:User:Winertai

正式條文

管理員明顯濫權或其他嚴重違反維基方針者,可由社群報請元維基剝奪或封禁「系統操作員許可權」。其解任程序為由社群或個人提請剝奪管理員身分,並經投票或討論程序取得Wikipedia:共識﹔最後由其他管理員或行政員認定報請元維基監管員負責剝奪管理員權限。

解任共識是否達成由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決定,如果該共識需由投票決定,其支持解任所需票數的指標可由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視被提請解任管理員濫權程度或違反事實衡量,此通過指標通常為70%。除此,屢犯且明顯濫權(如嚴重破壞頁面、無由封禁、擁有多重傀儡且違規使用等等)行為之管理員,甚至可由其他管理員或行政員報請元維基緊急取消該管理員系統許可權,並逕自封禁。

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程序與投票者資格,皆與管理員選任相同。濫提、不符合善意、違反維基方針、禮儀、討論程序之解任提請,皆可經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取消或中只。而被剝奪「系統操作許可權」之維基人皆可至社群申請恢復或元維基申訴,惟前者以一次為限。

說明

  • 名稱:「管理人員解任方針」或「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解任
  • 目的:剝奪或封禁「系統操作員許可權」。
  • 要件:明顯濫權或其他嚴重違反維基方針之管理員。
  • 解任程序:社群或個人提請剝奪管理員身分,經投票或討論程序取得Wikipedia:共識後,由其他管理員或行政員認定報請元維基監管員負責剝奪管理員權限。
  • 結果:共識是否達成由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決定,如果共識需由投票決定,其支持解任所需票數的指標可由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視被提請解任管理員濫權程度或違反事實衡量,此通過指標通常為70%-80%(?)。除此,屢犯且明顯濫權(如嚴重破壞頁面、擁有多重傀儡且違規使用)行為之管理員,甚至可由其他管理員或行政員報請元維基緊急取消該管理員系統許可權,並逕自封禁。
  • 其他:解任共識之討論或投票,其形式與程序與其他方針制定或重要討論事項相同,濫提、不符合善意、違反維基方針、禮儀、討論程序之解任提請,皆可經非當事管理員或行政員取消或中只。
  • 恢復:被剝奪「系統操作許可權」之維基人皆可至社群申請恢復或元維基申訴,惟前者以一次為限。
  • 建議:本草案取得基本共識後,可直接列入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解任並視為該離任方針修改,不另投票或討論。如未有明顯反對意見者,此方針討論完成,其增列規定或方針直接生效。
  • 本方針草案參照Wikipedia:共識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等修訂。

草案III

移自User:Shizhao/temp

本方针是关于用户要求解任管理员的守则。管理员的自动离任管理员的自动请辞并不包括在内。

发起对管理员的解任投票是一个最终手段。在发起投票前应该有充分的讨论。管理员权限的取消可以是暂时性的(时间性地取消管理员职权)或者通过重选的规则取消管理员职权(永久性地取消管理员职权)。当然被永久取消管理员资格的用户仍然可以再次被选为管理员。

解任要求

管理员只是维基百科社群中受到广泛信任的用户。只有在严重违反社群的共识和基本规则,或者严重滥用管理员权限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对其取消管理员资格。以下是一些可能提起取消权限的原因:

  • 严重违反普遍建立的操作规则(如提删规则、编辑用户页规则等)
  • 混淆管理员操作与一般的文章协作工作(比如滥用管理员权利违反保护守则或者出于对文章内容意见不同的原因封禁与自己意见不同的用户。)
  • 不合理的封禁用户(或者威胁封禁)
  • 不合理的和随意的更改封禁时间
  • 随意的删除文章
  • 一再发生的、严重违反社群礼仪

暂时取消管理员职权

一般情况

  • 暂时取消管理员职权的时间范围在一周至三个月之间,並需於提出申請時列明。
  • 作为申请原因提出的事件必须是在该用户当选为管理员之后发生的。
  • 申请必须在事件发生48小时之后才能提出,在这段时间里当事人之间应该尽量沟通。只有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发起取消管理员权限的投票。
  • 申请提出后24小时内必须有5名拥有选举权的维基人支持此重选申请,否則申請無效。
  • 申请提出后24小时内该管理员可以就提出的事件发表申明。假如他在24小时内不发表申明则无申明开始投票。
  • 投票时间为7天。只有拥有选举权的用户可以投票。規則及門檻如同管理员选举——三分之二以上的用户必须支持该管理员。假如支持该管理员的票数少于三分之二的话,则该申请通过。
  • 假如申请被驳回的话,再次申请必须在发生其它事情的情况下才可提出。(即不能够由于同一事件反复提出)

紧急情况

这个规则在严重违反管理员责权的情况下提供了一个快速反应的机会。尤其是在管理员不断重复其错误或者无法与之沟通而对维基百科造成巨大损害的情况下(比如删除破坏)可以使用这个机制。

为了缩短这个机制的时间,在这里仅管理员有投票权(原因是管理员已经通过其选举获得了社群的信任)。一般用户可以添加评论。假如在投票开始后24小时内有10名以上的管理员参加投票而且他们半数赞成暂时取消该管理员职权的情况下一名行政员取消该管理员职权七天。假如申请不通过的话该申请被删除(不留档)。

取消管理员职权(重选)

这个机制使用与管理员选举同样的守则。

只有在过去12个月中一名管理员已经被暂时取消过管理员职权的情况下才能对他提出重选!

提出申请的要求同“一般情况”。在申请提出后24小时内必须有5名拥有选举权的维基人支持此重选申请该申请才有效。在此后24小时内该管理员可以申明他是否接受重选。假如他在24小时内不做任何申明的话则按照他默许重选处理。假如他申明不愿参加重选的话则自动放弃其管理员职权。重选的规则与新管理员选举一样。在重选期间该管理员依然拥有管理员职权。

假如他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支持票的话则他被重新选举,保留管理员职权,否则的话他落选而丧失管理员职权。落选后的管理员依然有再次申请管理员职权的权利。

提請人及投票人资格

提請人及投票人的资格与申请成为管理员的投票资格一样,至少参与7天,编辑次数50次以上(即至少為見習編輯)。

草案IV

对草案III进行了一些修改,合并了永久的解任与一般情况;并参考草案II以及中文维基的现状,对紧急情况进行了一定扩充。—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8年3月7日 (五) 07:14 (UTC)[回复]

本方针是关于用户要求解任管理员的守则。管理员的自动离任管理员的自动请辞并不包括在内。

发起对管理员的解任投票是一个最终手段。在发起投票前应该有充分的讨论。管理员权限的取消可以是暂时性的(时间性地取消管理员职权)或者通过重选的规则取消管理员职权(永久性地取消管理员职权)。当然被永久取消管理员资格的用户仍然可以再次被选为管理员。

解任要求

管理员只是维基百科社群中受到广泛信任的用户。只有在严重违反社群的共识和基本规则,或者严重滥用管理员权限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对其取消管理员资格。以下是一些可能提起取消权限的原因:

  • 严重违反普遍建立的操作规则(如提删规则、编辑用户页规则等)
  • 混淆管理员操作与一般的文章协作工作(比如滥用管理员权利违反保护守则或者出于对文章内容意见不同的原因封禁与自己意见不同的用户。)
  • 不合理的封禁用户(或者威胁封禁)
  • 不合理的和随意的更改封禁时间
  • 随意的删除文章
  • 一再发生的、严重违反社群礼仪

取消管理员职权

一般情况

  • 一般情况下,取消管理员职权的时间范围在三个月至永久之间,需於提出申請時列明。
  • 作为申请原因提出的事件必须是在该用户当选为管理员之后发生的。
  • 在事件发生后,应预留足够的时间(48小时或更长的时间),以便当事人在该段时间内能尽量沟通。只有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发起取消管理员权限的投票。
  • 申请提出后24小时内必须有5名拥有选举权的维基人附议,否則申請無效。
  • 申请提出后该管理员可以就提出的事件发表申明,在24小时后,无论有无申明,如满足上述情况则应开始投票。
  • 投票时间为7天。只有拥有选举权的用户可以投票。規則及門檻:
    1. 采用简单多数,当反对该管理员的超过50%则申请通过;
    2. 如同管理员选举——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用户支持该管理员。若支持该管理员的票数少于三分之二的话,则该申请通过。(此处有分歧,需讨论)
  • 多次申请取消同一位管理员的权限,每次应间隔至少六个月,且不能以同一事件为由反复提出。

紧急情况

这个规则在严重违反管理员责权的情况下提供了一个快速反应的机会。尤其是在管理员不断重复其错误或者无法与之沟通而对维基百科造成巨大损害的情况下(比如删除破坏)可以使用这个机制。

  • 在一般紧急的情况下,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维基百科遭到破坏,在线的管理员可以立即通过维基百科页面或即时通讯工具进行投票,赞成取消该管理员权限的人数达到三人及其以上,且反对人数不满总数之三分之一时便可通过。
  • 在极其紧急的情况下,譬如当该管理员破坏的是某些高可见性的页面(如删除首頁)时,行政员可以不经任何投票而直接取消该管理员的权限。
  • 无论是通过维基百科页面还是即时通讯工具,若投票通过则均应存档于相关的页面中。假如申请不通过的话,该申请被删除(不留档)。
  • 紧急情况下管理员权限只能取消7天。在紧急取消权限的当日,取消其权限的行政员应根据一般情况发起正常的解任投票。如投票未过,则在7日后应恢复其权限。

提請人及投票人资格

提請人及投票人的资格与申请成为管理员的投票资格一样,至少参与7天,编辑次数50次以上(即至少為見習編輯)。

草案V

提案人:用心阁

本草案实在借鉴前面的各草案后,又加上了我的一些想法而形成。主要有罢免申请被罢免人答辩投票投票结果判定解除授权五个环节,并把投票结果在简单多数至绝对多数情况下的判定权赋予行政员群体。

方针正文

本方针是管理员离任的子方针,主要处理因管理员滥权或违背社群共识而被维基社群不信任,解除管理员身份的提名和投票。在维基百科,通过管理员投票,获得社群信任的用户会被授予管理员的权限,同理,如果一个管理员作出了许多违反方针和滥权的行为,社群可能不再信任时,就可以进行投票确定社群共识,解除管理员的权限。

申请罢免管理员应该慎重,应努力通过沟通和讨论,以化解不必要的误会。罢免只是最后的手段。除非有特殊情形,或新的问题出现,三个月内不得对同一个管理员提出两次罢免申请。

适用范围

本方针适用于管理员在违反维基百科方针,不遵守社群共识,滥用权力的管理员。符合下面条件的管理员可以通过本方针进行罢免:

  • 行使管理员权力时,严重违反维基百科的各项方针(包括删除页面,封禁用户,保护页面等)
  • 在编辑战或冲突中,使用管理员权利,没有主动回避。
  • 严重违背社群共识。
  • 严重违反社群礼仪。
  • 以上行为屡次发生,而且他人多次规劝而不改正的管理员
  • 以上行为应是当选管理员后发生的。
  • 以上行为应在维基百科及相关网站(维基文库,维基共享等)上发生。


若管理员进行破坏,或其他严重违规需要紧急处理的,为了停止破坏,其他管理员可以对其进行封禁,不在本方针的范围之内。

罢免管理员流程

  1. 罢免申请 - 罢免的提出需要5名有投票资格的用户联署。用户可以在互助客栈提出罢免的意向,并征求联署人。在提出罢免意向时,应给出管理员违反方针或滥权的事实,应该客观,详尽和具体。在此期间,被罢免人可以就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和沟通,社群也可以充分讨论。提出罢免意向48小后,若征集够联署人,可以开设罢免子页面,并添加到本页。若提出罢免意向后15天内没有征集到足够的联署人,此次提出的罢免意向无效。罢免申请子页应当包括提出的罢免意向和相关事实,联署人应该在联署区签名。
  2. 被罢免人答辩 - 在罢免提出后,被罢免人有5天的答辩期,对于罢免申请中指出的问题进行答辩。如果罢免人在5天内没有答辩,被视为无答辩意见。
  3. 投票 - 被答辩人答辩后,或答辩期过后,进入投票程序。投票期为14天,具有投票资格的用户可以投支持票(同意罢免)或反对票(反对罢免),也可以在讨论区发表意见,无论支持票还是反对票,投票人需给出理由。投票资格为拥有見習編輯资格者(同管理员提名)。用户可以在投票期内改变立场,结果以投票期结束后为准。重复投票和傀儡投票将被视为无效票。
  4. 判定投票结果 - 投票期结束的24小时内,由行政员来判定投票的结果,包括去除无效票,计票和判断是否通过解任投票。投票结果的评估方法为:
    • 总有效票数低于25票,投票不通过
    • 支持票占总有效票数的比率小于50%,投票不通过
    • 支持票占总有效票数的比率大于50%,小于66%,由行政员斟酌和讨论决定。
    • 支持票占总有效票数的比率大于66%,投票通过
  5. 收回授权 - 投票结果为解任时,需在投票结果公示7天后由行政员把社群的共识提报给元维基,申请收回对该管理员的授权。若在7天内有人对投票结果的判定存疑,可以提出,由行政员斟酌,如确实存在问题,需重新判定。

本草案的一些说明

  1. 本草案没有采用暂时取消职权和重选的方式,我认为过于复杂。
  2. 本草案提出的一些数字(如联署人数目,答辩期,投票期,投票通过门槛)没有仔细斟酌,可以根据讨论结果调整。
  3. 联署(相当于提案)是为了避免滥用罢免,浪费社群精力。联署人的资格目前同投票人(见习编辑),是否应提高至維基助理編輯?
  4. 提出意向到建立罢免页需要48小时是为了社群有充分沟通的时间。
  5. 投票不设中立票,简化判断
  6. 通过门槛有两个66%以上绝对多数直接通过,50%-60%简单多数由行政员判定。由于中文维基百科没有仲裁委员会,因此由行政员群体来决定共识。
  7. 投票结果和收回授权之间设定7天公示期是为了避免有人对投票结果的判定存在异议,比如对于投票人资格,傀儡的不同意见。

讨论

草案I

草案II

草案III

  • 我還是支持Shizhao的這個方案,我的想法很簡單,既然有一定數量的人提出了對於某管理員是否適任的質疑,那就回到當初對這位管理員進行管理員授權投票的模式,讓大家可以重新檢視並思考他是否適合擔任管理員。其實我甚至認為也不需要另外設定重選門檻,完全比照申請成為管理員的門檻就可以了。一位適任的管理員,應該是無論何時都可以通過申請成為管理員的門檻的。—汪汪 2008年3月15日 (六) 02:29 (UTC)[回复]
  • (+)支持這個方案,比較簡單直接。2/3有他的好處,畢竟當上管理員的人,日子久了,難免會得罪人。若要8成,似乎有點苛刻。-- ※ JéRRy ~ 雨雨  ※  2008年3月16日 (日) 08:38 (UTC)[回复]
  • 我不可以否定可以重選,但重選一定要2/3的維基人支持通過,但只適合已被罷免一次的管理員的維基人進行投票。—費勒姆 費話連篇 2008年3月17日 (一) 01:41 (UTC)[回复]
  • (!)意見,有幾點想釋疑,「一般情況」一處:(一)閣下言「溝通無效的情況」指的是何情況﹖(同問菲菇)。「緊急情況」兩處有意見:(一)「在一般緊急的情況下,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維基百科遭到破壞,在線的管理員可以立即通過維基百科頁面或即時通訊工具進行投票,贊成取消該管理員權限的人數達到三人及其以上,且反對人數不滿總數之三分之一時便可通過。」這一點,本人假定「即時通訊工具」是指「利用即時通訊工具,如QQ、MSM等即時通訊工具進行線上投票」,本人奉行維基事維基了原則,一律不接受維基以外的討論結果(同問菲菇)。(二)「無論是通過維基百科頁面還是即時通訊工具,若投票通過則均應存檔於相關的頁面中。假如申請不通過的話,該申請被刪除(不留檔)」不同意不留檔作法,社群有權知道事情的來龍去脈,無論該申請通不通過(同問菲菇)。

草案IV

  • (+)支持(!)意見
  1. 提交动议者必须同时提交相关书面证据;
  2. 如果首次投票时支持罢免票超过50%(不包括50%),那么直接弹劾;如果支持罢免票小于三分之一(不包括三分之一)则不通过;三分之一(包括)到50%(包括)之间则先暂停管理员权限。一个月后进行第二次投票,如能获得超过50%的支持则恢复权限,否则弹劾。
Pagan (留言) 2008年3月7日 (五) 07:36 (UTC)[回复]
第一个我没意见,第二个是不是太复杂了一点?—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8年3月7日 (五) 08:38 (UTC)[回复]
这些我以为是最关键的地方,而且我提的其实是过于简单,只是为了抛砖引玉。因为原则上,既要效率又要兼顾公平公正,很不好制定这些准则。希望谁能提出更好的规则。PS,可以参考不信任动议或其他相关的规则。—Pagan (留言) 2008年3月7日 (五) 10:19 (UTC)[回复]
「書面」證據,請問要交給誰?寄到哪裡?— WiDE 懷德  留言  2008年3月10日 (一) 01:45 (UTC)[回复]
公开发布在提交页面。包括截图、URL、条目历史记录等等,包括具体时间、地点、事情经过。并尽可能以陈述式表达而非判断式。不搞黑箱作业。—Pagan (留言) 2008年3月10日 (一) 07:05 (UTC)[回复]
第一點我同意,第二點我想Pagan兄想提出一個較妥善的停權機制吧...這樣至少可以給初次犯錯的管理員一個自我檢討的機會。但剛看到Pagan兄提到的證據問題,我有一點想確認的:提請解任投票的原因只可以是本百科內發生的事情吧?因為之前看過以不在百科內發生的事情來提請解任投票,所以想弄清楚這點。—Altt311 (留言) 2008年3月11日 (二) 12:47 (UTC)[回复]
这里提交罢免动议的目的是对当事人的“管理员”这个身份作出解除权限的请求,而不会对当事人的其他身份作出任何要求。自然我所说的书面证据的针对性只能对“管理员”权限作出操作。极端和例外情况需要另外的流程或者作为此议案的补充条款另行商议。—Pagan (留言) 2008年3月11日 (二) 13:14 (UTC)[回复]
  • (!)意見,基本上傾向支持,但有幾點想釋疑,「一般情況」兩處:(一)閣下言「在事件發生後,應預留足夠的時間(48小時或更長的時間)」,該「足夠的時間」有沒有限定呢,討論多久時間﹖三個月、半年、一年﹖才可申請罷免﹖(二)「溝通無效的情況」指的是何情況﹖(同問書生)。「緊急情況」兩處有意見:(一)「在一般緊急的情況下,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維基百科遭到破壞,在線的管理員可以立即通過維基百科頁面或即時通訊工具進行投票,贊成取消該管理員權限的人數達到三人及其以上,且反對人數不滿總數之三分之一時便可通過。」這一點,本人假定「即時通訊工具」是指「利用即時通訊工具,如QQ、MSM等即時通訊工具進行線上投票」,本人奉行維基事維基了原則,一律不接受維基以外的討論結果(同問書生)。(三)「無論是通過維基百科頁面還是即時通訊工具,若投票通過則均應存檔於相關的頁面中。假如申請不通過的話,該申請被刪除(不留檔)」不同意不留檔作法,社群有權知道事情的來龍去脈,無論該申請通不通過(同問書生)。—Iflwlou [ M {  2008年3月18日 (二) 16:40 (UTC)[回复]
    • 一个一个回答:(一)三个月半年那种太过了。预留时间的本意是让打算提请解任某位管理员的提请人,在预留的这段时间(至少48小时)内与各方进行足够多的沟通,如果沟通成功,比如该管理员认错而提请人也接受的话,那么就可以不必继续提请了。在48小时内,没有人掌握主动权;但在48小时后,提请人便拥有主动权了,我想的话,如果他对这位管理员的意见已经大到了需要把他提请解任,他应该不会拖个一年半载再去提请吧?因此在这里我考虑了提请人的主动权和自觉性,故没有对上限进行设定。
      (二)在维基百科页面中投票可能会受到一些因素限制,比如网速、GFW等,但即时通讯工具的数据承载量不大,因此可以更快速地遏制这种情况。紧急情况不是正式处理意见,为了加快速度而使用即时通讯工具进行临时投票,我觉得这是可以妥协的:况且事后如通过还会有存档。
      (三)上面已经说了,紧急情况不是正式处理意见,如果投票未通过而留档的话,可能会对该管理员以后的行使职权造成负面影响。—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8年3月19日 (三) 18:23 (UTC)[回复]
      • 先不回應您的回答,請問「紧急情况」是指何情况,可否借一兩件事比喻。—Iflwlou [ M {  2008年3月19日 (三) 18:37 (UTC)[回复]
        • 可以是高可见度的页面被删,比如说维基百科的首页;或者是某位管理员正违反方针删除大量条目,如不立即取消其权限将造成极大破坏。—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8年3月20日 (四) 05:01 (UTC)[回复]
          • 不過這和破壞條目,犯下回退不過三的普通用戶一樣,為什麼不就立即取消其用戶短時間权限﹖要再在紧急情况發生時之際投票,似乎是浪費時間和多此一舉。何況用即時通訊工具,用那一種才好﹖萬一在線管理員通通不在呢﹖而且不留檔,那就無憑證投票存在,萬一被封者投訴他是在不經投票之下被封,又何以提供証明﹖—Iflwlou [ M {  2008年3月22日 (六) 17:49 (UTC)[回复]

草案V

這是我一些(!)意見

  1. 以5人為標準,聯署應該不用15天這麼長時間,3-5天應該可以了(其實個人覺得門檻低了一點點……)
  2. 個人(+)支持把聯署提高至維基助理編輯
  3. 當需要行政員仲裁的時候,行政員應以甚麼標準來衡量呢?(個人認為需要考慮事情的嚴重性,以及該管理員是否初犯)
  4. 正如我在方案IV的討論所提出的疑問:我希望提出解任投票的原因和之後所給的理據都只與維基百科有關,不關於維基百科的事情請私下解決
  5. 另外希望把方案IV的討論所提出的有效的理據方式也寫進去

Altt311 (留言) 2008年3月12日 (三) 16:04 (UTC)[回复]

有道理,参考其他人的意见后我会修订草案V。--用心阁(对话页) 2008年3月13日 (四) 02:26 (UTC)[回复]
似乎不錯,特別是第四點,否則就會出現「外部勢力干涉維基版務」,但對第二點有保留,我個人傾向將多個方向作簡單的SWOT分析,然後合併成一個終極方案。—費勒姆 費話連篇 2008年3月16日 (日) 04:39 (UTC)[回复]

很難認同「50%-60%简单多数由行政员判定」,不應該讓行政員群體,成為一個類似仲裁委員會的機構,既付諸投票,則票數定生死。-- ※ JéRRy ~ 雨雨  ※  2008年3月16日 (日) 08:49 (UTC)[回复]

这个可以讨论。目前关于解任的门槛是50%,66%,80%存在较大争议,80%我认为不合理,倾向于50%,但是若是简单的“票數定生死”似乎也不符合共识抉择,而不是投票决策的方针。--用心阁(对话页) 2008年3月19日 (三) 04:51 (UTC)[回复]
我認為 50-66% 可被看作共識未達成,設下限期,討論後重新公開投票,比單由行政員決定好一些。 -- 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08年3月20日 (四) 03:06 (UTC)[回复]
也是一个好办法。--用心阁(对话页) 2008年3月20日 (四) 11:07 (UTC)[回复]
當然又有將規則可能會被某些維基人曲解,這點要小心。—費勒姆 費話連篇 2008年3月20日 (四) 15:52 (UTC)[回复]

其他討論與意見

  • (!)意見:逕自將書生的草案移至此處,若有猴急得罪之處請見諒。
  • (!)意見:因文字拙劣且不擅長辯駁,自認非草案內容的問題,恕不回應。
  • (!)意見:我原則維持半年來的一貫立場:1.管理員只是擁有管理職權的維基人,可剝奪或所謂「解任」﹔反對對非濫權或沒有違反方針的管理員提出罷免。2.解任動作只是「提請元維基剝奪管理員權限前的程序」,是否剝奪該權限原則仍屬元維基。3.反對冗長解任方針投票討論。4.解任與離任不可混淆甚至相扞格。5.如果草案III能再精簡,原則支持,並撤II案。6.將草案II或精簡過後的草案III直接寫入離任方針內﹔視解任為離任一種,如果沒有廣泛反對意見,即不必經投票討論直接實施﹔個人認為我們浪費太多時間在這裡面了。--winertai (留言) 2008年3月7日 (五) 02:40 (UTC)[回复]
  • 我想说明一下为什么解任投票简单多数比较好。管理员的选举门槛很高的,如果解任的门槛低则解任和选举就没有什么分别了,而管理员的工作室很容易招致各方不满,我们也因该保护管理员们的利益。所以简单多数是比较合理的,而且简单多数说明大家意见严重分歧,此时这管理员已经失去了社群的信任,不适合继续留任了。  Mu©dener  留 言  2008年3月7日 (五) 03:54 (UTC)[回复]
  • (!)意見:一点建议,原则上我以为,50%的投票模式应该是一般性投票,三分之二投票决定模式应该是比较严苛而且非常重要的投票,例如改变某个非常重要的规则。80%以上太苛刻我以为就大可不必了。—Pagan (留言) 2008年3月8日 (六) 05:17 (UTC)[回复]
  • 我認為是否否決及重選作出一個簡單的討論,否則的話就會出現「變相」20%或33%罷免管理員,當然Shizhao既然提出被重要的管理員必先經過罷免我認為是合理的,因為第一次成功的話,第二次應該將門檻稍為降低。費勒姆 費話連篇
  • 如果很難在通過罷免所需的百分比上得到共識,那麼可以用數學來解決,就是每個人(當然是有投票權的)都提出一個百分比數值,然後取所有數值的平均數作為共識。例如3個人支持66%,2個人支持80%,共識數值為(3*0.66+2*0.8)/5=0.716=72%(四捨五入)。大家認為如何?--Computor (留言) 2008年3月13日 (四) 04:03 (UTC)[回复]
我比较倾向于使用重选,而非罢免或解任。维基百科管理员的特殊性在于他们只是执行社群的共识,换句话说只是一个执行者,而非决策者。管理员与其他用户在地位上应该是平等的。罢免或解任则让人觉得管理员的地位高于其他用户,管理员是官一样,这并不符合维基的精神。因此重选更为妥当。而且重选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票数的争执,和申请管理员一样就可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3月14日 (五) 13:54 (UTC)[回复]
另外对于管理员违反方针方面,内容编辑上的方针应该不在此限,违反方针应该只限于删除,保护等管理员才有权限使用的方针,以及社群文明等严重影响影响维基协作精神的方针--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3月14日 (五) 13:59 (UTC)[回复]
  • (!)意見社群文明等严重影响影响维基协作精神内容编辑上的方针有不小的關係,管理員如果涉入編輯紛爭算不算影響協作?管理員如果有偏袒某一版本的傾向算不算影響協作?這些都應該加以考慮而不應該排除,因為這些都和維基的諸多基本方針有關係。而如果管理員對於基本方針的維持或者是尊重度不夠,自然也欠缺資格繼續擁有管理員的特殊權限。
至於管理員是不是個官,即使方針說不是,還是有人認為這個高人一等。過去還有人連提拔某人當管理員的字眼都出現過,這是一個團體的常態。—cobrachen (留言) 2008年3月14日 (五) 22:10 (UTC)[回复]
  • (!)意見:我以前應該有節錄過這兩段話,這次再節錄一次:
對於管理員的描述有以下的重點:管理員沒有任何高於其他用戶的特權,唯能實現社群討論所得的共識。
對於共識的描述上有這樣的敘述:
一個共識是人們依照諸如中立的觀點等方針,並通過有禮貌地討論和辯論來達成的。何謂「共識」是很難介定,幾乎所有編輯都認為自己的觀點合理,「共識」一字亦常會成為濫作辯護的理由,但理想的編輯者應要有胸懷,承認對立觀點中的合理性。
請記著維基百科的共識機制,不是偏執孤立觀點、拒絕善意批評的護身符。
共識的一開始寫著:本頁被視為中文維基百科的一項正式方針
在'管理員必讀中,一開始是這樣寫著:一般認為,管理員是應該對維基百科的各種方針均是熟知的。同時,管理員的行事應表現出他們對各種方針均是熟知的。
那麼,管理員在共識的形成過程中採取的態度是拒絕妥協,或者是不願意與他意見相反的共識形成,或者是不在乎其他人提出的意見時,算不算違反一個管理員應該熟知的方針?算不算這個管理員失職?
管理員對於共識這個方針的遵循與維護,也代表管理員在溝通的行動和意願上需要比一般社群用戶高。欠缺溝通意願與認為很忙而不需要溝通的情況,對於社群的合作會有負面的影響,也應該要考慮進去。—cobrachen (留言) 2008年3月14日 (五) 23:01 (UTC)[回复]
  • (:)回應,罷免才會有「管理員高人一等」的疑慮,解任的「任」字,應該可意指「任務」或「功能」,因此不會有管理員是官的疑慮。何況,解任是好不容易得到的共識,個人以為不宜另起「重選」爐灶。2.個人以為,解任只有在管理員濫權或嚴重違反維基方針才可行使,應該是此項討論的最大公約及共識,應該沒有問題。至於濫權或不適任要件我沒有意見,我甚至始終認為不必條列,而可視個別情況由決定解任共識與否的行政員或其他管理員決定。舉例:使用管理員權限的嚴重破壞頁面(清空條目)雖為編輯封禁層次,但顯而易見的已表示該管理員違反方針且不適任。至於Cobrachen提出的意見中,如果再三慣習「違反共識」,就是嚴重違反方針,應該可列入要件,至於「欠缺溝通意願」,個人以為過於廣泛,建議可以再將意見具體一下。--winertai (留言) 2008年3月15日 (六) 01:57 (UTC)[回复]
  • (!)意見,基本上cobrachen指管理員表現不佳的例子,都是指這位管理員吧。(也就是這裡所有事情的開端
對於書生的重選建議,雖然重選制能立即解決上面對票數比例的問題,個人認為還是不妥當。因為當任免管理員時,社群已經取得一定的共識(即66%支持),要推翻此一共識,也務必需要66%支持才能推翻。(這是參考前一次討論Gagen提到的一票抵一票的方案的)如果按書生的建議把解任提案立即交重選處理,就會出現如費勒姆所指的33%支持就能通過解任決議的投票。故個人認為重選是不適合的。—Altt311 (留言) 2008年3月15日 (六) 03:22 (UTC)[回复]
  • (!)意見:管理員溝通的態度或者是意願不佳在2006/2007曾經爆發過幾次,建議你看看過去的罷免紀錄當中有些使用者他們的反應。這不是一個最近才有的現象,雖然使用者當中因為了解不夠而產生誤解,然而許多原本能夠簡單溝通的事情到後來演變成更大的衝擊。—cobrachen (留言) 2008年3月15日 (六) 13:34 (UTC)[回复]
  • 現在解任方案卡在票數比例方面也不是辦法,故同意Mukdener兄的建議,再辦一次關於票數比例投票。(上面模板提到的票數比例投票(去年3月辦的)懸而不決,搞得我不知應不應該再提投票…)—Altt311 (留言) 2008年3月16日 (日) 15:52 (UTC)[回复]
何謂「總有效票達到20%,即可通過罷免」,草案I的門檻好像是50%。--winertai (留言) 2008年3月18日 (二) 02:34 (UTC)[回复]
(!)意見:我想費勒姆是指上面模板那個"過往票數討論"的方案一吧—Altt311 (留言) 2008年3月18日 (二) 09:03 (UTC)[回复]

(!)意見:投票門檻應提高,以防止傀儡或破壞份子群起支持/反對,防止不了解維基和被罷免者的人投票。有些人符合資有餘,但久未編輯,對維基和被罷免者的認識很可能停留於幾個月前。故要求他在投票開始前30日編輯超過90次(每天3次不過份吧)。建議參與50日、500次編輯、創建5條目、近30日編輯超過90次。WeltanschauungĤòĭnäþbåķtšýñ 2008年3月18日 (二) 09:48 (UTC)[回复]

原则上,书生兄的重选提案我觉得也有一定可操作性,但是重选的启动机制也需要讨论,比如是否需要联署。  Mu©dener  留 言  2008年3月22日 (六) 12:44 (UTC)[回复]

另外再说一点意见,被罢免人的答辩其实多此一举,因为这部分的沟通早就应该在之前做好,不要等到被提出罢免了才想起来给自己辩护。  Mu©dener  留 言  2008年3月22日 (六) 12:51 (UTC)[回复]

支持。  Mu©dener  留 言  2008年3月22日 (六) 22:00 (UTC)[回复]
支撑整合,我本也想做此事,只是力有未逮--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3月24日 (一) 01:55 (UTC)[回复]
我明天再將草案看一次,然後再交給書生做此事。—費勒姆 費話連篇 2008年3月24日 (一) 15:44 (UTC)[回复]
認同需要整合。zzz......很睏 2008年3月24日 (一) 18:42 (UTC)[回复]

簡單整合

以下為簡單整合,並非為完全版本:

解任要求:

  • 严重违反普遍建立的操作规则(如提删规则等)
  • 混淆管理员操作与一般的文章协作工作(比如滥用管理员权利违反保护守则或者出于对文章内容意见不同的原因封禁与自己意见不同的用户。)
  • 不合理的封禁用户(或者威胁封禁)
  • 不合理的和随意的更改封禁时间
  • 随意的删除文章(例如跳過刪除候選直接刪除文章)
  • 一再发生的、严重违反社群共识及礼仪
  • 在编辑战或冲突中,使用管理员权利,没有主动回避。
  • 以上行为屡次发生,而且他人多次规劝而不改正的管理员
  • 以上行为应是当选管理员后发生的。
  • 以上行为在僅限於中文维基百科上发生,如事件發生在中文維基以外渠道的話,請尋找有關人士解決。

解任過程:

  • 提出:由一名具有維基見習編輯或同等資格的維基人開啟解任管理員頁面,並說明理由。
  • 條件:申请必须在事件发生48小时之后才能提出,在这段时间里当事人之间应该尽量沟通。只有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发起取消管理员权限的投票。內容必需詳細,指出管理濫權的原因,並根據編輯記錄及用戶貢獻提出相關證據,如內容不符,可視作申請無效。
  • 聯署:在48小時內,必須收集五名或以上有投票资格的用户联署,用户可以在互助客栈提出罢免的意向,并征求联署人。
  • 答辩:在罢免提出后,被罢免人有5天的答辩期,对于罢免申请中指出的问题进行答辩。如果罢免人在5天内没有答辩,被视为无答辩意见。
  • 投票:答辩期过后,进入投票程序。投票期为14天,具有投票资格的用户可以投支持票(同意罢免)或反对票(反对罢免),也可以在讨论区发表意见,无论支持票还是反对票,投票人需给出理由。投票资格为拥有見習編輯或同等资格者(同管理员提名)。用户可以在投票期内改变立场,结果以投票期结束后为准。重复投票和傀儡投票将被视为无效票。
  • 結果:設有最低票數,如票數不高於某個數字,罷免不通過。如票數少於50%,投票不通過。如票數介乎50-66%,由行政员斟酌和讨论决定。如票數高於66%,投票通过。
  • 收回授權:投票结果为解任时,需在投票结果公示7天后由行政员把社群的共识提报给元维基,申请收回对该管理员的授权。若在7天内有人对投票结果的判定存疑,可以提出,由行政员斟酌,如确实存在问题,需重新判定。根據結果是需要停權一段時間或無限期停權。

緊急狀況: 这个规则在严重违反管理员责权的情况下提供了一个快速反应的机会。尤其是在管理员不断重复其错误或者无法与之沟通而对维基百科造成巨大损害的情况下(比如删除破坏)可以使用这个机制。

  • 在一般紧急的情况下,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维基百科遭到破坏,在线的管理员可以立即通过维基百科页面或即时通讯工具进行投票,赞成取消该管理员权限的人数达到三人及其以上,且反对人数不满总数之三分之一时便可通过。
  • 在极其紧急的情况下,譬如当该管理员破坏的是某些高可见性的页面(如删除首页)时,行政员可以不经任何投票而直接取消该管理员的权限。
  • 假如在投票开始后24小时内有10名以上的管理员参加投票而且他们半数赞成暂时取消该管理员职权的情况下一名行政员取消该管理员职权七天无论是通过维基百科页面、即时通讯工具及获得基金会承认的IRC频道,若投票通过则均应存档于相关的页面中,假如申请不通过的话该申请被删除(不留档)。

至於是否有重選這個機制,請繼續討論。—費勒姆 費話連篇 2008年3月25日 (二) 13:06 (UTC)[回复]


謝謝費勒姆。姑且將建議圖象化。假設該導致解任的特定事件在A發生:

  • A至B(48小時內)通過溝通解決事件
  • 若不果,於B提出解任。B至C內(48小時內)必須收集5名或以上有投票資格的用戶聯署。
  • 若成,C至D期間(5日內),當事人答辯並社群討論。
  • D至E為期14日,提案交付投票。
  • 於E點票,若確認解任,7日後(即F)行政員將共識提交元維基申請執行。


可見解任程序大致分成數個階段,其中B至C為聯署期、C至D為答辯期,當中是否有機制撤銷交付投票?抑或直接交付投票? --Gakmo (Talk) 2008年3月25日 (二) 17:22 (UTC)[回复]

对整合版本的几点意见:

  1. 编辑用户页规则貌似在中文版没有吧?
  2. 维基文库,维基共享等非中文维基百科所发生的问题,应当在维基文库,维基共享等非中文维基百科社群解决,中文维基百科社群不应直接介入已经解决
  3. 承上,应当明确,中文维基百科站外(包括其他wikimedia语言版本和计划,其他网站以及与wikipedia/wikimedia有关或无关的网下行为)
    所发生的事情不应当成为解任理由
  4. 管理员在编辑战或冲突中未使用管理员权限且没有回避,是否可以成为解任理由?
  5. 需要明确,解任理由应当只针对当前某一事件,与该事件无关或以前发生的事件不应该涉及或成为理由(不溯及既往)
  6. 应当明确,行政员的解任照此办理
  7. 根据前面的讨论,当事人的答辩可有可无,为缩短一些时间,可以与联署阶段合并,或者干脆取消这个过程
  8. 由于处理过程漫长(近1个月),应当明确,参与投票的用户应当是在事件发生之前注册
  9. 承上,可有对提出解任者的资格限制?
  10. 根据之前讨论,使用即时通讯工具存在很大争议,使用并非wikipedia/wikimedia广泛使用或承认的即时通讯工具有些不妥(获得基金会承认的IRC频道或许可以考虑?))

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3月26日 (三) 02:55 (UTC)[回复]

我对流程没什么意见但是罢免门槛我始终认为50%才合理,因为管理员的门槛本来就很高如果罢免门槛也高就会造成能上不能下的局面。被罢免的管理员肯定都是不太合格的,罢免百分比不是当选百分比的倒数(不好表达,此处意为二者的和为1)已经是很大的弹性空间了。要不然我觉得还是搞重选好,这样也很公平。  Mu©dener  留 言  2008年4月15日 (二) 22:19 (UTC)[回复]

簡單整合(二)

以下為簡單整合,並非為完全版本:

解任要求:

  • 严重违反普遍建立的操作规则(如提删规则等)。
  • 混淆管理员操作与一般的文章协作工作(比如滥用管理员权利违反保护守则或者出于对文章内容意见不同的原因封禁与自己意见不同的用户)。
  • 不合理的封禁用户(或者威胁封禁)。
  • 不合理的和随意的更改封禁时间。
  • 随意的删除文章(例如跳過刪除候選直接刪除文章,但確定為可快速刪除的條目除外)。
  • 一再发生的、严重违反社群共识及礼仪。
  • 在编辑战或冲突中,使用管理员权利,没有主动回避。
  • 以上行为屡次发生,而且他人多次规劝而不改正的管理员。
  • 以上行为应是当选管理员后发生的。
  • 以上行为在僅限於中文维基百科上发生。如事件發生在中文維基百科以外渠道的話,請自行尋找有關人士解決。
  • 行政員與管理員解任條件是相同的,但除非提起罷免者指明取消其管理員權限,否則被罷免的行政員,可以保留管理員權限。
  • 如果該維基人是因為長期沒有活動而提出解任,可根據Wikipedia:管理員的離任的長期沒有活動的方法而進行。

解任過程:

  • 提出:由一名具有維基見習編輯或同等資格的維基人開提出罷免管理員申請,並說明理由。
  • 條件:申请必须在事件发生48小时之后才能提出,在这段时间里当事人之间应该尽量沟通。只有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才可以发起取消管理员权限的投票。內容必需詳細,指出管理濫權的原因,並根據編輯記錄及用戶貢獻提出相關證據,如內容不符或不合理的原因,可視作申請無效。
  • 聯署:在48小時內,必須收集五名或以上有投票资格的用户联署,用户可以在互助客栈提出罢免的意向,并征求联署人。
  • 答辩:在罢免提出后,被罢免人有5天的答辩期,对于罢免申请中指出的问题进行答辩。如果罢免人在5天内没有答辩,被视为无答辩意见(不過仍可在投票期間發表意見)。
  • 投票:答辩期过后,进入投票程序。投票期为14天,具有投票资格的用户可以投支持票(同意罢免)或反对票(反对罢免),也可以在讨论区发表意见,无论支持票还是反对票,投票人需给出理由。投票资格为拥有見習編輯或同等资格者(同管理员提名)。用户可以在投票期内改变立场,结果以投票期结束后为准。重复投票和傀儡投票将被视为无效票。
  • 結果:有效表決的最低總有效票數為25票。如總有效票數低於25票,則不論結果如何,均視為罷免不通過。若總有效票數高於25票,如支持罷免的票數少於50%,投票不通過。如支持罷免的票數介乎50-66%,由行政员斟酌和讨论决定。如支持罷免的票數高於66%,投票通过。惟於特殊情況下,行政員仍有決定投票共識及結論,並有效地對此決定做出全面解釋之權利。
  • 收回授權:投票结果为解任时,需在投票结果公示7天后由行政员把社群的共识提报给元维基,申请收回对该管理员的授权。若在7天内有人对投票结果的判定存疑,可以提出,由行政员斟酌,如确实存在问题,需重新判定。根據結果是需要停權一段時間或無限期停權。

緊急狀況: 这个规则在严重违反管理员责权的情况下提供了一个快速反应的机会。尤其是在管理员不断重复其错误或者无法与之沟通而对维基百科造成巨大损害的情况下(比如删除破坏)可以使用这个机制。

  • 在一般紧急的情况下,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维基百科遭到破坏,在线的管理员可以立即通过维基百科页面或即时通讯工具进行投票,赞成取消该管理员权限的人数达到三人及其以上,且反对人数不满总数之三分之一时便可通过。
  • 在极其紧急的情况下,譬如当该管理员破坏的是某些高可见性的页面(如删除首页)时,行政员可以不经任何投票而直接取消该管理员的权限。
  • 假如在投票开始后24小时内有10名以上的管理员参加投票,而且他们半数赞成暂时取消该管理员职权的情况下,行政员可取消该管理员职权七天。无论是通过维基百科页面、即时通讯工具及获得基金会承认的IRC频道,若投票通过则均应存档于相关的页面中,假如申请不通过的话该申请被删除(不留档)。

就是這樣,請繼續討論。—費勒姆 費話連篇 2008年4月26日 (六) 08:59 (UTC)[回复]

意見

修正了投票結果部分,補充了按規定快速刪除條目的情況,並把緊急狀況的最後一點分句(不然真的看不明白)
最低總票數方面,提議跟任免管理員的最低總票數看齊(即25票),不知各位意下如何?—Altt311 (留言) 2008年4月26日 (六) 12:20 (UTC)[回复]

  • 對不起,我再重複一次我個人意見:現今維基方針,所有投票或討論後共識結果均由行政員認定,但上述所揭整合方案中的「結果」項次內文中的「如支持罷免的票數少於50%,投票不通過。如支持罷免的票數介乎50-66%,由行政员斟酌和讨论决定。如支持罷免的票數高於66%,投票通过。」,與之不符。也就是說,即使同意罷免(我仍堅持稱之為解任)票數不及50%,其他管理員或行政員仍可視當事管理員之嚴重違規情況,不佳應對態度等,達成「社群贊同罷免」的共識並建議元維基剝奪管理員權限,反之亦然。因此建議要不修改「共識」要件,要不修正上述整合內容﹔謝謝。--winertai (留言) 2008年5月2日 (五) 11:44 (UTC)[回复]
    • 那麼,可以考慮跟任免制度一樣,只設立一個最低通過票數,而最終結果則由行政員間討論決定。
      另外,希望可以再補充一點:「除了管理員本人提出呈辭外,罷免是唯一能解除管理員職務的方法(緊急情況除外)。因此,不能以任何其他形式的行動來規避或取代罷免的程序」。雖然是廢話一條,但作為方針,內容應該越清晰越好。—Altt311 (留言) 2008年5月17日 (六) 18:15 (UTC)[回复]
    • Winertai,似乎在Wikipedia:共識中,找不到必定要「所有投票或討論後共識結果均由行政員認定」,你在哪個頁面看到呢?—費勒姆 費話連篇 2008年5月21日 (三) 01:40 (UTC)[回复]

行政員需要有能力在困難的情況,決定投票共識及結論,並能有效地對此決定做出全面解釋。



引自Wikipedia:行政員--winertai (留言) 2008年5月21日 (三) 07:46 (UTC)[回复]

严格意义上,“共识”意味着大家观点一致,这是最理想的情況。值得提倡的达成共识的方法是,提出一个观点或建议,在相关页面的讨论页或者更醒目的地方放置一段时间,一般为1个月,如果是很醒目的地方则放置时间可以缩短,比如在互助客栈中放置1周就会引起足够多人的注意,在确保有足够多的编辑者了解这一观点后,如果没有人反对,则共识就达成了。



一般情況下,行政員可按投票結果作出判斷。個人認為除非出現雙方出現極端投票的情況,那麼再要由行政員決定。—費勒姆 費話連篇 2008年5月21日 (三) 08:00 (UTC)[回复]

對不起,看了最新的整合版本,還有一些問題,希望解答:

  1. 「重複投票和傀儡投票將被視為無效票」:是本身投的一票也無效還是只計算重複了的投票和以傀儡所投的票?
  2. 「被罷免人有5天的答辯期」:這個對於不活躍的管理員似乎不容易。另外,被罷免人在5天後仍可繼續答辯吧?只是投票期會照樣開始。
  3. 「惟於特殊情況下,行政員仍有決定投票共識及結論,並有效地對此決定做出全面解釋之權利。」:這個具體是什麼?可能性太多了。
  4. 「停權一段時間或無限期停權」:可否由用戶提出?還是只能由行政員判斷?
  5. 「嚴重違反普遍建立的操作規則(如提刪規則等)。 」:是只針對管理員的操作吧?假使一個管理員犯了普通用戶也會犯上的規則,那麼可提出解任嗎?例如屢次犯下回退不過三不改,又例如使用傀儡等行為。
  6. 當管理員解任進入投票程序,那麼提出解任者本身有權撤銷整個投票嗎?

抱歉,這麼遲才提出來。Stewart~惡龍 2008年5月31日 (六) 02:23 (UTC)[回复]

  • 根據惡龍的意見的回應:
    第一點應只計算一票。至於「罷免人在5天後仍可繼續答辯吧?只是投票期會照樣開始。」,我認為管理員是可以在投票階段發表自己的意見。第四點應由行政員判斷,或者可以開個頁面,管理員犯下某些規定就罰他多少天。第五點這個值得商榷,一般如言應在Wikipedia:當前的破壞頁面處理,如果真的遇上屢犯的情況,真的要再行判斷。最後一點個人認為提出的人應該有責任,如果是一些不合理的理由,通常在開始投票前不受理該管理員解任。—費勒姆 費話連篇 2008年5月31日 (六) 08:02 (UTC)[回复]

補充

「行政員與管理員解任條件是相同的。」:那麼有提出行政員解任時,是會去除其行政員與管理員權限,還是只針對其行政員權限?Stewart~惡龍 2008年5月31日 (六) 11:49 (UTC)[回复]

  • 如要取消一個行政員的權限,是包括行政員才能執行的權限以及管理員均可執行的權限,因此行政員若因為犯下破壞懲罰應與管理員一樣。—費勒姆 費話連篇 2008年5月31日 (六) 14:44 (UTC)[回复]
    • 行政員所犯的過失也可能只是牽涉到管理員的層面,問題是這是否代表他連當行政員也不適合了。Stewart~惡龍 2008年6月2日 (一) 06:29 (UTC)[回复]
    • 現時的系統似乎不支援將管理員權限暫時移除而能夠保留行政員權限的部份。—費勒姆 費話連篇 2008年6月2日 (一) 07:53 (UTC)[回复]
    • 許多維基網站另有方針或默契規定,必須已經是管理員才能兼任行政員。但擔任元維基監管員時,發現倘若某維基網站用戶想要變更用戶名,但該站沒有任何行政員時,監管員不能直接從元維基更名,要先去無行政員網站,暫時自我升為行政員(不必暫時自我升為管理員,以免與該站現有管理員混同而被誤認任意自肥),變更用戶名,然後自我降級囘退成非行政員。這就是說,技術上,是維基網站行政員不必然自動兼任管理員。因此,有提出行政員解任時,提出者應該指明去除其行政員與管理員權限,還是只針對其行政員權限。僅提出行政員解任但沒有指明去除其管理員權限時,就應該當作保留其管理員權限。希望這裡補充能釋疑。--Jusjih (留言) 2008年6月10日 (二) 22:49 (UTC)[回复]

剛剛在互助客棧看到Computor兄的發言,才想起最低總票數問題。正如我在上面(4月26日)的發言,我建議最低總票數跟任免管理員的投票看齊,即罷免投票有效的最低總票數為25票,總票數低於25票的均視為不通過。—Altt311 (留言) 2008年6月1日 (日) 02:53 (UTC)[回复]

7天內通過

目前還沒有反對的意見,這個方案已經拖得非常久,不少維基人希望方針可以盡快成為分針,好讓管理員選舉順利進行。如果在6月11日之前再沒有任何意見的話,此方案可立即通過。—費勒姆 費話連篇 2008年6月4日 (三) 09:04 (UTC)[回复]

結果

到了今天了,仍未看到反對意見,望此方案可以通過。—費勒姆 費話連篇 2008年6月11日 (三) 02:26 (UTC)[回复]

如此重要的方針,應該好像自動確認用戶門檻更改一樣,另在Wikipedia:投票開子頁表決,一來方便將來查閱和管理投票結果,二來已經在這裡投票的十人也沒有,難以說是整個社群的共認識,應該在人氣高些的地方表決。自動確認用戶門檻更改現在已經有32票了,罷免管理(人)員方針應該有這麼多票支持,日後才不會有效力上的爭議。—Computor (留言) 2008年6月11日 (三) 11:24 (UTC)[回复]
那麼明天就投票吧(Wikipedia:投票/申請罷免管理員方針草案表決)。—費勒姆 費話連篇 2008年6月11日 (三) 14:28 (UTC)[回复]
參考上面Jusjih君的建議,加入了一些適用於行政員的補充規定,以避免罷免行政員時,出現是否保留其管理員權限的爭議。條文如下:

……行政員與管理員解任條件是相同的,但除非提起罷免者指明取消其管理員權限,否則被罷免的行政員,可以保留管理員權限。……

是否妥當?—Computor (留言) 2008年6月11日 (三) 16:28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