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廷鑨
莊廷鑨(?—1655年),字子襄,浙江烏程南潯(今湖州)人,清初重大文字獄「莊廷鑨明史案」的主要當事人。
生平
“少患瘋疾”[1],十五岁贡生,入国子监,因疾雙目失明,無法貢獻才學於世,頗為感歎。後因雅愛諸史,欲效法左丘明,目盲尚為左傳,廣傳天下。遂重金購得明朝天啟時大學士朱國祚撰之《明史》為底本,又廣聘名士吴炎、潘柽章等十六人,以高昂的润笔代價,每千字予三十两银錢,補寫崇禎朝與南明史事。
唯書中奉南明弘光、隆武、永曆帝為正朔,用永曆等朝的年號,斥降清之明將為叛逆,更直呼努爾哈赤為「奴酋」、清兵為「建夷」。書成不久,順治十二年(1655年),莊廷鑨病死。
文字狱
廷鑨父莊允誠於順治十七年冬(1660年)將書刻成,即行刊書《明史辑略》(今存残钞本《明史钞略》,收入《四部丛刊三编》)。順治十八年(1661年)為歸安知縣吳之榮告發,後來允誠不堪虐待死於獄中,廷鑨被掘墓刨棺,枭首碎骨,尸体被悬吊在杭州城北关城墙上,示眾三個月,廷鑨弟廷鉞被殺。
此事牽連甚廣,李令皙及其四子、朱佑明及其五子皆死,凡七十餘人[註 1],其中莊廷鉞、李令皙、茅元铭、蔣麟徵、张寯、韦元介、潘柽章、吴炎、吴之镕、吴之铭等凌迟处死,史稱「莊廷鑨明史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