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廷鑨
庄廷鑨(?—1655年),字子襄,浙江乌程南浔(今湖州)人,清初重大文字狱“庄廷鑨明史案”的主要当事人。
生平
“少患疯疾”[1],十五岁贡生,入国子监,因疾双目失明,无法贡献才学于世,颇为感叹。后因雅爱诸史,欲效法左丘明,目盲尚为左传,广传天下。遂重金购得明朝天启时大学士朱国祚撰之《明史》为底本,又广聘名士吴炎、潘柽章等十六人,以高昂的润笔代价,每千字予三十两银钱,补写崇祯朝与南明史事。
唯书中奉南明弘光、隆武、永历帝为正朔,用永历等朝的年号,斥降清之明将为叛逆,更直呼努尔哈赤为“奴酋”、清兵为“建夷”。书成不久,顺治十二年(1655年),庄廷鑨病死。
文字狱
廷鑨父庄允诚于顺治十七年冬(1660年)将书刻成,即行刊书《明史辑略》(今存残钞本《明史钞略》,收入《四部丛刊三编》)。顺治十八年(1661年)为归安知县吴之荣告发,后来允诚不堪虐待死于狱中,廷鑨被掘墓刨棺,枭首碎骨,尸体被悬吊在杭州城北关城墙上,示众三个月,廷鑨弟廷钺被杀。
此事牵连甚广,李令皙及其四子、朱佑明及其五子皆死,凡七十余人[注 1],其中庄廷钺、李令皙、茅元铭、蒋麟征、张寯、韦元介、潘柽章、吴炎、吴之镕、吴之铭等凌迟处死,史称“庄廷鑨明史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