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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間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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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民法
總則
主體
自然人 · 法人
-法人類型-

社團 · 財團
行政法人 · 合夥企業 · 有限責任公司

客體
-物-

不動產 · 動產

-準物權-

漁業權
礦業權
(探礦權 · 採礦權)
水權

-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 · 專利權 · 商標權

行為
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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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 · 無效 · 撤銷

事實行為

佔有
無因管理 · 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

人格
法律能力

權利能力 · 行為能力

監護
-人格法益-

生命 · 身體 · 健康
名譽 · 自由 · 信用 · 隱私 · 貞操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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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
繼承 · 遺囑 · 應繼分 · 特留分
物權
所有權 · 定限物權

登記 · 交付

-所有權-

佔有 · 使用 · 處分 · 收益

用益物權 · 役權

地上權
農育權 · 永佃權 · 土地承包經營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 · 宅基地使用權
典權
限制的人役權德語beschränkte persönliche Dienstbarkeit · 居住權
不動產役權

擔保物權

質權 · 抵押權 · 留置權

佔有
債權
-債之發生-

契約
無因管理 · 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

-債之消滅-

清償 · 提存
抵消 · 免除 · 混同

-侵權-

過失責任 · 中間責任
無過失責任

實定法
法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
中華民國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間責任大陸法系中由侵權而引發的責任類型,即,在特定情形下,行為人若不能證明對方具有過錯,則因推定的過錯(德語:vermutetes Verschulden,英語:presumed fault)而所需承擔的責任。

相對於過失責任,此乃舉證責任倒置之情形。相對於無過失責任,中間責任所基於之推定可受反駁之推定(德語:widerlegbare Vermutung,英語:rebuttable presumption),即,行為人有相反證據時,不承擔責任。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到侵害時,教育機構承擔中間責任。[1]

又如,德國民法規定[2]

動物殺人,或傷害人的身體或健康,或損壞財物時,動物飼養人對受害人因此產生的損害負有賠償義務。若損害係因維持動物飼養人的職業、營業或生計的家畜所造成的,而動物飼養人已盡必要注意,或即使已盡必要注意仍難免發生損害的,不發生賠償義務。

若所飼養之動物乃為維持飼養人職業、營業或生計所養,則飼養人須承擔中間責任,須證明其已盡注意義務、或即使盡注意義務亦不能避免損害發生方能免於過錯推定。而若飼養動物者並非為職業、營業、生計而飼養動物,即所飼養之動物為奢侈動物(德語:Luxustier),則須承擔無過失責任

參考文獻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2. ^ §833 BGB 德國民法 第833條. [2024-04-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