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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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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民法
总则
主体
自然人 · 法人
-法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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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
-物-

不动产 · 动产

-准物权-

渔业权
矿业权
(探矿权 · 采矿权)
水权

-无体财产权-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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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
法律能力

权利能力 · 行为能力

监护
-人格法益-

生命 · 身体 · 健康
名誉 · 自由 · 信用 · 隐私 · 贞操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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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 · 役权

地上权
农育权 · 永佃权 ·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
典权
限制的人役权德语beschränkte persönliche Dienstbarkeit · 居住权
不动产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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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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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之发生-

契约
无因管理 ·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债之消灭-

清偿 · 提存
抵消 · 免除 · 混同

-侵权-

过错责任 · 过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

实定法
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
中华民国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过错推定责任大陆法系中由侵权而引发的责任类型,即,在特定情形下,行为人若不能证明对方具有过错,则因推定的过错(德语:vermutetes Verschulden,英语:presumed fault)而所需承担的责任。

相对于过错责任,此乃举证责任倒置之情形。相对于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所基于之推定可受反驳之推定(德语:widerlegbare Vermutung,英语:rebuttable presumption),即,行为人有相反证据时,不承担责任。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侵害时,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1]

又如,德国民法规定[2]

动物杀人,或伤害人的身体或健康,或损坏财物时,动物饲养人对受害人因此产生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若损害系因维持动物饲养人的职业、营业或生计的家畜所造成的,而动物饲养人已尽必要注意,或即使已尽必要注意仍难免发生损害的,不发生赔偿义务。

若所饲养之动物乃为维持饲养人职业、营业或生计所养,则饲养人须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须证明其已尽注意义务、或即使尽注意义务亦不能避免损害发生方能免于过错推定。而若饲养动物者并非为职业、营业、生计而饲养动物,即所饲养之动物为奢侈动物(德语:Luxustier),则须承担无过错责任

参考文献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2. ^ §833 BGB 德國民法 第833條. [2024-04-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