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遵義
李遵義(14世紀—15世紀),字宜甫,北直隸真定府深州衡水縣人[1],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李遵義是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的舉人,三十年(1397年)成進士,獲授新鄭知縣,其時明朝建立不久,民生凋敝,他與民休息,為政廉潔、禁止苞苴,吏員都畏懼他,餘暇巡行鄉里探視民間疾苦,能記下人民的貧富壯弱,以此判定賦稅繇役,曾有富民賄賂他人妄訴自己貧窮,他立刻道出該民的富貴情況懾服對方,而他聽訟則能用三言兩語判決,人稱明允,適逢有囚犯罪不至死,上級卻要求從重處理,他不服抗辨而遭彈劾為民。
永樂年間李遵義在朝廷徵召循良下再次擔任新鄭知縣,士民望塵迎拜,很快陞為紹興同知,興辦水利獲人民稱頌,再擢為山西按察司冀北兵備道僉事,改任大理寺左寺正,月多後因母親逝世家居,後來得大臣推薦任河南知府,親自督辦營建宮殿徵召工匠數千人的事務,皇上嘉獎特賜金幣,不過僅就任月餘因勞成疾,上疏乞休,抵家後不久去世,所任地方都為他立祠[1][2][3]。
引用
- ^ 1.0 1.1 乾隆《衡水縣志·卷九·人物誌》:李遵義,字宜甫,生而聰慧嗜學,博治經史,洪武庚午舉人,丁丑成進士,初授河南新鄭知縣,時國家新造,瘡痍者甫起,諸所注措悉達體要,唯務與民休息,至持已獨尚廉介、抑苞苴,吏殊畏之,暇則巡行閭里訪詢民瘼,其家之貧富丁之壯弱一見即記憶無遺,故定賦審徭咸稱不爽,嘗有富民賄里書妄訴為貧者,遵義歷述其富狀以詰其偽,乃自驚服,至聽訟甫聞兩造詞即判得實,一言而決莫不服其明允,會有囚法不當死,部使者欲擬重辟,輒與之抗辨,聲色俱,厲使者上章劾之,落職為民。永樂初以循良徵起,復除新鄭,士民望塵迎拜懽若更生,逾歲升紹興府同知,大興水利,民歌頌之,二年擢山西按察司僉事,備兵冀北,諸部落相戒母犯雲中,尋遷為大理寺左寺正,僅旬餘丁母憂家居,久之大臣交薦,擢知河南府,會營造宮闕,郡發夫匠數千人,遵義躬自董役,上深嘉之特賜金幣以示勸,復任月餘因勞致疾,遂上疏乞休,抵家未幾卒,歷官所至皆立祠祀之。
- ^ 乾隆《新鄭縣志·卷八·循吏傳》:李遵義,直隸衡水人,洪武丁丑進士,永樂辛卯知縣事,凡舉政務合民情,處己獨尚廉介、抑苞苴,吏胥畏之,暇則廵視閭里以稽民瘼,其家之貧富、丁之壯弱一見輒記憶不遺,審徭定役咸稱其宜,嘗有當民賄里書妄訴為貧者,遵義歷述富狀以詰其偽,人服其明允,後陞河南府知府,祀名宦。 見府志
- ^ 《本朝分省人物考·卷七》:李遵義,衡水人,性嗜學,博洽經史,洪武庚午鄉薦,登丁丑進士,授河南新鄭縣令,政識大體、務合民情,尚廉介、抑苞苴,吏尤畏之,或政暇常巡視閭里以稽民瘼,有富民者賄里書妄訴為貧,遵義歷述其富狀以詰其偽,乃自驚服,至斷訟不勞多語,甫開兩造辭即判曰:「某也詐,某也實。」一言而決,人咸服其明允,永樂二年擢浙江紹興府同知,尋改除按察司僉事,歷大理寺左寺正,陞河南府知府,至今立祠祀之。
參考文獻
- 乾隆《衡水縣志》·卷九·人物誌
- 乾隆《新鄭縣志》·卷八·循吏傳
- 《本朝分省人物考》·卷七
官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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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方仲矩 |
明朝新鄭縣知縣 永樂年間 |
未知 下一位持有相同頭銜者: 朱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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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 上一位持有相同頭銜者: 龐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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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紹興府同知 永樂年間 |
未知 下一位持有相同頭銜者: 戴迪
|
前任: 劉麟 |
明朝河南府知府 永樂年間—宣德年間 |
繼任: 李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