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遵义
李遵义(14世纪—15世纪),字宜甫,北直隶真定府深州衡水县人[1],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李遵义是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的举人,三十年(1397年)成进士,获授新郑知县,其时明朝建立不久,民生凋敝,他与民休息,为政廉洁、禁止苞苴,吏员都畏惧他,余暇巡行乡里探视民间疾苦,能记下人民的贫富壮弱,以此判定赋税繇役,曾有富民贿赂他人妄诉自己贫穷,他立刻道出该民的富贵情况慑服对方,而他听讼则能用三言两语判决,人称明允,适逢有囚犯罪不至死,上级却要求从重处理,他不服抗辨而遭弹劾为民。
永乐年间李遵义在朝廷征召循良下再次担任新郑知县,士民望尘迎拜,很快升为绍兴同知,兴办水利获人民称颂,再擢为山西按察司冀北兵备道佥事,改任大理寺左寺正,月多后因母亲逝世家居,后来得大臣推荐任河南知府,亲自督办营建宫殿征召工匠数千人的事务,皇上嘉奖特赐金币,不过仅就任月余因劳成疾,上疏乞休,抵家后不久去世,所任地方都为他立祠[1][2][3]。
引用
- ^ 1.0 1.1 乾隆《衡水县志·卷九·人物志》:李遵义,字宜甫,生而聪慧嗜学,博治经史,洪武庚午举人,丁丑成进士,初授河南新郑知县,时国家新造,疮痍者甫起,诸所注措悉达体要,唯务与民休息,至持已独尚廉介、抑苞苴,吏殊畏之,暇则巡行闾里访询民瘼,其家之贫富丁之壮弱一见即记忆无遗,故定赋审徭咸称不爽,尝有富民贿里书妄诉为贫者,遵义历述其富状以诘其伪,乃自惊服,至听讼甫闻两造词即判得实,一言而决莫不服其明允,会有囚法不当死,部使者欲拟重辟,辄与之抗辨,声色俱,厉使者上章劾之,落职为民。永乐初以循良征起,复除新郑,士民望尘迎拜懽若更生,逾岁升绍兴府同知,大兴水利,民歌颂之,二年擢山西按察司佥事,备兵冀北,诸部落相戒母犯云中,寻迁为大理寺左寺正,仅旬余丁母忧家居,久之大臣交荐,擢知河南府,会营造宫阙,郡发夫匠数千人,遵义躬自董役,上深嘉之特赐金币以示劝,复任月余因劳致疾,遂上疏乞休,抵家未几卒,历官所至皆立祠祀之。
- ^ 乾隆《新郑县志·卷八·循吏传》:李遵义,直隶衡水人,洪武丁丑进士,永乐辛卯知县事,凡举政务合民情,处己独尚廉介、抑苞苴,吏胥畏之,暇则巡视闾里以稽民瘼,其家之贫富、丁之壮弱一见辄记忆不遗,审徭定役咸称其宜,尝有当民贿里书妄诉为贫者,遵义历述富状以诘其伪,人服其明允,后陞河南府知府,祀名宦。 见府志
- ^ 《本朝分省人物考·卷七》:李遵义,衡水人,性嗜学,博洽经史,洪武庚午乡荐,登丁丑进士,授河南新郑县令,政识大体、务合民情,尚廉介、抑苞苴,吏尤畏之,或政暇常巡视闾里以稽民瘼,有富民者贿里书妄诉为贫,遵义历述其富状以诘其伪,乃自惊服,至断讼不劳多语,甫开两造辞即判曰:“某也诈,某也实。”一言而决,人咸服其明允,永乐二年擢浙江绍兴府同知,寻改除按察司佥事,历大理寺左寺正,升河南府知府,至今立祠祀之。
参考文献
- 乾隆《衡水县志》·卷九·人物志
- 乾隆《新郑县志》·卷八·循吏传
- 《本朝分省人物考》·卷七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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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方仲矩 |
明朝新郑县知县 永乐年间 |
未知 下一位持有相同头衔者: 朱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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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 上一位持有相同头衔者: 庞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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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绍兴府同知 永乐年间 |
未知 下一位持有相同头衔者: 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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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刘麟 |
明朝河南府知府 永乐年间—宣德年间 |
继任: 李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