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讨论:Guangzhou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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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欢迎您的维基百科人:Smallmiew 2009年3月11日 (三) 05:07 (UTC)(via Welcomebot (留言))[回复]

关于杨陵区

Guangzhou 2010,您好,由于近期中国民政部区划地名司的网站一直不能访问,所以没办法找到杨陵区是市辖区的最权威的资料给你,但可以给你两个别的链接,请参见:陕西国资委网页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网页,均把杨陵区归为市辖区。而事实上,中国民政部的资料也只有“市辖区”的政区分类,并没有“县级区”的政区分类。—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9年3月12日 (四) 18:16 (UTC)[回复]

您好,您所参与修改的条目加格达奇区,已被撤销。原因是上一修订完全符合事实,并符合国家地名区划规范。如有修改意见请在加格达奇区的讨论页中留言讨论。 steylia (留言) 2009年3月13日 (五) 03:36 (UTC)[回复]

谢谢你的回复,关于这点我还是较为同意的。不过关于加格达奇下辖的行政区划,我还是不建议把加格达奇林业局划分在内。 steylia (留言) 2009年3月13日 (五) 05:51 (UTC)[回复]

你好,我想和您讨论一下关于大兴安岭地区下属的加格达奇区等各区行政规划列表中,是否应该添加林业局辖属林场的信息。 我本身是加格达奇人,我知道因为政企合一的原因,各个林业局辖属的林场都有独立的行政系统,那么您觉得在行政区划列表中是否应该列出来呢?? steylia (留言) 2009年3月13日 (五) 08:04 (UTC)[回复]

  • 十分感谢你热情的建议,我一定会尽力完成您所建议的条目。我也十分希望能在您的帮助下共同完成大兴安岭这一主题条目。
  • 关于把林业局设为虚拟镇的问题,我请教过长夜无风,他认为资料来源很重要,如果民政部没有把虚拟镇列为行政单位的话,就必须注明其特殊性。或需要进行讨论后决定,不过我还是支持你的这一提议的。
  • 关于题外话,呵呵,我十分爱我的家乡!但这个家乡并不简单是指加格达奇,而是指整个大兴安岭。而我认识的家乡人也应该都这么认为。我们认同自己是黑龙江人,因为加格达奇和黑龙江其他一些城市的联系还是比较紧密的。比如说齐齐哈尔,因为加格达奇很大一部分是铁路职工,而各铁路单位则归并于齐齐哈尔。但事实说明黑龙江省对我们十分不重视,没有积极帮助我们撤地设市,而且全省地级单位也只有我们没有高速公路,因为大兴安岭现在的开发价值远远不如往年了。不过依照现在的建设规模,把加格达奇划分给内蒙古也是不可能的了。如果说愿望的话,我希望大兴安岭能独立直辖,谢谢!!呵呵。 steylia (留言) 2009年3月13日 (五) 10:35 (UTC)[回复]

真是十分感谢你的热情投入,关于邮戳的问题,上面写的是“大兴安岭”,而政府牌匾则是“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 还有就是十分抱歉这几天我有些忙,不过我会尽快和你一起共同完善这些条目的。再次感谢你! --steylia (留言) 2009年3月19日 (四) 04:03 (UTC)[回复]

依照目前移动请求之处理程序,您提出之请求将会在约五天后,视相关讨论状况决定是否移动。—Alberth2-汪汪 2009年3月21日 (六) 11:14 (UTC)[回复]

谢谢提醒,我已将错误改正。—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9年3月22日 (日) 04:55 (UTC)[回复]

再次修正,谢谢。—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9年3月22日 (日) 05:43 (UTC)[回复]


台湾区快速删除通知

台湾区已经被提请快速删除,因为这个页面似乎仅仅包含了曾经根据删除守则被删除的内容。这个页面将很快被删除。若您有任何疑问,可以到我的对话页留言。

若您认为这个通知被错误地放到了这里,您可以将{{hangon}}放置到被提删页面的顶部(但放置到快速删除模板的下面),并在讨论页阐明您的观点。但是,一旦条目被加入快速删除模板,只要条目满足快速删除的标准,它便可能立即被删除。请您不要自行移除快速删除模板,但也请您大胆改善条目,以使其尽量满足维基百科的方针与指引。在该条目被删除后,您可以联系管理员,询问他们是否可以将被删除前的条目通过邮件发送给您,便于您未来重新编写条目。 唐吉訶德的劍(風車之戰)十步殺一人 2009年5月16日 (六) 05:34 (UTC)[回复]

意思不一样

“身份证,大陆1984年后作身份证”和“身份证,大陆1984年前作身份证”的意思是不一样的。后者的意思默认了1984年前有身份证,可实际情况是1984年前大陆没有身份证;身份证一出现就是以“身份证”的写法出现的。百家姓之四 讨论 2009年7月2日 (四) 02:37 (UTC)[回复]

关于明郑的监国

1.明郑政权一直奉永历为正朔,但是却不曾奉宁靖王为监国,宁靖王一生也从未当过明朝监国,这一点请先详查。当时在台湾的明朝宗室很多,宁靖王只是其中之一,其爵位和延平王是平行的。

2.延平王是明朝的藩王,形式上领有一国。大明天下而有诸藩国,还有诸外藩国(朝鲜、琉球等),并不冲突。譬如万历朝曾有“福王之国”事件,朝臣催促福王出京到他自己的封国去。当然明朝藩王对于名义上的封国是没有统治实权的,但南明诸王例外。郑成功到台湾时随即发布过一个告示(杨英《先王实录》记有全文),文中郑成功说“东都明京,开国立家”,这里说的国就是延平王藩国之意。

3.阮旻锡《海上见闻录》载康熙十八年、永历三十三年,四月,陈永华请克臧监国,号“监国世孙”。这里当然是延平王国的监国,请留意世孙二字,代表的是延平王第三代的王储。如果参阅《海上见闻录》前后文,当时的状况是郑经率兵到大陆与三藩联合抗清,陈永华请以克臧出任监国代理台湾政务,并借此强调克臧的世子身份,为他将来继位延平王铺路。

4.陈永华有没有可能为郑克臧申请成为明朝的监国呢?答案是万无可能。所谓大明监国,乃是大明皇帝出征不在朝中时,由皇太子出任,暂时代理国政,等皇帝归朝就交卸此一身份。又或者当皇帝死亡,国家尚无嗣君时,而有临时性的准皇帝,也称为监国。譬如南明鲁王,就曾称监国。由此,监国乃是准皇帝身份,当时明郑奉永历年号,尊永历为大明皇帝,虽然实际上永历已死,但明郑否认永历已死的事实,而把永历当成还活着的皇帝来遵奉。如此则不可能由陈永华请郑克臧任大明朝的监国,第一,这近乎谋逆,第二,要监国也是由延平王郑经本人来出任大明监国,而不是由身份较低的克臧出任。

5.又往后看,《海上见闻录》记康熙二十年、永历三十五年,“郑经逝世,董太妃与诸公子收监国印,克臧不肯与。”董太妃这个动作就是抢夺延平王的继承权,把克臧的延平王监国世子身份撤销,好让郑克塽继位。

综合以上,则郑克臧所出任的监国乃属延平王国监国,其理至明。—人不狂吃枉少年 (Kleistan)撂狠话 2009年7月6日 (一) 10:30 (UTC)[回复]

补充:“延平王藩国”或“延平王国”这样的说法是存在的,除了前面第二点所述之外,郑成功本人发布告示也都向以“本藩”自称,郑经则称“世藩”。当代学者也不乏用“延平王国”指称明郑政权者。—人不狂吃枉少年 (Kleistan)撂狠话 2009年7月6日 (一) 10:39 (UTC)[回复]

敬覆:关于维基百科上有几个条目称宁靖王为明朝监国,那显然是写错了。维基百科的正确性存在很大的问题,经常有用户写上错误的内容,敬请留心并一同为改善维基百科做出贡献。
又,《台湾通史》列传一〈宁靖王列传〉载朱术桂自杀前:“以宁靖王印交克塽”。足见他死前的最高身份乃是宁靖王,而无监国之职。
至于延平王藩国,前面已提过,郑成功到台湾时布告曰“东都明京,开国立家”,说的就是开辟了延平王国之意。—人不狂吃枉少年 (Kleistan)撂狠话 2009年7月6日 (一) 11:08 (UTC)[回复]
网络上以讹传讹的事情太多了,就我从文献上阅读的经验,并未看过朱术桂出任监国的记录。从编辑维基百科的角度来说,“可靠引用来源”也有一定的水平要求。就拿您转录的资料来说,其中提到“桂王则指派朱术桂为郑成功军队的监国,并改封为宁靖王”,单单这句话就有两个很明显的错误,首先朱术桂的宁靖王爵位是隆武帝封的,而不是桂王封的。其次,并没有“郑成功军队的监国”这种东西。监国要嘛是大明朝的监国,要嘛是延平王国的监国,不会有某某军队的监国。永历帝确实曾命宁靖王督郑成功之军,算是监军吧,网络上所谓郑军的监国应为监军之误。
印绶是古代爵位和官员的要紧之物,代表权力,临时性的职务也会有临时性的印绶,交卸职务时缴回。—人不狂吃枉少年 (Kleistan)撂狠话 2009年7月6日 (一) 12:44 (UTC)[回复]
不会。:) —人不狂吃枉少年 (Kleistan)撂狠话 2009年7月6日 (一) 13:37 (UTC)[回复]

延平郡王与招讨大将军

延平郡王是爵位,招讨大将军是官职。爵位宜置于官位前。—人不狂吃枉少年 (Kleistan)撂狠话 2009年7月7日 (二) 08:12 (UTC)[回复]

既有出处,从之可也。—人不狂吃枉少年 (Kleistan)撂狠话 2009年7月7日 (二) 08:41 (UTC)[回复]
明郑时期条目专指台湾历史上的一个分期,因此内容以台湾本地为限。关于明郑政权较大时空范围的描述,另有明郑条目。—人不狂吃枉少年 (Kleistan)撂狠话 2009年7月7日 (二) 08:47 (UTC)[回复]
若非明显谬误,移动条目还是经过讨论较好。又,郑氏政权似乎不需要消歧异(亦即不须刮注南明)?—人不狂吃枉少年 (Kleistan)撂狠话 2009年7月7日 (二) 09:34 (UTC)[回复]

请补充档案File:Hainanshengquantu.JPG的版权或来源信息

欢迎参与维基百科。您所上载的档案File:Hainanshengquantu.JPG由于没有注明上载页面所要求的所有资讯,将作快速删除处理。请补充所需的所有资讯,包括填写上载页面的虚线方块内所有栏目,以及使用了适当的档案版权标志。维基百科严格规范图片上载手续,是为了避免侵犯版权所致,多谢您的注意和合作。 --Advisory 2009年7月19日 (日) 03:52 (UTC)[回复]

关于“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更改及撤销的中华民国省级行政区”

  您好,谢谢您的留言。虽然您的意见我不完全认同,我尊重大陆地区公民对自己地方的认同感,我们的政治立场不同,表达出来的方式也有差异。谢谢您的留言,让我能更了解其他不同的见解。不过,名称上我还是支持原来的“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更改及撤销的中华民国省级行政区”,因为时至今日,她们仍是中华民国法定行政区之一。
霖~~YA!! (留言) 2009年7月22日 (三) 02:43 (UTC)[回复]

朝鲜相关条目

现有管理员User:Ws227步韩民族主义者User:KEIM后尘,意欲为韩人历史“正名”,还纠集了一帮人,望兄与我们一道阻止他们,谢谢。——苏州宇文宙武之太阳殿 ♨迎仙宫 ★尚书省 ¤内容大师提名 2009年9月1日 (二) 01:09 (UTC)[回复]

好的,多谢,我和User:Gzhao等人会尽力的。——苏州宇文宙武之太阳殿 ♨迎仙宫 ★尚书省 ¤内容大师提名 2009年9月1日 (二) 01:21 (UTC)[回复]

此用户的封禁已被其他管理员复检,申诉被接受。

请求复检的理由或相关提问:

请一一指出本人屡次增加不实资料的根据,本人自认为没有增加过不实资料,纵然有也是无意的。 关于“未经讨论擅自更改正式名称”,正式名称?“朝鲜王朝”和“李氏朝鲜”都是正式名称,只不过是适用的范围不同罢了,“李氏朝鲜”适用的范围教广,在中国、日本、朝鲜三国均做为正式名称,较具有代表性,且在中文语境中更常用。而“朝鲜王朝”仅韩国做为正式名称,不具有代表性,并且“朝鲜王朝”已经移动动“李氏朝鲜”,所以本人认为将条目中的“朝鲜王朝”修该为“李氏朝鲜”是没有错的。所谓“未经讨论擅自更改正式名称”,只不过是与某些用户意见不同罢了,只能算是编辑争议,不能算做破坏。管理员Ws227经常借题发挥,假借“未经讨论擅自更改正式名称”名义,实际只是编辑争议,大量回退与自己观点不同用户所贡献的条目,且未经过讨论(本人这次和上次的封禁就是最好的例子,请管理员查看编辑纪录就可以知道了)。更令人气愤的是Ws227竟然在已有共识的情况下不遵守共识,擅自将李朝实录移回朝鲜王朝实录本人强烈抗议管理员Ws227滥用职权,不遵守讨论的共识!无视维基百科的有关规定(即违反执行移动保护一个月的规定),请予以仲裁。相关情形请参见:李氏朝鲜Talk:李氏朝鲜Talk:李朝实录User talk:Alberth2User talk:Istcol我的贡献Ws227的贡献请您调查后将本人解禁,并回退Ws227的无理编缉。

注意:

  • 滥用此模板或申诉渠道的用户,可能被延长封禁或被禁止编辑其用户讨论页。
    • 由于技术原因,如果启用了“用户讨论页上的结构式讨论”功能的话,请将该请求放到讨论页主页面的“关于此版块”中,否则该请求无法显示在请求分类中让管理员留意到。
  • 如您希望与管理员就本次封禁作出讨论,请于本模板外展开。

管理员已对此封禁决定作出复检,并有以下结论:
基于下列理由,本人决定接受这位用户的申诉,并予以解封或缩短其封禁期限。其他管理员可再复检此用户的封禁,但在没有更好的理由前,请勿轻易推翻之前的决定。
  有鉴于被封禁人事前未有接获警告,又暂时社群未有就正式名称有所定论,故予解封。惟请提案者注意,纵然李氏朝鲜更为普及,但既然两名俱可,在大规模转换前亦应事先提案讨论,就是不欲提案讨论亦应留下原因,就此问题本人兹作严厉警告,期望阁下多加注意。阁下之转换无疑是非建设性,亦会挑起争议和矛盾。另外,本人以为Ws227君于汪汪讨论页所留之言不无道理,明显地两名之间的争议不少,提案易名者应通知更多对此关注的用户参与讨论。事后遭到的反对声不少,所反映的问题是结果的认受性严重不足。名称虽为紧要,但内容更为重要,在两名俱可的情况下,本人极不鼓励用户于其他条目内再互换名称,否则重定向的存在价值就没了。本人恳请各位收窄此争议的影响范围。
  处理人:—J.Wong 2009年9月2日 (三) 05:57 (UTC)[回复]

声援一下阁下,但是如果阁下这段时间内不能参与几次移动的投票的话,那可能就太可惜了。 Gzhao (留言) 2009年9月1日 (二) 18:41 (UTC)[回复]

劳烦Gzhao兄代我在Talk:李朝实录中进行投票,谢谢!--Guangzhou 2010 (留言) 2009年9月1日 (二) 23:58 (UTC)[回复]

在下已经以个人名义在Talk:李朝实录中进行投票,但是如果替您投票的话,又会落人口舌,暂时还是持观望态度,相信管理员可以提前为您解封的。 Gzhao (留言) 2009年9月2日 (三) 00:35 (UTC)[回复]

不管是以谁名义投票都好了,非常谢谢你!--Guangzhou 2010 (留言) 2009年9月2日 (三) 00:42 (UTC)[回复]

不用客气。Gzhao (留言) 2009年9月2日 (三) 00:46 (UTC)[回复]

如果阁下认为现在仍有条目有待提高的话,可以在这里给出编辑意见,或者email我。在下可以代为编辑。 Gzhao (留言) 2009年9月2日 (三) 01:14 (UTC)[回复]

暂时不用。眼下更重要的是多邀请一些用户参与Talk:李朝实录Talk:王氏高丽的移动投票,以挽回不利的局面,这件事就要劳烦兄完成了。--Guangzhou 2010 (留言) 2009年9月2日 (三) 01:37 (UTC)[回复]

在我看来,Guangzhou兄没有进行任何不当编辑,管理员也未曾对他有过警告之类,却一下子封禁两个星期,实在缺乏说服力,让人禁不住往User:KEIM处联想。——苏州宇文宙武之太阳殿 ♨迎仙宫 ★尚书省 ¤内容大师提名 2009年9月2日 (三) 00:03 (UTC)[回复]

感谢Gzhao苏州宇文宙武二兄对本人的支持!--Guangzhou 2010 (留言) 2009年9月2日 (三) 00:12 (UTC)[回复]

不用谢,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我可能很快就会启动对两名管理员的投诉甚至罢免,请兄在解禁后支持。——苏州宇文宙武之太阳殿 ♨迎仙宫 ★尚书省 ¤内容大师提名 2009年9月2日 (三) 00:37 (UTC)[回复]

没问题,我解禁后会尽快去投票的,在这里先支持你一下!--Guangzhou 2010 (留言) 2009年9月2日 (三) 00:49 (UTC)[回复]

(+)支持支持guangzhou2010 !那些极端的历史整容分子应该到维基火星写条目。--玖巧仔 (留言) 2009年9月2日 (三) 04:47 (UTC)[回复]

关于兄的遭遇,小弟已经提出投诉,请看Wikipedia:对管理员的意见和建议#投诉管理员Ws227和Alexsh。——苏州宇文宙武之太阳殿 ♨迎仙宫 ★尚书省 ¤内容大师提名 2009年9月2日 (三) 05:10 (UTC)[回复]

感谢大家对我的支持!!!--Guangzhou 2010 (留言) 2009年9月2日 (三) 10:42 (UTC)[回复]

不客气,这是我们应该做的。希望大家再接再厉,让某些哈韩者得逞。——苏州宇文宙武之太阳殿 ♨迎仙宫 ★尚书省 ¤内容大师提名 2009年9月3日 (四) 00:14 (UTC)[回复]

不经过投票的移动,请阁下关注。 [1] Gzhao (留言) 2010年1月31日 (日) 00:53 (UTC)[回复]

内容大师候选

兄安,小弟正在候选内容大师,虽然大局已定,但小弟希望看到兄发表的意见和建议,另外小弟也遭到某些人的无端指责,请兄去说几乎公道话,谢谢。——苏州宇文宙武之太阳殿 ♨迎仙宫 ★尚书省 ¤内容大师提名 2009年9月3日 (四) 05:45 (UTC)[回复]

谢兄支持。只是一些与我有过节的人都跳出来反对了,还有人把我给兄的留言作为借口,着实让我大开眼界啊。——苏州宇文宙武之太阳殿 ♨迎仙宫 ★尚书省 ¤内容大师提名 2009年9月3日 (四) 06:01 (UTC)[回复]
也对。谢兄开导。——苏州宇文宙武之太阳殿 ♨迎仙宫 ★尚书省 ¤内容大师提名 2009年9月3日 (四) 06:12 (UTC)[回复]

李朝实录搜索数据

那是我昨天搜索的结果,直接复制的,可能是不小心按错了吧。 已经更正。 谢大侠提醒。--玖巧仔 (留言) 2009年9月3日 (四) 06:30 (UTC)[回复]

[2] 请问一下 李朝人物怎么没有重定向呢?---Gzhao (留言) 2009年9月4日 (五) 22:49 (UTC)[回复]

动员令条目之最

虽然您没有参加动员令,但是为了增加活动的公信性,希望可以更多人参与其中,不知您愿不愿花时间到这里投出最佳条目呢?现在正选出第二阶段最佳条目,希望您多多支持。——苏州宇文宙武之太阳殿 ♨迎仙宫 ★尚书省 ¤动员令条目之最评选 2009年9月14日 (一) 01:44 (UTC)[回复]


您创建的条目可能侵犯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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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您还是能够挽救那篇条目的。您可以在“临时子页面”用自己的话改写文章内容。如果您持有异议或疑问,您可以到文章的讨论页、或当天的侵权审查页提出说明。希望您创建新条目时能秉持原创翻译其他语言版本的维基百科来作为编写守则,切勿抄袭。谢谢您的参与,也期待能再次见到您的贡献。—crazyhill (留言) 2009年10月3日 (六) 13:13 (UTC)[回复]

关于“海府路街道”

Guangzhou 2010,您好!不单止美兰党建网那里出现“海府街道”的名称,海口区政府网站行政区划栏目行政区划网美兰区页面里也出现了该名称,不知是不是“海府路街道”已经更名为“海府街道”了?还望你多加查证。--长夜无风(风过耳) 2009年10月5日 (一) 04:55 (UTC)[回复]

中文电视台列表页面存废讨论通知

您好,您先前创建或编辑的页面中文电视台列表已被列入页面存废讨论列表中,正在投票表决是否应该删除。有编者认为条目可能不符合维基百科的收录方针,并已经解释了原因。(参见维基百科不是什么

我们欢迎您参与讨论并留下关于条目是否符合方针、应当如何处理的意见;请在WP:页面存废讨论#中文电视台列表中留下您的意见。记得使用~~~~签名。您也可以在讨论期间改写您原先的条目,但请不要移除条目顶端的条目删除模板。谢谢合作,祝编辑愉快!FrankLSF95(Wikibreak) 2009年10月6日 (二) 01:06 (UTC)[回复]


中文电视台列表快速删除通知

您好,你创建的页面已被提出快速删除。

若您认为这个通知被错误地放到了这里,您可以将{{hangon}}放置到被提删页面的顶部(但放置到快速删除模板的下面),并在讨论页阐明您的观点。但是,一旦条目被加入快速删除模板,只要条目满足快速删除的标准,它便可能立即被删除。请您不要自行移除快速删除模板,但也请您大胆改善条目,以使其尽量满足维基百科的方针与指引。在该条目被删除后,您可以联系管理员,询问他们是否可以将被删除前的条目通过邮件发送给您,便于您未来重新编写条目。 --Leon3289 (留言) 2009年10月6日 (二) 04:14 (UTC)[回复]

警告

您好,请勿在模板中使用非自由版权图片。若您再次加入,则视为屡次恶意侵权,谢谢。—瓜皮仔Canton 2009年10月10日 (六) 17:51 (UTC)[回复]

您好,您先前创建或编辑的页面Template: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区划已被列入页面存废讨论列表中,正在投票表决是否应该删除。有编者认为条目可能不符合维基百科的收录方针,并已经解释了原因。(参见维基百科不是什么

我们欢迎您参与讨论并留下关于条目是否符合方针、应当如何处理的意见;请在WP:页面存废讨论#Template: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行政区划中留下您的意见。记得使用~~~~签名。您也可以在讨论期间改写您原先的条目,但请不要移除条目顶端的条目删除模板。谢谢合作,祝编辑愉快!Dingar (留言) 2009年10月12日 (一) 02:18 (UTC)[回复]

你知道吗评选

小弟编辑的“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正在参与11月24日的“你知道吗”的评选,希望兄台能支持一下,万分感谢。 --编辑维基,让真实更闪亮…… (留言) 2009年11月25日 (三) 12:58 (UTC)[回复]

您好,您先前创建或编辑的页面“Template:第二届亚洲室内运动会”已被列入页面存废讨论列表中,正在讨论条目的存废。这是因为有编者认为这页面可能不符合维基百科的收录方针,并已经解释了原因。您可以参看维基百科不是什么

我们欢迎您参与讨论并留下关于页面是否符合方针、应当如何处理等意见;请在“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1/11/02#Template:第二届亚洲室内运动会”中留下您的意见,记得使用~~~~签名。您也可以在讨论期间改写您原先的页面,但请不要移除条目页面的条目删除模板。谢谢合作,祝编辑愉快!--唐吉诃德的剑风车之战十步杀一人 低头思故乡 2011年11月2日 (三) 17:07 (UTC)[回复]

中山路 (琼山龙塘)页面存废讨论通知

您好,您先前创建或编辑的页面“中山路 (琼山龙塘)”已被提出存废讨论正在讨论该页面的存废
维基百科非常欢迎您的编辑,但请先看看编辑帮助维基百科不是什么,以免犯了常见的错误
如果您想取回已删除页面的内容,您可以前往已删除内容查询。如需对删除结果上诉,请在存废复核请求处按格式提出请求,多谢合作!
帮助:互助客栈删除指导存废复核请求IRC聊天频道--B dash留言2018年7月8日 (日) 03:29 (UTC)[回复]

中山路 (琼山龙塘)页面存废讨论通知

您好,您先前创建或编辑的页面“中山路 (琼山龙塘)”已被提出存废讨论正在讨论该页面的存废
维基百科非常欢迎您的编辑,但请先看看编辑帮助维基百科不是什么,以免犯了常见的错误
如果您想取回已删除页面的内容,您可以前往已删除内容查询。如需对删除结果上诉,请在存废复核请求处按格式提出请求,多谢合作!
帮助:互助客栈删除指导存废复核请求IRC聊天频道--クオン·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条目拯救愿望单提交) 2018年8月6日 (一) 16:53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