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罚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行政罚法
Administrative Penalty Act
状态:施行中
施行日期2006年2月7日
修正次数1
最新修正2011年11月23日
法规类别
行政
法务部
法律事务目
参考文献
所有条文行政罚法
沿革法规沿革
立法历程
  • 2003年7月11日由法务部提案,经立法院程序委员会审议后送交相关委员会讨论(院总989
  • 司法法制委员会于2003年12月29日达成决议,送交二读
  • 2005年1月14日通过二读,送交三读
  • 2005年1月14日通过三读,送交总统签署
  • 2005年2月5日由总统陈水扁签署总统令公布后,自2006年2月7日起施行

行政罚法》,为中华民国的一部行政法典,于2005年2月5日公布,2006年2月5日施行,全文共计46条。

沿革

中华民国早期行政法制之行政罚规定,散见于各种行政法律中,缺乏如同民法刑法之总则性规定;直到2005年立法院三读通过行政罚法,2006年施行,自此行政罚亦有实定法上之总则性规定。

2011年11月23日,行政罚法修正第26、27、32、45、46条条文,其修正条文于公布日施行。

内容

行政罚法主要内容如下:[1]

  • 从新从轻原则
  • 有故意及过失,并具备责任能力,始受处罚
  • 职权不处罚
  • 一行为不二罚
  • 裁处权时效为三年
  • 加重私法人董事或其他代表权人之责任
  • 不当得利可追缴
  • 扩大没入及追征价额

外部链接

参考文献

  1. ^ 公务员法治锦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