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师法
各地
《专利师法》于民国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条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管辖机关是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这项法律的特别制定,目的是为维护专利申请人之权益,强化从事专利业务专业人员之管理,建立专利师制度。
专利师业务范围
专利师之业务范围,包括专利之申请、异议、举发、让与、授权等事项。换言之,以向专责机关(现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提出上述各种申请事项为限。
专利师登录名册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合格或免试之专利师档案或名簿,登录记载于专责机关设置的专利师登录名册。专利师必须依《专利师法》于专责机关办理档案登录,并加入专利师公会,始能执行业务。记载事项变更时,必须向专责机关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