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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江国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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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国庆案坚持要加入陈水扁案内容的ip用户能否进来讨论

阁下所编辑的内容:“但实际上这些官员都有尚未过法定追诉期的重大刑事责任。而且当比较特侦组对其他案件的法律见解时,更显得特侦组无公正性:特侦组才刚以拼凑伪造的证据起诉陈水扁、并以仅适用公务员的法令起诉没有公务员身份的吴淑珍。”

  • 其中阁下叙述特侦组拼凑伪照证据起诉陈水扁的证据在哪里?阁下能否提供可供信赖之第三方公正、独立的媒体报导来源?如果阁下能提供可信赖的来源,我们可以一起讨论能否获得共识,并把这段叙述加入条目的可行性,不要再一昧回退彼此的编辑了。--Znppo (留言) 2011年9月26日 (一) 15:47 (UTC)[回复]

编辑建议

我将内容全部看过一遍,修改了些许用字,并删除了个人化的评论字眼及失效的注脚连结。基本上,这个条目写得还不错,绝大部分的内容都到达了中立性叙述的标准,但是“江国庆案#疑点”那一段落还须补齐资料来源,希望可以将每一个疑点所指出的部分都找到报导对应上,或是全部出自同一个新闻来源也可。

而关于“1999年桃园空军基地枪弹失窃刑求案 公务员惩戒议决书”的那个注脚,我删除的原因是该网址只会被重导向至判决书查询的首页,因此不符合维基守则的可供查证之来源,若是能给出判决书的判决字号则可改善此问题。
-TW-mmm333k (留言) 2011年1月29日 (六) 06:32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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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诸位编辑者注意,长期以来维基百科出现很多不肖维基人帮特定人士消除丑闻内容编辑,频频寻找维基方针而别有目的,现在出现为巴结谋官害命的元凶刻意淡化犯罪事实,并删除靠刑求踏着人血而升官领赏的小人们的负面编辑,江国庆学长的冤魂一定会张大眼睛看尽维基奸党小人的恶劣行径,各位编辑者与阅览者应该要很清楚是怎么一回事。

维基反奸党对抗小组 (留言) 2011年6月1日 (三) 02:24 (UTC)[回复]

江国庆案

江国庆案应该谈的是江国庆的冤案才对,但之前的前言把他说成是“一名女童在营区内奸杀身亡的案件”。其实杀人案、冤案应该视作两个案件讨论才合适。已一并修正。--Koika (留言) 2011年1月29日 (六) 21:17 (UTC)[回复]


关于何祖耀

新闻注脚“何祖耀也是江国庆父亲江支安列出的“狗官名单”之一,不过根据媒体报导,江支安在曾法庭上听到江国庆答辩说,“何祖耀对我最好,没有欺负我”,当场将名单上的“何祖耀”涂掉。” 但根据查遍所有新闻,并未看到有媒体报导相关事情,且根据苹果日报报载的“狗官名单”苹果日报狗官名单 江父死前这份名单上仍有何祖耀的名子,显然这个报导是不实的。 以上希望讨论后,进行修改。 (User talk:Nets_st) 2011年1月30日 (日) 10:38 (UTC)[回复]

未见马英九对此冤案公开道歉

我支持Mmm333k的看法,持续关注本条目就是对受害者表达同情的实务做法。

Luke7956 (留言) 2011年1月30日 (日) 19:19 (UTC)[回复]

    • 马英九可以不必为当时的江国庆案道歉:他只要发挥影响力要求司法系统重判这些官员、并把他们的退休金给追回就好。但是马英九利用其影响力要求及放任司法系统恶搞,差罗织泛绿罪名的同时纵放国民党党员,就不是道歉就够了,他更该去当陈水扁的室友、而且关得更久。(扁家只是谋财而已、还没有害命及诬告呢)

新闻发布的时机点

于2011年春节前发布此新闻,不久后媒体和社会的焦点大概会移转到新年上,整件事又会被逐渐淡忘又被河蟹了,请大关注此事特别是相关人员刑责退休金

列外提议将本条目改为国军江国庆冤案,国军为本事件重要影响故两字不可省略,军队的陋习应该是本事件最大元凶,应该不必等三审定谳吧。

Luke7956 (留言) 2011年1月30日 (日) 19:16 (UTC)[回复]

过年都是新闻最少的时候,不会啦—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58.115.137.9对话贡献)加入。


求救58.115.137.9 (留言)帮我上注脚

军方侦办人员 福利站支援士兵刘景太:在江被枪决后,军方甚至以刘景太涉嫌与江国庆串供,企图误导军方专案小组侦办方向为由,将他提报行政处分。[来源请求]此次重审案件被检方列为证人,未被检举。

这个注脚 我想上: (来自联合数据库,需要会员才可以观看,所以我想不用加网址了吧)


奸杀营区女童 江国庆被起诉 军事检察官求处极刑,刘姓上兵涉串供部分,另行处分。

【记者刘开元/台北报导】 五岁女童谢佩◆在空军作战司令部遭奸杀命案,承办的军事检察官以速审速结的原则,认定该案是司令部福利社上兵江国庆一人所为,依强奸杀人罪嫌将江提起公诉,检察官在起诉书指出,被告作案手法凶残,要求军事法庭处以极刑,以儆效尤。据了解,与江国庆同样任职福利社的刘姓上兵,已被排除与江共同作案,但经查江在作案后,曾告诉刘他涉嫌杀害谢姓女童之事,刘因而涉嫌与江共同串供,并曾企图误导军方专案小组的侦办方向,此一部分刑责已由空军作战司令部另行处分。

军事检察官在起诉书中指出,江国庆今年9月12日下午1时许,在任职的空战部福利社厕所自慰,被随母亲前往福利社工作玩耍的谢姓女童撞见,江将女童拖进厕所意图强暴,因谢年幼,江无法如愿,又怕谢童大叫,于是将谢童勒至昏迷,并持福利社的锯齿状水果刀朝谢童下体猛戳,然后弃尸厕所外,军方专案人员于上月4日宣布破案,并有江的自白书及凶刀、江的血、精液鉴定报告。

【1996-11-01/联合晚报/07版/社会新闻】


还有疑点那边,相当多的来源请求,我也找到相关新闻,希望能帮我上注脚。我每次用都失败


女童奸杀案 非常上诉 江父:卅几封家书都是真的 随时欢迎军方来查 每封信都有军官检查盖章

【记者王文玲/台北报导】 针对国防部召开记者会质疑谢姓女童奸杀案伏法凶手江国庆家属声请非常上诉的疑点,江国庆的父亲及律师提出反驳。江父江支安说作为儿子刑求佐证的卅几封家书,都是真的,欢迎军方来查;律师黄达元也提反驳,认军方有规避责任之嫌。

军方质疑近日作为江国庆受刑求的家书,未盖军事看守所戳记,笔迹也和其自白不同,怀疑有人代笔,对此,江父驳斥军方企图只手遮天,欺人太甚,未审先判。

江父说,儿子江国庆寄回家的信共有卅余封,每封都保存完好无缺,连信封和邮票都有,信纸用的是军监“怀德山庄”用纸,也都经军官的检查盖章,军方是企图混淆外界视听。

律师黄达元回应军方提出十点质疑。黄达元认为,军方依解剖结果认定女童于中午十二时死亡,但江自白时间却是十二时五十分,明显有问题。

黄达元指出,旧的军事审判法并未赋予保防官侦查权,在没有明确法令依据下,保防官不能协助侦查案件。又军方认为公设辩护官也是军法官,自然可以参与审判,如果军方说法成立,何须有调任军法官的人事命令。

军方强调,被害女童的血裤已遭清洗,黄达元质疑军方如何证明,况且军方如可以由女童卫生纸的血液中验出阳性反应,为何案发不到十分钟,擦拭精液的卫生纸验不出阳性反应。

对于军法医报告中,九月卅日的报告引用调查局十月七日调查结果的“乌龙”,军方先前说明是因先经电话联络,才出现时间上的错置,但后来又辩称报告是十月十一日才制作,前后矛盾,目的在掩饰错误。

【2001-12-12/联合报/8版/社会】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58.115.137.9对话贡献)于2011年1月31日 (一) 16:09 (UTC)加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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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维基百科对于注脚可靠来源度的规范,所有资料来源都须符合可供查证性。若该网址只有联合数据库的会员可查阅,则可能不符注脚之来源公开性。可否提供其他可供参阅的来源资料以替代呢?
至于其他注脚,只要您能提出确实的网址和其对应的内容段落,我有空的话都可以协助编辑的。
-TW-mmm333k (留言) 2011年1月31日 (一) 16:23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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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看 http://zh.wikipedia.org/zh/%E5%BC%B5%E7%91%9E%E5%B1%B1 这一个条目,它的来源几乎都是报纸,但没有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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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代久远的新闻的确是没有线上保存的版本,若是真的无法找到替代的网络新闻,则注明该新闻的日期、刊载报刊及所在版面也可。-TW-mmm333k (留言) 2011年2月1日 (二) 04:07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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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荣洲老父喊冤?

其实也不要太早咬死,当年被刑求的陈姓士兵call-in到三立的时候,爆出疑犯可能另有其人,不是江也不是许。用前科与颠三倒四的自白就判案,15年后真的又搞成冤死案就尴尬了。--Reke (留言) 2011年2月6日 (日) 02:29 (UTC)[回复]


爆料的应该是福利社员工而不是士兵,这部分2年前就有做过专访,有空我会来编辑。 Nets_st 留言 2011/2/7 9:30

      • 许荣洲不至于被冤死(因为他有犯其他强奸罪),但真的有可能是冤案。这点邱和顺也是类似状况。

两项修正请后来的编者注意

  1. 未成年被害人姓名不应公开。
  2. 在判决确定前,不应称许荣洲为“真凶”。维基百科不是法院,法院都可能搞错,维基人更不能未审先判。

--Reke (留言) 2011年2月6日 (日) 02:08 (UTC)[回复]

死者已经死亡,名字必须公开佐证,并无不妥之处 如果本案被害人尚存,的确不应公开避免影响被害人日常生活 --Znppo (留言) 2011年2月8日 (二) 14:33 (UTC)[回复]

若只是要把名字恢复,请不要用回退,把其他的修改处也弄不见了。我对名字应不应公开还有疑虑,因为像2010年福尔摩沙高速公路山崩事件连成年罹难者都以隐藏选单处理,何况本案受害人未成年,而遇害方式在社会观感上又比意外事故更加不堪。我先修正为公开以尊重您的意见,但此事我会再向社群询问共识。--Reke (留言) 2011年2月9日 (三) 12:31 (UTC)[回复]
不好意思,经过查阅相关法律后,女童姓名应予以移除。说明如下:
  1. 维基媒体基金会是在美国佛罗里达州登记的,维基百科的内容应合于该州法律,其中794.03[1]明白指出“No person shall print, publish, or broadcast, or cause or allow to be printed, published, or broadcast, in any instrument of mass communication the name, address, or other identifying fact or information of the victim of any sexual offense within this chapter, except as provided in s. 119.071(2)(h) or unless the court determines that such information is no longer confidential and exempt pursuant to s. 92.56. An offense under this section shall constitute a misdemeanor of the second degree, punishable as provided in s. 775.082 or s. 775.083.”中文译文部分我用世新大学陈忠信的硕士论文〈家暴、性侵害及性骚扰事件被害人隐私之保护〉:“任何人或媒体禁止公布刊载报导传播性侵害事件被害人姓名、住所或足以办识身份之资讯,公开或报导传播被害人姓名者,系刑事上二级轻罪。”(p.84)
  2. 中华民国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条明定:“广告物、出版品、广播、电视、电子讯号、电脑网络或其他媒体,不得报导或记载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资识别被害人身份之资讯。但经有行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侦查机关依法认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查本法是1997年通过,所以1996年的新闻报导才会出现女童全名,但现在不应再予以公开,与被害人死亡与否无涉。
--Reke (留言) 2011年2月9日 (三) 13:20 (UTC)[回复]

不用不好意思,这条文后面有但书,你不要只敢贴这条文前面部分,挑你有利的点贴,这条文后面的内容却自己故意忽略不贴。

中华民国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条

中华民国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3 条 广告物、出版品、广播、电视、电子讯号、电脑网络或其他媒体,不得报 导或记载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资识别被害人身份之资讯。但经有行为能 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侦查机关依法认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违反前项规定者,由各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六十万元 以下罚锾,并得没入前项物品或采行其他必要之处置;其经通知限期改正 ,届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连续处罚。但被害人死亡,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权衡社会公益,认有报导必要者,不罚。

本例被害人已经死亡,江案看能不能权衡是否符合社会公益有待执法机关自己去判断,而且罚是罚该事业主管机关,维基百科会不会被罚自有维基主管自己去认定,再者,本法条已经侵害新闻"人"、"事"、"时"、"地"、"何"新闻报导五原则,实为恶法,有违新闻报导之自由性,总而言之我会定期而且规律地追踪本案被害人姓名有无被盖掉,并且改回原样。

--Znppo (留言) 2011年2月10日 (四) 14:33 (UTC)[回复]

该条并不在说明我移掉的原因,而是在说明当年报纸何以有。请参考佛州的法律,佛州法律部分并没有但书。中文维基并不是由中华民国主管机关在处理(请注意还有中国、港澳的使用者,单以台湾一地法律来论之反而有地域中心观点)。就算用中华民国法律,该条也需要主管机关认可的才“不罚”(其用语也不是“不违法”)。您顺便可以查一下“中华民国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商业同业公会新闻自律执行纲要”或是其他类似由新闻界发起的自律公约,都主动要求同业不报导被害人的资讯。足见这是一个伦理、共识。
顺便再补充一下,刚才翻到儿少福利法[2],以下几条与此事相关(本次不做删节,以免又被说成只贴有利的)
  • 第30条:
任何人对于儿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遗弃。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儿童及少年从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动或欺骗之行为。
四、利用身心障碍或特殊形体儿童及少年供人参观。
五、利用儿童及少年行乞。
六、剥夺或妨碍儿童及少年接受国民教育之机会。
七、强迫儿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骗、绑架、买卖、质押儿童及少年,或以儿童及少年为担保之行为。
九、强迫、引诱、容留或媒介儿童及少年为猥亵行为或性交。
十、供应儿童及少年刀械、枪、弹药或其他危险物品。
十一、利用儿童及少年拍摄或录制暴力、猥亵、色情或其他有害儿童及少年身心发展之出版品、图画、录像带、录音带、影片、光碟、磁片、电子讯号、游戏软件、互联网或其他物品。
十二、违反媒体分级办法,对儿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发展之出版品、图画、录像带、影片、光碟、电子讯号、互联网或其他物品。
十三、带领或诱使儿童及少年进入有碍其身心健康之场所。
十四、强迫、引诱、容留或媒介儿童及少年为自杀行为。
十五、其他对儿童及少年或利用儿童及少年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
  • 第46条:
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电脑网络或其他媒体不得报导或记载遭受第三十条或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各款行为儿童及少年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识别身份之资讯。儿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药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质之情事者,亦同。
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所制作必须公开之文书,不得揭露足以识别前项儿童及少年身份之资讯。
除前二项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于媒体、资讯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关第一项儿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识别身份之资讯。
  • 第63条:
违反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者,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对其负责人及行为人,得各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没入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之物品
提醒您维基百科本身内容可能只受美国佛州法律管辖,但您若是台湾人,行为应该还是受到本法限制。若您真的持续坚持加入违反法令的内容,只好提报破坏处理。--Reke (留言) 2011年2月10日 (四) 02:12 (UTC)[回复]

我也想看看维基百科对江案被害人已经死亡名字能否被公布之看法为何,麻烦你提报维基破坏处理,借此看看对被害人名字能否被公布之维基官方态度为何,如果维基禁止公布已死亡之被害人姓名,我就不会修正回原样,反之官方若不禁止,我则会定期检视被害人名字有无被盖掉并回复原样。 --Znppo (留言) 2011年2月10日 (四) 14:24 (UTC)[回复]

不知您说的官方是指什么?基金会?管理员?您似乎对于维基百科的运作不大了解,维基百科的内容如何是由在地社群决定(有需要管理员权限时,则决定后再由管理员执行),除非有特别严重的情况基金会才会介入。违反当地法律的内容不应公布很合情合理,如果什么事都要官方禁止才不做,中文维基百科早就乱成一团了。如果您有兴趣对此议题讨论,也可以到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条目探讨底下段落讨论,而不是一直打编辑战,这样有可能被视为破坏。ffaarr (talk) 2011年2月10日 (四) 02:46 (UTC)[回复]

我上文已经讲过了中华民国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3 条,但被害人死亡,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权衡社会公益,认有报导必要者,不罚。:由此条文可见台湾的法律对于被害人已经死亡名字能否被公布是看执法机关认定的,至于有无违反美国佛州当地法律规范,这要维基官方自己来说明认定,你如果要扯到在地社群决定,那你是要由亚洲甚至台湾的在地社群去解释是否违反美国佛州当地法令吗?,别国的法律她们自国的人都不甚了解了更遑论还要第三国的人来解释是否违法,对于这种争议我是认为要维基官方或交由管理员说明,维基官方如果禁止公布已死亡之被害人姓名,麻烦管理员削除我编辑的内容,我稍后会看管理员若有此意向停止回复江案已死亡被害人之姓名,不在有他议。 --Znppo (留言) 2011年2月10日 (四) 15:02 (UTC)[回复]

  1. 用儿少法就没有主管机关认定的问题。假使您真的觉得要用台湾的法律。
  2. 维基管理员其实得重视社群共识,如果您觉得管理员的处理可以代表维基的意见。事实上目前在互助客栈的讨论里,共识是要把敝人的结论列入指引。当然因为您并未参与讨论,也许意见有些一面倒,您可以到ffaarr提供的连结中试着说明您的立场并争取这不会成为管理员执行的准则。
  3. 我已去函NCC请问中文维基百科应由谁主管、各地的法律管辖权限为何,静待该会回复中。案件进度查询可以点这里,序号是L7M028I108。
  4. 目前因为已全保护,暂无编辑战的问题,不会以提报破坏处置。
--Reke (留言) 2011年2月10日 (四) 03:38 (UTC)[回复]
被害女童的姓名应该公开,理由有二:1.被害人于报导前已死亡 2.有可供查证来源。不过将许荣洲称作真凶并不妥,因为他还只是嫌疑犯而已,并不能推论一定有罪。对了美国新闻媒体对奸杀案件中的被害人往往都会公开实名,这跟他们open-justice的文化有关,尽管他们就某些层面上的确比我们更重视隐私,例如在美国不能任意问他人年龄及身高,计程车司机也不会问陌生乘客年收入,而台湾及中南美洲则会。--RekishiEJ (留言) 2011年2月10日 (四) 09:16 (UTC)[回复]
“美国新闻媒体对奸杀案件中的被害人往往都会公开实名”这与我目前查到的法令研究相违背,有无美国知名新闻媒体的实际案例?--Reke (留言) 2011年2月10日 (四) 14:20 (UTC)[回复]
例如en:Jesse Timmendequas就有揭露被害人实名。--RekishiEJ (留言) 2011年2月10日 (四) 16:58 (UTC)[回复]

吵什么?女童名字公不公开有什么好争的? 况且女童名字也不叫谢佩汶,你们耍宝搞笑喔? 女童真正正确的名字是谢佩彣!114.35.207.116 (留言) 2011年2月10日 (四) 20:28 (UTC)[回复]


严正抗议 江国庆案不属于司法冤案 军法绝不属于司法体系

这是我见过百科最荒谬的乌龙条目之一,百科将江案定义为司法冤案,真是莫名其妙,我国体制军法独立于司法,承办军方人员根本没有任何一个具备司法人员身份,既然未经过司法程序侦讯审判,何来司法冤案?司法冤枉江国庆?现在明明是透过司法调查才替江国庆平反不是吗?经过本人观察,江国庆案一直被废死团体当作攻击司法冤狱反对死刑的样板教材,这是存心误导大众,江案没有经过检调侦讯,更没有三审定谳的程序,根本不适用目前被判决死刑的任何案例,军法出的错为何让司法背黑锅?江国庆条目必须将司法两字移除,以正视听。

外部链接已修改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江国庆案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7年7月8日 (六) 21:12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