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对行政院院长之不信任案
立法院对行政院院长之不信任案,简称“不信任案”(No-confidence Vote)、“倒阁案”,是由中华民国立法院依据1997年第四次修宪后的《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促使行政院院长去职之宪政措施。
因行政院院长为总统直接提名,不须经由立法院同意,故若立法委员不满意行政院院长之作为,可依法提起不信任案促使行政院院长去职。 当立法院通过对行政院院长的不信任案后,行政院院长可依法向总统提出解散国会之请求,总统可经咨询立法院院长后再决定是否行使解散国会权。
法源
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第2项第3款规定:
“立法院得经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行政院院长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决之。如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行政院院长应于十日内提出辞职,并得同时呈请总统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获通过,一年内不得对同一行政院院长再提不信任案。”
宪法增修条文第2条第5项规定:
“总统于立法院通过对行政院院长之不信任案后十日内,经咨询立法院院长后,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总统于戒严或紧急命令生效期间,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后,应于六十日内举行立法委员选举,并于选举结果确认后十日内自行集会,其任期重新起算。”
历年提案
No. | 行政院院长 | 立法院 | 不信任案提出 | 不信任案表决 | 总统 | 参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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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政党 | 届次 | 立法院长 | 多数党 | 选出年份 | 日期 | 政党 | 日期 | 赞成 | 反对 | 总数 | 结果 | 任次 | 姓名 | 政党 | ||
1 | 萧万长 | 中国国民党 | 第四届 | 王金平 | 中国国民党 | 1998年 | 1999年2月26日 | 民主进步党、 新党 | 1999年3月2日 | 83 | 142 | 225 | 未通过 | 第九任 | 李登辉 | 中国国民党 | [1] |
2 | 陈冲 | 第八届 | 2012年 | 2012年9月18日 | 民主进步党、 台湾团结联盟 | 2012年9月22日 | 46 | 66 | 112 | 第十三任 | 马英九 | [2] | |||||
3 | 江宜桦 | 2013年10月11日 | 2013年10月15日 | 45 | 67 | [3] |
争议
党意凌驾民意之争论
2013年的倒阁案表决时,有民调显示行政院院长江宜桦的施政满意度仅15.8%,但倒阁案以45:67被否决。但以民意调查为依据,应考虑其代表性是否足够,立法委员本身是就是全面的直接民意代表,即使是不分区立法委员亦是由政党票选出的,民意的代表性应大于民意调查。对于此一落差,公民监督国会联盟呼吁各政党应修改相关规定,保障其政党立法委员能够独立行使职权,而非以“党纪处分”强力介入立法委员的权力行使,沦为政党的“投票部队”。此外并应降低立法委员的罢免门槛,让人民对任何背离民意、违反利益回避或阻挠推动公益政策的立法委员能充分发挥罢免权。[4][5]
立法委员忌惮重新选举
倒阁案成功后,总统可以解散立法院,提前改选。惟立法委员可能为保住席位,由于忌惮庞大的选举经费、激烈的选战、及不确定的选举结果,不敢轻易倒阁,加上提前改选若落败,原有四年任期实际上会缩短。而总统任命行政院院长,不需立法院之同意,虽有监督机制不够充分之疑虑,但避免国家陷入行政与立法纷争,以及朝野恶斗造成国家动荡。
参考资料
- ^ 对行政院院长萧万长提出之不信任案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立法院
- ^ 46:66// 倒阁失败 在野党要罢免马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自由时报, 2012-9-23
- ^ 对行政院院长江宜桦提出之不信任案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立法院
- ^ 對於國會否決不信任案的聲明. [2013-12-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04).
- ^ 內閣不信任案 67對45闖關失敗. [2015-12-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04).